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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管理办法6篇

发布时间:2023-02-17 热度:52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1篇 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学院(校)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工作,严肃接待纪律,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_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接待的范围及类别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是指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的接待。

(一)下列情况由党办、院办负责安排接待

1、来校视察、指导、检查工作的国家、省(部)、地(厅)级领导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领导;

2、代表上级机关来学校检查、考核工作的各类综合检查组、巡视组或考核组;

3、省内外兄弟院校校级领导、校级协作单位领导;

4、以学校或校领导名义邀请的领导、专家学者、杰出校友、知名人士及企事业单位、学术机构和群团组织负责人等;

5、其它经学校领导同意,需要接待的。

(二)下列情况由校属相关单位对口负责接待

1、兄弟院校、校级协作单位来校访问、交流的对口二级单位(部门)相关负责人或工作人员;

2、上级主管部门相关处室、地方党政职能部门来校对口联系工作的相关负责人或工作人员;

3、应校属相关单位邀请,到校访问讲学、合作研究、参加活动、洽谈交流的专家学者、杰出校友、知名人士及企事业单位、学术机构和群团组织负责人等;

4、其它经分管或联系学校领导同意,需要接待的。

(三)其他情况

1、如有关公务活动内容涉及学校多个二级单位,由党办、院办负责协调并报请学校领导同意,指定有关单位负责接待;

2、上级有关部门或地方党委政府专项检查组或考核组来校开展工作,由党办、院办协调校内对口单位并报请学校领导同意,依据实情确定接待单位;

3、特殊情况的接待工作,由党办、院办报请学校领导同意后负责组织实施。

二、公务接待的原则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总体原则。

(一)统一协调、对口接待、对等接待。根据来宾职级、来校目的以及工作内容等情况,按照公务接待的范围及类别,对口、对等接待,分工负责,简化礼仪,不搞层层多人陪同。

(二)严格审批、严格标准、凭函接待。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和接待标准,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接待单位应当凭来访单位的公函或我校发出的邀请函安排接待,其中发出的邀请函须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签字。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三、公务接待的程序

(一)公务接待的审批。学校所有公务接待活动须履行事前请示程序。凡属校级接待范围内的公务接待活动,由党办、院办向接待事项对口的分管校领导报告,经批准后实施;校属其他单位根据公务接待的类别及性质,向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报告,经批准后实施。事前未经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签字的接待活动,事后分管或联系校领导不得补签。

(二)接待方案的制定。承办单位根据接待对象制定接待方案,报经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批准后,及时通知相关协办单位。

(三)接待方案的落实。根据接待方案,分解任务,分级落实责任,将工作要求、完成时间、责任人落实到位,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标准编制接待预算,并严格按照接待方案及预算落实接待活动。

四、公务接待的内容及标准

(一)用餐

1、接待对象一般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学校安排工作餐的,一般情况按每人每天100元(早餐10元、中餐40元、晚餐50元)进行安排,特殊情况按每人每天120元(早餐10元,中餐50元、晚餐60元)进行安排,一律不安排酒水和香烟。

2、公务接待一般不安排宴请,确需宴请的,一般只安排一次。外地来宾,原则上只安排到达或离开时宴请一餐。宴请一律按100元/人内的进餐标准控制(含酒水)。中午用餐一律不得饮酒。

3、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如来宾人数较多,确需增加陪餐人员时,须报告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同意,适当增加陪餐人员。

4、工作餐或宴请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二)住宿

1、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接待单位可根据接待对象要求,在定点宾馆执行协议价格,帮助其选择或预订合适的住宿地点,住宿费用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2、接待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单位的领导(包含两院院士、国内外着名学者等)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地(厅)级单位的领导可以安排普通单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三)用车

校级公务接待用车由党办、院办负责安排,其他的由对口接待单位自行安排。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能合并用车的不单独派车。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所在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

五、公务接待经费的管理与结算

1、校属各单位公务接待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单独列示,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禁止用其他任何来源公用经费列支接待费用。校属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支出总额。

2、公务接待经费的使用必须客观真实、合理合规、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坚持“谁接待、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校级接待由主持当次接待活动的校领导负责审批,校属各单位接待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批(二级学院由党政一把手共同审批)。

3、学校公务接待一次一结算,并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必须如实填写《__民族学院公务接待清单》,由相关负责人审签后到学校纪委监察处审查登记备案,并持以下要件到财务处结算报销(最多不能超过7天,假期除外):

(1)派出单位公函、接待单位经由分管或联系领导签字后发出的邀请函;

