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餐饮商户安全卫生管理规范
餐饮商户安全卫生管理规范
(三)
一、证照和人员管理
1、 在店内醒目位置挂置《营业执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卫生监督公示牌》等证照原件;
2、 统一管理员工的健康证,并将其留存在店内以备随时检查;
3、 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上岗操作,必须做到工作前洗手消毒,勤剪指甲,勤洗澡、洗衣服,个人卫生符合卫生要求。
二、 设施设备管理
1、 墙壁、天花板、门窗保持清洁,无蜘蛛网、霉斑及明显积垢;
2、 厨房地面平整,无积水油污,排水沟通畅;
3、 操作台、冰箱表面、脱排油烟机等加工设施设备与加工用具无明显积垢,保持清洁;
4、 脱排油烟机应无明显油腻,挡火板保持完整和清洁(每天清洗);油烟管道定期由专业公司进行清洗,重餐饮至少每月清洗一次,轻餐饮每月一次,商户应将清洗合同及每月的清洗记录提交商业公司备案;
5、 有防蝇防尘设施并能有效使用;
6、 垃圾桶加盖并外观清洁。
7、 电器设备安装符合规范,电线都有套管,无裸露,拖线板不能再接拖线板,拖线板应固定。
8、 灭火器(箱)应保持整洁,无灰尘和油污,瓶内压力在有效范围内;
9、 包厢内应有排风机;
10、 餐厅正门应配备风幕机;
11、 应定期检查店内所有食品的保质期限,确保每日供应的食物是非过期食品。
12、 公共区域禁止吸烟,独立区域或包房可设吸烟区但应有明确标识。
三、 食材管理
1、 禁止使用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规格、配方、保质期和食用方法等标识的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按规定索取食品原料证件和有效购货凭证,并做好台账记录;
2、 任何食品食材不可直接堆放于地面,必须有货架将食品、食材与地面隔离;
3、 储藏冰柜应做到生、熟食品完全隔离储藏;
4、 不采购、经营国家及本市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不出售明令禁止出售的任何食物;
5、 应定期检查店内所有食品的保质期限,确保每日供应的食物是非过期食品;
6、 烹饪所使用之任何原料,尤其油品必须要做到容器卫生,生产方、油品种类、保质期、生产日期等标示清晰;
7、 餐饮商户内应设有过期食品专门放置处,要求做到与可售食品放置点完全分开、隔离,不会造成由于混淆放置点而错拿,并要求在短时期内将过期食品清理出店,不将过期食品长期放置于店内。
四、 加工操作卫生
1、 粗加工水池有标识,荤素食品分类清洗;
2、 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存放,无交叉污染;
3、 任何食品食材不可直接堆放于地面,必须有货架将食品、食材与地面隔离;
4、 生熟容器、工用具有明显区分标志,不混用;
5、 食品烧熟煮透、储存设施设备正常运转,储存温度和时间符合要求;
6、 餐饮商户内应设有过期食品专门放置处,要求做到与可售食品放置点完全分开、隔离,不会造成由于混淆放置点而错拿,并要求在短时期内将过期食品清理出店,不可将过期食品长期放置于店内。
五、 专间操作卫生
1、 更衣、洗手消毒设施、空气消毒设施、空调设施、冷藏设施等能正常运转,温度控制在25度以下(备餐间除外);
2、 消毒间应为独立的房间,配备三个水槽,不得存放其他杂物,严禁存放垃圾;
3、 专间内不得存放非直接入口食品,未经清洗处的水果蔬菜、杂物等。
4、 储藏冰柜应做到,生熟食品完全隔离储藏。
六、 餐具消毒卫生
1、 餐具清消毒用品需符合国家规定(即能提供产品的卫生许可证及生产许可证);
2、 洗水池与粗加工水池分开,餐具消毒、保洁符合卫生要求。
3、 按规定做好食品留样工作。
七、 其它不可私自出售以下明令禁止出售的任何食物:a)死的黄鳝、甲鱼、乌龟、河蟹、蟛蜞、鳌虾及死的贝壳类水产品;b)咸虾、毛蚶、赤贝及未经批准的腌制生水产品等;c)包装标识无或不全的定型包装食品;f)受农药、化肥等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g)用化学物品加工的水发和畜禽产品;h)腐烂、削皮瓜果;i)无证食品。
第2篇 作业场所安全卫生管理规范
1.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和管理工作,建立矿井防尘管理系统,严禁干式作业。要坚持行之效的以风、水为主,采用风、水、密、护、革、管、教、查综合防尘八字方针,确保作业场所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单位负责人要注重对员工的个体防护工作。对从事尘毒作业的员工防护信息建立档案,定期组织体检,并组织岗前防尘防毒知识教育和培训,按时发放合格的防尘用品,经常性检查督促其正确配戴和使用。
3.按规定对矿井通风系统、风速、风质、风量、供水量、水质、作业地点的粉尘浓度、气象条件进行定期检测。对达不到标准的项目,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限期整改。
(1)矿井风量、风源质量,应每季测定1次。
(2)作业面的风速、风质、风量日常检测。
(3)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
①总粉尘含量:凿岩工作业面应每月测定1次。
②呼吸性粉尘含量:采掘工作面接尘人员每3个月测定两次;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1次。
③作业地点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的含量,每年至少测定一次。
(4)每月至少测定1次作业地点的气象条件(温度、湿度、风速和气压等)。
(5)矿井空气中有害气体的浓度,应每月测定1次。测定地点主要包括作业点、主要巷道、重要机房等。
(6)井下空气成分的取样分析,应每半年进行1次。
4.防尘用水中的固体悬浮物及ph值,是否每年测定2次(采用生活用水防尘可不作测定)。
5.严禁干式凿岩。凿岩机最低供水量:手持式凿岩机3l/min;支架式及向上式凿岩机5l/min;中深孔、深孔钻机10l/min,每年至少测定1次。
6.建立检测检验台账、存档和分类整理归档。要将矿井通风系统、风速、风质、风量、供水量、水质、作业地点的粉尘浓度、气象条件、防尘用水中的固体悬浮物及ph值、凿岩机最低供水量等项目的测定结果,逐月进行统计分析,并告之相关人员。
7.矿井通风安全设施要设置警示牌,各主要进风巷和回风巷道中要建立测风站、设置测风牌。
8.坚持合理的采掘顺序,各采掘工作面之间,不应采用不符合井下空气质量(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尘源、所需风量、风速和温度等)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的风流进行串联通风。溜矿井至少保留10m高的矿(岩),防止污风循环;溜矿井、主要运输巷道口要安装喷雾洒水装置或采取其他降尘措施。
9.井下机电硐室和内燃设备安装地点要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有干砂池。
第3篇 粉尘防治安全卫生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宁波华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粉尘作业过程的控制,以及作业防护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办法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2002-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国务院国发[1987]10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gb5817-86 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
全国电力行业尘肺病防治暂行办法
华东电力行业尘肺病防治实施细则
3 职责
3.1 公司粉尘治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公司粉尘治理的防治工作,由公司总工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粉尘治理领导小组组织研究并制定防尘技术措施和卫生保健措施;协调、解决防尘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工作优劣对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或处罚。
3.2 工程部是公司粉尘治理领导小组的常设工作机构。工程部具体负责指导和监督各项目粉尘治理工作的开展;组织制定落实防尘技术措施和防护措施;负责对粉尘作业工程项目进行危害识别,确定应落实的防护措施;负责接触粉尘人员的健康监护、监测的管理工作;负责总结和推广粉尘治理的工作经验。
3.3 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并督促执行劳动保护用品及津贴的发放标准;负责劳动分级工作,做好劳动条件分级统计工作及分析管理工作;参加对作业人员接触粉尘情况进行评定工作;负责组织职业卫生的培训工作。
3.4 物资部负责组织防尘用品合格供方及定点单位的评定;负责防护用品、设备监测仪器设备的采购、储存、保管、发放、维修和送检等管理工作。
3.5 综合办公室负责粉尘治理作业中职业卫生的管理。负责员工的健康检查、健康评定和健康档案的建立和接触粉尘人员的统计管理工作。
3.6 工会负责监督职业卫生工作的执行情况。 参与并监督防尘技术措施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负责收集、反馈员工对防尘用品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有关部门解决落实;负责开展职业卫生防治宣传工作。
3.7 项目部负责执行公司粉尘作业安全管理工作。项目部组织作业过程的粉尘危害辨识、危险评价和粉尘危害控制工作;负责编制和实施防尘技术措施及防护措施;负责防尘用品使用计划的申报工作;检查、监督、纠正现场作业人员粉尘作业行为。
4. 粉尘作业安全管理
4.1 常见的粉尘作业
常见的粉尘作业一般分为:
a) 保温作业;
b) 焊接作业;
c) 爆破作业;
d) 除锈作业;
e) 油漆作业;
f) 清扫作业;
g)检修作业。
4.2 粉尘分类
a)按粉尘的性质分类:无机性粉尘、有机性粉尘、混合性粉尘。
b)按粉尘颗粒的大小分类:灰尘、尘雾、尘烟。
c)按光学分类:可见粉尘、显微粉尘、超显微粉尘。
4.3 粉尘作业的管理
4.3.1 人员要求
4.3.1.1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事粉尘作业
4.3.1.2有下列禁忌症者不得从事粉尘作业:
a) 各种类型活动性肺结核病。
b) 慢性肺部疾病,严重慢性上呼吸道和支气管疾病。
c) 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胸膜、胸廓疾病。
d) 严重的心血管系统疾病。。
4.3.1.3对接触粉尘作业的员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
4.3.1.4不应在粉尘工作场所用膳和饮水。
4.3.2 防护要求
4.3.2.1 凡涉及粉尘作业的施工项目,个体安全防护用品、器具、通风设备应齐备。
4.3.2.2 纱布口罩不得作防尘口罩使用,空气过滤式防尘口罩可选择免保养型防尘口罩如:普通式、呼气阀式、焊接专用式等。
4.3.2.3 在进入设备容器、深井、隧道内进行粉尘作业前,应经检测人员(或委托环保部门)用监测仪器测定作业环境的粉尘浓度,并进行强制通风或水抑尘,降低粉尘浓度。
4.3.2.4 在进行有粉尘作业时,应配备足够适用的个体防护用具(防尘口罩、半面式(全面式)防尘面罩、动力送风防尘面具、供气式面具)和预防性保健药品。
4.3.2.5 粉尘作业或扬尘点,应采用水、风(通风)等综合的职业卫生技术措施来做好防尘工作。不应在没有采取防尘措施的情况下进行作业。
4.3.2.6 对粉尘严重的作业部位(如:前后炉膛、未部受热面、空预器、燃烧器层及以下区域等)进行作业,作业人员必须正确配戴过滤式口罩如:半面式(全面式)面具,或供气式的送风半面(全面)式面罩,进行有效的个体防护措施,不应配戴空气过滤式免保养型防尘口罩进入上述作业部位。
4.3.3 过程控制要求
