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职业学院横向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院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扩大横向项目的开发研究,加快我院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的步伐,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扩大科技工作规模,提高科技工作水平,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横向科技项目范围
第二条 横向科技项目是指科学基金项目、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科技计划项目和学校基金项目以外的科技合同项目。横向科技项目包括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咨询)、建设工程、技术合作承揽等各类自然、人文社会科学项目。
(一)技术开发指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
(二)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转让、技术秘密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等。
(三)建设工程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
(四)技术合作承揽包括含有一定智力投入的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和检测等。
第三章 合 同
第三条 我院各单位承担横向科技项目都必须签订技术合同。所有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
第四条 除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院科研机构和校办企业外,我院各单位与外单位签订的技术合同,一律以“贵港职业学院”的名义,并加盖“贵港职业学院”公章。不得使用本单位名义、公章和院外单位签订技术合同,一经发现上述行为,除追回所收受经济利益外,对直接责任人将给予警告、罚款、缓聘直至开除的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项目组应支付所有税收费用及合同发生纠纷时学院的一切诉讼费用。
第六条 重大科研开发合同和风险性大的合同,应进行法律见证,公证或技术保险,费用分担由合同约定。
第七条 我院横向科技项目由学院科研督导处归口管理,项目经费进学院财务帐户,由学院财务处设账管理,按《贵港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横向科技项目以合同代立项,科研督导处根据签订的技术合同正本,列入学院的科技计划。
第九条 凡是我院拥有所有权的科技成果,转让权属于学院,向院外单位转让时须经科研督导处组织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报学院党政领导会议研究通过,方可签订相应技术合同。
第十条 在技术开发合同中应有明确的成果归属条款。我院各部门(单位)完成的委托开发项目,取得的技术成果和申请专利的权利属学院;如果合同约定技术成果属双方共享,而我院是主要承担者,原则上我方应排列在前。我院与院外单位完成的合作开发项目取得的技术成果,所有权由双方协商,在技术合同中应明确确定。若合作方提供的开发费用未包括技术封存、效益分享等因素,原则上应成果分享。
第十一条 在技术转让合同中,亦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
第十二条 签定技术合同的程序。
(一)横向科技项目负责人将经双方商定的技术合同草案交科研督导处审查;
(二)横向科技项目负责人填写《贵港职业学院横向科技项目合同审批表》,连同已打印好的技术合同若干份,由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的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科研督导处审核。技术合同由院主管领导审批签字,然后盖“贵港职业学院” 公章;
(三)双方签订技术合同后,将2份技术合同正本交科研督导处编号立项,财务处为项目组提供财务管理和服务。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经双方签署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项目承担部门(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承担履行技术合同的直接责任。需要变更或终止技术合同时,须报科研督导处,并请示学院主管领导同意,由双方协商,由双方签订变更或终止技术合同的书面协议。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横向项目技术合同生效且经费到学院财务处后,列入学院当年研究项目计划,其经费纳入学院财务管理,具体办法见《贵港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横向科技项目的结题。
(一)凡经过鉴定的横向科技项目,视为项目完结,凭项目鉴定证书直接到科研督导处结题;
(二)未经鉴定的横向科技项目,凭对方的验收凭证和对方出具的“合同履行完毕书面意见”报科研督导处审核后结题备案。
(三)结题后,课题组应及时将项目结题报告,包括成果内容、技术水平、应用前景、推广办法和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形成的技术资料移交学院档案室进行归档。
第五章 奖 励
第十六条 学院鼓励项目组把项目结余经费用于添置必要的科研和教学设备。
第十七条 横向科技项目成果鉴定、报奖等按《贵港职业学院科技成果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八条 横向科技项目立项后,科研督导处根据项目实到经费,记入项目组成员的科研工作业绩档案和当年科研工作量。具体办法见《贵港职业学院教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
第十九条 横向科技项目完成并结题后,科研督导处根据项目上交学院经费,记入项目完成人的科研工作业绩档案和当年科研工作量。未在科研督导处备案、经费未纳入学院财务管理的科技开发与横向科研项目不能折算为科研工作业绩,不享受有关的政策,也不得作为晋升职称的有效条件。
第二十条 横向科技项目获得的专利、奖励以及因此发表的科技论文等,学院将根据《贵港职业学院科技工作奖励管理办法》给予奖励,同时记入项目完成人的科研工作业绩档案和当年科研工作量。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我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和校办企业签订、代签并代理财务的横向技术合同,应于合同签订后将合同副本报科研督导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往制定的横向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督导处负责解释
