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农村安全用电管理条例
总 则
一、为了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政策法令,加强农村安全用电管理,确何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使电力更有效地为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特制订本条例。
二、农村安全用电工作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危。各级供电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坚持照章管电、依法治电的原则,应主动与政法、劳动、文教、卫生、广播等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农村安全用电的监察、检查、宣传教育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农村安全用电,符合农村社(乡)队(村)的根本利益,是用电社(乡)队(村)主要任务之一。各社(乡)队(村)管电干部和农村电工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各项用电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确保人身设备安全。
三、本条例适用于各级供电部门(包括自发自供和转供电单位,下同)以及社(乡)队(村)管电组织、农村电工和广大农村用户。
四、各级供电部门和领导干部、技术人员、工人、社(乡)队(村)管电干部和农村电工,都应认真学习、严格执行本条例。
五、对遵守本条例有显著成绩的工作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条例造成重大事故的工作人员,应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对于违反规章的瞎指挥,具体工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组织与任务
六、各级供电部门,要把农村安全用电工作,作为重要职责。要建立健全农电安监组织,配备农电安监专职或兼职人员,不断加强农村安全用电的管理,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摸索农电事故规律,采取针对性措施,组织和指导用电单位做好安全工作。
七、各用电社(乡)队(村)要建立健全有领导干部、电工、治保、医务等有关人员参加的管电组织。
社(乡)队(村)管电组织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安全用电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1. 负责社(乡)队(村)安全用电工作的组织领导;
2. 贯彻执行本条例,制订社(乡)队(村)安全用电公约;
3. 宣传安全用电常识,普及触电急救法;
4. 加强法制教育,监督和检查用电安全状况;
5. 负责落实安全用电措施和消除电力设施的各种缺陷;
6. 组织触电伤亡事故的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向主管单位报告事故情况、参加事故调查和处理。
电工管理
八、社(乡)队(村)管电组织必须根据用电设备数量配备电工。农村电工的职责是:
1. 在管电组织领导下,认真执行供电部门有关农村安全用电的各项规章制度;
2. 掌握本供电区所用电力设施的运行情况,建立健全设备台帐、缺陷记录和图表;
3. 负责本供电区电力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检修和定期巡视;
4. 负责安全用电常识的宣传教育,正确掌握触电急救方法;
5. 配合供电部门保证高压电力设施,防止盗窃和破坏。
九、农村电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工作责任心强,热心为人民服务,热爱农村电气化事业;
2. 身体健康,作风正派;
3. 具有相当初中文化程度,有一定电工知识,熟悉有关规程,掌握基本操作技能和触电急救法。
十、农村电工,须由本人申请,社(乡)队(村)推荐,县供电部门审查,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发给电工证后,才能从事电工工作。
电工应保持稳妥定,更换电工应取得县供电部门同意。
十一、凡未配备电工的用电社(乡)队(村),供电部门可不予供电。严禁无电工证的人员从事电工工作,凡无证人员造成事故,除从事处理外,还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十二、培训和考核农村电工是供电部门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县供电部门要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对农村电工进行培训。
县供电部门应做好农村电工的考核和年审工作。每年要对农村电工普遍进行一次考核,考试不及格的要暂停工作限期复试,复试不及格应吊销其电工证。
设备管理
十三、供电部门要根据农村用电季节性特点,开展安全用电大检查,及时消除设备缺陷。在发现险情时应立即停电,限期整修以后,再行送电。进行安全用电检查时可邀请公安政法部门参加。
十四、县供电部门按照规程规定、组织用户对低压电网每年进行一次检、评级和定级工作。并协助社(乡)队(村)制订整改计划。督促社(乡)队(村)消灭三类设备。
十五、社(乡)队(村)管电组织每年要组织农村电工对供电区全部电力设备进行春检和秋检,落实安全措施,堵塞漏洞,预防事故发生。
十六、架空线和接户线要有农村电工负责经常维护,定期进行全面巡视。遇有大风、大雨、大雪和用电高峰季节,要增加巡视次数,对危及用电安全的设备要及时处理,直至停用。
十七、农村配电变压器低压侧要安装触电保安器,并做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十八、农村新建高低压电力设施,必须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十九、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包括家用电器)均应安装保护接地。
安全用电
二十、用电要申请,安装、维修找电工,不准私拉乱接电力设备。
二十一、农村临时用电,要向供电部门申请,电力设备安装应符合规程要求,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接电,在用电期间有专人看管。用完及时拆除,不准长期带电。
二十二、严禁“一火一地”用电和挂钩用电。
二十三、严禁私设电网,不准用电网防盗、防窃;不准用电网捕鱼、狩猎;不准用电网捕鼠、灭害。
二十四、不准带电维修或移动用电设备,不准使用破股线。
二十五、凡有自备电源或备用电源的用户,与电网并列运行前要向供电部门申请签订协议,并应装有防止在电网停电作业时,向电网倒送电的安全装置。
事故责任划分
二十六、造成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属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产权所属单位负主要责任:
1. 安装不符合规程要求;
2. 设备失修或管理不善。
二十七、造成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属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供电部门负主要责任:
1. 由于设备失修造成的事故产权虽属用户,但供电部门已承担代管义务者;
2. 由于供电部门工作过失,错误同意不合格电力设备投入运行者;
3. 由于供电部门领导人员或工作负责人误发令、运行人员误操作、调度失误等原因,直接造成事故者。
二十八、造成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属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其本人负主要责任:
1. 私自攀登变压器台、电杆或摇动拉线;
2. 家用电器、照明设备失修或安装不符合规程规范;
3. 私拉乱接或其他违章用电;
4. 在电力线路下面私自盖房、打井和从事其它私人劳动,误触合格的带电设备;
5. 违章作业,自身触电。
二十九、造成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肇事者负全部责任:
1. 盗窃或破坏电气设备、器材;
2. 私设电网;
3. 私拉乱接电力设备造成他人触电;
4. 利用职权违章指挥造成他人触电;
5. 电工违章作业造成他人触电;
6. 汽车、马车、拖拉机撞击电力设备造成他人触电;
7. 在电力线下盖屋、植树、堆放物品等导致导线最小对地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造成他人触电;
8. 向停电线路上送电,造成他人触电者。
三十、在由单位组织的生产活动中,凡违反安全用电规定的一切事故,均由组织生产的单位负主要责任。
三十一、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人身触电伤亡者,不予追究责任。
三十二、凡属多种因素造成人身触电伤亡事故者,应根据情况分清责任主次。
事故处理
三十三、发生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县供电部门要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采取防范措施,并按规定写出事故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对任何触电伤亡事故不得隐瞒。
三十四、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用电单位,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深刻接受教训,认真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三十五、各类责任事故造成的人身触电伤亡,其抚恤和医疗等费用由责任单位和责任者承担。有争议时,按有关规定由当地劳动部门提出意见,交有关各方面领导部门研究处理。如果意见仍不一致,可由政法部门裁决。
三十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触犯刑律,致死人命或造成重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供电部门要向当地政法部门报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强令他人违章作业;
2. 玩忽职守,违章作业;
3. 私设电网,私拉乱接电气设备;
4. 盗窃破坏电力设施;
5. 有意用电力杀害他人和蓄意制造破坏事件。
事故统计
三十七、发生农村触电死亡事故,县供电部门就于三日内填写“农村触电死亡事故报告表”报主管局和省、市、自治区农电主管部门。
三十八、发生农村触电死亡群伤事故,县供电部门应立即以电报报告主管局和省、市、自治区农电主管部门,并于五日内填写“农村触电死亡群伤事故报告表”报主管局和省、市、自治区电主管部门,同时报水利电力部农电司。
三十九、省、市、自治区农电主管部门于每月十日前将“农村触电死亡月报表”报送水利电力部农电司。
四十、省、市、自治区农电主管部门于每年一月二十日前,将“农村触电死亡事故年报表”报送水利电力部农电司。
四十一、凡在农村发生的任何触电死亡事故,县供电部门要认真填写事故报告,报送主管局和省、市、自治区主管农电部门,县供电部门不得隐瞒不报或借口拒报。
附则
四十二、各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管理细则。
四十三、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停止执行1981年10月颁发的《农村安全用电管理条例》
附:农村安全用电须知
为了切实做好农村安全用电工作,普及安全用电常识,防止触电事故发生,使电力更好地为农村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特制定《农村安全用电须知》。对本须知,应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印刷、张贴、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一、用电要申请,安装、维修找电工,不准私拉乱接电线。
二、安全用电、人人有责、自觉遵守安全用电规章制度。低压线路应安装触电保安器,要合理选用保险丝,保险片或熔管,严禁用铜、铝、铁丝代替。
三、不要在电线底下盖房子,打场、堆柴草、打井、栽树,不在电线和其它带电设备附近演戏、放电影,防止触电伤人和起火。
四、在电线附近立井架、修理房屋或砍伐树木时要采取措施,对可能碰到的线路设备,要找电工停电后进行。
五、船只通过跨河线,及早放下桅杆;马车通过电力线时,不要扬鞭;机动车辆行驶或在田间作业,不要碰电杆和拉线。
六、不在电线附近采石放炮,不靠近电杆挖坑或取土,不准在电杆上拴牲口,不准破坏拉线,以防倒杆断线。
七、电力线、通讯线和广播线要明显分开,发现电线与其它线搭连时,要立即找电工处理。
八、晒衣服的铁丝和电线要保持足够距离,不要绕在一起,也不要在电线上晒挂衣服。
九、教育儿童不玩弄电气设备,不爬电杆,不爬变压器台,不摇晃拉线,不在电线附近放风筝、打鸟,不准往电线、瓷瓶和变压器上扔东西。
十、电线断落不要靠近,要派人看守,并赶快找电工处理。
十一、小水泵、脱粒机等临时用电,不准带电移动设备,不准挂钩接电,不准使用破股线,不准使用地爬线、拦腰线。
十二、不要用手摸灯头、开关、插座以及其它家用电器金属外壳。有损坏、老化漏电的要赶快找电工修理或更换。家用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要妥善接地。
十三、不要使用不合格的灯头、灯线、开关、插座等用电设备。用电设备要保持清洁完好。灯线不要过长,也不要拉来拉去。
十四、广播喇叭怪叫冒烟时,要拉断开关,不要带电泼水救。
十五、发现树枝碰触电线,要马上找电工处理。
十六、禁止私设电网防盗、防窃、捕鱼、狩猎、捕鼠和灭害。严禁使用“一线一地”照明。
十七、非电工人员不得操作高压开关,也不要进入配电室乱动电气设备。
十八、发现有人触电,千不要用手拉触电人,赶快拉断开关或用干燥木棍、干燥竹杆挑开电线,立即用正确的人工呼吸或胸外心脏挤压法进行现场急救,不能打强心针。
第2篇 某某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文件,经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通过建立健全我镇道路安全组织体系,加强农村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改善我镇道路交通条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举措,全面提高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水平,坚决遏制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道路建设和构建平安和谐十八里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成立**镇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办公室,镇政府分管领导李前锦任主任,派出所教导员杨强任副主任,田明贵、肖刚为专职负责人,各村设立交通安全协管员。**镇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办公室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工作职责
镇政府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制定 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认真分析各村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并认真组织整改,建立交通事故预防的长效机制,尽力减少农村交通安全的“盲区”认真开展交通秩序整治工作。
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其重要作用,认真分析农村交通安全形势,积极提出切实可行的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各村交通安全协管员具体负责该村所辖路段的交通管理,各村要认真做好相关配套服务工作,加大对辖区内公路施工路段,危险路段及时养护,维修的隐患排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提出整改措施,同时做好所辖路段的清障工作,坚决杜绝在路面堆放杂物、晾晒农作物等有障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各村的交通安全协管员要高度负责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因工作不负责造成交通安全事故或因不负责给我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造成不良后果,镇要逐级追究责任。
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要切实重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大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交通安全知识,对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监督,对学校的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特别是接送学生的车辆及驾驶员资质的监督。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工作任务:镇成立组织、分解任务目标、明确工作责任;对各村进行摸底,了解当地的经济、道路、车辆、驾驶员等基础情况,要求各村报数据给交通安全协管员。
(二)宣传教育阶段。采取悬挂条幅、张贴标语、召开会议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宣传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建设的重要性。工作任务:1、镇、村负责人掌握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建设工作的任务、目标和方法步骤;2、相关部门掌握自身的工作任务和职务;3、“五小”车辆(轻便摩托车、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驾驶人了解无证驾驶及驾驶无牌机动车的危害性,增强其道路交通安全意识;4、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认真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于保障其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其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并能够积极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三)全面实施阶段。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完善建设方案,全力推进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建设。各村于全面建立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做到不漏一村。工作任务:1、镇有专门的交通管理机构和专职交通管理人员;2、镇、派出所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确定一名专职民警具体负责;3、交通管理覆盖到村;4、初步建立镇、村“五小”车辆及其驾驶员管理台帐;5、镇建立辖区内道路和危险路段台帐;6、在农村普遍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3篇 农村排灌用电安全管理
长期以来,农村排灌用电因季节性强、时间短、地点不固定、用电设备质量差,以及短时间大面积低压农村排灌用电不但造成装表收费难、电能量损失大,而且违章用电严重,安全隐患多,用电纠纷不断,人身伤害事故频频发生等特点,不但给供电企业的经营和安全管理带来了很多困难,而且因用电不规范极易发生人身触电事故和设备损坏事故,给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带来诸多威胁。笔者现结合分析农村排灌用电制约因素,就强化农村排灌用电安全管理谈几点粗浅认识。
1 影响农村排灌用电安全的制约因素
1.1 农村安全用电意识淡薄与知识缺乏
由于农民缺乏相应的电气安全知识,对安全用电意识淡薄,在购买用电设施时往往以“便宜”作为最基本的出发点,购买使用“假冒”与“伪劣”的产品。一些人甚至使用破旧的电话线替代电线,接头处简单的用透明胶带、食品袋缠裹,更有甚者不作任何保护处理随意扔在地上,极易引发短路、过负荷、漏电等。这种因用电意识淡薄、缺乏用电常识的现象,最容易滋生事故,特别是触电事故,从近年来农村地区人身触电伤亡案例统计分析情况来看,因使用不合格电气设备造成的人身触电伤亡案例占首位。
1.2 私拉乱接现象严重
