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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志管理产品现场评审规范【16篇】

发布时间:2023-12-05 热度:31

安全标志管理产品现场评审规范

第1篇 安全标志管理产品现场评审规范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规范对生产单位的评审工作,根据《安全标志管理产品现场评审管理细则》,参照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要素,制定本规范。对安标管理产品生产单位的生产技术条件及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评审,实质上是对生产单位所生产产品的质量能否持续稳定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认证,也是为确认其生产资格提供依据。这就要求生产单位具有高素质的技术及管理人员、先进的生产设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可靠的检测计量手段等

各种原始记录综合体现了生产单位的规章制度落实、人员素质、产品质量等信息,也是产品质量溯源的重要依据,因而评审中至少应查正常生产半年以上的各种原始记录。评审规范基本按重要程度顺序编制,基本包括了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的主要要素。由于安全标志管理产品范围广,对其生产技术条件的要求差别大,因此还需针对不同产品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中必须对以下内容做出规定:①注册资金、生产规模

②最少的在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③必备的标准

④生产设备、工艺装备

⑤出厂检验项目、检验设备名称

⑥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及所需生产设备和检验器

等。根据煤矿矿用产品的特点,实施否决项评审制。主体资格、出厂检验等属否决项。鼓励生产单位采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计量手段,引导生产单位实施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

若某项为缺项,该项标准分应分配至所关联(如采购、分承包或协作生产的元、部件对应其进厂检验)的项。

规范名称

主体资格

设计与标准

管理职责与质量体系

图纸及档案资料

采购、分承包

生产过程控制

检验和测试

库房管理

质量信息反馈与服务

不合格品控制及纠正预防

培训与质量审核

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

注册资金、生产能力

① 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的注册资金达到一定数量

② 其生产能力达到一定规模

生产的合法性

所生产产品在其经营范围内

生产场所

①具备产品所需要的生产场所,与执照标明的地址一致

②在该场所必须具备产品总装条件和产品出厂检验设备及仪器仪表

技术力量

一定数量具有职称的技术人员

技术来源及设计控制

①属自主开发的应有设计控制管理文件,并按文件规定予以实施

②属技术转让的应有转让合同

③技术资料必须完整齐全,认为必要时应提供设计计算说明书

产品标准

①企业可以制定企业标准或直接采用现行国标(gb)或行标,但企业标准的性能指标不得低于现行国标或行标

②企业应有所引用的参考标准

③防爆产品或当前没有行标或国标的企业标准需经审核盖章

④技术和质检人员应熟练掌握标准对安全性能的要求

质量体系

①企业应有汇编成册的质量体系文件

②体系文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标准的规定

③体系文件中的各层次文件应相互衔接、协调一致

④体系文件具有可操作性并与现行操作相符

⑤体系文件满足产品质量持续稳定符合标准的要求

⑥有程序文件或规章制度

⑦建立有质量否决制度

⑧有产品工艺流程图、质量控制点。

管理职责

①有健全的质量管理机构及体系图

②有明确的质量方针和目标

③有专职质量负责人和专职质量检验员

④质量检验人员须经过培训,独立行使权力,并以文件形式规定其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文件、资料管理制度

确保文件和资料的规范化和对它们的有效控制,制定有专门的管理制度。其编制、审核、批准、发布、发放、使用、保管、更改和注销应有记录。

图纸的正确性、统一性、完整性

①按图样目录或明细表检查一套图纸(含装配图、零件图),图纸应完整

设计参数、使用材料、技术要求正确

②抽查质量控制点的十张图纸,档案→生产指导→检验→生产车间等部门应一致

③从图纸更改通知单中,抽取三张图纸,以上四个部门必须据通知单要求做相应更改

④防爆产品的图纸必须加盖审核章

涉及安全性能的图纸更改后必须重新送审核、备案。

采购

①有原材料、零部件采购管理文件

②有采购控制清单

③建立了合格供货方的名单和质量档案

④采购合同应明确质量要求

⑤零部件属安全标志管理产品时,供货方须为安标有效期的生产企业

⑥应有合格证、质检报告,且满足技术要求。

分承包(或外协)

①建立有分承包管理文件

②有分承包质量档案

③有检验记录和质检报告,且满足技术要求

④属质量控制点的零部件分承包时,应有本企业的检验记录,且满足技术要求。

第2篇 生产现场安全标志管理规定

一、运行设备悬挂标志牌是预防事故和防止触电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加强运行管理的一种手段。

二、对风电场的安全标志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及变电站部分

三、使用耐用性编号牌,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及其他设备标志 用白底红字,接地刀闸用白底黑字。

四、主变压器本体应有明显编号。

五、主变压器冷却器及散热器应有编号。

六、断路器(开关)应有明显的调度双重编号。35kv开关柜前面应有明显的调度双重编号。

七、断路器(开关)位置应有明确的“分”“合”标志,断路器(开关)“合”位置用红色标识,“分”位置用绿色标识。

八、接地刀闸垂直连杆、接地操作把手用黑色标识。

九、二次端子箱、操作箱有明显的编号,照明箱应有标志。

十、电力电缆的端头顶部应标明相位,端头引线标明相位。

十一、配电盘上线路出线模拟线底部应标有个线路名称。

十二、配电盘正面顶部应有运行编号及名称,操作把手处应有明显的调度编号,盘后应有调度号。

十三、各种表计、继电器、连接片(压板)和空气断路器以及电压、电流端子、按钮、切换开关等,应在标签框内标明专用符号及名称,切换开关还应标明各切换位置名称。

十四、控制、保护盘背面每个元件应有元件编号及与图纸对应的专用符号。交直流空气断路器应有编号及名称。

十五、二次电缆(包括监控系统网格线)应有编号牌,编号牌应包括与图纸对应的编号名称、规范及电缆走向。

十六、全部设备均应有明显相位标志。

十七、全部设备的接地装置(外露部分)应涂为黄绿相间标示。

十八、风电场安全标志需按照以上要求执行。

第3篇 冶金安全标志管理规定

冶金公司安全标志管理规定

安全标志是用以表达特定的安全信息,提醒人们注意不安全的因素,防止事故发生,起到预防作用。为做好安全标志的设置、使用、管理工作,真正让安全标志起到应有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安全色使用规定

安全色是表达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目的是使人们能够迅速发现或分辨安全标志和提醒人们注意,以防发生事故。

1、红色:含义禁止,停止。

用途:禁止标志,停止信号,禁止人们触动的部位

2、黄色:含义警告,注意。

用途:警告标志,警戒标志,机械传动部位等

3、蓝色:含义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

用途:指令标志等。

4、绿色:含义标示,安全状态,通行。

用途:标示标志,安全通道,通行标志,消防设备和其他安全防护设备的位置。

5、红白间隔条纹:含义禁止越过。

用途:现场防护栏杆,安全网支撑杆

6、黄黑间隔条纹:含义警告危险。

用途:洞口防护,安全门防护,吊车吊钩的滑轮架等。

二、安全标志类型

安全标志是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构成,用以表达特定的安全信息。安全标志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醒标志四类。

