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设备可靠性管理考核细则
一、考核指标
1、列入主设备考核的设备
#1、#2机组汽机、锅炉、发电机、主变压器及所有影响机组启动、满出力运行(备用)的辅助设备。
2、列入辅助设备考核的设备(见附表)
汽机111台,锅炉308台,电气335台,热工394台,化检34台。
二、指标统计
1、统计时间的确定
(1)统计期限自月初1日零时至当月月末24时止。
(2)设备非计划停运小时数以设备停运(或退出备用)至修后投运(或转入备用)期间为实际统计时间。
(3)运行机组设备在备用期间发生非计划检修,当不影响机组启动运行时,不可用统计时间按实际检修时间的一半计算;备用机组设备在不影响机组备用的情况下进行检修不考核,由值长负责把关。
(4)设备低谷消缺(双休日属低谷消缺),当不影响机组出力时,不可用统计时间按实际检修时间的一半计算。
(5)设备检修时,因我厂无力解决,需由他人协助解决造成工期延长,对该延长工期不予考核。
(6)设备检修期间因无非常规备件等原因造成检修延误,等备件期间不予考核。
(7)设备查找事件原因而进行试验此期间不考核。
(8)停运(或退出备用)、投运(或转入备用)时间及降出力均以值长记录及工作票为统计依据。
2、指标统计
(1) 值长设《可靠性管理考核记录》一本,作为统计指标的原始记录。
(2) 主设备及辅助设备计划检修时间由生产部根据设备实际情况确定;
(3) 生产部可靠性专工逐日记录可靠性管理基础数据台帐,每旬出可靠性管理旬报,公布主、辅设备降出力、非计划停运、热工、继电保护动作情况、自动投退等各类生产事件。
(4) 生产部可靠性专工每月3日前完成全厂主设备停运(退备)及降出力事件、辅助设备非计划停运及自动投退、热工、继电保护动作情况统计报表,对各车间等效可用系数等指标的完成情况,提出考核建议,经厂考核委员会通过后通报考核结果。
三、考核标准
1、值长记录要求真实准确,若弄虚作假,对责任者考核500元/次。
2、奖励标准:
(1)参加可靠性管理考核的成员:汽机、锅炉、电气、热工、发电部全体管理人员及职工(不含办事员)、生产部机、炉、电、热、化各专业专工,均提取月度奖金的10%。
(2)提留的奖金分三部分进行管理:主设备(70%)、辅助设备(20%)、标准运行方式(10%)分别按比例与设备状态挂钩。
(3)机、炉、电、热、发电部各单位主设备按等效可用系数提取奖金,即主设备得奖:当月等效可用系数×70%×月提留奖金。(机组计划检修在各车间计算等效可用系数时算作可用)。
(4)各单位辅机按可用系数提取奖金,即辅助设备得奖:当月辅机可用系数×20%×月提留奖金。
(5)各单位标准运行方式按标准运行方式率提取奖金, 即标准运行方式得奖:当月标准运行方式率×10%×月提留奖金。
(6)生产部专业专工与相应专业主辅设备连带奖罚(化学专工与化检连带)。
(7)机、炉、电、热各单位本月主辅设备均无非计停及非标准运行时,机、炉、电、热、化检另行奖励:20%×本车间提留奖金×机组运行小时/月统计时间;发电部各专业与相应车间连带奖励15%。
(8)按季度分别统计主设备无非计划停运,另行奖励锅炉:20%×本车间提留奖金×机组运行小时/月统计时间;电气:20%×本车间提留奖金×机组运行小时/月统计时间;汽机:20%×本车间提留奖金×机组运行小时/月统计时间;热工:15%×本车间提留奖金×机组运行小时/月统计时间;发电部各专业与相应车间连带奖励15%。
(9)机、炉、电、热、化检各单位按季度分别统计辅助设备可用系数为100%,另行奖励:10%×本车间提留奖金×机组运行小时/月统计时间;发电部各专业与相应车间连带奖励15%。
(10)机、炉、电、热各单位按季度分别累计标准运行方式率为100%,另行奖励:10%×本车间提留奖金×机组运行小时/月统计时间;发电部各专业与相应车间连带奖励15%。
(11)针对车间分机组连续两个季度无非计划停运事件发生,额外嘉奖5000元,连续三个季度无非计划停运事件发生,额外嘉奖10000元,连续四个季度无非计划停运事件发生,额外嘉奖20000元。
(12)锅炉连续运行一个月无受热面泄漏奖励锅炉车间10000元。
3、主设备罚款标准:
(1)发生强迫停运,按每小时400元加上下次启动燃油费用(300元/吨)考核,上限15000元封顶。
(2)机组带病运行,并威胁到机组安全稳定运行,造成第4类非计划停运,按每小时100元及下次启动燃油费用(300元/吨)考核。
(3)未能按机组计划检修工期结束,延长期间属第5类非计划停运,按每小时100元考核责任单位;若影响机组可调,按每小时400元考核责任单位。
(4)发生降出力事件,在确实影响机组负荷的情况下(依据调度负荷曲线),每小时(降出力等效停运小时)按2000元考核。
(5)机组启动过程中,因设备故障造成机组停运,对责任单位按每停运1小时400元加上设备故障停运前启动燃油费用(300元/吨)考核,上限15000元。
(6)机组启动过程中,因设备故障延误机组启动,对责任单位按每小时400元及延误期间耗油费用(300元/吨)考核,上限15000元。
(7)机组、辅机计划检修及厂部统一下发的消缺检修在厂下达的检修工期内设备进行检修不考核。
4、辅助设备发生非计划停运,每小时考核该单位30元。
5、机组运行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投油助燃,除对设备停运考核外,燃油按300元/吨考核,其中:耗油费用检修承担70%,运行承担30%。
6、热工、继电主保护每正确动作一次奖励500元;误动造成机组停运,按非计划停运考核,误动造成辅助设备停运,按辅机考核;保护拒动,视情节轻重,经生产指挥决定给予考核。
7、各专业因设备质量、安装调试等遗留下来未解决的问题或已成事实的问题在彻底解决之前,视情节轻重,并结合缺陷处理情况经生产指挥决定另行处理。
8、“搭车”消缺时,若影响了设备投运(或备用),对该专业从影响投运(或备用)之时开始计时考核。
9、 为了加强运行协同检修、检修各专业间消缺协调的管理,尽快缩短检修时间:
(1)对发电部各专业按相应检修单位奖罚份额的15%进行兑现。
(2)检修各单位之间配合消缺时,奖罚针对提工作票一方。当配合方配合不积极时,应通知生产部有关专工协调处理,同时依据《设备缺陷管理考核细则》按消缺延误考核。
(3)发电部对设备退出备用至工作票开工、工作票终结至恢复备用所用时间负责,若设备消缺超时,由生产部组织审核上述时间及检修消缺时间,对责任单位按延误消缺提出考核建议。
10、有关规定
(1)非设备质量原因造成主机停运或降出力而影响主机等效可用系数时,修后一个月内故障,按200%考核,二个月内按150%考核,三个月以后(包括三个月)按100%考核,扣款上限15000元。
(2)非设备质量原因造成辅助设备停运,修后一个月内故障,按200%考核,二个月内按150%考核,三个月以后(包括三个月)按100%考核,单台设备扣款上限1000元。
(3)主动消缺:设备专责人自己巡回检查发现的设备缺陷为主动消缺,按50%考核。
(4)人为原因造成设备被迫停运:按200%考核,主设备:考核上限15000元;辅助设备未影响出力:单台考核上限1500元。
(5)设备质量原因:依据实际情况按20%~50%的幅度考核,主设备考核上限5000元,辅助设备考核上限500元。
(6)设备超期失修:因本专业责任原因造成设备超期失修,按150%考核,主设备考核上限15000元,辅助设备考核上限1000元;确非本专业原因,不考核。
五、非标准运行方式的考核
考核内容
(1)《__发电厂设备系统标准运行方式》中所涉及的所有设备及系统。
(2)正常运行过程中的设备定期轮换。
(3)机组启动过程中的时间控制及运行方式安排。
非标准运行方式率的确定
(1)各专业标准运行方式总基数为列入《设备系统标准运行方式》中的总设备台套数。
(2)月度标准运行方式率的确定,即:( 1-非标准运行设备的台数/该专业总基数)×100%。
(3)检修、运行的标准运行方式率分别统计,分别考核。
3、考核标准
(1)由值长负责将非标准运行方式在《可靠性管理考核记录》上进行记录。
(2)影响标准运行方式率同时列入本细则的设备,对责任单位按《设备可靠性管理考核细则》中考核的金额加罚20%。
(3)影响标准运行方式率但未列入本细则的设备,按非标准运行时间的10元/小时对责任单位进行考核,考核力度按《设备可靠性管理考核细则》执行。