每到夏季农忙时期,排灌用电相当频繁,造成了临时用电点多、线长、面广,特别是在抗旱时期,有的农民利用家用小型抽水泵不分昼夜在田间地头抽水,没有固定的地点和时间,一般采取的是就近挂钩搭火用电,私拉乱接现象严重。而这种临时性用电,大多使用的电线、插座、水泵等基本不合格,绝缘性能差,很少安装保护装置,往往容易由于用电设备漏电造成整个台区跳闸停电,不但造成电能量损失,影响到正常的用电秩序,更容易引发人身事故。
1.3 农村自有产权设备隐患多
由于部分没有改造的农业排灌专用线路有的是多年前群众集资架设的,年久失修,存在着高度不够、线路老化、安全隐患多等问题。农忙季节,农民急需用电,有的既不到供电所申请用电,也不对线路设备检查维护,强行接电。加上部分供电所员工产权意识不强,在没签订用电协议、明确产权关系和维护管理责任,也未对线路设备进行检验的情况下给予通电,为安全事故埋下了隐患。
1.4 线路架设标准低
农村排灌因为属于季节性使用,电力线路与设备因缺少必须的日常维护,加之缺乏合理保管与常年重复使用,部分线路与设备发生损坏。有的新建线路,为了节省投资,因而自行降低了线路架设标准,购置廉价产品,质量不符合安全要求,难以满足用电负荷需求,给排灌用电安全带来隐患。
1.5 电力设施破坏与盗窃严重
一些地方由于盲目施工作业,如在电杆基础处取土、破坏拉线等,极易造成倒杆事故,不仅造成了电力设施的损坏,还对人身安全形成了威胁。同时,农村排灌缺少专人看管,一些不法之徒唯利是图,盗窃电力设施,影响到正常的用电。有的排灌线路被盗后,农民无钱架设,利用老旧线路临时架设用电。
2 农村排灌用电安全管理的对策
2.1 做好“宣”字文章,在增强农村安全用电意识上下功夫
不少农民对安全用电的危险性和危害性认识不足,思想上的麻痹,行为上的盲目,是造成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为此,要加大安全用电知识宣传力度,增强农民安全用电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一是要针对性地制订宣传方案,充分运用报刊、电视、广播、派发宣传单、张贴海报、出动宣传车、播放安全用电宣传影片等多种途径,大力宣传安全用电常识、触电事故防范措施、触电紧急救护常识、电力法律法规和电力设施保护等知识。二是要在村组建立安全用电管理组织,协助开展好安全用电宣传教育工作,在人员密集和主要地点开辟安全用电宣传专栏,张贴宣传标语,用图文并茂、通俗易懂的方式解说日常用电过程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三是要在排灌用电高峰期,供电所要组织服务队深入到田间地头,现场“手把手”教如何安全使用设备,帮助农民解决用电过程中的疑问难题。
2.2 做好“管”字文章,在消除电力设施威胁上下功夫
一方面要加强内部管理,做好线路管理、业扩报装、用电服务等工作,开展好季节性用电普查,建立相应季节性用电档案;另一方面要抓好农村安全用电常态化管理,当好农民安全用电的“保护伞”,切实做到内外“两手抓、两手硬”。一是要方便农村季节性排灌用电申请报装,要专门制订相应临时用电管理制度,建立“快速通道”,简化用电申请审批程序,将农村临时性用电审批权下放到基层供电所,缩短用电报装流程,减少审批时间。二是要加强临时用电管理,提高农民安全用电意识,要求临时用电客户严格履行临时用电办理手续,签订临时供用电安全协议,明确双方供用电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告知客户临时用电过程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提高安全用电意识。三是要明确产权关系,加强农村排灌用电管理,严格按照产权分界点进行抄表、收费、服务管理,对属于村集体、个体等的排灌设备,要主动上门服务,为其排忧解难;四是要进一步深化供电所专业化管理,要落实管理责任,防止出现管理空当,严格落实农村用电营业抄核收分离制度,切实杜绝包村管理现象。
2.3 做好“查”字文章,在强化用电管理上下功夫
“三高”季节,农村大量排灌用电设备的投入,部分不合格的线路、设备必然会造成安全隐患,挂钩搭火、违章用电、不正确操作和自我保护意识差将会造成安全事故,农村用电事故也大多发生在这个季节。供电企业要根据不同情况做好安全用电的“配套工作”,确保既用电又安全。一是供电所要定期开展“特巡”工作,对农村排灌线路设备“把脉问诊”,及时掌握线路设备运行状态,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提高供电可靠性。二是在农忙前期,要组织专人对农村排灌线路设备进行拉网式巡查,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确保农业排灌用电安全。三是要加强对配电设备、线路巡视,发现违章用电及时制止,对无表用电或窃电的严厉查处。四是要加大对供电服务和行风建设的稽查力度,要对抗旱保电期间的服务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对投诉举报的违规行为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五是加强对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管理,农忙季节最好派专人“一对一”服务,每天对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进行一次检测,确保农忙季节农民的用电安全。
2.4 做好“联”字文章,在保障电网健康运行上下功夫
做好农村高温季节抗旱工作,是政府关心群众的“民心工程”。在农排安全用电上供电企业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全面加强对非农电产权线路设备的监管。要及时与当地政府紧密联系,召集各乡镇、村组召开农村安全用电专题会,层层签订农村安全用电责任书,将农村安全用电由供电企业单一的责任上升为社会共同的责任。同时,针对乡村偏僻地区排灌线路设施被盗现象严重问题,建立“公安-供电企业-村组”三级联防体系,成立专门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组织机构,加大对危害电力设施的打击力度。与当地废品收购站签订非法收购电力器材告知书,动员乡村发挥群众联防力量,建立排灌线路、设备巡查制度,确保排灌线路、设备安全。
第4篇 如何抓好农村基层供电所安全生产管理
农村基层供电所是县级供电企业的一线生产单位,其人员分布于全县各乡镇,占公司职工总数的70%以上。我们常说:“麻雀虽小,五脏齐全”,作为农村基层供电所来讲,就象“麻雀”一样,尽管体态小,但职能齐全,责任重大,在“新农村,新电力”建设中承担了相当重的生产任务,是公司发展壮大的脊梁。然而,基层供电所其人员综合业务素质的高低决定着安全生产管理的水平,对企业的全面发展起决定性作用。就目前情况来看,由于存在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和管理工作的欠位,往往凭经验工作的现象比较严重,因而导致出了这样或那样的安全生产事故。那么,如何抓好农村基层供电所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值得县级供电企业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全面提高员工的思想认识,从制度和组织措施上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基层供电所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首先表现在思想认识上。员工思想上重视安全生产是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是巩固和发展安全生产良好局面的前提保证。因此,基层供电所必须引导员工深刻认识确保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做到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对安全生产工作都不能有丝毫的懈怠和麻痹大意。要引导员工牢固树立“安全重于泰山”、“安全是最大的经济效益”的思想,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要加大对各项安全生产规程、规定的执行力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确保安全措施,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三到位。
全面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思想认识,要从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工作抓起,注重“两票三制”工作的管理。“两票三制”是电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几项工作内容中的最基本的工作制度,是电力企业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任何人为的责任事故,均可在其“两票三制”的执行上找到原因。所以,加强对“两票三制”的管理与监督,是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供电所必须进一步加大工作的执行力度。抓好“两票三制”工作,一是要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的工作细则;二是要加强全员、特别是对应管理岗位和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力度,做到定期并严格理论考试;三是要加大绩效考核工作力度,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严格落实责任,实施奖罚,从而激励员工自觉做好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员工定期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分析例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的各种技术资料、档案、台帐和记录,依照电力法规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农村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二、强化员工业务训练、杜绝工作中的习惯性违章
员工在生产工作中养成良好的习惯非常重要。然而,施工现场的习惯性违章现象是供电所安全生产中的一种通病,某些员工做事凭经验,时间一长便成习惯,不良的习惯就导致违章,最后出现事故。比如,员工外线登杆作业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设备检修不认真执行“两票”制度;作业现场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或流于形式。例如,设备或线路检修,为了省事,不验电、不挂接地线、不设安全遮拦等等。这些在实际工作中,养成的违章违纪恶习和不良的工作方式将严重威胁着电网安全生产,酿成事故。我们一定要牢固树立“风险可以防范、失误应该避免、事故能够控制”的理念,时时、处处牢记电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力度,时刻警钟长鸣。一要培训到人,培训到现场,改变凭经验做事的坏习惯;二要加强监管力度,对习惯性违章要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不讲人情、不讲面子,严格管理,加重处罚。三要端正员工思想态度、努力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对照《安规》,做到时时刻刻查漏洞、找差距。四要以“百问百查”活动为契机,通过对员工问、查的形式,不断提高全员的综合素质,从而,积极有效地促进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改善,切实提高基层供电所安全生产工作的水平。
三、 围绕大局工作目标 把好安全生产管理细节关
安全生产是一条射线,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基层供电所只有将各项具体工作做实、做细、做好,才能确保整个企业电网的运行安全。因此,要抓好农村基层供电所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就要紧紧围绕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把好安全生产管理细节关。要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结合到实现安全目标的过程中去,确保安全;要和现场安全检查工作结合起来,做到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工作;要加强安全措施和加强对现场监督的管理,确保班组作业安全,就是要狠抓班组机构建设,强化组织领导,要狠抓制度的执行,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要狠抓工作检查与考核,从而把准安全脉搏、严把安全关口;要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与业务培训工作结合起来,突出对员工安全意识和基本技能的强化培训,通过培训,不断提高员工保人身、保设备、保电网的意识,从而杜绝高空坠落,人身触电,倒杆砸伤等事故的发生。要结合农村电网台区分散、点多、面广,供电半径长、负荷小和设备整改难以到位的特殊情况,采取灵活机动的形式落实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农村基层供电所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县级供电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环节。抓好农村基层供电所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一定要以人为本,以设备为载体,以管理为手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强化安全工作计划,细化安全责任,确保规范管理,做到先防、早防、提前防,防范于未然。
第5篇 农村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农村水电站(以下简称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明确防汛安全管理责任,促进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水电站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含)以下及民营投资主体管理的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指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是指水电站所涉及的水库大坝或山塘、挡水设施、泄洪设施、引水设施、预警设施、监测设施、发电设施、供配电设备设施、管理设施等主体工程和附属工程及管理范围内的高边坡地段、易发地质灾害地段等的防汛安全管理。
第三条 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属地负责。
分级管理权限按照水库大坝防汛安全管理权限划分。
第四条 水电站防汛工作是基层防汛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将辖区内水电站防汛抢险救灾避险工作纳入基层防汛应急抢险救援体系。
第二章 防汛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水电站的防汛安全负总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督促、组织检查、协调本地区水电站防汛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电站的防汛安全实施行业监管。
第六条 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按管理权限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水库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含)以上的水电站,防汛行政责任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担任,水库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电站,防汛行政责任人由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领导担任。
第七条 水电站主管部门负责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对水电站防汛安全负管理责任,其主管部门领导任防汛安全管理责任人。
水利、能源(电力)、交通、农业、旅游、管委会、国有投资集团等是其所属的水电站的主管部门。
乡 (镇、街道)及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水电站的主管部门为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其他投资主体所有的水电站安全管理责任由业主承担,业主视同主管部门。
第八条 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负责水电站防汛安全日常管理,对其运行管理的水电站防汛安全负直接责任,运行管理单位负责人为防汛安全直接责任人。
水库与电站分别独立经营管理的,水库运行管理单位与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各自负责管理区域内的防汛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水库运行管理单位与电站运行管理单位以下统称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按不同运行管理模式可分别为业主、承包经营单位、水库管理机构等。
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没有条件建立运行管理单位的水电站,由主管部门指定专职管理人员履行相应的防汛安全管理日常工作的职责。
第三章 防汛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在建和已建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督查,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程序、工程度汛方案、水库控制运用计划、水库大坝安全管理、防汛应急抢险预案、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防汛安全管理制度等。
第十条 水电站主管部门负责确定防汛安全管理责任人和防汛直接责任人,按分级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按分级管理权限向社会公布各水电站防汛安全行政责任人、管理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第十一条 水电站主管部门负责检查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制度、防汛应急抢险预案、工程度汛方案、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水库控制运用计划和防汛度汛保障措施等的编制、执行情况,并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水电站主管部门应按《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定期组织大坝安全鉴定,对鉴定为二类坝的应限制蓄水运行,对鉴定为三类坝的应空库运行,并限期进行除险加固。
第十三条 水电站主管部门须落实专人联系所辖水电站,负责督促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落实应急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责令水电站限期整改防汛检查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 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参加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工作,派员参加水电安全监察员及运行人员的持证上岗培训和换证培训,建立健全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制度、日常定期检查巡查制度和安全监测防护制度,组建防汛管理机构,落实专职防汛管理人员,做好防汛度汛预案演练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在汛前要组织对大坝(含活动坝)、引水渠(洞)、压力前池、压力钢管、沿渠边坡、电站厂房等主要设施设备的检查和评级,要加强对库区坍岸、滑坡、下游河道设障阻水及其它有碍水电站安全情况的检查,定期对泄洪闸门、启闭设备、备用电源进行试运转,及时处理所发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在汛期要加强对水库、水电站影响范围内的高边坡地段,易发地质灾害地段、电站厂房、管理房后边坡的监测和防护,发现隐患和险情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 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必须服从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调度指挥和监督,在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切实履行值班职责,加强通信设施维护,确保大坝与电站厂房之间,水电站与上下游村镇、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间的信息畅通,及时准确向主管部门和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报送水情、雨情、工情、灾情、洪水预报成果等信息。
