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小区商品房屋买卖合同书
出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电话:
购买意向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
联系电话:
购买意向人与出卖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意向人自愿意向购买出卖人开发的商品房达成如下一致意见,签订本意向协议书。
第一条价款与付款方式
(一)乙方认自愿购买杭盖小区区号楼单元层户号房屋。
(二)、该商品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该面积以房产局测绘面积为准)
第二条价款与付款方式
(一)该商品房单价为元/平方米,总房价款为元人民币(大写)。
(二)甲方同意乙方按照下列第种方式付款:
一次性付款:签订《商品房购买意向协议书》之日付总房款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经办人:
电话:电话:
地址:地址:
第2篇 市区临街小区商品房买卖合同
2023市区临街小区商品房买卖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房产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购买甲方座落在____市____街____巷____号的房屋栋间,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第四条甲方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五条税费分担
1.甲方承担房产交易中房产局应征收甲方的交易额的____%的交易费;承担公证费、协议公证费。
2.乙方承担房产交易中房产局应征收乙方的交易额的____%的交易费,承担房产交易中国家征收的一切其他税费。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按期向甲方付款,如逾期,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部分房产款____%的违约金。
2.甲方必须按期将房产交付乙方使用,否则,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部分房产款____%的违约金。
第七条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单位,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条本合同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产权人各一份。乙方一份,________房产管理局、________公证处各一份。
第十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第3篇 小区商品房买卖合同书
甲方(卖方):
注册地址:
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其他:号码
乙方身份本市城镇居民本市农村居民市外城镇居民市外农村居民港澳台外国其他
地址:
邮编:联系电话:
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地址:
邮编:联系电话:
乙方为两人以上的,其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共有方式为按份共有的,约定的份额具体为:占该套房屋产权份额的%;占该套房屋产权份额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本商品房的项目名称及土地状况
本商品房项目:暂定名为:中交漫山。
本商品房项目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为出让方式取得,并依法进行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渝()南岸区不动产权第号。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平方米,用途为其他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至2064年01月29日止,非住宅用地使用年限至2054年01月29日止。
第二条本商品房销售依据
甲方销售的商品房为下列第(2)项:
1、现房。《房地产权证》号:。
2、预售商品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渝住建委(2021)预字第()号,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第三条乙方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一)本商品房座落为:重庆市南岸区。
(二)本商品房所在幢的楼层共计层(是指本幢楼按规定应该计算层数的所有层数)。本商品房所在楼层物理层为第层(指从本商品房所在幢最底层开始计算的楼层)。本商品房所在楼层名义层为第层(指标识楼层,一般为规划部门或公安机关确定的楼层);
(三)本商品房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四)本商品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五)本商品房户型为:。
(六)本商品房用途为住宅,属于。
本商品房用途为非住宅,属于停车用房。
(七)关于本商品房层高、净高的约定:
1、;
2、;
3、。
(本合同所称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本商品房户型图见本合同附件一。
本商品房共用部位及设施见附件二。
第四条购房价款
(一)本商品房为清水房,总成交金额为元整(大写:元整),建筑面积单价为元/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为元/平方米。
(二)本商品房为装修房,总成交金额为元整(大写:),建筑面积单价为元/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为元/平方米。
第五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本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
(二)乙方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本商品房总成交金额元整(大写:)。
(1)乙方应于签署本合同当日一次性付清所有房款,并缴纳由开发商代收的政府规定的相关费用。
(2)
2、分期付款:
本商品房总成交金额元整(大写:)。
(1)第一期:
(2)第二期:
(3)第三期:
(4)
3、按揭付款:
本商品房总成交金额元整(大写:)。
(1)乙方向银行申请元年的个人购房抵押贷款,经银行审核同意后,由乙方与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其贷款额由银行直接拨付给出甲方,为甲方收取乙方应支付购房款的一部分;
(2)乙方应于签署本合同当日缴付人民币元,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给甲方作为首期房款(含定金万元整);并缴纳由开发商代收的政府规定的相关费用。
(3)其余约定详见合同附件五
(三)办理按揭贷款违约责任的约定
1、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乙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对具体付款方式、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乙方也可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于乙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并按照乙方已付房款1%赔偿乙方。
2、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乙方应在按揭银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5日内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支付,在此期限内,不承担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违约责任。如乙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支付,双方按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执行。
3、因不可归责于甲乙双方的事由导致乙方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甲乙双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对具体付款方式、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甲方或乙方也可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于一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将收受的购房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
第六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在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以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有差异的,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作为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并按下列约定处理:
1、合同约定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2、合同约定房屋总套内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乙方有权退房。
乙方退房的,甲方应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
乙方不退房的,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时,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乙方补足,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承担,产权归乙方;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时,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由甲方返还乙方,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双倍返还乙方。
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
第七条交房期限及交付条件
(一)本商品房交房期限
1、属现售商品房的,甲方应在前,将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
2、属预售商品房的,甲方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将已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
如遭遇不可抗力,甲方应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乙方,甲方可据实延期交房。
(二)本商品房交付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本商品房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取得了《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
(2)本商品房为装修房的,装修质量应符合本合同关于装修方面的约定(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3)交付标准参见合同附件三。
第八条交房手续的办理
1、甲方应于确定交房日的七日前书面通知乙方做好办理交付手续的准备。双方进行正式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当出示《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验收交接后,双方应签署房屋交接单。甲方还需提供《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新建商品房屋使用说明书》。甲方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乙方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房的,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视为已交付,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及物业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出示了上述条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后乙方逾期未签署(房屋交接单)的,均视为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房,按第(1)项约定处理,甲方不承担逾期交付该商品房的责任。
(3)如乙方未付清房价款等费用,甲方有权延期交房,在乙方按照本合同付清房价款以及违约金等费用的条件下,甲方再履行交房义务,且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具体交房时间以乙方向甲方出具付清房价款凭据后甲方通知为准。
第九条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遭遇不可抗力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90日(含)之内,自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0.1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90日(与本条第1款第(1)项约定的日期相同)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按乙方已付房价款百分之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0.1的违约金(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条第1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第十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含)之内,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不大于第九条1款(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与本条第1款第(1)项约定的日期相同)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按应付款的百分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房价款。甲方不解除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大于本条第1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见附件五
