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某某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规范化创建实施方案
为推进企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加强职业健康规范化管理,切实保障劳动者生命与健康权益,根据全国、全市职业安全健康工作会议精神和重庆市关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____”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2022年全国、全市职业安全健康工作会议精神和重庆市关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全面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规范化企业创建,推进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落实,提升职业健康管理水平,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切实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生命与健康权益。
二、创建对象
全县非煤矿山开采与加工、电子生产与加工两个行业从业人员在8人及以上的用人单位。
三、创建标准
按照《重庆市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规范化企业评分标准(试行)》逐项对照,逐条整治,全面创建。创建标准分为:机构队伍建设、制度与台账建设、前期预防、作业场所管理、从业人员防护、事故及应急救援等6个大项目、21个子项目(含5个否决项),总计100分。创建企业在没有被否决项否决的前提下,总评分数达到85分(含本数)以上者,方可被评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规范化合格企业”,总评分数达到90分(含本数)以上者,经市安监局批准,并颁发“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规范化企业”奖牌。
参与创建的企业,要积极按照有关要求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或“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参与创建的企业在创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规范化企业”之前的三年内,按照相关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进行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过政府职能部门竣工验收合格的,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可代替“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参与创建的企业,其建设项目在创建活动之前的三年内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要积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现场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并根据评价结论要求,对作业现场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整治,确保作业现场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粉尘与高毒物质等)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法定标准。
三、时间安排
2月下旬,组织召开非煤矿山开采与加工、电子生产与加工两个行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化创建工作动员部署会,开展乡镇安监办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规范化创建业务培训,学习和掌握创建标准。
3月份,完成各用人单位召开动员会,落实机构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启动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4月份,完成从业人员职业病防治定期培训,完善劳动合同及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依法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
5月份,完成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建立健全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每个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分户档案。
6月份,提交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备案,完成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整改事项,设置公示栏、职业危害警示告知和宣传栏,建立健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7月份,完成职业病危害项目变更申报备案,规范作业现场(包括材料和设备、防护设施、应急设施、报警装置等)。
8月份,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职业卫生“三同时”与申报管理、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管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实施管理、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管理、职业卫生档案台账七本职业健康管理台账。
9月份,用人单位开展自查评估并报县安监局职业健康科,县安监局组织人员进行初验。
10月份,申请并接受市安监局组织的专家进行评估验收。
四、奖惩办法
凡是通过评估验收合格的企业,市、县安监局将发文予以通报,并将考核结果纳入2022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考核之中。对开展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并按照评价要求对作业现场进行了重点整治,评估验收分值达到90分(含本数)以上的企业,市安监局将授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规范化企业”的奖牌;对2022年度以来参与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规范化创建活动的企业,在开展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的基础上,并按照评价要求对作业现场进行了重点整治,经再次组织评估验收,分值达到90分(含本数)以上的企业,市安监局将补充授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规范化企业”的奖牌。
对授予了奖牌的企业,如果发生了以下情况之一的,将取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规范化企业”的奖牌。
(一)发生了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二)作业场所在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的年度检测中,发现粉尘与高毒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三)没有按照规定配发个体劳动防护用品或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四)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岗中、离岗职业健康体检的;
(五)严重违背职业安全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规范化企业创建活动,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的重要途径,是促进企业落实职业健康主体责任的有效措施,各乡镇安监办、有关单位要把此项工作作为全年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要精心组织安排,确保创建活动顺利开展。
(二)严格标准,注重实效。在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规范化企业创建活动过程中,各乡镇安监办、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实施,不搞形式,不走过场,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规范化企业创建活动取得实效。要紧密结合开展的重点行业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积极开展创建活动。
(三)树立样板,示范引导。各乡镇安监办、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县安监局抓好示范样板企业,通过典型示范的方法,带动和促进整个创建活动的开展。要注重工作指导和协调,切实解决创建企业在开展此项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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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规范
自1963年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中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的定期检查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等制度以来,我国目前比较成熟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有:安全生产责任制、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制度、伤亡事故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职业安全健康监察制度、“三同时”制度、职业安全健康(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制度等。现对上述各项管理制度分述如下。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用人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核心,是用人单位行政岗位责任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基本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按照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生产工人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
用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核心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五同时”,就是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其内容大体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纵向方面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即各类人员(从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到一般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横向方面各分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即各职能部门(如安技、设备、技术、生产、财务等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制度
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制度是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重要措施之一。这种制度对企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都起着积极作用。
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1)单位或工作场所;(2)措施名称;(3)措施内容和目的;(4)经费预算及其来源;(5)负责设计、施工的单位或负责人;(6)开工日期及竣工日期;(7)措施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的范围应包括: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等内容,具体有以下几种:
1.安全技术措施,即预防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的各项措施,包括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防爆炸设施等措施。
2.职业健康措施,即预防职业病和改善职业健康环境的必要措施,包括防尘、防毒、防噪音、通风、照明、取暖、降温等措施。
3.辅助用室及设施,即为保证生产过程安全卫生为目的所必须的用室及一切措施,包括更衣室、休浴室、消毒室、妇女卫生室、厕所等。
4。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措施,即为宣传普及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所需要的措施,其主要内容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教材、图书、资料,职业安全健康展览和训练班等。
编制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主要依据以下几方面:(1)国家发布的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政策、法规和标准;(2)在职业安全健康检查中发现而尚未解决的问题;(3)造成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原因和所应采取的措施;(4)生产发展需要所应采取的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技术措施;(5)安全技术革新项目和职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编制计划时,用人单位领导应根据本企业的情况,分别向车间提出具体要求,进行布置。车间领导要会同有关单位和人员制定出本车间的具体措施计划,经群众讨论,送安技部门审查汇总,技术部门编制,计划部门综合后,由用人单位领导召开各管理、生产部门等负责人参加的会议,确定措施项目,明确设计、施工负责人,规定完成日期,经领导批准后,报请上级部门核定。根据上级核定的结果,与生产计划同时下达各车间贯彻执行。