(4)发生非标准运行,检修、运行考核相互连带15%。
六、其它
1、照明系统按专业划分,由生产部进行抽查:投入率达70%合格,每降低1%考核50元,照明设备单台投入率60%为合格,每降低1%考核50元。
2、暖气系统按各专业分管的设备范围对各专业进行考核,水暖系统不能发生跑水事件,依据责任原因,对责任单位考核200元/次,漏泄点比照缺陷按《设备缺陷管理考核细则》执行。
3、通讯设备无事故、无障碍,出现障碍及事故依据相关条款进行考核。
4、由于设备带病运行、人为因素或管理不当等造成设备损坏,根据设备原值及损坏程度,对责任者或责任单位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0%给予罚款,上限10000元封顶,若造成机组停运或辅机停运,同时依据相关条款进行考核。
5、出现其他影响机组可靠性的各类事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提出考核,当月兑现。
6、各专业除本细则所列主要辅助设备外的一般辅助设备非计划检修消缺时,由发电部记入《缺陷记录本》,依据《设备缺陷管理考核细则》进行考核。若发电不记缺陷,考核50元/台次。
7、为确保设备检修及各项试验的顺利进行,当各专业用于检修或试验的主要工器具及试验用仪器发生故障或丢失,导致影响设备检修顺利进行或不能保证试验正常开展、进行时,视其情节依据《设备可靠性管理考核细则》对其按主设备或辅助设备进行考核。
8、为确保主辅设备及线路等系统的稳定可靠运行,将热工及电气的保护、自动装置以及热工联锁的退出列入可靠性管理考核:
保护、联锁退出时必须填写投退单,否则每次考核责任单位30元。
因自动调节品质不好或系统等其它原因,运行人员有权解除自动,可不填写投退单,并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通知检修班组。若保护、自动、联锁因设备问题或系统等其它客观原因无法投入时,在不影响设备稳定可靠的前提下,经生产技术部批准,不列入考核。
主设备的主保护:能造成汽轮机、锅炉、发电机(含励磁机)、主变(含高厂变)、500kv线路等设备停运的保护,退出时按每小时30元考核责任单位;除上述保护外的所有其它保护属辅助保护,退出时按每小时10元考核责任单位。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
涉及主设备的自动装置退出时,按每小时15元考核;其它自动装置退出时按每小时5元考核。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
热工联锁解除时,按每小时10元考核责任单位。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
应不断提高机组保护、联锁、自动投入率,生产部随时根据现场实际对列入考核的项目进行补充调整。
热工及电气的保护、自动、联锁投入时,运行人员应积极配合,因运行人员配合不好造成其退出按检修单位的30%考核。
炉专业有力矩保护的电动门(见明细),要求机务与热工专业认真配合调试投入,若各阀门出现过开或过关情况对责任单位5元/小时进行考核,如造成阀门损坏或因过开、过关而影响机组正常运行及降出力,其相关规定及考核力度依据本细则执行。
要求各单位可靠性专责人及时、认真上报月度可靠性分析,否则每次考核100元。各单位、班组按要求建立健全基础资料管理,不符合要求考核100元/项次。
9、各车间应根据本车间各班组所管辖设备对机组可靠性影响的主次程度制定相应的奖金发放标准,当月将奖罚兑现到人头。生产部负责对此项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奖罚未能落实到人头,厂部按该车间提留奖金的50%考核车间。
10、本细则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11、本细则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原考核细则及补充规定作废。
第2篇 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东北电网可靠性管理,适应电力体制改革需要,提高东北电网安全、可靠供电水平,根据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的《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以及东北电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东北电网系统内各层次企业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中东北电网系统内各企业是指东北电网公司及其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力公司所属的发电厂、超高压局、电业局(供电公司)等承担发、输、供电任务的企业;
第四条东北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实行东北电网有限公司统一领导和东北电网、省电网、网内发电厂、供电公司、超高压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东北电网有限公司可靠性管理的目标和基本任务是:建立科学完善的可靠性管理网络和评价、分析、预测系统,努力提高东北电网电力设备的安全、可靠、经济运行水平及供电可靠性;指导和监督各企业建立、健全可靠性管理体系,评价和分析本企业的系统、设备运行可靠性,研究和拟订本企业的系统、设备最佳可靠性目标。
第六条东北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在业务上接受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领导。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东北电网有限公司负责东北电网内的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电力行业颁发的可靠性管理的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东北电网相应的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由东北电网公司主管生产领导任组长的东北电网可靠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健全东北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体系,明确可靠性管理工作责任部门,设置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并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合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以及专用设备,负责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电网生产部分工负责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力公司及直属各电网生产企业可靠性数据的采集、保存、汇总、分析工作;负责审核、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可靠性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并按时报送中国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分析、归纳、反馈东北电网供电可靠性、输变电设施可靠性数据,制定促进电力安全生产、提高可靠性运行水平的具体措施。定期印发东北电网电网生产企业可靠性指标分析报告。