第十一条甲方关于房屋产权状况的承诺
1、甲方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保证本商品房没有销售给除乙方以外的其他人,保证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受到限制交易的情况(本商品房涉及抵押的,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执行)。如因甲方隐瞒上述情况,导致乙方不能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乙方有权退房,甲方应于乙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不超过已付房价款一倍的赔偿金,为已付房价款5%。
2、甲方关于本商品房抵押情况的声明为下列第(2)项:
(1)本商品房已经设定抵押权,并已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对外销售,书面证明见附件六。
(2)本商品房没有设定抵押权。
甲方如隐瞒本商品房已设定抵押的情况,乙方有权退房,甲方应于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不超过已付房价款一倍的赔偿金,为已付房价款x%。
第十二条关于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的约定
1、预售商品房的,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甲方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本商品房预购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
2、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办理本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由乙方委托甲方办理的,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1日内,将办理本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所需乙方提供的资料提交给甲方。
3、如因甲方的责任,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本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360日(含)之内,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甲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0.1的违约金,并于甲方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逾期超过360日(与本款第(1)项约定的日期相同)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按乙方已付房价款百分之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甲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0.1(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甲方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如因乙方的责任,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本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的相关资料,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关于办理产权登记的约定
1、现售商品房的,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甲乙双方应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
2、属预售商品房的,在本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由甲乙双方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
3、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办理本商品房产权登记。由乙方委托甲方办理的,乙方应在签订合同2日内,将办理本商品房产权登记需要乙方提供的资料提供给甲方。
4、如因甲方的责任,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360日(含)之内,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甲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0.1的违约金,并于甲方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逾期超过360日(与本款第(1)项约定的日期相同)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按乙方已付房价款百分之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甲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0.1(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甲方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如因乙方的责任,导致甲方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相关资料,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关于办理预告登记的约定
1、乙方为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双方不同意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双方同意办理预告登记的,双方约定在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后日内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若甲方未按照双方约定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乙方可在双方约定期限届满后单方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甲方应在双方约定期限届满后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的违约金。
2、乙方为按揭方式购买商品房,双方约定在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后60日内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预告抵押权登记。若甲方未按照双方约定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甲方应在双方约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的1%的违约金。
3、甲方乙方应相互配合办理本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预告抵押权预告登记。由乙方委托甲方办理的,乙方应在办理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后日内,将办理本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所需乙方提供的资料提交给甲方,如乙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将办理登记所需乙方提供的资料提交给甲方,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一)甲方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
甲方规划变更、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乙方所购商品房质量、使用功能或使用环境的,甲方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通知乙方:
(1)该商品房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以及提高该商品房项目的建筑容积率。
(2)有关规划、设计变更的通知,乙方同意甲方以现场公示的形式做出,规划变更还必须得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合同双方应以经批准变更的规划作为履行本合同之依据;
(3)
(二)乙方应当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乙方退房的,甲方应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天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并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0.1%的违约金。
乙方不退房的,应当与甲方就变更事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
(三)甲方未在本合同约定时限内通知乙方的,乙方有权退房。乙方退房的,甲方应在乙方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30天,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0.1%的违约金。
第十六条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
甲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建筑材料、设备安装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该商品房系装修房的,装修标准还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四)的约定。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下述第2种方式处理:
1、甲方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甲方负责修复或整改。修复或整改情形下,甲方有权根据市场的材料供应行情和状况将合同附件所示的建材和设备更换为同档次的建材和设备,以满足房屋交付标准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不得以此拒绝接房。
3、
第十七条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的约定。
本项目物业管理用房为m2,具体位置为:
甲方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配套设施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基础设施
(1)于年月日前通水;
(2)于年月日前通电;
(3)于年月日前通气;
(4)
如果在约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2)
(3)
第十八条保修责任
《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甲方自本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甲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坏,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九条本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所有,楼宇的命名权按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乙方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本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设计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本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分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如乙方随意改变公共建筑和共有设施用途,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不得擅自改变本项目按照规划批准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有设施的用途。
第二十一条甲方应向乙方出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乙方应详细阅读有关前期物业服务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全部内容。乙方同意,因该物业管理区域尚未成立业主大会,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即应接受甲方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并遵守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二条本商品房买卖所产生的规费和税费应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中的已付房价款,是指购房者已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定金),如系按揭购房的,应包括已向甲方支付的银行按揭款。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2种方式解决:
1、申请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五)。
第二十六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乙方、房地产登记机构、、各一份。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代理人:
(签章)(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第4篇 中档小区商品房买卖合同
2023中档小区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 地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委托代理机构: ×
注册地址: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第2页
买受人:
本人姓名: 国籍: 中国
居民身份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买受人:
共有人姓名: 国籍: 中国
居民身份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第3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出让证号 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规划用途为 城镇商业和住宅用地 ,土地使用年限自 日至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 暂定名 : 浩森·中央公园1#、2#、3#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字第45012420xx00003号 ,施工许可证号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 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马山县房地产管理所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马房预售证第20xx000446号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__马山县白山镇西华路___路___434___号______浩森中央公园 ___(项目)第____________楼__________单元_______层__________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__住宅__,属__钢筋混凝土结构_结构,层高为____3____米,建筑层数地上___23__层,地下____1____层。
该商品房有封闭式阳台_______个,非封闭式阳台_________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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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商品房 合同约定 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有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构成说明及分层分户尺寸图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面积测算单位:马山县金威信息测绘中心;
注册地址:马山县白山镇新兴街(国土大楼);
营业执照号码:92529xd;资质证书号码:丙测资字4521108;资质等级丙级;
法定代表人:苏州;联系电话:0771-6820xx0;
通讯地址:马山县白山镇信息你姐4号国土资源局;
邮编:530699。
第四条 该商品房的权利瑕疵
1、出卖人告知买受人,该商品房存在下列权利瑕疵:
(1)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为 × ,抵押权登记日期为 × 。
(2)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并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为 × ,抵押权登记日期为 × 。
(3) × 。
2、出卖人在办理该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前已取得抵押权人同意,并承诺对该商品房存在的上述权利瑕疵按以下第 5 种方式处理:
(1)本合同签订后 × 日内注销该商品房的抵押权登记。
(2)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前注销抵押权登记。
(3)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注销抵押权登记。
(4)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前注销抵押权登记。
(5)____办理商品房不动产登记前注销抵押权登记________。
3、因出卖人原因导致上述注销抵押权登记手续迟延办理,双方同意按下列 _(2)__方式处理:
(1)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及按 × 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总价款的 × %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应配合出卖人办理退房的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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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按每迟延一日 1 元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 。
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该商品房价款按下列方式计算:
该商品房属 预售 房,按建筑面积计价,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_________元,总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大写: 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的购买费用已计入上述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
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双方约定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计价建筑面积与实测计价建筑面积有差异的,以实测计价建筑面积为准。
商品房竣工交付后,实测计价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建筑面积发生差异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2_____种方式进行处理:
1 、方式一
(1)建筑面积差异比绝对值在%以内(含%)的,双方互不补差价;
(2)建筑面积差异比绝对值在%以上至1%以下(含1%)的,面积差异比绝对值在%至1%之间(含1%)部分的房价款由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多退少补;
(3)建筑面积差异比绝对值在1%以上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及按 × 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总价款的 × %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应配合出卖人办理退房的有关手续。
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计价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计价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差异比在%至1%之间(含1%)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1%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计价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计价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差异比绝对值在%至1%之间(含1%)部分的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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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1%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建筑面积差异比=(实测计价建筑面积-合同约定计价建筑面积)∕合同约定计价建筑面积×100%
(4)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出现差异的,不得另行结算。
2 、方式二
双方自行约定如下:
(1)实测计价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建筑面积存在差异的,面积差异部分的房价款由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多退少补。
(2)买受人不得以合同约定计价建筑面积与实测计价建筑面积存在差异为由解除本合同。
(3)出卖人应在得到经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的竣工测量建筑面积结果后,将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在接到该通知之次日起15日内到出卖人营业场所或指定的其他地点补交或者领回面积差价款;买受人逾期不补交差价或者出卖人拒绝退还差价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应补交款或者应退款的万分之三向守约方计付违约金;买受人未按时前往出卖人营业场所或指定的其他地点领会面积差价款的,视为买受人放弃差价款。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3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按如下时间如期将总房价款当面交付出卖人或汇入出卖人指定的银行账号。买受人同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付清全部房价款,计人民币_____圆整(含定金) 。
2、分期付款 ×。
3、其他方式 银行按揭,详见合同补充协议第二条。
双方同意买受人支付的预售款应“专款专用”于所购商品房项目的工程建设,在该项目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前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为保证预售款专用于工程建设,买受人应将商品房预售款支付至以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此账户须为预售资金监管部门、银行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共签订的《南宁市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中指定开设的专用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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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账户开户名称:马山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专用账户开户行:广西马山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专用账户账号:0638579。
第八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2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60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三 的违约
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6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该商品房房价总额的 10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五 (该比例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6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6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该商品房房价总额的10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五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如买受人选择银行按揭付款,应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日开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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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贷款手续,并在交付首付款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指定的银行提交全部符合贷款要求的真实资料并签订借款合同,交纳贷款所需费用。否则,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逾期按本合同第八条条款的第2条的(1)条执行。
(3)如买受人选择公积金贷款付款方式,应在签订本合同后自行办理公积金贷款相关手续。出卖人在合同取得《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后通知买受人领取办理资料,买受人应当在收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三日内领取资料,并在领取资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齐全的符合贷款要求的申请资料并取得《受理回执单》,同时保证在向出卖人领取资料后30日内将公积金贷
款款项支付至出卖人指定账户,买受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分别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买受人逾期领取办理资料或者领取资料后逾期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齐全的符合贷款要求的申请资料并取得《受理回执单》的,每逾期一天,应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500元;