第2篇 职业学院横向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格式怎样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院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扩大横向项目的开发研究,加快我院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的步伐,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扩大科技工作规模,提高科技工作水平,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横向科技项目范围
第二条 横向科技项目是指科学基金项目、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科技计划项目和学校基金项目以外的科技合同项目。横向科技项目包括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咨询)、建设工程、技术合作承揽等各类自然、人文社会科学项目。
(一) 技术开发指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
(二) 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转让、技术秘密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等。
(三) 建设工程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
(四) 技术合作承揽包括含有一定智力投入的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和检测等。第三章 合 同
第三条 我院各单位承担横向科技项目都必须签订技术合同。所有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
第四条 除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院科研机构和校办企业外,我院各单位与外单位签订的技术合同,一律以“贵港职业学院”的名义,并加盖“贵港职业学院”公章。不得使用本单位名义、公章和院外单位签订技术合同,一经发现上述行为,除追回所收受经济利益外,对直接责任人将给予警告、罚款、缓聘直至开除的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项目组应支付所有税收费用及合同发生纠纷时学院的一切诉讼费用。
第六条 重大科研开发合同和风险性大的合同,应进行法律见证,公证或技术保险,费用分担由合同约定。
第七条 我院横向科技项目由学院科研督导处归口管理,项目经费进学院财务帐户,由学院财务处设账管理,按《贵港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横向科技项目以合同代立项,科研督导处根据签订的技术合同正本,列入学院的科技计划。
第九条 凡是我院拥有所有权的科技成果,转让权属于学院,向院外单位转让时须经科研督导处组织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报学院党政领导会议研究通过,方可签订相应技术合同。
第十条 在技术开发合同中应有明确的成果归属条款。我院各部门(单位)完成的委托开发项目,取得的技术成果和申请专利的权利属学院;如果合同约定技术成果属双方共享,而我院是主要承担者,原则上我方应排列在前。我院与院外单位完成的合作开发项目取得的技术成果,所有权由双方协商,在技术合同中应明确确定。若合作方提供的开发费用未包括技术封存、效益分享等因素,原则上应成果分享。
第十一条 在技术转让合同中,亦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
第十二条 签定技术合同的程序。
(一) 横向科技项目负责人将经双方商定的技术合同草案交科研督导处审查;
(二) 横向科技项目负责人填写《贵港职业学院横向科技项目合同审批表》,连同已打印好的技术合同若干份,由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的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科研督导处审核。技术合同由院主管领导审批签字,然后盖“贵港职业学院” 公章;
(三) 双方签订技术合同后,将2份技术合同正本交科研督导处编号立项,财务处为项目组提供财务管理和服务。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经双方签署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项目承担部门(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承担履行技术合同的直接责任。需要变更或终止技术合同时,须报科研督导处,并请示学院主管领导同意,由双方协商,由双方签订变更或终止技术合同的书面协议。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横向项目技术合同生效且经费到学院财务处后,列入学院当年研究项目计划,其经费纳入学院财务管理,具体办法见《贵港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横向科技项目的结题。
(一) 凡经过鉴定的横向科技项目,视为项目完结,凭项目鉴定证书直接到科研督导处结题;
(二) 未经鉴定的横向科技项目,凭对方的验收凭证和对方出具的“合同履行完毕书面意见”报科研督导处审核后结题备案。
(三) 结题后,课题组应及时将项目结题报告,包括成果内容、技术水平、应用前景、推广办法和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形成的技术资料移交学院档案室进行归档。第五章 奖 励
第十六条 学院鼓励项目组把项目结余经费用于添置必要的科研和教学设备。
第十七条 横向科技项目成果鉴定、报奖等按《贵港职业学院科技成果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八条 横向科技项目立项后,科研督导处根据项目实到经费,记入项目组成员的科研工作业绩档案和当年科研工作量。具体办法见《贵港职业学院教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
第十九条 横向科技项目完成并结题后,科研督导处根据项目上交学院经费,记入项目完成人的科研工作业绩档案和当年科研工作量。未在科研督导处备案、经费未纳入学院财务管理的科技开发与横向科研项目不能折算为科研工作业绩,不享受有关的政策,也不得作为晋升职称的有效条件。