4.3.3.1 凡涉及粉尘作业的施工项目,在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在编制安全施工技术措施时对作业环境进行危害辨识、危险评价和制定防止粉尘危害的职业卫生技术治理措施和防护措施,经安全员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监督员审核,报项目总工批准,必要时须公司工程部审核,公司总工批准。
4.3.3.2 作业前,专业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负责安全施工技术措施中职业卫生技术措施交底,使每个作业人员心中有数,并作好交底记录。
4.3.3.3 劳动保护监督员和技术人员应在作业前检查安全施工技术措施中职业卫生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只有在安全施工技术措施中职业卫生措施已交底、且正确无误落实情况下,方可同意开工,否则有权阻止施工。
4.3.3.4 凡进入设备容器、深井、隧道内进行粉尘作业,应到项目安全部门或业主有关部门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或“热力机械工作票”,作业人员必须按防护要求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器具等。
4.3.3.5 在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措施同时,作业人员应做好现场设备的防淋保护措施,如电器开关、电器设备等。
第4篇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规范
1 范围
为明确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鼓励用人单位采用合理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原则与方法,控制其职业安全卫生风险,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卫生绩效,特制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任何有以下愿望的用人单位:
(1)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有效地消除和尽可能降低员工和其他有关人员可能遭受的与用人单位活动有关的风险;
(2)实施、维护并持续改进其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3)保证遵循其声明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针;
(4)向社会表明其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原则;
(5)谋求外部机构对其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进行认证和注册;
(6)自我评价并声明符合本规范。
规范中提出的所有要求,旨在帮助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其适用的程度取决于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针、活动的特点及其风险的性质和运行的复杂性。
2 术语和定义
2.1 事故 accident
造成死亡、疾病、伤害、财产损失或其它损失的意外事件。
2.2审核 audit
为获得证据和客观评价所确定的准则是否被满足的系统、独立和文件化的验证过程。
2.3持续改进 continual improvement
不断加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工作,以全面改进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绩效的过程,该过程不必同时发生于所有的活动领域。
2.4危害 hazard
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
2.5危害辨识 hazard identification
识别危害的存在并确定其性质的过程。
2.6事件 incident
造成或可能造成事故的事情。
2.7相关方 interested parties
关注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卫生绩效或受其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2.8承包方 contractor
在用人单位的作业现场按照双方协定的要求、期限及条件向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的个人或组织。
2.9不符合 non-conformance
任何能够直接或间接造成人员伤亡、疾病、财产损失或工作环境破坏的违背作业标准、惯例、程序、规章或管理体系要求的行为或偏差。
2.10目标 objectives
在职业安全卫生绩效方面,用人单位自身确定要达到的目的。
2.11职业安全卫生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影响工作场所内员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外来人员和其他人员安全与健康的条件和因素。
2.12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为建立职业安全卫生方针和目标并实现这些目标所制定的一系列相互联系或相互作用的要素。
2.13 用人单位 organization
具有自身职能和行政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团。
2.14员工代表workers’ representative
员工代表是指工会代表,即由工会或其成员指定的或推选的代表;或选举代表,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集体决议,由员工自由选举出的代表。
2.15员工的安全健康代表 workers’ safety and health representative
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惯例选举或指定的在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问题上代表员工利益的人。
2.16绩效 performance
用人单位根据职业安全卫生方针和目标,在控制和消除职业安全卫生风险方面所取得的可测量的结果。
注:绩效测量包括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活动和结果的测量。
2.17主动测量 active monitoring
根据确定的标准检查危害和风险预防与控制措施,以及为实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所进行的活动。
2.18被动测量 reactive monitoring
对危害和风险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中的不足,如伤亡、疾病和事件等进行检查、识别的过程。
2.19风险 risk
特定危害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结合。 2.20 风险评价 risk assessment
评价风险程度并确定其是否在可承受范围的全过程。
2.21 安全 safety
免遭不可接受的风险的伤害。
2.22 可承受的风险 tolerable risk
根据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和职业安全卫生方针,已降至用人单位可接受的风险。
3 引用标准
3.1 ilo/osh2001: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导则,国际劳工组织
3.2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指导意见: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3.3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3.4 ohsas18001:1999
4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要素
图1、成功的oh&s管理的要素
4.1 总要求
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4.2 职业安全卫生方针
用人单位应有经最高管理者批准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针,以阐明整体职业安全卫生目标和改进职业安全卫生绩效的承诺。
方针应该符合下述条件:
(1) 包括至少遵守现行适用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承诺;
(2) 适合于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风险的性质和规模;
(3) 包括对持续改进和事故预防、保护员工安全健康的承诺;
(4) 确保与员工及其代表进行协商,并鼓励他们积极参与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所有要素的活动;
(5) 形成文件,付诸实施,予以保持;
(6) 传达到全体员工;
(7) 可为相关方所获取;
(8) 定期进行评审,确保其对用人单位的适宜性。
4.3 策划
4.3.1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
用人单位应建立和保持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实施必要控制措施的程序。程序应包括:
— 常规和非常规的活动;
— 所有进入作业场所人员的活动;
— 所有作业场所内的设施。
用人单位所采用的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方法应该符合下述条件:
— 依据用人单位的范围、性质和时限进行确定,以保证该方法是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
— 确定风险级别;
— 与运行经验和所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能力相适应;
— 为确定设备要求、明确培训需求和建立运行控制,提供相应信息;
— 对所需控制活动的监测提供信息,以保证实施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风险评价的结果应形成文件,作为建立和保持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中各项决策的基础,并为持续改进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绩效提供衡量基准。用人单位所制定的风险控制计划应有助于保护员工的安全健康。 用人单位应定期或及时评审和更新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措施的信息。
4.3.2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识别和获取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职业安全卫生要求的程序。
用人单位应及时更新这些信息,并应将有关信息传达给相关人员和其他相关方。
4.3.3 目标
用人单位应针对其内部相关职能和层次,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职业安全卫生目标。如可行,目标应予以量化。
用人单位在建立和评审职业安全卫生目标时,应考虑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自身的职业安全卫生风险,可选技术方案,财务、运行和经营要求,以及相关方的观点。目标应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方针,并体现对持续改进的承诺。
目标的重点应放在持续改进员工的职业安全卫生防护措施上,以达到最佳的职业安全卫生绩效。
4.3.4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方案
用人单位应制定并保持旨在实现职业安全卫生目标的管理方案。
方案应予以文件化,并包括下列内容:
(1)为实现职业安全卫生目标而规定的用人单位相关职能和层次的职责和权限;
(2)实现目标的方法、资源和时间表。
应定期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方案进行评审,针对用人单位的活动、产品、服务或运行条件的变化,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方案进行修订。
4.4 实施与运行
4.4.1 机构和职责
用人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应承担职业安全卫生的最终责任,并在安全健康管理活动中起领导作用。
对用人单位的活动、设施和过程的职业安全卫生风险有一定影响的从事管理、执行和验证的工作人员,应确定其作用、职责和权限,并形成文件予以传达。
用人单位应在最高管理层中任命一名成员作为管理者代表来承担特定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职责。管理者代表的作用、职责和权限应予以明确,以便:
(1)确保用人单位按照本规范建立、实施与保持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2)向最高管理者汇报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绩效,以便为评审和改进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提供依据。
管理层应为实施、控制和改进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提供必要的资源(包括人力、专项技能、技术和财力资源)。如果用人单位设有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则用人单位应做出有效的安排,以保证员工及其代表能全面参与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所有承担管理职责的人员,都应实现其对职业安全卫生绩效持续改进的承诺。
4.4.2 培训、意识和能力
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程序,使相关职能和层次的员工具备如下意识:
— 遵循职业安全卫生方针与程序,以及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要求的重要性;
— 作业活动中实际和潜在的职业安全卫生风险,以及改进个人行为所带来的职业安全卫生效益;
— 在执行职业安全卫生方针和程序,实现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要求,包括应急准备与响应要求方面的作用与职责;
— 偏离规定的运行程序的潜在后果。
用人单位应确定必要的职业安全卫生能力要求,制定并保持培训计划,以确保最高管理者和全体员工能够完成其承担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任务和职责,并根据其教育水平、工作经验和接受过的培训对其能力进行鉴定。
用人单位应定期评审培训计划,必要时予以修订以保证其适宜性和有效性。
培训程序中应考虑不同层次员工的职责、能力和文化程度以及所承受的风险。
4.4.3 协商与交流
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程序,以规范下列活动:
(1) 接收、处理外部职业安全卫生信息;
(2) 交流各级职能部门间产生的职业安全卫生信息;
(3) 收集、处理和反馈员工及其代表所关心的职业安全卫生问题。
员工及其代表有权参与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各项活动,并享有如下权利:
— 参与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方针和程序的制定、实施和评审;
— 参与影响作业场所人员职业安全卫生的任何变化的讨论;
— 参与职业安全卫生事务;
— 了解职业安全卫生员工代表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者代表。
员工及其代表的参与和协商计划应形成文件,并通报相关方。
4.4.4 文件化
用人单位应以适当的方式(如书面或电子形式)建立并保持下列信息:
(1) 对管理体系核心要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描述;
(2) 提供查询相关文件的途径。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文件在满足充分性和有效性的前提下,应做到最小化。
4.4.5 文件和资料控制
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程序,控制本规范所要求的所有文件和资料,以满足下列要求:
(1) 文件和资料易于查询;
(2) 对它们进行定期评审,必要时予以修订并由授权人员确认其适宜性;
(3) 所有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具有重要作用的岗位,都能得到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现行版本;
(4) 及时将失效文件和资料从所有发放和使用场所撤回,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误用;
(5)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或)保存信息的需要,留存的档案性文件和资料应予以适当标识。
4.4.6 运行控制
用人单位应确定与所识别的风险有关的、需要采取控制措施的运行和活动,并应对这些活动包括维护工作加以规划,使之符合下列条件:
(1)对于缺乏程序可能导致偏离职业安全卫生方针、目标的运行情况,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
(2)在程序中规定运行标准;
(3)对于用人单位所购买和使用的货物、设备和服务中已标识的职业安全卫生风险,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并将有关程序和要求通报供方和承包方,确保他们遵守用人单位相关的职业安全卫生要求;
(4)为从根本上消除或降低职业安全卫生风险,对于作业场所、工艺过程、装置、机械、运行程序和工作组织的设计,包括它们对人的能力的适应,建立有效的管理程序。
4.4.7 应急预案与响应
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计划和程序,确定潜在的事件或紧急情况,并对其作出应急响应,以预防或减少与之有关的疾病和伤害。
应急预案与响应计划应该与用人单位的规模和活动的性质相适应,并符合下列要求:
(1)保证在作业场所发生紧急情况时,能提供必要的信息、内部交流和协作以保护全体人员的安全健康;
(2)通知并与有关当局、近邻和应急响应部门建立联系;
(3)阐明急救和医疗救援、消防和作业场所内全体人员的疏散问题。
用人单位应制定评价应急预案与响应实际效果的计划和程序,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检验上述程序。
4.5检查与纠正措施
4.5.1 绩效测量和监测
用人单位应建立和保持程序,对职业安全卫生绩效进行监测和测量。这些程序应满足下列要求:
(1)适用于用人单位所需的定性和定量测量;
(2)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卫生目标实现程度的监测;
(3)主动测量,监测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方案、运行标准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符合情况;
(4)被动测量,监测事故、事件和其它不良的职业安全卫生绩效的历史证据;
(5)充足的监测与测量数据和结果的记录,以便于随后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分析。
如果绩效测量和监测需要用到监测设备,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程序,对这类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并应保存校准和维护活动及结果的记录。
4.5.2 事故、事件、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
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程序,用来规定有关的职责和权限,以满足下列需要:
(1)处理和调查事故、事件或不符合;
(2)采取措施减少由事故、事件或不符合产生的影响;
(3)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予以完成;
(4)确认所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有效性。
这些程序应要求,通过实施前的风险评价过程对所有拟定的纠正和预防措施进行评审。
任何旨在消除实际和潜在不符合原因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应与问题的严重性和针对的职业安全卫生风险相适应。
对于纠正和预防措施引起的对文件化程序的更改,用人单位应遵照实施并予以记录。
4.5.3 记录和记录管理
用人单位应建立和保持程序,用来标识、保存和处置职业安全卫生记录以及审核和评审结果。
职业安全卫生记录应字迹清楚、标识明确,并可追溯相关的活动。职业安全卫生记录的保存和管理应便于查询,避免损坏、变质或遗失。应规定并记录其保存期限。
记录应以与体系和用人单位相适应的方式保存,用来证明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4.5.4 审核
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定期开展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案和程序,目的是:
(1)判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是否:
① 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计划的安排,包括本规范的要求;
② 得到了正确的实施和保持;
③ 有效地满足用人单位的方针和目标。
(2)评审以前审核的结果;
(3)向管理者报送审核结果的信息。
用人单位的审核方案(包括时间表),应立足于用人单位活动的风险评价结果和以前审核的结果。审核程序中应包括审核的范围、频次、方法和审核人员的能力要求,以及实施审核和报告审核结果的职责和要求。
4.6管理评审
用人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应依据自己预定的时间间隔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进行评审,以确保体系的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管理评审过程应确保收集到必需的信息,供管理者进行评价。
管理评审应根据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的结果、不断变化的客观环境和对持续改进的承诺,指出方针、目标以及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其他要素可能需要进行的修改。
评审工作应形成文件,并将有关结果向负责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相关要素的人员、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员工及其代表通报,以便他们能采取适当措施。
第5篇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规范
1 项目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构建安全管理体系,设置安全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1设立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机构
1.1.1项目设安全领导小组
项目安全领导小组是本项目安全管理机构(职责见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本项目安全工作的决策和管理。