三、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用人单位的安全教育工作是贯彻用人单位方针,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防止产生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的重要途径。其重要性首先在于提高用人单位管理者及员工做好职业安全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帮助其正确认识和学习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其次,是能够普及和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知识,增强安全操作技能,从而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1995年11月8日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
405号)对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和组织管理作了具体规定。安全教育的形式一般包括:管理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职工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和经常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
1.管理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
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主要应进行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知识及安全文化;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教育。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四十学时。
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人员教育内容应包括: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职业安全健康标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健康知识、安全文件;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程序;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一百二十学时。
企业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负责人)专业技术干部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内容主要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本职安全生产责任制;典型事故案例剖析;系统安全工程知识;基本的安全技术知识。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二十四学时。
班组长和安全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内容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职业健康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及本企业、本班组和一些岗位的危险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二十四学时。
2.特种作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
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根据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13号令)的规定,特种作业的范围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的培训教育,增强其安全生产意识,防止由于缺乏安全教育和必要的技能培训而引起伤亡事故。因此,国家经贸委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推行全国统一培训大纲、统—考核教材、统一证件的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获得证书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以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为主。《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由国家统一印制,地、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f1负责签发,全国通用。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
3. 用人单位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
用人单位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主要有新员工上岗前的三级教育、“四新”教育和变换岗位教育、经常性教育三种形式。
1995年劳动部《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提出了“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v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的要求。三级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厂级安全教育由企业主管厂长负责,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内容应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健康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本企业职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项内容。车间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车间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协助,内容包括本车间的概况,职业安全健康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班组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内容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职业安全健康事项,典型事故及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紧急措施,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项内容。企业新职工须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明确指出:“企业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企业职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位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车间级或班组级安全教育。”因此,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投产前,也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参加操作的岗位工人和有关人员,使其了解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的安全性能及安全技术,以适应新的岗位作业的安全要求;当用人单位内部职工从一个岗位调到另一个岗位、或从某工种改变为另一工种、或因放长假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用人单位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教育,以使其掌握现岗位安全生产特点和要求。
4.经常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
无论何种教育,都不可能是一劳永逸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同样如此,必须坚持不懈、经常不断地进行,这就是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在经常性安全教育中,安全思想、安全态度教育最重要。进行安全思想、安全态度教育,要通过采取多种多样形式和安全活动,激发员工搞好安全生产的热情,促使员工重视和真正实现安全生产。经常性安全教育的形式有:每天的斑前、班后会上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活动日;安全生产会议;事故现场会;张贴安全生产招贴画、宣传标语及标志等。
四、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制度
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制度是清除隐患、防止事故、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手段,是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可以发现企业及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以便有计划地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查思想、查管理、查隐患、查整改和查事故处理。查思想主要是检查用人单位领导和职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查管理是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正常工作;查隐思是检查生产作业现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要求;查整改是检查用人单位对过去提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查事故处理主要是检查用人单位对伤亡事故是否及时报告、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安全生产检查时要深入车间、班组,检查生产过程中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以及相应的安全健康设施和工人的操作行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为保证检查的效果,必须成立一个适应安全生产检查工作需要的检查组,配备适当的力量。安全生产检查的组织形式,可根据检查的目的和内容来确定。
五、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是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的一项重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七条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这项制度的内容包括: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事故的报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事故的统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一)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和处理
我国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工作,经过40多年的不断总结,建立了科学合理的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1.伤亡事故分类
伤亡事故的分类,分别从不同方面描述了事故的不同特点。根据我国有关法规和标准,目前应用比较广泛的伤亡事故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伤害程度分类
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为一个工作日以上(含1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
重伤,指损失工作日为105个工作日以上(含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重伤的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日;
死亡,有职工死亡或重伤损失工作日超过6000日,这是根据我国职工的平均退休年龄之和计算出来的。
(2)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l一2人的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3)按事故类别分类
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中,将事故类别划分为20类,即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
2.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
组织在进行伤亡事故报告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有:19_国务院第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国务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2001年4月国务院颁布第302号令——《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3.伤亡事故统计
关于伤亡事故的统计我国目前有如下规定:1992年劳动部办公厅发出的“关于实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和1993年发出的“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
(二)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处理
1.职业病报告办法
