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民事上诉状劳务合同
2023民事上诉状劳务上诉人(一审原告):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_________________
※※保险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的(2014)※※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请求依法撤销(2014)※※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予以改判;
2、请求判决被上诉人支付拖欠的工资6万元、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4万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2万元、支付上诉人工作期间业务发展费用报销款9107.53元,合计:_________________¥135107.53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关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工作底稿》、《2014年预算表-管理营运费用》认定错误。
一审中查明:_________________蔡※※为被上诉人的高管,职务为市场总监兼业务管理部负责人;王※※系被上诉人工作联系人,公司的多份文件中皆列明其身份。
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关于与蔡※※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载明:_________________双方劳动关系自2014年4月30日起协商解除,而上述“工作底稿”系2014年4月16日由蔡※※签署,蔡※※签署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对“工作底稿”中的内容的确认系代表被上诉人的确认。
王※※于2013年11月1日转发的电子邮件,附件为“_____2014年预算”(含《2014年预算表-管理营运费用》),邮件正文中说到:_________________“根据董事长11月1日的会议精神,2014年度的预算略有变化,以这套表式为准”,该预算表在上诉人与蔡※※的邮件往来中也进行过确认,显然,该预算系公司行为,此后上诉人又从被上诉人处用优盘再次拷贝下这个预算表,打印后作为证据在一审时提交。
上述两份证据原件系被上诉人持有,被上诉人对工作底稿及预算表中的内容予以否认,违背了禁反言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是滥用抗辩权的行为。同时,依据最高院民诉证据规则第75条规定:_________________“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一审法院却认定上诉人不能提交原件,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显然是未查明事实,枉法裁判。
二、关于上诉人的工资标准认定错误。
一审法院直接采用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上诉人的工资标准,事实未查明事实,法律适用错误。
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直销营业部负责人岗位聘任协议》及《保险营销员合同书》,经查明因被上诉人未签署盖章,还未生效。而上述预算表中的“2014年度预算编制说明”第3条“管理费用中的人事费用是指从事行政管理责能人员的工资总额,包括各类社保、公积金及计提的三金”,预算“项目明细”中又列出了“员工工资”、“劳务用工费”、“负责人津贴”、“业务发展费”等一系列组成内容及标准。
但一审法院却以两份未生效的合同来确认上诉人的收入组成,并要求上诉人对其进行举证,全然不顾上诉人的双重身份——“营业部负责人”兼“保险营销员”,并对公司作出并确认的预算表中关于上诉人的收入组成及标准不予理涉,裁判严重错误。
上诉人一审中主张了自己的工资标准,同时,上述工作底稿及预算表中明确记载了上诉人开始两个月工资为¥6000/月,此后为¥12000/月。但被上诉人对此均不予认可。
依据最高院民诉证据规则第6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依法应当由被上诉人举证是否发放工资及发放金额。
同时,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_________________“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因此,劳动者工资支付凭证的制作和保存是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该项法定义务不因任何事由而免除,一审法院应当根据上述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凭证,以查明劳动者真实的工资收入及标准。
最高院民诉证据规则第75条规定:_________________“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综上,一审法院依法应当推定上诉人主张的工资标准成立。
三、被上诉人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上诉人依法应获得经济赔偿金。
一审法院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得出“无证据证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结论,同时也以此结论作为不支持经济赔偿金的理由。
上诉人一审诉讼中主张是被上诉人违法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因为被上诉人停止了设立之中的无锡营业部,同时也未向上诉人提供其他工作岗位,事实上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一审中,被上诉人的答辩时甚至认为双方自始就没有建立过劳动关系,并且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之一《关于※※保险公司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停止经营的通知》也载明:_________________“各分支机构所有员工停止上班,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离职手续”,由此可见,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也证明了上诉人的主张是属实的、无争议的。一审法院却武断的作出判断。
显然,一审法院未查明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四、被上诉人应当向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垫付的应报销业务费用。
一审中,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报销垫付的业务费用,被上诉人不予认可。
但是,上述工作底稿中被上诉人已经明确上诉人已经将票据提交被上诉人,且对用途及发生时间进行筛选,剔除不能报销的费用后,确认应报销款项为¥9107.53元。同时,被上诉人一审中提交的证据之一《工作了结的说明书》中也载明了上诉人垫付的业务费用未得到报销,说明被上诉人对此事实是认可的。
上述工作底稿审计的事项是“资产负债审计”,通俗的说就是被上诉人对外的负债,被上诉人拒绝支付报销的款项,也就是不履行债务,则应当出示报销款项已经支付给上诉人的证据,因为垫付业务费用发生的票据原件已经由被上诉人一方持有。
一审法院仍然以上诉人未提交业务费用的相关票据为由驳回上诉人要求获得报销款的请求,显然是错误的裁判。
一审法院在案件事实未查清、法律适用不当的情况下,就草草驳回上诉人相关诉请,实在是有失法律之公允;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上诉至贵院,以求得到一个公正的判决。
此致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2篇 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街xx号。联系电话:xx。组织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理表人xx,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x族,xx年xx月x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xx省xx市xx区xx街xx号,居民身份证号xxxx。联系电话:xx。
