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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管理细则4篇

发布时间:2023-01-09 热度:91

集团公司管理细则

第1篇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流程和评估质量,依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集团公司负责培训外审和企业主要内审专家,参与和督导企业第一次风险控制评估工作;分、子公司生产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风险控制评估内审把关和外审组织工作;基层企业应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和把握风险控制评估标准要求,组织做好内审工作。

第三条 坚持三年一个周期的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第一年在集团公司的督导下完成企业内审、专家外审,第二年在分、子公司的监督下完成整改,第三年由分、子公司指派专家组巡视持续改进。

第四条 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应随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外审工作同步开展。特许经营项目部应视同发电企业的一个部门(车间),并按要求同步开展内审工作。

第五条 安全风险控制评估结果应反映每个要素及对应流程节点的管控效果和本质安全型企业体系总体运行情况。

第六条 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应纳入企业年度“两措”计划,确保费用落实。

第七条 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纳入集团公司创一流管理指标,分、子公司应监督问题的整改,实行闭环管理。集团公司对企业外审工作进行全程跟踪,对于企业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进行考核,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从重处理。

第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以及基层发电企业。

第二章  管控效果评估

第九条 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违反《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违反强制性标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的问题,属于重点问题。

第十条 体系运行效果评估

(一)要素运行效果评估

每个要素的目标、指标完成情况与流程节点管控情况应一并进行查评,各要素运行效果判定标准如下:

1.要素的目标和指标均没有完成或存在重点问题或风险度大于50%,该要素为失控状态。

2.目标完成、指标部分完成、不存在重点问题且风险度小于50%,该要素为存在偏差状态。

3.无问题的要素为受控状态。

(二)单元和本质安全型企业体系总体运行效果评估

1.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判定单元和本质安全型企业体系总体运行异常。

(1)存在重点问题数超过查评项目的6%。

(2)失控要素数超过查评要素数的12%。

(3)风险度是否大于15%。

2.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判定为体系总体运行异常。

第三章  内审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内审工作的组织

(一)企业应建立内审领导组和工作组。领导组由安全第一责任人担任组长,分管生产副职担任副组长,工作组由总工程师或生产副职担任组长。

(二)安监部牵头组织管理和环境单元内审,设备部牵头组织设备单元内审,发电部牵头组织人员单元内审,人资部、总经部等其他部门按责任分工负责相关要素内审。安监部负责内审的归口管理。

(三)工作组下设内审小组。其中,管理、人员和环境单元按要素组成内审小组;设备单元按要素和专业分出小组,每小组至少2名专业骨干。

(四)每个评审要素(节点或检查项)应结合企业机构设置、职责分工设置a、b角。

(五)内审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每年以正式文件形式发布。

第十二条 内审培训

(一)企业应在内审工作开始前一个月,组织开展内审人员培训。

(二)内审人员培训应包括:集团公司《本质安全型发电企业管理体系规范》、《本质安全型发电企业安全风险要素管控重点要求》,《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指导手册》(以下简称《指导手册》)、《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管理办法》以及本细则对于评估工作的要求。

(三)培训教师应由经过培训的人员或评审专家担任,采用集中培训和专题培训等方式开展培训。

(四)培训结束后经考试合格方可担任内审员。

第十三条 内审流程

(一)每年第四季度企业应制定下年度内审计划,确定评估项目,评估内审时间至少一个月,但不超过三个月。

(二)召开启动会,会议由企业党委书记主持,安全第一责任人动员,生产副职总体安排,安全生产相关部门负责人、内审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参加。

(三)内审员开展评估工作,将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填入内审报告的“单元及要素评估明细表”中,依据标准进行评分,并提出整改建议。

(四)内审员将“单元及要素评估明细表”、整改建议上报要素所属单元的单元组长。

(五)单元组长汇总本单元各要素存在的问题,核查重点问题和整改建议,编制本单元内审报告,按时向工作组组长提交。

(六)工作组组长组织编制综合报告。综合报告应明确专人校核、勘误,领导小组副组长审核,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七)召开总结会,分、子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其他要求同启动会。

