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借款转让合同范本
债务受让人(以下称甲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债务转移方(以下称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地点:
为妥善解决乙、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务转移协议:
一、三方同意将乙、丙双方于年月日订立的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确定的丙方对乙方的债务转移给甲方承担。
二、本协议转移的债务包括借款合同中丙方未履行的全部债务。
三、甲方承诺:
(一)根据借款合同及其附件甲方已确知丙方在借款合同项下对乙方的所有债务,并自愿接受丙方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甲方成为借款合同的借款人。
(二)在本协议生效前办妥担保合同重新确认手续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及保险等需要变更的其他事项。
(三)甲方与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其他任何协议或债权债务均与本协议无关。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应以其与丙方之间、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债权债务的无效、撤销或解除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
(四)甲方不得以丙方的任何过错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四、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再向丙方主张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
五、如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则丙方仍继续按借款合同及其附件履行义务。
六、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诉讼,均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并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十、本协议附件:
(一)甲方贷款证复印件
(二)甲方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甲方:乙方:丙方:日期:
第2篇 借款转让合同
债务受让人(以下称甲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债务转移方(以下称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地点:
为妥善解决乙、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务转移协议:
一、三方同意将乙、丙双方于年月日订立的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确定的丙方对乙方的债务转移给甲方承担。
二、本协议转移的债务包括借款合同中丙方未履行的全部债务。
三、甲方承诺:
(一)根据借款合同及其附件甲方已确知丙方在借款合同项下对乙方的所有债务,并自愿接受丙方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甲方成为借款合同的借款人。
(二)在本协议生效前办妥担保合同重新确认手续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及保险等需要变更的其他事项。
(三)甲方与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其他任何协议或债权债务均与本协议无关。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应以其与丙方之间、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债权债务的无效、撤销或解除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
(四)甲方不得以丙方的任何过错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四、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再向丙方主张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
五、如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则丙方仍继续按借款合同及其附件履行义务。
六、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诉讼,均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并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十、本协议附件:
(一)甲方贷款证复印件
(二)甲方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甲方:乙方:丙方:日期:
第3篇 借款转化为购房款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2号
裁判要点
借款合同 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 关系,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化为已付 购房 款并经对账 清算 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禁止的情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目的,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作为 民间借贷合同 的担保”。在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情况下,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对转化为已付购房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等 证据 予以审查,以防止当事人将超出法律规定保护限额的高额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
基本案情
原告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称: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彦海公司)应于2014年9月30日向四人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但至今为止,彦海公司拒不履行房屋交付义务。故请求判令:一、彦海公司向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支付 违约金 6000万元;二、彦海公司承担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主张权利过程中的损失费用416300元;三、彦海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 诉讼费用 。
彦海公司辩称: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应分案起诉。四人与彦海公司没有购买和出售房屋的意思表示,双方之间 房屋买卖合同 名为买卖实为借贷,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系为借贷合同的担保,该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无效。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存在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的情况。四人要求的违约金及损失费用亦无事实依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与彦海公司于2013年先后签订多份借款合同,通过实际出借并接受他人 债权转让 ,取得对彦海公司合计2.6亿元借款的债权。为担保该借款合同履行,四人与彦海公司分别签订多份 商品房预售合同 ,并向当地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办理了备案登记。该债权陆续到期后,因彦海公司未偿还借款本息,双方经对账,确认彦海公司尚欠四人借款本息361398017.78元。双方随后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彦海公司将其名下房屋出售给四人,上述 欠款 本息转为已付购房款,剩余购房款38601982.22元,待办理完毕全部标的物产权转移登记后一次性支付给彦海公司。汤龙等四人提交与彦海公司对账表显示,双方之间的借款利息系分别按照月利率3%和4%、逾期利率10%计算,并计算复利。
