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给排水系统运行管理规定办法
给排水系统运行管理规定
1、保持水泵房通风换气,环境卫生清洁。
2、每班检查水池的水位是否正常,水池盖必须锁好,无关人员不得借用钥匙。
3、每班检查泵房供电是否正常,所有阀门应处于开启或关闭的正常状态。
4、每班将转换开关转到“手动”位置,用手动试验主泵和备用泵运转是否正常,然后将转换开关转回“自动”位置。
5、定期检查水泵、电机的紧固螺丝有无松动、轴承润滑油情况是否良好等。
6、进行维修保养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并挂上“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的告示牌。
7、发现有异常情况或自动失灵等,立即报告主管管理员,并留在现场观察。
8、每班对泵房进行检查后,在机管泵房巡检签到卡签名并认真填写机管系统巡查表。
第2篇 操作系统安全配置管理办法
1范围
1.1为了指导、规范海南电网公司信息通信分公司信息系统的操作系统安全配置方法和日常系统操作管理,提高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维护水平,规范化操作,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本办法适用公司信息大区所有信息系统操作系统安全配置管理。主要操作系统包括:ai_系统、windows系统、linu_系统及hp uni_系统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iso27001标准/iso27002指南
--公通字[2007]43号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gb/t 21028-2007 信息安全技术 服务器安全技术要求
--gb/t 20272-2006 信息安全技术 操作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gb/t 20269-2006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
--gb/t 22239-2008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22240-2008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
3支持文件
《it主流设备安全基线技术规范》(q/csg 11804-2010)
4操作系统配置管理责任
4.1操作系统安全配置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员是系统管理员,负责对所管辖的服务器操作系统进行安全配置。
4.2对于终端计算机操作系统的安全配置,应由终端管理员负责进行配置,或者在终端管理员指导下进行配置。
4.3系统管理员和终端管理员应定期对所管辖的服务器操作系统的配置、终端计算机操作系统的配置进行安全检查或抽查。
4.4系统管理员和终端管理员负责定期对所管辖的服务器和终端计算机操作系统安全配置的变更管理,变更应填写配置变更申请表。
4.5系统管理员和终端管理员负责定期对所管辖的服务器和终端计算机操作系统安全配置方法的修订和完善,由信息安全管理员对操作系统安全配置修订进行规范化和文档化,并经审核批准后统一发布。
5操作系统安全配置方法
5.1操作系统的安全配置规范应该根据不同的操作系统类型,不同的应用环境及不同的安全等级,结合信息系统和终端安全特性,制定合适的操作系统安全配置,以采取合适的安全控制措施。
5.2根据应用系统实际情况,在总体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操作系统的安全配置应满足《it主流设备安全基线技术规范》(q/csg 11804-2010)文件中对ai_系统、windows系统、linu_系统及hp uni_等最低安全配置要求的基础上可进行适当调节。
5.3操作系统安全配置方法应该根据技术发展和信息系统实际发展情况不断修订和完善。
6附则
6.1本办法由海南电网公司信息通信分公司负责解释。
6.2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3篇 z教工小区大门车辆智能管理系统收费办法
教工小区大门车辆智能管理系统收费办法
为规范__小区车辆智能系统收费管理,根据__大校办[20--]14号文件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1、车辆智能管理系统同时具有远距离自动识别及近距离刷卡、抬杆放行的功能,分别采用3g卡和ic卡。__小区住户、承租户的车辆必须办卡,办何种卡车主采取自愿原则。
2、3g卡的办理:3g卡主要功能为一车一卡,可远距离自动识别、抬杆放行,车主不必停车等待放行。本校职工凭__大保卫处发放的本年度车辆通行证及车辆行驶证到物业中心办理,工本费每张110元;__小区承租户凭物业中心发放的车辆出入证办理,每张198元。
3、ic卡的办理:ic卡为近距离卡,进出小区时必须停车刷卡,系统确认后抬杆放行。本校职工凭__大保卫处发放的本年度车辆通行证及车辆行驶证到物业中心办理,工本费每张7元;__小区承租户凭物业中心发放的车辆出入证办理,每张13元。
4、非__小区住户持有校内本年度车辆通行证或小区车辆出入证但没有办理3g卡或ic卡的车主,每次进出小区时必须分别领、交免费卡。如果误领临时卡,产生的停车费由车主承担。
5、办理3g卡或ic卡的车主凭本车车卡进出小区,不能再领ic卡。如果领卡,经确认后,物业中心将对该车按本办法第6条规定收取车辆停放占位费。
6、临时车辆、没有办理校内本年度车辆通行证或小区车辆出入证的车辆进入小区,实行计时收取停放占位费。每进入__小区一次在20分钟以内的不收取费用,超过20分钟、不满12小时以内每次收取费用3元;超过12小时的,每增加3小时加收3元。车主缴纳费用时,门岗保安出具正式发票。如果不撕或少撕发票,车主有权拒付。如遗失ic卡,必须到物业中心交纳卡费,每张7元。
7、在小区内停放车辆时,必须在规定停车位停放。不按规定停放的,一次罚款50元。
8、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4篇 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涉密计算机及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管理,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规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哈佳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涉密计算机,是指专门用于处理或存储国家秘密信息、收发文电、连接互联网的台式计算机;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专门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三条 为确保国家秘密、公司工程项目相关技术资料的安全,公司各部门或个人不得使用便携式计算机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第四条 公司设保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公司内部的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管理工作,日常保密管理、监督职责如下:
(一)审查、选定专人分别作为涉密计算机信息及信息系统的系统管理员、安全保密管理员和密钥口令管理员,要求职责清晰,分工明确。
(二)定期对涉密计算机、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保管情况进行安全保密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三)加强对有关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建立健全保密规章制度,完善各项保密防范措施。
第五条 涉密计算机日常管理人员是涉密计算机安全保密的责任人,其日常保密管理监督职责如下:
(一)对计算机及软件安装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定期核查。
(二)设置开机口令,长度在8个字符以上,并定期更换,防止他人盗用和破译。
(三)不得安装、运行、使用与工作无关的软件。
(四)应在涉密计算机的显著位置进行标识,不得让其他无关人员使用涉密计算机。
(五)未安装隔离卡的涉密计算机单机,管理人员应拆除网卡,严禁涉密计算机上网;已安装隔离卡的涉密计算机应严格按照正确方法使用,严禁他人在外网上处理(即打开、查看、拷贝、传递涉密文件)和存储任何涉密信息;严禁他人在外网上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六)定期做好涉密计算机的病毒查杀、防治和系统升级工作,及时进行数据备份,防止涉密信息的意外丢失。
第六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人员由系统管理员、安全保密管理员和密钥口令管理员组成,具体职责如下:
(一)系统管理员负责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登录权限分配、访问控制和日常维护及修理,保证系统和单机的正常运行。定期开展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重要数据的备份工作,防止因系统的损坏或意外造成的数据丢失。
(二)安全保密管理员负责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病毒防治、安全审计等工作,并负责对系统的运行进行安全保密监视。
(三)密钥口令管理员负责定期更换并管理系统登录口令、开机密码及部分重要程序和文件的密钥,保证口令和密钥的安全。对集中产生的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口令,应定期分发并更改,不得由用户自行产生。处理秘密级信息的系统,口令长度不得少于8个字符,口令更换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处理机密级信息的系统,口令长度不得少于10个字符,口令更改周期不得超过一周。口令必须加密存储,口令在网络中必须加密传输,口令的存放载体必须保证物理安全。
第七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同步建设、严格审批、注重防范、规范管理”的保密管理原则。
第八条 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所在的场所,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安装防盗门窗和报警器,并指定专人进行日常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该场所。
