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小区装修施工单位人员管理细则
附件五:花园小区装修施工单位人员管理细则
一、进入_________ 花园的施工员一律凭物业公司核发的____________出入,主动出示证件,并接受保安人员的检查。有证不戴和使用他人证件、过期证件者,处以10-30元的违约金。
二、 严禁在社区内吸烟、吐痰、涂污、乱刻、乱扔杂物,违反此条款者,依情节轻重处以50-200元的违约金。
三、 施工人员和施工材料应按指定路线出入,违者处以50元的违约金。
四、 严格遵守物业公司规定的施工时间。清场后不允许施工人员在室内和社内逗留,违者处以30-50元的违约金,并责令施工人员离开社区。
五、 施工人员不得在别墅内留宿,如确为施工需要,需由主管部门批准,人员不得超过1人,并做到每日到保安员汇报并登记。如发现有超编人员或未登记者,将令其出场,并处施工单位或个人以50-100元的违约金。
六、 施工现场区域内,垃圾要做到日产日清,要按物业公司指定地点堆放,如有发现乱放现象者,处以100-200元的违约金,并追究其责任人限期清理搬运。
七、 施工人员不得到处乱跑乱蹿、大声喧哗,不得进入与施工无关的房间哐区域,违者处以100元的违约金。
八、 进出货物必须服从保安的检查,所有带出物品必须填写出门条,业主签字认可,物业公司负责人签字、保安核实后方可放行。违者处以100-500元的违约金。
九、 由于施工单位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施工单位负责人赔偿一切经济捐失。
十、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望各施工装修单位和施工人员严格遵守。
第2篇 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细则
施工安全管理细则
为了确保各施工单位人身和财产安全,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结合本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施工安全管理细则。以便切实加强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防范于未然。
一、各施工单位要配备专门负责安全的主管领导,制定并落实安全消防责任制和防火、灭火方案,以及火灾发生时保护人员疏散等安全措施。单位要定期召开安全会议,部署不同时期的安全工作重点,不定期开展安全隐患自查,及时消除各类事故安全隐患,各项目部应设有专门的值班人员,负责看护本施工场所需用的物资、器具等,施工人员要妥善保管自己的物品,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二、对所属施工人员必须全部登记造册,留存身份证件以备查,工地负责人要对本工地所使用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要知根知底,做到心知肚明,防止各类突发事件发生,防止人身伤残等安全事故发生。经常性出入公司的应办理出入证件,无证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公司的办公区域。
三、施工单位要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加油机、配电箱(柜)、食堂、仓库、员工宿舍、施工现场等处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灭火器要配置在明显便于取用的地点,注意防潮湿、防高温,并且做到人人会使用。加油机处要设立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有专人看守,油罐要全部进行掩埋,周围要进行围栏防护隔离,严禁无关人员靠近。
单位消防器材管理不善,损坏、丢失、失效过期、任意乱放挪作他用,对损坏或需要添置的消防设施,单位不能及时更换维修,完好率达不到100%的,给予单位处以200到500元的罚款。
四、施工现场和工人宿舍要留有防火间距,道路上不能有沟、壕或堆放垃圾,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五、加强施工用电管理。施工用电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使用,严禁私自乱拉、乱接临时电线和乱接插座,敷设线路要穿管或者使用线槽,禁止在办公室和宿舍使用高压电器。
六、二级以上动用明火(火灾危险的场所)要事先提出申请,说明安全措施,经安全保卫部门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批准才能予以实施。三级动火(电气焊、切割、喷灯等)施工队要有防范措施,有专人负责,有灭火器材。五级风天气不准实施动火作业,严禁动火时交叉作业,在进行气割时,氧气瓶和乙炔瓶要保持5米以上的距离,严禁施工人员擅自焚烧垃圾,。
七、电工、焊工、司机等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专用机器设备必须专人操作,无关人员不得私自操作,不得随意接近设备危险部位和在设备的空隙间穿行。
八、凡登高作业,在露天距地面2.5米,室内距地面2米以上时,必须系安全带,戴安全帽或系安全绳。梯子、跳板等设施必须牢固、完好,凡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更换或修理好。
凡五级以上大风天,一律不准在野外登高作业。凡患有癫痫病、心脏病、精神病、高血压、低血压、头昏、弱视等疾病的人员,不准从事高空作业和接近机械、电器、动力设备。
九、施工所需用的车辆必须为无“三漏”车辆,并告知驾驶员遵守公司的安全交通规定,听从保安人员的指挥。不准酒后驾车、开快车、疲劳驾驶,车辆必须自配完好的灭火器材。施工单位生活保障用车进出公司要办理通行证,所需拉出去的物资必须开出本单位证明到安全保卫部签字盖章办理出门手续。
十、进入施工现场要佩戴安全帽,严禁酒后上岗和带情绪工作,更不允许发生打架斗殴、偷盗等治安案件,违者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当事人和施工单位给予一定数额(100-500元)的经济处罚。
十一、各施工项目负责人为本工地第一责任人,施工人员违反本公司规章制度及国家法律法规,工地负责人都要承担相应责任。
十二、各单位人员要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高空作业不得穿硬底鞋和带钉易滑的鞋,不得向下扔物料,严禁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
十三、施工单位职工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十四、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可燃物及建筑材料的管理,可燃物与明火点要保持一定的距离,
对水泥、钢筋等建筑材料,不准堆放在消防通道上。
十五、凡在安全施工中经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可给予批评和经济处罚:
1、 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2、 玩忽职守,违反安全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3、 发生事故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上报,而发生事故的
4、 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或嫁祸于人的。
5、 对批评或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的安全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6、 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或设备没有防护装置造成事故的。
7、 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事故后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发生同类事故。
第3篇 单位铁路施工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0.1 条 为了在铁路施工高处作业中,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做到防护要求明确,技术合理和经济适用,制订本细则:
第1.0.2 条 本细则适用于铁路施工及一般构筑物施工时,高处作业中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及交叉等项作业。
第1.0.3 条 本细则所称的高处作业,应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 gb3608 一83 规定的“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 以上(含2m )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第1.0 .4 条 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2.0.1条 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2.0.2 条 单位工程施工负责人应对工程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贡任制。
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第2.0.3 条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第2.0.4 条 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第2.0.5 条 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第2.0 .6 条 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上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第2.0.7 条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霏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第2.0.8 条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第2.0.9 条 防护棚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第2.0.10 条 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主要受力杆件,力学计算按一般结构力学公式,强度及挠度计算按现行有关规范进行.但钢受弯构件的强度计算不考虑塑性影响,构造上应符合现行的相应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 临边与洞口作业的安全防护
第一节临边作业
第3.1.1 条 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篷与挑檐边,无外脚手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与水塔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二、头层墙高度超过3.2m 的二层楼面周边,以及无外脚手的高度超过3.2m 的高度周边,必须在外围架设安全平网一道;
