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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管理实施细则4篇

发布时间:2023-01-04 热度:26

矿井管理实施细则

第1篇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及考核细则

一、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原则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必须始终坚持人机结合的原则,实行专业全面管理制、主机定期巡查制、设备定期调试更换制、24小时监视汇报制、专职监督制、相关人员定期检查制、人员包干制的管理体系。

二、管理职责及负责范围

1、监控室负责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全面管理工作。

(1)负责安全监控中心主机至井下分站的安装、维修调校,并对主机系统进行适时调整和各类传感器的定期校对。

(2)按照采掘接替安排,及时对分站、各类传感器的拆装作出安排,指导各使用单位正确使用、监护好监控系统的设备、缆线等。

(3)认真填写维修、调校记录,建立安全监控设备、仪表、缆线、各类传感器等台帐,并按规定绘制监控系统布置图。

(4)认真监视终端机屏幕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负责打印监测瓦斯报表。每日必须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接头是否正常,根据风量、瓦斯变化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变化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并将监测瓦斯日报表报送有关部门和领导审阅。

(5)监控维修管理人员根据生产变化情况,对监控系统屏幕画面和牌板进行实时绘制,做到与现场相符。

(6)严格监控系统的管理,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汇报处理。

2、监控维修人员负责对瓦斯监测监控设备、电缆等做到及时调整,管好维护好瓦斯监控系统工作,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3、调度室负责认真作好监控中心的指挥协调,在安排安全生产时首先调度指挥瓦斯监控系统工作。发现瓦斯超限、分站、传感器故障及停电停风及时指挥有关人员处理,针对通风瓦斯变化情况适时合理地指挥矿井安全生产。

4、安监科随时检查监控系统运行、安装、调试情况,督促相关单位严格执行瓦斯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切实搞好通风瓦斯监察工作。

5、技术科负责及时准确提供采掘接替计划给通风部门,在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明确瓦斯监控系统的安设位置及要求。协调通风部门及时修改完善瓦斯监控系统图的绘制。监督分区域的监控系统使用维护工作。

6、供销科负责瓦斯监控系统设备,仪器仪表等设施的采购供应和监控电缆的收发保管工作,做到采供及时。

7、采、掘、机、运车间负责分站至种类传感器间的电缆铺设、悬挂、回撤,传感器的移动保护,停电后分站的恢复工作,各类传感器断线故障的检查、维修保护,随着工作面的推移做到实时移动并符合要求。

8、机运车间负责主井、运输大巷铺设的缆线、传感器的管理与保护,发现有损坏、脱落及时汇报,并协助处理。

9、机电车间负责中央配电所、各配电点水泵房内的分站、传感器、电缆的管理与保护,发现有损坏、脱落及时汇报,并协助处理。

10、各级管理人员对瓦斯监控系统经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采取措施并协助处理。

11、瓦检员经常检查甲烷传感器的工作情况,发现数据误差达0.10%时,及时与维修人员联系调检、校对,并督促采掘等单位按规定悬挂和移动传感器,随时检查分站运行情况。

12、矿级领导对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所需的人、财、物优先考虑,经常查视、指导瓦斯监控工作。

三、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技术规定

1、主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必须由专职人员进行,井下系统安装调整时必须安设瓦斯电闭锁和馈电传感器,系统的设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确保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的瓦斯变化和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况。两台主机做到每月交换运行一次,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用主机应在5分钟内投入运行工作。

2、井下分站及馈电远程斥电装置,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校,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离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并有接地装置。未按规定安设或设备外壳未设接地装置的扣50元/处。

2、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掘进巷道必须安设2个甲烷传感器。第一个甲烷传感器安装在距采面回风流不大于10米的位置,距碛头不大于5米的位置,第二个甲烷传感器安装在该回风巷口与水平回风巷交岔口10—15米的位置,铺设缆线按标准要求悬挂,发现一处不合格扣20元。

3、甲烷传感器应布置在巷道上方风流稳定的位置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传感器应挂在无淋水、顶板完好的锚梁上,做到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4、搬迁或回撤时的采掘工作面的瓦斯监控分站、局扇开停传感器、馈电传感器、电缆等必须与该工作面设备同步安装、掘进巷道前进10米时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多余的电缆线必须圈好悬挂。

5、瓦斯监接分站必须安设在能够控制该工作面电器设备总开关电源侧,严禁接在总开关的负荷侧,当瓦斯超限时能够迅速切断作业点的全部设备电源(局扇风机电源除外)。

四、操作主控系统程序规定

1、操作主控微机查视瓦斯变化情况的人员:矿级领导、安监科管理人员和值班维修人员。操作查阅辅助视频的人员:技术科、机电科、安监科、调度室正副科长、采掘车间及机电、机运车间正副主任、调度室值班调度员,其他人员严禁上机操作。操作人员不准点击其他窗口。,否则扣20元/人.次。

2、查视瓦斯曲线变化情况的操作程序:

在监视屏幕右角上点击    一   号    查询(c)模惟量开关数据查询       ▽      各探头编号   取消     1         监控    确认。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一)主控室管理规定:

1、矿级领导和安监科人员在监控室查视,其他单位允许的人员在值班室外查视并填写查阅记录。查视监控系统时,不认真记录的扣10元/次,缺查视1次扣20元。

2、操作系统时,只能按规定程序及内容操作ﴌ若违规操作扣20元/次ﴌ破坏主机监控程序或擅自修改相关内容,或设置错误扣50元/次,操作时擅自打开其他窗口而不能恢复原状或使主机“死机”的扣50—100元/次,若损坏设备,除按原价赔偿外并处罚100—200元。

