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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管理办法15篇

发布时间:2023-02-13 热度:11

驾驶员管理办法

第1篇 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保障企业员工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确保我公司工作、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部、省有关交通安全和生产的法令、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机关各部门、基层各单位及外聘人员,股份制公司和各种多经实体也应参照本办法要求,做好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交通安全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各部门、各单位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提高全员交通安全意识,做好交通事故的防范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四条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安委会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协调在交通安全管理上的关系,发布指令性安全措施计划。

第五条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日常工作由专职安全员负责,各用车部门和基层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兼职的车辆管理人员。

第六条 车辆管理部门职责

车辆管理部门为机动车辆安全的主要责任部门,其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部、省有关交通安全法令、法规和制度,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指导 基层单位开展交通安全工作。

(二)实施对车辆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车辆档案,编制实施车辆的更新、改造、大修和保养计划,组织车辆年检工作。

(三)实施对驾驶员的安全管理,负责组织对驾驶员的培训考核、证照审验等工作。建立健全驾驶员的安全学习制度。

(四)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好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及善后工作并按要求进行职工伤亡登记和向上级报告工作。

(五)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检查,及时清除隐患,提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计划,保持机动车辆的车容车貌和良好的车况,减少违章现象的发生。

(六)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和人员素质等情况,对机动车驾驶人选进行审核,确保驾驶员队伍的相对稳定和素质的提高。

(七)按照劳动保护的法规、制度把交通安全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安全生产工作并进行年度总结、考核评比和开展各种竞赛活动。实施对在执行交通安全制度方面做出成绩的职工进行奖励和对违章纪律职工的惩处。

(八)核发驾驶员上岗证,掌握机动车辆驾驶员的工作调动,岗位变化情况。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的专、兼职车辆管理人员均应按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搞好交通安全工作。

第八条 专职安全员职责

(一)积极配合车管领导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交通法规制度。

(二)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学习、竞赛和宣传教育活动。

(三)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的档案和台帐,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实施。

(四)参与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报告,落实整改措施,负责驾驶员的培训、复训、审核工作。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安全职责

(一)牢固树立安全行车观点,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认真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坚持参加自检组学习,爱护车辆设备,做好日常保养和机动车辆清洁工作。

(二)驾驶车辆时应精力充沛,思想集中,遵守交通法规,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圆满地完成行车任务。

(三)自觉抵制一切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当认为车辆有影响安全行车和存在隐患的路面路段等不安全情况,可提请检修人员或安全员进行检查,未排除隐患前有权拒绝出车。

(四)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报告,做好保护现场,抢救伤员,提供事故情况等工作。

第三章 机动车辆的管理

第十条 机动车辆实行公司集中管理和部门(单位) 调度使用的办法。

第十一条 未经公安车辆监理部门检验合格的车辆,手续不全和年检不合格的车辆不准上路行驶。

第十二条 用于防汛指挥、工程抢险的专用车辆,由防汛、工程抢险领导机构统一调度指挥。

第十三条 驾驶机动车辆必须同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我公司颁发的机动车驾驶员上岗证,凡未同时具备上述两证的人员,均不许驾驶公司机动车辆。

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上路行驶,驾驶员应严格遵安交通规则和法规,严禁违章行驶。

第十五条 任何人员因公外出,在有专职司机的情况下,都不准私自代理驾驶。

第十六条 持有机动车辆驾驶证的干部,在每周星期二、星期五因公外出时(仅限市内短途),在没有专职司机的情况下,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上路行驶,单位主要负责人需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才能上路行驶,其它时间一律不驾车上路。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干部,要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不准违反规定私自驾车上路,更不允许驾公车办私事。违反本规定驾车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人员发生交通事故的经济损失全部由驾车人承担,专职司机要负边带责任,视情节轻重,当事人除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外,还要进行行政处分及罚款。

第四章 法定节假日期间车辆管制规定

第十八条 法定节假日对机动车辆实行管制,规定如下:

(一)严禁私用公车,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均不准私人用车,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作相应处分。

(二)因业务往来需要用车的,原则上应乘坐出租车,非动用车辆不可的,用车人需请示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用车,否则将以违纪处理。

(三)经分管领导批准用车的,必须由持有两证的正式驾驶员驾驶,其它人员不得擅自驾车上路,否则将以违纪论处。

(四)机动车辆应集中屯放或停放在指定地点,各停工的施工驻地不准停放车辆。

(五)节假日期间由公司安排执行工程抢修,通信值班任务的车辆,应按指定的任务范围使用。

第五章机动驾驶员的管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挑选身体健康、作风正派、责任心强、能吃苦、肯钻研、自觉遵章守纪的员工担任驾驶员。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必须经公安车辆管理机关进行安全技术操作培训合格,取得驾驶证,并经公司安委会核查颁发上岗证后,方可从事准驾车种的驾驶。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定期对驾驶员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合格者可参加年度审证,未通过年度审证或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疾病的人员,不准从事驾驶工作。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及车辆一般不应外借,如因特殊情况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外借,对调离本公司、合同期满解除合同和退休的驾驶员,应在办理手续时收回其上岗证。驾驶员私自或违反本规定为外单位开车或违反劳动纪律开私车,车辆管理部门有权扣留上岗证并按职工惩处条例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六章 上岗证的核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凡驾驶我公司机动车辆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和湖北电信工程公司机动车驾驶员上岗证。

第二十四条 上岗证发放的范围原则上应为在驾驶岗位工作的人员,对其准驾资格和业务技术进行考查,填写上岗证发放审批表,经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后,核发上岗证。

第二十五条 上岗证由公司安委会统一印制、核发、上岗证有效期为一年。短期性用工其准驾证有效期可相应缩短。

第二十六条 上岗证一人一证,不准交他人使用,公司员工持他人上岗证无效。无上岗证驾车视同无证驾驶,若无证驾驶发生事故,一律按非因工事事故处理。

第七章 教育培训、安全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在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时,应充分考虑专、兼车管人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培训教育。各级领导、项目负责人应支持驾驶员按时参加自检组学习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在安排工种调动时,应根据三级安全教育的规定对其进行上岗或转岗教育。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经常组织包括交通安全管理组织是否健全、管理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车辆的车容车貌,安全技术状况,驾驶人员遵章守纪情况,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学习情况等内容的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隐患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八章 交通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或现场最早发现者有责任按规定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并及时向交通监理部门和单位领导报告.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程序逐级上报。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交通事故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对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事故未及时报告或未经劳动安全管理部门认定,财务部门不予报销有关事故费用。

第三十二条 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监理部门负责调查和处理,车辆管理部门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参与事故处理并做好善后工作,在责任认定和事故处理过程中应注意尊重、保护本企业和企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后的内部教育和处理。

第九章 奖励和惩处

第三十三条 对在交通安全管理做出突出成绩的职工和单位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因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规、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职工和单位应给予惩处。

第三十五条 对驾驶员酒后驾车要给予重罚

(一)驾驶员酒后开车,初次责令本人写出检查,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再次发现调离驾驶岗位。

(二)驾驶员酒后开车肇事的,由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

(三)派车单位和用车人员有责任对驾驶员实施行车监督,驾驶人员开车肇事的,追究同餐职务最高人员责任,视损失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机动车辆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2篇 关于gps监控管理及驾驶员责任追究办法

各位监控人员、驾驶员和车辆责任人:

我们公司营运车辆安装gps安全监控系统,并实行安全监控管理。为保证gps安全监控系统正常使用和安全监控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实现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驾驶员和车辆责任人组织认真遵守有关规定。从2011年8月1日开始,按此《办法》进行严格考核,按时纠正超速和疲劳驾驶,保障安全运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营运客车的安全管理,强化运输过程安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省政府、省交通厅的要求,公司对所属营运车辆安装gps安全监控系统,并实行安全监控管理。为保证gps安全监控系统正常使用和安全监控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实现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确保行车安全,保障公司安全、持续、科学地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安全监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全面监控,突出重点,提前防控”的原则,进行全时监控管理和营运调度指挥。