(四)电源生产部分工负责东北电网公司所属发电厂的可靠性数据的采集、保存、汇总、分析工作;负责审核、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可靠性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并按时报送中国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定期分析管理范围内的发电机组、辅机及输变电设备的运行可靠性状况,制定提高可靠性运行水平的具体措施。定期印发东北电网发电企业发电主机、发电辅机、输变电设施可靠性指标分析报告。
(五)组织对电源与电网规划项目、重要技术改造项目以及重要设备的更改与选型进行可靠性技术论证。
(六)在与有关方面签订生产运营合同、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安全管理协议等文件中,对设备、机组和电网的可靠性水平提出具体要求。
(七)推行可靠性目标管理,负责对直属单位分解下达可靠性指标,并监督、检查、考核下属单位可靠性管理工作。
(八)组织开展东北电网内的可靠性管理工作检查、经验交流和人员培训工作,及时了解全国可靠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学习、交流先进经验,结合本单位实际,不断提高可靠性管理工作水平。
(九)定期组织召开东北电网可靠性管理工作总结会议。
(十)组织、协调科技进步项目中有关可靠性管理与技术项目的立项与研究。
第八条省电力公司负责本省电网内的可靠性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及东北电网公司颁发的可靠性管理办法、规程及有关规定等,并制定本省电网相应的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健全本省电网由主管生产领导任组长的可靠性管理领导小组,指定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省电网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设置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并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合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以及专用设备,明确管理体系。
(三)负责采集本省电网管理范围内的发供电企业的可靠性数据,汇总后按时报送东北电网有限公司,并对本公司管辖范围内可靠性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四)推行可靠性目标管理,负责对所属单位分解可靠性指标目标值并进行考核工作。
(五)定期分析和通报本省电网管理范围内的可靠性指标完成情况;
(六)组织开展本省电网管理范围内可靠性管理经验交流、业务培训及工作总结。及时了解全国可靠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学习、交流先进经验,结合本单位实际,不断提高可靠性管理工作水平。
第九条东北电网所属各发电厂、超高压局和供电公司负责本单位可靠性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及东北电网公司及所属省公司颁发的可靠性管理办法、规程及实施细则等,并制定本单位相应的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由主管生产副局(厂)长任组长的可靠性领导小组,指定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明确三级可靠性管理网络,宣传普及可靠性管理知识,普及全员可靠性管理意识。
(三)负责采集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发供电可靠性数据,汇总后按时报送所属省电网公司;东北电网有限公司直属超高压局、供电公司直接报送电网生产部;直属发电厂直接报送电源生产部;各单位应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可靠性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四)定期开展本单位可靠性分析活动,对本单位的供电可靠性、输变电设施可靠性、发电主机可靠性及发电辅机可靠性指标进行分析,提出并落实提高可靠性的措施。
(五)推行目标管理工作,将年度可靠性指标分解,落实到部门和班组,实现量化的目标管理。负责完成省公司下达的可靠性指标。监督、检查、考核下属单位可靠性管理工作。
(六)各级可靠性管理专责人员需经上级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发供电单位对本单位可靠性管理网络成员和生产人员定期进行可靠性业务培训及经验交流,提高全员的可靠性意识,不断提高可靠性管理水平。
(七)保证可靠性专业人员的相当稳定性。必要的人员更换时,必须做好交接工作,进行必要的培训,要确保可靠性工作的连续。交接工作时要交接所有可靠性资料,历年可靠性数据、软件。尤其是历年可靠性数据要视为重要生产设备技术资料,不得损失。
第三章 可靠性数据及分析总结报送时间及要求
第十条东北电网所属发、输、供电单位都要按时报送,执行月报制。报送时间及要求规定如下:
(一)东北电网公司所属发电厂报送时间:发电主机可靠性每月第3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输变电设施可靠性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发电辅机可靠性每月第6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
(二)东北电网公司直属超高压局、供电公司报送时间:用户供电可靠性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输变电数据每月第6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
(三)各省电网公司向东北电网公司报送时间:用户数据每月第6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输变电数据每月第8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
(四)东北电网公司向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报送时间:用户供电可靠性、输变电设施、发电主机、发电辅机可靠性数据,每月第10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其他有关信息应按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要求及时报送。
(五)报送单位发现数据有误需更正时,应及时以书面的形式说明原因,更改的数据内容应随下月数据一并报送。
(六)当所管理的设备、机组的产权或运行管理单位等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报,并做好全部可靠性数据及资料的移交工作,保证可靠性信息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七)填报电力可靠性数据应当做到准确、完整和及时:准确的含义是:按客观实际如实进行统计评价,做到事件定性、代码准确;完整的含义是:按规定项目填报可靠性数据,做到事件和内容无遗漏;及时的含义是:按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可靠性数据。