(八)总结会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生产副职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分析存在问题,制定整改计划,以正式文件发布并上报分、子公司。

第十四条 内审管理要求

(一)企业应开展而未开展的项目为扣分项,不得列为不参评项。

(二)内审无问题的检查项要写出管控效果评估;扣分项必须有实际存在的问题,要依据《指导手册》中的标准进行扣分,不得人为提升或压低分值。

(三)内审期间,工作组组长至少每周组织召开一次内审工作协调会,安全第一责任人每月至少参加一次,掌握内审工作进度、存在问题,协调解决相关事项。

(四)分、子公司要安排专人(或专家)对所属企业内审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  外审组织与管理

第十五条 外审工作由分、子公司负责组织

(一)按照分、子公司年度外审计划,每年一季度,进行外审的企业与有资质的技术服务单位签订外审合同,内容应包括:

1.外审的范围和企业类型。

2.外审专家组长,外审专家和专业分工。

3.外审时间和日程安排。

(二)根据外审企业总容量、机组数量、设备系统复杂程度,火电企业外审时间一般为7-10个工作日,专家组成员一般不超过22人;风电和水电企业外审时间一般为7个工作日,专家组成员一般不超过13人。人员配备标准如下:

1.火电企业:组长1名、单元组长4名,设备专业组按专业配置(汽机、锅炉、电气一次、电气二次、热工、燃料、化学、环境至少1名)。

2.水电企业:组长1名、单元组长4名,设备专业组按专业配置(水轮机专业1名、电气一次1名、电气二次1名、自动控制1名、水工建筑1名)。

3.风电企业:组长1名、单元组长4名,设备专业组按专业配置(风机专业1名、电气一次1名、电气二次(含直流、通讯)1名、调度自动化1名)。

(三)外审专家组组成

1.专家组长应具有总工及以上岗位履历,专家应与被外审企业无直接利益关系。

2.专家组由专职专家和在职专家组成,原则上比例各占一半。企业分管生产副职、总工程师和发电部、设备部、安监部主任作为外审在职专家,其他由分、子公司推荐的在职人员,可参加学习评审。

3.专家年龄应严格限制在70周岁以内,并身体健康(需提供外审年度的体检证明或由外审机构统一组织体检)。

第十六条 外审准备工作

(一)分、子公司提前一周将接受外审企业的内审报告提交外审专家组。

(二)外审专家组长外审前,应对外审方案进行策划,方案应包括评审企业的状况、评审范围(确定不参评项)、评审时间、评审过程控制等内容,并经外审企业的上级公司批准。

(三)外审组长召开专家内部会议,明确外审计划、分配外审任务,组织外审专家学习有关文件(标准、手册、程序、相关文件)和集团公司年度重点工作、事故通报等。

(四)接受外审的企业根据外审方案和专家行程安排做好迎检工作,并提供相关记录、资料和规章制度。

(五)接受外审的企业按专业一对一安排配合人员,确保外审期间资料提供及时性和外审工作连续性。

第十七条 外审流程

(一)外审启动会,由分、子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主持、分管生产副职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企业内审工作组组长汇报内审情况,安全第一责任人及有关领导、企业安全生产相关部门负责人、内审员和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二)专家通过问询、文件查阅、现场取证、检验检测等方法开展工作,做好检查记录,并将汇总编制完成的检查表和重点问题及整改建议上报单元组长。

(三)单元组长对本单元存在的问题进行确认,对要素、节点存在的偏差和不符合项进行分析,列出重点问题和对策措施建议,按时向专家组长提交本单元外审报告。

(四)专家组长组织召开专家组内部会议,综合分析评审结果,协调专业间共性问题,判别问题归属要素,对照标准确认外审不符合项以及重点问题。

(五)专家组长编制总报告,对企业安全风险控制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分析,评判体系运行情况和存在的偏差及应关注的不符合项,提出保证体系正常运行应采取的措施建议。