(2)经纪委监察处审查登记的《__民族学院公务接待清单》;

(3)财务票据。

六、公务接待的注意事项

(一)严禁超标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考察,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洗浴场所消费,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在接待工作中如出现超标现象,超出部分的费用由主持接待的个人支付。

(二)接待

人员要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严禁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坚决杜绝公务接待中的铺张浪费、假公济私、私自赠送或接受礼品礼金等问题。

(三)在学校范围内,上下级之间,各单位、各部门之间,不得用公款互相请吃、送礼、赞助;校内人事或工作岗位发生变动,不允许用公款相互宴请或赠送纪念品;下属单位和部门,不得用公款宴请上级领导和机关部门工作人员。

(四)对按规定有保密要求的接待工作,承担接待工作的单位、部门和参与接待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接待保密工作。

(五)外事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由外宾邀请单位严格按照外事工作要求和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控制经费总额并注重实际效益。外事接待中确需赠送礼品的,不得赠送价值昂贵的礼品,一般控制在500元以内(单份礼品)。

(六)财务处对校属各单位接待费用开支情况按学期向学校领导进行汇报;纪委监察处按学期对审查登记备案的公务接待活动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并会同审计处进行专项检查和内部审计,将检查、审计结果进行公示。

七、本办法由党办、院办负责解释,附属民大医院、后勤产业集团和科技学院参照执行。

第2篇 工程建设指挥部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公务接待管理工作,确保省指对外接待工作高效、顺利开展,本着勤俭节约、管理规范及有利于建设工作开展的原则,并结合工程建设处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公务接待工作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办理。

二、公务接待包括会议、参观、培训、上级领导检查工作、相关部门业务往来等接待。

三、接待标准划分如下:

(一)地(厅)级领导和随行人员来省指检查指导工作,可安排在市区就餐,每人标准不超过50-70元/天。除省指领导外,严格限制陪餐人数。

(二)系统有关业务单位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领导接待可安排在饭店,每人标准不超过40-60元/天。除省指领导外,陪餐人数不超过二人。

(三)外系统有关业务单位县(处)级以下工作人员接待在省指食堂安排桌餐。无特殊情况,须在就餐时间前二个小时向办公室说明。

(四)一般业务工作就餐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办公室申领工作餐券,凭券就餐。

(五)内部公务接待,::中餐一律不准饮酒。

四、招待审批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公务接待实行先报批后接待。经办人需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注明接待单位、人数,陪客人数及接待标准,按程序报批后方可接待。

(二)县(处)级领导接待(安排在饭店的)由有关业务部门分管领导批准。

(三)县(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安排在食堂桌餐由相关业务部门和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四)工作餐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办公室后勤管理员批准。

五、接待工作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尽可能降低接待费用,严格控制费用支出。

六、接待用餐实行就近定点制度,确定定点饭店,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七、接待工作财务报销除特殊情况外必须由办公室专人负责,部门要求的接待部门负责人必须在费用单上签字。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3篇 机械工程学院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机械工程学院(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严肃接待纪律,减少经费支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zz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zz理工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各系、实验中心、科室等部门的国内公务接待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对口对等、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 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安排,院长审批。

各系、实验中心、科室,因工作需要邀请院外人员来院需要接待的,须向分管领导汇报,按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流程填写审批单一式两份,报院长审批。经批准后将一份审批单交学院办公室备档,并安排接待。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和非公务活动的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负责人须在5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办公室审核,院长审签后一份交办公室备档另一份报销。

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六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打电子屏幕标语。

第七条 需要安排接待对象住宿的,由办公室提供帮助。来访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办公室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八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国家与zz省财政部门规定的伙食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公务接待原则上在校内宾馆、餐厅安排工作餐或自助餐。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九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公务接待车辆由办公室安排,按学院租用交通工具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国内公务接待一般不安排接待对象校外的参观游览活动。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邀请函、访问函、会议通知等证明公务活动的有关材料)、公务接待审批单和接待清单等。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计划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要求,学院办公室将在适当场所公开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和公务接待信息。

第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对全校各单位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处负责对各单位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学院积极参加由党委(校长)办公室会同财务、审计部门按年度组织的在校内公开各单位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经费支出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接待纪律,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

(一)严禁讲排场、比阔气,超标准接待;

(二)严禁学校、学院内部各单位之间相互宴请;

(三)严禁以接待来宾或借学习培训、会议研讨之名搞公款吃喝、游山玩水或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四)严禁工作人员在工作日中午饮酒。

