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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管理规范10篇

发布时间:2023-04-29 热度:13

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第1篇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安全是社会和谐的永恒主题,安全更是企业发展的生命线。在我们生活和工作中,关于安全的话题已经举不胜举,安全关口把不好,可能会使一个人的生命受到威胁,一个家庭的幸福受到破坏,一个企业的发展受到制约。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运用有效的资源,发挥人们的智慧,通过人们的努力,进行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等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器设备、物料环境的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标。

在我公司为了防止重大事故发生,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氛围做以下几点

1.在近几年来生产过程中,发生突发情况,经过会议都有相应的对策,今年新任的基层干部占公司比例还是想较大的,在今后工作中还要像老干部多学习,上班是要多走多看,预防跑,滴,漏的现象发生。

2. 维修作业时,必须对该设备停产,检修人员进入设备作业后,如对管道检查不仔细,一旦发生漏气、漏液现象,将造成着火、爆炸、烧伤、中毒等严重事故,后果不堪设想,所以工艺人员一定要认真确认与设备连接的所有管道安全和防护措施具备的前提下进行。

3.正确劳保着装,劳动保护并不是简单的穿上工作服即可,在进入化工设备内部作业时;劳保必须起防护作用,有一定的防护要求。在易燃、易爆的设备内,应穿防静电工作服,要穿着整齐,扣子要扣紧。

4.安全帽必须保证帽带扣索紧,帽子与头配戴合适,由于在设备内部作业施工空间不足,很可能出现碰头现象,还要保证帽芯与帽壳间留有一定缝隙,防止坠物打击帽子后帽芯不能将帽奏与头隔开,帽壳直接压在头上造成伤害。因此,帽芯内部要留有够的缓冲距离。

5. 正确穿戴劳保手套,在一些酸、碱等腐蚀性较强的设备内作业要穿戴防酸、碱等防腐手套,手套坏了要及时更换,尤其是夏季作业手出汗多,会降低手套的绝缘性能和出现打滑现象,所以应最好多备几副手套。

6.劳保鞋要采用抗静电和防砸专用鞋。所穿的大头皮鞋,鞋底应采用缝制,不要用钉制,同时要考虑防滑性能,鞋带要系紧,保证行走方便。

当前,化工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随着化学工业的发展,涉及到的化学物质的种类和数量显著增加。 但是,由于 化工生产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高温、高压、易腐蚀等特点,与其他行业相比,很多化工物料的易燃性、反应性和毒性,决定了化工生产潜在的不安全因素更多,危险性和危害性更大。这就要求化工企业必须不断强化企业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长效的安全管理机制,促进公司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一、 安全生产管理中常见的一些问题

1、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责任不明

许多领导者片面追求生产进度,严重轻视安全工作,将“安全第一”仅仅停留在口头上,而在政策上、措施上和制度上搞得都是生产第一。只求自己任期内不出事故,对事故隐患视而不见,充耳不闻,更不愿进行长远的安全规划和必要的安全投入。不少事故看起来是发生在职工身上,但根子还是因企业领导者对安全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足,存在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致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处于一种松懈的状态。当然,不少企业领导者也抓了安全工作,但因认识不到位且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工作常常抓不到点子上,使得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始终不能上档次、上水平。而造成如此种种后果的主要原因又是企业未真正建立和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

公司虽然制定出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的制度,也明确了安全生产职责,但仍然有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现象,比如前段是又有吸烟被抓的现象,只停留在开会讲话,只作一般性、原则性的动员和要求水平上。分管生产的领导忙于事务性工作,没有深入地开展调查研究,很少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或没有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对一些事故通报内容不详,语言含糊,没有把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深层次的根源及事故责任、需要吸取的教训等介绍清楚;也有一人将上级转发的事故通报一转了之,既不认真分析,也不提出和落实防范措施。专业人员对化工安全生产没有真正做到心中有数,没有熟练掌握必要的规程制度,不能很好地指导基层班组的工作。

3、安全宣教培训工作力度不够,流于形式

公司安全宣教培训工作说起来都知道重要,但实际工作与要求差距甚远。首先是力度不够,大多走过场。宣教培训工作许多企业也都搞了,钱也花了,但大多流于形式,根本未按有关法规对学时、内容、考试等严格要求进行,因此,实效性很差。其次是覆盖面窄,安管人员培训多,生产人员培训少,未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其三是秩序十分混乱,公司发个通知就可搞有的甚至课都不上,其效果就可想而知了。

4、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思想认识不到位不统一

一些人错误地认为安全工作只是安管部门的事,与生产无关。负责经营的相当一部分人员对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不了解,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生产部门只顾片面追求进度和效益,而常常忽视安全,与安管部门不能形成统一认识,因此出现生产与安全“两张皮”的现象,严重阻碍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针对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我认为应采取如下措施来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1、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意义,用科学先进的安全理念指导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作为企业领导者,要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站在以人为本、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站在确保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一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明确安全发展就是要零事故发展。通过编制安全发展规划、制订配套和保障措施,确保“零”理念坚决落到实处。二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在全体员工中牢固确立不安全不生产的思想,领导干部坚持靠前指挥,坚持现场管理,把安全生产抓细、抓实、抓好。三要牢固树立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理念。把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作为中心任务,,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着力解决好影响制约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的深层次问题,把握安全生产的主动权。四要牢固树立求实创新的理念。公司各工段都要立足找问题、查弱项,深入分析,扎实改进,深化安全管理规律的研究,实施安全管理创新,探索安全长效机制,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

2、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建立健全干部《安全管理行为规范》。要明确各级干部的安全职责,制定各级干部的安全工作标准,明确各级干部怎样抓安全,怎样抓好安全,使各级干部在安排工作、部署任务、检查落实时,按照自己的安全职责和行为规范约束自身的管理行为。同时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严格考核。二是规范工人安全操作行为,建立健全每个员工的《岗位操作标准和行为规范》。让员工从上下班、班前会、操作等方面养成良好的行为和操作习惯,使员工明确哪些是应该做的,哪些是不应该做的,增强员工的自主保安意识和操作技能。使工作现场的每道工序、每个环节于管理的可控状态,并形成规范的激励和惩处机制。三是严格落实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级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各分管副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严格按照事故管理制度进行责任追究,绝不姑息。同时对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进一步细化责任、分解和落实,做到每起事故都能找到与事故责任相对应的责任人。

3、认真落实安全培训工作,提高全员安全管理素质

人生来就有求生的本能和安全的需要,但岗位所需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并不与生俱来,而人的安全意识强弱、技能的高低直接决定安全生产的具体过程和结果,因此,公司只有通过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力度,来提高人的安全意识,增强人的安全素质,使人人都懂得安全、会安全,才能确保安全生产。具体实践中,一是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培训工作。要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学什么考什么,用什么考什么”的原则。二是要注重培训的实际、实用和实效性,利用通俗易懂的形式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通过分层次、分对象、分岗位、分工种、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生产岗位资格和安全技能培训。特别是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全员培训和班组长的培训,进一步增强班组长事故预防、职业危害控制和应急处理能力;要按照各自岗位职责要求,加强对安全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现场管理和实际操作培训,进一步提高其安全管理和岗位操作技能。三要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管理。加大培训投入,拓展培训渠道,创新培训方法,健全激励机制,注重效果考核。要对各类安全培训进行效果评价与考核,凡培训不合格或考试不及格者,一律不准上岗。通过培训切实提高职工的安全操作技术水平和安全防范意识,促使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素质整体提高,从而适应化工生产的需要。

安全生产事关企业的发展和稳定,要站在顾大局、保稳定的高度,努力增强做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意识、危机意识和忧患意识,严格履行安全职责,扎实做好安全工作。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围绕公司安全工作,积极、主动的开展以安全为主题形式多样的系列活动,全方位筑牢每一条安全防线,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力争实现“零”重伤奋斗目标。

综上所述,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确保化工安全生产的总则。目前,随着化工技术的进步与发展,在大量新设备、新技术的应用于实际生产的同时,对化工安全生产管理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化工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要有新思路,新举措,并及时贯彻执行于实际工作中,从而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整体水平,促进生产安全、员工安全、企业稳定。

第2篇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预控管理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的术语和定义、管理要素及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风险预控管理。

2本规范引用术语和定义

2.1 风险

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性,包括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与严重程度。

2.2 风险预控

是在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预先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或控制危险源的过程。

2.3 危险化学品企业

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企业。

2.4 危险源

指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

2.5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gb182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规定的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2.6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化工工艺。

2.7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以及在常温(20℃)、常压(101.3kpa)下的易燃、易爆、有毒的6类化学品。

2.8 事故隐患

指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是引发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事故隐患是控制危险源的安全措施的失效或缺失。

2.9 重大事故隐患

指无法立即整改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的隐患。

2.10 一般事故隐患

指能够及时整改,不足以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隐患。对于一般事故隐患,可按照隐患治理的负责单位,分为班组级、基层车间级、基层单位(厂)级直至企业级。

2.11 安全检测

通过技术手段检查、测量危险源存在的状态及其变化的过程。

2.12 一岗双责

“一岗”就是个人职责所对应的岗位;“双责”就是相关人员不仅要对所在岗位承担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还要对所在岗位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2.13 高毒物品危险作业

《有毒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aq/t4208中规定的ⅰ、ⅱ 级作业场所的作业)。

2.14 高危粉尘危险作业

作业场所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从事接触高危粉尘的作业,高危粉尘为《剧毒化学品名录》中的剧毒物质粉尘和《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230)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为ⅰ、ⅱ 级的粉尘。

2.15 小型危险化学品企业

指从业人数300人以下、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下,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指标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2.16 中型危险化学品企业

指从业人数300人以上2000人以下、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30000万元以下、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上40000万元以下,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指标的危险化学品企业。

2.17 大型危险化学品企业

指从业人数2000人以上、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上,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指标的危险化学品企业。

2.18 安全设施

安全设施是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减少、预防和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3管理要素及要求

3.1 总体要求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包括:管理计划、风险及隐患管理、员工不安全行为管理、生产系统安全要素管理、综合管理、保障管理、检查审核与评审。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应符合“pdca”的运行模式。【plan(计划);do(实施);check(检查);action(改进)】。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应保持实用、简洁、高效、稳定运转。

3.2 安全风险预控管理计划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制定安全风险预控管理计划,计划应:

a)经危险化学品企业最高管理者批准;

b)明确企业安全理念和安全风险预控管理总目标;

c)对企业及基层安全绩效的承诺;

d)结合现行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

e)针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的性质和规模;

f)对员工进行实际操作技能持续培训提出要求;

g)形成文件并发布,有组织有层次地实施;

h)传达到全体员工;

i)定期修改,确保其与生产、储运、安全监测等系统及企业的发展相适宜;

j)可为相关方所获取。

3.3 安全风险预控管理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预控管理程序。全面辨识物料、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管理及储运、消防、公用工程等系统和作业活动中的各种危险源,评估危险源的风险等级。通过对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异常因素、管理措施的落实程度等影响原因的排查,做到对危险源出现隐患的预警、控制,预防事故的发生。

3.3.1 危险源辨识管理

3.3.1.1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选用以下方法进行危险源辨识:

a)工作危害分析(jha);

b)安全检查表分析(scl);

c)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lec)等方法;

d)预危险性分析(pha);

e)失效模式与影响分析(fmea);

f)故障树分析(fta);

g)事件树分析(eta);

h)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

3.3.1.2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对危险源进行全面、系统的辨识,并确保:

a)危险源辨识前要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熟悉辨识危险源的依据;

b)辨识范围覆盖本企业的所有活动及区域;

c)逐一进行危险源辨识、确定其特性,要考虑到正常、异常和紧急三种状态及过去、现在和将来三种时态;

d)对辨识任务及辨识结果应建立清册,对辨识出的危险源进行分级分类、统计、整理、归档。

3.3.2 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

3.3.2.1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对辨识出的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并确保:

a)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频次应与国家有关规定基本一致;

b)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前,要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

c)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范围覆盖本企业的所有危险源和活动区域;

d)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方式参考国家有关规定并科学整合,或者创新符合本企业实用的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方法、模型,做到简单、实用、有效。应与现场实际相符;

e)采用事故树分析法或鱼刺图分析法或检查表法等方法,从人、机、环、管四方面进行隐患排查,包括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储运、消防和公用工程等。

3.3.2.2 当有下列情形发生时,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及时组织对危险源进行相关专业的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

a)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新颁布或重新修订的;

b)生产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调整的;

c)生产装置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或操作参数发生重大改变的;

d)外部安全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e)本单位或类似企业发生事故(包括未遂)的;

f)气候条件发生突然变化或预报重大自然灾害有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

3.3.3 风险管理对象、标准和措施

3.3.3.1 风险管理分级

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对危险源进行辨识、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的基础上,应按照隐患级别提炼出相应的风险管理对象。

风险管理对象应分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按照治理负责单位,可分为班组级、基层车间级、基层单位(厂)级和企业级;

a)班组级,只需要动手或动简单工具立即可以解决的事故隐患;

b)基层车间级,需要调整人员或物的状态或大型工具立即可以解决的事故隐患;

c)基层单位(厂)级,需要调整人、机的作业环境或修改规章制度、补充技术措施才能治理的事故隐患;

d)企业级,需要调整生产原料的品种、性质或人、机的作业环境才能治理的事故隐患。

3.3.3.2 风险管理

a)重大事故隐患按照治理单位,可分为基层单位(厂)级和企业级;企业应结合自身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确定风险可接受的标准,评估事故隐患的风险等级。评估风险的方法可参考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并创新;

b)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制定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定任务和目标、定机构和人员、定经费和物质、定方法和措施、定时限和要求”。事故隐患的治理要有人监督和验收,形成闭环;

c)风险管理对象的提炼要具体,应按人、机、环、管四方面来确定;

d)针对风险管理对象应制定相应的管理标准;管理标准应遵从全面性原则、可操作性原则和全过程原则;

e)风险及事故隐患管理标准和措施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要求;

f)定期或不定期对管理标准和措施进行修订完善。

3.3.4 危险源监测与安全报警

3.3.4.1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采取措施对危险源进行监测,以确定其是否处于受控状态。并确保:

a)危险源监测方法与本单位实际相符,并在风险管理计划中予以明确;

b)危险源监测设备和系统灵敏、可靠;

c)危险源监测信息传递畅通、及时,相关信息能及时录入管理系统。

3.3.4.2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参照国家相关标准对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等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控并能报警。应确保:

a)结合本单位实际,合理设计并安装危险源的安全检测报警系统;

b)检(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和数量达到有关规范的要求;

c)检(探)测器应采用经国家指定机构认证的产品;

d)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场所的检(探)测器必须采用固定式;

e)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安全检测报警系统应独立设置,共同值守;

f)便携式检(探)测报警器的配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

3.3.5 风险预警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采取措施对危险源产生的重大隐患风险进行预警,使各级管理层和责任人能够及时获取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隐患风险预警应:

a)针对不同类别的危险源,制定相应的隐患风险预警方法;

b)建立完备的信息流通渠道,使预警信息传递畅通、及时。

3.3.6 风险控制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建立危险源隐患风险控制机制。应包括但不限于:

a)所有的危险源都必须有安全监控系统或人员监控;

b)所有检修任务、动火作业和受限空间作业必须进行风险辨识及编制施工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c)压力设备、系统检修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试压并记录在案;

d)对重大隐患风险的控制应制定预案。

重大隐患风险控制预案可与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合并编制,应符合:

a)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

b)当危险源转化成隐患,能够及时发现;

c)当危险源的一般隐患转化成重大隐患时,能够得到报警警示并有效的控制;

d)对危险源产生的隐患风险控制,遵循消除、预防、减弱、隔离、联锁、警示的原则;

e)根据危险源辨识、隐患风险排查结果,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和应对措施。

3.3.7 信息与沟通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建立信息沟通程序,以确保员工与相关方能够及时获取隐患风险预控管理信息,并可相互沟通、告知,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确保:

a)员工及相关方参与风险预控管理计划的制定;

b)员工及相关方参与危险源辨识及管理标准、管理措施的制定;

c)员工参加车间及作业场所安全状态预评估;

d)员工熟悉现场应急处置预案并知道自己在应急时应怎么做。

3.4 员工不安全行为管理

3.4.1 员工准入管理

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员工准入管理应符合:

a)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b)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c)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要求。

