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化工企业易燃易爆物品消防管理规范
1、 生产和管理危险物品的管理人员,应熟悉物品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
2、 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措施,使用领取的数量以能满足生产为准。
3 、 储存的危险物品应按性质分类、专库专放,并设明显的标识,注明品名、性质、灭火方法等,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
4、 生产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厂房内严禁烟火,电器设备开关、灯具、线路要符合防火要求。工作人员不准穿钉子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5、 严禁用汽油等易燃物擦洗设备机件。
6、 对怕潮(如乙炔瓶)、怕晒(氧气瓶)等物资不得露天存放。
7 、 搬运和操作危险物品应稳装稳卸,严禁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击和启封。
8、 运输危险品,必须由具备危险品运输资质的专车运输,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有懂其性质、具备押运资质的专人押运。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同车运输。
9 、 剧毒物品专库专柜存放,采用双人双锁制管理,一起领用,一起退回,做好库存和领用记录。
第2篇 化学危险物品运输管理规范
1. 企业因生产需要运输或装卸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按照铁道部、交通部和民航总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路和空运化学危险物品的各项规定办理。
2. 装运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市区和城镇时,事前要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准运证,申请行车路线和时间,运输途中不得随便停车。
3. 企业、事业单位对试剂或科研用少量急需的化学危险物品,可按铁路和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运输。
4. 企业、事业单位运输装卸化学危险物品时除执行铁路、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装载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船必须是专用车、船或经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符合安全规定的运载工具,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二) 禁止没有安全设施或不符合要求的车、船装运化学危险物品。
(三) 遇水易燃的化学危险物品及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和小木船承运。
(四) 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足够的押运人员。押运工作必须由工作责任心强,经过省级化工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领取押运证的人担任。
(五) 销售部门对来厂拉运危险货物的客户要检查:采购证;准运证;押运人员的押运证;槽(罐)车准用证并外观检查运输工具合乎安全要求,发现问题应责成用户处理后方可发货,否则发生问题,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5. 企业要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厂内运输加强安全管理和检查,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3篇 化工易燃易爆物品消防管理规范
1、 生产和管理危险物品的管理人员,应熟悉物品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
2、 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措施,使用领取的数量以能满足生产为准。
3 、 储存的危险物品应按性质分类、专库专放,并设明显的标识,注明品名、性质、灭火方法等,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
4、 生产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厂房内严禁烟火,电器设备开关、灯具、线路要符合防火要求。工作人员不准穿钉子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5、 严禁用汽油等易燃物擦洗设备机件。
6、 对怕潮(如乙炔瓶)、怕晒(氧气瓶)等物资不得露天存放。
7 、 搬运和操作危险物品应稳装稳卸,严禁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击和启封。
8、 运输危险品,必须由具备危险品运输资质的专车运输,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有懂其性质、具备押运资质的专人押运。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同车运输。
9 、 剧毒物品专库专柜存放,采用双人双锁制管理,一起领用,一起退回,做好库存和领用记录。
第4篇 爆炸物品管理使用规范
1、爆炸物品库房严格执行“双人双锁”制度,并建有严格的出入库和仓库管理制度,严禁与其它物资共同存放。库房要远离生活区,库房门窗牢固,防盗、防火、防雷等措施完备、通风良好、空气干燥、温度适宜;
2、保管员必须持《爆炸物品保管人员许可证》上岗;
3、保管员要经常检查仓库安全,尤其门窗及仓库周围。检查消防、避雷、报警装置是否安全有效,有问题及时向领导报告;
4、库区范围内严禁烟火,任何人不得将火种、火柴带入库区。炸药库周围20米内不准有枯草和易燃、易爆物品;
5、建立出入登记制度,不经有关部门许可,任何人不准进入库内;
6、爆炸物品出入库必须经过严格审批,使用单位要建立台帐,并设专人保管,剩余物品及时退库,严禁随便存放,私自留用或转送、转借、转卖他人,使用单位要保存使用原始记录;
7、安全部门要经常深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常识教育,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8、保管员值班期间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能私自找人替班,不准在库区或库房内会客、留宿,严禁在库区内吸烟、用火;
9、爆破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自觉接受安全员监督。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警戒规定,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或标志。
