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基金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基金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为规范基金会车辆管理,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特做如下规定:
(一)公务用车主要用于保障基金会重要事务及财务存取大额现金的出行安全,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二)实行用车登记制度。车辆使用需由使用者登记签字,明确使用事由、地点并登记领用、归还时间。
(三)执行刷卡加油制度。采用一车一卡加油,加油卡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充值及管理。
(四)车辆定点停放。使用后统一停放会内地库。
(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安全驾驶。禁止酒后驾车,危险驾驶等危害行车安全的行为。
(六)车辆维护清洗。车辆使用人员应及时检查车况,确保车辆干净整洁、安全使用。车辆统一由会内进行维修,办公室负责办理洗车卡,统一管理使用。
(七)停车费用。公务用车出行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按季度结算。
(八)公务用车概不外借、禁止公车私用。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九)本规定自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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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南方医院院本部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大学附属医院院本部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为加强医院院本部公务用车的管理,根据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用车范围
1、院领导、学科带头人因公用车;
2、各处室正副主任、处长在市内参加会议确需用车;
3、医院组织安排的公务、接待及集体活动用车;
4、各党团支部及民主党派支部集体外出活动用车;
5、部门报送财务、社保、基建等资料用车;
6、职工及直系亲属殡丧用车;
7、个别特殊情况用车。
二、公务用车原则
1、各类公务用车原则上只限于市内,超出市辖区域用车需按程序报批;
2、来院讲学、交流的外宾(含港、澳、台地区)用车,原则上只负责接送,特殊情况可安排一次市内游览,在穗期间的其它用车自行解决;
3、各党支部、团支部及民主党派各支部组织外出活动,每支部每届可安排用车一次;
4、医院车辆原则上不对外租用;如科室或本院职工确实需要租用医院车辆,在不影响公务用车的情况下,必须严格履行公车租用申报手续,并按规定交纳租车费用。租用期间,如承租人人为损坏车辆,承租人必须照价赔偿,并承担一切责任;
5、医院原则上不安排大巴长途市外运输,车队原则上应预留一辆小车供处理紧急公务使用;
6、使用科室及个人应自觉服从车队的用车调配。
三、公务用车调配
1、公务用车实行统一调配:
(1)常规车辆如小车、面包车、中巴车、大巴车等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调配;
(2)特种车辆如救护车、器官移植用车等由医务科负责调配。
2、因车辆周转不能满足需要时,调配科室应做好解释工作,申请科室应予以配合和理解。
四、公务用车审批程序
1、凡申请公务用车,由申请科室填写《公务用车申请表》(可在医院网页下载或在院长办公室文秘科领取),处室、直属科室负责人签名后报院长办公室审批。属规定范围内的用车审批,由院长办公室文秘科审核签名后通知车队安排用车,特殊情况报院长办公室主任审批同意后办理用车手续;
2、可预见性用车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办理,周末及节假日用车应在周五或节假日前办好手续。若因特殊原因急需用车,可电话向院长办公室主任申报,事后补办用车手续;夜间急需用车,可向行政总值申报,事后补办用车手续;
3、各党支部、民主党派支部、团支部外出活动申请用车,由申请支部填写《公务用车申请表》,经党(总)支部书记或团委书记签名后报党委办公室主任审核同意后,再报院长办公室办理用车手续;
4、团委组织大型活动申请用车,由团委填写《公务用车申请表》,经团委书记签名后报党委办公室主任审核同意,再报院长办公室办理用车手续;
5、由医学会组织的各类集体学术活动,如确需用车,由主管科室填写《公务用车申请表》,经科、处室负责人签名后,报院长办公室办理用车手续;
6、本院职工及直系家属因殡丧用车,由人事处老干科填写《公务用车申请表》,经科、处室负责人签名后,报院长办公室办理用车手续。
五、除院长办公室、医务科履行职责调配相应车辆外,其余科室及职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临时通知车队派车,否则院长办公室对未经批准的《公务用车申请表》不予认可,发生费用由申请科室或个人自理。
六、乘车人使用公务用车后需在《公务用车申请表》上签名确认。
七、每月初车队应将上月《公务用车申请表》汇总送院长办公室审核。
八、本办法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各院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规定。
第3篇 公务用车辆管理规定办法
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__〕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22〕2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