第三条  安装gps安全监控系统和实行监控管理的有关管理工作岗位、车辆经营业户、驾驶员和相关人员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为加强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工作的领导,公司成立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领导小组,由经理秦秋云任组长,分管安全的副经理赵士峰、刘贵海任副组长,陈昌金、刘丽君、秦敏、吴芳为成员。

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的办法和管理标准。

二、组织检查安全监控管理工作情况。

三、对建立和完善gps监控管理系统所需人力、设备、资金投入进行决策,研究、处理安全监控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处理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客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监管中心),设在安全科部,是公司客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定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和标准,并对各车辆应用、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向公司安全监控管理领导小组提供监控管理信息。

二、负责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处理、协调。

三、负责对安全监控系统和车载终端的应用进行监管。

四、负责组织对驾驶员如何应用终端设备的教育与培训工作。

五、协调有关部门和设备、网络供应商处理gps监控系统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六、对营运车辆进行适时抽查监控,对不按制度落实、处理违章违纪行为的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踪。

七、通过gps信息平台向营运车辆驾驶员发布相关安全行车和调度信息。

第六条  对安装gps车载终端设备的车辆进行全程全时监控管理。认真落实好gps监控管理职责,明确责任,明确人员分工,落实好监控管理责任人员、设备管理责任人员,日常监控检查人员,进行备案存查。

一、gps监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上级和公司有关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二)结合本企业情况,组织制订本企业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

(三)负责本公司监控工作所需设备、网络、人员、值班电话的配备,对本公司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工作进行落实、检查。

(四)研究、处理本企业安全监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落实、解决gps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差错,不得推卸责任或误导驾驶员。

二、公司gps监控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公司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的拟定。

(二)负责本企业营运车辆的全程全时安全监控管理工作。

(三)及时纠正和处理车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落实、处置各类报警信息。

(四)根据天气、道路情况,及时制发气象、道路、安全提示等信息,提醒驾驶员注意行车安全。

(五)组织维护人员每天发车前对车载终端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gps信号的正常传送,负责对有问题的设备联系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维修。

(六)负责对车载终端设备使用人员的教育与培训,熟练掌握使用、操作技术及简单技术故障排除。

(七)根据运输生产需要和安全监控情况,下达调度指令。

(八)负责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的录入、变更、收集、分析和上报。

(九)对车辆的运行情况进行适时监控,负责对违章、事故车辆进行数据采集和分析,落实责任,对违章违纪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三、gps监控中心人员条件

(一)监控中心监控值班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责任心强,具备计算机操作技能。

(二)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熟知安全生产相关知识,能够正确纠正驾驶员违章行为,指挥驾驶员按规定行车,指导驾驶员正确使用gps车载终端设备。

(三)熟悉gps车载终端设备功能及使用要求,经培训具有熟练的gps监控平台操作技术。

(四)熟知本企业车辆号码、驾驶员配备情况、行驶线路、道路等级、车辆发车及到站时间等具体情况,熟知公司管理制度和处罚标准。

四、公司gps监控中心人员职责

(一)对公司所有营运车辆的运行状态进行全程全时监控,认真做好安全监控记录。

(二)值班期间确保实时监控所有营运车辆的位置、速度,对出现的车辆超速行驶、疲劳驾车等违章行为及时进行信息提示、电话警告,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落实。

(三)每日统计超速、疲劳驾驶、违规情况,填制专项表格报安全监控管理部门汇总上报。

(四)核查在线车辆,对上传信息不正常的车辆及时进行电话联系,落实具体情况并作好记录,存在设备问题的,及时通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联系处理。

(五)加强夜间运行车辆监控,适时向夜间运行车辆发送安全提示信息。

(六)收到特殊天气、封路、拥堵、限行、断路等特殊气象、道路消息,及时制发信息向营运驾驶员进行安全提示。

(七)对车辆的求助信息及时答复或处理。及时落实劫警信息,属实的联系报警处理。

五、相关管理制度

为加强安全监控管理,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包括值班制度、交接班制度、监控检查、监控工作程序、监控岗位职责等。

六、原始记录

企业监控中心应建立健全各项原始记录,主要包括:值班记录、监控交接班记录、安全监控记录、夜间运行车辆重点监控记录、发送信息记录、车载终端设备故障记录等。

第三章    设备的安装与管理

第七条  营运车辆gps车载终端设备安装范围:公司所属全部营运客车、旅游客车均须安装gps终端设备,上路营运前必须安装完毕,全部纳入安全监控管理。

第八条   营运车辆gps车载终端设备所有权属于水浒客运公司,车辆报废或过户时,将gps车载终端设备交回公司。车辆gps车载终端设备维护费、网络服务费由车辆经营者承担。

第九条  gps终端设备的安装由监控中心负责,安装完毕,由监管中心联系入网。

第十条  监控中心应配置符合监控需要的微机、打印机等设备和供上网监控的网络,有效的值班电话,确保随时有人接通。为确保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设备应专人负责,严格管理。设备管理人员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为加强gps车载终端的管理和维护,监控中心要安排专人负责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工作。

一、根据安装需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车载终端的安装和调试工作

二、根据企业监控中心的安排,对存在故障的车载终端设备联系维修或调换。

三、 gps车载终端的安装必须由经过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进行设备的拆卸和安装。运行中如发生设备故障,应及时通知设备管理人员。各企业监控中心应根据车载终端设备的安装数量配备维护人员数量,50辆车配置1-2人,100辆车配置2-3人,200辆车配置3-4人。维护人员要求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二年以上汽车电工维修经验,经过专业培训。在gps设备管理员的安排下对有故障的车载终端进行检查,排除故障。

第十二条  企业监控中心要及时将车辆车号、车型、所在企业、线路、驾驶员、联系方式等信息由管理员输入监控平台,并将变化的信息及时更新,保证平台显示的信息有效。企业监控中心需增加监控值班人员帐号的,需向公司申请用户名和密码。个人用户信息不得泄露。

第十三条  为保证gps信号的正常传送,驾驶员应加强对gps车载终端设备的保护和管理,不得故意破坏正常监控工作,不得私自移动、拆除设备。运行中发现问题及时向企业监控中心报告。

第四章    安全监控管理

第十四条  安全监控管理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认真做好安全监控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车辆的全面监控管理,督导车辆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安全监控管理要在全面监控的基础上,重点加强车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行为的监控,对加班、包车、旅游和夜间运行车辆进行特别监控。

一、车辆行驶速度的规定。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或其他级别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本路段最高限速标识执行。行驶路段有路面限速规定的或因有其他特殊情况规定速度的,按交警部门限速规定执行。超过设定时速10%以内,持续3分钟以上的,或者在冰雪、雨水、大雾天气条件或集市、村镇路口、人口密集场所等需低速运行道路条件下明显超过正常安全行驶速度的为超速行驶;超过设定时速20%,持续1分钟以上,或一个班次三次以上超速即为严重超速行驶。

二、疲劳驾驶的界定。根据省交通厅规定连续驾车超过3个小时没有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或没有停车更换接力驾驶员开车的,视为疲劳驾驶;同一驾驶员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小时,视为疲劳驾驶。经落实确定属于不按规定使用ic卡导致的疲劳驾驶报警超过二次的,视为疲劳驾驶。

三、对夜间运行的车辆,特别是夜间零点以后运行的车辆要重点加强安全监控,防止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对夜间10时以后运行的车辆每2小时进行一次历史行驶轨迹的查询,发现连续3小时未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或调换接力驾驶员的,应提醒驾驶员停车休息或调换接力驾驶员,对夜间10时至次日凌晨5时运行的车辆,每小时进行一次安全提示。对途中异常停车40分钟以上的车辆应查明停车原因。

四、报假警:如客运车辆未遇到任何紧急情况,驾驶员误报警月累计3次,或年累计5次,视为一次报假警;当月超过三次以后,每增加一次,视为一次报假警。值班人要及时汇报领导,适时排除故障。

第十六条  监控值班人员接到车辆报警信息时,要及时、果断进行处理,发现有运行轨迹异常的车辆要及时落实原因,问题不明确或问题严重的要及时向监控中心负责人报告。企业监控中心要认真、如实地作好各项日常记录,每月汇总归档,以完善gps监控管理基础工作。

