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h学生公寓物业管理奖惩细则
为加强学生公寓公共区域卫生、设施等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公寓综合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细则。
一、检查范围:
(1)公寓楼单体除学生宿舍内部的所有内容。
(2)公寓楼周围所划定的责任区域。
(3)公寓楼的人员管理。
二、管理措施:
(1)楼长对本楼公共区域负全部责任。
(2)公共区域由中心主任、中心办公室、公寓检查组负责检查。
(3)检查不合格部分,从本楼临时工工资及本楼职工津贴中直接扣除。
三、检查内容及扣款数额
1、纪律:
(1)值班人员应24小时在岗,发现脱岗一次扣20元,本班未有值班人员按时到岗,扣100元。发现三次,临时员工予以辞退;
(2)保洁人员迟到、早退一次扣10元,无故脱岗扣50元;
(3)领取工装、工号后,在岗期间不穿工装、不佩带工号发现一次扣10元;
(4)在岗期间,捡拾垃圾发现一次扣50元,发现两次予以辞退。
2、卫生:
(1)上午9:30分,下午2:30分前,不能按时保质完成保洁区域卫生的,发现一次扣20元;
(1)楼道、楼梯下有车辆、杂物等摆放的,发现一次扣20元,特别严重的扣50-100元;
(2)有垃圾一处(不分大小)扣10元,有烟头、有痰迹,一处扣5元;
(3)公共洗刷间有积水或地面较滑,扣20元;
(4)公共厕所有异味,扣10元,有大便积存,一处扣20元;
(5)卫生工具摆放不整齐,一次扣20元;
(6)墙上有脚印、手印、球印等,每处扣5元;
(7)玻璃有擦涮痕迹各污染,每块扣10元;
(8)长明灯,一个扣10元;
(9)楼梯扶手不擦,一次扣10-50元;
(10)垃圾车两面有污染,一车扣20元。
3、设施:
(1)楼道照明灯、防火门发现已损坏但未报修,若楼长已报修而维修人员未及时修理(以维修报修记录为准),发现一处,扣10-50元;
(2)楼道内公共设施表面有灰尘,每发现一处扣5元;
(3)消防设施及玻璃损坏一块,扣10元;
(4)公共场所玻璃损坏一块每平方扣10元;
(5)公共楼道墙面破损一处未及时报修,发现一处扣10元;
(6)宣传栏摆放不整齐,有乱张贴现象一次扣10元;
(7)垃圾车摆放不整齐,一车扣10元;
(8)垃圾车带伤工作,一车扣10元;
(9)值班室物品摆放不整齐,发现一次扣20元;
(10)公共洗刷间有长流水,一个水龙头扣10元。
4、安全:
(1)公寓楼违规放入异性一人,扣20元;
(2)发现推销人员一人,扣20元;
(3)出现被盗事件,一次扣50元;
(4)出现打架事件,一次扣100元;
(5)丢失应急灯一个,扣180元;
(6)找不到钥匙,打不开公共大门、厕所门,一次扣50-100元
5、其他未尽事宜,经公寓中心办公室协商后予以处理。
第2篇 物业管理奖惩细则模板
物业管理奖惩细则【1】
一、总 则
奖励先进,严明纪律,惩罚违章违纪是激发员工努力工作,忠于职守,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的重要措施。为保护员工的正当权益,促使每位员工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使干得好的员工精神上和物质上都得到鼓励。
二、奖励办法
奖励一般分部门奖励和单位奖励。
(一)部门奖励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部门经理从掌握的奖金中实施奖励。
1微笑服务,体现程序、效率、温暖、主动,服务效果好;
21个月之内多次受到客人和上级表扬;
3工作勤奋认真、自觉奉献,绩效显著; 考试就到考试吧
4对提高管理水平有明显贡献;
5合理化建议被采纳,收效明显;
6增收节支,控制成本成效显著; 考试吧-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
7积极扩大营销,开拓市场,获明显经济效益;
8积极宣传企业形象、特色,扩大社会影响,获得明显社会效益;
9维护规章制度,敢于和不良倾向作斗争,技术和业务考核及在行业竞赛中获得优秀成绩;
10品德高尚,拾金不昧;
11伸张正义,见义勇为;
12发现事故苗头及隐患,采取积极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13工作创新,使质量和水平有明显提高;
14有其他明显成绩者。
(二)公司奖励
1成绩突出者,由部门上报总经理给予通报嘉奖。
2授予“优秀员工”称号。
对于表现突出的员工授予“优秀员工”称号,每月评选一次,由各部门提出候选人,经质检督导办公室进行横向比较,领导批准。授予荣誉称号,同时发给一次性奖金,并记入本人档案。
优秀员工评选标准:
1热爱本职工作,敬业精神好,集体观念强,工作满1年以上。
2有高度责任心,工作热情主动,任务完成出色,成绩显著。
3服务态度好,工作效率高。
4遵守规章制度,无违章违纪现象。
成绩特别突出者,总经理可给予晋职晋级奖励和一次性奖金鼓励。
三、处罚办法
对违章违纪行为的处罚分为轻度过失、警告、记小过、记大过、撤职和降级、辞退和除名。
(一)轻度过失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质检办及部门经理有权给予扣除10%~50%浮动工资的处罚:
1迟到或早退超过5min,每月达2次;
2上班时间看书、阅报、吃食物、喝饮料、打瞌睡;
3随地吐痰,乱丢纸屑、杂物;
4不按规定时间到员工餐厅就餐,不遵守员工餐厅就餐规定;
5私自搭乘非员工使用的电梯;
6不走员工通道,穿行大堂,着便装进入工作岗位;
7在考勤卡上乱涂乱画,无故缺打考勤卡1月2次以内;
8进出员工通道口拒绝警员查验拎包;
9不按规定时间洗澡,违反倒班宿舍各项规章制度;
10在规定的禁烟区吸烟;
11当班时间听录音机、看电视;
12上班时间打私人电话或用电话聊天;
13上班时间私自外出购物、吃早点、着工装下班;
14工作时间擅离岗位,串岗或扎堆聊天;
15下班后无故在厦内逗留;
16不经请示擅自带厦外人员进入大厦;
17更衣柜内存放不应存放的物品;
18对上级分派的工作迟缓、拖延;
19被客人投诉一次情节较轻者;
20工作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造成工作差错;
21在工作场所剔牙、挖耳、抓痒、抠鼻孔、照镜子、化妆、打响指、吹口哨、手插口袋、双手叉腰等有失职业风度的举动;
22在办公室和公众场所仪容不整,不按规定着装,长发过肩,不佩戴工牌等;
23服务不主动、不热情,不用敬语和礼貌用语,不积极解决客人提出的力所能及的要求和问题,引起客人不愉快。
24员工有违章违纪行为,在场的管理人员不纠正、不制止,不履行管理责任,情节较轻者;
25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和部门规定,情节不足警告者。
(二)警告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质检办及部门经理有权提出并经公司批准给予警告处分并扣罚当月全部浮动工资:
11个月之内有2次轻度过失者;
2没有完成领导交给的工作任务,或有意怠工;
3服务效果差,被客人投诉2次;
4言语粗俗,对客人不礼貌,与客人争辩,不经同意擅自闯入客人或上级办公室;
5当班时间睡觉;
6代人打卡或托人打卡、弄虚作假,虚报考勤。1月内无故缺打考勤卡2次以上,迟到或早退2次以上;
7工作中搬弄是非,诽谤他人,散布不利于团结的言论;工作上缺乏协调合作精神,致使工作受到影响;
8违反部门制定的安全守则、工作程序、操作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
9旷工1天以内;
10警员不履行督查责任,发现问题不制止、不汇报;
11对下属不管理,发现违纪不制止、不批评、不按规章处罚;
12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经济损失500元以下(除按原价赔偿外);
13员工更衣柜内被查获财物,情节较轻者;
14私自使用客用品和客用设施;
15所犯错误比轻微过失稍重者;
16所犯错误不足记小过者。 考试吧-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
(三)记小过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领导有权给予记小过处分,并连续扣除3个月全部浮动工资:
1两个月之内受到2次警告处分;
2一个月之内连续2次受到客人投诉;
3上班时饮酒或带有醉态;
4私自接受客人小费或物品;
5工作时间高声喧哗或干扰客人休息;
6由于个人工作失误及责任而影响宾客工作;
7违反各部、室所制定的工作程序和规章制度以致造成隐患;
8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500元以上至2000元以下(除按原价赔偿外);
9用不适当手段干扰他人工作;
10未经批准私自使用单位的设备,如:车辆、餐厅、餐具、洗衣房设备等;
11明知财物受损失或丢失,而不管不问不汇报;
12提供不真实的报告、材料;
13泄露机密;遗失大厦钥匙、单据等重要物品;
14旷工1天以上,2天以下;
15所犯错误不足记大过者。
(四)记大过
违反下列规定者,部门经理有权提请人事部及质检办并报主管领导批准,给予记大过处分,连续扣除6个月全部浮动工资:
1半年内受到2次记小过处分;
22个月之内3次受宾客投诉;
3工作时擅离岗位或玩忽职守,造成一定恶劣影响;
4旷工2天,不足3天;
5领导分配工作不接受;
6造成停电、停水、停机等重大事故的责任者;
7责任损失在2000元以上;
8违反外事纪律;
9违反规章,不足辞退和除名。
(五)撤职或降级
凡有下列行为者,人事部按任免权限或提请总经理,给予撤职或降级处分。
1所辖部门工作长期无起色;
2有严重渎职行为;
3所犯错误丧失领导资格;
4犯有严重错误。
(六)辞退、除名或开除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部门经理提议,人事部提请总经理批准,解除劳动合同,给予辞退或除名,错误严重者作开除处理:
1试用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
3被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5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6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15天以上;
72个月之内4次受宾客投诉;
8盗窃或私拿大厦物品;
9侮辱、诽谤、殴打、恐吓、威胁、危害同事和上级或打架斗殴;
10酗酒、赌博;
11其他违反法律或治安条例的行为;
12不服从上级指挥,拒绝上级指派的工作,经教育无效;
13故意损坏公物;
14贪财、挪用公款;
15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接贿赂赂,或利用不正当手段中饱私囊;
16擅自对外界发表有关公司的诬蔑性言论,发表有损公司声誉的言论;
17书写匿名诬告信;
18严重损坏单位形象;
19记一次大过或两次小过或4次警告或一次小过两次警告处分仍无明显悔改表现。
20其他严重违纪违章行为。
(七)取消处分
受警告以上处分一律填过失单装入档案。受处分后,本人认真吸取教训,积极努力工作,做出显著成绩者,可以撤销处分。一旦撤销处分,即可从档案撤出处分卡片。撤销处分按处分权限执行。撤销处分的最早时间:警告处分不少于1个月,记小过处分不少于3个月,记大过处分不少于6个月。有特别突出表现者,经总经理批准撤销处分的时间可以提前。
(八)处分作用期限。
凡受过警告以上处分者,当年奖金不能全额享受。凡上半年受一个警告处分者,半年奖金享受30%,受记小过以上处分者奖金全免。年内受一个警告处分者,年终奖金享受70%,受记小过处分者,年终奖金享受30%,受记大过处分者,年终奖金全免。凡因改正错误表现突出而被撤销处分者,从撤销之日起的奖金发放不受影响。
四、员工的申诉权
员工有申诉的权力,凡对奖励或处分有异议者,可自宣布之日起3日内向本部门或质检办、人事部提出申诉,由大厦人事部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自申诉之日起30日内做出最后决定。
人事部对申诉事件未做最后决定之前仍按原决定执行。如果人事部超过30日未作答复,申诉者可直接向总经理申诉。主管部门对申诉者应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慎重处理。
物业管理奖惩细则【2】
一、处罚细则
本规定旨在加强维修运行部的规范管理,确保各项日常工作全面、顺利的开展,从而更好地为业主和用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二、处罚办法
维修部门各级主管,(领班、主管、经理)在巡检中,对违规下级员工均可按处罚细则扣分标准开具处罚单。发现其他部门员工违规应立刻向其主管通报,按处罚细则扣分标准开具处罚单。被罚人签名以视收到处罚通知。每月30日汇总交公司行政部。若被罚人认为处罚不公,可向直属上级或更上级汇报。
三、扣分标准
(1)仪表仪容
1.上班时不按规定着装、不佩带工作证的扣1分/次;
2.公共场合行为、言行举止不文明、不端庄的扣1分/次;
3.留长发、长胡须、染怪异发型的扣1分/次;
4.上班时精神不饱满、仪容仪表不整洁的扣1分/次。
(2)工作纪律
1.迟到、早退、离岗的扣4分/次;
2.未经允许,上班时间私自外出的扣4―10分/次,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3.不按时交接班、私自调班、换班的扣5分/次;
4.上班时间喝酒(包括上班前)、吸烟、吃东西、聊天、打闹、会客、看书报、干私活的扣2―5分/次;
5.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工作纪律的扣2―5分/次;
6.不服从上级领导管理,工作期间不听从调配的扣4分/次;
7.拒签处罚单的扣5分/次。
(3)工作素质
1.对待本质工作不能认真负责,偷懒怠惰的扣2-4分/次;
2.不能勇于承挡责任,为自己在工作中的过失找借口、逃避、推诿的扣2-5分/次;
3.对工作中的违规行为不及时汇报的扣4分/次;
4.发现公司财产丢失或损坏时,不向有关部门报告的扣4分/次;
5.不能做到令行禁止的扣5分/次
6.接到联系单或业主电话后,不及时处理的、完工后不及时汇报记录的扣3-5分/次;
7.对业主的投诉置之不理的扣4分/次;
8.不正确使用服务用语、语气生硬导致用户投诉的扣3分/次;
9.在为业主或用户服务过程中,与其发生冲突的扣10分/次,同时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直至开除;
10.在工作过程中造成公司物料严重浪费或贪财公司财物的,赔偿相应损失,同时扣10分/次,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11.遇到问题,不协助其他班组或部门故意躲避的扣3-5分/次;
12.在为业主或用户服务过程中,私自收费、收受业主赠送的物品的,没收物品并扣10分/次,同时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直至开除;
13.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接活的,一经发现,扣10分/次,立即开除;
14.在巡检过程中发现问题不及时解决,解决不了又不及时汇报扣5分/次;
15.相关工作重地,私自带人出入参观的扣10分/次,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16.维修时服务态度差,用户反映一次扣1分/次;
17.不按时巡检或巡检不到位导致投诉或事故的扣3-5分/次;
18.接到派工单或业主报修电话后,不及时处理的、完工后不及时汇报记录的扣3-5分/次;
19.对讲机不开启使用或不使用礼貌用语、不及时回话的扣3-5分/次;
20.维修工作质量不达标,遭到业主投诉的扣2-5分/次;
21.在为业主或用户服务过程中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否则扣5分/次;
22.工作不认真负责,给公司造成一定损失,给部门形象造成严重损坏扣10分/次;
23.电梯机房或强弱电井的安全设施不齐全无效、机房不通风、无照明或其他附属设施不齐全扣5分/次;
24.电梯轿厢井道或轿顶,门坎有灰尘有杂物扣5分/次;
25.设备阀门管道有跑、冒、滴、漏扣2-5分/次;
26.机房或泵房有杂物、灰尘等扣3-5分/次;
27.各机房设备不按时维保或因维保不到位引起故障或事故的扣5-10分/次,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4)思想素质
1.搞不团结,拉帮派、有损团体形象的扣10分/次,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2.隐瞒个人工作经历,弄虚作假或泄露公司机密的扣10分/次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3.不接受批评而且顶撞辱骂上司或闹事的扣5-10分/次;
4.威胁上级、殴打他人或唆使别人打人,扣10分/次,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直至开除;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5.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对外损坏公司声誉的扣10分/次,立即开除。
6.乘工作之便,偷盗业主或公司物品的,一经发现,扣10分/次,除追究刑事责任外,立即开除;
7.无故不参加培训或公司集体活动的扣3―5分/次。
(5)管理人员
1.设备图纸档案资料不齐全、设备台帐项目不齐全、不清楚成本管理不完善扣5分/次;
2.各种设备若发生重大管理责任事故扣10分/次,情节严重予以开除;
3.设备及机房环境不整洁,有杂物灰尘鼠虫现象扣5分/次;
4.交接班工作脱节,队伍管理混乱的扣4分/次;
5.带班期间内,维修报修工作不及时、处理业主事务不及时,影响公司声誉的扣2―5分/次;
6.工作时间睡觉、脱岗的,扣10分/次;
7.对上级领导交办的任务,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的扣2―5分/次;
8.工作期间,班组员工不着装上岗或聚集聊天的,扣带班人员2―5分/次;
9.处理事情不公正,造成团队失和的扣2―5分/次;
10.对本部门、本班组本部门员工违纪现象不使处理和上报的扣5分/次;
11.相关运行质量记录不按时记录和上交的扣3―5分/次;
12.各种会议和集体活动,不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席的扣5分/次;
13.日常管理服务质量不达标,遭到业主投诉的扣2―5分/次;
14.资料处理不规范的扣2分/次;
15.对业主的投诉置之不理的扣10分/次;
16.办公台有污渍、办公用品摆放不整齐、工作台面杂乱的扣2分/次;
17.在具体工作或活动中不能以身作则起带头作用的扣2―5分/次;
四、加分标准
1.工作中认真仔细,避免了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加20分/次;
2.由于认真巡查,消除了事故隐患加10分/次;
3.工作积极主动,协助其他班组或部门完成较重大任务加5分/次;
4.提出合理化建议(书面),被公司采纳且效果明显的加20分/次;
5.工作热情周到,得到业主表扬或表扬信及锦旗的加5-20分/次;
6.在工作中为了部门及公司形象,做到大不还手、骂不还口,将事情圆满处理好的加20分/次;
7.每月被评为优秀员工加5分/次。每半年被评为优秀班组的,班长加20分/次;
8.员工在工作和思想上每月有较明显进步的加2分/次;
9.为了班组及部门的任务能及时圆满完成,主动积极加班加点加1分/次;
10.参加各种比赛,成绩优异者加20分/次;
五、评分细则说明
1.本细则中的每一分扣罚加人民币5元,在当月考核工资中体现。
2.普通员工的处罚限度为100元,班长为120元,主管为150元,部门经理级以上为200元。
3.员工每月被罚超过限度时,予以劝退或辞退。
4.班长以上被罚超过限度时,降级或辞退。
5.公司保留对扣分或加分的最后决策权,对本制度的扣分标准和加分标准也可作必要更改。
第3篇 师专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奖惩实施细则范文
师专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奖惩实施细则
为严明纪律,落实岗位职责和规章制度,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学生宿舍的服务管理水平,特制订本员工奖惩实施细则。
第一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系轻微过失,视其情节轻重、态度好坏并将受到口头警告并罚1―10分。
1、当班时会见亲友或用办公电话聊天。
2、当班时干私活,接听电话不及时、不规范、语言不文明。
3、迟到、早退、聚众闲聊。
4、代人请假、事后补假。
5、当班不穿工作服、不配戴工号牌。
6、在学生宿舍随地吐痰或乱扔废弃物。
7、值班室卫生状况差。
8、个人仪表不整洁。
9、未经许可擅自动用学生宿舍物品。
10、参加会议及活动无故迟到、早退、缺席。
11、未经允许将私人物品带入工作岗位或值班室。
12、带出学生宿舍的大型、贵重物品不作检查、登记。
13、外部人员进出学生宿舍不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14、私配钥匙、擅自加锁。
15、当班时间收看(听)音像、电视、玩游戏。
16、在学生宿舍内公共区域吸烟、喝酒。
17、当班时看报刊杂志和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任何活动。
18、值班场所脏、乱、差,物品摆放不整齐、不规范。
19、在学生面前有打哈欠、挖鼻孔、伸懒腰、剪指甲、掏耳朵、化妆、剔牙等不礼貌行为。
20、工作区域有长明灯、长流水现象和离开时不关门窗等。
21、擅自带亲友、家属或其他外来人员在寝室留宿。
22、无故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30分钟以上按旷工处理)。
第二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系严重过失,视其情节轻重、态度好坏,
将受到通报批评并罚10-50分。
1、非公司规定休息时间内睡觉。
2、粗言秽语,与学生或员工吵架。
3、工作服务态度差、处理问题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或学生投诉。
4、接到加班通知,无故不到岗。
5、不执行安全规定,出学生宿舍拒绝门卫检查携带物品、私拉乱接电线等。
6、不执行门卫管理规定,将外部人员放入学生宿舍。
7、呈交虚假证明、资料和谎报情况,弄虚作假。~
8、动用学生物品或私拿学生遗留物品。
9、未经物主同意,擅自使用学生的电脑、手机、商务通和其它物品。
10、不服从管理、拒绝或不完成分配的工作,顶撞领导。
11、未经许可顶替或被顶替值班。
12、擅离工作岗位、擅自调班。
13、在学生宿舍内参与赌博。
14、接受学生赠与物品或请吃。
15、在学生宿舍内乱写乱画或污染学生宿舍卫生。
16、在学生宿舍私自出售物品或进行其它营利活动。
17、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存在的安全隐患。
18、发现违章用电、打架斗殴等影响学生宿舍安全的隐患和闹事苗头时不制止或报告处置不及时。
19、因工作失职导致信息传递不畅,引起不良后果。
20、对损坏学生宿舍利益的行为不报告、不制止。
21、损坏学生宿舍或学生的财物,情节轻微。
22、在学生或同事中搬弄事非造成不良影响。
23、诬蔑、诽谤他人、影响员工声誉和工作。
24、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挟嫌报复。
25、将学生宿舍员工内部矛盾在学生或外部人员中散布的。
26、学生投诉未及时妥善处理。
27、擅自带人进入学生寝室、办公室、库房、配电室等工作重地。
第三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系重大过失,将被解除劳动合同。
1、盗窃学生、学生宿舍和员工财物。
2、损坏公物情节严重。
3、侮辱、谩骂、恐吓、殴打学生或他人
4、索要学生物品。
5、煽动闹事、打架斗殴。
6、造谣滋事、损坏学生宿舍及学校声誉。
7、因工作失职给学生宿舍造成5千元以上、给学生造成2千元以上经济损失。
8、消极怠工,不履行职责、完不成工作任务。
9、违反劳动纪律,一学期累计矿工3天以上、不按时上下班、擅离职守累计5次以上。
10、不服从管理,顶撞领导,教育不思悔改。
第四条员工有下列情行之一,将视其具体情况给予口头表扬、通报表彰、升职加薪或给予20―100分的奖励。
1、为改进学生宿舍的服务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
2、为学生提供积极热心服务,受到学校、上级和学生表扬。
3、拾金不昧,事迹突出。
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类重大事故发生。
5、为维护学生、学生宿舍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表现突出。
6、勇于揭发违法乱纪、徇私舞弊行为。
7、见义勇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8、节约水电、卫生工具、办公用品成绩突出。
9、对外接待中,优质服务,表现突出受到领导表扬。,
10、重要工作表现突出。
11、有其它突出表现。
第四条奖励的执行
1、本奖惩细则实行积分制,奖惩所得分值为每分人民币1元。
2、凡受奖惩均需开具《学生学生宿舍奖惩通知单》。
3、除特殊情况外,奖罚在次月工资中兑现。
第五条员工申诉
1、对员工执行奖励或纪律处分时,应当面向当事员工讲明事实依据和理由,而且允许员工发表不同意见。
2、凡解除员工聘用合同的,须经后勤服务总公司领导研究决定。
3、员工对奖励或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在决定下达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直接向后勤服务总公司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在7日内做出处理。对后勤服务总公司办公室的处理不服的,由后勤服务总公司办公会议作出处理。
4、员工逾期申诉不予受理。
第4篇 a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用活用好经济杠杆,依法治矿,从严治矿,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激发广大干部职工遵章守纪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促进矿井安全生产的正常运行,在对我矿原“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修订、完善的基础上,特制订烂坝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业务科室工程技术人员都必须按照本《细则》行使检查权,制止和查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现象和行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烂坝煤矿生产系统工作的所有干部、职工,生产系统的所有人员都有义务和责任严格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 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防群治,每个职工都有权利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并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反对违反劳动纪律。
第五条 安全部门对违章职工的处理,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教育为主,对认识态度好的违章者,可视情节轻重按章处理,对认识态度不好,屡教不改的违章者,按章加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按有关规定另究其责。
第六条 对在生产中及时制止三违,避免事故发生,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及救护,进行安全技改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章 奖励细则
第七条 年度内被评为县级安全先进个人和安全模范个人者,矿上实行重奖。
第八条 年度内被评为矿级安全先进个人和安全标兵者,矿上将进行奖励。
第九条 无抓“三违”任务而查出“三违”,并主动汇报者,奖励其“三违”罚款的50%。
第十条 发现事故征兆并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报告上级,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奖励3000-5000元。
第十一条 在安全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获得良好经济效益和效果者,奖励1000-3000元。
第十二条 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作业规程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中作出贡献的职工和各级领导干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奖全年安全无事故的科(队)正职奖励5000元、副职奖励3000元。
第十四条 各队板报内容新颖、丰富,富有相当教育意义的科、队,一次奖科、队主要领导1000元。
第十五条 安全科和各有关科室、领导接到举报隐患后应迅速组织落实整改,举报人所列隐患事实具体明确,且举报事实无他人举报,安全科可对举报人奖励100-300元。如对重大举报贡献突出的,可给予100-2000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在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每一项突出工程,一人次奖励1000元。
