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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管理规范5篇

发布时间:2023-03-06 热度:78

保险管理规范

第1篇 车辆保险投保管理规范

为了加强对公司车辆保险的管理,规范车辆险种,确保公司财产安全,有效化解经营 风险,要求各公司对车辆统一入保。

一、投保范围:公务车、试乘试驾车、服务替换车、业务车、拖车、班车等。 二、投保险种

1、交强险(含车船税);

2、车辆损失险;

3、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 20 万元);

4、车上人员责任险(按行车证标注座位投保,每座不低于 2 万元);

5、不计免赔特约险;

6、指定专修; 其它险种如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等,由投保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本着化解风

险、节约资金的原则自愿选择。 三、流程:

1、由各片区保险公司选择合作保险公司,实行统一入保。

2、各公司上报办公 oa 请示批准后,将需投保车辆信息上报区域保险公司,统一办理 车辆入保事宜;原已投保的车辆,在车辆保险到期前十五日内将保险信息上报至区域保险 公司,由区域保险公司办理续保手续。

四、其他

1、各公司必须依照本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认真执行,凡擅自到非定点保险公司投保 的机动车辆,财务部门一律不得报销保费。

2、各公司所有车辆一律按照以上险种和保额要求进行投保,不投保的车辆不得使用。

3、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对车辆的管理,教育驾驶员做好车辆的日常保养、检修工作, 保持车况良好,搞好安全行驶,将车辆的事故率降到最低线。

4、本办法出台前,车辆已办理投保手续的,可维持现状,待投保期满后,再纳入统 一保险体系。

本办法自 2022 年 1 月 17 日起执行,由区域__部负责解释。

第2篇 300mw火力发电厂岗位规范/劳动人事/社会保险管理岗位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社会保险管理岗位的岗位职责、上岗标准、任职资格。

本规范适用于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岗位。

2 岗位职责

2.1 职能范围与工作内容

2.1.1 根据国家规定按时提取和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率保险基金。

2.1.2 负责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1.3 按上级规定的交费比例及时提取和缴纳社会保险金。

2.1.4 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2.1.5 负责办理工人退休、退职、退养的报批手续。

2.1.6 负责对长期病休员工进行定期病情鉴定和病休情况的必要考查。

2.1.7 负责对员工职业病情况的调查与统计。

2.1.8 负责员工遗属供养金、直系亲属抚恤金或生活救济费的统计、计算、变动、发放及管理。

2.1.9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制定的各项社会保险方面的政策和规定。

2.1.9 制定和修订本岗位所辖范围的规章制度、报表、台账,并认真组织实施。

2.2 工作协作关系

2.2.1 在部主任(主管)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

2.2.2 业务上接收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2.2.3 搞好与公司内各有关部门之间,部内各岗位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工作。

2.3 文明办公要求

2.3.1 坚守刚刚位,遵守纪律。

2.3.2 说话和气,谦虚诚恳,团结同志。

2.3.3 礼貌待人,热情耐心。

2.3.4 保持室内清洁,各种物品定置定位,摆放有序。

2.3.5 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工作标志。

3上岗标准

3.1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

3.1.1 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方针政策,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廉洁奉公,遵纪守法。

3.1.2 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忠于职守,开拓进取。

3.2 必备知识

3.2.1 熟知会计学中的有关知识。

3.2.2 了解国家现行的主要工资分配形式。

3.2.3 熟知本企业执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状况。

3.2.4 了解本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概况。

3.2.5 熟知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法令、条例、规定。

3.2.6 社会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缴纳和领取的法规。

3.2.7 了解员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划分标准及待遇。

3.2.8 了解劳动环境、劳动保护、劳动生理学的基本知识。

3.2.9 了解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历史及主要法规。

3.2.10 熟悉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及用途。

3.2.11 熟悉离休与退休的基本条件及待遇计算的规定。

3.2.12 确定离退休时间的基本方法。

3.2.13 熟悉养花保险统计的基本知识。

3.3 政策法规知识

3.3.1 熟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政策法规》、《劳动争议处理》、《伤残鉴定与劳动事故》、《社会保险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登记暂行办法》。