第十一条可靠性分析要为生产服务,可靠性分析要与各专业沟通,分析结果要及时反馈给领导和有关部门。对于设备存在的突出问题,可靠性管理负责人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深入分析,拿出处理措施,并定期检查实施。可靠性分析内容应包括:
(一)分析影响设备可靠性的主要原因,提出注意事项。
(二)分析造成设备非计划停运的原因,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
(三)分析比较可靠性指标完成情况。
内容包括:指标完成、同期比较、停电原因分析等。
第十二条可靠性分析报告报送时间规定:
(一)各发电单位可靠性指标的综合分析于次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报东北电网公司电源生产部。全年的可靠性管理工作总结于次年度元月底前报东北电网公司电源生产部。
(二)各超高压局、供电公司可靠性指标的综合分析于次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报所属省电力公司生产部,全年的可靠性管理工作总结于次年度元月25日前报所属省电力公司生产部。
(三)省电力公司可靠性指标的综合分析于次季度第一个月的25日前报东北电网有限公司电网生产部。全年的可靠性管理工作总结于次年度元月25日底前报东北电网有限公司电网生产部。
(四)对于重大的停电事件、非计划停运(机组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300小时、主要输变电设施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720小时、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全站非计划停电、大面积的用户停电等事件),应有详细分析报告。
第四章 可靠性统计评价工作规定与程序
第十三条开展电力可靠性统计评价工作应执行以下标准和要求,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全国统一的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
(一)《发电设备可靠性评价规程》,dl/t793-200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
(二)《输变电设施可靠性评价规程》,dl/t837-200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
(三)《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评价规程》,dl/t836-200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
(四)《新建发电机组启动试运行阶段可靠性评价办法(暂行)》,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颁发。
(五)《电力可靠性管理代码》,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颁发。
(六)中电联颁发的其它有关规范、制度。
第五章 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其职称评定、晋升晋级按工程技术系列进行,与其他同类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思想作风端正,事业心强,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生产实践和管理经验。
(二)掌握政府部门、中电联
颁发的有关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的规范、制度及标准,熟练掌握和应用各类可靠性评价规程、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
(三)熟悉电力系统专业基础知识,了解所在单位相关专业的主要业务内容。
(四)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必须经过可靠性管理与技术的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六章 表彰、奖励与批评
第十六条东北电网公司将对可靠性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每两年组织一次全网的可靠性管理工作互查,并对在可靠性管理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七条为了维护电力可靠性的公正性、准确性与权威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对可靠性数据进行不正当的干预,如发现有伪造和弄虚作假现象,网、省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东北电网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3篇 东北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东北电网可靠性管理,适应电力体制改革需要,提高东北电网安全、可靠供电水平,根据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的《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以及东北电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东北电网系统内各层次企业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中东北电网系统内各企业是指东北电网公司及其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力公司所属的发电厂、超高压局、电业局(供电公司)等承担发、输、供电任务的企业;
第四条东北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实行东北电网有限公司统一领导和东北电网、省电网、网内发电厂、供电公司、超高压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东北电网有限公司可靠性管理的目标和基本任务是:建立科学完善的可靠性管理网络和评价、分析、预测系统,努力提高东北电网电力设备的安全、可靠、经济运行水平及供电可靠性;指导和监督各企业建立、健全可靠性管理体系,评价和分析本企业的系统、设备运行可靠性,研究和拟订本企业的系统、设备最佳可靠性目标。
