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消防重点单位重要部位消防器材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陕西省地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消防重点单位和重要部位消防安全等级,确保公司系统生产区、办公区、家属区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国家电力行业标准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和《公司系统生产区、办公区、家属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的消防重点单位和重要部位的消防器材管理。
第三条 集团公司保卫部是集团公司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消防器配置标准、统一购置,并对下属各单位的消防器材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集团各级保卫部门负责本单位消防器材的设置、使用、检查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 消防器材配置标准
第四条 集团公司消防器材按照防火单位的危险等级、火灾种类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配置。
第五条 110kv变电站(工业建筑中危险级)
(一)控制室:5kg强化水型灭火器4具,灭火器箱1个。(主控制室控制屏数大于24个,灭火器数量增加为8具)
(二)高压室:5kg干粉灭火器4具,35kg干粉推车1台,灭火器箱1个。
(三)设备区:8kg干粉灭火器4具,35kg干粉推车2台,灭火器箱1个。
(四)辅助厂房:5kg干粉灭火器4具,灭火器箱1个。(辅助厂房建筑在2层以上,灭火器数量增加为8具。)
(五)消防器具:消防砂箱(砂箱数与主变数相同),消防铲8把,消防斧2把,消防铅桶12个。
第六条 35kv变电站(工业建筑中危险级)
(一)控制室:5kg强化水型灭火器4具,灭火器箱1个。
(二)高压室:5kg干粉灭火器4具,35kg干粉推车1台,灭火器箱1个。
(三)设备区:8kg干粉灭火器4具,35kg干粉推车1台,灭火器箱1个。
(四)辅助厂房:5kg干粉灭火器4具,灭火器箱1个。(辅助厂房建筑在2层以上,灭火器数量增加为8具。)
(五)消防器具:消防砂箱或沙池(砂箱数与主变数相同),消防铲6把,消防斧2把,消防铅桶8个。
新建110kv、35kv典型设计消防器材配置适用此标准。(标准配置表附后)
第七条 办公区(民用建筑中危险级)
(一)七层以下办公楼每楼层配置4kg干粉灭火器4具,灭火器箱1个,高层住宅楼按设计规范灭火器数量要求配置。
(二)配电室:4kg强化水型灭火器4具,35kg干粉推车1台,灭火器箱1个。
(三)调度室、机房:4kg强化水型灭火器4具,灭火器箱1个。
(四)库房:根据实际面积大小配置5kg干粉灭火器4-6具。(有露天仓库的配置5kg干粉灭火器4具,35kg干粉推车1个,灭火器箱1个)。
(五)修试中心:5kg干粉灭火器4具,35kg干粉推车1个,灭火器箱1个。
第八条 供电所(民用建筑轻危险级)。配置5kg干粉灭火器6具,设有物资库房、修试所的相应增加5kg干粉灭火器2-4具。
第九条 物资公司应急物资仓库(工业建筑中危险级),其中:室内仓库4个,露天仓库一个,配电室一个。
配置:35kg干粉推车10个,8kg干粉灭火器16具,4kg强化水型灭火器4具,5kg干粉灭火器12具,灭火器箱8个。
第十条 公司系统家属区(民用建筑轻危险级)。七层以下家属楼每单元配置4kg干粉灭火器3具(1、3、5层挂钩、托架放置)。高层住宅楼按设计规范灭火器数量要求配置,设有配电室、锅炉房的按办公区配电室标准配置。
办公楼设有消防栓的,灭火器数量相应减按70%配置;
设有灭火系统的,相应减按50%配置;
设有消防栓和灭火系统的,相应减按30%配置。
第三章 消防器材设置
第十一条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相对固定和便于取用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的地点,同时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标志;设置位置有视线障碍的,应设置发光标志,每个设置点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多于5具。
第十二条 灭火器摆放应稳固,其铭牌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第十三条 灭火器不得露天放置,推车式灭火器应防止在遮阳防晒、挡雨防潮的消防小间内。
第十四条 变电站消防砂箱或沙池不小于2立方米并保持充和干燥,消防铲、消防斧、消防铅桶涂成红色。
第四章 消防器材购置办法
第十五条 按照手提式干粉灭火器10年、推车式12年的使用年限规定,集团公司灭火器材集中采购每10年一次,配置按照“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下列消防重点单位和重要部位的灭火器材购置由集团公司统一拨付资金购置。
(一)110kv 、35kv变电站。
(二)供电单元各市、县分公司办公区的调度室机房、修试所、物资库房、配电室、供电所。
(三)物资总公司应急物资仓库。
第十六条 购置采取集中统一招标,确定供货厂家、型号、价格,各市分公司、物资总公司分散采购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办公区楼层、家属区等其余防火部位的灭火器材配置,由所属单位保卫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按照配置标准核算后自行配置。
第五章 消防器材使用
第十八条 手提式灭火器使用方法(适用强化水型、干粉灭火器)。使用时将灭火器迅速提到火场,在距起火点5米处,放下灭火器,先撕掉安全铅封,拨掉保险销,然后右手紧握压把,左手握住喷射软管前端的喷嘴(没有喷射软管的,左手可扶住灭火器底圈)对准燃烧处喷射。
灭火时,应把喷嘴对准火焰根部,由近而远,左右扫射,并迅速向前推进,直至火焰全部扑灭。
第十九条 推车灭火器使用方法 。一般由两人操作,使用时将灭火器迅速拉到或推到火场,在离起火点10米处停下。一人将灭火器放稳,然后撕下铅封,拨下保险销,迅速打开气体阀门或开启机构;一人迅速展开喷射软管,一手握住喷射枪枪管,另一只手勾动扳机,将喷嘴对准燃烧场,扑灭火灾。
第六章 消防器材检查与维护
第二十条 建立《灭火器维护管理档案》,登记配置类型、数量、时间、设置部位和维护管理的责任人,明确维护管理责任人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保卫部门或消防管理责任部门专责人每月对器材维护情况检查一次,检查内容包括:责任人维护职责的落实情况,灭火器压力值是否处于正常压力范围(指针是否指在绿区),保险销和铅封是否完好,摆放是否稳固,有无埋压,灭火器箱不得上锁,避免日光曝晒和强辐射热,灭火器是否在有效期内等,检查要在消防台帐进行记录。
第二十二条 保卫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每12个月对所属防火区域灭火器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主要的检查内容是:灭火器筒体是否有锈蚀、变形现象;铭牌是否完整清晰;喷嘴是否有变形、开裂、损伤;喷射软管是否畅通、是否有变形和损伤;灭火器压力表的外表面是否变形、损伤,指针是否指在绿区;灭火器压把、阀体等金属件是否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是否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在相同批次的灭火器中抽取一具灭火器进行灭火性能测试。灭火器经功能性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及时予以维修、更换。
第二十三条 正常情况下灭火器配置后每两年集中送厂家维修、检测、换药一次,集团公司统一配置的防火重点单位和重要部位灭火器材,维修资金由集团公司每两年分块向各市分公司、物资总公司拨付,维修采取供货厂家分批在各市分公司集中维修的方式进行。
第七章 消防器材报废处理
第二十四条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一)手提式强化水灭火器--8 年。
(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 年。
(三)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2 年。
第二十五条 灭火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报废:
(一)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二)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三)内扣式器头没有(或未安装)卸气螺钉和固定螺钉的。
(四)筒体严重变形的。
(五)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贴花脱落,或虽有贴花,但已看不清 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
(六)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的。
(七)公安部或各省(市、区)公安消防部门命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