第十七条 在一年内本班组范围无一人违章、违纪行为和无任何大小工伤事故的先进班组,奖励班组长2000元。
第三章 惩罚细则
第一节 通则
第十八条 下井人员违反入井考勤制度,处罚如下:
1、下井人员不及时下井,罚款100元。
2、下井人员没有下井但考勤者,罚款100元。
3、下井人员破坏井口等地点的环境设施,处罚责任人300元,并照价赔偿。
4、下井人员不在入井登记簿上签字的,罚款100元。
第十九条 入井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罚责任人500-1000元,并开除出矿;造成事故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井下作业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矿灯、自救器或损坏者罚责任人200元。
第二十一条 在井口20米禁止烟火和其它易燃场地处抽烟者,罚款200元。
第二十二条 酒后入井者罚款500元,并学习培训。
第二十三条 工作中无理取闹,井下打架闹事者,罚责任人1000元;造成后果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岗位上睡觉,罚款500元,学习培训,并连带负责人、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二十五条 脱岗,地面岗位罚款200元,井下岗位罚款300元。
第二十六条 设备下井不办理入井证,罚款200元。
第二十七条 无证上岗者罚款100元。
第二十八条 工作岗位有闲散人员、闲坐、闲聊者,罚岗位人员100元。
第二十九条 在井下随意打开矿灯,损坏矿灯者,除照价赔偿外,罚款200元。
第三十条 工作时间干私活者,罚款100元。
第三十一条 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罚款5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三十二条 给三违人员讲情者和三违者同等处罚。
第三十三条 安监人员向三违人员索要钱、物等,罚款500元。
第三十四条 “三违”人员接到通知后不按时到安监部门检查认识,加倍处罚。
第三十五条 管理人员不参加自查活动和通知有关会议者,罚款200元。
第三十六条 井下发现一个烟头处罚相关责任人各500元。
第三十七条 各岗位环境卫生不整洁处罚地面岗位200元,井下岗位300元。
第三十八条 各队组入井人数与实际人数不符或不清楚,处罚相关责任人各200元。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现场交接,主要设备必须填写好运行记录,各作业点必须交接清楚,否则一次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十条 各队长凡本队发生事故及事故隐患,要及时解决处理,并把处理结果用文字形式交回安全科,否则每次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十一条 一个月内“三违”罚款累计在两次以上,罚款1000元.并培训学习。
第四十二条 运料不使用保险绳一处,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十三条 各井筒不按规定使用挡车器一次,罚责任人300元。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井下各巷道开关处,必须上消防设施,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四十六条 巷道维修后,必须把现场卫生搞好,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十七条 在巷道维修时,必须打好前后支护,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人300元;造成后果另究。
第四十八条 井下信号工发不清信号一次罚款100元。
第四十九条 井口验身工,对出入井人员严格验身,出现漏洞,罚款100元/人。
第五十条 考勤卡、入井签字必须本人办理,发现代办者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十一条 不参加班前会者,迟到早退者,罚款100元。
第五十二条 井下各班组长,安全员瓦检员,必须带本责任区人员出井,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五十四条 新工人上班,不能单独工作,必须由老工人带领三个月,发现新工人单独工作,一次罚队长、班组长各200元。
第五十五条 违反下列条款之一的开除矿籍处分:
1、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之一造成他人死亡的。
2、凡三违造成重大事故和恶性伤亡事故的或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以上的。
3、有意破坏井上、下各种安全生产设施以及生产设备和通讯监控设备者。
4、盗窃和私拿火工品者,除罚款2000元外开除出矿;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十六条 违反下列条款之一的给予留矿察看一年的处分:
1、凡“三违”造成他人(或发生)重伤事故责任者。
2、凡违章、扒、蹬、乘坐矿车而发生重伤事故者。
3、因 “三违”造成伤亡事故未遂者。
4、违反“行车不行人、行车不行人”规定者,而发生重伤事故者。
第五十七条 各科队必须按时召开班前会,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十八条 各队的责任区损坏灭火器一个,罚款200元。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1、科、队级干部不按规定带班,值班发生重大事故者。
2、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
3、科、队级干部对现场隐患不处理,对违章不制止而造成事故者。
4、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
5、科、队级干部对发生事故不处理、不汇报、隐瞒事故者。
第六十条 凡发生事故,安全科及所涉及单位都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处理完后必须有文字记录或备案;如果不负责任,马虎从事处理各种事故的,罚所涉及单位责任人200-500元。
第六十一条 凡本队造成重伤事故,人/次罚队长5000元、班长2000元,并扣事故者本人上月的全部安全工资,取消年终评比资格。
第六十二条 在本管辖范围内发生重伤事故罚安全员2000元、瓦检员1000元,连带职能科队长2000元。
第六十三条 队不开班前会,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第六十四条 值班人员脱岗,睡觉,处罚300/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在井下各处不准使用电话聊天或说脏话,否则罚款100元。
第六十八条 井下运料时必须车前挂红灯指示,否则罚款200元。
第六十九条 井下从事焊接工作,而焊接措施不到位,立即停止作业,并罚责任人500元。
第七十条 本细则经矿委会研究后制定下发,一经制定,不许更改。凡在执行过程中随意提高或降低罚款金额、数量者,罚责任人300-500元。
第七十一条 不按领导在会议上安排的时间和质量完成任务的,并没有特殊原因,罚责任人300-500元。
第七十二条 擅自切断人员跟踪定位系统供电电源或检修等原因停电,在检修完毕后未及时恢复供电,每出现一次给予责任人及队组200元罚款;丢失罚300元。
第七十三条 本矿人员下井未携带识别卡造成下井人员名不符实的,给予当事人200元罚款。
第七十四条 无故借用他人识别卡或一人携带多个识别卡下井,造成下井人员名不符实,发现一次罚当事人200元。
第七十五条 信息站必须根据各种通知单对考勤数据及时修订并建立档案,因修订不及时或建档不全的。罚信息人员200元。
第七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破坏、私自扣留、存放话机、线缆、接线盒等通讯材料和设施。一经发现,除按原价罚款外,另加罚责任人300-5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队长对本单位措施的贯彻学习要负责。否则罚队长500元。
第七十八条 队严格按照规程、措施的要求进行施工,如不按要求施工追究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处罚责任人员300元。
第七十九条 验收员负责对当班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否则罚验收员200元。
第八十条 施工中,验收员要认真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合格的工程要及时安排返工处理,如不返工否则罚施工队组500元。
第八十一条 对重大质量事故,验收员负责追查,并及时汇报队部。否则罚验收员200元。
第八十二条 入井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入井资格证上岗发现一次不带罚款100元。
第八十三条 入井作业人员入井时,需自觉检测读卡器的完好情况,如在入井后发现未携带或失效的处罚100元。
第八十四条 澡堂严禁吸烟,否则罚款100元。
第八十五条 入井人员戴安全帽必须系牢帽带,否则罚款100元。
第八十六条 职工进入矿区或作业时严禁坦胸漏背,否则罚款100元。
第八十七条 不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强行施工者罚款200元,造成事故另行处理。
第八十八条 井下特殊地段严禁单人行走、进入、作业,否则罚款200元。
第八十九条 各工作面查出的隐患,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整改的,罚款500元。
第九十条 新工作面开工前,未编制作业规程,工人未学习安全措施,强行开工,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九十一条 职工上下班骑乘车辆必须放至指定地点,乱停乱放者罚款100元。
第九十二条 井下各巷道行人过桥不牢固的,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九十三条 不参加日常全员培训和考试的罚款200元。
第九十四条 井下行人行走时,严禁将长工具扛在肩上行走,否则罚款200元。
第九十五条 矿灯、自救器、便携式瓦检仪回收后应擦洗干净,便携式瓦检仪应及时充电,否则罚款100元。
第九十六条 对于隐患负责单位隐患处理不合格的,罚款300元。
第九十七条 在调查“三违”事故过程中,有关部门不积极配合或从中作梗,给调查工作设置障碍者,罚款300元。
第九十八百条 存在隐患的单位,推脱不整改的,罚责任人500元。
第九十九条 班组长安排工作不到位造成工作失误罚款300元。
第一百条 凡周期检查中科队长不陪同检查的罚款100元。
第一百零一条 规程、措施学习记录和考试成绩单等不齐全罚责任人100元/人。
第一百零二条 施工现场发现有未学规程、未考试就上岗者罚责任人300元。
第一百零三条 新工人在实学期内发生工伤事故,给予师傅罚款300元、队长罚款200元。
第二节 掘进
第一百七十四条 掘进工作面使用工字钢架棚作业时,必须使用金属前探梁作为临时支护,不能使用前探梁而强行作业时,罚款300元,并严令使用前探梁支护。其他支护形式的巷道作业时,也必须采用临时支护,否则罚当班责任人300元。
第一百七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作业时,毛断面必须符合规程规定,严禁超高超宽作业(工作面冒顶除外)否则每超高或超宽10厘米,罚当班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七十六条 掘进工作面顶邦网联接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否则,发现一处不合格,罚当班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七十七条 掘进工作面掘进作业时,必须实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不探水,或保安距离不足30米而进行作业时,一次罚当班责任人500元。
第一百七十八条 进入工作面前或打眼前、放炮后,对工作面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罚班长和炮工各200元,造成事故另行追究。
第一百七十九条 掘进工作面的棚腿必须成一直线,叉角正负误差不大于100毫米,否则每架棚罚款2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一百八十条 掘进工作面发现棚腿歪斜,崩出腿的棚子,必须及时维修,否则每棚罚掘进队200元。
第一百八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放炮后必须检查工作面,附近30米的支护是否有松动,未检查或未处理而进入工作面作业,发现一次罚当班责任人500元,并停工处理。
第一百八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探水必须有记录,并且有现场班长及安检员签字,漏记或记录签字不全者,发现一次罚当班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八十三条 水平巷道的掘进工作面,巷道积水不得超过20公分,否则罚当班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山巷道非行人侧必须开挖水沟排水,否则罚当班责任人500元。
第一百八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来水必须及时抽排,发现一次因积水而影响生产,每停一个班,罚当班责任人1000元。
第一百八十六条 炮掘工作面炮眼布置必须符合爆破说明书的规定,否则每眼罚1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一百八十七条 炮掘工作面倾斜巷道(大于10度)掘进,每隔40米掘一个躲避洞,少一个罚款100元。躲避洞不合规程规定,每个罚款100元。
第一百八十八条 掘进巷道浮渣必须清洗干净,否则,每立方米浮煤罚款30元。
第一百八十九条 工作面采用湿式打眼时,做到无水不开钻,停水停钻,否则,一次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条 掘进工作面支护不及时,空顶作业超过规定作业,罚责任人500元。
第一百九十一条 打眼和装药平行作业或多人放炮,罚责任人500元。
第一百九十二条 砌墙和架棚时,必须支撑在实底上,基础和深度符合规定,砌墙基础不见实底,罚款500元,柱窝深度不够不在实底每架罚款500元。
第一百九十三条 宽帮、高顶必须用木料背紧牢靠,顶部必须用刹杆及枕木井字背顶,否则每架罚款300元。
第一百九十四条 更换巷道支护时,必须执行规程规定,否则罚款500元。
第一百九十五条 用掘进机截割臂托梁架棚,罚款500元。
第一百九十六条 偏中按照规程规定不得超过2公分,否则一处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七条 架棚方向必须与中线方向垂直,否则每架罚款2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一百九十八条 棚梁必须保持水平,否则每架罚款2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一百九十九条 棚腿如果蹬在软底上,腿底部必须垫板,否则每架罚款2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二百条 背板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否则缺一块罚款2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 工钢棚与棚之间拉杆连接不得缺少,否则缺一根罚款100元,并返工补齐。
第二百零二条 铺接道时必须使用道夹板,螺丝必须齐全,保证平、稳、直,否则一处或一项罚款100元。
第二百零三条 各工作面探头不按规定悬挂一次,处罚100元。
第二百零四条 各掘进工作面架棚不接顶一处,处罚 100元。
第二百零五条 井下材料场堆放不整齐,一处罚100元。
第二百零六条 各掘进巷道,检查工程质量不合格,扣除当班责任人5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二百零七条 井下各工作面,“敲帮问顶”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否则罚款100元。
第二百零八条 炮掘工作面入口必须悬挂炮眼布置图、爆破说明书、避灾路线图以及施工断面图,发现少一种罚掘进队100元。
第二百零九条 所有工作面的 交叉路口、入口、出口等重要位置必须悬挂避灾指示牌,否则,发现一处少一种,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二百一十条 所有人行巷道与行车巷道的交叉口,必须设置“正在行车、不准行人”的语言提示装置,否则,发现一处缺少,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二百一十一条 倾角大于15°的掘进工作面,工作场所的上方和下方必须设置防止物料滚落的安全措施,否则,罚款100元,并责令其立即整改。
第二百一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保证迎山角度符合规定,迎山不足或者反迎山的每架棚罚款1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二百一十三条 掘进工作面临时轨道铺设必须平稳、正直,无错口,无杂拌道,接口紧密,无空吊板现象,否则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二百一十四条 掘进工作面的开工、停工、贯通、开口,以及发现隐患等必须坚持填写并发放通知单,未按照要求填发的,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二百一十五条 所有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具备设计说明书、地质说明书、水文地质预报书等资料,缺一种资料私自开工者,罚责任人500-1000元。
第二百一十六条 所有掘进工作面作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本工作面作业规程后方可到工作面作业,不学习规程不准到工作面作业,否则,谁安排其到工作面工作,罚谁100-300元。
第二百一十七条 探水作业必须有设计说明书,没有设计说明书而进行探水的,罚作业单位100-300元,并责令其立即停止。
第二百一十七条 各巷道工字钢棚不准随意卸除拉勾,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二百一十八条 井下各工程队在未接到开工通知书前,私自开工的,罚款500元。
第二百一十九条 炮掘工作面躲炮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中的规定。工作面作业人员不按规定躲炮,发现一次罚带班500元,放炮工200-300元,瓦检员、安全员各500元。违纪责任人300元,造成事故另行追究。
第二百二十条 炮掘工作面放炮线长度必须大于等于100m,且无失爆现象,否则发现一次罚放炮员100元。
第二百二十一条 掘进丢底煤一处超过规定罚责任单位100-200元。
第二百二十二条 掘进巷道贯通必须有贯通通知书。否则罚技术科相关人员300元。
第二百二十三条在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时,走人情,私自降低标准,罚责任人500元。
第四节 机电、运输
第二百二十四条 移变、开关等整定值应根据其负荷大小变化,及时准确调整,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二十五条 设备铭牌、责任牌和ma标志必须齐全,否则罚责任人100元/台件。
第二百二十六条 所用设备操作标志管理牌必须及时悬挂,缺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二百二十七条 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二十八条 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1次跳闸试验,并有记录,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二十九条 机电设备不准带电搬迁,严禁带电检修、接线、拆线等作业,否则每人罚500元。
第二百三十条 井下电缆发现破口必须及时处理,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二百三十一条 隔爆设备的隔爆腔之间严禁直接贯通,否则罚责任人500元,接线柱接线座有裂缝出现仍继续使用者,罚责任人500元。
第二百三十二条 隔爆面有锈蚀,油漆或机械性杂物不处理者,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三十三条 隔爆面不涂防锈油(如医用凡士林),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三十四条 电缆护套伸入器壁要符合5-15mm的要求,小于5mm罚责任人200元,大于15mm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三十五条 不用的接线咀要分别用密封圈和挡板依次装入,压紧,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二百三十六条 挡板直径与进线装置内径之差不大于2mm,厚度不小于2mm,金属圈外径与进线装置内径之差应不大于2mm,厚度应不小公称尺寸1mm,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三十七条 线咀压紧要有余量,余量不小于1mm,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线咀应平行压紧,两压紧螺丝入扣应不大于5mm,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三十八条 卡兰式进线咀用单手搬动喇叭咀上下左右晃动时,有明显晃动,或螺旋式接线咀最少啮合扣数低于6扣,拧紧程度用单手正向用力拧,能拧动,均属失爆,罚责任人300元。
第二百三十九条 低压隔爆开关接线室不允许由电源侧进出线至符合侧接线,或由负荷侧进出线至电源侧接线。磁力起动器的小喇叭咀严禁引入引出动力线,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二百四十条 对保证防爆型式用于防止触及裸露带电零件所必须的紧固件只允许用工具才能松开或解除,否则罚责任人300元,同一部件的螺母、螺栓其规格应求一致,螺杆裸露部分为1-3扣,低于1扣罚责任人300元,超过4扣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四十一条 隔爆接合面同一部分紧固螺栓加装两个以上弹簧垫圈,弹簧垫圈断裂或无弹性者,罚责任人300元。
第二百四十二条 井下电缆严禁用铁丝吊挂,否则罚责任人每处100元。
第二百四十三条 甩掉各种电气保护、皮带保护或不按规定使用,罚责任者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二百四十四条 井下线路有鸡爪子、明接头、羊尾巴、老鼠洞,罚责任者500元。
第二百四十五条 躺坐在电器上取暖,罚责任者200元。
第二百四十六条 井上下设备外露的运转部分无防护装置或装置不完好,罚责任者300元。
第二百四十七条各类设备启、停,不按规定使用信号,罚责任者100元。
第二百四十八条 综合保护不起作用,甩掉局扇“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两闭锁(风电、瓦斯电闭锁)”,罚责任者200元。
第二百四十九条 井上下人员坐在电机、减速机或开关上操作,罚款200元。
第二百五十条 井上、下机械起吊或拖拉重物的作业场所,钩头、重物下方、大绳边、固定车地点下站人,罚责任者200元。
第二百五十一 高空作业不使用安全带,罚责任者100元。
第二百五十二 误送、误停电的责任者,罚款3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二百五十三 放炮母线不准和电缆挂在同一侧,否则一次罚责任者100元。
第二百五十四 井上、下高低压电源线路不按规定敷设,或随意拆、接线路,罚责任者200元。
第二百五十五 各岗位各种记录、登记不齐全,记录不及时,罚岗位人每次100元。
第二百五十六 井下排水设备及管道安装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否则罚款100元。
第二百五十七管道不平直,悬挂不整齐,罚款100元。
第二百五十八条 因检修不及时,检查不仔细造成管道跑漏水,一次罚款100元。
第二百五十九 对设备添加润滑油不使用专用塑料壶抽油器,罚100元/次,塑料壶盖子丢失或不加盖子,罚50元/次。油量不足或过多罚100元/次。
第二百六十各种保护闭锁齐全,动作灵敏可靠,否则罚100元/项次。
第二百六十一 移动变电站高压侧未接低压闭锁装置,罚300元/台次。
第二百六十二 无计划停电,罚500元/次。
第二百六十三条 电动机在无保护状态下运行,罚200元
第二百六十四 井下机电硐室及各配电点附近5米内,堆放材料或易燃物,否则罚200元
第二百六十五 井下电气设备或五小电器遭受淋水而未采取保护措施,罚200元
第二百六十六条 非专职人员操作电气设备,罚200元,造成事故另究。
第二百六十七 地面各单位(个人)擅自使用电炉,罚200元
第二百六十八 利用他人停电擅自进行电气设备检修的,罚200元/次,停送电不向调度中心提起申请的罚500元
第二百六十九 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否则罚500元
第二百七十有故障的供电线路,强行送电,罚500元
第二百七十一条 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罚200元
第二百七十二条 用试送电的方式进行故障判断和寻找电缆故障点,罚300元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不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放置位置不正确罚200元
第二百七十四 禁止对停风的采掘工作面,未经检查瓦斯浓度或瓦斯浓度超限时进行强行送电,验放电,否则罚500元
第二百七十五条 开关要求台台上架,五小电器件件上板,否则罚100元
第二百七十六条 井下照明必须使用综合保护装置,否则罚款300元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不按规定操作高压电气设备,罚款200元
第二百七十八条 固定设备必须牢固可靠,稳固好,防止移动或伤人,否则罚款200元
第二百七十九条 使用的电器设备各种保护必须齐全,不得违章使用,否则罚款300元
第二百八十条 各类机电问题(隐患)没有在“五定”期内整改,罚责任单位200元,罚责任者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二百八十一条 因设备检修质量问题影响安全生产,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者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二百八十二条 小绞车下井未达到完好标准,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八十三条 小绞车使用过程中,框架固定,护绳板有松动、变形不进行处理,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二百八十四条 小绞车底座基础螺栓不紧固,有松动现象,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二百八十五条 小绞车技术参数牌板,技术管理版板、技术规格数据不齐全或与小绞车不符,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八十六条 各类绞车制动闸、工作闸及闸带不符合规定要求,罚责任者100元
第二百八十七条 小绞车操作按钮、信号按扭未规定设置,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八十九 在用小绞车信号装置,不能保证声光兼备、声音清晰、不能实现双灯、对打,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条 多部绞车各绞车信号系统串联使用,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零一条 11.4kw小绞车未从滚筒下方出绳开车,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零二条 小绞车未使用双向开关(可逆)、三向按钮,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零三条 绞车工放绳未按规定固定在滚筒上至少应存有三圈以上钢丝绳子,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三百零四条 绞车钢丝绳出现严重弯折、打结、压扁、锈蚀或断丝超过规定而未及时更换,罚责任人300元
第三百零五条 坡度在16度及以上未加装保险绳,绳径与主绳不相符,未连接牢固,罚责任人500元。
第三百零六条 轨道内材料,设备的堆放不符合运输管理规定,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零七条 不经批准随意拆除轨道及设施,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三百零八条 损坏运输轨道设备及安全设施,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零九条 井下运输轨道巷、躲避硐室外内没有保持干净,清洁、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一十条 出入井人员上、下井起哄、谩骂和打架斗殴者,罚款200元