1.1.2项目设安质室、专职安质人员。
1.1.3 各施工生产班组内应设兼职的安全大员,负责班组的日常安全工作。
1.1.4项目安质员受本项目的经理领导,同时受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系统领导与业务指导。
1.2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2.1 责任制原则:坚持领导负责,分工负责,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即:坚持项目经理对安全生产负全责、主管施工和的副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1.2.2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岗位责任、强化检查考核,真正做到领导负责、逐级负责、部门负责、岗位负责。
1.2.3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全体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发现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要立即向安质员或项目负责人报告。
1.2.4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项目经理部每月进行一次。每年或项目工程施工结束后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综合考核。
2 安全管理及制度
项目经理部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包括行车安全、人身安全、设备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各类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安全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在各项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并实施、检查和考核。
3 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工地”建设活动。项目必须执行公司制定的《安全标准工地建设管理标准》,认真开展“安全标准工地”建设活动,消灭不合格工地。通过建立优良工地,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安全标准工地建设情况作为重要的安全生产指标,纳入项目的监督检查、考核内容。
4 项目必须按国家及各行业的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措施要求,保证对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品等的资源投入,为作业人员及时提供安全防护用品,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并督促、教育作业人员按使用规则规范佩戴和使用。
5 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符合工程特点、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及时下发和传达到所有施工人员,对基本安全防范措施要传达到相关方。各单项作业的技术交底中,必须有施工作业的安全措施。
6 坚持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6.1 项目领导及安全专(兼)职人员,要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宣传安全知识,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6.2 项目每年要组织全体职工进行一次安全技术学习,并进行考试,登记备案,合格后上岗。
6.3 按规定对“三新”人员进行三级教育,按国家规定的内容及要求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填写三级教育登记表,方可允许上岗。
6.4项目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的培训考核后方可任职,并持证上岗。
6.5 对项目所属员工及招用的临时工(民工)必须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有安全生产知识,熟悉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严禁上岗作业。
6.6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经专门的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营业线施工作业的防护员、巡道员、道口防护员由公司负责组织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证,持证上岗,严禁未取得相关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6.7 在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时,必须了解和掌握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后,方可进行作业。
6.8每一件单项(或单位)工程开工前,项目经理部要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一次总体安全教育,再依据施工阶段、工序工艺要求,及时下达安全技术措施和交底
7 危险源辩识和风险控制
7.1 项目必须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和建档,并定期进行检测、评价和监控;必须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对全员进行相关防范知识的培训,进行应急演练,使其能熟知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7.2 对存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
8 建立合格分承包方安全评价管理制度
8.1 严禁将工程项目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营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施工;严禁将经营场所、机械设备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营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使用。
8.2 分包、转包或租赁,必须签订承包和租赁合同,在合同中必须约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明确安全责任和义务,并加强对分包方和承租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8.3 对劳务分包的队伍,必须具有相应的营业资质和安全资质证,并对其资质和能力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要建立合格分包方名录,未经评价合格的队伍严禁使用。
9 强化营业线施工管理控制
9.1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和控制包括营业线行车设备的施工作业、封锁转线、防护、维修养护、桥梁架设、箱涵顶进,轨道车运用,行车线及周边对行车安全构成威胁的其它施工作业。
9.2 在铁路营业线施工时,必须严格执行铁道部和施工所在地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同各运输设备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手续不全的严禁开工。
9.3 营业线施工中,要严格按铁道部《行车规则》办理相关的手续,并严格按各专业《施工安全技术规则》的规定认真执行。在铁路电气化区段施工时,要严格按《电气化铁路安全规则》的要求办理。
10特种设备和安全防护设备的安全管理
10.1 特种设备是指安全程度要求较高,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机械设备。它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各类起重机械、厂内车辆(含轨道车)等。
10.2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应认真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轨道车管理规则》铁运[1999]146号等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保证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
10.3 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应经安全质量部备案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10.4 特种设备的检验、大修理计划,须由设备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提报公司物资设备部,由具有专业资质的安装、检验单位进行安装和检定,检定周期按规定的周期及时送检,取得安全使用证或检验安全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要及时进行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未取得合格证的,不得投入使用。
10.5禁止转借、转租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报废时,同时将使用证、牌照缴回物资设备部,并报安全质量部备案。
10.6特种设备操作属特种作业,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培训、审核,取得授权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后,方可持证上岗
10.7 严格执行安全设备定期检验、检定制度
10.7.1 安全生产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等,要严格按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必须按规定周期进行检验。
10.7.2 安全设备必须进行经常性地维护、保养、并定期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转。并认真做好相关记录。
11职业病防治的管理
11.1要保障从业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11.2职业病防治工作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5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11.3对从业者因接触粉尘、放射性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应极积的组织治疗。
11.4 应积极进行职业病及危害项目的申报和治理工作,项目经理部每项工程开工前,要按规定对职业危害进行辩识。向卫生监督机构申报职业危害项目,对职业病科报身体检查人员名单。如实进行危害项目的申报,及时对危害项目进行检测和治理,按规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岗前、上岗期间、离岗前进行健康检查。
12 化学危险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搬运、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建立专项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做好标识、隔离等措施,确保安全使用。