第二十六条 灭火器经维修厂家确认报废后,报所属单位保卫部门同意,在筒体无压力的状况下对报废灭火器进行打孔、压扁和锯切,报废灭火器的型号、数量、报废日期要在消防管理台帐上记录。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12月5日发布的《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系统生产区、办公区、家属区消防器材配置标准及管理办法》(陕地电发[2022]258号)同时废止。
第2篇 地质勘查业主对外包单位安全管理规范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地质勘查单位管理体制逐步实行属地化、企业化,地勘项目逐步实行市场化、合同化管理,地勘工作的作业形式、业务形式和用工形式等也发生了重要变化。随之而来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也变得更加复杂和多样化,尤其是在地勘单位对外包单位安全管理上是薄弱环节,因此如何加强对地勘外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一、加强地勘外包单位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1、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经济的健康发展。2005年11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做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_主席在讲话中指出:“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发展更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要把安全发展作为一个重要理念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安全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战略之一,它强调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和保障,各类组织机构和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并把安全理念真正摆到国民经济各个行业、各类企业发展的重要战略位置上来。总而言之,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但科学发展首先必须要安全发展,和谐社会首先要关爱生命。近年来,地勘行业的施工单位安全事故频发,这显然与安全发展战略和建设和谐社会的理念不符。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必然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八十六条分别对生产经营单位如何加强对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和处罚办法做出了规定。一是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否则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数额不等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是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单位对承包单位安全统一协调、管理。否则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作为安全生产的一部基本法律,其规定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地勘单位对外包单位的安全监管的重要法律依据。
3、地勘作业环境安全风险大的要求
地质勘查作业门类多,包括野外地质作业、钻探工程、坑探工程、专业地质和地质实验测试等。野外地质工作经常大范围地跨地区作业,作业区域少则几平方公里,多则几十平方公里;野外作业高度流动、分散,作业环境不确定,自然条件艰险艰苦恶劣,作业风险大,安全保障程度低;坑探工程的巷道长度一般为300m-1000m,巷道狭窄、粉尘浓度高、噪声大、阴暗潮湿,经常发生机械、电气、片帮冒顶、透水、中毒窒息等事故。可见,地勘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特殊,危险因素和危害因素多,安全管理难度大,加之生产设备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等因素复杂多变,时刻威胁着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4、外包单位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要求
体制改革后,地勘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逐步削弱,尤其表现在对外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薄弱。大部分地勘单位的外包单位的伤亡人数及重大以上伤亡事故呈上升势头,超过了地勘单位自身的伤亡程度,而人身伤亡事故的受害者大多是农民工和临时工,地勘行业外包单位的生产形势面临十分严峻的局面。如1999年,某省区域地质调查队在西藏开展地质野外工作,发生一起特大死亡事故,13名雇佣的民工死亡。
二、地勘外包单位安全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1、外包单位安全管理能力弱
地勘单位对外包单位的准入和退出管理不健全。面向市场招标时,大多地勘项目规模较小,参与竞标的多为基础弱的小公司;委包方资质审查和投标过程管理不严格,部分施工单位没有资质或资质不符合施工项目要求;而很多中标的资质齐全的承包单位,往往将中标后的地勘项目委托给下属挂靠的施工单位,它们往往没有相应的资质水平;选评标准不科学,往往为了节省成本或迫于现实或主观上的资金压力,把一些安全没有保障的低报价的投标人中标,而这些中标人大多属于条件差、管理不规范的非公有制单位。由于安全投入没有直接的经济效益,因此外包企业主刻意压缩安全成本支出,必要的安全技术设备设施陈旧落后,施工器材工具、机械简陋,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数量不足,安全性能低;安全主体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措施和台帐等不健全、不落实。这些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的私营企业主和个体施工队为以后的施工埋下了安全隐患。
2、企业主和施工人员安全素质低
私营企业主和个体施工队老板大多数只有小学或中学学历,受教育程度和整体素质较低,对安全工作不重视或不懂安全管理。在思想观念上,他们大多信奉低层次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在施工过程中片面追求金钱和利润,挤扣、减少安全投入资金;在安全认识上,往往是“要自己的钱,不要别人的命”,歧视农民工和临时工,不珍惜他们的生命;在人员管理和用工上,追求廉价劳动力和简单方便,经常私招乱雇,用工随意性大,使得施工能力较差;在发展壮大过程中,承揽超过本身能力的工程,施工队伍急剧膨胀,技术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和专兼职安全员缺乏甚至没有,无证上岗情况较多,安全水平跟不上;在安全培训上,不重视从业人员岗前教育培训,多数工人未经安全技能培训或简单的走形式培训两天就上岗,他们不了解周围环境的危险性,不具备胜任工作的安全技术素质。
外包单位工人安全素质较差,安全意识不高,管理有难度。一是实行项目化管理后,外包单位承担的基本都是野外艰险地区的边角工程,属于又重又累的体力工作,因此只要施工人员身体强壮就行,因此大部分是只有小学文化水平甚至是文盲的农民工,工人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都不高;二是外包单位工人“打短工,挣大钱”的思想严重,条件好就干,条件恶劣就走,加之许多私人老板给出的待遇偏低,安全条件没有保障,使得人员变动频繁、流动性大,这也影响了安全培训工作的有效开展;三是自由散漫,不服从约束,不愿接受教育,管理和处罚难,“三违现象”仍普遍存在,而一旦实施经济处罚就成批地一走了之。
3、地勘单位与外包单位的关系难以理顺,安全管理矛盾多。
地勘单位与外包单位的监管关系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安全管理关系模糊不清。双方安全合同和安全协议管理不严格、不规范;双方安全责任界定不清,不够明确具体;很多地勘单位不能正确处理安全与进度的关系,盲目追求进度,忽视安全的基础地位;没有做好安全技术交底,不主动对外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外包项目的现场监管力度不够,不同程度上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问题;一些中标的施工单位存在多层转包或把项目工程转给挂靠的个体施工队,给地勘单位的监管带来了很大的困难。这些内外因素使得对外包单位缺少有效的约束,安全监管上“严格不起来,落实不下去,执行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很大漏洞。
4、外包单位安全事故多发,影响社会和谐。