学校纪委、监察处将定期对接待清单进行抽查核实,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机械工程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流程、审批单、清单(附后)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接待办法同时废止。

第4篇 某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教学、科研相关公务活动。

第二条 按照“对口联系、分工负责”的方式,本着“谁接待、谁结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做好公务接待工作。

第三条 接待单位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不得异地部门间开展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不得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四条 接待单位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对无公函或电话、传真、电邮等相应公务来访信息、函件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五条 接待单位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当填写《__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连同派出单位公函或相应公务来访信息、函件一并报单位负责人审批(接待经费预算超过1000元的,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审批单内容包括填报单位、承办部门及承办人、派出单位名称、接待事由、活动安排和经费预算等。

第六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包括电子屏幕显示)。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七条 国内公务接待活动中,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管理有关规定,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等房间用品。

第八条 接待单位可以安排接待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接待用餐标准原则上每人每餐不超过80元。接待用餐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中午用餐不得饮酒。

第九条 禁止上下级之间、部门或单位之间借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禁止接受影响执行公务的吃请。

第十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一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如实填写《__学院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批。接待清单内容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报销实行一事一结,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相应公务来访信息或函件)、公务接待审批单和公务接待清单等。单次接待费超过1000元的,除应有审签外,须经分管校领导签批。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500元以上(含500元)的校外接待费支付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三条 接待住宿按照《__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湖美校字【20__】4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接待单位须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不得对校内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校内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校内各接待单位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五)校内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学校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严格进行问责。

第十九条 外事接待、商务接待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5篇 某客运公司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客运公司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公务接待管理力度,强化财务管理,开源节流,严格控制接待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公务接待管理原则

第一条公务接待费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公务接待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餐费、住宿费、旅游费、娱乐费和赠送礼品费等。

第二条公务接待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归口接待;事先申报、审后使用;费用包干、灵活开支;勤俭节约、利于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公务接待管理范围

第三条公务接待工作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总办)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归口接待”,总办主要负责:

1、督办接待计划审批程序;

2、重大接待活动组织;

3、分管领导接待费用计划统计与控制;

4、公司公务接待费用(不含分管领导)报销程序;

5、专项接待费用的审批报销;

6、统一采购烟、酒、礼品等接待物资。

第四条公司的公务接待范围为:公司上级主管单位领导、公务往来单位领导、各职能部门人员及公司各分管领导以上领导认为需要接待的其他相关人员。

第五条各分管领导公务接待范围划分:

1、财政、物价、银行、保险、税务、审计、统计、规划、建设、国土、计委、水利、电力、城管、林业、党建、宣传、共青团、新闻媒体、各级行政办公室、工商、信访、司法等,以及与财务、行政、党建、工程建设有关的部门,归口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协调接待;

2、景区内企业、景区办事处(管委会)、村(居)委会、旅游、公安、交警、消防、森林防火、公路、交通、安监等,以及与安全运营管理有关的部门,武陵源区的常务副区长以下的领导和各职能部门,归口安全运营副总经理协调接待;

3、劳动、医保、人事、交警(年检和办证)、石油、运管、环保、尾气检测、二级维护检测、工会、计生、妇联、文化艺术等,以及与机务管理、人事管理、后勤保障、企业文化有关的部门,归口人事机务总监协调接待;

4、重大工程项目协调费用、专项审计检查、董事会(含监事会)的费用统一纳入公司专项费用管理。省级及以上部门的领导、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区(处)常务副区(处)长以上的领导和总经理认为需要出面接待的对象,由公司统一协调接待。

第三章公务接待申报审批

第六条公务接待执行“事先申报、审批后使用”管理制度,严禁 “先使用、后审批”的情况出现。

凡进行公务接待前,必须到总办填写《接待审批单》,原则上一个消费点一次接待填写一张《接待审批单》,不允许出现多处消费填写一张《接待审批单》。并严格按批准的《接待审批单》费用计划开支,计划外的临时性开支必须按程序补报《接待审批单》批复后开支。实际开支与计划开支超出20%的,经办人要注明原因,并由有权审批人在《接待审批单》存根上备注,超计划未申报的部分由经办人自行结算。。

分管领导及各部门负责的接待,总办人员接到申请后必须将《接待申请审批单》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能通知经办人进行接待。分管领导在外的须电话通知总办人员代填并补签,未经分管领导同意的,由经办人自行负责结算。

凡属公司的公务接待和专项费用接待必须通过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总经理出差或因其它事宜无法及时签字的,经办人员电话请示审批同意后进行接待并及时补签。未经总经理同意的,分管领导安排的一律列入分管领导的包干接待费用中,其他人员擅自安排的由经办人自行负责结算。