13 消防工作的管理
13.1 项目管内的办公场所、施工现场、生产车间、基地、料库、生活区域等要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成立安全防火领导小组,建立义务消防队,备齐防火用品,做好防火安全预案,做好消防演练,对有较大火灾因素的场所和消防设备做好标识,并保证消防设施完好和备品齐备。
11.2 严禁未经许可私自动火,所有火源都必须在有效控制管理之下,预防火灾发生。
13加强交通安全的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建立交通运输设备管理办法和安全制度,对各类载人、运输车辆要定期进行保养,司乘人员认真执行交通法规,保证交通运输安全,减少肇事事故的发生。
14 要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制定和执行“劳保用品管理办法”,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及时发放劳动保护用品,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15 安全检查
15.1定期检查
15.1.1项目每月组织一次检查;
15.1.2 项目的安全检查人员每旬组织一次检查;
15.1.3项目要结合上级要求、阶段性活动、生产特点组织各种定期安全检查;
15.1.4 定期、阶段性检查要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有总结。
15.2 随机检查
15.2.1项目安全检查人员对管内实行经常性的检查;
15.2.2 检查要有记录。
15.3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如下措施限期整改,并对结果进行验收。
15.3.1 责令立即改正;
15.3.2 签发安全通知书、指令书;
15.3.3 通报、曝光;
15.3.4 经济处罚;
15.3.5 停工整顿。
16 事故管理
16.1 各类事故管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铁程安[2004]86号《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劳动安全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试行)》、中铁九局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铁道部《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及《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等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16.2 事故范围:行车事故、人身伤亡事故、机械设备事故;火灾、爆炸事故,锅炉、压力容器事故、交通肇事事故、职业病及中毒事故。
16.3 事故的报告
16.3.1 发生各类事故时 ,均按事故报告规定及时上报。
16.3.2 报告方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必须执行24小时报告制度,以最快方式将事故概况上报公司领导、主管部门和值班调度,再由主管部门及时转报主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发生事故单位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转移现场物件时要作好记录、标记或摄像拍照。
16.3.3 项目的安全部门,应按规定及时上报月报表及总结。
16.4事故调查
16.4.1 各类事故发生后,按事故管理权限调查处理,由上级组织负责调查的事故,应及时做好配合调查工作。
16.4.2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a) 查明事故发生原因、发生过程和人员伤亡、物资设备损坏、经济损失情况;
b) 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
c)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d)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16.4.3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部门、人员调查有关情况,查阅、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部门、人员不得拒绝。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预防同类事故的防范措施,由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组织落实,上一级安全监督(监察)部门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16.5事故调查处理及结案
16.5.1 轻伤事故、行车一般事故由公司负责处理结案,结案资料经公司审查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
16.5.2 多人负伤、重伤事故、行车险性事故由公司负责处理结案。结案报集团公司;
16.5.3 死亡事故,行车重大、大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由集团公司调查结案。
上一级安全监督(监察)部门认为下一级报送的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中事故经过、原因分析、处理意见有不妥之处时,有提出意见、建议、纠正的权力。
16.5.4 道路交通、火灾事故、中毒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配合公安、消防、防疫部门调查处理,将事故责任认定书和处理结果报公司安全质量部备案。
17 安全例会制度
安全工作应及时召开各种会议,会议分为定期例会和不定期例会。
17.1 定期例会
17.1.1 项目每旬(或月)要召开会议,由项目经理主持,提出安全问题,找出安全重点,制定控制措施;
17.1.2 施工班组要在每天布置工作会上,结合施工生产实际,落实安全工作的重点和防护措施。
17.2不定期例会
17.2.1 交班会:项目发生行车一般事故、人身伤亡事故、重大隐患及安全管理工作出现滑坡时,由单位主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到公司交班,总结经验教训,制定具体防范措施;
17.2.2 项目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应适时召开安全领导小组会议,由项目经理主持,会议应通报情况及事故调查报告,提出事故处理意见或决定;
17.2.3 由主管部门不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现场会,传达贯彻上级文电要求,部署阶段性工作要求,总结交流经验,树立安全生产典型。
17.6.4 各种安全例会内容要有详细记录,由安全专职人员填写。
18 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项目要建立安全奖罚机制,制定“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安全奖罚坚持依法执行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资奖励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在施工生产安全工作中有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奖,对违法违章违纪以至发生各类隐患、险情、事故的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 实行“安全标准工地建设”评比工作
“安全标准工地建设”工作是搞好施工生产各项安全工作的有效措施、良好载体和可靠途径。集团公司制定的“安全标准工地建设管理办法”对施工工地的各项安全工作规定了明确的要求,项目在施工生产中要认真遵照执行。项目定期安全检查,应认真执行该办法,按照检查评比的内容,量化安全工作标准,测量评价安全工作绩效。
20 本办法与国家及上级颁布的有关法律、规则、命令、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及上级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6篇 餐饮商户安全卫生管理规范(3)
餐饮商户安全卫生管理规范(三)
一、证照和人员管理
1、在店内醒目位置挂置《营业执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卫生监督公示牌》等证照原件;
2、统一管理员工的健康证,并将其留存在店内以备随时检查;
3、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上岗操作,必须做到工作前洗手消毒,勤剪指甲,勤洗澡、洗衣服,个人卫生符合卫生要求。
二、设施设备管理
1、墙壁、天花板、门窗保持清洁,无蜘蛛网、霉斑及明显积垢;
2、厨房地面平整,无积水油污,排水沟通畅;
3、操作台、冰箱表面、脱排油烟机等加工设施设备与加工用具无明显积垢,保持清洁;
4、脱排油烟机应无明显油腻,挡火板保持完整和清洁(每天清洗);油烟管道定期由专业公司进行清洗,重餐饮至少每月清洗一次,轻餐饮每月一次,商户应将清洗合同及每月的清洗记录提交商业公司备案;
5、有防蝇防尘设施并能有效使用;
6、垃圾桶加盖并外观清洁。
7、电器设备安装符合规范,电线都有套管,无裸露,拖线板不能再接拖线板,拖线板应固定。
8、灭火器(箱)应保持整洁,无灰尘和油污,瓶内压力在有效范围内;
9、包厢内应有排风机;
10、餐厅正门应配备风幕机;
11、应定期检查店内所有食品的保质期限,确保每日供应的食物是非过期食品。
12、公共区域禁止吸烟,独立区域或包房可设吸烟区但应有明确标识。
三、食材管理
1、禁止使用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规格、配方、保质期和食用方法等标识的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按规定索取食品原料证件和有效购货凭证,并做好台账记录;
2、任何食品食材不可直接堆放于地面,必须有货架将食品、食材与地面隔离;
3、储藏冰柜应做到生、熟食品完全隔离储藏;
4、不采购、经营国家及本市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不出售明令禁止出售的任何食物;
5、应定期检查店内所有食品的保质期限,确保每日供应的食物是非过期食品;
6、烹饪所使用之任何原料,尤其油品必须要做到容器卫生,生产方、油品种类、保质期、生产日期等标示清晰;
7、餐饮商户内应设有过期食品专门放置处,要求做到与可售食品放置点完全分开、隔离,不会造成由于混淆放置点而错拿,并要求在短时期内将过期食品清理出店,不将过期食品长期放置于店内。
四、加工操作卫生
1、粗加工水池有标识,荤素食品分类清洗;
2、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存放,无交叉污染;
3、任何食品食材不可直接堆放于地面,必须有货架将食品、食材与地面隔离;
4、生熟容器、工用具有明显区分标志,不混用;
5、食品烧熟煮透、储存设施设备正常运转,储存温度和时间符合要求;
6、餐饮商户内应设有过期食品专门放置处,要求做到与可售食品放置点完全分开、隔离,不会造成由于混淆放置点而错拿,并要求在短时期内将过期食品清理出店,不可将过期食品长期放置于店内。
五、专间操作卫生
1、更衣、洗手消毒设施、空气消毒设施、空调设施、冷藏设施等能正常运转,温度控制在25度以下(备餐间除外);
2、消毒间应为独立的房间,配备三个水槽,不得存放其他杂物,严禁存放垃圾;
3、专间内不得存放非直接入口食品,未经清洗处的水果蔬菜、杂物等。
4、储藏冰柜应做到,生熟食品完全隔离储藏。
六、餐具消毒卫生
1、餐具清消毒用品需符合国家规定(即能提供产品的卫生许可证及生产许可证);
2、洗水池与粗加工水池分开,餐具消毒、保洁符合卫生要求。
3、按规定做好食品留样工作。
七、其它
不可私自出售以下明令禁止出售的任何食物:
a)死的黄鳝、甲鱼、乌龟、河蟹、蟛蜞、鳌虾及死的贝壳类水产品;
b)咸虾、毛蚶、赤贝及未经批准的腌制生水产品等;
