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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管理实施细则7篇

发布时间:2023-02-21 热度:56

控制管理实施细则

第1篇 施工阶段安全生产管理控制实施细则

一、项目监理部对所承担的监理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控制,要以预防为主,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必须制止并令其整顿改正,对拒不执行规范和规程,按有关程序上报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

二、项目监理部安全生产管理控制组织体系及分工

1、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本专业涉及的安全生产管理控制负责。

2、总监理工程师对本项目涉及的全部安全生产管理控制负责。

3、建筑安装施工质量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监理规范》执行。

4、控制图及控制内容:

三、施工准备阶段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的检查与控制

1、安全防护措施控制内容的检查

1.1对施工单位安全组织机构及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资质、制定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审核。

1.2对施工单位申报的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特种工作人员证件的审核。

1.3进场施工人员三级安全教育普及率要求达到100%,专业人员培训合格取得有效证件后并验证后方可允许操作。

1.4土方开挖应探明地下管网,应有意外事故发生的预防和救护措施或方案。

1.5楼层、屋面孔洞和楼梯间的防护应符合如下要求:

(1)1.5m以下的孔洞预埋通长钢筋并加固定盖板。

(2)1.5m以上的孔洞四周设两道护身杆,中间支挂水平安全网。

(3)电梯井加设高度1.5m的开启式金属防护门,井道内首层和首层以上隔四层设一道水平安全网。

(4)楼梯间搭设固定的钢管防护栏杆,随结构一直搭设到作业面,内设低压照明设备。

1.6应设置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在出入口长度按实际,宽度大于出入口两侧各扩1m搭设防护棚,棚顶满铺50mm厚的脚手板,两侧用密网封严。临近道路一侧对人或物构成威胁的地方用钢管搭设防护棚,(棚顶标准同出入口)确保行人和物的安全。

2、临时用电管理措施的控制检查

2.1对编制的《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及有效的制约措施进行审查。

2.2 重点审查是否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和设备的漏电保护,采用“一机一闸”。

2.3现场施工人员宿舍高度不足照明应使用安全低压供电方式。

2.4对从事用电和施工操作人员应要求安排身体健康,精神正常,责任心强并持证上岗。

3、现场消防管理措施控制内容的检查

3.1认真贯彻《消防法》,施工现场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逐级落实防火责任制,消防工作应纳入日常工作。

3.2现场的消防设施必须安全可靠,便于启动使用;消防通道布局合理畅通。

3.3现场严禁支搭易燃建筑。高压线下不得堆放易燃物品。乙炔和氧气必须分别存放。冬季施工不能使用易燃材料保温;并应有消防防护人员值班。

3.4现场架设的照明线路,安装各种电器设备,必须由正式电工操作并做好防护,以防短路引起火灾。不得违规使用电器设备,如特殊需要须经有关方面批准并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

3.5 严格用火管理,明火作业必须设专人防护。

3.6现场高大机械、电器设备、高层建筑雨季应有防雷措施以防雷击起火。

3.7设置消防管理人员,加强消防巡检管理工作。

4、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措施的控制和检查

4.1所有施工机具均应进行申请报验程序。

4.2报验资料、年度检测合格证书等齐全有效。

4.3施工机械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的操作规程、完善的防护设施、责任心强的监护人员。

4.4进入现场的运输机械和车辆应限速行驶。

4.5现场应有安全标志牌和安全应急通道。

四、施工实施阶段安全生产管理控制内容和实施细则

1、基坑支护方案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保证周边建筑物的安全和基础施工的顺利进行,严格按批准的施工方案监督其执行。监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施工人员擅自变更或违规操作应立即制止并令其按审定的方案进行纠正。

2、脚手架是建筑施工主要设施,为保证工程的正常进行和施工人员的安全,监理人员严格按相关标准和审定的施工方案进行检查验收,确认保证安全可靠和满足施工需要方可投入使用。

2.1 脚手架工程随结构层需要搭设逐层报验检查。

2.2检查和控制的内容及依据:

2.2.1落地式脚手架安全检查及控制《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p42-3.04-1;

2.2.2悬挑式脚手架安全检查及控制《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p43-3.04-2;

2.2.3门式脚手架安全检查及控制《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p43-3.04-3;

2.2.4挂式脚手架安全检查及控制《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p43-3.04-4;

2.2.5吊篮式脚手架安全检查及控制《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p43-3.04-5;

2.2.6附着式脚手架安全检查及控制《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p44-3.04-6;

3、模板工程的安全管理控制应对主要问题列入控制范围

3.1模板制作、安装、拆除等施工程序全过程进行安全管理检查和控制。

3.2发现违反批准的方案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坚决制止,令其纠正。

3.3砼浇注完毕模板支撑拆除必须确认砼强度达到设计和规范要求审报批准后进行。

3.4模板堆放应稳固,高度不宜大于2m。

4、施工现场使用的物料提升机械安全管理检查控制的内容

4.1按《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查验收。

4.2物料提升机械严禁载人。

4.3外用电梯(人货两用)必须使用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厂家生产的定型产品,附属配置必须齐全安全可靠;由有资质的专业队伍安装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核发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4.4实行用前预检用后复查,发现问题即时处理,定期保养,保证设备的安全完好状态。

4.5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作业。

5、塔吊在建筑施工中的安全管理控制检查

5.1“四限位、两保险”必须齐全可靠,所有配置必须齐备保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说明书等资料齐全、有效。

5.2安装、拆除应由有资质的队伍按审定的安装作业方案进行,安装完毕按规定进行荷载试验由主管部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5.3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按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违反者立即制止令其纠正。

6、起重吊装设备、安装、使用、拆除安全管理的控制

6.1起重吊装设备必须有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说明书和有关部门的年检合格证。

6.2必须按施工方案具体指导施工。

6.3配置的钢丝绳,地锚和风绳的安装应按规范,设计要求和说明书作业,安装完毕后经试吊,由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后投入使用。

7、高处作业安全防护应符合标准要求

7.1“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必须经安全监察部门认证合格批准后使用。

7.2“四口”: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等各种洞口的安全防护均应进行检查验收并达到有关标准。

7.3作业人员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不得向下抛掷任何物品。

7.4施工中如有违反坚决制止,严重者请示有关部门惩处。

8、全部安全管理控制项目均应会同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按《建筑安全检查标准》相关条款进行验收评分并作记录。

采用表格:(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表3.0.1

(2)安全管理检查评分表3.0.2

第2篇 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控制实施细则

一、项目监理部对所承担的监理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控制,要以预防为主,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必须制止并令其整顿改正,对拒不执行规范和规程,按有关程序上报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

二、项目监理部安全生产管理控制组织体系及分工

1、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本专业涉及的安全生产管理控制负责。

2、总监理工程师对本项目涉及的全部安全生产管理控制负责。

3、建筑安装施工质量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监理规范》执行。

4、控制图及控制内容:

三、施工准备阶段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的检查与控制

1、安全防护措施控制内容的检查

1.1对施工单位安全组织机构及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资质、制定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审核。

1.2对施工单位申报的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特种工作人员证件的审核。

1.3进场施工人员三级安全教育普及率要求达到100%,专业人员培训合格取得有效证件后并验证后方可允许操作。

1.4土方开挖应探明地下管网,应有意外事故发生的预防和救护措施或方案。

1.5楼层、屋面孔洞和楼梯间的防护应符合如下要求:

(1)1.5m以下的孔洞预埋通长钢筋并加固定盖板。

(2)1.5m以上的孔洞四周设两道护身杆,中间支挂水平安全网。

(3)电梯井加设高度1.5m的开启式金属防护门,井道内首层和首层以上隔四层设一道水平安全网。

(4)楼梯间搭设固定的钢管防护栏杆,随结构一直搭设到作业面,内设低压照明设备。

1.6应设置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在出入口长度按实际,宽度大于出入口两侧各扩1m搭设防护棚,棚顶满铺50mm厚的脚手板,两侧用密网封严。临近道路一侧对人或物构成威胁的地方用钢管搭设防护棚,(棚顶标准同出入口)确保行人和物的安全。

