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职工宿舍管理制度条例
职工宿舍管理制度条例
为了加强项目部员工宿舍管理,确保员工财产的安全,给员工创造一个安静、整洁、卫生、舒适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一、管理规定:
1、 每位员工配置床位一个,被褥一套
(棉被、棉垫、枕头各壹)。
2、 员工必须按照统一编号使用各自的床、卧具等,不得私自随意调换或多占。
3、 集体宿舍床位只限员工本人使用,不得带外来人员来宿舍住宿。
4、 自觉保持宿舍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同事之间应和睦相处,不得以任何借口争吵、打架、酗酒,晚上24时后停止一切娱乐活动
(特殊情况除外)。
5、 自觉节约水电,爱护公物,不准在墙上乱钉、乱写乱划,损坏
(浪费)公物按价赔偿。
6、 自觉将室内物品摆放整齐。
7、 严禁在宿舍范围内搞封建迷信和违法乱纪活动。
8、 严禁在宿舍私拉电源线及电源插头、电炉、使用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若有违反者,给予罚款,造成后果者送交唐热处理。
9、 禁止在员工宿舍内酗酒滋事、赌博,凡被查获利用纸牌或麻将在员工宿舍赌博者,给予罚款,无理取闹者,送交唐热处理。
10、 任何人不得私自进入异性房间,若有违反者,给予罚款
(因工作原因或检查宿舍除外)
11、 爱护宿舍各类公用设施,保障设施的完好,对人为因素损坏公用设施的,将严惩违纪人,并责令赔偿项目部经济损失;(范文网 )针对个别房间不能举报肇事人的,由其房间员工均分承担赔偿金。
12、 各房间员工必须将垃圾放入指定的垃圾桶内,不得乱扔、乱放,若有违反者,给予罚款
13、 住宿舍的员工,必须在晚上24:00时之前返回宿舍舍。
(工作原因除外)
14、 禁止员工将饭菜带到宿舍就餐,若有违反者,给予罚款
15、 晚上24:00时,所有宿舍必须关灯休息,若有违反者,给予罚款;因工作需要开灯时,离开后一定要将灯关掉,以免打扰他人休息
二、 对员工个人要求
1、 保持正常合理的生活规律,养成良好习惯。
2、 及时换洗衣服、床单、枕巾。
3、 个人生活用品、物品按规定摆放有序,整齐合理。
三、 宿舍内卫生由该宿舍全体人员共同负责,实行轮流值日制度。
宿舍值日生的职责是:
1、 按宿舍卫生基本要求和室内物品摆放标准打扫整理房间。
2、 督促本宿舍员工,按规定摆放物品。
3、 完成本宿舍规定的其他值日工作。
四、 宿舍卫生要求
1、 门窗:门窗洁净,玻璃明亮,无破损,无糊纸及张贴物。
2、 地面:做到“五无”即无痰迹、无水迹、无纸屑、无果壳、无废物等。
3、 墙壁:做到“四无”,严禁“四乱”。即做到无蜘蛛网,无污迹,无手、脚印。严禁乱钉钉子,乱挂杂物,乱贴字画,乱扯绳子。
4、 床:床上用品做到“三齐”:即每天被褥叠放整齐,床单拉平整齐,枕头摆放整齐。
5、 空气: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
6、 宿舍仪容:宿舍面貌应文明、整洁、高雅,室内物品摆放得当、合理,无乱拉绳索、电线,乱晾挂衣物及其他破坏整体形象的物品,不用违禁物品。
五、 宿舍室内物品的摆放标准
1、 床及被子:床上被子应叠成豆腐块状,一律放于床头靠窗位,枕头、枕巾放于其上,床单平整,床上不放其他物品。
2、 床下:在床下每人至多只能摆放三双日常用鞋,且摆放整齐。床下其他物品应盛入纸箱内靠墙整齐摆放。
3、 墙壁:墙壁无张贴图画,无乱挂衣物。
4、 脸盆:脸盆一律放于床架上面。
5、 衣柜:衣柜做到内外有序,即柜内衣物放置有序,叠放整齐;常穿衣服放上面,柜外用品摆放有序。
6、 洗漱用具:统一放在脸盆内
7、 墩布:放置门后桶内
六、 宿舍公共卫生的要求
1、 不在楼道泼水、吐痰、堆放杂物和垃圾。
2、 不向窗外倒水扔东西。
3、 保持厕所、水房清洁,不在水池内倒饭菜,剩饭菜倒于泔水桶内,大小便入池,并做到便后放水冲洗。
4、 保持墙壁干净,不乱涂乱画、乱张贴启事。
七、 宿舍卫生由项目部副经理负责,每天检查1次
(上午9点),分四个等级
(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或以百分制公布并记录在案。
第2篇 退离休教职工管理工作条例
一. 总则
第一条 白茆中学退离休教职工管理,是在学校党、政领导下,由工会、总务部门、人事及退离休教工代表为退离休教职工管理服务,在上级行政部门、工会和退管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团结教育广大退离休教职工,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他们,使他们老有所为、安度晚年。认真贯彻实施《老年法》、《教师法》,确保退离休教工“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并结合学校实际,每年制订工作计划,使退离休教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化、规范化。
二.组织领导
第三条 组成人员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一般由学校党、政、工、团及退离休教工代表组成,并由党支部领导任主任,工会主席、退协理事长任副主任。
三.任务要求
第四条 定期召开会议,学习党和政府有关退离休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资料,制订工作计划,切实开展好各项工作。
第五条 组织退离休教职工学习政治、时事、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正确处理国家、社会、家庭关系,遵纪守法,和睦家庭,做后人表率。
第六条 学习、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把中央“老有所为、安度晚年”的方针落实到实处。