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新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判令:一、彦海公司向汤龙、马忠太、刘新龙、王洪刚支付违约金9275057.23元;二、彦海公司向汤龙、马忠太、刘新龙、王洪刚支付 律师 费416300元;三、驳回汤龙、马忠太、刘新龙、王洪刚的其他 诉讼 请求。上述款项,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宣判后,彦海公司以双方之间买卖合同系借款合同的担保,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欠款金额包含高利等为由,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民一终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彦海公司与汤龙等四人之间确实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且为履行借款合同,双方签订了相应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办理了预购商品房 预告登记 。但双方系争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在彦海公司未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况下,经重新协商并对账,将借款合同关系转变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息转为已付购房款,并对房屋交付、尾款支付、 违约责任 等权利义务作出了约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除基于法律特别规定,需要通过法律关系参与主体的意思表示一致形成。民事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意思表示发生变化并不鲜见,该意思表示的变化,除为法律特别规定所禁止外,均应予以准许。本案双方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并非为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履行提供担保,而是借款 合同到期 彦海公司难以清偿债务时,通过将彦海公司所有的商品房出售给汤龙等四位债权人的方式,实现双方权利义务平衡的一种交易安排。该交易安排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禁止的情形,亦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尊重当事人嗣后形成的变更法律关系性质的一致意思表示,是贯彻合同自由原则的题中应有之意。彦海公司所持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主张,不予采信。
但在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由于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该合同项下已付购房款系由原借款本息转来,且彦海公司提出该欠款数额包含高额利息。在当事人请求司法确认和保护购房者合同权利时,人民法院对基于借款合同的实际履行而形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应当予以审查,以避免当事人通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方式,将违法高息合法化。经审查,双方之间借款利息的计算方法,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对双方当事人包含高额利息的欠款数额,依法不能予以确认。由于法律保护的借款利率明显低于当事人对账确认的借款利率,故应当认为汤龙等四人作为购房人,尚未足额支付合同约定的购房款,彦海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不应视为违约。汤龙等四人以彦海公司逾期交付房屋构成违约为事实依据,要求彦海公司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判令彦海公司承担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的违约责任错误,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第4篇 借款转购房判决书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作出 民事判决,
判令:
一、____公司____支付违约金____元;二、____公司____支付律师费 元;
三、驳回____、 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应于判决生效后 内一次性付清。宣判后,____公司以双方之间买卖合同系借款合同的担保,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欠款金额包含高利等为由,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作出民一终字第 号民事判决: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____的诉讼请求。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____公司与____等___人之间确实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且为履行借款合同,双方签订了相应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办理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但双方系争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在____公司未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况下,经重新协商并对账,将借款合同关系转变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息转为已付购房款,并对房屋交付、尾款支付、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作出了约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除基于法律特别规定,需要通过法律关系参与主体的意思表示一致形成。民事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意思表示发生变化并不鲜见,该意思表示的变化,除为法律特别规定所禁止外,均应予以准许。本案双方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并非为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履行提供担保,而是借款合同到期____公司难以清偿债务时,通过将____公司所有的商品房出售给____等四位债权人的方式,实现双方权利义务平衡的一种交易安排。该交易安排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属于《 》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禁止的情形,亦不适用《 》第二十四条规定。尊重当事人嗣后形成的变更法律关系性质的一致意思表示,是贯彻合同自由原则的题中应有之意。____公司所持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主张,不予采信。但在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由于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该合同项下已付购房款系由原借款本息转来,且____公司提出该欠款数额包含高额利息。在当事人请求司法确认和保护购房者合同权利时,人民法院对基于借款合同的实际履行而形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应当予以审查,以避免当事人通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方式,将违法高息合法化。经审查,双方之间借款利息的计算方法,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对双方当事人包含高额利息的欠款数额,依法不能予以确认。由于法律保护的借款利率明显低于当事人对账确认的借款利率,故应当认为____等四人作为购房人,尚未足额支付合同约定的购房款,____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不应视为违约。____等四人以____公司逾期交付房屋构成违约为事实依据,要求____公司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判令____公司承担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的违约责任错误,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第5篇 企业借款转合营合同
2023企业借款转合营借款人: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
目录
第1条定义
第2条借款额度及用途
第3条借款期限及有效提款期
第5条先决条件
第5条提款
第6条保管帐户及净现金收入的使用
第7条利息存款帐户
第8条借款利率及计收利息方法
第9条承担费
第10条还款,提前还款及迟延还款
第11条保险
第12条税款
第13条费用
第14条声明及保证
第15条约定事项
第16条违约事件
第17条修改
第18条适用的法律及诉讼管辖
附件
1.提款通知书
2.工程超支保证书
3.缴资保证书
5.转让书
5.法律意见书
6.还款担保书
7.还款计划(略)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最高限额为_________法郎和_________美元的外汇贷款,经借贷双方协商,议定如下:
第条定义
在本借款合同中,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下列词语应具有下列含义:
有效提款期指本借款合同3.2款中规定的借款人可以提取本借款额度的期限;
银行工作日指)北京_________,2)巴黎的法国银行,3)纽约_________,和5)伦敦_________都营业的一天;
承包合同指由借款人与承包商签订的关于本项目的承包合同(no.)