(六)召开总结会,外审专家组单元组长、专家组长通报外审情况,其他要求同启动会。

(七)外审工作结束3日内,技术服务单位应填写《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外审简报》中相应内容(格式见附件1),经分、子公司完善后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八)外审报告应由外审专家组长报上级公司直至分、子公司。

(九)分、子公司组织企业对专家的工作态度、业务能力进行评价,作为今后选择专家的依据。

第十八条 外审管理要求

(一)分、子公司每年11月30日前应确定所属企业下年度外审计划,并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审批后统一发布。

(二)分、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外审计划。确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计划,分、子公司应书面说明原因,报请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同意后方可另行安排。

(三)外审工作由分、子公司总负责;外审技术服务单位具体负责外审进程和专家管理工作;专家组长对外审报告质量负责,单元组长对本单元报告质量负责。对明显质量不高的专业外审报告,专家(单元)组长有权责令重新评审。

(四)任何人不得人为划定得分率。

(五)对于内、外审风险度偏差超过20%,或存在严重问题超过100项的发电企业,该企业所在的分、子公司要以书面形式向集团公司进行情况说明。

第十九条 对外审专家的要求

(一)工作要求

1.必须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最新法规、规程、标准和反事故措施等,掌握外审评价方法、评审标准和依据;

2.现场外审前,认真阅读企业的内审报告,边审查边与专业配合人员交流,了解企业专业管理实际情况。

3.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评审发现的问题应准确、可追溯,提出的整改建议应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二)纪律要求

1.严格遵守外审时间安排,按时完成外审任务。

2.因私外出必须向专家组长请假。

3.外审结束,如数归还企业的评审资料。

4.遵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党组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

(三)安全要求

1.认真听取专业联络员安全交底,掌握进入现场工作的安全要求。

2.必须在企业配合人员陪同下进入生产现场。

3.进入现场必须穿工作服、戴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自觉遵守企业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章  评审报告及问题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内、外审报告编写均应按照“四个凡事”要求,落实领导、技术、现场管理和监督责任,做到检查项目与对应的标准一致、实际工作管控效果和存在问题及所违反的规定描述清楚、存在问题对应的岗位人员责任准确。

第二十一条 外审报告,按照总报告和管理单元、人员单元、设备单元、环境单元报告(即1+4)进行编写和发布。企业内审报告编制为一个综合报告进行发布和上报。内、外审报告格式见附件2、附件3、附件4。

第二十二条 内审报告及问题整改计划要以文件形式在本企业发布,并上报分、子公司;外审报告及问题整改计划由分、子公司以文件形式下发至外审企业,并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二十三条 基层企业要把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风险程度和“四落实”的原则列入“两措”计划、检修、技改和消缺计划,分、子公司负责监督和考核整改完成情况。

第二十四条 内、外审问题整改计划完成率在第二年(整改年)要力争达到100%;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在第三年必须完成;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不能进行整改的,企业应以文件形式提出变更或注销申请,上报分、子公司批准。

第六章  《指导手册》修订

第二十五条 内审结束后,企业应组织内审员提出对《指导手册》的修改意见,随内审报告一并上报分、子公司。分、子公司汇总审核后,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二十六条 外审结束后,外审技术服务单位应组织专家对《指导手册》提出修改意见,随外审报告一并上报分、子公司。分、子公司汇总后,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定期汇总修改意见,组织对《指导手册》修编,及时下发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水力、风力发电企业,由分、子公司按照具有完整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原则来确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的规模(不考虑资产归属)。

第二十九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发电企业可按照对应的规范化管理标准进行管理和查评:

(一)50mw以下的水电厂或总装机容量100mw及以下的流域水力发电企业。

(二)总装机容量100mw及以下独立经营风力发电企业(不考虑资产归属)。

(三)天然气、太阳能发电企业的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待相对应的《指导手册》编制完成后进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外审简报(模板)

附件2: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内审报告(模板)

附件3: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外审总报告(模板)

附件4: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单元外审报告(模板)