第十八条 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要组织或委托编制水电站防汛应急抢险预案。
防汛应急抢险预案应报防汛行政责任人所在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在遇有较大洪水实施水库防洪调度前,应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水库放水预警方案,做好预警工作,并及时通知水库上、下游受影响地区。遇特大暴雨洪水或其它严重汛情危及大坝安全,且来不及通知或通信中断无法与外部联系时,可按批准的防汛应急抢险预案执行。
第四章 安全度汛
第二十条 在建(改扩建)水电站项目法人要会同设计、施工等单位编制工程度汛方案,度汛方案包括度汛设计报告、度汛计划与措施、度汛施工计划与措施、度汛组织保证措施、人员应急转移预案、度汛安全管理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在建(改扩建)水电站工程度汛方案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报水电站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后报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法人应将工程度汛方案经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省、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以下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水电站,对于防洪影响范围不跨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的,项目法人应将工程度汛方案报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审查、备案;对于防洪影响范围跨县(市、区)级但不跨市级行政区域的,项目法人应将工程度汛方案报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审查、备案;对于防洪影响范围跨市的,工程度汛方案应报大坝所在县(市、区)初审后逐级上报其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省、受影响的各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水电站项目法人必须在每年3月15日前向具备审查权限的部门报送工程度汛方案,运行管理单位必须在每年3月15日前向具备审查权限的部门报送防汛应急抢险预案,4月15日前完成备案。
第二十三条 防汛应急抢险预案和工程度汛方案一经确定,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和项目法人要坚决执行,严格按预案落实各项措施。
第二十四条 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要组织编制水库控制运用计划。
水库控制运用计划根据工程的防洪影响范围,按分级管理有关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由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与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批。
第二十五条 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水库控制运用计划,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并服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水电站水库的防洪调度运用。除上级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和原批准机关外,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变更经批准的水电站水库的特征水位。确需调整特征水位时,须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复核、技术论证后报原控制运用计划审批单位(或相当于原审批单位)审批。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水电站防汛安全工程措施应与水电站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使用。
第二十八条 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应按有关水库管理要求,对大坝监测设施进行观测,并定期分析观测资料,掌握工程安全状况,应加强防汛监测、预警、洪水预报和信息传输保障等系统的建设,建立汛情预警、预报、信息传输和反馈等方面的应急机制,提高汛情分析判断能力。
第二十九条 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应足额提取并按规定使用修理费和折旧费,将防汛安全工作日常经费和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维护费用纳入水电站工程建设概算和年度维护运行成本预算。
第三十条 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应结合当地实际和自身防汛需要,组建员工抢险队伍,储备抢险物资,落实避险安置场所,提高防汛抢险救灾能力。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级以上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防汛物资储备工作。
第三十二条 大力推广水电站自动化、信息化技术应用改造,鼓励水电站引进先进适用技术,对水电站实行自动化、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三条 鼓励水电站购买商业性财产保险和员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水电站防汛安全责任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部门、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6篇 福建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管理办法
总则
为进一步改善我省农村公路安全状况,加强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管理,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纳入公路养护统计的农村公路(含专养)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适用本办法,群养国省道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参照执行。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按照“安全、有效、经济、实用”的原则,优先实施有较高安全风险等级路段的路线,确保实施一条、完善一条。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遵循“分级负责、县为主体、综合治理”的管理原则。
省交通运输厅督促推进全省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实施,并筹措省级补助资金;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行业指导,督促年度计划的实施;省交通质量监督局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行业指导。
设区市(区)交通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监督和管理,筹措市级补助资金,组织项目实施过程检查和完工项目抽查。
在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设区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县级交通部门分别具体负责辖区内管养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实施并筹措落实地方资金。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质量监督具体职责由设区市(区)交通部门确定。
第二章 工程管理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内容主要包括标志、标线、减速设施、保障视距等“主动”的预防措施和容错措施,必要时辅以护栏等“被动”的防护措施;在深入论证分析的基础上,有条件时,可采用改进线形等土建工程措施。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应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试行)》进行方案设计,按管理权限由县级交通部门或设区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审定,做为项目计划编制及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采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应具备该安防工程项目所在公路等级对应的设计资质。设计单位应加强设计路段的现场调查,合理选取处置措施。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包括设计说明书、实施路段设计速度及技术标准、现有安全生命防护设施状况及列表、分路线实施工程数量汇总表、安保设施设置桩号、设施类别、数量、造价等内容。不同类别安防工程设施应分别编制设计图纸。
考虑到波形护栏刚柔相兼,相较于钢筋砼护栏吸收碰撞能量的能力较强,且损坏处容易更换,并具有一定的通透性,各地在设计审查审批中应大力引导护栏型式采用波形护栏,并注意加强波形护栏基础设计,提升防撞能力。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设计文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安监、公安交警、交通(或公路)、农机等部门联合审查,通过审查后按管养职责分工相应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设区市(区)公路管理机构确认。
设计审批文件中应明确工程的起讫点、实施里程、主要工程内容及各项设施的实施工程量、工程造价;多条路线设计合并审批时,审批文件应附每条路线的安全生命防护设施汇总表。
安防工程设施类型、设置地点、实施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按上述程序报原确认部门变更认定后实施。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由农村公路养护责任单位(设区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县级交通部门或乡镇政府)做为业主负责组织实施。
有条件的市、县交通公路部门可对辖区内安防工程项目采取“统一组织、统一采购、统一招标”等方式,相对集中管理,降低实施成本。
市、县交通公路部门应健全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质量管控体系,强化设施的质量安全监管,重点把好关键工序、关键部位、主要材料的质量关,加大检查频率,确保实施质量。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完工后,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安监、公安交警、交通(或公路)、农机等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相关规范进行联合验收,对施工质量、设计方案与交通实际适应程度进行审验。验收合格由联合验收部门共同出具验收报告。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应在整改达到要求后才能出具验收报告。
第三章 计划管理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计划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逐条实施,且通行客运班线和接送学生车辆集中的路线,包含危险等级高路段的路线,现有三、四级公路年平均日交通量大于或等于300自然辆(含农用车但不含摩托车)的路线优先安排。同一路线多个危险路段同步实施;
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排查库内的项目核销后不再重新安排计划。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计划管理参照交通运输部《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1〕182号规定执行,计划以隐患路段为单位并按以下流程编制:
1、县级交通部门或设区市(区)公路部门按照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排查库项目在上一年8月底将完成方案设计的拟列次年计划项目报省公路局。
2、每年3月份省级结合全年目标任务及部、省资金总体情况,预安排各地市年度任务规模。
3、各地市根据预安排规模梳理项目及开展设计、招标等前期工作,并于4月份将拟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报省公路局汇总,省厅按交通部要求的时间将其中满足条件的项目报部路网结构改造计划。同时,由省公路局将报部项目告知各地市,督促抓紧前期、抓紧开工,并及时收集设计工程量。
4、交通部一般在8月份下达路网结构改造计划及车购税资金。省厅按部要求转下达部补项目计划,一并下达其余省级计划(指未纳入部计划但属年度预安排规模内的计划)。此外,在省级部门预算或中央车购税资金到位省厅时,按预安排规模预拨下达60%补助资金。
5、列入部补计划项目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置换变更。部、省计划项目的最终补助资金以完工核销实际工程量计,并在核销时足额拨付兑现。
计划执行过程中,设区市(区)交通部门应在每月23日前将计划项目的实施进度上报省公路局;并在12月底一并报送本年度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全面总结计划执行情况、资金到位、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效果等。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于当年7月、12月分两批核销,设区市(区)交通部门应对地方上报的已完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检,同时将审核后的完工项目及资金核销申请报省公路局,省公路局审核汇总后上报省交通运输厅核销兑现完工省补资金。
第四章 补助标准及资金管理
省级补助范围为纳入交通运输部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排查库内的项目,未列入排查库的项目由各设区市(区)自行安排。
省级补助按各隐患路段的实施长度定额补助,同时对护栏项目进行专项补助,补助标准详见下表: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 | 省级重点扶贫县 | 中等发展水平县 | 经济发达县 | |
1、定额补助(万元/公里,隐患点长度) | 2 | 1.5 | 1 | |
专项补助: 护栏(元/延米) | 混凝土护栏 | 230 | 200 | 160 |
波形护栏 | 130 | 110 | 90 |
备注:
实施长度为隐患项目库中隐患路段长度。
专项补助指在定额补助的基础上,对护栏给予的额外补助。
老、苏区按相关规定另行分别再提高5%和10%。
依照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规定,农村公路(含专养县乡道)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资金除省级补助外,其余由县级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给予保障。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安防工程资金,资金使用应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应对下一级的安防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上报厅,省厅将视情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项目库内隐患路段实施情况列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未能完成年度计划或列入部投资年度计划调整超过10%的设区市(区),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项考核不得分,并扣罚年度该市省补养护增量资金。对弄虚作假、套取省补资金的,在扣回项目省补资金的同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全省通报。省公路局采取“双随机”方式对各地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情况开展抽查,发现问题予以通报并按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各设区市(区)交通部门可结合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闽交建〔2012〕99号发布的《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实施管理办法》不再执行
第7篇 两改后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初探
“两改”后,供电可靠性提高,农民用电负担减轻,电力企业增加售电量,增加收入。但是,电力企业在增加收入的同时,也加大了工作难度,由农电设施安全事故而引发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将是很棘手的事情。
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安全用电管理和安全责任问题。
一、农村电力设施的维修和保护问题 农村配电设施在尚未接收,但管理权已属供电所的情况下,配电设施每年进行维护检修的费用,农村集体一般不愿支出。他们认为,属于供电方管理,就应由供电方出资。但供电方未接受产权,不愿出资维修。这样就容易造成设备失修,出现事故,就可能引发法律和经济纠纷案件。因此安全责任的确定,仍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农村集体所有权的配电设施移交供电方的情况下,供电方应及时提取折旧和维护费用,定期进行设备检修,确保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但作为供电方应与农户签订供用电安全责任书,确定产权分界点和各自承担的安全责任。目前,农村电力线路和设备的丢失及破坏现象十分严重。到农村电网改造结束,农户集表箱以上资产将由县电力部门管理。如何真正管好原来由村级负责的这部分资产,是非常头疼的事。具体来讲,这部分资产有两个方面的管理责任,一是技术管理方面的维护责任,二是资产看护方面的丢失、损坏责任。对于护线保电工作,国家经贸委、公安部颁布的《电力设备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已明确规定:“各省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权利、义务、责任等”。当然,这其中也包括村级电力设备的保护工作。因此,制订切实可行的护线保电办法是摆在电力部门的当务之急,同时要着重考虑低压部分资产丢失、破坏引起的经济赔偿问题。