2买受人向出卖人领取资料后30日内未将公积金贷款款项支付至出卖人指定账户的,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逾期按本合同第八条条款的第2条的(1)条执行。
第九条 交付期限及交付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20xx年10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2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建筑工程竣工合格证明文件。
2、该商品房经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五方验收合格。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不可抗力事由之日起 30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第十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原因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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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6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一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60 日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6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及按人行活期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总价款的 × %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应配合出卖人办理退房的有关手续。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二的违约金。
2、 × 。
第十一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所在栋与相邻栋正面间距减少的;
(2)该商品房结构形式发生变化的;
(3)该商品房户型发生变化的;
(4)该商品房空间尺寸发生变化,导致层高变化或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
(5)该商品房朝向发生变化的;
(6) × ;
(7) ×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15 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不退房。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6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及按 人行活期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总价款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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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应配合出卖人办理退房的有关手续。
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应按变更给买受人造成的实际影响,给予买受人相应补偿。双方应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就补偿问题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关于本条款的其他约定详见本合同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对延期交房的责任及产生的相关费用约定如下:
(1)因买受人未能按合同约定配合出卖人办理完毕合同备案、银行按揭手续,或买受人未付清房款、按揭款、有关税、办证及代办费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等;
(2)因买受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延期交房的;
(3)买受人所留通讯地址错误、不详或地址变更未通知出卖人,导致交房通知无法送达买受人的;
(4)买受人未按本合同签订的时间或者交房通知指定的时间办理交接手续的;
(5)买受人拒不验收房屋或因非正当原因拒绝签署《房屋交接单》的;
(6)其他非出卖人导致买受人不按期办理交房手续的。
如出现上述情况,出卖人有权拒绝交付房屋,并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违约责任。同时视为房屋已交接给买受人,与房屋有关的风险自出卖人通知的交房之日转移到买受人,买受人必须支付延期交房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和其他因延期交房引起的一切费用。该房屋的保修期自出卖人通知的交房日期算起。
该商品房经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五方验收合格后,即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如房屋存在局部瑕疵的,由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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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视为质量不合格,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交接房屋,出卖人在整改期间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后 15 日内办理交房手续并接收房屋;买受人在《房屋交接单》上签字,视为买受人已受领房屋,出卖人已履行交房义务。
第十三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抵押权、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 。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附件三)。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2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买受人应在出卖人交房后15日内书面通知出卖人,双方确认属实后,出卖人应进行整改达到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
3、 × 。
第十五条 出卖人关于建筑节能内容的承诺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建筑节能指标应符合双方约定的内容(附件四)。与约定内容不符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 。
2、 × 。
第十六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规定的要求:
1、供水排水供电设施为_20xx_年_10_月;
2、教育文体设施为 / 年 / 月;
3、医疗卫生设施为 / 年 / 月;
4、物业管理用房为 / 年 /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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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社区管理用房为 / 年 / 月;
6、环卫设施及环保设施为 / 年 / 月;
7、人防设施为 / 年 / 月;
8、邮政设施为 / 年 / 月;
9、园林绿化及景观为 / 年 / 月;
1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买受人不主张相关违约责任,但出卖人应当在上述日期到期后180日内将相关设施、配套建筑达到相关条件,但非因出卖人原因导致的逾期除外;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条 合同登记备案、预告登记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约定。
1、属于商品房预售的,本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应当不超过30日),出卖人应按规定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2、出卖人与买受人协商一致,本合同登记备案后 30 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出卖人未按约定协助办理预告登记的,买受人有权单方申请办理预告登记。
3、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 (1) 种方式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1)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720 日内,向房屋登记机构为买受人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并将以买受人为产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交付买受人。
(2)买受人自行办理
买受人自行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出卖人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 日内办结《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并将房屋登记机构要求的需出卖人提供的证件资料提交买受人。
4、因出卖人过错,导致本条约定的上述手续迟延办理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3)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日内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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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已付款及按 × 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总价款的× %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应配合出卖人办理退房的有关手续。
(2)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按每迟延一日 × 元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买受人不退房,每逾期一日,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已付房款 万分之零点壹 的违约金。
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本条约定的上述手续迟延办理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保修责任。
1、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2、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按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
保修期内,买受人发现该商品房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应及时通知出卖人或其受托人;出卖人或其受托人接到买受人的报修通知后应在__72__小时内到场检查(双方另约时间的除外),并根据工程质量问题的实际情况与买受人商定具体维修日期,及时、合理安排维修。买受人应在出卖人或其受托人检查、维修期间给予必要配合。
出卖人或其受托人怠于履行该商品房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应当按下列第 (2) 方式承担责任:
(1)按每迟延一日 × 元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_____由双方协商解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商品房在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买受人经济损失的,出卖人按下列第 (2)方式赔偿买受人:
(1)买受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2) 出卖人按《房屋质量保证书》对其相关工程质量进行保修,不负责保修范围以外的任何费用 。
双方对该商品房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委托__具有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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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检测评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另一方应当配合和协助检测工作。检测结果支持一方主张的,由对方承担检测费用。
3、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房屋损坏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九条 前期物业服务约定。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住宅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买受人不能改变所购商品房的建筑外观,不得在该商品房所在项目任何建筑外部安装加建物,不得破坏该商品房的主体结构及擅自改变内部使用功能,不得侵占公共区域,不得破坏小区环境 。
第二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
1、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广西南宁龙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资质证号为20xx桂建房物字4501a0028,资质等级:贰级。
