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买卖合同】百货、纺织品商品购销总合同
百货、纺织品商品购销总合同
总合同号:字第号
供方:
需方: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 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 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 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 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 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 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
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
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种方式(1.托收承付<可另行订货款结算协议书>;2.款到发货;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 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10%-30%之间确定)。
2.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4.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0%-30%之间确定)。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5.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需方承担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 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为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理。
本总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
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一般以一货一单格式(见附件1、2),有特殊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
年月日
供方盖章 需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第2篇 纺织品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
供方:__________________
需方: 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
一、产品名称、 商标 、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产品规格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总金额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合计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五、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
六、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七、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八、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
十、如需提供担保,另立 合同担保 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一、 违约责任
十二、解决 合同纠纷 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常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其它约定事项
供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 代理 人:
电话:
电报挂号: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需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报挂号: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
鉴(公)证机关(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第3篇 纺织用仪器买卖合同
买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编号:________________
卖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签订于甲方住所地
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向乙方购买下列产品及产品的安装、调试、维修、维护、保养、售后服务等事宜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1.标的物(本合同及其附件所称的机器、设备、产品、货物均与本条标的物具有同样含义)
序号标的物名称品牌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总价备注
1元元产品的配置、设计、性能、标准按技术协议
总价款(含17%增值税税款)rmb(大写):________________万圆整¥(小写):________________元
2.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价格/价款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乙方购买合同约定标的物的价款及其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装卸费、税款、利润、安装费等合格标的物按时、依约交付甲方并安装、调试至正常使用的全部费用,以及甲方正常使用或配套使用标的物而进行的相关服务(如现场指导、维修、维护、培训、售后服务等)费用,即乙方全部履行其合同约定义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合同及其附件签订时已完全、充分考虑了在本合同有效期影响产品价格的各种因素(如原材料、配料价格上涨,能源费、人工费增加等甲、乙双方所能预见的所有客观因素),在本合同有效期或合同全部履行完成前,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做出不利于甲方的产品价格调整或附加任何不利于甲方的条件,否则,甲方有权通知乙方后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按合同总价款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3.合同及其附件未列明,但为标的物安装、调试及正常使用所必需的配套设施及产品、配件、附件、材料、专用工具等物品,乙方均应向甲方提供、安装。
4.本合同约定的标的物数量在交付甲方前仅为甲、乙双方预估数量,标的物交付前如因甲方需求变化而变更标的物采购数量的,甲、乙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单价变更标的物采购数量和合同总价款(甲方按本合同约定享有的价格及其他优惠、折扣,合同修改后甲方仍享有原优惠、折扣)。
5.质量标准
5.1本合同标的物应符合国家标准,标的物没有国家标准的应符合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参照同类其他标准。没有上述标准或虽有上述标准但甲方有特殊要求或更高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及其附件中约定的技术、标准、配置、样品或验收标准执行。标的物还应符合产品的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宣传资料、广告、招投标文件、报价单、合同附件等相关文件、材料述的性能、标准和要求。产品的标准不一致或产品存在二种以上标准的,按最高的产品标准执行。标的物凭样品买卖的,甲方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的瑕疵或缺陷的,即使乙方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乙方交付的标的物仍然应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5.2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已全面了解甲方对标的物的性能、用途、参数、设计等要求,并确认本合同约定标的物的性能、用途、参数、设计等符合甲方的实际使用要求。
5.3乙方保证出售给甲方的产品是全新且未使用过的、安全且性能可靠的,否则,甲方有权通知乙方后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货、换货。