第4篇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法院)
法院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车辆管理,有效管理国有财产,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交通工具的效率,确保正常的公务用车,更好地服务于法院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
本院公用车辆一律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调度,实行派车单制度。驾驶员应积极服从办公室统一调度,用车前养成自觉检查车辆的习惯,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确保行车安全。车辆的维护、年检、保险手续由办公室按规定安排专人办理,凡涉及外单位公务借车的,在不影响公务用车的前提下,必须经院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安排。
二、用车范围
1、院领导工作用车。
2、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需要安排用车。
3、省、州、县会议需要安排用车。
4、其他需要安排公务用车。
三、派车程序
1、凡符合派车条件的,由办公室开具派车单,指定驾驶员,未经指定的不得驾驶车辆。
2、城区公务用车的,部门负责人或驾驶员按《派车情况登记表》的要求如实填写后由办公室派车(城区用车包括:东―浪坝溏、南―大南茂(刑事至上江看守所)、西―赖茂中学、北―跃进桥)。
3、出差到县外由部门负责人凭《出差审批表》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报院长同意,到办公室领取车钥匙,出车回来及时将车辆清洗干净后停放在法院车库内,并办理车辆的相关交接手续,将车钥匙交还办公室,禁止将车辆停放到本院外。
4、安排车辆,本着既保证需要,又注重节约的原则,在同一方向、时间人数不超员的情况下,不重复派车,应合并用车,提高车辆使用效率。
5、部门到县外出差需派车的,须提前一至二天与办公室联系,办公室应做到事前不报不派车,用途不明不派车,车况不好不派车。
6、星期五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予派车。
四、车辆保养、维修
1、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保持车内清洁卫生,合理、规范使用车辆。
2、驾驶员要及时向办公室汇报车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故障,以便车辆及时维修,保障行车安全。
3、车辆维修原则上采取定点维修,实行车辆维修单制度,由驾驶员提前向办公室申报,并填写车辆维修单,经车管员进行询价核实后,报分管领导批准,由车管员严格按照维修单所列维修项目进行维修,否则不予核销。
4、外出公务用车(县外)在外地需维修的,驾驶员应及时向办公室申报,经院领导同意后,方可在外维修。
5、维修费用必须勤俭节约、严格审查,方能结算。
五、燃油管理
车辆所需燃油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卡、专人专管、专卡专用。公务出差需加油时,实行油卡签领制度,由驾驶员向办公室车管员申请领取。
六、责任追究
1、严禁酒后驾车。违者造成损害,由个人承担全部责任,并严肃处理,并停止在本院驾驶公务车辆的权利。涉及刑法的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2、驾驶员公务出差,应做到上车前证件齐全(驾驶证、行车证、包缴卡、通行证、保险卡)因证件不齐而造成罚款或其他损失的,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3、禁止未经许可私自搭载他人或超员行驶,由此引起的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4、除执行紧急任务或押解人犯外,不准使用警灯、警报器。
5、禁止将警车及公务车辆停放在公共娱乐场所或其他有损于单位形象的场所。
7、因驾驶员过于自信,疏忽大意或停放管理不当,造成车辆损失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8、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驾驶员非因紧急公务违章或超速驾驶受到罚款处理的由个人自负。
9、车辆肇事,造成损坏的,按照驾驶员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10、需要交接车辆时,驾驶员应做好检验登记工作(包括车辆完好状况、随车工具、维修记录等)。
本规定自制定之日起实施。
第5篇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范例
一、公务用车范围
1. 党委领导公务用车;
2. 党委大型活动专项用车;
3. 党委接待来访客人用车;
4. 党委办公室工作人员公务用车。
二、公务用车使用规则与规程
1. 办公室要做好为党委领导用车和各类公务用车的服务工作,领导提前预定的用车,要保证百分之百的到位率;临时性用车,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保证车辆到位率。
2. 党委大型活动专项用车,需由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用车申请并经主办单位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
3. 学校党委接待来访客人用车,接待人员要根据来访者的有关情况安排好车辆,接待工作结束后填写《党委办公室公务用车登记表》。