3、值班员属瓦斯监控中心室的监控值班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外出,需外出必须关门,否则造成设备设施损失全额赔偿。

4、监控室值班员随时观察系统是否正常,及时纪录,值班员每隔30分钟通过显示屏了解掌握瓦斯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并作好专门记录,每天报送安监科,不报或缺报扣20-50元/次。工作中严禁睡觉,发现睡觉者扣20元/次。监视屏幕显示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主机断电、传感器断线等故障时,监控值班员向调度室值班员汇报,由调度室值班员按下列程序通知有关人员及时处理。

(1)停电停风:立即通知井下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待命,查明原因及影响范围,然后向值班领导、总工程师及有关科室部门负责人汇报。

(2)瓦斯超限:监控系统显示瓦斯超限时,监控人员首先通知瓦检员和带班长、班组长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进行处理,并汇报调度室和通风科管理人员。监控室值班员将瓦斯超限原因及处理情况,向县监控中心汇报并作好记录。当瓦斯浓度达到1.5%时,立即通知该工作地点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切断电源,然后通知通风科值班人员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措施处理,同时向值班领导、总工程师汇报。

(3)主机、分站断电:通知安监科维修人员处理。

(4)传感器断线等故障:采掘范围内的传感器断线故障及时通知该区域电工和带班长进行处理,其他范围地点的传感器断线故障及时按通风科维修人员、值班科员、科长的顺序通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断线超过1小时应向总工程师汇报,确因传感器本身故障引起的断线应通知通风科维修人员处理,确属采掘单位范围内或自身造成的故障不能维护时,由采掘车间向调度室汇报,安排专职人员进行处理。经专职人员查实属该单位损坏的则由该单位赔偿和支付工资。

(5)必须按上述规范进行调度指挥,并将查办的情况向监控室反馈,以便监控室及时向上级汇报。否则给予20-100元/次处罚,或按上级规定处罚。

(6)主监控室的清洁卫生由监控值班员负责打扫,主监控室设备由维修人员负责保管;室内的监视机由监控值班员保管,并负责打扫卫生;若发现损坏或丢失设备设施按原价赔偿。

(二)井下监控设备、设施、电缆的使用维护管理规定

1、井下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包括:甲烷传感器、分站,局扇开停传感器,风速传感器,风门传感器,馈电传感器,负压等各类传感器,主机到分站的通迅线,分站到传感器的电缆、接线盒等。

2、调度室、通风科、机电科对监控设备、电缆有调剂权,各使用单位必须服从,并建立专门台帐。

3、坚持谁主管的区域由谁负责的原则,若因管理不善造成设备、传感器、缆线等损坏、丢失,由该区域单位负责赔偿,并对该单位负责人处以50—200元罚款。

4、各单位管辖区域内的监控设备、设施必须采取措施保护,严防设备进水,传感器、分站使用的保护罩由安监科统一设计,机电车间制作交供销库房,进行领用。未使用防护罩的扣50元/台,传感器、分站发现进水的扣100—200元/台,造成传感器缺件或损坏的按原价赔偿。

5、电缆接头、分站及开关接口严格按标准要求连接,发现不规范或失爆情况扣100—200元/处。

6、放炮时对甲烷传感器有可能损坏的工作面,由班组长、放炮员将传感器移至放炮不能危及的安全地方,放炮后将甲烷传感器放回原处,并符合安装要求,由当班瓦检员、带班长严格监督执行,否则扣当班放炮员、班组长20元/次,扣当班瓦检员、带班长10元/次。

7、监控维修人员每隔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按要求对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调校1次,并进行报警跳闸试验,其它传感器应按规定定期调校,使各项指标符合规定,作好记录可查。否则扣维修人员20元/次台。

8、凡是搬迁、维修设备缆线等情况而影响瓦斯监控系统正常监测的必须提前1天向调度室、安监科书面汇报。具体实施情况由调度室向监控室反馈,未汇报的扣10元/次。

9、瓦斯监控系统设备、缆线等属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一经发现扣200—500元/处,并限期整改。

10、监控设备、设施、缆线的领用管理

(1)各类传感器、分站、主机至分站的通迅线、接线盒、分站至甲烷传感器的监控线、接线盒等等由安监科维修人员负责领用,供销科设立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专门帐户,每月报1份给调度室。

(2)使用单位领用时,须出据领料单,经安监科、机电科核实登记报总工程师审批,供销公司和库管员方准发货,否则扣库管员20元/次。若需增加缆线设施等由使用单位提前10天向调度室、机电科申报,待办完手续方可领用。

(3)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拆监控线,一经发现扣200-500元/次。

(4)使用单位的电缆、接线盒需退库时,经库管员验收登记并报安监科、机电科核帐后方可入库,若出现差错,照价赔偿。不准将电缆线存放在车间保管室内,否则扣100—200元/次。

(三)瓦斯监控系统的检查、监督管理规定

1、查视安全监控系统的人员每天必须到主控室或辅控室查视,了解掌握瓦斯变化动态情况,并做好记录以便组织指挥安全生产工作,只看不登记的视为缺席,扣20元/次。

2、凡是配备了便携式瓦检仪的人偘,必须每班携带入井,做到随时检查瓦斯变化情况不携带入井的扣50元/人次。每隔6天送通风科校正,否则扣20元/台·次。

3、采掘车间带班长必须对所辖区域的监控设备、甲烷传感器、缆线、分站等每班至少巡查汇报3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处理情况汇报调度室,每缺一次扣10元/次。