第七条 指导、协助校退教协开展各项活动,重点组织好每年的春、秋游、老年节聚会等。鼓励退离休教工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关心和支持学校各项工作,关心下一代的教育和培养,充分发挥老园丁的聪明才智和特长,使他们老有所为、余热生辉。
第八条 经常开展走访、慰问活动,及时了解退离休教工的思想、身体、生活、家庭等情况,听取意见和要求。积极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并向有关领导部门反映。
第九条 经常与镇退教协会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学校的老龄工作。
第十条 大力宣传尊老敬老和退离休教工的先进事迹,做好总结、表彰工作。
四.政治、生活待遇
第十一条 学校领导定期向全体退离休教工通报学校工作和重大决策,退离休教工中有一定人数作为特邀代表参加教代会,以主人翁态度为学校建设发展和民主管理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二条 为退离休教工开拓“老有所为”的渠道,为退离休教工提供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活动的机会。
第十三条 逐步创造条件,不断完善“退休教工之家”,并认真组织好退离休教工的各项活动。形式多样 ,内容丰富,使他们的老年生活更加充实。
第十四条 为了使退离休教工开展好各项活动,在经费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证,做到合理使用,单独建帐。
第十五条 对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大节日的福利待遇及其它福利,与在岗人员同等。
第十六条 及时做好生病住院的退离休教工的探望、慰问工作;对高龄、特困、孤寡的退离休教工进行定期走访,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五.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从__年三月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校长室。
第3篇 职工奖惩管理条例范本
职工奖惩管理条例
为维护公司劳动纪律和各项制度,保障公司工作的正常进行,激励职工的敬业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一、 奖励类别
奖励分为:嘉奖、小功、大功三种和年终评奖。
惩处分为:警告、小过、大过、除名四种。
二、惩罚事件在小功以下者,由部门经理经理签发《职工奖罚审批表》生效。奖罚事件在大功或大过以上者,由总经理在调查核实后,签批《职工奖惩审批表》生效。
三、《职工奖惩审批表》生效后,须转发登记在《职工奖惩记录表》中,以备存查,大功或大过以上者在规定的张贴处张贴告示。
四、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奖:
1. 积极维护公司荣誉,在客户中树立良好公司形象和口碑。
2. 认真勤奋、承办、执行、或督导工作得力者。
3. 工作勤奋,超额完成工作任务者,当月被评为优秀员工者。
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小过。
1. 对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
2. 积极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减低成本确有成效者。
3. 检举揭发违反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事件者。
4. 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于未然,确保公司及财物安全者。
5. 策划、承办、执行重要事务成绩显著者。
6. 其它应给于记小功事迹者。
六、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1. 在工作或技术上大胆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应。
2. 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有显著功绩者。
3. 对公司发展有重大贡献,应记大功之事迹者。
七、职工有下列情形者年终可参加优秀工作者评奖。
1. 一年中累计三次记大功但无记大过记录者。
2. 在当年工作中给公司带来重大效应者。
3. 在当年工作中,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工作成绩优秀者。
4. 其他可参选优秀工作评奖者。
八、职工有下列情形者,予以警告。
1. 因过失导致工作发生错误但情节轻微者。
2. 防碍工作秩序或违反破坏安全,环境卫生制度者。
3. 初次不听主管合理指挥者。
4. 经查实在一个月内两次(含)以上未按规定配戴胸卡者。
5. 不遵守考勤规定,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两次者。
6. 同仁之间相互谩骂吵架情节尚轻者。
7. 一个月内两次未完成工作任务,但未造成重大影响者。
8. 对各级主管的批示或有限期的命令,无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处理不当者。
9. 在工作场所防碍他人工作者。
10. 在工作时间内睡觉或擅离工作岗位者。
11. 工作时间,非招待客户或业务关系饮酒者。
九、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小过。
