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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尘管理规范5篇

发布时间:2023-04-02 热度:18

防尘管理规范

第1篇 矿井综合防尘管理规范本

一、组织管理制度

(一)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直接抓防尘工作,通防科设有防尘技术人员,通防科设防尘班,配备足够的防尘专业人员。采掘区队设有兼职防尘员。

(二)实行计划管理,保证矿井防尘供水系统完善可靠。通防科分管防尘技术人员每月要有详细的作业计划,主要内容包括:新安(拆除)防尘管路,喷雾设施、隔爆设施安装、煤层注水、冲刷巷道工作量等。月末要有计划完成情况工作总结,资料必须齐全、完整,并保存一年以上。

(三)生产、机电、安监、通防部门要有综合防尘部门责任制。通防科防尘班、采掘区队的兼职防尘员及有关岗位工种都要有综合防尘岗位责任制,并有严格的考核办法。

(四)严格例会制度,每月一次安全办公会要研究解决综合防尘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并有记录备查。

(五)检查验收制度。新水平、新采区及工作面投产验收时,必须同时验收防尘系统和防尘设施,并有记录备查,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准投产。

(六)通防科专职测尘员要按规定定期进行井下作业场所的粉尘测定工作,并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考核制度。测尘结果每旬报通防科和分管副总,每月报公司通防处。

(七)新购置的粉尘监测仪器必须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定期对使用中的粉尘监测仪器进行标校,不合格的仪器及时进行维修或报废。

(八)技术部门、通防科必须备有:

1.防尘系统图; 2.防尘设施牌板; 3.测尘台帐; 4.防尘设施;5.防尘管路检查记录; 6.防尘管路台帐; 7.巷道冲刷记录; 8.隔爆设施台帐; 9.打钻注水台帐; 10.采掘工作面防尘台帐等。

上述资料要求数字准确、整齐、清楚,并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九)执行“一票否决”制。在综合防尘方面存在问题多、落实整改不及时、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等问题情况的单位,在月度安全质量考核中坚持“一票否决”制,取消考核名次资格。

二、综合规定

(一)矿井具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主要运输大巷、皮带输送机巷、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运输转载点等所有产尘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阀门和防尘喷雾设施。

(二)皮带输送机巷道的供水管路每隔5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其它巷道的管路每隔10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三通阀门齐全、灵敏,无漏水。无三通阀门一处罚款100元,失效漏水一处50元,造成积水的按影响范围、性质进行考核。

(三)井下所有运煤转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主要进风大巷及进风斜井、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和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安装合格的风流净化设施。主要进风大巷及进风斜井、采区进回风巷净化设施由安装队安设、分片管理,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和掘进工作面净化设施由施工单位安设管理。

(四)井下管路吊挂平直,拐弯处加设弯头,安全距离符合规定要求,不得影响运输和行人。吊挂质量达不到要求每处罚款100元,并立即整改。

(五)井下煤仓要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如设备检修等原因需煤仓放空时,提前通知通防科和通修队,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否则每次罚款200元,因此造成通风系统紊乱的按重大侥幸事故考核。

(六)新水平、新采区及工作面投产验收时,必须同时验收防尘系统和防尘设施,并有记录备查,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准投产。

(七)采煤工作面必须进行煤层注水(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54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或经集团公司批准不注水的除外),必须严格按有关注水工艺、参数进行注水。注水过程中必须在现场做好记录,上井后及时将记录数据填写到台帐上,不得弄虚做假。

(八)锚喷巷道必须执行潮料喷浆,喷浆工艺必须按作业规程执行,严禁干喷。喷浆时必须使用水射流除尘风机(距喷浆机不大于10米,并有泄水水沟),并同时使用风流净化水幕。否则每次罚款200元。

(九)隔爆水袋安设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无安设隔爆水袋进行施工,每处罚款300元,对有关管理责任者记违章指挥。主要隔爆水袋应设置在以下地点: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和回风巷、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等;辅助隔爆水袋应设置在以下地点: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采区内的煤层掘进巷道、与煤仓相通的巷道、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巷道。

