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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管理规范5篇

发布时间:2023-05-13 热度:26

消防设施管理规范

第1篇 消防设施设备运行管理规范

(1)中控室保安员负责监控室内消防设备24小时运行的操作、监控、记录。显示火警信号后,应立即派人前往、观察,确认火情后,通过广播和警铃疏散人员,并启动相应灭火设备。

(2)当设备发生故障时,中控室值班人员应及时通知工程部进行维修处理。

(3)当值保安员要负责中控室的清洁工作,保持地面、墙壁、设备无积尘、水渍、油渍。

(4)工程部弱电专业人员要对消防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5)工程部和安保部每月定期对会议中心消防系统进行模拟检测,确保消防设备处于正常状态。

(6)消防系统如因维护或其他原因要暂时改变消防系统的状态,应由工程部书面通知安保部,并提出相应的临时措施,确保会议中心消防安全

第2篇 _商厦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管理规范

商厦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管理规范

目的:为保证消防器材性能的完好,为消防灭火工作提供有效的保证。

适用范围:适用于百货事业部各商厦消防设施的管理。

消防设施是指用于扑救初起火灾的干粉和1121灭火器及其它灭火专用轻便器材。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是商厦设施,是人身安全的重要保证。因此,任何器材和消防设施必须保证灵敏可靠,完备好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1、保卫部全面负责商厦所属的消防报警设施,灭火器材的管理。负责定期检查、实验和维护修理,以确保完备,并建立档案登记。

2、商厦保卫部负责维护、管理商厦公共场所内的消火栓。在重大节日对器材、装备进行检查,春秋季进行试喷抽查。

3、各部门、班组对本岗位的消防器材由义务消防员进行兼管,定期进行维护,禁止无关人员挪动、损坏消防设施,防止消防器材丢失,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保卫部。

4、严禁非专业人员私自挪用消防器材、各部门、班组消防器材因管理不善而发生丢失、损坏,该部门、班组应承担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

5、禁止无关人员动用消火栓内设备,禁止将消火栓用于其它工作。动用消火栓必须向保卫部报告。

6、对商厦内部防火的灭火器,发现无火灾而喷放灭火器者,如属有意,除照价赔偿外,要按照消防法及治安管理条例给予行政教育和经济处罚。

第3篇 消防设施安全标识管理工作标准规范

一、按照消防规范要求,企业配备各种消防设备、设施,标识安装在合适、醒目的位置上。

二、各种标识不得随意挪为他用,责任部门应按照按月进行全面普查的规定认真落实,保证各种标识的完好性。

三、标识名称及作用

1.公共设施的标识

(1)楼层灯及楼层号码的标识,分别安装在各楼层电梯厅内,其作用,为人们提示你所在楼层。

(2)应急指示灯标识,分别安装在各层通道及楼梯内,其作用,在火灾情况下可做应急照明使用,并提示人们所在区域的安全疏散的方向。

(3)禁止吸烟标识,在企业内公共场所及各电梯箱内安装有禁止吸烟标识牌,其作用是提示人们在公共场所不许吸烟,做到文明办公防止火灾发生。

(4)消防器材标识,在各层指向灭火器的方向分别安装有指示牌,其作用是,提示人们该方向设有灭火器材,一旦发生火灾及时使用。

(5)火警电话标识,在各层通道内分别安装有火警电话标牌,其作用是提示大家时刻记住火警电话,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

2.消防设备系统的标识

(1)消防供水管道的标识,在楼内的消防供水管,按规范要求全为红色,并在管道上有明确的编号,说明该管是消火栓系统或花洒系统供水的区域范围。

(2)消火栓的标识,在企业内所有消火栓的门上都印有“消火栓”字样,提示人们该处设有消火栓。

(3)高层、中高层排烟系统标识,在各层的走廊一方设有一个排烟窗,在相应的位置设有排烟窗控制装置,上面注有“发生火灾时,按下红按钮”的字样标识。

(4)加压送风系统标识,在各层的消防电梯房,防火楼内梯设有加压送风百叶窗,发生火灾时可向该区域内送正风,避免烟雾火势进入,使人员顺利疏散。

(5)消防电梯标识,在每层的消防电梯房内都标有消防电梯字样,表示该梯为消防电梯。

3.消防机房的标识

(1)消防水泵的标识,在各水泵上注有水泵编号、功率等字样标识。

(2)消防水箱的标识,在供水箱上标有消防储水量限位标识。

(3)排送风机的标识,在小区各消防风机上都标有,风机编号“p”、“s”,以及功率等字样标识。

(4)监控中心的标识,摆在监控中心的门口,挂有监控中心的标牌,在值班室内的控制台上,显示有供电各系统信号指示,控制操作按钮等具体的字样标识。

4.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的标识

(1)消防设备检查保养记录标识。

(2)消防设备试运行记录标识。

(3)消防设备故障维修标识。

(4)监控中心有关消防的各种管理制度的标识。

(5)灭火作战方案及灭火指挥系统图的标识。

(6)消防管道及平面图的标识。

第4篇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范

1建筑消防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消防技术规范与标准。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保证正常运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造、埋压、圈占、遮挡、挪用、停用和损坏,确需改造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2单位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负责本单位消防设施的巡检。消防设施巡检每日至少进行一次,重点检查常闭防火门是否关闭、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是否运行正常、消火栓压力是否符合要求等内容,并填写巡检记录。

3单位应与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签订消防设施维保协议。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消防设施测试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设施全面检测,填写测试记录和年度检测报告,年度检测报告应于30日内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单位消防设施的测试检查和全面检测应当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服务单位实施。