第三百一十一条 运输斜坡巷道必须做到“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且标志明显,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一十二条 运送物料时,开车时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或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否则罚200元。情节严重造成损失事故,按规定另行追究。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拉运料调度车安装位置必须合理,严禁人力推拉、违章作业,否则罚200元,造成事故或重大损失另究。
第三百一十四条 井下轨道运输巷不准放飞车、造成断绳,脱钩跑车事故,罚责任人500元,发生撞棚、冒顶、损坏设备以及人身事故责任另究。
第三百一十五条 矿车运行不完好,要及时通知修理工处理,否则罚款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三百一十六条 处理矿车掉道事故必须2人以上配合,单人处理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一十七条 无故操作信号装置,罚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三百一十八条 在运送材料时,因不小心挂破风筒一处,罚责任人300元,并及时处理。
第三百一十九条轨道运输巷内,道心浮煤超过道轨高度,罚责任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二十条 运送、回收大型货四超(超重、超高、超宽、超长)物件,必须有单项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三百二十一条。
第三百二十二条
第三百二十三条 井口检身人员不履行检查职责,不执行检身制度罚款100元,下井人员拒不接受检身罚款100元
第三百二十四条 加注润滑油脂标号不符合有关规定,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二十五条 不按规定对保安用具进行检测,罚100元/次,使用不合格保安用具,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二十六条 因使用不当烧毁30kw以下电机,罚300元,烧毁30kw以上电机,罚责任人500元
第三百二十七条 未按通知要求回收设备,小型电器和电缆,每拖延一天,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二十八条 对设备、电缆、五小电器维修管理不善,造成丢失,按原价处罚,私自截断电缆罚300元/次,偷剥电缆铜芯,开除处理。
第三百二十九条 各科队领用的设备或配件必须合格,发现一次不合格,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三十条 调度绞车闸带断裂,铆 接松动,罚100元/处。
第三百三十一条 要害场所堆放杂物,罚300元
第三百三十二条 井下的高低压备用开关缺零件罚责任人300元
第三百三十三条 无书面制定的安全措施,井下明火操作,罚500元/次,造成事故另究。
第三百三十四条 井下电缆连接不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罚责任人300元/处,各种电气设备的接线紧固不合格罚300元
第三百三十五条 各种设备防爆面不涂抹凡士林,罚100元/台次,大型电气设备的接线腔中不放置干燥剂或失效未及时更换,罚100元/次,直接向电气设备上喷水,罚300元
第三百三十六条 井上、下各种记录本,不按要求及时,准确填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三十七条 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5%时,必须更换,否则罚责任人200元/人,造成事故另究。
第三百三十八条 钢丝绳锈蚀严重,或点蚀马坑形或沟纹,或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钢丝数多少货绳径是否变化,必须立即更换,否则罚相关责任人200元,造成事故另究。
第三百三十九条 瓦斯监控系统必须按规定安装使用,试验,记录安全,有效运行,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四十井下所有电气设备(包括五小电气)杜绝失爆,出现一台失爆,处罚包机责任者300元,连代单位负责人300元。
第三百四十一条 停送电不执行工作票制度,处罚责任人200元,并连代单位负责人200元。
第三百四十二条 使用局扇风机必须做到“三专”;工作面电器设备必须做到“二闭锁”。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四十三条 主、副、风井提升保护装置不齐全运行,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四十四条 电器设备、配件必须有检验合格证,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三百四十五条 电器设备需要停电检修必须通报矿调度允许,方可按规程操作,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三百四十六条 主要设备必须填写好运行记录,交接清楚,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四十七条 各采掘面施工作业前必须装设监控系统装置,且灵敏可靠,违章作业罚责任人300元。
第三百四十八条 斜坡运输设备必须装设有灵敏可靠的防滑制动装置,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四十九条 局部接地极的安设要符合规定,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五十 倾斜巷道必须设“一坡三档”不按规定安设,阻车器装置不符合要求,罚单位负责人100元;不按规定使用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五十一条 不按规定联接车辆或超挂车辆,罚款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三百五十二条 绞车无护绳板及部件不齐全,缺一件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五十三条 小绞车钢丝绳必须安设绳皮,绳卡不少于四道,并符合要求,否则一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五十四条 斜巷绞车不按规定使用保险绳罚款100元,无防护绳罚单位负责人100元。
第三百五十五条 斜井运料超过挂车规定,处罚责任人200元;造成事故另究。
第三百五十六条 设备不完好,螺丝弹垫、平垫、缺一件罚100元。
第三百五十七条 斜井运输未使用阻车器,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五十八 各包机责任人检修不到位,影响生产1小时,处罚责任人300元。
第三百五十九条 绞车绳出现起刺,断股不更换,罚10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
第三百六十条 井下电气设备出现失爆,罚责任人300元,连代机电队长200元。
第三百六十一条 各绞车,必须按规定提升能力挂车,违反规定罚责任人10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
第三百六十二条 各工作面喷雾洒水,不准洒到各电器设备上,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六十三条 空压机管跑气,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六十四条 各种减速机润滑油不足,造成减速机损坏,罚责任人500元。
第三百六十五条 井下各运输不准使用矿灯代替信号,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六十六条 井下不申请不准随便拆断电缆,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六十七条 因机电设备故障或人员不负责任违章操作造成人员受伤,罚主管职能科队正职5000元、副职3000元,并罚违章操作者2000元;因设备故障发生事故,罚包机责任人2000元。
第三百六十八条 安全生产系统中,主要设备因人为造成直接影响生产的,每小时罚责任人500元。
第三百六十九条 各队安装的新设备不准损坏,否则照价赔偿。
第三百七十条 检修各种机电设备必须挂警示牌、开关闭锁,专人停送,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三百七十一条 井下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使用护套,并严密封堵,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七十二条 井下所有设施表面应保持清晰明亮,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七十三条 投入使用中的机电设备各种标志牌与实际不符的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七十四条 井下所有运输巷道,发现地棍转动不灵或不转,一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七十五条 工作面各种移动式橡套电缆,必须严加管理、保护。每班必须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及时处理,否则按失爆处理。
第三百七十六条 矿用设备入井使用必须符合煤矿所安装设备的要求,否则以失爆处罚责任人300元。
第三百七十七条 井下清洗工具时,必须在专用硐室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剂,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七十八条 水泵必须配备有运行、备用、检修3台同等能力的水泵(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必须经常维护检查),且必须能够满足排水设计要求,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七十九条 矿井轨道使用期间应加强维护,定期检修,并有记录,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条 矿井轨道必须按标准铺设,器件齐全、牢固、轨道与轨叉必须相符,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零一条 水平巷道运输时,从各水平巷道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任一区段行车时,各水平巷道必须有信号显示并说明用途,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零二条 单独安装的高低压电气设备及硐室设备设施必须有人监管,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零三条 由于运输工工作不负责,将千斤顶、刮板等物件从井下运到选矸系统上时,罚责任队组1000元/件,损坏设备影响生产另究。
第四百零四条 不同等级电压的电缆必须按规定分层管理,否则发现一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百零五条 电气设备必须按要求“三牌”管理到位,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零六条 井上下配电工作业时,必须穿同等级的绝缘鞋,戴同等级的绝缘手套及同等级的绝缘工具,按规程作业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零七条 电缆接线盒要独立吊挂,不准利用电缆悬挂,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零八条 运送物料时洒落和掉在巷道内的物料要当班及时处理,否则罚当班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零九条 停电检修时,严禁用打电话的方式停送电,必须使用工作票。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条四百一十条 绞车绳跑偏时严禁用其他工具逼绳,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一十一条 轨道接头间隙不超过10mm,内错差,离低差不大于5mm,水平误差不大于10mm,否则每项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一十二条 轨道枕木间距不大于1m,否则每根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一十三条 监控线不能作照明、信号用,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一十四条 远方漏电试验及馈电漏电试验不按规定执行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一十五条 机电设备要贴入井合格证,否则罚责任100元。
第四百一十六条 沙箱灭火器要放置在机电设备上风侧,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一十七条 挡车器设施安装要标准,严禁用铁丝捆绑,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一十八条 井下动力电缆连接,没有连接接地芯线,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一十九条 井下传感器位置不标准或私自移动者,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二十条 本矿所有提升钢丝绳必须按规定定期检测或更换,否则罚单位主要负责人500元。
第四百二十一条 各种变速箱漏油,不及时处理的罚款100元。
第四百二十二条 信号工未听清信号就开车的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百二十三条 由于地面装料工所装物料不符合要求而影响料车在井下无法正常运行的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百二十四条 道轨枕木必须牢固,枕木下必须充实,不准有活动现象,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二十五条 工作面大型设备更换必须要有安全补充措施,发现一次,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百二十六条 在有绞车的巷道行走时,严禁跨钢丝绳,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二十七条 各岗位操作司机上岗必须做到五严(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要害场所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巡回制度、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否则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另究)。
第四百二十八条 各机械设备要做到接合面密封处严密,无漏油,油箱内油质、油量符合要求,过滤器密封垫齐全有效,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二十九条 井下各(电气设备)必须做到上台上架,两只以上小型电器集中上板,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三十条 大型机电设备运输移位或安装大修时,必须有安全规程措施,否则罚款300元。
第四百三十一条 电缆应用吊钩悬挂,严禁用铅丝吊挂,电缆悬挂点间距不得超过3米,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之间连接应与其电压等级相符合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三十二条 所有机房或变电硐室门口必须挂有“要害场所,闲人免进”标牌。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三十三条 所有岗位司机要做到“三知四会”(知设备的结构、性能、安全设施的原理,会操作、会维修、会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三十四条 硐室和机房内照明要适度,光线要充足,线路整齐,设备完好,要有专用电话,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三十五条 水沟应做到排水畅通,水面应低于路基,井底车库及行人巷道水沟盖板齐全,牢固、不破坏,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三十六条 所有机电设备在起动时,先发出开机信号后,再点启动按钮1-3次,观察电机启动情况及转向,发现不正常或转向不正确时要及时处理。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三十七条 井口装料工当班必须把井底重车挂上井,并且随时卸车归位,堆放整齐,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三十八条 井上装料工下料时必须捆绑结实,如果在运输过程中出现问题,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百三十九条井底信号工必需配合井上装料工把井底所有车按规定挂上,如果发现没有挂上罚款100元。
第四百四十条 机电工在各责任区悬挂或整理电缆时必须随时把扎带头、胶带头等清理干净,如果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四百四十一条运料工在下料过程中,如果发现道坏必须及时修理,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四十二条 运输过程中如果车掉道,必需及时上道,如果不上道继续开车应拉罚责任人300元,造成事故另究。
第四百四十三条运输工在运输过程中每钩料必需挂好护绳,如发现不挂护绳,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百四十四条 机修工必需保持每辆车的正常运行,如果发现车坏没有及时修理罚款100元。
第四百四十五条 每位职工必需按时开班前会,如果不按时或迟到罚款100元。
第四百四十六条 运输过程中如果掉道,上道时所用的工具必需随时清理,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四十七条 机电工必需把所属范围内的各类牌板悬挂牢固并保持责任区卫生、线路、设备干净整洁,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四十八条 装料工必需在装料时把车上捆绑的钢丝绳清理掉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四十九条 绞车司机不填记录罚款100元。
第四百五十条 绞车司机不打扫场地卫生罚款100元。
第四百五十一条 信号工对工作岗位不负责任错打信号罚款100元。
第四百五十二条 绞车司机发现本岗位有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处理罚款100元。
第四百五十三条 发现料车车轴车轮不转罚机修工罚款100元。
第四百五十四条 换了工作服到点不下井的罚款100元。
第四百五十五条 运输时车与车之间连接不规范,罚款100元。
第四百五十七条 绞车司机不爱护操作牌版有破坏现象罚款100元。
第四百五十八条 装物料车没有按规定将物料捆绑进行开车者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百五十九条 轨道铺设缺道夹板、螺丝每处罚款100元。
第四百六十条 绞车护绳不符合要求或不按规定使用者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六十一条 无证操作小绞车,或操作不当造成跑车事故罚责任人500元。
第四百六十二条 运料时操作不当,撞坏风门者罚责任人500元。
第四百六十三条 局部通风机未实现“三专两闭锁”或无双电源或不能自动切换,罚责任人500元。
第四百六十四条 风门及密闭附近5m严禁堆放杂物或安装电气设备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节 一通三防
第四百六十五条 各种仪器,仪表收发人员要按期收发,记录在册,如丢失,损坏者,按产品原价赔偿。
第四百六十六条 风筒要坚持“两靠一直”的原则,吊挂整齐。否则,检查一次不合格,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四百六十七条 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一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否则,罚当班瓦检员100元。
第四百六十八条 盲巷不打棚栏和不挂禁止牌一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六十九条 随意损坏井下各种牌板,罚款200元。
第四百七十条 各巷道内的隔爆设施不按要求吊挂,罚负责人100元。
第四百七十一条 工作面回风顺槽内缺一道净化水幕,罚当班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七十二条 工作面回风顺槽净化水幕架上缺一个碰嘴,罚当班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七十三条 工作面回风顺槽发现一次洒水不到位,罚当班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七十四条 甲烷传感器没按规定校验,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七十五条 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不能正常使用,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七十六条 瓦斯检查人员不按“三对口”原则执行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七十七条 瓦检员在工作面不能及时处里瓦斯隐患,又不及时汇报者,罚当班瓦检员500元;造成事故另究。
第四百七十八条 工作面风筒上的煤粉厚度达到1mm,对当班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四百七十九条 局扇风机专人看管,保证24小时运转,随意关停或随意拆开风筒,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另究。
第四百八十条 风筒距窝头不得超过5米,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八十一条 局扇不使用风电闭锁装置,罚款100元。
第四百八十二条 炮掘工作面不按规定洒水,罚款200元。
第四百八十三条 新开采掘进工作面开工前,必须完善风电闭锁,洒水灭尘系统,否则罚款1000元。
第四百八十四条 局扇造成循环风,罚款500元。
第四百八十五条 放炮不使用水泡泥,罚款200元。
第四百八十六条 采掘巷道不按规定设置防尘水幕罚500元,不按规定设置隔爆水袋或水袋缺水、无水、无说明牌板,罚款500元。
第四百八十七条 损坏井下路标、警标、牌板,照明装置,罚款500元。
第四百八十八条 井下任何场所不准微风或无风作业,否则罚款500元。
第四百八十九条 恢复通风前,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送风送电检查瓦斯制度,否则罚款200元。
第四百九十条 无计划停电、停风,一次罚款500元。
第四百九十一条 停风后不撤出人员继续作业,罚款1000元。
第四百九十二条 不按规定保管、使用瓦斯仪,罚款100元。
第四百九十三条 不执行一炮三检,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第四百九十四条 瓦斯超限不断电、不撤人罚款500元。
第四百九十五条 风筒悬挂不直、有反接,跑漏风一处罚款100元。
第四百九十六条 瓦检员必须认真填写牌板、手册、报表三对口,不得空班漏检,否则缺一罚款200元。
第四百九十七条 各通风巷道及作业地点防尘洒水装置设施齐全有效,否则罚款200元。
第四百九十八条 防尘洒水管路、井下皮带巷每隔50米安装一个三通阀门,其它巷道每隔100米安装一个三通阀门。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九十九条 工作面瓦斯探头不按规定位置悬挂,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百条 损坏隔爆设施者,罚当事人200元。
第五百零一条 主要巷道及辅助巷道内隔爆水袋缺水一个,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零二条 工作面防尘洒水不按要求洒水的,罚洒水工100元;粉尘超过规定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百零三条 工作面不得瓦斯超限作业,如超限作业,罚责任人500元。
第五百零四条 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煤壁不得小于200mm,并能够正确反映所测地点的瓦斯浓度,悬挂不正确或随意移动,处罚当班瓦检员200元。
第五百零五条工作面爆破时,瓦检员必须对工作面的探头进行妥善保护,如因保护不当,造成崩坏探头造成超限事故,一次处罚相关人员200元。
第五百零六条 工作面必须按照作业规程进行探放水作业,发现一次不探或探水作弊一次处罚相关人员500元。
第五百零七条 工作面应随着工作面延伸而延伸供水管道,且每隔50m留一个三通用于巷道防尘洒水,发现一次不留或超距离留,处罚责任人2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五百零八条 巷道维修工在对巷道维修后,应对工作地点进行清理,电缆、管路进行悬挂,否则发现一次处罚当班维修组长100元。
第五百零九条 在维修巷道时应对周围的管路、电缆、防尘、通风设施、电气设备进行妥善保护,如因保护不当造成跑水、跑风、电缆失爆等,对作业人员处罚300元。
第五百一十条 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不能声光报警的一次处罚监控人员300元。
第五百一十一条 使用吊挂葫芦起吊风机和其他物品时,应对葫芦、吊绳周围支架进行检查并加固,确认无误后方可操作,如检查不当造成人员受伤事故,处罚作业组长500-1000元。
第五百一十二条 巷道维修防尘工在冲洗巷道时,应对巷道内的机电设备进行妥善保护,冲洗完毕后应对机电设备进行逐个清理,违反一次罚100元。
第五百一十三 井下各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并担任重要职务者,处罚300元,并处罚安排人300元。
第五百一十四条 没有防尘洒水设备而进行施工者,处罚施工单位500元,瓦检员100元。
第五百一十五条 各岗位需要佩戴便携式瓦检仪,不带者罚款100元。
第五百一十六条 风筒悬挂要平直,逢环必挂,风筒要编号管理,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一十七条 回风巷机电设备送电,运行前要检查周围瓦斯情况,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一十八条隔爆水袋水量要充足,挂钩不能用铁丝,否则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五百一十九条 井下专用回风巷严禁单人作业,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二十条 作业时,必须同步打开防尘装置,否则处罚200元。
第五百二十一条 由于人为原因,误操作风机导致停风停电者,处罚责任人500元。
第五百二十二条 安装局扇必须距轨道大于50cm,离地高度大于30cm,局扇周围无杂物堆积,安设位置不合理,处罚当班负责人300元。
第五百二十三条 局扇必须挂牌管理,应标明供风地点、局扇功能、风筒长度、风筒直径、风机入口风量、出口风量、负责任管理姓名、入局扇无牌或内容不清楚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二十四条 携带和使用光学瓦斯检查仪和便携式检测仪要防止和其他硬物碰撞,以免损坏仪器内部零件,妥善保管,因使用不当损坏或丢失照价赔偿。
第五百二十五条 光学瓦斯器,因光路、电路、线路发生故障而未及时更换和维修“带病”作业,发现一次处罚300元。
第五百二十六条 便携式甲烷传感器、光学瓦斯检测仪、风表等通风仪器仪表必须配备齐全,并按规定进行调校且有一定的备用量,如因调校不及时或备用量用量不足,处罚相关人员每次300元。
第五百二十七条 在井下四处乱写乱画、涂改有关牌板等发现一次处罚500元。
第五百二十八条 对井下的通风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按规定检查和发现问题未能及时处理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百二十九条 巡回瓦检员要按规定的巡回路线进行巡回检查瓦斯,有空班、漏检现象,罚当班瓦检员300元。