1、禁止标志是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基本形式是带斜杠的圆边框。

2、警告标志是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标志。基本形式为正三角形边框。

3、指令标志是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基本形式为圆形边框。

4、提醒标志是向人们提醒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标志。基本形式为正方形边框。

三、安全标志的设置与管理

安全标志牌设置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安全标志牌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度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大夹角不低于75度。标志牌不应设置在可移动的物体上和有爆破、腐蚀等易损坏的地点或物体上,以免物体位置移动和标志牌受损坏后,看不见安全标志和损坏不起作用。安全标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要设置在与安全有关的明显的地方。安全标志牌应定期清洗,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现象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四、安全标志牌配备要求

1、配电室:正在运行(正)禁止合闸(反)、正在运行(正)禁止合闸线路上有人检修(反)、正在运行(正)禁止合闸设备正在检修(反)、当心触电、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门外)、高压危险、必须佩戴绝缘防护用品、当心电弧。

2、空压机房:当心噪音、当心机械伤人、必须戴安全帽、必须持证上岗、必须戴护耳器。

3、水泵房:当心噪音、当心触电、禁止跨越。

4、提升机房:当心噪音、必须持证上岗、必须戴安全帽、必须装防护罩。

5、主风机房:当心噪音、必须持证上岗、当心触电。

6、溜井:当心粉尘、防止坠落、必须系安全带、必须穿防护鞋、当心坠入溜井、溜井标识牌、当心车辆。

7、井下发放站:禁止烟火、当心爆炸、当心火灾、禁止穿带钉鞋、禁止穿化钎服装。

8、井口:必须戴安全帽、严禁酒后入井、禁止人物同罐、必须穿工作服。

9、各中段马头门:5米侯罐牌、禁止跨越、先上后下,不要拥挤、放下安全链,抓稳扶手(罐笼内)。

10、风门:标识牌、推拉(风门上)、禁止同时开启二道风门。

11、低压变压器:当心触电。

12、刀闸箱:当心触电、电压标志牌。

13、天井梯下口:请抓稳扶手、当心脚下、防止坠落。

14、天井口、切割井口:防护栏(网)、当心坠落、请勿靠近。

15、封闭巷道:永久密闭牌(地点、时间、编号、材料)。

16、暂不作业巷道:防护栏、禁止入内、正在通风禁止入内、防止中毒。

17、主要作业地点:当心中毒、当心噪音、注意粉尘

18、线路:电缆线分叉点(电压标志牌、用途标志牌)、配电室出线处(电压标志牌)、独立的配电柜出线处(电压标志牌)。

19、安全通道标志牌:交叉路口(主巷道与上水平斜坡、主巷主要叉路口)、主巷每隔200―300米、穿脉大于150米(穿脉底部叉路口)。

20、道路标志:各水平巷道主要交叉路口、主要弯道处。

21、名称标识牌:值班室、空压机房、提升机房、主风机房、配电室、水泵房、信号室、发放站等主要场所名称标识牌。

22、主运输巷道:每一个穿脉口挂“穿脉标志”;主巷每隔200―300米挂“车辆限速遇人避让”;安全标语;温馨提示。

五、标志牌规格要求

安全标志牌:25cm*35cm;安全通道:24cm*40cm;电压标志牌:12cm*8cm;配电室工作牌:20cm*10cm;入、回风巷道,危险区域,禁止入内、通行,禁止入内正在通风、溜井标识牌:30cm*40cm(横向);5米侯罐牌:30cm*60cm;推、拉(风门上):园型φ10cm;用电作业提示牌:10cm*20cm;道路标志:40cm*60cm;名称标识牌:40cm*60cm。

六、安全标志图形和安全色规定

安全标志牌使用的安全标志图形和安全色要严格执行gb14161-2008《矿山安全标志》标准规定。

第4篇 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确保生产现场的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够发挥积极作用,根据人机工程学原理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2893-2008《安全色》、gb2894-1996《安全标志》、gb16179-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中的要求,生产现场中的各种安全设施、安全防护及危险部位和危险场所必需悬挂安全警示标志,为了确保安全警示牌设置的准确与合理,根据公司生产现场的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

适用于全公司各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公司道路、施工现场、办公场所、生活区域、高空作业、设备维修和吊装等工作场所。

三、职责范围

3.1 设备科负责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归口管理,负责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组织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大修、改造。

3.2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配置、使用、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进行归口管理。

3.3安全设备设施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各种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定期检查,保证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

3.4 安全警示标志采用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处部门(车间)进行维护管理。

四、 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标志管理要求

4.1安全防护及标志的管理

4.1.1根据生产现场生产情况、周围环境、温度的变化、配备相应数量和种类的安全防护警示标志牌。

4.1.2安全防护、警示标志应设置在明显的地点,以便与作业人员和其他进入生产现场的人员易于看见。

4.1.3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设置后,未经生产部门主管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移动或拆除。

4.1.4安全防护罩、防护栏等安全防护设施残缺或毁坏报设备科,安全警示标志残缺或新增时报安全环保部。

4.1.5要经常教育员工遵守安全警示标志牌和安全防护设施要求,爱护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牌,对破坏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4.2安全防护警示标志

4.2.1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用以表达安全信息;安全警示标志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或文字组成;安全防护设施包括:个人安全防护用品、警示线、安全带、防护网、防护栏、防护盖、防护罩等机电安全保护装置。

4.2.2警示线:界定和分割危险区域的标识线,分为红色、黄色和绿色三种。

4.2.3警示语句:一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场所职业危险的词语。

4.2.4安全色是指传递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包括红、蓝、黄和绿色。

4.2.5对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衬色、包括黑色和白色两种颜色。

4.2.6安全标志的分类:禁止标志、警示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类。

4.2.7安全色分别代表含义:红色表示禁止、停止、消防和危险,主要用于禁止标志、停止按钮、消防设备、机械转动的裸露部分(齿轮、皮带轮等)、极限刻度等;蓝色表示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主要用于指令标志、交通指示标志;黄色表示注意、警告的意思,主要用于警示标志、安全防护罩内壁、防护栏栏杆、警告信号旗等;绿色表示通行、安全和提供信息的意思;红白相隔条表示禁止通行、禁止跨越的意思,主要用于防护栏;黄黑相隔条表示起重吊钩、坑口防护栏杆、低管道等;黑色表示标志中的文字、图形、符号等;白色表示文字、图形、符号和背景等。