2、临时用电管理措施的控制检查

2.1对编制的《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及有效的制约措施进行审查。

2.2 重点审查是否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和设备的漏电保护,采用“一机一闸”。

2.3现场施工人员宿舍高度不足照明应使用安全低压供电方式。

2.4对从事用电和施工操作人员应要求安排身体健康,精神正常,责任心强并持证上岗。

3、现场消防管理措施控制内容的检查

3.1认真贯彻《消防法》,施工现场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逐级落实防火责任制,消防工作应纳入日常工作。

3.2现场的消防设施必须安全可靠,便于启动使用;消防通道布局合理畅通。

3.3现场严禁支搭易燃建筑。高压线下不得堆放易燃物品。乙炔和氧气必须分别存放。冬季施工不能使用易燃材料保温;并应有消防防护人员值班。

3.4现场架设的照明线路,安装各种电器设备,必须由正式电工操作并做好防护,以防短路引起火灾。不得违规使用电器设备,如特殊需要须经有关方面批准并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

3.5 严格用火管理,明火作业必须设专人防护。

3.6现场高大机械、电器设备、高层建筑雨季应有防雷措施以防雷击起火。

3.7设置消防管理人员,加强消防巡检管理工作。

4、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措施的控制和检查

4.1所有施工机具均应进行申请报验程序。

4.2报验资料、年度检测合格证书等齐全有效。

4.3施工机械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的操作规程、完善的防护设施、责任心强的监护人员。

4.4进入现场的运输机械和车辆应限速行驶。

4.5现场应有安全标志牌和安全应急通道。

四、施工实施阶段安全生产管理控制内容和实施细则

1、基坑支护方案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保证周边建筑物的安全和基础施工的顺利进行,严格按批准的施工方案监督其执行。监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施工人员擅自变更或违规操作应立即制止并令其按审定的方案进行纠正。

2、脚手架是建筑施工主要设施,为保证工程的正常进行和施工人员的安全,监理人员严格按相关标准和审定的施工方案进行检查验收,确认保证安全可靠和满足施工需要方可投入使用。

2.1 脚手架工程随结构层需要搭设逐层报验检查。

2.2检查和控制的内容及依据:

2.2.1落地式脚手架安全检查及控制《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p42-3.04-1;

2.2.2悬挑式脚手架安全检查及控制《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p43-3.04-2;

2.2.3门式脚手架安全检查及控制《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p43-3.04-3;

2.2.4挂式脚手架安全检查及控制《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p43-3.04-4;

2.2.5吊篮式脚手架安全检查及控制《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p43-3.04-5;

2.2.6附着式脚手架安全检查及控制《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p44-3.04-6;

3、模板工程的安全管理控制应对主要问题列入控制范围

3.1模板制作、安装、拆除等施工程序全过程进行安全管理检查和控制。

3.2发现违反批准的方案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坚决制止,令其纠正。

3.3砼浇注完毕模板支撑拆除必须确认砼强度达到设计和规范要求审报批准后进行。

3.4模板堆放应稳固,高度不宜大于2m。

4、施工现场使用的物料提升机械安全管理检查控制的内容

4.1按《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查验收。

4.2物料提升机械严禁载人。

4.3外用电梯(人货两用)必须使用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厂家生产的定型产品,附属配置必须齐全安全可靠;由有资质的专业队伍安装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核发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4.4实行用前预检用后复查,发现问题即时处理,定期保养,保证设备的安全完好状态。

4.5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作业。

5、塔吊在建筑施工中的安全管理控制检查

5.1“四限位、两保险”必须齐全可靠,所有配置必须齐备保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说明书等资料齐全、有效。

5.2安装、拆除应由有资质的队伍按审定的安装作业方案进行,安装完毕按规定进行荷载试验由主管部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5.3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按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违反者立即制止令其纠正。

6、起重吊装设备、安装、使用、拆除安全管理的控制

6.1起重吊装设备必须有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说明书和有关部门的年检合格证。

6.2必须按施工方案具体指导施工。

6.3配置的钢丝绳,地锚和风绳的安装应按规范,设计要求和说明书作业,安装完毕后经试吊,由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后投入使用。

7、高处作业安全防护应符合标准要求

7.1“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必须经安全监察部门认证合格批准后使用。

7.2“四口”: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等各种洞口的安全防护均应进行检查验收并达到有关标准。

7.3作业人员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不得向下抛掷任何物品。

7.4施工中如有违反坚决制止,严重者请示有关部门惩处。

8、全部安全管理控制项目均应会同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按《建筑安全检查标准》相关条款进行验收评分并作记录。

采用表格:(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表3.0.1

(2)安全管理检查评分表3.0.2

第3篇 《大唐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流程和评估质量,依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集团公司负责培训外审和企业主要内审专家,参与和督导企业第一次风险控制评估工作;分、子公司生产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风险控制评估内审把关和外审组织工作;基层企业应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和把握风险控制评估标准要求,组织做好内审工作。

第三条 坚持三年一个周期的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第一年在集团公司的督导下完成企业内审、专家外审,第二年在分、子公司的监督下完成整改,第三年由分、子公司指派专家组巡视持续改进。

第四条 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应随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外审工作同步开展。特许经营项目部应视同发电企业的一个部门(车间),并按要求同步开展内审工作。

第五条 安全风险控制评估结果应反映每个要素及对应流程节点的管控效果和本质安全型企业体系总体运行情况。

第六条 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应纳入企业年度“两措”计划,确保费用落实。

第七条 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纳入集团公司创一流管理指标,分、子公司应监督问题的整改,实行闭环管理。集团公司对企业外审工作进行全程跟踪,对于企业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进行考核,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从重处理。

第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以及基层发电企业。

第二章 管控效果评估

第九条 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违反《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违反强制性标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的问题,属于重点问题。

第十条 体系运行效果评估

(一)要素运行效果评估

每个要素的目标、指标完成情况与流程节点管控情况应一并进行查评,各要素运行效果判定标准如下:

1.要素的目标和指标均没有完成或存在重点问题或风险度大于50%,该要素为失控状态。

2.目标完成、指标部分完成、不存在重点问题且风险度小于50%,该要素为存在偏差状态。

3.无问题的要素为受控状态。

(二)单元和本质安全型企业体系总体运行效果评估

1.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判定单元和本质安全型企业体系总体运行异常。

(1)存在重点问题数超过查评项目的6%。

(2)失控要素数超过查评要素数的12%。

(3)风险度是否大于15%。

2.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判定为体系总体运行异常。

第三章 内审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内审工作的组织

(一)企业应建立内审领导组和工作组。领导组由安全第一责任人担任组长,分管生产副职担任副组长,工作组由总工程师或生产副职担任组长。

(二)安监部牵头组织管理和环境单元内审,设备部牵头组织设备单元内审,发电部牵头组织人员单元内审,人资部、总经部等其他部门按责任分工负责相关要素内审。安监部负责内审的归口管理。

(三)工作组下设内审小组。其中,管理、人员和环境单元按要素组成内审小组;设备单元按要素和专业分出小组,每小组至少2名专业骨干。

(四)每个评审要素(节点或检查项)应结合企业机构设置、职责分工设置a、b角。

(五)内审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每年以正式文件形式发布。

第十二条 内审培训

(一)企业应在内审工作开始前一个月,组织开展内审人员培训。

(二)内审人员培训应包括:集团公司《本质安全型发电企业管理体系规范》、《本质安全型发电企业安全风险要素管控重点要求》,《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指导手册》(以下简称《指导手册》)、《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管理办法》以及本细则对于评估工作的要求。