1. 因玩忽职守造成公司损失但不大者。
2. 对同事恶意攻击,造成伤害但不大者。
3. 检查值班人员未按规定执行勤务者。
4. 捏造事实骗取休假者。
5. 季度内累计三次未完成工作任务,但未造成重大影响者。
6. 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含)以上者。
7. 上班期间中午非工作需要饮酒者。
十、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过:
1. 在工作时间睡觉或擅离职守,导致公司蒙受损失者。
2. 携带危险或违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着。
3. 故意撕毁公文者。
4. 虚报工作成绩或领先伪造工作记录者。
5. 对同事恶意攻击,造成较大伤害者。
6. 遗失重要公文者(物品)者或故意泄漏商业秘密者。
7. 职务下所保险的公司财物短少、损坏、私用或擅送他人使用,造成损失较小者。
8. 违反安全规定,使用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9. 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六次(含)以上者。
10. 未完成工作任务,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者。
11. 工作时间,非招待客户或业务关系饮酒者。
十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除名。
1. 拒不听从主管指挥监督,与主管发生冲突者。
2. 在公司内酗酒滋事造成恶劣影响者。
3. 在公司内聚众赌博。
4. 故意毁坏公物,金额较大者。
5. 聚众闹事妨害正常工作秩序者。
6. 违反劳动合同或公司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者。
7. 对同仁施以暴力或有重大侮辱威胁行为者。
8. 严重违反各种安全制度,导致重大人身或设备事故者。
9 .连续旷工10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20天以上者。
10. 盗窃同仁或公司财物者。
11. 利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12. 在公司内部有伤风败俗之行为者。
13. 利用职权受贿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者。
14. 年度内累计十三次记大过行为者。
15. 经公检法部门给予拘留、劳教、叛刑处理者。
16. 其它应给予除名。
十二、职工奖惩经领导后生效,每嘉奖一次,当月奖励10元,小功奖励50元,大功奖励100元;大过罚扣100元,主要责任者或部
门主管以上者加倍处罚。
十三、职工年终被评为优秀工作者,公司将给予一定奖励。
第4篇 职工考勤管理条例
你们知道职工考勤的管理条例吗,小编给大家整理了一份职工考勤管理条例,希望对大家有用。
1 总则
根据一九八o年国家水利水电部生产司制定的《发电厂考勤管理试行办法》、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云南省《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细则》和《企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电力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2 职工的基本职责
2.1 全体职工必须模范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法令,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持统一规定的工作制度,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听从指挥,服从分配,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按质按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工作时间内不得做私活、办私事、中途溜号、脱岗窜岗或未经批准从事其他社会活动。
2.2 工作时间
2.2.1 上、下班时间:公司机关执行每周5天工作制作息时间,其余生产单位执行本单位作息时间,不得随意改变和违反。具体时间按各单位规定的新工作制度严格执行。
2.2.2 上班时间不按时到岗位的,视为迟到,提前离开工作岗位的视为早退。
2.3 工作时间职工不得个人之间互相协商调换工作,该上班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该休息不休息的按休息对待。
2.4 为了保证安全生产和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一律不准携带小孩到生产工作岗位,如有带小孩者一律按事假处理。
2.5 倒班职工,在工作时间内一律不得回家吃饭,严格按交班制度执行。
3 请假手续及批准权限
3.1 凡职工因病、丧、婚、探亲、生育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离开岗位的,必须事先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方可交清工作手续离开岗位,否则视为旷工。
3.2 事假:职工因事请假,各生产单位一天以内由值(班)长批准,五天以内(包括五天)由上一级领导批准,五天以上由单位(部门)领导批准;公司机关5天以内(包含5天)由各科室批准,5天以上由公司领导批准。