4.3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的使用

4.3.1在进入生产车间现场大门入口,必须悬挂安全帽标志牌。员工上岗前必须按工种规定作装好劳动防护用品。

4.3.2在深坑周边、地沟、水池周围、井口、陡陂等场所应悬挂当心堕落标志牌和设立安全栏或安全盖等防护装置。

4.3.3在需要动火、焊接的场所,必须悬挂当心火灾等警示标志牌。

4.3.4在旋转机械设备旁必须悬挂当心伤手、当心触摸等标志牌。地面较滑场所应悬挂当心滑倒标志。

4.3.5设备线路检修、零部件更换时,应在相应设施、设备、电柜、开关箱等附近悬挂禁止合闸标志牌。

4.3.6有坍塌危险的构建物、建造物、设备、堆放的物料等危险场所、作业区必须悬挂当心坍塌和禁止通行标志牌。

4.3.7在配电箱、配电柜等各级开关箱处必须悬挂当心触电等标志牌,对临时用电的场所除悬挂当心触电等标志外还要设立安全防护装置。

4.3.8在安全通道、楼梯、消防通道口、出入口必须悬挂安全通道等标志牌。

4.3.9在登高梯、设备平台周围要有防护栏装置和悬挂当心滑落标志牌。

4.3.10在高温渣包放置区和电炉旁应设置防护栏和悬挂当心高温烫伤标志牌。

4.3.11 在非饮用水龙头处悬挂禁止饮用标志牌。

4.3.12 在高处场所和维修平台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应设立警戒区,通过安全

防护栏或安全防护网或拉警戒线和警示标志牌达到警示作用。

五、 参考资料

1、gb2893-2008《安全色》

2、gb2894-1996《安全标志》

3、gb16179-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编制:安全环保部 审核: 批准:

日期:2012.4.26 日期: 日期:

第5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现场评审是通过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生产现场进行生产过程和生产管理的检查、考核,评价申请人(持证人)是否具备生产安全标志管理产品能力、满足安全标志发放条件的活动。

第三条现场评审分为申办评审和监督评审。申办评审是对首次申办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申请人进行的评审;监督评审是对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持证人进行的评审。

第四条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现场评审工作,建立和完善现场评审管理文件,组建和管理现场评审员队伍,编制现场评审规范及准则,制订和管理现场评审计划。

第二章 现场评审工作的组织

第五条申办评审在产品技术审查完成后实施。安标国家中心制订评审计划,确定评审组成员,向评审组发出现场评审任务书,向申请人发出现场评审通知书。

申办评审原则上在产品技术审查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实施。申请产品符合免评审条件的,可免于评审。

第六条 监督评审在安全标志监督检查或持证人申请变更、延续产品安全标志时实施。监督评审原则上不预先告知。电话:  400--655--0539    13355038576

联系人:秦经理

q  q:919857248

第七条评审组由在安标国家中心注册的评审员组成,特殊情况下可聘请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一般2~3人,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八条现场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申请人(持证人)有利益关系的评审员不能作为评审组成员。申请人(持证人)出于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需要,可提出评审员回避申请。

第九条评审组应按照现场评审计划实施评审工作,申请人(持证人)应予配合。

第十条申请人不能按期接受申办评审时,可提交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原则上只能提出一次,延期时限不超过90日。

由于申请人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评审的,终止本次申办。

第十一条持证人应按规定接受监督评审。无正当理由拒绝评审的,按不合格处理。

第三章 现场评审内容与要求

第十二条现场评审基本内容及要求:

(一)主体资格,包括注册资金、经营场所、生产规模、技术力量等,应与申办产品所需生产条件相适应。

(二)技术文件,包括产品标准、图纸、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等,应与安标国家中心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一致。

(三)生产设备应满足产品生产要求,并具备关键零(元)部件生产能力。

(四)检验、计量仪器及设备,应满足产品检验要求。

(五)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环节,包括重要原材料采购、外购件或外协件的进厂检验、半成品的过程检验、产品总装、成品的出厂检验等,应处于受控管理。

(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完整、具有可操作性;质量管理体系,应运行有效。

安标国家中心根据产品的类型及特点,编制现场评审准则,细化现场评审内容及具体考核指标和要求。

第十三条申办评审依据现场评审规范或准则,对申请人进行全面评审,重点考核申请人的生产能力和产品安全性能保障能力。

监督评审依据相关规范或准则,对持证人是否按安全标志审核发放要求组织生产进行评审,重点考核主体资格、技术文件一致性、生产与检验能力等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环节,并核实前次评审提出的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根据各生产要素对产品安全性能的影响程度,将现场评审规范或准则中的评审项目分为否决项目、考察项目和一般项目。

第十五条下列情况属于否决项目不合格,有其中之一的,现场评审为不合格:

(一)注册资金未达到规定数额,或生产能力未达到规定规模;

(二)关键零(元)部件的生产能力不满足要求,或不具备产品总装条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满足规定要求;

(四)产品技术文件与安标国家中心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不一致,或未按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组织生产;

(五)生产设备不能满足生产要求,或计量检测仪器及设备不能满足检验要求。

第十六条现场评审实行量化评定。在否决项目合格的基础上,现场评审结论按评审情况分为a、b、c、d四级,a级为合格,b、c级为整改后合格,d级为不合格。

a级:考察项目中无不合格项;

b级:考察项目中不合格项数不超过10%;

c级:考察项目中不合格项数不超过20%;

d级:考察项目中不合格项数超过20%。

第十七条申请人(持证人)在生产场所、技术力量、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等方面弄虚作假,或实际情况与其提供的自评估报告存在严重不符的,现场评审按不合格处理。

第十八条安标国家中心可对申请人(持证人)影响申办产品重要安全性能的主要零(元)部件的供应商进行延伸评审。申请人(持证人)应为延伸评审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四章 现场评审流程与要求

第十九条现场评审流程主要包括首次会议、生产现场检查、文件资料审查、检验能力考核、综合评定、末次会议。

第二十条首次会议。

评审组组长主持召开首次会议,介绍评审组成员,宣布评审工作的依据、内容和要求、日程安排、评审纪律等。

第二十一条生产现场检查。

评审组按照产品的工艺流程对生产现场重点环节进行检查,必要时拍照取证并留存。

第二十二条 文件资料审查。

核查申请人(持证人)的主体资格、生产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文件以及能够证明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文件资料或记录。

第二十三条 检验能力考核。

考核主要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的进厂检验能力,产品的过程检验及出厂检验能力。监督评审时,还须核查产品检验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综合评定。

评审组根据现场评审实际情况,按照现场评审规范或相关产品评审准则独立进行综合评定,做出评审结论。

第二十五条 末次会议。

评审组组长主持召开末次会议,通报评审情况,宣布评审结论,对现场评审中发现的不合格项提出整改要求。

第二十六条评审组应按产品类别,分别出具现场评审报告,并自评审结束之日起7日内,报送安标国家中心。

第二十七条现场评审中不合格项的整改要求:

(一)评审结论为a级的,申请人(持证人)应对不合格的一般项进行整改,整改措施及结果应记录存档。

(二)评审结论为b或c级的,申请人(持证人)应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申办评审的整改期限为90日,监督评审的整改期限为30日。完成整改后,申请人(持证人)应将整改报告及能证明整改结果的相关资料,提交评审组组长。评审组长审核并做出结论后,提交安标国家中心。必要时安标国家中心可安排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办或暂停持证人相关产品的安全标志。

(三)评审结论为d级,或否决项不合格的,申请人(持证人)应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要求进行整改。监督评审不合格的,整改期间暂停持证人相关产品的安全标志。安标国家中心原则上对整改情况安排一次现场复评审。整改报告及相关资料足以证明申请人(持证人)已有效实施整改并符合安全标志管理相关要求时,可不进行复评审。

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办或撤销持证人相关产品的安全标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安标国家中心对现场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评审报告、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并对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评审组应依据现场评审规范或准则做出公正的评审结论,并对出具的现场评审报告负责。

第三十条评审员应遵守安标国家中心关于评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承诺,并严格遵守以下现场评审纪律:

(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按现场评审规范或准则开展评审工作;

(二)尊重申请人(持证人)的知识产权,保守其技术、商业秘密;

(三)不提供任何有损评审结论公正性的指导和咨询;

(四)廉洁自律,不 “吃、拿、卡、要”,不参加与现场评审无关的活动,不接受超规格接待。

第三十一条安标国家中心对违反现场评审规定的评审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撤销评审员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现场评审结束后,申请人(持证人)应填写现场评审纪律反馈单,报送安标国家中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持证人)应按规定承担评审相关费用。

第6篇 安全警示牌设备标志牌管理规定

一、安全警示牌

(一)分类:安全色、安全标志牌。

(二)配置原则:

1.安全标志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位置,便于进入现场的人员看见,并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

2.安全标志牌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设置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

3.当厂区或车间所设安全标志牌其观察距离不能覆盖全厂或整个车间面积时,应多设几个安全标志牌。

4.在生产场所建筑物门口醒目位置,应根据内部设备、介质的安全要求,按配置规范悬挂相应的安全标志牌。

5.在地下设施入口盖板上和灭火器存放处应标注禁止阻塞线。

6.在厂内道路限速区域入口处和弯道、交叉路口处应标注减速提示线。

7.在发电机组周围、落地安装的转动机械周围以及控制台、配电盘前应标注安全警戒线。

8.在楼梯的第一级台阶地面边缘处应标注防止踏空线。

9.在人行通道地面上临时敷设的管线或易造成人身跌绊的其它障碍物上应标注防止绊跤线。

10.厂房、楼梯主要通道门上方或左右侧装设紧急撤离提示标志。

(三)配置地点及具体制作要求:

1.安全标志牌配置地点见《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标准》(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编),具体制作要求参照《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标准》(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编)和《安全文化实用手册》(中煤集团大屯公司企业文化部、安全监察部编)。

2.安全色配置地点及具体制作要求见《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标准》(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编)。

二、设备标志牌

(一)配置原则:

1.设备标志牌由设备编号和设备名称组成。

2.设备标志牌应定义清晰,能够准确反应设备的功能、用途和属性。

3.同一厂内每一个设备标志牌的内容应是唯一的,不能出现两个及以上内容完全相同的设备标志牌。

4.设备本体或设备附近醒目位置应配置设备标志牌。

5.电气、热控盘(柜)本体醒目位置应配置设备标志牌。

6.现场阀门应配置标志牌,标明阀门名称、编号及开启、关闭操作方向。

7.生产场所建筑物(锅炉房、汽机房除外)入口处醒目位置应配置建筑物标志牌。

(二)配置地点及具体制作要求:见《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标准》(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编)。

三、安全警示牌、设备标志牌管理:

1.各类标志应统一规范、明确易懂,并准确悬挂在明显位置。

2.安监科、电力调度中心、各技术科负责监督检查,督促发电运行分场、热电运行分场、送变电工区及时补充、更新。

第7篇 安全警示标志的管理

在有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时提醒从业人员注意危险,防止从业人员发生事故。这是一项在生产过程中,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为此,《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从理论上讲,生产经营单位的每个生产经营活动场所都存在危险因素,只是有的相对小一点,有的比较严重。只有比较严重的危险因素,才可能造成事故。如果一概而论在所有存在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一方面安全警示过多,没有这么做的必要,另一方面造成安全管理混乱。因此,法律规定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这里讲的较大危险因素,由于生产经营单位的性质不同,危险性也不同,具体什么样的危险因素属于较大危险因素,什么样的危险因素是一般危险因素,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

安全警示必须明显,这也是法律所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作用警示,提醒从业人员注意危险,防止事故发生。如果安全警示标志不明显,随意设置,就起不到警示的作用。另外,对于安全警示的设置,包括颜色等,国家都有严格的规定,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在设置标志时,必须严格执行这些规定。

第8篇 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标志管理方案范本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22〕148号)精神和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论证会专家意见,结合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的特点,制订本方案。

1 适用范围

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的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工作。

2 认证模式

按新产品程序进行认证,认证模式为“技术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抽样检验”。

3 认证依据

《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要求(试行)》。

4 认证申请

4.1申请人

申请人应为从事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研制开发、能够承担产品主体责任的法人机构,并满足以下要求:

(1)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应在有效期内;具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且所生产产品应在其许可范围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

(3)应具备产品生产所需要的固定场所,有生产场所的合法证明文件;

(4) 应具有至少5名大专以上学历、获得(化工、机电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在册技术人员,从事相关工作年限应不少于5年;

(5)具备《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要求(试行)》中规定的出厂检验能力;

(6)应具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4.2 申请材料

4.2.1 申请人基本信息及申请产品登记表

应提交申请人基本信息及申请产品登记表。申请人基本信息详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平台的相关说明,已有安全标志网站正式会员账户的申请人可不提供。

4.2.2 产品技术文件

4.2.2.1 产品标准

申请人应提交产品技术条件。技术条件应符合gb/t1.1以及《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要求(试行)》相关要求,其格式可参照附件编制。产品技术条件中的主要性能指标,应不低于《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要求(试行)》的要求。

4.2.2.2 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

申请人应根据产品实际组成,提交申办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参见表1),并将产品的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全部纳入受控管理,以确保产品安全性能。

表1 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

序号零部件(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材质)生产单位安标编号(或其它认证编号)有效期受控类别

1水胶炸药b

2传爆体----c

3装药管----c

4.2.2.3 产品使用说明书

应符合gb/t 9969的有关规定。除包含产品执行标准、用途和使用环境条件、主要技术参数和技术性能、结构和性能概述、贮存、运输、使用和维护须知以及警示语句等内容外,还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严禁在采掘泄压带、散落煤(岩)堆积体中进行深孔预裂控制爆破。