(三)培训教师应由经过培训的人员或评审专家担任,采用集中培训和专题培训等方式开展培训。

(四)培训结束后经考试合格方可担任内审员。

第十三条 内审流程

(一)每年第四季度企业应制定下年度内审计划,确定评估项目,评估内审时间至少一个月,但不超过三个月。

(二)召开启动会,会议由企业党委书记主持,安全第一责任人动员,生产副职总体安排,安全生产相关部门负责人、内审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参加。

(三)内审员开展评估工作,将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填入内审报告的“单元及要素评估明细表”中,依据标准进行评分,并提出整改建议。

(四)内审员将“单元及要素评估明细表”、整改建议上报要素所属单元的单元组长。

(五)单元组长汇总本单元各要素存在的问题,核查重点问题和整改建议,编制本单元内审报告,按时向工作组组长提交。

(六)工作组组长组织编制综合报告。综合报告应明确专人校核、勘误,领导小组副组长审核,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七)召开总结会,分、子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其他要求同启动会。

(八)总结会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生产副职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分析存在问题,制定整改计划,以正式文件发布并上报分、子公司。

第十四条 内审管理要求

(一)企业应开展而未开展的项目为扣分项,不得列为不参评项。

(二)内审无问题的检查项要写出管控效果评估;扣分项必须有实际存在的问题,要依据《指导手册》中的标准进行扣分,不得人为提升或压低分值。

(三)内审期间,工作组组长至少每周组织召开一次内审工作协调会,安全第一责任人每月至少参加一次,掌握内审工作进度、存在问题,协调解决相关事项。

(四)分、子公司要安排专人(或专家)对所属企业内审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 外审组织与管理

第十五条 外审工作由分、子公司负责组织

(一)按照分、子公司年度外审计划,每年一季度,进行外审的企业与有资质的技术服务单位签订外审合同,内容应包括:

1.外审的范围和企业类型。

2.外审专家组长,外审专家和专业分工。

3.外审时间和日程安排。

(二)根据外审企业总容量、机组数量、设备系统复杂程度,火电企业外审时间一般为7-10个工作日,专家组成员一般不超过22人;风电和水电企业外审时间一般为7个工作日,专家组成员一般不超过13人。人员配备标准如下:

1.火电企业:组长1名、单元组长4名,设备专业组按专业配置(汽机、锅炉、电气一次、电气二次、热工、燃料、化学、环境至少1名)。

2.水电企业:组长1名、单元组长4名,设备专业组按专业配置(水轮机专业1名、电气一次1名、电气二次1名、自动控制1名、水工建筑1名)。

3.风电企业:组长1名、单元组长4名,设备专业组按专业配置(风机专业1名、电气一次1名、电气二次(含直流、通讯)1名、调度自动化1名)。

(三)外审专家组组成

1.专家组长应具有总工及以上岗位履历,专家应与被外审企业无直接利益关系。

2.专家组由专职专家和在职专家组成,原则上比例各占一半。企业分管生产副职、总工程师和发电部、设备部、安监部主任作为外审在职专家,其他由分、子公司推荐的在职人员,可参加学习评审。

3.专家年龄应严格限制在70周岁以内,并身体健康(需提供外审年度的体检证明或由外审机构统一组织体检)。

第十六条 外审准备工作

(一)分、子公司提前一周将接受外审企业的内审报告提交外审专家组。

(二)外审专家组长外审前,应对外审方案进行策划,方案应包括评审企业的状况、评审范围(确定不参评项)、评审时间、评审过程控制等内容,并经外审企业的上级公司批准。

(三)外审组长召开专家内部会议,明确外审计划、分配外审任务,组织外审专家学习有关文件(标准、手册、程序、相关文件)和集团公司年度重点工作、事故通报等。

(四)接受外审的企业根据外审方案和专家行程安排做好迎检工作,并提供相关记录、资料和规章制度。

(五)接受外审的企业按专业一对一安排配合人员,确保外审期间资料提供及时性和外审工作连续性。

第十七条 外审流程

(一)外审启动会,由分、子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主持、分管生产副职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企业内审工作组组长汇报内审情况,安全第一责任人及有关领导、企业安全生产相关部门负责人、内审员和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二)专家通过问询、文件查阅、现场取证、检验检测等方法开展工作,做好检查记录,并将汇总编制完成的检查表和重点问题及整改建议上报单元组长。

(三)单元组长对本单元存在的问题进行确认,对要素、节点存在的偏差和不符合项进行分析,列出重点问题和对策措施建议,按时向专家组长提交本单元外审报告。

(四)专家组长组织召开专家组内部会议,综合分析评审结果,协调专业间共性问题,判别问题归属要素,对照标准确认外审不符合项以及重点问题。

(五)专家组长编制总报告,对企业安全风险控制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分析,评判体系运行情况和存在的偏差及应关注的不符合项,提出保证体系正常运行应采取的措施建议。

(六)召开总结会,外审专家组单元组长、专家组长通报外审情况,其他要求同启动会。

(七)外审工作结束3日内,技术服务单位应填写《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外审简报》中相应内容(格式见附件1),经分、子公司完善后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八)外审报告应由外审专家组长报上级公司直至分、子公司。

(九)分、子公司组织企业对专家的工作态度、业务能力进行评价,作为今后选择专家的依据。

第十八条 外审管理要求

(一)分、子公司每年11月30日前应确定所属企业下年度外审计划,并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审批后统一发布。

(二)分、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外审计划。确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计划,分、子公司应书面说明原因,报请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同意后方可另行安排。

(三)外审工作由分、子公司总负责;外审技术服务单位具体负责外审进程和专家管理工作;专家组长对外审报告质量负责,单元组长对本单元报告质量负责。对明显质量不高的专业外审报告,专家(单元)组长有权责令重新评审。

(四)任何人不得人为划定得分率。

(五)对于内、外审风险度偏差超过20%,或存在严重问题超过100项的发电企业,该企业所在的分、子公司要以书面形式向集团公司进行情况说明。

第十九条 对外审专家的要求

(一)工作要求

1.必须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最新法规、规程、标准和反事故措施等,掌握外审评价方法、评审标准和依据;

2.现场外审前,认真阅读企业的内审报告,边审查边与专业配合人员交流,了解企业专业管理实际情况。

3.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评审发现的问题应准确、可追溯,提出的整改建议应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二)纪律要求

1.严格遵守外审时间安排,按时完成外审任务。

2.因私外出必须向专家组长请假。

3.外审结束,如数归还企业的评审资料。

4.遵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党组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

(三)安全要求

1.认真听取专业联络员安全交底,掌握进入现场工作的安全要求。

2.必须在企业配合人员陪同下进入生产现场。

3.进入现场必须穿工作服、戴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自觉遵守企业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章 评审报告及问题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内、外审报告编写均应按照“四个凡事”要求,落实领导、技术、现场管理和监督责任,做到检查项目与对应的标准一致、实际工作管控效果和存在问题及所违反的规定描述清楚、存在问题对应的岗位人员责任准确。

第二十一条 外审报告,按照总报告和管理单元、人员单元、设备单元、环境单元报告(即1+4)进行编写和发布。企业内审报告编制为一个综合报告进行发布和上报。内、外审报告格式见附件2、附件3、附件4。

第二十二条 内审报告及问题整改计划要以文件形式在本企业发布,并上报分、子公司;外审报告及问题整改计划由分、子公司以文件形式下发至外审企业,并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二十三条 基层企业要把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风险程度和“四落实”的原则列入“两措”计划、检修、技改和消缺计划,分、子公司负责监督和考核整改完成情况。