第十七条  车辆运行中如遇有抢劫等警情时,驾驶员应通过报警装置立即向企业监控中心报警并设法报警。监控值班人员接到报警后应迅速落实清楚,采取措施,及时报警,驾驶员因误操作按动报警按钮时,应及时向企业监控中心说明。

第十八条  监控值班人员发现车辆有违章行为时,要及时下达安全指令,制止违章行为。对违章车辆、发生事故车辆应及时进行数据采集和分析,留有记录和报告供查询。

第十九条  遇有下雨、冰雪、浓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或路阻情况,监控值班人员要根据掌握信息,及时制发天气预报信息和安全行车指令,对运行在恶劣天气或山区、事故多发等危险区域、特殊路段的车辆进行严密监控,进行减速安全行驶提示。

第二十条  车辆在行驶途中遇有恶劣天气或路阻等情况时,驾驶员或乘务员应及时将情况向企业监控中心报告,企业监控中心应及时落实信息情况,属实的应及时制发信息对相关驾驶员进行通知。

第二十一条  车辆运行途中驾乘人员要及时查看显示屏上的信息,按照下达的安全调度指令进行作业,对信息不明确、存在问题的及时联系监控中心。任何人不得通过gps信息平台发送与工作无关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在加油站等有爆炸危险的地区,不得使用车载设备发送信息,不得进行设备调试或插、拔ic卡,以免发生危险。运行在雷暴区域要向企业监控中心说明后,关闭gps设备,避免雷击事故,出危险区域后及时接通并进行说明。

第二十三条  监控中心应经常向领导小组汇报安全监控情况,加强相互间的联系和沟通,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置,对监控过程中发现需要完善或改进的功能及时反馈公司领导。

第二十四条  运行管理部门根据生产需要或紧急任务要求,可以通过gps对车辆进行实时调度和指挥。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必须无条件地确保已安装调试的gps终端完好无损,信号接收畅通(设备本身质量引起的要及时报修),驾驶员负有监管责任,对在gps安全监控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要根据安全监控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教育,不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杜绝违章作业,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第五章      值班制度

第二十七条  监管中心实行适时监控、抽查监控相结合;根据车辆运行情况合理安排值班人员。

第二十八条  监控值班人员应按规定时间提前到岗做好交接班的准备工作,接班人员未到岗时,监控值班人员不得离岗。确保gps安全监控工作的连续性。

第二十九条  值班时要认真负责,集中精力做好车辆的适时监控工作,随时掌握车辆运行情况,并做好值班记录。

第三十条  值班时发现报警信息时应及时进行处理,重大情况及时报告监控中心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监控值班人员接听电话时要做到认真、及时,问清所接听事项,要对来电询问的驾驶员进行及时地指导。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对gps安全监控管理过程中存在管理不到位、失职、违章违纪现象或使gps安全监控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遵循以下条款:

一、本规定所称“相关责任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副经理、监控值班人员、驾驶员、业户及与业务相关的人员中一人或多人。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gps安全监控管理工作负总责,要将gps监控工作作为行车安全防范工作的重点予以高度重视,在资金、人员、设备、网络、制度建立上予以大力支持,全面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布置、协调好本企业的监控管理工作,按规定配备gps监控系统监控所需电脑、网络、值班电话、监控管理人员(专兼职均可),

网络正常,因监控值班人员不坚守岗位,致有车辆营运期间无人监控超过3小时的,视情节处监控值班人员200-300元、监控分管经理200-600元罚款。并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理。

三、驾驶员因超速、疲劳驾驶发生事故,经落实责任,属监控管理不到位,对车辆违章情况长时间没有进行处理的,按事故情况处相关责任人200-1000元罚款;

四、建立gps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制定细致的监控管理岗位职责,制定gps监控操作规程,建立监控记录台帐,有明确的人员分工,管理责任、监控责任清晰。

五、要及时对参加营运的车辆安装gps监控设备,及时联系入网,保证入网后车辆随时处于有效监控状态,设备符合标准要求。应根据设备使用情况,按需要备有备用gps车载终端设备,供设备损坏一时无法修复或设备丢失应急用,更换设备费用由车属业户承担(安装设备三包期内更换的可由公司联系三包索赔),

六、并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经领导小组研究着重进行处理。

七、监控值班人员对监控到的超速、疲劳驾驶违章行为要及时通过发信息进行提示和纠正,监控值班员每日随时记录信号中断车辆或异常显示车辆,落实信号不正常的原因,对异常车辆要连续跟踪监控,分析原因,并做好处理结果记录,提供给企业监控中心主管人员。

八、车辆发车前必须做好gps车载终端设备的例检工作,明确好发车前检查人员及其职责,要每天做好发班车辆gps车载终端设备检查记录,检查驾驶员使用情况、设备运行状态、信号接收传递情况,及时与企业监控中心核对车辆是否处在正常监控中,掌握全部车辆设备的实际状况。认真填写《发前车gps设备例检记录表》并定期归档。存在问题要及时修复,修复不了要及时报告企业监控中心。因检查未到位,设备存在问题上路、不能监控的处相关责任人员每次100--300元罚款。

九、企业要落实责任部门对驾驶员、业户以及安全、机务管理人员、车队管理人员进行gps设备操作使用培训和有关gps管理制度的讲解,将公司有关gps管理办法和责任追踪处罚标准原原本本地传达到每一名驾驶员、业户和相关人员,要有相关培训原始记录。

十、遇有下雨、冰雪、浓雾、台风等恶劣天气,企业监控中心要及时掌握天气情况,提前制发天气预报信息和安全行车指令,对运行在恶劣天气区域、特殊路段的车辆进行严密监控,或者在黄金周客流高峰时期,及时将道路通阻情况,向有关车辆进行发布,确保安全通行,作好监控记录和发布信息记录。

十一、规范化车辆经营业户应与驾驶员一起积极配合集团公司搞好gps安全监控工作,对所聘用的驾驶员进行监督管理,对驾驶员在gps安全监控管理过程中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制止。

(一)业户所聘用的驾驶员连续三个考核期受到违章处罚的,扣除经营业户收入500元。扣除企业季度考评10分。

(二)所经营车辆年度累计超速十次或疲劳驾驶八次的,将业户列为不诚信业户。扣除企业年度考评20分。

(三)驾驶员或车主应积极配合安全管理人员现场采集行驶记录仪数据或对gps车载终端设备进行检查,对不配合且影响正常工作的,处200-600元/次罚款。

私自拆卸或改动的每次处罚400元。车辆运行中gps车载终端因设备质量引发的故障造成信号不能正常接收或异常显示、持续报警的,驾驶员应立即电话告知所在企业监控中心,根据指导进行处理。不得私自拆除线路,否则按私自拆除进行处罚现金600元。

(三)gps车载终端被故意破坏造成信号中断、不能正常接收或数据不能采集的,对责任者处罚1500元,并承担车载终端的修复费用,情节严重的要停班整顿,因此造成车辆其它部件损坏的还将赔偿其它维修损失,驾驶员要予以辞退。被破坏的gps车载终端设备必须在当班运输任务完成后立即进行修复。

(四)为保证gps信号的正常传送,驾驶员应自觉加强对gps终端的保护和管理,不得将衣物、行包等物品遮挡天线,为逃避监控,运行过程中,故意遮挡设备天线致使信号不能正常传递的,按故意破坏进行处罚。

(五)驾驶员不得私自更改设备限制设置,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六)接收到监管中心纠正违章信息或电话,不立即改正违章违纪行为的,每次处500-1500元罚款。

十二、企业必须备有一定数量备用ic卡供驾驶员更换,专人管理,驾驶员必须每人一卡,且只准一卡,不得转借。在车辆运行前,必须及时插卡登录,使用ic卡登录后及时拔卡,完成运行任务后及时退出系统,以免疲劳驾驶误报警,gps大屏设置在速度显示栏,以便核对车速。