第六条东北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在业务上接受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领导。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东北电网有限公司负责东北电网内的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电力行业颁发的可靠性管理的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东北电网相应的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由东北电网公司主管生产领导任组长的东北电网可靠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健全东北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体系,明确可靠性管理工作责任部门,设置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并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合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以及专用设备,负责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电网生产部分工负责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力公司及直属各电网生产企业可靠性数据的采集、保存、汇总、分析工作;负责审核、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可靠性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并按时报送中国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分析、归纳、反馈东北电网供电可靠性、输变电设施可靠性数据,制定促进电力安全生产、提高可靠性运行水平的具体措施。定期印发东北电网电网生产企业可靠性指标分析报告。
(四)电源生产部分工负责东北电网公司所属发电厂的可靠性数据的采集、保存、汇总、分析工作;负责审核、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可靠性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并按时报送中国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定期分析管理范围内的发电机组、辅机及输变电设备的运行可靠性状况,制定提高可靠性运行水平的具体措施。定期印发东北电网发电企业发电主机、发电辅机、输变电设施可靠性指标分析报告。
(五)组织对电源与电网规划项目、重要技术改造项目以及重要设备的更改与选型进行可靠性技术论证。
(六)在与有关方面签订生产运营合同、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安全管理协议等文件中,对设备、机组和电网的可靠性水平提出具体要求。
(七)推行可靠性目标管理,负责对直属单位分解下达可靠性指标,并监督、检查、考核下属单位可靠性管理工作。
(八)组织开展东北电网内的可靠性管理工作检查、经验交流和人员培训工作,及时了解全国可靠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学习、交流先进经验,结合本单位实际,不断提高可靠性管理工作水平。
(九)定期组织召开东北电网可靠性管理工作总结会议。
(十)组织、协调科技进步项目中有关可靠性管理与技术项目的立项与研究。
第八条省电力公司负责本省电网内的可靠性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及东北电网公司颁发的可靠性管理办法、规程及有关规定等,并制定本省电网相应的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健全本省电网由主管生产领导任组长的可靠性管理领导小组,指定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省电网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设置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并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合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以及专用设备,明确管理体系。
(三)负责采集本省电网管理范围内的发供电企业的可靠性数据,汇总后按时报送东北电网有限公司,并对本公司管辖范围内可靠性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四)推行可靠性目标管理,负责对所属单位分解可靠性指标目标值并进行考核工作。
(五)定期分析和通报本省电网管理范围内的可靠性指标完成情况;
(六)组织开展本省电网管理范围内可靠性管理经验交流、业务培训及工作总结。及时了解全国可靠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学习、交流先进经验,结合本单位实际,不断提高可靠性管理工作水平。
第九条东北电网所属各发电厂、超高压局和供电公司负责本单位可靠性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及东北电网公司及所属省公司颁发的可靠性管理办法、规程及实施细则等,并制定本单位相应的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由主管生产副局(厂)长任组长的可靠性领导小组,指定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明确三级可靠性管理网络,宣传普及可靠性管理知识,普及全员可靠性管理意识。
(三)负责采集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发供电可靠性数据,汇总后按时报送所属省电网公司;东北电网有限公司直属超高压局、供电公司直接报送电网生产部;直属发电厂直接报送电源生产部;各单位应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可靠性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四)定期开展本单位可靠性分析活动,对本单位的供电可靠性、输变电设施可靠性、发电主机可靠性及发电辅机可靠性指标进行分析,提出并落实提高可靠性的措施。
(五)推行目标管理工作,将年度可靠性指标分解,落实到部门和班组,实现量化的目标管理。负责完成省公司下达的可靠性指标。监督、检查、考核下属单位可靠性管理工作。
(六)各级可靠性管理专责人员需经上级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发供电单位对本单位可靠性管理网络成员和生产人员定期进行可靠性业务培训及经验交流,提高全员的可靠性意识,不断提高可靠性管理水平。
(七)保证可靠性专业人员的相当稳定性。必要的人员更换时,必须做好交接工作,进行必要的培训,要确保可靠性工作的连续。交接工作时要交接所有可靠性资料,历年可靠性数据、软件。尤其是历年可靠性数据要视为重要生产设备技术资料,不得损失。
第三章 可靠性数据及分析总结报送时间及要求
第十条东北电网所属发、输、供电单位都要按时报送,执行月报制。报送时间及要求规定如下:
(一)东北电网公司所属发电厂报送时间:发电主机可靠性每月第3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输变电设施可靠性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发电辅机可靠性每月第6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
(二)东北电网公司直属超高压局、供电公司报送时间:用户供电可靠性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输变电数据每月第6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
(三)各省电网公司向东北电网公司报送时间:用户数据每月第6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输变电数据每月第8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
