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基层单位电气防火防爆管理细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基层单位电气防火防爆管理的有关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基层单位各单位的电气防火防爆管理。
2引用标准
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3管理职责
3.1各单位的动力主管部门负责防爆电气设备的管理工作。
3.2电气专业部门在安装、检修防爆电气设备和电气设施时,必须遵守防火防爆有关规定。
3.3规划开发部在委托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设计中,必须明确对象的防爆等级、分区,并执行电气防爆有关规定。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分类
4.1.1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4.1.1.1在大气条件下,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气体)或薄雾等易燃物质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4.1.1.2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4.1.1.3在物料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其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4.1.2爆炸性粉尘混合物
4.1.2.1爆炸性粉尘:这种粉尘即使在空气中氧气很少的环境中也能着火,呈现悬浮状态时能产生剧烈的爆炸,如镁、铝、铝青铜等粉尘。
4.1.2.2可燃性导电粉尘:与空气中的氧起发热反应而燃烧的导电性粉尘,如石墨、碳、煤、铁、锌、钛粉尘。
4.1.2.3可燃性非导电粉尘:与空气中的氧起发热反应而燃烧的非导电粉尘,如聚乙烯、苯酚树脂、木质、硫磺等粉尘。
4.1.2.4可燃纤维:与空气中的氧起发热反应而燃烧的纤维,如棉花纤维、麻纤维、丝纤维、木纤维、人造纤维等。
4.1.3火灾危险物质
4.1.3.1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有可能泄漏但不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可燃液体。
4.1.3.2不可能形成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悬浮状、堆积状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以及其它固体可燃物质。
4.1.4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划分
4.1.4.1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分区;
a)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b)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c)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4.1.4.2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分区
a)1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粉尘的环境;
b)11区:有时会将积留下的粉尘扬起而偶然出现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环境。
4.1.4.3火灾危险环境的分区
a)21区:具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上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b)22区:具有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和可燃纤维,虽不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但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c)23区:具有固体状可燃物,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4.1.4.4爆炸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
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第二章第三节、第三章第三节的规定执行。
4.2管理内容与要求
4.2.1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
4.2.1.1一般规定
4.2.1.1.1在爆炸危险环境使用的电气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必须具备不引燃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的性能;
4.2.1.1.2根据爆炸危险环境的等级、电气设备的种类和使用的条件,选择相应的电气设备;
4.2.1.1.3在防爆区域内,不准在带电状态下分解防爆电气设备进行检修、检查;
4.2.1.1.4所选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爆炸危险环境内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当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爆炸性混合物时,应按爆炸危险程度较高的级别和组别选用。