3.3 病假:凡需请病假的必须持有医院证明才能请病假。三天以内(包括三天)由各单位(部门)领导审批,三天以上需报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确需住院治疗的,凭特约医院证明,经单位(部门)领导审批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3.4 婚、丧、探亲、产假由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经所在单位办公室核准。
3.5 工伤假:职工因工负伤,由特约医院出据证明,确需休息者,视为工伤假,一律由厂司领导审批,各部门在五天内出据工伤事故报告报公司备案,否则视为病假,其后果由部门负责人承担。
4 请、消假的具体规定及工资待遇:
4.1 事假
4.1.1 请假期间,遇有休息日,法定节日不另给假,统一按事假计算。按本人的基本工资、奖金除以22天按实际上班天数计发。行政人员事假每季不超过四天,全年不得超过16天,经批准的事假不扣工资,当季有效,不得提前使用,跨季允许五天,平时因工作需要晚上加班不发加班费。节日,休息日不能休息的发给加班费,超过事假天数的按上述规定扣减工资。
4.2 病假
4.2.1 具体规定
4.2.1.1 职工因病请假,腊庄发电厂须由厂医务室或特约医院诊断出具休息证明,经电厂领导批准,其余单位(部门)须由指定医院出据证明并报经单位(部门)领导审批后方可休息,否则视为事假。
4.2.1.2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受伤(外出人员除外)一律在指定医院或特约医院就诊,自行到其他医院就诊开据的病休证明一律无效。
4.2.1.3 职工患病,除领导批准到外地医院治疗和休息外,一律在指定地点治疗和休养,否则视为事假。
4.2.1.4 职工在探亲假,事假期间,临时发生急诊,确实不能按时返回单位,必须就地医疗的,须持有当地乡(镇)以上医院的急诊证明,药费收据,回单位后经部门及班组负责人批准,可按病假处理,但最多不得超过6天,急诊后应立即回单位。遇有特殊情况仍不能返单位的(住院除外),除县级人民医院(农村乡<镇>以上医院)的急诊证明外,还需凭化验报告,透视报告及其他物理检验报告,同医疗单据一并交单位医疗部门或特约医院审验后,再交所在部门审核批准,可按病假处理,但最多不得超过5天。
4.2.1.5 长期病休职工,病假连续在三个月以上,病愈要求上班者,必须经医院提出病愈诊断证明,经部门及分管领导批准后方能上班。上班后三个月之内,旧病复发,前后病假合并连续计算。
4.2.1.6 长期患病全日休息一段时间后,经医务部门诊断,建议半日休息时,在半休期间两天按一天病假计算,其全休假天数应连续合并计算。
4.2.2 病假的工资待遇
4.2.2.1 假期在5天(包括5天)以内全额享受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奖金及综合补贴除以 22天后按实际请假天数计扣。
4.2.2.2 假期在5天至10天(包括10天)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按9 5%计发,奖金及综合补贴除以22天后按实际请假天数计扣。
4.2.2.3 累计假期在10天至30天(包括 30天)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按 90%计发,假期在一至三个月的技能工资按85%计发,三至六个月的技能工资按75%计发。假期超过半年的工资只发技能工资的70%,假期在一个月以上的岗位工资全部扣除。
4.3 婚、丧假
4.3.1 具体规定
4.3.1.1凡正式职工本人结婚或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丧葬时,由部门领导批准(遇有星期日、法定节日,探亲假日不另补给假),如必须到外地办理的可给予路程假,路程假按事假处理。
4.3.1.1 职工本人结婚,婚假三天,晚婚按国家规定执行。
4.3.1.2根据本县的具体规定,丧假为7天,只限于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路程假另计,经批准的婚、丧假工资照发,途中车、船费全部由职工自理。
4.3.1.3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婴儿死亡,不享受丧假。
4.3.2 婚、丧假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享受原岗位待遇,月生产奖金除以22天后按请假天数计扣
4.4产假、哺育假
4.4.1 按照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正常妊娠八个月以后才可请产假。产假天数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产假期满必须回单位办理哺育假手续,哺育假满按时回单位到所在单位办公室销假后回单位,由单位根据情况安排工作。产假,哺育假天数合并连续计算为两年。
4.4.2 工资待遇
4.4.2.1 产假期间全额享受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及综和补贴(含难产假、多胞胎生育假)。
4.4.2.2 哺育假期间只享受技能工资及综和补贴,不足300元按300元计发。
4.5 探亲假:
4.5.1 具体规定
4.5.1.1 符合国务院规定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必须在使用探亲假半月前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各部门应根据生产需要,提前做好安排,部门领导批准后,交办公室办理手续,交考勤员登记考勤。探亲假必须是一次性享受,如确因工作需要经领导安排工作而不能按时享受者,可按加班处理。