二、对动力和农户移动用电的管理问题 由于农村用电点多面广线长,动力和农户移动用电多,给安全用电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加之本地农电工的减少,在农忙季节,可能管不过来,因此要根据季节特点及时调配,加强农村用电管理人员。同时注意及时与农户签订临时用电安全责任书,发放安全用电须知,加强三级保护和安全用电巡查。每台电机开关箱还应装设断相保护器,以减少因断相烧坏电机而引起的经济责任。
三、农村安全用电事故责任及赔偿问题 根据电力法规,产权决定责任。随着农村低压电网产权性质的转变,供电企业与用户民事法律关系的定位将发生变化,供电企业在农村触电伤亡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不断扩展。农电“两改”后,不论是以产权界定供用双方的民事责任,还是供电企业作为或不作为,有时被强加上“无过错”民事赔偿责任,供电企业被推上被告席,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使大量国有资金及供电企业经营成果在民事纠纷中流失。对触电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各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由于有关立法的过错原则以及司法解释的缺乏,有的判决是依据“过错原则”,有的则依据“无过错原则”,有的依据“公平责任原则”,还有的依据所谓的“受益原则”。赔偿标准也不统一,以前大多是参照交通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处理触电伤亡事故的赔偿问题,虽然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已对触电伤亡事故的处理作了补充司法解释,但执行起来仍有些难度。触电事故的巨额赔偿多数不是调解而是通过法院判决裁定,人们习惯上总认为供电企业是“大户”人家,有经济能力,因此索要高额赔偿,而法院在判决此类案件时亦往往受此心态的影响。
四、解决上述问题的措施和对策 1.加强技术投入。供电企业作为“两改”的实施部门,在安全技术上要严格把关,坚决杜绝违章装置。同时,要大力推广漏电保护器,实行低压总保护、分支保护、家庭保护三级保护,从技术上提高防范能力。 2.充分利用法律手段进行管理。以《电力法》为准绳,明确安全责任的界定标准,供用双方订立安全用电协议,明确双方在安全用电上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产权责任,发生事故后的责任赔偿界限,做好民事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记录,在供电设施上悬挂警示牌,做好安全用电经常性宣传。 3.建立和完善农电保险体系。要利用保险企业分担风险,供电企业对所属的高低压资产进行财产保险,并且要动员农民积极参加安全用电投保,增大投保范围,把农电人身保险、财产保障全面推向市场。今后对农村触电事故的处理,要逐步建立以社会保险赔偿为主的新的运行机制,并可通过家用漏电保护器设备投保,进一步增大用电投保范围。 4.建立和完善农电安全经济保障体系。物价部门在确定同网同价时应考虑一定比例的农电安全基金和电力设施维修基金,主要用于人身触电事故、电力设备丢失、损坏的经济赔偿和奖励保护电力设施的有功人员。
第8篇 凉山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农村道路交通秩序,及时制止和纠正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
件程序规定》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安委〔201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承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内县级(含)以下道路、场镇以及上级人民政府指定道路的交
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行政管理和农业部门是农村道路交通管理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村级农村道路交通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
乡镇人民政府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交管办),负责办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三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县级(含)以下道路、场镇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安监部门工作职责
由一名局领导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对各相关职能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职责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协调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
(二)督查相关单位对危险点路段的排查、整治;
(三)对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和交通运输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考核。
第五条 公安交警部门工作职责
由一名交警支队(大队)领导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指导派出所和乡镇交管办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的业务培训,为乡镇交管办人员办理工作
证件,及时传达上级业务部门工作安排和部署;
(二)加强与乡镇政府、交通、农业、教育等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定期通报辖区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
(三)牵头组织农村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依法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四)深化源头管理,严把车辆牌证、驾驶证的核发及年检审验关。
第六条 交通部门工作职责
由一名局领导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农村道路营运发展规划,合理安排运力,切实解决农民出行难问题;
(二)指导乡镇政府做好农村道路及安全设施的设置、养护、管理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
(三)会同公安交警部门严格落实道路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
(四)严格农村运输企业资质审查,指导、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做好车主、驾驶人员的培训教育;
(五)指导乡镇交管办开展相关业务工作,配合公安交警部门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
第七条 农业部门工作职责
由一名局领导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拖拉机及驾驶人员的安全监管,做好拖拉机的登记和安全技术检验,严格执行营运拖拉机的报废、淘汰规定,确保拖拉机的运行安全
;
(二)加大对拖拉机驾驶人员交通法规、安全知识和驾驶技能的培训,严格驾驶人员考试工作;
(三)协助交警部门和交管办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秩序整治;
(四)建立外籍拖拉机临时档案,动态掌握安全技术状况。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依法对本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由一名乡镇领导负
责此项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制定辖区内农村道路、场镇和上级人民政府指定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究辖区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
(三)组建不少于3人的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四)根据辖区实际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了解掌握本辖区婚丧嫁娶等民间聚会活动信息,指导各村组交通安全管理员制止和纠正聚会期间容易发生的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违章搭
载、超员载客等交通违法行为,必要时派员到场开展纠违工作。
(六)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发生在本辖区内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七)负责指导村组制订村规民约,规范交通安全行为。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交管办工作职责
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客运源头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每年不少于4次组织机动车主、机动车驾驶人和农村客(货)运经营业主学习道路交通安全及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经常性地开展道路交
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建立辖区内道路、机动车、驾驶人和车主的基本信息档案,实行道路、车辆、驾驶人和车主的户籍化管理,并适时更新信息。
(三)督促辖区内机动车及驾驶人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对车辆年检、过户、证照审验等业务资料进行初审并签注意见。
(四)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的日常管理,加强节假日、逢场日和重大集会等重点时段的交通秩序管理,制止和纠正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协助
公安机关和交通运管部门对交通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五)开展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上报工作,按照相关部门的安排组织对安全隐患的整治。
(六)接受群众咨询,提供便民利民服务。
(七)对辖区内轻微交通事故开展损害赔偿调解,负责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对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维护、调查取证和善后调解处理工作。
(八)协调、指导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协会开展工作。
第9篇 农村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安全保障工程(以下简称安保工程)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等规定,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实行“省上指导,市州监管,县区实施”的原则。
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安保工程的行业指导工作。
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安保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安保工程的责任主体,县(市、区)交通局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安保工程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安保工程。
第四条 安保工程应遵循“因地制宜、主动诱导、警示与被动防护相结合,以主动诱导、警示为主,避免盲目或过度防护”的原则,达到“消除隐患,珍视生命”的目的。新建或改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安保工程应与新改建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县(市、区)交通局每年根据辖区内农村公路行车安全隐患情况,按照“轻重缓急、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实施道路评定标准中的公路技术指标及其他因素等确定实施路段,编制安保工程初步建议计划并上报市(州)交通运输局,市(州)交通运输局经过现场审查后制定安保工程建议计划及初步实施方案,初步实施方案中对实施路段采取的工程措施要绘制示意图,并于每年8月底前上报省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根据交通运输部和全省的总体规划,对各地上报的次年计划进行初审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并将安保工程建设目标纳入农村公路工作目标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六条 安保工程严格按照省公路管理局正式下达的年度设计组织实施,古得随意变更调整。
第七条 安保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方案设计和评审,由市(州)交通运输局进行批复,并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安保工程的建设单位,具(市、区)交通局为具体实施单位。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规定,以竞争或委托筮方式纽壑安健王堡的实施,并实行合同管理。
第九条 安保工程完工后应组织验收,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由县(市、区)政府及交通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由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安保工程验收工作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甘肃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执行,同时将竣工验收鉴定书向省公路管理局报备。安保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一年。
第三章 技术管理
第十条 安保工程应坚持“经济上可能、技术上可行、方案上有效,,的原则确定设计方案;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
第十一条 安保工程实施路段主要是急弯路段、陡坡路段、连续下坡路段、视距不良路段、路侧险要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在现场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公路技术指标、行车速度、交通量、交通工程设施的现状、沿线交通事故、路侧条件、气象条件以及后续养护、维修需求等,确定安保工程具体实施路段和采取的工程技术措施。
安保工程设计应严格执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卜2 0 0 6)、《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jtg/td81-2006)、交通部《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5768-1999)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b01-2003)等。
第十二条 对安保工程实施路段应根据周边环境和不同交通事故形态进行综合治理,主要工程措施有:钢筋混凝土防撞墙(连续式钢筋混凝土护栏)、钢筋混凝土护栏、波形梁钢护栏、示警桩或示警防护墩、交通凸面镜、标志、标线、减速设施、挡墙等。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安保工程推行“业主负责、社会监督、行业监管、企业自检”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单位对安保工程质量负总责,施工单位对安保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市(州)交通运输局履行监管职责,安保工程质量接受社会监督;安保工程合格率要达到100%。
第十四条 安保工程实行社会监理和内部监理相结合。实行内部监理的,各县(市、区)交通局应组建内部监理组,负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现场质量的控制:
(一)确保人员、设备全部到位;
(二)严格控制进场材料的质量;
(三)严格检查施工单位的各种材料试验、配合比试验和现场抽样试验,监理工程师的各项平行试验;
(四)严格按工序、工艺施工,做到对工程的每道工序和工艺器严格把关,严格控制重点工序。
第十六条 安保工程质量要达到以下技术指标、规范和标准要求:
示警桩:地面以下基础深40cm,高出地面80cm,高出地面部分涂以间距为20cm顶端为红色的红白相间油漆,断面15cm×15cm,桩间距2-4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25。
示警防护墩:地面以下扩大基础深40cm,高出地面50cm,高出地面部分涂以间距为25cm倾角4 5度黑黄相间油漆,断面40cm×200cm,墩间距2m,采用2 0号片石混凝土。
钢筋混凝土防撞墙和钢筋混凝土护栏:基础设计应根据地形、地质、公路路肩情况选择嵌锁式、扩大式、桩基和钢筋桩方式,地基承载力不小于150kn/m2,混凝土强度等级应不低于c25。
防撞墙尺寸为顶宽20cm,底宽43cm,高出地面81cm。在防撞墙立面墙体涂以间距为20cm顶端为黄色的黄黑相间油漆,并向内延伸15cm;侧面为水泥本色。护栏的级别、各级别规格、适用条件参见交通运输部《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