(2)爆破前应对爆区周围人员、地面和地下建(构)筑物及各种设备、设施分布情况等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然后进行爆破设计。必须编制深孔预裂爆破设计说明书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3)最大装药长度不得超过80m。

(4)封孔长度不得小于10m。

(5)产品在井下试用的安全事项。

4.2.3 许可证明

工信部批准的煤矿许用抽采水胶药柱的安全许可证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4.2.4申请产品信息

申请时应注明申请的产品规格,申请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证书的总量不应超过申请人年生产能力的16%。

5 初审、受理

安标国家中心接到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符合要求的,与申请人签订认证合同,申请人交付申请费后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整改。

6 技术审查

依据《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要求(试行)》,对申办产品的技术文件实施技术审查,出具技术审查报告。

7 现场评审

安标国家中心组织评审员和相关专家实施现场评审,评审依据为《煤矿用爆破器材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准则(试行)》。

8 安全性能检验

8.1 检验原则

检验样品按gb/t 10111规定的方法从申办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同外径的产品分别检验,可在包装过程中的不同部位抽取,样品数量应不低于30m。

8.2 检验方式

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或其授权委托的机构实施抽样检验。

8.3 检验依据

《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要求(试行)》及产品技术条件。对规定的参数及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验。

9 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安标国家中心根据技术审查报告、现场评审报告、产品检验报告进行综合审查,符合安全标志发放条件的,向申请人发放有效期为1年的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证书,其工业性试验量=申请人年生产能力×16%(吨),并备注“工业性试验量不超过**吨”。

10 认证时限

按现行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11 持证要求

持证人应遵循以下要求:

(1)在进行工业性试验之前,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生产单位和承担工业性试验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报工业性试验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2)产品在矿山井下进行工业性试验时,持证人应向安标国家中心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试验矿井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出厂编号及安全标志编号等,并保证产品与检验批的生产技术条件一致;

(3)工业性试验中发现安全问题,或《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要求(试行)》存在不尽完善、合理之处时,及时通告安标国家中心。

12 其它

(1)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工业性试验完成后,产品生产单位可向工业性试验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提出申请,对产品安全适用性进行鉴定。通过鉴定的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在相关标准未颁布实施前,如果继续扩大试验范围,可向安标国家中心提出新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申请。经履行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合格评定程序后,发放有效期为2年的新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2)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颁布实施后,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生产单位应根据相关标准要求,重新按常规产品的首次申办程序申办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对已取得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的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其安全性能不满足新颁布标准要求的,必须停止使用。

第9篇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1适用范围

1.1本文件规定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基本要求。

1.2本文件适用于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2定义

2.1认证证书: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对通过认证的组织颁发的证书。

2.2认证标志:用于表明获得某认证机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的图形标识。

3管理要求

3.1认证机构应在其认可业务范围内颁发认证证书。

3.2认证证书的基本内容:

1)认证证书名称;

2)获准认证企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3)“中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标志及认可号;

4)认证机构的名称及标志;

5)认证证书编号;

6)认证所依据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和其他引用文件的编号与版次;

7)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所覆盖的范围,

8)认证的生效期和截止期;

9)认证机构的印章或其代表的签字。

3.3认证证书由全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可委”)办公室统一制式。认证标志由认证机构自行设计,报认可委备案。

3.4认证证书的编号由认可委统一管理。认证机构应将通过认证评定的组织名称、认证范围上报认可委办公室,认可委办公室统一编号并备案。

认证证书编号格式规定如下:

×× ×××× ××××

认证机构 发证年份 认证机构发

认可注册号 出的总顺序号

3.5认证机构应制定认证书的控制程序并报认可委办公室备案,以保证能采取适当的措施处理获证组织对认证证书的错误使用。

3.6认证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有效期满后愿意继续认证的组织

可在认证证书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认证机构复评后重新颁发认证证书,未经重新复评的组织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

4认证证书的使用

4.1证书持有者应按认证机构的要求控制其证书的使用,认证机构应按要求对证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2证书持有者只能使用由认证机构书面容许的特定标志。

5认证证书的维持及撤消

5.1获证组织应将其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有关变更及时通知认证机构,由认证机构决定是否进行重新认证。

5.2认证机构在接到组织相关方的投诉后,应及时对组织进行监督或复评。

5.3在对获证组织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监督及复评中,如发现严重不符合或体系运行无效,由认证机构决定撤消认证,收回证书,并报认可委备案。

5.4如发现获证组织滥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认证机构应采取相应措施责令其予以纠正。

6附则

6.1本规定由认可委负责解释。

6.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10篇 安全标识标志管理规定

1概述

为规范安全标志标识标准,加强安全标志标识的采购、使用、维护和管理,发挥安全标志标识的警示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苏丹港新集装箱码头后方堆场工程施工现场生产、生活、办公场所的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

3职责权限

3.1 项目部综合部负责按有关规定设置“五牌一图”和“两栏一报”。

3.2 项目部安全员负责编制安全标志标识使用计划并确定分布位置,项目部综合部负责安全标志标识的采购或定制,项目经理部负责安全标志标识采购计划和布置图的审批。

3.3 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安全标志标识的设置、维护和管理。

3.4标志牌应符合中交《视觉识别规范手册》有关标志标识的要求。

4工作步骤及要求

4.1“五牌一图”和“两栏一报”

4.1.1 “五牌一图”是指: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4.1.2 “两栏一报” 是指:读报栏、宣传栏和黑板报。

4.2安全标志标识的购置

4.2.1项目部安全员根据项目规模、施工环境条件、工程结构特征、设备机具布置和施工作业特点等确定危险部位,确定警告标志、提示标志、指令标志、禁止标志和危险化学品标志、火灾报警标志、火灾时疏散途径标志、灭火设备标志、工作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等安全标志牌的数量,编制采购计划。

4.2.2项目经理部审批安全标志标识采购计划,并安排采购。

4.2.3项目部行政部门负责安全标志标识的采购或定制,采购或订制的安全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gb2894-1996要求和中交有关标志标识的要求。

4.3安全标志标识的设置

4.3.1项目部安全员应针对施工现场的不同生产、生活、办公场所的危险部位,有针对性地设置安全标志标识,绘制安全标志平面图。

4.3.2项目部应在施工现场进口处设置“五牌一图”,在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两栏一报”。

在施工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道路交叉口、临水、临边、工作通道口、急转弯道口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安全标志标识。沟、坎、深基坑等处夜间应设红灯警示。

4.3.3项目部应按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危险源公示牌。

4.3.4项目部施工人员按以上要求设置安全标志标识后,应进行统计记录,填写《安全标志登记表》提交安全员。

4.4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

4.4.1项目工程安全标志牌未经项目部安全员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或拆除。因施工需要或工程竣工后,由项目部安全员负责组织安全标志牌的移动或拆除。