(一)未按规定操作使用ic卡每次罚50元,包括未按规定插卡登录系统,未及时拔卡,运行任务结束未及时退出,运行途中插、拔卡。

(二)因未按规定操作使用ic卡引起的疲劳驾驶报警一次罚50元,自第三次起按疲劳驾驶处罚;双班驾驶员未及时换卡引起的疲劳驾驶视同正常疲劳驾驶,按相应处罚标准处罚。

(三)不按规定设置大屏,一次罚20元。

(四)无备用卡或不及时给予更换,处企业分管安全机务经理、处长100-200元罚款。

(五)ic卡损坏、丢失应及时向所在企业申请更换,因驾驶员或业户原因未及时更换影响监控的,二天内未更换,处罚责任驾驶员或业户100元,一周还未更换的处罚200-300元。

(六)驾驶员换卡后,ic卡管理人员要立即联系更改平台ic卡信息资料,未及时更改,视情节处罚管理责任人员50-300元。

(七)发现驾驶员每人持有两个以上ic卡并经落实用于更换使用的,处驾驶员200元罚款,企业设备管理员、设备管理处长50-300元罚款。

(八)并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

十三、对驾驶员超速行驶的处罚。

(一)对经落实属超速报警的,每次罚款200元,三次以上作书面检查;严重超速的,视严重程度每次罚款300-1000元并作出书面检查。

(二)对连续三个考核期都存在超速行为的驾驶员,或者累计达到六次超速的驾驶员要由企业进行停班安全培训三天,培训期满对本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参加营运。

(三)累计达到十次超速被处罚的要由企业进行为期一周的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期满对本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考试,考试不合格者收回《机动车辆驾驶资格证》。考核合格上车后,再次出现超速的,收回《机动车辆驾驶资格证》。

十四、驾驶员应保证充足的休息时间。

(一)监控到疲劳驾驶报警,经落实非设备或网络原因造成,定性为疲劳驾驶的每次罚500元。

(二)对连续三个考核期都存在疲劳驾驶行为的驾驶员,或者累计达到六次疲劳驾驶的驾驶员要由企业进行为期三天的安全培训,培训期满对本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参加营运。

(三)累计达到八次疲劳驾驶的要由公司进行为期一周的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期满对本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考试,考试不合格者收回《机动车辆驾驶即时证明》。考核合格上车后,再次出现疲劳驾驶的,收回《机动车辆驾驶证明》。

十五、对出现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违章次数合计达到六次时,由企业进行为期三天的安全培训,培训期满对本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参加营运。累计达到八次的要由企业进行为期一周的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期满对本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考试,考试不合格者收回《机动车辆驾驶资格证》。考核合格上车后,再次出现违章受到处罚的,收回《机动车辆驾驶资格证》。

十六、驾驶员超速、疲劳驾驶受到处罚,对企业季度考核评分时按每人每次扣3分计分,企业因发生驾驶员存在超速、疲劳驾驶被收回《机动车辆驾驶资格证》的,一次性扣除年终安全考核总分30分。

十七、报假警的,按对报假警的界定,每次处罚100-300元。

十八、监控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发现擅自离岗,由监控中心领导严格处理。

十九、应按时向业户收取gps信息系统使用服务费,车辆有报废、更新、事故等引起的停驶,需要办理服务费报停的,要及时向监管中心联系办理,否则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业户或车辆承担;各车辆负责人应按时足额交纳gps信息系统使用服务费,否则处200-500元罚款并交足相关费用。

二十、在安全监控管理中被检查出问题或监控到违章行为,受到处罚,不按规定及时交纳罚款的,有关车辆驾驶员的要从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中扣除,并予以停班检查,补交齐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后,再上车驾驶;有关管理人员的要进行停职检查;有关业户的从收入中扣除。

第三十三条  处罚程序

由各企业监控中心每天对各自所属车辆违章情况进行记录,每半月汇总一次,每月2日、17日按时将半月监控情况及按本《办法》处罚标准进行处罚的结果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一并上报公司进行审查,由监管中心对违章情况每半月出具违章处罚通知单,违章处罚通知单一式三份,一份留存监管中心,一份转公司财务科,一份转违章车辆,公司财务科凭《违章处罚通知单》当月向违章车辆收取罚款,或向违章责任人或业户直接收取,公司财务科设立专项帐户,进行保管,专款专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制定并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逐年完善。

第3篇 车辆、驾驶员安全管理办法

一、为了有效地控制交通事故,维护项目部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确保人们的生命安全及财产免受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工程使用车辆必须安全装置完善可靠、车况良好。

三、车辆必须经常进行检查(主要检查方向、制动、、刹车、灯光、喇叭、雨刮器及外部螺栓)、在行驶前 、行驶中、行驶后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危及交通安全的问题,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行驶。

四、车辆做好定期维护、保养;按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做好车辆年检。

五、车辆装载超高超长,应做好安全标志;车辆运输爆破器材、易燃物品时,应严格遵守《安规》相关规定。

六、车辆备有灭火装置,并配备常用车辆维修工具,以便及时处理普通车辆故障。

七、凡在项目部工作的驾驶员(包括合同驾驶员)均必须遵守有关行车的安全法令、交通管理规则及本办法的规定;必须定期进行安全学习,并实行签名制度 。

八、聘请外单位驾驶员,必须有驾驶执照,且只能开执照规定范围以内的车辆。

九、严禁无执照开车,私自开车、私自教练和私自将车交外单位人员驾驶(包括有执照人员)。

十、不得私自带人载货。

十一、施工现场的便道、便桥及危险地段,首先要查看,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通行。

十二、实习司机一律不得在便道、便桥及危险地段驾驶。

十三、驾驶员有权拒绝违章行车,若强令违章行车,则强令者负主要责任。

十四、驾驶员或有关人员有违反以上规定者除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外,项目部要给予一定的经济惩罚。

十五、一年内同一驾驶员,连续发生二次人身重伤及以上交通事故,不论是企内、企外人员,其责任是次要及以上责任者,报公司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下岗一年,情节严重的调离驾驶岗位。

第4篇 拌合站罐车驾驶员管理奖惩办法

拌合站罐车驾驶员管理及奖惩办法

为了树立公司良好的企业形象,确保车队圆满地完成公司的生产运输任务,特制订本《办法》,请各位驾驶员认真阅读,模范遵守。

一、驾驶员守则

1、服从领导,遵守公司的各种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树立良好的主人翁精神,要有厂兴我兴、厂衰我耻、敬职敬业的工作态度。

2、爱护车辆、勤于保养,主动配合汽修工检修保养汽车,同时努力学习,提高汽车驾驶的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及时报告车辆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保证车辆各种设备的完好。

3、在生产过程中,必须看清送料单,及时调换送料标识牌,不得误送。

4、服从车队队长和生产调度的指挥,保质保量的完成好运输任务,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擅自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严禁酒后驾车,禁止在车内下棋打牌,禁止搭载非公司人员。

5、按时参加每个月一次的安全学习,模范遵守道路行驶交通法规。严格执行:重车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跨道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拖泵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空车时速不得超过70公里的规定。

6、注重车容车貌,随时保持车内车外的清洁卫生,配合公司对车容车貌进行检查评比。

二、奖惩办法

1、每月对车进行二次卫生检查,奖励前三名,处罚最后三名,并实行末位淘汰,即连续两个月都是最后一名自动淘汰。

2、检查内容:车容车貌,例行保养。

3、年终根据每月的检查评分结合平时工作表现,表彰得分最高的前三名,并设等级奖励。资金: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500元

三、惩罚细则:

(1)酒后驾车者罚款200元/次。(2)车内下棋打牌者50元/次。(3)车辆超速者一次罚100元,二次罚款200元,三次除名。(4)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者,罚款50元/次。(5)上班时不着工作服,不佩戴工作牌者各罚款50元/次;(6)擅自将车交与他人驾驶者罚款500元,两次除名。(7)误送工地者罚款100元,同时承担相关责任。(8)车容车貌检查不合格者罚款50元。(9)车灯有一个不亮者罚款50元。(10)刹车油、机油、方向机油等不符合要求者各罚款50元。

