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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施工合同(8份范本)

更新时间:2024-11-20

工程师施工合同

第1篇 2023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考点:施工质量控制工作程序

施工质量控制的工作程序:

①备、表、开、批准;开工准备——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审查开工条件——批准开工申请;

②部项、批、自检;分项分部工程施工——检验批完成自检;

③填表、查验、签;填报《报验申请表》——检查检验批质量——签署《报验申请表》;

④预、资、申请验;本单位工程的各分项分部工程完成——进行内部竣工预验——竣工文件资料准备——申请竣工验收;

⑤审、签、竣工验。审核竣工验收申请——签署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组织工程验收;

第2篇 2023造价工程师考点:fidic施工合同条件

fidic施工合同条件

1.1 概述

1.1.1 fidic是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它的会员在每个国家只有一个),总部设立在瑞士洛桑。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代表我国于1996年10月加入该组织。

fidic下属有四个地区成员协会:fidic亚洲及太平洋地区成员协会(aspac)、fidic欧洲共同体成员协会(cedic)、fidic非洲成员协会集团(cama)和fidic北欧成员协会集团(rinord)。

1.1.2 fidic合同条件由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两部分构成,且附有合同协议书、投标函和争端仲裁协议书。

fidic通用合同条件可以大致划分为涉及权利义务的条款、涉及费用管理的条款、涉及工程进度控制的条款、涉及质量控制的条款和涉及法规性的条款等五大部分,共20方面的问题,即:一般规定,业主,工程师,承包商,指定分包商,职员和劳工,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开工、误期和暂停竣工检验,业主的接收,缺陷责任,测量和估价,变更和调整,合同价格和支付,业主提出终止,承包商提出暂停和终止,风险和责任,保险,不可抗力,索赔、争端和仲裁。

1.1.3 应用fidic施工合同条件程序

(1)筹措足够的资金。

(2)选择工程师,签定监理委托合同。

(3)委托勘查设计、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勘查设计。

(4)竞争性招标,确定承包商。

(5)签订承包合同。

(6)承包商办理合同要求的履约担保、动员预付款、保险等事项。

(7)支付动员预付款。

(8)承包商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和现金流量表估算。

(9)工程师下令开工,业主移交工地占有权。

(10)承包商根据要求进行施工,工程师进行日常监理工作。

(11)根据承包商的申请,工程师进行竣工验收。业主归还部分保留金。

(12)提交竣工报表,工程师签发支付证书。

(13)在缺陷责任期,承包商应完成剩余工作并进行修补。

(14)缺陷责任期满,经工程师检验后,由工程师签发解除缺陷责任书,业主应归还履约保证金及剩余保留金。

(15)承包商提出最终报表,工程师签发最终支付证书,结清余款。

第3篇 2023年一级造价工程师《案例分析》考点:施工合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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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施工合同的类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特点及适用范围

施工合同按计价方式可分为三种:

①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承建双方在合同约定时,将工程项目的总造价进行约定的合同。总价合同又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仅适用于规模小、技术难度小、工期短(一般在一年之内)的工程项目,固定总价合同中承包商主要承担大部分风险。

②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承建双方在合同约定时,首先约定完成工程量清单工作内容的单价,或者在约定了固定单价的基础上,又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了可以调整部分工程量清单单价的相关条款,其次是双方暂定或者核定工程量,然后核算出合同总价。

③其他合同。如成本加酬金合同,这种合同价款应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第4篇 2023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高频考点:施工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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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高频考点:施工评标办法

一、评标方法概述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于没有特殊专业施工技术要求,采用通用技术即可保证质量完成的项目。

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大型复杂工程,有特殊专业施工技术和经验要求的评标。

评标程序的要点: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当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延长评标时时间。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

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一)应作废标处理的情况

初步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人不具备本次招标投标资格。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文件中的偏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二)初步评审的内容

初步评审分为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4个方面。招标人允许偏离的范围和项数应在投标人须知中明确,作为判定投标书是否有效的依据。

(三)详细评审

1.详评审查

审查是否有单价漏项、报价的算术计算错误、付款调价等要求。

2.量化比较

评标委员会按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由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针对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因此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置于初步评审阶段审查。

三、综合评估法

(一)初步评审

1.评审内容

①形式评审标准;②资格评审标准(适用于资格后审);③响应性评审标准;只要有一项不合格,作废标处理。审查内容和评审重点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相同。

2.初评中报价的计算错误的处理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由评标委员会进行修正,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注释对报价算术错误修正的原则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二)详细评审标准评审重点

1.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的确认方法(三种)

全部有效报价取平均值或平均值下浮某一预定的百分比。如有标底,再将平均值与标底作二次加权平均。全部有效报价中去掉和最低报价后,取平均值或平均值下浮某一预定的百分比。如有标底,再将平均值与标底作二次加权平均(去除了最低报价的影响)。

