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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灯买卖合同(4份范本)

更新时间:2024-11-20

路灯买卖合同

第1篇 路灯买卖合同模板二

路灯买卖合同范文一

合同编号:

出卖人: 签订地点:

买受人: 签订时间:

备注:以上灯具光源保一年,电子镇流器质保两年。结算数量以实际送货数量为准

第二条 质量要求: 符合北京消防验收标准

第三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提供与回收: 第四条 附随必备品、配件、工具的数量及提供办法:送货时必须附产品

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并提供配套的吊链。

第五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无

第六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仍属于出卖人所有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七条 交付(提取)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方式、时间、地点:由出卖人将出卖物直接送至 北京丰台区东铁匠营宋庄路38号 中天集团公司施工现场仓库。从本合同签定后即按买受人要求供货,此后以买受人电话通知为准。实际交付货物的规格、数量等必须以买受人指定的人员 潘光跃 签字认可的入库单为准。买受人人员如有变动,应提前5天通知出卖人。

第八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由出卖人将出卖物直接送至 北京丰台区东铁匠营宋庄路38号中天集团公司施工现场仓库,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第九条 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按北京相关部门有关标准和规定在标的物送至本合同指定地点后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发现出卖物有质量瑕疵等问题的,买受人享有要求出卖人调换或者予以退货的权利,并由出卖人承担

由此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第十条 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无

第十一条 出卖人对标的物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质量保证期(质量异议期)为两年,自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在接到买受人书面通知后二天内到交货的工地进行无偿维修或调换,逾期未到的,买受人可另行聘请他人维修或自行调换,产生的一切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质保金不足扣除部分,出卖人应另行支付。

因出卖人产品质量问题产生质量事故致买受人或任何第三人损害的,无论是否在质量保证期内,出卖人均应根据产品质量与受害人损失因果关系而应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全额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如果买受人已对第三人承担了责任,则买受人对出卖人有追偿权,出卖人应在收到买受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依据之日起7日内履行清偿义务。

第十二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单价以本合同为准,数量以买受人指定人员实际验收数量为准,签收单据为买受人提供的入库单,自进货之日起,期满一个月内支付发生货款的50%,20xx年春节前付至95%,余款5%作为质保金,一年内付清。付款一律使用支票等票据方式支付。付款顺序:先货款、再利息或违约金、再其它费用。。

第十三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出卖人违约责任:当出卖人未能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如到货时间、货物质量等),其应当承担本合同总价款3‰的违约金。违约金从货款中直接扣除如严重耽误买受人进度,则买受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另行订购出买人所供货款按70%结算,不可抗力的因素除外。

买受人违约责任:如买受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则按应付款的3‰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其它约定事项:

1、未经出卖人书面同意买受人不得转让债务,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出卖人不得转让债权。

2、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经买受人盖章或项目经理签字方可生效,其他视为合同未变更。

3、出卖人应当将以下资料提交给买受人存档备案:出卖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提交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红章)一份,出卖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文件出卖物的产品质量标准及相关说明国家或地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各种备案所要求的文件材料以委托代理人身份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供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本合同一式四份(注:至少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4、双方确认来往函件包括分支机构函件,按对方营业执照上的住址或合同中载明的联系方式邮寄,即视为已送达 。地址如有变更应书面通知对方。

5、出卖人必须保证标的物不侵犯他人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否则一切行政、民事等责任由出卖人承担造成买受人损失的,买受人有权抵扣货款并向出卖人索赔。

6、工程剩余标的物买受人有权按本合同或附件约定价格退回出卖人,出卖人不得拒绝。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书面通知后三天内到交货工地现场领取,逾期不领取,视为出卖人遗弃该退回货物,发生遗失、毁损,后果由出卖人承担。

甲方:乙方:年月日:

路灯买卖合同范文二

买受方:xxxx项目部(以下简称甲方)