3.4.2 员工不安全行为分类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在危险源辨识的基础上,对识别出的员工不安全行为进行分类。员工不安全行为分类包括:

a) 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b) 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c) 使用不安全设备;

d) 手代替工具操作;

e) 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存放不当;

f) 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g) 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

h) 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i) 机器运转时进行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j) 有分散注意力行为;

k) 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

l) 不安全装束;

m) 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3.4.3 员工岗位规范

在员工不安全行为识别与梳理的基础上,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制定员工岗位规范,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的岗位规范,做到全员每个岗位都有明确的岗位规范并与相应的职务、岗位匹配。岗位规范应:

a) 种类齐全;

b) 明确各岗位工作任务;

c) 规定各岗位所需个人防护用品和工器具;

d) 企业领导及管理人员的岗位规范要明确“一岗双责”;

e) 明确各岗位安全行为标准。

3.4.4 员工培训教育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建立员工培训教育机制,以提高员工安全知识、意识和技能,员工培训教育应:

a)必须对新录用的员工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教育,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b)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主动接受安全管理资格培训考核,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考试(考核),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c)特种作业人员须参加由具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的机构举办的培训,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持证上岗;

d)上述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e)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建立员工安全培训档案;每次安全培训结束,形成单项培训绩效评估报告;

f)对员工不安全行为要进行针对性的矫正培训,杜绝习惯性违章。

3.4.5 员工行为监督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员工行为监督制度,及时对员工不安全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制,并应:

a)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生产过程中各类人员不安全行为进行有效地监督检查管理。各级管理人员对员工不安全行为均负有监督检查、纠正的义务;

b)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员工不安全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

c)对员工不安全行为的检查可采取定期检查和动态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d)车间主任应定期牵头组织针对本车间不安全行为的纠正巡查工作,巡查应覆盖所管辖区域生产作业全过程、全方位;

e)班组长负责对本班人员的作业行为不定时地进行巡回检查,特别对重点的岗位、关键的作业环节要采取重点监控。对本班组不安全行为人员要给予处理,对情节严重的不安全行为要上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f)班组长要随时了解掌握本班员工的工作生活情况,不定时对全班人员作业行为进行抽查,不时提出要求,提醒注意事项;

g)班组成员要相互关照,发现不安全行为立即给予警告或提醒,必要时要进行强行制止;

h)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不安全行为,涉及人身安全或者作业区域存在无法保证人员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一切作业活动。

3.5 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3.5.1 通用要求

a)危险化学品企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企业应执行生产设备设施到货验收和报废管理程序,应使用质量合格、设计符合要求的生产设备设施。

b)企业应遵照国家和企业有关设备安全的规范、标准、规定和制度,完善设备管理制度、规定,制定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c)企业应采用先进的、安全性能可靠的先进适用新装备。

d)企业应制定、完善生产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建立生产设备设施管理台帐。

e)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设施台账。安全设施的配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f)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拆除和报废,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g)设备本身应具备必要的防护、净化、减振、消音、保险、联锁、信号、监测等可靠的安全、卫生装置。对有突然超压或瞬间爆炸危险的设备,还应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泄压、防爆等安全装置。

h)处理可燃气体、易燃和可燃液体的设备,其基础和本体应使用非燃烧材料制造。

i)对复杂的生产设备和重要的安全系统,应配置自动监控装置。

j)生产设备的自动或半自动控制系统应设有必要的保护装置,以防止控制指令紊乱。同时,在每台设备上还应辅以能单独操纵的手动控制装置。

k)运行过程中可能超过极限位置的生产设备或零部件,应配置可靠的限位装置。

l)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易燃易爆物质和可燃物质的生产设备,应根据其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不同性质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m)能产生噪声和振动的各类生产设备,都必须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对固有强噪声、强振动设备,宜设置隔离或遥控装置。

n)企业应实施生产设备设施计划检维修制度,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维修,确保设备处于适用状态。

o)企业应对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设备设施腐蚀、磨蚀、疲劳裂纹等不良状况进行监控,发现设备设施异常,应及时予以处理。

3.5.2 特种设备管理

a)企业应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规范管理。

b)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的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c)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应按规定进行定期强制检测,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d)企业应当至少每月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应重点检查安全附件、壁厚、动机构(件)等的完整性、有效性和/或其磨损情况,并做出记录。

e)低温液化气体的容器、汽化器及管路系统在使用前,应用无油干燥空气或氮气吹除水分或潮湿气。

f)当低温设备上的阀门和仪表、管道连接接头等处被冻结时,严禁用铁锤敲打或明火加热。宜用70~80℃干净无油的热空气、热氮气或温水进行融化解冻。

g)需要在移动式压力容和固定式压力容器之间进行装卸作业的,其连接装置应可靠,应有防止装卸管道或装卸软管拉脱的联锁保护装置。卸软管必须每半年进行1次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1.5倍的公称压力,实验结果要有记录和试验人员的签字。

h)企业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及时予以报废。

3.5.3 大型动力设备的安全管理

a)气体压缩机、驱动机和它们的辅助设备应设置压力释放装置或所要求的防护装置,压缩机每一级的排气侧出口与第一个截断阀之间均应设置安全阀。

b)泄压设施排放管口应设置在对人员不产生危险的场所。安装在建筑物内的设备,其泄压设施的排放管口应设置在建筑物外,除空气以外的气体的排放管口应高出厂房的最高点。

c)排放管应便于释放装置的排出管路内积聚液体的排放。

d)压缩机的排气系统应安装止回阀;压缩机进出口应设高、低压报警和高压越限停机装置;压缩机组的冷却系统应设温度报警及停车装置;压缩机组的润滑油系统应设低压报警及停机装置。

e)压缩机进口或级间配置分离器或净化器,则应设置排污口和高液位报警器以防止液体进入压缩机。能积聚液体的脉动缓冲器或气罐应配置排污口。

f)离心和轴流压缩机宜采用振动和轴位移报警器和停车装置,以及监控机组的支撑轴承与止推轴承温度的报警停车装置。

g)往复和回转压缩机脉动诱发的振动不应引起材料的疲劳破坏。应通过设置阻尼装置、缓冲器、改变管子长度以避免共振等措施来消减脉冲。

3.5.4 电气设施

a)企业应使用合格的电气设施,如需要强制认证的,还应有认证证书和/或标志。

b)对危及人、财产安全的危险,电气设施应有充分的防护措施。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

c)电气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应有必要的监控和/或监视措施,不允许超负荷运行。

d)电气设施以及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且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e)电气线路必须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并应定期检查。

f)建筑物内应实施总等电位联结,以及辅助等电位联结或局部等电位联结。

g)禁止利用大地作为工作中性线。

h)电气设备必须有接地保护,或双重绝缘结构,或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保护措施;双重绝缘结构和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保护措施中不允许有保护接地装置。

i)保护接地线应采用焊接、压接、螺栓连接或其他可靠的方式连接,严禁缠绕或钩挂。电缆(线)中的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作保护接地线;保护接地的措施和接地电阻应符合有关规定。

j)配电设备的布置应符合有关标准等的要求,并应便于安装、操作、搬运、维修、实验和监测。

k)电气装置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防止电击的措施,点击防护措施应符合有关标准等的规定。

l)电气设备上必须有防止静电积聚技术措施,以使其无危害或释放。

m)电气设备应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良好的外壳防护和相应的稳定性,应采取措施避免尖角、棱、粗糙表面以及外壳灼热或低温等对人员造成伤害。

n)电气设备的电气联接、机械联接和既是电气联接又是机械联接的联接件、装置、连接器、端子、导体等必须可靠锁定。绝缘材料制成的螺纹件不能应用于任何电气联接。

o)交流电动机除应装设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外,还应根据其用途分别装设过载保护、断相保护、低电压保护以及同步电机的失步保护。

p)停电能造成重大危险后果的场所,必须按规定配备自动切换的双路供电电源或备用发电机组、保安电源。

q)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选型、电缆敷设等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等的规定要求,电缆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阻火措施;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属于化学腐蚀环境的,还应同时符合《化工企业腐蚀环境电力设计规程》(hg/t 20666)的要求。

----必须加强对防爆电气设备的管理,选用经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的防爆电气产品;

----维修防爆电气不得破坏防爆结构,不准任意降低防爆等级;

----对在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验,检验和检修防爆电气产品的单位必须经过资格认可。

3.5.5 仪器仪表

a)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在生产装置上设置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组分等过程测量与控制仪器仪表。

b)仪器、仪表的设计、制造和检验,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程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

c)仪器仪表的选型应与所测控的介质相适应,严禁选用测控元件材质与测控介质不相容的仪器仪表。

d)企业应对在用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定,并保存记录。

e)压力表在安装前应当进行校验并铅封;在刻度盘上划出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日期。

f)仪表不应安装在有振动、潮湿、易受机械损伤、有强电磁场干扰、高温、温度变化剧烈和有腐蚀性气体的位置。仪表的中心距操作地面的高度宜为1.2--1.5m。

g)仪表盘、柜、操作台的安装位置和平面布置,应选在光线充足、通风良好和操作维修方便的地方。

h)需要脱脂的仪表、控制阀等组成件,必须按规定进行脱脂处理。

i)安装在爆炸危险环境的仪表、仪表线路、电气设备及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等的规定。

----防爆仪表及其电气设备,除本质安全型外,在电源未断开之前,均不得打开;

----本质安全型仪表及本质安全关联设备,必须有产品防爆合格证;

----用于火灾危险环境的装有仪表及电气设备的箱、盒等,应采用金属制品。

j)用电仪表的外壳、仪表盘、柜、箱、盒和电缆槽、保护、支架、底座等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由于绝缘破坏而有可能带危险电压者,均应做保护接地。对于供电电压不高于36v的就地仪表、开关等,当设计文件无特殊要求时,可不做保护接地。

k)仪表工程在投用前应进行回路试验。

3.5.6 安全设施

a)企业的各种安全设施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台账,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

b)企业安全设施应编入设备检维修计划,定期检维修。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维修拆除的,检维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

3.6 建(构)筑物、平面布置与厂区道路安全管理

3.6.1 通用要求

危险化学品企业涉及到的建(构)筑物结构、防火分区、耐火等级、平面布置、防火间距等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等标准规定。

3.6.2 防火防爆

a)企业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等的规定要求。

b)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当其防火分区超过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

c)企业总平面布置应满足防火、安全、施工、检修等的要求。

d)有明火设备的装置宜布置在有可能散发可燃性气体的装置、液化烃和易燃液体罐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烟囱排出的烟气不应吹向压缩机室或控制室。配电室宜布置在能漏出易燃易爆气体场所的上风侧。

e)装置的集中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等辅助建筑物,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以外,且靠近装置区边缘。

f)化工生产装置内的设备、管道、建筑(构)筑物之间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的规定。

g)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的结构形式以及选用的材料,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h)危险性的作业场所,必须设计防火墙和安全通道,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门窗应向外开启,通道和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i)企业主要出入口不宜少于2个,并应设在不同方向。

j)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以及同类企业、油库等的防火间距应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k)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应与人员密集场所、饮用水源等敏感场所或区域,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3.6.3 厂区道路

a)企业内道路的布置应满足生产、运输、安装、检修、消防安全和施工的要求。道路的走向宜与区内主要建(构)筑物轴线平行或垂直,并应呈环行布置。

b)企业内道路可兼做消防车道。兼做消防车道的企业内道路,应满足消防车辆通行、转弯等的要求。

c)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罐区、装卸区、仓库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d)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3.7 相关方要素管理

a)应执行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管理制度,对其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

b)应建立合格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根据服务作业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

c)应对进入同一作业区的相关方进行统一安全管理。

d)不得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相关方。企业和相关方的项目协议应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e)应对承包商进行管理,规范承包商准入,预防承包商生产事故,并应:

--制定承包商管理制度和办法;

--在选择和确定承包商时,须确认其符合安全健康管理要求,具备相关施工资质;

--要求承包商对可能发生的赔偿责任进行投保,并实行风险抵押;

--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安全健康管理方面的条款;

--确保承包商有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具有相应的资质;

--确保承包商有内部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并有针对具体项目的作业规程;

--保证开工前所有施工人员接受安全健康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每年至少对承包商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价。

f)应对承包商现场施工进行安全监督和管理,并应:

--对承包商进场人员、材料、施工机具、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

--确保现场有具备安全资质的管理人员跟班作业;

--定期、不定期对承包商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确保承包商每班召开班前会,组织员工进行班前、作业前风险评估。

3.8 检查、审核与评审

3.8.1 检查

a)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制定反映企业全面风险预控管理绩效的考核评价标准。评价标准应:

--涵盖并满足本规范的要求;

--结合企业自身特点;

--符合促进风险预控管理的方针和目标的实现。

b)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照评价标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应:

--系统、全面;

--重点关注可能产生不可承受风险的危险源;

--记录真实、准确、可追溯;

c)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对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

--分析其产生的原因;

--按照不符合的处理程序予以纠正;

--重新审核或制定相应防范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3.8.2 审核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制定并保持体系审核程序,定期开展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审核。以审核实施情况与体系的符合性,评价 是否能有效满足企业的方针和目标。体系审核应:

a) 覆盖体系范围内的所有运行活动;

b) 由能够胜任审核工作的人员进行;

c) 对审核结果进行记录,并定期向管理者报告,管理者应对审核结果进行评审,必要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d) 及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所有相关方,以便采取纠正措施;

e) 对已批准的纠正措施制定行动计划,并作出跟踪监测安排,以确保各项建议的有效落实。

如果可能,审核应由与所审核活动无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

注:这里“无直接责任的人员”并不意味着必须来自企业外部。

3.8.3 管理评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按规定的时间间隔对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进行评审,以确保其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管理评审应:

a) 确保收集到必要的信息以供管理者进行评价 ;

b) 根据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审核的结果,环境的变化和对持续改进的承诺,指出可能需要修改的风险预控管理体系方针、目标和其他要素,提出改进建议;

c) 评审结果应予公布,并应跟踪监测其改进情况;

d) 将评审结果形成文件,并保存管理评审记录。

4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及控制要素管理

4.1 火灾、爆炸

4.1.1 火灾、爆炸事故风险分析

4.1.1.1 火灾、爆炸事故类型

a)火灾是危险化学品企业常见的事故类型。易燃物在助燃剂的存在下,由点火源点燃发生意外的燃烧,并蔓延造成事故。

b)爆炸主要指化学爆炸。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化学爆炸事故包括易燃气体爆炸、易燃液体蒸汽爆炸、固体爆炸物爆炸、可燃粉尘爆炸等。在危险源辨识过程中要把易燃气体、易燃液体、固体爆炸物、可燃粉尘等危险源全部找出。

4.1.1.2 易燃、易爆物品

a)易燃危险化学品的点火能小,闪点与引燃温度低,因此,危险化学品企业火灾事故常常由易燃的气体、液体或固体燃烧引起。易燃液体与固体易于辨识,易燃气体、液体的蒸汽或薄雾不易发现,且更易引燃,或引爆。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蒸汽燃烧时往往会产生回燃。回燃时,即使是很远的距离,也可能引发大火。

b)许多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蒸汽易于扩散或聚集,甚至无色、无味、飘散的很远,需要借助于气体检测仪检测出来。

c)有些易燃易爆化学品是在作业环境中产生的,生产过程生产一些新的易燃易爆物,辨识要结合生产工艺具有针对性。

d)有些可能是未期望产生的,如在酸性溶液腐蚀金属时产生的氢气,电石遇到潮湿的空气时产生乙炔气,银或铜遇乙炔产生的乙炔银等。有些爆炸物是在一定条件下转化成的,如硝化纤维在较高的气温下缓慢分解成易爆炸物品等。对于此类爆炸事故危险源的辨识应有预见性。

e)除了易燃物其他可燃物在引燃后也可能发生火灾,也属于危险源辨识对象。

4.1.1.3 助燃剂与点火源

a)助燃剂的存在是燃烧的必要条件,火灾危险性辨识过程中应对助燃剂进行充分辨识。空气中含有氧气,是最常见的助燃剂。氧化剂是良好的助燃剂。在强氧化剂的存在下,物质燃烧的危险性会提高。

b)环境温度、可燃物体温度的提高也会提高火灾危险性,因此,危险源辨识应注意环境温度与可燃物体的温度。

c)点火源也是燃烧的必要条件。点火源可能是明火、高温、电器火花、静电、雷击等,辨识中应加以甄别。

4.1.1.4 氧化剂与引爆

a)化学爆炸是强烈的氧化还原反应,无论是分子内部,或者是不同分子之间的爆炸性反应,在可燃物(基团)存在的同时,也存在强氧化剂(或基团)。炸药等爆炸性危险化学品自身存在氧化还原反应基团,其他爆炸危险源辨识应找出氧化剂。

b)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的爆炸需要同氧气(或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爆炸极限范围以外气体与点火源接触可能燃烧,瞬时不会发生爆炸。

c)引爆源可能是明火、高温、撞击、电器火花、静电、雷击与震动等。在爆炸区附近存放的其他爆炸物可能被爆炸冲击波与高温引发殉爆。

4.1.2 风险控制

a)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系统,应综合考虑防火防爆措施和报警系统,合理选择和配备防火防爆设施。

b)必须加强火源管理,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动火制度”的规定,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从事明火作业和属于易燃易爆岗位工作的职工进入生产岗位,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c)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阻燃材料,并应防止可燃液体渗入保温层。

d)禁止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服;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

e)生产或储存烯烃、二烯烃、炔烃等不稳定的物质时,应采取防止生产过氧化物、自聚物的措施。

f)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工艺、储槽和管道,应根据介质特点,选用氮气、二氧化碳、蒸汽、水等介质置换及保护系统。

g)严禁在室内排放易燃易爆气体;严禁将混合后可能发生化学反应并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的几种气体混合排放。

h)生产设备、管道的设计应根据生产过程的特点和物料的性质选择合适的材料。如与氯乙烯接触的设备、管道、阀门、仪表不应用铜、银(包括银焊)、汞材质;与乙炔接触的设备、管道、阀门、仪表等,严禁选用含铜量70%以上的铜合金,以及银、汞、锌、镉及其合金材质。

i)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以及输送可燃性物料并有可能产生火焰蔓延的排气管和管道间,应按《阻火器的设置》(hg/t 20570.19)要求设置阻火器、水封等阻火设施;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j)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受工艺条件或介质特性所限,必须向大气排放时,应当在安全阀或者爆破片的排放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至安全地点,并且进行妥善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大气。

k)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l)火灾、爆炸危险性较大和散发有害气体的设备,应尽可能露天和半敞开布置。

m)有可燃气体和粉尘泄漏的封闭作业场所必须设计良好的通风系统,保证作业场所中的危险物质的浓度不超过有关规定,并设计必要的检测和自动报警装置,检测报警装置应按规定进行检定。

n)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其一级报警设定值应≯20%的爆炸下限;二级报警(与安全联锁配合)设定值应≯50%的爆炸下限。

o)散发比空气重的甲类气体、有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热纤维的封闭厂房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

p)禁止无阻火器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禁止在易燃易爆场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q)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报警信号及泄压排放设施;以及紧急加入反应终止剂和/或自动与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进料设施。

r)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向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s)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t)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环境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应满足《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 3009)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u)凡与氧气接触的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及零部件严禁沾染油脂。氧气压力表应设禁油标志。