第2篇 集团公司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细则

〖一般规定〗

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简称“系统” ),同集团公司安全监测监管系统实现联网,联网系统必须有集团公司联网验收合格证件、年检验收合格证件和确保监测监控系统安全的防范措施。

系统新建、扩容、升级、改造,由矿(公司)提出方案,经集团公司审批,方可实施。

系统设备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ma”标志准用证,“安全仪器仪表检验合格证”,用于爆炸性环境的设备还应取得“防爆合格证”,属于计量器具的还应取得“制造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计量器具合格证”,严禁使用未经国家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联检的关联设备。

各矿(公司)的矿长、总经理对系统正常运行、维护、测试等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总工程师对系统的安装、运行、维护、测试、监控数据分析等技术管理负责,所用系统必须申请年检,取得集团公司年检验收证书。

年产300万吨以上生产矿井,必须建立瓦斯监控队,300万吨以下矿井,建立专业监控维护组,行政隶属通风区管理,监测技术管理由通风区主任工程师负责,设队长、副队长、技术员等职数,下设机房监测组、仪器维修组和井下维护组;监测队井下维护组人员按每5台使用设备(各类监测分站、电源箱、传感器、交换机、断电仪、报警器等)配1人的原则进行配备,机房值班员按不少于5人配备,每井每采区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1人;监测技术管理人员、井下监测维护人员、机房值班员、监测设备维修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复训期二年。

系统配接传感器稳定性应不小于15天,数据或状态应正确传输到地面主机;各类传感器、分站、交换机、电源等备用量不少于应配备量的20%。

采区设计、采掘工作面设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安设地点位置,信号电缆、电源电缆敷设,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断电控制关联区域等做出明确详细规定,并绘制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根据采掘工作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布置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断电控制图应标明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断电范围,被控开关的名称和编号,被控开关的断电接点和编号。

地面中心站参数设置中各种传感器、分站、交换机、断电器等命名规则必须符合监测量设置标准中“设置规范”的规定,严禁加任何标点符号。

安全监控系统各种图纸的绘制、标注必须符合业标准的相关规定,布置图必须是以矿井通风系统图做底图、断电控制图必须是以矿井供电系统图做底图。

名称

图 例

名称

图 例

名称

图 例

甲烷传感器

t

风速传感器

f

声光报警器

g

粉尘传感器

m

一氧化碳传感器

y

分站

fz

流量传感器

l

开停传感器

k

电源

dy

压力传感器

a

馈电传感器

d

交换机

jh

温度传感器

c

断电控制器

j

中心站

z_

供水传感器

s

烟雾传感器

q

风筒传感器

o

通讯电缆

----

供电电缆

~~

光纤

为适应通风系统网络图形信息化管理,各矿地质部门必须在每月初的5日内以电子图形文件格式向通风部门提交上月本矿的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部门必须在每月初的8日内完整绘制本矿的通风系统图、通风立体图、通风网络图、监测监控装置布置图、瓦斯抽放布置图、防尘管路与设施布置图、防灭火布置图、瓦斯区域断电监测设置图。并将绘制完成后的上述图形文件按要求的时间和格式传回集团公司监测中心。

各类监测量设置标准

地点

序号

名称

设置规范

安装位置

报警浓度

报警浓度

复电浓度

断电范围

1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进风

进风巷距工作面10m内巷道风流中

≥0.5%ch4

≥0.5%ch4

<0.5%ch4

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

低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机尾

回风巷距工作面10m内巷道风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3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机尾

回风巷距工作面10m内巷道风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进风巷、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4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回风

回风巷距采区回风10至15m巷道风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5

采煤工作面专用排瓦斯巷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尾巷

专用排瓦斯巷距采区回风10至15m巷道风流中

≥2.5%ch4

≥2.5%ch4

<2.5%ch4

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

(综放)工作面后部溜机尾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后溜

后部溜电机上方靠落山侧风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7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上隅角

工作面回风侧与密柱支柱拉齐的回风道进度棚(或液压支架顶梁末端的切顶线)靠落山侧

≥1.0%ch4

≥1.5%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8

专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尾巷混合

采区回风巷距专用排瓦斯巷下风侧10至15m巷道风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9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长度大于1000m中部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中部