建设费用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海运费以及其他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费用;
建设期指从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初步交付日为止的一段时间;
承包商指法国n公司其总部设在法国巴黎,和中国ncc总公司;
美元(us¥)指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定货币;
违约事件指本借款合同6.款中规定的任何一个事件或事实;
借款额度指本借款合同2.款中规定的可以由借款人提取的和或已经提取的借款金额,包括借款额度()部分和借款额度(2)部分和借款额度(3)部分
最终机械峻工日指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26个月的最后一天;
法国法郎指法兰西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利息存款帐户指专门用于支付本项目建设期内银行利息和费用的美元帐户;
付息日指每一个利息期的最后一天;
利息期指自首次提款日至本借款合同项下全部本金、利息和一切费用全部偿清日止,每六个月为一期;
合营协议指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由()nc公司,(2)s公司和(3)p公司三方签订的合资经营_________的协议;
抵押指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安排;
净现金收入指借款人用于偿还本借款的现金收入,其计算方法见本借款合同6.2款的规定;
提款通知书指借款人按照附件格式,向贷款人出具的通知书;
人指自然人、法人、合伙人及其类似的组织;
初步交付日指自最终机械竣工日起四个月的最后一天;
本项目指由借款人所有的、在中国q地建设的f工厂;
保管帐户指借款人为偿还本借款而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外汇和人民币帐户;
测量师指借款人指派的、其资格证明为贷款人满意的、负责向贷款人报告工程进度、质量、预算和决算的项目工程师。
借款额度()部分指根据协议提供的贷款部分,为_________法郎;
借款额度(2)部分指出口信贷部分,为_________法郎;
借款额度(3)部分指_________提供的外汇贷款部分,为_________美元。
第2条借款额度及用途
2.1根据本借款合同,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总金额不超过_________法郎和_________美元的外汇借款金额。
2.2本借款只限用于建设费用。
第3条借款期限及有效提款期
3.本借款的借款期限如下:
()借款额度()部分,自首次提款之日起,至偿清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为止,为期26年,其中包括宽限期xx年。
(2)借款额度(2)部分,自出口信贷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偿清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为止,为期3年,其中包括宽限期3年。
(3)借款额度(3)部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偿清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为止,为期xx年,其中包括宽限期33个月。
3.2从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下列日期中最早日期止,为本借款的有效提款期:
()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第50个月的最后一天;或
(2)20xx年xx月xx日;或
(3)借款额度已完全提取之日;或
(5)因借款人的原因而使贷款人继续贷款的责任终止之日。
第5条先决条件
5.借款人在使用本借款之前,必须首先向贷款人提供下列文件:
(1)合营协议副本;
(2)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_________合营协议和章程的文件影印本;
(3)q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_________营业执照副本;
(5)_________章程副本及董事会成员名单;
(5)经注册会计师证明的中国有限公司股东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或在没有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时,由股东对此作出声明;