职业病报告必须是国家现行职业病范围内所列举的病种,卫生部曾于1988年修订颁发了《职业病报告办法》,规定了职业病报告的具体办法。根据此规定,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或卫生防疫机构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职业病报告实行以地方为主,逐级上报的办法。一切企、事业单位发生的职业病,都应报告当地卫生监督机构,由卫生监督机构统一汇总上报。
2.职业病处理
有关职业病的处理,是政策性很强的一项工作,涉及职业病防治及妥善安置职业病患者、患者的劳保福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及职业康复等工作,目前可按卫生部、劳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1987年月11月发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根据此规定,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其医疗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自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调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调出、调入单位都应将倩况报告所在地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备案。职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生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并,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销,应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
(三)职业病的防治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本法共7章79条。
主要内容包括: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管理原则的规定、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的诊断管理、对职业病病人的治疗与保障等。此外,该法根据所设定的制度、措施,按照不同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危害后果,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突出了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停建、停产直至关闭的处罚;对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本法还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做了规范,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职业安全健康监察制度
职业安全健康监察制度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部门,代表政府对企业的生产过程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监察,以政府的名义,运用国家权力对生产单位在履行职业安全健康和执行职业安全健康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举和惩诫制度。我国的职业安全健康监察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1983年,国务院批转《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实行国家劳动安全监察制度。
职业安全健康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执行机构设在行政部门,设置原则、管理体制、职责、权限、监察人员任免均由国家法律、法规所确定。职业安全健康机构与被监察对象没有上下级关系,只有行政执法机构和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职业安全健康机构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可以采取包括强制手段在内的多种监督检查形式和方法来执行监察任务。
职业安全健康机构的监察活动是以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依据法律、法规对政府和法律负责,既不受行业部门或其他部门的限制,也不受用人单位的约束。
职业安全健康具有专属性。而执法主体是县级和县级以上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部门,而不是其他的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n职业安全健康还具有强制性。职业安全健康机构对违反职业安全健康、法规、标准的行为,有权采取行政措施,并具有一定的强制特点。这是因为它是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后盾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以保证法律的实施,维护法律的尊严。
七、“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凡是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建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三条做了明确的规定。
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主要指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职业健康的设施、生产辅助性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及原劳动部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对“三同时”制度做了具体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初步设计要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行政部门、卫生部门和工会的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工程项目完成后,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行政部门、卫生部门和工会的竣工验收,方可投产和使用。
“三同时”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必须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的论证,明确项目可能对职工造成危害的防范措施,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论证文件。
2.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职业安全健康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职业安全健康设施的设计,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4.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验收规定进行。不符合职业安全健康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和投产使用。
5.建设项目验收合格,正式投入运行后,不得将职业安全健康设施闲置不用,生产设施和职业安全健康设施必须同时使用。
八、职业安全健康(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制度
1996年原劳动部发布了第3号令《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1998年原劳动部发布了第10号令《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和第11号令《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从而正式提出开展“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1999年国经贸安全[1999]500号《关于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进行资格认可的通知》从政策上将此项工作引向更深的层次。
预评价制度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分析、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险、危害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和可行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和管理对策,作为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劳动安全卫生设计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的主要依据,供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进行监察时作为参考。预评价实际上就是在建设项目前期,应用安全评价的原理和方法对系统(工程、项目)的危险性、危害性进行预测性评价。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规定下列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1.属于《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中规定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2.属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l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3.属于劳动部颁布的《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中规定的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4.大量生产或使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规定的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5.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6.其它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确认的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第3篇 职业安全卫生教育管理标准规范
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对生产岗位人员安全教育、管理人员安全教育、日常安全宣传教育的内容和形式以及检查与考核等内容进行了统一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矿属各单位、科室、作业区域对职工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
2 引用文件
2.1 钢政办发【2006】69号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职业安全卫生教育管理办法
2.2 钢政办发【2006】68号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3 术语
4 管理职责
4.1 安全环保科是全矿安全教育管理主管单位。
4.1.1 负责承办生产岗位职工(新入矿人员矿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教育)及管理人员(大班长、班组长、安全员)安全教育。
4.1.2 负责检查、督促指导矿内日常安全教育活动(包括班前安全活动、每周安全活动日)、复工教育、调换工种教育和经常性安全宣传教育(包括节假日、各时期安全宣传教育)等。
4.1.3 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和矿级的安全教育档案。
4.2 组织人事科是进行矿安全教育具体实施单位
4.2.1 负责编制矿级中、长、远安全教育计划。
4.2.2 负责落实安全教育经费、师资的配备和场地的安排。
4.2.3 负责向安全部门提供新入矿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调换工种人员的名单。
4.2.4 负责汇总新入矿人员安全考试成绩,填入个人档案卡片。同时,对各单位新入矿人员签订的“师徒合同”进行检查、督促。
4.2.5 负责组织新任科级干部的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并负责向安全部门提供在职科级干部和分配来的大、中专业毕业生,调入干部人员名单,汇总其安全考试成绩,并纳入干部考核管理。
4.3 矿属各单位
4.3.1 负责新入矿人员、作业区域、车间级、班组级的二级安全教育。
4.3.2 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性的各类安全教育活动,包括:班组安全活动日、每周安全活动日、复工教育、调换工种教育、经常性安全宣传教育等。
4.3.3 每季度对本单位安全教育情况进行总结。
4.3.4 建立、健全各类人员安全教育档案。
5 管理内容和要求
5.1 生产岗位人员安全教育
5.1.1 新入矿人员三级安全教育:
新入矿人员包括分配来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外单位调入的干部、工人、新分配来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外单位实习代培人员等,上岗前必须进行矿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5.1.1.1 矿级安全教育
a 教育内容:
——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
——武钢及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制度;
——矿发展史、工艺流程和主要设备概况;
——安全生产知识,矿主要危险源点及事故应急知识;
——安全心理知识;
——工伤现场急救知识和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公司及矿典型事故案例。
b 实施步骤:
——矿级安全教育由矿主管矿长负责,组织人事科具体组织实施。对新入矿人员应及时将情况书面通知安全部门,由安全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安排安全教学内容和落实教材,时间不少于24学时。
——矿级教育结束后,应进行闭卷考试,成绩合格者才能分配到作业区。如未进行厂级安全教育,组织人事部门不得向作业区分配,作业区有权拒绝接收。
5.1.1.2 车间(作业区域)级安全教育
a 教育内容:
生产特点和主要工艺流程,危险源点及要害部位;职业安全卫生状况和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自我保护的基本知识;矿和车间(作业区)典型事故案例。