2、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为:多层联排住宅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商铺(业)物业服务费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车位服务费元/月·平方米,公共车位停车费(个)100元/月,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月收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出卖人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和《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详见附件五。买受人已详细阅读附件五有关物业服务的全部内容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并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一条 专项维修资金
买受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买受人未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不得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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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按下列___2___方式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1、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交。
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交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应当自受托之日起______日内将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向买受人提交专项维修资金交纳凭证。
2、买受人自行交纳。
买受人自行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将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二十二条 本项目根据规划设计共有 299 个停车位,其中地上停车位 120 个,地下停车位 179 个。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位共×个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余共299 个停车位产权属于出卖人所有。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该商品房所在地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六)。
第二十五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35_______页,一式____伍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壹份,买受人壹份,马山县房地产管理所壹份,马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壹份,按揭银行壹份或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马山县管理处 壹 份。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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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签章) : 买受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签章) (签章)
签于 签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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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房屋分层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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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构成说明及分层分户尺寸图
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xx)及《南宁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南房字20xx5号)的规定计算面积。分层分户尺寸图详见马山浩森中央公园营销中心现场公示的《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编号:20xx0924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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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装饰标准、设备标准
一、公共部分
(1)外墙:高级外墙弹性涂料;
(2)首层入户大堂:地面贴地砖,墙面、顶棚刮腻子及普通内墙涂料;
(3)标准层电梯厅:地面贴地砖,墙面、顶棚刮腻子及普通内墙涂料;
(4)安防(智能)系统:小区内设门禁系统,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停车场入口管理系统;
(5)电梯:品牌电梯。
二、户内部分
(1)门
1、入户门:品牌钢制入户门配机械锁(当建筑消防规范有要求时则使用防火入户门);
2、阳台门:铝合金中空玻璃推拉门或平开门,不含纱扇;
3、内门:预留门洞(当建筑消防规范有要求时局部需装防火门)。
(2)窗
1、卧室及客厅窗:铝合金中空玻璃窗,不含纱扇(当建筑消防规范有要求时则使用防火玻璃窗);
2、卫生间及厨房窗:铝合金普通单玻窗,不含纱扇(当建筑消防规范有要求时则使用防火玻璃窗)。
(3)地面:结构板面。
(4)墙面:混合砂浆抹面。
(5)顶棚:结构板面。
(6)阳台
1、预(埋)留排水地漏;
2、栏杆:铁艺栏杆;
3、墙面:高级弹性外墙涂料;
4、顶棚:高级弹性外墙涂料。
(7)厨房:
1、预留排烟道及排水口;
2、墙面:水泥砂浆抹面或混凝土结构面;
3、顶棚:结构板面;
4、地面:结构板面。
(8)卫生间
1、沉箱做好防水,预留主排水管道接口,回填由业主自理;
2、墙面:水泥砂浆抹面或混凝土结构面;
3、顶棚:结构板面。
供水系统:每户在户外设独立水表,冷水管安装到户内公卫并安装一个水龙头,其他用堵头封堵。
配电系统:每户在户外设独立电表,户内设总配电箱并安装总开关,总配电箱后各用电回路由用户自理。
电视、电话、宽带:户内设总弱电箱,弱电箱前端及后端线路由用户自理。
管道燃气:如当地管道燃气运营公司已将市政主管道安装至本小区,则由用户自行向燃气公司申请开通,所涉及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
空调系统:无,预留空调外机位和外墙空调孔。
针对以上装修标准,出卖人保留以更优质的材料及设备代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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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建筑节能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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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
详见马山浩森中央公园营销中心现场公示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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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合同补充协议
买受方确认:出卖方已就本合同正文的所有条款,特别是其中与本补充条款之间存在差异的条款或有可能限制买受人权利、减轻或免除出卖方义务和责任部分,以及违约责任部分,采取合理的方式逐字逐句提醒买受方注意并作充分说明。买受方同意购买出卖方开发的房屋。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本商品房买卖相关事宜签订补充条款如下:
第一条、商品房限购责任约定
1、买受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出卖方已充分告知和说明了国家及地方关于商品房限购的政策规定,若买受方暂不符合在本市(县)购房的条件,买受方自愿承担依因此暂不能办理买卖合同备案、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后果,若届时因买受方不符合限购政策规定而导致本合同被解除的,买受方同意承担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若造成出卖方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房价下降损失、因追究买受方违约责任而支出的律师费、鉴定费、诉讼费等,下同),买受方还应全额赔偿。
2、双方一致同意,若买受方暂不符合在本市(县)购房的条件,则在具备备案条件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受理产权转移登记后,双方将合同约定的条件办理相应备案或转移登记,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期限自具备产权转移登记条件,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受理产权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计算。届时若需要重新签订相应文件的,则双方同意按照与本合同相同的条件签订相应的合同或文件,如买受方不配合导致相关备案或转移登记不能办理的,责任方应承担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若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责任方还应全额赔偿 。
第二条、对付款条款的补充约定
1、银行按揭:
(1)受买人同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付清首期款,占全部房价款的%,计人民币: 元(大写: )整(含定金)。
(2)余款占全部房价款的80%,计人民币: 元(大写: )整,由买受人向按揭银行申请按揭付款。
2、买受方如需按揭贷款,有关贷款的条件、成数、期限、金额、利率以及应提交的资料,以买受方签订的贷款银行的最后审批为准,出卖方不承诺为买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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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或组合按揭贷款手续。
3、如按揭银行批准的按揭款少于买受方申请的按揭款的,则买受方应当接到银行或出卖方通知后10日内将差额部分的购房款一次性支付给出卖方,并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及《按揭合同》交纳相关按揭费用。如逾期应按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4、如买受方的按揭申请非因出卖方原因最终未获银行接纳的,则买受方应当在接到银行或出卖方通知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逾期未付清房款的,视为买受方单方面违约,买受人应按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5、银行贷款审批通过后,如非因出卖方原因导致银行未能按贷款合同发放贷款的,出卖方有权要求买受方接到银行或出卖方通知后7日内支付全额房款,逾期未付清房款的,买受方应按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6、买受方应及时履行贷款合同的相应义务,因买受方未及时履行相关贷款合同义务,而导致出卖方承担连带责任的,出卖方有权解除买卖合同,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买受方追偿,同时出卖方有权在不通知买受方的情况下收回该房屋
另行出售。买受方除赔偿出卖方损失(含银行索赔)外,还应当按总房款20%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另外还需承担出卖方因实现债权、解除合同、处置房屋等产
生的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拍卖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7、本补充条款的贷款机构包括银行或其他贷款机构,本补充条款所列的贷款包括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商业与公积金组合贷款。
8、买受方确认:在签订本买卖合同前已充分了解国家及房屋所在地的购房政策、商业贷款及公积金贷款政策,并明确知悉国家及当地政府会不时对购房政策及贷款政策进行调整。如因买受方不符合购房政策或贷款政策的变化导致买受方无法购买该商品房的,出卖方有权单方解除本买卖合同,并按照该补充协议第十条履行相关手续。
9、买受方同意按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出卖方支付该房屋的房价款,买受方保证其支付的购房款项及有关费用的所有资金来源完全合法并享有所有权。如第三方向出卖方主张对该笔资金的权利并最终导致出卖方将该笔资金退还第三方的,买受方应为出卖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出卖方退还第三人资金数额的两倍。如买受方所付的房价款因收到司法机关强制措施致使出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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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自由使用,则买受方应在出卖方通知要求的期限内补足被强制之款项,否则视为买受方未履行付款义务,买受方应当按照按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第三条、产权登记办理
1、买受方自行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应在接到出卖方通知后的15日内,向房屋所归属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该房屋的权属证书及抵押权利证书(若有)的申请手续。
2、如买受方委托出卖方或指定的第三方的要求提交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买受方应在房屋交付前:
(1)签署代办产权协议及授权委托书;
(2)按出卖方或出卖方指定的第三方的要求提交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所需证件及相关材料,签署办理产权所需全部相关文件;
(3)向出卖方指定的第三方交纳委托代办费;
(4)向出卖方预付办理产权前/时必须支付的各项税费,包括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等,由出卖方代缴。
买受方履行上述义务,是出卖方交付房屋的前提和履行交付后其他义务的前提。买受方同意,在产权证办理完毕后,出卖方或出卖方指定的第三方可将房屋的产权证书原件交出卖方或银行办理抵押权证等有关手续。如出卖方指定的第三方或出卖方另行通知的,买受方应在通知后30日内补充提供办理产权登记需要的其他材料。
买受方通过银行贷款支付房款并且出卖方承担担保责任的,应委托出卖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3、买受方违反前两款约定的,每逾期一天,应按照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承担滞纳金,若因此造成出卖方向银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买受方应赔偿出卖方全部损失,并按照合同总价的10%承担违约责任。
4、因出卖方原因导致无法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办理出该房屋的权属证书的,如逾期不超过180天,买受方不退房,出卖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如逾期超过180天,买受方可以不退房,出卖方按日向买受方支付已交付房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买受方也可以退房,出卖方在买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方已付房价款无息退还给买受方,出卖方不再因此承担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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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若因逾期交房导致办理房屋权属证书逾期的,则逾期交房和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违约责任不得重复计算。
第四条、交付程序、标志、房屋交付期限及交付条件的补充约定
1、买受方付清全部房款和其他代收代缴费用(如有)后方可与出卖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包括房屋交付和权属转移登记)。因买受方未付清全部房款和其他代收代缴费用而未能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视为因买受方原因导致未按时交付,出卖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2、出卖方在合同正文约定的交付之日前取得合同约定的批准文件,并已向买受方寄送《交房通知书》的,视为出卖方已履行了房屋交付通知义务。出卖方有权根据工程建设进度情况提前交房,具体交房时间以《交房通知书》规定的交房日期为准。买受方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该房屋已按照约定标准交付;
(1)买受方未按照《交房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买受方办理交房手续的;
(2)该房屋交付时,除了不具备约定的交房条件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及严重影响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外,买受方以其他任何理由拒绝收房。
如发生前述两款约定的情况,该房屋自《交房通知书》约定的最后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物业服务费、水电费等转由买受方承担,且开始计算房屋及相关设备设施的保修期。
3、收房时,除了主体结构不合格等严重影响买受方居住的质量问题外,一般质量问题不影响交接手续的办理,买受方不得延迟或拒绝办理该房屋的交接手续。买受方可要求出卖方在房屋交付后的合理时间内承担维修义务。房屋验收交接时,出卖方应出示的证明文件将备置在该房屋销售处供买受方查阅。
4、交房时,如出卖方为房屋提供的装饰、设备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双方同意按照下述方式处理:出卖方可以按约定的标准完善或使用等品质的材料、设备进行替代,不另行补偿;对于室内的装饰、设备,如无法完善或替代的,则出卖方应按照建设单位预算价补足装饰、设备差价。买受方不得以此为由单方面解除合同。
5、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出卖方延期交房的,出卖方不承担逾期交房责任,出卖方可以据实顺延交房时间:
(1)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恐怖活动、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或重大技术问题不能解决、出卖方无法避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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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拒的人为因素、恶劣天气、施工期间政府有关不得开挖运土、交通管制、不准施工等的禁令、市政规划、基础建设和配套要求更改、非典等重大流行性疾病或文物考古、挖掘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的特殊情况(下同);
(2)因政府政策变化或为遵守政府法令;
(3)因政府进行市政工程建设影响本项目建设的;
(4)因政府报批时间超过政府已公布的办事时限而导致延误交房的;
(5)因动拆迁原因或者项目的市政配套设施原因造成延误的;
(6)军用设施规划、搬迁及使用的影响。
(7)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地方法规、规章、政策发生变化及政府相关部门行为影响施工或项目推进的。
(8)出现政府有关部门限制性行为或强制性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交通管制、安全、卫生检查等),均以政府发布文件、通知中所载明的时间为据实延期时间。
(9)因商品房或小区其他建设的设计、规划变更调整,影响施工的,报送
审批至审批通过的时间为据实延期时间。
(10)遇到重大考试(中考、高考等)或者政府及其他部门组织的庆典、庆祝及其他社会活动的,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通知中载明的时间为据实延期时间。
(11)因市政工程(如道路、供水、供电、燃气等)为建设到位,影响施工,或者影响交付房屋,或者影响房屋使用的,出卖方可顺延至市政工程建设到位的日期交房。
(12)工期内出现中雨、大雨、暴雨或者连续两天以上(包含两天)小雨、刮大风(六级或六级以上),不论当天降雨、刮大风时间多久,均按日计算,具体以气象部门记录的降雨、刮大风的日期为据实延期时间。
(13)非出卖人原因,一天内停水或停电(无论白天、晚上、夜间),1小时以上不满4小时据实延期半天,4小时以上(含4小时)则延期一天,以供电、供水等相关部门发布的文件、通知中载明的时间为延期时间。
(14)出卖人将房屋竣工材料或及其他单项验收材料报告提交主管部门并被接受后,等待验收或丈量的时间为据实延期时间。
(15)买受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按时足额付款、未按约定办理完毕按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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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与按揭银行签订正式的借款合同和相关合同)或者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的,买受人怠于履行义务的时间为出卖方可顺延交房时间。
(16)其他出卖人无法预知、不能控制的因素造成工期延误的,包括但不限于地质原因、地下埋藏物、地下市政设施等。
因上述原因延期交房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6、买受方本人应当在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到出卖方处办理完毕房屋的交接手续。买受方如需委托第三方办理交接事宜的,应当向出卖方交付经公证机关认可的委托手续,相关公正手续的办理及费用由买受方自行承担。买受方在买卖合同第九条约定的期限内(或出卖方另行通知的期限内)不办理的,按买卖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处理。
7、买受方本人无法在主合同约定期限前往项目现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履行房屋的交付手续,但委托代理除具备代理的法定要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办理公证委托手续。买受方应于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之前,向出卖方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2)办理面签授权委托书。买受方与其委托代理人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之前,挈带各自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前往出卖方售楼现场,在
出卖方的现场见证下,当面签署房屋交付的授权委托书,并交付出卖方。
(3)提交使、领事馆见证或认证文件。(涉外)
第五条、关于面积和层高差异处理
1、房屋交付时,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和实测建筑面积有差异的(含公摊面积和/或套内建筑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房屋单价不变,合同继续履行,双方按照实测建筑面积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2、本合同正文中约定的层高数值为房屋一般部位的结构层高;实际层高可能因如下情形有差异:
(1)地下室、阁楼、设备平台等特殊使用空间的层高;
(2)精装修房装修后的净高;
(3)根据设计要求,部分房间的顶板或同一房间的部分顶板可能存在高差;
(4)房屋中存在桁、梁等特殊部位,卫生间、厨房顶部有明管等部位的层高。
买受方对此均表示明白和接受,若发生上述情形,买受方同意不得因此解除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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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或者要求出卖方承担任何赔偿、补偿或者违约金。
3、除上述第2款约定情形外,若交房时,房屋实际层高低于合同约定层高的,实际高度与约定高度之差超过国家标准规定施工允许误差且出卖方无法修正的,高度误差比每超过1%,出卖方同意按层高不足部分相应房价款的%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除层高不足且低于国家对该类房屋的最低层高要求的,买受方不得再向出卖方要求其他赔偿、补偿,且买受方不得解除合同。实际层高超过合同约定层高的,不视为出卖方违约,买受方不得要求任何赔偿、补偿或要求解除合同。
第六条、销售广告及样板房
1、买受方确认,出卖方所制作的样板房及其样板区域以及售楼资料仅供展示和参考,与实际交付的房屋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出卖方所有广告、模型及宣传资料中的景观效果、建筑物外立面及其色彩效果与实际建成后的景观、建筑物外立面及其色彩可能会差别或局部调整,最终以实际建成为准。买受方所购房屋面积、结构、装饰、设备标准均以本合同及其附件为准。
2、买受方充分明白并知晓:出卖方通过发布的广告、宣传资料、沙盘、模型、样板间内容仅作为要约邀请,实际情况在签约时可能已有变更。不作为买卖双方确定各自权利义务的依据。出卖方对该项目及该房屋所作的具体确定的说明和允诺及对本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内容均已明确列明于本合同条款中,除本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内容外,其他内容均不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也对房屋购买和房屋价格无重大影响。
第七条、规划、设计变更
1、对本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做出以下补充:
因以下原因造成的规划、设计变更,出卖方不承担责任,买受方也不能要求解除合同:
(1)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各进行的变更;
(2)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政府有关规章的规定进行变更;
(3)由于任何出卖方不可控制或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致的变更。
2、买受方同意,除房屋结构形式、户型、朝向之外的其他变化出卖方无需通知买受方,亦不得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出卖方有权根据项目需要合理设计和设置绿化、围墙、路灯、窖井、可视电话、电话或atm等弱电井/箱、分支箱、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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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开关站、变电站、电表箱、配电箱/房、垃圾箱、有线电视箱、水泵房、煤气调压站、车库安全疏散口、排风竖井及其他公用设施及公用设备,也可以合理
设计和调整环境景观、路网、围墙、建筑外立面的色彩、外立面装饰部分细部处
理、门窗式样等对买受方实际使用房屋无明显影响的项目和部位。
3、本项目系分期开发项目,项目后期设计方案在报建过程中可能发生调整,以政府相关部门最终批准实施的方案为准,出卖人保留对后期地块规划调整的权利且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4、出卖方对该项目红线外的环境及设施设备情况并无任何承诺,买受方已充分知晓并清楚该房屋毗邻的楼宇、桥梁或道路、市政设施、小区周边的建筑物及其构筑物、河道等对该房屋可能产生的影响(如:灰尘、噪音等)并愿意接受。本合同签订后周边环境和配套设施设备的变化也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5、买受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已充分认识后期地块开发建设、施工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影响买受人生活、居住的噪音等问题,买受人保证不因此而追究出卖人的任何责任。