4. 党委办公室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用车,用车后填写《党委办公室公务用车登记表》。
5. 每月进行一次公务用车的审核、结算工作。经审批人和用车人对用车情况审核无误后,党委办公室与学校运输服务中心、校长办公室等单位结算用车费用。
第6篇 某区公务用车及驾驶员管理办法
一、车辆管理
(一)、车辆调派
1.车辆调派坚持“统一调度、相对固定、服务领导、确保公务”的原则,对正、副区长公务用车,车辆与驾驶员相对固定。
2.机关工作人员公务用车,不得直接向驾驶员要车,须由机关服务中心按工作轻重缓急统一派车。正、副区长外出不带车的情况下,其车辆统一由机关服务中心调度。
3.车辆驶离主城区,驾驶员应向机关服务中心电话或短信报告车辆去向及出车时间,以便中心随时掌握车辆动态及安全状况。
(二)、车辆保养及维修
1.驾驶员每次出车前应对车辆进行常规检查,排除隐患。保持车况良好和车容整洁。长途出车,应按程序送定点维修厂检查,不带故障出车。
2.根据车辆行驶路况和性能按每行驶5000―8000公里为周期进行保养。
3.成立车辆维修鉴定小组。小组由机关服务中心主任任组长,副主任任副组长,驾驶员等为成员,具体负责车辆维修鉴定工作。鉴定小组成员由机关服务中心主任指派。
4.车辆维修,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报修单》并附维修企业《报修预算单》送机关服务中心审核。服务中心指定车辆鉴定小组工作人员核查故障,安排维修。
5.驾驶员不得随意扩大维修范围,擅自更换车辆零部件。换件须达到质保期,旧件必须交由机关服务中心统一处理。
(三)、油料管理
1.市区范围内设定点加油点,驾驶员开固定用车到指定加油站加油。未经批准,市区范围内,非定点处加油不予报账。
2.机关服务中心按月登记车辆里程和用油情况。对行驶里程、用油量、百公里油耗按月公示。
二、驾驶员管理
(一)、学习制度
1.积极参加办公室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参于各项主题教育、讨论活动,提高政治素养。
2.积极参加后勤中心定期组织的安全会,学习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规范驾驶行为,增强职业道德。
3.积极加强业务学习,熟悉车辆机械性能,严格按标准规程正确驾驶。通过交流切磋技术,提高驾驶技能,提升处理突发事故的水平。
(二)、驾驶员工作行为规范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文明行车,不得有酒驾、超速、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
2.按时年审驾照和车辆行驶证并妥善保管,丢失自行负责补办。
3.必须服从机关服务中心统一调度,听从指挥,准时出车,上班时间不出车时应在办公室待命,不得擅离岗位。双休日、节假日以及工作时间以外,要保持通讯畅通。
4.着装整洁、举止得体、礼貌待人、严守保密制度,不得传播是非。
5.严禁使用公车参与红白喜事服务及旅游度假活动等各种公车私用行为;严禁擅自出车或未经批准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
6.出车任务完成后,将车辆停放在机关院内或指定停车点,因乱停乱放造成车辆被盗或损毁,由驾驶员照价赔偿。
7.严格执行《区政府办公室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遵守考勤制度,请假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违章与事故处理
1.因违反交通法规如闯红灯、超速行驶、违章停车等造成处罚的,由驾驶员自行负责按相关规定接受处罚。如因未按时接受处罚,耽误车辆年审的,办公室将从严处理。特殊情况需立即报机关服务中心登记备案等待处理。
2.公务车执行公务中,因交通肇事造成事故并被交警部门裁定为主要责任的,除保险公司赔偿款项外由驾驶员承担其余全部费用,法律责任自行承担。
三、组织领导
机关服务中心是区政府办公室车辆管理的具体承办单位。
机关服务中心负责车辆及驾驶人员的管理,负责车辆维修及油料管理,保证区政府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安全用车。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7篇 城投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范文)
城投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合理安排调度车辆,保障公司重要工作公务用车及车辆行驶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车辆、驾驶员和兼职驾驶员及其他公务用车事项。
二、车辆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公司所有车辆归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配,由办公室根据公司公务活动轻重缓急灵活安排。原则上优先保障总经理公务用车和融资、建设、土地、经营等主营业务公务用车。
第四条 每辆公务车明确专职一名或兼职驾驶员二名。负责车辆的证照、年审、保险的办理和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清洁、加油等事项。
第五条 因公务需要离开城区的,一律须在出车前向办公室报备,且必须节约用油,减少不必要的出车次数。部室员工因公务用车(非城区),须事前预约申请,报办公室批准并指派车辆出车;城区内一般不派公务用车,确有需要,需报办公室批准并指派车辆出车。
第六条 所有公务车辆实行节假日封存制度和非工作时间入库制度。凡节假日和其他非工作时间,公务车辆一律停放在公司车库指定车位。车辆封存前,驾驶员与小车组长确认好车况、行车里程并锁好门窗。公司有加值班任务时,不再此列。
第七条 公务车辆实行油量限标。
序号 车牌 排量 油耗(l/100公里) 备注
1 _7b 2.5l 10
2 _23 2l 9