3.3.2 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统计法》。

3.4 技能要求

3.4.1 编制社会保险基金计划。

3.4.2 审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及其有关待遇。

3.4.3 能对工资总额构成与社会保险基金的关系以及劳动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有一定的分析能力。

3.4.4 具有建立各种保险基金统筹台账的能力。

3.4.5 能够独立完成本专业工作的调查研究,并写出调查报告,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3.4.6 参加专项劳动保险工作的调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起草本企业各种保险制度、规定和办法。

3.4.7 对社会保险和有关的职工福利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有较强的处理能力。

3.4.8 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有较强的控制能力,对存在的问题能提出改进意见。

3.4.9 能够处理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工作出现中的一般性异议。

3.4.10 具有处理员工医疗保险各项费用的审核能力。

3.4.11 熟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的交纳和提取的基本法规。

3.4.12 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确保各项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3.5 任职资格

3.5.1 文化程度。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

3.5.2 工作经历。具有大专5年(本科3年、研究生2年)及以上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并取得本岗位合格证书。

3.5.3 专业技术资格。具有经济或会计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5.4 身体条件。身体健康,没有妨碍本岗位工作的疾病。

第3篇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细则规范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

( 2000年9月8日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合法资格的物业管理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保险期限内,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区域范围内的物业,因被保险人管理上的疏忽或过失而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上述第(一)和第(二)项每次事故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第(三)项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一 )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 二 )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 三 )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

( 四 )核反应、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 五 )振动、移动或减弱支撑;

( 六 )地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等自然灾害,但因被保险人管理、维护不善,造成灾害来临时本不应发生的损失除外;

( 七 )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它污染;

( 八 )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 2000 年问题。

第四条 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非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且保险人未

书面认可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及雇员的人身伤亡,以及上述人

员所有的,或虽非其所有但由其保管或控制的非物业的财产损失;

(三)罚款、违约金、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四)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

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五)因保险责任事故引起的停产、减产等间接损失;

(六)精神损害。

第五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义务

第六条 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提供被保险人委托管理物业的清单,并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按约定如期缴付保险费,未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办理批改手续或增收保险费。

第九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缩小或减少损失,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否则,对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在未经保险人检查和同意之前,对发生事故的物业不得予以改变和修复。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在获悉可能引起诉讼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当接到法院传票或其它法律文书后,应及时送

交保险人。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如不履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十五日后解除本保险。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不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人对索赔方自行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必要时,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

第十四条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的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及所含人身伤亡每人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多次事故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十五条 保险人根据上述第二条的规定,对每次事故中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损失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事故证明书、裁决书、由保险人认可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及其它必要的单证材料。

第十七条 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要求,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接受有关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向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或取消本保险。

第十八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进行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代位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二十条 接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保险人应及时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如被保险人有重复投保的情况,保险人仅负按比例赔偿的责任。

争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有关本保险的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

本保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事项

第4篇 300mw火力发电厂劳动人事/社会保险管理岗位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社会保险管理岗位的岗位职责、上岗标准、任职资格。

本规范适用于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岗位。

2 岗位职责

2.1 职能范围与工作内容

2.1.1 根据国家规定按时提取和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率保险基金。

2.1.2 负责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1.3 按上级规定的交费比例及时提取和缴纳社会保险金。

2.1.4 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2.1.5 负责办理工人退休、退职、退养的报批手续。

2.1.6 负责对长期病休员工进行定期病情鉴定和病休情况的必要考查。

2.1.7 负责对员工职业病情况的调查与统计。

2.1.8 负责员工遗属供养金、直系亲属抚恤金或生活救济费的统计、计算、变动、发放及管理。

2.1.9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制定的各项社会保险方面的政策和规定。

2.1.9 制定和修订本岗位所辖范围的规章制度、报表、台账,并认真组织实施。

2.2 工作协作关系

2.2.1 在部主任(主管)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

2.2.2 业务上接收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2.2.3 搞好与公司内各有关部门之间,部内各岗位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工作。