b 实施步骤:
由车间(作业区域)主管领导负责,车间(作业区)安全人员、组织人事科派驻作业区人员组织实施,时间为24学时。车间(作业区)级教育结束后,应进行闭卷考试,成绩合格者才能分配到班组。如未进行车间(作业区)级安全教育,不得向大班或班组分配,大班长或班组长有权拒绝接收。
5.1.1.3 班组级安全教育
a 教育内容:
班组概况;班组生产特点,作业环境,危险部位,设备状况;班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个体防护用品正确使用和保管知识;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设备维护及使用规程以及岗位职责;三不伤害措施及班组工伤事故案例;创建安全合格班组的条件、计划与措施。
b 实施步骤:
由大班长或班组长负责组织,时间为24学时。
5.1.1.4 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及时逐级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并签字,经安全部门审查确认后,转组织人事部门归档。分配到岗位时,必须确定一名有经验的作业人员指导,并签订“师徒合同”,其中必须包含安全条款。
5.1.1.5 新入矿经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上岗作业人员,各单位要进行跟踪动态管理,对教育培训效果定期进行抽查,时限为一年,并将跟踪动态管理情况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每月在矿安全管理工作月报中报送矿安全部门。未经三级安全教育上岗作业者追究管理者的责任,造成事故,按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5.1.2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由组织人事科提供特种作业人员名单报安全环保科,安全环保科按《武钢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组织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独立作业。
5.1.3 复工、调换工种、岗位安全教育
5.1.3.1 凡离开本岗位三个月及以上的生产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复工安全教育。
5.1.3.2 凡调换工种的生产岗位人员,必须先进行调换岗位技能和管理知识的培训,考试合格后再进行安全教育。从事特种作业人员,按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执行。凡调换同类性质岗位的操作工人和现场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才能调换岗位。
5.1.3.3 培训内容
a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b 离岗期间上级有关安全方面的新规定;
c 新岗位安全管理知识和安全技术知识;
d 本工种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e 脱产期间,公司及本单位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案例。
5.1.3.4 具体实施办法
a 复工安全教育,先由车间(作业区)进行安全教育,再由班组进行安全再教育。
b 调换工种岗位的安全教育
——公司内部单位与单位之间的调换,按新入矿人员的规定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矿内部单位与单位的调换,由调入的单位负责进行车间(作业区)、班组两级安全教育;
——车间(作业区)内部调换,由调入的班组进行班组级安全教育;
——班组内岗位或工种变动由班组负责组织安全教育。
5.1.3.5 复工教育和调换工种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准上岗作业。
5.1.3.6 一人从事多工种人员,应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作业。如果是特种作业则按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5.1.3.7 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由所在单位对有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才能安排其上岗。
5.2 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5.2.1 矿级领导人员的安全教育由公司组织人事部门按《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职业安全卫生教育管理办法》(钢政办发【2006】69号)中管理人员安全教育第九条负责组织培训。
5.2.2 矿级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级专(兼)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由矿安全环保科按公司安全环保部统一计划、组织,并报送培训人员名单到公司安全环保部。公司安全环保部按钢政办发【2006】69号《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职业安全卫生教育管理办法》中管理人员安全教育第十条负责组织培训。
5.2.3 各职能部门科级以上干部及车间负责人的安全教育由矿安全环保科、组织人事科按公司安全环保部统一计划,组织、并报送培训人员名单到公司安全环保部,公司安全环保劳动保护教育中心按钢政办发【2006】69号中管理人员安全教育第十一条负责组织培训。
5.2.4 大班长、班组长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
5.2.4.1 大班长、班组长和班组安全员的安全教育原则由矿组织培训,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 在职的大班长、班组长和班组安全员应每四年进行一次安全知识更新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5.2.4.2 新任职的大班长,在任职一个月内由各单位将人员名单报矿安全部门,由矿安全部门组织培训;新任职的班组长和安全员,在任职一个月内由各单位组织培训;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公司安全环保部统一颁发合格证,考试不合格,可补考一次,仍不合格的,取消任职资格。
5.2.4.3 教育内容: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本大班、班组和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及预防;工伤现场急救知识、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相关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
5.2.5 一般人员的安全教育
5.2.5.1 教育对象:除以上规定的人员外的其他人员。
5.2.5.2 教育内容:职业安全卫生方针、政策、法规、职业安全卫生基本常识,公司和矿、本单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本岗位的安全责任制或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由各单位按教育大纲组织实施,培训时间16学时。
5.3 日常安全宣传教育
5.3.1 班前安全活动。每天上岗前,班组长负责总结前一天安全工作情况,分析当日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针对危险因素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并使每个作业者熟知和掌握。
5.3.2 每周安全活动日。
5.3.2.1 各单位每周一升安全旗。每周一班组安全活动日由班组长主持,活动时间不少于30分钟。
5.3.2.2 活动内容:安全生产方针、法规,安全操作规程,三不伤害措施,上级安全生产文件通报和要求,安全文化知识,武钢安全合格班组标准,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5.3.2.3 班组安全活动日做到时间、人员、内容、效果落实,记录真实、形式多样化,参加者签字。缺席者由班长补课,并有补课记录。
5.3.3 经常性安全宣传教育
5.3.3.1 安全宣传教育是提高职工安全意识的有效重要手段,党、政、工、团必须齐抓共管,全员要共同参与。安全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报纸、板报、电视、局域网等工具和手段,采取生动形象,内容丰富,职工喜闻乐见的各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
5.3.3.2 围绕每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采取有力措施,动员全矿职工参加“安全生产月”活动,并达到预期效果。
5.3.3.3 节假日、各时期安全宣传教育。
针对节假日职工思想活跃,领导精力分散,以及季节变化给安全生产带来的影响,有的放矢地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5.3.3.4 矿安全环保科利用《安全简报》及时宣传报道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及会议精神、安全管理知识等。各单位要将其作为安全活动日的学习资料。矿宣传部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拍摄安全专题新闻,报道安全生产中好人好事、播放安全教育电视片、举办安全展览等。
6 检查与考核
6.1 新入矿人员三级安全教育
6.1.1 矿级安全教育:一人次未进行培训,扣责任单位200元,扣责任单位负责人100元。
6.1.2 车间级安全教育:一人次未进行培训,扣责任单位200元,扣责任单位负责人100元。
6.1.3 班组级安全教育:一人次未进行培训,扣责任单位200元,扣责任单位负责人100元。
6.1.4 各单位未按期向安全部门报送新入矿人员跟踪动态管理情况,每人次扣单位责任单位200元、扣责任人100元。
6.1.5 新入矿人员未经三级安全教育而分配到岗位作业,一人次扣责任单位500元,扣责任单位负责人300元,扣责任单位主管分配人员200元。造成事故,按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6.2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按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6.3 各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复工、调换工种、岗位安全教育,一人次扣责任单位500元,扣责任单位负责人300元,扣责任单位主管人员200元。
6.4 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正副矿长、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矿级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级专(兼)职安全员;科级以上干部及车间(作业区)负责人;大班长、班组长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无故不参加培训,一人次扣责任单位500元,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扣责任人300元。
7 附录和记录表式
7.1 职工培训开班审批表
7.2 三级安全教育卡片
7.3 矿级安全教育登记台帐
第4篇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
1范围
为明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鼓励用人单位采用合理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原则与方法,控制其职业安全健康风险,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特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任何有以下愿望的用人单位:
(1)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有效地消除和尽可能降低员工和其他有关人员可能遭受的与用人单位活动有关的风险;
(2)实施、维护并持续改进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3)保证遵循其声明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
(4)向社会表明其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原则;
(5)谋求外部机构对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进行认证和注册;
(6)自我评价并声明符合本规范。
规范中提出的所有要求,旨在帮助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其适用的程度取决于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活动的特点及其风险的性质和运行的复杂性。
2术语和定义
2.1事故accident
造成死亡、疾病、伤害、财产损失或其它损失的意外事件。
2.2审核audit
为获得证据和客观评价所确定的准则是否被满足的系统、独立和文件化的验证过程。
2.3持续改进continual improvement
不断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以全面改进用人单位职
业安全健康绩效的过程,该过程不必同时发生于所有的活动领域。
2.4危害hazard
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的根源或
状态。
2.5危害辨识hazard identification
识别危害的存在并确定其性质的过程。
2.6事件incident
造成或可能造成事故的事情。
2.7相关方interested parties
关注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或受其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2.8承包方contractor
在用人单位的作业现场按照双方协定的要求、期限及条件向用
人单位提供服务的个人或组织。
2.9不符合non—conformance
任何能够直接或间接造成人员伤亡、疾病、财产损失或工作环
境破坏的违背作业标准、惯例、程序、规章或管理体系要求的行为
或偏差。
2.10目标objectives
在职业安全健康绩效方面,用人单位自身确定要达到的目的。
2.11职业安全健康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影响工作场所内员工(包括临时工、9nt)、外来人员和其
他人员安全与健康的条件和因素。
2.12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ety
management systern为建立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并实现这些目
标所制定的一系列相互联系或相互作用的要素。
2.13用人单位organization