(11)离合器、电瓶不符合要求者各罚款50元。(12)缺柴油罚款100元。(13)水箱缺水罚款50元。(14)灯罩损坏一只罚款50元。(15)轮胎螺丝缺少或松动一颗罚款50元。(16)轮胎缺气一个罚50元。(17)缺三角标牌罚50元。(18)缺安全帽罚50元。(19)后视镜损坏罚50元。(20)不按前场工长、后场调度安排装卸料的,罚50元;故意堵塞道路影响生产的,扣罚100元,情节严重的予以除名,并承担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21)私自改变行车路线,扣罚50元。(22)驾驶室搭乘非本公司工作人员,扣罚50元。(23)利用公司车辆私运货物,除每次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可作开除处理。(24)因违章扣证隐瞒不报的,扣罚100元,并承担相关的一切责任。(25)不按规定地点摆放车辆的,扣罚50元,影响正常生产运输或造成车辆损坏的,扣罚100元。(26)在违纪违规处理过程中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罚50元,帮助他人作伪证的,除处罚100元外,情节严惩的,作开除处理。(27)穿拖鞋、短裤驾车,扣罚50元。(28)衣衫不整驾车,扣罚50元;赤膊驾车,扣罚100元。(29)双脚挂在方向盘上或仪表盘上,扣罚50元。(30)公司场地内乱扔杂物或乱倒废料、废油、废水,扣罚50元。

(31)洗车时不挂上料斗和靠边固定好料斗,扣罚50元。(32)砼污染路面的,除承担城管罚款外,扣罚100元。(33)驾驶室内乱装乱贴,悬挂图片、杂物,扣罚50元。(34)因驾驶员操作失误造成混凝土结罐,清打费用由驾驶员自付,并按称重计量承担混凝土损失,同时按《员工奖惩办法》予以处罚。(35)收车后未锁车门,扣罚50元。(36)设施、部件、专用工具及证照等遗失、损坏、被盗者,照价赔偿。(37)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应保留现场,并及时报警处理,通知后场调度、车队队长协助处理,不允各市地私自解决,否则将从重处罚。对发生事故逃离现场的,所有责任由驾驶员承担,同时根据《员工奖惩办法》予以处理。

四、交通事故处理驾驶员(其他驾驶员参照执行)在驾车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减去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差额,按驾驶员责任承担经济损失如下。

(1)负次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差额部份的20%。(2)负同等责任,承担经济损失差额部份的30%。(3)负主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差额部份的50%。(4)负全部责任,承担经济损失差额部份的70%。

第5篇 驾驶员车辆管理规定办法

驾驶员及车辆管理制度【1】

为加强学院驾驶员及车辆管理,确保驾驶员管理规范和车辆运行安全,提高驾驶员工作水平和车辆使用效率,根据江苏省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公务用车及驾驶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驾驶员管理制度

(一)车辆驾驶员一定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行车思想,严格执行交通法规,坚持文明驾驶,严禁酒后驾车和疲劳驾驶,杜绝违章驾驶,严禁晚上长时间打牌甚至赌博,确保行车安全。

(二)要切实做好车辆防火、防盗工作,车辆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违禁物品,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三)驾驶员应服从学院办公室统一安排,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车和随意交换车辆,更不得将车辆交他人驾驶。

(四)驾驶员应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五)驾驶员对车辆要经常进行保养和检查,保持车辆整洁。

(六)驾驶员应及时填写车辆技术档案,对车辆的行驶里程、维修保养情况及发生交通事故情况进行详细记载。

(七)车辆保险、加油、维修应在学院指定的保险公司、加油站、维修厂家进行,杜绝在车辆维修和油料使用中弄虚作假、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等舞弊行为。

(八)车辆实行单车核算,一车一档,发现问题要及时查处,定时进行统计并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九)自觉主动地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提高自控能力和约束能力。要注重提高业务技能,确保行车安全。

二、派车制度

(一)除学院驾驶员外,任何人不得驾驶学院车辆。

(二)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并指定专人负责车辆的使用管理。除院领导和办公室主任外,其他人员不得指派用车。

(三)严格车辆派遣审批制度,切实履行车辆派遣审批手续,完善公务用车日常派车手续,认真做好出车记录。

(四)严格车辆回场停放和节假日封存制度。特殊情况不能回场停放的,由单位领导批准,指定就近停车场或安全地点寄放。

三、车辆维修制度

(一)车辆发生故障确需维修时,无论问题大小,先由驾驶员申报维修项目,填写一式两份的《车辆维修申报、验收表》,经驾驶班班长提出意见或报办公室领导审批后方可进厂维修,若执行公务时发生故障,应就近维修,并报告驾驶班班长和办公室主任。

(二)车辆应送申报表指定的厂家送修,不得随意变更厂家。未经批准私自维修的,费用不予报销。

(三)严格按申报表申报维修的项目检修,对在修理过程中发现的新故障,应经办公室领导同意后方可续修。

(四)对维修更换下来的部件,驾驶员应带回交办公室,否则办公室不签验收表。

(五)驾驶员应随车进厂督修,以便掌握维修项目的到位情况和质量,不随车进厂或车进厂人就离,按缺勤处理。

(六)驾驶员应亲自调适维修后的车辆,确认合格后方可在厂家的维修项目单上签字认可,并填写验收表内容报办公室审批结算。

(七)需维护、更新车内设施及购买相关用品时,均应填写申报表办理手续后方可实施。

四、驾驶员奖惩制度

(一)奖励制度

对驾驶员认真执行管理规定、安全用车的,给予部门通报表扬,并给予以下奖励:

1.全月安全行车无责任事故者,发月度安全奖100元。全年安全行车无责任、无交通违章者,年终发安全奖500元。

2.驾驶员补贴实行行驶里程补贴制度,海陵区外长途加报长途补助,政策不变。驾驶员夜餐补助100元/月。

(二)惩罚制度

对驾驶员却有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并进行以下处罚:

1.不服从调度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出车者,每次扣50元。

2.工作时间内因擅离职守耽误出车者,每次扣50元。

3.私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院领导本人要求驾驶除外)发现后,一次扣100元,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自负。

4.行车中因人为原因造成违章罚款的,财务不予报销。

5.因公出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经济损失或致人伤害医疗费500元以上的扣发当月安全奖;1000元以上的扣发季度安全奖;3000元以上的扣发半年安全奖,重大交通事故或因违反驾驶员管理制度发生交通事故的扣发全年安全奖。

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2】

一、停车场必须具有“五有”办场标准,即有完善的开办手续、有安全围栏(围墙)设施、有值班岗亭、有工作责任制度、有专职保管员,同时建立完善的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

二、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中规定:停车场必须在出入口设立明显的标志,写明停车场名称、性质(白天、日夜)、类别等。

三、机动车保管场的各种管理制度及收费标准必须张贴在出入口明显的位置,实行“三公开”制度,即公开保管场责任人、公开保管员姓名和照片、公开收费标准。

四、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规定:停车场必须备有消防器材,悬挂在场内各方便取用之处。

五、停车场只作机动车保管之用,车场内不得进行车辆维修、装卸货物、拉客营运、摆卖等经营活动。

六、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规定:停车场内不准搭棚住人,不准闲杂人员进入或滞留。场内须设置若干垃圾箱,并定期清洁打扫。

七、属永久性固定停车场必须用油漆划出停车位,并按位编号,临时停车场也必须因地制宜,尽可能划位和编号。

八、开办摩托车保管业务的停车场必须统一集中保管,设立摩托车停放架,露天保管的必须搭建整齐规范的摩托车避雨棚,并按位编号。

九、停车场内所有车辆必须摆放整齐划一,通道内严禁停车。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场内保管。

十、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必须建立严格财务制度。健全票证管理,完善领用手续;票证要专人专管、日清月结。