第二十条 横向科技项目获得的专利、奖励以及因此发表的科技论文等,学院将根据《贵港职业学院科技工作奖励管理办法》给予奖励,同时记入项目完成人的科研工作业绩档案和当年科研工作量。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我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和校办企业签订、代签并代理财务的横向技术合同,应于合同签订后将合同副本报科研督导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往制定的横向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3篇 职业学院纵向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贵港职业学院纵向科技项目的管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推动学院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人才的培养,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纵向科技项目,尤其是各类高层次的基金项目和科技计划项目,是衡量学院自身科学研究能力和科学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学院支持教师申请并承担各类纵向科技项目,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跨部门联合开展科技攻关和进行科学研究。
第三条 凡我院教师申请与承担纵向科技项目,由科研处统一管理。没有在科研督导处备案的项目、科研经费不进学院财务统一管理的项目、科研成果不署名贵港职业学院的项目,在科研工作量考核、职称(务)资格晋升、评优(估)等申报材料中不能作为指标性有效凭据。
第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以及系、部、中心等各部门(单位)负责对科研项目申报、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及结题后延续过程的学术上的把关与技术上的监督。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科研督导处、项目承担部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协同配合管理。
第二章 纵向科技项目来源与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纵向科技项目是:
(一)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广西区自然科学基金及其他有关科学基金项目。
(二)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申报的其他各类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三)贵港职业学院科学基金资助项目。
第三章 纵向科研项目申报
第六条 申报纵向科学研究项目时,项目申报人必须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当年发布的项目申请指南及有关文件,在充分了解学术信息的前提下,结合自己的工作基础确定研究选题,研究项目应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可行性,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或广泛的应用前景。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按各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填写科研项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力求做到论证有理、实施方案和技术路线明确、经费预算合理、最终预期成果表述清楚、文字通顺。
第八条 项目申报应在申请书中明确预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内容;联合申请的项目要提前考虑专利申报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事项,并事先与合作单位达成责、权、利方面的书面协议。
第九条 申请科学技术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的项目,须有明确的产业化目标,并尽可能有企业参与。
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主管科研的领导应按有关要求对本单位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申请资助的必要性、实现研究方案的可能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签署意见,加盖部门(单位)公章后报科研督导处,由科研督导处组织专家评审,并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上报有关部门。
第四章 纵向科研项目实施及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获准立项通知一经下达,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实施,认真填写项目合同书或责任书,编制研究工作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力量开展工作,确保计划的完成。
第十二条 加强计划管理,保持计划的严肃性,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调整或改变计划,则必须在科研督导处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经下达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改变。
第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单独承担的项目,由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跨部门(单位)合作项目,由主要负责单位牵头组织落实,明确分工及要求,以及各承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项目负责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主持纵向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确定项目组成员及其分工;
(二)在学院规定的范围内,以公平合理、按劳分配为原则决定项目研究经费和由项目而获得的各种合法收入的分配和使用;
(三)提出项目仪器设备的选型、实验室改造等的设计方案;