第九条 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连接,必须实行严格的物理隔离,并采取相应的防电磁信息泄漏的保密措施。
第十条 涉密计算机按所存储和处理的涉密信息的最高密级进行标识;对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服务器,应按本系统所存储和处理的涉密信息的最高级别进行标识。
第十一条 涉密计算机中的涉密信息应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对图形、程序等首页无法标注的,应标注在文件名后。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资料,应按相应的密级文件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涉密计算机的维修或销毁一般应由公司人员在本公司内部进行,并应确保秘密信息在维修、销毁过程中不被泄露。公司不具备自行维修、销毁条件的,应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委托保密部门认定的定点单位进行维修或销毁。销毁涉密存储介质,应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彻底销毁。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有关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整改;造成泄密的,公司将根据有关保密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人员泄密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5篇 z物业辖区通风系统管理办法
物业辖区通风系统管理办法
人员配置:通风工:1名,维修电工:1名
检查顺序及范围:
1、每天早上,两专业人员到机房检查软接头是否完好无损,各类风阀是否开启正常。
2、检查电氯控制箱接通电源前后分别查看电气元件。
3、检查室外风口,风阀开是否正常,是否完好。
4、然后逐层逐台开动风机箱,细听运行中声响是否异常,噪声有无大小变化。
5、逐层对每个风机房抽查电流是否正常,并在风口下感觉气流是否正常。
以上各项如发现问题,即时汇报、解决,并作好当日运行记录。
第6篇 物业辖区强电系统管理办法-1
物业辖区强电系统管理办法(1)
一.中央空调运作、管理、维修、保养作业规程
1.0目的
规范中央空调运行管理,维修保养工作,确保中央空调良好运行。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辖区内中类空调的运作、管理、维修、保养。
3.0职责
3.1工程处经理负责检查中央空调管理的实施情况。
3.2工程处经理负责审检《设施年度维修保养计划》并检查该计划的执行情况。
3.3工程组主管负责组织实施中央空调的运行管理。
3.4工程组主管负责组织制定设施和维修保养等计划并组织该计划的实施。
3.5工程组维修员负责日常的运行管理,维修保养。
4.0程序要点
4.1巡视监控
4.1.1当值维修员每四小时巡视一次中央空调机组。
4.1.2巡视临控主要内容如下:
a)检查线电压。
b)检查互相电流。
c)检查高压。
d)检查油压。
e)检查低压。
f)冷却水进水温度。
g)冷却水出水温度。
h)冷冻水进水温度。
i)冷冻水出水温度。
j)检查中央空调主机运转是否有异常振动或噪音。
k)检查冷却堵风机运转是否平稳,冷却堵水位是否正常。
l)检查管道,闸阀是否有渗漏,冷冻保温层是否完好。
m)检查控制柜(箱)各器件动作是否正常,有无异常噪音或气味。
4.1.3巡视过程中如发现有上述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于以解决。
4.2异常情况的处理
4.2.1中央空调制冷剂泄漏时的处理:
a)立即关停中央空调主机,关闭相关的阀门。
b)加强现场通风或用水管喷水淋浇(应注意不要淋在设备上)。
c)救护人员应身穿防毒衣,头戴防毒面具进入现场,并要求两人为一组,确保安全。
d)排除泄漏源后,启动中央空调试运行,确认无泄漏后,方可投入正常运行。
4.2.2中央空调机房发生水浸时的处置:
a)视进水情况关掉中央空调机组,拉下总电源开关。
b)堵住漏水源。
c)漏水源堵住后,应立即排水。
d)排干水后,应立即对通水设备设施进行除湿处理。
e)确认湿水已清除各绝缘电阻符合要求后,先试机后投入正常运行。
4.2.3中央空调机房发生火灾时,按《应急情况的处理规程》处置。
4.2.4当值管理员应根据用冷部门的要求,按时开关中央空调,并根据负荷情况应用相应的机组,最大限度比节省电源。
4.3中央空调机房管理。
4.3.1非值班员不准进入中央空调机房,若有领导检查,应由工程组主管陪同。
4.3.2中央空调机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4.3.3中央空调机房内应配备各可提式灭火器,防毒用品,并放在方便,显眼处,室内严禁吸烟。
4.3.4中央空调机房保持每班打扫一次卫生,每周清洁一次设备,设施。
4.3.5中央空调机房应做到随时锁上,专人保管钥匙,不准自己配钥匙。
4.4交接班要求
4.4.1接班人员应准时上班。
4.4.2接班人员应认真听取上班交待,并查房《交接班记录表》确认后签字。
4.5维修、保养。
4.5.1《设施年度维修保养计划》的制定。
4.5.2每年的12月15日之前,由管理维修主管组织制冷技工一起研究,制定设施年度维修保养计划并上报工程处经理审批。
4.5.3制定《设施年度维修保养计划》的原则:
a)中央空调使用程度。
b)中央空调运行状况。
c)合理的时间。
4.5.4《设施年度维修保养计划》应包括如下内容:
a)维修保养项目及内容。
b)具体实施维修保养的时间。
c)预计费用。
d)备品各件计划。
4.6对中央空调进行维修保养时应按《设施年度维修保养计划》进行。
4.7制冷技工负责中央空调的日常维修保养,中央空调的大型修理现及pc中央处理器的故障处理由外委完成。
4.8冷却塔维修保养,制冷每半年对冷却塔进行一次清洁,保养。
4.8.1用500v万能表检测电机绝缘电阻应不低于0.5mω以上时则应干燥处理电机线圈,干燥处理后仍达不到0.5mω以上时则应拆修电机线圈。
4.8.2检查电机风扇是否转动灵活,如有阻滞现象则应加注润滑油,如有异常磨擦声,则应在换同型号规格的轴承。
4.8.3检查发带是否开裂或磨损严重,如有则应在换同规格皮带,检查皮带轻与相配合是否松动,如是则应整修。
4.8.4检查布水器是否布水均匀,否则应清洁管道及喷嘴。
4.8.5清洗冷却塔,清洁风扇时。
4.8.6检查补水浮球阀是否动作是否可靠,否则应修复。
4.8.7拧紧所有紧固件。
4.8.8清洁整个冷却塔外表。
4.9风机盘前维修保养,制冷技工每隔半年对见机盘进行一次清洁,保养。
4.9.1每周清洁一次空气过滤网,排除盘管内的空气。
4.9.2检查风机是否转动灵活,如有阻滞现象,则应加注润滑油,如有异常磨擦响声应更换风机轴承。
4.9.3用500v万表检测风机电机线圈绝缘,电阻应不低于0.5mω,否则应急时维修处理。检查电容有无变形,鼓胀或开裂,如是应更换同规格电容,检查各按接线头是否牢固,是否有过热痕迹,如有则作相应整修。
4.9.4检查布水器是否布水均匀,否则尖清洁管道及喷嘴。
4.9.5清洗冷却塔,清洁风扇风叶。
4.9.6检查补水浮球阀是否动作可靠,否则应修复。
4.9.7拧紧所有紧固件。
4.9.8清洁整个冷却塔表面。
4.10风机盘管理保养,制冷技工生隔半年对风机盘进行一次清洁保养。
4.10.1每周清洗一次空气过滤网,排出盘管内的空气。
4.10.2检查风机是否转动灵活,如有阻滞现象,则应加注润滑油,如有异常摩擦响声则应更换风机轴承。
4.10.3用500v万能表检测风机电机线圈,绝缘电阻应不低于0.5mω,否则应整修处理,检查电容有无变形,膨胀或开裂,如是则应更换同规格电容,检查各线头是否牢固,是否有过热痕迹,如是则作相应整改。
4.10.4清洁风机风叶,盘管,积水盘上的污物。
4.10.5用盐酸溶液清除盘管内壁的水垢。
4.10.6拧紧所有固件。
4.10.7清洁风机盘管外壳。
4.11冷凝器,蒸发器维修保养,制冷技工每半年对冷凝器、蒸发器进行一次清洁,保养。
4.11.1柜式蒸发器维修保养:
a)每周清洗一次空气过滤网。
b)清洁蒸发器散热片。
c)清洁接水盘。
4.11.2水冷式冷凝器、蒸发器维修保养:
a)配制10%的盐酸溶液。
b)拆开冷凝器、蒸发器两端进出水进行封闭,然后向里注满盐酸溶液、酸洗时间为24小时,清洗时间为12小时。
c)全部清洗完毕后检查是否漏水。
4.12冷却水泵机组,冷冻水泵机组维修保养,制冷技工每天对冷却水泵机组、冷冻水泵机组进行一次清洗保养。
4.12.1电动机维修、保养:
a)用500v万能表检测电动机线圈剧院电阻是否在0.5mω以上,否则应进行干燥处理或修复。
b)检查电动机轴承有无阻滞现象,如有应加入润滑油或更换。
c)检查电动机风叶有无擦壳现象,如有则应修正处理。
4.12..2水泵维修保养:
a)转动水泵轴,观察是否有阻滞,碰撞、卡住现象,如是轴承问题须针对轴承加注润滑油或更换轴承,如是水泵叶轮问题则应拆修水泵。
b)检查压盘根处是否漏水成线,如是则应加压盘根。
4.12.3检查浮性联轴器有无损坏,如损坏
则应更换浮性橡胶垫。
4.12.4清洗水泵过滤网。
4.12.5拧紧水泵机组所有禁固螺栓。
4.12.6清洗水泵机组外壳,如脱漆或锈浊严重,则应重新油漆一遍。
4.13制冷技工每半年对冷冻水管路,送冷风管路,风机盘管管道进行一次保养,检查冷冻水管道,送冷风管道,风机盘各处是否有大量的凝结水或保温后的破坏,如是则应重做保温层。
4.14阀类维修保养,制冷技工每半年对阀类进行一次保养。
4.14.1节制阀与调节阀的维修、保养:
a)检查是否泄漏,如是则应加压填料。
b)检查阀门开闭是否灵活,如阻力较大则应对阀杆加注润滑油。
c)如阀门破裂或开闭失效,则应更换同规格阀门。
d)检查法兰连结处是否渗漏,如是则应拆换密封胶垫。
4.14.2电磁调节阀,压差调节阀维修保养:
a)干燥过滤器,检查是否脏堵或吸潮了,如是则应更换同规格的干燥过滤器。
b)磁调节阀、压差调节阀:
--通断电检查电磁调节阀、压差调节阀是否动作可靠,如有问题则应更换同规格电磁调节阀、压差调节阀。
--对压差调节阀间阀杆加润滑油,如压填料处泄漏则应加压填料。
4.15检测、控制部分维修保养,制冷技工每半年对检测、控制部分进行一次保养。
4.15.1检测器件(温度计、压力表、传感器)维修保养:
a)对于读数模糊不清的温度计,压力表应拆换。
b)送检温度计、压力表合格后方可使用。
c)检测传感器参数是否正常并做模拟试验。
d)检查装检测器的定位是否渗漏。
4.15.2控制部分维修保养:
a)清洁控制柜内的灰尘、脏物。
b)检查禁固所有接线头,对于严重烧浊的接线头应更换。
c)交流接触维修保养:
--清除天弧罩内的碳化物和金属颗粒。
--清除线头表面及四周的污物,如线头烧浊严重的则应更换同规格交流接线头。
--清洁铁芯上的灰尘及脏物。
--拧紧所有紧固螺栓。
d)热继电器维修保养:
--检查热继电器的导线接头处有无过热或烧伤痕迹,如有则应整修处理,处理后达不到要求的应更换。
--检查热继电器上的纪像盖板是否完整,如损坏,则应更换。
e)自动空气开关维修保养:
--用500v万能表测量纪像电阻应不低于0.5mω,否则应烘于处理。
--清除灭弧罩内的碳化物或金属颗粒,如灭弧罩损坏,则应更换。
