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讲党性、守纪律、保廉洁”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使用工作,根据_市经济委员会党组2009年第8次会议议事纪要精神,特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使用了各级财政资金的工业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各级财政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对我市工业项目的无偿补助、贷款贴息、国债资金等各类资金。
第四条使用了各级财政资金的工业项目的资金监督管理必须执行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财政资金必须用于支持的建设项目,及时到位,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全过程监督原则。市、区经委和园区管委会及建设单位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制度和管理办法,确保资金安全、合法、有效使用。
(三)依法实施财务管理、组织会计核算原则。建设单位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加强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严格实施财会监督,及时反馈真实、准确、全面的会计信息。
(四)效益原则。建设单位对财政资金的使用要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降低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过程跟踪
第五条中央、省、市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后,相关业务科室主动与市财政局联系衔接,协商联合行文将资金拨付到区县和企业相关事宜。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相关业务科室对各级财政资金管理和监督使用实施全过程跟踪。
第六条市经委技改科负责对全委争取到的各类财政资金进行登记备案,相关业务科室每月25日前将本科室联系争取到的财政资金情况报技改科汇总,技改科每月底将汇总情况报送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
第七条资金计划下达到区县和企业后,相关业务科室要及时告知区县和企业,主动询问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与区县和企业保持信息畅通。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八条相关业务科室要定期、不定期开展对各类财政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资金是否及时足额拨付到企业、企业有没有严格按规定使用、是否健全了财务管理制度、资金使用达没达到预期目标、企业生产和项目建设情况等等。相关业务科室每半年要将监督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委党组和上级有关部门。
第九条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和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相关业务科室要牵头与财政、审计等部门人员一道,对各类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并根据安排,配合省级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
第十条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相关业务科室要及时通知企业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情况要尽快收集汇总报送委党组和上级有关部门。
第四章、处分奖励
第十一条对拖延、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类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使用财政资金或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企业,将报请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追缴财政资金,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并在三年内取消该企业申报财政资金的资格。
第十三条严禁利用帮助企业申报各类财政资金的便利,向企业吃、拿、卡、要。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向企业索取“回扣”,收受红包。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对向上争取财政资金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高效节水灌溉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县高效节水灌溉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335号)、《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财农[]457号)、《关于以民办公助方式推进财政支农项目建设的意见》(办发[]53号)和《县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县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效节水灌溉项目资金,包括中央、省、市、县级财政安排用于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建设的专项投入。
第三条高效节水灌溉项目资金遵循突出重点、民办公助、以奖代补、农民受益的使用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高效节水灌溉项目资金。
第五条项目资金使用范围。中央、省级专项资金主要支持高效节水灌溉系统首部枢纽工程:干、支管道(管道、阀门、节头等材料物资)及设备购置、附属设施等;市、县财政资金、整合资金主要支持渠道、山坪塘、蓄水池、提灌站、滴灌设施补助等高效节水灌溉系统配套水利设施;农户自筹资金(含投工投劳)主要用于购置高效节水灌溉系统末梢滴灌带等农户田间设备设施,以及新建蓄水池、整治山坪塘和埋设干、支管道所需的土方开挖、回填等工程。
第六条高效节水灌溉项目财政资金补助环节和标准。
(一)中央、省级财政资金解决高效节水灌溉系统首部枢纽工程从取水口到农户田边的主管和支管、加减压设备、控制设备及配件等材料物资的统一采购和控制设备管理房等附属设施建设。材料物资由村民代表、乡(镇)代表、县技术部门现场代表依据设计方案并结合各片区实际需要进行统一发放。
(二)市、县财政资金对项目区内按设计方案实施的配套水利措施项目按以下标准实行定额补助。
1.沟渠新建补助标准:40000元/公里;
2.山坪塘整治或新建补助标准:50000元/口;
3.蓄水池新建补助标准:
(1)容积100立方米以上不足200立方米的,每口补助18000元;
(2)容积200立方米以上的,每口补助30000元;
4.田间节水灌溉用井新建补助标准:5000元/口;
5.田间节水灌溉提灌站改造补助标准:500元/千瓦。
第七条项目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资金直拨制,专人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报账票据和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必须经项目村理财小组、村质量监督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县水务局、县财政局审核签章同意。
(一)对政府统一采购的材料物资款项,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移交手续后,供货方凭正规物资采购发票、物资领取单、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报账。
(二)对统规统建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持正规建安发票和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报帐。
(三)对农户自建或联户共建的项目,凭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及项目补助资金发放花名册及银行发放清单报帐。
(四)整合资金建设的沟渠、蓄水池等配套工程,按整合资金原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高效节水灌溉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
(一)对通过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进行建设的项目,根据工程进度按月拨付资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移交后,再拨付扣除10%的质量保证金后剩余的资金。1年项目质保到期无质量问题后予以拨付质量保证金。
(二)对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进行建设的项目,采取预拨清算方式拨付资金。在项目正式启动后提出拨付申请,经村理财小组、村质量监督小组、乡(镇)核实,县水务局、财政局审核后预拨项目财政资金的30%;项目建设任务完成过半,可拨付项目财政资金的3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移交手续后拨付项目财政资金的30%;暂扣10%的质量保证金,1年项目质保到期无质量问题后予以拨付。
(三)对农户自建或联户共建的项目,资金补助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以“一卡通”的方式直补到农户;物资补助采取“直补到户”的方式直发到农户。
第九条积极筹资,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坚持以县农田水利规划为依据,以高效节水灌溉项目为平台,以专项资金为引导,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优势互补、形成合力”的原则,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农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进一步拓宽我县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建设投入渠道。