4消防设施出现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h的,应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第5篇 消防设施安全管理标准规范

1 本标准适用于:油气田消防系统消防水罐、消防泵房、消防泵、消防栓

2 引用标准:

gb50183—93石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sy6320—1997 陆上油气田油气集输安全规定

3 消防水罐安全标准

3.1 水罐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充水时,消防水罐的容量可减去火灾持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3.2 当水罐和生产、生活用水合并时,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在寒冷地区专用的消防水罐应采取防冻措施;

3.3 当水罐容量超过1000m3时应分设成两座,水罐的补充水时间,不应超过96h。

3.4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罐距消防对象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3.5 消防水罐(池)的管理与泡沫液的储存(sy5737-1995)

3..51 消防水罐(池)要求:

3.5.2 消防水罐(池)为灭火专用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擅自动用。

3.5.3 消防水罐(池)应经常保持最高水位,水罐(池)内应保持清洁;

3.5.4 消防水罐(池)所处位置应设立标志,并保持完好。

4 消防栓安全标准

4.1 当采用高压制消防给水时,消防栓的出口水压应满足最高远点消防给水压力要求;当采用低压制消防给水时,消防栓的出口水压不应小于0.1mpa;

4.2 消防栓应沿道路布置,油罐区的消防栓应设在防火堤与消防道之间,距路边宜为2—5m,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4.3 消防栓的设置数量应根据消防方式和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消防栓的出水量按10—15l/s计算。当油罐采用固定式冷却系统时,在罐区四周应设置备用消防栓,其数量不应少于4个,间距不应大于75m。采用半固定式冷却系统时,消防栓的使用数量应由计算确定,但距罐壁15m以内的消防栓不应计算在该储罐可使用的数量内。

4.4 消防栓的栓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4.4.1 高压制消防给水:室外地上式消防栓应有一个直径150mm或100mm和两个直径为65mm的栓口,室外地下式消防栓应有两个直径65mm的栓口;

4.4.2 低压制消防给水:室外地上式消防栓的设置与高压制消防给水相同;室外地下式消防栓应有直径100mm和65mm的栓口各一个。

4. 4.3 采用高压制消防给水时,消防栓旁应设水带箱,箱内应配备2—5盘直径65mm,长度20m的带快速接口的水带和2支口径65mm×19mm水枪及一把消防栓钥匙。水带箱距消防栓不宜大于5m。

5 消防泵房安全标准

5.1 消防泵房可与给水泵房合建,消防水泵可兼作给水泵。

5.2 消防泵房的位置和泡沫混合液管线、冷却水管线的布置应综合考虑,采取技术措施,使启泵后5min内,将泡沫混合液和冷却水送到任何一个着火点。

5.3 消防泵房的位置宜设在油罐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其地坪宜高于油罐区地坪标高,并应避开油罐可能破裂、波及到的部位。消防泵房与各建(构)筑物的距离应符合本归范4.02的规定。

冷却水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 表4.02

冷却形式 冷却强度(l/ minm2) 连续供给时间

着火罐 相邻罐 固定顶罐

固定顶罐 罐壁无保温 罐壁有保温 储罐直径(m)

≥20 <20

固定式 2.5 1.5 1.0 6 4

半固定式或移动式 3.0 2.0 1.0

5.4 消防泵房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5.5 消防泵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4.5.1 消防泵宜采用自灌式引水,当采用负压上水时,每台消防泵应有单独的吸水管;

5.5.2 消防泵应设置回流管;

5.5.3 泵房内经常启闭的阀门,当管径大于300mm时,宜采用电动阀或气动阀,并能手动。

5.5.4 消防泵房应设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如有困难,可采用内燃机作备用动力。

5.5.5 消防泵房应设置对外联系的通信设施。

5.6 消防泵房安全要求(sy6320—1997)

5.7 固定消防泵房安全管理

5.7.1 消防泵房值班人员要熟练掌握本岗位所有设备的性能、灭火流程、灭火作战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5.7.2 消防泵房应24h有人值班,不应擅离职守。

5.7.3 消防泵房通信应畅通,消防泵应能随时启动。

5.7.4 消防水泵每班盘车一次,开泵排水循环每周一次,每次运行不少于30min,并有记录。

5.7.5 每班对消防管线阀门、消防栓箱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5.7.6 每年5~6月份对油罐消防水系统试喷一次,2~3年试泡沫一次。

5.8 泡沫液的储存

5.8.1 泡沫液不应露天放置,储存环境的温度为:植物性蛋白泡沫液0~40度,动物性蛋白泡沫液和氟蛋白泡沫液为-5~40度。

5.8.2 泡沫液储存量应能满足一次灭火所需的泡沫液量与充满管道的泡沫混合液中所含泡沫液量之和;

5.8.3 泡沫液罐储存的泡沫液使用后应及时补充;

5.8.4 泡沫液应每月检查一次发泡情况,每年应对泡沫液进行一次全面化验检查,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

5.9 消防管理

5.9.1 油气集输厂(站)应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熟悉灭火作战方案,定期组织演练。

5.9.2 油气集输厂(站)及其隶属单位应认真组织整改安全、消防部门检查出的火险隐患。

5.9.3 消防重点岗位应设置通信设施,并保证线路畅通。

5.9.4 消防泵应标志序号,并能随时启动。消防泵护罩应齐全,电机应可靠接地。

5.9.5 油气集输厂(站)应定期对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灭火剂进行检查。灭火剂应每年全面化验一次,并定期更换。消防水枪、水龙带应半年检查保养一次。

5.9.6 岗位值班人员和干部对消防器材和消防设备应做到懂原理、懂性能、懂结构、懂用途、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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