第二十四条 内、外审问题整改计划完成率在第二年(整改年)要力争达到100%;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在第三年必须完成;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不能进行整改的,企业应以文件形式提出变更或注销申请,上报分、子公司批准。

第六章 《指导手册》修订

第二十五条 内审结束后,企业应组织内审员提出对《指导手册》的修改意见,随内审报告一并上报分、子公司。分、子公司汇总审核后,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二十六条 外审结束后,外审技术服务单位应组织专家对《指导手册》提出修改意见,随外审报告一并上报分、子公司。分、子公司汇总后,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定期汇总修改意见,组织对《指导手册》修编,及时下发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水力、风力发电企业,由分、子公司按照具有完整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原则来确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的规模(不考虑资产归属)。

第二十九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发电企业可按照对应的规范化管理标准进行管理和查评:

(一)50mw以下的水电厂或总装机容量100mw及以下的流域水力发电企业。

(二)总装机容量100mw及以下独立经营风力发电企业(不考虑资产归属)。

(三)天然气、太阳能发电企业的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待相对应的《指导手册》编制完成后进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外审简报(模板)

附件2: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内审报告(模板)

附件3: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外审总报告(模板)

附件4: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单元外审报告(模板)

第4篇 零星项目工程管理控制细则规范

零星项目工程管理控制细则

1、目的:规范施工管理,提高工作时效,配合主体工程完成零星应急项目,使总体达到设计要求。

2、范围:主体工程外10万元以下(包括10万元)的零星土建、安装(塑钢窗检查,外、内墙修补,屋面修补,卫生间渗水,室内水电维修,入住整改等)、环境改造及物业公司无法承担的维修,水、电、电话、煤气四大公司配合(清高土、打碎砼、转移建筑材料、搭临时施工栅、地下管线移位等),绿化翻挖、临时围墙、临电临水、公司搬场清理、设计上的盲地、宣传架子、广告安装、文明标化工地管理等。

3、职责:

3.1设计部负责零星工程设计。

3.2配套部负责施工管理。

4、程序:

4.1根据总体规划意图,由设计部出图或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授权示意的内容(经预算部初审)。

4.2配套部选择合适的施工单位,本着平等互利原则挑选施工队伍(与万科有合作关系、资质全、信誉好。

4.3零星工程先发放零星工程委托书,确定施工单位。

4.4施工方必须严格按甲方要求施工,施工和验收标准按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执行。

4.5隐蔽工程必须经甲方代表查验通过签字后隐蔽,否则甲方代表有权要求复查,复查费用由乙方支付。

4.6乙方必须对已完工程负责保护,否则造成损坏、污染由乙方赔偿。

4.7保护期内发生重复质量问题,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4.8安全、文明施工,做好场地的清洁卫生工作、落手清,否则甲方有权强制管理。

4.9按图施工中,图纸无法反映工程量须经甲方代表现场签证方可认可。

4.10竣工验收,除验收工程实物外,竣工图纸资料应与工程实现同步验收。

4.11竣工结算经甲方代表现场签证,有关图纸经预算部审核通过后可予结算。

4.12做好质量、进度、投资三控制。

4.13其它按现行承包合同条例执行。

4.14项目结算资料由预算归档。

5、相关文件:

5.1建筑施工手册。

5.2上海市给排水通用图。

5.3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规则。

5.4建筑设计资料集。

5.5体育场地建设。

6相关表单

6.1零星工程委托书

修改记录

页码 修改日期 修改人 修改状态 修改单号 生效日期

编制:审核: 批准:

日期:日期: 日期:

第5篇 管理过程控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为有效、规范实施安全管理过程控制,杜绝安全违规行为,管控安全风险,依据中国水电集团和公司《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暂行办法》和《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作业场所、设备的标准》,结合分局实际制定本细则。安全管理过程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分局所属各单位出现的安全管理过程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安全管理过程违规行为的种类

第一条 第一责任人履职不到位:

(一)对上级安全管理文件未能及时进行处置阅批、没有组织传达、没有及时贯彻落实、上级管理文件不齐备的;

(二)未按月组织开展综合性检查、专项安全检查(包括机械设备、节假日、季节性安全检查)、检查出的事故隐患未整改到位、检查资料不完善的;

(三)未建立各级各层次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未配置到位、未掌握本单位重大危险因素、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的;

(四)未规范编制、审核年(季、月)安全工作计划、安全投入计划、安全培训教育计划的;

(五)未按规定召开安委会会议或安全例会、安全会议记录不完善、未印发会议纪要的;

(六)未发放作业工种和机械设备操作规程、未按规定要求开展班前五分钟安全教育、安全活动记录不完善的;

(七)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安全事故的(包括险情事故、未遂事故)、没有按“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事故的;

(八)未颁布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保障计划、未建立检查考核细则、未实施定期考核兑现的;

(九)对上级安全检查(督查)、考核查出的事故隐患未组织落实整改、整改结果未按时反馈的;

(十)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分局及上级单位组织的安全培训的。

第二条 项目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标准:

(一)未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全方位覆盖各岗位的;

(二)安全专项基金未按要求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安全投入统计上报不符合规定、安全投入低于规定标准的;

(三)未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数量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作业班组未按作业班次配备兼职安全员的;

(四)制定的年(季、月)安全工作计划、安全投入计划、安全培训教育计划未付诸实施、相关记录(资料)不健全的;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参加培训、或无证(包括资质等级不符)上岗的;

(六)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持无效证件上岗的;

(七)特种设备未经过有关部门检验、未取得有关证明文件、安全技术档案不健全的;

(八)未对所有进场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教育培训效果未得以验证、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资料)不健全的;

(九)未进行危险因素辨识评价、未确定重大危险因素、未针对重大危险因素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包括颁布、公示、交底)、未对重大危险因素实施分级控制的;

(十)未制定颁布总体应急预案、未针对重大危险因素(危险源)制定颁布专项应急预案、未配置必要的应急救援资源、未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演练记录不完善的;

(十一)未针对具有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缺失、作业人员未按规定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的;未针对尘噪毒作业制定防范措施的;

(十二)未给施工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

(十三)未对分包商进行评价、分包商不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的;

(十四)办公、生活、库房等临时设施设置在非安全区域;

(十五)消防、危险化学用品及放射性物品的管理不满足有关规定的(包括选址、防护及相关资质);

(十六)施工作业现场存在严重“三违”现象的。

第三条 项目部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作业场所标准:

(一)施工区域及周边的危险因素未经消除、或未得到有效监控的;

(二)在施工现场主要进出口处未按规定设置“五牌两图”(即工程概况牌、施工标牌、主要管理人员牌、消防保卫责任牌、安全生产纪律及文明施工牌及施工现场平面图、工程立体图)、施工区域内的危险地段(作业场所)未进行安全警示警告标志设置策划、安全警示警告标志不齐全、悬挂不符合标准的;

(三)未编制临时施工用电技术方案、施工用电线路及电器未按安全用电方案进行架设布置、配电设施未执行“三级配电两级防护”、使用无罩灯具、电线电缆有乱拉乱接现象的;

(四)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安全网、护栏、作业平台、防护棚、脚手架、脚手板、盘梯、直梯、通道、栈桥、漏电保护器、开关柜)未按规范要求设计规划、未按设计规划组织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未经有关部门验收挂牌就投入使用、安全防护设施出现损坏未及时修复更新的;

(五)在同一区域内有两个以上单位施工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安排专人进行协调管理的;

(六)交叉作业、水上(下)作业、临边作业、吊装作业、高处作业、悬空作业、脚手架搭设及拆除作业、大型设备安拆作业等危险作业场所未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的;

(七)未按照集团公司《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要求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作业指导书、安全技术措施未进行全员交底、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或落实情况检查)资料不完善的;