回风巷中部

≥1.0%ch4

≥1.0%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10

采用两条以上巷道回风的采煤工作面第二、第三条回风巷机尾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机尾

第二、第三条回风巷距工作面10m内巷道风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11

采用两条以上巷道回风的采煤工作面第二、第三条回风巷回风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回风

第二、第三条回风巷距回风横管10至15m巷道风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12

采煤机甲烷报警断电仪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采煤机

采煤机

≥1.0%ch4

≥1.5%ch4

<1.0%ch4

采煤机电源及工作面刮板输送机电源

13

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一氧化碳传感器(至少2枚)

y+“工作地点”+一氧化碳

上隅角、工作面、内尾或工作面回风巷

≥24ppm

14

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温度传感器

c+“工作地点”+温度

上隅角、工作面或工作面回风巷

≥30℃

15

采煤工作面粉尘传感器

m+“工作地点”+粉尘

回风巷距工作面30m内巷道风流中

≥10mg/m3

16

正、付巷掘进工作面风流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正煤、w+“工作地点”+付煤

正、付巷工作面距煤头5m内的巷道风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17

正、付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正回、w+“工作地点”+付回

正、付巷工作面距回风横贯口10至15m的巷道风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18

双巷掘进工作面采区混合回风流处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采区混合

回风巷距采区回风10至15m巷道风流中

≥1.5%ch4

≥1.5%ch4

<1.0%ch4

包括局部通风机在内的双巷掘进巷道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19

双巷掘进工作面分区混合回风流处甲烷传感器,两巷之间距离大于50米分区加2个混合传感器

w+“工作地点”+分区混合

回风巷距分区回风横管30内处巷道风流中

≥1.0% ch4

≥1.0%ch4

<1.0%ch4

双巷掘进巷道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20

掘进机甲烷报警断电仪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掘进机

掘进机

≥1.0%ch4

≥1.5%ch4

<1.0%ch4

掘进机电源

21

单巷掘进工作面风流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煤头

距煤头5m以内的巷道风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2

单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掘进回风

工作面回风巷距回风横管10至15m的巷道风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3

掘进工作面长度大于1000m巷道中部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掘进中部

回风巷中部

≥1.0%ch4

≥1.0%ch4

<1.0%ch4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4

单巷掘进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掘进混合

距回风横管30m处巷道风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掘进巷道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25

排放瓦斯时单巷掘进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甲烷传感

w+“工作地点”+掘进混合

距回风横管30m处巷道风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掘进巷道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26

掘进工作面回风粉尘传感器器

m+“工作地点”+粉尘

回风巷距工作面30m内巷道风流中

≥10mg/m3

27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串联

被串回采工作面进风距进风口10至15m处

≥0.5%ch4

≥0.5%ch4

<0.5%ch4

被串采煤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8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串联

被串掘进面局扇前3至5米处

≥0.5%ch4

≥0.5%ch4

<0.5%ch4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9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串联

被串掘进面局扇前3至5米处

≥0.5%ch4

≥1.5%ch4

<0.5%ch4

局部通风机及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30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输入管路管道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管道甲烷

输入管路

≤25% ch4

31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输入管路管道流量传感器

l+“工作地点”+管道流量

输入管路

32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输入管路管道温度传感器

c+“工作地点”+管道温度

输入管路

33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输入管路管道压力传感器

a+“工作地点”+管道负压

输入管路

34

利用瓦斯输出管路管道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管道甲烷

输出管路

≤30% ch4

35

利用瓦斯输出管路管道流量传感器

l+“工作地点”+管道流量

输出管路

36

利用瓦斯输出管路管道温度传感器

c+“工作地点”+管道温度

输出管路

37

利用瓦斯输出管路管道压力传感器

a+“工作地点”+管道正压

输出管路

38

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的瓦斯抽放泵站输出管路中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管道甲烷

