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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情形(3份范本)

更新时间:2024-11-12

买卖合同情形

第1篇 房屋买卖合同可以解除情形有哪些

一、房屋买卖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一)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

(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四)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债务;

(五)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六)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确认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吗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确认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的一种。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的解除主要有两种方式,即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及当事人行使约定或法定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实践中,后者是合同解除的常见方式。所谓合同解除权,是指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成就时,或出现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情形时,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三、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事由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款项,经催告后在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上述情况出现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2篇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情形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卖于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2 产权未登记过户,合同无效。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属无效。故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方已收取了房价款,并将房屋交付买方使用,当事人仍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 3 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 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也无效。 4 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已租出房屋时,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所谓“同等条件”,主要是指房价同等,还包括房价交付期限、方式同等等。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第3篇 买方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六种情形

买方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六种情形

1、卖方擅自抵押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擅自抵押)

2、一房两卖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

(2)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4、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5、房屋面积误差超过合理限度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但是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6、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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