6.交货方式、时间、地点、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6.1本合同约定标的物由乙方或乙方指定承运人运输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或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合格产品交付甲方前的运输费等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标的物所有权及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在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或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向甲方交付全部合格产品后由乙方转移至甲方。
6.2标的物按第条约定方式交货:________________
6.2.1乙方应按照合同及其附件约定标的物的型号、规格、质量、标准、配置、数量、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生产厂家、品牌等要求于年月日在交货/安装地点:________________一次性全部交货。
6.2.2按照甲方通知的交货时间、交货数量、交货地点等分批交货。
6.3产品使用、运行必需的或合同约定的配套设施及产品、配件、附件、材料、专用工具等物品由乙方提供并随产品一并交付。
7.包装要求
7.1乙方应为产品提供适合运输、搬运、装卸、转运及足以保障产品安全的包装,并应根据产品特点提供防潮、防水、防霉、防锈、防腐蚀、防碰撞等特别包装或保护措施,以保证产品完好、安全的运抵交货地点交付甲方。产品的包装物由乙方提供,如需回收,由乙方负责回收并承担回收费用。甲方对包装的特别要求:________________。
7.2乙方对标的物的零件、部件、配件等应系加标签并按组成部分分别包装并注明合同号、部件名称、部件编号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中的位置、零件号。
8.安装、调试:________________乙方应于产品交付时起【3】日或在甲方指定时间将产品安装、调试至正常使用。安装、调试人员的差旅费、食宿费及乙方为安装、调试产品支出的其他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9.验收及异议期
9.1验收标准:________________甲方按本合同及其附件、技术协议、相关标准、甲方实际使用要求进行验收。
9.2乙方应在产品安装、调试完成且具备试运行条件后12小时通知甲方到产品安装/使用现场试运行,试运行时间由甲方根据产品性质和实际需要确定(甲方未确定试运行期限或试运行期限难以确定的,试运行期限不少于15日)。产品经试运行后未达到合同及其附件约定及甲方要求的性能、标准、参数或甲方对试运行结果有异议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限期排除产品在试运行中发现的问题、故障、缺陷直至产品经试运行后符合合同及甲方要求的性能、标准、参数并能正常使用。产品经试运行符合合同及甲方要求的性能、标准、参数并能正常使用,试运行期限期满后3日甲方对产品进行初步验收,产品异议期为甲方初步验收后的【90】日。产品的质量问题、瑕疵、缺陷、短少、不符合合同及其附件约定、不合格等问题难以在产品异议期发现或存在影响正常使用的其他问题的,产品异议期不受上述期限限制,甲方可自发现时起随时向乙方提出。
9.3产品异议期,甲方发现产品有故障、瑕疵、损坏、不合格、缺陷、无法正常使用的其他问题而向乙方提出异议的,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按甲方要求的方式处理完成。乙方未按本条约定履行义务的甲方可将产品交由第三方维修、维护、更换,支出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9.4在产品异议期,甲方未对产品提出异议的,产品的异议期期满后转入保修期。产品在异议期经维修或更换的,异议期从产品维修或更换完成时起按合同关于异议期的约定重新开始计算异议期。
9.5甲方对产品及其附件的收货、验收、异议期及保修期期满、付款等均不作为甲方认定产品及其附件、产品质量等合格的最终结论,不免除乙方依据合同及其附件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应当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也不作为对乙方合同及法定义务、维修、维护、保养等义务和责任的解除或免除。
10.技术资料、合格证明及产品保证书的交付:________________乙方应在产品交付时向甲方提供产品的操作/使用说明书、电路图、设计图、培训资料、产品故障排除说明、产品及其所用材料合格证、技术参数、质量保证书及其它有关资料和文件,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说明产品使用的注意事项、产品的安全隐患及相应的预防措施等。乙方仅向甲方交付产品未同时交付相关资料、文件的,以交齐相关资料时间为产品交付时间。
11.付款方式
11.1本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价款按照下列项(可多选)方式支付:________________
a: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人民币【】元作为本合同履约定金,合同全部履行完成后履约定金作为合同价款支付给乙方
b: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约定产品全部制造完成并经乙方自检合格,产品具备发货条件,甲方收到乙方书面发货通知后【】个工作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即人民币【】元
c:________________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即人民币【】元,支付条件为:________________全部合同约定产品及其附件按时交付甲方并安装、调试、试运行完成至正常使用,无未处理故障、瑕疵、缺陷、质量问题、短少、不合格及影响正常使用的其他问题(有未处理故障、瑕疵、缺陷、质量问题、短少、不合格及影响正常使用的其他问题的,待上述问题全部处理完成后),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合同总价款等额17%增值税专用发票
d:________________剩余合同总价款的【】%即人民币【】元作为本合同约定产品及售后服务的质量保证金,支付条件为:________________1、保修期,甲、乙双方之间无索赔、无违约、无合同纠纷、无产品质量异议(有索赔、违约、合同纠纷、产品质量异议的,待索赔、违约、合同纠纷、产品质量异议处理完成后)2、保修期,合同约定产品及其附件无未处理的缺陷、故障、瑕疵、产品质量问题和影响正常使用的其他问题(产品有未处理的缺陷、故障、瑕疵、质量问题和影响正常使用的其他问题的,待产品的缺陷、故障、瑕疵、质量问题和影响正常使用的其他问题全部处理完成或修复、更换完成后)3、保修期期满。
11.2合同价款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乙方提供并确认的以下银行账户: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户名: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
11.3上述银行账户信息由乙方提供并确认其准确性,由于乙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错误导致的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遇不可抗力、甲方不能控制的其他客观因素或非甲方原因造成的履行不能而迟延支付合同价款的不属违约,甲方不承担因此导致的违约责任。
12.保修条款
12.1本合同约定产品及其各组成部分的保修期为乙方向甲方交付产品并安装、调试至正常使用,甲方初步验收后【】年。产品的保修期期满后,乙方终身负责本合同约定产品及其附件的维修、维护、保养、更换。产品保修期期满后,经甲方同意乙方维修、维护、保养、更换产品及其附件支出的合理、必要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产品更换零、部件或维修、维护的价格按合同约定价格或当时市场平均价格中较低的价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或乙方承诺更长保修期的,产品的保修期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或乙方承诺的期限。
12.2产品保修期,产品及其附件、配件、零件等维修、维护、保养、更换及售后服务支出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产品零、部件或整机更换、维修的,更换、维修后的零、部件或整机的质保期从更换或维修完成时起按照本合同关于保修期的约定重新开始计算保修期。维修、更换是由于甲方过错造成的除外。