(四)决定项目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的鉴定(评审)、登记、归档、申报专利和报奖等事项中主要完成人员的署名,协调与项目有关的论文、专著在发表时的署名。
项目负责人承担下列责任:
(一)对项目按计划完成负主要责任;
(二)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负主要责任;
(三)对项目试验(实验)的安全负直接责任,严格执行学院实习实训中心和教务处有关试验基地(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
(四)按规定、按时间向学院或项目下达部门汇报项目执行情况或提交结题报告以及其它资料;
(五)对项目组成员的科学道德负监督责任,并对科研成果真实性负责;
(六)对项目所获得的知识产权及时进行登记、申报、归档,维护学院的权益。
第十五条 各类项目所取得的成果,要按项目下达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标注。
第十六条 项目按计划执行一年后,负责人因各种原因(如出国、生病、工作调动等),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本项目研究工作,按中途停止或撤消资助处理。承担部门(单位)如有能力继续完成资助项目计划的,须提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申请报告,经项目下达部门同意后,继续予以资助。有特殊规定的项目主持人不得更换。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由于不可抗拒原因无法进行或失去研究价值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提出撤消科研项目的申请报告,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无故中止或拖延项目完成者,科研产业处将停止该项目的经费使用,项目负责人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并在二年内不得申报新的研究项目。
第十八条 定期检查科研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负责人必须按规定(计划)认真填写项目进展报告等各类报表,由所在单位签署审查意见后按规定时间报送科研督导处汇总上报。无故不交或不按时报送以上报告而影响整个学院科研工作的,学院视其影响面的大小、情节轻重和产生的后果对项目负责人做出处理,并追究该项目承担部门(单位)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承担者必须在两个月内办理结题手续,向科研督导处提交结题的相关材料,并按有关程序申请组织技术鉴定,课题评议,申请专利或报奖。因故不能按期结题的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研究时间,经项目下达单位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但同一课题只能延期一次,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一年,否则,按未完成项目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以往制定的纵向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督导处负责解释。
第4篇 某区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加强区级科技项目管理,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率,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是区科技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获得区财政科技经费资助的项目。
第四条项目管理包含项目组织、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等环节。
第五条无资金资助的区级科技(指导性)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区科技局负责区级项目的组织管理。
(一)根据区科技发展规划、科技政策和产业政策,向社会公开征集的科技项目源,衔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结合制定并发布《市科技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
(二)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负责项目的立项、下达,监督、检查项目的实施情况,负责项目的验收,完成项目的统计和档案管理;
(三)会区财政部门及时划拨科技经费;
(四)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事项;
(五)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评价。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科技项目合同,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接受区科技局及相关部门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接受并配合区科技局委托的科技中介机构所进行的项目评估和绩效评价;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五)真实填报项目执行情况,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完成相关统计工作;
(六)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科技成果依法及时取得知识产权。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八条申报单位依据区科技局编制和发布的年度《申报指南》要求填写项目申报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
第九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
(一)在市范围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与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
(二)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有相应的研究基础和资金投入能力;
(三)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及规范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四)负责人和实施(依托)单位具有良好信誉,无不良信誉记录。