隔爆水袋管理标准:①吊挂规范,排间距1.2—3米,要保持间距均匀,总长度不小于20米。安装高度保持一致,距顶板(顶梁)、两帮间隙不小于0.1米,轨道巷距轨面不小于1.8米,其它巷道满足行车行人要求。水袋覆盖巷道断面不小于70%。②水袋安设距巷道交岔口、拐弯处、变坡处距离不小于50m,首排距工作面必须保持在60--200米范围内。③水袋数量、水量充足,不漏水。采掘工作面按断面面积计算用水量不小于200升/m2。水袋保持清洁,水袋内无杂物。④隔爆水袋管理牌板悬挂于水袋首排位置处,牌板内容齐全与现场相符,牌板规范、清洁。⑤每处水袋棚必须使用同一规格水袋,不得混用。⑥隔爆水袋贴号管理,每排一号,贴在靠边水袋的正反面,且前后成直线,号码清晰规范。不符合要求一项罚款50~100元。

(十)皮带机、溜子、煤仓等产尘转载点必须安设喷雾设施,喷雾安设位置适当,固定牢固,要灵敏可靠,能正常使用,雾化效果好。皮带机、溜子的转载落差不得超过0.5米,如果超过0.5米应安装合适的溜槽或导向板。供水管路和阀门安装地点必须便于开关。皮带机、溜子、煤仓等转载点处及变电所前后20米范围内的清尘由设备管理单位负责,做到及时清理,杜绝粉尘堆积超限现象。无设施或失效罚款100元;不正常使用一次罚款50元;出现粉尘积聚超限的一处罚款300元,并对单位正职罚款50元,副职罚款40元。

(十一)坚持湿式打眼,严禁干打眼,使用侧式供水装置的,要及时进行维修、更换,确保灵敏有效。干打眼一次罚款100元,侧式供水装置失效的罚款50元。

(十二)各类牌板、设备、管线、风筒等吊挂规范、保持清洁。否则不规范、不整洁一处罚款50元。

(十三)巷道要定期进行洒水清尘,不得存在粉尘堆积超限现象。掘进工作面施工范围内由施工区队负责;采煤工作面进风巷距面100米、回风巷道的洒水清尘由施工单位工区负责;其它矿井进回风巷的洒水清尘工作由通防科负责。出现粉尘积聚超限的一处罚款300元,并对单位正职罚款50元,副职罚款40元。

(十四)严格爆破防尘管理,定炮使用水炮泥,现场水炮泥数目与使用雷管数相符。封孔长度符合规程规定,放炮最小抵抗线煤层中不得小于0.5米,岩层中不得小于0.3米,放炮前后30米洒水降尘。严禁一次定炮分次拉炮,严禁并联放炮,严禁反向定炮。不使用水炮泥、封孔长度不足、最小抵抗线不足、不执行洒水清尘制度、一次定炮分次拉炮、并联放炮、反向定炮的,按停止作业严肃进行处理。

(十五)通防科防尘班要按规定定期循环对井下作业场所负责范围地点进行洒水防尘工作。防尘情况每旬报通防科和分管副总,要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考核制度,并严格按计划和制度进行考核。

(十六)通防队瓦斯检查员对所管范围的粉尘情况和各种防尘设施的使用、完好情况负有检查监督责任。出现粉尘积聚超限、防尘设施长期失效或不使用造成粉尘积聚,不检查、不汇报的,对瓦斯检查员连带责任考核。

(十七)通防科、通修队要建立健全综合防尘管理技术资料档案。各种记录、图纸、台帐等技术资料要齐全,记录要准确。

(十八)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 mpa;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 mpa,且必须增加2个以上外喷雾头;如果内喷雾装置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采掘工作面使用的风流净化水幕、放炮喷雾、转载点喷雾等防尘装置使用水压不得小于1.5mpa。防尘装置压力不够、达不到防尘效果要求,不得进行施工作业。

(十九)井下巷道存在厚度超过2毫米连续长度超过5米的为煤尘积聚(用手捏成团,经振动不飞扬不在此限)。发现煤尘积聚,按相应条款进行考核处理。存在溜子或皮带过风门或挡风墙时,设备管理单位在风门处设有专用洒水管并落实专人负责进行洒水清尘,不得产生煤尘积聚现象,否则一处罚款500元。