通过对国外安全数据的分析,在人均gdp在1000-3000美元这个由温饱向小康过渡的阶段,是安全生产事故的高发期,目前我国正处于这一阶段。现阶段,对外包单位事故责任人缺乏明确的、严格的法律规范约束,对责任人的撤职、记过、降级等行政处罚的针对性不强,显得苍白无力、隔靴搔痒,安全监管法律的威严树不起来,引不起外包队的足够重视;跨省、跨区作业施工单位的政府监管主体不明确;另外,地勘类事故大多发生在偏远的山区、荒漠等地带,外包单位大多通过与受害人家属私了的方式解决,通过贿赂等方式请求地方政府减轻甚至不处罚,地方政府能容忍不超出死亡指标的事故;事故外包单位的工人麻木不仁,不能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这些因素造成死亡事故和职业危害频频发生,影响社会的和谐。
三、加强地勘外包单位安全管理的对策
1、建立外包单位能进能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1)严格外包队伍准入管理,把好入门关。
对外包单位的资质审查是准入的基础条件和最低要求,要严格审查外包单位的相关安全资质。对缺少相关安全资质的,一律不让参与投标报价,杜绝无资质单位承担地勘项目的可能。要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所在地安监部门备案情况、施工资质、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等基本的资质进行审查,同时审查施工负责人、技术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装备机械、工器具等是否满足安全施工的需要,以此提高安全准入的“门槛”;要进行跟踪更新,防止投标时的单位主体、投标资质、人员配备、机械设备配置等方面与施工实际出现“两层皮”的现象;要在安全合同中约定清退施工队的权力。
(2)建立一套评审投标单位安全施工能力的指标体系。在招标选择时,要把施工的安全施工能力作为一项优先的、前提性的指标,坚持安全一票否决制度,对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施工能力,评审不合格的单位,应坚决不予中标;在投标单位安全施工能力的评价指标体系中,除了业绩、报价、工期等衡量指标外,要对近3年的安全施工质量和过程管理的记录,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建立,施工队伍项目负责人、特殊工种、技术人员的配备,专兼职安全人员配备的定性定量规定,安全职业卫生政策及措施、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等各项安全评价因素赋予一定的权重,作为衡量指标;要安排安全技术人员参加招标单位的评选工作,并对初步筛选后的每家投标单位进行审查评分并定级。
(3)要建立施工单位的备选和清退制度。要确保有两个以上的合格施工单位竞标,结合经济成本分析,把他们作为重点合作的优选和备选单位,并建立档案材料,培养、留住一批施工能力强、质量好、安全水平高的外包单位,保持外包单位的相对稳定性;对于经多次安全检查未彻底整改隐患的,不服从地勘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或出现多次事故的,应当予以清退,并从备选单位中重新选择施工单位。
2、加强对外包单位全过程的安全监管。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委包方的监管职责和权限。地勘单位要实行委包单位对工程总负责,明确自身的安全责任,杜绝以包代管;地勘单位的安全责任是提供作业环境的危险源、安全危害因素等资料,承担安全作业环境及施工措施所需的费用,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器材;外包单位的安全责任是健全和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积极开展安全自检自查,并接受地勘单位的安全指导、监督与协调,明确分包工程项目,减少劳务分包等。要充分发挥工程监理在安全监管上的作用,明确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有权对施工方案及施工措施的安全性进行监理,有权制止和处罚外包施工中的各种违章行为。
(2)签订安全管理合同与协议
规范外包项目承包合同管理。合同除了包括有关施工质量、成本预算等约定外,还必须与每个外包单位签订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安全权利义务、安全制度、安全考核办法、外包工人的稳定性等事项,并认真履行;要约定预留一定比例的施工管理费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进行施工安全检查时,发现不按照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和现场存在诸多安全隐患的,可以进行相应的扣款处罚。
(3)做好项目的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告知工作。一是进入作业现场前,要提供施工作业范围、作业现场和区域的危险因素、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安全注意事项等信息,让施工单位熟悉项目的安全要求;二是要求施工项目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学习并确认熟悉安全相关要求,并提交施工方案和相应安全技术措施,以确保对施工过程的危险因素采取监控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三是对于比较大的地勘项目,要组织设计院、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组织安全技术方案论证,修改完善施工方案。
(4)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管
地勘行业属于较高危险行业,做好现场的安全监管十分必要。外包单位要设立专兼职的安全员,严格施工过程安全监管;外包单位的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必须经安全监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地勘单位、监理单位等可以联合成立安全督查组,定期深入各施工现场进行巡视和监督检查;要实行施工项目安全汇报制,根据项目进度定期向地勘单位汇报项目的作业地点、安全情况,便于加强追踪管理;要加强对重点危险区域的监控,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排查和整改,下发整改通知,并把整改完成情况作为以后确定外包单位的考核依据之一;通过对外包单位长期的规范监管,强化外包队伍的自身管理能力,提高外包队的整体安全管理水平。
3、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做好考核奖惩工作
(1)制定详尽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前提基础之一,有利于逐步实现外包单位安全工作的科学规范和顺利开展。要制定外包单位安全管理规定,明确各级安全职责,实现对外包工程的制度化管理;要求外包单位建立内部安全培训制度、检查制度、隐患整改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经济考核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并把各项安全制度落到实处;必须规范外包单位工人的行为规范,增强其遵章守纪的意识。
(2)建立科学考核、奖罚明确的激励约束机制。要杜绝外包“只包不管”的思想,通过制定外包单位安全考核制度,建立安全监管绩效评价体系,实现安全考核结果与安全效益相挂钩。制定安全条件评价标准,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对外包单位的安全条件、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施工质量、事故隐患等评价指标进行评价,对不合格的外包单位进行经济处罚整改;进行月度安全考核,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包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及时收益,承认他们付出的艰辛努力,促进他们主动管好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要增加奖励的程度,减少罚款额度,实现安全责任与收益、风险对称。
4、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而“以人为本”首先要以人的生命为本。要实现以人为本,必须加强对外包单位的安全监管。
(1)加强外包队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把农民工和临时工纳入工作计划和员工管理体系中,用制度规范管理,并保证必要的教育时间。新招工人上岗后,经过正式的安全教育后,要指定有经验的员工带领新工人从事一周的施工作业;工程开工前,必须组织全体人员分工种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学习并贯彻执行《地质勘探安全规程》、安全技术知识,督促项目管理人员告知作业人员劳动纪律、制度规定、施工现场的危险因素等安全事项,并做好签到确认、培训成绩等的档案记录,经安全技能考试合格后的人员才允许上岗作业;要结合工人的实际,运用视频、图片、板报等形象化、直观化的教育方式,加深受训者认知程度;要使所有工人要掌握事故预防方法、常见事故案例、事故应急救援方法等,以此增强受教育人员的安全风险意识,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