具有自身职能和行政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团。
21 4员工代表workers’representative
员工代表是指工会代表,即由工会或其成员指定的或推选的代表;或选举代表,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集体决议,由员工自由选举出的代表。
2.15员工的安全健康代表workers’safety and health repre— sentative
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惯例选举或指定的在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问题上代表员工利益的人。
2.16绩效performance
用人单位根据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在控制和消除职业安全健康风险方面所取得的可测量的结果。
注:绩效测量包括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活动和结果的测量。
2.17主动测量active monitoring
根据确定的标准检查危害和风险预防与控制措施,以及为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所进行的活动。
2.18被动测量reactive monitoring
对危害和风险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中的不足,如伤亡、疾病和事件等进行检查、识别的过程。
2.19风险risk
特定危害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结合。
2.20风险评价risk assessment
评价风险程度并确定其是否在可承受范围的全过程。
2.21安全safety
免遭不可接受的风险的伤害。
2.22可承受的风险tolerable risk
根据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和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已降至用人单位可接受的风险。
3引用标准
3.1 ilo/osh2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则,国际劳工组织
3.2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3.3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3.4 ohsasl8001:1999
4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要素
4.1总要求
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4.2职业安全健康方针
用人单位应有经最高管理者批准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以阐明整体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和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承诺。
方针应该符合下述条件:
(1)包括至少遵守现行适用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承诺;
(2)适合于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的性质和规模;
(3)包括对持续改进和事故预防、保护员工安全健康的承诺;
(4)确保与员工及其代表进行协商,并鼓励他们积极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所有要素的活动;
(5)形成文件,付诸实施,予以保持;
(6)传达到全体员工;
(7)可为相关方所获取;
(8)定期进行评审,确保其对用人单位的适宜性。
4.3策划
4.3.1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
用人单位应建立和保持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实施必要控制措施的程序。程序应包括:
——常规和非常规的活动;
——所有进入作业场所人员的活动;
——所有作业场所内的设施。
用人单位所采用的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方法应该符合下述条件:
——依据用人单位的范围、性质和时限进行确定,以保证该方法是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
——确定风险级别;
——与运行经验和所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能力相适应;
——为确定设备要求、明确培训需求和建立运行控制,提供相应信息;
——对所需控制活动的监测提供信息,以保证实施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风险评价的结果应形成文件,作为建立和保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中各项决策的基础,并为持续改进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绩效提供衡量基准。用人单位所制定的风险控制计划应有助于保护员工的安全健康。
用人单位应定期或及时评审和更新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措施的信息。
4.3.2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识别和获取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职业安全健康要求的程序。
用人单位应及时更新这些信息,并应将有关信息传达给相关人员和其他相关方。
4.3.3目标
用人单位应针对其内部相关职能和层次,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如可行,目标应予以量化。
用人单位在建立和评审职业安全健康目标时,应考虑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自身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可选技术方案,财务、运行和经营要求,以及相关方的观点。目标应符合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并体现对持续改进的承诺。
目标的重点应放在持续改进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防护措施上,以达到最佳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
4.3.4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
用人单位应制定并保持旨在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管理方案。
方案应予以文件化,并包括下列内容:
(1)为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目标而规定的用人单位相关职能和层次的职责和权限;
(2)实现目标的方法、资源和时间表。
应定期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进行评审,针对用人单位的活动、产品、服务或运行条件的变化,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进行修订。
4.4实施与运行
4.4.1机构和职责
用人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应承担职业安全健康的最终责任,并在安全健康管理活动中起领导作用。
对用人单位的活动、设施和过程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有一定影响的从事管理、执行和验证的工作人员,应确定其作用、职责和权限,并形成文件予以传达。
用人单位应在最高管理层中任命一名成员作为管理者代表来承担特定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职责。管理者代表的作用、职责和权限应予以明确,以便:
(1)确保用人单位按照本规范建立、实施与保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2)向最高管理者汇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绩效,以便为评审和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提供依据。
管理层应为实施、控制和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提供必要的资源(包括人力、专项技能、技术和财力资源)。如果用人单位设有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则用人单位应做出有效的安排,以保证员工及其代表能全面参与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所有承担管理职责的人员,都应实现其对职业安全健康绩效持续改进的承诺。
4.4.2培训、意识和能力
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程序,使相关职能和层次的员工具备如下意识:
——遵循职业安全健康方针与程序,以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要求的重要性;
——作业活动中实际和潜在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以及改进个人行为所带来的职业安全健康效益;
——在执行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程序,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要求,包括应急准备与响应要求方面的作用与职责;
——偏离规定的运行程序的潜在后果。
用人单位应确定必要的职业安全健康能力要求,制定并保持培训计划,以确保最高管理者和全体员工能够完成其承担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任务和职责,并根据其教育水平、工作经验和接受过的培训对其能力进行鉴定。
用人单位应定期评审培训计划,必要时予以修订以保证其适宜性和有效性。
培训程序中应考虑不同层次员工的职责、能力和文化程度以及所承受的风险。
4.4.3协商与交流
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程序,以规范下列活动:
(1)接收、处理外部职业安全健康信息;
(2)交流各级职能部门间产生的职业安全健康信息;
(3)收集、处理和反馈员工及其代表所关心的职业安全健康问题。
员工及其代表有权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各项活动,并享有如下权利:
——参与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方针和程序的制定、实施和评审;
——参与影响作业场所人员职业安全健康的任何变化的讨论;
——参与职业安全健康事务;
——了解职业安全健康员工代表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者代表。
员工及其代表的参与和协商计划应形成文件,并通报相关方。
4.4.4文件化
用人单位应以适当的方式(如书面或电子形式)建立并保持下列信息:
(1)对管理体系核心要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描述;
(2)提供查询相关文件的途径。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文件在满足充分性和有效性的前提下,应做到最小化。
4.4.5文件和资料控制
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程序,控制本规范所要求的所有文件和资料,以满足下列要求:
(1)文件和资料易于查询;
(2)对它们进行定期评审,必要时予以修订并由授权人员确认其适宜性;
(3)所有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具有重要作用的岗位,都能得到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现行版本;
(4)及时将失效文件和资料从所有发放和使用场所撤回,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误用;
(5)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或)保存信息的需要,留存的档案性文件和资料应予以适当标识。
4.4.6运行控制
用人单位应确定与所识别的风险有关的、需要采取控制措施的运行和活动,并应对这些活动包括维护工作加以规划,使之符合下列条件:
(1)对于缺乏程序可能导致偏离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目标的运行情况,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
(2)在程序中规定运行标准;
(3)对于用人单位所购买和使用的货物、设备和服务中已标识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并将有关程序和要求通报供方和承包方,确保他们遵守用人单位相关的职业安全健康要求;
(4)为从根本上消除或降低职业安全健康风险,对于作业场所、工艺过程、装置、机械、运行程序和工作组织的设计,包括它们对人的能力的适应,建立有效的管理程序。
4.4.7应急预案与响应
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计划和程序,确定潜在的事件或紧急情况,并对其作出应急响应,以预防或减少与之有关的疾病和伤害。
应急预案与响应计划应该与用人单位的规模和活动的性质相适应,并符合下列要求:
(1)保证在作业场所发生紧急情况时,能提供必要的信息、内部交流和协作以保护全体人员的安全健康;
(2)通知并与有关当局、近邻和应急响应部门建立联系;
(3)阐明急救和医疗救援、消防和作业场所内全体人员的疏散问题。
用人单位应制定评价应急预案与响应实际效果的计划和程序,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检验上述程序。
4.5检查与纠正措施
4.5.1绩效测量和监测
用人单位应建立和保持程序,对职业安全健康绩效进行监测和测量。这些程序应满足下列要求:
(1)适用于用人单位所需的定性和定量测量;
(2)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实现程度的监测;
(3)主动测量,监测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运行标准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符合情况;
(4)被动测量,监测事故、事件和其它不良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历史证据;
(5)充足的监测与测量数据和结果的记录,以便于随后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分析。
如果绩效测量和监测需要用到监测设备,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程序,对这类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并应保存校准和维护活动及结果的记录。