第6篇 营运客车驾驶员考核管理办法

客运公司现有85名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驾驶员,根据以往从事营运的驾驶员的驾驶行为很难跟踪掌握。为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对服务态度恶劣、行驶过程中打手机、抽烟等行为的营运车辆驾驶员实行扣分制度。凡是营运驾驶员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将被扣分,若在一年内扣满30分的,营运驾驶员的本企业驾驶资质将被收回。采取这种扣分制度将有利于对驾驶人的驾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安全服务质量。

一、考核等级与计分

依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五种罚分标准。总计分30分,实行累计罚分制:

1、在一年内累计扣达30分的收缴企业上岗证;一次性扣30分,只要一次就将收缴企业内部上岗证。

2、累计扣分达到20分(含)以上30分以下的下岗培训10天;

3、累计扣分在20分以下15分(含)以上的,下岗培训5天。

4、累计扣分15分以下10分(含)以上,下岗安全培训3天。

5、一次扣分4分警示教育。

6、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规行为的,计分时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二、违规行为的处罚:

驾驶员的违规事项处罚与计分同时执行,处罚标准按照公司《安全稽查管理规定》、《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实行。

三、违规行为的扣分标准

1、驾驶人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计30分(以下行为只一次便将收缴企业上岗证):

① 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车物损失折款5万元以上的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

② 未按规定进行报班,强行发车聚众闹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③ 未按核定载客定额载客,造成超员载人50%(含)以上的;

④ 饮酒后驾驶营运车辆的。

⑤ 私自拉运“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违禁货物的。

⑥ 拒不接受安全稽查管理,经教育无悔改且无理取闹、煽动他人闹事或殴打谩骂稽查人员的。

⑦ 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下达的抢险救灾等应急运输任务的。

⑧ 运营过程中发生其它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

2、驾驶人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20分:

① 超速行车超过规定50%以上(含),

② 超员载人20%(含)以上50%以下的。

③ 故意破坏gps或车内视频设施,造成信号回传中断的。

④ 发生责任行车事故,负同等责任及以上,造成1-3人轻伤事故或1人重伤,或车物损失在5万元上;

3、驾驶人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计10分:

① 无故在途中更换车辆、停止运行、途中甩客或将旅客移交他人运送的;

② 在高速公路上停靠上下旅客或装卸货物的;

为抢客突然加速、穿插、停车、超速行驶超过规定速度20%(含)以上50%以下 的。

③ 不接受安全稽查管理,经教育诚恳承认错误并已取得稽查人员谅解的。

⑤ 将车交给无驾驶资格人员驾驶的。

⑥ 夜班长途卧铺车辆无辜未按规定途中休息或休息时间不足的。

⑦ 发生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下或车物损失在5万元以下2万元以上;

4、驾驶人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计6分:

① 驾驶营运客车不按规定进站营运的;

② 超速行驶超过规定10%(含)以上20%以下的。

③ 逆向行驶、闯信号、右侧超车、穿拖鞋驾车、开车接打手机、吸烟、吃零食、向车外抛撒垃圾物品行为的。

④ 擅自加班包车、站外上下旅客、装卸行包的。

⑤ 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或车物损失在2万元以下的。

5、驾驶人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计4分:

① 驾驶车辆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② 30天内无辜未参加安全培训学习的。

③ 无故不按核定时间发车的。

④ 不按规定使用、悬挂、装置营运标志的。

⑤ 车容车貌脏、乱、差的从事营运活动的等。

第7篇 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保障企业员工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确保我公司工作、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部、省有关交通安全和生产的法令、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机关各部门、基层各单位及外聘人员,股份制公司和各种多经实体也应参照本办法要求,做好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交通安全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各部门、各单位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提高全员交通安全意识,做好交通事故的防范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四条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安委会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协调在交通安全管理上的关系,发布指令性安全措施计划。

第五条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日常工作由专职安全员负责,各用车部门和基层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兼职的车辆管理人员。

第六条  车辆管理部门职责

车辆管理部门为机动车辆安全的主要责任部门,其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部、省有关交通安全法令、法规和制度,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指导 基层单位开展交通安全工作。

(二)实施对车辆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车辆档案,编制实施车辆的更新、改造、大修和保养计划,组织车辆年检工作。

(三)实施对驾驶员的安全管理,负责组织对驾驶员的培训考核、证照审验等工作。建立健全驾驶员的安全学习制度。

(四)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好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及善后工作并按要求进行职工伤亡登记和向上级报告工作。

(五)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检查,及时清除隐患,提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计划,保持机动车辆的车容车貌和良好的车况,减少违章现象的发生。

(六)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和人员素质等情况,对机动车驾驶人选进行审核,确保驾驶员队伍的相对稳定和素质的提高。

(七)按照劳动保护的法规、制度把交通安全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安全生产工作并进行年度总结、考核评比和开展各种竞赛活动。实施对在执行交通安全制度方面做出成绩的职工进行奖励和对违章纪律职工的惩处。

(八)核发驾驶员上岗证,掌握机动车辆驾驶员的工作调动,岗位变化情况。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的专、兼职车辆管理人员均应按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搞好交通安全工作。

第八条  专职安全员职责

(一)积极配合车管领导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交通法规制度。

(二)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学习、竞赛和宣传教育活动。

(三)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的档案和台帐,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实施。

(四)参与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报告,落实整改措施,负责驾驶员的培训、复训、审核工作。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安全职责

(一)牢固树立安全行车观点,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认真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坚持参加自检组学习,爱护车辆设备,做好日常保养和机动车辆清洁工作。

(二)驾驶车辆时应精力充沛,思想集中,遵守交通法规,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圆满地完成行车任务。

(三)自觉抵制一切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当认为车辆有影响安全行车和存在隐患的路面路段等不安全情况,可提请检修人员或安全员进行检查,未排除隐患前有权拒绝出车。

(四)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报告,做好保护现场,抢救伤员,提供事故情况等工作。

第三章  机动车辆的管理

第十条  机动车辆实行公司集中管理和部门(单位) 调度使用的办法。

第十一条  未经公安车辆监理部门检验合格的车辆,手续不全和年检不合格的车辆不准上路行驶。

第十二条  用于防汛指挥、工程抢险的专用车辆,由防汛、工程抢险领导机构统一调度指挥。

第十三条  驾驶机动车辆必须同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我公司颁发的机动车驾驶员上岗证,凡未同时具备上述两证的人员,均不许驾驶公司机动车辆。

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上路行驶,驾驶员应严格遵安交通规则和法规,严禁违章行驶。

第十五条  任何人员因公外出,在有专职司机的情况下,都不准私自代理驾驶。

第十六条  持有机动车辆驾驶证的干部,在每周星期二、星期五因公外出时(仅限市内短途),在没有专职司机的情况下,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上路行驶,单位主要负责人需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才能上路行驶,其它时间一律不驾车上路。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干部,要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不准违反规定私自驾车上路,更不允许驾公车办私事。违反本规定驾车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人员发生交通事故的经济损失全部由驾车人承担,专职司机要负边带责任,视情节轻重,当事人除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外,还要进行行政处分及罚款。

第8篇 机关公务车辆驾驶员管理办法

机关公务车辆、驾驶员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公务车辆、驾驶员队伍的管理,降耗节支,提高车辆使用率和完好率,确保车辆高效运转,结合“三区合一”相关政策和街道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车辆管理

一、车辆派遣及审批权限

(一)街道机关公务车辆实行驾驶员和车辆配备到各工作组定人、定组、定位使用,主城区范围内及单程在50km以上100km以内用车,由各工作组自行派遣;因公跨区域长途用车,单程在100km以上、干部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因病等意外特殊情况和其他单位(人员)用车,须经街道党政主要领导批准。

(二)因机关全体干部职工集中外出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会议用车、接待用车)用车,各工作组配备车辆和交通车由党政办统一调整使用。

(三)干部职工上下班交通车由党政办统一派遣。

(四)法定节假日值班车辆由各工作组自行保障。

(五)交通车驾驶员没有接到党政办的通知,不得擅自出车;其他工作组因工作原因需要使用交通车,须提前向党政办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单必须注明事由、带车人员、往返地点、用车具体时间),经该工作组组长批准,交由党政办按照先后顺序派遣。