4.2 中毒、窒息

4.2.1 中毒、窒息事故风险分析

a)危险化学品企业有毒气体、液体、粉尘或固体在吸入、误食或接触时会造成中毒伤害事故。

b)有毒气体或蒸汽分子移动快造成急性中毒的危险性大。

c)剧毒化学品致死能力强,摄入极少的量就会造成人员伤亡。

d)在缺氧情况下会造成人员窒息。在密闭空间、深井中容易造成缺氧状况。二氧化碳、氮气等常会造成人员窒息。

4.2.2 风险控制

企业防中毒措施和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应符合《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19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 20571)等有关规定。

a)企业应当积极采用无毒或低毒原料代替有毒或高毒原料,尽可能使用无毒物品,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不得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

b)严禁在厂房内放散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

c)散发有毒有害物质设备的尾气必须经净化处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大气。若直接排入大气时,应引至屋顶以上3m高处放空。

d)有毒有害气体的事故排放口,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排风口应高于20m范围内最高建筑物的屋顶3m以上,当其与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水平距离小于20m时,尚应高于进风口6m以上。

e)对产生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要加强维护,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并采取密闭、负压等综合防毒措施。

f)使用剧毒物品进行生产,且采用人工作业时,应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并实行双人作业。

g)企业应当优先采用没有危害或危害较小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对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生产过程应合理地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和计算机技术,实现遥控和隔离操作。

h)对职业性毒物危害严重的生产装置内的设备和管道,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条件下,集中布置在半封闭或全封闭建(构)筑物内,并设计合理的通风系统,以保证作业环境空气中的有毒物质的浓度不超过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i)产生剧毒物质的车间,其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结构的表面,应采用不易吸收、不吸附毒物的材料,必要时设计防水、防腐等特殊保护层,以便清洗。车间内应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车间地面应平整、光滑,易于清扫,地面应不透水,清洗废水应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j)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质的密闭或者半密闭工作场所,企业应当安装事故通风装置以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联锁的泄漏报警装置。报警装置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k)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化学性灼伤及经皮肤吸收引起急性中毒事故的工作场所,应设置清洁供水设备和喷淋装置,对有溅入眼内引起化学性眼炎或灼伤可能的工作场所,应设淋浴、洗眼设备;淋洗设备、装置的服务半径不超过15m;作业人员应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l)在工作场所贮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必须完整无损,并贴上醒目的标识,以示该物质名称和危险性。

m)凡产生一氧化碳的工作场所,应经常监测空气中一氧化碳的浓度,并安装一氧化碳报警器。生产过程要加强密闭、通风,对管道、阀门、设备应注意维修,防止漏气。

n)工作场所有毒物质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用人单位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难度较大的应制定规划,限期达标。

o)充装毒性气体的充装站还应具备以下安全设施:

----盛贮剧毒液化气体的容器应设在室内,并设有可在容器四周形成水幕用以制止突发事故而造成毒性气浪的给水装置;

----充装剧毒液化气体的充装站,应配置在充装同时可防止气体溢出的负压操作系统。

p)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

q)在有毒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张贴符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的规定的警示标识和职业卫生作业守则。

r)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s)有毒物危害作业的岗位,现场应设置防护和急救器具专用柜,配备足够的防护器材;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其防护器材的配备,还必须同时满足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要求。

t)毒物呈粉尘、烟、雾状态时,应配备机械过滤式防毒口罩;毒物呈气体、蒸汽状态时,宜配备化学过滤式防毒口罩或防毒面具;在毒物浓度过高或空气中氧含量过低的特殊作业情况下,应采用隔离操作或防毒面具、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u)对于每个化学过滤式防毒面具或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应配备专用记录卡,以便记明滤毒罐(盒)或供气瓶的最后检查和更换日期,以及已用过的次数等。滤毒罐在不用时应将通路封塞,以防失效。

v)应定期检查防护用品是否损坏,以便及时更换,防止失效。面具和口罩应定期清洗、消毒,特别是公用的应在每次使用后立即进行清洗消毒,呼吸防护器应放置在阴凉干燥处。

w)用于紧急救援的呼吸防护器应定期严格检查,并妥善存放在邻近可能发生事故的地点,便于及时取用。

4.3 物理爆炸

4.3.1 物理爆炸事故风险分析

物理爆炸包括容器爆炸、压力管道爆炸、锅炉爆炸、动力设备爆炸、液体激热爆炸等。风险分析应包括以下方面:

a)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等蓄积能量的物体在强度失效,能量急剧释放便发生爆炸。危险源辨识应找出全部蓄能物体。

b)动力设备拥有或高速运转部件,或活塞缸等蓄能部件在强度突然失效时也可能发生爆炸事故。如压缩机的爆炸等。

c)高温物体如炽热的钢水、铝水等,在遇到水时会发生剧烈爆炸。

4.3.2 物理爆炸风险控制

为防止发生物理爆炸,造成对作业人员的伤害或财产损失,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泄压、止逆、限量等预防措施。

4.3.2.1 锅炉、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

a)新建锅炉启动前和在用锅炉受热面结垢、腐蚀程度达到《锅炉化学清洗规则》(tsg g5003)清洗条件时,应当进行清洗。

b)每台锅炉至少应当设置两个安全阀(包括锅筒和过热器安全阀)。锅炉其他位置安全阀的设置应符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的有关要求。

c)蒸汽锅炉应当装设能够区分不同报警信号的高、低水位报警装置。还应按规定装设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蒸汽超压报警与联锁保护装置等。

d)设计压力小于外部压力源的压力,出口可能被关断或者堵塞的容器或管道系统。

e)因冷却水或者回流中断,或者再沸器输入热量过多引起超压的蒸馏塔顶气相管道系统。

f)因不凝气积聚产生超压的容器和管道系统。

g)放热反应可能失控的反应器出口切断阀上游的管道。

h)蒸汽发生器产汽设备的出口系统。

i)低沸点液体(液化气等)容器出口管道系统。

j)加热炉出口管道,如果设有切断阀或者调压阀时,该加热炉与切断阀或者调压阀之间的管道。

k)因两端切断关闭受环境温度、阳光辐射或者伴热影响产生热膨胀或者汽化的管道系统。

l)管程可能破裂的热交换器低压侧出口管道。

m)减压阀组的低压侧管道。

n)两端阀门关闭且因外界影响可能造成介质压力升高的非压力容器。

o)采用氮气或其他气体气封的甲b、乙类液体的储罐。

p)设计认为可能超压的其他管道系统。

4.3.2.2 安全附件

a)在非正常情况下可能超压的顶部最高操作压力为0.03~0.1mpa的设备,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安全泄放装置。

b)出口可能被关断的容积式泵和压缩机的出口管道应设置安全泄放装置。

c)在高、低压系统之间应设置止逆阀等安全装置防止高压窜入低压系统,并应安装必要的监测仪表和自动(或手动)泄压排放设施。

d)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容器必须安装安全阀:

--独立的压力系统(有切断阀与其他系统分开);

--容器的压力物料来源处没有安全阀的场合;

--设计压力小于压力来源处的压力容器及管道;

--容积式泵或压缩机的出口管道;

--由于工艺事故、自控事故、电力事故、火灾事故和公用工程事故引起的超压部位;

--液体因两端阀门关闭产生热膨胀的部位;

--某些情况下由于泵出口止回阀的泄漏,则在泵的入口管道上设置安全阀。

e)容积为100m3或100m3以上的液氨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应设双安全阀。

f)有可能被物料堵塞或腐蚀的安全阀,在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或在其出入口管道上采取吹扫、加热或保温等防堵措施。

g)当采用安全阀不能可靠工作时,应当改用爆破片装置,或者采用爆破片与安全阀组合装置。采用组合装置时,应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压力容器》(gb 150)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爆破片与安全阀串联使用时,爆破片在动作中不允许产生碎片。

h)工艺介质十分贵重或有剧毒,在工作过程中不允许有任何泄漏的设备,应采用爆破片与安全阀串联的泄压设施。

i)爆破片不适用于经常超压的场合;不宜用于温度波动较大的场合。

j)对于一次性使用的管路系统(如开车前吹扫的管路放空系统),爆破片的破裂不影响操作和生产的场合,设置爆破片。

k)当满足下列条件时,应优先选用爆破片:

--压力有可能迅速上升的;

--泄放介质为含有颗粒、易沉淀、易结晶、易聚合和介质粘度较大的;

--泄放介质有强腐蚀性,使用安全阀时其价格很高的;

--工作压力很低或很高时,选用安全阀则其制造比较困难的;

--使用温度较低而影响安全阀的工作特性的;

--需要较大泄放面积的。

l)为减少爆破片破裂后的工艺介质损失,可与安全阀串联使用。

m)爆破片作为压力容器的附加安全设施,可与安全阀并联使用,例如爆破片仅用于火灾情况下的超压泄放。

n)为增加异常工况(如火灾等)下的泄放面积,爆破片可并联使用。

4.3.2.3 容器的充装

a)容器和槽车容器的充满率不得大于0.95,其最大允许充装量还应符合《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等的有关要求;气瓶充装系数必须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等有关要求。液氯贮槽、计量槽、气化器中液氯充装量不应大于容器容积的80%。严禁过量充装。

b)以称重法进行充装所使用的称重�器,其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的1.5~3.0倍。称重�器应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定,每班应对衡器进行一次校正。称重�器必须设有超装警报或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

c)液化石油气、液氯和液氨等液化气体充装站应配备具有超装自动切断功能的计量衡器。

4.4 灼烫

4.4.1 灼烫事故风险分析

a)酸碱性化学品及其溶液接触人体可以造成化学灼伤。化学灼伤对眼睛的灼伤尤为严重,碱溶液进入眼睛可能致盲。

b)深冷物体接触人体短时间内可能造成皮肤灼伤。

c)高温气流、液体或固体接触人体会造成皮肤烫伤。

4.4.2 风险控制

4.4.2.1 防化学灼伤

a)具有灼伤可能的生产过程时,应合理选择流程、设备和管道结构及材料,防止物料外泄或喷溅。

b)应尽量采用机械化、管道化和自动化的作业方式,并安装必要的信号报警、安全联锁和保险装置,禁止使用玻璃管道、管件、阀门、流量计、压力计等仪表。

c)具有酸碱性腐蚀的作业区中的建(构)筑物地面、墙壁、设备基础,应进行防腐处理。

d)具有化学灼伤危险的作业区,应设置必要的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在装置区设置救护箱。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4.4.2 .2 防烫伤

a)外表面温度高于323k(50℃)的设备或管道及其附件必须进行防烫伤保温。

b)需要经常维护又无法采用其他防烫措施的不保温设备和管道,当表面温度超过60℃,应在下列范围内设置防烫伤隔热层或屏护:

--距离地面或工作平台的高度小于2.1m的;

--靠近操作平台的距离小于0.75m的。

4.4.2.3 防冻伤

a)具有下列工况之一的设备、管道及其附件必须保冷:

--为减少冷介质及载冷介质在生产和输送过程中的冷损失者;

--为防止或降低冷介质及载冷介质在生产和输送过程中温度升高者;

--为防止0℃以上常温以下的设备或管道外表面凝露者;

--与保冷设备或管道相连的仪表及其附件。

b)低温液体汽化器的气体出口温度不得低于-10℃。

c)操作人员在充灌或处理低温液体时,应戴上干净易脱的皮革、帆布或棉手套。若有产生液体喷射或飞溅可能,应戴上护目镜或面罩。处理大量低温液体或低温液体严重泄漏时,应穿上无钉皮靴,裤脚套在皮靴外面。

d)操作人员的皮肤因接触低温液体或低温气体而被冻伤时,应及时将受伤部位放入温水中浸泡或冲洗,切勿干加热。严重的冻伤应迅速到医院治疗。

4.5 其他事故风险控制

4.5.1 触电事故

有电器设施的企业普遍存在触电的危险性,应采取以下控制风险措施:

a)按电源系统中性点是否接地,分别采用保护接零(tn-s,tn-c-s,tn-c系统)或保护接地(tt,it系统)。中性点接地的低压电网应优先采用tn-s,tn-c-s保护系统;

b)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tn,tt保护系统中,在规定的设备、场所范围内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部分标准称作漏电流动作保护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和实现漏电保护器的分级保护。对一旦发生漏电切断电源时,会造成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装置和场所,应安装报警式漏电保护器;

c)不允许停电的特殊设备和场所、公共场所的应急照明和安全设备,防盗报警电源、消防电梯和消防设备电源均应安装报警式漏电保护器;

d)根据环境条件(潮湿、高温、有导电性粉尘、腐蚀性气体、金属占有系数大的工作环境),选用加强绝缘或双重绝缘(ⅱ类)的电动工具、设备和导线;采用绝缘防护用品(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垫等)、不导电环境(地面、墙面均用不导电材料制成);上述设备和环境均不得有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装置;

e)采用原、副边电压相等的隔离变压器,实现工作回路与其他回路电气上的隔离。在隔离变压器的副边构成一个不接地隔离回路(工作回路),可阻断在副边工作的人员单项触电时电击电流的通路;

f)直流电源采用低于120v的电源。交流电源用专门的安全隔离变压器(或具有同等隔离能力的发电机、独立绕组的变流器、电子装置等)提供安全电压电源(42,36,24,12,6v)并使用ⅲ类设备、电动工具和灯具。应根据作业环境和条件选择工频安全电压额定值(即在潮湿、狭窄的金属容器、隧道、矿井等工作的环境,宜采用12v安全电压);

g)用于安全电压电路的插销、插座应使用专用的插销、插座,不得带有接零或接地插头和插孔;安全电压电源的原、副边均应装设熔断器作短路保护。当电气设备采用超过24v安全电压时,必须采取防止直接接触带电体的保护措施;

h)采用屏护措施,防止人体有意、无意触及或过分接近带电体的遮栏、护罩、护盖、箱匣等装置,是将带电部位与外界隔离、防止人体误入带电间隔的简单、有效的安全装置:

--金属屏护装置必须接零或接地,屏护的高度、最小安全距离、网眼直径和栅栏间距应满足《防护屏安全要求》(gb8197)的规定;

--屏护上应根据屏护对象特征挂有警示标志。必要时,还应设置声、光报警信号和联锁保护装置;当人体越过屏护装置、可能接近带电体时,声、光报警且被屏护的带电体自动断电。

i)规程明确规定的、必须保持的带电部位与地面、建筑物、人体、其他设备、其他带电体、管道之间的最小电气安全空间距离;当无法达到时,还应采取其他安全技术措施;

j)设置防止误操作、误入带电间隔等造成触电事故的安全联锁保护装置;

k)其他对策措施,如防止间接触电的电气间隔、等电位环境和不接地系统防止高压窜入低压的措施等。

4.5.2 机械伤害事故

工业企业普遍存在机械伤害的危险性,应采取以下控制风险措施:

a)高速旋转或往复运动的机械零部件应设计可靠的防护设施、挡板或安全围栏;

b)传动运输设备、皮带运输线应按规定设计带有栏杆的安全走道和跨越走道;

c)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d)生产设备因意外起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配置起强制作用的安全防护装置。必要时,应配置两种以上互为联锁的安全装置,以防止意外起动。