4.2.1.2防爆电气类型
a)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设备;
b)爆炸性粉尘环境电气设备;
c)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设备。
4.2.1.3气体防爆环境电气标志
a)本质安全型 ia、ib;
b)隔爆型 d;
c)增安型 e;
d)正压型 p;
e)充油型 o;
f)充砂型 q;
g)无火花型 n;
h)防爆特殊型 s。
4.2.1.4粉尘防爆环境电气标志
a)防尘结构 dp;
b)尘密结构 dt。
4.2.1.5火灾环境电气标志
a)ip2_型;
b)ip5_型。
4.2.1.6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方法
4.2.1.6.1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气设备
4.2.1.6.2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气设备
a)可燃性非导电粉尘和可燃纤维的11区环境采用防尘结构(标志为dp)的粉尘防爆电器;
b)爆炸性粉尘环境10区和11区均采用尘密结构(标志为dt)的粉尘防爆电气设备。
4.2.1.6.3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设备
4.3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线路
4.3.1一般规定
4.3.1.1电气线路应敷设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区域,距离释放源较远的位置;应避开易受机械损伤、振动、腐蚀、粉尘积集以及有危险温度的场所;如不能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4.3.1.2电缆线路除按爆炸危险环境的危险程度和防爆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电流选用电缆外,还应根据使用环境的情况,选用具有相应的耐热性能、绝缘性能和耐腐蚀性能的电缆。
4.3.1.3电缆和绝缘导线的芯截面积须较非防爆危险环境所用的留有适当的余量。
4.3.1.4有剧烈振动的地方所用电气设备的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软导线或多股电缆。
4.3.1.5危险环境电气线路的连接,必须采用防爆结线盒(分线盒)内连线和分路。
4.3.1.6钢管配线,在电机的接线口、钢管与电气设备直接连接有困难处、通过建筑物的伸缩缝和沉降缝处,应装设挠性连接管。
4.3.1.7电气线路应根据需要设相应的保护装置。
4.3.2配线要求
4.3.2.1危险场所必须采用钢管配线或选用阻燃电缆、金属铠装电缆;达不到耐火等级者,应按规定涂刷专用防火涂料。
4.3.2.2移动式电气设备必须采用软电缆。
4.3.2.3钢管之间、钢管与附件、钢管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应采用丝扣连接。
4.3.2.4电缆线路在防火分区交界处的电缆沟、穿过墙和楼板的孔洞必须采用沙封、填阻火堵料等密封措施。在可能有易燃、可燃液体渗透处,或可能有可燃液体、蒸气渗透处必须采用防火堵料密封。
4.3.2.5导电部分的连接应采用螺丝固定、压接、钎焊。
4.4接地
4.4.1接地保护
4.4.1.1按有关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规定不需要接地的下列部分,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内仍应进行接地。
a)在不良导电地面处,交流额定电压为380v及以下和直流额定电压为440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
b)在干燥环境,交流额定电压为127v及以下,直流电压为110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
c)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结构上的电气设备。
4.4.1.2在爆炸危险环境内,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内的所有电气设备以及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内除照明灯具以外的其它电气设备,应采用专门的接地线。该接地线若与相线敷设在同一保护管内时,应具有与相线相等的绝缘。此时爆炸性气体环境的金属管线、电缆的金属包皮等,只能作为辅助接地线。
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内的照明灯具,可利用有可靠电气连接的金属管线系统作为接地线,但不得利用输送易燃物质的管道。
4.4.1.3接地干线应在爆炸危险区域不同方向有不少于两处与接地体连接。
4.4.1.4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与防止直接雷击的独立避雷针的接地装置应分开设置,与装设在建筑物上防止直接雷击的避雷针装置可合并设置;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可合并设置,接地电阻应取其中最低值。
4.4.1.5引入爆炸危险环境的架空管线,在入户处外必须接地。
4.4.2接地电阻
a)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其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
b)中性点接地系统,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
c)防雷保护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
d)防静电保护接地,其接地电阻一般不大于100欧。