3 _81 2l 9
按财务部年终统计的各车辆的年度燃油费(元)÷全年里程(公里)×100=平均油费(元/100公里),再除以年均油价(元/l),得出油耗(l/100公里),进行综合评定,以车位单位评定出年度节油奖,奖励金额为500元/人。
第八条 全年维修保养费用最低的车辆,以车为单位,奖励金额为500元/人。
第九条 车辆行驶,全年未发生任何事故,按每公里0.08元计发安全行车奖(因他方责任造成的安全事故、车损、不计驾驶员责任)。
第十条 车辆的大、中修,定时保养,年检年审结果、事故记录等工作由专职或兼职驾驶员负责,并建立台账,年底统一交办公室存档。
第十一条 购车手续、各类证件等基础资料,能存原件的原件存档;不能存原件的,复印件存档。
第十二条 办公室明确兼职人员一名,担任小车组长,负责车辆的相关事项管理。所有专职和兼职驾驶员,必须配合小车组长搞好车辆管理。
第十三条 小车组长职责:确保公司所有车辆处于良好待命状态;负责严格按出车审批程序派车;指导驾驶员及时做好行车记录;落实节假日车辆停放制度;确定车辆长期维修地点并搞好维修价格调查和维修结果把关;负责组织所有车辆的保险理赔;负责组织所有车辆的年检年审;为财务部做车辆年度费用预算提供有效建议;负责车辆加油充卡的审查;负责行车费用的审查;驾驶员使用的建议权和行车路线的建议权;负责所有车辆年终考核工作的资料收集并提供初步考核意见。
三、驾驶员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员工一般不得申请个人用车,因重病就诊、重病住院和个人紧急等特殊情况必须用车的,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并报备至办公室后方可用车。
第十五条 每台车一本《车辆使用及运行记录台账》,由专职或兼职驾驶员详细记录每日行驶的里程、时间地点、用车事由,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办公室每月核对一次运行台账。
第十六条 驾驶员不得私自向外借车、换车或出私车。未经批准向外借车、换车、出私车等造成的各种问题和事故责任全部由当事驾驶员负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驾驶员必须熟悉并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服务意识,以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身体、精神状态驾驶车辆,严禁酒后驾车。因违反交通规则等造成的事故责任由驾驶员本人负责。公务接待中,驾驶员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劝酒,以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领导干部相关纪律规定,禁止领导干部驾驶公司公务用车。
第十九条 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由专职或兼职驾驶员负责实施,办公室统一管理。特殊情况需到非定点厂修理,须说明理由,经办公室批准后方可维修。
第二十条 公务车辆大、中修,驾驶员应列出维修计划(包括时间、维修项目范围、预算)报小车组组长复核,预计维修费用5000元以下,办公室主任审定后实施;预计维修费用5000元以上,分管办公室副总经理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应爱护车辆,保证车辆内外清洁,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车况和车容整洁,出行前例行安全检查,保证行车安全。
第二十二条 因驾驶员自身原因造成的违章、证照不全等处罚,所需费用由驾驶员自行负责。因公务原因发生的违章处罚,全年罚金总额不得超过2000元,超过部分由驾驶员自行负责。全年无任何违章行为,奖励驾驶员500元/年人。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使用不当或疏于保养,而致车辆损坏或机件发生故障,所需维修费用,由驾驶员全额承担。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需按时上、下班,做好出车前的一切准备;无出车任务时,须在办公室待命;双休日及节假日不得关机,保证随叫随到。如无特殊原因,驾驶员必须服从办公室统一调度。不服从调度的,可处罚款100元/次。
四、私车公用及非专职或兼职驾驶员用车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经分管副总经理同意,因部门公务需要,私车公用的,车辆报办公室备案,公司经理办公会议核准后,由车辆所有人与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协议。县城内私车公用的,公司每月支付200元燃油费,车主不得再报销城区内交通费用。因公务驾私车出县城的,出城前先向小车组长报告并填报《租车申请单》,经办公室与分管副总经理核准后,公司根据县城租车行情明确费用报销标准,车辆所有人提供汽车租赁发票,按公司报账程序予以报销。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起实行。原《车辆使用和司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8篇 某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院公务用车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节约公务用车费用开支,提高公务用车的效率,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务用车管理单位应严格控制公务用车的范围,规范公务用车的审批手续,并本着各类公务用车的先后缓急统一调度安排。
第三条 凡因工作需要使用学院公车的,须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1、学院各单位因业务需用公车时,应事先填写“用车申请单”,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名后,送汽车队安排。