输出管路

≤25% ch4

39

地面抽放泵站机房内、观察室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观察室

距屋顶不大于300mm,正确反映测点瓦斯浓度

≥0.5% ch4

40

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瓦斯管路出口甲烷传感器2个

w+“工作地点”+管道出口

瓦斯管路出口上风侧、下风侧栅栏外5米内

≥0.5%ch4

≥1.0%ch4

<0.5%ch4

瓦斯抽放泵电源

41

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抽放管道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移动泵管道瓦斯

抽放管道

42

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机房内、观察室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观察室

距屋顶不大于300mm,正确反映测点瓦斯浓度

≥0.5% ch4

≥0.5%ch4

<0.5%ch4

瓦斯抽放泵电源

43

本煤层抽放打钻地点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打钻处

打钻地点

≥1.0%ch4

≥1.0%ch4

<1.0%ch4

钻机附近20m范围内及下风侧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44

主扇风机房机房内、观察室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观察室

距屋顶不大于300mm,正确反映测点瓦斯浓度

≥0.5% ch4

45

矿井主扇风峒内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主扇风峒甲烷

风峒内

≥0.7%ch4

46

矿井主扇风峒内风速传感器

f+“工作地点”+主扇风峒风速

风峒内

≥8m/s

47

矿井主扇风峒内温度传感器

c+“工作地点”+主扇风峒温度

风峒内

≥30℃

48

矿井主扇风峒内压力传感器

a+“工作地点”+主扇风峒压力

风峒内

49

采区回风巷测风站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采区回风甲烷

采区回风巷测风站

≥1.0%ch4

≥1.0%ch4

<1.0%ch4

采区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50

采区回风巷测风站风速传感器

f+“工作地点”+采区回风风速

采区回风巷测风站

≥6m/s、

≤0.25 m/s

51

采区回风巷测风站压力传感器

a+“工作地点”+采区回风压力

采区回风巷测风站

52

一翼回风巷甲烷传感器测风站

w+“工作地点”+翼回风甲烷

一翼回风巷

≥0.7%ch4

53

一翼回风巷测风站风速传感器

f+“工作地点”+翼回风风速

一翼回风巷

≥8m/s

54

一翼回风巷测风站压力传感器

a+“工作地点”+翼回风压力

一翼回风巷

55

总回风巷甲烷传感器测风站

w+“工作地点”+总回风甲烷

总回风巷

≥0.7%ch4

56

总回风巷测风站风速传感器

f+“工作地点”+总回风风速

总回风巷

≥8m/s

57

总回风巷测风站压力传感器

a+“工作地点”+总回风压力

总回风巷

温度

一氧化碳

烟雾

58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每一采区口内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采区口甲烷

采区口内20m处

≥0.5%ch4

≥0.5%ch4

<0.5%ch4

大巷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源

59

回风流中机电设备硐室进风侧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机电硐室

距机电设备硐室进风侧3-5米

≥0.5%ch4

≥0.5%ch4

<0.5%ch4

机电设备硐室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0

井下大巷使用架线电机车装卸煤时,其煤仓的装煤点和卸煤点处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煤仓

装(卸)煤点的下风流3至5m处

≥0.5%ch4

≥0.5%ch4

<0.5%ch4

装(卸)煤点处上风流100m及其下风流的200m内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1

大巷使用架线电机车,有瓦斯涌出、支护不良出现构顶巷道、暴露煤层或与已采区相连通地点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大巷

有瓦斯涌出、支护不良出现构顶巷道、暴露煤层或与已采区相连通地点

≥0.5%ch4

≥0.5%ch4

<0.5%ch4

大巷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源

62

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装煤点、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大巷

装煤点、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

≥0.5%ch4

≥0.5%ch4

<0.5%ch4

瓦斯涌出巷道上风流100m内及其下风流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3

皮带运输机巷道兼作回风巷的回风巷入口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皮带巷

回风巷入口内10m处

≥0.5%ch4

≥0.7%ch4

<0.7%ch4

井筒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4

回风巷兼作下料、运输巷时,工作面回风口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回风下料巷

距工作面回风口下风侧5至10m内

≥1.0%ch4

≥1.0%ch4

<1.0%ch4

回风巷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5

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临时施工的电气设备上风侧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回风临时施工