第十条健全组织,加强项目资金日常监管。高效节水灌溉项目资金的管理,实行村民自治监督管理,各项目村成立3―5人的村民监督小组和村民理财小组,负责对工程质量和资金筹措使用进行日常监管。资金支付必须经过村质量监督小组和理财小组审核并报村委会同意并报乡(镇)审核后方可进行。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村民理财小组的指导。各项目业主不得侵占、挪用、截留资金,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各类违纪违规行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管理遵照《县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的监管推行“六卡”制。
(一)项目建设任务明白卡。明确每个自主建设单项工程的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资金来源等项目建设任务。
(二)农户投劳筹资明白卡。明确项目建设农户投工投劳、筹资情况。
(三)补助发放明白卡。明确国家补助的物资和资金补助发放情况。
(四)项目资产权属明白卡。明确项目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权属、受权份额等情况。
(五)项目交接明白卡。明确项目竣工验收情况、项目移交、后期管护等情况。
(六)项目绩效评价卡。明确项目运行状况、效益发挥、农户满意度等绩效评价情况。
第十三条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竣工后经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初步验收合格,由乡(镇)向县水务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县水务局及时组织相关部门验收。村质量监督小组、村理财小组全程参与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业主。项目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由受益农户按份共有,项目业主及成员履行管护权责。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3篇 建设集团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建设集团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局《资金管理办法》及《预算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集中管理、统一使用、以收定支、加快周转、开源节流、提高效益。
第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即项目工程款回收后全额转入公司(本办法均指公司或分公司)帐户,项目各项支出由公司按计划统一支付,零星支出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对远离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则由公司根据审定的资金需用计划划拨给项目,由项目按计划支付。
第二章项目资金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级财务部门是本单位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项目资金回收及使用的日常工作,向本单位负责人负责,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 项目经理部是项目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工程款回收与项目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
(一)项目经理是项目工程款回收第一责任人,领导和管理项目资金工作,对项目资金回收、合理使用负责。
(二)项目内业技术员(或预算员、统计员)负责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对业主报量及工程进度款的申报,并催促业主在规定时间内审定,为项目回收工程款提供可靠依据。
(三)项目预算员负责编制和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及签证等工作,协助项目内业技术员办理每月工程进度款和向业主报量的核对工作。
(四)项目成本员负责按月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并办理收取工程款相关手续。
第六条 公司预算部门应及时解决涉及工程合同条款的争议问题,协助项目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签证、工程进度款申报工作。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收集了解业主资金动态信息,提供业主欠款有关数据,协助项目收取工程款,并平衡审定项目资金收支计划。
第三章 银行帐户管理
第八条 为实现项目资金集中管理,各单位应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异地零距离资金管理,减少银行开户个数,避免资金沉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九条 银行帐户实行集中管理。项目原则上不得开设银行帐户,远离公司所在地300公里以上或因特殊原因确需单独开户的项目,应报公司批准,并定期向公司报告帐户使用情况。
第十条 对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其帐户由公司统一管理,并委托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工作,严禁将银行帐户出租、出借。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项目银行帐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银行帐户预留印鉴实行分开保管制。单位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保管,人名章由本人或被授权委托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二条 项目单独开设的银行帐户,工程竣工后必须及时予以注销,预留银行印鉴章交公司财务部门统一保管。
第四章工程款回收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投标及合同评审程序,慎重承接垫资工程。确需垫资的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建三财字[2002]123号《中国建筑第_工程局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工程款回收的原则:全面深入了解合同条款,加强与业主的联络,及时取得业主资金信息,采取合法手段,及时回收各种款项。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成立回收工程款及清欠小组,负责工程款及清欠日常工作,明确目标、方法,并落实到人。
第十六条 在施工程项目,如业主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超过一个月(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原则上应报公司经理批准停止施工,并办理相关索赔签证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月度奖金(或管理人员岗薪)发放应与工程款回收情况挂钩。原则上,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累计工程款回收率=累计实收工程款/按合同计算可收工程款×100%)高于90%时,项目月度奖金可如数发放;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在70%-90%之间时,按同等比例发放当月奖金,回收率达到要求标准时,再行补发;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低于70%时,项目月度奖金暂停发放,待达到要求标准时补发。如确因承诺垫资等原因,而非项目自身管理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回收工程款,经公司经理批准后奖金可适当予以发放。
第十八条 原则上项目兑现前必须收齐合同规定的全部款项,否则不予兑现。如确因承诺垫资及业主因素(如业主安排的付款时间较长)等原因,而非项目自身管理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回收工程款,经公司经理批准后可予部分兑现,但总体上应从严掌握。
第五章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使用原则:计划管理、以收定支、控制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应于月底前填报下月《项目资金收支计划》报公司财务部门,由公司审核汇总后编制公司总的资金收支计划,经公司经理批准后执行。项目各项开支由公司统一支付。远离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由公司根据审定的《资金收支计划》将款项划拨项目,由项目按计划支付。
第二十一条 项目各项开支由公司统一支付,项目日常零星开支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远离分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除外)。定额备用金标准:大型及特大型项目30000元,中小型项目10000元。定额备用金由项目成本员于项目开工前向分公司借取,主要用于项目零星、急用的日常支出,项目成本员应汇总整理有关票据及时向分公司财务科报销。项目完工后,项目成本员应及时交回所借备用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应加强物资采购计划管理,限量采购,避免存货积压、浪费。
第二十三条 项目应建立健全分包工程结算台帐,核实计算分包单位完成工作量及质量安全等情况,协助公司办理有关分包工程付款审批程序。
第六章 项目资金检查与分析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定期检查项目资金收支管理情况,特别是对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应加强检查、监督,发现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应严肃处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分析是项目经济活动分析的重要内容。项目应于每月经济活动分析会时进行分析,通过对收支情况分析,及时发现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等施工项目,自20__年11月12日起开始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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