出卖方:xxxx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购买“天xxxx”牌新型环保的再生树脂复合井盖井座和水箅事宜,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材料名称、品种、规格、单价、交货时间及数量

xx室外市政工程雨污水再生树脂复合井盖井座和水箅采用xx道路设施有限公司生产的“xpa材料名称型号承载力单价品牌颜色、数量及交货时间圆型井盖井座ˉ700重型240kn310元/套天目山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圆型井盖井座ˉ700轻型20kn188元/套天目山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方形水箅750×450mm150kn215元/套天目山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注:以上单价包括材料价、运杂费、装卸费、运输损耗及材料税费甲方要求在产品上增加标志和字样的(附页说明),由厂家免费制作。

第二条材料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

再生树脂复合井盖井座和水箅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根据建设部ct/t121-xx标准和甲方要求加工生产。

第三条交货地点、方式和运杂费负担

交货地点为xxxx项目部施工现场(具体地点由项目部指定)。由乙方负责送货,所有运杂费(含装卸费)均由乙方承担。甲方要求乙方发货,必须提前七天向乙方下达书面发货通知,并以书面形式注明该批货的品种、型号、规格、颜色、数量、交货时间等事项,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七天后,配合甲方工程施工进度陆续向工地供货。

第四条验收方法

货到工地后接乙方通知,甲方必须派人在24小时内清点验收完毕,并给乙方开出验收单,运输破损材料由乙方承担,在甲方验收人员清点时当场予以扣除,甲方逾期验收,则乙方不承担上述破损。

第五条对材料质量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第2篇 路灯买卖合同二

合同编号:

出卖人: 签订地点:

买受人: 签订时间:

备注:以上灯具光源保一年,电子镇流器质保两年。结算数量以实际送货数量为准

第二条 质量要求: 符合北京消防验收标准

第三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提供与回收: 第四条 附随必备品、配件、工具的数量及提供办法:送货时必须附产品

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并提供配套的吊链。

第五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无

第六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仍属于出卖人所有;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七条 交付(提取)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方式、时间、地点:由出卖人将出卖物直接送至 北京丰台区东铁匠营宋庄路38号 中天集团公司施工现场仓库。从本合同签定后即按买受人要求供货,此后以买受人电话通知为准。实际交付货物的规格、数量等必须以买受人指定的人员 潘光跃 签字认可的入库单为准。买受人人员如有变动,应提前5天通知出卖人。

第八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由出卖人将出卖物直接送至 北京丰台区东铁匠营宋庄路38号中天集团公司施工现场仓库,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第九条 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按北京相关部门有关标准和规定在标的物送至本合同指定地点后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发现出卖物有质量瑕疵等问题的,买受人享有要求出卖人调换或者予以退货的权利,并由出卖人承担

由此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第十条 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无

第十一条 出卖人对标的物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质量保证期(质量异议期)为两年,自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在接到买受人书面通知后二天内到交货的工地进行无偿维修或调换,逾期未到的,买受人可另行聘请他人维修或自行调换,产生的一切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质保金不足扣除部分,出卖人应另行支付。

因出卖人产品质量问题产生质量事故致买受人或任何第三人损害的,无论是否在质量保证期内,出卖人均应根据产品质量与受害人损失因果关系而应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全额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如果买受人已对第三人承担了责任,则买受人对出卖人有追偿权,出卖人应在收到买受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依据之日起7日内履行清偿义务。

第十二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单价以本合同为准,数量以买受人指定人员实际验收数量为准,签收单据为买受人提供的入库单,自进货之日起,期满一个月内支付发生货款的50%,20xx年春节前付至95%,余款5%作为质保金,一年内付清。付款一律使用支票等票据方式支付。付款顺序:先货款、再利息或违约金、再其它费用。。

第十三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出卖人违约责任:当出卖人未能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如到货时间、货物质量等),其应当承担本合同总价款3‰的违约金。违约金从货款中直接扣除;如严重耽误买受人进度,则买受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另行订购;出买人所供货款按70%结算,不可抗力的因素除外。

买受人违约责任:如买受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则按应付款的3‰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其它约定事项:

1、未经出卖人书面同意买受人不得转让债务,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出卖人不得转让债权。

2、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经买受人盖章或项目经理签字方可生效,其他视为合同未变更。