第四章项目评审
第十条项目评审由区科技局组织。项目评审实行区科技局组织预审、联合相关部门集中会审、特聘专家团队专业评审“三审联动”。30万元以下项目由区科技局组织相关专业人员预审,30~50万元以上项目由区科技局联合相关部门会审,50万元以上项目实行专业评审。
第十一条项目专业评审按计划种类、专业领域分组进行,每组原则上由5位专家组成。邀请专家应包括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技术专家要求由同学科或同技术领域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项目评审专业人员由区科技局从市统一的专家信息库中遴选确定。
第十三条专家及参与评审人员对评审内容和结果承担保密义务。专家与评审项目存在有可能影响公正性关联的应回避。专家在咨询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列入科技不良行为记录,并实行一定的惩处措施。
第十四条各单位及各类人员均不得向咨询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故意引导专家的咨询意见,不得伪造、修改专家意见,并对咨询专家的具体意见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项目立项
第十五条区级项目的立项,由区科技局报区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二年,最多不超过三年,对超过三年的,应特殊审核,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七条实行项目公示制度,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实行项目报告、项目抽检和后补助、后监管制度,不断改进项目审批与监管效能。
第六章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区财政科技经费资助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项目,实行专项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实行项目动态监管制度。因发生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因故无法按计划执行、项目考核指标需要调整或因不可抗拒因素中止等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区科技局。
第二十一条实行科技信用承诺与“黑名单”制度。申报单位应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凡有以下情况的,一律列入科技信用“黑名单”,并予以网上通报,5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科技项目。
(一)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变更项目合同书内容;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如实填报《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表》等科技统计报表;
(三)项目规定完成截止期后不按期申请验收;
(四)在项目申请、实施和验收等方面有弄虚作假行为;
(五)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
第七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实行验收与绩效评估制度。对50万元以下项目主要实行后补助、后奖励和集中验收评估。对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项目实行单项验收与专题评估。
第二十三条项目验收形式分为会议验收、函审验收两种。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项验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市科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市科技项目合同;
(三)市科技项目工作总结;
(四)市科技项目技术报告;
(五)市科技项目经费决算表;
(六)其它相关附件。
第二十五条会议验收和函审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技术专家由区科技局在专家库中选取。
第二十六条验收专家组应以项目合同约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七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总结结题”、“不通过验收”三种。
第二十八条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六个月内再次申请项目验收。第二次项目验收的结论仍为“不通过验收”的,按项目中止处理。
第二十九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技术或市场等原因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的,按区科技局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
第三十条建立项目公共档案。区科技局相关科室将《市科技项目验收证书》以及电子文档和项目资料一套存档,作为项目执行情况评估、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科技项目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事项按有关法规和办法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试行。原《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5篇 新能源企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新能源公司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推动科学技术发展,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和工程技术人员的作用和积极性,不断提高安全经济、文明生产水平,增强企业发展活力,认真贯彻国家科技方针、政策,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成立了以生产副总经理为组长,各职能科室技术骨干参加的__(赤峰)新能源有限公司科学技术领导小组,日常科技管理工作由生产技术部负责。科学技术领导小组见附件一。