(6)本项目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证明文件;
(7)承包合同副本以及中国和_________国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的批件的副本;
(8)使用外汇购买借款人化肥产品的长期销售合同副本;
(9)由承包商提供的、经贷款人确认的本项目完工履约担保书副本;
(10)工程超支保证书;
(11)d和h出具的担保借款人按时偿还本借款的担保书;
(12)借款人将其一切财产抵押给d和h的抵押书副本;
(13)项目外围配套工程合同副本或q市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外围配套工程将按期完成的证明书;
(15)项目技术所有人将全部有关技术转让给承包商使用的保证书;
(15)由注册会计师签署的借款人股东已缴入注册资本_________美元的证明文件,以及由借款人按照附件5签署的缴资担保书;
(16)借款人董事会的借款决议和授权的借款合同签字人及其签字样本;
(17)经注册会计师证明的借款人已经汇入的注册资本使用情况报告;
(18)借款人提供经环保部门批准的本项目对环境影响报告。
5.2借款人提供的上述各项文件须为贷款人满意,并由借款人指定的一名董事签署。
5.3借款人应将上述第(7)和(9)项文件中借款主享有的权益转让给贷款人。
第5条提款
5.1在贷款人收到5.款中所列的各项文件并表示满意后,借款人可在有效提款期内的任何银行工作日按照承包合同第29条的规定提款。但借款额度(3)部分每次的提款额不得少于,000,000美元,并为00,000美元的完整倍数,最后一次提款除外。
5.2每次提款前,贷款人在有关提款日前5个银行工作日的上午0时(北京时间)以前必须收到下述文件:
()由借款人签发的提款通知书,其格式见附件;
(2)由测量师签发的本项目建设进度及质量报告及实际建设费用估算报告(首次提款除外);
(3)由测量师审核并由借款人指定的一名董事签署的按工程进度计算的本项目建设费用的有关部分已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的证明。
5.3提款通知书一经发出便不可撤销,借款人必须提款。如果借款人发出提款通知书后未提款或因借款人的原因而未能提款,借款人有义务向贷款人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5.5在有效提款期内的最后一个银行工作日结束时任何未提取的借款额度即告作废,借款人不能再提取。
5.5在本借款合同签订之后的30日内,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一份有效提款期内的提款计划书,此后在有效提款期内的每一个2月日以前,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一年度的提款计划书。
第6条保管帐户及净现金收入的使用
6.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分别开立美元和人民币的有息保管帐户以及美元和人民币的存款帐户。美元保管帐户利率为三个月或六个月(由贷款人决定)伦敦同业拆放利率(libor)减0.875%(78%)
6.2为了本款的目的,借款人按未经审核的半年财务报表计算借款人每个半年期的净现金收入。第一个半年期在_________年2月3日终止,以后每个半年期均应在有关年度的6月30日或2月3日截止。借款人应在每个半年期结束后5天内,向贷款人提交计算出的净现金收入数额。每一半年期的净现金收入按下列公式计算:
净现金收入=纯利+折旧+摊销-当期已偿还之本金金额
折旧应按预计固定资产总值减去残值0%,然后按财政部门批准的直线折旧法进行。
摊销指按直线法将预计无形资产的总值和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在本项目开工后的头五年中分开摊销。
6.3借款人的全部收入必须分别存入其美元和人民币的存款帐户。净现金收入由借款人计算,贷款人确认,由贷款人将确认的净现金收入转入借款人的保管帐户。
6.5借款人的净现金收入须按下列方式使用:
()首先保留一笔相当于本期和下一期应予偿还的本金、利息和费用的金额;
(2)在保留了()项中规定的金额之后,借款人可以自行决定净现金收入其余部分的用途。
6.5如果一个完整年度经审核的净现金收入与根据该年度两个半年期未经审核的财务报表所决定的净现金收入总额有所不同,应作出适当差额调整及相应的转入。
第7条利息存款帐户
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利息存款帐户,其中存款只能用于支付本项目建设期内的利息、承担费和手续费。借款人应为此目的于本合同生效后的每半年按提款计划(附件6)提前向该帐户存入下半年的利息、承担费和手续费。
第8条借款利率及计收利息方法
8.借款人应按下列利率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借款额度()部分为年息2%;
(2)借款额度(2)部分为年息7.5%;
(3)借款额度(3)部分为有关提款日前2个银行工作日上午时(伦敦时间)六个月美元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加年息78%。