施工地点电气设备上风侧10至15米

≥1.0%ch4

≥1.0%ch4

<1.0%ch4

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6

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矿井的主要装煤点应安设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装煤点

距装煤点3至5m

≥0.5%ch4

≥0.5%ch4

<0.5%ch4

装煤点处上风流100m内及其下风流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7

井下煤仓上方、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甲烷传感器

w+选煤厂+“工作地点”

井下煤仓上方、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

≥1.5%ch4

≥1.5%ch4

<1.5%ch4

贮煤仓运煤的各类运输设备及其他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8

封闭的地面选煤厂内甲烷传感器

w+选煤厂+“工作地点”

选煤厂内

≥1.5%ch4

≥1.5%ch4

<1.5%ch4

选煤厂内全部电气设备

69

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内, 带式输送机滚筒上方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地面走廊

带式输送机滚筒上方

≥1.5%ch4

≥1.5%ch4

<1.5%ch4

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内全部电气设备

70

矿用特殊蓄电池电机车应安装车载甲烷报警断电仪

w+“工作地点”+蓄电池电机车

电机车

≥0.5%ch4

≥0.5%ch4

<0.5%ch4

机车电源

71

矿用特殊蓄电池电机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电机车

≥0.5%ch4

72

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内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的甲烷断电仪传感器。

w+“工作地点”+蓄电池电机车

电机车

≥0.5%ch4

≥0.5%ch4

<0.5%ch4

机车电源

73

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内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电机车

≥0.5%ch4

74

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側10至15m处一氧化碳传感器

y+“工作地点”+一氧化碳

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側10至15m处

≥24ppm

75

自然发火观测点、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一氧化碳传感器

y+“工作地点”+一氧化碳

自然发火观测点、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

≥24ppm

76

开采容易自然、自然煤层的矿井,采区回风、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一氧化碳传感器

y+“工作地点”+一氧化碳

采区回风、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

≥24ppm

77

开停传感器

k+“工作地点”+开停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抽放泵、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的电源的负荷侧,能够正确反映设备的开停状态。

78

馈电传感器

d+“工作地点”+“动力设备名称”+电源

采煤机、工作溜、后部溜、转载溜、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各类动力设备、皮带机、掘进机、煤电钻、耙岩机、装煤机、锚喷机、运输溜、激光导向仪、锚杆钻机、绞车等动力电源的负荷侧,能够正确反映动力电源的供电情况。

79

供水传感器

k+“工作地点”+供水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的水环泵、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水环泵。

80

风门开关传感器

k+“工作地点”+风门

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回采工作面回风下料门

81

风筒传感器

k+“工作地点”+风筒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

82

二级断电

j+“工作地点”+ 二级断电

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

83

烟雾传感器

k+“工作地点”+烟雾

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米处

84

继电器

j+“工作地点”+电源

85

声光报警器

s+“工作地点”+报警器

第3篇 集团公司流动资产管理细则

某集团公司流动资产管理细则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可变现的有价证券、存货等。

二、低值易耗品是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物品,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在购入领用后采取一次摊销,由管理部门进行实物管理。

三、请款报销管理

1、请款报销的一切费用原则上实行一支笔制度,即所有费用报销必须由总经理签字方可请款报销。

2、公司各部主管须于本月25号前填报下月的“费用预算单”,“预算单”一式三联,呈报部门、行政部、财务部各一联,详细填写预算单的所有内容报行政部、财务部经理初核,于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集中交总经理核定。

3、公司总部办公用品由行政部统一采购管理,行政部采购、签收登记岗位分明,各部门专业用品依批准的“预算单”自行采购,由行政部专人签收登记,各部门再从行政部领取。

4、具体请款程序

(1)对预算内费用,申请人由财务部领“借款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再送行政部主任签字后方可生效。