科技领导小组负责科技机构与任务、科技项目计划管理、科技项目的分级管理、科技合同管理、科技统计工作管理及科技成果管理等,组织全公司年度科技规划的编制与实施,负责科技项目及科技成果的统计,对科技成果的验收、评议、鉴定、申报、奖励、交流和推广应用以及向__集团公司技术部总结汇报风厂科技项目完成情况。
第二章 适用范围
新型工艺、材料、技术应用项目;
先进管理办法推广应用项目; 重大设备缺陷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项目; 技术改进和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新产品开发项目; 公司认定有较高技术含量的其它项目。
第三章 科技项目相关规定 各风厂每年十一月底前向生产技术部申报下年度科技项目,生产技术部组织专业人员审核汇总后,报公司领导后确定年度科技项目,同时确定项目负责人。
要求全公司所有技术人员都要积极投身到科技项目活动中,可跨专业、跨部门独立或合作承担科技项目。 项目负责人可依据项目情况确定完成此项目的合作部门及人员,编制开发研制费用计划,并经批准后由科技专项基金中列支,同时,项目负责人要与生产技术部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确定有关事宜。 科技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其技术管理职能在确定项目时指定部门或人员负责。其他管理职能由生产技术部负责。
项目研制过程中需外协时要提报生产技术部审核,最终由公司领导批准。 项目结束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提报科研结论报告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由生产技术部根据项目内容组织相应层次的技术鉴定,形成鉴定结论,确定项目完成情况。 对当年度能够应用的项目列入当年大修或更改工程项目计划。 科技项目按成果管理程序申报科技成果,或投入生产实践,并可作为技术人员考核晋级的条件。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公司每年在自行安排的更改工程中计列一部分科技专项基金,用以列支:科研中硬件设施费、项目开发费、协作费、调研费等;人工费是否列支,视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如果列支,人工费最高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5%;资金的管理由生产技术部负责,可参照更改项目的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章 科技成果申报 全公司各单位原则上每年年末向生产技术部申报一次本年度科技成果,完成的科技项目即可随时申报。
所申报的成果至少要经过3个月的实践检验。 经筛选的成果可以参加电力公司、国家申报科技成果。 由一个单位完成并能够独立应用的科技成果可单独上报;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项目负责单位会同参加单位联合上报,联合上报时必须就完成单位排序和主要完成人排序取得一致意见。
对于在生产现场设备检修维护时的个人发明成果,包括技术革新、工艺改进、制作专用工具等个人成果,可随时申报。 申报科技成果应具备下述材料: 科技成果登记表; 按规定应出具的证明材料; 全套技术资料; 革新前主要问题及状况,主要革新内容,革新后状况及应用情况,主要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的详细说明。 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定义 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成果完成过程中,提供技术和设备,对成果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
主要完成人是指对成果的完成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一般具备下述2个条件: 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设计; 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作出重要贡献。 各类科技成果申报的基本条件和评审最低标准如下: 新成果(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计、计算机应用及软件等):达到公司内先进水平,有所创新,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技成果:在推广应用中解决重大技术问题,对已有的成果改进、完善、提高或在厂内推广应用面较大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采用新技术(包括引进、消化和吸收):达到公司内先进水平,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科技管理、推广、应用、计量、科技情报等: 科技管理:达到公司内先进水平,有所创新,对促进我公司及__公司科技进步具有重要作用。 标准:对我公司的生产、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计量:按新成果或软科学处理。 科技情报:达到公司内先进水平,有所创造,对电力生产建设等方面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软科学:达到公司先进水平,有所创新,被公司本部采纳,并对企业管理起到重要作用。
第五章 科技成果的评选及奖励
评选: 科技成果按应用效果以及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进行评定, 每年评审一次。 设立科技成果奖和合理化建议奖,其中科技成果奖设特等、一、二、三等奖和鼓励奖五个等级;合理化建议奖和qc成果奖励分别设特等、一、二、三等奖和鼓励奖五个等级。 科技成果奖、合理化建议奖经生产技术部初审,报公司领导审批。 对个人的发明成果,由生产技术部不定期进行评选,按科技成果的奖励等级进行奖励。
奖励:科技成果奖的评审本着宁缺勿滥、少而精的原则。奖励标准如下: 科技成果奖: 特等奖:10000元以上(具体数额由科技含量及创造的经济效益确定),颁发奖励证书; 一等奖:8000元,颁发奖励证书; 二等奖:5000元,颁发奖励证书; 三等奖:2500元; 鼓励奖:500元。 合理化建议奖及qc成果奖励: 特等奖:3000元以上(具体数额由科技含量及创造的经济效益确定),颁发奖励证书; 一等奖:1500元,颁发奖励证书; 二等奖:500元,颁发奖励证书; 三等奖:300元; 鼓励奖:100元。 奖励说明: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已经获得过某种奖励,又获得高一级的奖励时,只发放奖金的差额部分,其余部分可作为企业的奖励基金或科技活动基金。 “推广应用科技成果”、“计算机软件成果”、“科技情报成果”、“qc成果”等一律按本管理办法管理。
第六章 考核规定