4.5.3 高处坠落事故

有高处作业场所的企业存在高处坠落的危险性,应采取以下控制风险措施:

a)化工装置内有发生坠落危险的操作岗位时应按规定设计便于操作、巡检和维修作业的扶梯、平台、围栏等附属设施。设计扶梯、平台和栏杆应符合《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 4053)的规定;

b)若操作人员进行操作、维护、调节的工作位置在坠落基准面2m以上时,则必须在生产设备上配置供站立的平台和防坠落的护栏、护板或安全圈等;

c)梯段高度大于3米时,应设置安全护笼。

4.5.4 物体打击事故

有高处作业场所的企业还存在物体打击的危险性,应采取以下控制风险措施:

a)在平台、通道或工作面上可能使用工具、机器部件或物品场合,应在所有敞开边缘设置带踢脚板的防护栏杆;

b)在室内的平台、通道或地面,如果没有排水或排出有害液体的要求,踢脚板下端可不留空隙。否则,踢脚板底部应留有距地面不大于10mm的空隙;

c)进入工作场所,必须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

4.5.5 车辆伤害事故

有厂内机动车辆运行的企业存在有车辆伤害的危险性,应采取以下控制风险措施:

a)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地组织车流、人流,从设计上保证运输、装卸作业的安全。在职工上下班时间内人流密集的出入口,应暂停货运机动车辆通行;

b)厂内道路在弯道的横净距和交叉口的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c)厂内道路在转弯、陡坡、视线不良等地点,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反光镜等安全设施;

d)企业应根据交通量在厂内道路上设置限速等交通标志,交通标志的设置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的规定;

e)跨越道路的架空管线、建(构)筑物距路面的最小净高不得低于5m,并增设限高标志和限高设施;

f)除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和救护车外,机动车辆在厂内无限速标志的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30km/h,其他道路不得超过20km/h;

g)进出厂房、仓库、车间大门、上下地中�、危险地段、生产现场等地点时,机动车辆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km/h;

h)限于厂内行驶的车辆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取得行驶证件。其驾驶人员等必须持证上岗。使用车辆之前,必须检查车辆的技术状况。车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合格。

4.5.6 起重伤害事故

有起重机械的企业存在有起重伤害的危险性,应采取以下控制风险措施:

a)企业应使用具备资质单位生产的经检验合格符合要求的起重设备;

b)起重设备的设置与管理应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等的要求;

c)起重机的起重限制器、各种行程限位开关、防起重机倾翻和滑移装置以及联锁保护装置等安全保护设施,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d)起重机的吊钩和吊环,严禁补焊。当其表面出现裂纹、破口、磨损超过规定要求等不安全状况时,应及时予以更换;

e)任何与起重机械无关的电气设备,均不得连接在起重机械的滑触线上;

f)起重吊装的作业人员、指挥人员需持证上岗;

g)进行起重作业时,应在作业区域设立警戒线,无关人员严禁进入;

h)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以及回转区域内,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

i)起重机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起重机的任何部位均应与架空导线保持安全距离;

j)在露天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起重吊装作业。雷雨天气,严禁进行室外吊装作业;

k)埋设于建(构)筑物上的安装检修设备或运送物料用吊钩、吊梁等,设计时应考虑必要的安全系数,并在醒目处标出许吊的极限荷载量。

4.5.7 坍塌事故

不稳定的建(构)筑物、边坡、沟沿、物料堆垛,有出现坍塌事故的危险性,应采取以下控制风险措施:

a)进入作业场所前应首先探查建(构)筑物、边坡、沟沿、物料堆垛的稳定性;

b)不稳定的建(构)筑物、边坡、沟沿、物料堆垛应进行支护和加固。在确定不稳定的物体已经得到加固后再进入作业场所;

c)在作业场所悬挂有不稳定的物体、物料时,不得进入悬挂的物体、物料的上方或下方作业;

d)在不稳地的物体附近设置警戒线或护栏和警示标志。

4.5.8 淹溺事故

有较深的水池、水坑或流动性好的物料堆放的企业存在淹溺的危险性,应采取以下控制风险措施:

a)水池、水坑加盖板密封;

b)在水池、坑边沿设置护栏;

c)在水池、水坑边设置警戒线或警示标志;

d)在有大量的膨胀珍珠岩等轻抛、流动性强的物料时,应注意防止落入物料堆中,或被物料流动所淹没。

4.5.9 其他伤害事故

有些危险化学品企业还存在强电离辐射等伤害事故的危险性,也应根据相关要求进行风险控制。

5生产过程失控风险控制要素管理

5.1 一般化工工艺生产过程控制

5.1.1 生产工艺管理

5.1.1.1 企业应建立并保持工艺控制程序,以确保工艺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注意以下方面:

a)应根据生产需要,制定工艺控制指标,设置关键装置和设施运行控制参数;

b)建立工艺联锁保护系统的停用、摘除和投用审批制度;

c)编制开车操作和停车操作等操作规程,明确应急处理方案和安全控制防护措施;

d)结合生产中出现的安全问题,组织技术攻关和工艺改进,消除和控制职业危害;

e)组织对工艺纪律和操作纪律的检查考核,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

5.1.1.2 企业应掌握工艺安全信息,并在此基础上,编制有关的工艺技术文件。工艺安全信息包括:化学品危害信息、工艺技术信息、工艺设备信息等。

5.1.1.3 化学品危害信息至少包括:毒性,允许暴露限值,物理参数(如沸点、蒸汽压、密度、溶解度、闪点、爆炸极限),反应特性(如分解反应、聚合反应),腐蚀性数据,热稳定性和化学反应活性,泄漏的处置方法。

5.1.1.4 工艺技术信息至少包括:工艺流程简图,工艺化学原理资料,设计的物料最大存储量,安全操作范围(温度、压力、流量、液位或组分等),偏离正常工况的后果评估(包括对员工的安全和健康的影响等)。

5.1.1.5 工艺设备信息至少包括:材质、工艺流程控制图(p&id),电气设备危险等级区域划分图,泄压系统设计和设计基础,通风系统设计图,设计标准或规范,物料平�表、能量平衡表,计量控制系统,安全系统(如联锁、监测和抑制系统)。

5.1.1.6 企业的工艺安全信息可从以下途径获得:

a)从制造商或供应商处获得化学品危害信息;

b)从项目工艺技术包的提供商或工程项目总承包商处获得基础工艺技术信息;

c)从设计单位获得详细的工艺系统信息,包括各专业的详细图纸、文件和计算书等;

d)从设备供应商处获得主要设备的资料,包括设备手册和图纸,维修和操作指南、故障处理等相关信息;

e)机械完工报告、单机和系统调试报告、监理报告、特种设备检验报告、消防验收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5.1.1.7 企业应对工艺过程进行风险分析,包括:工艺过程的危险性、工作场所潜在的事故发生因素、控制失效的影响、人为的因素等。

5.1.1.8 企业应基于岗位生产特点中的特定风险的辨识,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规程应与工艺安全信息保持一致。

5.1.2 操作规程

5.1.2.1 企业应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或投用前组织编制新的操作规程。

5.1.2.2 操作规程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初始开车、正常操作、临时操作、应急操作、正常停车、紧急停车等各个阶段的操作步骤;

b)正常工况控制范围、偏离正常工况的后果;纠正或防止偏离正常工况的步骤;

c)安全、健康和环境相关的事项。如危险化学品的特性与危害、防止暴露的必要措施、发生身体接触或暴露后的处理措施、安全系统及其功能(联锁、检测和抑制系统)等。

5.1.2.3 企业生产装置的开停车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

5.1.2.4 企业生产装置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应按照不伤害人的原则妥善处理,必要时,按程序紧急停车。

5.1.2.5 企业生产装置泄压系统或排空系统排放的危险化学品应引至安全地点并得到妥善处理。

5.1.2.6 企业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对工艺参数运行出现的偏离情况及时进行分析,保证工艺参数控制不超出安全限值,偏差及时得到纠正。必须认真控制生产工艺各环节的指标,不准超过规定。

5.1.3 工艺设备设施管理

企业应保证下列设备设施运行安全可靠、完整:

a)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包括管件和阀门;

b)泄压和排空系统;

c)紧急停车系统;

d)监控报警系统;

e)联锁系统;

f)各类动设备,包括备用设备。

5.2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过程控制

5.2.1采用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必须按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对照本企业采用的危险化工工艺及其特点,确定重点监控的工艺参数,装备和完善自动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化工装置要按照推荐的控制方案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5.2.2自动化控制包括视频监控、检测报警、紧急停车、安全泄放、紧急处置、工艺条件控制等。

5.2.3 可能产生有毒和易燃易爆气体泄漏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也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实施自动化控制。

5.2.4 对事故后果严重的生产过程,应按冗余原则,设计备用装置或备用系统,并能保证出现危险时自动切换到备用装置或备用系统。

5.2.5 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或系统,应设置能保证人员安全、设备紧急停止运行的安全监控系统。

5.2.6凡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应对工艺过程进行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

5.3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生产、储存、使用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完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加强对本企业涉及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化工装置,要增设和完善自动化控制系统以及必要的紧急停车和紧急切断系统;对储存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设施,要增设和完善自动化监控系统,实现液位、压力、温度及泄漏报警等重要数据的连续自动监测和数据远传记录。(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详见附录a)。

5.4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5.4.1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对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级别进行辨识、分级。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或评价,并到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5.4.2 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5)对重大危险源采取监控措施。

5.4.3 罐区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罐区 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设置安全监控装备。

5.4.4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涉及毒性气体的设施,必须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5.5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过程控制

5.5.1 企业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5.5.2 凡使用爆炸物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加工后的起爆炸药,必须单独存放,严禁个人自带、私存炸药和雷管,不得将炸药和雷管用于非生产活动。

5.5.3 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5.5.4 压缩气体的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mpa,以防止其他物质窜入。

5.5.5 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5.5.6 生产、使用危险物品的企业,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5.5.7 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

5.5.8 凡用于生产水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应联通。

5.5.9 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办公室和更衣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液体。

5.5.10 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5.6 危险化学品储存

5.6.1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5.6.2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5.6.3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器材,装设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5.6.4 企业应制定危险化学品入库核查、登记制度,核对、检验进库危险化学品的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无产地、铭牌、检验合格证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入库。

5.6.5 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

5.6.6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

5.6.7危险化学品入库后应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贮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等,应及时处理。

5.6.8 贮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的规定。

5.6.9 剧毒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5.6.10 保管人员应根据所保管的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5.6.11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阁层。

5.6.12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5.6.13 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设通风降温装置。

5.6.14 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和容易积水的地点。仓库的室内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且不应小于0.15m。

5.6.15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5.6.16 闪点45℃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准露天存放,如果需要露天存放,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5.6.17 液化石油气、液氨或液氯等的实瓶,不应露天存放。

5.6.18易燃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5.6.19 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用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废弃物品,不得任意抛弃、污染环境。

5.7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厂内运输安全控制

5.7.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与作业环境编制装卸、厂内运输安全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生产企业应编制产品、中间产品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说明书中阐明危险化学品的装卸、搬动、运输有关技术要求。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企业应向生产企业索要带有危险化学品的装卸、搬动、运输有关技术要求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5.7.2危险化学品的装卸、搬动、运输过程应严格按照安全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与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要求执行。

6危险作业管理

6.1 吊装作业管理

应建立并保持吊装管理控制程序,以控制和消除吊装作业中潜在的风险。吊装作业管理应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 3021)规定的要求。

6.2 动火作业管理

应建立并保持动火作业管理控制程序,以控制和消除动火作业中潜在的风险。动火作业管理应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 3022)规定的要求。

6.3 动土作业管理

应建立并保持动土作业管理控制程序,以控制和消除动土作业中潜在的风险。动土作业管理应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 3023)规定的要求。

6.4 断路作业管理

应建立并保持断路作业管理控制程序,以控制和消除断路作业中潜在的风险。断路作业管理应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aq 3024)规定的要求。

6.5 高处作业管理

应建立并保持高处作业管理控制程序,以控制和消除高处作业中潜在的风险。高处作业管理应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 3025)规定的要求。

6.6 设备检修作业管理

应建立并保持设备检修作业管理控制程序,以控制和消除设备检修作业中潜在的风险。设备检修作业管理应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 3026)规定的要求。

6.7 盲板抽堵作业管理

应建立并保持盲板抽堵作业管理控制程序,以控制和消除盲板抽堵作业中潜在的风险。断路作业管理应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aq 3027)规定的要求。

6.8 受限空间作业管理

应建立并保持受限空间作业管理控制程序,以控制和消除受限空间作业中潜在的风险。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应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 3028)规定的要求。

6.9 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管理

应建立并保持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管理控制程序,以控制和消除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中潜在的风险。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管理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aq3018)规定的要求。

6.10 高毒物品和高危粉尘危险作业管理

6.10.1 生产、使用、储存高毒物品和存在高危粉尘的企业应建立并保持高毒物品和高危粉尘危险作业管理控制程序,以控制和消除生产、使用、储存高毒物品和高危粉尘危险作业中潜在的风险。生产、使用、储存高毒物品和高危粉尘的化学品单位应做到以下安全要求:

6.10.2 必须购买附具中文操作说明书的产生高毒物品或高危粉尘的设备,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

6.10.3 应当明确高毒物品、高危粉尘的来源与分布,配备监测工作场所高毒物品、高危粉尘浓度的仪器设备,制定监测计划,由专人负责对高毒、高危粉尘作业的工作场所实施自主动态监测,确保监测系统保持正常工作状态。监测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调查和整改。

6.10.4 作业人员可能接触有毒物质的场所的安全告知应符合《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203)规定的要求;应当在高毒物品或高危粉尘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或高危粉尘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危粉尘或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6.10.5 在可能存在有毒物质泄漏的场所应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应当在高毒工作场所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

6.10.6 对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等进行维护、检修作业时,必须事先制订明确危害防护措施的维护、检修方案,并严格按照维护、检修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实施。维护、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识。

6.10.7 应按《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 223)的要求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6.10.8 发现工作场所的高毒物品、高危粉尘的浓度不符合安全要求时,应当停止高毒物品、高危粉尘作业,并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经治理后,高毒物品、高危粉尘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重新从事高毒物品、高危粉尘作业。

6.10.9 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和未成年人从事高毒物品作业。

6.10.10 应配置满足安全要求的应急救援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

6.10.11 在经常从事高毒物品或高危粉尘工作场所以外的场所,设置淋浴室、更衣室、便服存衣间、工作(防护)服与鞋帽等存衣间及洗衣间,并由专人定期清扫和维护。

6.10.12 结束高毒物品作业或高危粉尘作业后,其使用的工作(防护)服与鞋帽等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存衣间,不得穿(佩)到非高毒物品或石棉粉尘作业区域,严禁劳动者把工作(防护)服与鞋帽等物品带出作业区域。

7综合要素管理

7.1 应急与事故处置要素管理

7.1.1 管理要求

7.1.1.1 应成立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应急与事故处置工作。

7.1.1.2 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的要求,编制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严格按照标准和规范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针对重点作业岗位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形成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

7.1.1.3 应急预案应定期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

7.1.1.4 应急预案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并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

7.1.1.5 要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专业队伍或与其他单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配备应急装备和器材,并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规模较小、达不到建立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规定的,必须明确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与资质相符的临近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建立应急救援合作机制,签订救援服务协议。

7.1.1.6 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积极组织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7.1.2 应急能力保证

7.1.2.1 应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实行分级管理;应建立应急通讯网络,保证应急通讯网络的畅通。

7.1.2.2 应对本单位的应急救援能力进行评估,确保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器材达到相应的水平。

7.1.2.3 应急设施、装备、物资应完整建档,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生产和使用有毒有害气体的化肥、氯碱、纯碱、硫酸以及有机合成等大中型企业应设置气防站,气防站的装备配置应符合《化工企业气体防站工作和装备标准》(hg/t 23004)规定的要求。

7.1.2.4 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定期组织演练,根据演练情况不断修改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1.2.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用户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应当设立24 h应急咨询服务固定电话,有专业人员值班并负责相关应急咨询。没有条件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应委托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机构作为应急咨询服务代理。

7.1.3 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

7.1.3.1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向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必要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通报。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应遵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监总局令第21号)的规定,严禁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7.1.3.2 事故调查时应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企业负责组织调查的,企业应按规定组织调查,按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7.1.3.3 事故调查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企业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及时落实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7.1.3.4发生事故后,企业应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明确其职责与权限,进行事故调查或配合上级部门的事故调查。

7.1.3.5 事故调查应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

7.1.3.6事故调查组应根据有关证据、资料,分析事故的直接、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7.2 消防安全要素管理

7.2.1管理要求

7.2.1.1 应成立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7.2.1.2 应建立并保持消防管理控制程序,以提高应对火灾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

7.2.1.3 消防设计必须根据工艺过程特点及火灾危险程度、物料性质、建筑结构,确定相应的消防设计方案。

7.2.2 消防能力保障

7.2.2.1 低压消防给水设施、消防给水宜与生产或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高压消防给水应设计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系统。消防给水管道一般应采用环状管网。