3、出卖人应当将以下资料提交给买受人存档备案:出卖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提交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红章)一份,出卖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文件;出卖物的产品质量标准及相关说明;国家或地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各种备案所要求的文件材料;以委托代理人身份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供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本合同一式四份(注:至少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4、双方确认来往函件包括分支机构函件,按对方营业执照上的住址或合同中载明的联系方式邮寄,即视为已送达 。地址如有变更应书面通知对方。

5、出卖人必须保证标的物不侵犯他人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否则一切行政、民事等责任由出卖人承担;造成买受人损失的,买受人有权抵扣货款并向出卖人索赔。

6、工程剩余标的物买受人有权按本合同或附件约定价格退回出卖人,出卖人不得拒绝。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书面通知后三天内到交货工地现场领取,逾期不领取,视为出卖人遗弃该退回货物,发生遗失、毁损,后果由出卖人承担。

甲方:乙方:年月日:

第3篇 路灯买卖合同模板

合同编号:

出卖人: 签订地点:

买受人: 签订时间:

备注:以上灯具光源保一年,电子镇流器质保两年。结算数量以实际送货数量为准

第二条 质量要求: 符合北京消防验收标准

第三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提供与回收: 第四条 附随必备品、配件、工具的数量及提供办法:送货时必须附产品

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并提供配套的吊链。

第五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无

第六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仍属于出卖人所有;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七条 交付(提取)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方式、时间、地点:由出卖人将出卖物直接送至 北京丰台区东铁匠营宋庄路38号 中天集团公司施工现场仓库。从本合同签定后即按买受人要求供货,此后以买受人电话通知为准。实际交付货物的规格、数量等必须以买受人指定的人员 潘光跃 签字认可的入库单为准。买受人人员如有变动,应提前5天通知出卖人。

第八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由出卖人将出卖物直接送至 北京丰台区东铁匠营宋庄路38号中天集团公司施工现场仓库,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第九条 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按北京相关部门有关标准和规定在标的物送至本合同指定地点后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发现出卖物有质量瑕疵等问题的,买受人享有要求出卖人调换或者予以退货的权利,并由出卖人承担

由此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第十条 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无

第十一条 出卖人对标的物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质量保证期(质量异议期)为两年,自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在接到买受人书面通知后二天内到交货的工地进行无偿维修或调换,逾期未到的,买受人可另行聘请他人维修或自行调换,产生的一切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质保金不足扣除部分,出卖人应另行支付。

因出卖人产品质量问题产生质量事故致买受人或任何第三人损害的,无论是否在质量保证期内,出卖人均应根据产品质量与受害人损失因果关系而应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全额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如果买受人已对第三人承担了责任,则买受人对出卖人有追偿权,出卖人应在收到买受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依据之日起7日内履行清偿义务。

第十二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单价以本合同为准,数量以买受人指定人员实际验收数量为准,签收单据为买受人提供的入库单,自进货之日起,期满一个月内支付发生货款的50%,20xx年春节前付至95%,余款5%作为质保金,一年内付清。付款一律使用支票等票据方式支付。付款顺序:先货款、再利息或违约金、再其它费用。。

第十三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出卖人违约责任:当出卖人未能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如到货时间、货物质量等),其应当承担本合同总价款3‰的违约金。违约金从货款中直接扣除;如严重耽误买受人进度,则买受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另行订购;出买人所供货款按70%结算,不可抗力的因素除外。

买受人违约责任:如买受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则按应付款的3‰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其它约定事项:

1、未经出卖人书面同意买受人不得转让债务,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出卖人不得转让债权。

2、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经买受人盖章或项目经理签字方可生效,其他视为合同未变更。

3、出卖人应当将以下资料提交给买受人存档备案:出卖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提交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红章)一份,出卖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文件;出卖物的产品质量标准及相关说明;国家或地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各种备案所要求的文件材料;以委托代理人身份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供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本合同一式四份(注:至少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4、双方确认来往函件包括分支机构函件,按对方营业执照上的住址或合同中载明的联系方式邮寄,即视为已送达 。地址如有变更应书面通知对方。