12.3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发送的产品维修、维护通知后24小时派遣具备维修、维护能力的人员到达产品使用现场,一般故障、缺陷、质量问题及无法正常使用的其他问题应在到达后24小时修复至正常使用24小时难以修复的重大或疑难故障、质量问题及无法正常使用的其他问题应在到达后72小时修复至正常使用。未在约定时间到达或修复至正常使用的,应按故障设备价款的0.5%/小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故障设备价款难以确定或无法确定的按元/小时支付违约金)。因产品质量问题、产品不合格、产品设计或制造缺陷等非甲方原因,产品累计维修二次或累计维修时间超过10日仍无法正常使用或不合格、缺陷及瑕疵未修复的,乙方应在第二次维修完成或累计维修时间超过10日后7个工作日无条件更换。乙方未按本条约定履行义务的,甲方可交由第三方维修、维护或更换,所需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12.4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履行维修、维护、更换、保养等义务,甲方自行维修、维护、更换、保养或交由第三方维修、维护、更换、保养的,乙方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承担质量保证、维修、维护、更换、保养等义务。
12.5保修期期满后5年或产品使用寿命期,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订单后5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供产品维修、维护、保养、更换等所需的零件、部件、配件、备件,价格按合同约定价格或当时市场平均价格中较低的价格执行。
13.保证条款
13.1乙方保证对本合同约定标的物拥有的合法所有权及转让权,标的物不存在抵押、质押、扣押、查封等限制所有权处分的情形。
13.2乙方保证本合同约定标的物的设计、制造、销售、使用等未侵犯第三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合法权利,否则,因此造成的侵权和赔偿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还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还有权通知乙方后解除合同。
13.3除经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13.4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泄漏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否则,乙方同意按合同总价款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14.反商业贿赂条款:________________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给予甲方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或有关联关系的其他人员以任何利益,否则,视为商业贿赂并构成根本违约,乙方应按本合同总价款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有权解除合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乙方员工、雇佣人员、业务人员、代理人员及其他与乙方有关联关系的人员从事的上述行为视为乙方的行为。
15.故障、缺陷处理
15.1维修:________________乙方应对不符合合同约定或相关标准、存在质量问题或缺陷、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进行维修,以使其符合合同约定、相关标准并能正常使用,产品因本条约定原因维修支出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产品不合格、产品设计或制造缺陷等非甲方原因累计修理二次或累计维修时间超过10日仍未修复至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在合同约定期限或甲方指定期限更换产品。
15.2更换:________________乙方以符合合同约定及相关标准规定的产品替换不符合合同约定、相关标准规定的产品,产品更换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非甲方书面同意,产品更换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完成,至迟不得超过15天(含本数)完成。更换后的产品仍不能正常使用、不符合合同约定及相关标准、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或缺陷、不合格的,乙方应当在10日退货。
15.3退货:________________甲方将有缺陷、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不能正常使用、不符合合同及相关标准的产品及其附件、配件退还给乙方,产品退货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按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退货的,乙方应全部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合同价款并承担甲方支出的产品安装、拆卸、运输及甲方购买替代品的差价损失。
15.4由于产品的故障、缺陷、瑕疵、不合格及影响正常使用其他问题或乙方交付的产品不符合合同及其附件约定导致产品维修、更换、退货所支出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由甲方承担的可全部向乙方追偿。
16.违约责任
16.1乙方未交货、迟延交货、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产品安装、调试完成至正常使用的,应按合同总价款的0.5%/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交货、迟延交货、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产品安装、调试完成至正常使用超过15日的,构成根本违约,甲方有权通知乙方后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乙方应全部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合同价款并按合同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全部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16.2乙方交付产品的型号、规格、质量、标准等不符合合同约定或不能满足甲方正常使用要求的,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期限无偿退、换,因此造成迟延交货的,乙方应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乙方未在甲方指定期限无偿退、换货的,按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6.3因乙方未交货或、迟延交货或交付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向第三方购买同类产品的,乙方除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甲方向第三方购买同类产品的差价损失。
16.4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根据本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乙方应当支付给甲方的违约金、赔偿金及乙方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均可直接从应支付给乙方的合同价款、质量保证金及甲方占有的乙方财产中直接扣除,不论是否存在牵连关系。
17.合同解除
17.1除本合同已约定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通知乙方后解除合同:________________
17.1.1乙方交付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质量及技术要求
17.1.2在产品异议期,乙方未处理或未按时处理完成甲方提出的产品质量异议
17.1.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17.1.4保修期,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缺陷、瑕疵、故障或不能正常使用的其他问题,乙方拒不维修、未修复或迟延修复超过5日
17.1.5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瑕疵、缺陷、不合格或不能正常使用的其他问题,无法修复、累计修理二次未修复或累计修理时间超过10日仍无法修复而乙方拒不更换的。
17.2因第17条约定原因、乙方过错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应全部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合同价款并按合同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遭受的全部损失。