二、车辆及车辆有效证件管理

(一)机关公务车辆的管理、使用,车辆的保险、路桥年票、养路费、车船税、年检审、安全、维修及车辆所有证件由党政办牵头,机关各工作组和驾驶班共同管理。

(二)车辆购买、报废、调出、调入,由街道党工委集体研究决定,并由财政所严格按照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登记备案。

(三)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实行专职驾驶员定人、定车驾驶,定点停放,上班期间停放在街道停车库,下班期间停放在街道(各工作组)指定的停车场(库)。因工作需要临时调整驾驶员的,须经街道分管车辆的领导批准。

三、车辆安全管理

(一)严禁私自将车辆交给非街道专职驾驶员、非驾驶员和非本单位驾驶员驾驶。

(二)严禁酒后开车,开“英雄车”、“赌气车”、“霸王车和特权车”。

(三)用车人员不得怂恿驾驶员开快车、强行超车、违章行车。

(四)外出办事期间,车辆原则上应停放在正规的停车场(库),办事地点确无停车场(库)的,驾驶员应将车辆开到就近允许停车的地点停放,避开禁止停车区域,并负责车辆的安全。

(五)驾驶员不得疲劳驾车,日累计行车时间一般不超过8小时,长途行驶时应适时休息,防止疲劳驾驶发生事故。

(六)严禁驾驶员行车过程中接打手机,特殊情况需要接打手机应向乘车领导或带车干部请示,经同意方可接打,接打电话时应将车辆停在安全地带,或在不影响行车安全情况下请随车人员代为接打。

(七)机关所有车辆上班期间完成工作任务后,无特殊情况,必须停放在街道车库,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动用或为他人出私车。

(八)机关所有车辆因公外出不能按时上下班的,驾驶员或带车人员必须在上下班前30分钟向该工作组组长报告,在外期间必须确保车辆安全,防止车辆、牌照被盗、损坏,以及其它事故的发生。

(九)经街道(各工作组)批准停放在驾驶员驻地的车辆,必须保证车辆安全,因管理不当造成后果或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街道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未经街道(各工作组)批准擅自将车辆停放在驻地的,造成车辆丢失、损坏或发生交通事故的,除赔偿损失和停车费不予报销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车辆费用管理

机关所有公务车辆,按照区规定的大车3.5万元/年/车,小车3万元/年/车的包干经费(含燃料费、各类规费、车辆小修费、停车费、维护保养费等)和车辆大修经费由街道财政所统一管理,实行单车核算,限额报销,建立单车费用档案,每月定期公示。

(一)车辆维修费的管理

1、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

2、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必须在指定的厂家维修、换胎和购买座垫等所需物品,购置500元以下的物品由驾驶员向党政办报告后在定点单位购买,500元以上的由党政办、财政所和驾驶班一起在定点单位购买,按照规定产生的车辆维修费、换胎费和购物费等费用由财政所统一结帐,未按规定产生的费用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3、凡未经主要领导批准在指定修理厂以外维修的,一律不予报销(因公出差经主要领导批准的除外)。

4、车辆小修费用1000元以下的由党政办批准,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批准;车辆大修(大修发动机、大修自动档变速箱、全车挖补漆等)费用5000元以上,必须经办事处主任批准,实行一修一报一审批。

5、车辆维修申报程序: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申报单》(申报单上必须注明维修项目)→工作组组长(驾驶班班长)核实→一般维修由党政办(分管领导)审批(大修由办事处主任审批)→送厂家挂帐维修→财政所结算。

(二)车辆油料费的管理

1、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凭油卡定点加油,油料由财政所统一购买(储油)。

2、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必须在指定的加油站加油,每月最后一天由驾驶班副班长负责统计油耗、里程,遇节假日、双休日延至节后上班第一天。

3、未经主要领导批准在异地加油的,一律不予报销(因公出差经主要领导批准的除外)。

4、油料消耗与里程不相符,且有明显差距的应说明原因,超出的油料费报请财经领导小组研究是否报销,不予报销的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三)车辆停车费和维护保养费的管理

1、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必须在指定的地点维护保养,维护保养费(含洗车)和停车费(含临时停车和固定停车)按照每车不超过800元/月的标准限额报销。

2、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原则上按照每行驶5000公里维护保养一次,或根据车况(必须在行驶5000公里以上)进行维护保养;维护保养费用在500元以下的,由党政办审批,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批,1000元以上的由办事处主任审批,否则不予报销。

3、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全车美容原则上每年2次。

(四)机关所有公务车辆的各类规费(养路费、运管费、车船税等)、路(桥)费用由党政办、财政所和驾驶班统一办理。

(五)因公出差或领导工作需要产生的主城区以外的路桥费、停车费、油料费和危及安全特殊情况下产生的维修费等费用,经随车领导(带车干部)或该项工作分管领导审核后予以报销

,未经相关领导批准,一律不予报销。

(六)机关各工作组因工作原因,干部职工因特殊原因使用交通车,按照实际行驶里程计收费用,得利卡1.5元/公里、大金龙2元/公里,每月由党政办统计,财政所结算,在各工作组使用车辆包干经费中列支。

(七)车辆费用报销程序

报销人填写费用报销单→工作组组长(驾驶班班长)核实→党政办主任复核→分管领导审核→财政所所长审核→主要领导审批。

第二章 车辆管理部门及驾驶员职责

一、党政办和财政所

(一)党政办和财政所是机关公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部门。党政办主要负责机关公务车辆面上的统一管理, 协助各工作组搞好车辆派遣、调度、维修和保养;财政所主要负责机关公务车辆的经费管理。

(二)掌握机关公务车辆数质量和技术性能状况,提出机关公务用车计划和管理建议,适时向领导汇报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及费用开支等情况,负责对机关公务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每季度组织驾驶员开展一次思想政治教育和交通法规、安全知识学习,不断提高驾驶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适时掌握驾驶员的思想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思想工作,增强驾驶员的政治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四)组织驾驶员开展遵章守纪、爱护车辆,争做红旗驾驶员活动,实施安全保护措施,防止安全事故。

二、驾驶班班长、副班长职责

(一)班长职责:协助党政办和机关各工作组搞好车辆管理、调度派遣、费用管理、维护保养等工作,搞好驾驶班行政管理,组织驾驶员开展政治理论、交通法规和安全知识学习,带头执行街道的决议指示,开展业务技能培训,拟制街道用车计划,安排值班,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人车安全。

(二)副班长职责:协助班长工作。重点协助财政所做好车辆经费管理,每月负责统计各车油耗及行驶里程,并认真搞好各车当月经费开支核算,做好帐目公布。搞好驾驶班内务秩序管理,做好出车记录。班长不在位期间履行班长职责。

三、驾驶员职责

(一)驾驶员应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持车辆整洁,使车辆随时保持良好状态,确保即能遂行任务。

(二)驾驶员应妥善保管好所驾车辆的有效证件(行车执照、购置附加税本、保修卡、保险卡、路桥卡、加油卡、养路费缴契证等),不得遗失或转借他人,如有遗失或转借他人并由此造成损失或危害的,驾驶员应负责赔偿。驾驶员保管的物品在车辆交接时必须履行交接手续。

(三)车辆送修过程中,应给修理厂家交待清楚维修的项目和质量要求,驾驶员并在现场监督厂家修理,以确保修理质量。接车时应严格检查修理项目,符合质量要求方可签字接车,凡接收修理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由该车驾驶员承担一切责任。

(四)驾驶员应坚守岗位,适时做好出车准备,为街道机关工作人员提供优质、热情、周到的服务。

第三章 驾驶员奖惩考核

街道成立驾驶员奖惩考核领导小组,机关内务工作组组长为组长,各工作组组长、党政办主任、财政所所长为成员,深入机关各工作组,以书面测评的方式对驾驶员进行综合考评。

一、奖励

(一)街道考核领导小组每半年按照100分制对所有驾驶员政治觉悟,服务意识,遵章守纪,业务技能,爱护车辆,履行职责,安全行车等方面进行理论和技术(以日常工作期间驾车和修车为主)等综合考核;由各工作组全体成员按照100分制对驾驶员进行民主测评;综合考评得分在85分以上,街道按照驾驶员考评实际得分15元/分予以奖励;考评得分在85分以下的,不予奖励。