5、出卖人必须保证标的物不侵犯他人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否则一切行政、民事等责任由出卖人承担;造成买受人损失的,买受人有权抵扣货款并向出卖人索赔。

6、工程剩余标的物买受人有权按本合同或附件约定价格退回出卖人,出卖人不得拒绝。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书面通知后三天内到交货工地现场领取,逾期不领取,视为出卖人遗弃该退回货物,发生遗失、毁损,后果由出卖人承担。

甲方:乙方:年月日:

第4篇 路灯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出卖人:签订地点:

买受人:签订时间:

备注:以上灯具光源保一年,电子镇流器质保两年。结算数量以实际送货数量为准

第二条质量要求:符合北京消防验收标准

第三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提供与回收:第四条附随必备品、配件、工具的数量及提供办法:送货时必须附产品

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并提供配套的吊链。

第五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无

第六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仍属于出卖人所有;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七条交付(提取)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方式、时间、地点:由出卖人将出卖物直接送至北京丰台区东铁匠营宋庄路38号中天集团公司施工现场仓库。从本合同签定后即按买受人要求供货,此后以买受人电话通知为准。实际交付货物的规格、数量等必须以买受人指定的人员潘光跃签字认可的入库单为准。买受人人员如有变动,应提前5天通知出卖人。

第八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由出卖人将出卖物直接送至北京丰台区东铁匠营宋庄路38号中天集团公司施工现场仓库,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第九条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按北京相关部门有关标准和规定在标的物送至本合同指定地点后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发现出卖物有质量瑕疵等问题的,买受人享有要求出卖人调换或者予以退货的权利,并由出卖人承担

由此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第十条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无

第十一条出卖人对标的物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质量保证期(质量异议期)为两年,自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在接到买受人书面通知后二天内到交货的工地进行无偿维修或调换,逾期未到的,买受人可另行聘请他人维修或自行调换,产生的一切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质保金不足扣除部分,出卖人应另行支付。

因出卖人产品质量问题产生质量事故致买受人或任何第三人损害的,无论是否在质量保证期内,出卖人均应根据产品质量与受害人损失因果关系而应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全额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如果买受人已对第三人承担了责任,则买受人对出卖人有追偿权,出卖人应在收到买受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依据之日起7日内履行清偿义务。

第十二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单价以本合同为准,数量以买受人指定人员实际验收数量为准,签收单据为买受人提供的入库单,自进货之日起,期满一个月内支付发生货款的50%,20xx年春节前付至95%,余款5%作为质保金,一年内付清。付款一律使用支票等票据方式支付。付款顺序:先货款、再利息或违约金、再其它费用。。

第十三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第十四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出卖人违约责任:当出卖人未能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如到货时间、货物质量等),其应当承担本合同总价款3‰的违约金。违约金从货款中直接扣除;如严重耽误买受人进度,则买受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另行订购;出买人所供货款按70%结算,不可抗力的因素除外。

买受人违约责任:如买受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则按应付款的3‰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第十八条其它约定事项:

1、未经出卖人书面同意买受人不得转让债务,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出卖人不得转让债权。

2、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经买受人盖章或项目经理签字方可生效,其他视为合同未变更。

3、出卖人应当将以下资料提交给买受人存档备案:出卖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提交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红章)一份,出卖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文件;出卖物的产品质量标准及相关说明;国家或地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各种备案所要求的文件材料;以委托代理人身份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供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本合同一式四份(注:至少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4、双方确认来往函件包括分支机构函件,按对方营业执照上的住址或合同中载明的联系方式邮寄,即视为已送达。地址如有变更应书面通知对方。

5、出卖人必须保证标的物不侵犯他人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否则一切行政、民事等责任由出卖人承担;造成买受人损失的,买受人有权抵扣货款并向出卖人索赔。

6、工程剩余标的物买受人有权按本合同或附件约定价格退回出卖人,出卖人不得拒绝。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书面通知后三天内到交货工地现场领取,逾期不领取,视为出卖人遗弃该退回货物,发生遗失、毁损,后果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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