c)包装标识无或不全的定型包装食品;
f)受农药、化肥等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
g)用化学物品加工的水发和畜禽产品;
h)腐烂、削皮瓜果;
i)无证食品。
第7篇 职业健康安全卫生管理方案规范
公司总目标
重要风险名称
分解目标
方案内容
执行部门
责任部门
启动日期
检查日期
完成日期
预算增加资金投入(元)
加强生产管理,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年重伤率为零、年轻伤率控制在全员的3‰以内,年轻伤误工合计控制在200个工日以内,机械损坏维修费控制在1万元以内。
施工临时用电
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规范》jgj46-2005确保人身安全
1、调配电室,各级配电箱及开关箱。2、加设“专用隔离开关”。3、电焊二次测设空载降压保护装置。4、用电线路采用地埋,沿墙或架空。5、按照规范要求做接零、接地保护
项目部
生产安全部
项目部
开工后进行实施
生产安全部每月一次
随施工形象进度完成
每个施工项目部4000元
基础、主体装饰工程施工
杜绝重大机械事故为零,人身伤亡事故为零,其它事故控制在最小限度
1、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执行。2、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3、做好机械设备验收,检查和维修
项目部
生产安全部
项目部
开工后进行实施
生产安全部每月一次
随施工形象进度完成
临边洞口
预防临边洞口无事故发生
1、“四口”的防护设置定型化,工具式的安全防护,临边搭设防护栏杆密目网封闭。2、严格执行《建筑施工高处安全技术规范》
项目部
生产安全部
项目部
开工后进行实施
生产安全部每月一次
随施工形象进度完成
每个施工项目部10000元
塔吊
确保安全质量,实行规范化管理,重在事故为零,其它控制在最小限度
1、安装拆卸必须有资质的专业队伍进行安拆。2、有职能部门检测报告,严格执行“准用证”制。司机和指挥人员持证上岗,各限位齐全、灵敏、可靠。
项目部
生产安全部
项目部
开工后进行实施
生产安全部每月一次
随施工形象进度完成
施工机具
施工现场中小型机械,杜绝重大机械伤害事故的发生
1、各个传动部位设置必须设置防护罩。2、所有设备金属外壳作防护接地。3、做好机械进场验收,专人管理。4、加强检查,定期维修保养。严禁机械带病运转。
项目部
生产安全部
项目部
开工后进行实施
生产安全部每月一次
随施工形象进度完成
全公司20000元
编制:审核:审批:
职业健康安全卫生管理方案
公司总目标
重要风险名称
分解目标
方案内容
执行部门
责任部门
启动日期
检查日期
完成日期
预算增加资金投入(元)
加强生产管理,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年重伤率为零、年轻伤率控制在全员的3‰以内,年轻伤误工合计控制在200个工日以内,机械损坏维修费控制在1万元以内。
物料提升机
杜绝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
1、实行对每台使用的提升机建立设备档案。
2、限定定额起重量。
3、规范安全防护装置和电气装置。
4、严禁载人。
项目部
生产安全部
项目部
开工后进行实施
生产安全部每月一次
随施工形象进度完成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杜绝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脚手架搭设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1、严格执行搭设方案,分段搭设,分段验收。
2、脚手架搭设人员经过考核,持上岗证。
3、《严格执行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项目部
生产安全部
项目部
开工后进行实施
生产安全部每月一次
随施工形象进度完成
吊篮脚手架
符合《高处作业吊篮》标准jgj59-99检查,符合规范要求,杜绝重大事故发生
1、挑梁搭设严格执行挑梁断面面积,抗倾覆力矩、配重的要求。2、规范安全绳、锁具、升降葫芦的安装要求。3、吊篮脚手架安装人员持证上岗。
项目部
生产安全部
项目部
开工后进行实施
生产安全部每月一次
随施工形象进度完成
无证上岗
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率100%
1、特殊工种年度培训计划。
2、建立、保存特殊工种人员档案。
3、项目部负责操作规程交底
办公室
项目部
生产安全部
项目部
开工后进行实施
生产安全部每月一次
随施工形象进度完成
全公司20000元
火灾
杜绝重大火灾事故
1、严格执行“动火申请”制度,加强明火管理,合理布置消防器材,控制超负荷用电,严禁违章动火。
全公司
项目部
生产安全部
项目部
开工后进行实施
生产安全部每月一次
随施工形象进度完成
每个施工项目部1000元
交通事故
重大交通事故为零
1、指定机动车路线,加强全员交通安全教育。
2、过马路时遵守交通规则。
3、进入施工现场车辆限速行驶。
全公司
项目部
生产安全部
项目部
开工后进行实施
生产安全部每月一次
随施工形象进度完成
编制:审核:审批:
环境管理方案
公司总目标
重要环境因素
分解目标
方案内容
执行部门
责任部门
启动日期
检查日期
完成日期
预算增加资金投入(元)
施工现场噪音、污水和粉尘达标排放、固废分类处理,节能降耗,在来年的基础上降低2%。
噪声
基础施工:昼间小于75db。
主体施工:昼间小于75db。
装饰施工:昼间小于75db。
晚间55db。噪声达标排放。
1、对于敏感部位和特殊要求的工程,采用降噪音安全围帘的包裹。2、现场木工棚,搅拌机棚封闭率达到100%。3、采用噪音仪定期监控。
项目部
生产安全部
项目部
开工后进行实施
生产安全部每月一次
在建工程完工
每个项目部3000元,每个木工棚500元
粉尘
施工现场无扬尘现象存在。现场目测无扬尘,现场道路局部混凝土硬化,运输道路进行平整夯实沙化,排水畅通
1、现场水泥采用水泥棚全封闭贮存,现场内道路采用硬化路面。2、在施工过程中采用密目网封闭。3、严格从楼层抛掷建筑垃圾。4、清扫现场及楼层时应先洒水湿润。
全公司
项目部
生产安全部
项目部
开工后进行实施
生产安全部每月一次
在建工程完工
水泥库5000元,现场及道路硬化10000元
污水
污水排放遵守法律法规。按当地部门的标准执行,根据环保部门指定控制排放
1、现场搅拌机处设置沉淀池。2、现场食堂应设隔油池,污水沉淀。3、现场设置水冲厕所及化粪池。
全公司
项目部
生产安全部
项目部
开工后进行实施
生产安全部每月一次
在建工程完工
全公司2500元
固体废弃物
减少固体废弃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弃物,分类存放和处理。
1、严格控制施工过程,减少建筑垃圾产生。2、车辆运输固体废弃物时,用棚布包裹。3、对有毒有害,不可回收的要集中存放,并定期送有处理资格的环保单位进行处理。
全公司
项目部
生产安全部
项目部
开工后进行实施
生产安全部每月一次
在建工程完工
垃圾箱3000元
水电煤消耗
节约水、电、暖。杜绝长流水,长明灯,空机运转,电炉取暖,水、电、煤在来年的基础上消耗降低2%
公司长期检查,及时统计核算,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并严加管理。
全公司
项目部
公司机关
生产安全部
项目部
长期进行实施
公司每季度一次
在建工程完工
采购国家禁用材料
严格符合法律法规,采购合同按要求进行采购
1、在采购时要通过网络、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和书店等渠道收集标准规范和法律规范。2、选择供方时进行考察评价签订供货合同时要明确环保要求
材料部
项目部
生产安全部
项目部
开工后进行实施
公司每季度一次
在建工程完工
编制:审核:审批:
第8篇 职业安全卫生教育管理标准规范
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对生产岗位人员安全教育、管理人员安全教育、日常安全宣传教育的内容和形式以及检查与考核等内容进行了统一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矿属各单位、科室、作业区域对职工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
2 引用文件
2.1 钢政办发【2006】69号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职业安全卫生教育管理办法
2.2 钢政办发【2006】68号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3 术语
4 管理职责
4.1 安全环保科是全矿安全教育管理主管单位。
4.1.1 负责承办生产岗位职工(新入矿人员矿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教育)及管理人员(大班长、班组长、安全员)安全教育。
4.1.2 负责检查、督促指导矿内日常安全教育活动(包括班前安全活动、每周安全活动日)、复工教育、调换工种教育和经常性安全宣传教育(包括节假日、各时期安全宣传教育)等。
4.1.3 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和矿级的安全教育档案。
4.2 组织人事科是进行矿安全教育具体实施单位
4.2.1 负责编制矿级中、长、远安全教育计划。
4.2.2 负责落实安全教育经费、师资的配备和场地的安排。
4.2.3 负责向安全部门提供新入矿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调换工种人员的名单。
4.2.4 负责汇总新入矿人员安全考试成绩,填入个人档案卡片。同时,对各单位新入矿人员签订的“师徒合同”进行检查、督促。
4.2.5 负责组织新任科级干部的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并负责向安全部门提供在职科级干部和分配来的大、中专业毕业生,调入干部人员名单,汇总其安全考试成绩,并纳入干部考核管理。
4.3 矿属各单位
4.3.1 负责新入矿人员、作业区域、车间级、班组级的二级安全教育。
4.3.2 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性的各类安全教育活动,包括:班组安全活动日、每周安全活动日、复工教育、调换工种教育、经常性安全宣传教育等。
4.3.3 每季度对本单位安全教育情况进行总结。
4.3.4 建立、健全各类人员安全教育档案。
5 管理内容和要求
5.1 生产岗位人员安全教育
5.1.1 新入矿人员三级安全教育:
新入矿人员包括分配来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外单位调入的干部、工人、新分配来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外单位实习代培人员等,上岗前必须进行矿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5.1.1.1 矿级安全教育
a 教育内容:
——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
——武钢及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制度;
——矿发展史、工艺流程和主要设备概况;
——安全生产知识,矿主要危险源点及事故应急知识;
——安全心理知识;
——工伤现场急救知识和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公司及矿典型事故案例。
b 实施步骤:
——矿级安全教育由矿主管矿长负责,组织人事科具体组织实施。对新入矿人员应及时将情况书面通知安全部门,由安全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安排安全教学内容和落实教材,时间不少于24学时。
——矿级教育结束后,应进行闭卷考试,成绩合格者才能分配到作业区。如未进行厂级安全教育,组织人事部门不得向作业区分配,作业区有权拒绝接收。
5.1.1.2 车间(作业区域)级安全教育
a 教育内容:
生产特点和主要工艺流程,危险源点及要害部位;职业安全卫生状况和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自我保护的基本知识;矿和车间(作业区)典型事故案例。
b 实施步骤:
由车间(作业区域)主管领导负责,车间(作业区)安全人员、组织人事科派驻作业区人员组织实施,时间为24学时。车间(作业区)级教育结束后,应进行闭卷考试,成绩合格者才能分配到班组。如未进行车间(作业区)级安全教育,不得向大班或班组分配,大班长或班组长有权拒绝接收。