4.5.2事故、事件、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
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程序,用来规定有关的职责和权限,以满足下列需要:
(1)处理和调查事故、事件或不符合;
(2)采取措施减少由事故、事件或不符合产生的影响;
(3)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予以完成;
(4)确认所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有效性。
这些程序应要求,通过实施前的风险评价过程对所有拟定的纠正和预防措施进行评审。
任何旨在消除实际和潜在不符合原因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应与问题的严重性和针对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相适应。
对于纠正和预防措施引起的对文件化程序的更改,用人单位应遵照实施并予以记录。
4.5.3记录和记录管理
用人单位应建立和保持程序,用来标识、保存和处置职业安全健康记录以及审核和评审结果。
职业安全健康记录应字迹清楚、标识明确,并可追溯相关的活动。职业安全健康记录的保存和管理应便于查询,避免损坏、变质或遗失。应规定并记录其保存期限。
记录应以与体系和用人单位相适应的方式保存,用来证明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4.5.4审核
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定期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的
方案和程序,目的是:
(1)判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是否:
①符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计划的安排,包括本规范的要求;
②得到了正确的实施和保持;
③有效地满足用人单位的方针和目标。
(2)评审以前审核的结果;
(3)向管理者报送审核结果的信息。
用人单位的审核方案(包括时间表),应立足于用人单位活动的风险评价结果和以前审核的结果。审核程序中应包括审核的范围、频次、方法和审核人员的能力要求,以及实施审核和报告审核结果的职责和要求。
4.6管理评审
用人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应依据自己预定的时间间隔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进行评审,以确保体系的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管理评审过程应确保收集到必需的信息,供管理者进行评价。
管理评审应根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的结果、不断变化的客观环境和对持续改进的承诺,指出方针、目标以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其他要素可能需要进行的修改。
评审工作应形成文件,并将有关结果向负责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相关要素的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员工及其代表通报,以便他们能采取适当措施。
第5篇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规范
1 范围
为明确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鼓励用人单位采用合理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原则与方法,控制其职业安全卫生风险,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卫生绩效,特制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任何有以下愿望的用人单位:
(1)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有效地消除和尽可能降低员工和其他有关人员可能遭受的与用人单位活动有关的风险;
(2)实施、维护并持续改进其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3)保证遵循其声明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针;
(4)向社会表明其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原则;
(5)谋求外部机构对其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进行认证和注册;
(6)自我评价并声明符合本规范。
规范中提出的所有要求,旨在帮助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其适用的程度取决于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针、活动的特点及其风险的性质和运行的复杂性。
2 术语和定义
2.1 事故 accident
造成死亡、疾病、伤害、财产损失或其它损失的意外事件。
2.2审核 audit
为获得证据和客观评价所确定的准则是否被满足的系统、独立和文件化的验证过程。
2.3持续改进 continual improvement
不断加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工作,以全面改进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绩效的过程,该过程不必同时发生于所有的活动领域。
2.4危害 hazard
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
2.5危害辨识 hazard identification
识别危害的存在并确定其性质的过程。
2.6事件 incident
造成或可能造成事故的事情。
2.7相关方 interested parties
关注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卫生绩效或受其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2.8承包方 contractor
在用人单位的作业现场按照双方协定的要求、期限及条件向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的个人或组织。
2.9不符合 non-conformance
任何能够直接或间接造成人员伤亡、疾病、财产损失或工作环境破坏的违背作业标准、惯例、程序、规章或管理体系要求的行为或偏差。
2.10目标 objectives
在职业安全卫生绩效方面,用人单位自身确定要达到的目的。
2.11职业安全卫生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影响工作场所内员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外来人员和其他人员安全与健康的条件和因素。
2.12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为建立职业安全卫生方针和目标并实现这些目标所制定的一系列相互联系或相互作用的要素。
2.13 用人单位 organization
具有自身职能和行政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团。
2.14员工代表workers’ representative
员工代表是指工会代表,即由工会或其成员指定的或推选的代表;或选举代表,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集体决议,由员工自由选举出的代表。
2.15员工的安全健康代表 workers’ safety and health representative
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惯例选举或指定的在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问题上代表员工利益的人。
2.16绩效 performance
用人单位根据职业安全卫生方针和目标,在控制和消除职业安全卫生风险方面所取得的可测量的结果。
注:绩效测量包括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活动和结果的测量。
2.17主动测量 active monitoring
根据确定的标准检查危害和风险预防与控制措施,以及为实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所进行的活动。
2.18被动测量 reactive monitoring
对危害和风险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中的不足,如伤亡、疾病和事件等进行检查、识别的过程。
2.19风险 risk
特定危害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结合。 2.20 风险评价 risk assessment
评价风险程度并确定其是否在可承受范围的全过程。
2.21 安全 safety
免遭不可接受的风险的伤害。
2.22 可承受的风险 tolerable risk
根据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和职业安全卫生方针,已降至用人单位可接受的风险。
3 引用标准
3.1 ilo/osh2001: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导则,国际劳工组织
3.2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指导意见: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3.3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3.4 ohsas18001:1999
4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要素
图1、成功的oh&s管理的要素
4.1 总要求
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4.2 职业安全卫生方针
用人单位应有经最高管理者批准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针,以阐明整体职业安全卫生目标和改进职业安全卫生绩效的承诺。
方针应该符合下述条件:
(1) 包括至少遵守现行适用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承诺;
(2) 适合于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风险的性质和规模;
(3) 包括对持续改进和事故预防、保护员工安全健康的承诺;
(4) 确保与员工及其代表进行协商,并鼓励他们积极参与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所有要素的活动;
(5) 形成文件,付诸实施,予以保持;
(6) 传达到全体员工;
(7) 可为相关方所获取;
(8) 定期进行评审,确保其对用人单位的适宜性。
4.3 策划
4.3.1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
用人单位应建立和保持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实施必要控制措施的程序。程序应包括:
— 常规和非常规的活动;
— 所有进入作业场所人员的活动;
— 所有作业场所内的设施。
用人单位所采用的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方法应该符合下述条件:
— 依据用人单位的范围、性质和时限进行确定,以保证该方法是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
— 确定风险级别;
— 与运行经验和所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能力相适应;
— 为确定设备要求、明确培训需求和建立运行控制,提供相应信息;
— 对所需控制活动的监测提供信息,以保证实施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风险评价的结果应形成文件,作为建立和保持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中各项决策的基础,并为持续改进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绩效提供衡量基准。用人单位所制定的风险控制计划应有助于保护员工的安全健康。 用人单位应定期或及时评审和更新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措施的信息。
4.3.2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识别和获取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职业安全卫生要求的程序。
用人单位应及时更新这些信息,并应将有关信息传达给相关人员和其他相关方。
4.3.3 目标
用人单位应针对其内部相关职能和层次,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职业安全卫生目标。如可行,目标应予以量化。
用人单位在建立和评审职业安全卫生目标时,应考虑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自身的职业安全卫生风险,可选技术方案,财务、运行和经营要求,以及相关方的观点。目标应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方针,并体现对持续改进的承诺。
目标的重点应放在持续改进员工的职业安全卫生防护措施上,以达到最佳的职业安全卫生绩效。
4.3.4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方案
用人单位应制定并保持旨在实现职业安全卫生目标的管理方案。
方案应予以文件化,并包括下列内容:
(1)为实现职业安全卫生目标而规定的用人单位相关职能和层次的职责和权限;
(2)实现目标的方法、资源和时间表。
应定期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方案进行评审,针对用人单位的活动、产品、服务或运行条件的变化,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方案进行修订。
4.4 实施与运行
4.4.1 机构和职责
用人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应承担职业安全卫生的最终责任,并在安全健康管理活动中起领导作用。
对用人单位的活动、设施和过程的职业安全卫生风险有一定影响的从事管理、执行和验证的工作人员,应确定其作用、职责和权限,并形成文件予以传达。
用人单位应在最高管理层中任命一名成员作为管理者代表来承担特定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职责。管理者代表的作用、职责和权限应予以明确,以便:
(1)确保用人单位按照本规范建立、实施与保持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2)向最高管理者汇报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绩效,以便为评审和改进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提供依据。