(2)必须为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要加强对安全措施的正确设置、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有效使用、安全器具的正确使用、作业环境的改善等方面,从提高施工人员安全系数角度出发,来保证作业过程的人身安全。
通过规范对施工队的安全监管工作,促使外包施工队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扎实安全生产基础,提高他们的安全管理水平,从而实现地勘单位与外包单位和谐、有序、健康地发展。
第3篇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管理规范
a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 为了加强和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与定期检测。
煤矿的日常监测与定期检测依照煤矿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定义) 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其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通过购买监测技术服务、或配备检测仪器以及安设实时监测设备等方式组织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的周期性监测。
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所有工作场所的全部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的检测、评价。
第四条(方案) 用人单位应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纳入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监测周期、监测地点、监测岗位、监测时段以及定期检测委托单位、检测时间等内容。
第五条(投入) 用人单位应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所需设备的购置、使用、维护以及监测人员的培训费用和定期检测所需的检测评价费用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档案) 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档案,并纳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体系。
第七条(结果公布) 用人单位应将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结果及时在工作场所公告栏中进行公布。
第二章 日常监测
第八条(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制度,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工作。
第九条(监测人员)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应接受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确保能够胜任日常监测工作。
第十条(仪器设备) 用人单位应根据其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情况,特别是存在高危粉尘、高毒物质的,应通过购买监测技术服务、或配备相应的检测仪器(含直读式仪器),或安设实时监测设备等方式,组织开展周期性监测。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更新,确保其性能可靠,能够正常使用。工作场所存在爆炸风险的,用人单位日常监测仪器、设备应满足防爆要求。
第十一条(有关要求) 用人单位每月至少应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一次监测(实时监测职业病危害因素除外)。工作场所劳动者人数较多、化学有害因素浓度或物理危害因素强度较高的,用人单位应加大监测频次,确保能够及时发现并处置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
用人单位应参照《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要求,制定日常监测工作方案,明确监测地点、监测岗位、监测时段等具体内容。
监测结果判定参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2.1)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gbz2.2)。
第十二条(超标处置) 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结果及时报告主要负责人签字。发现强度或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标准的,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指定相关部门或责任人负责落实(报告处置表示例见附件1)。涉及高毒作业超标场所,应立即停止相关作业,撤离有关人员,经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作业。
对超标情况的处理,应有明确的处理记录并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备查。
第三章 定期检测
第十三条(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要求,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每年至少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所有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第十四条(规范) 定期检测的现场采样工作应严格按照《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gbz189)、《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gbz192)及其他相关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执行。
第4篇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管理措施规范
总 则
一 为做好项目施工现场大型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规划塔式起重机和外用电梯的安全管理流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从源头上杜绝大型设备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大型设备运营安全,制定本方案。
二 本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以及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制定。
三 大型施工机械设备的范围:永和家园三期(ab组团)塔式起重机、外用人货电梯、物料升降机及其他设备。
四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方案的行为,有权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安监机构举报。
第一章 设备安全管理领导组织及职责
为了项目大型设备的安全运行,成立建设工程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工作领导组。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科办公室,办公室设在__建设集团有限公司___项目部,设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及起重班组。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成立大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组。
组 长:安全负责人:___
副组长:分管设备安全员:___
组 员:项目安全员、各栋号长及机械台班组长
大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监督项目管理机构建立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考核项目管理机构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2.每半年组织一次项目内大型施工机械安全专项检查,并组织一次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协调布置项目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生产工作。