17.3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在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合同价款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后【10】日自行拆除并将产品运出甲方经营场所,否则,应按合同总价款0.5%/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同意并确认,乙方逾期拆除并运回产品超过【10】日或拒不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合同价款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甲方全部损失的,视为乙方放弃该产品所有权,甲方可通知乙方后以拍卖、变卖或折价赔偿等方式处理产品,产品拍卖、变卖后获得的价款或折价后由甲方扣除拍卖、变卖费用、甲方已支付的合同价款、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及其他损失后返还给乙方。乙方未全部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合同价款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甲方全部损失的,甲方可留置产品直至乙方全部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合同价款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18.培训:________________乙方应为甲方指定人员进行使用、维修、维护、保养产品的培训,直至甲方指定人员熟练使用、维修、维护、保养产品并使用产品实现其应有的功能和用途。
19.安全责任
19.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乙方负责其员工、承包人、雇佣人员的人身、财产的安全保障,乙方应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为其员工、承包人或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乙方应监督、管理其员工、承包人或雇佣人员遵守安全规定。乙方及其员工、承包人或雇佣人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责任、后果由乙方承担,由甲方承担的可向乙方追偿。
19.2产品使用中因产品质量问题、瑕疵、缺陷等非甲方过错造成甲方及其员工、第三人财产损失及人身伤亡的责任和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及其员工、第三人过错或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
20.不可抗力
20.1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双方协商后顺延履行时间或解除本合同,互不承担因不可抗力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20.2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24个小时通知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7天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后,双方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因迟延履行、违约或未履行而遭遇不可抗力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0.3因不可抗力影响无法履行合同累计超过30天或预计不可抗力影响延续超过30天(含本数)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合同终止产生的遗留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21.其它
21.1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延期交货、中止交货或变更交货时间,甲方要求乙方提前交货的应给乙方留足合理的交货时间,合同总价款并不因此作任何调整。
21.2若乙方交付的是成套产品的,以最后交付产品的交付时间为交货时间。
21.3产品的组成部分或零件、部件、配件等需第三方制造或外购的,应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对第三方制造或外购产品的质量等承担连带责任。
21.4乙方不得在产品及其附件、控制或操作系统、组成部分中设置、安装、植入、运行具有使用限制、修改、监控、信息收集或传递、远程控制等影响、妨碍产品正常使用功能及搜集信息的程序、代码、软件、密码、装置,设置、后门及影响产品正常使用的其他软件、硬件装置,产品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使用的乙方应自产品无法正常使用时起按10000元/小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导致产品无法正常使用的软件、硬件装置完全删除、拆除及产品恢复正常使用时止,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无法正常使用而停产给甲方造成的员工工资、迟延交货、承担违约责任的损失等直接和间接损失)。乙方在产品中设置、安装上述软件、硬件装置的视为产品不合格及乙方根本违约,除本条约定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外,甲方还有权单方通知乙方后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合同总价款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1.5在甲方生产经营场所乙方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如乙方及其雇佣人员、承包人员在甲方生产经营场所违反甲方规章、制度,乙方应按甲方规章、制度中关于甲方员工违规处罚的标准和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直接从甲方应付乙方的合同价款中扣除。
21.6本合同所有容均由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确定,甲、乙双方对合同签订后可能产生的责任、后果等均已充分了解,本合同的所有容均为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误解、欺诈、乘人之危、胁迫、显失公平等导致本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
21.7甲方未授权、委托、允许甲方的任何工作人员与乙方签订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或向乙方收取费用、向乙方借款及借物或从事任何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甲方工作人员从事的上述行为均系个人行为且与甲方无关,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1.8争议解决: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因签订、履行本合同及其附件产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1.9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甲、乙双方盖章时起生效。以复印件、扫描件、传真件方式签订的合同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甲、乙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合同及其附件容涂改、添加、修改无效,但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甲、乙双方盖章确认的除外。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
第4篇 工业纺织品买卖合同
2023工业纺织品买卖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供方:______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产品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总金额交(提)货时间及数量合计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五、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
六、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七、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八、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
十、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常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其它约定事项
供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报挂号: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需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报挂号: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
鉴(公)证机关(章)
第5篇 工厂纺织品买卖合同
