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东华医院执业医师管理办法
第一医院执业医师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系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本院医师。
(二)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三)中专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本院试用期满1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医务人员在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后,由医院根据需要集中讨论安排其注册科目,并办理医师执业注册。在医务科发布注册公告之日起,医务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到医务科领取和填写《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3张;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4.《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5.医院聘用证明。
(四)医师因工作需要需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征得医院同意,到医务科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外院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调入本院工作,必须由医院予以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方能上岗。
(五)外聘专家来院会诊或手术,需复印并保存有关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资料。
(六)本院医师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内执业。
(七)医师在医疗活动中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并按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八)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九)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医师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十)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十一)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十二)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医院的调遣。
(十三)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日间向医务科报告,夜间向总值班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四)医院对执业医师进行定期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采取重新培训、暂停执业活动、注销注册等处罚。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十六)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执业医师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报卫生局依法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危急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疗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品和医疗器械的;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
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2篇 附一医院住院总医师管理办法
某附属医院住院总医师管理办法
住院总医师是医院十分重要的岗位,能担任住院总医师不仅是一种荣誉和对自身临床能力的一种认可,而且责任重大。为提高医疗质量,防范医疗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院工作制度和住院医师、研究生培养的相关要求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目的:加强全院各科住院总医师的上岗与管理,提高住院总医师的素质、能力,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二、范围:全院住院总医师和即将担任住院总医师的人员。
三、管理要求及程序:
1、住院总医师的人员设置:每个病区设住院总医师1~2名,特殊科室可酌情增设,住院总人选由科主任推荐,但必须报医务部批准;各科室在住院总医师上岗前一月,将住院总医师推荐名单及登记表填好后报医院医务部经医疗院长审核批准后,次月上岗。在任住院总医师临时生病、出差等情况(时间不得超过15天),须由已担任过住院总医师的人员临时替换,并先报医务部备案。
2、住院总医师资格的认定:住院总医师必须是医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临床工作3年,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我院注册的高年资住院医师。
3、住院总医师期限的设置:住院总医师任期1年(若已担任过住院总医师的高职称人员再次担任可为3-6个月)。实行24小时在岗制。住院总医生每周可休息1天,安排在每周星期一~星期四,休息时,由科主任安排能胜任住院总医师的人员临时替换值班。
4、住院总医师上岗工作程序:
(1)住院总医师上岗程序:科室主任推荐的住院总医师人员上岗前,本人必须填写上岗申请表,做出能否胜任住院总医师工作自我评价,科室主任签字同意后,上报医务部审批通过方可上岗。
(2)每年各科室根据科室临床工作计划,将上岗的人员上报医务部,经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授权同意后,向全院各科室发文公布。若科室未按规定时限进行申报,医务部将酌情办理补报,同时将有关科室登记备案,作为科室年终考核的指标之一。
(3)住院总医师上岗前,科室安排培训,并建立个人的医疗工作档案。
(4)住院总医师上岗后,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内科室考核认为不能胜任者,应终止其担任住院总医师,同时选择合适的人员重新申报上岗。
(5)因各种原因未完成住院总工作,如需再次上岗,必须重新申报。
(6)未经申报而上岗的住院总,医务部将通知其补办申报手续,并对科室进行登记,年终纳入科室考核指标。
5、住院总医师任期管理:
(1)在任期内,住院总医师必须在科室主任指导下,进行医疗工作,认真履行住院总医师职责。科主任应根据本科情况,明确界定住院总医师的责任、权力,具体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必须请示二线班医师和科主任。科室应重点了解住院总医师对所在病房病人的熟悉程度;应急处理病人的能力;病房查房、服务态度、医德医风情况等。
(2)医院医务部加强对住院总医师平时在岗情况的考核及投诉登记。
(3)住院总医师任期结束时,应提前半月写出个人总结,科室主任在听取科室人员(包括护理人员、进修实习生、病人等)评价的基础上,做出书面考核结论。住院总医师应将科主任签署意见的任期内考核结果、个人总结等材料,交医院医务部存档,作为医师职称晋升的依据。
6、住院总医师考核的管理:
(1)每年医务部将任期已满的住院总医师综合考核结果建立文字及计算机档案,并向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反馈。考核结果将作为医师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2)住院总医师服务态度差、医德医风不好,应视为不合格,情节严重者停止其住院总医师工作;在医疗工作中因责任心不强或未按规定请示上级医师,而造成差错、纠纷、事故等,应由科室上报医务部,并停止其住院总医师共走,同时医院将发文向全院各科室公布,不能晋升主治医师;在补半年任期、考核合格后,方可晋升。
四、执行时间: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3篇 执业医师管理办法范例
执业医师管理办法
执业医师管理办法
1.本办法系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本院医师。
2.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3.中专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本院试用期满1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由本院集体办理执业注册手续。
4.外院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调入本院工作,必须由医院予以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方能上岗。
5.外聘专家来院会诊或手术,需复印并保存有关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资料。
6.本院医师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
7.医师在医疗活动中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并按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8.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9.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医师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10.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病人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11.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12.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医院的调遣。
13.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日间向医务科报告,夜间向总值班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14.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执业医师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报卫生局依法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危急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疗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品和医疗器械的;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医院调遣的;
(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4篇 某皮肤病医院住院医师轮训管理办法
皮肤病医院住院医师轮训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医院人才建设,重点规范与提高新招收的住院医师的专业技术能力,培养合格的临床医学人才,为我院未来的长远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我院住院医师轮训管理办法。
一、轮训对象
新入院的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外单位调入的住院医师及主治医师。
二、轮训目标
通过参加全面、规范、系统的各临床科室间轮训,使其在完成各科轮训后,熟悉各轮转科室的诊疗常规(包括诊疗技术),并熟练掌握医患沟通技巧,能够达到熟悉皮肤科及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的新进展,并能用以指导实际工作。具有较强的临床思维能力,较熟练地掌握本专业临床技能,能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及某些疑难病症。