2、国家机关领导、上级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兄弟院校领导来校公务用车,由接待单位负责人签名后,送汽车队安排。
3、以上各项用车费用,由各用车单位负责人按月核准后,统一结算,通过财务处从各单位经费中转帐支付,并定期将用车情况向院领导和用车单位进行通报。
4、学院主办或协办的各类会议的用车,有会议经费的,由会议承办单位自理;无经费资助的,需用车时应经学院办公室审核后,报请主管院领导批准,方可执行,其费用由学院办公室统一结算。
第四条 严禁公车私用和非公务性质的用车。各单位自行组织的外出旅游活动,车费自理。
第五条公务用车要坚持车辆“三检”制度,落实在出车前、途中、返回后的检查保养项目,各项零件须保持完整,如有故障、失窃或损坏等,应及时处理。
第六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车辆因外出需维修,加油,由司机说明情况,报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审核,否则不予报销,行驶里程、过路费、维修费用及耗油情况每月统计一次。
第七条车辆维修,由司机填写报修单,汽车队负责人检查认定后,报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审核,费用在3000元以上,由主管院领导审批,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公务用车返回后,车辆要停在指定位置,严禁私自出车,收车后要及时入库停放。否则产生一切安全问题,由司机本人负责并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公务用车因公务行驶违反交通规则时,如属个人过失,其罚款由当事人自行负担;如属汽车本身不可抗力造成的罚款由学院负责。
第十条学院各类公有车辆免征路费等有关优惠政策的申请,办理购置车辆保险、年票、年度检验等手续由汽车队负责。
第十一条司机按岗位职责要求做好本职工作,在安全行车的同时, 防止发生意外人身安全事故,同时要强化服务意识,服务要热情、周到、细致。
第十二条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9篇 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
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
局机关各处室、各基层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节约开支、降低成本、提高效能,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与局机关及毗邻办公的所属单位配备的工作用车,原则上由局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主要用于机要通信、应急等公务。各单位配备的必要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业务用车,严格用于规定用途。
第二条 公务用车费用严格按局财务审计处核定的定额标准列支,包括:燃油费、过桥过路、车辆保险费、停车费、维修费及其他。
第三条 为减少长途行车安全隐患,节约能耗和费用,严格控制长途用车,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应急用车长途行驶。
第四条 工作用车使用范围:
(一)局(单位)领导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
(二)局(单位)领导参加上级领导机关和市有关部门紧急召集的跨部门会议和活动,参加重要公务接待和外事等活动。
(三)局(单位)领导到交通不便、公交不能到达地方办理公务。
(四)局(单位)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
(五)局(单位)送、取数量较多公务用品。
(六)局(单位)干部职工因伤因病需紧急送医。
(七)局(单位)离退休干部政策范围内用车。
(八)经局(单位)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用车。
第五条 局(单位)应当严格车辆使用管理程序,健全车辆日常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所有工作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要喷涂标识,落实好标识化、平台化、信息化等各项要求。
第六条 公务用车使用实行登记、调度和停放制度:
(一)登记:车辆使用人填写《公务用车使用审批表》进行预约,包括用车部门、时间、事由、地点等信息,由局(单位)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和用车范围,报请局(单位)领导审批后安排调度。严格按调度地点出车,不得中途任意改变出车方向。
(二)调度:公务用车由局(单位)办公室负责管理,实行派车制度,实行统一调度、合理安排,短途用车实行送达再接制度。
(三)停放:公务用车使用完毕后一律回局机关(单位)车库停放,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第七条 加强公务用车的运行经费管理,由局(单位)办公室如实做好油耗、保险、维修、出勤等登记台帐,杜绝不合理支出。
第八条 严肃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纪律,不得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车辆,不得以各种名义将公务车辆变相作为领导个人固定用车或长期租用车辆变相作为个人固定用车,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不得将公务用车停放在居民小区、娱乐场所、酒店等非工作场所。