5.1.1.3 班组级安全教育
a 教育内容:
班组概况;班组生产特点,作业环境,危险部位,设备状况;班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个体防护用品正确使用和保管知识;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设备维护及使用规程以及岗位职责;三不伤害措施及班组工伤事故案例;创建安全合格班组的条件、计划与措施。
b 实施步骤:
由大班长或班组长负责组织,时间为24学时。
5.1.1.4 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及时逐级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并签字,经安全部门审查确认后,转组织人事部门归档。分配到岗位时,必须确定一名有经验的作业人员指导,并签订“师徒合同”,其中必须包含安全条款。
5.1.1.5 新入矿经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上岗作业人员,各单位要进行跟踪动态管理,对教育培训效果定期进行抽查,时限为一年,并将跟踪动态管理情况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每月在矿安全管理工作月报中报送矿安全部门。未经三级安全教育上岗作业者追究管理者的责任,造成事故,按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5.1.2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由组织人事科提供特种作业人员名单报安全环保科,安全环保科按《武钢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组织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独立作业。
5.1.3 复工、调换工种、岗位安全教育
5.1.3.1 凡离开本岗位三个月及以上的生产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复工安全教育。
5.1.3.2 凡调换工种的生产岗位人员,必须先进行调换岗位技能和管理知识的培训,考试合格后再进行安全教育。从事特种作业人员,按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执行。凡调换同类性质岗位的操作工人和现场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才能调换岗位。
5.1.3.3 培训内容
a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b 离岗期间上级有关安全方面的新规定;
c 新岗位安全管理知识和安全技术知识;
d 本工种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e 脱产期间,公司及本单位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案例。
5.1.3.4 具体实施办法
a 复工安全教育,先由车间(作业区)进行安全教育,再由班组进行安全再教育。
b 调换工种岗位的安全教育
——公司内部单位与单位之间的调换,按新入矿人员的规定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矿内部单位与单位的调换,由调入的单位负责进行车间(作业区)、班组两级安全教育;
——车间(作业区)内部调换,由调入的班组进行班组级安全教育;
——班组内岗位或工种变动由班组负责组织安全教育。
5.1.3.5 复工教育和调换工种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准上岗作业。
5.1.3.6 一人从事多工种人员,应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作业。如果是特种作业则按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5.1.3.7 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由所在单位对有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才能安排其上岗。
5.2 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5.2.1 矿级领导人员的安全教育由公司组织人事部门按《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职业安全卫生教育管理办法》(钢政办发【2006】69号)中管理人员安全教育第九条负责组织培训。
5.2.2 矿级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级专(兼)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由矿安全环保科按公司安全环保部统一计划、组织,并报送培训人员名单到公司安全环保部。公司安全环保部按钢政办发【2006】69号《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职业安全卫生教育管理办法》中管理人员安全教育第十条负责组织培训。
5.2.3 各职能部门科级以上干部及车间负责人的安全教育由矿安全环保科、组织人事科按公司安全环保部统一计划,组织、并报送培训人员名单到公司安全环保部,公司安全环保劳动保护教育中心按钢政办发【2006】69号中管理人员安全教育第十一条负责组织培训。
5.2.4 大班长、班组长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
5.2.4.1 大班长、班组长和班组安全员的安全教育原则由矿组织培训,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 在职的大班长、班组长和班组安全员应每四年进行一次安全知识更新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5.2.4.2 新任职的大班长,在任职一个月内由各单位将人员名单报矿安全部门,由矿安全部门组织培训;新任职的班组长和安全员,在任职一个月内由各单位组织培训;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公司安全环保部统一颁发合格证,考试不合格,可补考一次,仍不合格的,取消任职资格。
5.2.4.3 教育内容: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本大班、班组和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及预防;工伤现场急救知识、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相关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
5.2.5 一般人员的安全教育
5.2.5.1 教育对象:除以上规定的人员外的其他人员。
5.2.5.2 教育内容:职业安全卫生方针、政策、法规、职业安全卫生基本常识,公司和矿、本单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本岗位的安全责任制或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由各单位按教育大纲组织实施,培训时间16学时。
5.3 日常安全宣传教育
5.3.1 班前安全活动。每天上岗前,班组长负责总结前一天安全工作情况,分析当日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针对危险因素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并使每个作业者熟知和掌握。
5.3.2 每周安全活动日。
5.3.2.1 各单位每周一升安全旗。每周一班组安全活动日由班组长主持,活动时间不少于30分钟。
5.3.2.2 活动内容:安全生产方针、法规,安全操作规程,三不伤害措施,上级安全生产文件通报和要求,安全文化知识,武钢安全合格班组标准,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5.3.2.3 班组安全活动日做到时间、人员、内容、效果落实,记录真实、形式多样化,参加者签字。缺席者由班长补课,并有补课记录。
5.3.3 经常性安全宣传教育
5.3.3.1 安全宣传教育是提高职工安全意识的有效重要手段,党、政、工、团必须齐抓共管,全员要共同参与。安全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报纸、板报、电视、局域网等工具和手段,采取生动形象,内容丰富,职工喜闻乐见的各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
5.3.3.2 围绕每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采取有力措施,动员全矿职工参加“安全生产月”活动,并达到预期效果。
5.3.3.3 节假日、各时期安全宣传教育。
针对节假日职工思想活跃,领导精力分散,以及季节变化给安全生产带来的影响,有的放矢地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5.3.3.4 矿安全环保科利用《安全简报》及时宣传报道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及会议精神、安全管理知识等。各单位要将其作为安全活动日的学习资料。矿宣传部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拍摄安全专题新闻,报道安全生产中好人好事、播放安全教育电视片、举办安全展览等。
6 检查与考核
6.1 新入矿人员三级安全教育
6.1.1 矿级安全教育:一人次未进行培训,扣责任单位200元,扣责任单位负责人100元。
6.1.2 车间级安全教育:一人次未进行培训,扣责任单位200元,扣责任单位负责人100元。
6.1.3 班组级安全教育:一人次未进行培训,扣责任单位200元,扣责任单位负责人100元。
6.1.4 各单位未按期向安全部门报送新入矿人员跟踪动态管理情况,每人次扣单位责任单位200元、扣责任人100元。
6.1.5 新入矿人员未经三级安全教育而分配到岗位作业,一人次扣责任单位500元,扣责任单位负责人300元,扣责任单位主管分配人员200元。造成事故,按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6.2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按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6.3 各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复工、调换工种、岗位安全教育,一人次扣责任单位500元,扣责任单位负责人300元,扣责任单位主管人员200元。
6.4 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正副矿长、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矿级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级专(兼)职安全员;科级以上干部及车间(作业区)负责人;大班长、班组长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无故不参加培训,一人次扣责任单位500元,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扣责任人300元。
7 附录和记录表式
7.1 职工培训开班审批表
7.2 三级安全教育卡片
7.3 矿级安全教育登记台帐
第9篇 粉尘防治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宁波华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粉尘作业过程的控制,以及作业防护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办法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2002-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国务院国发[1987]10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gb5817-86 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