3.依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上报大型施工机械安全事故情况,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 健全本项目的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日常工作保障体系,落实岗位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大型施工机械日常管理技术台帐,制定安全生产措施,保证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生产。
5.建立大型施工机械台帐,包括设备型号、到场数量、性能指标等,进行编号管理,并发放项目大型施工机械使用登记证,全面掌握施工现场大型机械使用状况。
第二章 大型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要点
1.施工单位是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的主体,各栋号应建立健全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生产日常管理,规范作业人员按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确保大型施工机械设备的正常投入,对大型施工机械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组织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2. 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大型机械设备的安全(以下称为“设备专管员”)。设备管理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有关大型机械设备的法规和标准,并履行以下职责:
(1)检查和纠正大型机械设备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2)管理大型机械设备技术档案;
(3)编制常规检查计划并组织落实;
(4)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
(5)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6)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3. 施工单位必须指定设备作业人员成立班组长(或机长),负责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4.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大型机械设备日检、月检、年检等常规检查制度。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对检查出的隐患要立即整改,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5. 大型施工机械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6. 施工单位应当对大型施工机械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入岗位安全培训合格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7.对塔式起重机和外用电梯以及其他危险性较高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进行安全检算,经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并由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8.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应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大型机械操作及监护人员作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9.施工作业人员有权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大型施工机械拒绝指挥和冒险作业,并向上级举报。
10.施工单位应向大型施工机械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安全保护用品,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11.施工单位应在大型施工机械周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12.施工单位应合理选择施工机械,保证施工需要和安全生产。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13.施工单位在使用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要核查出租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14.施工单位应检查设备制造单位的资质许可,同时检查生产企业的首台设备是否经过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过型式实验,型式试验是否合格。
第三章 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在永和家园三期施工项目进场的大型起重设备,应按照本管理办法,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成立起重班,制定具体安全作业措施,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和工作范围及标准,加强检查监督与考核,确保本管理办法得到认真贯彻落实。
一 起重机械档案管理
进场的大型设备应建立起重机械档案资料,资料内容包括:
a)设备出厂技术文件:设备备案登记卡、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使用维护说明及安装技术文件和生产厂家资料;
b)设备安装单位资质和施工专项方案及事故应急预案;c)基础施工验收资料;d)安装(拆卸)合同和定期检查合同;e)大型设备安全管理手册及安拆使用管理大表;f)其他相关资料。
设备安装的基础资料应在基础开挖前送资料室存档,设备进场两星期之前送资料室报验广厦公司和监理单位,待所有资料备齐后送高新区安监站进行安装(或拆卸)告知。安拆告知后方可进行安装或拆卸。首次安装完成后应报送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报安监部门登记使用。
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定期检查和试验记录要及时填写,记录准确真实,不得弄虚作假。所有检查保养记录要送资料室存档。
二、消缺管理
每月30日前,各起重机械操作班组长必须将本月内所发生的起重机械缺陷及消缺情况向施工单位设备管理专员和相关专业人员汇报,由设备管理员及时填写《设备修理记录》,也便于施工单位掌握缺陷情况。
检查中所发现的缺陷即使已由班组消除了,亦应如实填入《设备维修记录》中(由维修单位消除的缺陷也应记录情况),对于本单位不能及时消除的缺陷,要及时向上级汇报,以保证缺陷及时得到消除。按照有关规定影响起重作业安全的缺陷,在未消除前,该设备禁止使用。
a)对于不需要大修也能消除的缺陷,应立足于施工单位内消缺,对于施工单位无法消除的起重机械缺陷如涉及传动机构电气安全控制回路等,应以第一时间向安装维修单位和起重机械管理员报告维修。
b)维修人员到位后,联系单位应首先通知设备管理员,由设备管理员负责对维修人员资质进行审查,应符合如下要求:有地方部门颁发的修理起重机械安全认可证书,且不超过2年许可期限。
c) 设备管理员对审查资质符合要求后方可对起重机械进行检修。检修过程的监督管理由设备所属班组负责,设备所属班组应选派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的人员做监督工作,班组对修前设备状况;修理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方法;修后的验收情况做以详细记录,验收工作结束后,整理成文字材料报施工单位资料室和设备管理员。
d) 检修中所发现的问题必须更换零件才能解决时,设备所属班组必须联系设备所属单位人员到场认定后方可更换。并做好记录。
三 定期检查、检验
起重机械所属班组必须落实设备专责人,在设备上应有明显标志,必须按照本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按要求做好记录,禁止设备带病运行。定期检查包括:每年检查项目、每月检查项目和每日(使用前)检查项目。
1、每年11月底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组织一次对使用的起重机械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参加人员除班组专责人、检查单位人员外,还应通知安全科设备管理员和相关专业人员参加,检查项目包括:
a) 起重机械检查中的运行试验可以采用空载试验的方法,也可结合工作中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载荷试验,但是进行载荷试验前,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相关项目的检查、试验合格,方可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变幅等机构性能检查、试验,一般载荷试验每年进行一次;