第九条 局机关纪委要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依法依纪查处违反公务用车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局财务审计处要对车辆配备及运行维护费、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办法及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 与局机关同城异地办公、距离较远的所属事业单位工作用车,实行派驻管理,并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办法,并报局公务用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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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 公务用车车辆使用及管理办法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公司车辆及司机的管理,提高公司车辆的使用效率,确保安全行车和车辆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华粮粮食物流有限公司、康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第3条 车辆管理职责、权力范围和使用范围
1. 公司指定一名车队队长,车队队长可根据工作需要对车辆调度情况进行临时调整;
2. 行政部负责公司全部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车辆年检、车辆出险后的保险协调和维修处理及车辆清洁;
3. 车辆使用人每周对车辆进行常规检查(见附件 1);
4. 车队队长为车辆第一责任人,对分配给各部门使用的车辆,有调度权和日常监管权;
5. 分配给各部门使用的车辆,部门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
6. 行政部负责公司全部车辆的总体监控和调度。
7. 公司车辆必须为公司业务服务,各部门公务用车,由部门经理先向行政部报告,说明用车事由、地点、时间、行政部根据需要统筹安排派车。
第4条 车辆使用细则:
1、 办公用车使用细则:
办公用车:瑞丰、捷达、金龙、2030
(1) 办公用车主要以接送公司员工上下班主,其次为部门办工用车;
(2) 办公用车使用前必须提前半天向行政部进行预订,并详细填写《用车申请表》(见附件 3)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提交给车队队长,由车队队长按事情的轻重缓急进行统一安排,包括行政经理的临时调度;
(3) 司机及用车人无特殊情况应准时出车,如出车时间发生变化,应提前通知行政部以便安排后续工作,10 分钟后用车人未能到达出车地点,视为取消此次出车;
(4) 办公用车晚间必须停回公司或公司指定位置,不得私自改变停车位置,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到达指定位置,需要告知车队队长并取得同意,方可改变;
(5) 对超出预定里程部分,司机及使用人必须说明原因,(允许范围10公里)。 附则对司机或使用人处以单位油耗200%的罚款。
2、其他用车使用细则:
其他用车:皮卡、装载机、自卸车、三轮车
(1)其他用车主要以生产用车为主。
(2)其他部门需使用,必须经过行政部协调方可使用。
第5条 礼仪规范
1. 为了更好地向外界展示公司的形象,司机应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不讲脏话粗话,衣着得体并应随时保持整洁。皮鞋经常擦油,在车内不准脱鞋;
2. 司机应经常对车辆进行清洗,做到晴天停车后无灰尘,雨雪停车后无泥点。前后风挡玻璃和车门玻璃要保持清洁,轮胎外侧和防护罩要经常清洗,做到无积土。车内经常保持清洁,座套要勤洗、勤换,方向盘、仪表要擦净无尘土;
3. 办公用车司机应加强商务礼仪方面的学习,熟悉不同场合的礼仪规则。
4. 对待客人要有礼貌,主动向客人打招呼并作自我介绍,然后打开车门将客人让进车内,关车门时用力适度,并注意乘客的身体和衣物,防止被车门挤压。
5. 如果客人有行李物品,司机应主动上前提供帮助,不要坐在车内旁观。
6. 行车中应及时使用冷热风,听收音机或听音乐应征得客人同意,声音不要大大,以免影响客人思考或休息。
7. 客人之间谈话,不得随便插话,客人问话,应礼貌回答。乘车人员的谈话内容不得擅自转述他人,涉及公司财务、政策、制度的任何谈话如被泄露,将视为泄露商业秘密。
8. 开车送人应尽量送到门口,等人时不能只顾自己睡觉或看书,而应随时注意客人是否已出来。
9. 如客人在门口等车,应主动开车到门口接客人上车。遇大型活动车辆无法在近处停放时,应提前到门口或刚散场即到门口主动向客人打招呼,请其稍等,回来开车去接。如车辆堵塞,也可引导客人步行至停车处上车,不要让客人到处找车。客人离别时,司机应主动向其道别并祝客人一路平安。
10. 参加宴席等,司机不得饮酒,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事先做好安排。司机饮酒后不得开车。
11. 作出出车安排后,司机应迅速做好出车准备,而不能让用车人特别是公司领导和客人等待司机。
12. 司机应随时保持良好形象,陪领导出席重要活动,应事先了解相关礼仪和活动程序等。
第6条 安全用车管理:
1. 驾驶者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相应的交通管理规章、规则,保证车辆状况良好,严防事故的发生;
2. 驾驶者不得未经批准私自出车或因私用车;如领导同意临时将车辆交予他人驾驶,应负责检查临时驾车人是否具有合格的驾驶资格;严禁将车辆交给无合法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或练习开车。违反此条者将视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罚款 500 元/次;
