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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管理规范5篇

发布时间:2023-03-27 热度:64

危害管理规范

第1篇 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管理制度规范

1、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单位应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提交给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2、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单位应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建设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档案。

3、单位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报批程序,并按程序向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施工。

4、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由有认证资质的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5、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发现不足项及时完善改进。

6、做好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管理台账。

7、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8、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单位职业卫生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并由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或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牵头负责整改。

9、按照规定在投入生产或使用的30日内如实向区安监局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第2篇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定期检测管理规范

a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 为了加强和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与定期检测。

煤矿的日常监测与定期检测依照煤矿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定义) 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其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通过购买监测技术服务、或配备检测仪器以及安设实时监测设备等方式组织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的周期性监测。

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所有工作场所的全部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的检测、评价。

第四条(方案) 用人单位应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纳入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监测周期、监测地点、监测岗位、监测时段以及定期检测委托单位、检测时间等内容。

第五条(投入) 用人单位应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所需设备的购置、使用、维护以及监测人员的培训费用和定期检测所需的检测评价费用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档案) 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档案,并纳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体系。

第七条(结果公布) 用人单位应将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结果及时在工作场所公告栏中进行公布。

第二章 日常监测

第八条(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制度,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工作。

第九条(监测人员)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应接受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确保能够胜任日常监测工作。

第十条(仪器设备) 用人单位应根据其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情况,特别是存在高危粉尘、高毒物质的,应通过购买监测技术服务、或配备相应的检测仪器(含直读式仪器),或安设实时监测设备等方式,组织开展周期性监测。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更新,确保其性能可靠,能够正常使用。工作场所存在爆炸风险的,用人单位日常监测仪器、设备应满足防爆要求。

第十一条(有关要求) 用人单位每月至少应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一次监测(实时监测职业病危害因素除外)。工作场所劳动者人数较多、化学有害因素浓度或物理危害因素强度较高的,用人单位应加大监测频次,确保能够及时发现并处置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

用人单位应参照《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要求,制定日常监测工作方案,明确监测地点、监测岗位、监测时段等具体内容。

监测结果判定参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2.1)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gbz2.2)。

第十二条(超标处置) 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结果及时报告主要负责人签字。发现强度或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标准的,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指定相关部门或责任人负责落实(报告处置表示例见附件1)。涉及高毒作业超标场所,应立即停止相关作业,撤离有关人员,经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作业。

对超标情况的处理,应有明确的处理记录并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备查。

第三章 定期检测

第十三条(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要求,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每年至少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所有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第十四条(规范) 定期检测的现场采样工作应严格按照《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gbz189)、《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gbz192)及其他相关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委托协议) 用人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中应明确是对用人单位所有工作场所全部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不得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仅对部分职业病危害因素或部分工作场所进行指定检测。

用人单位应保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影印件。

第十六条(前期准备)用人单位在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后,应全面告知生产工艺、原辅材料种类或成分、设备设施、劳动工作制度等与检测有关的情况。

用人单位应配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好采样前的现场调查工作,确保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开展现场调查,并在技术服务机构现场调查表上签字。

第十七条 (采样方案)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后,结合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制定现场采样方案,用人单位有关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采样规范确认无误后,应在采样方案上签字。

第十八条 (现场采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进行现场采样时,用人单位应保证生产过程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故意减少生产负荷或停产、停机。用人单位因故需要停产、停机或减负运行的,应及时通知技术服务机构改变检测计划,以保证检测结果能够真实反映现场情况。

用人单位应对技术服务机构现场采样检测过程进行拍照或摄影留证。

第十九条(签字确认) 采样结束时,用人单位陪同人员应对现场采样记录进行确认并签字。

第二十条(采样要求)用人单位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互相监督,保证采样符合以下要求:

(一)定点采样应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劳动者接触时间最长的工作地点,个体采样应包括接触有害物质浓度最高和接触时间最长的劳动者;

(二)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随季节发生变化的工作场所,应将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季节选择为重点采样季节;