--清除线头表面上的小金属颗粒。
f)信号灯,指示仪表维修保养:
--检查各信号灯是否正常,如不亮,则应更换同规格小灯泡。
--检查各指示仪表指示是否正常,如有偏差要进行调整。
g)中间继电器,信号继电器维修保养,对中间继电器,信号继电器做好模拟实验,检查两者的工作是否可靠。
h)pc中央处理器,印刷线路板如出现问题,则申请外委保养。
4.16压缩机维修保养:制冷技工每年对压缩机进行一次检查、保养。
4.16.1检查压缩机油位、油色,如油位低于观察镜的1/2位置,则应查明漏油原因,并排除故障后再充住润滑油,如油已变色则应彻底更换润滑油。
4.16.2检查制冷系统内是否存在空气,如有则应排放空气
4.16.3具体检查压缩机如下参数:
a)压缩机电机纪像,电阻(正常0.5mω以上)。
b)压缩机运行电流,(正常为额定值,三项基本平衡)。
c)压缩机油压(正常10-15kgf/cm2)。
d)压缩机外壳温度(正常85℃以下)。
e)吃压力(正常值4.9-5.4kgf/cm2)。
f)排气压力(正常值12.8kgf/cm2)。
g)检查压缩机是否有异常的噪音或振动。
h)检查压缩机是否有异味。
4.16.4拧紧所有紧固件并清洁压缩机。
4.17中央空调维修保养时间计划不允许超过8小时。
4.18中央空调因维修保养与原因,因需要停用时,应由物管处,工程组先审报项目经理,同意后才执行。
5.0记录
5.1《设施年度维修保养计划》mps-yg2-06
《设施日常检查表》mps-yg2-05
《交接班记录表》mps-ywb2-01
6.0相关支持文件
第7篇 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工程局所属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和管理,保证工程施工的安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
二、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局及所属公司承揽的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和管理。
三、本办法所称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 8m,或搭设跨度超过 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 20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四、局、公司、分公司技术部门负责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工程实际,编制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专项施工方案。
六、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说明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二)工程概况:高大模板工程特点、施工平面及立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具体明确支模区域、支模标高、高度、支模范围内的梁截面尺寸、跨度、板厚、支撑的地基情况等。
(三)施工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等。
(四)施工工艺技术: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基础处理、主要搭设方法、工艺要求、材料的力学性能指标、构造设置以及检查、验收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及混凝土浇筑区域管理人员组织机构、施工技术措施、模板安装和拆除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应急救援预案,模板支撑系统在搭设、钢筋安装、混凝土浇捣过程中及混凝土终凝前后模板支撑体系位移的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劳动力计划:包括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等。
(七)计算书:验算项目及计算内容包括模板、模板支撑系统的主要结构强度和截面特征及各项荷载设计值及荷载组合,梁、板模板支撑系统的强度和刚度计算,梁板下立杆稳定性计算,立杆基础承载力验算,支撑系统支撑层承载力验算,转换层下支撑层承载力验算等。每项计算列出计算简图和截面构造大样图,注明材料尺寸、规格、纵横支撑间距。
(八)附图:包括支模区域立杆、纵横水平杆平面布置图,支撑系统立面图、剖面图,水平剪刀撑布置平面图及竖向剪刀撑布置投影图,梁板支模大样图,支撑体系监测平面布置图及连墙件布设位置及节点大样图等。
七、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完后,必须报本单位技术部门,由技术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相关人员进行评审并组织外部专家论证。
八、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专项施工方案的评审、论证按 2009年《中建六局有限公司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以下人员应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九、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专项施工方案评审、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方案是否依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施工条件编制;方案、构造、计算是否完整、可行;
(二)方案计算书、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情况。
十、项目经理部要及时根据专家的论证意见修改专项施工方案,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批准签字,报监理单位审批。方案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或其授权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十一、项目经理应组织生产人员严格按批准后的专项方案组织实施。方案实施前,项目技术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应当根据专项施工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十二、各单位要建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专项工程报告制度。凡涉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项目,实施前必须就本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专项工程概况、工程计划开始及完成日期等情况向公司(分公司)、工程局技术、安全、项目管理等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实施完毕后,项目经理部应就实施情况及时进行总结,报告公司(分公司)、工程局技术、安全、项目管理等部门。
十三、各单位要建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备案制度。经论证批准实施的方案应报本单位技术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安
全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包括专项施工方案及其评审、审批记录,专家论证意见等资料。项目经理部要自留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专项施工方案资料存档。
第8篇 交通系统干部管理制度办法
为加强全县交通运输系统干部管理,规范和完善干部外出行为,严格电话畅通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交通运输系统干部在法定工作日内因公因私离开,必须严格遵守请假报告制度,不得擅自外出。
二、局领导班子成员在法定工作日内,外出离开的,必须向局长请假,并告之局办公室。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局机关各股室负责人在法定工作日内外出离开,必须分别向分管局长和局长报告请假,因私外出时间超过5天的,必须书面请假,并报局办公室登记备案。上述人员因公务活动外出,有局长签批意见的不再报告。
三、各二级单位副职在法定工作日内外出离开,应向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外出;机关一般干部在法定工作日内外出必须向股室负责人和分管机关的局长请假报告,因私外出时间超过5天的,必须书面请假报局长批准后方可外出。
四、交通运输系统干部外出回远后,应及时向局办公室报告销假。需继续外出的必须再行履行请假报告手续。
五、交通运输系统干部外出期间有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对未按要求进行报告外出离开的,视为无故脱岗。对无故脱岗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谈话批评、责令检查、全系统通报、纪律处分等处理。
七、凡未报告并造成工作被动、延误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八、局领导班子成员,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必须保持手机24小时畅通,凡因电话不畅通,耽误工作的,可视情况扣减电话费,并根据新的工作制度,给予相应处理。
九、局属各单位要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干部职工外出和电话畅通管理。
第9篇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在矿井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做到“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依据《煤炭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等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所有矿井。
第二章 系统建设与安装