(二十)各单位的综合防尘工作由区(队)长负责,要认清矿井粉尘的危害性,高度重视综合防尘工作,并要落实到专人管理。对现场存在问题多、综合防尘效果差、出现粉尘积聚等,对责任者严肃处理,并纳入每月安全质量考核中进行考核。对综合防尘措施保持较好的单位在月度考核中给予适当加分,对在综合防尘方面有创新项目的单位在月度考核中每项加3分。

(二十一)巷道防尘责任划分与冲洗周期:按照单位业务职责和“谁产尘、谁清尘,谁就近、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划分,防清尘包括分管巷道范围内的管、线、设备等。

1.矿井主要进、回风巷,由通防科防尘班组每七天洒水清尘一次。采区一翼进回风巷由防尘班组每七天洒水清尘一次。采煤工作面进风巷综采(队)区每天洒水清尘一次。

2.距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50米、掘进工作面100米内的巷道,施工单位必须落实专人做到每班进行洒水清尘。采煤面泵站、皮带、煤仓、溜子等各转载点前后20米范围及变电所前后20米范围内必须每班由使用管理单位洒水清尘一次。

3.采煤工作面回风巷由采煤单位每天洒水清尘一次,掘进巷道由掘进单位每天洒水清尘一次。

4.井底车场、集中轨道和东翼车场等运转队固定岗点的区域,由运转队每班进行洒水清尘一次。其他固定岗点地点由其相应管理单位落实每班进行洒水清尘一次。

5.其它矿井进回风巷的洒水清尘工作由防尘班组负责,根据地点、积尘等情况,清尘周期按要求进行落实。

6.违反上述本规定每次(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责任人20-100元。

(二十二)积极开展与促进矿井综合防尘方面的创新活动,推广应用自动化防尘设施,完善矿井防尘系统。对在完善矿井综合防尘、提高综合防尘技术与装备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发挥作用大小进行奖励。

第2篇 防尘防毒管理制度规范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做好防尘防毒工作,保证公司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搞好防尘防毒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应在公司领导下,由生产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主管,职业健康安全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公司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关心员工的安全、健康,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时,应同时计、布置、检查、总结、评比防尘防毒工作。

三、每年在安排生产时,应完成防尘防毒规划和采取技术措施所需的经费、设备、器材等同生产计划一同安排,把防尘防毒措施计划列入技术措施计划和财务、物资计划中去,切实予以保证。

四、公司应对上岗前的员工进行防尘防毒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有关防尘防毒知识,督促员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员工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五、在改建、新建、扩建可能产生有毒有害作业的项目时,防尘防毒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建设项目开工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中毒防护设施设计,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时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凡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都应采取降低尘毒危害的有效措施,如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以及设备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密闭化或采用隔离操作等措施。

七、各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在生产过程中尽可能的使用无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

八、各单位对于散发有毒气体的工艺设备,应当密闭生产设备,改革工艺和原料路线,缩短工艺流程,减少工艺设备。

九、有毒有害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应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应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十、 各单位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对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应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备设施,高毒作业场所应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应的泄险区。

十一、各单位应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高毒物品场所应设置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十二、对有粉尘和毒物的车间应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车间地面应平整,易于冲洗,经常有液体的地面应不透水,并有适当的坡度和地面排水口或排水沟,对有剧毒的物质及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废水,应经过水处理系统处理合格后在进行排放。

十三、各单位在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设备、管道、容器、受限空间、密闭空间时必须严格按照维护、检修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维护检修现场应进行毒物浓度(强度)检测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保持通风良好,配备防护用品,设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

十四、各单位对具有有毒有害性物质的原料、产品、应做到严密的包装,包装的用具、容器、器材应坚固应符合运输安全的应求,防止破损外漏和扩散。公司检验部门应严格监管,不合格的包装品不准出厂。

十五、各单位对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员工设置淋浴间和更衣室,并设置清洗、存放或处理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员工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员工在结束作业时,其使用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必须存放在高毒作业区域内,不得穿戴到非高毒作业的区域。

十六、职业健康安全部对从事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法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控制效果评价。

十七、各单位对高毒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应求时,须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经治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时方可重新作业。