第五百二十条 炮掘工作面要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否则发当班相关人员200元。
第五百二十一条 井下停风地点排瓦斯时,严禁“一风吹”否则发现一次罚当班管理人员500元,通风员300元。
第五百三十二条 排放瓦斯时,风流经过区域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0%,否则罚当班管理人员500元,瓦检员300元。
第五百三十三条 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责任区内灭火器材的存放位置;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三十四条 巷道洒水时要适中,不得过湿、有积水,发现一处积水超过质量标准化规定者,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三十五条 消防器材不能挪作它用。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三十六条 随意拆卸、堵调节风窗,造成风流混乱,重罚1000元。
第五百三十七条 工作面隔爆水棚应随工作面推进,按规定设置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百三十八条 工作面防尘水幕距工作面不能超过50m,如不按规定设置,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三十九条 瓦检员每班应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光干涉瓦斯测定仪与瓦斯探头所检测的数据相对照,并及时填写牌板和手册,对误差较大者汇报矿相关单位对仪器进行校正,发现一次不填写牌板和手册者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四十条 井下使用的风筒应码放整齐,对撤除下来的风筒要及时存放在风筒存放处,如乱丢乱放,罚当班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四十一条 每个职工应认真学习每日一题,并参加月底考核,一次不及格处罚100元,学习笔记不合格和无记录处罚100元。
第五百四十二条 每月在月初5号前,必须制定出本月内矿井井下各用风地点风量核定表,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五百四十三条 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检查员在下班后,要填写工作面的瓦斯涌出情况,并汇报于通风调度,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四十四条 巷道防尘洒水工因工作不慎造成巷道内管理牌上字迹不清和模糊者,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四十五条 防尘洒水工因工作不慎造成砂箱内进水者,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四十六条 局扇管理人员要按时填写局扇运行记录本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记录本,如存在弄虚作假现象或不按时填写记录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四十七条 安全科长升井后必须将当班井下所检查出的隐患填写在井口信息站的隐患处置卡内,并填明责任单位和处理时间及责任人,如有隐患不填写者,一次处罚100元。
第五百四十八条 瓦斯检查员应将每次检查的数据报于现场工作人员,并由班组长签字认可。交接班时,双方瓦检员应在双方的手册拼签字交接清楚,如发现一次无签字者,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百四十九条 用放炮方法贯通行道时,当两边掘进工作面相距20米时,通风科必须做好调节风量的准备工作,否则罚通风科相关人员500元。
第五百五十条 井下作业人员不准随意切割风带,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五十一条 瓦斯日报表未按规定填写、签字、罚款100元
第五百五十二条 处理巷道瓦斯积聚,无排放瓦斯措施或现场不执行措施,罚款300元。
第五百五十三条 防尘水幕不能覆盖巷道全断面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百五十四条 未在现场交接班者罚款100元。
第六节 监测监控
第五百五十五条 在冲洗巷道时,没有避开系统装置安设部位,直接用水洗刷(尤其是传感器),罚责任者200元/次处。致使探头报废者,除责任单位照价赔偿外,罚责任者200元/次处。
第五百五十六条 敷设在各单位管辖区域内的信号线缆和光缆,管理单位悬挂位置不正确,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第一次通知整改,第二次检查仍不符合,罚责任单位300元/处。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未征得主管部门同意截断整盘通信线,罚责任者500元/处
第五百五十八条 未及时拆除或回收检测监控设备、线缆并交至主管部门,罚责任人单位200元。
第五百五十九条 未事先征得主管部分同意,私自停止监测系统有关设备电源者,罚责任单位300元,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六十条 丢失或损失瓦斯传感器管理牌板者,处罚责任单位200元/块
第五百六十一条 损坏或丢失监测监控设备(允许电缆的损失在1%以内),按照设备价格的两倍处罚责任单位。
第五百六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未采取有效措施,崩坏传感器及其附属装置,责任单位照价赔偿,当班跟班瓦检员和班组长各罚款200元。
第五百六十三条 调度监控室,保持24小时不脱岗,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六十四条 监控设备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通知修理工维修,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六十五条 安装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否则罚款100元/次。
第五百六十六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否则罚款100元/次。
第五百六十七条 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装设甲烷传感器,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六十八条 瓦斯超限被闭锁的动力开关,只有在甲烷传感器浓度值降到规定复电浓度值以下时,方可复电,否则罚责任人100元。造成事故另行责任追究。
第五百六十九条 人为破坏或改变安全监控设备功能者,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百七十条 人员定位器必须本人携带,禁止他人代携,否则处罚100元。
第五百七十一条 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定位器,由于非质量原因损害者,照价赔偿。
第五百七十二条 监控维修人员在维修系统设备时,因措施不当,导致瓦斯超限,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七十三条 温度超过规定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五百七十四条 检修、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报告安全指挥中心;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七十五条 安全监控及供配电设备布置图必须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七十六条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处理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七十七条 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否则罚款200元。
第五百七十八条 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应当将故障发生的时间、现象、处理结果及系统恢复时间等记录在案。否则罚产量监控人员100元。
第五百七十九条 要有相关技术的维护人员对顶板压力检测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如发现问题,必须在2小时内处理,并汇报安全指挥中心,否则罚维护人员200元。
第五百八十条 定期对工作面的压力传感器更换,线路检查,保证监测数据能准确的上传到地面监控室。否则罚传感器管理人员200元。
第五百八十一条 井下监控维修人员下井必须携带便携甲烷完检测仪,发现当班维修人员不带罚100元。
第五百八十二条 监控室监控人员上班必须穿工作服,发现一次不穿罚本人100元。
第五百八十三条 井下传感器管理牌填写不规范,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八十四条 瓦斯监控系统的各类报表按照规定必须装订成套,存档,发现未存档的罚责任单位200元。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八十五条 发现人为损坏通信设备,使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或防爆不合格者,罚款200元并照价赔偿。
第五百八十六条 发现有人故意遮挡或损坏摄像头的罚款200元。
第五百八十七条 未经过监控负责任人的同意随意改动风电、瓦斯电闭锁的设置,使其失去断电功能的,罚当事人300元。
第五百八十八条 监控室维修人员必须对监控室的所有设备经常巡查,否则罚款100元,造成事故另究。
第五百八十九条 井下人员不得随意对沿途巷道内悬挂的监控设备经行触摸,对造成超限的罚责任人300元。
第五百九十条 监控出现故障,维修人员接到通知不及时处理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九十一条 不定期做瓦斯电闭锁试验罚款300元。
第五百九十二条 擅自用监控设施电源者罚款200元。
第七节 放炮及火工品管理
第五百九十三条 不按规定要求押运火工品,罚200元。
第五百九十四条 火药、雷管乱扔乱放,罚200元
第五百九十五条 火药、雷管必须分装,分运,装箱并加锁,否则罚200元。
第五百九十六条 放炮母线不够长度罚200元
第五百九十七条 多人放炮作业罚200元
第五百九十八条 放明炮糊炮罚200元
第五百九十九条 扎好的雷管脚线不短结不悬挂,罚款100元。
第六百条 联炮时,放炮母线不短结,罚100元。
第六百零一条 放炮员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罚款100元。
第六百零二条 放炮不按规定设警戒罚款200元,造成事故另究。
第六百零三条 不按规定装炮或封泥长度不够,罚500元。
第六百零四条 放炮母线有明接头或破口,罚100元。
第六百零五条 对遗留残炮,瞎炮不安规定处理,罚100元。
第六百零六条 对剩余雷管、炸药要按规定交回库房,否则罚款500元。
第六百零七条 井下放炮不使用放炮器,罚款200元。
第六百零八条 放炮后必须经过喷雾洒水装煤,否则罚款200元。
第六百零九条 在领取炸药、雷管、不准1人同领,否则罚款100/次,火工品入井,井口检身人员一次漏检登记,罚款200元。
第六百一十条 掘进工作面放炮时,对监控探头保护不好,造成探头跌落,数字显示不正确,罚瓦检员、当班炮工各100元。
第六百一十一条 井下放炮作业,必须详细填写爆破记录、涉及的爆破人员,必须本人签字(班组长、瓦检员、爆破员、安全员),否则罚款100元。
第六百一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放炮后,炮烟未散时,严禁所有工作人员入内,否则罚款100元。
第六百一十三条 井下爆破用雷管箱、炸药箱不准存放于回风巷,间隔距离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否则罚款100元。
第六百一十四条 放炮记录本必须按时填写,要求放炮一次,填写一次,否则处罚当班爆破员100元。
第六百一十五条 放炮器,爆破母线不得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等导电体接触,否则罚款300元。
第八节 其它
第六百一十六条 由于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而发生事故,罚审批人员500元,情节严重责任另究。
第六百一十七条 各类隐患问题在整改时间内未完成,罚单位负责人500元。
第六百一十八条 井下单项工程必须有单项措施条款,否则罚负责人500元
第六百一十九条 因配件质量问题影响生产或造成事故,罚责任人500元。
六百二十条 危棚要在一个工作日内处理,否则每超一天罚责任单位负责任100元。
第六百二十一条 安全管理人员入井检查后填写现场检查卡,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第六百二十二条 井下各种牌版字体模糊不清,填写不规范,表面不整洁。罚责任人100元。
第六百二十三条 井下各巷道内瓦斯牌版、测风牌版等填写牌版,严禁非专业人员填写乱画,否则罚款100元。
第六百二十四条 各岗位人员应保护本职范围内的牌版等公共设施,如有损坏。罚款200元。
第六百二十五条 井下各巷道,不准把杂物放入支护棚后的空间内,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六百二十六条 职工用餐后,将餐用塑料袋等杂物放到指定地点,统一处理。用餐现场必须清理干净,否则处罚100元。
第六百二十七条 井下重要作业场所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检查人员除外),否则罚款100元。
第六百二十八条 澡堂洗浴人员随意大小便者,罚款100元。
第六百二十九条 由于人为原因损坏公共设施者,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六百三十条 本《细则》没有明确规定的条文,可对照相关各款、属违章作业处罚500元,违反《煤矿安全规程》中的一条,根据情节轻重处罚100-5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行追究。
第六百三十一条 维修工在巷道维修时,应遵循由外向里逐架(段)进行的原则。否则罚施工队组500元及相关人员200元。
第六百三十二条 工作面换大件时,必须在周围加强支护,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六百三十三条 水仓的空仓容量必须保持在总容量的30%左右,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六百三十四条 消防设施不齐全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六百三十五条 图纸资料未定期更新,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九节 地测防治水
第六百三十六条地测:
1、新开口的工程未按规定时间申请,未提前送交设计图纸、规程措施,地测科有权拒绝标定放线。若因牵头科室和施工队组超前考虑不当,工程工期较急的情况下,地测科可安排放线,但对责任队组考核1000元/次,牵头科室考核200元/次。
2、激光指向仪没有对准一个点处罚跟班队干、验收员各50元;两个点没有对准处罚跟班队干、验收员各200元。
3、导线点下堆积材料、设备,发现一次处罚队长100元。
4、激光指向仪前有障碍物,发现一次处罚跟班队干、验收员各200元。
5、各队组每班及时、准确填写中、腰线使用情况,发现一次没填写处罚跟班队干、验收员各100元。
6、跟班队干、班组长、验收员不清楚中、腰线及贯通(到位、立交)标志点的使用方法,发现一次处罚相应责任人各100元。
7、各队组应认真保护好各个导线点及各种标志点、中、腰线及贯通标志点,发现每破坏一个导线点处罚队长、技术员各500元。每破坏一个中线点、腰线点及贯通(到位、立交)标志点罚队长、技术员各300元。
8、导线点标志牌丢失,处罚各队长200元/个。对于私自挪动导线点标志牌,处罚各队长1000元/个,责任队组10000元。若由此造成测量错误事故,视事故大小处罚队组20000-30000元,给予队长降职使用,直接责任人开除矿籍、留矿察看一年处分。
9、巷道修复、喷浆时,施工单位必须保护好巷道内测量导线点及中线点,不得喷住测量导线点及中线点,否则每喷住一个导线点(有测点标志牌)处罚队长、技术员各500元,每喷住一个中线点处罚队长、技术员各300元。
特殊工程考核: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掘进队组正常施工测量放线以外的临时施工工程。(例如:安装工程、基础施工工程、拉底(刷帮)工程、打(修复)水沟、施工风桥等临时性工程)
1、日常管理办法:
①、各队组的临时施工工程需要使用中、腰线时,必须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见附表1:标定中、腰线申请单)一式两份向地测科提出申请,同时附带审批后的施工设计图纸和技术规程或措施。
②、技术科接到审批后的标定中、腰线申请单后,积极对照图纸、规程措施准备资料、计算标定数据、制定中、腰线标定方案。
③、技术科根据工程需要在标定中、腰线申请单里填写施工队组需准备的工具、材料,确保施工地点具备标定条件及作业人员人身安全。若队组准备不充分,不能满足标定要求,地测科不予标定。
④、技术科现场测量标定过程中要将标定点设置在稳固、醒目的位置,用红漆标记。队组在施工现场必须有负责人,并在现场交接中、腰线点。
⑤、施工现场标定完毕后,技术科在12小时内以书面通知单形式将标定的相关参数提供给施工队组,队组和牵头科室要在通知单上签字、备案。
⑥、标定中、腰线申请单上必须有地测科和牵头科室副科以上人员签字方可生效。
2、非正规施工工程中、腰线的管理和使用考核办法:
①、现场不具备测量标定条件,造成测量人员误工、窝工等,考核责任队组1000元/次。
②、中、腰线点保护不当,造成破坏现象,一个中、腰线点处罚队长、技术员各300元。
③、中、腰线使用不当,(包括激光未对准中、腰线点)造成中线离左右帮,腰线离顶、底板超限者,每排处罚跟班队干、验收员各100元。
④、施工队组随意变更中、腰线点,一经查实,处罚责任队组10000元/点。各队长1000元,同时调度会通报。
⑤、未按规定时间申请,地测科有权拒绝标定放线。若因牵头科室和施工队组超前考虑不当,工程工期较急的情况下,地测科可安排放线,但对责任队组考核1000元/次,牵头科室考核200元/次。
第六百三十七条防治水
1.没有坚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的单位处罚500元罚款,并对相关领导进行处分。
2.探水眼没有按照设计施工的,罚款500元,个人罚款200元。
3.探放水纪律不全,设备管理不到位,现场牌板管理混乱的相关责任罚款100元。
4.没有组织工人组织学习探放水措施,单位相关负责人罚款100元。
5.探放水措施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合的,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6.编写探放水措施不及时的,相关负责人罚款100元。
7.现场情况有变,没有及时汇报的人员,罚款100元。
第四章 附则
第六百三十八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各项奖励均由矿安全奖励基金中列支,安全罚款全部纳入安全奖励基金,用于安全奖励。
第六百三十九条 本《细则》所提出的“违章”是指违反“三大规程”及国家、省、市、县、矿历年来的有关安全指令、指示、规定和文件等。所提的“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如因自然条件或设备、技术条件所限达不到上述有关规定的,可暂缓执行。
第六百四十条 本《细则》所提“三大规程”系指《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包括有关补充和修改措施),所提《规程》系指《煤矿安全规程》。
第六百四十一条 全矿所有员工均要执行本细则规定,不在《细则》以内的违章,可根据有关部门或单位的有关规定,根据“三大规程”或参照本《细则》以内的违章酌情对照执行。
第六百四十二条 本《细则》的各项规定解释权属矿委会工作委员会。
第六百四十三条 本《细则》要求全矿职工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监督执行,人人要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推动安全生产。
第5篇 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及奖惩细则
1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2生产安全管理
2.1设备部应制定设备操作规程,以指导员工对设备进行正确的使用和维护,保障设备运行。
2.2生产部应组织对设备进行定期巡检,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3发生设备安全事故,操作人员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按照程序上报:班组-车间-生产部-公司。生产部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制定整改措施。
2.4发现设备故障隐患和安全隐患任何人员有义务向管理人员(可越级)报告和提出整改措施,管理人员在接到隐患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处理排除隐患;对报告有功人员根据情况进行100元―200元的奖励。
2.5发生设备安全责任事故,按照造成的全部损失进行处罚:
l操作人员按照损失的20%处罚;
l班长按照损失的15%处罚;
l车间主任(或副主任)按照损失的10%处罚;
l生产部主管安全副经理按照损失的5%处罚;
l生产部经理按照损失的2%处罚。
因机修巡检或对设备处理不当造成的损失,以上处罚比例全部由机修人员承担。
2.6生产部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排除隐患,因防护不到位造成人身伤害事故要追究管理责任:
l车间主任按照全部损失的10%处罚;
l生产部经理、副经理按全部损失的5%进行处罚(由经理进行分摊)。
2.7车间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因违反操作规程操 作导致的人身伤害,操作人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l操作人员违反规定者按照全部损失的50%进行处罚;
l班长按照全部损失的10%进行处罚;
l车间主任按照全部损失的5%进行处罚。
2.8发生安全事故或设备事故,车间必须组织员工学习,并作好记录;做到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未执行100元/次。
3.3交通安全管理
1公司车辆由行政部指定专(兼)职驾驶员驾驶,任何人不得私自驾驶。未经批准的出车和非专职驾驶员驾驶车辆造成的事故和产生的损失自行承担。
2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司的《车辆管理办法》,安全驾驶车辆,确保公司财产及人员的安全。因违章造成的事故和产生的损失自行承担。
3公司车辆统一由行政人事部管理(派车,指派驾驶员及车辆例行保养等),因责任造成的故障及事故由责任部门承担。
4员工个人的交通工具,须持有合法手续,员工驾驶机动车,须遵守交通法规并持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驾驶执照。因非法驾驶机动车辆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5员工个人的交通工具进入公司后,按照《门卫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4劳动保护管理
4.1公司为员工发放相应劳动保护用品,根据岗位性质核定发放种类及标准,生产系统由生产部领发,后勤系统由行政人事部领发。
4.2员工必须正确使用劳保用品。
4.3穿戴工作衣帽
4.1行政人员进入生产车间不佩戴:50元/次;
4.2生产部管理人员进入生产车间不佩戴:100元/次;
4.3生产工人(含实习)进入车间不穿戴:20元/次;
4.5对于随行人员或共同工作人员均有义务提醒督促,未提醒的按本人不作为论,执行50%处罚;经随行人员或共同工作人员提醒督促未改正的加倍处罚。
4.4劳保鞋
公司为生产线员工配发水鞋。工作时间不穿:50元/次。
4.5安全带
高空(离地面1.5米以上且无可靠安全围栏的)作业不系安全带的:50元/次;造成后果的自己承担50%的经济责任。
对于随行人员或共同工作人员均有义务提醒督促,未提醒的按不作为论,执行的50%处罚;经随行人员或共同工作人员提醒督促未改正的加倍处罚。
4.6对转动机械设备的检查处理
对转动机械设备停运检查及检修未拉开电源开关(指空开或刀闸而启
按钮,并履行停电,验电,悬挂警示牌),100元/次。
4.7对工作现场井、坑的管理
对工作现场的井、坑等有可能对工作产生妨碍或对工作人员造成伤害的要设置安全围栏并悬挂警示标识;对孔桩等需移动安全设施才能工作的,要有专人看护并及时恢复安全设施;违者:20元/次。
4.8对酒后上岗的处理
对酒后进入工作现场人员,现场负责人(班长,车间主任或主管安全的副经理经理)有权拒绝其进入工作现场,对当班人员以旷工处理并处以每次:普通工人20元/次罚款,班长100元/次罚款,车间主任及以上人员200元/次罚款。
以上工作考核如不能落实到个人的,由所在班组,车间承担。
4.9公司为相关岗位配发的劳保用品标准,见《劳保用品发放标准表》
5公共安全管理
5.1行政部负责门岗、食堂的安全管理,制定安全管理措施。
5.2生产部负责生产区域安全管理,制定各岗位的安全管理办法。
5.3技术部负责本部门安全管理,并制定检验操作规程,药品安全管理等规定。
5.4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组长要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指挥,并立即向上级主管单位汇报。
第6篇 质量管理奖惩细则范文
质量奖惩制度
1、范围:
适应于公司内从事管理、生产的所有人员。
2、目的:
2-1、为了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团体纪律,促使本公司管理工作畅通,特制定本制度。
2-2、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产品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质量奖惩制度。由此,质量管理成效如何尤为重要,上至高层领导,下到普通工人,人人都要重质量、抓质量、坚持出精品,减少直至杜绝不合格品、废品。
3、名词定义:无
4、作业程序:
4-1、原材料控制(含外协件)
4-1-1、材料采购标准/技术要求由技术中心产品工程师根据产品要求制订并发放至采购科和品管科;采购员须按照技术中心制订的采购标准选择适宜的供应商采购原材料;品管科根据材料采购标准/技术要求制订检验计划,实施检验;需采购材料无采购标准/技术要求或采购标准/技术要求不明确导致无法采购,每次考核相应产品工程师50-200元,如影响生产进度,考核相应产品工程师200-500元;无采购标准/技术要求而采购原材料者,每次考核相应采购人员50-200元;因采购原材料不合格影响生产者每次考核相应采购人员50-200元,考核其直接主管100-500元。
4-1-2、原材料采购到厂后仓库保管员清点到货数量并填写向来料检验员(外协、五金/化学分析员(化工原材料)报检,来料检验员/化学分析员根据对来料进行检验/验证,合格后出具并在上签字,同时对相应材料进行标识;仓库保管员根据经来料检验员/化学分析员签字的和办理入库手续;如不合格材料需特采入库,须经品保部经理和技术中心主任签字确认后方可放行,材料未经检验或不合格材料特采未经品保部经理和技术中心主任签字确认而办理入库,考核相应采购人员、仓库保管员每人50元,如未经检验的材料已投入使用,根据对公司造成的影响及损失酌情考核50-300元;对已检验合格入库的材料发现批量不合格或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发现批量不合格,对相应检验员按造成损失情况酌情考核50-200元。
4-1-3、入库原材料须标识清晰、完整(标识至少应包含: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批号、供应商名称、生产/加工日期等),包装完好,检验状态标识明确;入库后的材料须定置定位摆放整齐,标识清晰、完整,帐卡填写清晰完成且保持一致并执行先进先出;仓库保管员在办理入库手续前须检查材料标识是否符合上述规定,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材料要求相关人员予以现场整改;否则,仓库保管员可拒绝办理入库手续;同时对不按上述要求执行的相关人员,每次考核50元;对入库后的材料未进行定置定位摆放或摆放不整齐、无标识或标识不清晰、帐卡记录不完整或不清晰,每次考核仓库保管员50-200元。
4-1-4、来料检验员/化学分析员接到报检后,须按照检验标准对每种材料进行抽样检查,记录检验试验结果并出具检验报告,同时对材料进行检验状态标识,对检验不合格的材料进行控制;需特采的材料须经品保经理和技术中心主任签字同意,并将特采意见附至检验报告;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者每次考核100元,同时考核其直接主管200-500元。