7.2.2.2 生产装置的水消防设计应根据设备布置、厂房面积以及火灾危险程度设计相应的消防供水竖管、冷却喷淋、消防水幕、带架水枪等消防设施。

7.2.2.3 生产装置、罐区、化学品库应根据生产过程特点、物料性质和火灾危险性质设计相应的泡沫消防及惰性气体灭火设施。

7.2.2.4 生产装置区、储罐区、仓库除应设置固定式、半固定式灭火设施外,还应按规定设置小型灭火器材。

7.2.2.5 重点化工生产装置、计算机房、控制室、变配电站、易燃物质仓库、油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消防灭火设施。

7.2.2.6 应根据实际应配备消防器材及设施,并应确保:

--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使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

--依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编制本单位的灭火器配置标准,现场配置应与标准相符;

--消防器材放置处应设置反光功能的标志牌,放置位置不应挪作它用;

--消防器材设在明显、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无阻塞;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以及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和要求;

--绘制消防设施分布图和消防器材管理档案;

--对所有的消防器材进行编号;

--建立了消防设施定期检查制度;

--灭火器应按规定周期经专业部门检验、维护;

--消防设施维护、检验期间需配备相应替换器材;

--有消防设施维护和保养制度。

7.2.2.7 建(构)筑物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始终保持畅通。

7.2.2.8 应定期组织进行消防演练,并应:

--制定年度消防演习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成立义务消防组织,消防队员名单应张贴公布;

--所有专(兼)职消防队员应进行培训和训练;

--应定期向员工宣传消防知识,并应利用多种形式进行消防安全宣传。

7.2.2.9 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

7.2.2.10 确保消防急救电话和消防队员联系方式向全体员工公示。

7.2.2.11 应建立火灾隐患检查机制,完善重点部位定期检查制度,确保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进行整改。

7.3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救援物资配备

7.3.1 作业场所和企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要求(配备标准见附录b)

7.3.1.1危险化学品企业作业场所应急救援物资应存放在应急救援器材专用柜或指定地点。

7.3.1.2小型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可使用作业场所应急救援物资作为抢险救援物资。

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抢险救援物资配备的种类和数量不应低于附录b中的相关要求。

7.3.2 其他配备要求

危险化学品企业,除作业场所和应急救援队伍外的其他部门应根据应急响应过程中所承担的职责配备有关的应急救援物资。

沿江河湖海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配备水上灭火抢险救援、水上泄漏物处置和防汛排涝物资。

除危险化学品企业作业场所的应急救援物资外,其他应急救援物资可与周边地区其他相关企业或应急救援机构签订互助协议,并能在接到报警后五分钟内到达现场的,可作为本企业应急救援物资。

8预控保障管理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从组织保障、制度保障、技术保障、资金保障、文化保障等方面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预控管理程序,并形成文件。以保障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和运行,促进危险化学品产业优化升级。

8.1 组织保障

企业应首先从组织上给予落实和保证,建立安全风险预控管理组织机构,以组织、协调、指导、监督风险预控管理工作,为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的实施和运行提供组织保障。一般包括:

a)成立管理领导小组,制定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的方针和目标、制订领导承诺管理程序和宣传管理程序文件,负责风险预控管理全过程。形成文件的承诺,并确保这些承诺转变为人力、物力、财力和专项技能技术等资源的支持。

方针和目标的内容包括: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应遵守的内部、外部要求;

--持续改进的思想;

--对事故预防的重视;

--对企业员工的期望和对承包方的要求;

--创建一个健康的工作环境,积极推进员工健康和福利的改善;

--防止企业活动中可能产生的所有安全事故;

--逐步减少废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的排放,以最终消除它们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对一些中、小企业,在建立自己的方针目标时还应包括一些有针对性的内容,如三废排放、道路安全、火炬等。

b)任命管理者代表。

c)组建工作小组外,视企业的规模、特点的不同或预控管理体系建立的需求和进展状况,还可以在相应层次上进行有关人员机构的组织安排:

--机构成员由不同层次的有代表性的人员组成,职责明确、分工合理;

--应界定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的范围,形成文件、付诸实施、并予以保持;

--定期评审,以确保管理体系与企业本身保持相关和适宜。

8.2 制度保障

企业应根据安全风险预控的特点和要求,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文件来指导相应的作业活动,为企业的全面风险预控管理提供制度保障,通过有关单位和部门有效、规范地落实,来保证企业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的承诺、方针和目标的实现。

8.2.1 企业应建立健全与安全风险预控管理相关的方针和目标管理、资源配置、投入保障、能力评价、信息管理、承包方评价与管理、文件和资料、责任、激励约束、隐患排查、风险管理与控制、员工行为、人才体系建设和文化建设、安全会议、教育培训、技术审批、安全监测、人员操作、设备使用、应急救援和响应、监督检查、考核评审、灾害预防、跟班带班、班组建设、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并确保:

a) 各项规章制度贯彻到全体员工;

b) 有相应机构、部门负责上述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培训、监督检查与考核。

8.2.2 企业应建立并保持安全风险管理与控制程序,以识别和获取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职业健康安全要求。并确保:

a) 企业相关活动遵守适时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要求;

b) 每年至少评价一次本企业对现行的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要求的遵守情况,并形成评价报告;

c) 及时更新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要求的信息,并将这些信息传达给员工和其他有关的相关方;

d) 资料齐全完善,有目录清单。

8.2.3 企业应建立并保持安全风险管理与控制程序,以规范体系文件、记录的管理,保证在体系运行的各个场所、岗位都能得到相关有效的文件、记录,记录不仅是预防和纠正措施的依据,也为审核和评审提供依据。并确保:

a) 有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文件收发、传达、归档;

b) 文件收发、归档应有记录,并形成目录清单;

c) 作废文件有标识,销毁文件有记录,无在用的无效、失效文件;

d) 与风险预控管理体系相关的各种记录应字迹清楚、标识明确,并可追溯相关的活动;

e) 记录保存和管理应便于查阅,避免损坏、变质或遗失,并明确记录保存期限。

8.2.4 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程序,用于与生产活动相关的运行控制:

a) 应把运行控制措施纳入其总体的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中;

b) 与采购的货物、设备和服务相关的控制措施;

c) 与进入工作场所的承包方和访问者相关的控制措施;

d) 形成文件的程序,以避免因其缺乏而可能偏离风险预控管理安全方针和目标;

e) 规定的运行准则,以避免因其缺乏而可能偏离风险预控管理安全方针和目标。

8.2.5 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程序,用于变更管理 <>和应急管理:

a) 识别潜在的紧急情况;

b) 企业应对此紧急情况作出响应,防止和减少相关的安全不良后果。在策划应急响应时,应考虑有关相关方需求,如应急服务机构、相邻组织或居民可行时,也应定期测试其响应紧急情况的程序,并让有关的相关方适当参与其中;

c) 应定期评审其应急准备和响应程序,必要时对其进行修订,特别是在定期测试或紧急情况发生后;

d) 对于企业及其活动、材料的变更,或计划的变更管理,企业应在变更前,识别在企业内、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中或组织活动中与该变更相关的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和职业健康安全风险。

8.2.6 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程序,用于企业自评自查:

8.2.6.1 建立宣传培训程序

a) 组织机构在开展工作之前,首先应接受风险预控管理规范及相关知识的培训;

b) 当企业所建立的管理体系文件正式发布后,需要对全员进行文件培训;

c) 体系运行需要的内审员也要进行相应的培训。

宣传培训的内容应主要围绕风险管理规范的建立来安排。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宣传培训依照管理层次不同,内容要有所侧重。使其工作人员意识到自己的工作活动和行为的实际或潜在的安全后果,以及改进个人表现的益处;在实现符合安全风险预控管理规范要求,包括应急准备和响应要求方面的作用、职责和重要性;偏离规定程序的潜在风险和后果等。

8.2.6.2 落实责任制,层层分解

各部门(车间)、科室和各班组将评价项目层层分解,明确各自应查评的项目、依据、标准和方法。

8.2.6.3 组织部门(车间)、班组进行自查

一般需要1--2周或更多时间,发现的问题要登记在“安全风险自评自查问题及整改措施”表上,部门(车间)汇总后上报。

8.2.6.4 企业成立查评组

查评组在部门(车间)班组查评的基础上查评各专业的安全隐患,按专业分为若干技术骨干小组,根据部门(车间)班组自查情况准备各专业查评。填好查评扣分记录表,统计评价结果,提出专业查评报告。

8.2.6.5 整理查评结果,提出综合自评报告

预控管理自评报告应包括:文字总结、量化结果明细表、有关表格、整改建议等。

8.2.6.6 认真整改,定期复查

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落实责任制,抓紧整改。班组可边查边改,企业应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项目、资金、工期和负责人,定期复查整改情况。

8.3 技术保障

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安全技术管理与控制程序,用于风险预控管理体系的专业技术管理 <>,为企业高层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应对因突发技术故障导致的紧急事件发生,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应急工作。并符合:

a) 应优先采用国际、国内先进安全技术标准、方法、工艺、设备、设施;

b) 应针对危险化学品具体实际,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和消除措施,确保在任何紧急情况下均有效;

c) 组织开展风险预控管理体系的科研和学术交流;

d) 负责组织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8.4 资金保障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和完善资金管理与控制程序,为实施和改进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并符合:

a) 企业应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22)16号)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平均逐月提取和第二十条规定的范围使用;

b)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对安全投入资金进行统一决策、管理和支配;

c) 安全专项资金的提取、使用应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规范使用”的原则,确保专款专用;

d) 有专门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投入的安全生产资金有效使用。

8.5 安全文化保障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建立并保持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管理程序,按照《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9004)要求,根据企业自身安全生产的特点和内、外部文化特征,积极开展和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及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以发挥安全文化的导向、激励、凝聚和规范功能。安全文化建设应:

a) 明确安全文化内涵、目标、内容、模式、建设流程,并最终形成实施方案;

b) 以实现员工自我管理为目标;

c) 全员参与、全过程、全方位地贯穿于企业的各项管理。形成企业的安全风险预控管理文化和理念,并转化为每一个员工的日常行为;

d) 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从根本上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文化的倡导者和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直接责任者。

9参考文献

1.国家主席令第70号 安全生产法

2.国务院令549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5.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6.gb 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

7.aq 3035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

8.gb 644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9.gb 508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10.aq 3013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11.jb 8935 工艺流程用压缩机安全要求

12.gb 50093 自动化仪表施工及验收规范

13.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14.gb 50055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15.gb 19517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16.hg/t 4175 化工装置仪表供电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17.sh 3104 石油化工仪表安装设计规范

18.gbz/t 194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

19.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20.hg/t 20570.19 阻火器的设置

21.gbz 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22.gb/t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23.hg 20571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24.tsg g0001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5.tsg r000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6.gb 150 压力容器

27.tsg d0001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28.hg/t 20570.3 爆破片的设置和选用

29.hg/t 20570.2 安全阀的设置与选用

30.tsg r0005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1.gb 11984 氯气安全规程

32.gb 27550 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33.jb 6898 低温液体贮运设备 使用安全规则

34.hg/t 20585 钢制低温压力容器技术规定

35.gb 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36.gbj 22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37.gb 50489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38.gb 6067.1 起重机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

39.aq/t 3033 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

40.aq/t 3034 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

41.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42.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43.gb 50183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44.gb 644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45.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22〕103号)

46.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22〕16号)

第3篇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

1 总则

1.1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经营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安徽省境内所有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和从业人员。

1.3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

1.4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制度落实的各项规范措施,鼓励安全生产方面的科研、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1.5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义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显著成绩或抢救人民生命财产避免事故发生做出贡献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2 企业制度管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各项制度,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1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1.1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常务领导,对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开展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生产设施和辅助设施以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运,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安全生产标准。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承运危险货物必须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明确托、承运双方责任与义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注明由托运人提供的货物名称、种类、特性、包装标准、防范措施及注意事项等。

(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虽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但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当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

(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产品销售额或营业额中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挪作他用。

(8)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安全员必须经过考核合格,具备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事故的能力。

(9)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10)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职工对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1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的监督作用。

本单位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安全生产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1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必须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企业发生事故,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国家有关事故报告的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1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建立安全“三金”(安全事故互助金、安全风险抵押金、安全奖赔预提金),并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开展。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2.1.2 企业经理(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1)企业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的组织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3)认真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4)组织制定和审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计划、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组织企业开展职工安全知识、业务技能、操作规程的培训和教育,实施安全培训制度,考核劳动保护工作。

(6)组织制定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种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各种基础资料档案。

(7)组织落实开展安全检查,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劳动条件,完善防火防爆设施和设备。

(8)发生事故时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损失,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事故情况,对事故进行认真调查、处理、分析,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职工不吸取教训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查明原因,严肃处理。

(9)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落实安全“三金”(安全事故互助金、安全风险抵押金、安全奖赔预提金),并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1.3 分管安全经理及其他经理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分管安全工作的经理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常务领导,对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开展日常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外出不在本地时,对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经理负责所属分管部门、科室、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1.4 企业所属有关部门、科室、班组的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企业部门、科室、班组的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科室、班组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部门、科室、班组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职责;副职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2)负责具体实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有效地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3)定期向公司安全领导小组汇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将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报告分管经理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意见。

(4)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积极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5)接到发生职责范围内的重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向企业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并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

(6)做好死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向企业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安全事故统计报表。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2.1.5 企业安全科(部门)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1)根据上级布置,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向公司领导适时提出相应的建议、意见,及时转发上级有关安全文件。

(2)负责企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年终安全生产考核。

(3)负责对企业所属各单位(部门)、科室、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安全产生法律、法规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在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协调处理、调查收集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有关资料,督促有关单位(部门)、科室、班组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承办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和日常工作。

(5)组织开展安全活动、安全教育和培训,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编印安全生产信息。

(6)在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时,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并及时按规定上报、提供有关资料。

(7)做好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做好春运、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检查,做好防汛、抗旱、战备应急预案和准备工作,积极参加安全月、反三违月等活动,依法查处“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8)负责收集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资料,并做好对有关资料存档工作。

(9)负责制定完善本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制定完善道路运输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和其它突发事件等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2.1.6 企业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职责

(1)协助企业经理、分管安全经理和安全科长(部门负责人)工作,并对其负责,具体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当好“安全”参谋,并对分管的安全工作承担与其职责、权限相应的责任。

(2)积极协助科长及上级领导做好宣传和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措施,定期组织安全学习,抓好从业人员的安全学习、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3)积极协助科长及上级领导制订本企业安全工作计划和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各项安全活动和安全竞赛,定期做好各阶段的工作总结,并及时收集、统计、整理有关安全生产资料,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4)积极协助科长及上级领导组织企业开展职工安全知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培训和教育,实施安全培训制度,考核劳动保护工作。

(5)有权拒绝上级不符合安全生产的指令和意见。

(6)积极协助科长及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班组开展落实各项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劳动条件,改进完善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

(7)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发生重特大事故需及时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果断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损失,同时报告企业安全领导小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处理、善后和结案工作,同时做好事故车辆的估价、预算和索赔工作。

(8)建立完善各种安全生产基础资料档案,如实登记运输事故台帐。

(9)办理上级领导委托和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2 企业主要管理制度

2.2.1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2.2.2 劳动防护制度

2.2.3 安全生产学习培训制度及实施计划

2.2.4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2.5 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2.2.6 安全生产基金保障管理制度

2.2.7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2.2.8 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

2.2.9 基础资料管理制度

2.2.10 值班制度

2.3 危货运输专用车辆管理制度

2.3.1 专用停车场管理制度

2.3.2 车辆及设施维修和检查制度

2.3.3 危险品槽车清洗消毒制度

2.3.4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2.4 危货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2.4.1 从业人员安全学习制度

2.4.2 驾驶员管理制度

2.4.3 押运员管理制度

2.4.4 驻外车辆、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2.5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5.1 驾驶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5.2 押运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5.3 装卸管理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附录1:企业各项制度(供企业参照)

3 企业档案管理

危货运输企业应建立规范的管理档案和台帐等文本资料,做到一车一档,一人一档,并加强档案、台帐等基础资料的管理,及时进行更新、补充,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

3.1 企业主要档案

3.1.1 企业档案

由企业基本信息、规章制度文本、质量信誉考核档案构成。

(1)企业基本信息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姓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从业人员数量、危货运输车辆数量等;

(2)规章制度文本内容:结合企业实际,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范企业制度管理制定的企业各项制度。

(3)质量信誉考核档案:

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应认真按照相关表格填写,并按类将相关材料原件附后归档。

a.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姓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从业人员数、危货运输车辆数量等;

b.交通责任事故情况,包括每次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驾驶人员、死伤人数及后果、事故责任认定书;

c.违章经营情况,包括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地点、车辆、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d.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每次服务质量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方式、营运车辆车牌号、责任人、受理机关、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核查处理情况;

e.国家规费缴纳情况,包括企业应缴运管费、养路费、货运附加费的金额和实际缴纳的情况;

f.企业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包括应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数量、应缴保险费用、应投保金额及实际投保的情况、承运人保险单;

g.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的情况,包括下达任务的部门、完成任务的时间、投入运力数量、完成运量及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

h.企业稳定情况,包括每次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上访部门、社会影响和处理情况;

i.企业管理情况,包括使用gps、行车记录仪等科技设备的营运车辆数量和车牌号,车辆喷涂统一标识和外观、企业服务人员统一服装以及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情况。