管理层应为实施、控制和改进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提供必要的资源(包括人力、专项技能、技术和财力资源)。如果用人单位设有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则用人单位应做出有效的安排,以保证员工及其代表能全面参与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所有承担管理职责的人员,都应实现其对职业安全卫生绩效持续改进的承诺。
4.4.2 培训、意识和能力
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程序,使相关职能和层次的员工具备如下意识:
— 遵循职业安全卫生方针与程序,以及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要求的重要性;
— 作业活动中实际和潜在的职业安全卫生风险,以及改进个人行为所带来的职业安全卫生效益;
— 在执行职业安全卫生方针和程序,实现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要求,包括应急准备与响应要求方面的作用与职责;
— 偏离规定的运行程序的潜在后果。
用人单位应确定必要的职业安全卫生能力要求,制定并保持培训计划,以确保最高管理者和全体员工能够完成其承担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任务和职责,并根据其教育水平、工作经验和接受过的培训对其能力进行鉴定。
用人单位应定期评审培训计划,必要时予以修订以保证其适宜性和有效性。
培训程序中应考虑不同层次员工的职责、能力和文化程度以及所承受的风险。
4.4.3 协商与交流
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程序,以规范下列活动:
(1) 接收、处理外部职业安全卫生信息;
(2) 交流各级职能部门间产生的职业安全卫生信息;
(3) 收集、处理和反馈员工及其代表所关心的职业安全卫生问题。
员工及其代表有权参与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各项活动,并享有如下权利:
— 参与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方针和程序的制定、实施和评审;
— 参与影响作业场所人员职业安全卫生的任何变化的讨论;
— 参与职业安全卫生事务;
— 了解职业安全卫生员工代表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者代表。
员工及其代表的参与和协商计划应形成文件,并通报相关方。
4.4.4 文件化
用人单位应以适当的方式(如书面或电子形式)建立并保持下列信息:
(1) 对管理体系核心要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描述;
(2) 提供查询相关文件的途径。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文件在满足充分性和有效性的前提下,应做到最小化。
4.4.5 文件和资料控制
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程序,控制本规范所要求的所有文件和资料,以满足下列要求:
(1) 文件和资料易于查询;
(2) 对它们进行定期评审,必要时予以修订并由授权人员确认其适宜性;
(3) 所有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具有重要作用的岗位,都能得到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现行版本;
(4) 及时将失效文件和资料从所有发放和使用场所撤回,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误用;
(5)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或)保存信息的需要,留存的档案性文件和资料应予以适当标识。
4.4.6 运行控制
用人单位应确定与所识别的风险有关的、需要采取控制措施的运行和活动,并应对这些活动包括维护工作加以规划,使之符合下列条件:
(1)对于缺乏程序可能导致偏离职业安全卫生方针、目标的运行情况,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
(2)在程序中规定运行标准;
(3)对于用人单位所购买和使用的货物、设备和服务中已标识的职业安全卫生风险,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并将有关程序和要求通报供方和承包方,确保他们遵守用人单位相关的职业安全卫生要求;
(4)为从根本上消除或降低职业安全卫生风险,对于作业场所、工艺过程、装置、机械、运行程序和工作组织的设计,包括它们对人的能力的适应,建立有效的管理程序。
4.4.7 应急预案与响应
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计划和程序,确定潜在的事件或紧急情况,并对其作出应急响应,以预防或减少与之有关的疾病和伤害。
应急预案与响应计划应该与用人单位的规模和活动的性质相适应,并符合下列要求:
(1)保证在作业场所发生紧急情况时,能提供必要的信息、内部交流和协作以保护全体人员的安全健康;
(2)通知并与有关当局、近邻和应急响应部门建立联系;
(3)阐明急救和医疗救援、消防和作业场所内全体人员的疏散问题。
用人单位应制定评价应急预案与响应实际效果的计划和程序,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检验上述程序。
4.5检查与纠正措施
4.5.1 绩效测量和监测
用人单位应建立和保持程序,对职业安全卫生绩效进行监测和测量。这些程序应满足下列要求:
(1)适用于用人单位所需的定性和定量测量;
(2)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卫生目标实现程度的监测;
(3)主动测量,监测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方案、运行标准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符合情况;
(4)被动测量,监测事故、事件和其它不良的职业安全卫生绩效的历史证据;
(5)充足的监测与测量数据和结果的记录,以便于随后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分析。
如果绩效测量和监测需要用到监测设备,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程序,对这类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并应保存校准和维护活动及结果的记录。
4.5.2 事故、事件、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
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程序,用来规定有关的职责和权限,以满足下列需要:
(1)处理和调查事故、事件或不符合;
(2)采取措施减少由事故、事件或不符合产生的影响;
(3)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予以完成;
(4)确认所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有效性。
这些程序应要求,通过实施前的风险评价过程对所有拟定的纠正和预防措施进行评审。
任何旨在消除实际和潜在不符合原因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应与问题的严重性和针对的职业安全卫生风险相适应。
对于纠正和预防措施引起的对文件化程序的更改,用人单位应遵照实施并予以记录。
4.5.3 记录和记录管理
用人单位应建立和保持程序,用来标识、保存和处置职业安全卫生记录以及审核和评审结果。
职业安全卫生记录应字迹清楚、标识明确,并可追溯相关的活动。职业安全卫生记录的保存和管理应便于查询,避免损坏、变质或遗失。应规定并记录其保存期限。
记录应以与体系和用人单位相适应的方式保存,用来证明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4.5.4 审核
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定期开展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案和程序,目的是:
(1)判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是否:
① 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计划的安排,包括本规范的要求;
② 得到了正确的实施和保持;
③ 有效地满足用人单位的方针和目标。
(2)评审以前审核的结果;
(3)向管理者报送审核结果的信息。
用人单位的审核方案(包括时间表),应立足于用人单位活动的风险评价结果和以前审核的结果。审核程序中应包括审核的范围、频次、方法和审核人员的能力要求,以及实施审核和报告审核结果的职责和要求。
4.6管理评审
用人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应依据自己预定的时间间隔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进行评审,以确保体系的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管理评审过程应确保收集到必需的信息,供管理者进行评价。
管理评审应根据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的结果、不断变化的客观环境和对持续改进的承诺,指出方针、目标以及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其他要素可能需要进行的修改。
评审工作应形成文件,并将有关结果向负责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相关要素的人员、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员工及其代表通报,以便他们能采取适当措施。
第6篇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规范
1 项目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构建安全管理体系,设置安全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1设立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机构
1.1.1项目设安全领导小组
项目安全领导小组是本项目安全管理机构(职责见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本项目安全工作的决策和管理。
1.1.2项目设安质室、专职安质人员。
1.1.3 各施工生产班组内应设兼职的安全大员,负责班组的日常安全工作。
1.1.4项目安质员受本项目的经理领导,同时受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系统领导与业务指导。
1.2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2.1 责任制原则:坚持领导负责,分工负责,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即:坚持项目经理对安全生产负全责、主管施工和的副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1.2.2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岗位责任、强化检查考核,真正做到领导负责、逐级负责、部门负责、岗位负责。
1.2.3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全体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发现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要立即向安质员或项目负责人报告。
1.2.4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项目经理部每月进行一次。每年或项目工程施工结束后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综合考核。
2 安全管理及制度
项目经理部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包括行车安全、人身安全、设备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各类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安全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在各项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并实施、检查和考核。
3 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工地”建设活动。项目必须执行公司制定的《安全标准工地建设管理标准》,认真开展“安全标准工地”建设活动,消灭不合格工地。通过建立优良工地,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安全标准工地建设情况作为重要的安全生产指标,纳入项目的监督检查、考核内容。
4 项目必须按国家及各行业的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措施要求,保证对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品等的资源投入,为作业人员及时提供安全防护用品,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并督促、教育作业人员按使用规则规范佩戴和使用。
5 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符合工程特点、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及时下发和传达到所有施工人员,对基本安全防范措施要传达到相关方。各单项作业的技术交底中,必须有施工作业的安全措施。
6 坚持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6.1 项目领导及安全专(兼)职人员,要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宣传安全知识,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6.2 项目每年要组织全体职工进行一次安全技术学习,并进行考试,登记备案,合格后上岗。
6.3 按规定对“三新”人员进行三级教育,按国家规定的内容及要求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填写三级教育登记表,方可允许上岗。
6.4项目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的培训考核后方可任职,并持证上岗。
6.5 对项目所属员工及招用的临时工(民工)必须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有安全生产知识,熟悉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严禁上岗作业。