4、采掘车间值班电工每班对所辖区域内瓦斯监控设备、设施、瓦斯传感器等进行逐一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调度室汇报不少于3次,缺一次扣5元。断线超过30分钟未处理扣20元/次。

5、所有入井管理人员和瓦检员必须随时对作业范围内及进班途经地点的瓦斯监控设备、设施、传感器等进行逐一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使用单位处理,瓦检员每班向调度室汇报不少于2次,缺1次扣5元。断线故障达1小时必须向调度室汇报,否则扣50元/次。

6、安全科管理人员及维修人员在上班时间内随时对监控系统进行查视,分析瓦斯变化原因及时制定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当发现瓦斯超限、停电或系统故障接到通知后,必须在20分钟内前往处理,否则扣20—50元/次。

7、安全科随时将光学瓦检仪或便携式瓦检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职检查,两者读数误差大于0.1%时,维修人必须在4小时内调校完毕,发现传感器故障时,维修人员应立即入井处理,否则扣10元/台次。

8、调度值班员认真填写各班有关监控系统检查、汇报的专门记录,并按规定汇报处理,若未记录或记录不完整、有错每次扣10元。若将报警装置声音关闭扣30元/次。

9、相关人员汇报监控系统次数以调度室记录为依据进行考核,月终兑现。若因调度值班员记录有错或不作记录,则扣当班值班人度员。

六、本规定从2009年3月1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上级或矿按关规定执行。

第2篇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考核细则

一、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原则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必须始终坚持人机结合的原则,实行专业全面管理制、主机定期巡查制、设备定期调试更换制、24小时监视汇报制、专职监督制、相关人员定期检查制、人员包干制的管理体系。

二、管理职责及负责范围

1、监控室负责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全面管理工作。

(1)负责安全监控中心主机至井下分站的安装、维修调校,并对主机系统进行适时调整和各类传感器的定期校对。

(2)按照采掘接替安排,及时对分站、各类传感器的拆装作出安排,指导各使用单位正确使用、监护好监控系统的设备、缆线等。

(3)认真填写维修、调校记录,建立安全监控设备、仪表、缆线、各类传感器等台帐,并按规定绘制监控系统布置图。

(4)认真监视终端机屏幕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负责打印监测瓦斯报表。每日必须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接头是否正常,根据风量、瓦斯变化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变化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并将监测瓦斯日报表报送有关部门和领导审阅。

(5)监控维修管理人员根据生产变化情况,对监控系统屏幕画面和牌板进行实时绘制,做到与现场相符。

(6)严格监控系统的管理,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汇报处理。

2、监控维修人员负责对瓦斯监测监控设备、电缆等做到及时调整,管好维护好瓦斯监控系统工作,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3、调度室负责认真作好监控中心的指挥协调,在安排安全生产时首先调度指挥瓦斯监控系统工作。发现瓦斯超限、分站、传感器故障及停电停风及时指挥有关人员处理,针对通风瓦斯变化情况适时合理地指挥矿井安全生产。

4、安监科随时检查监控系统运行、安装、调试情况,督促相关单位严格执行瓦斯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切实搞好通风瓦斯监察工作。

5、技术科负责及时准确提供采掘接替计划给通风部门,在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明确瓦斯监控系统的安设位置及要求。协调通风部门及时修改完善瓦斯监控系统图的绘制。监督分区域的监控系统使用维护工作。

6、供销科负责瓦斯监控系统设备,仪器仪表等设施的采购供应和监控电缆的收发保管工作,做到采供及时。

7、采、掘、机、运车间负责分站至种类传感器间的电缆铺设、悬挂、回撤,传感器的移动保护,停电后分站的恢复工作,各类传感器断线故障的检查、维修保护,随着工作面的推移做到实时移动并符合要求。

8、机运车间负责主井、运输大巷铺设的缆线、传感器的管理与保护,发现有损坏、脱落及时汇报,并协助处理。

9、机电车间负责中央配电所、各配电点水泵房内的分站、传感器、电缆的管理与保护,发现有损坏、脱落及时汇报,并协助处理。

10、各级管理人员对瓦斯监控系统经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采取措施并协助处理。

11、瓦检员经常检查甲烷传感器的工作情况,发现数据误差达0.10%时,及时与维修人员联系调检、校对,并督促采掘等单位按规定悬挂和移动传感器,随时检查分站运行情况。

12、矿级领导对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所需的人、财、物优先考虑,经常查视、指导瓦斯监控工作。

三、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技术规定

1、主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必须由专职人员进行,井下系统安装调整时必须安设瓦斯电闭锁和馈电传感器,系统的设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确保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的瓦斯变化和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况。两台主机做到每月交换运行一次,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用主机应在5分钟内投入运行工作。

2、井下分站及馈电远程斥电装置,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校,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离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并有接地装置。未按规定安设或设备外壳未设接地装置的扣50元/处。

2、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掘进巷道必须安设2个甲烷传感器。第一个甲烷传感器安装在距采面回风流不大于10米的位置,距碛头不大于5米的位置,第二个甲烷传感器安装在该回风巷口与水平回风巷交岔口10—15米的位置,铺设缆线按标准要求悬挂,发现一处不合格扣20元。

3、甲烷传感器应布置在巷道上方风流稳定的位置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传感器应挂在无淋水、顶板完好的锚梁上,做到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4、搬迁或回撤时的采掘工作面的瓦斯监控分站、局扇开停传感器、馈电传感器、电缆等必须与该工作面设备同步安装、掘进巷道前进10米时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多余的电缆线必须圈好悬挂。