(三)在工作周内,应将有害因素浓度(强度)最高的工作日选择为重点检测日;在工作日内,应将有害因素浓度(强度)最高的时段选择为重点检测时段;

(四)常年从事接触高温作业,应在最热季节测量;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应在工期内最热月测量;从事室外作业,应以夏季最热月晴天有太阳辐射时测量;

第二十一条(禁止行为) 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测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

(二)隐瞒生产所使用的原辅材料成份及用量、生产工艺与布局等有关情况;

(三)故意减少生产负荷;

(四)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停产、停电、停机等非正常工作状态下进行检测;

(五)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异常气象条件、开工时间不足等不能反映真实结果的状态下进行检测;

(六)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更改检测数据;

(七)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指定地点或指定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八)妨碍正常采样、检测工作,影响检测结果真实性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二条(结果判定) 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及时报告主要负责人,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标准的,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指定相关部门或责任人负责落实(报告处置表示例见附件2)。对超标情况的处理,应有明确的处理记录并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备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管理) 用人单位负责人应加强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工作的管理,明确负责部门或负责人,及时组织修订完善相关制度,保证足额经费投入,确保监测检测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四条(安监部门检查) 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的抽查、检查。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本规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配合检查) 用人单位应配合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未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3篇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规范

1. 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施工生产单位。

2. 术语和定义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职业禁忌症----是指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险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有害作业----是指在施工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

3. 职责

(1)工会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实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2)安全监督部门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

(3)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

(4)各施工生产单位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

(5)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4. 一般规定

(1)各级安全部门、工会组织、各施工生产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2)各施工生产单位和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工应当在解除合同前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

(3)各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4)施工生产单位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5)严格管理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6)各级安全部门应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定期对有毒气体、粉尘、噪声等有害因素进行检测,并送检测结果。

(7)各施工生产单位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和生产单位的生产成本。

5. 职业病管理

(1)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项目合同医院初步诊断,报公司安全监督部,由公司安全监督部报告市职业病防治所,由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诊断鉴定。

(2)当公司安全监督部接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的结论定为职业病后,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

(3)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诊治终结,疑有后遗症或者慢性职业病的,应当由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予以确认。

6. 保健食品

(1)保健食品费是针对从事有害作业人员营养需要,有助于增强抗毒害能力,预防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一项劳动保护辅助措施。

(2)保健食品费按从事有害作业的实际天数计算,20天以上者按一个月发放,不足20天的按实际工作日计算。

(3)在设备、容器及通风不足的场所配合有害作业者,可与直接从事有害作业人员享受同等保健食品。

(4)保健食品费申请表由有害作业施工生产班组填写,经单位负责人和安全员签字后,报项目部安全部门审批发放;无项目的现场由各专业公司安全员审批发放。

(5)保健食品费发放范围和标准参照施工所在地现行标准执行,改、扩建及检修工程参照厂方标准执行。

(6)暑期施工的防暑降温费标准参照公司文件规定执行。

第4篇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管理规范

a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 为了加强和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与定期检测。

煤矿的日常监测与定期检测依照煤矿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定义) 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其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通过购买监测技术服务、或配备检测仪器以及安设实时监测设备等方式组织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的周期性监测。

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所有工作场所的全部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的检测、评价。

第四条(方案) 用人单位应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纳入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监测周期、监测地点、监测岗位、监测时段以及定期检测委托单位、检测时间等内容。

第五条(投入) 用人单位应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所需设备的购置、使用、维护以及监测人员的培训费用和定期检测所需的检测评价费用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档案) 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档案,并纳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体系。

第七条(结果公布) 用人单位应将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结果及时在工作场所公告栏中进行公布。

第二章 日常监测

第八条(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制度,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工作。

第九条(监测人员)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应接受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确保能够胜任日常监测工作。