第四章接待费用指标管理

第七条根据董事会核定的接待费用指标,公务接待实行“费用包干、灵活开支”。每年公司各分块工作的接待费用指标在每年年初核定,并另行通知。

第八条各接待责任人只能在年初核定的公务接待费用包干指标内开支。超出年度指标的,公司不予结算,由各接待责任人自行负责结算。

第九条公务接待费使用实行计划性管理,年初核定费用指标时,同时核定分月的费用使用计划。在月计划内,各分块接待责任人可自主开支,当月节约额度自然累计至下月使用,当月实际使用超支的只能在下月计划中列支,以一个季度为一个结算周期,每个季度内的公务接待费实际使用超支的,不得超过季度计划的10%。每年第四季度结算时,必须扣除前几个季度超支额度。

第十条总办须建立接待费使用管理台帐,及时统计,每月10日前对上月的接待费计划使用情况进行通报。凡超过年度费用包干指标的,或超过季度使用计划10%的,总办不得再办理接待审批程序,并及时通报给相关公务接待责任人,计划财务部须停止报销接待费用。

第十一条公司的公务接待继续实行定点消费。由总办组织,计划财务部配合,共同联系几家不同接待档次的酒店,争取优惠价格签订定点消费协议,鼓励在公司确定的定点单位消费。

第十二条公司公务接待所需烟、酒水、礼品等物资由总办统一采购。每年由总办组织,计划财务部配合,以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供应商,按月统一采购,验收后由总办保管。

各公务接待人员需用烟、酒水、礼品等接待物资时在总办领用,未用完的需及时退回总办,若未退回则计入当次接待费中,总办按实际使用情况计入各责任人的公务接待费用指标当中。特殊情况下也可自行在外购买,但超过当月费用计划的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严格控制公务接待用烟、酒水消费标准。一般性接待的酒水标准分为200元以内、100元以内和红酒三种,重点接待对象才能使用香烟价值在400元以上的、或一次使用酒水价值在400元以上的、或一次住宿安排2个标准间以上的接待。

第十四条提倡在公司总部食堂接待,节约费用开支。食堂餐费标准为100―150元/桌,外加10元/桌的食堂工作人员补贴。需在公司食堂用餐的,相关人员须于用餐前4小时报总办,总办按申请时间先后次序安排。在人手和时间允许的情况下,食堂不得推托接待。

第五章接待费用报销管理

第十五条取消公司公务接待签单制,所有公务接待一律实行现金结帐,严禁任何人在外单位签单挂帐,否则所签费用由签单人自行负责。

第十六条在定点单位消费的,各接待责任人须注意公司与定点单位签定的优惠政策,并按相关折扣价进行结帐。

第十七条实行公务接待备用金制度。各公务接待责任人可到公司计划财务部借用公务接待备用金,借支标准为:公司接待7000元/月/次(其中:总经理5000元

/月/次、总办接待管理人员2000元/月/次)、分管领导接待3000元/月/次、各分部500元/月/次。第二次借支备用金时,必须结清以往借支备用金,每年12月20日前必须结清所有借支。

第十八条公务接待费每月必须结算一次,各分块的公务接待费由各部室或分管领导自行报帐,公司的公务接待和接待物资采购由总经理专职司机或总办接待管理员结帐。

每月8日前必须报销完上月接待费,逾期未结清的原则上不再结帐。每月7日前,总办接待管理员须将接待物资领用出库单交计划财务部处理。迟报一次扣除责任人月奖50元。

第十九条严格费用报销程序。报帐程序为:

1、经办人填写费用报销审批单报分管领导签字确认;

2、总办提供《接待审批单》并审核费用计划且登记台帐;

3、计划财务部审核票据后报财务总监签字;

4、总经理审批;

5、计划财务部报销或转帐付款。

第二十条报销接待费时必须凭发票、消费清单、接待计划申请审批单办理报帐手续。消费清单和《接待申请审批单》必须为原件,原则上一张发票附一张审批单原件。公司接待物资采购报帐时,对方单位必须提供我公司接待人员签字单据原件,复印件或影印件不予报销。

第六章其它

第二十一条公务接待工作要坚持“勤俭节约、利于工作”的原则,在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基础上,从简开支、厉行节约,严禁浪费。

第二十二条公务接待要本着“接待出效益”的要求,严格控制接待数量,认真做好每次接待工作,原则上做到每次都有成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总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6篇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办法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九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六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定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0月20日_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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