波形梁钢护栏:波形梁护栏的最小设置长度当车速v≤60km/h时,最小长度2 8米;当车速60 标志、标线:参见《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5768-1999)和《路面标线涂料》( jt/t280-2004)。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安保工程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安保工程建设资金应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等部门的检查。工程竣工后,必须由县级及以上审计部门对工程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并经市(州)交通运输局认定。审计报告必须装订在竣工文件中。 第六章 施工安全 第十八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等,现场相关人员必须着安全标志服(帽)及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安排专人指挥交通,保证施工路段行车安全。 第七章 效果评价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实施后应跟踪调查,量化评价。安保工程效果评价指标为设施损坏次数、交通事故次数、交通事故伤亡人数、重特大事故次数、设施损失情况。县(市、区)交通局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掌握安保工程实施前后交通事故数据变化情况,对工程实施效果做出客观评价,为进一步做好工作积累经验。效果评价应在工程实施完成后逐年进行,持续三年以上。 第八章 养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管养单位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养护管理,及时对损坏、丢失的安保设施进行维修、补设,使安保工程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第二十二条 安保工程应确保交通标志鲜明、设置齐全,防护工程无填土沉陷、水穿洞和基础掏空现象,无圬工体断裂、沉陷、倾斜、松动或较大面积勾缝脱落现象,每年至少应刷新一次。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一轮农网升级改造工程即将全面启动,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组织,规范农网工程安全管理,有序推进工程建设,强化农网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结合我县农村电网工程施工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格执行局工程管理各项规定,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强化现场作业的安全管理,加强危险点分析与预控工作,确保现场施工安全无事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农网新建与改造工程建设的局属各单位,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第二章 参建单位安全职责 第四条 安全监察部安全职责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网、省、市公司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农网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二)局安全监察部为农网工程安全管理牵头部门,负责工程全面安全管理,监督与管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及时纠正施工人员的习惯性违章行为,组织研究和协调解决有关安全问题。 (三)负责组织农网工程的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参建单位开展农网工程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和具体使用。 (四)对现场安全设施、安全标志、安全工器具、安全保护装置、电气防误闭锁装置、特种机械的使用情况、生产现场消防工程和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参加农网工程项目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既定方案的落实,在移交生产时,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移交生产。 (六)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农网工程施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全面提高企业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及时用 快报、通报、录像等手段向生产单位反馈安全信息。 (七)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等规定贯彻落实本局的保卫、消防和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为农网工程建设施工创造安全的环境和良好的秩序。 第五条 工程管理办公室安全职责 (一)负责组织应用农网工程建设的“通用设计、通用设备、通用造价和标准化工艺”(“三通一标”)。 (二)对主管工程的质量和人员、设备安全负责。 (三)参加对承包工程企业的资格审查,在承包合同中要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责任。 (四)施工中发现设计与规程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要求不符时,应及时提出书面意见;工程验收前,应将有关图纸、资料完整的按规定移交生产单位,并对正确性负责。 (五)做到工程建设的“三同时”;对工程特别是隐蔽工程的分段验收,投入运行后发生的设计、施工质量事故负责。 (六)参加新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协助组织有关部门提出事故报告和防止类似事故的技术措施。 第六条 生产技术部安全职责 (一)负责农网规划、组织评审110千伏、35千伏农网工程可行性报告,批复农网工程项目,编制和下达项目计划。 (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和规程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充分发挥其重要作用。 (三)负责对基层单位工程计划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组织制订全局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落实《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资金优先安排使用。 (五)加强技术监督工作,对于因技术监督不善导致的设备损坏、绝缘油劣化、瓷绝缘污闪、保护失灵等直接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 (六)对于发生的技术性较强的事故,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要参加调查分析,查找发生事故的技术原因,从技术装置和技术规定上制订反事故措施,并负责实施。 第七条 农电管理中心安全职责 (一)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归口负责管理农网工程建设中各乡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及时宣传贯彻落实国网、省、市公司关于农网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及其他各种指令性文件和会议精神,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三)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供电所农网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定期召开安全情况分析会,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 (四)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或参加调查分析处理供电所的各种设备和人身事故,及时统计、汇总、上报各种农电安全报表。 (五)配合有关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农网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六)组织农电及各供电所有关人员对《国家电网公司农村配网工程施工作业典型安全措施》开展培训和考试考核工作。 第八条 调度运行部安全职责 (一)针对农网工程建设施工情况,合理进行电力调度,对直接调度的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负有全面责任。 (二)掌握系统的运行状况,严格执行“两票三制”、“操作五制”,对危及安全的问题及时、妥善地采取措施,力求将农网工程建设期间停电损失减到最小。 (三)对系统的运行和故障状况要按规定程序进行汇报,并从本专业的角度提出反事故措施。 (四)加强对继电保护和自动化工作的管理,防止误计算、误整定、误调度的事故发生。 (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对待事故、障碍和违章作业行为,主持或参加并按规定进行调查分析,按时填报事故、障碍原始材料和报告,并对其及时性、正确性负责。 (六)做好农网建设施工期间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按规定做好安全活动,并做好记录。认真学习上级一系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确保人身、设备和电网安全。 (七)负责监督管理各变电站站内各种设备技术资料、管理资料、运行记录、设备档案的收集保管以及各种工器具的保管使用。 第三章 典型安全措施 第九条 一般规定 (一)农村配网工程要按照“五制”要求认真落实项目法人和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按规定签定安全协议,明确安全管理责任、界面、奖惩规定等内容。 (二)对农配网工程实行工程监理时,必须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明确监理范围、责任主体、管控环节、违规处理等内容,确保对安全、质量全过程监理。 (三)工程发包程序应符合要求,要严格审查承包单位的资 质,严禁资质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承包或变相承包工程,特别是严防采取挂靠等方式参与工程承包。 (四)项目建设单位要将现场施工安全管理作为安全督查的重点,重点检查落实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的情况。坚决杜绝不办票、不交底、不监护、不停电、不验电、不挂接地线等行为。要督促、指导施工人员正确使用安全帽、安全带等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及安全工器具。 (五)施工单位应根据现场情况编制施工“三措一案”,建 立作业现场分级勘察制度。“三措一案”必须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审查合格后方可执行,现场勘察记录应随工作票一同存档。 (六)发包工程施工涉及运行设备时,工作票应实行“双签 发”。可根据作业现场需要,使用工作任务单等。建设单位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有违章行为等,应立即制止并纠正, 必要时可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顿。 (七)应认真落实“防触电、防高坠、防倒断杆”的安全防 护措施。要抓好“勘察、 工作许可、安全技术交底、监护、工作终结”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管控,务必使作业人员做到“工作任务清楚、工作程序清楚、工作危险点清楚、现场安全防范措施清楚”。 第十条 保证安全组织措施要求 (一)现场勘查 1.工作要点:应明确工作内容、停电范围、保留带电部位、 停电设备范围等,应查看交叉跨越、同杆架设、邻近带电线路、 反送电等作业环境情况及作业条件等。勘察时应认真、 仔细。 要对照勘察记录,制定对应安全措施并落实到工作票中。 重点防范触电、高处坠落、误登带电杆塔等危险。下列情况, 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应到现场组织勘察: (1)带电作业且配电系统非单一电源; (2)保留带电部位、邻近带电线路或交叉跨越距离等情况 不清楚; (3)现场施工环境、设备接线方式不清楚,设备识别标识 不清晰或缺失; (4)有可能造成误登电杆、 误入带电间隔, 停电线路为同 杆架设的多回路线路; (5)外单位队伍承包工程; (6)存在反送电可能。 2.邻近带电线路、 交叉跨越线路以及同杆架设线路的勘察工作要求必须查明工作线路(设备) 和邻近带电线路(设备)、交叉跨越、同杆架设的线路的双重称号以及色别、相邻杆塔起止杆号等。 重点防范误碰带电设备、误登带电杆塔等行为。需配合停电时,必须停电作业,严禁强令冒险作业。 3.与配合停电设备运行单位的联系应事先书面申请,明确停送电联系人、联系方式、停电线路名称及操作程序等。 重点是要对配合停电线路进行验电、挂工作地线。 4.加强双电源管理,防止反送电应查明作业线路是否有双电源用户,是否存在反送电特别是低压反送电可能性。 重点是在作业地段所有可能来电方向线路的高低压侧挂接地线。同时要加强对试验电源的管理,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5.检查杆根、基础、拉线牢固情况 (1)电杆埋深是否符合要求、回填土是否夯实;杆身是否存在超过规定的纵向、横向裂纹;检查电杆周围基础是否存在掏挖、 塌方、滑坡等情况。 (2)老旧拉线埋深是否符合要求;拉线是否严重锈蚀;对埋设于水田等易受腐蚀地段的拉棒应进行掏挖检查;拉线、拉棒等拉线组件的强度是否满足要求. (3)农村低压线路中使用的老旧小方杆(手模杆)、木杆是否牢固;是否存在杆根断裂等。 (二)工作票签发 1.工作票签发人必须认真分析现场查勘记录,结合作业任务,确定工作区域、停电范围及制定对应的安全措施,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充足的施工力量。 2.施工单位办理的工作票应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签发,必要时实行施工单位与运行单位“双签发”。 3.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可根据作业现场实际情况,补充安全措施。对工作票上所列的安全措施、停电范围存在疑问时,应向工作票签发人核实,确有错误的,应立即停止工作,重新办理工作票,布置安全措施。 4.对不涉及运行设备的新建农配网工程,要制定相应补充规定,如采用执行施工作业安全措施票等,对其安全管理要求与工作票等同。严禁农配网工程无票作业。 (三)工作许可 1.电话许可必须坚持复诵核对制度,并书面记录清楚。现场许可必须逐项交代、确认现场安全措施正确、完备后,双方签字确认,并详细记录许可时间。 2.工作许可人必须确保工作线路可能来电的各方面(含用户)都拉闸停电,验电挂好接地线后,方能发出许可命令。 (四)现场安全技术交底 1.工作许可后,正式开工前,工作负责人必须向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主要内容应包括: (1)工作任务; (2)停电范围; (3)作业现场保留的带电部位、线路; (4)工作地线悬挂位置及数量、作业现场已布置的其它安全 措施; (5)作业计划起止时间; (6)工作人员分工及专责监护人安排情况; (7)工作程序; (8)工作地段邻近、平行、交叉跨越的高电压等级电力线路 运行状态及位置,使用个人保安线的要求; (9)容易误登的电杆或误入的带电间隔情况以及采取的相应防范措施; (10)作业现场是否存在反送电可能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11)作业中应注意的技术要点; (12)补充安全措施布置情况. 交底完后,全体工作人员应签字确认。 (五)工作监护 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进行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不得擅离职守。 以下情况必须使用工作任务单并指派专责监护人: (1)工作地点分散,工作负责人不能在作业现场同时监护多班组作业,工作安全风险较大。 (2)工作地点存在同杆架设线路、交叉跨越线路、邻近带电线路。 (3)工作地点附近有同类型设备,易造成误登杆塔、误入间隔。 (4)工作地点有需要配合停电的设备。 (5)工作地点存在需要单独增设的安全措施。 (6)有较多雇佣民工或临时工参加工作。 (7)工作地点跨越河流、沟渠、房屋、公路等。 (8)工作负责人根据现场情况认为有必要时。 (六)工作终结恢复送电制度 完工后,工作负责人应确认设备上无遗留工具、材料等物品,查明全部工作人员确已离开工作现场,方可下令拆除接地线,办理工作终结和恢复送电手续。 第十一条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要求 (一)停电时必须断开所有可能送电至工作设备各侧的开关、 刀闸、熔断器,并加挂工作接地线。停电设备各端应有明显断开点,必要时派人看守。 (二)为防止低压反送电,应拉开配变高低压侧开关(熔断 器),并摘下熔管。可直接在地面操作的开关(刀闸)的操作机构上应加锁,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标示牌。 (三)验电时应使用合格、相应电压等级的接触式验电器。 (四)对开关柜、环网柜验电时,应先认真查看设备一次系统接线图,验电过程中要严格遵守验电工作程序,防止发生触电或验电位置错误。 特别要注意对可能存在低压反送电和感应电压伤人等情况的设备验电,确认其无电压。 (五)装拆接地线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禁止反程序操作。 所有可能送电至工作设备的线路高低压各侧均应可靠接地,不能遗漏。 工作地线的装设位置应合理,应以确保作业现场安全、防止触电如反送电、突然来电等为核心。 (六)个人保安线应严格按规定使用,禁止用个人保安线代 替接地线使用。工作结束时,工作人员应拆除个人保安线。 (七)装设遮拦(围栏) 应能够明确划分工作区域、带电区域和非工作区域,并悬挂标识牌。工作区域涉及到跨越公路、集镇等人口密集区等时,安全围栏应醒目、充足,必要时指派专人看守,防止无关人员误入工作现场。 (八)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作业现场的刀闸、开关等设备 处,应悬挂醒目的安全标示牌,必要时指派专人看守。在配电双电源用户接入点和有反送电可能的高低压电源侧,应悬挂“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等安全标示牌。 第十二条 线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一)作业前检查要点: 1.现场安全措施是否执行到位,是否存在遗漏、缺失、损坏及移动等情况。重点检查接地线布置、防反送电、防倒断杆、防高处坠落等安全措施。 2.作业区域电杆(设备)双重称号以及色标、起止杆号及相邻杆塔号是否与工作票所列内容一致。 3.电杆、配电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是否存在缺陷,如电杆纵(横)向裂纹超标、横担及金具腐(锈)蚀、拉线断股、拉线基础松动、电杆倾斜超标等。 4.杆根、基础、拉线是否牢固;是否需要增设临时拉绳等安全措施。 5.老旧线路设备存在的危险点、周围环境和电气连接状况等。 6.施工机具、安全工器具、施工机械的安全性能。 (二)立杆、 撤杆工作 主要危险点:1.高处坠落;2.触电;3.倒断杆;4.机具砸碰。 主要安全措施: 1.分工明确,信号统一、动作协调。要划定作业区域,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2.控制好电杆重心和电杆起立角度。控制、牵引等拉绳的控制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操作、指挥,必要时可采取增加临时拉绳等措施。 3.起吊作业的施工机械自身安全措施必须到位,防止因重心偏移、支撑不牢靠、操作不规范等原因而发生倾翻。起重吊钩必须有防脱扣闭锁。 4.邻近带电的高压设备立(撤)杆作业时,生产技术人员应在现场指导,必要时制定“三措” 一案,并采用有效措施,确保作业过程中人体、施工机具、牵引绳、拉绳等无触及带电设备可能。导线、拉线、施工机具应可靠接地。 (三)杆塔上作业 主要危险点;1.高处坠落;2.触电;3.物体打击。 主要安全措施: 1.登杆前应仔细检查杆根、基础、拉线等,工作前应再次确 认作业范围无触电危险,如不能确定,则需重新验电。 2.登杆前应认真核对、确认杆塔双重称号。应正确使用 安全带(带后备保护绳),禁止杆上移位或上杆过程中不使 用安全带。严禁安全带低挂高用。 3.攀登老旧电杆前,应重点检查杆身是否牢固、埋深是否满足要求、电杆拉线是否牢靠。杆上作业前还应检查横担、金具等是否严重锈蚀。 4.新立杆塔在杆根基础未完全牢固前禁止攀登。 5.在经泥石流冲刷、内涝洪水浸泡、大风吹刮、强降雨冲刷后的线路上作业时,工作前应对线路、配电设施进行仔细检查, 必要时在采取增加临时拉绳(或支好架杆)、培土加固等措施后, 在专人监护下登杆作业,严禁不采取可靠措施盲目作业。 6.登杆前须认真检查登高器具(登高板、脚扣)是否牢固、可靠。严禁借助绳索、拉线上下杆塔。冰冻天气作业应增加相应防滑、防冻、保暖等措施。 7.在可能有感应电的杆塔上作业时,在人体接触导线前应挂接保安线,作业结束人体脱离导线后方可拆除。 8.杆上有人时禁止调整或拆除拉线。 9.禁止用突然剪断导地线的方式松线。不得随意拆除受力构 件。杆上作业、移位时必须手扶牢固构件,禁止失去保护绳进行作业或换位。 (四)搭、拆头工作 主要危险点:1.触电;2.高处坠落;3.误登电杆;4.高空坠物;5.导线脱落。 主要安全措施: 1.防触电、防高处坠落、防倒断杆、防误登电杆、防高处坠 物等安全措施同前相应条款。 2.首先必须验电确认无电。为防止突然来电,在工作地点可能来电各侧均应装设工作地线。 3.禁止作业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增加工作内容或变更安全措施。 (五)调整弧垂工作 主要危险点:1.触电;2.高处坠落;3.高空坠物;4.误 登电杆。 主要安全措施: 1.防触电、防高处坠落、防倒断杆、防误登电杆、防高处坠 物等措施同前相应条款。 2.应做好防止导线抽跑、掉落的措施,涉及跨越河流、公路、 铁路、人口密集区的线路时,要做好对应安全措施,必要时专人看守。应提前联系主管部门,协调做好相应安全措施。 3.调整弧垂工作应综合考虑风偏、强对流天气、季节(高温、严寒)、公路、铁路路(轨)面高度、房屋高度等因素。 (六)装、拆拉线工作 主要危险点:1.触电;2.高处坠落;3.高空坠物;4.倒 断杆;5.误登电杆。 主要安全措施: 1.防触电、防高处坠落、防倒断杆、防误登电杆、防高空坠 物等安全措施同前相应条款。 2.杆上有人时,禁止装拆拉线。 3.老旧线路拆除拉线时, 必要时增加临时拉线等安全措施, 防止倒断杆。 4.转角杆、耐张杆、终端杆及跨越高速公路、铁路、河流等线路电杆的拉线装拆工作,应增设临时拉绳,防止倒断杆。 (七)放(紧、撤)线工作 主要危险点:1.触电;2.高处坠落;3.高空坠物;4.导线抽甩;5.倒断杆。 主要安全措施: 1.防触电、防高处坠落、防倒断杆、防误登杆塔、防高空坠 物等安全措施同前相应条款。 2.放(紧、撤)线应专人指挥、统一信号、畅通信息、步调协调,并加强监护。 3.