(四)东北电网公司向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报送时间:用户供电可靠性、输变电设施、发电主机、发电辅机可靠性数据,每月第10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其他有关信息应按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要求及时报送。
(五)报送单位发现数据有误需更正时,应及时以书面的形式说明原因,更改的数据内容应随下月数据一并报送。
(六)当所管理的设备、机组的产权或运行管理单位等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报,并做好全部可靠性数据及资料的移交工作,保证可靠性信息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七)填报电力可靠性数据应当做到准确、完整和及时:准确的含义是:按客观实际如实进行统计评价,做到事件定性、代码准确;完整的含义是:按规定项目填报可靠性数据,做到事件和内容无遗漏;及时的含义是:按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可靠性数据。
第十一条可靠性分析要为生产服务,可靠性分析要与各专业沟通,分析结果要及时反馈给领导和有关部门。对于设备存在的突出问题,可靠性管理负责人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深入分析,拿出处理措施,并定期检查实施。可靠性分析内容应包括:
(一)分析影响设备可靠性的主要原因,提出注意事项。
(二)分析造成设备非计划停运的原因,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
(三)分析比较可靠性指标完成情况。
内容包括:指标完成、同期比较、停电原因分析等。
第十二条可靠性分析报告报送时间规定:
(一)各发电单位可靠性指标的综合分析于次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报东北电网公司电源生产部。全年的可靠性管理工作总结于次年度元月底前报东北电网公司电源生产部。
(二)各超高压局、供电公司可靠性指标的综合分析于次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报所属省电力公司生产部,全年的可靠性管理工作总结于次年度元月25日前报所属省电力公司生产部。
(三)省电力公司可靠性指标的综合分析于次季度第一个月的25日前报东北电网有限公司电网生产部。全年的可靠性管理工作总结于次年度元月25日底前报东北电网有限公司电网生产部。
(四)对于重大的停电事件、非计划停运(机组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300小时、主要输变电设施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720小时、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全站非计划停电、大面积的用户停电等事件),应有详细分析报告。
第四章 可靠性统计评价工作规定与程序
第十三条开展电力可靠性统计评价工作应执行以下标准和要求,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全国统一的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
(一)《发电设备可靠性评价规程》,dl/t793-200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
(二)《输变电设施可靠性评价规程》,dl/t837-200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
(三)《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评价规程》,dl/t836-200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
(四)《新建发电机组启动试运行阶段可靠性评价办法(暂行)》,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颁发。
(五)《电力可靠性管理代码》,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颁发。
(六)中电联颁发的其它有关规范、制度。
第五章 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其职称评定、晋升晋级按工程技术系列进行,与其他同类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思想作风端正,事业心强,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生产实践和管理经验。
(二)掌握政府部门、中电联
颁发的有关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的规范、制度及标准,熟练掌握和应用各类可靠性评价规程、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
(三)熟悉电力系统专业基础知识,了解所在单位相关专业的主要业务内容。
(四)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必须经过可靠性管理与技术的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六章 表彰、奖励与批评
第十六条东北电网公司将对可靠性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每两年组织一次全网的可靠性管理工作互查,并对在可靠性管理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七条为了维护电力可靠性的公正性、准确性与权威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对可靠性数据进行不正当的干预,如发现有伪造和弄虚作假现象,网、省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东北电网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4篇 东北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东北电网可靠性管理,适应电力体制改革需要,提高东北电网安全、可靠供电水平,根据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的《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以及东北电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东北电网系统内各层次企业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中东北电网系统内各企业是指东北电网公司及其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力公司所属的发电厂、超高压局、电业局(供电公司)等承担发、输、供电任务的企业;
第四条东北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实行东北电网有限公司统一领导和东北电网、省电网、网内发电厂、供电公司、超高压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东北电网有限公司可靠性管理的目标和基本任务是:建立科学完善的可靠性管理网络和评价、分析、预测系统,努力提高东北电网电力设备的安全、可靠、经济运行水平及供电可靠性;指导和监督各企业建立、健全可靠性管理体系,评价和分析本企业的系统、设备运行可靠性,研究和拟订本企业的系统、设备最佳可靠性目标。