以标底为标准,将有效报价分为高低两类分别计算算术平均值,然后采用分别赋予权重的方法确定加权平均值(低报价的权重大于高报价的权重),最后与标底再做加权平均(此法使评标基准价向下浮动)。

2.分值构成

综合评估法采用打分的方式进行评估,总分100分。

四方面(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投标报价、其他评分因素等)的分值分配应预先确定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说明。

3.评标结果

四方面累计得分为最后评估分;得分的标书。

第5篇 2023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考点解析:施工阶段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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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第四节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

一、合同履行涉及的几个时间期限

1、合同工期:承包人在投标函内完成合同工程的时间期限,以及按照合同条款通过变更和索赔程序应给予顺延工期的时间之和。是判定承包人是否按期竣工的标准。

2、施工期:开工通知写明的开工日起算,至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止。是判定提前竣工还是延误竣工的依据。

3、缺陷责任期:自接收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开始起算,一般为一年。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有缺陷工程或部位,在修复检验合格日前已经经过的时间归于无效,重新计算缺陷责任期,但延长时间在内的缺陷责任期最长时间不得超过2年。

4、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起算。

二、施工进度管理

1、合同进度计划的动态管理:承包人可以主动提交修改合同进度的计划报告;监理人也可以向承包人发出修订合同进度的指示。

2、可以顺延合同工期的情况:

1)、发包人原因:

①、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②、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③、发包人延迟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

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⑤、提供图纸延误;

⑥、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2)、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应正确区分气候条件对施工进度影响的责任;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停工是否影响总工期。

3、承包人原因的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限额为合同价的3%;

4、暂停施工:

1)、承包人责任的暂停施工:

①、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②、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国产合同类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③、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2)、发包人责任的暂停施工:

①、发包人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②、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停工损失属于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

③、协调管理原因:如两家施工单位工序冲突,需要一家暂停;

④、行政部门的指令。

5、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双方通过协商达成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内容包括:

承包人修订进度计划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而采取的赶工措施;

发包人应提供的条件;

所需增加的合同价款;

提前竣工应给承包人的奖励(建议为发包人实际效益的20%)。

三、施工质量管理

1、质量责任:发包人或承包人的责任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各自承担造成的费用和工期延误;

2、承包人的管理

2-1:项目部人员管理

1)、质量检查制度: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和专职质检员;

2)、规范施工作业的操作程序:加强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3)、撤换不称职的人员。

2-2:质量检查

1)、材料和设备检验;

2)、施工部位的检查:承包人认真执行自检、互检和工序交叉检验制度,做好工程隐蔽前的资料检查;

2-3、现场工艺试验。

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试验

1)、与承包人的共同检验和试验:承包人递交共同检验报告,如果监理人无故不参加,承包人可单独检查和试验,将记录递交监理人签字后继续施工。监理人不得拒签。

2)、监理人指示的检验和试验:材料、设备和工程、隐蔽工程的重新检验和试验:不合格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合格由发包人承担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4、对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管理:发包人到货前7天通知承包人。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保管和施工现场内的二次搬运费用。

5、对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控制:承包人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

四、工程款的支付管理

1、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的区别:签约合同价是写在协议书和中标通知书内的固定价格,作为结算的依据;合同价格是承包人最终完成区别施工和保修义务后应得的全部合同价款,只有在最终结算时才可以确定合同价格。

2、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的款项:

1)、暂估价: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2)、暂列金额: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一笔款项,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

3)、费用和利润:导致承包人增加开支的事件如果属于发包人也无法合理预见或克服的情况,应补偿费用但不计利润;若属于发包人应予控制而未做好的情况如图纸资料错误导致的放线返工则应补偿费用和合理利润。

3、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承包人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4、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1)、进度付款的申请单:包括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变更金额;索赔金额;本次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本次扣减的质量保修金;

2)、支付证书: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如扣除质量不合格部分的工程款。

3)、进度款支付: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五、施工安全管理

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发包人对施工现场几个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工程或者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以及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赔偿。

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合同约定的安全专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已包括在相关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商定或确定的方式予以补偿。

承包人对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

3、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①、通知: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立即通知发包人;

②、及时采取减损措施:事故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并保护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

③、报告:及时如实的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

六、变更管理

1、变更范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2、监理人指示变更:

1)、直接指示的变更:属于必须实施的变更,如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提高质量标准、设计错误需要进行设计修改、协调施工中的交叉干扰等。无需征求承包人的意见,发包人同意后发出变更指示要求承包人完成。

2)、与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的变更:属于可能发生的变更。如增加承包范围外的新增工作或改变合同文件中的要求等。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承包人如果同意实施,提交书面变更建议书(实施计划、措施、竣工时间、费用);如果不同意,说明理由→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申请变更:

1)、建议变更: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提出可能降低合同价格、缩短工期或提高工程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

2)、要求变更:监理人提供的图纸或文件提高了工程质量标准、增加工作内容、工程位置变化或尺寸发生变化等主动提出变更建议。监理人与发包人沟通,14天内回复。

4、变更估价: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14天内报报价书;监理人收到报价书后14天内商定或确定价格。