5、瓦斯监接分站必须安设在能够控制该工作面电器设备总开关电源侧,严禁接在总开关的负荷侧,当瓦斯超限时能够迅速切断作业点的全部设备电源(局扇风机电源除外)。

四、操作主控系统程序规定

1、操作主控微机查视瓦斯变化情况的人员:矿级领导、安监科管理人员和值班维修人员。操作查阅辅助视频的人员:技术科、机电科、安监科、调度室正副科长、采掘车间及机电、机运车间正副主任、调度室值班调度员,其他人员严禁上机操作。操作人员不准点击其他窗口。,否则扣20元/人.次。

2、查视瓦斯曲线变化情况的操作程序:

在监视屏幕右角上点击 一 号 查询(c)模惟量开关数据查询 ▽ 各探头编号 取消 1 监控 确认。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一)主控室管理规定:

1、矿级领导和安监科人员在监控室查视,其他单位允许的人员在值班室外查视并填写查阅记录。查视监控系统时,不认真记录的扣10元/次,缺查视1次扣20元。

2、操作系统时,只能按规定程序及内容操作若违规操作扣20元/次破坏主机监控程序或擅自修改相关内容,或设置错误扣50元/次,操作时擅自打开其他窗口而不能恢复原状或使主机“死机”的扣50—100元/次,若损坏设备,除按原价赔偿外并处罚100—200元。

3、值班员属瓦斯监控中心室的监控值班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外出,需外出必须关门,否则造成设备设施损失全额赔偿。

4、监控室值班员随时观察系统是否正常,及时纪录,值班员每隔30分钟通过显示屏了解掌握瓦斯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并作好专门记录,每天报送安监科,不报或缺报扣20-50元/次。工作中严禁睡觉,发现睡觉者扣20元/次。监视屏幕显示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主机断电、传感器断线等故障时,监控值班员向调度室值班员汇报,由调度室值班员按下列程序通知有关人员及时处理。

(1)停电停风:立即通知井下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待命,查明原因及影响范围,然后向值班领导、总工程师及有关科室部门负责人汇报。

(2)瓦斯超限:监控系统显示瓦斯超限时,监控人员首先通知瓦检员和带班长、班组长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进行处理,并汇报调度室和通风科管理人员。监控室值班员将瓦斯超限原因及处理情况,向县监控中心汇报并作好记录。当瓦斯浓度达到1.5%时,立即通知该工作地点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切断电源,然后通知通风科值班人员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措施处理,同时向值班领导、总工程师汇报。

(3)主机、分站断电:通知安监科维修人员处理。

(4)传感器断线等故障:采掘范围内的传感器断线故障及时通知该区域电工和带班长进行处理,其他范围地点的传感器断线故障及时按通风科维修人员、值班科员、科长的顺序通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断线超过1小时应向总工程师汇报,确因传感器本身故障引起的断线应通知通风科维修人员处理,确属采掘单位范围内或自身造成的故障不能维护时,由采掘车间向调度室汇报,安排专职人员进行处理。经专职人员查实属该单位损坏的则由该单位赔偿和支付工资。

(5)必须按上述规范进行调度指挥,并将查办的情况向监控室反馈,以便监控室及时向上级汇报。否则给予20-100元/次处罚,或按上级规定处罚。

(6)主监控室的清洁卫生由监控值班员负责打扫,主监控室设备由维修人员负责保管;室内的监视机由监控值班员保管,并负责打扫卫生;若发现损坏或丢失设备设施按原价赔偿。

(二)井下监控设备、设施、电缆的使用维护管理规定

1、井下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包括:甲烷传感器、分站,局扇开停传感器,风速传感器,风门传感器,馈电传感器,负压等各类传感器,主机到分站的通迅线,分站到传感器的电缆、接线盒等。

2、调度室、通风科、机电科对监控设备、电缆有调剂权,各使用单位必须服从,并建立专门台帐。

3、坚持谁主管的区域由谁负责的原则,若因管理不善造成设备、传感器、缆线等损坏、丢失,由该区域单位负责赔偿,并对该单位负责人处以50—200元罚款。

4、各单位管辖区域内的监控设备、设施必须采取措施保护,严防设备进水,传感器、分站使用的保护罩由安监科统一设计,机电车间制作交供销库房,进行领用。未使用防护罩的扣50元/台,传感器、分站发现进水的扣100—200元/台,造成传感器缺件或损坏的按原价赔偿。

5、电缆接头、分站及开关接口严格按标准要求连接,发现不规范或失爆情况扣100—200元/处。

6、放炮时对甲烷传感器有可能损坏的工作面,由班组长、放炮员将传感器移至放炮不能危及的安全地方,放炮后将甲烷传感器放回原处,并符合安装要求,由当班瓦检员、带班长严格监督执行,否则扣当班放炮员、班组长20元/次,扣当班瓦检员、带班长10元/次。

7、监控维修人员每隔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按要求对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调校1次,并进行报警跳闸试验,其它传感器应按规定定期调校,使各项指标符合规定,作好记录可查。否则扣维修人员20元/次台。

8、凡是搬迁、维修设备缆线等情况而影响瓦斯监控系统正常监测的必须提前1天向调度室、安监科书面汇报。具体实施情况由调度室向监控室反馈,未汇报的扣10元/次。

9、瓦斯监控系统设备、缆线等属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一经发现扣200—500元/处,并限期整改。