(八)尘噪毒作业场所未设置必备的防护设施、未针对尘噪毒异常制定应急措施、未定期对施工现场的尘噪毒污染值进行监测的。

第四条 项目部不符合机械设备安全生产条件标准:

(一)机械设备的档案(包括安装及维修使用说明书、安全操作规程、使用、检查、维修、保养等资料)不齐全的;

(二)特种机械设备和场内机动车辆未能在规定荷载下正常运行,外观不整洁,或各种管路有严重的跑、冒、滴、漏等现象的;

(三)无固定的机械(车辆)停放场地、机械(车辆)乱停乱放的;

(四)固定式机械设备的基础不稳固、电动机械设备未规范接地、未定期进行接地电阻测试、接地电阻超标准、内(外)部线路未按规定进行布设的;

(五)在轨道上运行的机械设备轨道铺设不符合规范要求、轨道及周边有障碍物、无限位装置(或限位装置失灵)、两端无终端止挡的;

(六)特种机械设备和场内机动车辆的各种启动、制动、方向装置有不灵敏、不可靠的;

(七)机械设备的传动、转动部位未设置网罩、传动、转动部位设置的网罩不齐全或损坏的;

(八)特种机械设备和场内机动车辆的各种指示(各种音响、灯光警示、报警装置)损坏(或缺失)、仪表(安全阀)未定期经相关部门检验合格的;

(九)机械设备未按规定设置定置安全操作规程、未按规定配置相应消防器材的;

(十)吊索、吊具未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吊索吊具有破损、吊装作业未规范使用指挥信号、超规范进行吊装(机械)作业的;

(十一)特种机械设备和场内机动车辆未实行机长负责制、未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操作人员无证(或持无效证件)上岗的;

(十二)各种设备在特殊条件下作业时未制定相应的作业规定、未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的;

(十三)特种设备未取得安全使用证、仪表仪器(包括安全阀)未定期检验的。

第三章 安全管理过程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

安全管理过程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如下:

(一)组织处理

1.书面检查及“说清楚”;

2.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

3.取消公司评先资格。

(二)经济处罚

1.现场罚款;

2.扣罚年薪。

第四章 项目部安全管理过程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

第一条 分局和上级(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地方政府、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部门在进行安全检查、督查时,查出有第二章任一项违规行为,属于安全设施、安全装置范围的,应立即停工进行整改;其他范围的,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二条 分局和上级(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地方政府、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部门在进行安全检查、督查时,查出有第二章第一条至第二条任一项违规行为,并在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项目经理应写出书面检查向分局安委会“说清楚”,由分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分局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条 查出有第二章第一条中任一项违规行为的,对相关项目部和相关责任人处理如下:

对项目部违规行为的处理:

1.由分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分局范围内对项目经理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年内分局内、外优秀项目经理评选资格,并处以500-1000元罚款;

2.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到位的,取消安全管理优秀项目部的评选资格,扣罚项目班子成员年薪的3%;

3.整改后又再次出现同样违规行为的,取消项目部的评先资格,加倍对项目经理的处罚和项目班子成员年薪的扣罚。

第四条 查出有第二章第二条至第三条中任一项违规行为的,对相关责任人处理如下:

(一)每查出一项违规行为,扣罚项目经理500-800元、扣罚安全主管副经理300-500元、扣罚安全部门负责人200-300元;

(二)同一个项目查出三项以上违规行为的,由分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分局范围内对项目经理、安全主管副经理和安全部门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若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到位的,取消项目部的评先资格,并扣罚项目领导班子成员年薪的3%;整改后再次出现同类违规行为的,加倍对项目经理、安全主管副经理、安全部门负责人的处罚和项目班子成员年薪的扣罚;

第五条 查出第二章第四条中违规行为的,对相关责任人处理如下:

(一)每查出一项违规行为,扣罚项目经理300-500元、扣罚安全主管副经理200-300元、扣罚安全部门负责人和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100-300元;

(二)查出三项以上违规行为的,取消项目部的评先资格;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到位的,由分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分局范围内对项目经理予以通报批评,对安全部门负责人、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予以500-1000元处罚,并扣罚项目领导班子成员年薪的2%;

第五章 安全管理过程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程序

第一条 分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对安全管理过程违规行为的查处和责任追究。

第二条 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由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提出,报分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在处理决定做出后十五日内,可向分局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6篇 安全风险分级控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风险管理,防范电网事故和人身事故,维护电网安全和企业稳定,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实施指导意见》和省公司《安全风险分级控制管理规定》及市公司《安全风险分级控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单位要按照“分级控制”的原则,建立“分工明确、上下协同、专业配合、共同防御”的安全风险预警和控制体系,明确各级机构与各级人员的职责,建立安全风险预警和控制工作流程与节点标准,根据安全风险类别及严重程度,落实预防和应急措施,化解和降低安全风险。

第三条 各专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履行部门职责,落实安全责任,认真做好本专业管理范围内安全风险预警和控制工作。

第二章 控制对象

第四条 电网安全风险是指电网在以下列条件情况下存在发生大面积停电的可能性:遭遇自然灾害、遭受外力破坏、在特殊运行方式下。

(一)自然灾害,是指地震、台风、洪水及暴风雪等对电网的破坏,其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程度一般比较大,危及范围具有不确定性。

(二)外力破坏,是指由于各种建设、施工作业人员以及社会其他人员的人为因素造成电力设施的停电、故障和损坏。外力破坏分为过失损坏、盗窃和蓄意破坏三类,电网遭受的外力破坏主要是过失损坏。过失损坏的主要类型有违章施工(作业)、异物短路、烟火短路、车辆撞杆等。

(三)特殊运行方式,是指电网由于设备检修、改造以及新设备投运,受电网结线的限制,致使22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和发电厂母线出现单线(单电源)、单变、单母线运行的情况。

第五条 人身安全风险是指人员在高危作业或设备巡视、检修、施工等日常工作中,由于工作疏忽或主观违章或“三措”不落实,造成对人身伤害的可能性。

(一)高危作业是指施工环境恶劣或施工难度极高,发生人身伤害可能性很高的作业。

1、i类高危作业

(1)变电专业

在220kv变电站运行母线下方或设备附近进行吊装作业、220kv主变压器吊装。

(2)输电专业

在220kv带电线路附近进行组立(拆除)铁塔、在险恶地理环境下组立(拆除)220kv线路铁塔、220kv线路大跨越施工放线。

2、ii类高危作业

(1)变电专业

在110kv变电站运行母线下方或设备附近进行吊装作业。

(2)输电专业

在110kv带电线路附近进行组立(拆除)铁塔、在险恶地理环境下组立(拆除)110kv线路铁塔、跨越高速公路、铁路、运河110kv及以上线路施工放线。

(三)工作疏忽是指无主观违章动机,但客观上已形成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违章行为,如:没有按工作流程与规程要求实施作业,登错线路杆塔、走错有电间隔、安全带没有扣好、误操作等。

(四)主观违章是指存在侥幸心理,故意进行违章作业。

第三章 控制原则

第六条 企业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安全风险控制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企业安全风险控制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分管生产、基建的副总经理是生产、基建安全风险控制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生产技术部、发展建设部、调度中心,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是本专业领域安全风险控制的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安全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安全监察部是安全风险控制的监督部门,负责检查督促安全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

第八条 工区(项目部)、班组及个人,是安全风险控制的具体执行者与责任人,负责安全风险控制措施的做细做实。

第四章 控制分级

第九条 公司负责控制管辖范围内220kv变电站全停安全风险,防止发生一般电网事故。

(一)调度中心是电网安全风险控制的调度管理部门,负责做好电网运行方式调整、电网设备停电检修计划安排、电网运行监控与调度操作、变电站全停应急预案编制等工作,防止误整定、误调度。