三、职能部门
医务科负责新入院医师轮训的安排及监督管理工作。
四、轮训科室及时间
1.住院医生轮转科室和时间
1)皮肤内科病房:4个月;
2)皮肤外科:2个月(门诊和病房各1个月);
3)性病科:2个月(门诊和病房各1个月);
4)治疗科:1个月
5)医学美容科:1个月
6)第十人民医院:2个月(心内科、内分泌科各1个月)
2.住院医生轮转要求
1)轮训对象完成一年的轮训任务后,根据其轮训期间的表现,采取个人与科室间双向选择的办法,确定其最终所在科室。
2)轮训人员必须完成轮训任务后才能担任住院总医师,住院总医师工作完成情况与医生职称晋升挂钩。
五、轮训考核
为确保轮训质量,轮训医师在轮转期间接受日常考核、出科考核。
六、日常考核
包括劳动纪律、医德医风、在院病历完成情况、上级医师及相关科室评价四方面内容。
七、出科考核
出科前由轮转科室组织实施考核,医务科抽查监督。内容包括完成教学查房一次、完成大病历一份。由科室给予综合评定。
八、培训人员的待遇:
1.轮训人员的劳务费由医院人事科统一发放。
2.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5篇 执业医师管理办法范本
执业医师管理办法1.本办法系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本院医师。2.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3.中专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本院试用期满1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由本院集体办理执业注册手续。4.外院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调入本院工作,必须由医院予以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方能上岗。5.外聘专家来院会诊或手术,需复印并保存有关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资料。6.本院医师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7.医师在医疗活动中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并按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8.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9.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医师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10.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病人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11.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12.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医院的调遣。13.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日间向医务科报告,夜间向总值班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14.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执业医师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报卫生局依法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危急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疗文书及有关资料的;(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品和医疗器械的;(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医院调遣的;(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6篇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范本
为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医保医师是指执业医师或有医疗处方权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具有统筹基金支付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注册执业,愿意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服务,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的医师。
第二条医保医师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熟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熟练掌握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自觉履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各项规定。
(二)认真核对参保就医人员相关证件,做到人、卡相符,防止冒名就医、住院等现象。
(三)认真书写门诊(住院)病历、处方等医疗记录,确保医疗记录清晰、准确、完整。
(四)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诱导过度医疗。
(五)坚持首诊负责制,执行逐级转诊制度,不得诊断升级,不得推诿、拒收病人,严格入出院标准,不得以各种借口使参保人员提前或延迟出院。
(六)严格落实住院参保患者每日费用清单制度,对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药品、诊疗项目和耗材等要告知住院参保患者,并经本人或家属签字同意。
(七)认真审核参保人员就诊记录避免重复开药、重复检查,严格执行门诊、住院带药相关规定。
(八)能够协助医疗保险部门开展的基金检查、门诊慢性病、门诊大病评审等工作。
第三条医保医师登记备案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定点医疗机构聘任的医师,可随时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申请表》,向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医师申报材料的收集、审核和汇总,并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报送《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申请表》、《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申报人员汇总表》(含电子版),经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即可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三)市级统筹前确认的市本级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报送。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按所在行政区域分别报送,各县区汇总后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医保医师执业地点发生变化的,要按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登记备案。医保医师退出定点医疗机构执业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多点执业的医师,要分别向相应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第五条医保医师每年度初始积分为12分,考核时根据本年度考核查实的违规情形进行扣分,扣分分值记录在考核年度,积分和扣分不跨年度累积,多点执业的医保医师在不同执业地点违规,扣分分值累计计算。
第六条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对医保医师医保服务行为的监管,通过日常管理、网络监控、专项检查、费用审核、受理投诉举报等途径,对医保医师执行医保政策、履行医保服务协议以及医保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七条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扣分6分以下的,由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责成其所属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诫勉谈话;满6分的,暂停医保医师医保服务3个月;满9分的,暂停医保医师医保服务6个月;满12分的,暂停医保医师医保服务1年。暂停服务期限可跨年度执行。
第八条第一次年度内医保医师累计扣12分以上的,一年后可重新进行医保医师登记备案;第二次三年后可重新进行医保医师登记备案;第三次不再进行医保医师登记备案。
第九条医保医师被暂停医疗保险服务后要写出书面检查,报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并认真学习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待暂停期满后,可重新申请医保医师登记备案。
第十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负责全市医保医师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医保医师诚信档案,对考核、违规处理等相关情况记录在案。县区发现的医保医师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市医疗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市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应将处理结果进行备案,并定期对医保医师违规行为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应在处理决定作出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相关处理决定告知违规医师所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违规医师本人。
第十二条医保医师对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存在异议的,可在接到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所在单位向医疗保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应认真研究,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合议后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被中止或解除定点服务协议的,该医疗机构的医保医师服务权限同时中止或解除。
第十四条非医保医师和取消登记备案的医保医师提供医疗服务产生的相关费用(急诊、急救除外),基金不予支付,由所在定点医疗机构负责。
第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制定本单位医保医师管理办法。定期对医保医师进行医疗保险政策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2课时,培训情况应及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报。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定期举办培训班,重点对年度扣分较高的医保医师进行政策培训。
第十六条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公开投诉电话,畅通举报通道,及时掌握医保医师为参保人员服务情况。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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