10、监控设备、设施、缆线的领用管理

(1)各类传感器、分站、主机至分站的通迅线、接线盒、分站至甲烷传感器的监控线、接线盒等等由安监科维修人员负责领用,供销科设立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专门帐户,每月报1份给调度室。

(2)使用单位领用时,须出据领料单,经安监科、机电科核实登记报总工程师审批,供销公司和库管员方准发货,否则扣库管员20元/次。若需增加缆线设施等由使用单位提前10天向调度室、机电科申报,待办完手续方可领用。

(3)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拆监控线,一经发现扣200-500元/次。

(4)使用单位的电缆、接线盒需退库时,经库管员验收登记并报安监科、机电科核帐后方可入库,若出现差错,照价赔偿。不准将电缆线存放在车间保管室内,否则扣100—200元/次。

(三)瓦斯监控系统的检查、监督管理规定

1、查视安全监控系统的人员每天必须到主控室或辅控室查视,了解掌握瓦斯变化动态情况,并做好记录以便组织指挥安全生产工作,只看不登记的视为缺席,扣20元/次。

2、凡是配备了便携式瓦检仪的人偘,必须每班携带入井,做到随时检查瓦斯变化情况不携带入井的扣50元/人次。每隔6天送通风科校正,否则扣20元/台·次。

3、采掘车间带班长必须对所辖区域的监控设备、甲烷传感器、缆线、分站等每班至少巡查汇报3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处理情况汇报调度室,每缺一次扣10元/次。

4、采掘车间值班电工每班对所辖区域内瓦斯监控设备、设施、瓦斯传感器等进行逐一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调度室汇报不少于3次,缺一次扣5元。断线超过30分钟未处理扣20元/次。

5、所有入井管理人员和瓦检员必须随时对作业范围内及进班途经地点的瓦斯监控设备、设施、传感器等进行逐一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使用单位处理,瓦检员每班向调度室汇报不少于2次,缺1次扣5元。断线故障达1小时必须向调度室汇报,否则扣50元/次。

6、安全科管理人员及维修人员在上班时间内随时对监控系统进行查视,分析瓦斯变化原因及时制定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当发现瓦斯超限、停电或系统故障接到通知后,必须在20分钟内前往处理,否则扣20—50元/次。

7、安全科随时将光学瓦检仪或便携式瓦检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职检查,两者读数误差大于0.1%时,维修人必须在4小时内调校完毕,发现传感器故障时,维修人员应立即入井处理,否则扣10元/台次。

8、调度值班员认真填写各班有关监控系统检查、汇报的专门记录,并按规定汇报处理,若未记录或记录不完整、有错每次扣10元。若将报警装置声音关闭扣30元/次。

9、相关人员汇报监控系统次数以调度室记录为依据进行考核,月终兑现。若因调度值班员记录有错或不作记录,则扣当班值班人度员。

六、本规定从2009年3月1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上级或矿按关规定执行。

第3篇 矿井轨道运输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搞好全矿运输管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窑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矿井运输管理细则》。加强矿井运输管理工作,特制定《三矿轨道运输管理细则》,望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条 全矿全体职工必须认真贯彻《三矿运输管理细则》的规定,使矿井运输管理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和制度,进一步实现矿井运输安全生产,做到矿井运输高标准、精细化、科学化管理。

第二章 矿井运输管理

第三条 矿井运输管理包括:轨道运输、运输设备、安全设施、信号系统、运输系统防爆电气、安全标志和运输人员的管理。分类如下:

1、主巷运输:地面车场、运输大巷、运输中巷、井底车场、主提升斜井、暗斜井、集中上下山。

2、采煤运输:采煤队溜子、皮带运输机、小绞车、采煤工作面进回风上下山绞车道。

3、掘进运输:掘进队溜子、提升小绞车、蓄电池机车、掘进工作面进回风上下山绞车道。

4、其它运输:中巷、主提升皮带运输机、溜子和其它单位使用的运输器具等。

第四条 矿机电副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主管全矿井的运输安全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机电副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机电运输部要有分管运输的副部长和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矿井运输的安全生产管理,运输投资计划的编制,设计,工程质量验收,安全质量标准化、两型三化达标及检查验收,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及各种技术档案、资料、报表的管理等。

第六条 机电副矿长是矿井运输的第一责任者,对矿井运输安全和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采掘的副矿长对矿井采掘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机电副矿长至少每个季度对主要轨道运输线及主要运输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负责采掘的副矿长至少每个季度对采掘轨道运输线及主要运输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机电运输部是矿井运输的主管部门,机电副总工程师、分管副部长和主管技术人员对运输安全工作负管理责任,至少每月对井下运输系统及运输设备、设施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运输区队是矿井运输的直接管理部门,运输设备、设施的使用和维护单位,对矿井运输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队干部、技术员对运输安全负领导和管理责任,至少每旬要进行一次检查。

第七条 机电副总工程师、机运部长、分管矿井运输的副部长和主管技术人员,对本矿运输队实行业务领导,及时解决技术上的问题,确保矿井运输安全畅通。

第八条 运输队必须配备工程技术人员,主要负责区队的技术业务工作,负责运输区队管辖内的主要运输巷道的轨道、架线,斜井轨道和集中材料上山轨道的管理。

运输队技术资料要齐全完整,逐步推广实行计算机管理,有矿井运输系统图,主要运输设备、设施图、技术资料,运输设备技术标准、维修规程,各工种岗位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运输设备、设施的安全装置和关键部位的检查测试记录,大修技术资料,主要运输设备维修档案及技术革新资料,架线电机车制动距离试验和斜井人车空、重载脱钩试验记录等,并有专人负责保管。