(二)生产技术部是电网安全风险控制的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调度部门、变电运行工区、变电检修工区、输电工区、配电工区做好电网安全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工作。

(三)安全监察部是电网安全风险控制的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电网安全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到位。

(四)变电运行工区负责做好变电运行操作、设备检修许可、重要设备监视等工作,防止误操作及安全措施漏项。

(五)输电工区负责做好重要线路的巡视防护工作,防止线路遭受外力破坏。

(六)调度中心、变电运行工区、输电工区控制管辖范围内220kv变电站全停安全风险,防止发生一般电网事故。

(七)基层班组控制班组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认真执行“两票”、“三措”和《作业安全风险分析预控卡》,防止发生人员责任障碍。

(八)个人控制作业安全风险,遵章守纪,规范作业,防止发生个人违章行为。

第十条 公司控制管辖范围内高危作业的人身安全风险,防止发生人身重伤和死亡事故。

(一)生产技术部是生产高危作业的人身安全风险的管理部门,负责做好人身安全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工作。

(二)发展建设部是基建、技改高危作业的人身安全风险的管理部门,负责做好人身安全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工作。

(三)安全监察部是人身安全风险控制的监督部门,负责监督人身安全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到位。

(四)输电工区、变电检修工区、配电工区、施工单位是控制高危作业人身安全风险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组织实施高危作业,落实组织措施、技术措施与安全措施,加强施工作业过程控制,落实预防和应急措施,化解和降低安全风险。

(五)输电工区、变电检修工区、配电工区、施工单位控制管辖范围内高危作业的人身安全风险,防止发生人身重伤和死亡事故。

(七)基层班组控制班组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认真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作业安全风险分析预控卡》,防止发生人员责任未遂与异常。

(八)个人控制自身作业安全风险,按照《作业安全风险分析预控卡》的要求,规范作业,防止发生个人违章行为。

第五章 控制措施

第一节 电网安全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 在编制年度运行方式中,应明确各220千伏变电站的110千伏备用通道,特殊运行方式下应保持不得少于2条,且相邻变电站应安排足够备用容量。

第十二条 对中低压侧有电源接入的变电站,应配置低周低压解列装置、高频切机装置、振荡解列装置以及相应的同期并列装置;对可能形成孤立系统的电网,应安排足够的低周低压减负荷容量;变电站中低压侧应配置备自投装置,条件允许时应投入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安排计划停电时,应充分考虑电网的可靠性和电力电量平衡,按照“主设备与辅助设备、变电与线路、一次设备与二次设备”同时检修的原则安排停送电,统筹协调好基建、技改、检修停电计划,切实减少现场操作,一旦无法避免出现特殊运行方式,则启动预警程序。

第十四条 当电网出现特殊运行方式时,分管生产副总经理是防范电网安全风险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组织各专业部门认真分析特殊运行方式期间电网运行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危险点,认真分析、评估电网存在的安全风险,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一)调度中心

1、填写电网特殊运行方式预警通知单,分送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及有关调度机构和运行单位。

2、做好特殊运行方式下的电力电量平衡,督促运行单位做好用电负荷转移运行方式调整方案,尽量转移220千伏变电站内的重要负荷和重要用户。

3、做好特殊运行方式的供电潮流、电压计算工作,核对可能出现的最大潮流是否满足线路、主变的限额,无功电压是否满足规定要求。

4、特殊运行方式下,为保证系统运行安全,相应的线路、主变、母线全保护运行,原则上不安排保护及二次回路停用校验工作。

5、在特殊运行方式申请单开工前应核实相关要求的落实情况,并作为开工的必备条件之一。在特殊运行方式的倒闸操作前,应向现场值班人员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及特殊运行方式发生事故的严重后果。

6、特殊运行方式下需要加强巡视的设备,应在检修申请单中明确,同时通知相关单位。调度运行人员要加强对特殊运行方式的运行情况的监视,确保相关的线路、主变、母线等设备输送功率、潮流控制合理。

7、加强对特殊运行方式的运行情况监视,并做好变电站全停的事故预想及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反事故演习,确保特殊运行方式下尽快恢复供电。

(二)生产技术部

1、严格执行防误操作管理要求,加强操作票的逐级预审工作,并及时反馈审核意见和操作注意事项。

2、深入现场,靠前指挥,组织协调变电运行工区、输电工区、变电检修工区及施工单位认真开展危险点分析预控,做细做实安全风险控制措施。

(三)安全监察部

1、严格执行工作票管理规定,加强工作票的逐级预审工作,确保工作票的正确性。

2、跟踪检查《电网特殊运行方式预警通知单》流转情况,现场检查“两票”、“三措”和《作业安全风险分析预控卡》执行情况,督促检查安全风险控制措施落实情况。

3、应密切关注天气变化趋势,保持同市气象台的联系,按照《江苏电网应对重大气象灾害处置预案》进行特殊气候条件的预警。

4、填写特殊气候条件预警通知单,分送生产技术部、发展建设部、调度中心。

(四)变电运行工区

1、变电所遇到特殊运行方式,操作班班长应组织操作人员对该运行方式危险源点进行认真分析,并制定详细防范措施。

2、操作班班长对操作票要进行审核把关,并合理安排人员进行操作。对于重要操作项目,还要执行《作业安全风险分析预控卡》。

3、加强解锁钥匙管理,原则上正常情况下不允许使用解锁钥匙。如确实因操作需要使用解锁钥匙,如特殊运方、事故处理等,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3、工作票许可人需到现场许可工作票,要详细交代特殊运行方式发生事故的严重后果及安全注意事项,许可过程要有录音保存。

4、工作许可人员必须按照《变电一次设备作业现场围栏和标示牌设置规范》、《变电二次设备作业现场安全措施设置规范》做好现场安全措施。

5、运行人员要加强对运行设备的巡视,对运行与检修或施工设备的交圈地带要严防死守,特别是在进行施工搭接和与运行设备的安全距离接近允许值时,设备运行单位应安排专人对运行设备进行重点监护。

(五)输电工区

1、单线运行前,要对线路进行一次全面的巡视检查,并做好事故预想和抢修准备。

2、单线运行期间,要加强对线路接头、耐张线夹等部位的红外测温检查,防止接头发热造成断线。

3、单线运行期间,要保持对线路的不间断巡视,重点区域要进行全天候巡视,发现异常和隐患应采取果断措施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要派专人24小时看守,并及时上报。

4、单线运行期间,对可能危及线路安全运行的建筑施工作业,必要时要积极与地方行政部门联系,实施暂停施工措施。

(六)输电工区、变电检修工区、配电工区、施工单位:

1、检修、施工前,要根据对检修、施工现场的勘察结果,编制《三表三措》、《作业指导书》或《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按程序审核批准后,组织检修、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2、开工前,要按照工作票或安全施工作业票的要求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业人员的身体精神情况、施工机械的性能情况,并认真进行施工任务、安全措施交底。

3、在高层平台上工作,工具、材料使用绝缘绳索上下传递,地面用绝缘绳索控制,保持其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高层平台应设置专用的检修电源箱,禁止随意上下施放临时电源线。

4、同塔(杆)架设的线路,当其中一回路停电作业时,检修、施工人员上下传递工具、材料时应使用绝缘绳索,杆塔下人员应将绝缘绳索控制,保持与带电线路的安全距离,防止摆动;工作线路加挂接地线时,应将较长的地线固定好,防止风摆触及带电线路。

5、起重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及重物等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中的规定。

6、加强设备资料的管理,设备调整、更名、线路改道后要做到及时修改资料,确保设备资料与现场实际一致,并且设备、杆塔上必须有的名称、编号、相位以及必要的安全、保护等标志应明显、齐全。

7、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合理安排人员分工,临近带电设备作业时或危险作业,必须安排专职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认真按照《作业指导书》开展作业,规范检修、施工作业行为,加强关键环节和关键节点的安全控制,确保检修、施工安全。