6、出现本合同第十一条所约定的规划、设计变更,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一 予以补偿。
第八条、公共配套设施、设备
1、本项目系分期开发项目,除本合同约定于商品房同期交付的配套设施外,其他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将根据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分期建成交付,但不迟于本项目最后一期竣工交付时间。
2、公共配套建筑的交付指竣工并达到使用条件,投入使用的具体时间由相关所有权人或经营者确定。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燃气等配套设施需由买受方向该设施的服务提供商办理开通申请使用手续并交纳相关费用,各项服务的具体开通时间,将由服务提供商根据申请业主的数量决定。买受方应在交房后的3日内办理该房屋所属水、电、煤气等设施设备的过户登记手续,因买受方逾期办理而造成出卖方损失的,买受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同明确另有特别约定外,买受方仅对其房屋所在建筑物内的共有部分和共用设备享有权利和承担相应责任,但按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的最终规划服务于整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用房等归该项目全体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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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明确约定配置给业主委员会或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服务用房等共有房屋或公共设施之外,该项目的会所、地下车库(车位)等未计入该房屋共有分摊面积的其他配套用房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及人防工程的受益权归出卖方,出卖方有权用于出租、出售或自用。
5、在项目最后一期竣工交付之前,出卖方有权在小区内进行广告宣传活动。后期项目施工可能给小区带来一定影响(噪声、适当使用小区道路场地等),买受方对此无异议且不要求出卖方给予补偿。
6、买受方同意小区其他业主无偿单独使用与该业主房屋紧密相连的围合面积(含首层、天台、平台、屋顶花园、底楼花园或围合绿地),出卖方有权根据施工需要,对围合面积及形状进行调整。围合面积及围合形状具体以交付本商品房时的现状为准,买受方不得对围合面积及围合形状进行更改。买受方对该等面积只拥有使用权,不拥有所有权,其使用年限与房屋土地使用权年限相同,并应当遵守国家及本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临时
管理规约》的规定,服从和遵守业主大会做出的决议。围合面积可能存在窖井盖、各类管线及地下车库/道等公共设施和设备,买受方使用时不得影响和损坏公共
设施和设备,并给予出卖方、物业管理企业和公共设施管理单位全部必要的协助
和便利。
7、主合同附件三包含以同等品质材料、设备替代的情形。买受方不得以出卖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接受该商品房。
第九条、保修责任
1、出卖方对该房屋建筑结构、主要设备及装修设备的保修责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但因不可抗力或人为事件、买受方自行装修、改动或不适当使用或其他非出卖方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出卖方不负保修责任。
2、维修工作完成后,双方应当自出卖方通知到达之日起五日内进行验收。买受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拒绝验收,否则,视发出通知之日为维修合格日。
第十条、终止和解除合同
1、如买卖双方任一方无正当理由(“正当理由”系指法律明确规定或合同明确规定该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要求解除合同的,即使同意支付违约金,也必须取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另一方有权不予同意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出现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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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解除、终止合同的,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并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2、本合同及补充条款约定的损失包括:(1)合同约定的房价与解除合同时该房屋市场评估价之间的差额;(2)守约方为追究违约方的责任而支出的律师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等。
3、无论因出卖方原因或是买受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的,买受方都应在收到出卖方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与出卖方共同办理解除合同及注销登记手续。买受方逾期办理的,每逾期一天应按该商品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五承担赔偿责任。且在买受方配合办理完毕注销本合同网上备案之前,出卖方有权不向买受方退还任何应退还款项,直至买受方配合办理完毕,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买受方已办理收房手续后本买卖合同解除的,自买受方收房至房屋已交给出卖方之日止,买受方应每日按购房款总额的%向出卖方支付房屋使用费,除此之外,买受方还应缴纳上述期间内该商品房的水电费、公共水电分摊费、物业服务费等因使用或占有该商品房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买受方应于本买卖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办妥退房手续并将房屋腾空退还给出卖方,如买受方逾期办妥退房手续并将房屋清空退还给出卖方的,出卖方有权自行收回该商品房并对该商品房内一切物件作出处理,并有权向买受方追讨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此给买受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出卖方概不承担。买受方在退房前造成房屋损坏的,应当赔偿出卖方损失。如买受方对房屋进行装修的,买受方应予以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费用。如出卖方要求按现状收回房屋的,则该商品房的装修部分买受方不得拆除,出卖方对此不作任何赔偿。
5、如买受方以按揭方式购房或公积金贷款方式购房的所签订的买卖合同解除的(按揭或公积金贷款已由银行放贷到出卖方指定账户中),出卖方将在买卖合同解除之日起60日内,将已发放至出卖方账户的按揭贷款本金返还予按揭贷款银行,买受方尚欠贷款银行贷款利息、手续费、违约金、保险费等其他一切费用由买受方自行承担,出卖方应返还的款项中,对于买受方尚欠按揭贷款银行的按揭款及利息,出卖方有权直接返还给按揭贷款银行或予以扣除。同时出卖方将买受方已交的首付款返还买受方;买受方已付的银行贷款利息自行负责,出卖方不再承担。
第十一条、个人资料及文件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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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受方确认本合同中所涉及的个人资料都真实、有效,出卖方可按此以书面方式向买受方送达任何文件、回复及其他任何联系,且采用挂号或特快专递
邮寄或直接送达,若买受方变更地址须在变更后五日内向出卖方提出书面通知,也以相同方式送达出卖方。
2、若买受方为多人时,出卖方向其中任何一人进行联系或邮寄任何书面文件,即为向买受方全体进行联系或邮寄了书面文件。
3、若以挂号或特快专递邮寄的方式,在投邮后(以寄出的邮戳为准,无需以公正方式证明)第5日将视为已送达买受方,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则以买受方签收时视为已送达。如因买受方所填住所地不准确、无人签收或拒绝签收导致通知退还或由买受方住所地物业、门卫代为签收的,由买受方承担责任,并视为出卖方已经履行相关通知义务。
第十二条、其他
1、买受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联名购房的,如向出卖方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并限定代理范围的,则按其提供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确定代理方的代理权限;如未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则其中任何一人的行为(包括付款、收房或签订除本合同和补充条款之外的其他合同、协议)均视为其他联名购房人同意的共同行为,任何一人的行为效力及于其他联名购房人。
2、买受方同意出卖方保留该项目楼宇的命名权,出卖方有权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更改全部或部分楼宇的名称。
3、买受方同意:出卖方或本项目物业管理单位有权允许本项目中符合条件的经营单位在楼宇屋顶和外墙以合理方式标示其单位名称、字号、或设置宣传材料(具体条件和规定由物业管理单位另行制定),买受方对此不得提出异议或要求取得相关收益。宣传材料的内容和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出卖方和其关联企业对产品介绍或企业形象宣传等所制作的广告牌、霓虹灯、彩旗、横幅等合法的宣传形式。
4、在买受方办理该房屋所有权登记前,如买受人拟将该房屋购买人更名、加名或减名(无论是否涉及直系亲属),或将该房屋转售、赠与他人或与他人置换,出卖方没有义务配合买受方办理购房手续更名。
5、如出卖方已垫付了该房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买受方同意在签署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同时缴交该款项,逾期缴交的,买受方应承担该款项自出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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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付日期算起的利息,并按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其他约定承担责任。
6、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和补充条款中涉及的各类款项的利息,一律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十三条、补充条款效力
1、买卖合同正文条款与本补充条款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条款的规定为准,合同未尽事宜及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要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书面变更协议进行约定。除此之外,任何口头(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讲解或咨询等)或通讯通话或单方面文件均不能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法律有规定或本合同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2、对本补充协议各条款,买受方均已充分阅读,且在签约前已就该全部条款与出卖方进行了充分的协商,确认非格式条款。买受方确切理解本补充协议各条款之准确含义,并均表示接受和认同。
3、本补充协议自甲乙双方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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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
(签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于 签于
第5篇 物业小区商品房买卖合同
2023物业小区商品房买卖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兹因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附表一的标的物,依动产担保法规定,双方约定条款如下:
一、买卖标的物: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买卖标的物业已点交买受人占有使用,但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之前功尽弃(或买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兑现之前),出卖人保有标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权。买受人使用标的物,应遵守下列条件:(二)出卖人得随时派员至标的物所在地点,检查标的物的状况。(三)买受人不得毁损标的物或涂灭标的物上名称、商标、厂牌与编号。(四)标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灾、盗窃以及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而发生的损失,概归买受人负担。(五)买受人不得交标的物出借、让与、出质、出卖、提供担保或为其他任何处分。
三、买卖人取得所有权的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条件: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格时(如系开票据时,于该票据全部兑现时),买受人始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五、第三条所定付款,如买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况(或所开票据有任何一张不兑现情况),经出卖人以挂号函发信期限三日催告(发信日为准),买受人仍未清偿时,买受人并愿迳受强制执行。出卖人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回买卖标的物。其已付价款,全部视为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折旧损害赔偿,不得请求退还。如标的物有毁损,买受人应按出卖人通知的数额赔偿。
六、买受人如将标的物保险,其受益人应列为出卖人。
