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有利于出借方借款合同(约定仲裁、抵押、保证)
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出借人): ( 身份证号: )
乙方(借款人): ( 身份证号 : )
丙方(保证人): (身份证号: )
乙方因 需要,向甲方借款, 丙方为提供保证, 经 多方 协商一致 , 订立本借款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资金人民币(大写) (¥ 元) , 乙方已核实该借款资金为甲方自有资金 。
二、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借款实际发放日与借款起始日不一致的,借款起始日以借款实际发放日为准,借款期限随之顺延。
三、借款利率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借款月利率为 %。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采用以下 方式归还:
( 1)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利息按月支付,到期利随本清。每月利息人民币 元。如涉及到按日计算利息,日利率=月利率 ÷30。付息日为每月的 日 , 还本日为借款到期日。
( 2)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偿还借款本息。每月还款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还款日为每月 日。
3.乙方应当将借款本金和利息等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到甲方名下的银行账户 。
4. 乙方符合甲方要求的借款发放条件并办妥相应借款及担保手续后,甲方在 个工作日内放款。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将借款通过转账方式汇入乙方以下账户,转账一旦成功,即视为借款已被乙方提取和使用。
指定收款账号: 。
开户行: 。
户名: 。
四 、乙方债务范围及清偿顺序
1.本合同项下乙方借款及所涉债务系指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花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保全费、诉讼或仲裁费、送达费、执行费、保管费、过户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2.甲方依本合同和相应担保合同所获得的用以清偿债务的款项,原则上按照先清偿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再清偿违约金、赔偿金,之后清偿利息,最后清偿本金的顺序进行清偿。
五 、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借款使用情况、经营情况和财务资金状况、负债和对外担保、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住所、个人财产等信息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乙方应给予配合并按时如实提供甲方要求的有关资料和报告相关信息。
2.在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发放借款。
3.对乙方存在逃避甲方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恶意逃废债务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时,甲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并有权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催收,甲方作出的通报和公告行为视为向乙方主张权利。
4 .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挪作他用。乙方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
5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六 、担保方式
1 . 乙方以 ____________ 拥有的位于 ( ) 的房产 ( 房产证号: ) 抵押给甲方作为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到期不能归还甲方借款的,甲方有权处理抵押品。乙方到期如数还款的,抵押权消灭。(详见《 抵押担保 合同》)
2 . 丙方作为保证人为甲方的债权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限为两年,自借款到期之日起算。
七 、违约责任
乙方逾期还款的,乙方自逾期之日按照逾期清偿 本金 的 %/日按日 计算 逾期违约金,直至清偿完毕之日 , 同时乙方 应当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八 、通知与送达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 各方 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 1)甲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
电话: 。电子邮箱: 。
( 2)乙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
电话: 。电子邮箱: 。
( 3 ) 丙 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
电话: 。电子邮箱: 。
各方 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之任何一种(包括电子邮箱),就本合同有关事项向对方发送相关通知等,均视为有效送达与告知对方,无论对方是否实际查阅。上述邮寄送达地址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九 、争议解决
各方 一致同意,如发生争议,不论争议金额大小,均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适用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项下的简易程序进行仲裁 ; 各方希望 仲裁员应当具有律师执业经历。
十、其他
1.本协议 一式 份 ,各方 各执一份。 每 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 成立 。
( 以下无正文内容,为签字页 )
甲方(签字 按手印 ):
乙方(签字 按手印 ):
丙方(签字按手印):
签署日期: 签署地点:
第2篇 《合同法》中借贷合同是如何约定借款利息?
出借人把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实物交付借用人所有,借用人在约定期限内负责归还同等数量的货币或同种类、品质、数量的实物的合同,传统上称为消费 借贷合同 。那么在借贷合同中如何约定借款利息?下文泰仁 在线 法律咨询 小编详细跟大家说说借贷合同如何约定借款利息。
一、借贷合同中如何约定借款利息?
《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 借款合同 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借款合同的利息,有以下三种情况:
1、正常借款期限内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 6条规定“ 民间借贷 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 贷款利率 的36%(年利率,对应的月利率为3%,即三分利,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借贷合同中规定的利率,24%以下为有效,24~36%之间的为自然 债务 ( 债务人 已支付的无权请求返还),36%以上为 不当得利 ,必须予以返还。”
2、逾期利息
现行的人民银行规定逾期贷款利率为原利率上浮 30%-50%。
3、迟延履行 判决书 的罚息
《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未能按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规定的期限履行,则从迟延之日起,原约定利息加倍计算。
二、更多知识:借贷合同还要注意这些:
1、明确约定借款本息的还款顺序
对债权人有利的还款顺序为:先利息后本金。如果约定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常常会按照先本金后利息来处理。
2、约定诉讼管辖条款
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还款,执行 “原告就被告”的民事诉讼管辖原则对出借人是相当不利的,因此,可考虑在借款合同中写明“若发生纠纷,向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管辖条款。
3、借贷合同定有期限,借用人应于到期时返还同等数量的货币或与借用物种类、品质、数量相同的物品,逾期不还,应负迟延责任。 如经双方同意,或不可能以种类、品质、数量相同之物返还时,则偿还其价金。如为无偿借贷,借用人可提前偿还,出借人则不论有偿无偿,一般都不得请求提前偿还。未定期限的借贷,借用人得随时返还,出借人亦可酌定适当期限催告返还。
第3篇 借款合同约定
出借人(甲方) :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乙方) :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是在平等、自愿、友好地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了以下协议:_________________
一、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
二、借款期限为___________年,从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止。
三、借款期限届满,乙方保证马上返还全部借款,否则,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四、甲方在本协议书签订后二日内将借款交付乙方。
五、甲方未按时将款交付乙方或者乙方未按时还款,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______元。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名并加盖公章(是单位的加盖公章)之日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 _____月____ 日 _____年 _____月____ 日
第4篇 《民法典》中借贷合同是如何约定借款利息?
出借人把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实物交付借用人所有,借用人在约定期限内负责归还同等数量的货币或同种类、品质、数量的实物的合同,传统上称为消费借贷合同。那么在借贷合同中如何约定借款利息下文泰仁在线法律咨询小编详细跟大家说说借贷合同如何约定借款利息。
一、借贷合同中如何约定借款利息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借款合同的利息,有以下三种情况:
1、正常借款期限内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36%(年利率,对应的月利率为3%,即三分利,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借贷合同中规定的利率,24%以下为有效,24~36%之间的为自然债务(债务人已支付的无权请求返还),36%以上为不当得利,必须予以返还。”
2、逾期利息
现行的人民银行规定逾期贷款利率为原利率上浮30%-50%。
3、迟延履行判决书的罚息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未能按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规定的期限履行,则从迟延之日起,原约定利息加倍计算。
二、更多知识:借贷合同还要注意这些:
1、明确约定借款本息的还款顺序
对债权人有利的还款顺序为:先利息后本金。如果约定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常常会按照先本金后利息来处理。
2、约定诉讼管辖条款
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还款,执行“原告就被告”的民事诉讼管辖原则对出借人是相当不利的,因此,可考虑在借款合同中写明“若发生纠纷,向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管辖条款。
3、借贷合同定有期限,借用人应于到期时返还同等数量的货币或与借用物种类、品质、数量相同的物品,逾期不还,应负迟延责任。如经双方同意,或不可能以种类、品质、数量相同之物返还时,则偿还其价金。如为无偿借贷,借用人可提前偿还,出借人则不论有偿无偿,一般都不得请求提前偿还。未定期限的借贷,借用人得随时返还,出借人亦可酌定适当期限催告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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