第九条 运输事故责任划分:

矿井的主运输、采煤运输、掘进运输及其它运输均执行“谁使用、谁管理及安全隐患自查,问题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

1、凡由于运输队管辖范围的设备、轨道等造成的运输事故,事故责任属运输队;凡由于操作人员违章操作造成的运输事故,事故责任属所在单位;运输管理人员按管理责任负责管理责任。

2、其它单位(采、掘队等)管理的运输发生事故,事故责任属所在单位,采掘管理人员按管理责任负责管理责任。

3、不遵守运输规章制度,人员违章扒、蹬、跳车,违章抢上下人车,在皮带、溜子上行走,在运输大巷道心中间行走,在禁止行人的斜巷行走等造成事故,按违章人员所在单位划分事故责任。同时,安监部门负安全检查责任。

第十条 矿井运输每月矿机电副矿长负责组织一次安全检查,每旬由机电副总工程师、机运部分管运输的副部长和主管技术人员负责对三车(电机车、矿车、人车)、两线(轨道、架线)和运输管辖的机电设备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 对轨道、钢丝绳、小绞车、机车架线、电机车、人车、连接装置、各种保护装置及安全设施等的检查、维修、试验工作、由矿机电副矿长责成机电副总工程师、机运部分管运输的副部长和主管技术人员负责落实到人,并监督做好各种记录。

矿井运输的检查方法和标准仍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矿井轨道质量标准及架线维护规程》、《矿井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和《窑街煤电公司运输专业本质安全型矿井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第十二条 矿井运输质量标准化和本质安全型矿井工作,是矿井运输管理工作的基础,由矿机电副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机运部部长直接负责,按照《矿井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和《窑街煤电公司运输专业本质安全型矿井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每月进行一次检查评比,并做好记录;煤电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运输安全质量和本质安全型矿井达标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 职责范围

一、运输队:承担全矿地面、井下各主要提升绞车道和各水平大巷的全部运输任务;各类电机车、架线、主要轨道运输大巷信号、照明、地轮、挡车装置等设备设施以及矿车、材车等运输车辆的管理、检查、检修工作。

二、机电二队负责全矿40kw(含40kw)以上提升设备的使用、维修和与蓄电池机车配用充电机的维修工作。

三、机电一队负责采掘队各类提升绞车的检修、发放管理工作和专用车辆的管理、检修工作。

四、其它物料使用单位:负责各类物料的装车、绑扎以及非主提升绞车道和非主要运输巷道的运输工作。

第三章 平巷运输基本规定

第十四条 平巷运输应尽量采用机车运输,井下要求为防爆型蓄电池式电机车,地面为架线式或蓄电池式电机车。不论井下或地面,电机车运输时必须安排跟车工,负责车辆的连接及连接装置的检查,指挥机车司机开车。

第十五条 各类机车行车时,必须保证机车完好,特别是灯,闸警铃,撒砂装置,连接装置,制动装置以及防爆性能完好,机车司机持证上岗,并遵守操作规程的规定和所在水平的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 机车行车信号的规定。

笛声信号:一声表示停车;二声表示前进,三声表示后退;

固定信号灯:红色灯亮表示禁止通行,绿色灯亮表示允许通行;

矿灯信号:灯光上下晃动为停车,左右晃动为前进。划圈表示后退,乱晃动为紧急停车信号。

第十七条 机车运输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351条的规定,并遵守所在水平或地面工业广场安全措施。列车或机车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的前端。倒顶车时,必须做到(1)在措施及有关规定范围内。(2)必须由专人事先在顶车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并设好警戒。(3)顶车必须持续鸣铃告警,并慢速行驶,车速不得超过人员步行速度。

第十八条 矿井轨道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353条、354条之规定。

第十九条 行人必须走人行道,禁止在道心行走。通过道岔、巷道口等危险区域时,必须执行“一停、二看、三通过”的原则。行走时,必须精力集中,时刻注意有无机车、列车靠近,看到或听到机车接近时,必须立即躲进安全硐室或其他地点,情况紧急时,可用乱晃灯办法示意机车紧急停车。

第二十条 人力推车,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362条的规定,机车行驶区域禁止人力推车,特殊设备需人力推车运输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经审批后,严格贯彻执行。

第四章 斜巷轨道运输基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 斜巷提升运输要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不作业”的规定。提升时,车场内禁止闲杂人员逗留。由信号挂钩工负责绞车道及各车场的警戒,兼作提升人员的绞车道则由候车室安全检查员负责落实此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运输巷道两侧的安全距离(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斜巷的轨道要严格按照《矿井轨道质量标准及架线维护规程》铺设,行驶人车的斜巷轨道必须达到优良品,其它斜巷轨道必须达到合格品。

倾斜巷道上下变坡点的轨道,一律不准采用对接接头,应根据变坡点的实际(坡度)弧度将轨道煨成与实际相符弯道,上平巷的轨道坡度不得向斜坡方向倾斜,严防矿车自溜下滑。

第二十四条 提升斜巷必须设有巷标,其内容包括;巷道名称、断面、长度、坡度、轨型、道岔型号和道岔组数,提升车数等内容。并要捣制人行台阶和水沟,人行台阶要平整,水沟要畅通。