b) 检查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焊缝、开口销、螺栓等连接情况是否正常。轴承、齿轮等内部结构结合大修检查;
c) 停用1年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应做全面检查;
d)设备经受9级以上大风后,在使用前也应做全面检查;
e) 电气设备有可靠的接地(零);卷扬机、钢筋机械每半年由电工测定一次绝缘,绝缘电阻≥0.5mω,认真记录绝缘测试数据,并以书面形式将测试情况报资料室和安全科。
2、每月在25日前完成月度检查工作,检查项目如下:
a) 起重机械工作性能正常;
b) 安全装置、防护装置、制动器和电气有无异常情况;
c) 吊钩、笼体等有无损伤;
d) 钢丝绳、滑轮组、等无损伤;
e) 配电线路、配电开关、控制器等无异常情况;
f) 顶升装置的液压系统是否漏泄,工作是否正常;
g) 卷扬机固定牢固,钢丝绳与其它物体无明显摩擦痕迹;
h) 停用1个月以上的起重机械,在使用前也应做上述检查。
3、每日(使用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a) 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等可靠;
b)钢丝绳无断股、磨损情况在允许范围内,连接(固定)牢固;
c)警铃、防护闭锁好用;
d)卷筒与导向滑轮中心线对正,离合器、制动器等可靠,无异常。
对于安全监督检验部门在检验中发现点设备缺陷和问题,安全科以整改通知单形式发至相关维修单位,整改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人主抓,必须按时整改,对于无法整改的问题,相关维修单位必须说明没有整改的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补救措施,并以书面形式报安全科,安全科将组织由整改单位、相关专业人员和领导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整改工作。对于不按时整改,且拖延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将给予考核,并限期整改。
四、使用管理
起重机械司机的要求
必须经过地方监督部门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才允许从事相关的起重机械作业。
身体健康,视力、听力良好,无影响工作的疾病。
在司机岗位的学习人员,只能在司机的监护下操作。
从事设备重要部件的大修工作的司机,必须具有吊装大件物体的工作经历,且从事司机工作3年以上。起重机械司机必须熟悉的知识有:
a) 所操作的起重机械的构造和工作原理及技术性能;b) 起重机械操作的安全注意事项及本管理制度;c) 安全、防护装置的性能;d) 起重机械保养、维护的基本知识;e) 本起重机械电气基本知识;f) 指挥信号。
5、起重机械操作的要求
a) 在合闸前应确认:起重机械上和周围没有人;所有的控制器手柄均在零位;电源或机械部分没有禁止操作牌或上锁等检修安全措施,方可合闸。b) 工作前,必须按照本管理方法的相关部分进行认真检查和试验,如:制动器、各部位极限限制器、门闭锁等安全装置工作是否正常;操作开关、按钮和及警铃是否好用;吊钩、钢丝绳是否符合要求等。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对消除不了的缺陷要立即联系有关人员处理,否则不准工作。 c) 设备启动前,必须鸣铃报警,避免吊物从工作人员上面经过,吊物经过工作面时,应以断续等特定的铃声报警,以便下方人员及时避开。d) 操作时,严格按照指挥信号进行操作,没有看清信号时,应核对后在操作,对紧急停止信号无论是任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e) 工作中如果突然停电,应将所有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是否工作正常。f) 禁止使吊物长时间悬在空中;吊物悬在空中时,司机禁止离开操作位置。g) 司机在对起重机械检查、维护和保养时,必须拉开总电源,并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
h) 作业中,严格遵守起重作业安全规定,不斜拉、斜吊;不吊无法估重的物体或没有固定牢固的物体;不随意解除安全保护装置。i)设备在停止工作后,应切断电源。j) 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时,必须停止作业,并做好防风措施。
6、起重作业安全工作要求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起重机械司机(操作人员)禁止操作:
a) 起重机械的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作业的缺陷如:制动器、安全装置或离合器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b) 被吊物体绑扎、吊挂不牢或不平衡有可能滑落;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等;c)被吊物体上站人或有附着物;d) 工作现场昏暗,无法看清作业现场、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
7、起重机械司机(操作人员)作业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a) 不得利用起重机械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b) 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或变幅机构的制动器;c) 起重机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维修;d) 所吊物体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能力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的吊运;e) 对于没有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机械,当吊钩在最低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得少于5圈;f) 在变电所等具有高压电气设备或线路的场所作业,应有专人监护,起重设备应在安全距离范围内作业,防止发生事故;
8、信号工的安全工作要求
a) 参与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三级教育学习,并组织考试,合格人员方可进入施工现场。b) 起重工作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是吊运工作负责人,应熟悉吊装任务、安全技术措施和起重机械的性能,指挥人员应佩带明显标志。
c) 绑扎吊物应牢固,对于吊运不规则的物体时,应先调整好中心,并进行试吊无问题后,方可正式吊运,防止因被吊物体中心不稳而引发事故。d) 采用钢丝绳吊运物体时,应先确认被吊物体的重量,根据被吊物体的重量来选择钢丝绳,不得把钢丝绳的安全系数算进起吊物体的拉力中。钢丝绳应符合要求,不得存在断股、结扣和压扁等达到报废要求的问题。采用双头插接的钢丝绳扣时,钢丝绳的插接长度必须符合标准,应为钢丝绳直径的20倍,且最短不得小于300毫米。钢丝绳采用卡扣绑扎或固定物体时,卡扣规格和使用的数量应符合钢丝绳直径要求,卡扣数量最少不得低于3个。e) 使用专用吊装工具吊运物体前,必须对专业吊装工具进行认真检查和调整,没有问题方可使用,用后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f) 多人进行吊运物体绑扎工作时,必须由一人进行绑扎工作的指挥,绑扎工作完成后,负责指挥的人员应对绑扎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吊运。
五 人员培训
1、起重机械操作人员、信号工属特殊工种,必须持有地方监督部门核发的上岗证才能上岗工作。2、各操作人员要利用安全教育培训机会,有计划、系统的对起重机械操作进行相关知识学习,使业务素质不断提高。2、对于不参加各级组织的培训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或考试不及格,补考仍然不及格,除按规定考核外,不得在本项目从事起重机械操作工作。
第五章 管理与控制
第一条 大型施工机械进场必须填写“大型机械设备登记卡”,并严格执行现场一机一人专职防护,作业时现场必须有领工员、安全员、技术员、监理员等有关人员把关。
第二条 施工现场安装、拆卸大型施工机械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单位负责人、安质负责人、安全(设备)主管到场把关。
第三条 大型施工机械转场时,要有“专项方案、专项检测、专项见证、专项放行、专项检查”。施工架子队队长、技术负责人、领工员、安全员、技术员及监理必须现场把关。
第四条 大型施工机械临近高压线施工时,应严格按外电防护距离进行有效的安全防护。
第五条 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穿戴相应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应按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检查,作业中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指挥,不得酒后上岗或连续疲劳作业,应当严格执行相应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并做好设备使用、维护、保养记录。