2.3 文明办公要求

2.3.1 坚守刚刚位,遵守纪律。

2.3.2 说话和气,谦虚诚恳,团结同志。

2.3.3 礼貌待人,热情耐心。

2.3.4 保持室内清洁,各种物品定置定位,摆放有序。

2.3.5 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工作标志。

3上岗标准

3.1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

3.1.1 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方针政策,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廉洁奉公,遵纪守法。

3.1.2 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忠于职守,开拓进取。

3.2 必备知识

3.2.1 熟知会计学中的有关知识。

3.2.2 了解国家现行的主要工资分配形式。

3.2.3 熟知本企业执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状况。

3.2.4 了解本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概况。

3.2.5 熟知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法令、条例、规定。

3.2.6 社会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缴纳和领取的法规。

3.2.7 了解员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划分标准及待遇。

3.2.8 了解劳动环境、劳动保护、劳动生理学的基本知识。

3.2.9 了解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历史及主要法规。

3.2.10 熟悉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及用途。

3.2.11 熟悉离休与退休的基本条件及待遇计算的规定。

3.2.12 确定离退休时间的基本方法。

3.2.13 熟悉养花保险统计的基本知识。

3.3 政策法规知识

3.3.1 熟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政策法规》、《劳动争议处理》、《伤残鉴定与劳动事故》、《社会保险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登记暂行办法》。

3.3.2 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统计法》。

3.4 技能要求

3.4.1 编制社会保险基金计划。

3.4.2 审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及其有关待遇。

3.4.3 能对工资总额构成与社会保险基金的关系以及劳动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有一定的分析能力。

3.4.4 具有建立各种保险基金统筹台账的能力。

3.4.5 能够独立完成本专业工作的调查研究,并写出调查报告,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3.4.6 参加专项劳动保险工作的调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起草本企业各种保险制度、规定和办法。

3.4.7 对社会保险和有关的职工福利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有较强的处理能力。

3.4.8 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有较强的控制能力,对存在的问题能提出改进意见。

3.4.9 能够处理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工作出现中的一般性异议。

3.4.10 具有处理员工医疗保险各项费用的审核能力。

3.4.11 熟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的交纳和提取的基本法规。

3.4.12 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确保各项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3.5 任职资格

3.5.1 文化程度。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

3.5.2 工作经历。具有大专5年(本科3年、研究生2年)及以上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并取得本岗位合格证书。

3.5.3 专业技术资格。具有经济或会计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5.4 身体条件。身体健康,没有妨碍本岗位工作的疾病。

第5篇 医疗保险管理处行为规范-医院

医疗保险管理处行为规范(医院)

一、职业道德规范

1.语言文明,态度和蔼,礼貌待人。

2.热爱本职工作,努力进取,不断钻研业务。

3.熟练掌握医保政策,并能够正确运用到工作中。

4.遵纪守法,廉洁办公,勇于接受监督和检查。

二、行为规范

1.不断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的业务知识,认真贯彻执行医保相关文件中的规定及精神。

2.工作态度端正,注重工作效率及结果,做到优质服务,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监督电话。

3.严格按照医保工作流程办事,遇到特殊情况给予耐心的解释。

4.严格执行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衣帽整齐,礼貌待人,热情服务。

5.保持办公环境整洁,工作文件及办公用品摆放有序,树立良好的形象。

三、文明用语及服务禁语

1.文明用语:您好、请坐、对不起、请稍候、您还有不明白的吗您明白了吗您有不明白的可以随时咨询、您慢走、再见。

2.服务禁语:不知道、不清楚、急什么;我就这样,有意见找领导;下班了,明天再来;为什么不早点来、外面等着;你问我,我问谁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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