上诉人因xx纠纷一案,不服猇亭区人民法院xx年x月x日(20xx)鄂猇亭民xx字第xx号判决,现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一、请求撤销(20xx)鄂猇亭民xx字第xx号判决。
二、依法改判(注明改判内容)xxxx。
三、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对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上诉人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提起上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x(签名或盖章)
第3篇 包工头讨要劳务费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xx
被告:李xx
被告: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地:xx
被告:xx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李xx向原告支付工程劳务费人民币971500元及逾期利息人民币14086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从竣工验收之日2015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2016年2月14日止,实际计算至劳务费付清之日止);
二、判令被告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上述劳务费及利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判令xx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位于xx县xx街道xx大楼由被告xx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置业集团)开发,被告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建筑公司)施工。xx建筑公司承包该工程后,将其转包给被告李xx实际施工,李xx作为实际承包人将该工程的钢筋制作安装劳务部分包给原告,并于2013年9月6日与原告签定《分项工程劳务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承包范围为地下负14.6m至屋顶的所有钢筋制作及安装;结算单价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xx元计算;付款方式为按工程进行进行付款,全部完工支付工程款85%,余额待单位工程全部竣工验收一次付清。
合同签定后,原告组织人员及工具进场施工,并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劳务。xx大楼也于2015年10月15日竣工验收。2016年1月24日,被告李xx与原告进行结算,应付原告工程款共计4401500元,扣除已付款338万元,尚欠1021500元。2016年2月6日,项目各民工班组共同向被告xx置业集团讨要劳务工资,被告xx置业集团以借支的形式向原告支付5万元。以后,虽经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讨,均未再支付。
原告认为,被告李xx作为工程的实际承包人,与原告签定劳务分包合同,将工程的钢筋制作及安装劳务分包给原告,原告按约定完工,在双方结算后,被告应当依照结算单的欠款金额向原告支付工程劳务费。被告xx建筑公司作为本案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其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将自己承包的建设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被告李xx,且对李xx施工过程中又疏于管理,是导致其拖欠原告工程劳务款的重要原因,故应当对李xx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xx置业集团作为发包方应当在其未付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
原告为支付钢筋班组的民工工资,四处借债,现已借无可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以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及时作出判决。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六年月日
第4篇 劳务合同民事诉讼状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雇主(以下简称甲方)与受雇职工(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以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开始,至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终止,
第二条乙方同意在甲方从事_________________工作。
第三条甲方对乙方的劳动质量和数量要求是
第四条甲方每月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第五条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规章,为乙方提供劳动安全和卫生设施。根据从事工种的需要,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和配置生产、工作必需的劳动工具。
第六条乙方应遵守的劳动纪律:_________________
1、乙方要听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服从分配,按甲方确定的工作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
2、若乙方为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工作(特殊情况除外)或在安装不当致使产品损伤,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会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
3、乙方在工作中表现出色,能按时,按量完成甲方所给定的工作,甲方根据情况给定相应的奖励措施。
第七条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八条乙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_________________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九条下列情形之一,甲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乙方:_________________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乙方劳动未达到劳动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数量的;
3、甲乙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二条,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乙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_________________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三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笔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
第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本合同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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