3. 司机要注意休息,不得疲劳驾驶,严禁酒后驾驶。
4. 使用车辆应办的各项手续由司机本人负责办理。否则,由此所引起的罚款、处理、损失等由办手续者负责。对于出现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相关责任人故意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出,由相关责任人负责全部赔偿费用,并同时处以双倍以上的行政处罚;
5. 公司车辆由专职司机或指定负责人统一管理,其他人无权擅自调度,用车人须提前向负责人提出用车请求、用车理由并估算用车时间、里程。得到许可,方可用车。若遇特殊或紧急情况,可通过公司行政部协调安排;
6. 司机必须凭行政部的派车通知出车,否则按私事用车处理。当用车时间发生冲突,专职司机将根据事情缓急与货物数量多少安排用车方式,用车人必须服从安排;
7. 车辆派往外地,需提前一天申请,得到许可,方可用车。若遇特殊或紧急情况,可通过公司行政部协调安排;
8. 严禁私自开车回家,一旦发现类似情况的发生将给予严厉的行政处罚,并罚款 500 元/次。如需早晚用车,或不能将车放回公司或指定位置,需提前通知车队队长,并于第二日上午 12 时前补办完成相应的登记手续;下班后或节假日需要用车的,必须事先报送用车计划给行政部,否则按私事用车处理;
9. 若遇用车冲突,需向车队队长或行政部申请,协调车辆使用;
10. 车辆不得乘载任何与公务无关的人员和货物;
11. 申请用车时应认真、详细的填写《公司车辆使用登记表》,(附件2)得到批准后方可用车;
12. 违章造成的罚款,公司将视违章原因处理罚款金额。如:超速、闯红灯、停错地方等,由驾车人个人承担罚款。非货运车辆载货或货运车辆非故意超载,由公司承担罚款;
13. 车辆外出时应停放在合理的地点和位置,不能在不准停车的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司机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如因司机责任车辆被盗,由司机承担全部责任;
第7条 车辆保养和维护:
1. 车队队长每周不少于半天时间对所负责的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正常行驶;如出现问题应立即检修,严禁驾驶问题车辆上路;其中,除去保时捷一万公里保养外,其它车辆 5000 公里定期保养。保持车内、外车辆整洁;
2. 每日出车前应对车辆进行例行检查,包括车辆的水、电、油、灯光、防冻液、刹车系统、仪表盘等设备是否正常,以便保证车辆出行安全、顺利完成任务。如因未进行例行检查,造成出车延误或途中事故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损失;
3. 爱护车辆的各项设备,不丢失随车工具,不损坏车内零件,故意损坏者除按损坏物品的原价值赔偿外,还将给予行政处分;
4. 行政部对车辆进行不定期检查,内容包括:车辆内外卫生、一般保养状况等,检查不合格者,对专职司机或部门车辆负责人罚以 50~200 元罚款。
5. 对于因驾驶过失造成的事故或车辆损害,不能全额获得保险赔偿的,公司将根据情况,全部或部分由驾车人承担维修或赔偿费用。
6. 车辆如需送厂修理,须事前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八条 车辆驾驶员
1. 瑞丰、捷达——————胡瑞山、郝喜峰、张树府
2. 金 龙 ——————文晓峰、郝利明
3. 皮 卡 ——————郝利民
4. 装 载 机 ——————王军胜、张兵兵
5. 自 卸 车 ——————王军胜、张兵兵
6. 保时捷、2030—— ——张树府
第11篇 公务用车驾驶员管理考核办法范本
公务用车驾驶员管理考核办法
根据宿豫办发[2005]82号文件精神,经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同意,现将《公务用车驾驶员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公务用车驾驶员管理考核办法》
公务用车管理中心
二00五年十月十五日
公务用车驾驶员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充分调动驾驶员的工作积极性,为全区各项工作提供高质量的用车服务,根据《宿豫区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及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原则:扎口管理,规范行为,优化服务,提升形象。
第三条 严格车辆管理,堵塞公务用车使用中的各种漏洞,降低运行成本,充分发挥公务车辆作用,切实提高公务车辆的使用效率。
第四条 加强驾驶员的政治、业务培训,提高安全行车技能,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第五条 树立服务思想,端正服务态度,爱岗护车,树立良好的公务用车驾驶员形象。
第二章 驾驶员职责
第六条 凡公务用车一律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上角张贴“宿迁市公务用车”专用标识(有明显外观标识的公务用车除外);驾驶公务用车者必须持有《驾驶证》和《宿迁市公务用车准驾证》方可驾驶公务用车;严禁将公务用车交由他人驾驶。
第七条 公务用车驾驶员应严守机关秘密,不道听途说,不做任何有损于机关形象的事,自觉维护领导、机关及自身形象。
第八条 爱岗、敬业、遵纪、守法,爱车护车,熟悉车况,坚持例行保养,确保行车安全。