8.2利息以360天为一年,按实际用款天数和实际用款金额计算,自提款之日起包括利息期首日,不包括利息期末日,每六个月计息一次。如果付息日适为非银行工作日,应顺延至下一个银行工作日计收利息。
第9条承担费
借款人应就借款额度(2)部分和借款额度(3)部分的未用余额向贷款人支付承担费。借款额度(2)部分和借款额度(3)部分的承担费(按360天计算)年率为0.3%。承担费从有效提款期首日起,按未用余额乘已过去的天数计算,每六个月支付一次,直至提完本借款额度或有效提款期的最后一天为止(以其中较早者为准)首次支付承担费的日期为第一个付息日。
第10条还款,提前还款及迟延还款
10.1借款人应以半年分期付款方式还清借款额度的本金和利息。借款人须在每一还款日前5天通知贷款人。还款日期(建设期内的付息除外)如下:
(1)借款额度()部分借款人应从有效提款期开始之日后的第32个月的最后一天起,以每半年等额分期付款方式,分30期连续还清借款额度()部分。
(2)借款额度(2)部分借款人应从有效提款期开始之后的第36个月的最后一天起,以每半年等额分期付款方式,分xx年(最后一期除外)等额付款方式,分5期连续还清借款额度(3)部分。
10.2借款人可以在上述还款期届满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但须符合下列条件:
(1)贷款人应在预计提前还款日前35天收到借款人发出的不可撤销的提前还款通知书,详述拟提前还款的金额及日期;
(2)每次提前还款的金额至少应为300万法郎和60万法郎的完整倍数,或50万美元和0万美元的完整倍数;
(3)任何提前偿还款的款项,应连同截止该提前还款日的全部应付借款利息及本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款项一并交付;
(5)提前还应按到期日倒序偿还,提前偿还部分不得再提取;
(5)提前还款时,借款人应向贷款人就提前还款额加付0.5%利息。
10.3借款人如不能按时偿还本息,应为此向贷款人支付迟付款利息,利率按8.款规定的利率另加年度2.5%。如借款本金或借款额度(3)部分的利息逾期未付,则从到期日后第2天起直至实际付款日按迟付款利率计息;如借款额度()部分和或借款额度(2)部分的利息逾期未付,则从到期日后第35天起直至实际付款日按迟付款利率计息。
第11条保险
11.1借款人应确保承包商就本项目开工至初步交付日这段期间,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并以贷款人作为唯一的第一受益人;借款人应就初步交付日直到本借款合同所规定的借款偿清之日这段期间,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一切险,并以贷款人作为唯一的第一受益人。
11.2本项目初步交付日之前,贷款人如果认为本项目能按期峻工和交付使用,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和承包商可以使用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费修理或更换损失的设备。
11.3借款人应将.款中由承包商投保的保险单于该保险单签署之后三天内递交给贷款人。但借款人应确保承包商根据承包合同0.条的规定,在现场工程施工实际开始之前,投保该保险。借款人应将自己投保的保险单于初步交付日后五日之内转让给贷款人。
第12条税款
在国内发生的贷款利息预提税等所有税款均由借款人承担。如果法律规定,借款人应该从它付给贷款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任何税款,则借款人应在扣除款项的同时,向贷款人支付一笔相等于被扣除税款的款项。
第13条费用
13.1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手续费为0.5%,按贷款余额每6个月收一次。首次支付手续费的日期为首次提款日起6个月的最后一个银行工作日。
13.2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管理费,其中借款额度()部分为0.2%,借款额度(2)部分为0.5%,借款额度(3)部分为0.2%,并于本借款合同生效后的五个银行工作日内一次交清。
13.3借款人须负担贷款人为本项目贷款而支付的律师费,其中为起草本借款合同而应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_________元应在本借款合同签字后五个银行工作日内支付给贷款人。贷款人为本项目贷款而支付的旅差费,文件费,邮电通讯费,贷款保险费和_________(银行)收取的任何其他费用和开支,由借款人实报实销。
第15条声明及保证
借款人向贷款人声明及保证:
(1)在签订本借款合同时,它已获得签订和执行本借款合同所需的一切有关的政府批准文件或确认文件;
(2)它对任何人皆无负债;
(3)它已向或将向贷款人提供的一切文件都是真实和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和最新的;