4.5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
4.5.1防爆电气设备应由专业检修单位检修。
4.5.2防爆电气设备在大中修后,应同检修人员填写检修记录,并须专业质量检查人员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5.3防爆电气设备的小修、中修、大修,各单位可根据自己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检修周期、检修项目和检修标准。
4.6电气设备防爆性能的降级和失效
4.6.1防爆电气设备因外力损伤、腐蚀、机械磨损、自然老化等原因导致防爆性能下降或失效时,应予以检修。经检修不能恢复原有等级防爆性能的,可根据设备的实际性能,按下列原则处理:
a)降低防爆等级使用;
b)降为非防爆电器使用。
4.6.2批准为防爆电气设备降级使用,须除去防爆等级标志,更换上相应的防爆等级标志,并从使用部位上拆除。
4.6.3批准降为非防爆的电气设备,应除去防爆标志。
4.6.4失效和降级的防爆电气设备,应将批准失效和降级使用的文件、防爆性能的试验记录等资料一并存入设备档案,并随设备转移。
4.7火灾危险的电气设备
4.7.1火灾危险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在布置上应使其免受机械损伤,并应符合防腐、防日晒、防雨雪、防风砂等环境条件的要求。
4.7.2在火灾危险环境内,正常运行时有火花的和外壳表面温度较高的电气设备,应远离可燃物。
4.7.3在火灾危险环境内,严禁使用电热器。
4.7.4电压在10kv及以下的变电所、配电室,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上面或下面。若与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毗连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电压在1-10kv的变配电所可通过走廊或套间与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相通,走廊与套间的门应为带闭门器的防火门;
b)变配电所与火灾危险环境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电缆槽板及管道穿过防火墙处,应采用非燃材料严密封堵;
c)变压器室的门、窗应朝向非火灾危险环境。
4.7.5易沉积可燃粉尘的地方不应露天设置变压器或配电装置,但密闭变压器及配电装置除外。
4.7.6露天安装的变压器距火灾危险环境建筑物在10米以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火灾危险环境面向变压器一侧的墙应为防火墙;
b)变压器与火灾危险环境之间的墙,不应有门、窗或孔洞。
4.7.7变压器下面应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多油开关室应设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4.7.8单台容量40mw及以上的油浸变压器,应设固定灭火装置。
第2篇 移动式与手持式电气用具安全管理细则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为确保生产和人身安全,对在用移动式、手持式电气用具(以下简称器具)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1.2本制度适用于大连东方昆仑不锈钢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辖区域器具的采购、保管、检查、使用、维修和报废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1.3在生产中使用,又无固定使用场所的,使用软电线(软电缆)及利用插头接通电源的各种移动式、手持式电气用具均遵守本制度。
1.4器具按触电保护方式分为三类
1.4.1ⅰ类器具(普通绝缘器具)为额定电压42伏以上;
1.4.2ⅱ类器具(双重绝缘器具)为额定电压42伏以上;
1.4.3ⅲ类器具(安全额定电压器具)为额定电压42伏以下。
2、职责和流程
2.1使用部门应尽可能选用ⅱ类器具和ⅲ类器具。
2.2采购人员应按使用部门要求的器具类别进行采购,新购器具应具有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2.3器具应存放在空气干燥、无有害气体和腐蚀性物品的场所进行保管。
2.4器具使用部门应指定电气专业人员管理,设立器具管理技术档案(按在用器具种类制定),档案内容应记载器具名称、采购时间、采购部门(人)、保管人、使用部门(人)、检修时间、检修单位、检修内容、日常点检情况等,以便及时发现隐患。
2.5经检验合格的器具应粘贴“安全使用证”(由使用部门统一印制),其内容应有本次检验日期、下次检验日期、检验部门(人)。
2.6当器具保管人出借器具前,应确认“安全使用证”完好,并在有效使用期内,否则不得将器具出借。
2.7ⅰ类器具(普通绝缘工具)应配置漏电保护装置。
2.8检查
2.8.1新购器具投入使用前,生产部应按该产品的出厂要求进行验收。
2.8.2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应每月对器具检查,发现问题或隐患及时整改。
2.8.3严禁使用报废器具。
2.8.4器具检查主要内容
2.8.4.1安全使用证应粘贴完好;
2.8.4.2外壳、手柄不应裂缝和破损;
2.8.4.3ⅰ类器具接地可靠,外壳不应带电;
2.8.4.4软电源线及插头(座)应符合国家规定,并完好无损;带电零部件不应外露;
2.8.4.5开关应正常、灵活、无缺陷;
2.8.4.6漏电保护器灵敏可靠,动作电流符合要求;
2.8.4.7机械防护装置(罩、盖等)是应完好,砂轮无破损声;
2.8.4.8电源开关箱、接线板上的熔丝应符合要求,电焊机焊钳绝缘良好;
2.8.4.9空载运行时,检查器具传动部分转动应灵活,火花不应超过规定。
2.8.5生产部应对器具至少1次/1季度全面检查,霉雨季节必须加强检查,维修、拆装后应详细检查,检查项目2.8.4.1-2.8.4.9,还应增加:
2.8.5.1测量绝缘电阻值(略);
2.8.5.2耐压试验维持时间为1分钟;