附录2:年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登记表及相关表格

3.1.2 车辆技术档案

车辆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1)车辆技术登记表(按全省统一格式制作)

(2)专用车辆照片

(3)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4)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5)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根据车辆运输介质制作)

(6)罐体车辆的罐体检测报告单(复印件或原件)

(7)承运人责任险保单或合同(复印件或原件)

(8)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9)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

(10)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报告

(11)机动车二级维护竣工检测单

(12)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13)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14)押运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3.1.3 从业人员管理档案

从业人员包括: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

(1)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

(3)驾驶证复印件

(4)违章记录登记表

3.2 企业主要台帐

3.2.1 车辆管理台帐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每月定期对车辆管理信息进行一次更新登记,确保车辆信息准确、完整。

车辆台帐内容包括:车辆牌照号码、厂牌车型、牵引车牵引力、核定载质量、经营范围、车辆行驶证号和审验有效期、车辆道路运输证号和审验有效期、标志顶灯编号、动态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承运人责任险保险日期和有效期、罐体检测日期和有效期、二级维护记录、对应驾驶员和押运员姓名及联系电话等。

附录3:安徽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管理台帐

3.2.2 从业人员管理台帐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每月定期对从业人员管理信息进行一次更新登记,确保从业人员信息准确、完整。

从业人员台帐内容包括:驾驶员和押运员姓名、身份证号、驾驶证编号和有效期、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编号和有效期、押运员从业资格证编号和有效期、对应车辆牌号码等。

附录4:安徽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从业人员管理台帐

3.2.3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台帐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每日定时对车辆动态监控信息进行一次更新登记,确保车辆动态监控信息准确、完整。

车辆动态监控台帐内容包括:监控时间、车辆牌号、车辆位置、车辆行驶速度、监控情况、处理情况等。

附录5:安徽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台帐

3.2.4 车辆安全检查台帐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每周定时对车辆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车辆安全检查台帐内容包括:监控时间、车辆牌号、车辆位置、车辆行驶速度、监控情况、处理情况等。

附录6:安徽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安全检查台帐

3.3 企业主要制度记录

3.3.1 安全生产学习记录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学习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定期开展学习活动,认真做好学习纪录。

安全生产学习记录内容包括:学习时间、学习地点、学习方式、参加人员、参加人员签名、未到人员原因、学习内容等。

附录7:安徽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学习记录簿

3.3.2 安全生产例会记录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每月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分析安全形势,解决存在问题,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安全生产例会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参加人员、参加人员签名、未到人员原因、会议内容等。

附录8:安徽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例会记录簿

3.3.3 安全生产检查记录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每月至少一次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安全检查记录内容包括:检查时间、参加人员、参加人员签名、被检部门负责人签名、检查内容、存在问题、整改意见等。

附录9:安徽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记录簿

4 企业日常管理

4.1 车辆和从业人员管理

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档案资料要齐全有效,及时更新,做到一车一挡,从业人员与车辆要相对固定;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台帐每季度向市级和辖区运管部门上报一次。

4.2 安全会议

企业安全生产例会每月不得少于一次,特殊情况随时召开;定期与不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组织集体学习、发短信和宣传资料等方式);参加学习人员要签名,同时做好学习相关记录和资料存档工作。

4.3 培训教育

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进行培训,做好有关资料存档工作。培训内容主要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职业道德教育、业务技能、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方面的培训。

4.4 安全检查

企业负责人、负有安全责任的有关部门(科室)和人员对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要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督察整改效果,确保安全。企业安全检查每周不得少于一次。

做好检查记录和存档工作,发现隐患要及时整改,一时不能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措施,指定专人负责,同时要做好隐患登记台帐和相关资料存档工作。做到有检查、有结果。

企业要做到出车前后对车辆技术状况、标志标识、应急防护设备、车辆、从业人员有关证件等进行检查,同时要求驾驶员、押运员要做好运输途中的安全检查。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制度落实、车辆技术状况、通讯工具、车辆安全标志标识、安全设施设备配备、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等情况、专用停车场地、办公场所、基础资料档案管理等(即企业安全生产各个部位、各个环节全面检查)。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时期要进行重点检查。

第4篇 黄河工程维修养护企业安全生产和管理规范

黄河工程维修养护企业,肩负着黄河防洪工程维修养护、工程隐患巡查、工程抢险等确保防洪工程安全的重任,加强企业的安全管理显得尤其重要。安全工作无小事,所以应该警钟长鸣,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作为维修养护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和监管要多管齐下,采取各种措施保证职工人身安全,确保无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牢固树立预防管理为主,安全发展的原则,切实抓好养护企业安全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预防管理行为规范标准化是保护每个工作人员、施工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施工设备的安全防止受到意外伤害的重要措施之一。首先,要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对安全文明施工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统一管理,用规范化、标准化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约束。其次,对生产上岗人员从源头把好安全生产关。上岗的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了解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让每个上岗人员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增强自身防护能力。特种车辆作业人员,一定要做到持证上岗。再次,从制度上下功夫,严把安全生产关,形成人人重视安全,人人管理安全,人人抓好安全的氛围。最后,要设置专职安全员,定期深入一线进行安全隐患检查,对于用火、用电等各方面仔细排查,切实抓好有安全隐患必排、有安全漏洞必查、有违规作业必究、有安全隐患必改的重要环节,把可预见性影响生产安全的隐患排除在萌芽状态。

二、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居安思危、警钟长鸣。通过一系列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活动,从一些具体的实际案例中受到教育,得到启发,时刻重视安全生产管理活动,让安全生产预防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由于黄河大堤是重要的物流通道,大型车辆较多且车流量较大,出现交通事故的几率比较高,养护人员在大堤上养护时存在高危风险,任何疏忽大意都将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通过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活动居安思危,警钟长鸣,让每个人时刻绷紧安全意识这个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从制度到实施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为实现安全生产责任零事故把好关。

三、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活动,努力营造良好安全文化氛围,共同构筑安全防线。

结合养护公司实际大力开展好各项以安全生产为主题的安全竞赛活动,如“职工安全生产知识竞赛”、“职工安全技能比武”和“推行班组安全生产自主管理”等。同时持之以恒地坚持安全宣传,如可利用班组会议、施工、抢险现场等进行教育,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与时俱进、勇于创新,利用各种载体和形式把安全生产工作做好、做实、作出新成效。

四、签定“安全生产承诺书”,落实安全责任。

养护人员进行外业施工或者对工程日常养护,面临着各种安全问题,为落实安全责任制,防止和削减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养护人员全员签定“安全承诺书”,把安全生产落实到每个部门、岗位、人员,形成安全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和人人参与的浓厚氛围。通过“安全承诺书”签名活动,把安全工作提高到应有的高度,从而实现“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转变,给每位施工人员思想上套上了一道安全“紧箍咒”,确保无安全事故发生。

五、增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督,严格安全操作规程。

在工程施工期间,一是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为养护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器材,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从而保证整个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安全。二是要做好安全宣传工作。组织施工人员认真学习上级安全法规和规章制度,明确了安全员抓安全。在全体施工人员中,积极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安全意识,从思想上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三是严格安全操作程序。各工种严格执行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带有效的安全保护设施。严禁酒后操作机械设备,严禁机械设备带病或超负荷运转,对违章批示、操作的当即遏制,确保平安。对用电装配做到经常搜检,防止电线接头呈现接触不良、打火现象,电器设备一律按尺度设置装备摆设漏电呵护器,按用电负荷配备尺度保险丝,确保用电平安。为保证夜间抢险或施工安全,要在施工现场两侧吊挂红灯示警,并放置专人夜间值班看管,以防发生意事故。四是开展安全检查。在现场设立了专职安全检查员,按照有关原则,重点检查劳动条件、生产设备、现场管理、安全卫生以及生产人员的行为,发现不安全因素彻底消除。安全员认真进行施工前、施工中和施工后的安全检查,消除或避免事故隐患。

此外,我们还要消除在思想认识上存在的三个误区。一是对职工培训的认识误区。认为已连续实现安全生产多少年,大多职工也从事维修养护多年,觉得没有再加大培训力度的必要了;再者是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少,一味追求施工工期进度,没有时间、力量和精力来深入搞培训;由于领导重视程度和培训力度不够以及流于形式的状况,而事故恰恰最容易发生在对业务知识生疏、现场安全施工经验少的职工身上。所以,抓紧对职工劳动安全生产的教育,也是有效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的保障。

二是个别安全管理人员或干部思想上的认识误区。执行制度必严、违反制度必究,对待安全生产工作我们都知道“严是爱、松是害”,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个别安全管理人员或干部干部对安全管理存在着“三怕”思想:对上怕担责任,对下怕得罪人,对工作怕吃苦受累,造成形式主义、好人主义、官僚主义的严重局面,导致在执行和落实当中出现“缺位”现象。

三是目标和落实措施上脱节的误区。有些企业虽在年初签订了目标,又与上、下级签订了责任书,但过后并没有落实措施,使责任书流于形式,成了一纸空文。

总之,安全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安全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不断探索、巩固和创新,努力走出一条适应工程施工安全、操作性强的管理路子。时刻保持良好的、稳定的安全生产局面,做到筑牢防线、长抓不懈、警钟长鸣, 把好安全生产关。

第5篇 化工企业安全用电防火管理规范

1 、 安装和维修电器设备、线路必须由专业电工按《电工技术规范》进行,非专业电工不准进行电工作业。

2、  仓库的电器和线路必须按国家《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进行安装。

3、  生产岗位、仓库、重点消防部位,严禁私设电热器具。

4、  严禁使用不符合规格的保险装置(如以铜丝代替保险丝等)。

5、  架空高压电力线不准通过建筑物和危险品垛上方空间。

6、  电器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并定时巡检,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电器维修,工作结束后及时断电。

7 、 电工对本单位的电器设备和线路要经常维护,有关规定做好绝缘摇测,及时处理隐患。

8、  危险品生产岗位、仓库的电器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9、电器着火,首先要切断电源再组织灭火。严禁带电灭火。

第6篇 浅谈道路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作为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企业,路桥施工企业的规模、技术实力在近年来均得到了长足的进步,无论从何种角度,发展模式、生产方式以及历史实际来看,路桥施工企业一定程度上已成为我国交通施工行业的领军队伍,尤其是在2009年国家三保方针(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促进下,路桥施工企业正面临着新一轮的良好发展机遇。但在路桥施工产值得到有效提高的同时,应清楚认识到的是,尽管企业在“安全就是效益”、“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等理念的指导下,不断应用了诸多安全技术及手段,职业健康安全管理、gb/t28001-2001标准也得到了切实的应用,但在施工业务急剧膨胀的状况下,路桥施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事故仍是时有发生,安全生产管理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毫不讳言,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也成为解决当前路桥施工企业发展瓶颈的关键性课题。

1路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纵观近些年来路桥工程建设中发生的安全事故,除表面上的若干致因外,其中约90%的安全事故是由“人机”系统中“人”的行为要素造成的,很大程度上这种安全事故产生的内因是由人力资源匮乏与安全生产管理需求间巨大差距造成的,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现行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所引发的。市场经济环境下,较长时间内路桥施工企业更加重视于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较多地延续了计划经济体制环境下形成的安全管理思路及办法,不能妥善处理近期利润与长远发展、责任风险与获利间的协调关系,尤其是人力资源存量与施工管理尤其是安全生产管理需求间的差距逐步拉大,更影响到了路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相关标准执行的实效性。

具体而言,这些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隐患主要包括:其一,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有职无位,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往往是“雷声大、雨点小”,说得多、做得少;其二,安全生产管理长期停滞于传统的计划经济管理状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等口号缺乏明确的实际行动;其三,较多路桥施工企业未单设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而是将其职能分摊于劳动人事部门,在人员配备也以兼职人员居多,很难做到细致全面地开展相应管理工作;其四,安全规章制度更新速度慢,缺乏指导性与可操作性,致使企业用于安全技术、设备、资金中的投资与高保障难以发挥有效作用;其五,路桥施工企业大量采用农民工作为劳动力主体,以尽可能地获取最大化的施工产值,但也使企业的安全生产缺乏有力的技术保障。就此而言,要有效地解决路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诸多缺陷,应从路桥施工管理与安全监督检查两方面着手。

2路桥施工管理中的安全管理措施

2.1结合施工项目实际,增强技术保障

路桥建设工程点多线长,施工工艺与工序复杂繁复,人员、机械设备的投入量巨大,且需要依托于各类型施工工种班组进行多工作面的交叉作业,因此,施工管理人员需要完善各项技术准备以降低安全管理难度。一是要熟悉施工图纸设计,优化工序环节。在依据具体施工合同要求的基础上,尽可能地考量施工单位的各项资源及施工区域气候等自然条件,合理组织施工计划,并由线至点地将其以横道图或网络图等形式加以表示,确保任一分项工程均在受控范围内。二是强化技术储备。由高素质的技术管理人员实施有组织、有梯次的培训与技术交底计划,帮助具体施工技术人员、工长及工人熟悉新施工工艺与材料特性,以有效地掌控施工环节中的每一工序步骤,并针对各种潜在突发情况准备应急处置方案。三是建立健全质检制度。路桥施工的安全生产不仅要求技术管理上达到相关设计与规范标准,更要利用科学完善的质检制度与质检手段对路桥工程作定期检查,以及时发现处理工序中的安全隐患,兼顾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

2.2注意物资材料管理,解决材料问题

路桥施工所需各类型材料种类复杂、需要量大,除钢筋、钢纹线、水泥及外加剂等常规建材外,更经常面对诸多如新材料、新规范标准应用的问题,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尤其应注意处理好这一问题。要强化物资材料管理,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要妥善处理现场材料供应,针对所需材料的型号规格做好工料分析与精心测算,避免由于材料问题引发安全问题;二是材料采购上应严格依据工料分析形成的材料采购单,在材料订购上要一一落实型号、规格、产地等项目,科学组织招投标,保证材料质量,杜绝因材料订购不符引发的安全事故;三是材料进场验收要严格按程序规范向业主、监理单位报检,依次进行抽样检验、归类堆放,并及时清退不合格建材;四是到场材料在安全保护上也须由库管员做好盘点归类工作,针对易燃易爆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2.3做好机械设备管理工作,杜绝设备安全隐患

路桥施工工程所需的机械设备繁多,包括土方施工机械、钢筋混凝土施工设备及桥梁施工机械等,其管理一直是安全生产管理的重点环节。因此,做好机械设备管理工作,杜绝设备安全隐患是获取安全生产前提下最佳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首先是应健全现行机械使用维修保养制度,针对路桥施工机械设备投入较多的情况,合理调度机械配置,在提升设备利用率的同时,注意加大设备维修、保养力度,随坏随修、决不带病作业,在施工间隙可结合施工计划进行设备保修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转。其次,机械设备使用计划应做到有的放失,合理编制,依据现场施工状况制定配件购置使用计划,力争做到设备进场即可施工,杜绝闲置浪费现象,有效降低施工成本。

2.4严查施工隐患,确保安全施工

路桥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关键是要处理好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的质量监控与进度调整工作。其一,在施工进度方面,原则上应严格遵循施工组织计划加以执行。尤其是路桥工程项目中的路基、涵洞等构筑物点多线长,且属于露天作业,受各种不可遇见因素如气候影响较大。针对此种现状管理状况,应避免模式化运作,须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安排、动态调整,确保施工安全。其二,施工质量是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在施工分项目验收过程中尤其是如桥梁基础等隐蔽工序项目,应严格贯彻“三检”制(自检、互检、交接检),层层检查,层层把关,有效确保路桥施工工程的安全无事故。

3安全监督检查中关于安全生产的若干措施

路桥施工安全管理是一项长期的细致化工作,是确保路桥施工生产得以顺利开展完成的重要前提,是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除了在施工中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外,更要利用安全监督检查来督促安全生产。建立或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设置独立主管机构,完善相应管理机制,明晰安全管理岗位职责,扎实地做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杜绝人浮于事的不良现象,落实安全管理奖惩制度,促进人人讲安全良好氛围的形成;安全监督检查应做到例行检查与并重,并及时地开展不定期安全突击检查,切实地将安全生产隐患扼杀在萌芽中;安全培训与安全交底工作同样不容忽视,施工进场后,应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培训工作,保证不违章作业、不违章指挥,及时纠正处理安全生产隐患,有力保证路桥施工工程的顺利竣工。

4结语

路桥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作为一项复杂、细致的长期化工作,除了要扎实处理好工程中施工、资金情况、运输条件等环节外,最重要的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思想上要绷紧一根弦,认真踏实地完成落实每项制度任务,克服侥幸、马虎心理,积极有效地处理好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路桥施工工程在零事故、零伤亡的情况下按质按期完工。