第三条 各矿井井下使用的所有监控设备必须取得“安全仪表检验合格证”、“产品(计量器具)合格证、产品(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防爆合格证”和“ma标志”。
各矿井必须按设备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开停传感器、馈电传感器等关联设备,严禁使用未联检的设备。
第四条 井下的采区设计、采掘工作面设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单独设立安全监测监控章节,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安设地点位置,信号电缆、电源电缆敷设,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单独绘制监测装置布置图、断电图。
第五条 传感器的安装(拆除)严格执行通知单制度,通知单由矿通风区根据设计、井下采掘布置、通风情况提前下发至矿监控队,安装通知单必须注明传感器安装地点、安装时间、吊挂位置、报警值、断电值、断电范围等,由监控队组织安装。拆除通知单必须注明拆除地点、拆除原因等。拆除通知单必须注明传感器拆除地点、拆除时间、拆除原因等,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具体方法由煤矿主要技术负责人审定。通知单样表见附表《传感器安装通知
单》、《传感器拆除通知单》。
第六条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宜为井下安全监控设备提供专用供电电源。
第七条 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改线或拆除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 井下采、掘工作面传感器安装完毕后,确认传感器、断电器正常工作,由监控队和使用单位现场办理交接手续,设备、线缆、牌板等正式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监控队负责日常监管、检修、维护等工作。
第九条 监控设备下井安装使用前,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地面试验场所进行安装、调试和测试,测试合格并在试验场所试运行至少48h后方能下井安装使用。
第十条 各矿井在新开工作面或作业地点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安设、线缆吊挂前,在标准化方面应提前设计、制定计划,监控队做好设备及线缆使用台账,要求一巷道一台账,做到设备及线缆的发放、回收数量清楚明了,牌板、标志牌等发放、回收有帐。
第三章 现场管理
第十一条 井下各类传感器的安设数量、位置、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以及断电范围,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山西省、两级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介休洗煤厂和有附属洗(选)煤厂的矿井要将洗(选)煤厂的日常瓦斯管理纳入矿井“一通三防”工作中,煤仓上方、封闭的地面机房内上方、封闭的地面煤仓下口、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上方等瓦斯浓度较高的地点设置甲烷传感器。 传感器的报警、断电、复电值、断电范围符合aq1029的规定,传感器的调校每七天进行一次。各矿井附属洗(选)煤厂应设监控终端,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瓦斯传感器要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并实现数据上传。
第十三条 井下监控分站在交流供电电源停电后,监控分站的后备直流电源在满负载情况下必须保证不小于2小时的连续供电。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井下安全监控装备调校、检修规定。瓦斯传感器每7天必须使用空气样和标准瓦斯气样井下现场调校一次,每一年检定一次。其余传感器按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定期检定、标校(调校)。“三闭锁”功能必须每7天井下测试一次,并有记录查询。瓦斯传感器井下调校(断电试验)前,各矿井应提前一天上传调校数量、地点等至集团公司信息中心监控值班室。瓦斯监控主机、监控分站、通讯设备、传输接口、ups电源等其它设备必须每月检测一次。必须对上述各项调校、检修工作做好书面记录,以备核查。传感器井下调校(断电试验)上报表见附表《瓦斯传感器调校(断电试验)上报表》、《井下瓦斯传感器调校、断电测试
记录》“三闭锁”测试记录表见附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三闭锁”测试记录表》
第十五条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瓦斯电、故障、风电”闭锁功能必须实现断电迅速、可靠,严禁异地断电、超范围断电、交叉断电或断电范围不完整。
第十六条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定期巡检、维护。如发现显示数据误差、设备损坏、系统运行异常、线缆破损等异常情况,立即汇报监控值班室进行处理,并在巡检记录上做好记录备查,因故障而丧失监控功能或监控系统停止运行时,矿调度责令监控系统故障所在队组停产并立即实施断电、撤人,监控系统故障不排除不得恢复生产。
第十七条 井下各类监控装置应安装设置在准确反映监控环境实际情况的地点。避免淋水、挤砸等外部因素影响和干扰。
第十八条 严禁破坏监测监控设备设施;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短接闭锁开关造成监测数据失真或无法实现断电功能;严禁在监控系统软件内使用各种方式进行数据屏蔽、删除。
第10篇 税务系统停歇业管理办法范例
第一条:为规范分局纳税人停歇业管理和严格内部操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停歇业制度运作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和管理权限执行。
第三条:纳税人应在停歇业七日前向辖区内专管员提交书面申请。专管员应按政策规定及时受理,并督促纳税人结清当期应缴税款,封存票证,在停歇业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报管理组长初审。
第四条:管理组长应对辖区纳税人停歇业的管理、审核工作严格把关,按照“执行政策,征管适度”的原则,适当控制停歇业的数量和次数。一般一个纳税期的的停歇业个数应控制在当期应申报户数的10%以内。当期停歇业户数超过20%的应查明情况,报分局审批后执行。
第五条:对分局主体税源的停歇业管理,管理组初审后报分局领导审议,分局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各管理组对当期申请停歇业的纳税人初审后,由管理组长签署初审意见后上报分局审批。原则上每月报解结束后至次月纳税申报期内为分局集中审批停歇业申请的时间,其它时间不予受理,各管理组对当期申请停歇业的纳税人应在受理之日起3日内报批,超过停歇业期间十日以上的,一律不予批准,更不得跨月报审或先停后报,各管理组应将当期审批执行停歇业的纳税人清单同时上报分局综合组备案核查。
第七条:分局综合组负责对分局辖区内停歇业管理的督办,核查工作。每月应对当期上报的停歇业户进行实地查访,并做好质量记录,对虚假停歇业,未结清前期欠税和其它纳税手续的要认真查处,对纳税人偷逃的税款由综合组直接追缴并予以处罚,并责成管理组责任人作出情况说明,专管员包庇、纵容纳税人假停歇业,查证落实一次,取消管理组长和专管员年度评选资格,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并扣发全年奖金。各管理组或专管员利用假停歇业在纳税户中吃、拿、抵、要物资的,一经查实,分局按某某、某局规定和国家公务员条例提出处理意见后,报某地局从严处理。
第八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连续三个月或累计5次申请停歇业的纳税人,管理组应将其纳入重点管理对象加强管理,并上报分局综合组,分局纳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
第九条:综合组负责分局停歇业的审核,由分管业务局长按管理权限审批,每个纳税期后由综合组负责整理并书面报分局长审查,做好质量记录后归档。
第十条:本办法自__年1月10日起执行。
第11篇 酒店消防系统管理办法格式
酒店消防系统管理办法范本
为使全体员工正确使用消防设备,掌握报警方法,执行安全岗位责任制度,确保客户财产与人身安全和全体员工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指示、法规。将防火安全工作纳入经营、行政管理计划,作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评比、同总结,并定期向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报告工作情况。
二、本单位和外单位在公司内因施工需动火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在动火当天到物业管理处填表申请,经审批同意,办理动火证后方可动火施工。
三、配电房、电话总机及微机房不得明火作业,严禁吸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和与本机房无关的物品,无关人员严禁入内。消防器材必须放在明显易取的地点,定期检查,室内清洁,走道畅通,定期检查维修设备。坚守岗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值班人员班前与班中禁止饮酒,应勤听、勤看、勤检查,确保安全
四、空调机房和通道要保持清洁,通风良好,消防器材应灵敏有效,机器所须的各种油类等易燃物品,要指定地点存放,经常检修设备,保证正常运转,不得带故障运行。
五、所有会议室在会议期间不得插门,保证出入口畅通,客人自配电器使用时,要上报工程部,会议后要认真检查(如烟头),消除隐患,关闭电源,锁好门窗。
六、客房服务员要熟悉住店客人情况,勤闻、勤看、勤检查。并注意醉酒、吸烟的客人,有情况及时上报,客人在房内使用未经酒店允许的电器设备(如电炉等)或堆放易燃物品时,要及时劝阻,并向保安部报告。客人离开后,要认真检查房内有无隐患,如发现火情,要及时向总机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扑救初起火灾,按指令疏导客人由最近的消防楼梯撤离到安全地带,要作到逐房检查,防止遗漏,并注意保护客人财产安全。
七、库房内存放的物品要分类储放,库房留出主通道1-1.5米,货物与墙、灯、房顶之间保持50公分距离,仓库内的照明灯限60瓦以下的白炽灯,不准使用可燃物做灯罩,不准使用磺钨灯、日光灯、电熨斗、电炉、电烙铁、电钟、交流电收音机、电视机、电茶壶等电器设备,化工仓库、液化气站和油库的照明灯具设防爆型装置,仓库内保持通风,各类物品要标明性能名称,液化气站和油库内不准设置维修场所。总电源开关要设在门口外面,要有防雨、防潮保护。