第六条 强化大型施工机械安全过程控制,日常检查应结合使用特点进行全面检查。对起重设备主要检查设备预防倾覆措施,防止限位、制动设备失灵以及重要的受力构件和钢丝绳断裂等措施的落实。
第七条 各施工管理方必须全面落实安全责任,按照规定的频次做好日常检查,并填写“大型机械设备巡检登记卡”。
1.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副经理、总工每月对大型施工机械安全检查不少于1次,工程、安质负责人检查不少于2次,安全专业工程师检查不少于5次。检查应做好记录备查。
2.每月配合监理单位,会同设备检查单位,安装单位对大型施工机械安全检查不少于1次,安装单位检查不少于2次,现场机械员每日检查,做好检查记录。总安全负责人每月组织召开分析会,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3.项目管理机构领导对管内大型施工机械每季度组织一次现场全面检查,工程、安质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巡查一遍。设备管理员每月巡查一遍。
4.设备操作班组应加强对大型施工机械的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八条 大型施工机械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五“严禁”。
1.严禁使用没有制造资质的企业生产的设备。
2.严禁使用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低素质人员进行大型机械操作。
3.严禁施工现场大型机械施工违章作业。
4.严禁大型机械带故障作业。
5.严禁设备没有经过专业部门检验合格擅自使用运行。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一条 非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操作起重机械,按违章处理,罚款150元;造成事故或设备损坏的,按责任者处罚,处罚数额按事故严重程度确定。
第二条 不按时参加施工单位组织的持证上岗培训,情节严重给予100元处罚;考试不及格扣罚150元;补考仍然不及格除不得从事起重机械作业工作外,扣罚一个月奖金。
第三条 不认真执行定期检查制度,或弄虚作假者,扣罚100元;并扣责任班长50元。
第四条 操作人员工作前不认真检查,没有发现设备存在的缺陷,使设备“带病”工作,扣罚当班司机150元;因此造成事故者,按事故责任者处罚,处罚数额按事故严重程度确定。
第五条 违反起重作业安全工作规定,随意解除联锁和安全保护装置,扣罚责任人150元。
第5篇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定期检测管理规范
a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 为了加强和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与定期检测。
煤矿的日常监测与定期检测依照煤矿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定义) 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其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通过购买监测技术服务、或配备检测仪器以及安设实时监测设备等方式组织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的周期性监测。
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所有工作场所的全部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的检测、评价。
第四条(方案) 用人单位应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纳入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监测周期、监测地点、监测岗位、监测时段以及定期检测委托单位、检测时间等内容。
第五条(投入) 用人单位应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所需设备的购置、使用、维护以及监测人员的培训费用和定期检测所需的检测评价费用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档案) 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档案,并纳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体系。
第七条(结果公布) 用人单位应将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结果及时在工作场所公告栏中进行公布。
第二章 日常监测
第八条(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制度,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工作。
第九条(监测人员)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应接受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确保能够胜任日常监测工作。
第十条(仪器设备) 用人单位应根据其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情况,特别是存在高危粉尘、高毒物质的,应通过购买监测技术服务、或配备相应的检测仪器(含直读式仪器),或安设实时监测设备等方式,组织开展周期性监测。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更新,确保其性能可靠,能够正常使用。工作场所存在爆炸风险的,用人单位日常监测仪器、设备应满足防爆要求。
第十一条(有关要求) 用人单位每月至少应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一次监测(实时监测职业病危害因素除外)。工作场所劳动者人数较多、化学有害因素浓度或物理危害因素强度较高的,用人单位应加大监测频次,确保能够及时发现并处置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
用人单位应参照《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要求,制定日常监测工作方案,明确监测地点、监测岗位、监测时段等具体内容。
监测结果判定参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2.1)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gbz2.2)。
第十二条(超标处置) 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结果及时报告主要负责人签字。发现强度或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标准的,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指定相关部门或责任人负责落实(报告处置表示例见附件1)。涉及高毒作业超标场所,应立即停止相关作业,撤离有关人员,经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作业。
对超标情况的处理,应有明确的处理记录并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备查。
第三章 定期检测
第十三条(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要求,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每年至少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所有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第十四条(规范) 定期检测的现场采样工作应严格按照《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gbz189)、《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gbz192)及其他相关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委托协议) 用人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中应明确是对用人单位所有工作场所全部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不得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仅对部分职业病危害因素或部分工作场所进行指定检测。
用人单位应保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影印件。