七、就本合同所生纠纷之一切诉讼(包括连带保证人部分)以______________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强制执行收回标的物,则由标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辖。
八、其他条件(一)双方应即日向管辖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合同的登记。如买受人不协同出卖人办理登记,任凭出卖人随时收回标的物,并赔偿出卖人的一切损失,买受人无异议。(二)本件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合同登记有效期间为三年,自登记日起算。(三)出卖人收回标的物十日内,买受人得以现金缴付余额全部(或未兑付票据全部)及偿还出卖人收回的一切费用于出卖人后,领回原标的物。其领回位置,由买受人自理。(四)其他未定事项,概依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九、买受人的连带保证人,就买受人因本合同而生的一切债务,负连带责任,并愿抛弃民法保证各条内有关保证人和权利。连带保证人所负责任,以保证至履行本合同所生全部债务时为止。保证人非经出卖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出卖人依第五条收回的买卖标的物,经拍卖所得的价金与买受人已付的价金合计总数不足清偿全部货款时,买受人及连带保证人仍应负全部清偿责任。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连带保证人: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第6篇 小区商品房买卖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甲乙双方为购销_________小区商品房事宜,经洽商签订合同条款如下,以便共同遵守。
一、乙方向甲方购买坐落在_________小区内_________楼房_________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其面积以_________识建筑面积计算准则》为准。
二、商品房售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其中包括配套的配电室、临时锅炉房、道路、绿化等工程设施的费用,但不包括建筑税和公证费。
三、付款办法:预购房屋按房屋暂定价先付购房款40%。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其中10%为定金)。待房屋建筑工作量完成一半时再预付30%。房屋竣工交付乙方时按实际售价结算尾款。房屋建筑税款由甲方代收代缴。
四、交房时间:甲方应于________年____月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乙方。
五、乙方在接到甲方接房通知后的10天内将购房款结清。届时乙方若不能验收接管时,须委托甲方代管,并付甲方代管费(按房价的万分之____日计取)。
六、乙方从接管所购房屋之日起,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对房屋质量问题实行保修(土建工程保修________年,水电半年,暖气一个采暖期)。
七、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违约,乙方已缴定金不退;如甲方违约,则应双倍退还定金。
2甲方如不能按期交付乙方所购房屋时(除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承担应交房屋售价万分之一的罚金。甲方通过努力交付房屋,乙方又同意提前接管时,以同等条件由乙方付给甲方作为奖励。
八、乙方需要安装电话,由甲方解决,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乙方对所购房屋享有所有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房屋管理规定及小区管理办法。
十、甲乙双方如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执,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十一、本合同一式九份,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双方各执三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十二、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经公证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十三、本合同附件:
1房屋平面位置及占用土地范围图(略)
2______小区暂行管理方法(略)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代表:
地址及电话:地址及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第7篇 市区高档小区商品房买卖合同
2023市区高档小区商品房买卖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法定代表人:____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购买资格证明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房屋情况
该房屋销售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座落: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路、道、街_____________________。设计用途_________,建筑结_________构,建筑层数为_____层。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
房屋平面图见附件一,房屋抵押、租赁等情况见附件二。
房屋土地来源为:_______。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年限为_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二条房屋价款
房屋销售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价格为________元(币种:______),价款为_______元(币种:_______),计__________(大写)。
第三条房屋交付及交付日期
房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
甲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处理:
1、变更合同。
2、解除合同。
3、___________.
第四条乙方付款形式及付款时间
双方约定,乙方按下列第种形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五条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处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日期交付房屋,逾期在____日内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房屋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乙方有权按照下列第____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房屋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房屋价款的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房屋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房屋价款的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的实际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乙方逾期付款的处理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逾期在___日内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乙方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有权按照下列第_____种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应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的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乙方还应每日按房屋价款的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乙方应每日按房屋价款的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房屋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差异的处理
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法定依据。房屋建筑面积与甲方销售建筑面积差异不超过±3%(包括±3%)的,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屋价款按房屋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的差异多退少补。面积差异超过±3%的,双方约定如下:
第八条房屋质量及保修责任
甲方交付的房屋的质量和设备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的承诺(见附件三),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和承诺的,甲方应承担责任。
在乙方正常使用情况下,甲方应按照《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履行保修责任。因乙方擅自拆改造成损坏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房屋配套设施运行的约定
下列配套设施运行日期约定如下:
1、上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下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供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燃气(气源种类)__________________。
5、暖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配套设施未按约定日期运行的,甲方应在_____日内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乙方损失;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应赔偿损失,并且每项还应按房屋价款的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房屋设计变更的约定
屋的设计和环境布局(见附件四)。确需变更的,甲方应自设计变更方案确定之日起___日内与乙方协商。
乙方同意变更的,双方订立补充合同。
乙方不同意变更,或甲方擅自变更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的利息,利息自乙方付款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按房屋价款的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房屋交接
房屋交付时,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提供《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天津市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交接房屋钥匙。
第十二条房屋预告登记
双方按下列第_____种约定,办理房屋权属预告登记:
1、乙方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预告登记。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房屋权属登记
双方约定,在下列第____种期限内,办结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1、自初始登记完毕之日起____日。
2、订立本合同时,房屋尚未建成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订立合同时,房屋已竣工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于甲方的原因,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办结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按下列第____________种约定处理:
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按房屋价款的___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乙方付款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按房屋价款的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房屋再上市交易
房屋购买后又上市交易的,应当按照《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前期物业管理
甲方已向乙方明示已经备案的《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公约》,乙方对该合同及公约相关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并承诺遵守。
第十六条房屋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的约定
甲方保证在交付房屋时,无房屋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如存在房屋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向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合同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合同(见附件五)。
附件一至附件五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_页,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案机关存留一份,其他二份备用,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
年月日年月日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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