八、夜总会每个开关要有明显标志,对电视机、音响系统、灯光实行管理,经常检查电器插头是否完好,营业期间,出口的门不得上锁,保持畅通。
九、厨房餐厅使用液化气炉、酒精炉、点心车,必须注意防火安全,按操作规程使用。
十、每个员工每天对本岗位、本地段进行一次火情安全检查,排除本身能够排除的一般不安全因素,上报本身不能够解决的火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十一、每月由公司主持对各部门消防安全进行重点检查和抽查。
第12篇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进行信息记录的视频系统。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业、本系统、本地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的组织实施,并协助做好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使用、维护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负责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维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单位和区域,应当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一)党政机关、国家机关所在地,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邮政、金融、服务单位,博物馆、档案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生产、销售、存放场所等重要单位;
(二)宾馆、饭店、商场、医院、学校、幼儿园、文化娱乐场所,举办体育赛事的场馆、场地,住宅区、停车场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
(三)重点道路、路段和主要交通路口,地下通道、过街天桥,机场、火车站、地铁和城铁车站,公共电汽车的重要交通枢纽等;
(四)城市供排水、电力、燃气、热力设施,城市河湖及其他重要水务工程等重要城市基础设施;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和区域。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的市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确定其他应当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区域,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自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应当符合政府的统一规划和要求,不得采集本单位范围以外的公共区域的图像信息。
第七条 交通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由政府负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区域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第八条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制定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公共图像信息系统应当具有采集、录像、传输等功能。
第九条 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对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应当采取保密措施。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应当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自系统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情况按照保卫隶属关系向市或者区、县公安机关备案;没有保卫隶属关系的,向本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备案。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情况按照前款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一)对与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密切接触的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和保密知识的培训;
(二)建立安全检查、运行维护、应急处理等制度;
(三)保持图像信息画面清晰,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四)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用途和摄像设备的位置。
使用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运营、维护、管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双方应当明确保证系统安全运行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图像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值班监看制度,发现涉及公共安全的可疑信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建立图像信息使用登记制度,对图像信息的录制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事项进行登记;
(三)按照规定期限留存图像信息,不得擅自删改、破坏留存期限内图像信息的原始数据记录。
第十四条 负责图像信息监看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各项图像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坚守岗位,爱护仪器设备,保守秘密。
与图像信息监看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监看场所。留存的图像信息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外,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阅、复制、提供、传播。
第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应当设置标识。
第十六条 发生社会治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具有突发公共事件调查、处置权的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有权查看、调取、复制图像信息,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查看、调取、复制图像信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二)出示工作证件和证明文件;
(三)填写查看、调取、复制图像信息情况登记表;
(四)遵守图像信息的使用、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提供、传播图像信息,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日常使用、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必要时,质量技术监督、信息化主管部门在技术检测等方面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当建设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不建设或者不按照规范和标准建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单位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擅自采集本单位范围以外的公共区域的图像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擅自在公共场所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由公安机关责令拆除;单位设置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设置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不遵守备案制度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未采取保障图像信息系统运行安全管理措施,影响系统安全运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对单位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或者违反图像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擅自查阅、复制、提供、传播图像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拒不提供图像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查看、调取、复制图像信息时违反相关管理制度,由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13篇 人力资源系统管理办法模版
人力资源系统管理办法,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人力资源系统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人力资源系统管理办法【1】
为夯实人力资源基础工作,使人力资源工作更加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部分人事异动篇