交叉跨越、邻近电力线路时,要提前勘察现场,做好相应安全措施。 4.跨越河流、高速公路、铁路时,应提前联系相关主管部门, 协调做好相应安全措施,必要时可采取封航、封路、搭设跨越架、 专人在交通道口看守、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等安全措施。 5.遇有障碍物挂住时,应先松动导线,沿线巡查,待查明原因并处理后方可重新开工,不能生拉硬拽。 6.人员应站在牵引绳、导线外侧,不能站在导地线线圈内或牵引绳、架空线等下方,防止跑线伤人。 7.放(紧、撤)线前应检查杆根、桩锚、拉线、基础。必要时应增加临时拉绳、桩锚,防止倒断杆。 8.禁止采用突然剪断导线的方法松线。 9.放(紧、撤)线作业,在关键地点、部位应增设专责监护 人,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不得擅自离开现场。 (八)起重与运输工作 主要危险点:1.起重设备倾倒、损坏;2.电杆等超长设备挂碰;3.装卸过程砸碰;4.误碰带电线路。 主要安全措施: 1.起吊物品不得超过起重机械额定载荷。吊件重量达到额定 载荷的95%时,要由起重专业技术人员在现场指挥。 2.起吊前,工作负责人应全面检查吊绳、吊钩、支腿等,确认起重机械支平停稳。起吊时,应设专人指挥,明确分工,统一信号,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查明原因处理后方可继续起吊。 3.吊件全部离地后应暂停起吊,同时检查吊车自身稳定、重物捆绑、钢丝绳受力等情况。上述检查确认完好后方可继续起吊。 4.起吊物应绑牢,吊钩悬挂点应与吊物重心在同一垂线上,吊钩钢丝绳应垂直,严禁偏拉斜吊。落钩时应防止吊物局部着地引起吊绳偏斜。吊物未固定好严禁松钩。 5.在起吊过程中,受力钢丝绳的周围、上下方、内角侧和起吊物的下面,严禁有人逗留和通过。吊运重物不得跨越人员头顶, 吊臂旋转半径以内严禁站人。 6.起吊成堆物件时,应采取防止滚动或翻倒的措施。钢筋混凝土电杆应分层起吊,每次吊起前 剩余电杆应用木楔掩牢,防止散堆伤人。 7.吊件不得长时间悬空停留;短时间停留时,操作人员、指挥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8.吊车在带电设备下方或附近吊装时,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并有专业技术人员在场指导。吊车操作人员应与起吊指挥人员保持持续通讯。吊车应接地,严禁起重臂跨越带电线路进行作业,起重臂及吊件的任何部位(在最大偏斜时)与带电体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最小安全距离。拉绳应使用绝缘绳。 (九)线路倒闸操作 主要危险点:1.误登杆塔;2.误操作;3.触电;4.高处坠落; 5.高空坠物;6.倒断杆。 主要安全措施: 1.作业前应认真核对线路双重称号、杆号、位置,查明交叉 跨越、邻近带电线路、同类性杆塔、易误登杆塔等设施情况。 2.登杆作业前,必须检查杆跟、基础、拉线、杆体等安全状况,登杆过程必须使用安全带。杆上作业应使用工具袋和传递绳,防止高空落物伤人。攀登老旧电杆作业时,应采取增加临时拉绳等安全措施,防止倒断杆。 3.操作前必须认真核对、复诵确认拟操作设备,防止误操作。 在专人监护下逐步逐项操作,严禁跳项或无票、无监护操作。 (十)安装、更换配变工作 主要危险点:1.触电;2.高处坠落;3.物体打击;4.吊运过程砸碰。 主要安全措施: 1.拆除旧变压器时,应断开所有可能送电至原变压器各侧的 断路器(隔离开关),应有明显断开点,验明确无电压后可靠接地,并悬挂标识牌。 2.在作业区域外围设置遮拦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从此进出!”、“在此工作!”等标识牌。在人口密集区、交通道口作业,应增设专人看守,防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域。作业前,应检查变台杆基、杆跟、拉线是否良好,防止倒断杆。 3.吊运设备过程中应做好防范措施,防止吊臂、吊绳、吊物等与周围带电线路安全距离不足。起吊时应轻起慢放、平稳移动, 防止剧烈摆动,必要时应增加临时拉绳。 4.使用链条葫芦吊运变压器前,应检查钢构件等承力部件是否可靠、牢固,变压器与台架固定是否牢固、水平。 5.台架上作业应使用安全带,传递工具、材料等物件应使用绳索,禁止上下抛掷。 6.安装调试完工后,应检查清理现场。严格遵守工作终结和恢复送电制度,按照操作流程进行恢复送电,严禁擅自盲目操作。 (十一)安装、更换配电柜工作 主要危险点:1.触电;2.高处坠落;3.高空坠物;4.移动屏柜时挤碰。 主要安全措施: 1.防触电、防高处坠落、防倒断杆、防误登电杆、防高处坠 物等安全措施同前相应条款。 2.拆除前,首先应断开连接至屏柜的所有电气接线,应有明显断开点,经验明确无电压后可靠接地并悬挂标示牌。 3.屏柜金属外壳应接地良好。 4.搬运屏柜时应统一指挥、步调一致。起立、就位过程中, 应做好防止侧滑、挤压、砸碰等措施。 5.完工后应认真检查、清理作业现场,检查接线情况。接引、 恢复送电工作应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进行,严禁擅自盲目送电。 (十二)配电柜、台区低压出线检修工作 主要危险点:1.触电;2.低压短路;3.高处坠落。 主要安全措施: 1.防触电、防高处坠落、防倒断杆、防误登电杆、防高空 坠物等安全措施同前相应条款。 2.作业前应认真核对设备编号、名称、位置,防止误登带电杆塔。 3.正确使用个人工器具,并做好相应安全措施,如用绝缘胶带缠绕螺丝刀等工具金属裸露部位,防止低压短路。 4.开关、刀闸等操作把手应可靠闭锁,并悬挂“禁止合闸, (线路)有人工作!”等标示牌。必要时设专人看守。 (十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安装测试工作 主要危险点:1.触电;2.相间短路、单相接地。 主要安全措施: 1.安装前,应先断开低压电源。安装、试验台区总保护工作, 应事先通知相关用户,防止反送电。 2.正确使用工器具,对相线、零线进行绝缘处理,防止相间短路,单相接地。作业时人员应站在绝缘垫或干燥的木凳上。 3.接线前应认真核对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接线方向、接线位置,防止误接线。 4.安装完毕后,应按要求进行试验、试跳等项目,填写安装记录,并告知用户相关使用常识。 (十四)低压带电作业 主要危险点:1.触电或电弧烧灼;2.相间短路、单相接地;3.误接线;4.高处坠落;5.马蜂蜇伤。 主要安全措施: 1.低压带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并对 其外裸导电部分进行绝缘处理,防止相间短路、接地。 2.作业人员应穿全棉工作服、绝缘鞋,并戴手套、安全帽、护目镜等,操作时应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禁止在带电线路上直接使用锉刀、金属尺、金属毛刷等工具。 3.在高低压同杆架设线路的低压带电线路上作业,应做好防止误碰高压带电设备的安全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工作活动范围与高压线路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无误触高压线路、开关、熔断器等设备的可能。 4.登杆前,应先分清相线、零线。断开导线应先断开相线, 后断开零线。搭接导线时顺序相反。人体不准同时接触两根导线。 5.在杆上进行低压带电作业时,宜采用升降板登高,人体与电杆及金属构件接触部位宜用绝缘物进行包裹、隔离。 6.使用配电作业车(绝缘斗臂车)作业,应专人指挥,提前选好工作方位、移动(升降)路线,确保升降过程中人体、车臂等与高压带电线路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十五)装表、接电工作 主要危险点:1.触电或电弧烧灼;2.高处坠落;3.误登杆塔; 4.误接线。 主要安全措施: 1.带电更换表计时,要采取与低压带电作业相同安全防护措 施。 2.电表与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配合接线工作应停电进行。 3.登杆前应认真核对杆塔名称、杆号、位置,防止误登杆塔。 4.高处作业及杆上移动过程中必须使用安全带,防止高处坠落。 5.要做好相应防范措施,防止因低压线路裸露部分误碰、误触有线电视、光缆、电话线等线路而造成其线路带电误伤人。 6.在居民小区等多用户地点安装电表时,应提前查看低压线路接线及分布,分清电源点和相线、零线,防止因误接线造成短路、触电危险。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农网工程建设施工中各参建单位除学习和执行本办法外,还应严格执行《沈丘县电业局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沈丘县电业局负责解释。 第11篇 要重视对农村电工的安全管理 随着农电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农网改造工程的结束,实现了“两改一同价”。农电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显得格外重要。加强农电工队伍建设是农电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提高农电工队伍的政治思想建设和技术业务素质建设是搞好农村安全用电的关键。解决好农村安全用电问题,对于保证农村社会稳定,改善农村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农村电工历史的原因 原来的乡电管站作为基层政府的管电组织,招收的农村电工没有经过严格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考核,有部分农村电工是靠门子和关系进到乡电管站的,文化水平低,素质差,基本是混饭吃的。对农村安全用电管理、经营管理、优质服务的意识比较差,给农电的安全生产管理带来了诸多不安全因素,虽然经过乡电管站的体制改革,但大部分人仍然留在农电所工作,业务水平随着年龄不断增大,业务提高的不快,很难适应新形势下农电系统发展的需要。 农村电工现存的问题 1、劳务关系问题。农村电工的劳务关系没有从主体上明确农村电工的用工关系,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电工的归宿问题,使农村电工没有归属感,缺乏主人翁精神,工作积极性很难调动起来。 2、同工不同酬问题。从目前农村电工工资水平来看,农村电工工资待遇与农电企业在编人员相比要低得多,造成农村电工心里不平衡,影响农电队伍的稳定。 3、农村电工素质问题。在专业管理上许多农村电工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缺乏基础的专业知识,工作中盲干,有章不循,无章可循,习惯性违章作业严重,自我防范能力比较差。 4、粗放型管理,尚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制约办法, 有的地方还存在“以包代管”的现象,承包方式脱离了安全生产和设备评级考核。 5、农村设备存在较多的安全隐患。虽然,近几年已投入巨资对农网进行了改造,但标准偏低,先进技术装备应用很少,还有许多历史遗留问题难以解决,如接户线、农户内部装置存在许多薄弱环节与安全隐患等。 6、随着农网改造结束,管理工作的加强,农电所的人员要逐步的减少,有一部分人有危机感却不求进取,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没有长期的思想打算。 以上存在的问题,直接影响了农电的安全生产,给安全生产带来了严重的隐患。 探讨新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 农村电工是农村安全用电的直接管理者,是负责安全用电的一线生力军,是农电企业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农网设施的保安员、农民群众用电的服务员、农村电力市场的推销员、农电企业的形象,是管理农村电价实践者,在农电管理中具有不可忽视、不可替代的作用。 1、提高认识,转变观念,进一步加强对农村电工管理的重要性的认识。农电企业要生存,要发展,关键是要有一支纪律严明、作风优良、技术过硬、服务意识超前的农电员工队伍。农电体制改革前,农电部门代表政府及行业施行宏观管理。随着电管站改为供电所,划归县农电企业“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供电所受农电企业委托,承担所辖供电区域内低压电网的建设改造、运行和维护管理责任,随着“农电”内涵与外延的扩大,安全责任明显加重。农电事故的责任加大 ,《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发的法律责任按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农电体改前,产权属集体所有,在出现触电伤亡事故或其它法律纠纷后,只负一定的管理责任。改制后,农电企业成为电力设施的所有者,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农电企业无论出于政治的、经济的、还是自身的考虑,都必须搞好农电安全,“安全生产是最大的经济效益”的观点已成为农电企业管理和经营者的共识,农电企业在长期的安全管理中已经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和手段。如何与体改后的农电安全工作很好地结合,做到安全设施标准化,员工行为规范化,是各基层农电企业共同面临的课题。 2、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建设一支高水平的农村电工队伍。农村电工是一支庞大的队伍,没有一支较高素质的农村电工队伍,农电的安全生产就是一句空话。加强农村电工培训,是为了进一步提高人员素质,是学习的一种手段。农电在培训方式上,还存在着形式过于简单,与实际应用结合的不够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在培训方面,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实用的培训计划,开展各种不同形式的学习方法,力争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全面提高农村电工队伍素质。要坚持“因地制宜、规范管理、稳定队伍”的原则。通过集中培训、短期轮训、师带徒、手把手、传帮带等多种形式进行培训,形成“比、学、赶、帮、超的良好风气。 3、健全机制,完善制度,进一步规范农村电工安全管理工作。抓好农村电工安全管理,必须要有一个健全的和完善的机制作为平台,建立健全竞争的激励机制。加强对农村电工实行动态考核,提高农村电工的竞争意识和风险意识。对安全生产要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管理,不断完善安全生产体系,每年初,制订出安全生产目标和“两措”计划,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实行三级承包,用定准目标来凝聚员工的决心和干劲。局与农电所、农电所与农村电工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形成安全生产一级抓一级,一级保一级的局面,来推动安全生产不断向纵深发展。 4、高度重视,转变观念,加强领导。严格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农村电工进行考核、择优聘用,对农村电工进行精简,重新整合农村电工队伍,实现农电队伍的稳定和农村电工的平稳过渡。把培训、考核、使用、待遇有机的结合起来。与各大中专院校联系,招收大中专毕业生。或有目的的从农村高中生中招收毕业生,到各大中专院校代培,毕业后充实到农电工作岗位。 5、强化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建立农电安全管理体系,实行安全专业归口管理,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做好文章,促使农电安全生产逐步走向正轨,真正使农电安全管理工作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全员化、全方位、全过程管理的全新格局,因时造势巩固和发展安全生产成果。各农电所要建好一个安全工器具和施工工器具仓库,建立相应的试验、检查制度和台帐,实行专人管理。 以抓“三票三制”、“三戴一接地”、开收工会的严格执行和反习惯性违章为重点,逐步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水平。 要建立强有力的安全检查考核体系,用“三铁”反“三违”来杜绝违章违规行为。 强化用电安全管理,在开展常规性安全用电检查的基础上,普及安全用电知识,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好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着重提高农村电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坚持依法经营,必须在供电区域内和每个农户签订安全供用电合同,依靠法律保护,以资产产权分界点为界,划分好安全责任。加强对农户的触电保护器管理,实行安全用电通知单制,由农户签收,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6、加强设备维护管理 ,把好日常性的设备巡视检查和定期检修关,及时发现设备缺陷,及时处理,确保设备的安全健康运行。 结合季节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好春、秋季安全大检查、百日安全活动、迎峰和防汛工作,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抓住农网改造这一有利时机,彻底解决低压线路与农村住宅安全距离不够、农户接户线安全隐患多这两大影响安全的突出问题。 加强对农户表内线路的督查和整改力度,要通过加大宣传力度,争取政府支持等手段,使用户端设备的健康水平有一个质的飞跃,不发生因用户原因而使配变总保护跳闸的现象。有计划地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来提高农村电网的科技含量,依靠科技进步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农电安全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新形势、新情况、新矛盾不断涌现,但只要我们下大力气,痛下决心,从领导提高认识抓起,从所长抓起,从反习惯性违章抓起,从农网改造工程标准质量抓起,从员工安全教育抓起,从普及安全用电常识宣传抓起,真正实现农电安全生产专业化管理,就一定会在短期内,使农电安全管理水平迈上一个新的台阶,使农电安全生产向健康发展。 农村电工安全管理是一项长期的、渐进的工作,必须抓好管好。这既是巩固“两改一同价”工作的需要,也是农电为“三农”服务的需要,关系到农电企业的形象,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面对农电事业发展的形势,农电安全管理工作任重而道远,我们必须放眼未来,立足当前,抓住机遇,开拓创新,以党的十六大会议为指针,努力实践“****”重要思想,加强农电安全管理,努力铸造一支素质过硬的农电队伍,不断开创农电安全生产的新局面。 第12篇 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电网公司)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安全施工管理水平,保障施工人员在工程施工中的安全,保证电网安全可靠供电,结合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南方电网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监督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等有关标准、规程、规定,以及公司安全生产一号令的精神,结合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具体情况而制定。 1.3 本办法适用于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所涉及的有关工程。凡是参与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南方电网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本办法。 1.4 各子公司必须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安全工作与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同时进行,使施工安全工作逐渐达到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1.5 负责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建设的项目单位(包括各级建设项目委托管理单位,下同)应实行以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树立“安全施工,人人有责”的观念。 1.6 安全施工应实行科学管理。通过不断完善安全设施,强化安全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逐步做到对事故进行科学预测,并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对事故加以预防。 2 管理机构 2.1 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安全施工实行分级管理。