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劳动保障监察申诉书 ()
劳动保障监察 申诉书
(填写注意事项)
投 诉 人 姓名与 身份证 一致性别身份证号必须填全
联系电话必须真实、有效
通讯
地址必须详细、真实、有效邮编
被投诉人 名称
(姓名) 必须全称住所主要生产、经营地址
主要负责人姓名性别联系电话
邮编
请求事项:(常见内容填写提示)
一、依法支付x年x月-x年x月被拖欠的 工资 、被 克扣工资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最低工资 差额xx元。
二、依法办理x年x月-x年x月 社会保险 参保手续。
三、依法订立、返还 劳动合同 。
四、依法退还押金xx元、扣押的xx证书、强迫集资入股xx元。
五、依法办理档案转移、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六、其他。
事实与理由:(常见内容填写提示)
我于x年x月进入该单位,在xx部门(岗位)从事xx工作,是否 签订劳动合同 ,是否参加社会保险,每月工资xx元。(以下根据请求事项写明有关事实经过)
1.单位何时、以何理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或扣押劳动合同。
2.单位何时、以何理由收取押金xx元,扣押什么证书,以何种形式集资入股xx元,是否开具收据。
3.单位以何理由拒绝办理社会保险,是否要求过提供办理保险的材料。
4.单位何时、以什么理由扣减或 拖欠工资 xx元,是否开具扣工资的书面决定,是否开具欠工资的 欠条 。
5.单位工作时间、班次如何安排,如何考勤在什么时间 加班 、加点,累计xx小时,是否或如何支付 加班工资 的,自己计算单位还应补发加班工资xx元。
6.单位何时、以何理由终止、 解除劳动合同 或 劳动关系 ,是否出具了书面决定,什么原因不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其他情况。
说明:
1、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投诉人无法定保密义务,投诉人坚持要求保密,则视为举报处理。
2、投诉人所填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必须真实有效,否则由其本人承担有关内容不能通知到的法律后果。
本人已阅读并认可以上说明。
投诉人(签名):刘xx
20xx年 xx月 xx日
第2篇 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现委托我单位(姓名:性别:职务: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来贵处全权处理劳动事务。
上述人员向贵处提供的资料和签署的文书,我单位均予以承认。
特此。
公司注册地址:
公司文书送达地址:
受委托人签名:
(有效期:案件处理期间)
法人签章:
单位证明:(章)
年月日
第3篇 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个人):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地址(住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
(案由):欠薪
(认定的事实):你单位拖欠陈猛等6人2015年11-12月份工资合计叁万零贰佰捌拾元整(¥30280),经我局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湘人社监限字〔2016〕第012号)责令改正后,逾期拒不改正且未以书面报送改正情况材料,
上述事实有陈猛等6人工资表、《限期改正指令书》(湘人社监限字〔2016〕第012号)、《行政处理告知书》(湘)人社监理告字〔2016〕第00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湘)人社监罚告字〔2016〕第009号等证据证明。
我局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等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_________________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萍乡市湘东区财政局(户名:_________________萍乡市湘东区财政局,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农行湘东营业部,账号:_________________)(收款单位、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等)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政府或
第4篇 劳动监察行政复议答辩状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现申请人不服我机关于年月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提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答辩如下:(写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辩请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劳动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答辩人:(单位签章
第5篇 行政起诉状(劳动监察处罚不服)
行政起诉状
原告:梁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族,身份证住址*****,现住深圳市**街道。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134********。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劳动局。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劳动社保大厦。法定代表人:杨小明,局长。联系方式:28917233
第三人:***玩具(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1、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深龙劳监处[2006]02-015号《劳动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
2、判决被告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一、被告未能查清原告举报事实,《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
原告于2003年11月12日进入第三人处工作,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止。2006年11月30日,第三人以原告“患病不能工作”为由将原告辞退,辞退书上有第三人主管签字。当时,原告要求第三人结算工资未果。原告离开第三人处时,要求第三人支付克扣原告2004年11月至2006年10月的工资(加班工资)30800元、支付原告2006年11月份工资1600元、支付原告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840元及待通知金1280元皆遭拒绝。迫于无奈,原告于2006年12月11日以快递邮寄信件的方式向被告举报第三人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事实。《决定书》称第三人提供了《离职声明》、《考勤表(卡)》、《工资表》等资料,但这些材料被告未曾要求原告提出意见和辩解,这些资料既不全面,真实性又有异议,不能依此便认定原告举报的侵权事实。
二、《决定书》适用部分法律、法规错误
由于被告未能查清相关事实,致使部分法律、法规的适用不当。1、本案系第三人将原告辞退,不属于“自动离职”,不能适用《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2、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在劳动合同期内,第三人辞退原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应当根据原告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依据该办法第十条规定,第三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照规定给予原告经济补偿,还应加发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三、《决定书》的制作显然违法 依据《关于实施<< span=''>;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书》中应当载明“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然而,被告在《决定书》的内容中未能明确“履行方式和期限”,应予以更正。 综上所述,原告向被告投诉第三人的违法行为,但被告未能尽职尽责,查清原告的投诉事实,《决定书》不仅主要证据不足,而且适用法律、法规不当,现恳请贵院查清本案事实,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深龙劳监处[2006]02-015号《劳动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并判决被告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梁某某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第6篇 劳动监察行政复议答辩书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现申请人不服我机关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提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答辩如下:(写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辩请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劳动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答辩人:(单位签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49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