5、不利物质条件的影响:属于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不包括气候条件。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变更对待;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发包人承担。

七、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事件:地震、海啸、瘟疫、水灾、*、*、战争。

2、不可抗力发生后的管理:

1)、通知及采取措施:发包人和承包人都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部分承担责任;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和有关资料。

2)、不可抗力的损失承担原则:

①、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②、承包人的设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③、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相关费用;

④、停工损失有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⑤、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迟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发包人承担。

3、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责任方承担。

八、索赔管理

1、承包人的索赔:

1)、承包人在引起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逾期作废;

2)、承包人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索赔通知书;

3)、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42天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承包人接受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在做出处理结果答复28天内完成赔付;不接受按争议解决。

4)、竣工阶段发包人接受了承包人递交并经监理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承包人不能再对施工阶段、竣工阶段的事项提出索赔要求;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发生的索赔。合同终止后承包人失去索赔权利。

2、发包人的索赔:包括承包人应承担的赔偿扣款和缺陷责任期的延长;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没有天数的限制)

九、违约责任

1、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合同义务时,发包人可以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

2)、对于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情况,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内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设备的订货合同或任何服务协议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违约情况: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持续时间超过56天以上;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2)、发包人违约的处理

①、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除了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无力履行的情况外,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通知后28天内仍不履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暂停施工28天内仍不纠正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②、违约解除合同:属于发包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合同的情况。

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28天内应支付的费用:

①、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②、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

③、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发包人尚未支付的金额;

④、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赔偿;

⑤、由于接触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第6篇 2023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高频考点解析:施工招标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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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高频考点解析:施工招标概述

(一)施工招标的范围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法规、规章文件,明确了依法必须招标和可以不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内容、范围和规模标准。

1.必须招标的范围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国家融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各类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单项合同估算价虽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应采用招标方式订立合同。

2.可以不进行招标的范围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招标方式

按照竞争的开放程度,招标可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为了保障建筑市场的公开公平竞争,通常应采用公开招标。对于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或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公开招标

招标人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凡具备相应资质符合招标条件的法人或组织,不受地域和行业限制均可申请投标。公开招标的优点是,招标人可以在较广的范围内选择中标人,投标竞争激烈,有利于将工程项目的建设交予可靠的中标人实施并取得有竞争性的报价。但其缺点是,由于申请投标人较多,一般要设置资格预审程序,而且评标的工作量也较大,所需招标时间长,费用高。

2.邀请招标

招标人向预先选择的若干具备相应资质、符合招标条件的法人或组织发出邀请函,将招标工程的概况、工作范围和实施条件等做出简要说明,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邀请对象的数目以5~7家为宜,但不应少于3家。被邀请人同意参加投标后,从招标人处获取招标文件,按规定要求进行投标报价。邀请招标的优点是,不需要发布招标公告和设置资格预审程序,节约费用和节省时间;由于对投标人以往的业绩和履约能力比较了解,减少了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方违约的风险。为了体现公平竞争和便于招标人选择综合能力的投标人中标,仍要求在投标书内报送表明投标人资质能力的有关证明材料,作为评标时的评审内容之一(通常称为资格后审)。邀请招标的缺点是,由于邀请的范围较小选择面窄,可能排斥了某些在技术或报价上有竞争实力的潜在投标人,因此投标竞争的激烈程度相对较差。

第7篇 2023年一级造价工程师《案例分析》必备考点:施工合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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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一级造价工程师《案例分析》必备考点:施工合同的类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特点及适用范围

施工合同按计价方式可分为三种:

①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承建双方在合同约定时,将工程项目的总造价进行约定的合同。总价合同又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仅适用于规模小、技术难度小、工期短(一般在一年之内)的工程项目,固定总价合同中承包商主要承担大部分风险。

②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承建双方在合同约定时,首先约定完成工程量清单工作内容的单价,或者在约定了固定单价的基础上,又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了可以调整部分工程量清单单价的相关条款,其次是双方暂定或者核定工程量,然后核算出合同总价。

③其他合同。如成本加酬金合同,这种合同价款应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第8篇 2023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考点:施工承包单位资质分类

施工承包单位资质的分类:

施工企业按照其承包工程能力,划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1、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的资质按专业类别共分为12个资质类别,每一个资质类别又分成特级、一、二、三级。

2、专业承包企业——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按专业类别共分为60个资质类别,每一个资质类别又分为一、二、三级。

3、劳务分包企业——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劳务承包企业有十三个资质类别,如木工作业、砌筑作业、钢筋作业、架线作业等。有的资质类别分成若干级,有的则不分级,如木工、砌筑、钢筋作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油漆、架线等作业劳务分包企业则不分级。

[例题]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 a、c )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a. 非主体工程;

b. 主体工程;

c. 劳务作业;

d. 全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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