第二十五条 运输斜巷要有足够的照明,一般情况下每隔30米安装一套,斜巷上、下车场及中间通道口,必须使用提升时能发出语音信号及声光报警信号装置。

第二十六条 进、回风材料上、下山绞车道必须坚持使用“一坡两挡”或“一坡三挡”,上部车场的阻车器和下部车场的挡车拦要经常关闭,车辆通过时方可打开。上平巷阻车器安装在距上弓弯2米处,弓弯以下5米处及底弯平巷距底弯5米左右的地方。阻车器可用柱销式或磕头式,其中柱销式柱销要求使用3吋厚壁钢管,插入地下深度不小于600毫米,外露长度不小于600毫米,并由专人在提升车辆时操作。磕头式阻车器必须能自动复位。

第二十七条 斜巷上部车场变坡点处应设托绳轮组,斜巷的直线段每隔10米安装一个尼轮托绳轮,如果巷道坡度有变化时,应增加托绳轮(托绳轮应使用公司统一制作的尼轮托绳轮)。严禁钢丝绳与底板、轨道、道岔、和巷帮及支架等相磨擦。

第二十八条 斜巷运送超长物料时,必须使用专用多环连接器连接,严禁用其它物品代替。如果需要代替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二十九条 斜井巷道的缆线、管路必须悬挂、排列整齐,信号硐室的信号必须做到声光兼备、灵敏可靠,小型电器不失爆。

第三十条 斜巷所提升的车辆,连接装置,闭锁装置必须完好。对蓄电池电机车等无闭锁装置设备在斜巷提升时,必须用铁丝将插销可靠地固定在车体上,以防提升过程窜销。

第三十一条 绞车工及信号挂钩工必须经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各自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措施等相关规定。

第4篇 _矿井轨道运输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搞好全矿运输管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窑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矿井运输管理细则》。加强矿井运输管理工作,特制定《三矿轨道运输管理细则》,望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条 全矿全体职工必须认真贯彻《三矿运输管理细则》的规定,使矿井运输管理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和制度,进一步实现矿井运输安全生产,做到矿井运输高标准、精细化、科学化管理。

第二章 矿井运输管理

第三条 矿井运输管理包括:轨道运输、运输设备、安全设施、信号系统、运输系统防爆电气、安全标志和运输人员的管理。分类如下:

1、主巷运输:地面车场、运输大巷、运输中巷、井底车场、主提升斜井、暗斜井、集中上下山。

2、采煤运输:采煤队溜子、皮带运输机、小绞车、采煤工作面进回风上下山绞车道。

3、掘进运输:掘进队溜子、提升小绞车、蓄电池机车、掘进工作面进回风上下山绞车道。

4、其它运输:中巷、主提升皮带运输机、溜子和其它单位使用的运输器具等。

第四条 矿机电副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主管全矿井的运输安全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机电副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机电运输部要有分管运输的副部长和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矿井运输的安全生产管理,运输投资计划的编制,设计,工程质量验收,安全质量标准化、两型三化达标及检查验收,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及各种技术档案、资料、报表的管理等。

第六条 机电副矿长是矿井运输的第一责任者,对矿井运输安全和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采掘的副矿长对矿井采掘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机电副矿长至少每个季度对主要轨道运输线及主要运输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负责采掘的副矿长至少每个季度对采掘轨道运输线及主要运输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机电运输部是矿井运输的主管部门,机电副总工程师、分管副部长和主管技术人员对运输安全工作负管理责任,至少每月对井下运输系统及运输设备、设施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运输区队是矿井运输的直接管理部门,运输设备、设施的使用和维护单位,对矿井运输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队干部、技术员对运输安全负领导和管理责任,至少每旬要进行一次检查。

第七条 机电副总工程师、机运部长、分管矿井运输的副部长和主管技术人员,对本矿运输队实行业务领导,及时解决技术上的问题,确保矿井运输安全畅通。

第八条运输队必须配备工程技术人员,主要负责区队的技术业务工作,负责运输区队管辖内的主要运输巷道的轨道、架线,斜井轨道和集中材料上山轨道的管理。

运输队技术资料要齐全完整,逐步推广实行计算机管理,有矿井运输系统图,主要运输设备、设施图、技术资料,运输设备技术标准、维修规程,各工种岗位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运输设备、设施的安全装置和关键部位的检查测试记录,大修技术资料,主要运输设备维修档案及技术革新资料,架线电机车制动距离试验和斜井人车空、重载脱钩试验记录等,并有专人负责保管。

第九条 运输事故责任划分:

矿井的主运输、采煤运输、掘进运输及其它运输均执行“谁使用、谁管理及安全隐患自查,问题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

1、凡由于运输队管辖范围的设备、轨道等造成的运输事故,事故责任属运输队;凡由于操作人员违章操作造成的运输事故,事故责任属所在单位;运输管理人员按管理责任负责管理责任。

2、其它单位(采、掘队等)管理的运输发生事故,事故责任属所在单位,采掘管理人员按管理责任负责管理责任。

3、不遵守运输规章制度,人员违章扒、蹬、跳车,违章抢上下人车,在皮带、溜子上行走,在运输大巷道心中间行走,在禁止行人的斜巷行走等造成事故,按违章人员所在单位划分事故责任。同时,安监部门负安全检查责任。

第十条 矿井运输每月矿机电副矿长负责组织一次安全检查,每旬由机电副总工程师、机运部分管运输的副部长和主管技术人员负责对三车(电机车、矿车、人车)、两线(轨道、架线)和运输管辖的机电设备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 对轨道、钢丝绳、小绞车、机车架线、电机车、人车、连接装置、各种保护装置及安全设施等的检查、维修、试验工作、由矿机电副矿长责成机电副总工程师、机运部分管运输的副部长和主管技术人员负责落实到人,并监督做好各种记录。