4.4.2项目部安全员负责组织对变形、破损或变色的安全标志牌及时进行整修和更换。

4.4.4项目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施工现场安全标志的检查。

第11篇 安全警示标志的规范化管理

1 变电站固定遮拦的安装应符合安全规程的要求,并做到完好无损。遮拦上应悬挂“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

2 变电站和设备架构的爬梯上应悬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标示牌。

3 蓄电池的门上应有“禁止烟火”标志。

4 停电工作使用的临时遮拦、围网、布慢和悬挂的各种标示牌应符合现场情况和安全规程的要求。

5 变电站内道路的交通标志的设置应符合安全规程的要求,标志制作应符合有关交通法规的要求。

6 结合生产实际及企业文化,在站内设备一定数量的安全文化标志。

第12篇 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色管理规定

一、为提醒施工现场人员随时引起注意,以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办法适用公司内部所有施工操作场所。

三、所有存在危险因素的场所和部位均要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牌,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四、安全警示标志的使用部位包括:四口: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五临边:未安装栏板的阳台门、无女儿墙的屋面四周、框架工程楼层的周边、斜马道两侧边、卸料平台两侧边。安全标志牌要规范、标准,要达到一目了然的效果。

五、安全标志牌要安装牢固、工整,标志牌内容要与现场情况相符,使之能够真正起到警示作用。

六、安全标志牌要悬挂明显处,容易看到的地方。

七、施工过程中要注意安全标志牌的保护,严禁故意损坏,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时刻保持安好。

八、在保证施工现场需要的情况下,要本着节约的精神,可在利用的标志牌,工程完工后,要收集保存好,以备再用。

九、需要安全标志牌的部门将计划报到安全科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购制,所用资金由安全保证资金中列支。

十、各项目部安全负责人要对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色的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发现不符合本规定的要责令其立即整改,对逾期和屡教不改者。要令其停工整顿,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一次性给予200-500元罚款。

第13篇 存在危险因素作业场所设备设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作业场所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够发挥积极作用,根据人机工程学的原理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的要求,作业场所的各种安全设施、安全防护及危险部位和危险场所必需悬挂安全警示牌,为了确保安全警示牌设置的准确与合理,根据旅客运输行业的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标志牌的管理

1、作业场所应根据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配备相应数量和种类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2、安全警示标志应设置在明显的地点,以便与工作人员和其他进入作业场所的人员易于看到。

3、各种安全警市标志设置后,未经相关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拆除。

4、作业场所应设置专人负责作业场所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对标牌、警示灯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残缺或者毁坏的标志牌等要及时更新、更换。

5、要经常教育工作人员遵守安全警示标志的要求,要爱护安全警示标志,对破坏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按照相关奖惩规定进行处罚。

二、安全警示标志

1、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2、安全色是指传递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包括红色、蓝色、黄色和绿色。

(1)红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险等意思;

(2)蓝色:表示指令,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规定;

(3)黄色:表示提醒人们的主意,凡是警告人们注意的器件、设备及环境应以黄色表示;

(4)绿色:表示给人们提供允许、安全的信息。

3、对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衬色,包括黑、白两种颜色。

4、安全标志的分类: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类。

(1)禁止标志的基本型式是带斜杠的圆边框;

(2)警告标志的基本型式是正三角形边框;

(3)指令标志的基本型式是圆形边框;

(4)提示标志的基本型式是正方形边框。

三、安全标志的使用

1、在进入作业场所的入口,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外来车辆禁止入内”等标志牌。

2、具有火灾危险物质的场所,如:维修车间、仓库等场地,应悬挂“禁止吸烟”、“禁止烟火”、“当心火灾”、“禁止明火作业”等标志牌。

3、消防通道上,应设置“消防通道禁止停车”等标志牌。

4、设备、线路检修、零部件更换,应在相应设施、设备、开关箱等附近悬挂“禁止合闸”、“禁止启动”等标志牌。

5、有危险的作业区如:配电间、机房、输变电设备的附近,应悬挂“禁止靠近”、“禁止入内”等标志牌。

6、上、下客区,应悬挂“禁止逗留”、“当心危险”等标志牌。

7、在总配电间、总配电箱、各级开关箱等处应悬挂“当心触电”、“有电危险”等安标志牌。

8、在通向紧急出口的通道、楼梯口、消防通道口等地应悬挂“紧急出口”、“安全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标志牌。

9、在出入通口、下客区等处处设置对应的标志牌外,夜间还应设红灯警示,保证由充足的照明。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月三十一日

第14篇 路桥公司安全警示标志管理规定

为认真执行安全标志标准,加强标志的采购、使用、维护和管理,发挥安全标志的警示作用,特制定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

一、安全警示标志的主管部门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二、安全警示标志平面图设计、审批

1、项目经理部安全员应结合施工现场或不同生产、生活、办公场所具体情况悬挂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按分部、分项(基础、主体、附属)绘制安全标志平面图。有绘制人签字、有绘制日期,并填写《安全标志登记表》报项目经理批准。

2、项目经理部应根据施工现场的需要,提出使用计划,采购的安全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gb2894—1996)的要求。

三、安全警示标志的实际布置管理;

1、安全警示标志牌应设置在醒目和施工现场危险部位与安全警示相对应的地方,使施工人员及相关人员注意并了解其内容。遇有触电危险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的标志牌。设置的位置包括:施工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登高楼梯、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基坑临边、爆破物、危险化学品等。

2、因施工需要或工程竣工后,安全标志牌须移动或拆除时,由项目经理部安全员负责组织将安全标志牌移动,或回收后,退交材料部门统一保管。

3、安全警示标志牌未经项目经理部安全员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或拆除。

4、项目经理部安全员应及时对变形、污损的安全警示标志牌进行整修和更换;负责安全标志的使用、维修和管理

5、公司施工安全管理部每月对项目经理部安全警示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6、项目经理部负责对安全标志的采购、入库、发放、使用、维修、移位、回收管理;负责提供安全标志使用的计划和日常管理。

第15篇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煤矿矿用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是对涉及煤矿安全生产及职工作业安全与健康的产品 ,所采取的强制性的安全管理制度。由于煤矿作业场所的特殊性,国际上先进的采煤国家均 对涉及煤矿安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等煤矿用产品实行强制的安全标志管理,不取得由 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核发的安全标志,不得进入煤矿井下。在借鉴国际上先进采煤国家成功的 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原能源部于1990年下文决定对煤矿井下产 品 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10多年来,这一管理制度的实施,有效地防止了假冒、伪劣及对煤 矿安全生产带来巨大隐患的产品进入煤矿作业场所,大大减少了由于设备、材料、仪器仪表 所引发的事故,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1 煤矿生产作业环境的特殊性决定了对煤矿矿用产品必须实施强制性的安全管理