第六条东北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在业务上接受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领导。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东北电网有限公司负责东北电网内的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电力行业颁发的可靠性管理的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东北电网相应的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由东北电网公司主管生产领导任组长的东北电网可靠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健全东北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体系,明确可靠性管理工作责任部门,设置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并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合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以及专用设备,负责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电网生产部分工负责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力公司及直属各电网生产企业可靠性数据的采集、保存、汇总、分析工作;负责审核、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可靠性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并按时报送中国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分析、归纳、反馈东北电网供电可靠性、输变电设施可靠性数据,制定促进电力安全生产、提高可靠性运行水平的具体措施。定期印发东北电网电网生产企业可靠性指标分析报告。
(四)电源生产部分工负责东北电网公司所属发电厂的可靠性数据的采集、保存、汇总、分析工作;负责审核、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可靠性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并按时报送中国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定期分析管理范围内的发电机组、辅机及输变电设备的运行可靠性状况,制定提高可靠性运行水平的具体措施。定期印发东北电网发电企业发电主机、发电辅机、输变电设施可靠性指标分析报告。
(五)组织对电源与电网规划项目、重要技术改造项目以及重要设备的更改与选型进行可靠性技术论证。
(六)在与有关方面签订生产运营合同、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安全管理协议等文件中,对设备、机组和电网的可靠性水平提出具体要求。
(七)推行可靠性目标管理,负责对直属单位分解下达可靠性指标,并监督、检查、考核下属单位可靠性管理工作。
(八)组织开展东北电网内的可靠性管理工作检查、经验交流和人员培训工作,及时了解全国可靠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学习、交流先进经验,结合本单位实际,不断提高可靠性管理工作水平。
(九)定期组织召开东北电网可靠性管理工作总结会议。
(十)组织、协调科技进步项目中有关可靠性管理与技术项目的立项与研究。
第八条省电力公司负责本省电网内的可靠性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及东北电网公司颁发的可靠性管理办法、规程及有关规定等,并制定本省电网相应的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健全本省电网由主管生产领导任组长的可靠性管理领导小组,指定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省电网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设置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并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合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以及专用设备,明确管理体系。
(三)负责采集本省电网管理范围内的发供电企业的可靠性数据,汇总后按时报送东北电网有限公司,并对本公司管辖范围内可靠性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四)推行可靠性目标管理,负责对所属单位分解可靠性指标目标值并进行考核工作。
(五)定期分析和通报本省电网管理范围内的可靠性指标完成情况;
(六)组织开展本省电网管理范围内可靠性管理经验交流、业务培训及工作总结。及时了解全国可靠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学习、交流先进经验,结合本单位实际,不断提高可靠性管理工作水平。
第九条东北电网所属各发电厂、超高压局和供电公司负责本单位可靠性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及东北电网公司及所属省公司颁发的可靠性管理办法、规程及实施细则等,并制定本单位相应的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由主管生产副局(厂)长任组长的可靠性领导小组,指定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明确三级可靠性管理网络,宣传普及可靠性管理知识,普及全员可靠性管理意识。
(三)负责采集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发供电可靠性数据,汇总后按时报送所属省电网公司;东北电网有限公司直属超高压局、供电公司直接报送电网生产部;直属发电厂直接报送电源生产部;各单位应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可靠性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四)定期开展本单位可靠性分析活动,对本单位的供电可靠性、输变电设施可靠性、发电主机可靠性及发电辅机可靠性指标进行分析,提出并落实提高可靠性的措施。
(五)推行目标管理工作,将年度可靠性指标分解,落实到部门和班组,实现量化的目标管理。负责完成省公司下达的可靠性指标。监督、检查、考核下属单位可靠性管理工作。
(六)各级可靠性管理专责人员需经上级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发供电单位对本单位可靠性管理网络成员和生产人员定期进行可靠性业务培训及经验交流,提高全员的可靠性意识,不断提高可靠性管理水平。
(七)保证可靠性专业人员的相当稳定性。必要的人员更换时,必须做好交接工作,进行必要的培训,要确保可靠性工作的连续。交接工作时要交接所有可靠性资料,历年可靠性数据、软件。尤其是历年可靠性数据要视为重要生产设备技术资料,不得损失。