十八、职业健康安全部应配备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人员,定期进行岗位的监测和化验分析,每月至少一次并将检验结果通知生产单位同时报送主管生产的厂长,如发生急性中毒事故,相关单位及时报告职业健康安全部气体防护站抢救,并通知120共同抢救,共同配合消除事故隐患。

十九、各单位对应加强对剧毒物品的保管,使用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应放置在专用橱柜内设双人保管。使用时必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负责专管的人员应登记建帐,认真做好收发手续,严禁乱发乱用或私自送人。

二十、严禁有职业禁忌证的人员从事有毒有害岗位工作,对接触毒物、粉尘的作业人员,职业健康安全部应安排定期体检,对毒物严重的岗位实行6小时工作或采用定期轮换制,对患有职业中毒病者,应给予治疗和妥善安排,不使用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员工从事有毒有害物品的作业。

二十一、各单位须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应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救援预案适时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应当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备案。

二十二、与员工签订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中毒防护设施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注明。

二十三、凡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长期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严重危害员工健康、严重污染环境的应限期整改,否则停止作业。

二十四、各单位应建立防尘防毒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包括:员工的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测尘资料档案、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

二十五、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每年按公司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二十六、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防尘防毒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第3篇 防尘安全管理要求规范

一、矿尘的危害:

1、煤尘能燃烧与爆炸,使矿井遭到破坏,造成大量人员伤亡。

2、矿尘职业病,悬浮矿尘长期吸人人体,造成肺部组织纤维化病变,使肺部失去弹性,减弱或丧失呼吸能力,以致缩短生命,矿尘职业病又分为煤肺病、煤矽肺病和矽肺病。

二、煤尘爆炸及预防:

1、煤尘爆炸的必备条件;

①煤尘本身具有爆炸性。

②煤尘必须悬浮在空气中,并达到一定的浓度(45-2000克/米3)。

③有高温热源(一般为650-1050℃)

2、预防煤尘爆炸的措施包括防尘措施、防爆措施和隔煤措施。

3、矿井综合防尘措施:a、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管路系统;b、煤层注水;c、喷雾洒水;d、风流净化;e、放炮用水炮泥;f、冲洗巷帮;g、湿式打眼;h、采空区灌水;i、隔爆岩粉棚、水棚、洒岩粉;j、刷白巷道;k、个体防护;1、巷道中的浮煤定期清除。

4、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措施。

5、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风流净化水幕。

第4篇 矿井通风防尘管理规范

1.应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主要进回风巷、主扇、通风构筑物、局部通风设施、检测检验仪器仪表等要有专人(兼职)负责管理和维护。

2.应确保矿井风量、风速和风质符合《规程》的有关规定。

(1)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主扇要连续运转;当井下无污染作业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主扇可适当减少风量运转;当井下无人作业时,要制定相关措施,并经分管领导同意批准后,可暂时停止机械通风。

(2)当主扇发生故障或需要停机检查时,应立即报告调度和分管领导,调度部门要及时通知有关工区撤离所有井下作业人员。

(3)在矿井进风口100米范围内,不允许存放容易引起火灾的物料。

(4)恢复机械通风前,要先检查主扇机房设施及主要构筑物的安全状况;恢复机械通风后,要检测井下作业点的风质、风速、风量,达到要求后,方可恢复井下作业。

(5)主要回风井巷不应用作人行道。

(6)井下炸药库和充电硐室要有独立的回风道,所有机电硐室要供给新鲜风流。

(7) 采场形成通风系统之前,不应进行回采作业。

(8)采空区、废旧或暂时不用的井巷,要及时封闭。采场开采结束后,要及时封闭所有与采空区相通的影响正常通风的巷道。

(9)矿井主要进风风流,不得通过采空区和塌陷区,需要通过时,要按要求砌筑严密的通风假巷引流。

3.矿井通风设备设施要符合《规程》的有关规定。

(1)每台主扇要配有相同型号和规格的完好备用电动机,并有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设施。

(2)所有主扇应安设反风装置,使矿井风流在10分钟内反向和反风量达到正常运转时风量的60%以上;每年至少进行1次反风试验。主扇或通风系统反风,要事先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反风时,按照事故应急预案执行,并有试验记录。