第5篇 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规范
__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爆破器材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结合我矿爆破器材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爆破器材指下列物品起爆材料:秒(毫秒)延期雷管、导爆管雷管、起爆器及非电导爆系统。爆炸物品:各种炸药。
一、职责
1、矿山安全技术部矿山安全技术部专职安全员负责对总炸药库和所有东大山施工单位井下建立的临时炸药库每两周一次的爆破器材专项安全检查和日常安全检查中的临时检查。对爆破工是否持证上岗、是否严格执行爆破安全操作规程和爆破工艺规范进行监督和管理。
2、武装保卫部不定期的对所有施工单位爆破器材的管理进行检查,同时须由矿山安全技术部安全员陪同协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共同协商解决。
3、供应销售部必须由责任性强、坚持原则取得公安机关签发的资格证书的专人负责所有施工单位的爆破器材的发放和回收记录工作。
4、施工单位各施工单位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爆破器材管理的日常工作,并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的安全检查;每15天要组织一次火工品安全自查,并将自查及整改情况上报矿山安全技术部和武装保卫部。
第6篇 项目部办公物品管理制度规范
一、项目部办公物品的申请
项目部根据办公物品需要情况以及消耗水平,填写办公物品采购预算表,由项目经理、____总经理签字后交办公室。如果办公物品需要指定某种特定规格,或者未来某种办公用品的需要量将发生较大变化,也一并向办公室提出。凡指定办公物品规格、数量、购买单位或超出统一配发标准的,须由项目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报____总经理审批。
二、项目部办公物品的采购
项目部物品由办公室按照统一标准和数量进行采购。凡指定办公物品规格、数量、购买单位的,持总经理签字后的申请书和采购预算表,由办公室按照成本最小原则采购。
三、项目部办公物品的领取
项目部办公用品采购后,由项目部指定专人对品种、规格、数量、质量进行检查验收,经核对无误后分别在《固定资产领用登记表》或者《在用低值易耗品清查明细表》上签字领取。
四、项目部办公物品的费用支出
项目部办公物品费用由____统一预支,纳入工程建设成本,项目竣工时予以结算。
五、项目部办公物品的保管
项目部办公物品由项目部按照____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管理的要求进行日常管理和使用。
六、项目部办公物品的盘存
项目部办公物品应由项目经理负责定期清点,清点要求做到账物一致,如果不一致必须查清原因,然后以书面形式向____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进行汇报,同时通报办公室,重新调整在用物品清单,使帐物保持一致。工程竣工后项目部解散时,由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登记、检查、检收和管理。
七、项目部办公物品的持有量调查
办公室必须对项目部所拥有的办公用品尤其是低值易耗品进行调查,调查内容为项目部所报统计数据是否与项目部领用记录相一致、办公用品采购预算表是否与实际数量一致,并定期对每月领用量、使用量以及余量(未用量)做出统计,向____总经理及项目分管副总经理报告。
八、项目部办公物品的报废处理
第7篇 施工现场重点物品、重点部位消防管理规范
(一)易燃、易爆物品的防火要求
1.易燃、易爆物品在储存、使用、运输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1961年国务院第十二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2.各种易然、易爆化学物品仓库不准使用易燃建筑,库内要通风良好,不准安装电源设施。
3.施工现场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有专业人员负责,建立健全领退登记制度,使用时不得超过当天用量,存放不得靠近火源、热源。
4.凡因工作需要较多易燃、易爆物品时,应制定防火措施,由单位领导逐级向使用班组进行书面消防安全交底。
5.在办公室、宿舍、食堂等不利于安全的场所;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6.露天堆放木材应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7.使用各种可燃、易燃液体、气体的罐要由专人负责,管道和截门需安全可靠;一旦发生跑、冒、滴、漏现象,应及时抢修。
(二)石油液化气的防火要求
1.对使用石油液化气的人员应进行安全教育,懂得安全操作规程和排除故障的知识,并建立责任制度。
2.使用石油液化气的厨房、锅炉房要设贮气室,罐与灶应保持一米以上的距离,严禁气炉与其他明火同时使用。
3.气罐在运输使用中严禁暴晒,冲撞倒卧或用热水浸泡浇烫。调压气要灵敏有效,检查时不要明火试验或照明。
4.施工现场一般不准使用石油液化气从事生产,其他后勤单位使用时要经消防保卫人员检查同意后方能使用。
(三)配、变电室的防火要求
1.除电工人员,不得随便进入配、变电室。
2.配、变电室要保持整洁,严禁在室内和开关柜箱内放易燃、易爆与其他物品。
3.定期对电压器,开关柜进行维护清扫,保持清洁,防止因生产造成短路,对电器设备的线路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随时监视电压负荷变化情况,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5.停电清扫检修时严禁用易燃液体擦洗。
6.电工在安装、维修电气设备、线路时必须按规程操作。
(四)物资仓库的防火要求
1.各类物资仓库的消防工作管理和要求应严格执行公安部1990年3月22日发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2.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批,仓库竣工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仓库的消防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设备,有明显的防火标志。
4.库存物资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易燃物品和一般物品严禁混存,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5.库存分垛存放时,每垛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00m2,并严格按照“五距”储存物资。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1m,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m,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0.3m,垛与散热器、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小于0.3m,照明灯具垂直下方与垛的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5m。