第三章 可靠性数据及分析总结报送时间及要求
第十条东北电网所属发、输、供电单位都要按时报送,执行月报制。报送时间及要求规定如下:
(一)东北电网公司所属发电厂报送时间:发电主机可靠性每月第3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输变电设施可靠性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发电辅机可靠性每月第6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
(二)东北电网公司直属超高压局、供电公司报送时间:用户供电可靠性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输变电数据每月第6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
(三)各省电网公司向东北电网公司报送时间:用户数据每月第6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输变电数据每月第8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
(四)东北电网公司向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报送时间:用户供电可靠性、输变电设施、发电主机、发电辅机可靠性数据,每月第10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其他有关信息应按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要求及时报送。
(五)报送单位发现数据有误需更正时,应及时以书面的形式说明原因,更改的数据内容应随下月数据一并报送。
(六)当所管理的设备、机组的产权或运行管理单位等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报,并做好全部可靠性数据及资料的移交工作,保证可靠性信息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七)填报电力可靠性数据应当做到准确、完整和及时:准确的含义是:按客观实际如实进行统计评价,做到事件定性、代码准确;完整的含义是:按规定项目填报可靠性数据,做到事件和内容无遗漏;及时的含义是:按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可靠性数据。
第十一条可靠性分析要为生产服务,可靠性分析要与各专业沟通,分析结果要及时反馈给领导和有关部门。对于设备存在的突出问题,可靠性管理负责人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深入分析,拿出处理措施,并定期检查实施。可靠性分析内容应包括:
(一)分析影响设备可靠性的主要原因,提出注意事项。
(二)分析造成设备非计划停运的原因,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
(三)分析比较可靠性指标完成情况。
内容包括:指标完成、同期比较、停电原因分析等。
第十二条可靠性分析报告报送时间规定:
(一)各发电单位可靠性指标的综合分析于次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报东北电网公司电源生产部。全年的可靠性管理工作总结于次年度元月底前报东北电网公司电源生产部。
(二)各超高压局、供电公司可靠性指标的综合分析于次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报所属省电力公司生产部,全年的可靠性管理工作总结于次年度元月25日前报所属省电力公司生产部。
(三)省电力公司可靠性指标的综合分析于次季度第一个月的25日前报东北电网有限公司电网生产部。全年的可靠性管理工作总结于次年度元月25日底前报东北电网有限公司电网生产部。
(四)对于重大的停电事件、非计划停运(机组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300小时、主要输变电设施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720小时、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全站非计划停电、大面积的用户停电等事件),应有详细分析报告。
第四章 可靠性统计评价工作规定与程序
第十三条开展电力可靠性统计评价工作应执行以下标准和要求,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全国统一的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
(一)《发电设备可靠性评价规程》,dl/t793-200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
(二)《输变电设施可靠性评价规程》,dl/t837-200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
(三)《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评价规程》,dl/t836-200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
(四)《新建发电机组启动试运行阶段可靠性评价办法(暂行)》,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颁发。
(五)《电力可靠性管理代码》,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颁发。
(六)中电联颁发的其它有关规范、制度。
第五章 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其职称评定、晋升晋级按工程技术系列进行,与其他同类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思想作风端正,事业心强,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生产实践和管理经验。
(二)掌握政府部门、中电联
颁发的有关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的规范、制度及标准,熟练掌握和应用各类可靠性评价规程、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
(三)熟悉电力系统专业基础知识,了解所在单位相关专业的主要业务内容。
(四)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必须经过可靠性管理与技术的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六章 表彰、奖励与批评
第十六条东北电网公司将对可靠性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每两年组织一次全网的可靠性管理工作互查,并对在可靠性管理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七条为了维护电力可靠性的公正性、准确性与权威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对可靠性数据进行不正当的干预,如发现有伪造和弄虚作假现象,网、省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东北电网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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