三、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
四、井架与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助护栏杆。地而通道上部应装设安全防护棚:双笼井架通道中问,应予分隔封闭。
五、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第3.1.2 条 临边防护栏杆杆们的规格及连接要求,应符合卜列规定:
一、毛竹横杆小头有效直径不应小干70mm ,栏杆柱小头汽径不应小于80mm ,并须用不小于16 号的镀锌钢丝绑扎,不应少于3 圈,并无泻滑。
二、原木横杆上杆梢径不应小于70mm ,下杆稍径不应小于60mm ,栏杆柱梢径不应小于75mm 。并须用相应长度的圆钉钊紧,或用不小于12 号的镀锌钢丝绑扎,要求表面平顺和稳固无动摇。
三、钢筋横杆上杆直径不应小于16mm,下杆直径不应小于14mm。钢管横杆及栏杆柱直径不应小于18mm ,采用电焊或镀锌钢丝绑孔固定。
四、钢管栏杆及栏杆均采用ф48×(2.75--3.5 ) mm 的管材,以扣件或电焊固定。
五、以其他钢材如角钢等作防护栏杆杆件时,应选用强度相当的规格,以电焊固定。
第3.1.3 条 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 ,下杆离地高度为o.5--o.6m,坡度大于l:2.2 的层面,防护栏杆应高1.5m,并加挂安全立网。除经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2m 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二、栏杆柱的固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在基坑四周固定时,可采用钢管并打入地面50--70cm 深。钢管离边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cm。当基坑周边采用板桩时,钢管可打在板桩外侧。
2.当在混凝土楼面、屋面或墙面固定时,可用预埋件与钢管或钢筋焊牢。采用竹、木栏杆时,可在预埋件上焊接30cm 长的∠50×5角钢,其上下各钻孔,然后用10mm 螺栓与竹、木杆件拴牢。
3.当在砖或砌块等砌体上固定时.可预先砌入规格相适应的80×6 弯转扁钢作预理铁的混凝土块,然后用上项方法固定。
三、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相干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当栏杆所处位置有发生人
群拥挤、车辆冲击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加密柱距。
四、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cm 的挡脚板或40cm 的挡脚笆。挡脚板与挡脚笆上如有孔眼.不应大于25mm。板与笆下边距离底面的空隙不应大于10mm。
接料平台两侧的栏杆,必须自上而卜加挂安全立网或满扎竹笆。
五、当临边的外侧面临街道时.除防护栏杆外.敞口立面必须采取满挂安全网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闭处理。
第二节 洞口作业
第3.2.1条进行洞口作业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产生的,使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按下列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一、板与墙的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设施。
二、钢管桩、钻孔桩等桩孔上口,杯形、条形基础上口.未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门等处,均应按洞口防护设置稳固的盖件。
三、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第3.2.2 条 洞口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设防护栏杆、加盖件、张挂安全网与装栅门等措施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楼板、平台等面上短边尺寸小于25cm 但大于2.5cm 的孔口,必须用坚实的盖板盖没。盖板应防止挪动移位。
二、平台面等处边长为25--50cm 的洞口、安装预制构件时的洞口以及缺件临时形成的洞口,可用竹、木等作盖板、盖住洞口。盖板须能保持四周搁置均衡,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三、边长为50--150cm 的洞口,必须设置以扣件扣接钢管而成的网格,并在其上满铺竹笆或脚手板。也可采用贯穿于混凝土板内的钢筋构成防护网.钢筋网格间距不得人于20cm。
四、边长在150cm 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五、位于车辆行驶道旁的洞口、深沟与管道坑、槽,所加盖板应能承受不小干当地额定卡车后轮有效承载力2 倍的荷载。
六、墙而等处的竖向洞口,凡落地的洞口应加装开关式、工具式或固定式的防护门,门栅网格的问距小应大于15cm ,也可采用防护栏杆,下设档脚板(笆)。
七、下边沿至楼板或底面低于80cm 的窗台等竖向洞口,如侧边落差大于2m时.应加设l--2m 高的临时护栏。
八、对邻近的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性的其他竖向的孔、洞口,均应予以盖没或加以防护,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第3.2.3 条 洞口防护栏杆的杆件及其搭设应符合本规范第3.1.2 条、第3.1.3 条的规定。
第四章 攀登与悬空作业的安全防护
第一节 攀登作业
第4.1.1 条 在施工织织设计中应确定用于现场施工的登高和攀登设施,现场登高应借助建筑结构或脚手架上的登高设施,也可采用载人的垂直运输设备。进行攀登作业时,可使用梯子或采用其他攀登设施。
第4.1.2 条 柱、梁和行车梁等构件吊装所需的直爬梯及其他登高用拉攀件,应在构件施工图或说明内作出规定。
第4.l.3 条 攀登的用具,结构构造上必须牢固可靠。供人上下的踏板其使用荷载不应大于1100n。当梯面上有特殊作业,重量超过上述荷载时,应按实际情况加以脸算。
第4.1.4 条 移动式梯子,均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验收其质量。
第4.1.5 条 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踏板上下间距以30cm 为宜,不得有缺档。
第4.1.6 条 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必须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l 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第4.1.7 条 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必须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第4.1.8 条 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梯宽不应大于50cm ,支撑应采用不小于∠70×6 的角钢,埋设与焊接均必须牢固。梯子顶端的踏棍应与攀登的顶面齐平.并加设1—1.5m高的扶手。
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以5m为宜。超过2m 时,宜加设护笼,超过8m 时,必须设置梯间平台。
第4.1.9 条 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通道进行攀升,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车臂架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
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第4.1.10 条 钢柱安装登高时,应使用钢挂梯或设置在钢柱上的爬梯,挂梯构造见附录四附录图4.1。
钢柱的接柱应使用梯子或操作台,操作台横杆高度,当无电焊防风要求时,其高度不宜小于lm ,有电焊防风要求时,其高度不宜小于l.8m。
第4.1.11 条 登高安装钢梁时,应视钢梁高度,在两端设置挂梯或搭设钢管脚手架。
梁面上需行走时,其一侧的临时护栏横杆可采用钢索,当改用扶手绳时,绳的自然下垂度不应大于l / 20 , 并应控制在10cm 以内。
第4.1.12 条 钢层架的安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层架上下弦登高操作时,对于三角形屋架应在屋脊处,梯形层架应在两端,设置攀登时上下的梯架。材料可选川毛竹或原木,踏步间距不应大于40cm ,毛竹梢径不应小于70mm 。
二、屋架吊装以前,应在上弦设置防护栏杆。
三、屋架吊装以前,应预先在下弦挂设安全网,吊装完毕后.即将安全网铺设固定。
第二节 悬空作业
第4.2.1 条 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第4.2.2 条 悬空作业所
用的索具、脚手板、吊篮、吊笼、平台等设备,均需经过技术鉴定或检证方可使用。
第4.2.3 条 构件吊装和管道安装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钢结构的吊装,构件应尽可能在地面组装,并应搭设进行临时固定、电焊、高强螺栓连接等工序的高空安全设施,随构件同时上吊就位。拆卸时的安全措施,亦应一并考虑和落实。高空吊装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层架、桁架等大型构件前,也应搭设悬空作业中所需的安全设施。
二、悬空安装大模板、吊装第一块预制构件、吊装单独的大中型预制构件时,必须站在操作平台上操作。吊装中的大模板和预制构件以及石棉水泥板等屋面板上,严禁站人和行走。
三、安装管道时必须有己完结构或操作平台为立足点,严禁在安装中的管道上姑立和行走。
第4.2.4 条 校板支撑和拆卸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道守下列规定:
一、支模应按规定的作业程序进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严禁在连接件和支撑件上攀登上下,并严禁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装、拆模板。结构复杂的模板,装、拆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措施进行。
二、支设高度在3m 以上的柱模板,四周应设斜撑,并应设立操作平台。低于3m的可使用马凳操作。
三、支设悬挑形式的模板时,应有稳固的立足点。支设临空构筑物模板时,应搭设支架或脚手架。模板上有预留洞时,应在安装后将洞盖没。混凝土板上拆模后形成的临边或洞口,应按本细则有关章节进行防护,
拆模高处作业,应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设支架。
第4.2.5 条 钢筋绑扎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绑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时.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
二、绑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墙和边柱等钢筋时,应搭设操作台架和张挂安全网.