6.高压线下不准堆放可燃材料。
7.仓库内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w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8.仓库所有人员都应熟知《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熟悉所有货物的性质、特点。在整理、存放、搬运、使用时,应注意防火安全。
9.重点仓库(百万元以上)要严格执行国务院(1981)160号文件精神,按照重点单位消防工作的标准每半年进行一次自验。
(五)档案室、资料室、保密室的防火要求
1.非本室人员,未经许可不得人内。
2.严禁在室内吸烟,不准使用明火照明和取暖。
3.文件柜之间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在通道口存放物品。
4.室内所有电线、电闸、电灯与资料保持在30cm以上距离。
5.管理人员在下班前要进行检查,消除隐患。
第8篇 易燃易爆物品消防管理规范
1生产和管理危险物品的人员,应熟悉物品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
2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措施,使用领取的数量以能满足生产为准。
3储存的危险物品应按性质分类、专库专放,并设明显的标识,注明品名、性质、灭火方法等,化学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
4生产厂房内严禁烟火,电器设备开关、灯具、线路要符合防火要求。工作人员不准穿钉子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5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等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规范要求。
6对怕潮、怕晒(氧气瓶)等物资不得露天存放。
7搬运和操作危险物品应稳装稳卸,严禁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击。
8物品堆放要整齐、牢固防倾倒,易于滚动的物品必须用垫脚固定。
第9篇 危险物品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1. 仓库保管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2. 物品入库严格按验收要求,核对进库物品规格、质量、危险标识和数量后方可入库。对无检验合格证和无危险标识的物品不得入库。
3. 建立仓库物资明细台帐,做好出入库登记,做到日清月结。
4. 危险物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禁忌物不得同库存放。剧毒品严格按照规定,专库存放,储存在规范的库房内;油漆、天那水等易燃液体必须专库储存;氧化性物质要与易燃液体或酸性腐蚀品分开储存。
5. 每种危险物品都应有明显的名称及标识,按垛分别存放。
6. 在仓库的主要位置设置警示标志,配置消防器材。
7. 垛堆距离应符合要求,货堆应距离地面15cm,堆距≥10cm,主通道≥180cm,支通道≥80cm,墙距≥30cm,柱距10cm。
8. 物品装卸、搬运应做到轻装轻放,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流动。
9. 保管人员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10. 包装容器应在国家定点厂家采购,容器应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泄漏、残缺、变形、变质,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11. 库房内不准设立办公室、休息室,每天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关闭窗户,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12. 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养护,做到以下几点:
1> 保持储存场所的温度不超过25℃,湿度不得超过85%。
2> 每天对储存仓库检查,检查内容:堆垛牢固,有无泄漏,有无异常,有无刺激性气体,包装有无破碎。
3> 检查消防设备是否完好。
4> 每次检查应做好记录。
13. 仓库严禁吸烟,违规罚款。
14. 保持储存场所清洁,散落的物品要及时按规定方法处理。
第10篇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监督管理程序规范
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审批程序
(一)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企业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前,须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呈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和有关资料;
(二)工程竣工后,生产企业向当地消防机构申请工程验收;
(三)凡符合消防技术规范和消防管理规定的生产企业,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签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
(四)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企业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呈报的有关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有立项权限政府的立项批文;
2、设计任务书。设计任务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厂区布置、全年主导风向、周围建筑情况、厂区周围1000m范围内的居民情况等;
3、生产工艺情况。主要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及安全可靠性说明,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防护装置(如安全阀、自动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的配置及说明等;
4、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副产品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自燃点、闪点、熔点、爆炸极限、相对密度、比重、腐蚀性、氧化性等;
5、消防设计情况。主要包括:厂房、库房、生产装置等的消防安全设计,消防设施的设计、选用情况,发生火灾后的应急措施等;
6、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要求。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呈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和有关资料;