(3)主扇机房要有测量风压、风量、电流、电压和轴承温度等的仪表,并建立相关记录台帐,详细做好记录。

(4)调度室至主扇机房应设有可靠的通信系统。

4.及时对矿井机械通风系统组织检查维修。

(1)有专人负责对通风系统的全部巷道进行经常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主要进风井巷和回风井巷。不应堆放材料和设备,发现塌陷、堵塞或漏风是否立即清除。

(2)所有通风构筑物(风门、风窗、风桥、导风板、风幛、挡风墙等)要有专人负责进行日常检查、维修,保持完好严密状态,并做好检查、维修记录。

(3)不得擅自拆除井下通风设施,需拆除的,必须经通风安全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5篇 局部通风防尘管理规范

1.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要及时安装局部通风设备,同时,要加强日常局部通风安全管理。

2.局部通风设施的安装,要按照《规程》要求执行,其安装位置要恰当。

(1)局扇要放置于风机架上,安装平稳牢固,上部无松石、无滴水,安装位置不影响运输车辆和人员通行。

(2)采用压入式通风的局扇,要求安装在有新鲜风流的巷道中,并距巷道口靠近风流上侧10米以上。

⑶采用抽出式通风的局扇,其出风口是否安装在有贯穿

风流的巷道中,并距巷道口靠下风侧10米以上,污风能直接进入回风巷道。

3.局扇要有完善的保护装置,包括接地保护、防护罩等,其开关箱的上部不能有巷道滴水或设在十分潮湿的地方。

4.局部通风的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压入式通风应不超过10米。

(2)混合式通风,压入风筒的出口应不超过10米,抽出风筒的入口应滞后压入风筒的出口5米以上。

5.风筒吊挂平直、拉紧吊稳、接头严密、拐弯平缓,避免车碰和炮崩,百米风筒漏风率不大于10%。

6.长距离独头巷道掘进,掘进工作面风速达不到0.25m/s时要加装了抽出式局扇进行接力送风,以缩短单台抽出式局扇的送风距离。

7.混合式通风中,抽出式局扇的风量应大于压入式局扇风量的15-20%,风筒直径的大小与局扇必须相匹配。

8.强制通风的采场要按规范要求进行局部通风,压入局扇应安装在新鲜风流上风侧,风筒应接至采场人行道第3付楼梯以上;抽出局扇周边及回风斗的风门应密闭严密,如被爆破冲击波毁坏应及时修复,保持密闭严密、不漏风。值班长等管理人员每班应对采场通风状况进行检查、确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9.天井掘进要按规范要求进行局部通风,井筒内应接铁皮风筒,接头应尽可能严密,减少风筒漏风;风筒高度应接至天井安全棚下,上端加接风筒帽,防止矿碴进入铁皮风筒内;下端应接天井倒三通,并及时放空进入铁皮风筒内的矿碴,防止铁皮风筒被矿碴堵塞。值班长等管理人员每班应上天井对天井通风状况进行检查、确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同时,要做好相关记录工作。对于接近贯穿的高天井,尤其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施工人员不再支柱、采用“空心法”施工,导致风筒无法接至安全棚下而发生中毒、窒息事故。

10.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要开动局扇进行通风,确保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要求连续运转。作业前或爆破后必须先开动局扇,排净有毒有害气体后,方可进入作业。尤其是天井和强制通风采场施工人员上天井或采场之前,应先开动局扇进行通风,发现天井或采场炮烟未排干净或风筒被爆破损坏,不得强行上天井或采场作业,应先处理好天井或采场通风问题后,才能作业。

11.工区安装的局扇定时器所定的通风时间,应能够满足爆破后排除炮烟的需要,如发现炮烟不能有效排除干净的作业面,应适当延长所定的通风时间。

12.停止作业并已撤除通风设备而又无贯穿风流的采矿场、独头上山、天井及独头井巷,应及时设栅栏和识别标志,防止人员进入。如需重新进入时,要先进行通风或空气成份分析,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

13.工区发现作业面、尤其是天井和强制通风采场爆破后不开动局扇的爆破工、发现进入工作面不先开动局扇的作业人员,要当场进行批评教育、及时纠正,并作出严肃处理。

工区发现局扇、风筒安装不到位、不及时、不规范的,要及时督促完成整改,并进行批评教育;对屡改屡犯的,要作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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