悬空大梁钢筋的绑扎,必须在满铺脚手板的支架或操作平台上操作。
三、绑扎立柱和墙休钢筋时,不得站在钢筋骨架上或攀登骨架上下。3m 以内的柱钢筋,可在地面或楼面上绑扎,整体竖立;绑扎3m 以上的柱钢筋.必须搭设操作平台。
第4.2.6 条 混凝土浇筑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浇筑离地2m 以上框架、过梁、雨篷和小平台时,应没操作平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撑件上操作。
二、浇筑拱形结构.应自两边拱脚对称地相向进行;浇筑储仓,下口应先行封闭,并搭设脚手架以防人员坠落。
三、特殊情况下如无可靠的安全设施,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或架设安全网。
第4.2.7 条 进行预应力张拉的悬空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行预应力张拉时,应搭设站立操作人员和设置张拉设备的牢固可靠的脚手架或操作平台。
雨大张拉时,还应架设防雨棚。
二、预应力张拉区域标示明显的安全标志.禁止非操作人员进入。张拉钢筋的两端必须设置档板。档板应距所张拉钢筋的端部1.5--2m ,且应高出最上一组张拉钢筋0.5m ,其宽度应距张拉钢筋两外侧各不小于lm 。
三、孔道灌浆应按预应力张拉安全设施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4.2.8 条 悬空进行门窗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装门、窗、油漆及安装玻璃时,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樘子、阳台栏板上操作。门、窗临时固定,封填材料未达到强度,以及电焊时,严禁手拉门、窗进行攀登。
二、在高处外墙安装门、窗,无外脚手时,应张挂安全网,无安全网时,操作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其保险钩应挂在操作人员上方的可靠物件上。
三、进行各项窗口作业时,操作人员的重心应位于室内,不得在窗台上站立,必要时应系好安全带进行操作。
第五章 操作平台与交叉作业的安全防护
第一节操作平台
第5.1.1 条 移动式操作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操作平台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计.计算书及图纸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
二、操作平台的而积不应超过10m2,高度不应超过5m,还应进行稳定验算,并采用措施减少立柱的长细比。
三、装设轮子的移动式操作平台,轮子与平台的接合处应牢固可靠,立柱底端离地而不得超过80mm 。
四、操作平台可用ф(48—51)×3.5mm钢管以扣件连接,亦可采用门架式或承插式钢管脚手架部件,按产品使用要求进行织装:平台的次梁.间距不应在于40cm,台面应满铺3cm厚的木板或竹笆。
五、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并应布置登高扶梯。
第5.1.2 条 悬挑式钢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悬挑式钢平台应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计,其结构构造应能防止左右晃动,计算书及图纸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
二、悬挑式钢平台的搁支点与上部拉结点.必须位于建筑物上,不得设置在脚手架等施工设备上。
三、斜拉杆或钢丝绳,构造上宜两边各设前后两道,两道中的每一道均应作单道受力计算。
四、应设置4 个经过验算的吊环,吊运平台时应使用卡环.不得使吊钩直接钩挂吊环。吊环应用甲类3 号沸腾钢制作。
五、钢平台安装时,钢丝绳应采用专用的挂钩挂牢,采取其他方式时卡头的卡子不得少于3 个。建筑物锐角利口周围系钢丝绳处应加衬软垫物,钢平台外口应略高于内口。
六、钢平台左右两侧必须装置固定的防护栏杆。
七、钢平台吊装,需待横梁支撑点电焊固定,接好钢丝绳,调整完毕,经过检查验收,方可松卸起重吊钩,上下操作。
八、钢平台使用时,应有专人进行检查,发现钢丝绳有锈蚀损坏应及
时调换,焊缝脱焊应及时修复。
第5.1.3 条 操作平台上应显著地标明容许荷载值。操作平台上人员和物料的总垂晕,严禁超过设计的容许荷载,应配备专人加以监督。
第二节 交叉作业
第5.2.1 条 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第5.2 .2 条 钢模板、脚手架等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员。
第5.2.3 条 钢模板部件拆除后,临时堆放处离楼层边沿不应小于lm ,堆放高度不得超过lm 。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第5.2.4 条 结构施工自二层起,凡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均应搭设安全防护棚。高度超过24m 的层次上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第5.2.5 条 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困之内的通道,在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廓。
第六章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
第6.0.1 条 铁路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验收也可分层进行,或分阶段进行。
第6.0.2 条 安全防护设施.应由单位工程负责人验收,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
第6.0.3 条 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具备下列资料:
一、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验算数据。
二、安全防护设施验收记录。
三、安全防护设施变更记录及签证。
第6.0.4 条 安全防护设施的脸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有临边、洞口等各类技术措施的设置状况。
二、技术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规格和材质。
三、技术措施的节点构造及其与建筑物的固定情况:
四、扣件和连接件的紧固程度;
五、安全防护设施的用品及设备的性能与质量是否合格的验证。
第6.0.5 条 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按类别逐项查验,并作出验收记录。凡不符合规定者,必须修整合格后再行查验,施工工期内还应定期进行抽查。
第4篇 基层单位电气防火防爆管理细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基层单位电气防火防爆管理的有关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基层单位各单位的电气防火防爆管理。
2引用标准
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3管理职责
3.1各单位的动力主管部门负责防爆电气设备的管理工作。
3.2电气专业部门在安装、检修防爆电气设备和电气设施时,必须遵守防火防爆有关规定。
3.3规划开发部在委托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设计中,必须明确对象的防爆等级、分区,并执行电气防爆有关规定。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分类
4.1.1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4.1.1.1在大气条件下,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气体)或薄雾等易燃物质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4.1.1.2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4.1.1.3在物料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其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4.1.2爆炸性粉尘混合物
4.1.2.1爆炸性粉尘:这种粉尘即使在空气中氧气很少的环境中也能着火,呈现悬浮状态时能产生剧烈的爆炸,如镁、铝、铝青铜等粉尘。
4.1.2.2可燃性导电粉尘:与空气中的氧起发热反应而燃烧的导电性粉尘,如石墨、碳、煤、铁、锌、钛粉尘。
4.1.2.3可燃性非导电粉尘:与空气中的氧起发热反应而燃烧的非导电粉尘,如聚乙烯、苯酚树脂、木质、硫磺等粉尘。
4.1.2.4可燃纤维:与空气中的氧起发热反应而燃烧的纤维,如棉花纤维、麻纤维、丝纤维、木纤维、人造纤维等。
4.1.3火灾危险物质
4.1.3.1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有可能泄漏但不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可燃液体。
4.1.3.2不可能形成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悬浮状、堆积状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以及其它固体可燃物质。
4.1.4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划分
4.1.4.1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分区;
a)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b)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c)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4.1.4.2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分区
a)1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粉尘的环境;
b)11区:有时会将积留下的粉尘扬起而偶然出现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环境。
4.1.4.3火灾危险环境的分区
a)21区:具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上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b)22区:具有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和可燃纤维,虽不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但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c)23区:具有固体状可燃物,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4.1.4.4爆炸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
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第二章第三节、第三章第三节的规定执行。
4.2管理内容与要求
4.2.1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
4.2.1.1一般规定
4.2.1.1.1在爆炸危险环境使用的电气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必须具备不引燃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的性能;
4.2.1.1.2根据爆炸危险环境的等级、电气设备的种类和使用的条件,选择相应的电气设备;
4.2.1.1.3在防爆区域内,不准在带电状态下分解防爆电气设备进行检修、检查;
4.2.1.1.4所选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爆炸危险环境内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当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爆炸性混合物时,应按爆炸危险程度较高的级别和组别选用。