一、招聘
1.1根据部门人员编制,在定编岗位空缺时,部门经理在确认无内部调职可能性后,向综合部提交招聘需求。
附该岗位的岗位职责、考核办法以及需要招聘的级别、笔试题目。
按下列流程进行开展招聘工作:
(1)综合部在招聘网站上发布招聘需求,并组织笔试、面试。
(2)人力资源部初步筛选初步合格者,由用人部门(单位)进行面试,完成必要的测试,按岗位要求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应聘者进行定级。
(3)综合部对测试合格者做背景调查。
(4)综合部将潜在入职人员报总经理审批。
(5)综合部通知合格者入职。
1.2如属于定编外的招聘需求,须由部门经理报总经理审批,总经理转综合部办理。
1.3如用人部门经理发现有内部符合需求者,按内部调动办理。
1.4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聘用:
(1)受聘于其他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关系(借聘人员除外);
(2)与岗位要求专业不对口且工作经验也与岗位不匹配;
(3)在学历、经历、年龄、婚姻状况、身体状况等方面有隐瞒、欺骗行为;
(4)有急、慢性传染病或其它严重疾病,医生认为影响正常工作的。
二、入职
入职手续在综合部办理,新员工须提供以下资料:
(1)个人身份证原件;
(2)工商银行卡原件;
(3)国家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4)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5张及电子版;
(5)最近工作单位离职证明原件,加盖单位鲜章;
(6)个人职称、上岗证、英语等级等资格证书,业界认可的认证证书。
(7)社保卡原件;如无社保卡,提交一寸蓝底数码照片两张,社保卡制作费25元;
(8)半年内本地市级医院体检表(须在入职当日提交,未提交不予办理入职)。
三、入职培训
入职后,综合部和业务部门应按照培训要求,完成对员工的入职培训。
具体要求见培训管理部分。
四、试用期考核
3.1试用期考核每月进行一次,包括公司基础知识考核、部门工作考核和综合评价考核。
(1)公司基础知识考核由综合部负责,每月底组织一次考试,考试成绩由综合部存档。
(2)部门工作考核由部门经理负责,包括工作能力考核、工作量考核和工作进度考核。
每月底部门经理填写《试用期员工工作考核表》,交综合部存档。
(3)综合评价考核由综合部指定业务关联人,每月填写《试用期员工综合评价表》,由综合部存档。
如技术员工,可以指定与其工作相关的项目经理、项目组成员填写。
3.2试用期间请假的影响
(1)新员工如在试用期内请假超过5天,则转正时间将会被顺延相应请假天数;
(2)若请假超过半个月,则作自动离职处理。
五、转正
4.1转正流程
试用期满前一周,由综合部启动员工转正流程,按下述流程办理。
综合部邮件通知员工→员工填写《转正申请表》→综合部初审,附所有月考核表→直接上级审批→总经理审批→综合部办理→综合部邮件通知干系人。
特殊岗位的转正考核有特别要求的,按具体要求办理。
4.2转正岗位职责
员工转正当日,直接上级应书面告知该员工的岗位职责和考核办法,并报备综合部。
六、内部调动
5.1定义
内部调动是指因工作需要,在公司内部产生的岗位调动或轮换。
内部调动分为如下两种情况:跨部门岗位调动,部门内岗位调动。
5.2跨部门岗位调动(只变更部门,不调整职级)
(1)员工填写《岗位调整申请表》
(2)部门经理批准
(3)接收部门经理批准
(4)总经理批准
(5)综合部办理
5.3部门内岗位调动(调整职级)
(1)员工填写《岗位调整申请表》
(2)部门经理批准
(3)综合部根据员工档案和新岗位的职级要求,出具评估意见
(4)总经理批准
(5)综合部办理
七、晋升管理
6.1当公司出现职位空缺时,综合部须及时公布该职位的晋升标准及任职资格等要求,符合条件的员工提交书面晋升申请,部门经理审核后,由综合部组织进行考核评估。
八、薪酬管理
员工薪酬管理按照职级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详见《职级管理篇》。
九、辞职
8.1员工在试用期间辞职,需提前一周提出书面申请。
8.2合同期内,副总经理以上辞职,需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部门经理级以上辞职,需提前两个月提出书面申请;主管级和一般员工,需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经直接上级评估,如该职位目前无人能接任,则需招聘到替代者并完成交接后方可批准。
在项目组工作的,应在项目下一个里程碑后完成后,方可离职。
8.3合同期内,未经批准或未办理离职手续而擅自离职的,视为自动离职。
十、合同期满离职
9.1合同期满,员工不再与公司续签合同,应提前与8.2项等同的时间通知直接上级,以便其安排人员接手或招聘接替人员。
9.2公司不与员工续签,其直接上级应至少提前与8.2项等同的时间通知员工,以便有较为充分的时间找工作。
十一、辞退(含劝退)
10.1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予以辞退,提前一周通知员工。
10.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协议的;
(4)公司因经营机构调整或变更经营方向而裁员的。
10.3公司予以辞退(劝退)的,经部门经理、综合部经理、总经理批准后,由部门经理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
十二、除名、开除
11.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予以除名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1.2对符合上述情形的员工,经部门经理、综合部经理、总经理批准后,由综合部办理。
十三、离职手续办理
12.1离职前需办理以下手续
(1)完成部门经理、项目组安排的所有工作;
(2)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填写《员工离职交接清单》;
(3)结算工资、借款、报销等财务手续;
(4)注销oa、邮箱、禅道、文档管理等系统账号;
(5)检查与公司签订的其他合同(协议),按约定办理;
(6)归还办公电脑、有关资料、文件、证件、办公用品、员工手册、出入证等物品。
12.2离职事项全部办理完毕后,方可办理下述事宜
(1)综合部开具《离职证明》;
(2)离职员工的工资、报销在次月10日统一结清;
(3)离职员工的社保在次月办理减少,离职后发生的费用由员工个人承担(含公司缴纳部分)。
人力资源系统管理办法【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力资源系统的管理,明确各级系统操作人员的职责与权
限,提高人力资源系统运行的效率和效果,确保人力资源各项数据及时、准确、
完整,更好地为公司、员工提供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力资源系统是公司应用软件系统中的基础系统,实现员工人事信
息管理、人事异动处理、员工招聘管理、绩效管理、培训管理、人力资源报表管
理、员工自助服务等人力资源管理功能。
第三条 人力资源系统管理原则:
1、 权限与责任对等原则:谁使用,谁负责,按照授予的权限进行系统的操
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 严格保密原则:系统各项人事信息、薪酬数据必须严格保密,未经授权,
不得泄漏。
3、 准确完整原则:系统各项信息必须准确、完整,并及时更新。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系统的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组织机构
一、总公司
(一)人力资源部:
1、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的建设规划、组织选型和系统实施。
2、人力资源系统在全公司的推广使用、升级优化和监督检查。
3、制定、完善人力资源系统各模块指导操作手册。
4、负责人力资源系统用户权限管理。
5、负责人力资源系统中总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分公司职能部门、三级机
构组织架构裂变(包括新设、合并、拆分、升级、降级、撤销,下同)的管理。
6、指导、监控、解决人力资源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并对总公司员工、分公司系统管理员进行培训。
7、负责总公司员工、分公司经营班子、委派财务负责人以及稽核人员信息的维护。(是否要包括理财险人员和特别调查部经理)
(二)信息技术部:
1、参与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的建设规划、系统选型和系统实施。
2、对人力资源系统提供网络与设备维护等支持和技术保障。
3、组织人力资源系统与公司其它系统接口的开发与维护。
4、负责人力资源系统自定义报表的设计工作。
5、负责人力资源系统数据库的备份与安全管理。
(三)市场部:(职责描述更全一些)
1、及时向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供二级机构、三级机构的裂变信息。
2、负责核心业务系统中与hr系统对接信息的维护。
3、公司前线人员信息及前线人力成本报表的查看权。
二、分公司
(一)人力资源部:
1、负责人力资源系统在分公司和所属三级机构的推广使用。
2、人力资源系统中所属三级机构部门、四级机构、业务团队的设置。
3、负责分公司各项人力资源数据的及时更新、日常维护,确保数据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4、对分公司本部、所属三级机构人力资源系统的使用进行指导和检查监督,并负责对分公司本部、同城三级机构员工以及异地三级机构系统管理员进行系统操作培训。
5、及时反馈分公司使用人力资源系统中的问题以及优化建议。
6、负责权限范围内分公司员工、三级机构经营班子人员信息的维护。
(二)市场部:
1、负责分公司前线人员在系统中的各项人事事务操作。
2、及时向分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供四级机构裂变及业务团队变动(包括新设、合并、撤销)信息。
3、分公司前线人员信息及前线人力成本报表的查看权。
三、三级机构
(一)同城三级机构:
原则上统一集中到分公司本部进行各项人力资源系统操作。
(二)异地三级机构:
1、负责人力资源系统在三级机构的推广使用。
2、负责对三级机构员工进行系统操作培训。
3、及时反馈三级机构使用人力资源系统中的问题以及优化建议。
4、 负责三级机构员工信息的维护。
第六条 系统管理员
(一)总公司系统管理员
1、参与人力资源系统的建设规划和系统实施。
2、组织优化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以及完善相关操作手册。
3、负责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用户权限、经理人自助常用报表的设置和主控台的管理。