第九条 熟悉和掌握车辆性能,坚持日常保养、维修和定期保养、维修相结合,及时排除细微故障,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第十条 自觉参加公务用车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或者单位组织的各项旨在提高驾驶员法制意识、专业技能、形象、礼仪等方面的培训类活动,加强交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十一条 工作积极主动,服从分配、调度,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改善服务质量,最大限度地满足公务用车需求。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公务用车管理要求停放车辆,不得乱停乱放。服务对象因公外出,驾驶员必须到单位办公室报到,把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
第十三条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警指挥,不违章行驶,不酒后驾车。
第十四条 礼貌行车,安全礼让,不争道抢行,不开斗气车、野蛮车,不乱鸣笛,人行横道减速让行,不穿插首长和外宾的车队。
第十五条 弘扬正气,讲究个人卫生,提高素质,举止文明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 考核内容采用百分量化考核。其中安全行车30分;文明行车10分;百公里实际油耗20分;车况维护20分;业务考核20分。考核工作由中心会同用车单位实施。
第十七条 各单位办公室要认真做好本单位公务用车单车考核工作,并在次月5号前将上月考核情况上报中心。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的予以加分:
1、全年安全无事故的,加8分。
2、单车年百公里平均耗油量较低,前5名加8分,6―10名的加4分,11-20名的加2分。
3、单车车况年累计维护费较低,前5名加8分,6―10名的加4分,11-20名的加2分。
4、有其它突出成绩的酌情加分。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的予以扣分:
1、发生事故,造成人身或车辆伤(损)害的,视具体情况扣5-30分。
2、违反交通法规,受到罚款、公告等处罚的,一次扣2分,
3、公车私用,或擅自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经调查属实的,一次扣2分。
4、未按要求做好车辆保养、保洁工作,或因主观原因造成车辆机件损坏而影响出车任务的,一次扣2分。
5、无故不参加中心或单位组织的培训、会议的,每次扣1分。
6、不按规定乱停乱放并造成影响的,每次扣2分。
7、夜间未按规定停车造成车辆损失的,每一次扣5―20分。
8、其它违规行为的酌情扣分。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作为驾驶员年度目标考核成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90(含90)分以上为“优秀”等次;60(含60)分―90分为“合格”等次;6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中心根据考核情况提出意见,使用单位据此兑现驾驶员各项补贴、福利和奖金。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单项奖设立安全奖和节约奖。安全奖对全年安全行车无事故的驾驶员进行奖励;节约奖20名,分别奖励年百公里平均耗油量和单车车况年累计维护费较低的前十名驾驶员。
第二十二条 设立优秀驾驶员奖。优秀驾驶员按全区驾驶员的10%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评出。优秀驾驶员年度考核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三条 设立“十佳驾驶员”综合奖。“十佳驾驶员”从优秀驾驶员中评比产生,经区“两创一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区委区政府表彰。
第二十四条 按月考核单车百公里油耗,凡百公里实际油耗超过标准油耗的,超出部分由驾驶员个人支付80%。
第二十五条 对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驾驶员,予以转岗或辞退。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严重违反《宿豫区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由中心会同使用单位共同查处,驾驶员转岗或辞退。
第五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务用车驾驶员档案一律由中心托管。中心负责对驾驶员定期组织学习、业务培训和职称评定工作,对驾驶员的补贴、福利、奖金提出实施意见。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日常管理由各单位办公室指定专人在中心指导下具体负责。其职责是:
1、传达、落实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实施中心要求的公务用车管理及驾驶员考评工作。
2、负责本单位公务用车的使用、调度和驾驶员的日常管理考核。
3、负责抓好行车安全工作、车辆年审及车辆维修保养工作。
4、负责拟订本单位车辆配备计划,实施车辆报废、更
新、购置的上报及车辆各类费用的缴纳工作。
5、负责协助中心处理本单位车辆违章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6、负责兑现、发放本单位驾驶员的各项福利、奖金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宿豫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有公务用车,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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