4-1-5、仓库发往车间的材料须标识清晰、完整,包装完好,如出现拆分包装现象,仓库保管员须对发至车间的材料重建标识并签字,车间领料人员对无标识材料可要求仓库保管员予以建立,否则可拒收材料;发至车间的材料无标识,每次分别考核车间领料员和仓库保管员50元,导致误用造成质量损失的由车间领料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各承担50%损失,同时考核每人100元,考核其直接主管200-500元。
4-2、过程控制
4-2-1、产品工程师负责将客户要求转化为内部技术要求及工艺要求,同时对客户要求转化的正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对已转量产的产品因工艺设计不合理或技术要求不明确而导致产品不合格或客户索赔,对相关责任人考核50-200元,对其直接主管考核200-500元。质量奖惩制度。
4-2-2、产品工程师负责现场作业指导及生产过程参数的确定,对已转量产的产品现场无作业指导书及生产过程参数,致使生产无法正常进行者,每次考核相关责任工程师50元;导致不合格品产生造成损失者,每次考核相关责任工程师50-200元,同时考核其直接主管100-300元。
4-2-3、设备科负责设备有效性的管理,因设备不合格导致产品批量不合格,考核直接责任人50-200元,考核其直接主管100-500元。
4-3、检验管理
4-3-1、无标识的材料、产品转入本工厂,检验员须按不合格品进行处理并上报,隐瞒不报每次考核50元;
4-3-2、在检验工作中不得出现批量错检、漏检现象,每发现一次考核直接检验员20-200元;
4-3-3、检验员在工作中如发现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直接主管或部门主管汇报,不能擅自做主影响工厂生产,否则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考核50-100元。
4-3-4、检验员检验出产品不合格后有权要求员工暂停生产,以控制不合格品继续产生,同时立即通知班长并上报工厂长和品管科,如不及时上报影响生产每次考核50元,对检验员发出停止生产要求而拒不执行者,每次考核50元,同时考核其直接主管200元。
4-3-5、负责保管好图纸、相关技术文件、检验章、丢失图纸、技术文件每张罚款50元,丢失检验章罚款20元。
4-3-6、对检验任务应做到日清日结,当天工作如无故不完成每次考核责任人20元。
4-3-7、对生产中由于检验因素造成的质量问题,视情节予以考核50-200元。
4-4、现场控制
4-4-1、生产工艺和操作指导由产品工程师负责起草并发放至车间,设备的操作指导由设备部负责起草并发放至车间,缺少相关指导一份考核责任人20元。
4-4-2、操作员按生产计划填写“流转单”,流转单填写应字迹清晰,内容正确完整,对不符合者每次考核20元。
4-4-3、生产开始前操作工必须按要求对设备进行点检,确认设备完好后方可开始生产,点检表应填写完整,内容正确、字迹清晰;如发现设备异常,须立即填写设备维修申请单上报工厂长/设备管理员,同时在点检点中标注异常情况,未按要求进行点检每次考核相应操作员20元,设备带病作业每次考核50元记录填写不符合者每次考核10元。
4-4-4、操作员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按工艺要求和设备操作指导书进行生产并记录过程、产品数据填入相应记录单,不按工艺要求进行生产者每次考核50元,未按要求记录过程、产品数据者,每次考核50元,记录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每次考核20元。
4-4-5、生产过程中操作员须对产品进行自检并将检验数据填入相应流转单,未按要求记录过程数据者,每次考核20元,生产过程中操作员须对发现的不合格品及时上报直接主管/检验员进行登记、隔离、标识和处置、对隐瞒不报者,每次考核20元,导致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者,每次考核50-100元。
4-4-6、操作员生产过程中应按要求使用相关生产工装器具、防护工具和带有合格标识的材料,确保产品质量,不按要求使用工装器具和材料者每次考核20元,造成质量损失者酌情考核50-200元,同时考核其直接主管200元。
4-4-7、车间检验员按要求对过程进行巡检并记录检验数据,未执行或未记录检验数据者,每次考核20元;巡检发现不合格品,操作工应根据评审结果及时进行处理,发现以次充好,以废充好现象,一次罚款50元。
4-4-8、对生产完毕的半成品、成品,须经检验员抽检,抽检合格后检验员在流转单上签合格章,产品随流转单一起转入下个工序,未向检验员报检而转入下道工序,每次考核直接责任人50元,产品不合格需特者,须经品保部经理和技术中心主任签字确认,产品不合格未经特采而转入下个工序者,考核相关操作人员50-100元,同时考核其直接主管100-200元;对已检验合格的半成品在下个工序发现批量不合格,经确认属本工厂责任者,每次考核工厂检验员50-100元,考核工厂长100-200元。
4-4-9、生产过程中操作员须保持材料或半成品标识清晰、完整,检验试验状态明确,确保不接受、不传递无标识或状态不明确的材料或半成品;对不按上述要求执行者每次考核50元。
4-4-10、操作完毕后,应对现场进行清理,确保现场整洁有充,设备完好;现场未用完的材料应及时放入相应的库位,产成品用相应的周转工具移入混炼胶贮存区进行停放,并做好标识和防护,流转单交由仓库保管员整理存档;现场杂乱、不整洁者,每次考核直接责任人20元,不按规定存放或标识材料/半成品者,每次考核直接责任人50元;工厂内设有仓库的,仓库保管员每次发出材料前需对材料建立完整的标识(材料名称、生产日期、检验状态),否则可拒收,发至工厂的材料无标识,每次分别考核工厂领料员和仓库保管员50元,导致误用造成质量损失的由工厂领料人和仓库保管员各承担50%损失,同时考核每人100元,考核其直接主管200-500元。
4-4-11、工厂内的材料、半成品、成品要按规定进行存放,摆放整齐,轻拿轻放,避免碰撞损伤表面,不按规定存放者,考核相关责任人50元,同时发现表面损伤的半成品、成品需由检验员登记返工后流入下道工序或入库,发现因过程防护不当导致产品缺陷者,每次考核相关责任人20元,因不按规定摆放用错材料者考核相关责任人50元。
4-4-12、生产现场需保持整洁,有序;设备、工具、模具完好无损,摆放整齐,档案完整;现场使用作业指导书、工艺文件完整、有效;现场所用材料、半成品均需放入相应区域且区域标识显著、清晰;定置定位管理有效;发现一处不符合考核车间主任50元。
4-4-13、操作员一个月内同一质量问题重复发生三次,其直接主管必须被考核,考核金额为操作员累计被考核金额的2倍。
4-4-14、当月工厂ppm值超过目标值,按超出率(每超出10%考核100元)对本工厂进行考核,计算方式:(当月ppm值-目标值/目标值×100%),考核金额最大不超过2000元。
4-4-15、对于发现的质量问题时要根据相关程序及作业标准做出及时处理,每延期一天对相关责任人考核50元。
4-5、公司内部质量奖励
公司每月对员工质量状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并根据质量状况进行奖励。
4-5-1、对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材料或上道工序产品批量不合格及时上报并隔离,从而避免本工序不合格品产生的,每次给予奖励50-100元。
4-5-2、对当月无不合格品产生的员工给予工厂内通报表扬并奖励50元;季度内无不合格品产生的员工给予公司通报表扬并奖励100元,半年内无不合格品产生的员工授予“质量标兵”证书并给予奖励500元。
4-5-3、对当月班组内无不合格品产生的班长予以奖励200元;季度内无不合格品产生的班组给予公司通报表扬并奖励该班班长500元,半年内无不合格品产生的班组授予“优秀团队”称号并奖励该班组1000元。
4-5-4、对当月ppm值低于目标值15%且无批量质量事故发生的工厂奖励工厂长100元,奖励过程检验员50元;连续3个月ppm值低于目标值15%且无批量质量事故发生的工厂,奖励工厂长300元,奖励过程检验员150元;连续半年ppm值低于目标值15%且无批量质量事故发生的工厂,授予该工厂“优秀团队”的称号,并奖励该工厂2000元,同时奖励工厂长1000元。
4-6、办事处质量管理
4-6-1、销售部各办事处及业务员负责外部质量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反馈;业务员需及时了解我公司产品在客户处及客户市场的使用情况和质量表现,及时发现我公司产品在客户处的异常和潜在的问题,并在第一时间内反馈至品保部,以便于我公司及时整改,避免质量损失的产生。
4-6-2、对于新开发产品,业务员应参与新产品发货前评审工作,对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每提出一条,经确认属实者,每条奖励100元。
4-6-3、对试装过程中的新产品业务员在试装过程应及时准确详细地记录装车情况,对装车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反馈至公司品保部和技术中心,有效地避免客户抱怨和索赔;反馈信息及时准确,问题处理及时有效,经验证属实者,每条奖励100元;因反馈不及时、信息不准,发现的问题处理不及时导致客户投诉或抱怨者,每次考核责任业务员200元。
4-6-4、对评审后的新产品在试装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问题,导致新产品量产后出现批量问题,经确认属实者,考核相关业务员500元。
4-6-5、对已量产产品,业务员在客户之前发现存在的潜在质量问题并实施控制,有效避免客户投诉或索赔,经验证属实者,每条奖励100元。
4-6-6、对我公司产品在客户处发生的质量问题,业务员应于客户发出当日或次日及时、准确地将信息书面反馈至公司品保部,信息内容应包含:产品名称、品号、图号、不合格现象描述(发生时间、地点、客户、现象)、不合格数量、涉及数量(客户生产线、客户库存、办事处库存)、批次、生产日期、采取措施等;问题反馈不及时,每延期一天考核相关责任人100元;弄虚作假或信息不准确者,每次考核200-500元;措施采取不力或未采取措施导致客户索赔者,每次视情节考核200-500元。
4-6-7、对于客户索赔信息,业务员应于客户索赔信息发出当日予以调查处理并采取相应措施,以将损失降至最低,并将信息在2日内详细准确地反馈至公司品保部,对反馈信息及时或措施采取有效,避免或减少客户索赔的,每次奖励100-1000元;如因反馈不及时或措施不力,导致客户索赔定案,考核相应业务员200-500元。
5、流程
5-1、质量处罚流程——品管科开据罚款单——责任人确认——主管领导确认——报车间统计——报财务扣款
5-2、质量奖励流程——提出申请——单位主管确认——部门主管确认——分管副总确认——报车间统计——报财务奖励
第7篇 学生公寓物业管理奖惩细则-3
学生公寓物业管理奖惩细则(三)
为加强学生公寓公共区域卫生、设施等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公寓综合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细则。
一、检查范围:
(1)公寓楼单体除学生宿舍内部的所有内容。
(2)公寓楼周围所划定的责任区域。
(3)公寓楼的人员管理。
二、管理措施:
(1)楼长对本楼公共区域负全部责任。
(2)公共区域由中心主任、中心办公室、公寓检查组负责检查。
(3)检查不合格部分,从本楼临时工工资及本楼职工津贴中直接扣除。
三、检查内容及扣款数额
1、纪律:
(1)值班人员应24小时在岗,发现脱岗一次扣20元,本班未有值班人员按时到岗,扣100元。发现三次,临时员工予以辞退;
(2)保洁人员迟到、早退一次扣10元,无故脱岗扣50元;
(3)领取工装、工号后,在岗期间不穿工装、不佩带工号发现一次扣10元;
(4)在岗期间,捡拾垃圾发现一次扣50元,发现两次予以辞退。
2、卫生:
(1)上午9:30分,下午2:30分前,不能按时保质完成保洁区域卫生的,发现一次扣20元;
(1)楼道、楼梯下有车辆、杂物等摆放的,发现一次扣20元,特别严重的扣50-100元;
(2)有垃圾一处(不分大小)扣10元,有烟头、有痰迹,一处扣5元;
(3)公共洗刷间有积水或地面较滑,扣20元;
(4)公共厕所有异味,扣10元,有大便积存,一处扣20元;
(5)卫生工具摆放不整齐,一次扣20元;
(6)墙上有脚印、手印、球印等,每处扣5元;
(7)玻璃有擦涮痕迹各污染,每块扣10元;
(8)长明灯,一个扣10元;
(9)楼梯扶手不擦,一次扣10-50元;
(10)垃圾车两面有污染,一车扣20元。
3、设施:
(1)楼道照明灯、防火门发现已损坏但未报修,若楼长已报修而维修人员未及时修理(以维修报修记录为准),发现一处,扣10-50元;
(2)楼道内公共设施表面有灰尘,每发现一处扣5元;
(3)消防设施及玻璃损坏一块,扣10元;
(4)公共场所玻璃损坏一块每平方扣10元;
(5)公共楼道墙面破损一处未及时报修,发现一处扣10元;
(6)宣传栏摆放不整齐,有乱张贴现象一次扣10元;
(7)垃圾车摆放不整齐,一车扣10元;
(8)垃圾车带伤工作,一车扣10元;
(9)值班室物品摆放不整齐,发现一次扣20元;
(10)公共洗刷间有长流水,一个水龙头扣10元。
4、安全:
(1)公寓楼违规放入异性一人,扣20元;
(2)发现推销人员一人,扣20元;
(3)出现被盗事件,一次扣50元;
(4)出现打架事件,一次扣100元;
(5)丢失应急灯一个,扣180元;
(6)找不到钥匙,打不开公共大门、厕所门,一次扣50-100元
5、其他未尽事宜,经公寓中心办公室协商后予以处理。
第8篇 学生公寓楼长管理员工作规范奖惩细则
学生公寓楼长、管理员工作规范奖惩细则
一、 执行《规范》(简称)不力的楼长,中心将及时对其进行告诫和教育;对不能胜任者,予以解聘。
二、对于因执行《规范》不力造成工作上的严重失误或给中心、学校造成较大影响、严重侵犯学生切身利益者,给予相应处罚:
1. 因对本楼员工管理不善,本楼员工工作未达工作规范要求者,楼长应连带相同罚款;发生员工与学生打架、争斗,员工中有违章用电、偷摸行为及其它恶劣行为者,除对当事者予以相应处罚外,对该楼楼长予以每人次罚款20元,损失、影响尤为严重者,每人次罚款50元。
2. 因对本楼值班员工要求、管理不严,造成外来人员进入楼内实施偷盗、骚扰、推销等,除对当事人予以相应处罚外,负责楼长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每人次罚款20元;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者,每人次罚款50元。
3. 因未能严格执行《规范》要求,消防意识不强,造成本楼内因学生使用违章电器、动用明火等引起的火灾,每人次罚款100元;造成较大损失者,罚款200元,中心主任责任亦不可推卸,连同罚款200元;造成严重损失者,除罚款外,对负责楼长、中心主任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三、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得力,造成每学年(期)在校生的宿舍调整及毕业生离校、新生入校的宿舍安排及各类学生卧具、家具、电话机、门锁、钥匙的收藏与发放工作不能顺利进行或完成,以及发生物品丢失等情况,每次罚款20元;造成重大损失者,罚款50元。
四、不服从领导、搞小团体、小帮派、因个人恩怨影响中心工作,给中心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使中心形象严重受损者,每次罚款100元;情节尤为严重者,予以解聘。
五、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经考察不适合担任楼长者,中心将劝其离职或直接辞退。
六、对执行《规范》得力,主动、有效开展工作、成绩突出者,中心将给予适当奖励。
第9篇 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奖惩细则
1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2生产安全管理
2.1设备部应制定设备操作规程,以指导员工对设备进行正确的使用和维护,保障设备运行。
2.2生产部应组织对设备进行定期巡检,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3发生设备安全事故,操作人员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按照程序上报:班组-车间-生产部-公司。生产部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制定整改措施。
2.4发现设备故障隐患和安全隐患任何人员有义务向管理人员(可越级)报告和提出整改措施,管理人员在接到隐患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处理排除隐患;对报告有功人员根据情况进行100元―200元的奖励。
2.5发生设备安全责任事故,按照造成的全部损失进行处罚:
l操作人员按照损失的20%处罚;
l班长按照损失的15%处罚;
l车间主任(或副主任)按照损失的10%处罚;
l生产部主管安全副经理按照损失的5%处罚;
l生产部经理按照损失的2%处罚。
因机修巡检或对设备处理不当造成的损失,以上处罚比例全部由机修人员承担。
2.6生产部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排除隐患,因防护不到位造成人身伤害事故要追究管理责任:
l车间主任按照全部损失的10%处罚;
l生产部经理、副经理按全部损失的5%进行处罚(由经理进行分摊)。
2.7车间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因违反操作规程操 作导致的人身伤害,操作人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l操作人员违反规定者按照全部损失的50%进行处罚;
l班长按照全部损失的10%进行处罚;
l车间主任按照全部损失的5%进行处罚。
2.8发生安全事故或设备事故,车间必须组织员工学习,并作好记录;做到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未执行100元/次。
3.3交通安全管理
1公司车辆由行政部指定专(兼)职驾驶员驾驶,任何人不得私自驾驶。未经批准的出车和非专职驾驶员驾驶车辆造成的事故和产生的损失自行承担。
2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司的《车辆管理办法》,安全驾驶车辆,确保公司财产及人员的安全。因违章造成的事故和产生的损失自行承担。
3公司车辆统一由行政人事部管理(派车,指派驾驶员及车辆例行保养等),因责任造成的故障及事故由责任部门承担。
4员工个人的交通工具,须持有合法手续,员工驾驶机动车,须遵守交通法规并持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驾驶执照。因非法驾驶机动车辆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5员工个人的交通工具进入公司后,按照《门卫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4劳动保护管理
4.1公司为员工发放相应劳动保护用品,根据岗位性质核定发放种类及标准,生产系统由生产部领发,后勤系统由行政人事部领发。
4.2员工必须正确使用劳保用品。
4.3穿戴工作衣帽
4.1行政人员进入生产车间不佩戴:50元/次;
4.2生产部管理人员进入生产车间不佩戴:100元/次;
4.3生产工人(含实习)进入车间不穿戴:20元/次;
4.5对于随行人员或共同工作人员均有义务提醒督促,未提醒的按本人不作为论,执行50%处罚;经随行人员或共同工作人员提醒督促未改正的加倍处罚。
4.4劳保鞋
公司为生产线员工配发水鞋。工作时间不穿:50元/次。
4.5安全带
高空(离地面1.5米以上且无可靠安全围栏的)作业不系安全带的:50元/次;造成后果的自己承担50%的经济责任。
对于随行人员或共同工作人员均有义务提醒督促,未提醒的按不作为论,执行的50%处罚;经随行人员或共同工作人员提醒督促未改正的加倍处罚。
4.6对转动机械设备的检查处理
对转动机械设备停运检查及检修未拉开电源开关(指空开或刀闸而启
按钮,并履行停电,验电,悬挂警示牌),100元/次。
4.7对工作现场井、坑的管理
对工作现场的井、坑等有可能对工作产生妨碍或对工作人员造成伤害的要设置安全围栏并悬挂警示标识;对孔桩等需移动安全设施才能工作的,要有专人看护并及时恢复安全设施;违者:20元/次。
4.8对酒后上岗的处理
对酒后进入工作现场人员,现场负责人(班长,车间主任或主管安全的副经理经理)有权拒绝其进入工作现场,对当班人员以旷工处理并处以每次:普通工人20元/次罚款,班长100元/次罚款,车间主任及以上人员200元/次罚款。
以上工作考核如不能落实到个人的,由所在班组,车间承担。
4.9公司为相关岗位配发的劳保用品标准,见《劳保用品发放标准表》
5公共安全管理
5.1行政部负责门岗、食堂的安全管理,制定安全管理措施。
5.2生产部负责生产区域安全管理,制定各岗位的安全管理办法。
5.3技术部负责本部门安全管理,并制定检验操作规程,药品安全管理等规定。
5.4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组长要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指挥,并立即向上级主管单位汇报。
第10篇 员工奖惩管理细则模板
制定员工惩罚制度,主要是为了约束和鼓励员工,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几篇员工奖惩管理细则范本,欢迎阅读参考。
员工奖惩管理规定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湖北__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建立公司对员工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促进公司两个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全国职工守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凡属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托管的具有完全经营权的企业,适用本条例,其处罚额度可根据本公司的工资发放标准进行适当的调整。
凡在公司管理区域内从事经营、经商、施工、劳务、探亲访友以及其他活动的外来组织和人员也适用本条例。
公司参股子公司可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员工发生违章违纪行为,公司、子公司依照本条例已作出处罚决定的,其下属单位原则上不再重复进行处罚。
第四条 各子公司(含托管公司)可结合其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须经本单位职代会(或员工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五条 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需要的文化知识、业务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六条 各公司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科学的原则,应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
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章违纪的员工,要坚持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 奖 励
第一节 奖励的种类
第七条 对员工的奖励主要分为: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晋级。
(三)合理化建议奖、见义勇为奖等专项奖励。
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八条 授予荣誉称号包括授予劳动模范、科技明星、操作(经营)能手、管理标兵、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优秀团员、巾帼建功标兵、优秀女职工、五好家庭、文明家庭、最佳文明宿舍、文明创建先进单位(个人)等荣誉称号。
第九条 对于在生产(工作)经营、技术创新、增收节支、节能降耗、维护法纪等方面事迹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可给予专项奖励、晋级。
员工获得荣誉称号的,由所在单位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对员工有发明、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符合有关规定的,按照《宜化集团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给予奖励。
第二节 奖励的具体运用
第十一条 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提高劳动效率和产品(服务)质量、增收节支、节能降耗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
(二)在科学研究、技术进步、工艺设计、设备改造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成绩显著的。
(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在保护公司或公共财产、抢险救灾、防止或者处理安全消防事故等方面事迹突出的。
(五)在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见义勇为,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生活秩序,维护社会治安中,事迹突出的。
(六)在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和制止侵蚀公司利益等方面,事迹突出的。
(七)在积极推进公民道德建设,热心公益事业,参加文明创建活动等方面,成果显著、事迹突出的。
(八)一贯敬业奉献、勤俭自强、廉洁奉公、明礼诚信,表现突出的。
(九)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十二条 授予员工各种荣誉称号,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可以在年终进行,也可以在重大节日及事件期间进行。
公司及各子公司授予员工荣誉称号的具体评选条件,应会同同级工会制定,一般采取个人总结、群众评选、单位申报,同级党政工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 员工需申报市、省、全国劳动模范及其他荣誉称号的,应经公司党政工联席会议通过,公司工会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第十四条 各级奖励的奖金标准由集团公司决定。
第三章 处 分
第一节 处分的种类
第十五条 对员工违章违纪的处分主要分为:
(一)经济处罚。
(二)经济赔偿。
(三)行政处分。
(四)行政处理。
第二节 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应当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
(一)违反劳动纪律,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公司财物和员工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使公司经济受到损失,声誉受到影响的。
(五)有贪腐盗窃、贿赂、滥用权力、挥霍浪费、损公肥私等行为的。
(六)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在给予经济处罚的同时,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或作辞退、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第三节 经济赔偿
第十七条 对于有第十六条(三)、(四)、(五)项行为的员工,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各公司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对能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
第四节 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对员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停职(含停工)、留用察看、开除。
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 给予员工降级的处分,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超过两级。
第二十条 对于受到停职处分的员工,在停职期间停发各种收入,按当地最低生活费标准发给生活费,停职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必要时,可以转为学岗,也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
停职期间须按时上班,听从安排。
停职期满,由本人提出复岗申请,用人单位根据停职期间的表现和考核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审批,方可复岗上班。
对复岗申请未批准的,可作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员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期间停发各种收入,按当地最低生活费标准发给生活费。