4、协助信息技术部处理与公司其它应用系统进行对接。
5、组织分公司系统管理员和总公司员工进行系统使用的培训。
6、指导、监督人力资源系统的运行,研究、解决分公司反馈系统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7、负责人力资源系统的运行、数据维护监督和日常管理。
(二)分公司系统管理员
1、负责权限范围内,人力资源系统在分公司的应用管理,确保分公司人力资源数据的及时、准确、完整。
2、组织所属三级机构系统管理员和分公司员工系统使用的培训。
3、及时反馈分公司使用hr系统中的问题以及优化建议。
4、指导、解决分公司员工、所属三级机构系统管理员反馈的问题。
(三)三级机构系统管理员
1、 负责权限范围内,人力资源系统在三级机构的应用管理,确保三级机构人力资源数据的及时、准确、完整。
2、 负责三级机构员工系统使用的培训。
3、 及时向分公司系统管理员反馈三级机构使用hr系统中的问题以及优化建议。
第七条 员工
1、在权限范围内,按照系统操作说明书进行员工自助操作。
2、 及时向所属机构人力资源部反馈个人变动信息、使用hr系统中的问题以及系统优化建议。
第三章 系统使用管理
第八条 系统中的所有使用人员要自觉遵守系统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按照授予的权限(附件一:系统权限分配表(一期)),认真完成本人在系统中所承担的职责。(备注:目前权限仅按照人力资源系统一期实施项目进行授权)
第九条 用户因工作需要变更个人操作权限,须认真阅读本办法,并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办理:
员工填写《权限变更申请表》(附件二)→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总公司系统管理员进行权限授予
第十条 公司员工持有唯一的系统登陆帐号。员工应保证个人帐户密码的安全性,不得将密码透露给他人。员工取得初始密码后应立即修改,若因帐号、密码被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影响,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十一条 员工忘记密码的,应向总公司系统管理员发送邮件,提出修改密码申请,经总公司系统管理员核实后重新设置员工密码。
第十二条 任何用户不得索取他人帐户密码,未经授权,不得用其他人员帐号进行系统操作。
第十三条 分公司和异地三级机构必须明确一位系统管理员,负责本机构人力资源系统的日常管理(具体职责见第二章)。系统管理员必须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一定的人力资源管理知识和应用软件操作知识。
第十四条 同城支公司如因工作需要须设系统管理员,须按第九条流程向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审批同意后授予相应的系统操作权限。
第十五条 担任系统管理员的员工须属于人力资源系列。总公司系统管理员为人力资源部hr项目经理,分公司系统管理员由分公司指定,三级机构系统管理员为人事行政岗。分支机构须在系统管理员确定后一周内将系统管理员名单(附件三)以分公司为单位上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系统管理员有变动的,由上一级系统管理员进行人员异动处理,并在3日(时间是否再短些)内将新系统管理员名单上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由总公司系统管理员进行权限授予。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新系统管理员上岗前应到上一级人力资源部进行不少于3天的岗前技能和实务操作培训。
第四章 系统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系统是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系统,人力资源数据的统计、查询来源于该系统。各项人力资源系统操作应合理分工,操作职责落实到人,保证各项数据的及时、完整和准确。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人力资源系统操作人员分工有变化的,须填写《信息维护落实表》(附件四),并上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条 系统维护人员须严格按照规范操作系统,认真、及时维护员工各项人力资源数据。
第二十一条 新入司员工的基本信息须在发入司通知书3日内录入系统,入司时间以入司通知书为准,人员信息中必填项须按要求填写完整、准确。未提供完整入司资料的,人员基本信息暂不录入系统。
第二十二条 员工个人信息发生变动,要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提供人员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机构人力资源部核实后在系统中修改员工信息,保证系统中人员信息的及时准确。
第二十三条 人员信息发生变动后,系统维护人员须按照授予的权限,及时进行相关的人力资源事务操作,维护人员信息。员工离司的,需在3日内进行更新维护;其他人员信息发生变动的,系统维护人员必须在当月20日前更新维护完毕。
第二十四条员工休假超过3个月或者无故旷工3天以上;第二十五条员工离司须进行辞职或辞退事务处理,不得;第二十六条在人事事务处理中,员工如发生内部调动,;第二十七条机构组织架构进行调整的,须按照以下程序;(一)总公司部门新设、合并、名称改变或分公司新设;(二)三级机构新设、合并的:总公司市场部须向总公;(三)分公司部门新设、合并的:总公司信息维护人员;(四)分公
第二十四条 员工休假超过3个月或者无故旷工3天以上的,信息维护人员须在系统对其员工状态作不在职、员工类别作待岗处理。(是否在此处明确,此时间是否合适)
第二十五条 员工离司须进行辞职或辞退事务处理,不得删除人员信息。在办理完离职手续之前,信息维护人员须在系统里对其作待岗处理,待其相关手续办完后,再对其作离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人事事务处理中,员工如发生内部调动,员工调动日期须与新入职日期一致,日期以调动通知时间为准。如无调动通知的,以公司领导签字日期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机构组织架构进行调整的,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办理:
(一)总公司部门新设、合并、名称改变或分公司新设、升降级的:总公司信息维护人员根据公司发文进行相关系统操作,机构组织架构调整时间以发文日期为准。
(二)三级机构新设、合并的:总公司市场部须向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发三级机构新设或合并的工作联系函,内容包括三级机构新设/合并的批准时间、三级机构名称等,总公司信息维护人员据此进行相关系统操作。
(三)分公司部门新设、合并的:总公司信息维护人员根据分公司报备的发文进行相关的系统操作,机构组织架构调整时间以分公司发文时间为准。
(四)分公司业务机构(团队)新设、合并的:分公司市场部须向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发相关的工作联系函,内容包括公司批准时间、机构(团队)名称等,分公司信息维护人员据此进行相关系统操作。
组织架构发生变动的,其人员在系统中的异动处理须在当月20日前操作完毕,人员异动时间与入新职时间一致。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成立新部门的,应及时向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供新设部门标准的职位设置和职位说明书,由总公司相关人员在系统中设置新部门和新职位。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修改系统标准职位设置,新设部门要按照总公司下发的标准职位进行设置,如因工作需要须增加新职位的,分支机构须向总公司人力资源部申请,经同意后由总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设置。
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系统正式运行后,公司所有人员的薪酬须在系统中进行计算发放。每月人员薪酬信息不得晚于下月15日前录入系统进行计算、发放。(前后线是否需要统一一致)
第三十一条 系统使用人员遇到问题或优化建议,可填写《系统问题反馈单》(附件五),并提交给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公司系统维护人员须认真解答、反馈答复。
第三十二条 为提高系统的稳定性、可靠性、安全性和运行速度,总公司人力资源部保有随时对软件操作系统进行升级的权利。如因系统维护或升级的需要而需暂停服务,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将在事先进行通告。
第五章 系统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系统使用人员须遵守公司保密纪律规定,并对权限范围内的人力资源数据的保密性、准确性、完整性、安全性负责,不得危害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四条 各级系统管理员应定期检查人力资源系统,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无法解决的要立即与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联系,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三十五条 当使用人员发现系统问题,应填写《系统问题反馈单》,并及时通知所在机构系统管理员,系统管理员须认真解决并及时反馈。
第三十六条 各级系统管理员处理员工反映的问题,须留有记录,并建立完善的工作记录,对发生的问题及解决措施有详细的书面记载。
第三十七条 人力资源系统的数据应当有完善的备份制度,重要的人员数据库信息每周至少备份一次。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作为人力资源系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级系统管理员作为第二责任人,须认真落实管理职责,确保人力资源系统各项数据和操作的准确、及时和完整。
第三十九条 系统使用人员应按照系统操作说明书进行系统操作,不得违规做危害系统运行的事情。如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负责赔偿,并根据情节轻重情