2.8.5.3器具接地系统的接触电阻值不能超过0.1ω;
2.8.5.4测定漏电保护装置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
2.8.6每次定期检查后,安全管理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
2.8.7检查人员定期检查后,应在器具上换贴新的安全使用证。
2.9使用
2.9.1使用场所的保护接地电阻值必须小于4ω。
2.9.2ⅰ类器具除接地或接零保护外,使用时应采用其它安全保护措施(漏电保护器、隔离变压器等),否则使用者应戴绝缘手套。
2.9.3器具的电源插头(座)应符合gb1002~80(单相)和gb1003~80(三相)的要求。行灯变压器、隔离变压器的初次级插头(座)应有明显区别。
2.9.4器具软电缆(线)上的插头不得随意拆除或调换。
2.9.5三眼或四眼插座的接地端子,应单独用1根导线接至接地线(采用保护接地的用户),或单独用1根导线接至中性线(采用保护接零的用户),不得在插座内用导线直接将接地端子与中性线端子连接。
2.9.6器具的软电缆(线)中间严禁有接头。
2.9.7在露天、雨雪场所、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等狭窄场所,应使用ⅲ类器具,如无ⅲ类器而使用ⅰ类、ⅱ类器具时,应装置额定动作电流小于15毫安的漏电保护器,或使用隔离变压器;并将隔离变压器和电源连接器等控制器具放在容器外面,同时应有监护人。
2.9.8器具在特殊场合(如湿热环境、爆炸性或腐蚀性气体的场所)使用时,应符合相应的防水、防爆、防腐蚀等安全技术要求。
2.9.9器具在使用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停止使用
2.9.9.1器具外壳有麻电感;
2.9.9.2传动部件被卡住,转速急速下降或突然停转;
2.9.9.3发现异常声响、异味或升温过高烫手;
2.9.9.4电刷下产生环火花超过二级;
2.9.9.5发现剧烈振动,机壳温度升高,转速下降。
2.9.10 在临时停电或工间休息前应拔出电源插头、切断电源。
2.9.11在移动器具时,不准事先拉电源线,以免造成电线护套擦破、扎坏或拉脱电源插头等情况。
2.9.12 严禁擅自拆除或更改器具机械防护装置。
2.9.13调换砂轮片时,其额定线速度不得低于器具制造厂的规定,不允许有破壳声。压紧法蓝大小应符合规定,固定螺母应旋紧。使用时,操作者应避开旋转平面。
2.10 维修和报废
2.10.1检修人员接到器具修理单后,应按该器具安全管理者的要求进行修理。
2.10.2 ⅰ类器具的电源线必须采用三芯(单线)、四芯(三相)多股铜芯,且由橡皮或塑料作护套的软电缆(线),其中绿黄相同的双色芯线作为接地或接零线(原规定的黑色芯线在过渡期仍可作接地或接零线)。
2.10.3器具检修后应经过绝缘、耐压、运转等性能试验,并将试验结果记录在修理单上签字确认。
2.10.4委托专业单位检修器具的,应附有修理合格证。
2.10.5无法修复的器具,由保管人员填写报废申请单,经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请公司领导批准报废销帐。
第3篇 防爆电气设备运行与维护管理细则
一、防爆电器设备应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人员 操作、使用、维护和保养。
二、防爆电器设备应按制造厂规定的使用技术条件运行。
三、设备上的保护、闭锁、监视、指示装置等不得任意拆除,应保持其完整、灵敏、可靠性。
四、浸出车间维护检查设备时,必须停电进行故障未查清前禁止送电,严禁带电对接电线 使用能产生冲击火花的工、器具。
五、日常维护检查。设备的运行维护人员,必须按各类防爆电器设备的技术要求,做好日常检查工作,主要设备要填写岗位运行记录和检查记录。
日常维护检查主要项目:
1.防爆电器设备应保持其外壳及环境的清洁。
2.设备运行时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检查外壳表面温度,不得超过产品规定的最高温度和温升的规定;
3.设备运行时不应受外力损伤,应无倾斜和部件摩擦现象,声音正常,振动值不得超过规定。
4.运行中应经常检查电机轴承表面温度,保持规定的油量,温度不得超过规定;
5.检查外壳各部位固定螺丝不得松动。
6.检查设备的外壳应无裂纹和有损防爆性能的机械变形现象。电缆进线装置应封闭可靠,不使用的线孔应用厚度不小于2mm的钢板密封。
7.检查防爆照明灯具是否按规定保持其防爆结构及保护罩完整性,检查灯具表面温度不得超过产品规定值。
8.各类防爆电机不允许频繁启动。
9、电器设备运行时发生下列情况,操作人员可采取紧急措施停机,并通知专业维修人员进行检查和处理。
(1)负载电流突然超过规定值或确认断相运行状态时。
(2)电机或开关突然出现高温或冒烟时。
(3)电机或其他设备因部件松动发生摩擦产生响声或冒火星。
(4)机械负载出严重故障或危及电器安全。
10.设备运行操作人员对日常运行维护和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异常现象应及时通知电器维修人员处理,并将发生的问题和事故做详细记录。
六、专业维护检查。检查维护项目除日常运行维护检查项目外,还应包括下列主要项目:
1.更换高瓦灯泡、熔断器、开关都必须符合设计规定的规格型号,不得随便变更。
2.清理控制设备内外灰尘,进行除锈防腐。
3.检查设备和电器线路的完好状况。
4.检查接地线的可靠性及电缆、接线盒等完好状况。
5. 停电检查电器内部动作机件是否有超过规定的磨损情况以及接点端子是否牢固可靠。
6.检查各种类型防爆电器设备的防爆结构参数。
7.检查控制仪表、检测仪表、电讯等设备,保护装置是否符合防爆安全要求和是否齐全完好,灵敏可靠,有无其它缺陷。
8.在爆炸危险场所中禁止带电检修电器设备和线路,禁止约时停、送电,并应在断电处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告牌。
9.浸出车间更换灯泡必须在白天进行,并确定车间内没有溶剂气体泄漏在浸出班长的监督下方可打开防爆护罩。
10、在浸出车间进行电器维修需经浸出班长同意后方可进行,必须由两人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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