4.2.1.2防爆电气类型
a)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设备;
b)爆炸性粉尘环境电气设备;
c)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设备。
4.2.1.3气体防爆环境电气标志
a)本质安全型 ia、ib;
b)隔爆型 d;
c)增安型 e;
d)正压型 p;
e)充油型 o;
f)充砂型 q;
g)无火花型 n;
h)防爆特殊型 s。
4.2.1.4粉尘防爆环境电气标志
a)防尘结构 dp;
b)尘密结构 dt。
4.2.1.5火灾环境电气标志
a)ip2_型;
b)ip5_型。
4.2.1.6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方法
4.2.1.6.1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气设备
4.2.1.6.2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气设备
a)可燃性非导电粉尘和可燃纤维的11区环境采用防尘结构(标志为dp)的粉尘防爆电器;
b)爆炸性粉尘环境10区和11区均采用尘密结构(标志为dt)的粉尘防爆电气设备。
4.2.1.6.3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设备
4.3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线路
4.3.1一般规定
4.3.1.1电气线路应敷设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区域,距离释放源较远的位置;应避开易受机械损伤、振动、腐蚀、粉尘积集以及有危险温度的场所;如不能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4.3.1.2电缆线路除按爆炸危险环境的危险程度和防爆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电流选用电缆外,还应根据使用环境的情况,选用具有相应的耐热性能、绝缘性能和耐腐蚀性能的电缆。
4.3.1.3电缆和绝缘导线的芯截面积须较非防爆危险环境所用的留有适当的余量。
4.3.1.4有剧烈振动的地方所用电气设备的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软导线或多股电缆。
4.3.1.5危险环境电气线路的连接,必须采用防爆结线盒(分线盒)内连线和分路。
4.3.1.6钢管配线,在电机的接线口、钢管与电气设备直接连接有困难处、通过建筑物的伸缩缝和沉降缝处,应装设挠性连接管。
4.3.1.7电气线路应根据需要设相应的保护装置。
4.3.2配线要求
4.3.2.1危险场所必须采用钢管配线或选用阻燃电缆、金属铠装电缆;达不到耐火等级者,应按规定涂刷专用防火涂料。
4.3.2.2移动式电气设备必须采用软电缆。
4.3.2.3钢管之间、钢管与附件、钢管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应采用丝扣连接。
4.3.2.4电缆线路在防火分区交界处的电缆沟、穿过墙和楼板的孔洞必须采用沙封、填阻火堵料等密封措施。在可能有易燃、可燃液体渗透处,或可能有可燃液体、蒸气渗透处必须采用防火堵料密封。
4.3.2.5导电部分的连接应采用螺丝固定、压接、钎焊。
4.4接地
4.4.1接地保护
4.4.1.1按有关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规定不需要接地的下列部分,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内仍应进行接地。
a)在不良导电地面处,交流额定电压为380v及以下和直流额定电压为440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
b)在干燥环境,交流额定电压为127v及以下,直流电压为110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
c)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结构上的电气设备。
4.4.1.2在爆炸危险环境内,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内的所有电气设备以及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内除照明灯具以外的其它电气设备,应采用专门的接地线。该接地线若与相线敷设在同一保护管内时,应具有与相线相等的绝缘。此时爆炸性气体环境的金属管线、电缆的金属包皮等,只能作为辅助接地线。
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内的照明灯具,可利用有可靠电气连接的金属管线系统作为接地线,但不得利用输送易燃物质的管道。
4.4.1.3接地干线应在爆炸危险区域不同方向有不少于两处与接地体连接。
4.4.1.4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与防止直接雷击的独立避雷针的接地装置应分开设置,与装设在建筑物上防止直接雷击的避雷针装置可合并设置;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可合并设置,接地电阻应取其中最低值。
4.4.1.5引入爆炸危险环境的架空管线,在入户处外必须接地。
4.4.2接地电阻
a)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其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
b)中性点接地系统,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
c)防雷保护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
d)防静电保护接地,其接地电阻一般不大于100欧。
4.5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
4.5.1防爆电气设备应由专业检修单位检修。
4.5.2防爆电气设备在大中修后,应同检修人员填写检修记录,并须专业质量检查人员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5.3防爆电气设备的小修、中修、大修,各单位可根据自己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检修周期、检修项目和检修标准。
4.6电气设备防爆性能的降级和失效
4.6.1防爆电气设备因外力损伤、腐蚀、机械磨损、自然老化等原因导致防爆性能下降或失效时,应予以检修。经检修不能恢复原有等级防爆性能的,可根据设备的实际性能,按下列原则处理:
a)降低防爆等级使用;
b)降为非防爆电器使用。
4.6.2批准为防爆电气设备降级使用,须除去防爆等级标志,更换上相应的防爆等级标志,并从使用部位上拆除。
4.6.3批准降为非防爆的电气设备,应除去防爆标志。
4.6.4失效和降级的防爆电气设备,应将批准失效和降级使用的文件、防爆性能的试验记录等资料一并存入设备档案,并随设备转移。
4.7火灾危险的电气设备
4.7.1火灾危险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在布置上应使其免受机械损伤,并应符合防腐、防日晒、防雨雪、防风砂等环境条件的要求。
4.7.2在火灾危险环境内,正常运行时有火花的和外壳表面温度较高的电气设备,应远离可燃物。
4.7.3在火灾危险环境内,严禁使用电热器。
4.7.4电压在10kv及以下的变电所、配电室,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上面或下面。若与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毗连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电压在1-10kv的变配电所可通过走廊或套间与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相通,走廊与套间的门应为带闭门器的防火门;
b)变配电所与火灾危险环境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电缆槽板及管道穿过防火墙处,应采用非燃材料严密封堵;
c)变压器室的门、窗应朝向非火灾危险环境。
4.7.5易沉积可燃粉尘的地方不应露天设置变压器或配电装置,但密闭变压器及配电装置除外。
4.7.6露天安装的变压器距火灾危险环境建筑物在10米以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火灾危险环境面向变压器一侧的墙应为防火墙;
b)变压器与火灾危险环境之间的墙,不应有门、窗或孔洞。
4.7.7变压器下面应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多油开关室应设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4.7.8单台容量40mw及以上的油浸变压器,应设固定灭火装置。
第5篇 企业单位供餐食品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甘政办发〔2012〕27号),加强和规范企业(单位)供餐管理,保障企业(单位)供餐食品安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通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县营养计划企业(单位)供餐模式实施过程中所有参与管理、监督、供餐的部门、单位和企业。
第二章 安全职责分工
第四条 实行“以县为主”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按照《食品安全法》,建立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生产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分解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一)教育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制度,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配合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与供餐企业(单位)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开展专项食品安全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要求供餐企业(单位)限期整改。
(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做好日常综合监督检查工作;会同教育、农业、畜牧等部门与供餐企业(单位)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组织查处学校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三)卫生部门负责建立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体系,负责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学校做好卫生防疫等方面的工作。
(四)工商部门负责对供餐企业(单位)主体资格的登记、审批、注册、管理、注销和食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
(五)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查处生产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对供餐企业(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查,加强监督检查和抽样检测,督促企业(单位)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保食品生产过程的质量安全。
(六)农业和畜牧业部门负责对进入学校的各种奶源、蛋源、肉源和农产品质量的产地监管,确保食品质量和安全。
(七)教育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食品安全培训方案和教材,对全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供餐企业(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制度和行业规范培训;制定食品安全宣传方案,为学校开展食品安全教育提供宣传材料。
(八)公安部门配合食药监、工商、农业、畜牧等部门加大对各种乱用食品添加剂、不合格食品生产商及农产品生产商的检查打击力度,维护营养计划的健康、有序开展。