第二节 人身安全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生产技术部召开月度停电平衡会,分析确定下月设备停电检修、技改扩建施工及新设备启动投运中的高危作业,由生产技术部启动预警程序。发展建设部通过定期召开工程协调会,分析确定近阶段基建、技改施工中的高危作业,由发展建设部启动预警程序。

第十六条 当高危作业确定后,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管副总经理是防范高危作业人身安全风险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组织各专业部门认真分析高危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点,评估安全风险,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第十七条 对于输变电专业i、ii类高危作业,公司生产技术部、发展建设部应分别上报市公司生产技术部、基建部、安全监察部。

第十八条 生产技术部、发展建设部,要认真组织编制高危作业《三表三措》、《作业指导书》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按程序审核批准后,组织检修、施工安全交底。

第十九条 安全监察部要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监查,检查督促“两票”、“三措”和《作业安全风险分析预控卡》执行到位,防范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章行为。

第二十条 输电工区、变电检修工区、配电工区、施工单位要针对高危作业的特点,按照《三表三措》、《作业指导书》或《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选派工作负责人及工作成员,配备施工作业器具,做好安全措施,组织开展施工。

第二十一条 检修、施工班组,要组织班组人员认真学习《三表三措》、《作业指导书》或《施工组织设计》,熟悉和掌握施工特点及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积极配合工作负责人完成指定的检修(施工)任务。

第二十二条 工作负责人,要认真组织好开工会、收工会,确保每一位成员都清楚工作任务、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停电范围、邻近带电部位、施工过程中的危险点。工作中,工作负责人必须始终在现场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当工作地点分散、工作环境比较危险、多班组、多工种作业时,工作负责人应增设专责监护人和确定被监护人员。

第二十三条 登杆塔前,作业人员认真核对应停电检修线路的识别标记和双重名称无误后,方可攀登。登杆塔至横担处时,应再次核对停电线路的识别标记与双重称号,确实无误后方可进入停电线路侧横担。

第二十四条 在带电设备区域内使用汽车吊、斗臂车时,车身应使用不小于16mm2的软铜线可靠接地。在道路上施工应设围栏,并设置适当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 工作地段如有邻近、平行、交叉跨越及同杆塔架设线路(平行或邻近带电设备),为防止感应电压伤人,应加装接地线或使用个人保安线,加装的接地线应登录在工作票上,个人保安线由工作人员自装自拆。

第二十六条 扩建、技改设备与运行设备应做到界面清楚,应用高为170cm的固定式临时围栏将作业地点与运行设备进行有效隔开,不得将尚处在施工中的设备提前接入运行系统中。

第二十七条 带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直接操作。监护的范围不得超过一个作业点。复杂或杆塔作业必要时应增设(塔上)监护人。

第二十八条 高低压同杆架设,在低压带电线路上工作时,应先检查与高压线的距离,采取防止误碰带电高压设备的措施。在低压带电导线未采取绝缘措施时,工作人员不得穿越。在带电的低压配电装置上工作时,应采取防止相间短路和单相接地的绝缘隔离措施。

第二十九条 配电带电作业时,作业区域带电导线、绝缘子等应采取相间、相对地的绝缘隔离措施。绝缘隔离措施的范围应大于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实施时,应按先近后远、先下后上的顺序进行,拆除时顺序相反。装、拆绝缘隔离措施时应逐相进行。

第三十条 双电源和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应采取机械或电气联锁等防返送电的强制性技术措施。在双电源和有自备电源的用户线路的高压系统接入点,应有明显断开点,以防止停电作业时用户设备返送电。

第三十一条 各级领导干部及专业管理人员,要按照到场要求和到位标准,深入作业现场,深入基层班组,开展检查、监督和指导,切实做到安全责任落实、工程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到位,不断降低和努力化解人身安全风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7篇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流程和评估质量,依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集团公司负责培训外审和企业主要内审专家,参与和督导企业第一次风险控制评估工作;分、子公司生产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风险控制评估内审把关和外审组织工作;基层企业应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和把握风险控制评估标准要求,组织做好内审工作。

第三条 坚持三年一个周期的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第一年在集团公司的督导下完成企业内审、专家外审,第二年在分、子公司的监督下完成整改,第三年由分、子公司指派专家组巡视持续改进。

第四条 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应随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外审工作同步开展。特许经营项目部应视同发电企业的一个部门(车间),并按要求同步开展内审工作。

第五条 安全风险控制评估结果应反映每个要素及对应流程节点的管控效果和本质安全型企业体系总体运行情况。

第六条 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应纳入企业年度“两措”计划,确保费用落实。

第七条 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纳入集团公司创一流管理指标,分、子公司应监督问题的整改,实行闭环管理。集团公司对企业外审工作进行全程跟踪,对于企业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进行考核,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从重处理。

第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以及基层发电企业。

第二章  管控效果评估

第九条 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违反《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违反强制性标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的问题,属于重点问题。

第十条 体系运行效果评估

(一)要素运行效果评估

每个要素的目标、指标完成情况与流程节点管控情况应一并进行查评,各要素运行效果判定标准如下:

1.要素的目标和指标均没有完成或存在重点问题或风险度大于50%,该要素为失控状态。

2.目标完成、指标部分完成、不存在重点问题且风险度小于50%,该要素为存在偏差状态。

3.无问题的要素为受控状态。

(二)单元和本质安全型企业体系总体运行效果评估

1.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判定单元和本质安全型企业体系总体运行异常。

(1)存在重点问题数超过查评项目的6%。

(2)失控要素数超过查评要素数的12%。

(3)风险度是否大于15%。

2.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判定为体系总体运行异常。

第三章  内审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内审工作的组织

(一)企业应建立内审领导组和工作组。领导组由安全第一责任人担任组长,分管生产副职担任副组长,工作组由总工程师或生产副职担任组长。

(二)安监部牵头组织管理和环境单元内审,设备部牵头组织设备单元内审,发电部牵头组织人员单元内审,人资部、总经部等其他部门按责任分工负责相关要素内审。安监部负责内审的归口管理。

(三)工作组下设内审小组。其中,管理、人员和环境单元按要素组成内审小组;设备单元按要素和专业分出小组,每小组至少2名专业骨干。

(四)每个评审要素(节点或检查项)应结合企业机构设置、职责分工设置a、b角。

(五)内审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每年以正式文件形式发布。

第十二条 内审培训

(一)企业应在内审工作开始前一个月,组织开展内审人员培训。

(二)内审人员培训应包括:集团公司《本质安全型发电企业管理体系规范》、《本质安全型发电企业安全风险要素管控重点要求》,《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指导手册》(以下简称《指导手册》)、《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管理办法》以及本细则对于评估工作的要求。

(三)培训教师应由经过培训的人员或评审专家担任,采用集中培训和专题培训等方式开展培训。

(四)培训结束后经考试合格方可担任内审员。

第十三条 内审流程

(一)每年第四季度企业应制定下年度内审计划,确定评估项目,评估内审时间至少一个月,但不超过三个月。

(二)召开启动会,会议由企业党委书记主持,安全第一责任人动员,生产副职总体安排,安全生产相关部门负责人、内审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参加。

(三)内审员开展评估工作,将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填入内审报告的“单元及要素评估明细表”中,依据标准进行评分,并提出整改建议。

(四)内审员将“单元及要素评估明细表”、整改建议上报要素所属单元的单元组长。

(五)单元组长汇总本单元各要素存在的问题,核查重点问题和整改建议,编制本单元内审报告,按时向工作组组长提交。

(六)工作组组长组织编制综合报告。综合报告应明确专人校核、勘误,领导小组副组长审核,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七)召开总结会,分、子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其他要求同启动会。