南方电网公司为系统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安全归口管理单位。各子公司作为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工作范围内的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安全施工管理,并负责指导各级建设项目委托管理单位(地级市和县级供电企业)的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2.2 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要成立以各建设项目单位为主、参建单位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执行相关的安全工作任务。 2.3 建设项目单位要确定承担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安全监察职能的机构或部门(以下简称安监职能部门)。在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期间,各单位的三级安全网(企业、站队(工区)、班组(站所))可适当增加具有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临时安监员。 3 责任制 3.1 南方电网公司: 3.1.1 制定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办法。 3.1.2 监督、检查各建设项目单位的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3.2 建设项目单位: 3.2.1 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并负责组织贯彻落实。 3.2.2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本单位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施工安全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安全事故统计及上报制度,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和安全劳动保护措施,并定期进行施工安全工作考核。 3.2.3 深入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和指导安全工作;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对因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失控,导致施工安全没有保证及存在质量问题时,有权责令停工整顿,限期整改。 3.2.4 审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所制定的组织、技术和安全措施方案。 3.2.5 加强与项目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系;取得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安全工作的支持。 3.2.6 在招标文件中或确定施工承包单位时,对安全技术管理制度、施工资质和安全施工提出明确要求,并审查施工、勘测设计单位的安全资质等级;确保符合建设项目的要求。 3.2.7 要求施工单位有符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安全施工基础条件,要求和协助施工单位按基建程序和施工程序施工。协调解决各施工单位在交叉作业中存在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问题。 3.2.8 参加施工单位对所发生死亡、群伤或其他影响较大的事故的调查分析,吸取事故教训,督促改进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3.3 监理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工作中,要把对施工安全的监理作为与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工程投资控制监理同等重要的工作来考虑。 3.3.1 在编制工程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时,要针对不同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制定具体的监理内容、监理措施和监理办法。 3.3.2 在工程监理时,要在监理记录中反映对施工安全的监理内容。对于监理中发现的施工单位制定的安全措施不符合现场安全要求,或施工人员存在不符合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行为,以及电力设备存在的不能满足电力建设与安全运行的问题,有权提出监理意见,予以纠正,并及时向建设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通报。 3.4 设计单位: 3.4.1 设计单位应把“安全第一”的思想贯穿于设计工作的全过程;从方案制定到设备选型等方面,都要尽可能为安全施工创造条件。 3.4.2 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或电力行业的有关标准。并满足反事故技术的要求,保证工程投产后的安全生产要求。 3.5 施工单位: 3.5.1 在承建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时,必须与建设项目单位签定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承担承建范围内的全部安全生产责任。 3.5.2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规、行业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3.5.3 建立健全适应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的安全保证和安全监督体系,设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 3.5.4 要设置现场安全专职或兼职人员,监督本单位作业人员施工的全过程。派驻现场的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工程技术人员应通过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13篇 农村集体聚餐流动厨师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家庭或者单位因婚庆、丧事、祝寿、生子、升学、建房等活动以家庭、单位或个人名义宴请亲朋好友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宴席提供餐饮食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流动厨师是指备有餐具(或租用餐具),无固定加工场所和服务对象,为他人加工烹饪各类宴席的厨师。 第四条 建立农村流动厨师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农村流动厨师及所带帮厨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及食品安全岗位培训合格证明后,到所在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申请办理《农村流动厨师登记备案证明》,符合条件的方可承接农村自办宴席加工制作。 第五条 农村自办宴席50人以上集体聚餐活动实行申报和登记备案管理。承办者应在提供自办宴席3日前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所提出登记备案申请,如实填写《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申报备案表》。 第六条 农村自办宴席资料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查举办者申请的自办宴席时间、地点是否会影响当地政治、经济、文化等重大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审查承办厨师是否取得《流动厨师登记备案证明》; (三)审查其他帮厨人员是否患有有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疾病; (四)审查举办者宴席菜单是否提供野生菇类、自制酱腌菜、河豚、生食海产品等影响餐饮安全的高危食品。 第七条 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可组织人员对农村自办宴席进行现场检查或抽查,主要包括: (一)加工场所是否与宴席规模相适应。是否远离禽畜圈舍、开放式厕所、垃圾堆及其它污染源; (二)卫生条件是否达到宴席加工制作要求。是否有相应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及存放废弃物等设施,宴席场所和加工场所是否有鸡、鸭、猪、狗、猫等家禽家畜进入; (三)食品原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是否采购农药残留超标蔬菜、水果或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验的肉类及过期变质和“三无”食品,是否执行了食品原料进购查验; (四)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使用亚硝酸盐等高危食品添加剂或滥用食品添加剂; (五)食品贮存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有足够的冷藏冷冻设施,食品贮存是否生熟分开,是否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六)餐饮用具消毒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有相应的餐饮用具消毒设施,是否执行餐饮用具消毒制度; (七)宴席加工制作及帮厨人员健康状况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存在发热、咳嗽、腹泻、皮肤化脓等健康可疑人员参与宴席加工制作或服务; (八)饮用水是否符合卫生标准; (九)现场是否存在其他导致食品安全的隐患问题。 第八条 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是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与食品药品监管所签订《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 第九条 农村自办宴席承办厨师应按照有关卫生要求加工制作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十条 对1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聚餐活动举办者或者厨师对每餐次的食品成品进行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并放置在冷藏设施中,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村民委员会对区域内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进行管理和指导,负责自办宴席的信息收集和报告,协助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做好备案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引发的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举办者及承办者应立即向所在食品药品监管所报告。同时保护好现场,做好病人的救治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食品药品监管所要按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规定要求的时限、程序实施报告。 第十三条 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自办宴席集体聚餐活动。 第十四条 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有乡镇人民政府及食品药品监督管所按照职权范围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实行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举办者和承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举办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记入流动厨师个人档案,定期进行公示,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第14篇 从安全检查浅析农村水电站建设、运行管理的现状与对策 1、引言 厦门市同安区地处福建省东南沿海,全区年降水量2318.9mm,折合水量23.38亿m3。地表水资源16.56亿m3,地下水资源2.24亿m3,水资源总量16.79亿m3,水资源可发电开发利用的山区主要集中于莲花、汀溪两镇。目前全区在运行的水电站36座,总装机为16846kw。 莲花、汀溪两镇,地处山区,雨量充沛,水力资源较为丰富,电站开发较多,为改变山区经济面貌起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近几年来在国家、省各级政府给予地方开发水电站建设的各种有利政策条件下,如:国家鼓励“以柴代电”政策、闽水[2003]农电19号文的《福建省水利厅关于转发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增加地方小水电上网电量,促进山区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了山区水电站的发展。在如此的大好形势下,我区2003年下半年,水电站拟建11座,技改2座,可新增装机2250kw。如何管理好小水电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已逐步引起各级有关部门的重视。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国家电监会有关文件、省水利厅(闽水[2003]农电9号)《关于开展2003年全省水利行业水电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等的要求,各级水行政部门对安全检查给予高度重视,我局以《关于2003年水电站安全大检查及普查的通知》(同水利[2003]34号文)将省厅的具体要求传达给各水电发电单位,并组织电力管理站和安全生产人员对36座水电站进行拉网式的安全大检查。 2、水电站建设、运行现状 在检查中发现多数农村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安全意识淡薄,只注重经济效益,机电设备年久失修,带病运行。运行管理人员缺乏相关专业技术及安全管理教育,无证上岗,水电站常规维护管理工作无法落实。部分水电站负责人对水电站安全检查工作应付了事,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漠然处之,出现不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而进行随意改建、扩建、引水发电现象,导致水电站存在不同程度的安全管理隐患问题。其共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2.1未按审批手续报建,未竣工验收擅自发电 近阶段来,由于农村水电站投资主体的转变,大部分为私人或外商投资,部分投资商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改建、扩建。部分水电站虽经批准,但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抢先发电。 2.2管理混乱,制度不明确 大部分在运行的水电站管理混乱,机房杂乱无章,制度不明确,缺少最必要的运行管理制度。在安检中竟然发现如此的怪现象:发电时,机房被锁,无人值班!机房煮饭、建鸡舍。 2.3缺乏必要的上岗技术、安全培训 相当一部分的运行管理人员无证上岗,缺乏必要的技术与安全教育培训。个别水电站甚至出现“技工荒”。 2.4设备老化,年久失修 农村水电站大部分始建于七十至八十年代,机电设备已严重老化,引水渠道、压力前池、压力管道年久失修等,给运行管理留下极大安全隐患。个别发电单位在安全与投入上心存侥幸心理,舍不得投资进行技改更新,致使经济效益不高。 2.5安检整改不力 一些发电企业对安全检查中通报的安全隐患问题整改不力,不予配合,应付了事。 3、加强建设、管理的几项对策 3.1实行水力资源统一规划,有效提高水力资源利用率 对水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合理优化配置,避免无序开发造成水力资源浪费,严把新建项目审查关,使之服从统一规划。 3.2建立规范的农村水电站建设审批手续 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及《厦门市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以及闽水[2002]6号文《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要求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建议书》、《水资源论证报告》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并由项目所在地的镇政府转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报材料进行审查论证通过后批复立项,经工程设计审查、申请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后实施,并按《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168-96)组织初验、试运行合格、签定竣工验收鉴定书后正式投入使用。安全生产从源头抓起。 3.3建立确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水电站正常运行 面对企业改制这一特殊变革时期,不少职工患得患失、得过且过,明哲保身,人为我亦为,对落实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管理产生极大的危害。因此,必须加强水电站运行管理力度,循章办事,建立规范管理、数字化管理、标准化管理以及绩效考核等责、权、利一体化的管理制度。 (1)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知识 制定适合各发电单位实际情况的《设备运行规程》,《安全运行规程》,《生产管理制度》。印发有关安全生产的材料供职工学习,做到职责明确,安全生产有章可循,违章必究。加强对职工的业务技能培训,并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奖惩制度。激励员工的安全生产积极性和自觉性。有效地提高员工的业务技术素质和处理事故、故障的应变能力。 (2)做好设备评级和技术资料建档工作 了解各发电单位设备完好率程度,为每个发电单位每年设备更新改造、年度检修项目的审核提供第一手资料。 (3)各发电单位开展事故预想和技术互问互答活动,定期组织反事故演习,消防,人工急救练习。 (4)严格“两票”制度,确保各发电单位安全操作无差错。 (5)加强检查,督促力度 由各发电单位值班领导,办公室等相关科室的人员组成不定期对不同班值进行查班查岗,检查设备巡视记录,安全运行状况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开展安全、文明生产竞赛,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6)加强设备巡视 各发电车间值班领导及技术人员每日应到车间巡视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设备隐患等短期尚无法解决的,应书面反映给单位安全部门,以便列入每年更新建造和年度检修项目予以处理。这样,有利于对机组设备进行针对性的更新改造,提高了设备安全运行的可靠性。 3.4着重建立安全年检制度 千分制达标是我省水利电力行业多年来形成的安全生产管理准绳和经验总结。因此,按照千分制达标的各项要求,依据每年的安全生产月的活动及省厅每年的水电站安全大检查活动,建立水电站安全检查年检制度,年检不合格者,进行整改直至合格,否则,停发《取水许可证》,直至建议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运行期间,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经教育不改的,建议电力公司限制其上网,或与安全监督管理局联合办公责令停止营业,以作为杜绝安全事故发生的强制保证措施。 