生产技术部将不定期对科技活动和qc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对考核情况做出测评,上报测评结果。 科技活动要求有科技攻关领导小组、有科技活动计划、有活动记录(每季度至少记录一次)。缺一项扣所在风厂100元。 qc活动要根据立项情况,按照qc活动的程序从选题理由、现状调查、要因分析、制定对策、效果检查、总结经验、巩固成果、遗留问题等方面作好活动记录。要求每季度至少有一次记录,缺一次扣班组所在单位100元。 各单位每年十一月底之前向生产技术部申报下年度科技项目计划,不及时上报的,考核责任单位200元。 各单位每年年末向生产技术部申报本年度科技成果,不及时上报考核责任单位200元。
各单位每年十一月底之前向生产技术部申报下年度qc小组
立项计划,不及时上报考核责任单位200元。 各单位每年年末向生产技术部申报本年度qc成果,不及时上报考核责任单位200元。
第七章 附 则 本管理办法适用公司各单位,“办法”中未列事项,按上级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
qc小组课题注册登记表见附件二。 qc小组注册登记表见附件三。 qc成果计划汇总表见附件四。 本办法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科学技术领导小组 组长:生产副总经理 副组长:生产技术部部长 成员: 生产技术部成员
附件二:qc小组课题注册登记表 单位、部门:___风厂 qc小组名称:____班qc小组 课题名称立题时间课题编号年 月 日组长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务立题理由: 本部门意见:主管部门意见:注:不能用课题名称代替小组名称。
附件三:qc小组注册登记表 单位、部门: 小组名称成立日期登记日期登记注册号____班qc小组年 月 日年 月 日组长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务 组员姓名性别年龄职称或工种成员变更情况
第6篇 高速公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局(集团)科技项目管理,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对高速公路事业发展的支撑和推动作用,根据《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河北省交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局(集团)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团)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依据局(集团)科技发展规划,研究高速公路建设、养护、运营管理科学发展的重要技术问题、关键技术问题的项目,以及对交通科技进步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应用、开发、推广项目。包括获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经费资助的项目以及多渠道筹集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 科技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立项管理、实施管理、结题管理和成果管理等。
第四条 局(集团)工程管理部负责局(集团)科技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五条 局(集团)科技项目分为在交通部或省交通运输厅立项的计划内项目和未在上级管理部门立项的计划外项目两类。
第六条科技项目立项原则:
(一)符合局(集团)科技发展规划;
(二)立足局(集团)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着力解决科学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具有创造性、先进性、适用性和推广及应用价值,能够取得显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充分调研,避免重复。研究内容创新、研究目标明确、研究方案可行;
(四)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具备完成条件和能力,准备工作充分,研究经费落实。
第七条 在省交通运输厅立项的计划内科技项目分为三部分内容:
(一)重点科技项目计划。指在交通建设中出现的具有代表性的重大技术难题或遇到的急需解决的科技项目。具有技术经济指标先进、推广面广、经济效益显着、应用前景广阔的特点;
(二)一般科技项目计划。指下属单位急需解决的不具有代表性的科技项目。但是技术经济指标较先进,能够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
(三)重点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计划。指技术经济指标先进、技术成熟,不需要做中间试验研究,能够直接用来大面积推广,并能够产生显着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包括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工艺等。
第八条 计划内项目的申报于每年的10~11月份进行。项目承担单位填写《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报局(集团)工程管理部。
第九条 局(集团)工程管理部负责审查填报材料,会同相关部室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会,对提出申请的科技项目从先进性、适用性、可行性等方面予以评价,确定可申请列入省交通科技计划的项目。入选项目由局(集团)工程管理部统一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十条 针对高速公路建设、养护、运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急需解决问题,各单位自筹资金、自行开展的科技项目为计划外项目,可随时向局(集团)工程管理部申报立项,经审批后上报省交通运输厅进行登记或备案立项。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列入省交通运输厅计划内项目在计划下达一个月内,由省交通运输厅(甲方)同项目承担单位(乙方)和局(集团)(丙方)签订项目《专项合同》,各方按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组织实施。不按期签订《专项合同》的项目,按自动撤消处理。