(九)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实行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第五条 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在卫生等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第六条 供餐企业(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供餐服务活动,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采购、加工、贮存、分餐等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供餐企业(单位)食品安全管理
第七条 企业(单位)法人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供餐企业(单位)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食品卫生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取得生产许可资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和销售。
第九条 企业(单位)法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要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切实提高对食品质量安全重要意义的认识。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第十条 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按照合法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具有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产品出厂前要经过严格检验、确保出厂产品质量合格。
第十一条 具备持续保证产品质量的环境条件、生产设备、工艺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设施。食品的包装材料、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无毒无害,符合有关的卫生要求,保持清洁,无污染。
第十二条 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严格、规范,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和成品的交叉感染,对生产关键点进行严格控制。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严格进货验货制度,不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进行加工食品。
第十三条 当出厂销售的食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或人身安全重大事故危险时,能及时召回已经出厂销售的食品。对生产不合格食品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帮助供餐企业(单位)建立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供餐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必须掌握食物中毒报告程序。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立即停止供餐活动,并及时向县卫生局和县教体局报告,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并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学校及时与中毒学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并根据相关部门要求,采取必要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十五条 卫生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立即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卫生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的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上报县政府及上级卫生部门,统一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较大、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在积极组织救援的同时,县政府应当按规定及时上报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由上级部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 卫生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的调查与检测,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待卫生部门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供货商或供餐企业(单位)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第十九条 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责令食品供货商或供餐企业(单位)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予以解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企业供餐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绩效评价,严查违法违纪问题,严格责任追究。
(一)监督检查重点
1.相关职能部门是否严格履行工作职责,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是否到位。
2.供餐企业(单位)食堂建设是否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和标准。
3.供餐企业(单位)食堂从业人员是否具有从业资格证和健康合格证,是否定期接受相关培训。
4.食品配送服务和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是否公开招投标,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5.食品采购、加工、贮存、配送等环节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
6.对供餐企业(单位)、原材料供应商、农产品种养殖和个体经营户是否实行严格的资格准入和退出制度,相关手续和制度是否健全。
7.供餐食品是否有营养,食谱搭配是否合理,实行营养计划后学生的身体素质是否有明显提高。
8.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和有效执行,是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9.营养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否整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否及时有效处理,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是否追究到位。
(二)监督检查方式
采用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检查与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经常化监督检查。
1.加强行政监督。监察、审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营养计划的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预防腐败。教育部门要把营养计划实施情况作为重要工作定期督导。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营养计划覆盖的学校作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重点场所,制定和落实具体的监管措施。
2.接受群众监督。教育部门应健全群众监督机制,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广泛接受家长、学生、教师和社会各界对营养计划实施工作的监督。
3.专业机构监督。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检查或审计;一些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可委托符合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建立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营养计划实施过程中查出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违反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1.教育部门和学校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管理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2.卫生、农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3.供餐企业(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职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6篇 某单位铁路施工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0.1 条 为了在铁路施工高处作业中,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做到防护要求明确,技术合理和经济适用,制订本细则:
第1.0.2 条 本细则适用于铁路施工及一般构筑物施工时,高处作业中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及交叉等项作业。
第1.0.3 条 本细则所称的高处作业,应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 gb3608 一83 规定的“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 以上(含2m )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第1.0 .4 条 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2.0.1条 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2.0.2 条 单位工程施工负责人应对工程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贡任制。
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第2.0.3 条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第2.0.4 条 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第2.0.5 条 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第2.0 .6 条 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上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第2.0.7 条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霏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第2.0.8 条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第2.0.9 条 防护棚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第2.0.10 条 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主要受力杆件,力学计算按一般结构力学公式,强度及挠度计算按现行有关规范进行.但钢受弯构件的强度计算不考虑塑性影响,构造上应符合现行的相应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 临边与洞口作业的安全防护