矿井运输的检查方法和标准仍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矿井轨道质量标准及架线维护规程》、《矿井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和《窑街煤电公司运输专业本质安全型矿井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第十二条 矿井运输质量标准化和本质安全型矿井工作,是矿井运输管理工作的基础,由矿机电副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机运部部长直接负责,按照《矿井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和《窑街煤电公司运输专业本质安全型矿井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每月进行一次检查评比,并做好记录;煤电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运输安全质量和本质安全型矿井达标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 职责范围

一、运输队:承担全矿地面、井下各主要提升绞车道和各水平大巷的全部运输任务;各类电机车、架线、主要轨道运输大巷信号、照明、地轮、挡车装置等设备设施以及矿车、材车等运输车辆的管理、检查、检修工作。

二、机电二队负责全矿40kw(含40kw)以上提升设备的使用、维修和与蓄电池机车配用充电机的维修工作。

三、机电一队负责采掘队各类提升绞车的检修、发放管理工作和专用车辆的管理、检修工作。

四、其它物料使用单位:负责各类物料的装车、绑扎以及非主提升绞车道和非主要运输巷道的运输工作。

第三章 平巷运输基本规定

第十四条 平巷运输应尽量采用机车运输,井下要求为防爆型蓄电池式电机车,地面为架线式或蓄电池式电机车。不论井下或地面,电机车运输时必须安排跟车工,负责车辆的连接及连接装置的检查,指挥机车司机开车。

第十五条 各类机车行车时,必须保证机车完好,特别是灯,闸警铃,撒砂装置,连接装置,制动装置以及防爆性能完好,机车司机持证上岗,并遵守操作规程的规定和所在水平的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 机车行车信号的规定。

笛声信号:一声表示停车;二声表示前进,三声表示后退;

固定信号灯:红色灯亮表示禁止通行,绿色灯亮表示允许通行;

矿灯信号:灯光上下晃动为停车,左右晃动为前进。划圈表示后退,乱晃动为紧急停车信号。

第十七条 机车运输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351条的规定,并遵守所在水平或地面工业广场安全措施。列车或机车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的前端。倒顶车时,必须做到(1)在措施及有关规定范围内。(2)必须由专人事先在顶车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并设好警戒。(3)顶车必须持续鸣铃告警,并慢速行驶,车速不得超过人员步行速度。

第十八条 矿井轨道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353条、354条之规定。

第十九条 行人必须走人行道,禁止在道心行走。通过道岔、巷道口等危险区域时,必须执行“一停、二看、三通过”的原则。行走时,必须精力集中,时刻注意有无机车、列车靠近,看到或听到机车接近时,必须立即躲进安全硐室或其他地点,情况紧急时,可用乱晃灯办法示意机车紧急停车。

第二十条 人力推车,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362条的规定,机车行驶区域禁止人力推车,特殊设备需人力推车运输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经审批后,严格贯彻执行。

第四章 斜巷轨道运输基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 斜巷提升运输要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不作业”的规定。提升时,车场内禁止闲杂人员逗留。由信号挂钩工负责绞车道及各车场的警戒,兼作提升人员的绞车道则由候车室安全检查员负责落实此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运输巷道两侧的安全距离(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斜巷的轨道要严格按照《矿井轨道质量标准及架线维护规程》铺设,行驶人车的斜巷轨道必须达到优良品,其它斜巷轨道必须达到合格品。

倾斜巷道上下变坡点的轨道,一律不准采用对接接头,应根据变坡点的实际(坡度)弧度将轨道煨成与实际相符弯道,上平巷的轨道坡度不得向斜坡方向倾斜,严防矿车自溜下滑。

第二十四条 提升斜巷必须设有巷标,其内容包括;巷道名称、断面、长度、坡度、轨型、道岔型号和道岔组数,提升车数等内容。并要捣制人行台阶和水沟,人行台阶要平整,水沟要畅通。

第二十五条 运输斜巷要有足够的照明,一般情况下每隔30米安装一套,斜巷上、下车场及中间通道口,必须使用提升时能发出语音信号及声光报警信号装置。

第二十六条 进、回风材料上、下山绞车道必须坚持使用“一坡两挡”或“一坡三挡”,上部车场的阻车器和下部车场的挡车拦要经常关闭,车辆通过时方可打开。上平巷阻车器安装在距上弓弯2米处,弓弯以下5米处及底弯平巷距底弯5米左右的地方。阻车器可用柱销式或磕头式,其中柱销式柱销要求使用3吋厚壁钢管,插入地下深度不小于600毫米,外露长度不小于600毫米,并由专人在提升车辆时操作。磕头式阻车器必须能自动复位。

第二十七条 斜巷上部车场变坡点处应设托绳轮组,斜巷的直线段每隔10米安装一个尼轮托绳轮,如果巷道坡度有变化时,应增加托绳轮(托绳轮应使用公司统一制作的尼轮托绳轮)。严禁钢丝绳与底板、轨道、道岔、和巷帮及支架等相磨擦。

第二十八条 斜巷运送超长物料时,必须使用专用多环连接器连接,严禁用其它物品代替。如果需要代替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二十九条 斜井巷道的缆线、管路必须悬挂、排列整齐,信号硐室的信号必须做到声光兼备、灵敏可靠,小型电器不失爆。

第三十条 斜巷所提升的车辆,连接装置,闭锁装置必须完好。对蓄电池电机车等无闭锁装置设备在斜巷提升时,必须用铁丝将插销可靠地固定在车体上,以防提升过程窜销。

第三十一条 绞车工及信号挂钩工必须经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各自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措施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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