(5)它没有受到任何诉讼或仲裁程序的牵连;
(5)它现在没有,将来也不违反任何与它的存在和经营有关的法律;
(6)它保证按优惠条件获得长期稳定的原料供应;
(7)它确保获得长期、稳定的外汇销售收入;
(8)它保证按股东缴资担保书中的规定将注册资本汇入借款人在_________的借款人帐户。
第5条约定事项
(1)合营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得到贷款人的事先书面同意;
(2)董事会作出的与本借款有关的决议应使贷款人满意;
(3)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贷款人不得修改承包合同的任何条款;
(5)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贷款人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5)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扩大在本借款合同签署前其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不得出售、转让其任何部分的资产或业务;
(6)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其任何财产权益进行抵押或担保;
(7)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向任何人借款;
(8)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贷款人不得设立附属机构;
(9)借款人只限于在_________或其他经贷款人同意的银行开户;
(10)借款人的任何其他债务均应从属于本借款合同;
(11)借款人按时或随时按贷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提供其经营和财务报告及有关资料(material),为贷款人检查借款使用情况提供方便;
(12)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任何影响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情况和或借款人经营能力的任何不利变化;
(13)贷款人有权审查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借款人应为此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16条违约事件
16.1下列事件均为违约事件:
(1)借款人未能按本借款合同规定的日期偿还本金、利息和费用;
(2)借款人违反或不履行本借款合同的任何条款;
(3)本项目建设未能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竣工或验收;
(5)借款人停止经营或宣告破产;
(5)任何与本借款合同有关的合同或文件被停止执行;
(6)由于借款人违约,借款人的任何债务在原定到期日之前应予支付或可能被宣布应予支付,或借款人未能立即支付任何需要立即支付的债务。
(7)借款人卷入足以影响本借款合同的执行的任何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
(8)借款人在本借款合同中的声明及保证以及据此作出或递交的通知、其他文件、证明或声明有实质性失实或不准确。
16.2在发生违约事件后,贷款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并书面通知借款人:
(1)宣布借款人已借款之本金、利息以及借款人应付的一切其他款项全部到期,必须立即支付;
(2)宣布借款全部到期应付,贷款人继续提供借款的责任也因此立刻终止。
16.2款中规定的措施,并不影响它根据本借款合同或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
第17条修改
如果本借款合同在日期、金额、数字和实质性规定方面与出口信贷协议和或_________协议有不同之处,贷款人有权自行对本借款合同进行相应的修改。
第18条适用的法律及诉讼管辖
18.1本借款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18.2双方在执行本借款合同中如有争议,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进行诉讼。
第19条其他
19.1本借款合同的各个附件是本合同条款的不可分割的部分。
19.2本借款合同用中、英两种文字写成,具有同等效力。如果两种文字有出入,法院将选择其中一种为准。
19.3本借款合同自_________协议和出口信贷协议均生效之日起生效。
借款人(盖章)_________贷款人(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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