第十条(仪器设备) 用人单位应根据其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情况,特别是存在高危粉尘、高毒物质的,应通过购买监测技术服务、或配备相应的检测仪器(含直读式仪器),或安设实时监测设备等方式,组织开展周期性监测。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更新,确保其性能可靠,能够正常使用。工作场所存在爆炸风险的,用人单位日常监测仪器、设备应满足防爆要求。

第十一条(有关要求) 用人单位每月至少应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一次监测(实时监测职业病危害因素除外)。工作场所劳动者人数较多、化学有害因素浓度或物理危害因素强度较高的,用人单位应加大监测频次,确保能够及时发现并处置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

用人单位应参照《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要求,制定日常监测工作方案,明确监测地点、监测岗位、监测时段等具体内容。

监测结果判定参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2.1)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gbz2.2)。

第十二条(超标处置) 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结果及时报告主要负责人签字。发现强度或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标准的,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指定相关部门或责任人负责落实(报告处置表示例见附件1)。涉及高毒作业超标场所,应立即停止相关作业,撤离有关人员,经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作业。

对超标情况的处理,应有明确的处理记录并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备查。

第三章 定期检测

第十三条(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要求,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每年至少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所有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第十四条(规范) 定期检测的现场采样工作应严格按照《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gbz189)、《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gbz192)及其他相关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执行。

第5篇 施工现场安全规范化管理与危害控制

建筑施工现场是建筑业行业形象的窗口,也是施工企业实力展示和管理水平体现的集中点。随着城乡基本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承接的任务量有所增加,尤其是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方法的广泛应用,以及大跨度结构、深基础施工的增多,给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带来新的挑战。

如何搞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关键是要找准工作切入点。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管理是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有效途径。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标化”活动,目的就是通过达标方式发现隐患,查找薄弱环节,控制危害,以实现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一、规范化安全管理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贯穿于施工全过程,每一个施工阶段,每一道工艺,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一定的危害因素和潜在危险。需要把施工过程按规范化安全管理要求,细分为若干个分部分项,预测施工可能产生的危害,识别施工重大危险源,进行充分的方案论证,落实事前预防措施,为安全施工打好基础,变无序为有序。

规范化安全管理,目的是进行危害的有效控制,实现平安施工。关键要把握好五个施工阶段,编制好八个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履行好依法施工和完善规章制度,落实好各类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措施,执行好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的规定。

二、执行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体: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建筑企业“三类人员”任职考核制度、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备案制度、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制度。

三、建立好安全生产创新管理制度

制度创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公示和跟踪整改制度、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与重点地区监督检查制度、建筑工程安全重特大事故约谈制度、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评查制度、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

四、履行好业主安全管理职责

1、在工程概算中应当确定并提供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费用;

2、不得要求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有义务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所需的有关资料,有责任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有责任将安全施工措施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5、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有施工资质的单位;

6、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消防设施和器材等。

五、履行好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工程监理是受建单位(业主)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业主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和安全、建设工期、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履行自己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了4项安全责任:

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措施或专项方案;

2、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3、隐患严重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需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六、履行好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

1、依法履行工程报监、施工许可、登记备案等有关政府安全管理的规定;

2、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3、组织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实施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5、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

9、设立好企业安全管理机构:

施工企业应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规定:

(1)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独立的职能部门。

(2)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专职人员配备应当按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以及企业生产能力或施工规模足额配备,人数至少为:

(3)集团公司——1人/百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十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4人。

(4)工程公司(分公司、区域公司)——1人/十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一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3人。

(5)专业公司——1人/十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一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3人。

(6)劳务公司——1人/50名施工人员,且不少于2人。200人以上的,应当增配,不少于总人数的千分之五。

10、配备好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人员

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成立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其专职安全人员配置为:

(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

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

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人员。

(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按照总造价:

5000万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5000万—1亿元的工程至少2人;

1亿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人员。

11、把握好五个施工阶段

(1)施工准备阶段

(2)基础施工阶段

(3)主体施工阶段

(4)装饰施工阶段

(5)竣工扫尾阶段

12、编制好八个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脚手架工程

(5) 施工用电

(6) 塔机及施工升降机

(7) 起重吊装作业

(8)拆除、爆破工程

(9)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3、六大危险性较大工程专家论证

(1)深基础(开挖浓度超过5米(含5米);