第7篇 水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序号

内容

要 求

安全生产

组织机构

人员要求

1、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并取得安全资质,持证上岗。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

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

1、建立企业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3、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的整改制度。

4、危险源、危险作业、危险物品以及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和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5、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6、安全生产考核及奖惩制度。

7、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8、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1)各种设备的安全操作技术规程;

(2)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9、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台账及档案管理制度。

10、外包工安全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

安全管理

1、企业按规定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应有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的内容。

2、做好从业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应对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特种作业人员经过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且资格证在有效期内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5、岗位作业人员熟悉并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掌握紧急情况下应急措施的操作。

生产工艺

及设备、设施要求

1、破碎、装卸(1)机械传动部位防护装置齐全可靠,拉紧、制动、保护、联锁、安全保险装置齐全可靠;

(2)通道、梯台、护网(栏)符合标准规定,所有启动和停止装置应有明显标志并易于接近,并有必要的预警信号;

(3)给料或转运料斗及料槽开口位置设防护装置,在无安全措施的条件下严禁人工疏通,严禁输送设施设备运行时进行维护调整、人体接近或触摸运转的部位。

2、输送(1)提升及传动部位防护装置齐全可靠,给料或料斗开口在无安全措施的条件下严禁人工疏通;

(2)输送、传送机械传动部位防护装置(防护罩、护栏)齐全可靠,严禁输送运行时进行维护调整、人体接近或触摸运转的部位;

(3)所有启动和停止装置应有明显标志并易于接近,设有必要的预警信号;

(4)运输车辆按时年检,刹车、转向灵活,制动、照明装置完好;严禁货车载人和人货混装。

3、煤磨、生料磨(1)操作人员必须配戴防尘护品、护具,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2)磨体两侧护栏应齐全,严禁人员从运转磨底下穿越;

(3)煤磨作业现场必须设置禁止烟火警示和防静电装置;

(4)煤磨厂房内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设施和装置(灭火器、消防栓);

(5)有防火、防爆应急预案。

4、旋窑(1)煤粉输送管路完好无泄漏;燃烧器完好无泄漏,调整机构灵活好用;

(2)回转窑窑头、窑尾检查门(盖)完好,平台护栏、测量仪表仪器完好。密封装置完好无脱落;

(3)回转壳体无阻碍、碰撞物体,检修门固定牢固;筒体、领圈冷却装置完好;

(4)预热器平台、构件、护栏完整牢固,检查孔盖牢固,翻板阀灵活好用,防止烫伤;

(5)系统联锁、控制完好。空气炮等气动元件、压力容器工作正常;

(6)回转窑传动、支撑回转部件安全护栏完整,冷却水、润滑油供应正常。托轮、挡轮测控仪表完好。

5、立窑(1)窑体完好,护栏、安全设施齐全;

(2)喂料装置灵活好用,安全标志齐全;

(3)料、煤配比要准确可靠,能连续均衡地向成球盘内供料;

(4)操作工勤观察窑况,掌握窑情,出现异常要有防护设施;

(5)处理异常窑情的预案齐全;

(6)卸料装置安全设施、设备齐全;

(7)护罩密封严密,干燥物料输送设置吸尘或除尘装置,排放烟气合理。

6、水泥磨、包装机(1)磨机机械传动部位防护装置齐全可靠,旋转体周围防护栏警示牌齐全;

(2)严禁人员从磨机下面通过;严禁检查检修人员站于磨体或靠近回转体;

(3)包装设备运行正常,传动部位防护装置齐全可靠;水泥筛分、计量、控制设施完好;系统收尘效果良好;严禁输送运行时进行维护调整。

7、成品、半成品库(1)去库顶走梯,库顶防护栏完好,库顶防雨设施齐全;

(2)库底调配装置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可靠,设备运行平稳;

(3)库底通风收尘设备完好,事故疏散通道畅通,所有启动和停止装置应有明显标志并易于接近,设有必要的预警信号;

(4)水泥库清库必须有安全措施,专人操作,专人监护;必须有清库应急预案。

8、站台发货(1)站台要有良好的车辆和发货秩序;

(2)装卸工和发货员严格按照装车和发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有装货车辆出厂行驶路线、导向警示和交通标志牌。

9、压力容器、工业管道(1)安全阀铅封完好、压力表指示灵敏、刻度清晰,在检验周期内使用,工作状态合理,记录齐全;

(2)相邻管道与构件无异常,运行状况良好,无超载、超压、超温现象,无异常振动声响现象,有定期巡回检查记录;

(3)埋地管道敷层完整无破损,架空管道支架牢固合理,无严重腐蚀、无泄漏,有设置限高的警示,有隔热措施。

10、取暖、热水锅炉(1)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2)压力表、水位表、观火阀门灵活好用;

(3)必须登记、注册,按时参加年检,在有效期内使用;

(4)有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11、空压机、收尘设备设施(1)机身、曲轴箱等主要受力部件无影响强度和钢度的缺陷,所有紧固件必须牢靠并有防松措施;

(2)压力表、温度表(计)、安全阀、液位计(油标)等安全装置(附件)应完整、灵敏可靠,且在检测周期内使用;

(3)外露的联轴器、皮带传动装置等旋转部位必须设置防护罩或护栏;

(4)收尘机械传动部位防护装置齐全可靠,操作岗位、设备现场应设有紧急开关或装置,且灵敏可靠;

(5)通道、梯台、护网(栏)符合标准规定。

12、起重机械(行吊、电动葫芦)(1)滑轮的护罩完好,转动灵活,吊钩等取物装置无裂纹、明显变形或磨损超标等缺陷,紧固装置完好;

(2)制动器工作可靠,连接件无超标使用,安装与制动力矩符合要求;

(3)操作人员要持证上岗,起重机械要定期进行年检。

13、仓库、油库、纸袋库、危险化学品库(1)库内应按贮存物品的种类和数量,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和灭火设施,并有相应的报警装置;

(2)库内使用防爆工具,库房的电气设施均应防爆;

(3)油罐上的液位计、呼吸阀齐全可靠、动作灵敏;

(4)危险化学品应按其危险特性进行分类、分区、分库贮存,库房符合安全标准的要求,库内有隔热、降温、通风等措施。

14、机电设备按规定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经维护、保养、检测后应当做好记录,建立设备档案,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机械和电气设备进行维修(抢修)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并遵照执行。设备检修需切断电源,要有专人负责,并挂上警示标志。

15、配电室内安全防护设备、用具齐全;

配电屏(盘)或配电线路维修时,应悬挂停电标志牌,停送电时有专人负责;

接地装置的连接可靠,编号、标识明晰,重要的接地装置有定期检查记录。

16、其他机械(风动、气动设备,计量设备、砂轮机、手持电动工具等)

(1)防护罩应完好无损,气阀、开关、气管必须完好无漏气;

(2)计量设备完好,电子计控设施准确灵敏,定期检查校正;

(3)砂轮机安装地点应保证人员和设备的安全,档屑板应有足够的强度且可调,砂轮机运行必须平稳可靠。

(4)电焊机设备完好,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严格按规程操作;

(5)气瓶在检验周期内使用,外观无缺陷及腐蚀,安全附件齐全、完好,各种瓶及空、实瓶应分开存放,保持安全距离,存放量符合规定,各种护具及消防器材齐全、可靠。

场所环境与

职业卫生

1、生产场所

(1)生产车间存放的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等危险品不得超过1天用量;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与其它车间要作防火分隔;

(2)生产场所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生产场所的地面不得有积水、油污和杂物。

(4)易燃液体储罐应采取全埋地下式设置,并应安装避雷及防静电装置。

(5)纸袋、引火柴等易燃、易潮物资仓库应有防火防潮设施。

(6)易燃易爆场所必须用防爆电器;

2、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报有关部门并向从业人员公布;职业危害因素有专人负责日常监测,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时,应采取相应治理措施,若仍不达标的,必须停止作业;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警示标志;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除设置警示标志外,还要说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措施。

3、按规定对从事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高温、噪声、局部震动、矽尘作业职工每年至少体检一次;水泥粉尘、高处作业职工每2年至少体检一次;其他职工按规定周期体检。应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4、粉尘和废气各主要排放点均采取安全卫生措施,排放指标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对噪声源应采取隔声或消声措施,噪声声级符合标准或规定要求。

5、高温、高空、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按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做好现场监护;操作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仪和设备的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防护。

6、易中毒场所的防毒设施符合规定要求;易燃场所的防火设施符合规定要求。

7、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规定正确使用和佩戴。

安全生产

投入

1、有保障年度安全生产项目实施的专项经费预算并得到落实。

2、有重大危险源评估、事故隐患监控和整改的投入。

3、确保建设项目中安全设施的资金投入。

事故预防与处理

1、对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必须登记建档、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对危险源要采取相应的防范、监控措施;对事故隐患,采取整改措施,并记录。

2、制定有针对性、操作性强的事故及突发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3、按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演练,并及时修订预案。

4、事故发生后,按规定及时如实地报告和处理。

5、事故的调查处理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要求落实,并建立事故档案。

承发包(外包)与租赁管理

1、在建工程的安全管理有专人负责。

2、不应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外包)或者租赁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定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8篇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1 总 则

1.0.1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的水平,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活动。

1.0.3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并根据施工生产的规模、性质、特点予以实施。

1.0.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活动,除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建筑施工企业 construction company

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2.0.2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principal of construction company

指对建筑施工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具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建筑施工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等。

2.0.3 各管理层 management

指建筑施工企业组织架构中,包括总部、分支机构、工程项目部等在内的具有不同管理职责与权限的管理层次。

2.0.4 工作环境 working condition

施工作业场所内人员、作业、设施和设备安全生产的场地、道路、工况、水文、地质、气候等客观条件。

2.0.5 危险源 hazard

施工生产过程中可能导致职业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环境污染的根源或状态。

2.0.6 隐患 hidden peril

未被事先识别或未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事故的根源。

2.0.7 风险 risk

某种特定危险情况和环境污染现象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结合。

2.0.8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graveness hazard

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3 基本规定

3.0.1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3.0.2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3.0.3 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生产特点和规模,实施安全生产体系管理。

3.0.4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0.5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确保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并有效使用。

3.0.6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适时开展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3.0.7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符合国家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各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0.8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合格劳动保护用品,办理相关保险。

3.0.9建筑施工企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安全技术、工艺、设备、设施和材料。

3.0.10建筑施工企业应对照本规范要求,定期对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组织分析评估,实施改进活动。

4 安全管理目标

4.0.1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据企业的总体发展目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年度及中长期管理目标。

4.0.2安全管理目标应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目标,以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等,安全管理目标应予量化。

4.0.3安全管理目标应分解到各管理层及相关职能部门,并定期进行考核。企业各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企业安全管理目标的要求制定自身管理目标和措施,共同保证目标实现。

5 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和责任体系

5.0.1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体系,明确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5.0.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应包括各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各相关职能部门,专职安全管理及相关岗位人员。

5.0.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施工企业应设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生产决策机构,负责领导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中长期管理目标,审议、决策重大安全事项。

2各管理层主要负责人中应明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管理层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各管理层主要负责人应明确并组织落实本管理层各职能部门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实现本管理层的安全管理目标。

4 各管理层的职能部门及岗位负责落实职能范围内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责,实现相关安全管理目标。

5各管理层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承担的安全职责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宣传和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2)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3)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相关活动;

4)协调配备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制订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计划,查处安全生产问题,建立管理档案;

5.0.4 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应形成责任书,并经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确认。责任书的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职责、目标、考核奖惩规定等。

6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0.1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0.2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施工设施、设备及临时建(构)筑物的安全管理、分包(供)安全生产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事故应急救援、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安全检查和改进、安全考核和奖惩等制度。

6.0.3建筑施工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应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1 工作内容;

2 责任人(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3 基本工作程序及标准。

6.0.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管理体制、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应适时更新、修订完善。

7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7.0.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贯穿于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教育培训包括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和人员资格审定等工作内容。

7.0.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应依据类型、对象、内容、时间安排、形式等需求进行编制。

7.0.3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类型应包括岗前教育、日常教育、年度继续教育,以及各类证书的初审、复审培训。

7.0.4建筑施工企业新上岗操作工人必须进行岗前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 安全操作规程;

3 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

4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产生的后果;

5 预防、减少安全风险以及紧急情况下应急救援的基本措施。

7.0.5建筑施工企业应结合季节施工要求及安全生产形势对从业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7.0.6建筑施工企业每年应按规定对所有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继续教育,教育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

2 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7.0.7 企业的下列人员上岗前还应满定下列要求:

1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企业的技术和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依法取得必要的岗位资格证书;

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理论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依法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7.0.8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统计、汇总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资格认定等相关记录,定期对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审核、检查。

8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8.0.1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应包括资金的储备、申请、审核审批、支付、使用、统计、分析、审计检查等工作内容。

8.0.2建筑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储备安全生产所需的费用。安全生产资金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培训、劳动保护、应急救援等,以及必要的安全评价、监测、检测、论证所需费用。

8.0.3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根据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编制相应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明确费用使用的项目、类别、额度、实施单位及责任者、完成期限等内容,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8.0.4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相关负责人必须在其管辖范围内,按专款专用、及时足额的要求,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

8.0.5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8.0.6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分类使用台帐,定期统计上报。

8.0.7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对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汇总分析,及时调整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比例。

9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

9.0.1建筑施工企业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应包括购置、租赁、装拆、验收、检测、使用、保养、维修、改造和报废等内容。

9.0.2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规模,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施工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及相关的安全检测器具。

9.0.3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配备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专业的专职管理人员。

9.0.4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并保存施工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及相关的安全检测器具安全管理档案,并记录以下内容:

1来源、类型、数量、技术性能、使用年限等静态管理信息,以及目前使用地点、使用状态、使用责任人、检测、日常维修保养等动态管理信息;

2采购、租赁、改造、报废计划及实施情况。

9.0.5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据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对施工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及相关的安全检测器具实施技术管理,定期分析安全状态,确定指导、检查的重点,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

9.0.6 安全防护设施应标准化、定型化、工具化。

10 安全技术管理

10.0.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应包括危险源识别,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核、交底、过程监督、验收、检查、改进等工作内容。

10.0.2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的技术负责人应对管理范围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10.0.3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对其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10.0.4企业应明确各管理层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方案(措施)方案编制、、修改、审核和审批的权限、程序及时限。

10.0.5 根据权限,按方案涉及内容,由企业的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审批。 审核、审批应有明确意见并签名盖章。编制、审批应在施工前完成。

10.0.6建筑施工企业应明确安全技术交底分级的原则、内容、方法及确认手续。

10.0.7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措施)编制和审批权限的设置,组织相关编制人员参与安全技术交底、验收和检查,并明确其它参与交底、验收和检查的人员。

10.0.8建筑施工企业可结合实际制定内部安全技术标准和图集,定期进行技术分析和改造,完善安全生产作业条件,改善作业环境。

11 分包(供)安全生产管理

11.0.1分包(供)安全生产管理应包括分包(供)单位选择、施工过程管理、评价等工作内容。

11.0.2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目标,明确对分包(供)单位和人员的选择和清退标准、合同条款约定和履约过程控制的管理要求。

11.0.3企业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选择合法的分包(供)单位;

2 与分包(供)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3 对分包(供)单位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实施检查和考核;

4 及时清退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分包(供)单位;

5 分包工程竣工后对分包(供)单位安全生产能力进行评价。

11.0.4建筑施工企业应对分包(供)单位检查和考核的内容应包括:

1分包(供)单位人员配置及履职情况;

2分包(供)单位违约、违章记录;

3分包(供)单位安全生产绩效。

11.0.5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合格分包(供)方名录,并定期审核,更新。

1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12.0.1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级职能部门和岗位,按职责分工,对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管理。

12.0.2企业的工程项目部应根据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实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内容应包括:

1 制定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施责任考核;

2 配置满足要求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资金、从业人员和劳动防护用品;

3 选用符合要求的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设施与设备;

4 有效落实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

5 组织施工现场场容场貌、作业环境和生活设施安全文明达标;

6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抢险;

7对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活动进行必要的记录,保存应有的资料和记录。

12.0.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应符合以下要求:

1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施考核,实现项目安全管理目标;

2 工程项目施工实行总承包的,应成立由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3 按规定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

4工程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应承担本岗位管理范围内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责;

5 分包单位应服从总包单位管理,落实总包企业的安全生产要求;

6 施工作业班组应在作业过程中实施安全生产要求;

7 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到不伤害自已、不伤害他人和不被他人所伤害。

12.0.4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企业委派,并承担以下主要的安全生产职责:

1 监督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实施,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2 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监护并做好记录;

3 阻止和处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

4 定期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12.0.5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项目部应根据施工特征,组织编制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包括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审批,论证,交底、验收,检查;

方案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检查验收内容及标准、计算书及附图等。

12.0.6工程项目部应接受企业上级各管理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要求组织整改。