第一节临边作业
第3.1.1 条 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篷与挑檐边,无外脚手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与水塔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二、头层墙高度超过3.2m 的二层楼面周边,以及无外脚手的高度超过3.2m 的高度周边,必须在外围架设安全平网一道;
三、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
四、井架与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助护栏杆。地而通道上部应装设安全防护棚:双笼井架通道中问,应予分隔封闭。
五、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第3.1.2 条 临边防护栏杆杆们的规格及连接要求,应符合卜列规定:
一、毛竹横杆小头有效直径不应小干70mm ,栏杆柱小头汽径不应小于80mm ,并须用不小于16 号的镀锌钢丝绑扎,不应少于3 圈,并无泻滑。
二、原木横杆上杆梢径不应小于70mm ,下杆稍径不应小于60mm ,栏杆柱梢径不应小于75mm 。并须用相应长度的圆钉钊紧,或用不小于12 号的镀锌钢丝绑扎,要求表面平顺和稳固无动摇。
三、钢筋横杆上杆直径不应小于16mm,下杆直径不应小于14mm。钢管横杆及栏杆柱直径不应小于18mm ,采用电焊或镀锌钢丝绑孔固定。
四、钢管栏杆及栏杆均采用ф48×(2.75--3.5 ) mm 的管材,以扣件或电焊固定。
五、以其他钢材如角钢等作防护栏杆杆件时,应选用强度相当的规格,以电焊固定。
第3.1.3 条 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 ,下杆离地高度为o.5--o.6m,坡度大于l:2.2 的层面,防护栏杆应高1.5m,并加挂安全立网。除经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2m 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二、栏杆柱的固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在基坑四周固定时,可采用钢管并打入地面50--70cm 深。钢管离边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cm。当基坑周边采用板桩时,钢管可打在板桩外侧。
2.当在混凝土楼面、屋面或墙面固定时,可用预埋件与钢管或钢筋焊牢。采用竹、木栏杆时,可在预埋件上焊接30cm 长的∠50×5角钢,其上下各钻孔,然后用10mm 螺栓与竹、木杆件拴牢。
3.当在砖或砌块等砌体上固定时.可预先砌入规格相适应的80×6 弯转扁钢作预理铁的混凝土块,然后用上项方法固定。
三、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相干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当栏杆所处位置有发生人
群拥挤、车辆冲击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加密柱距。
四、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cm 的挡脚板或40cm 的挡脚笆。挡脚板与挡脚笆上如有孔眼.不应大于25mm。板与笆下边距离底面的空隙不应大于10mm。
接料平台两侧的栏杆,必须自上而卜加挂安全立网或满扎竹笆。
五、当临边的外侧面临街道时.除防护栏杆外.敞口立面必须采取满挂安全网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闭处理。
第二节 洞口作业
第3.2.1条进行洞口作业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产生的,使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按下列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一、板与墙的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设施。
二、钢管桩、钻孔桩等桩孔上口,杯形、条形基础上口.未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门等处,均应按洞口防护设置稳固的盖件。
三、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第3.2.2 条 洞口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设防护栏杆、加盖件、张挂安全网与装栅门等措施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楼板、平台等面上短边尺寸小于25cm 但大于2.5cm 的孔口,必须用坚实的盖板盖没。盖板应防止挪动移位。
二、平台面等处边长为25--50cm 的洞口、安装预制构件时的洞口以及缺件临时形成的洞口,可用竹、木等作盖板、盖住洞口。盖板须能保持四周搁置均衡,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三、边长为50--150cm 的洞口,必须设置以扣件扣接钢管而成的网格,并在其上满铺竹笆或脚手板。也可采用贯穿于混凝土板内的钢筋构成防护网.钢筋网格间距不得人于20cm。
四、边长在150cm 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五、位于车辆行驶道旁的洞口、深沟与管道坑、槽,所加盖板应能承受不小干当地额定卡车后轮有效承载力2 倍的荷载。
六、墙而等处的竖向洞口,凡落地的洞口应加装开关式、工具式或固定式的防护门,门栅网格的问距小应大于15cm ,也可采用防护栏杆,下设档脚板(笆)。
七、下边沿至楼板或底面低于80cm 的窗台等竖向洞口,如侧边落差大于2m时.应加设l--2m 高的临时护栏。
八、对邻近的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性的其他竖向的孔、洞口,均应予以盖没或加以防护,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第3.2.3 条 洞口防护栏杆的杆件及其搭设应符合本规范第3.1.2 条、第3.1.3 条的规定。
第四章 攀登与悬空作业的安全防护
第一节 攀登作业
第4.1.1 条 在施工织织设计中应确定用于现场施工的登高和攀登设施,现场登高应借助建筑结构或脚手架上的登高设施,也可采用载人的垂直运输设备。进行攀登作业时,可使用梯子或采用其他攀登设施。
第4.1.2 条 柱、梁和行车梁等构件吊装所需的直爬梯及其他登高用拉攀件,应在构件施工图或说明内作出规定。
第4.l.3 条 攀登的用具,结构构造上必须牢固可靠。供人上下的踏板其使用荷载不应大于1100n。当梯面上有特殊作业,重量超过上述荷载时,应按实际情况加以脸算。
第4.1.4 条 移动式梯子,均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验收其质量。
第4.1.5 条 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踏板上下间距以30cm 为宜,不得有缺档。
第4.1.6 条 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必须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l 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第4.1.7 条 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必须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第4.1.8 条 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梯宽不应大于50cm ,支撑应采用不小于∠70×6 的角钢,埋设与焊接均必须牢固。梯子顶端的踏棍应与攀登的顶面齐平.并加设1—1.5m高的扶手。
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以5m为宜。超过2m 时,宜加设护笼,超过8m 时,必须设置梯间平台。
第4.1.9 条 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通道进行攀升,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车臂架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
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第4.1.10 条 钢柱安装登高时,应使用钢挂梯或设置在钢柱上的爬梯,挂梯构造见附录四附录图4.1。
钢柱的接柱应使用梯子或操作台,操作台横杆高度,当无电焊防风要求时,其高度不宜小于lm ,有电焊防风要求时,其高度不宜小于l.8m。
第4.1.11 条 登高安装钢梁时,应视钢梁高度,在两端设置挂梯或搭设钢管脚手架。
梁面上需行走时,其一侧的临时护栏横杆可采用钢索,当改用扶手绳时,绳的自然下垂度不应大于l / 20 , 并应控制在10cm 以内。
第4.1.12 条 钢层架的安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层架上下弦登高操作时,对于三角形屋架应在屋脊处,梯形层架应在两端,设置攀登时上下的梯架。材料可选川毛竹或原木,踏步间距不应大于40cm ,毛竹梢径不应小于70mm 。
二、屋架吊装以前,应在上弦设置防护栏杆。
三、屋架吊装以前,应预先在下弦挂设安全网,吊装完毕后.即将安全网铺设固定。
第二节 悬空作业
第4.2.1 条 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第4.2.2 条 悬空作业所
用的索具、脚手板、吊篮、吊笼、平台等设备,均需经过技术鉴定或检证方可使用。
第4.2.3 条 构件吊装和管道安装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钢结构的吊装,构件应尽可能在地面组装,并应搭设进行临时固定、电焊、高强螺栓连接等工序的高空安全设施,随构件同时上吊就位。拆卸时的安全措施,亦应一并考虑和落实。高空吊装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层架、桁架等大型构件前,也应搭设悬空作业中所需的安全设施。
二、悬空安装大模板、吊装第一块预制构件、吊装单独的大中型预制构件时,必须站在操作平台上操作。吊装中的大模板和预制构件以及石棉水泥板等屋面板上,严禁站人和行走。
三、安装管道时必须有己完结构或操作平台为立足点,严禁在安装中的管道上姑立和行走。
第4.2.4 条 校板支撑和拆卸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道守下列规定:
一、支模应按规定的作业程序进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严禁在连接件和支撑件上攀登上下,并严禁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装、拆模板。结构复杂的模板,装、拆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措施进行。
二、支设高度在3m 以上的柱模板,四周应设斜撑,并应设立操作平台。低于3m的可使用马凳操作。
三、支设悬挑形式的模板时,应有稳固的立足点。支设临空构筑物模板时,应搭设支架或脚手架。模板上有预留洞时,应在安装后将洞盖没。混凝土板上拆模后形成的临边或洞口,应按本细则有关章节进行防护,
拆模高处作业,应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设支架。
第4.2.5 条 钢筋绑扎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绑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时.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
二、绑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墙和边柱等钢筋时,应搭设操作台架和张挂安全网.