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原有用工身份;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员工给予开除处分,须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节 行政处理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理包括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二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因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教养)或者劳动教养的。
(三)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约定保守企业秘密(含商业、技术秘密)而违反协议的。
(四)凡违规违纪受到记大过及以上行政处分后,因同性质或相近性质违规违纪应再次受到行政处分的。
(五)因失职、失责给公司一次造成1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或第一次造成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再次造成10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六)对监守自盗价值在2万元以上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提供方便,使公司蒙受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
(七)大错不犯,小错不断,在一年内经有记录的批评教育达3次以上的(含3次)。
(八)不服从组织安排或工作调整,经有记录的批评教育不改的。
(九)其它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十)凡在劳动合同协议条款中已经约定而职工严重违反的。
(十一)在待岗期间不认真学习、改正错误,连续4个月或一年内累计6个月待岗的。
(十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五条 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超过15天的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到30天的,给予除名处理,同时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无生活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 所在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经济裁员的,应当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员工的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批后,可以裁减人员。
第二十九条 所在公司依据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法》规定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所在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同级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员工未经公司同意而擅自离职的,按合同期限未满月数(按100元/月标准)赔偿违约金。
第四章 处分权限与程序
第一节 处分权限
第三十条 各公司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以及所在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规章制度,负责对员工进行处分(处理)。
对员工给予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分(处理)的,应报集团总部备案。
对各级干部的处分(处理)按集团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第二节 处分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处理),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允许本人申辩,慎重决定。
第三十二条 对员工给予行政处分(处理)时,须先由所在用人单位或主管职能部门提出所犯错误的证据及处理意见,在经所在公司总经理指派相关部门及人员查证核实,听取本人申辩,征求同级工会意见后,行文执行其处分(处理)。
第三十三条 审批员工行政处分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
员工受到行政处分(处理),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个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 对员工给予开除处分,应由所在公司总经理提出并提交员工代表大会(或员工代表团(组)长会)讨论通过,由所在公司行文,报送上级劳动人事部门、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集团工会备案。
对员工给予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时,须报上级劳动人事部门和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受处分(处理)员工如果不服,允许在受处分(处理)十日内向上级机关提出书面申诉,在上级机关改变原处分之前,原处分(处理)决定继续执行。
受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处理)的员工如果不服,可向所在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集团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仍调解不成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受处分(处理)员工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 受到警告、记过处分满三个月的,受到记大过处分满半年的,受到停职、降级处分满一年的,受到留用察看处分期满后被恢复原有用工身份的,在评奖、晋级等方面应与其他员工同等对待。
第三十七条 一项错误事实,可视为几种性质,符合几款经济处罚的,应根据其主要性质进行处理,不得以多种性质处罚;员工多项违纪的,可多项合并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员工给予经济处罚,必须由指定的部门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公司级罚款须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应每年向全体员工或职工代表通报。
二级单位的罚款须接受财务审计监督,并每年向本单位全体员工或职工代表通报,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开支,否则给予单位负责人500-2000元处罚,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
第五章 生产(工作)纪律
第一节 生产(工作)经营
第三十九条 违反工作纪律适用以下处分:
(一)不能认真按要求传达、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指示、指令或会议精神,贻误工作,耽误生产,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造成直接或间接较大的经济损失,可以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停职等行政处分,并给予必要的经济赔偿。
(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布置的工作任务,阳奉阴违、拖着不办,或者有困难又不请示汇报,完不成工作任务的,比照本节第一款处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给予经济赔偿。
(三)干部不注重调查研究,倾听群众意见,进行民主决策,而造成决策失误,给企业带来较大经济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以上)的,根据该决策产生的主观客观原因,视情况给予0.5%―2%的经济赔偿。
造成不良影响或情节严重的,也可以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四)因管理不善,执行制度不力,失职等,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1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经济赔偿和必要的行政处分。
(五)对其工作范围内出现按规定应上报的重大事件(包括各类事故、各类案件、员工重大违章违纪等)隐瞒不报的,给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因此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或处理。
(六)因工作失职,不严格执行有关制度,产生对外行政、经济等法律纠纷或不良社会影响,视情况,给予主要责任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给予经济赔偿和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七)未经集团公司允许,擅自利用公文、公函、公章对外提供说明、证明、担保,或签订的未经授权的合作、合办、合营等行政和经济合同,给予主要责任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和经济损失的,给予经济赔偿和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处理)。
(八)违反保密法及公司保密管理规定,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泄漏公司财务、人事、案情、技术、商业秘密的,给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必要行政处分(处理)。
出卖公司技术秘密和技术资料,除追回赃款外,给予经济赔偿和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九)利用职务或职权、挟私打击报复、任意处罚员工,或对违章违纪人员包庇放纵,或推卸责任逃避处罚的,给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十)在采购、销售、工程、废旧物资处理等对外业务活动中,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损害企业利益的,给予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以及经济赔偿和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处理)。
(十一)在管理和对外业务中,虽非主观有意,但因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经济损失严重的,给予必要的经济赔偿和行政处分。
(十二)未经集团公司同意,擅自对外提供统计资料和宣传材料,违犯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越权披露公司证券事务或与证券有关的信息的,给予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给予必要的经济赔偿和停职以上行政处分(处理)。
(十三)不参加规定的学习、培训等活动,又不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的,一次给予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生产纪律适用以下处分:
(一)上班迟到、早退、脱岗、睡岗,视其情节一次给予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迟到、早退、脱岗二小时以上者,按旷工半天处理;四小时以上者,按旷工一天处理;屡教不改或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以加倍给予经济处罚或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二)不执行门卫管理制度、物资出入管理制度的,给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经济处罚;不服从管理或强制进出的,给予加倍经济处罚或必要的行政处分。
(三)如有旷工行为,旷工期间除扣发各种收入和奖励外,旷工两天以内的,每半天罚款50元;两天以上的,给予4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病、事、婚、丧、生育、探亲等各种休假未履行正常请假手续或未经允许的,可以按旷工处理。
(四)班中请假就医(工伤除外)超过两小时的,按病假处理。
(五)病假必须持指定医疗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事前办理请假手续,危急病情或在外地生病,应先用电报、电话等方式请假,返厂后及时补办手续(须持县级以上医疗证明、诊断证明、医药费单据)。
违者可以按旷工处理。
(六)病、事、婚、丧、生育、探亲等各种休假期间工资按国家和企业规定计发。
(七)班中干私活的,给予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八)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巡回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等生产管理制度,或不按时填写记录,或填写不规范的,给予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可给予必要的经济赔偿和行政处分。
(九)违反操作(分析)记录管理规定(含设备运行记录、巡回检查记录、维修记录等),不按时填写记录或填写不规范的,给予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弄虚作假,填写假数据的,给予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十)违反计量管理制度的,给予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故意弄虚作假或谋取私利的,给予加倍经济处罚和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十一)因失职造成产品不合格或影响产品质量,合格率每下降1%,视其情节给予2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同时可以吊销操作证,对当班班长和相关领导可以按处罚金额的50%进行责任连锁处罚。
(十二)新改、新上的项目,应由主管部门负责对操作工进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因操作失误,导致设备、工艺等事故发生的,发生一次吊销操作证,经再培训合格后再上岗;对多次发生事故的,应调离岗位或解除合同;出现质量事故,为逃避责任弄虚作假的,加倍给予经济处罚,也可给予必要的经济赔偿;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可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十三)不执行调度生产指令的,给予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事故的,按第四十条第二款处理。
(十四)工艺指标合格率、设备完好率、泄漏率等工艺设备考核指标达不到标准,按有关工艺、设备管理制度处理。
第二节 劳动人事
第四十一条 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员工调进调出或员工在子公司之间调动、接收应届毕业的大中专生由集团公司审批。
违者除责令改正外,对该单位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给予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第四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聘用为生产经营服务的劳务人员的定编人数及劳务费用结算单价,由各子公司申报集团公司批准执行,违者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集团关于劳动合同管理、社会统筹、医疗工伤保险、工资分配、离退休(含内退)等管理制度,除应立即纠正外,视其情节,给予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可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反集团员工培训教育管理制度,视其情节,可给予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可给予行政处分。
由公司直接提供培训资助(如外出培训、奖学金等)的员工,应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培训服务期5-10年,培训资助费按服务期分摊,凡服务期未满,因调动、辞职、自行离职及违章违纪等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其培训资助费未抵完的部分及利息(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应全额赔偿给公司。
第四十五条 违反集团《干部管理办法》的规定,视其情节,除应立即整改外,可给予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和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三节 财经纪律
第四十六条 违反财经纪律,适用以下处分:
(一)差旅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小车费、修理费、低值易耗品等管理费用中单项累计超定额并违规报帐的,经检查发现一次,对该单位第一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给予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对违反费用报销程序和制度进行报帐的,对责任人、会计人员和财务负责人给予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利用职务之便,指使会计人员违反规定报销的,对责任人给予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
(二)不按规定填写报送财务报表等财务资料的,对财务主管和责任人给予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三)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的,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给予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私设小金库或未经允许在外部设立帐户的,对该单位主要责任人给予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视其情节,同时可以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四)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现金库存超定额的,发现一次,对直接责任人给予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给予必要的经济赔偿和行政处分。
(五)违反规定,不执行分配政策,巧立名目,滥发钱物的,视其情节,除扣除超发金额外,对该单位第一责任人按超发部分的5%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降级以下的行政处分;对该单位劳资主管给予行政警告以上的行政处分。
(六)违反规定自列专项,非生产性开支事前未报批,数额不足1万元的,对该单位及主要责任人给予违纪金额10%的罚款;超过1万元的,按超过部分的5%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七)报销使用各种假据或者虚列开支谋取私利的,除追回赃款外,视其情节,给予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八)其他违反集团公司关于资金费用、投资、工程、预算等财务管理制度的,视其情节,给予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和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第六章 安全环保及治安纪律
第一节 安全环保
第四十七条 违反生产安全规定,适用以下处分:
(一)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发现一次,给予2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而导致工艺、设备或人员伤亡事故,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并责令责任人按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二)玩忽职守,相互推诿,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上报的,给予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三)不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标牌、警言、警句的,给予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造成损失的,给予加倍处罚;故意损毁、移动安全标志、标牌的,给予加倍处罚。
(四)不按规定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的,给予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故意损坏安全防护设施的,加倍给予处罚;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留厂察看以上的行政处分(处理)和必要的经济赔偿。
(五)违反操作、检修、施工、吊装作业等安全管理规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处理。
(六)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造成火灾等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必要的经济赔偿和行政处分(处理)。
(七)因公出车或出差,擅自改变交通路线发生交通事故、人身伤亡事故的,由其本人负全部经济责任,不得享受工伤、医疗、工资等待遇。
(八)发生安全及消防事故,不听从紧急指挥,不参加抢险抢救的,视其情节,给予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九)违反化工安全生产四十一条禁令、建筑安装安全生产十五不准中任其一项的,按照本条第一款处理。
(十)违反国家或公司环境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造成污染事故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第四十八条 违反前条规定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应予赔偿的,赔偿的标准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内的,由事故责任者全额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任者赔偿额为3000+(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00)×10%;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上的,责任者赔偿额为5700+(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000)×5%。
第二节 治安管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制度,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情节较轻的,适用以下处分:
(一)参加_等非法组织,经教育仍不悔改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二)采用各种方式、方法逃避国防义务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三)在生产、办公区域内吵闹,不听劝阻的,给予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不按照管理程序反映、解决问题,纠缠领导,不听劝阻影响生产及办公、生活秩序、无理取闹的,给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理。
(四)侮骂他人,给予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视其情节给予5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责令赔偿受伤者的医疗费及承担治疗期间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聚众斗殴,在工作或公众场合殴打或侮辱他人,对生产、工作、生活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按前款规定加倍处罚。
(六)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谎言,侮辱、诽谤他人,给予1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加倍处罚;以其它方式侮辱他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比照前款规定处理。
(七)邀约他人或者受他人邀约而威胁、恐吓、敲诈、殴打管理人员的,比照第六款规定加倍加重处罚。
(八)调戏、猥亵、侮辱妇女的,给予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和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九)未经允许,长期占用(或借用)技术资料、图纸、图书、办公用品、体育用品以及房屋地产等公物,拒不交还的,以侵占论处;偷盗、抢夺、侵占、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按其价值进行赔偿外可视情节给予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十)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挥霍浪费、贪腐接受别人的贿赂、监守自盗、侵吞回扣、敲诈勒索、挪用公款、私分公款公物、侵占企业利益,除追回赃款赃物外,给予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经济赔偿和行政处分(处理)。
(十一)欺上瞒下、隐匿、截留、侵吞和私分员工应得款物和罚没款物的,依照本节第(十)款处理。
(十二)敲诈勒索及用其它各种方式骗取、索取财物的,给予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和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十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购买的,给予5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拾到不明财物,拒不归还失主的,给予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十四)聚众赌博,或为赌博提供场所、工具等便利条件的,给予50元以上500元以下处罚;屡教不改的,当班期间赌博的,以赢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工具等便利条件的,比照前款规定加倍处罚,并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十五)传播、出借、出租、出售_及淫秽音像制品、书刊的,给予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十六)伪造证件、证明的,将证件借给他人使用的,给予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十七)伪造管理人员签字,盗用或私刻印章,谋取私利或骗取非法利益的,给予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处理)。