全国电力行业尘肺病防治暂行办法
华东电力行业尘肺病防治实施细则
3 职责
3.1 公司粉尘治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公司粉尘治理的防治工作,由公司总工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粉尘治理领导小组组织研究并制定防尘技术措施和卫生保健措施;协调、解决防尘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工作优劣对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或处罚。
3.2 工程部是公司粉尘治理领导小组的常设工作机构。工程部具体负责指导和监督各项目粉尘治理工作的开展;组织制定落实防尘技术措施和防护措施;负责对粉尘作业工程项目进行危害识别,确定应落实的防护措施;负责接触粉尘人员的健康监护、监测的管理工作;负责总结和推广粉尘治理的工作经验。
3.3 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并督促执行劳动保护用品及津贴的发放标准;负责劳动分级工作,做好劳动条件分级统计工作及分析管理工作;参加对作业人员接触粉尘情况进行评定工作;负责组织职业卫生的培训工作。
3.4 物资部负责组织防尘用品合格供方及定点单位的评定;负责防护用品、设备监测仪器设备的采购、储存、保管、发放、维修和送检等管理工作。
3.5 综合办公室负责粉尘治理作业中职业卫生的管理。负责员工的健康检查、健康评定和健康档案的建立和接触粉尘人员的统计管理工作。
3.6 工会负责监督职业卫生工作的执行情况。 参与并监督防尘技术措施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负责收集、反馈员工对防尘用品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有关部门解决落实;负责开展职业卫生防治宣传工作。
3.7 项目部负责执行公司粉尘作业安全管理工作。项目部组织作业过程的粉尘危害辨识、危险评价和粉尘危害控制工作;负责编制和实施防尘技术措施及防护措施;负责防尘用品使用计划的申报工作;检查、监督、纠正现场作业人员粉尘作业行为。
4. 粉尘作业安全管理
4.1 常见的粉尘作业
常见的粉尘作业一般分为:
a) 保温作业;
b) 焊接作业;
c) 爆破作业;
d) 除锈作业;
e) 油漆作业;
f) 清扫作业;
g)检修作业。
4.2 粉尘分类
a)按粉尘的性质分类:无机性粉尘、有机性粉尘、混合性粉尘。
b)按粉尘颗粒的大小分类:灰尘、尘雾、尘烟。
c)按光学分类:可见粉尘、显微粉尘、超显微粉尘。
4.3 粉尘作业的管理
4.3.1 人员要求
4.3.1.1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事粉尘作业
4.3.1.2有下列禁忌症者不得从事粉尘作业:
a) 各种类型活动性肺结核病。
b) 慢性肺部疾病,严重慢性上呼吸道和支气管疾病。
c) 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胸膜、胸廓疾病。
d) 严重的心血管系统疾病。。
4.3.1.3对接触粉尘作业的员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
4.3.1.4不应在粉尘工作场所用膳和饮水。
4.3.2 防护要求
4.3.2.1 凡涉及粉尘作业的施工项目,个体安全防护用品、器具、通风设备应齐备。
4.3.2.2 纱布口罩不得作防尘口罩使用,空气过滤式防尘口罩可选择免保养型防尘口罩如:普通式、呼气阀式、焊接专用式等。
4.3.2.3 在进入设备容器、深井、隧道内进行粉尘作业前,应经检测人员(或委托环保部门)用监测仪器测定作业环境的粉尘浓度,并进行强制通风或水抑尘,降低粉尘浓度。
4.3.2.4 在进行有粉尘作业时,应配备足够适用的个体防护用具(防尘口罩、半面式(全面式)防尘面罩、动力送风防尘面具、供气式面具)和预防性保健药品。
4.3.2.5 粉尘作业或扬尘点,应采用水、风(通风)等综合的职业卫生技术措施来做好防尘工作。不应在没有采取防尘措施的情况下进行作业。
4.3.2.6 对粉尘严重的作业部位(如:前后炉膛、未部受热面、空预器、燃烧器层及以下区域等)进行作业,作业人员必须正确配戴过滤式口罩如:半面式(全面式)面具,或供气式的送风半面(全面)式面罩,进行有效的个体防护措施,不应配戴空气过滤式免保养型防尘口罩进入上述作业部位。
4.3.3 过程控制要求
4.3.3.1 凡涉及粉尘作业的施工项目,在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在编制安全施工技术措施时对作业环境进行危害辨识、危险评价和制定防止粉尘危害的职业卫生技术治理措施和防护措施,经安全员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监督员审核,报项目总工批准,必要时须公司工程部审核,公司总工批准。
4.3.3.2 作业前,专业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负责安全施工技术措施中职业卫生技术措施交底,使每个作业人员心中有数,并作好交底记录。
4.3.3.3 劳动保护监督员和技术人员应在作业前检查安全施工技术措施中职业卫生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只有在安全施工技术措施中职业卫生措施已交底、且正确无误落实情况下,方可同意开工,否则有权阻止施工。
4.3.3.4 凡进入设备容器、深井、隧道内进行粉尘作业,应到项目安全部门或业主有关部门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或“热力机械工作票”,作业人员必须按防护要求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器具等。
4.3.3.5 在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措施同时,作业人员应做好现场设备的防淋保护措施,如电器开关、电器设备等。
4.3.3.6 粉尘作业人员工作时应按作业环境粉尘浓度测定结果,配戴适宜的防尘用品。
4.3.3.7 作业人员使用的防尘保护用品, 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除免保养型防尘口罩外的(不属消耗类)防尘保护用品必须落实专人定期进行检查、检验和保养。
4.4 防尘技术措施
4.4.1一切粉尘作业活动必须有防尘技术治理措施和防尘保护措施,无措施或未交底,严禁布置作业。
4.4.2保温作业过程中,除必须做好防材料散落的措施外(大面积保温作业必须设置尼龙围网或彩条编织布来阻挡扬尘),并应自上而下对不同作业部位喷水抑尘,并及时清理干净,为防止二次扬尘还应定期洒水。
4.4.3粉尘作业应尽量避免同其他作业活动交叉进行,在无法避免的情况下,应做好隔离措施和防尘措施作业后,并经安全员确认,才可进行作业。
4.4.4通风不畅的作业区域,应安设通风换气装置及空气净化设施。
4.4.5 在机务检修作业前,需进入容器内作业的(如:前后炉膛、部受热面、空预器、磨煤机内等),必须对容器内进行水冲洗,并进行通风,佩戴适宜防尘防护用具才可作业。
4.4.6在容器外部作业(如:空预器、磨煤机、煤粉管、灰斗、燃烧器层及以下区域等),可用水对拆除设备后的检修现场作业环境进行喷淋,并及时清扫干净。
4.4.7检测人员需分阶段用监测仪器按时测定检修现场和作业环境的粉尘浓度,从中查看粉尘的危害程度,为防尘工作提供依据,确保作业环境符合要求。
4.5 防尘防护用品的采购
4.5.1由专职粉尘治理管理人员负责会同有关人员来确定防尘防护用品,并由物资部门统一采购。
4.5.2所采购的防护用品,必须是公司物资采购合格供方或定点单位所提供的产品。
4.5.3 各项目应在年初或新开工项目开工前(至少一周)根据工程进度及分项情况做好年度(工程项目期限)防尘防护用品的定购计划,包括实际需要规格、型号等,并报物资部门予以采购。
4.5.4各项目应按规定做好防尘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4.6 健康管理
4.6.1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员工,按《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或疗养。
4.6.2 对新发现的病人,要建立个人病案和随访制度,以控制病情发展,病情诊断按《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4.6.3 对于疑似尘肺(o+)和i期尘肺病人,按劳动部发(96)266号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并应作为观察治疗重点,做好尘肺二级预防工作。
5 培训
5.1职业卫生培训应当作为企业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纳入培训规划。
5.2对各级管理人员应进行劳动保护法规、劳动保护科学管理和有关劳动安全卫生与职业危害基本知识的培训。
5.3检测管理技术人员应进行预防性工业卫生监督、监测技术方法的培训以及职防人员应进行尘肺病治疗技术的培训。
5.4员工应定期进行劳动保护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及培训。
6 奖惩
6.1对在粉尘治理及防治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项目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6.2对违反《全国电力行业尘肺病防治暂行办法》及《华东电力行业尘肺病防治实施细则》和本管理标准的项目部和个人给予经济处罚。
6.2.1不按职业安全卫生管理(ohsms)的有关程序要求对作业环境进行危害辨识、危险评价、制定防止粉尘危害的职业卫生技术治理措施和防护措施,对技术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
6.2.2 粉尘严重作业部位未经检测,不落实防尘措施,强制作业人员作业,对违章领导处以300元罚款。
6.2.3 不按规定在粉尘作业场所正确配戴防尘用品,对违章者处以100元罚款。
6.2.4安全施工技术措施中防尘技术治理措施作业前不进行交底,对技术员处以100元罚款。
6.2.5 发生违章被指出后仍不改正,对违章者处以200元罚款。
6.2.6 进入设备容器、深井、隧道内进行粉尘作业,不按规定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或“热力机械工作票”,对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
6.2.7 作业时,未按安全措施要求实施防尘措施,或在实施防尘措施时未对设备防护(防淋、防撞)措施进行落实,视情节轻重,对工作负责人处以50-2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按公司《安全奖惩制度》有关规定,追究事故责任。
6.2.8 仓库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防尘用品,对仓库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
6.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致使企业、投资者和员工利益受损失,情节严重的,按上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6.4 对违反本标准的项目单位,根据公司《安全奖惩制度》有关规定予以考核。6.5 所罚款额全部用于粉尘治理的防治工作。
7 记录
7.1下列记录按记录控制程序进行控制:
7.1.1安全施工作业票。由安全部门提供表式,施工单位形成和保存记录;
7.1.2风险控制计划表(rcp)。由技术部门提供表式,施工单位形成和保存记录;7.1.3安全措施交底记录。由安全部门提供表式,施工单位形成和保存记录;
7.1.4物资采购申请表。(个体防护用品采购单独制单)由物资部门提供表式,施工单位形成记录,物资部门保存;
7.1.5接触粉尘作业人员个人健康档案记录。由医务部门提供表式并形成和保存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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