(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收到申报表后,派员到经营、储存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并在规定期限内审核完毕;
(三)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储存、经营场所,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填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
(四)《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有效期限为3年,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每年审验一次。
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办理程序
(一)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呈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审核申报表》和有关证明、证件;
(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收到《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审核申报表》后,应审核其主管部门的证明以及车辆行车证、驾驶证、押运证、船舶运输证等是否齐全、准确、有效,运输工具是否配置消防设施和相应的化学危险品标志,安全附件是否完好;
(三)经审验,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填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对长期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运输的企业或个人可核发长期准运证,对临时运输的应核发临时准运证。长期准运证有效期限为一年。
第11篇 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规范
1、高毒物品是指 “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文)中所列物品。
2、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高毒物品的过程中,要保证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执行,还应按规定向政府部门申报。
3、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高毒物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4、建立健全高毒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高毒物品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5、存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的有关人员应进行岗前体检,接受职业卫生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长期在岗的,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离岗或调离岗位的,也应组织离岗体检。
6、生产、经营、储存高毒物品的设施建设时,应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经相应的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7、不得将高毒物品转移给没有相应职业卫生防护的单位和个人。没有相应职业卫生防护的单位和个人也不得接受含高毒物品。
8、存在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应与其他场所分开或有效隔离,防护距离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高毒物品作业场所应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规定,设置风向标,设置警示标志、中文警示说明和红色区域警戒线。
9、对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进行维护、检修时,在制定的维护、检修方案中必须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维护、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
10、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场所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保持良好通风,检测高毒物质在空气中的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2)个人防护用品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3)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
11、每月对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监测,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检测评价,并在取样点附近将监测、检测结果向职工公布。
12、存在高毒物品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时,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或彻底治理。
13、存在高毒物品的场所应设置淋浴间和更衣室,并设置清洗、存放或处理工作服等物品的专用区域。
14、存在高毒物品场所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岗位保健津贴。
15、盛装高毒物品的容器,应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从事高毒物品运输的装卸、押运、驾驶人员应经安全培训,持证上岗;在运输过程中,应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16、应建立健全高毒物品防护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1)高毒物品岗位基本情况;
(2)高毒物品作业场所监测结果及评价;
(3)接触含高毒物品职工的定期健康体检结果;
(4)控制高毒物品工程项目的开展情况;
(5)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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