第十六条(前期准备)用人单位在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后,应全面告知生产工艺、原辅材料种类或成分、设备设施、劳动工作制度等与检测有关的情况。
用人单位应配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好采样前的现场调查工作,确保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开展现场调查,并在技术服务机构现场调查表上签字。
第十七条 (采样方案)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后,结合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制定现场采样方案,用人单位有关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采样规范确认无误后,应在采样方案上签字。
第十八条 (现场采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进行现场采样时,用人单位应保证生产过程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故意减少生产负荷或停产、停机。用人单位因故需要停产、停机或减负运行的,应及时通知技术服务机构改变检测计划,以保证检测结果能够真实反映现场情况。
用人单位应对技术服务机构现场采样检测过程进行拍照或摄影留证。
第十九条(签字确认) 采样结束时,用人单位陪同人员应对现场采样记录进行确认并签字。
第二十条(采样要求)用人单位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互相监督,保证采样符合以下要求:
(一)定点采样应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劳动者接触时间最长的工作地点,个体采样应包括接触有害物质浓度最高和接触时间最长的劳动者;
(二)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随季节发生变化的工作场所,应将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季节选择为重点采样季节;
(三)在工作周内,应将有害因素浓度(强度)最高的工作日选择为重点检测日;在工作日内,应将有害因素浓度(强度)最高的时段选择为重点检测时段;
(四)常年从事接触高温作业,应在最热季节测量;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应在工期内最热月测量;从事室外作业,应以夏季最热月晴天有太阳辐射时测量;
第二十一条(禁止行为) 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测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
(二)隐瞒生产所使用的原辅材料成份及用量、生产工艺与布局等有关情况;
(三)故意减少生产负荷;
(四)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停产、停电、停机等非正常工作状态下进行检测;
(五)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异常气象条件、开工时间不足等不能反映真实结果的状态下进行检测;
(六)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更改检测数据;
(七)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指定地点或指定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八)妨碍正常采样、检测工作,影响检测结果真实性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二条(结果判定) 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及时报告主要负责人,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标准的,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指定相关部门或责任人负责落实(报告处置表示例见附件2)。对超标情况的处理,应有明确的处理记录并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备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管理) 用人单位负责人应加强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工作的管理,明确负责部门或负责人,及时组织修订完善相关制度,保证足额经费投入,确保监测检测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四条(安监部门检查) 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的抽查、检查。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本规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配合检查) 用人单位应配合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未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6篇 建设单位工程资料管理规范
建设单位工程资料管理
一、工程项目资料分类:
1、文字资料:
(1)工程项目合同;
(2)监理工程师大纲、规划、条例,监理月报,指令,通知,函件;
(3)总包单位报告、函件;
(4)建设单位指令、通知;
(5)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
(6)会议纪要;
(7)工程质量事故核查处理报告;
(8)施工组织设计;
(9)施工进度计划;
(10)工程报表;
(11)经济签证;
(12)现场技术核定单;
(13)现场材料价格回执单;
(14)工程款支付申请单;
(15)工程竣工资料;
(16)工程检查验收资料;
(17)公司内部文件资料;
2、图片图象资料:工程项目照片;
3、电脑部份:现场项目管理资料;
二、工程项目资料的管理职责:
1、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经理负责现场的资料管理;
2、现场工程管理人员应及时做好现场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确保工程项目资料的完整、正确和安全;
三、工程项目资料管理规定:
1、工程现场每周必须进行工程项目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2、现场档案资料管理员负责审查档案资料,整理齐全后保存;
3、借阅工程资料必须履行手续,不得遗失,更换;
4、工程项目资料必须建立资料台帐、资料目录。
四、工程项目文件资料的签收传递规定:
1、设立文件发文签收登记本,一切文件资料发送、送达时必须要求签收;
2、公司内部指令,通知、报告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均具实名;
3、对监理工程师、总包单位所有文件资料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均具实名;
4、所有对内对外文件资料必须按职责规定权限审查签发。
5、工程项目竣工移交后,现场的文件资料按公司规定和要求进行交接。
第7篇 消防重点单位消防管理档案基本内容规范
一、消防安全检查档案:每日巡查、每月检查、重大节日检查;
二、消防安全职责档案:消防组织、义务消防队、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岗位职责、消防安全责任书;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三、火灾隐患整改档案:消防部门下发的法律文书、重点单位内部整改通知单和复查意见。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消防安全教育档案:参加消防部门的培训复印件、内部培训资料;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五、消防管理制度档案:各项消防管理制度;
六、消防设施维护档案: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包括消防产品,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消防维护合同;
七、消防疏散演练档案:照片、方案等;
八、消控中心值班档案:每日值班记录;
九、消防管理文件档案: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以及主管部门的各类文件;
九、消防安全基本档案: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等;
十、消防会议记录档案:每月消防工作总结及下月工作部署及主管部门文件贯彻落实情况;
十一、年度消防总结档案:消防重点单位消防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各部门消防安全总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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