第十二条 列入省交通运输厅计划内并符合招标条件的科技项目,应按照《河北省交通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招标,确定承担项目的科研单位。局(集团)机关各部室、直属单位和各筹建机构的科技项目由局(集团)负责组织招标并签署服务合同,不需要招标的科技项目由机关各部室、直属单位和各筹建机构自行确定承担项目的科研单位并签署服务合同,合同报局(集团)工程管理部备案;其它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科技项目的招标工作,招标文件报局(集团)工程管理部审定并批准后实施,确定承担项目的科研单位并签署服务合同,合同报局(集团)工程管理部备案。
第十三条 为确保项目研究的正确性,提高项目研究水平,局(集团)工程管理部可根据项目情况组织对研究大纲进行专家评审。项目在研究过程中,承担单位也可聘请有关专家进行项目研究咨询或审查,充分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期间执行信息反馈制,项目承担单位每年6月和12月向局(集团)工程管理部报告项目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安排及保证措施。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不做变更,如出现研究内容及预定目标有重大变动或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由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经局(集团)工程管理部审查并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六条因特殊原因,在实施中需要中途撤消、中止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把项目撤消、中止的原因,经费决算以及固定资产购置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由局(集团)工程管理部审查并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批准撤消项目剩余的厅补经费应全额上缴。
第十七条 对重大项目或由多家单位协作承担、涉及面广的项目, 局(集团)工程管理部采取协调会等形式加强调度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局(集团)工程管理部负责组织进行中间检查或评估。对执行不力的项目,要求及时予以调整或撤销。对造成损失的项目,要追查项目承担单位的相关责任。对没有正当理由,超过批复完成时间两年以上仍有未完成项目的承担单位,不再批准新项目的申报立项。
第十九条 对计划外项目,局(集团)工程管理部根据情况进行指导和协调,协助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 结题管理
第二十条 科技项目可以鉴定、评审、验收、总结、撤消五种方式结题。
第二十一条 项目按合同约定内容完成后,承担单位按规定要求填写《科技成果鉴定(评审或验收)申请书》(一式三份),同项目鉴定(评审或验收)资料(包括鉴定大纲、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效益分析报告、科技查新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只验收不鉴定(评审)的项目,对科技查新报告、用户使用报告不做要求)一并报局(集团)工程管理部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局(集团)工程管理部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鉴定(评审或验收)申请及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 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后下达项目鉴定(评审或验收)通知并主持鉴定(评审或验收),局(集团)工程管理部负责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做好项目鉴定(评审或验收)准备工作并参加鉴定(评审或验收)。
第二十三条 科技项目完成鉴定(评审或验收)后一个月内,
由承担单位负责办理鉴定(评审或验收)证书,并按照河北省科技厅相关规定进行科技成果登记,鉴定证书和成果登记证书(复印件)报局(集团)工程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计划外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要求准备《科技成果鉴定(评审或验收)申请书》和项目鉴定(评审或验收)资料,邀请两位相关专家审查并出具推荐意见,经局(集团)工程管理部、省交通运输厅审批后,提交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审查通过后委托省交通运输厅进行鉴定(评审或验收)。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科技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计划项目补贴;
(二)新建工程中的科研专项资金;
(三)养护工程专项资金;
(四)财政预算专项资金;
(五)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 科技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一)项目研究前期调研费;
(二)研究所用的仪器、设备购置费;
(三)研究用资料费;
(四)按相关规定提取的劳务费;
(五)项目技术论证费及必要的实验验证费;
(六)组织鉴定(评审)或验收所需费用;
(七)项目研究的其它相关费用等。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全面落实项目合同约定的配套资金,合理安排经费开支,保证项目研究的实际需要。科技项目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局(集团)工程管理部根据有关规定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科技项目资金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
第六章成果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成果是指项目完成后所取得的发明专利、技术设计、工程设计、施工工艺、新材料配方、样品(样机)制造技术、计算机软件、研究报告、 论文、专着等。
第三十条 成果管理按国家科技部、交通运输部、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成果的所有权、转让权按有关协议、合同的具体约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凡申请国家级、省部级和省交通运输厅科技奖励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37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