4.5.1.2 探亲假以本人所在地工作地点为准,通公路的在25公里以外,不通公路的在15公里以外,方可享受(在见习期,熟练期等未转正期间的职工不享受探亲假)。路途以本人所在地点开始计算。
4.5.2 探亲假全额享受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奖金、综合补贴除以24天按实际上班天数计发。
4.6 工伤假
4.6.1 凡职工因工负伤,医生证明需要休息者算为工伤假,
4.6.2 工资待遇
4.6.2.1 工伤住院治疗期间,仍享受原岗位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待遇、综合补贴及月生产奖。4.6.2.2 工伤疗养期在半年内月生产奖金发50%。
4.6.2.3 工伤伤疗养期半年至一年内不享受奖金。
4.6.2.4 工伤疗养期在一年(不包括一年)以上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6.2.5 因抢险,舍己救人而发生的工伤,事迹突出的给予特别奖。
4.6.2.6 非工伤按病假对待。
4.6.3 工伤、非工伤划分规定。
4.6.3.1 工伤
4.6.3.1.1 公差乘车,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负伤者。
4.6.3.1.2 从事本职工作或领导指派的工作中发生事故而负伤者。
4.6.3.1.3 集体乘车开会,听报告,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而负伤者。
4.6.3.2 非工伤。
4.6.3.2.1 乘车办私事或游玩,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者。
4.6.3.2.2 违反交通规则而负伤者。
4.6.3.2.3 做私事(私活)发生事故而负伤者。
4.7 补充规定
4.7.1 学徒工、实习生在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由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请主管领导批准,但最多不得超过十天。 学徒在学习中途因事故停止学习连续在两个月以上的,其停止学习期间不计为学习时间。
4.7.2 凡经批准请假的职工,假满后必须按时回单位上班,不得借故超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回单位工作的,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路程在25公里以外的可以来函办理)探亲假超期不应在路程假期内来函续假。
4.7.3 凡经批准请假的职工,离单位前要到考勤员处进行登记,交验请假手续证明,回单位后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并报知考勤员,作为考勤依据,否则按旷工处理。
4.7.4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按计划生育休假对待,休息期间按事假处理,均不享受生育假待遇。
5 旷工的具体规定
5.1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按旷 工处理。
5.1.1 假或未经批准,而不上班者。
5.1.2 假期满未续假或未经批准而超假者(交通、天气等意外事故除外)。
5.1.3 服从工作调动和工作安排或调动工作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者。
5.1.4 造事实,假报情况或盗窃、涂改、制造证明请假者。
5.1.5 作时间擅离职守,做私活、办私事者。
5.1.6 勤后无故不干活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工作者。
5.1.7 工作时间内打架斗欧者。
5.2 旷工的处理
5.2.1 两日内,每天扣两天的日工资,扣除当月奖金及综合补贴的 3 0%。
5.2.2 四日内,每天扣三天的日工资,扣除当月奖金及综合补贴的50%。
5.2.3 日以上(包括五日)取消当月岗位工资、奖金、综合补贴。技能工资除以24天按实际旷工大数的r倍计扣。
5.2.4 累计十日(包括十日)以上者,停发当月全部工资,扣除半年奖金。
5.2.5 累计超过十五日(包括十五日)以上者视为自动离职,给予除名处理。
6 加班
6.1 原则上一般不加班,因生产和工作的特殊需要, 职工在法定假日,星期休息或平时延长工作时间长达4小时以上,视为加班。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不能安排补休; 只享受加班补贴,少于4小时的发给补助1元,超过4小时的按一天加班计发补贴。
6.2 法定假日,星期休息日的加班可安排补休和冲减事假天数,剩余天数按规定计发加班补贴。
6.3 加班费发放的标准: 以岗位工资为标准按《劳动法》的规定计发。
7 考勤办法
7.1 职工考勤以值(班)为单位,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应经常深入值(班)进行检查和现场协助考勤员。考勤员必须认真负责地逐日填好考勤表。不得假公济私,弄虚作假,如经发现,一次罚款10元。
7.2 考勤员要认真负责不得凭回忆填报,必须如实填写考勤表,全面切实反映当天的出勤情况。如果星期天值班,按出勤记录,星期天休息或请假,按实际记勤,不得互相调换。
7.3 全体职工的各月考勤一律按规定时间汇总,同时 做好上报工作,交由办公室办理考勤统计,保证工资按时计发。
7.4 职工工作调动所需时间,厂内调动不得超过一个工作月,调入职工一律以原单位介绍信的收到时间为准。
8 本考勤制度与《岗位技能工资实施细则》配合执行,凡《细则》未规定的以本制度的规定为准。
9 本考勤制度以发布之日起执行。
87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