悬空大梁钢筋的绑扎,必须在满铺脚手板的支架或操作平台上操作。
三、绑扎立柱和墙休钢筋时,不得站在钢筋骨架上或攀登骨架上下。3m 以内的柱钢筋,可在地面或楼面上绑扎,整体竖立;绑扎3m 以上的柱钢筋.必须搭设操作平台。
第4.2.6 条 混凝土浇筑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浇筑离地2m 以上框架、过梁、雨篷和小平台时,应没操作平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撑件上操作。
二、浇筑拱形结构.应自两边拱脚对称地相向进行;浇筑储仓,下口应先行封闭,并搭设脚手架以防人员坠落。
三、特殊情况下如无可靠的安全设施,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或架设安全网。
第4.2.7 条 进行预应力张拉的悬空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行预应力张拉时,应搭设站立操作人员和设置张拉设备的牢固可靠的脚手架或操作平台。
雨大张拉时,还应架设防雨棚。
二、预应力张拉区域标示明显的安全标志.禁止非操作人员进入。张拉钢筋的两端必须设置档板。档板应距所张拉钢筋的端部1.5--2m ,且应高出最上一组张拉钢筋0.5m ,其宽度应距张拉钢筋两外侧各不小于lm 。
三、孔道灌浆应按预应力张拉安全设施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4.2.8 条 悬空进行门窗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装门、窗、油漆及安装玻璃时,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樘子、阳台栏板上操作。门、窗临时固定,封填材料未达到强度,以及电焊时,严禁手拉门、窗进行攀登。
二、在高处外墙安装门、窗,无外脚手时,应张挂安全网,无安全网时,操作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其保险钩应挂在操作人员上方的可靠物件上。
三、进行各项窗口作业时,操作人员的重心应位于室内,不得在窗台上站立,必要时应系好安全带进行操作。
第五章 操作平台与交叉作业的安全防护
第一节操作平台
第5.1.1 条 移动式操作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操作平台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计.计算书及图纸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
二、操作平台的而积不应超过10m2,高度不应超过5m,还应进行稳定验算,并采用措施减少立柱的长细比。
三、装设轮子的移动式操作平台,轮子与平台的接合处应牢固可靠,立柱底端离地而不得超过80mm 。
四、操作平台可用ф(48—51)×3.5mm钢管以扣件连接,亦可采用门架式或承插式钢管脚手架部件,按产品使用要求进行织装:平台的次梁.间距不应在于40cm,台面应满铺3cm厚的木板或竹笆。
五、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并应布置登高扶梯。
第5.1.2 条 悬挑式钢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悬挑式钢平台应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计,其结构构造应能防止左右晃动,计算书及图纸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
二、悬挑式钢平台的搁支点与上部拉结点.必须位于建筑物上,不得设置在脚手架等施工设备上。
三、斜拉杆或钢丝绳,构造上宜两边各设前后两道,两道中的每一道均应作单道受力计算。
四、应设置4 个经过验算的吊环,吊运平台时应使用卡环.不得使吊钩直接钩挂吊环。吊环应用甲类3 号沸腾钢制作。
五、钢平台安装时,钢丝绳应采用专用的挂钩挂牢,采取其他方式时卡头的卡子不得少于3 个。建筑物锐角利口周围系钢丝绳处应加衬软垫物,钢平台外口应略高于内口。
六、钢平台左右两侧必须装置固定的防护栏杆。
七、钢平台吊装,需待横梁支撑点电焊固定,接好钢丝绳,调整完毕,经过检查验收,方可松卸起重吊钩,上下操作。
八、钢平台使用时,应有专人进行检查,发现钢丝绳有锈蚀损坏应及
时调换,焊缝脱焊应及时修复。
第5.1.3 条 操作平台上应显著地标明容许荷载值。操作平台上人员和物料的总垂晕,严禁超过设计的容许荷载,应配备专人加以监督。
第二节 交叉作业
第5.2.1 条 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第5.2 .2 条 钢模板、脚手架等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员。
第5.2.3 条 钢模板部件拆除后,临时堆放处离楼层边沿不应小于lm ,堆放高度不得超过lm 。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第5.2.4 条 结构施工自二层起,凡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均应搭设安全防护棚。高度超过24m 的层次上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第5.2.5 条 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困之内的通道,在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廓。
第六章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
第6.0.1 条 铁路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验收也可分层进行,或分阶段进行。
第6.0.2 条 安全防护设施.应由单位工程负责人验收,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
第6.0.3 条 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具备下列资料:
一、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验算数据。
二、安全防护设施验收记录。
三、安全防护设施变更记录及签证。
第6.0.4 条 安全防护设施的脸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有临边、洞口等各类技术措施的设置状况。
二、技术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规格和材质。
三、技术措施的节点构造及其与建筑物的固定情况:
四、扣件和连接件的紧固程度;
五、安全防护设施的用品及设备的性能与质量是否合格的验证。
第6.0.5 条 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按类别逐项查验,并作出验收记录。凡不符合规定者,必须修整合格后再行查验,施工工期内还应定期进行抽查。
第7篇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细则
施工安全管理细则
为了确保各施工单位人身和财产安全,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结合本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施工安全管理细则。以便切实加强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防范于未然。
一、各施工单位要配备专门负责安全的主管领导,制定并落实安全消防责任制和防火、灭火方案,以及火灾发生时保护人员疏散等安全措施。单位要定期召开安全会议,部署不同时期的安全工作重点,不定期开展安全隐患自查,及时消除各类事故安全隐患,各项目部应设有专门的值班人员,负责看护本施工场所需用的物资、器具等,施工人员要妥善保管自己的物品,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二、对所属施工人员必须全部登记造册,留存身份证件以备查,工地负责人要对本工地所使用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要知根知底,做到心知肚明,防止各类突发事件发生,防止人身伤残等安全事故发生。经常性出入公司的应办理出入证件,无证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公司的办公区域。
三、施工单位要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加油机、配电箱(柜)、食堂、仓库、员工宿舍、施工现场等处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灭火器要配置在明显便于取用的地点,注意防潮湿、防高温,并且做到人人会使用。加油机处要设立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有专人看守,油罐要全部进行掩埋,周围要进行围栏防护隔离,严禁无关人员靠近。
单位消防器材管理不善,损坏、丢失、失效过期、任意乱放挪作他用,对损坏或需要添置的消防设施,单位不能及时更换维修,完好率达不到100%的,给予单位处以200到500元的罚款。
四、施工现场和工人宿舍要留有防火间距,道路上不能有沟、壕或堆放垃圾,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五、加强施工用电管理。施工用电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使用,严禁私自乱拉、乱接临时电线和乱接插座,敷设线路要穿管或者使用线槽,禁止在办公室和宿舍使用高压电器。
六、二级以上动用明火(火灾危险的场所)要事先提出申请,说明安全措施,经安全保卫部门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批准才能予以实施。三级动火(电气焊、切割、喷灯等)施工队要有防范措施,有专人负责,有灭火器材。五级风天气不准实施动火作业,严禁动火时交叉作业,在进行气割时,氧气瓶和乙炔瓶要保持5米以上的距离,严禁施工人员擅自焚烧垃圾,。
七、电工、焊工、司机等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专用机器设备必须专人操作,无关人员不得私自操作,不得随意接近设备危险部位和在设备的空隙间穿行。
八、凡登高作业,在露天距地面2.5米,室内距地面2米以上时,必须系安全带,戴安全帽或系安全绳。梯子、跳板等设施必须牢固、完好,凡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更换或修理好。
凡五级以上大风天,一律不准在野外登高作业。凡患有癫痫病、心脏病、精神病、高血压、低血压、头昏、弱视等疾病的人员,不准从事高空作业和接近机械、电器、动力设备。
九、施工所需用的车辆必须为无“三漏”车辆,并告知驾驶员遵守公司的安全交通规定,听从保安人员的指挥。不准酒后驾车、开快车、疲劳驾驶,车辆必须自配完好的灭火器材。施工单位生活保障用车进出公司要办理通行证,所需拉出去的物资必须开出本单位证明到安全保卫部签字盖章办理出门手续。
十、进入施工现场要佩戴安全帽,严禁酒后上岗和带情绪工作,更不允许发生打架斗殴、偷盗等治安案件,违者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当事人和施工单位给予一定数额(100-500元)的经济处罚。
十一、各施工项目负责人为本工地第一责任人,施工人员违反本公司规章制度及国家法律法规,工地负责人都要承担相应责任。
十二、各单位人员要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高空作业不得穿硬底鞋和带钉易滑的鞋,不得向下扔物料,严禁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
十三、施工单位职工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十四、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可燃物及建筑材料的管理,可燃物与明火点要保持一定的距离,
对水泥、钢筋等建筑材料,不准堆放在消防通道上。