3.5定期强化安全管理教育与技术培训 针对水电站运行管理人员无证上岗严重的情况,建议建立教育培训基地,定期或不定期邀请有关专家对水电站运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技术及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和复训,从思想上、技术上解决安全隐患问题。设备故障少了,安全运行系数提高了,同时也促进单位经济效益的提高,使各发电企业真正尝到“安全就是效益”的甜头, 3.6加强清查“四无“水电站的力度 一些农村水电站管理职能削弱,机构不健全,农村水电开发无序,造成水能资源的不必要浪费,且还造成许多安全隐患,出现了“无立项、无设计、无验收、无管理“的四无水电站,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清查出来的”四无“水电站坚决要求运行管理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电站进行安全鉴定,对鉴定不安全的水电站,该加固的加固,该拆除的拆除。 3.7加强安全防汛工作 汛期是各发电单位经济效益的黄金季节,亦是安全事故、设备故障多发期的危险季节。为此,各发电单位都应加强汛期的安全值班。特别是台风暴雨期,领导干部更应以身作则及时返回单位加强值班,防范意外险情,加强抢险力量。 3.8按省“创安”检查验收考核标准对照检查,制定下一年度整改措施 根据省水利厅“创安”检查验收考核标准,每年年底,各发电单位先行自查,后召集有关科室和人员,对自查中存在问题逐条对照检查,肯定成绩,寻找不足,拟定下一年度千分制达标整改计划,定措施,定时间,定责任人的“三定”方法,使千分制达标工作在具体实施上日臻完善。 4结束语 事故是人祸,安全事故猛于虎。我们必须吸取三条电缆造成美加大停电的安全事故教训,加强督促各发电企业的建设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这虽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但丝毫松懈不得。没有安全生产这一个牢固的保障,质量、资金、创新终有一天都将化为乌有,再好的企业也要走向末路。我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策应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因时因地及时地研讨适应新时期、新形势下的各种应变对策,在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下,提高发电企业的经济效益,使各发电企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站稳脚跟,求得生存与发展。 第15篇 加强机制管理确保农村安全用电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村电力事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特别是“两改”后,供电可靠性的提高,给人们生活上带来了便利,经济上带来了实惠。但是虽着时间的推移,农村安全用电管理方面呈现出诸多问题,需进一步完善措施,加强管理。 农村用电常见的问题及原因 为使农村电力事业得到健康发展,结合工作实际,针对农村电力发展现状,就农村电力设施、电力管理、电力事故等问题进行了实地调查,突出表现了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和原因: 农村电力设施和保护问题。农村配电设施有一部分易损设备,如:计量箱、保护器、石板闸刀等。由于管理不善,有相当一部分配电设施经常出现人为性破坏,如:进入冬季后,经常发生高、低压线路被盗割,配电变压器被盗窃现象。而进行维护检修的费用,在农村配电设施尚未接收,但管理权已属供电所的情况下,农村集体一般不愿支出,他们认为属于供电方管理,就应该由供电方出资,但供电方未接受产权,不愿出资维修,这就容易造成因设备失修,而出现事故的情况。另一方面,在一期农网改造设计时,因资金不足,改造范围尽量压缩,同时新增用户要求新增设备或线路,这些费用给电力部门造成资金紧缺。 动力和农户移动用电的管理问题。由于农村用电点多、面广、线长,动力和农户移动用电多。有的地方电工比较少,尤其在农忙季节,出现管理空缺现象,给安全用电工作带来很大因难。 安全用电意识淡薄,触电伤亡事故屡屡发生。农网改造的范围属农村日常用电的户表以上,而未对农户室内用电进行改造。农业、灌溉业、工业、副业用电部分也不属于一、二期农网改造范围,其线路设备安全水平较低,是农村触电伤亡的多发区。加之农村用户安全用电意识差,安全用电知识缺乏,违规操作,致使事故多发。 习惯性违章,装置性违章屡见不鲜。习惯性违章是安全用电的大敌和杀手,是管理的漏洞和死角,是事故的温床和祸根。在农电管理中,尽管各种“规程”、“制度”都要求安全管理要规范化。但有些职工安全意识不强,习惯性违章难以杜绝:作业前不认真填写操作票(工作票);不认真审核操作票(工作票);不携带操作票(工作票)到施工现场;作业前不交待注意事项;不落实安全措施;作业时不停电、不验电、不挂接地线;作业时不使用安全器具;不穿带防护用品;作业时不认真进行监护;不严格按顺序逐项进行操作。另外,装置性违章也普遍存在,如私自搭架拦腰线、地爬线、挂钩线等,安全隐患随处可见。 农村安全用电事故责任及赔偿问题。随着农村低压电网产权性质的转变,供电企业与用户民事法律关系的定位将发生变化,供电企业在农村触电伤亡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不断扩展。农电“两改”后,不论是以产权界定供用双方的民事责任,还是供电企业作为或不作为,有时被强加上“无过错”民事赔偿责任,供电企业被推上被告席,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且对触电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标准不统一,使大量国有资金及供电企业经营成果在民事纠纷中流失。 改进措施及对策 针对存在的问题,结合当地实际,通过认真分析,应着力从五方面入手,增强群众安全用电意识,提高农村安全用电管理水平,推进农村电力事业又好、又快、健康发展。 注重宣传教育。利用广播、电视、板报等宣传工具对安全用电的重要性进行大力宣传,不断增强群众安全用电意识,同时要加强安全用电培训,使村民了解掌握基本安全用电常识,认识违规用电和破坏电力设施的危害性,提高安全用电意识;加强对农电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其业务素质,使其熟练掌握农村安全操作规程,克服“习惯性违章”等不良习惯。同时,可通过提高农电科室人员及农电工的待遇,扩充农电人员及农电工数量,增强农电人员的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以适应点多面广的新局面。 加大资金和技术的投入。在农村集体所有权的配电设施移交供电方的情况下,供电方应及时提取折旧和维护费用,定期进行设备检修,确保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同时,供电企业要做好计划,拿出专项资金分期分批彻底消灭违章装置。要加大技术投入力度,在安全技术上要严格把关,大力推广漏电保护器,实行低压总保护、分支保护、家庭保护三级保护。在电子开关箱装设断相保护器,积极采用节能技术设备材料。通过技术上的投入,提高防范能力。 建立完善的考核激励机制。在农电管理中,安全管理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农电企业要建立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年底要对每位员工业务素质、工作成效等进行全面考核,把考核成绩作为年底评优的首要条件,对评选出的优秀员工,要提高他们的薪酬待遇给予鼓励;同时,还要加强对员工的精神激励,多尊重他们,以激励员工的责任感。 充分利用法律手段进行管理。以《电力法》为准绳,明确安全责任的界定标准,供用双方签订安全用电协议,明确双方在安全用电上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产权责任,发生事故后的责任赔偿界限。签定协议后,要发放安全用电须知,做好安全用电经常性宣传,在供电设施上悬挂警示牌,加强三级保护和安全用电巡查,做好民事行为或不作为记录。 建立和完善农电保险体系。要利用保险企业分担风险,供电企业对所属的高低压资产进行财产保险,并且要动员农民积极参加安全用电投保,增大投保范围,把农电人身保险、财产保障全面推向市场。今后对农村触电事故的处理,要逐步建立以社会保险赔偿为主的新的运行机制,并可通过家用漏电保护器设备投保,进一步增大用电投保范围。 第16篇 电网公司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用电安全导则》、《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和《农村安全用电规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是指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有效提升农村用电安全防护能力,指导和督促农村用电客户规范受电设施的配置、建设和运维,普及农村用电安全知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内各有关单位开展农村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国网农电工作部是公司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的归口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农村用电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电力技术规程,制定公司系统加强和规范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方面的标准、规章制度等。 (二)协调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建设项目和资金保障的指导意见。 (三)督导和评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及基层单位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情况。 (四)组织开展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和相关科学研究工作,促进提高农村用电安全管理水平和设施防护水平。 (五)汇总、分析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预防和改进措施,并督促落实。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要明确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农村用电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电力技术规程,落实公司关于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部署,制定本单位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落实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建设项目和资金保障的指导意见,结合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农村配电设施大修技改、农网专项建设,审核、批复所属单位农村用电安全建设项目和资金计划,提高农村配电设施的安全防护水平。 (三)组织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宣传教育和相关科学研究工作,提高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四)检查和考评所属地市及县供电企业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情况。 (五)汇总、分析农村用电安全工作中的问题,提出预防和改进措施,并督促落实。 (六)上报所属单位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经验作法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 第六条 地市供电企业要明确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农村用电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电力技术规程,落实公司总部、省公司关于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要求,制定本单位农村用电安全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执行上级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建设项目及资金使用意见和计划,汇总、上报县供电企业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情况,并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落实。 (三)结合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农村配电设施大修技改、农网专项建设,提升农村配电设施安全防护水平。 (四)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汇总、分析、上报农村用电的触电事件,研究制定防范措施。 (五)督促、检查、考评所属县供电企业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工作。 (六)负责城市郊区的农村用电安全工作。 第七条 县供电企业是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的责任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农村用电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电力技术规程,落实政府相关部门及上级对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部署,制定本企业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实施计划,并组织落实。 (二)制定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建设项目和资金计划并上报审批,按照批复建设项目计划组织实施。 (三)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有关基础资料。 (四)提供用电安全咨询服务,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用电安全常识。 (五)结合农村用电特点及季节特点,在政府主导和用电客户配合下,积极组织开展农村用电安全检查。 (六)告知用电客户整改用电安全隐患。必要时,促请政府有关部门督导落实。 (七)分析、总结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情况,组织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评价和考核工作。 (八)及时应对或协助政府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农村用电所发生的人身伤亡等事故,并按相关程序及时上报。 第三章 农村用电安全检查 第八条 市、县供电企业每年应根据农事、季节性用电和农村居民生活用电特点,制定农村用电安全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检查农村配电设施安全防护能力 (一)检查农村配电设施防护区内是否存在违规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防护区内自建房等。 (二)检查线路交叉跨越、配电设施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三)检查各种安全警示标识、标志是否齐全、规范。 (四)其它影响农村配电设施防护能力的内容。 第十条 检查农村用电设施防护能力 (一)在政府主导和用电客户配合下,检查农村居民用电客户、农村集体产权电力设施是否存在用电安全隐患,农村临时用电装置是否完好。 (二)检查农村居民用电客户、农村集体产权电力设施、农村临时用电装置发现的问题,要书面通知用电客户整改,同时报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三)对私拉乱接、挂钩用电、擅自接电等危及安全的违规、违法用电行为依职权进行查纠。 第四章 农村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临时用电装置应选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配电箱或装接箱。配电箱或装接箱内配置的电器应具备保证用电安全的基本功能,包括漏电保护、短路及过载等保护功能。 第十二条 供电企业受理农村临时用电申请,接电前,供电企业应向相关用电客户以书面形式明确临时用电安全注意事项、配电箱或装接箱的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并做好临时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工作。 第五章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公用配变台区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坚持“应装必装”原则,加强对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维护管理,努力实现农村公用配变台区总、分保护安装率、投运率、正确动作率三个百分之百目标,扎实推进各级保护的安装和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 县供电企业应建立农村公用配变台区的总保护、中级保护(分支保护)设备台账,定期检查测试并留存记录。每年统计运行和使用情况,并报地(市)公司。 第十五条 县供电企业应跟踪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质量及运行情况,每三年抽取同批次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到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对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可依托有资质的电力科研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逐级上报检验情况。 第十六条 对短时间内多次跳闸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查明故障或跳闸原因,排查和治理泄漏电流偏大的台区,严禁随意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退出运行。对发现故障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立即安排处理。 第十七条 供电企业应促请县、乡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大力推广户用漏电保护器和末级漏电保护器的安装和使用,并指导用电客户正确使用和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 在用电客户配合下,对户用漏电保护器和末级漏电保护器的安装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应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告知用电客户整改。 第十九条 每年统计、分析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安装、使用情况,并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上级公司备案。 第六章 农村用电安全宣传 第二十条 市、县供电企业应构建农村用电安全宣传长效机制,制定农村用电安全宣传年度工作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市、县供电企业要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多形式地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宣传工作。农村用电安全宣传工作应重点提高农村群众的用电安全意识,普及用电安全常识,提高安全用电防护能力。 第七章 检查与考评 第二十二条 公司系统内各有关单位要逐级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年度考核和评价。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年度考评结果进行通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网农电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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