2023工厂纺织品买卖订立合同双方:
购货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其产品名称、规格、质量(技术指标)、单价、总价等,如表所列:
材料名称及规格(毫米质量标准或计量单位单价(元)合计(元)花色 )及型号 技术指标
第二条 产品包装规格及费用_________
第三条 验收方法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货款及费用等付款及结算办法___________
第五条 交货规定
交货方式:______
交货地点:______
交货日期:______
运输费:_______
第六条 经济责任
乙方应负的经济责任
(1)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甲方同意利用者,按质论价。
不能利用的,乙方应负责保修、保退、保换。
由于上述原因致延误交货时间,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万分之___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产品数量交货时,少交的部分,甲方如果需要,应照数补交。
甲方如不需要,可以退货。
由于退货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如甲方需要而乙方不能交货,则乙方应付给甲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___%的罚金。
(3)产品包装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返修或重新包装的费用。
如甲方要求不返修或不重新包装,乙方应按不符合同规定包装价值__%的罚金付给甲方。
(4)产品交货时间不符合同规定时,每延期一天,乙方应偿付甲方以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万分之__的罚金。
(5)乙方未按照约定向甲方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应当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甲方应负的经济责任
(1)甲方如中途变更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或包装的规格,应偿付变更部分货款(或包装价值)总值_%的罚金。
(2)甲方如中途退货,应事先与乙方协商,乙方同意退货的,应由甲方偿付乙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__%的罚金。
乙方不同意退货的,甲方仍须按合同规定收货。
(3)甲方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乙方交付技术资料、原材料或包装物时,除乙方得将交货日期顺延外,每顺延一日,甲方应付给乙方顺延交货产品总值万分之__的罚金。
如甲方始终不能提出应提交的上述资料等,应视中途退货处理。
(4)属甲方自提的材料,如甲方未按规定日期提货,每延期一天,应偿付乙方以延期提货部分货款总额万分之___的罚金。
(5)甲方如未按规定日期向乙方付款,每延期一天,应按延期付款总额万分之__计算付给乙方,作为延期罚金。
(6)乙方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如甲方拒绝接货,甲方应承担因而造成的损失和运输费用及罚金。
第七条 产品价格如须调整,必须经双方协商。
如乙方因价格问题而影响交货,则每延期交货一天,乙方应按延期交货部分总值的万分之__作为罚金付给甲方。
第八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全部或部分注销合同,必须提出充分理由,经双方协商提出注销合同一方须向对方偿付注销合同部分总额__%的补偿金。
第九条 如因生产资料、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乙方须变更产品品种、花色、规格、质量、包装时,应提前__天与甲方协商。
第十条 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
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本合同,对方有权拒绝生产或收货,并要求单独变更、修改合同一方赔偿一切损失。
第十一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
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全部或者部分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双方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两者选一)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到乙方将全部订货送齐经甲方验收无误,并按本合同规定将货款结算以后作废。
第十四条 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得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附则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___份,由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__份。
订立合同人:
甲方:______(盖章)
乙方:____(盖章)
代理人:_____(盖章) 代理人:___(盖章)
负责人:_____(盖章) 负责人:___(盖章)
地址:________ 地址:______
电话:________ 电话:______
开户银行、帐号_____开户银行、帐号____
____年__月__日
第6篇 纺织品买卖通用版合同
范本 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小编收集了纺织品买卖合同范本,欢迎阅读! 供方: 需方: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合同法》
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 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 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 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 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 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____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____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 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39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____日内作出答复。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 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 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托收承付
2.款到发货
3.银行汇票
4.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 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 %(10%-30%之间确定)。
2.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4.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0%-30%之间确定)。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5.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需方承担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 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长________年。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理。 本总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 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一般以一货一单格式(见附件1、2),有特殊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供方盖章 需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地址: 地址: xx编码: xx编码: 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电话: 电话:
53位用户关注
77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