12.0.7建筑施工企业应与工程项目及时交流与沟通安全生产信息,治理安全隐患和回应相关方诉求。

13应急救援管理

13.0.1建筑施工企业的应急救援管理应包括建立组织机构,预案编制、审批、演练、评价、完善和应急救援响应工作程序及记录等内容。

13.0.2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明确领导小组,设立专家库,组建救援队伍,并进行日常管理。

13.0.3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明确应急设备和器材储存、配备的场所、数量,并定期对应急设备和器材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13.0.4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管理和环境特征,组织各管理层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应包括:

1紧急情况、事故类型及特征分析;

2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与人员职责分工;

3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调用程序;

4与企业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和外部政府、消防、救险、医疗等相关单位与部门的信息报告、联系方法;

5抢险急救的组织、现场保护、人员撤离及疏散等活动的具体安排。

13.0.5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针对应急救援预案,开展下列工作:

1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培训和交底;

2定期组织组织专项应急演练;

3接到相关报告后,及时启动预案。

13.0.6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实战的结果,对事故应急预案的适宜性和可操作性组织评价,必要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1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14.0.1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应包括记录、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分析改进等工作内容。

14.0.2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由总承包企业负责上报。

14.0.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 事故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

2 事故的简要经过;

3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 事故的初步原因;

5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 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

14.0.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

14.0.5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档案,事故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年统计表;

3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

4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伤残鉴定、政府的事故处理批复资料及相关影像资料;

5其他有关的资料

14.0.6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应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从业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事故再发生的措施不放过。

15安全检查和改进

15.0.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和改进管理应包括规定安全检查的内容、形式、类型、标准、方法、频次,检查、整改、复查,安全生产管理评估与持续改进等工作内容。

15.0.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1安全目标的实现程度;

2安全生产职责的落实情况;

3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4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防护情况;

5生产安全事故、未遂事故和其他违规违法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

6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的执行情况。

15.0.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的形式应包括各管理层的自查、互查以及对下级管理层的抽查等;安全检查的类型应包括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

1工程项目部每天应结合施工动态,实行安全巡查;总承包工程项目部应组织各分包单位每周进行安全检查,每月对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至少进行一次定量检查。

2企业每月应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职责落实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安全生产状况较差的工程项目,组织专项检查。

3企业应针对承建工程所在地区的气候与环境特点,组织季节性的安全检查。

15.0.4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安全检查的类型,确定检查内容和具体标准,编制相应的安全检查评分表,配备必要的检查、测试器具。

15.0.5建筑施工企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组织整改,并跟踪复查。

15.0.6建筑施工企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定期统计、分析,确定多发和重大隐患,制定并实施治理措施。

15.0.7建筑施工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生产管理的适宜性、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确定安全生产管理需改进的方面,制定并实施改进措施,并对其有效性进行跟踪验证和评价。发生下列情况时,企业应及时进行安全生产管理评估:

1适用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

2企业组织机构和体制发生重大变化;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4其他影响安全生产管理的重大变化。

15.0.8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并保存安全检查和改进活动的资料与记录。

16 安全考核和奖惩

16.0.1 企业安全考核和奖惩管理应包括确定考核和奖惩的对象、制订考核内容及奖罚的标准、定期组织实施考核,落实奖罚等内容。

16.0.2安全考核的对象应包括各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及岗位和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

16.0.3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应形成责任书,并经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确认。责任书的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职责、目标、考核奖惩标准等。

16.0.4 企业各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对本管理层各职能部门、下级管理层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考核和奖惩。

16.0.5安全考核的内容应包括:

1安全目标实现程度;

2安全职责落实情况;

3安全行为;

4安全业绩。

16.0.6建筑施工企业应针对生产经营规模和管理状况,明确安全考核的周期,并严格实施。

16.0.7 建筑施工企业奖励或惩罚的标准应与考核内容对应,并根据考核结果,及时进行奖励或惩罚处理,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本规范用词说明

1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很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或“方准”;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准”。

3) 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定)”,非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第9篇 商贸流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

一、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1、证照齐全,依法经营

依法设立,各种证照齐全有效;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核准、许可范围;无违规转让、出租证照行为。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3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30人以下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安全生产责任制

(1)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经营管理者)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及其主体责任的落实负全面责任。其职责是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及其主体责任的落实负直接责任;企业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及其主体责任的落实负领导责任。

(2)各部门、各岗位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明确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安全责任人。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宣传与培训,对新上岗员工或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安全培训。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和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应经过消防职业培训,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明),持证上岗。

(2)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建立巡查和检查制度,确定巡查和检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商场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两个小时对营业区域进行1次安全巡视。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巡查和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巡查和检查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整改的应立即报告,并记录存档。

(3)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处理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措施。安全生产例会每月至少1次,并形成会议纪要和决议。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5)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应当包括给予其行政处罚、处分的依据、种类、决定机关等内容。

(6)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7)消防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定期维护、检查,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符合要求;健全消防设施管理制度,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明确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要求。

(8)值班制度。消防控制室应明确值班人员的职责,制定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和交接班的程序与要求,以及设备自检、巡检的程序与要求;消防控制室内不得堆放杂物,应保证其环境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应明确值班人员遇到特殊情况的处置步骤和要求;明确值班记录要求。

5、安全教育培训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

(2)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生产安全事故案例;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相关人员进行转岗、复工教育及全员安全技能教育。

(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应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1)安全生产培训记录。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进行记录,记录至少保存2年。

(2)安全检查、巡查记录。检查和巡查应包括: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消防设施、器材数量是否充足,放置是否合理,质量是否完整有效;消防标志是否完好清晰;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在岗情况;电梯使用、室内外重物坠落情况;旋转门安装运行是否符合行业安全规范及检查保养情况等。

(3)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制度,并做好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记录。

(4)安全生产奖惩记录。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的记录。

(5)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的记录。

(6)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隐患排查及整改措施情况记录。

(7)应急预案的演练记录。年度应急预案制定、完善、备案情况,演练计划制定、实施、报告情况。

(8)工伤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金。

7、特种设备管理

(1)管理制度。应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2)保养记录。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有记录。

(3)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8、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二、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1、设备设施

(1)警告标志。各商贸企业应设置符合要求的紧急疏散标志并保证疏散通道畅通,照明正常。在具有危险因素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辨识。

(2)安全设备。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3)一般设备。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2、消防设施、设备管理

(1)安全指示标志。营业区域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应当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能够在断电且无自然光照明时,指引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指示标志应当设置在安全出口的顶部和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米以下的墙面上;设置在疏散通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米。

(2)应急照明。营业区域内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重点部位应当设置应急照明灯。

(3)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营业区域内的安全出口数目、安全疏散距离、疏散门和疏散通道的宽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营业区域内应当设置主要疏散通道和辅助疏散通道。主要疏散通道应当直接通向安全出口,其宽度不得小于3米;辅助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2米。当一层营业厅建筑面积小于500㎡时,主要疏散通道的净宽度可为2米,其他疏散通道净宽度为1.5米。疏散通道内不得设置摊位或者堆放货物。

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常闭式疏散门应当能够正常开启与关闭。

消防车通道应保持24小时畅通。

(4)无购物出口。设有集中收银区的经营单位应当在收银区设置无购物出口,其宽度不得小于1.5米,并设置明显标志。营业区域内的购物筐和购物车应当及时清理。

(5)消防中控室。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消防控制值班室内不得堆放杂物,应保证其环境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应具备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完整的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资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应完整,字迹清晰,保管完好。

(6)消防设施与器材。消防设施与器材不得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常闭式防火门应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不得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7)避雷系统。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1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1次。

3、电源管理

(1)用电安全制度。健全用电防火安全制度,明确用电防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电气设备的采购要求;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要求;电气设备的检查内容和要求;电气设备操作人员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

用电安全应符合安全规定,有正式电工安装、维修。不准乱拉乱接电线,不准超负荷用电,不准使用不合格的电料及保险装置。生产、营业性用电线路与照明用电线路应分开,营业时间结束时必须切断生产、营业性用电电源。

应经常开展用电安全检查,对电线、电器设备等每年至少要全面彻底检查一次,发现电线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等不安全情况,及时维修更换。

不准擅自增加用电设备。严禁在柜台内、附属仓库、堆货场等地,安装使用电炉、电热杯、电饭锅、电烫斗等电热器具。

变配电室内环境整洁,设备间不应存放与运行无关的闲散器材和私人物品,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场地。值班室不应设置、使用寝具、灶具。变配电室从业人员应持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变配电室应有出入登记簿,其从业人员应正确穿戴绝缘鞋。

(2)配电箱、柜。配电箱金属可开启门与框架应用裸线编织铜线连接。配电箱内开关应标明被控设备编号、名称或操作位置。配电箱内插座回路应安装漏电保护。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严禁遮挡配电箱、柜。

(3)电气线路。应采用双层绝缘的护套绝缘导线。严禁使用双绞线。导线敷设应距地1.8米以下并穿管保护。插头与插座(含移动的插座)保护接地极应有保护接地。电气设备必须有接地保护。临时用电线路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4、特种设备现场管理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专职操作人员应持有相关部门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书。

特种设备应有使用登记证和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制度,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并作出记录。

5、场所环境

(1)餐饮场所操作间安全。炉火、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严禁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室内燃气管道设施;严禁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漏;严禁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的接地导线。

餐饮经营单位操作间的集烟罩和烟道入口处1米范围内,应当每日进行清洗。中餐操作间的排油烟管道应当每季度至少清理1次,清理应当做好记录。

(2)营业区域。根据营业区域内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营业场所的核定人数控制人员进入。

(3)库房管理。经营单位的库房不得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不得使用碘钨灯、超过60瓦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灯具与货物的间距不得小于0.5米。日光灯的镇流器应当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电气设备应当符合防爆要求。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0.3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危险物品应当单独存放,专人管理。

6、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1)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2)“三违”行为。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3)个人防护用品佩戴。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实施作业许可证管理的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性作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三、隐患治理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其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经营管理者)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隐患排查工作机制,确立各部门、各岗位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职责。明确单位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范围,并予以落实。

2、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制度。设立隐患治理专项资金,所提取安全费用重点用于隐患治理。

3、建立隐患定期排查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事故隐患。事故隐患实行分级管理,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对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应立即组织整改。

4、建立重大隐患整改报告制度。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指定专人负责、采取监控及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5、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6、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和报送制度。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分析表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四、应急管理

1、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

在主要负责人领导下,设置或明确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办事机构,配备人员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2、编制应急预案

根据要求结合实际,编制内容简明、实用、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

3、加强预案管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变动情况,应急预案演练情况,以及企业作业条件、设备状况、产品品种、人员、技术、外部环境等变化情况,及时评估和补充修订完善预案。企业应急预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备案,并告知相关单位。

4、开展预案演练

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演练1次,并做好记录。加强对演练情况的总结分析,不断改进应急管理工作。

5、应急救援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志愿者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生产关键岗位的职工要掌握应急处置方法。

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等,做到数量充足、品种齐全、品质可靠。

五、促销活动管理

1、审批备案。举办大型促销活动(3000人以上)的单位须向当地公安部门办理相关的许可手续,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场所、设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进行了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并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安全职责。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配备了与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职安保等专业安全工作人员;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岗位职责明确;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促销活动秩序的行为;接受公安等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场地安全。能保证大型促销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保证畅通。根据安全要求设立安全缓进通道和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设施,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促销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设备符合安全要求,场所建筑和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已落实,有车辆停放、疏导措施,不得挤占、挪用停车设施,并维护安全秩序。

4、工作要求。有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掌握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全部内容,现场安全工作人员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现场安全工作人员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理解本岗位应急救援

第10篇 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一)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1.具有与维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广房设备、设施、技术人员及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

2.厂区应设有用于客户接待、休息的场所,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3.公示合法经营的有关证照、服务程序、主要的维修项目及其工时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4.公示投诉电话,要建立客户投诉的畅通渠道,对客户的意见、投诉要有答复。

5.公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员、接车员的姓名、岗位及照片。

6.接车、生产、交车、投诉、索赔、跟踪服务要做到有章可循、规范化、制度化。

7.实行定人定岗定责,落实岗位责任制度和岗位责任追究制度。

8.企业应编制维修工时定额表、工时费用明细表。

9.维修收费应合法、合理,符合维修行业的整体水平。

10.保证兑现对客户的承诺,为客户排忧解难。

(二)接车管理工作规范

1.业务接待室整洁、舒适,业务接待设施齐全。

2.接待员应身穿企业统一、整洁的工作服,佩戴工作胸牌,用语文明、迎送有礼。

3.接车员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有汽车(摩托车)维修两年以上的从业经验,能熟练使用检测设备分析诊断故障,具备维修业务的综合处理能力和自觉服务意识。

4.实事求是确定维修项目,耐心与客户沟通,尊重客户的意愿和知情权。

5.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接待员应主动为客户解难释疑,指引客户办理业务手续。

6.接车员要向客户了解车辆故障情况和以往的维修情况,要与客户一起在现场核实行驶证、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要对车辆进行技术状况检查和故障诊断,并做好记录。不承修报废、拼装及来历不明的车辆。

7.确定维修项目时,要以检测诊断结果为依据。对维修车辆检测诊断后发现的可能引起行车安全的隐患或其它故障,应书面告知客户存在的问题,如客户不愿对告知的项目委托维修企业维修,应做好书面记录并让客户签字确认。

8.需会诊才能确认故障时,应事先告知客户企业有关会诊的规定,征得客户同意后,再组织会诊。会诊后,必须出具故障诊断报告。如出具诊断报告后,客户不委托修车时,可向客户收取诊断费用,并将诊断报告交客户。

9.接车员应向客户详细说明车辆技术状况、故障诊断意见、建议维修项目、作业内容、配件价格、维修时间和维修费用,并做好接车记录。

10.客户同意委托维修时,双方必须签订维修合同或托修单。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维修项目、维修方式、修理周期、预计维修费用、质量保证期、违约责任以及新增项目的确定方式。

11.必须填写交接车清单,记录车辆装备情况,对车辆状态(包括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予以确认。交接车时,客户在交接车清单上签名认可。

12.如客户自带配件,要做好登记,双方对自带配件的质量责任做出书面约定。

13.要将接车记录、维修合同或托修单、交接车清单、故障诊断报告等资料归档保存。

14.若延期交车时,应提前通知客户并做好解释。

(三)质量管理工作规范

1.不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维修。

2.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3.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做好进出台帐记录,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进货票据要妥善保存。

4.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并在使用时告知用户。

5.对维修配件、材料的质量负责,不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材料。

6.维修过程的每道工序都要检验,做好过程检验记录。

7.所有维修工序结束后,必须进行维修质量竣工检验,检验员检验合格、签名后方可通知客户接车。

8.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9.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10.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二年。

11.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12.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14.对发生的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重纠纷。

15.对维修质量纠纷的车辆,维修经营者应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

(四)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

1.厂区环境保持清洁,符合安全、防火和环境保护要求,厂房明亮、通风,各区域、岗位有标识。应设有总成修理工位、工具库房、配件库房和废旧件存放库房等。厂房各工位明显处张贴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在重要区域(如发电房、油料房等)和特殊设备要于醒目处张贴禁止事项。

2.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和日常监督活动确保安全生产。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4.设备、工具配备合理、齐全,性能良好,实行定置管理。

5.各类物资定置存放,堆放整齐,废旧物资及时清理。

6.维修人员着装企业统一、保持整洁,持证上岗。

7.修理过程中实行“三不落地”(工具不落地、配件不落地、废料油污不落地),保持工作场地的清洁。

8.如追加维修项目或更换配件,须由技术负责人确认,并征得客户同意后,方能实施,同时要追加工作单或在原工作单上补项。

9.严格领料制度,换下的旧件、领用待装的配件及维修过程中拆下待装的配件要妥善保管。维修工位不得存放在修车辆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

10.需要用比较法判断配件性能时,应使用合格的标准配件,不得借用其他车辆的配件用作试验,用于比较试验的标准配件要集中保管。

11.非车间生产人员进入生产现场,须经企业同意、有关人员陪同。

(五)竣工交车管理工作规范

1.维修竣工后,应对汽车内外进行清理,并停放到竣工交车位置。

2.维修竣工及结算出维修费用后,及时通知客户,商定交车时间。

3.接待员陪同客户验车时,应对汽车的维修质量、技术状况、外观、内饰、附件、装备以及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予以确认。客户认可后,应在交接车清单上签收。

4.应对客户提出的异议做出解释,协商解决,并及时向主管领导反映。协商不成时,可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5.竣工车辆离厂时,应提供维修项目表、工时费用清单、配件材料费用明细表、维修发票给客户。

6.维修费用结算后,将工时、材料明细单交客户,维修收费要使用合法收费凭证。

7.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托修方有权查验或带走,承修方应无条件满足托修方的查验或带走的要求。

8.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托修方使用。

9.建立竣工出厂车辆的维修资料档案和结算档案,保存期为两年。

10.制定跟踪服务制度,建立跟踪服务档案,认真听取客户意见,做好处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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