(十八)私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信件、电报的,给予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十九)非法持有、存放普通枪弹及其它易燃易爆、剧毒有害危险物品的,直接移交公安机关处理;非法持有、使用枪、棍等警械的,给予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非法持有、制造、买卖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的,给予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二十)吸食、使用毒,公安机关未作处理的,给予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二十一)教唆、怂恿他人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管理制度的,给予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二十二)利用职务或职权之便威胁、逼迫员工从事违法违纪行为的,给予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二十三)窝藏违法、犯罪亲属等关系人,司法机关未作处理的,给予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二十四)发现违法违纪行为既不制止又不报告的,给予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二十五)谎报灾情、险情、案件,制造混乱的,给予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二十六)给外来务工(施工)人员提供担保,未履行担保职责或履行职责未到位,致使外来务工人员在公司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给予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造成损失被担保人不能赔偿的,由担保人全额赔偿。
(二十七)违反公司房屋出租管理规定,擅自将房屋出租给他人的,按宜化生活区治安管理规定给予处罚;不履行管理职责,致使在出租房屋内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给予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二十八)拒绝、阻碍保卫人员及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给予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经济处;。
情节严重或使用暴力,聚众围攻的,加倍给予经济处罚,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二十九)违反机动车辆管理规定,无证驾驶、偷开他人车辆、;不按规章行驶、;酒后驾车、将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驾驶机动车证件不合安全要求的,给予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由主要责任人全额赔偿,并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三十)违章停车的,给予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违章停车导致道路堵塞的,给予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三十一)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交通标志的,除责令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外,给予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后果严重者,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三十二)未经批准在公司区域内主要道路上搭棚、盖房、摆摊、堆物的,给予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后果严重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三十三)在明令禁止通行的地方,强行通行的,给予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后果严重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三十四)犯有其他扰乱生产、生活、工作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违反户口和居民身份证管理,妨害司法等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5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和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三十五)员工因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罚款在100元以上的,可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罚款在1000元以上、治安拘留三日以内的,可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治安拘留三日以上七日以下的,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治安拘留七日以上的,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视情节可给予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受司法机关刑事强制措施处置的(含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如违法事实成立,但未移送起诉的,应给予留厂察看的行政处分;如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但违法事实成立的,应给予留厂察看一年以上的行政处分;如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七章 生活纪律、物业管理及文明创建
第五十条 违反生活纪律适用以下处分:
(一)办公室或单身公寓点长明灯、放长流水的,发现一次给予责任人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二)私自偷接、安装电线、电话线、电视线和水管的,发现一次,除限期整改外,给予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由此引起的各类事故和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负责。
(三)在单身公寓等地私自使用电炉、电热器、电炊具、电热杯等电器设施的,发现一次,除没收其电器设施外,给予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四)在生活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私人_在22时(含22时)后大声喧哗,或使用乐器音响等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休息的,可以给予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屡教不改的,加倍予以处罚。
(五)搬弄是非、挑拨离间,造成员工之间、邻里之间、干群之间、上下级之间以及家庭内部成员不团结的,视其情节,给予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六)不尽赡养老人义务、虐待妇女儿童或家庭成员的,视其情节,给予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处理)。
(七)非法同居、不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视其情节,可给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和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八)毁坏厂区内草坪、花卉、树木以及公共设施的,给予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责令按市价二倍标准给予经济赔偿。
(九)违反公司规定,在厂区内垦荒种植蔬菜水果、饲养家禽动物的,除限期整改外,给予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以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十)不讲究公共卫生,随便向室内外倾倒垃圾污水杂物的,除责令立即纠正外,可以给予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十一)有随地吐痰、翻院墙、说脏话、高声喧哗、耍酒疯等不文明行为的,视其情节可给予5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造成他人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的,给予经济赔偿和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十二)一人违章违纪,亲属亲友无理取闹的,给予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情节恶劣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十三)违反公司住房管理规定,擅自出售、出租、出借或改变住房结构、违章建筑的,除限期整改外,按照《宜化集团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给予1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因改变住房结构,造成人员伤亡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夫妻及家庭成员之间打架骂人、影响较大的,按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五款处理。
(十五)凡员工的家属、亲朋好友在文明小区中须遵守物业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如违反,员工本人承担相关责任。
(十六)不满门卫、环卫、巡逻人员执行正常公务,而发生侮辱、谩骂等不尊重人格言行的,一次罚款50-100元。
(十七)因工作失职或不及时处理,造成供电、供排水、电视信号等中断,且影响较大的,视其情节,给予50元以上5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
(十八)违反执行服务承诺有关规定,不及时对公共设施和员工水电设施进行维护维修的,视其情节,可给予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十九)违反广场管理规定的,按《宜化广场管理规定》执行经济处罚。
(二十)违反集团单身宿舍管理制度的,按照《宜化集团单身宿舍考核细则》给予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
(二十一)违反集团文明小区、文明宿舍、文明家庭、文明岗位、文明员工等文明创建管理规定的,给予5元以上100元以下经济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章、公司其它有效制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修改权属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代表大会,解释权属它的办事机构工会;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员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2000年2月21日二届一次员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同时废止。
员工奖惩管理规定二
餐厅员工奖罚细则:
1>目的 为规范员工行为,确保餐厅经营达到预定目标,并为顾客提供优质服务,特制定本奖罚细则。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酒楼各餐厅员工。
3>奖罚细则
(一)表彰与奖励:
1.表彰与奖励的条件和分值
(1)对餐厅管理、服务做出重大贡献者,视成绩大小奖励 3~20 分。
(2)工作突出,半年内未出差错者,奖励 2~5 分。
(3)服务质量高,服务意识强者,奖励 2~10 分。
(4)严格控制成本,取得明显经济效益者,奖励 2~20 分。
(5)积极处理突发事件且使餐厅免受损失者,奖励 2~50 分。
(6)服务周到、热情,并经常获得顾客口头表扬或书面表扬者,奖励 1~5 分。
(7)拾金不昧者,奖励 2~10 分。
(8)举报跑单、多收顾客的钱财或其他有损餐厅利益的行为并查有实据者,奖励 1~10 分。
(9)对餐厅经营提出有价值的建议者,奖励 2~20 分。
(10)积极介绍客户且销售成绩突出者,奖励 2~10 分。
(11)对保护餐厅人员、财产安全有特殊贡献者,奖励 2~10 分。
(12)帮助顾客解决困难,受到顾客表扬者,奖励 2~20 分。
(13)能顾全大局,主动加班者,奖励 1~5 分。
(14)能妥善处理顾客投诉者,奖励 1~2 分。
(15)在规定时间内圆满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者,奖励 1~3 分。
2.表彰与奖励方式:
每季度奖励分值累计达到 10 分,给予口头表扬;
每季度奖励分值累计达到 20 分,给予通报表扬;
每季度奖励分值累计达到 30 分,颁发奖状和奖品;
每季度奖励分值累计达到 40 分,给予奖金;
每季度奖励分值累计达到 50 分,给予奖金;
每季度奖励分值累计达到 60 分,给予奖金;
每季度奖励分值累计达到 70 分,给予奖金;
每季度奖励分值累计达到 80 分,给予奖金;
每季度奖励分值累计达到 100 分,给予奖金并增加工资。
3.表彰与奖励的程序:
(1)奖励分值由楼面主管和经理视具体情况决定。
(2)口头表扬、通报表扬由主管和经理视具体情况决定并执行。
(3)颁发奖状、奖品和奖金,由楼面经理报总经理办公室,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后由楼面部执行。
(二)处罚细则:
一般过失
(1)迟到早退者,每次扣 1~4 分。
(2)仪容仪表不整,不佩戴工号牌者,扣 1~5 分。
(3)上下班不使用员工通道者,扣 1 分。
(4)在酒楼内随地吐痰,乱丢杂物、果皮者,扣 1~3 分。
(5)当班时串岗、聊天,擅自调班者,扣 1~3 分。
(6)在餐厅内大声说笑,嬉戏打闹者,扣 1~3 分。
(7)不礼貌待客,缺乏热情者,扣 1 分。
(8)非当班时,私自在客用场所逗留、闲逛者,扣 1~3 分。
(9)将无关人员带入工作岗位并逗留者,扣 2~5 分。
(10)未经允许使用供给顾客的设备、设施、用品者,扣 1~3 分。
(11)工作不积极,怠慢顾客,引起顾客不满者,扣 1~3 分。
(12)工作态度不认真, 工作时间内做工作以外的事,视情节轻重扣 1~5 分。
(13)违反安全规则和保密守则者,扣 1~5 分。
(14)不尊重领导,不服从上级的工作指令和工作调动者,扣 2~5 分。
(15)不按手续和制度处理业务者,扣 1~5 分。
(16)有严重或重大过失者,按照酒楼相关规定处理。
2.处理方式
(1)每季度扣分累计达到 10 分,给予批评教育。
(2)每季度扣分累计达到 15 分,扣发工资 50 元。
(3)每季度扣分累计达到 20 分,扣发工资 100 元。
(4)每季度扣分累计达到 30 分,扣发当月工资,停职检查。
3.处罚程序
(1)由领班或发现人报告楼面主管或经理,由楼面主管或经理视情况决定具体扣分。
(2)批评教育由领班或经理决定并执行。
(3)普通员工扣发工资、停职检查及解聘等,由楼面经理执行;领班以上者报总经理,经总经理审核批准后,由楼面部执行。
第11篇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用活用好经济杠杆,依法治矿,从严治矿,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激发广大干部职工遵章守纪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促进矿井安全生产的正常运行,在对我矿原“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修订、完善的基础上,特制订烂坝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业务科室工程技术人员都必须按照本《细则》行使检查权,制止和查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现象和行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烂坝煤矿生产系统工作的所有干部、职工,生产系统的所有人员都有义务和责任严格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 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防群治,每个职工都有权利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并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反对违反劳动纪律。
第五条 安全部门对违章职工的处理,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教育为主,对认识态度好的违章者,可视情节轻重按章处理,对认识态度不好,屡教不改的违章者,按章加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按有关规定另究其责。
第六条 对在生产中及时制止三违,避免事故发生,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及救护,进行安全技改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章 奖励细则
第七条 年度内被评为县级安全先进个人和安全模范个人者,矿上实行重奖。
第八条 年度内被评为矿级安全先进个人和安全标兵者,矿上将进行奖励。
第九条 无抓“三违”任务而查出“三违”,并主动汇报者,奖励其“三违”罚款的50%。
第十条 发现事故征兆并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报告上级,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奖励3000-5000元。
第十一条 在安全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获得良好经济效益和效果者,奖励1000-3000元。
第十二条 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作业规程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中作出贡献的职工和各级领导干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奖全年安全无事故的科(队)正职奖励5000元、副职奖励3000元。
第十四条 各队板报内容新颖、丰富,富有相当教育意义的科、队,一次奖科、队主要领导1000元。
第十五条 安全科和各有关科室、领导接到举报隐患后应迅速组织落实整改,举报人所列隐患事实具体明确,且举报事实无他人举报,安全科可对举报人奖励100-300元。如对重大举报贡献突出的,可给予100-2000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在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每一项突出工程,一人次奖励1000元。
第十七条 在一年内本班组范围无一人违章、违纪行为和无任何大小工伤事故的先进班组,奖励班组长2000元。
第三章 惩罚细则
第一节 通则
第十八条 下井人员违反入井考勤制度,处罚如下:
1、下井人员不及时下井,罚款100元。
2、下井人员没有下井但考勤者,罚款100元。
3、下井人员破坏井口等地点的环境设施,处罚责任人300元,并照价赔偿。
4、下井人员不在入井登记簿上签字的,罚款100元。
第十九条 入井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罚责任人500-1000元,并开除出矿;造成事故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井下作业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矿灯、自救器或损坏者罚责任人200元。
第二十一条 在井口20米禁止烟火和其它易燃场地处抽烟者,罚款200元。
第二十二条 酒后入井者罚款500元,并学习培训。
第二十三条 工作中无理取闹,井下打架闹事者,罚责任人1000元;造成后果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岗位上睡觉,罚款500元,学习培训,并连带负责人、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二十五条 脱岗,地面岗位罚款200元,井下岗位罚款300元。
第二十六条 设备下井不办理入井证,罚款200元。
第二十七条 无证上岗者罚款100元。
第二十八条 工作岗位有闲散人员、闲坐、闲聊者,罚岗位人员100元。
第二十九条 在井下随意打开矿灯,损坏矿灯者,除照价赔偿外,罚款200元。
第三十条 工作时间干私活者,罚款100元。
第三十一条 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罚款5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三十二条 给三违人员讲情者和三违者同等处罚。
第三十三条 安监人员向三违人员索要钱、物等,罚款500元。
第三十四条 “三违”人员接到通知后不按时到安监部门检查认识,加倍处罚。
第三十五条 管理人员不参加自查活动和通知有关会议者,罚款200元。
第三十六条 井下发现一个烟头处罚相关责任人各500元。
第三十七条 各岗位环境卫生不整洁处罚地面岗位200元,井下岗位300元。
第三十八条 各队组入井人数与实际人数不符或不清楚,处罚相关责任人各200元。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现场交接,主要设备必须填写好运行记录,各作业点必须交接清楚,否则一次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十条 各队长凡本队发生事故及事故隐患,要及时解决处理,并把处理结果用文字形式交回安全科,否则每次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十一条 一个月内“三违”罚款累计在两次以上,罚款1000元.并培训学习。
第四十二条 运料不使用保险绳一处,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十三条 各井筒不按规定使用挡车器一次,罚责任人300元。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井下各巷道开关处,必须上消防设施,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四十六条 巷道维修后,必须把现场卫生搞好,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十七条 在巷道维修时,必须打好前后支护,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人300元;造成后果另究。
第四十八条 井下信号工发不清信号一次罚款100元。
第四十九条 井口验身工,对出入井人员严格验身,出现漏洞,罚款100元/人。
第五十条 考勤卡、入井签字必须本人办理,发现代办者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十一条 不参加班前会者,迟到早退者,罚款100元。
第五十二条 井下各班组长,安全员瓦检员,必须带本责任区人员出井,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五十四条 新工人上班,不能单独工作,必须由老工人带领三个月,发现新工人单独工作,一次罚队长、班组长各200元。
第五十五条 违反下列条款之一的开除矿籍处分:
1、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之一造成他人死亡的。
2、凡三违造成重大事故和恶性伤亡事故的或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以上的。
3、有意破坏井上、下各种安全生产设施以及生产设备和通讯监控设备者。
4、盗窃和私拿火工品者,除罚款2000元外开除出矿;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十六条 违反下列条款之一的给予留矿察看一年的处分:
1、凡“三违”造成他人(或发生)重伤事故责任者。
2、凡违章、扒、蹬、乘坐矿车而发生重伤事故者。
3、因 “三违”造成伤亡事故未遂者。
4、违反“行车不行人、行车不行人”规定者,而发生重伤事故者。
第五十七条 各科队必须按时召开班前会,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十八条 各队的责任区损坏灭火器一个,罚款200元。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1、科、队级干部不按规定带班,值班发生重大事故者。
2、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
3、科、队级干部对现场隐患不处理,对违章不制止而造成事故者。
4、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
5、科、队级干部对发生事故不处理、不汇报、隐瞒事故者。
第六十条 凡发生事故,安全科及所涉及单位都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处理完后必须有文字记录或备案;如果不负责任,马虎从事处理各种事故的,罚所涉及单位责任人200-500元。
第六十一条 凡本队造成重伤事故,人/次罚队长5000元、班长2000元,并扣事故者本人上月的全部安全工资,取消年终评比资格。
第六十二条 在本管辖范围内发生重伤事故罚安全员2000元、瓦检员1000元,连带职能科队长2000元。
第六十三条 队不开班前会,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第六十四条 值班人员脱岗,睡觉,处罚300/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在井下各处不准使用电话聊天或说脏话,否则罚款100元。
第六十八条 井下运料时必须车前挂红灯指示,否则罚款200元。
第六十九条 井下从事焊接工作,而焊接措施不到位,立即停止作业,并罚责任人500元。
第七十条 本细则经矿委会研究后制定下发,一经制定,不许更改。凡在执行过程中随意提高或降低罚款金额、数量者,罚责任人300-500元。
第七十一条 不按领导在会议上安排的时间和质量完成任务的,并没有特殊原因,罚责任人300-500元。
第七十二条 擅自切断人员跟踪定位系统供电电源或检修等原因停电,在检修完毕后未及时恢复供电,每出现一次给予责任人及队组200元罚款;丢失罚300元。
第七十三条 本矿人员下井未携带识别卡造成下井人员名不符实的,给予当事人200元罚款。
第七十四条 无故借用他人识别卡或一人携带多个识别卡下井,造成下井人员名不符实,发现一次罚当事人200元。
第七十五条 信息站必须根据各种通知单对考勤数据及时修订并建立档案,因修订不及时或建档不全的。罚信息人员200元。
第七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破坏、私自扣留、存放话机、线缆、接线盒等通讯材料和设施。一经发现,除按原价罚款外,另加罚责任人300-5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队长对本单位措施的贯彻学习要负责。否则罚队长500元。
第七十八条 队严格按照规程、措施的要求进行施工,如不按要求施工追究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处罚责任人员300元。
第七十九条 验收员负责对当班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否则罚验收员200元。
第八十条 施工中,验收员要认真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合格的工程要及时安排返工处理,如不返工否则罚施工队组500元。
第八十一条 对重大质量事故,验收员负责追查,并及时汇报队部。否则罚验收员200元。