(八)总结会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生产副职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分析存在问题,制定整改计划,以正式文件发布并上报分、子公司。

第十四条 内审管理要求

(一)企业应开展而未开展的项目为扣分项,不得列为不参评项。

(二)内审无问题的检查项要写出管控效果评估;扣分项必须有实际存在的问题,要依据《指导手册》中的标准进行扣分,不得人为提升或压低分值。

(三)内审期间,工作组组长至少每周组织召开一次内审工作协调会,安全第一责任人每月至少参加一次,掌握内审工作进度、存在问题,协调解决相关事项。

(四)分、子公司要安排专人(或专家)对所属企业内审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  外审组织与管理

第十五条 外审工作由分、子公司负责组织

(一)按照分、子公司年度外审计划,每年一季度,进行外审的企业与有资质的技术服务单位签订外审合同,内容应包括:

1.外审的范围和企业类型。

2.外审专家组长,外审专家和专业分工。

3.外审时间和日程安排。

(二)根据外审企业总容量、机组数量、设备系统复杂程度,火电企业外审时间一般为7-10个工作日,专家组成员一般不超过22人;风电和水电企业外审时间一般为7个工作日,专家组成员一般不超过13人。人员配备标准如下:

1.火电企业:组长1名、单元组长4名,设备专业组按专业配置(汽机、锅炉、电气一次、电气二次、热工、燃料、化学、环境至少1名)。

2.水电企业:组长1名、单元组长4名,设备专业组按专业配置(水轮机专业1名、电气一次1名、电气二次1名、自动控制1名、水工建筑1名)。

3.风电企业:组长1名、单元组长4名,设备专业组按专业配置(风机专业1名、电气一次1名、电气二次(含直流、通讯)1名、调度自动化1名)。

(三)外审专家组组成

1.专家组长应具有总工及以上岗位履历,专家应与被外审企业无直接利益关系。

2.专家组由专职专家和在职专家组成,原则上比例各占一半。企业分管生产副职、总工程师和发电部、设备部、安监部主任作为外审在职专家,其他由分、子公司推荐的在职人员,可参加学习评审。

3.专家年龄应严格限制在70周岁以内,并身体健康(需提供外审年度的体检证明或由外审机构统一组织体检)。

第十六条 外审准备工作

(一)分、子公司提前一周将接受外审企业的内审报告提交外审专家组。

(二)外审专家组长外审前,应对外审方案进行策划,方案应包括评审企业的状况、评审范围(确定不参评项)、评审时间、评审过程控制等内容,并经外审企业的上级公司批准。

(三)外审组长召开专家内部会议,明确外审计划、分配外审任务,组织外审专家学习有关文件(标准、手册、程序、相关文件)和集团公司年度重点工作、事故通报等。

(四)接受外审的企业根据外审方案和专家行程安排做好迎检工作,并提供相关记录、资料和规章制度。

(五)接受外审的企业按专业一对一安排配合人员,确保外审期间资料提供及时性和外审工作连续性。

第十七条 外审流程

(一)外审启动会,由分、子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主持、分管生产副职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企业内审工作组组长汇报内审情况,安全第一责任人及有关领导、企业安全生产相关部门负责人、内审员和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二)专家通过问询、文件查阅、现场取证、检验检测等方法开展工作,做好检查记录,并将汇总编制完成的检查表和重点问题及整改建议上报单元组长。

(三)单元组长对本单元存在的问题进行确认,对要素、节点存在的偏差和不符合项进行分析,列出重点问题和对策措施建议,按时向专家组长提交本单元外审报告。

(四)专家组长组织召开专家组内部会议,综合分析评审结果,协调专业间共性问题,判别问题归属要素,对照标准确认外审不符合项以及重点问题。

(五)专家组长编制总报告,对企业安全风险控制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分析,评判体系运行情况和存在的偏差及应关注的不符合项,提出保证体系正常运行应采取的措施建议。

(六)召开总结会,外审专家组单元组长、专家组长通报外审情况,其他要求同启动会。

(七)外审工作结束3日内,技术服务单位应填写《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外审简报》中相应内容(格式见附件1),经分、子公司完善后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八)外审报告应由外审专家组长报上级公司直至分、子公司。

(九)分、子公司组织企业对专家的工作态度、业务能力进行评价,作为今后选择专家的依据。

第十八条 外审管理要求

(一)分、子公司每年11月30日前应确定所属企业下年度外审计划,并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审批后统一发布。

(二)分、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外审计划。确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计划,分、子公司应书面说明原因,报请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同意后方可另行安排。

(三)外审工作由分、子公司总负责;外审技术服务单位具体负责外审进程和专家管理工作;专家组长对外审报告质量负责,单元组长对本单元报告质量负责。对明显质量不高的专业外审报告,专家(单元)组长有权责令重新评审。

(四)任何人不得人为划定得分率。

(五)对于内、外审风险度偏差超过20%,或存在严重问题超过100项的发电企业,该企业所在的分、子公司要以书面形式向集团公司进行情况说明。

第十九条 对外审专家的要求

(一)工作要求

1.必须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最新法规、规程、标准和反事故措施等,掌握外审评价方法、评审标准和依据;

2.现场外审前,认真阅读企业的内审报告,边审查边与专业配合人员交流,了解企业专业管理实际情况。

3.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评审发现的问题应准确、可追溯,提出的整改建议应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二)纪律要求

1.严格遵守外审时间安排,按时完成外审任务。

2.因私外出必须向专家组长请假。

3.外审结束,如数归还企业的评审资料。

4.遵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党组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

(三)安全要求

1.认真听取专业联络员安全交底,掌握进入现场工作的安全要求。

2.必须在企业配合人员陪同下进入生产现场。

3.进入现场必须穿工作服、戴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自觉遵守企业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章  评审报告及问题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内、外审报告编写均应按照“四个凡事”要求,落实领导、技术、现场管理和监督责任,做到检查项目与对应的标准一致、实际工作管控效果和存在问题及所违反的规定描述清楚、存在问题对应的岗位人员责任准确。

第二十一条 外审报告,按照总报告和管理单元、人员单元、设备单元、环境单元报告(即1+4)进行编写和发布。企业内审报告编制为一个综合报告进行发布和上报。内、外审报告格式见附件2、附件3、附件4。

第二十二条 内审报告及问题整改计划要以文件形式在本企业发布,并上报分、子公司;外审报告及问题整改计划由分、子公司以文件形式下发至外审企业,并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二十三条 基层企业要把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风险程度和“四落实”的原则列入“两措”计划、检修、技改和消缺计划,分、子公司负责监督和考核整改完成情况。

第二十四条 内、外审问题整改计划完成率在第二年(整改年)要力争达到100%;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在第三年必须完成;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不能进行整改的,企业应以文件形式提出变更或注销申请,上报分、子公司批准。

第六章  《指导手册》修订

第二十五条 内审结束后,企业应组织内审员提出对《指导手册》的修改意见,随内审报告一并上报分、子公司。分、子公司汇总审核后,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二十六条 外审结束后,外审技术服务单位应组织专家对《指导手册》提出修改意见,随外审报告一并上报分、子公司。分、子公司汇总后,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定期汇总修改意见,组织对《指导手册》修编,及时下发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水力、风力发电企业,由分、子公司按照具有完整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原则来确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的规模(不考虑资产归属)。

第二十九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发电企业可按照对应的规范化管理标准进行管理和查评:

(一)50mw以下的水电厂或总装机容量100mw及以下的流域水力发电企业。

(二)总装机容量100mw及以下独立经营风力发电企业(不考虑资产归属)。

(三)天然气、太阳能发电企业的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待相对应的《指导手册》编制完成后进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外审简报(模板)

附件2: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内审报告(模板)

附件3: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外审总报告(模板)

附件4: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单元外审报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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