第1篇 林地合作经营契约
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平等协商,甲方同意将其享有林地使用和经营权的林地租赁给乙方用于林业及农业综合开发,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特订立本协议条款如下:
一、甲方将位于: ,林权证登记面积为 亩的林地租赁给乙方。
二、林地租赁期限为叁拾年,自20__年 月 日起至20xx年 月 日止。
三、林地租赁价格:
林地租金按每年 元/亩以实际租赁面积计算;在租赁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再向乙方收取其它费用。
四、林地租金支付办法
林地租金采用一年一付的方式,每年的林地租金于当年农历12月31日前付清;
五、甲方的林地租赁给乙方后,林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归乙方,林地的规划、投资和经营由乙方负责,收益亦由乙方享有,甲方必须积极配合乙方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山地上的生产经营活动。甲方租赁给乙方的原林地上已有成片经济林原则上不砍伐(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砍伐除外),但有权进行抚育和管理;当原林地上的已成片经济林由甲方砍伐后,在协议期内,甲方不得再种植树木及其他作物,同时交给乙方进行规划和经营。
六林地内原有坟墓保持不变,农户需要在林地内新建坟墓,告知乙方后乙方同意使用。
七、在协议期内,乙方享受国家有关扶持、补贴、优惠政策;租用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林地征用补偿由甲方获得,但乙方在林地上种植青苗和建筑物等相关补偿由乙方获得。
八、协议期满终止时如甲方继续出租或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或受让权。
九、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必须将林权证原件交给乙方。
十 、本协议如有不尽事宜,可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内容与本协议一样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2篇 林地经营合作合同
2023林地经营合作甲方:
乙方:
甲方为改善承包林地的立地生态条件,促进植物生长,提高土地利用率,并减少土地管理投入,弥补目前经费不足困难,将从王阜乡王阜村承包取得、已栽种部分经济植物的土地与乙方进行合作,由乙方套种浆果林。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作经营林地面积及位臵
合作林地坐落于 范围内,共780亩(其中已改地408亩),山林权证号为 ,四至范围是: (附件1、承包林地1:10000地形图)。
第二条 合作经营期限 为二十年。
第三条 甲方收益和结算时间
甲方第一年的收益为林地租金2万,由乙方于合同签订后支付。第二年起,甲方每年的收益按乙方采摘运出的鲜果重量来计算,为 元/千克,由乙方在采摘结束后于每年的10月底前向甲方结算并一次付清。如果乙方不采摘或采摘数量少,则由乙方补足至2万元作为甲方当年的收益。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林地的所有权;
2、国家或地方政府对于甲方项目经营活动的各项政策性补偿、补贴、奖励归甲方所有;
3、监督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
4、甲方因用地需要调回部分已改地,乙方应予同意并按合同条款结算;
5、进入经济植物挂果年份后,可摘取成熟果实;
6、收取属于甲方的合作收益,电费按村里给合作社(或村民)的价格按实收取,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二)甲方的义务
1、确保承包林地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
2、维护乙方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3、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擅自使用和占用其承包的浆果林地;
4、帮助乙方解决在合同期内林业生产上所遇到的矛盾和纠纷。国家或地方政府对于乙方经营活动的各项政策性补偿、补贴、奖励归乙方所有,如需甲方配合取得,甲方无偿提供帮助;
5、在20__年4月底前建设好已规划的管理房,在当年5月底前建设好三座集水池。负责清欠合作之前发生的工资、费用和合作以后经济植物的管护;
6、不在双方合作的土地上从事其他种植和养殖。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林地及甲方设施的使用权、生产经营自主权、管理权、产品的处臵权和收益权;
2、国家或地方政府对于乙方项目经营活动的各项政策性补偿、补贴、奖励归乙方所有;
3、承包林地被征用、占用造成损失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4、享有乙方种植浆果林的所有权和支配权;
5、依法享有继承权,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依法继续承包、受益;
6、可以对地块进行符合现代设施农业要求的改造,可以根据需要在通过规划审批的前提下,建一定数量的经营管理用房,投入和收益均归乙方所有;
7、在合同到期时,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
(二)乙方义务
1、维护承包林地的林果业用途,保护和合理利用好林地,适度养殖以取得有机肥,搞好水土保持,促进地力提升;
2、积极做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加强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
3、按约定向甲方支付合作收益;
第六条 林木和林地存量的处臵 合同期满,林地所存浆果林由甲方进行管理或处臵。如继续浆果生产,所产浆果必须全部由乙方收购,甲方不得出售给第三方。双方约定,将来浆果的收购价格按国家当年晚粳谷收购指导价的倍进行计算。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不得以人员变更等作为理由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合同,方可变更或解除;
2、如甲方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双方约定以乙方相关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作为违约标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以标的同等金额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对方由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费用,如乙方逾期三十天未付,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 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商定后作为补充,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鉴证方留存 份。
附件1、承包林地1:10000地形图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鉴证方:(盖章)
签约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
第3篇 林地开发合作
林地开发合作 【一】协议 甲方:浙江xx公司 乙方:四川xx公司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将甲方拥有的____县15万亩林地使用权进行增值性互利项目合作开发,为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与业务,特制定如下协定。
一、 由乙方先补给甲方3000万人民币后(盈利后乙方可全额扣回先补资金),乙方打入注册资金全权操作在项目地____县成立项目开发公司。股份比例:甲方占公司股份30%(林地除外),乙方占公司股份70%(林地除外)。为明确林地林权在本项目操作成功后所产生的增值利益,甲方将15万亩林地林权分割给乙方5万亩,确保乙方林地林权增值利益,并双方同时将15万亩林地使用权转入项目开发公司。
二、 项目运行方案制定:甲乙双方共同参与,双方签字认定后开始运行,运营过程中有需调整的`双方签字认定后备案。
三、 投资融资:乙方全权负责15万亩项目开发融资,有权使用林权证融资、开发项目融资、公司股权融资、公司担保融资、林权招商融资、项目招商融资、并负责将国家相关政策性项目补贴补助及财政资金的申请审批到位。
四、 财务管理:甲方派出纳,乙方派会计、并共同聘请一位资深财务总监。
五、 人事招聘与管理:甲乙双方认定后试用,正式任用后由甲乙进行全面管理。
六、 项目开发目标:以世界绿谷雕塑艺术集群(博览城)、卧佛寺医圣颂德走廊为主题,
二、着重于辣木、大应泡桐、娇丰柳速生能源林、材质林、高效药食林种植、水土治理,林地套种套养有机农特产品生产、转基因胚胎育苗生产为主体。
三、发展天然药食动植物科教生态游。
四、创建在北xx的南xx____镇,传统农耕农具展示,影视等基地。
五、推动产业经济循环发展:创办生物质燃料能源(生物质燃料颗粒、压块、生物质煤、生物质燃料油),生物质发电厂。
六、促进产业市场规模化发展,全年举办国家农林投资策划指导师职业技能认证培训班。
七、集聚社会资源每年举办一次国际百万月兔放生文化旅游节,推动中国兔业产业化发展,
八、创建以____县为中心的中国兔产业专业批发市场。
七、 项目开发目的:将15万亩林地炒熟,实现林地林权超值,分块分割出售,最终达到项目开发公司成为高效农林管理型运行企业,筹备________年内将企业连环包装上市。
八、 违约责任: 【二】协议 甲方: 身份证: 乙方: 身份证: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开当面协商后,为了使闲置地有效管理与投资,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地位于东沙梁子,四至界线:东:朱xx杉木地 西:白中华桉树地,杉木地 南:箐沟 北:大阿巴至大棵树小路 面积:360 亩 地名:阿除弄哥轰脚甲乙双方协议如下几点:
一、乙方投资和经营、甲方负责林区治安林与林权纠纷。如果甲方无故不处理,则甲方向乙方赔偿损失。
二、股份分配方式:甲方占总效益(林权证)的30%,乙方占总效益(林权证)的70%。
三、乙方投资后林权证共用人必须要有乙方的名字,林权证由乙方负责保管,林权期限: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四、甲方无权干涉乙方的经营管理及投资方式,待乙方投产后,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所占股份额,同时林权证归乙方。
五、乙方向甲方一次性补偿伍万元前期苗木管理费后,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收取其他费用。
六、签订协议后,当日生效,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乙方交林业站备份。 甲方: 身份证: 乙方: 身份证: 林业站证明人
第4篇 林地开发合作经营合同
2023林地开发合作经营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 身份证号码: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甲、乙、两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事务。
第二条 合伙企业概况
名称: )农业综合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经营场所: (详林权证所示山地范围内)
经营范围:经济林(含速生林、果树林)、种植/养殖、观光休闲经济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 林权证有效期内,自20__ 年 ---- 月---日起,至 2050年 ---月---日止。
第四条 出资方式
1、甲方:出资额为 元,以 现金 方式出资,占出资资本的 %;
2、乙方:出资额为 元,以现金 方式出资,占出资资本的 %;
本合伙出资(现金)共计人民币------元(大写:叁拾万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出资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20__ 年---月 ---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出资评估
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第七条 合伙企业登记
全体合伙人同意指定 作为申请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
第八条 财务、会计
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
第九条 盈余分配
1、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盈余分配以 入股股份 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
(1)提取法定公积金10%;
(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3)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3、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十条 债务承担
1、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2、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3、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4、执行合伙企业日常事务的执行人,应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第十一条 委托执行人
第十二条 执行人的职责
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4、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5、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9、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
第十三条 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2、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3、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4、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事务的决定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8、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9、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10、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禁止行为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六条 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4、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可以退伙的情形
(一)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八条 当然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第十九条 除名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条 退伙程序
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经全体人合伙人同意退伙,并签订书面协议;
2、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3、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5、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出资的转让
合伙人出资转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4、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5、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解散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给予解散:
1、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三条 清算的顺序
1、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5、清算后的盈余,在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员工工资(包括医疗、伤残补助和抚恤金等费用)、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如仍有剩余,按照出资比例返回出资;
6、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7、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违反本合同关于禁止行为规定的,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二十五条 声明和保证
本协议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合伙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合伙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合伙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合伙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二十六条 保密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
第二十七条 通知
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的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丙、丁、戊、己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30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决:
1、 向长寿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30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各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三十一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三十二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合伙各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手印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 份,甲、乙、双方各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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