1.1 作业环境的特殊性

我国是一个产煤大国,近年来原煤产量每年都在10亿t以上,煤炭在我国国民经济的建设与 发展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煤矿作业环境特殊,受水、火、瓦斯、煤尘、矿 压 等自然灾害因素影响,部分煤矿生产、管理水平低,相当数量的假冒伪劣煤矿用设备 、材料、仪器仪表进入井下生产过程,个别煤矿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煤矿 安全生产情况严峻。大大小小事故时有发生,每年夺走数千煤矿工人的生命,造成数以亿 计的财产损失。

据统计,在我国国有重点煤矿中,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约占矿井总数的47%,具有潜 在 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约占矿井总数的86%,存在自然发火倾向的矿井约占矿井总数的55%。在 国有地方煤矿中,约38%矿井属高瓦斯矿井,约42%矿井 具有煤尘爆炸危险,约29%矿井存在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此外,煤 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岩尘、煤尘还会导致矿工患尘肺病、煤肺病、矽肺病和煤矽肺病。

据不完全统计,在我国煤矿发生的各种事故中,近50%以上是由电气设备引起的,井下火灾 事故70%以上是由电气引起的,6 0%以上的瓦斯与煤尘爆炸是由爆破器材引起的。在2002年发生的28起重特大瓦斯事故中,爆 破原因9起,电气失爆6起,矿灯原因4起,井下吸烟1起,打火机点燃气焊1起,静电火花1起 ,撞击火花1起,冒顶砸断电缆产生火花1起,火区原因3起。

分析煤矿发生事故的原因,可以归为自然因素、人为因素、矿用产品因素(设备、材料、仪 器仪表)3种情况。由此可见,煤矿矿用产品是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因素,其安全 性能、使用性能对煤矿安全生产至关重要。因此必须对煤矿矿用产品实行强制性的安全标志 管理,使其具有可靠的安全性能、使用性能,满足煤矿安全生产要求。

1.2 煤矿矿用产品的特点

由于煤炭生产的特殊性,因此要求煤矿矿用产品必须具有可靠的安全性能。煤矿井下 用的各种产品,除都具有生产工具的属性外,还要满足适应井下恶劣环境条件的特殊要求。 因此,基本上是为煤矿专用设计的产品,能在其它使用场合通用的设备极少。

(1)煤矿用防爆电气设备,除最基本的防爆性能要求外,有的还要求具有断电保护、风电瓦 斯闭锁等适合煤矿作业的特殊功能。

(2)煤矿用爆破器材应在首先具有通用性能的基础上,还应具有抗引燃、引爆可燃性气体的 性能,以及控制爆炸后有毒有害气体的排放量的功能。

(3)煤矿用柴油机,不仅要求其具有防爆性能,还要求控制其排烟的毒性、温度和机器的表 面温度。

(4)煤矿用阻燃输送带在运行中,不得产生静电火花,在事故性摩擦情况下不得摩擦着火。 即使矿井发生大型火灾,其燃烧速度不得高于井下其它可燃物,且一旦远离火源便自行熄灭 。

(5)煤矿用阻燃电缆,不仅要求其具有阻燃、抗静电性能,还要求其在电缆护套内加设半导 体屏蔽层,纵然受到事故性撞、砸、挤、压时,只准超前断电,绝不允许相间和相地短路。 

(6)用于监测监控煤矿水、火、瓦斯、粉尘、顶板、一氧化碳和其它有毒有害气体的仪表和 装备,统称为煤矿安全仪器。它们既要为煤矿特有的作业环境服务,除其自身必须具有抗御 井下各种自然灾害的能力外,还不能因本身的安全性能差引发事故,所以又称为煤矿专用安 全仪器。

(7)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由地面计算机系统和传输信道电缆及传感器、分站等组成,它不 仅要求具有防爆性能,还要求适应特殊作业环境的防磁、抗干扰的能力,保证其传输速率、 误码率、传输损耗、巡检周期、系统软件及其监视功能、逻辑关系约定、人机对话功能等, 均能在特殊环境下正常工作。

此外,支护、通风、照明、采煤、掘进、运输、监测监控、排水、动力系统、安全仪器仪表 、防护设备、救灾抢险设备等用品,必须安全可靠。

国家必须采取强制性的安全管理手段、措施确保煤矿矿用 产品满足煤矿安全生产的特殊需要。煤矿矿用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就是要求煤矿矿 用产品 在技术上满足煤矿安全标准要求,煤矿矿用产品由具备生产条件的生产单位生产,煤矿矿用 产品在安全性能和使用性能上满足煤矿安全生产要求。

2 对煤矿矿用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是各采煤国家较普遍的做法

由于煤矿生产的特殊性,对煤矿矿用产品的管理,备受各国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的重视,许多 国家都建立了强制性的管理措施,对矿用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

在美国,劳工部管理的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msha)负责矿山安全与健康方面的监察工作 ,根据《1977年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法》(federal mine safety and health act of 1977 )和《联邦法典·矿产资源卷》(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履行矿山安全监察职能 。在《1977年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法》和《联邦法典·矿产资源卷》中,有关矿用产品的 检测、评价与审批占大量篇幅。在共5章的《1977年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法》中,有2章是矿 用产品管理条款;在《联邦法典·“矿产资源卷》中,规定的主要内容是对矿用产品的检测 、评价与审批。对矿用产品的管理是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的一项重要职责。

美国是煤矿用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较早的国家。美国联邦法规规定,煤矿及含瓦斯的非煤 矿山所用矿用产品,必须由矿山安全与健康监督局进行测试、评价与审批,并颁发统一的

矿山安全与健康监督局安全标志方可 使用。这种联邦法规强制执行的安全管理十分严格,例如:井下使用的矿灯,即便获得了ul 认证,仍需取得矿山安全与健康监督局颁发的安全标志后方可下井。对矿用产品的测试、评 价与审批由美国msah下设在西弗吉尼亚州的批准和认证中心(approval and certification center)承担。

在德国,《采矿法》规定,不符合煤矿安全要求的产品不准下井使用。煤矿用产品的管理由 国家矿山管理局管理,经认证后颁发标志下井使用。加拿大对包括防爆电气设备等煤矿用产 品,由能源矿产部(emr)颁发统一的安全标志。此外,印度、澳大利亚、波兰、南非等国 家,对煤矿用产品也采取强制性管理手段。

3 我国煤矿矿用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的情况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体系的建立,保证了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的实施。国家煤 矿安 全监察局作为煤矿安全的监察执法机构,对煤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进行安全监察, 确保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可靠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职责。煤矿安全生产涉及人员、设备、环境 三要素,煤矿矿用产品实施安全标志管理就是从矿用产品的源头上解决煤矿矿用产品的本质 安全问题,从而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煤矿矿用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就是要求产品安 全性能、使用性能达到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水平,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为彻底改变我国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管理状况,我国自1990年起对煤矿用设备、材料、仪器 仪表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为保障这一制度的实施,原能源部、原煤炭部、原国家经贸委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