(2)地下暗挖工程;

(3)高大模板工程(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米,或跨度超过18米,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²,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4)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5)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6)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的大爆破。

14、完善好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施工方案编审制度;

(3)安全目标管理及考核奖惩制度;

(4)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提取和使用制度;

(5)安全检查制度;

(6)设备管理和维修制度;

(7)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8)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制度;

(9)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10)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11)其他若干安全管理制度。如应急救援预案制度,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等。

15、制定好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普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泥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木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混凝土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钢筋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6)架子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7)电(气)焊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8)电工(含水电安装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9)油漆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0)机操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1)塔机(含施工升降机)司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2)其他若干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6、控制好施工阶段的防范措施

(1)施工准备阶段

a、勘察现场,熟悉地形,充分了解工程周边环境,预测施工产生的社会影响;

b、编制施工流程,进行安全策划,制定安全保证计划;

c、按业主提供的资料对施工区域及其受影响的区域地下障碍物清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周围道路管线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d、现场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文明施工和环保措施的制订、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的编制;(封闭施工图)

e、按安全、文明、卫生、健康的要求设置围墙、宿舍、食堂、厕所及其它临时设施;(整洁整齐)

f、施工机械设备、安全设施及防护用品进场计划的落实;

g、组建项目班子,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施工作业人员。

(2)基础施工阶段

a、平整场地,清除障碍物(空间与地下)。

b、桩机进场、安全作业。

c、土方开挖,注意基坑支护变形监测,对毗邻建筑物和管线(道路)进行沉降观察。

d、基坑临边防护,槽边控制荷载,防止运土车辆倾翻。

e、基坑内注意垂直作业,人员设置上下通道。基坑作业防止触漏电(含电焊直流电)。

f、深基础施工须加强模板支撑,塔机基础,井底排水等设备和设施的规范化管理。

g、基坑施工小型机具的安全管理。

(3)主体施工阶段

a、落实专项方案编制的安全防护措施;

b、施工作业人员操作前,应有该项目施工负责人对施工人员进行清楚详尽的安全技术交底,双方签字认可。

c、对施工过程中的洞口、临边,高空作业所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应规定专业负责搭设与检查,以保证安全可_;(定型化防护门1、2)

d、对施工现场的环境(现场废水、尘毒、噪声、振动、坠落物)进行有效控制,防止职业危害,建立良好的作业环境;

e、对施工中动用明火采取审批措施,现场的消防器材配置及危险物品运输、贮存、使用严格管理;

f、督促施工作业人员,做好班后清理工作以及对作业区域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

g、搭设或拆除安全防护设施、脚手架、起重机械或其它设施、设备,如当天未能完成时,应做好局部的收尾,并设置临时安全措施。

h、对危险性较大的深基础施工、悬空作业、起重机械安装和拆除,脚手架(含支模架)的搭设等作业,须实施重点监控。(深基础防护1、2)

(4)装饰施工阶段

a、装饰施工应纳入总包单位统一管理。变分散为整合。

b、进入施工现场装饰作业,须检查施工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可_性。

c、协调使用施工机电设备和设施,统一维护保养。

d、遇施工需要,有控制地拆除设施(如电梯井口、预留洞口等)。

e、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落实消防安全工作。

f、落实室内室外高处作业措施。

g、规范各类施工临时用电,严控电源卷线器的使用。

h、严格按规范和专项方案拆除各类施工设施和设备。

(5)竣工扫尾实施各类施工设施和设备的拆除;

a、严格按方案实施各类施工设施和设备的拆除。

b、规范使用建筑物电梯搬运杂物和废料。

c、建筑物地面管线、道路施工安全作业。

d、设备安装调试人员防护措施。

e、周转材料、设备、工具用具的入库保养。

f、整理好各类台帐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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