(2)对预算外实发费用,由申请人于财务部领“请款单”,部门负责人签字,写明事由,上交行政部初核,总经理每周一上午及周四上午接受统一批阅,审核批准后一式三份,送行政、财务各一份,留存一份,再于财务部领“借款单”送行政部主任签字。

(3)行政部经理须严格按审批流程及权限审批,若出现明显过失则视情况给予一定处罚。

5、现金报销流程

(1)报销应自费用发生之日(或发票开具之日)起柒天内,期限最后一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完成财务报销,逾期除经总经理批准之外不予报销。

(2)报销须持合法发票,经办人签名,并由行政部专职验收人员签字,报销款项,属“费用预算单”之内的;财务经理签字后即予报销,财务部将各部门实际数字汇总填入“费用预算单”,以考核各部门费用实际执行情况,发生超预算及非预算情况,由总经理核签,财务经理签字后即予报销。(时间同请款流程)

四、现金管理

1、现金收支设出纳岗专人管理,设置现金日记帐、现金必须日清月结,现实相符,不准白条抵库,现金存量按银行核定量存放,不能坐支,套现。

2、因公出差,可预支差旅费,但必须在出差后三天内报销,不得随意拖延。

3、采购物品应有专人负责监收,并在发票上签字证明,再依程序审批。

五、银行存款的管理

1、公司设置人民币银行日记帐,支票由出纳保管,印章必须由两人保管,月份终了根据银行存款对帐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将公司银行存款的余额与银行对帐单余额调节相符。

2、在办理银行结算时,认真审查原始凭证、合同、以及审批鉴证的手续。

3、使用转帐支票时,应填好日期、台头、用途及金额。

4、不准出租、出借帐户,不弄空头支票,不开远期支票。

5、在经营活动中要时刻提高警惕,收付款时要认真、谨慎、准确、无误,防止上当受骗,保证资金安全。

第4篇 某某集团公司办公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细则

某集团总公司办公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总公司有关办公制度的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总公司全体职工。

第三条为对全公司办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检查,总公司办公室独自或召集其他管理部门或专业公司人员组成检查小组对总公司各部门、各专业公司的卫生保持、遵守办公秩序、文件管理、印章使用、车辆维护保养、大楼物业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全面检查。

第四条各单项检查具体内容如下:

卫生保持情况,包括桌面、地面的洁净等。

遵守办公秩序情况,包括物品摆放、手机与呼机的使用、遵守礼貌和着装要求、执行办公区域有关规定等。

文件发放情况,包括文件是否齐全、是否按要求组织学习、贯彻落实清况等。

印章使用情况,包括是否按规定及印章使用程序使用印章。

车辆维护保养情况,包括车辆清洁情况、车内设备维护、保养情况。

大楼物业管理情况,包括公共场合的卫生整洁和保持、楼内设备的维护与保养、维修是否及时、食堂卫生等。

第五条检查实行打分制,设立好、较好、一般、较差、差五个等级,分别对应为5分、

4分、3分、2分、1分。

连续4次保持单项平均5分者,予以全公司通报表扬,一年内始终保持单项平均5分的单位,提请人事本部给予物质奖励。

单项平均分数在之分以下的第一次给予警告,全公司通报批评;第二次处罚当事人的100元;第三次处罚当事人500元;四次以上者,提请人事本部给予降职、降工资级别的处分。

确属各单位领导教育不力、管理不严的,按照总公司人事管理规章制度有关奖罚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各单位制定卫生值班制度,每日一人;负责本单位当日桌面卫生并负责保持本单位工作环境的卫生整洁。

检查当日如出现之分以下情况,追究卫生值日人员的责任,视为当事人。

第七条各单位使用的车辆应指定专人管理,负责维修、保养车辆,并负责保持车辆内外清洁。检查当日出现之分以下的情况,追究指定负责人的责任,视为当事人。

第八条各单位未制定卫生值日制度,未指定专人负责车辆清洁和维护保养者,按照总公司有关职工奖罚的规定追究各单位负责人领导责任。

第九条本细则由总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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