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游船租赁相关合同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同意就“_____________”游船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___”游船出租给乙方使用。该船基本情况完好,乙方已对甲方所租的游船做了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船。
二、甲乙双方议定“___”游船租金每年人民币________元整。租赁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付款方式:合同签订,每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乙方一次性付清甲方当年租金。
四、“________”游船租赁期间内,甲方保证:乙方有权使用“_____________”游船,合法经营。
五、“________”游船租赁期内,乙方保证并承担以下责任:1、乙方在租赁期内必须遵守水上交通法规,合法经营。2、如需对游船进行改造或增扩设备,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费用由乙方自理。3、承租期间该游船设备损坏的,乙方负责赔偿或给予修复。4、乙方应保证“________”游船按时参加国家海事部门及相关部门组织的船检并承担船检费及购买规定的保险。5、承租期间,游船如发生安全、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等事故,乙方负法律责任及民事赔偿。6、乙方应在承租期满时在适航状态下把游船及其附属物完好的交还给甲方。如需继续承租该游船,应提前与甲方协商,双方另签合同。
六、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或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的,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乙方逾期交付租金,每逾期一日,由甲方按当期应收租金的千分之十向乙方加收违约金,超过30日后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七、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月_____日
第2篇 2023房地产经纪人《相关知识》辅导:租赁合同概念和特征
学员问题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有哪些?
解答(1)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提供租赁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
(2)租赁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不动产和动产。
(3)租赁合同约定的是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或收益权,而不是所有权。
(4)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须返还租赁物,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买卖合同的根本特征。
(5)租赁合同的另一特征是双务、有偿合同。
(6)在租赁合同中,交付租金和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之间存在着对价关系,交付租金是获取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对价,而获取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财产的目的。
(7)此外,租赁合同还是诺成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当事人只要依法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
第3篇 2023房地产经纪人《相关知识》辅导:租赁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学员问题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解答(1)出租人的义务主要有:
①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
②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③对出租物的瑕疵担保,当租赁物有瑕疵或存在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不能依约使用收益时,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承租人因此所受损失,出租人应负赔偿责任,但承租人订约时明知有瑕疵的除外。
(2)承租人的义务主要有:
①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②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③妥善保管租赁物;
④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
⑤当租赁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或者其他依诚实信用原则应通知的事由时,负有通知义务;
⑥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第4篇 房屋租赁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第5篇 2023房地产经纪人《相关知识》辅导:租赁合同种类
学员问题租赁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解答(1)根据租赁物的不同,租赁可分为不动产租赁和动产租赁。不动产租赁包括房屋租赁和土地使用权租赁等。
(2)根据法律对租赁是否有特殊的规定,租赁可分为一般租赁和特殊租赁。特殊租赁是相对于一般租赁而言的,是指法律有特别要求的租赁。例如,房地产管理法律对房地产的租赁、海商法对船舶的租赁以及航空法对航空器的租赁等都有特殊的规定。
(3)根据租赁合同是否确定期限,租赁可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间,没有约定租赁期间的则为不定期租赁。
对于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依自己的意愿随时解除合同,但在解除合同之前,应预先通知对方。但是,无论是否约定租赁期间,租赁期间都受法定期间(20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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