6.6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经专门的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营业线施工作业的防护员、巡道员、道口防护员由公司负责组织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证,持证上岗,严禁未取得相关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6.7 在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时,必须了解和掌握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后,方可进行作业。
6.8每一件单项(或单位)工程开工前,项目经理部要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一次总体安全教育,再依据施工阶段、工序工艺要求,及时下达安全技术措施和交底
7 危险源辩识和风险控制
7.1 项目必须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和建档,并定期进行检测、评价和监控;必须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对全员进行相关防范知识的培训,进行应急演练,使其能熟知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7.2 对存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
8 建立合格分承包方安全评价管理制度
8.1 严禁将工程项目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营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施工;严禁将经营场所、机械设备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营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使用。
8.2 分包、转包或租赁,必须签订承包和租赁合同,在合同中必须约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明确安全责任和义务,并加强对分包方和承租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8.3 对劳务分包的队伍,必须具有相应的营业资质和安全资质证,并对其资质和能力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要建立合格分包方名录,未经评价合格的队伍严禁使用。
9 强化营业线施工管理控制
9.1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和控制包括营业线行车设备的施工作业、封锁转线、防护、维修养护、桥梁架设、箱涵顶进,轨道车运用,行车线及周边对行车安全构成威胁的其它施工作业。
9.2 在铁路营业线施工时,必须严格执行铁道部和施工所在地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同各运输设备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手续不全的严禁开工。
9.3 营业线施工中,要严格按铁道部《行车规则》办理相关的手续,并严格按各专业《施工安全技术规则》的规定认真执行。在铁路电气化区段施工时,要严格按《电气化铁路安全规则》的要求办理。
10特种设备和安全防护设备的安全管理
10.1 特种设备是指安全程度要求较高,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机械设备。它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各类起重机械、厂内车辆(含轨道车)等。
10.2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应认真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轨道车管理规则》铁运[1999]146号等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保证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
10.3 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应经安全质量部备案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10.4 特种设备的检验、大修理计划,须由设备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提报公司物资设备部,由具有专业资质的安装、检验单位进行安装和检定,检定周期按规定的周期及时送检,取得安全使用证或检验安全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要及时进行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未取得合格证的,不得投入使用。
10.5禁止转借、转租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报废时,同时将使用证、牌照缴回物资设备部,并报安全质量部备案。
10.6特种设备操作属特种作业,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培训、审核,取得授权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后,方可持证上岗
10.7 严格执行安全设备定期检验、检定制度
10.7.1 安全生产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等,要严格按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必须按规定周期进行检验。
10.7.2 安全设备必须进行经常性地维护、保养、并定期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转。并认真做好相关记录。
11职业病防治的管理
11.1要保障从业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11.2职业病防治工作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5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11.3对从业者因接触粉尘、放射性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应极积的组织治疗。
11.4 应积极进行职业病及危害项目的申报和治理工作,项目经理部每项工程开工前,要按规定对职业危害进行辩识。向卫生监督机构申报职业危害项目,对职业病科报身体检查人员名单。如实进行危害项目的申报,及时对危害项目进行检测和治理,按规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岗前、上岗期间、离岗前进行健康检查。
12 化学危险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搬运、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建立专项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做好标识、隔离等措施,确保安全使用。
13 消防工作的管理
13.1 项目管内的办公场所、施工现场、生产车间、基地、料库、生活区域等要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成立安全防火领导小组,建立义务消防队,备齐防火用品,做好防火安全预案,做好消防演练,对有较大火灾因素的场所和消防设备做好标识,并保证消防设施完好和备品齐备。
11.2 严禁未经许可私自动火,所有火源都必须在有效控制管理之下,预防火灾发生。
13加强交通安全的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建立交通运输设备管理办法和安全制度,对各类载人、运输车辆要定期进行保养,司乘人员认真执行交通法规,保证交通运输安全,减少肇事事故的发生。
14 要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制定和执行“劳保用品管理办法”,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及时发放劳动保护用品,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15 安全检查
15.1定期检查
15.1.1项目每月组织一次检查;
15.1.2 项目的安全检查人员每旬组织一次检查;
15.1.3项目要结合上级要求、阶段性活动、生产特点组织各种定期安全检查;
15.1.4 定期、阶段性检查要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有总结。
15.2 随机检查
15.2.1项目安全检查人员对管内实行经常性的检查;
15.2.2 检查要有记录。
15.3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如下措施限期整改,并对结果进行验收。
15.3.1 责令立即改正;
15.3.2 签发安全通知书、指令书;
15.3.3 通报、曝光;
15.3.4 经济处罚;
15.3.5 停工整顿。
16 事故管理
16.1 各类事故管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铁程安[2004]86号《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劳动安全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试行)》、中铁九局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铁道部《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及《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等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16.2 事故范围:行车事故、人身伤亡事故、机械设备事故;火灾、爆炸事故,锅炉、压力容器事故、交通肇事事故、职业病及中毒事故。
16.3 事故的报告
16.3.1 发生各类事故时 ,均按事故报告规定及时上报。
16.3.2 报告方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必须执行24小时报告制度,以最快方式将事故概况上报公司领导、主管部门和值班调度,再由主管部门及时转报主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发生事故单位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转移现场物件时要作好记录、标记或摄像拍照。
16.3.3 项目的安全部门,应按规定及时上报月报表及总结。
16.4事故调查
16.4.1 各类事故发生后,按事故管理权限调查处理,由上级组织负责调查的事故,应及时做好配合调查工作。
16.4.2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a) 查明事故发生原因、发生过程和人员伤亡、物资设备损坏、经济损失情况;
b) 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
c)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d)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16.4.3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部门、人员调查有关情况,查阅、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部门、人员不得拒绝。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预防同类事故的防范措施,由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组织落实,上一级安全监督(监察)部门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16.5事故调查处理及结案
16.5.1 轻伤事故、行车一般事故由公司负责处理结案,结案资料经公司审查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
16.5.2 多人负伤、重伤事故、行车险性事故由公司负责处理结案。结案报集团公司;
16.5.3 死亡事故,行车重大、大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由集团公司调查结案。
上一级安全监督(监察)部门认为下一级报送的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中事故经过、原因分析、处理意见有不妥之处时,有提出意见、建议、纠正的权力。
16.5.4 道路交通、火灾事故、中毒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配合公安、消防、防疫部门调查处理,将事故责任认定书和处理结果报公司安全质量部备案。
17 安全例会制度
安全工作应及时召开各种会议,会议分为定期例会和不定期例会。
17.1 定期例会
17.1.1 项目每旬(或月)要召开会议,由项目经理主持,提出安全问题,找出安全重点,制定控制措施;
17.1.2 施工班组要在每天布置工作会上,结合施工生产实际,落实安全工作的重点和防护措施。
17.2不定期例会
17.2.1 交班会:项目发生行车一般事故、人身伤亡事故、重大隐患及安全管理工作出现滑坡时,由单位主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到公司交班,总结经验教训,制定具体防范措施;
17.2.2 项目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应适时召开安全领导小组会议,由项目经理主持,会议应通报情况及事故调查报告,提出事故处理意见或决定;
17.2.3 由主管部门不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现场会,传达贯彻上级文电要求,部署阶段性工作要求,总结交流经验,树立安全生产典型。
17.6.4 各种安全例会内容要有详细记录,由安全专职人员填写。
18 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项目要建立安全奖罚机制,制定“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安全奖罚坚持依法执行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资奖励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在施工生产安全工作中有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奖,对违法违章违纪以至发生各类隐患、险情、事故的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 实行“安全标准工地建设”评比工作
“安全标准工地建设”工作是搞好施工生产各项安全工作的有效措施、良好载体和可靠途径。集团公司制定的“安全标准工地建设管理办法”对施工工地的各项安全工作规定了明确的要求,项目在施工生产中要认真遵照执行。项目定期安全检查,应认真执行该办法,按照检查评比的内容,量化安全工作标准,测量评价安全工作绩效。
20 本办法与国家及上级颁布的有关法律、规则、命令、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及上级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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