1992年将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写入《煤矿安全规程》,作为煤矿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措 施,规定“涉及煤矿井下安全的产品,必须有安全标志”。

1999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力度,下发了国经贸安全[1999] 8 63号文《关于公布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种类的通知》,重申继续对煤矿用产品 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指出:对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生产单位必须在取得安全标志 证书后,才能从事该产品的生产、销售,并使用安全标志……各有关矿山严禁采购和使用无 安全标志的产品。并明确了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为11类。

2000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煤炭工业局联合下发了煤安技装字[2000]第15号文 《 关于加强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强调,防止可能给煤矿安全带来隐患的产品 进入煤矿生产过程,从矿用装备的源头上防止煤矿灾害的发生,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与 健康,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强调煤矿矿用产品必须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 度。

2001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了“关于加强煤矿矿用爆破器材安全监察等有关工作的通 知”、“关于对煤矿矿用爆破器材实施安全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口煤矿用安全 产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和检测检验工作的公告”等文件,发布了《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 理暂行办法》,公布了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第一批)。

2002年,国家将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实施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写入《安全生 产法》。

2003年,国务院文件(国发[2003]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 批 行政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中,将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作为改变管理方式并由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加以明确。

2003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将安全标志写入《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将

煤矿矿用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安全技术装备保障工作。 自1990年煤矿矿用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以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在国家煤矿 安 全生产、监察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核发放工作。已建立了包 括初审、技术审查、生产单位现场评审、产品抽样检验、证件标识管理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 。煤矿矿用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已深入人心。产品必须申办安全标志、无安全标志 的 产品不能下井,已成为生产厂家及煤矿用户皆知的规定。安全标志已成为鉴别合格产品和使 用安全产品的重要依据。

煤矿矿用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为煤矿安全生产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彻底杜绝了 煤矿的“三条火龙”事故,防止和减少了煤矿事故的发生,自1992年以来煤矿的多起重特大 恶性事故中,未发现一例是由已获安全标志的产品造成的,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在煤矿用产品 生产企业和煤矿用户中有很高的权威地位。

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的优越之处:第一,确保了煤矿用产品的质量;第二,便于对矿用产 品的监察和识别;第三,淘汰和限制了不安全的产品;第四,定期对在用产品监察管理,确 保产品质量;第五,有效遏制了假冒、伪劣产品进入煤矿井下,防止和减少了恶性事故的 发生。

当然,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在我国实施的时间还不长,还有个别煤矿对安全标志 管理制度认识不足,采购无安全标志的产品。在地方、乡镇及个体煤矿,人们对煤矿矿用产 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还知之甚少,煤矿矿用产品对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还很严重。有些取得 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擅自降低产品生产标准、降低生产条件或修改产品设计,不按安全标 志管理规定从事煤矿矿用产品的生产。今后要加强对取得安全标志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16篇 安全标志防护设备管理规定

1.0 公司生产作业场所涉及的安全标志、安全防护设施和工艺设备及管道标识

1.1 安全标志主要有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包括一般提示标志和消防设备提示标志)

1.2 安全防护设施主要有隔离防护栏杆(包括固定式和可移动式)、人行天桥、挡管架、响铃警告装置、监视装置等。

1.3 设备和管道标识包括公司内部所有工艺设备和管道的位号、材质、容积和主要介质等信息。

2.0 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采办和制作

2.1 生产作业场所或新建项目所需制作的安全标志与安全防护设施,由管理部负责根据相关安全要求提出,并负责组织采购。

2.2 采购的各种安全标志牌应符合gb 2894-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和gb 2893-2008《安全色》中的有关规定。

2.3 固定式防护栏杆的高度、材料、结构和标记应符合gb4053_3-1993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移动式防护栏杆和人行天桥的结构、高度、材料等均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2.4 工艺设备和管道的标识、着色应符合gb7231-2003《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2894-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和gb 2893-2008《安全色》中的有关规定。

3.0 安放与使用要求

3.1 安放并使用安全标志牌时应遵循下述要求:

3.1.1 信息标志应设在有关场所入口处和醒目处。

3.1.2 标志牌的设置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不准设在门、窗、架等移动的物体上,以免人们在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到安全标志。

3.1.3 安全标志牌的位置不得随意挪动。

3.2 安放并使用防护栏杆应遵循下述要求:

3.2.1 固定式防护栏杆应固定安装在设施、平台等场所的敞开边缘,其端部应与建筑物牢固连接。

3.2.2 移动式防护栏杆的使用场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主要用于短期作业(如:现场维修作业)。

3.3 作业完成前不得拆除防护区域周围设置的任何临时性栏杆和安全标志牌,若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拆除,需经安全管理人员同意。

4.0 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管理

4.4.1 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管理部对公司各种危险区域和作业中使用的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4.4.2 在进行临时维修或外来承包队伍作业,安全管理人员协助作业负责人对临时性作业未安装标志牌和安全防护设施的地点作出判断,决定是否需要使用安全标志牌和安全防护设施。

4.4.3 在下列区域应长期安置适当内容的安全标志牌:

4.4.3.1 容易出现人员不安全行为区域(如:禁止触摸)。

4.4.3.2 较危险的区域,应引起人员注意(如:当心触电)。

4.4.3.3 强制人员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取特殊防范措施的区域(如:必须戴安全帽、口罩、手套、护耳器、防护眼镜等)。

4.4.3.4 存放和使用有毒、易燃易爆场所。

4.4.3.5 电气间、电气设备维修作业场所。

4.4.3.6 其它危险性作业。

4.4.4 进行下列作业时必须使用适合的安全标志牌:

4.4.4.1 动火作业。

4.4.4.2 进入限制空间作业。

4.4.4.3 电气设备、工艺生产系统的维修。

4.4.4.4 带电作业。

4.4.4.5 使用临时性隔离栏杆时。

4.4.4.6 其他需要设置安全标志的作业。

5.0 检查与维护

5.1 各基层单位负责人每月对所属作业场所安全标志牌和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若发现缺失或损坏,应按要求修整或更换,管理部进行监督检查。

5.2 安全标志牌出现下述情况时,应修整、更换或补充:

5.2.1 置放的位置不当;

5.2.2 内有误导或不正确的信息;

5.2.3 破损、退色、缺失或已无法读清其内容。

5.3 对安全栏杆和行人天桥的检查应遵循下述要求:

5.3.1 固定式防护栏杆的连接牢固,无松动、表面应光滑,无毛齿,不应有歪斜,扭曲、变形、严重腐蚀。

5.3.2 移动式防护栏杆的检查应视情况而定,但应以不发生危险为准。

5.4 响铃警报器电路连接应完好、声音无变化。

5.5 视频监视器电路连接应完好、图像无变化。

《安全标志管理产品现场评审规范【16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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