十五、凡在安全施工中经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可给予批评和经济处罚:
1、 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2、 玩忽职守,违反安全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3、 发生事故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上报,而发生事故的
4、 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或嫁祸于人的。
5、 对批评或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的安全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6、 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或设备没有防护装置造成事故的。
7、 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事故后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发生同类事故。
第8篇 _小区装修施工单位人员管理细则
附件五:花园小区装修施工单位人员管理细则
一、进入__花园的施工员一律凭物业公司核发的<<__花园施工人员出入证>>出入,主动出示证件,并接受保安人员的检查。有证不戴和使用他人证件、过期证件者,处以10-30元的违约金。
二、严禁在社区内吸烟、吐痰、涂污、乱刻、乱扔杂物,违反此条款者,依情节轻重处以50-200元的违约金。
三、施工人员和施工材料应按指定路线出入,违者处以50元的违约金。
四、严格遵守物业公司规定的施工时间。清场后不允许施工人员在室内和社内逗留,违者处以30-50元的违约金,并责令施工人员离开社区。
五、施工人员不得在别墅内留宿,如确为施工需要,需由主管部门批准,人员不得超过1人,并做到每日到保安员汇报并登记。如发现有超编人员或未登记者,将令其出场,并处施工单位或个人以50-100元的违约金。
六、施工现场区域内,垃圾要做到日产日清,要按物业公司指定地点堆放,如有发现乱放现象者,处以100-200元的违约金,并追究其责任人限期清理搬运。
七、施工人员不得到处乱跑乱蹿、大声喧哗,不得进入与施工无关的房间哐区域,违者处以100元的违约金。
八、进出货物必须服从保安的检查,所有带出物品必须填写出门条,业主签字认可,物业公司负责人签字、保安核实后方可放行。违者处以100-500元的违约金。
九、由于施工单位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施工单位负责人赔偿一切经济捐失。
十、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望各施工装修单位和施工人员严格遵守。
第9篇 大学委托审计招标受托审计单位管理实施细则
大学委托审计招标与受托审计单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审计工作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z医科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校财字〔2009〕18号)、《z医科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校审字〔20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二条 成立委托审计招标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审计招标工作小组),审计处为具体承办业务部门,组长和副组长由审计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审计处、财务处(招标办)、总务处、监察室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招标工作小组职责:
(一)拟定委托审计招标工作计划;
(二)确定委托审计招标范围、招标信息内容;
(三)制定招标文件;
(四)组织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需要进行预审的);
(五)招标文件的答疑解释工作;
(六)主持校内开标工作,并依据有关工作程序和评标专家组意见,确认入围中标单位。
(七)负责中标审计单位商签合同;
(八)督促和协调该招标项目合同的执行,以及该项目验收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三章 招标方式与程序
第四条 招标方式
(一)审计费用预计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建设工程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采用校内公开招标或议标。
(二)审计费用预计20万元以上或工程建设合同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委托有招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招标,招标工作由学校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
(三)审计费用预计5万元以下或工程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由审计处组织人员进行审计。
第五条 校内公开招标工作程序
(一)审计招标工作小组拟定招标工作计划,明确招标项目、招标方式、技术和商务要求等内容,提交校招标办公室;
(二)审计招标工作小组提交的招标计划经校招标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属校内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由学校组织的招标,由校招标办公室通过校园网或其他形式公开发布“招标信息”,进入正式招标程序;
(三)“招标信息”发布后,校招标办公室接受投标人报名,办理相关手续,汇总报名单位相关情况,并提交招标工作小组;
(四)审计招标工作小组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办公室协助,校招标监察办公室负责全程监督。审计招标工作小组可根据招标情况,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质量、信誉等进行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名单;
(五)审计招标工作小组制订《招标文件》,明确招标项目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六)校招标办公室对审计招标工作小组提交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招标项目内容、招标方式、评标、定标程序等;
(七)校招标办公室向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八)涉及对《招标文件》相关条款的内容进行必要澄清、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的,由审计招标工作小组提出书面材料,经校招标办公室审核并发放给各投标人,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九)校招标办公室按《招标文件》要求,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十)开标前,在招标监察办公室监督下,由校招标办公室和审计招标工作小组负责人共同抽取5名专家组成员;
(十一)审计招标工作小组组长负责主持相关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工作,依据评标专家组的评审意见,编制《招标项目评标报告》,宣布2名中标候选单位名单;
(十二)评标结束后,审计招标工作小组负责人向分管校领导汇报本次招标项目的招、投标和评标情况;
(十三)校招标办公室将招标工作组确定的中标候选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示;
(十四)中标单位确定后,由校招标办公室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五)审计招标工作小组项目单位和校招标办公室、招标监察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与首选中标单位完成合同签署前的技术和商务谈判。若与首选中标单位谈判失败,应与备选中标单位继续进行商谈。商谈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有关商务谈判的内容应以书面形式报校招标办公室。
第六条 属校外公开招标的,由校招标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公司代理招标;审计招标工作小组协助、配合,并参与招标信息、招标文件讨论修改。招标工作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 在明确中标单位后,按学校有关规定,审计招标工作小组提交合同草案(注:合同主要条款不得与招标文件相违背),经校招标办公室、招标监察办公室审核后,报校长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署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校招标办公室和审计招标工作小组对已签订的合同进行备案存档管理。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九条 属于委托社会审计的项目,审计处应安排两人作为审计项目的正、副组长,负责审计过程中的联系、协调和沟通。
第十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程序:
(一)受托审计单位进驻现场前应提交审计方案、人员配备和进度安排,由审计处负责审核;
(二)审计处向受托审计单位移交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相关资料;
(三)受托审计单位依据报送资料进行初步审核,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出具初审意见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并及时向审计处汇报;
(四)受托审计单位提交初步审核结果;
(五)审计对账过程出现争议问题时,由施工单位书面提出问题,受托审计单位予以书面答复,并及时向审计处汇报;对争议较大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审计处牵头组织召开审计协调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受托审计单位等相关人员参加,经集体研究,形成会议纪要;
(六)受托审计单位根据会议纪要进行审计调整;
(七)受托审计单位出具定案表,并由施工单位、受托审计单位、审计处和建设单位依序签章;
(八)受托审计单位出具审核报告;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程序
依据《z医科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校审字[2010]1号)规定的程序实施审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受托审计单位的责
任和义务以及奖惩措施在委托审计合同中进行约定,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和合同对受托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受托审计单位若出现违背合同或重大错误的行为,审计处有权进行核实和纠正;若受托审计单位未能及时纠正而给学校造成经济或其他方面的损失,学校将依法追究受托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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