况,给予罚款、考核扣分、通报批评、降级、降职、调离岗位、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情况严重的,依法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违反人力资源系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危害系统安全的;
(二)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帐号进入系统操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不按系统操作说明书使用系统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及时录入或录入虚假人员信息的;
(五)人事事务操作失误造成人员历史信息错误的;
(六)擅自在系统外发放员工薪酬的;
(七)其它违反系统管理和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对认真执行人力资源管理办法,且取得良好效果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将根据情况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表扬。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14篇 h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贵州省境内从事采掘作业的煤矿(含煤矿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按规定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未按规定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不得从事煤矿生产活动。
第二章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第四条 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第五条 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地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章监控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第六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转所需要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 装备监控系统的矿井应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和配齐相应的系统维护人员。系统维护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经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一氧化炭、温度,水位及顶板等环境参数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接到汇报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记录出来结果备查。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并签字。
第九条 为确保监控系统不间断的可靠正常运行,对不能正常工作的传感器要及时进行更换和维修,各种传感器应有足够的备用量。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十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对安全监控设备和瓦斯检测仪器定期校验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
甲烷校准气样的相对误差必须小于5%。
第十一条 每天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并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
第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享。
第十三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
第十四条 煤矿应建立以下监测帐卡及报表:
(1)设备、仪表台帐;
(2)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
(3)检修记录;
(4)巡查记录;
(5)中心站运行日志;
(6)矿井安全监控日报表;
(7)矿井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季报表。
第十五条 监控系统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一台备用。系统必须有防雷电保护,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h。
第十六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性能可靠,工作稳定;安全监控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行业标准,井下设备必须取得煤矿安全标志。
第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生产企业和销售商要有良好的质量和信誉,安装监控系统时,必须提供联网数据界面协议,便于今后实现全省联网。对煤矿监测系统维护人员做好系统使用及监测监控相关知识的培训工作,并提供可靠的售后服务。
第十八条 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把煤矿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纳入日常监察工作,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每年对辖区内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要进行专项监察。
第四章行政处罚
第一十九条 未按规定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一律下达停止作业通知书。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体私营煤矿的投资人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转所需要的资金投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系统维护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二十二条 未按规定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安全监控设备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对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定期进行校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九年七月十日
第15篇 小型农电系统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关爱生命、超前防范、严格管理、落实责任,真正实现安全生产的可控、能控、在控,切实强化安全生产的全面、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超前管理;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各种人身伤亡事故及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事故发生,确保农电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两票”管理执行细则》,结合农电系统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立健全安全保障监控体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深入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安全生产有序可控,确保作业现场落实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严肃劳动纪律,规范员工作业行为,有效控制习惯性违章,杜绝各类人身伤害事故和其他事故的发生,努力达到安全文明生产的目的。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农电系统各类小型作业现场。
第二章、小型作业的工作及范围
第四条 小型作业系指10kv及以下日常运行维护及抢修(急修)作业,一般为2-4人的作业,工作任务单一且人数较少。
第五条 小型作业的范围:
10kv线路及配变工作包括:
符合“安规”按口头或电话命令执行的工作、需办理工作票但工作任务简单且人员少于4人的工作。如线路小修、事故应急抢修、线路倒闸操作、更换柱上开关及跌落保险、更换高低压避雷器、投切线路无功补偿装置、投切线路调压器、清除线路搭挂物、砍剪树木、安装标识牌、搭接或解列线路、配变、电缆引流线、电气测量、带电测量线路驰度、交跨距离、配变更换熔丝、配变小修、配变、避雷器、高压电缆的预防性试验、能够保证安全距离线路上的工作等。
10kv线路及配变工作违章处罚细则:
一、线路小修、事故应急抢修工作中可不用工作票,但必须使用事故应急抢修单。发现下列行为和做法视为习惯性违章:
1、进入工作现场,不戴安全帽;
2、不使用事故应急抢修单;
3、不检查脚扣和安全工器具;
4、无人监护下抢修工作;
5、不按规程规定验电、装设接地线。
有以上行为的,根据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细则,处以工作负责人400元、工作监护人300、违章者200元罚款。
二、倒闸操作应由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并认真执行唱票、复诵制。发布指令和复诵指令都应该严肃认真,使用规范操作术语,准确清晰。发现下列行为和做法视为违章:
1、倒闸操作中发生疑问时,监护人擅自更改操作票、跳项执行操作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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