第八十二条 入井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入井资格证上岗发现一次不带罚款100元。
第八十三条 入井作业人员入井时,需自觉检测读卡器的完好情况,如在入井后发现未携带或失效的处罚100元。
第八十四条 澡堂严禁吸烟,否则罚款100元。
第八十五条 入井人员戴安全帽必须系牢帽带,否则罚款100元。
第八十六条 职工进入矿区或作业时严禁坦胸漏背,否则罚款100元。
第八十七条 不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强行施工者罚款200元,造成事故另行处理。
第八十八条 井下特殊地段严禁单人行走、进入、作业,否则罚款200元。
第八十九条 各工作面查出的隐患,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整改的,罚款500元。
第九十条 新工作面开工前,未编制作业规程,工人未学习安全措施,强行开工,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九十一条 职工上下班骑乘车辆必须放至指定地点,乱停乱放者罚款100元。
第九十二条 井下各巷道行人过桥不牢固的,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九十三条 不参加日常全员培训和考试的罚款200元。
第九十四条 井下行人行走时,严禁将长工具扛在肩上行走,否则罚款200元。
第九十五条 矿灯、自救器、便携式瓦检仪回收后应擦洗干净,便携式瓦检仪应及时充电,否则罚款100元。
第九十六条 对于隐患负责单位隐患处理不合格的,罚款300元。
第九十七条 在调查“三违”事故过程中,有关部门不积极配合或从中作梗,给调查工作设置障碍者,罚款300元。
第九十八百条 存在隐患的单位,推脱不整改的,罚责任人500元。
第九十九条 班组长安排工作不到位造成工作失误罚款300元。
第一百条 凡周期检查中科队长不陪同检查的罚款100元。
第一百零一条 规程、措施学习记录和考试成绩单等不齐全罚责任人100元/人。
第一百零二条 施工现场发现有未学规程、未考试就上岗者罚责任人300元。
第一百零三条 新工人在实学期内发生工伤事故,给予师傅罚款300元、队长罚款200元。
第二节 掘进
第一百七十四条 掘进工作面使用工字钢架棚作业时,必须使用金属前探梁作为临时支护,不能使用前探梁而强行作业时,罚款300元,并严令使用前探梁支护。其他支护形式的巷道作业时,也必须采用临时支护,否则罚当班责任人300元。
第一百七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作业时,毛断面必须符合规程规定,严禁超高超宽作业(工作面冒顶除外)否则每超高或超宽10厘米,罚当班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七十六条 掘进工作面顶邦网联接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否则,发现一处不合格,罚当班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七十七条 掘进工作面掘进作业时,必须实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不探水,或保安距离不足30米而进行作业时,一次罚当班责任人500元。
第一百七十八条 进入工作面前或打眼前、放炮后,对工作面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罚班长和炮工各200元,造成事故另行追究。
第一百七十九条 掘进工作面的棚腿必须成一直线,叉角正负误差不大于100毫米,否则每架棚罚款2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一百八十条 掘进工作面发现棚腿歪斜,崩出腿的棚子,必须及时维修,否则每棚罚掘进队200元。
第一百八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放炮后必须检查工作面,附近30米的支护是否有松动,未检查或未处理而进入工作面作业,发现一次罚当班责任人500元,并停工处理。
第一百八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探水必须有记录,并且有现场班长及安检员签字,漏记或记录签字不全者,发现一次罚当班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八十三条 水平巷道的掘进工作面,巷道积水不得超过20公分,否则罚当班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山巷道非行人侧必须开挖水沟排水,否则罚当班责任人500元。
第一百八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来水必须及时抽排,发现一次因积水而影响生产,每停一个班,罚当班责任人1000元。
第一百八十六条 炮掘工作面炮眼布置必须符合爆破说明书的规定,否则每眼罚1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一百八十七条 炮掘工作面倾斜巷道(大于10度)掘进,每隔40米掘一个躲避洞,少一个罚款100元。躲避洞不合规程规定,每个罚款100元。
第一百八十八条 掘进巷道浮渣必须清洗干净,否则,每立方米浮煤罚款30元。
第一百八十九条 工作面采用湿式打眼时,做到无水不开钻,停水停钻,否则,一次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条 掘进工作面支护不及时,空顶作业超过规定作业,罚责任人500元。
第一百九十一条 打眼和装药平行作业或多人放炮,罚责任人500元。
第一百九十二条 砌墙和架棚时,必须支撑在实底上,基础和深度符合规定,砌墙基础不见实底,罚款500元,柱窝深度不够不在实底每架罚款500元。
第一百九十三条 宽帮、高顶必须用木料背紧牢靠,顶部必须用刹杆及枕木井字背顶,否则每架罚款300元。
第一百九十四条 更换巷道支护时,必须执行规程规定,否则罚款500元。
第一百九十五条 用掘进机截割臂托梁架棚,罚款500元。
第一百九十六条 偏中按照规程规定不得超过2公分,否则一处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七条 架棚方向必须与中线方向垂直,否则每架罚款2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一百九十八条 棚梁必须保持水平,否则每架罚款2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一百九十九条 棚腿如果蹬在软底上,腿底部必须垫板,否则每架罚款2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二百条 背板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否则缺一块罚款2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 工钢棚与棚之间拉杆连接不得缺少,否则缺一根罚款100元,并返工补齐。
第二百零二条 铺接道时必须使用道夹板,螺丝必须齐全,保证平、稳、直,否则一处或一项罚款100元。
第二百零三条 各工作面探头不按规定悬挂一次,处罚100元。
第二百零四条 各掘进工作面架棚不接顶一处,处罚 100元。
第二百零五条 井下材料场堆放不整齐,一处罚100元。
第二百零六条 各掘进巷道,检查工程质量不合格,扣除当班责任人5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二百零七条 井下各工作面,“敲帮问顶”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否则罚款100元。
第二百零八条 炮掘工作面入口必须悬挂炮眼布置图、爆破说明书、避灾路线图以及施工断面图,发现少一种罚掘进队100元。
第二百零九条 所有工作面的 交叉路口、入口、出口等重要位置必须悬挂避灾指示牌,否则,发现一处少一种,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二百一十条 所有人行巷道与行车巷道的交叉口,必须设置“正在行车、不准行人”的语言提示装置,否则,发现一处缺少,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二百一十一条 倾角大于15°的掘进工作面,工作场所的上方和下方必须设置防止物料滚落的安全措施,否则,罚款100元,并责令其立即整改。
第二百一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保证迎山角度符合规定,迎山不足或者反迎山的每架棚罚款1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二百一十三条 掘进工作面临时轨道铺设必须平稳、正直,无错口,无杂拌道,接口紧密,无空吊板现象,否则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二百一十四条 掘进工作面的开工、停工、贯通、开口,以及发现隐患等必须坚持填写并发放通知单,未按照要求填发的,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二百一十五条 所有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具备设计说明书、地质说明书、水文地质预报书等资料,缺一种资料私自开工者,罚责任人500-1000元。
第二百一十六条 所有掘进工作面作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本工作面作业规程后方可到工作面作业,不学习规程不准到工作面作业,否则,谁安排其到工作面工作,罚谁100-300元。
第二百一十七条 探水作业必须有设计说明书,没有设计说明书而进行探水的,罚作业单位100-300元,并责令其立即停止。
第二百一十七条 各巷道工字钢棚不准随意卸除拉勾,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二百一十八条 井下各工程队在未接到开工通知书前,私自开工的,罚款500元。
第二百一十九条 炮掘工作面躲炮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中的规定。工作面作业人员不按规定躲炮,发现一次罚带班500元,放炮工200-300元,瓦检员、安全员各500元。违纪责任人300元,造成事故另行追究。
第二百二十条 炮掘工作面放炮线长度必须大于等于100m,且无失爆现象,否则发现一次罚放炮员100元。
第二百二十一条 掘进丢底煤一处超过规定罚责任单位100-200元。
第二百二十二条 掘进巷道贯通必须有贯通通知书。否则罚技术科相关人员300元。
第二百二十三条在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时,走人情,私自降低标准,罚责任人500元。
第四节 机电、运输
第二百二十四条 移变、开关等整定值应根据其负荷大小变化,及时准确调整,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二十五条 设备铭牌、责任牌和ma标志必须齐全,否则罚责任人100元/台件。
第二百二十六条 所用设备操作标志管理牌必须及时悬挂,缺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二百二十七条 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二十八条 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1次跳闸试验,并有记录,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二十九条 机电设备不准带电搬迁,严禁带电检修、接线、拆线等作业,否则每人罚500元。
第二百三十条 井下电缆发现破口必须及时处理,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二百三十一条 隔爆设备的隔爆腔之间严禁直接贯通,否则罚责任人500元,接线柱接线座有裂缝出现仍继续使用者,罚责任人500元。
第二百三十二条 隔爆面有锈蚀,油漆或机械性杂物不处理者,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三十三条 隔爆面不涂防锈油(如医用凡士林),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三十四条 电缆护套伸入器壁要符合5-15mm的要求,小于5mm罚责任人200元,大于15mm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三十五条 不用的接线咀要分别用密封圈和挡板依次装入,压紧,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二百三十六条 挡板直径与进线装置内径之差不大于2mm,厚度不小于2mm,金属圈外径与进线装置内径之差应不大于2mm,厚度应不小公称尺寸1mm,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三十七条 线咀压紧要有余量,余量不小于1mm,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线咀应平行压紧,两压紧螺丝入扣应不大于5mm,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三十八条 卡兰式进线咀用单手搬动喇叭咀上下左右晃动时,有明显晃动,或螺旋式接线咀最少啮合扣数低于6扣,拧紧程度用单手正向用力拧,能拧动,均属失爆,罚责任人300元。
第二百三十九条 低压隔爆开关接线室不允许由电源侧进出线至符合侧接线,或由负荷侧进出线至电源侧接线。磁力起动器的小喇叭咀严禁引入引出动力线,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二百四十条 对保证防爆型式用于防止触及裸露带电零件所必须的紧固件只允许用工具才能松开或解除,否则罚责任人300元,同一部件的螺母、螺栓其规格应求一致,螺杆裸露部分为1-3扣,低于1扣罚责任人300元,超过4扣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四十一条 隔爆接合面同一部分紧固螺栓加装两个以上弹簧垫圈,弹簧垫圈断裂或无弹性者,罚责任人300元。
第二百四十二条 井下电缆严禁用铁丝吊挂,否则罚责任人每处100元。
第二百四十三条 甩掉各种电气保护、皮带保护或不按规定使用,罚责任者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二百四十四条 井下线路有鸡爪子、明接头、羊尾巴、老鼠洞,罚责任者500元。
第二百四十五条 躺坐在电器上取暖,罚责任者200元。
第二百四十六条 井上下设备外露的运转部分无防护装置或装置不完好,罚责任者300元。
第二百四十七条各类设备启、停,不按规定使用信号,罚责任者100元。
第二百四十八条 综合保护不起作用,甩掉局扇“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两闭锁(风电、瓦斯电闭锁)”,罚责任者200元。
第二百四十九条 井上下人员坐在电机、减速机或开关上操作,罚款200元。
第二百五十条 井上、下机械起吊或拖拉重物的作业场所,钩头、重物下方、大绳边、固定车地点下站人,罚责任者200元。
第二百五十一 高空作业不使用安全带,罚责任者100元。
第二百五十二 误送、误停电的责任者,罚款3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二百五十三 放炮母线不准和电缆挂在同一侧,否则一次罚责任者100元。
第二百五十四 井上、下高低压电源线路不按规定敷设,或随意拆、接线路,罚责任者200元。
第二百五十五 各岗位各种记录、登记不齐全,记录不及时,罚岗位人每次100元。
第二百五十六 井下排水设备及管道安装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否则罚款100元。
第二百五十七管道不平直,悬挂不整齐,罚款100元。
第二百五十八条 因检修不及时,检查不仔细造成管道跑漏水,一次罚款100元。
第二百五十九 对设备添加润滑油不使用专用塑料壶抽油器,罚100元/次,塑料壶盖子丢失或不加盖子,罚50元/次。油量不足或过多罚100元/次。
第二百六十各种保护闭锁齐全,动作灵敏可靠,否则罚100元/项次。
第二百六十一 移动变电站高压侧未接低压闭锁装置,罚300元/台次。
第二百六十二 无计划停电,罚500元/次。
第二百六十三条 电动机在无保护状态下运行,罚200元
第二百六十四 井下机电硐室及各配电点附近5米内,堆放材料或易燃物,否则罚200元
第二百六十五 井下电气设备或五小电器遭受淋水而未采取保护措施,罚200元
第二百六十六条 非专职人员操作电气设备,罚200元,造成事故另究。
第二百六十七 地面各单位(个人)擅自使用电炉,罚200元
第二百六十八 利用他人停电擅自进行电气设备检修的,罚200元/次,停送电不向调度中心提起申请的罚500元
第二百六十九 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否则罚500元
第二百七十有故障的供电线路,强行送电,罚500元
第二百七十一条 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罚200元
第二百七十二条 用试送电的方式进行故障判断和寻找电缆故障点,罚300元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不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放置位置不正确罚200元
第二百七十四 禁止对停风的采掘工作面,未经检查瓦斯浓度或瓦斯浓度超限时进行强行送电,验放电,否则罚500元
第二百七十五条 开关要求台台上架,五小电器件件上板,否则罚100元
第二百七十六条 井下照明必须使用综合保护装置,否则罚款300元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不按规定操作高压电气设备,罚款200元
第二百七十八条 固定设备必须牢固可靠,稳固好,防止移动或伤人,否则罚款200元
第二百七十九条 使用的电器设备各种保护必须齐全,不得违章使用,否则罚款300元
第二百八十条 各类机电问题(隐患)没有在“五定”期内整改,罚责任单位200元,罚责任者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二百八十一条 因设备检修质量问题影响安全生产,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者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二百八十二条 小绞车下井未达到完好标准,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八十三条 小绞车使用过程中,框架固定,护绳板有松动、变形不进行处理,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二百八十四条 小绞车底座基础螺栓不紧固,有松动现象,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二百八十五条 小绞车技术参数牌板,技术管理版板、技术规格数据不齐全或与小绞车不符,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八十六条 各类绞车制动闸、工作闸及闸带不符合规定要求,罚责任者100元
第二百八十七条 小绞车操作按钮、信号按扭未规定设置,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八十九 在用小绞车信号装置,不能保证声光兼备、声音清晰、不能实现双灯、对打,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条 多部绞车各绞车信号系统串联使用,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零一条 11.4kw小绞车未从滚筒下方出绳开车,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零二条 小绞车未使用双向开关(可逆)、三向按钮,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零三条 绞车工放绳未按规定固定在滚筒上至少应存有三圈以上钢丝绳子,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三百零四条 绞车钢丝绳出现严重弯折、打结、压扁、锈蚀或断丝超过规定而未及时更换,罚责任人300元
第三百零五条 坡度在16度及以上未加装保险绳,绳径与主绳不相符,未连接牢固,罚责任人500元。
第三百零六条 轨道内材料,设备的堆放不符合运输管理规定,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零七条 不经批准随意拆除轨道及设施,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三百零八条 损坏运输轨道设备及安全设施,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零九条 井下运输轨道巷、躲避硐室外内没有保持干净,清洁、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一十条 出入井人员上、下井起哄、谩骂和打架斗殴者,罚款200元
第三百一十一条 运输斜坡巷道必须做到“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且标志明显,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一十二条 运送物料时,开车时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或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否则罚200元。情节严重造成损失事故,按规定另行追究。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拉运料调度车安装位置必须合理,严禁人力推拉、违章作业,否则罚200元,造成事故或重大损失另究。
第三百一十四条 井下轨道运输巷不准放飞车、造成断绳,脱钩跑车事故,罚责任人500元,发生撞棚、冒顶、损坏设备以及人身事故责任另究。
第三百一十五条 矿车运行不完好,要及时通知修理工处理,否则罚款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三百一十六条 处理矿车掉道事故必须2人以上配合,单人处理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一十七条 无故操作信号装置,罚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三百一十八条 在运送材料时,因不小心挂破风筒一处,罚责任人300元,并及时处理。
第三百一十九条轨道运输巷内,道心浮煤超过道轨高度,罚责任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二十条 运送、回收大型货四超(超重、超高、超宽、超长)物件,必须有单项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三百二十一条。
第三百二十二条
第三百二十三条 井口检身人员不履行检查职责,不执行检身制度罚款100元,下井人员拒不接受检身罚款100元
第三百二十四条 加注润滑油脂标号不符合有关规定,罚责任人100元
第12篇 附院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奖惩细则
医院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奖惩细则
为了确保医院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平稳运行,依据医院已经制定的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各项规定、规程,对影响和危害到信息系统安全的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下发的计算机、打印机等,由于科室管理不善造成被盗或损坏者,按计算机当时财务价值赔偿(即扣除折旧后价值)。
二、由于操作员违章操作,造成计算机软硬件故障,而影响到整个网络正常运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100---1000元处罚。
三、对因违章操作造成计算机数据丢失、核算错误,给医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个人要承担损失费用的3%--10%,科室承担5%--10%。
四、私自搬动计算机、更换计算机部件,造成网络ip地址混乱;修改计算机桌面设置,如:时钟、显示方式者。扣除责任人奖金100―300元。
五、私自添加、删除桌面内容,删除或转移计算机硬盘中的系统文件,更改计算机的各种配置文件,更改应用软件等导致本机不能正常使用,但未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扣除责任人奖金100―300元。
六、门诊收费员漏收费用,给医院造成损失,“漏多少,罚多少”,并记入年终考评。
七、门诊医生开处方、申请单等,不按照药典、标准检查诊疗名称书写,字迹潦草,影响到后续科室正常工作者,每例扣除责任人奖金10元。
八、中心药房不按规程操作造成病人少发药按差错处理,多发药,按实际消耗扣除责任人奖金,发错药,造成医疗事故的,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相关法则进行处理。
九、任何人不得在办公机器上处理个人事务,更不准私自安装、运行游戏软件,在值班期间不得让外来人员操作计算机,对违反上述规定责任人每次扣除奖金100元。
十、对录入数据应真实准确,对制造垃圾数据者,每发现一次扣除奖金50元。
十一、尽管目前信息系统还不完善、不稳定,但不能以此推诿病人,应积极主动地与相关科室协调解决,违反者每次扣除责任人奖金50―100元。
十二、计算机中心值班人员必须保证在岗,及时处理科室报告的各种故障,私自离岗或处理问题不力甚至推诿不办者,扣除责任人奖金50―100元。
十三、计算机中心人员应做好计算机保密工作,不得向外界透漏有关医院编制、医院文件、服务器口令、操作人员口令、药品价格等重要数据,一经发现扣除责任人奖金100―300元,并保留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
第13篇 z管理处客服中心奖惩细则
为加强客户中心内部管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树立__花地典范的服务窗口,特制定以下奖惩细则:
一、有以下行为之一者,扣罚15元。
1、正常上班不穿制服、不佩戴工作证、仪容不整、仪表仪态不端庄者,每次扣罚15元;
2、服务电话响声超过三次不接听或接听用语不规范者,每次扣罚15元;
3、办公桌面的文件、物品堆放杂乱有损观摩者,每次扣罚15元;
4、办公室报纸杂乱,专项负责人不做好收集整理的,每次扣罚15元;
二、有以下行为之一者,扣罚20元。
1.对上司、同事、业主不礼貌者,每次扣罚20元;
2.在办公场所发个人情绪,影响工作秩序者,每次扣罚20元;
3.在上班时间打瞌睡、闲聊、喧哗、嬉闹、看书报、吃零食、吸烟、吐痰、随地丢纸屑等行为者,每次扣罚20元;
4.非正常工作需要,使用公司电话超3分钟者,每次扣罚20元;
5.非正常工作需要,擅自用公司电脑上网,每次扣罚20元;
6.随意拿走公司办公物品(包括报纸、书刊、杂志、盆景等)者,每次扣罚20元;
7.工作任务派发错漏,导致服务效率降低者,每次扣罚20元;
8.业主收楼手续办理或对管理费的计收错漏者,每次扣罚20元;
9.接待客人相互推托,所有在场人员,每次扣罚20元;
三、有以下行为之一者,扣罚30―200元或解雇处理。
1、最后离开办公室不主动关空调、灯光、门窗者,每次扣罚30元;
2、捏造理由请假者,每次扣罚30元;
3、非经许可,无故不参加部门或公司的会议、培训及活动者,每次扣罚30元;
4、不履行值日(总值)工作者,每次扣罚30元;
5、锁匙的收发不履行登记者,每次扣罚30元;
6、不按规定时效跟踪工作任务进度,引起业主投诉者,每次扣罚30元;
7、不按前台常规要求做各种记录和报表,导致工作开展障碍或无法追溯与跟踪者,每次扣罚30元;
8、不按《议事日程》开展各项例行工作,每次扣罚30元;并责令补救完成相关工作;
9、在同一月份中,连续违规两次以上者,第三次则按较重的违规程度加倍处罚;
10、故意回避或不听从上级工作调遣,包括抗火灾、台风、暴雨等灾害工作,每次扣罚50元;情节严重者,给予解雇处理;
11、向业主(顾客)索取小费、牟取个人利益有损公司声誉者,每次扣罚200元,情节严重者,给予解雇处理;
四、有以下业绩之一者,给予嘉奖15―20元。
1、敬业爱岗,每月度应出勤率达100%,没有任何迟到、早退、病假、事假及签卡现象者,每月奖励15元;
2、服务工作热情周到,客户中心收到相应业主的感谢信或表扬类的书信
者,每次奖励20元;
3、拾金不昧(价值在300元以上)者,每次奖励20元;
五、有以下业绩之一者,给予嘉奖30―300元或晋升。
1、见义勇为、乐于助人,事例典型,大众认可者,每次奖励30元;
2、为部门业务或管理工作的推动发展提供可行的建议或方案,经采纳实施有效者,每次奖励30―50元;
3、对各种突发事件处理得当,为公司或业主避免经济损失价值达500元以上者,每次奖励30―50元;
4、在同一月份中,连续获奖两次以上者,每三次则按较高获奖程度加倍奖励。
5、在月度、季度或年度荣获公司授予“服务之星”称号者,每次奖励200―300元;成绩显著者,经公司领导核准同意后,可晋升一级。
以上奖惩细则,从2003年8月15日起执行;2002的12月8日颁发的《奖惩细则》版本同时废止。
编制部门:核准/审批人:
维护人:生效日期:
抄 报:方总裁、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各1份
下 发: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各部门 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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