(二)驾驶员能自觉遵守街道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工作中吃苦耐劳,团结协作精神好,服务态度好,年内无违章违纪行为,安全行驶5万公里以上,按照15%的比例被评为红旗驾驶员的,年终奖励安全文明奖1000元/人。

二、处罚

(一)驾驶员因违反本办法和有关安全行车规定,发生重特大事故并负主要责任,或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伤亡,或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受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罚的,街道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解除聘用合同,负有刑事、民事责任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二)违反街道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造成严重后果被通报批评的,出现一次在综合考评得分中扣10分,出现两次以上的,年内不得参加先进评比,街道视情节性质作出是否解除聘用关系的决定。

(三)违反交通法规(撞红灯、超速行驶、乱停乱放等),被处以交通罚款的,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四)在车辆事故(丢失、损坏、交通事故)中,负有全责的,承担经济损失的80%,并在考评得分中扣10分;负有主要责任的,承担经济损失的60%,并在考评得分中扣8分;负有同等或次要责任的,承担经济损失的40%,并在考评得分中扣6分;年内均不得参加先进评比。

(五)酒后开车,私自开车,出车过程中无特殊情况擅自改变行车路线,擅自将车辆交给非驾驶员驾驶而发生车辆事故,或者在车辆肇事后逃离现场的,由该车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除追究相关经济法律责任外,予以解聘。

(六)将所驾车辆擅自借与他人驾驶,一次给予通报批评,并在考评得分中扣5分;两次以上的,除通报批评外,在考评得分中扣10分,且年内不得参加先进评选,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予以解聘。

(七)驾驶班班长、副班长在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等工作中,考评得分在70分以下的,扣发班长岗位补贴100元/月、副班长岗位补贴80元/月。

(八)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下,并连续3次得分排列倒数第一者,予以解聘。

第四章 工作纪律及要求

一、驾驶员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不得随意关机或不接听电话,服从党政办和工作组调度安排,平时须在驾驶班做好出车准备,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二、驾驶员出车时应带齐驾驶证、身份证、车辆行驶证、规费手续、路(桥)费手续等相关证件,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警指挥和检查,严格车辆操作规程,文明驾驶,礼貌行车,不得违规驾驶。

三、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因病因事必须请假,但不能影响正常工作,日常请假由各工作组组长批准,公休假、妇女产假由街道主要领导批准,未经主要领导批准不得休假,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5天以上的,取消年终先进评比资格。

四、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在私人通讯和对外交往中涉及街道秘密,不得对外传播街道领导及机关干部在车内及电话中

的谈话内容。

第五章 附则

一、本办法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9篇 gps监控管理驾驶员责任追究办法

各位监控人员、驾驶员和车辆责任人:

我们公司营运车辆安装gps安全监控系统,并实行安全监控管理。为保证gps安全监控系统正常使用和安全监控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实现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驾驶员和车辆责任人组织认真遵守有关规定。从2022年8月1日开始,按此《办法》进行严格考核,按时纠正超速和疲劳驾驶,保障安全运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营运客车的安全管理,强化运输过程安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省政府、省交通厅的要求,公司对所属营运车辆安装gps安全监控系统,并实行安全监控管理。为保证gps安全监控系统正常使用和安全监控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实现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确保行车安全,保障公司安全、持续、科学地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安全监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全面监控,突出重点,提前防控”的原则,进行全时监控管理和营运调度指挥。

第三条 安装gps安全监控系统和实行监控管理的有关管理工作岗位、车辆经营业户、驾驶员和相关人员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为加强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工作的领导,公司成立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领导小组,由经理秦秋云任组长,分管安全的副经理赵士峰、刘贵海任副组长,陈昌金、刘丽君、秦敏、吴芳为成员。

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的办法和管理标准。

二、组织检查安全监控管理工作情况。

三、对建立和完善gps监控管理系统所需人力、设备、资金投入进行决策,研究、处理安全监控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处理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客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监管中心),设在安全科部,是公司客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定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和标准,并对各车辆应用、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向公司安全监控管理领导小组提供监控管理信息。

二、负责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处理、协调。

三、负责对安全监控系统和车载终端的应用进行监管。

四、负责组织对驾驶员如何应用终端设备的教育与培训工作。

五、协调有关部门和设备、网络供应商处理gps监控系统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六、对营运车辆进行适时抽查监控,对不按制度落实、处理违章违纪行为的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踪。

七、通过gps信息平台向营运车辆驾驶员发布相关安全行车和调度信息。

第六条 对安装gps车载终端设备的车辆进行全程全时监控管理。认真落实好gps监控管理职责,明确责任,明确人员分工,落实好监控管理责任人员、设备管理责任人员,日常监控检查人员,进行备案存查。

一、gps监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上级和公司有关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二)结合本企业情况,组织制订本企业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

(三)负责本公司监控工作所需设备、网络、人员、值班电话的配备,对本公司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工作进行落实、检查。

(四)研究、处理本企业安全监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落实、解决gps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差错,不得推卸责任或误导驾驶员。

二、公司gps监控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公司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的拟定。

(二)负责本企业营运车辆的全程全时安全监控管理工作。

(三)及时纠正和处理车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落实、处置各类报警信息。

(四)根据天气、道路情况,及时制发气象、道路、安全提示等信息,提醒驾驶员注意行车安全。

(五)组织维护人员每天发车前对车载终端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gps信号的正常传送,负责对有问题的设备联系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维修。

(六)负责对车载终端设备使用人员的教育与培训,熟练掌握使用、操作技术及简单技术故障排除。

(七)根据运输生产需要和安全监控情况,下达调度指令。

(八)负责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的录入、变更、收集、分析和上报。

(九)对车辆的运行情况进行适时监控,负责对违章、事故车辆进行数据采集和分析,落实责任,对违章违纪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三、gps监控中心人员条件

(一)监控中心监控值班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责任心强,具备计算机操作技能。

(二)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熟知安全生产相关知识,能够正确纠正驾驶员违章行为,指挥驾驶员按规定行车,指导驾驶员正确使用gps车载终端设备。

(三)熟悉gps车载终端设备功能及使用要求,经培训具有熟练的gps监控平台操作技术。

(四)熟知本企业车辆号码、驾驶员配备情况、行驶线路、道路等级、车辆发车及到站时间等具体情况,熟知公司管理制度和处罚标准。

四、公司gps监控中心人员职责

(一)对公司所有营运车辆的运行状态进行全程全时监控,认真做好安全监控记录。

(二)值班期间确保实时监控所有营运车辆的位置、速度,对出现的车辆超速行驶、疲劳驾车等违章行为及时进行信息提示、电话警告,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落实。

(三)每日统计超速、疲劳驾驶、违规情况,填制专项表格报安全监控管理部门汇总上报。

(四)核查在线车辆,对上传信息不正常的车辆及时进行电话联系,落实具体情况并作好记录,存在设备问题的,及时通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联系处理。

(五)加强夜间运行车辆监控,适时向夜间运行车辆发送安全提示信息。

(六)收到特殊天气、封路、拥堵、限行、断路等特殊气象、道路消息,及时制发信息向营运驾驶员进行安全提示。

(七)对车辆的求助信息及时答复或处理。及时落实劫警信息,属实的联系报警处理。

五、相关管理制度

为加强安全监控管理,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包括值班制度、交接班制度、监控检查、监控工作程序、监控岗位职责等。

六、原始记录

企业监控中心应建立健全各项原始记录,主要包括:值班记录、监控交接班记录、安全监控记录、夜间运行车辆重点监控记录、发送信息记录、车载终端设备故障记录等。

第三章 设备的安装与管理

第七条 营运车辆gps车载终端设备安装范围:公司所属全部营运客车、旅游客车均须安装gps终端设备,上路营运前必须安装完毕,全部纳入安全监控管理。

第八条 营运车辆gps车载终端设备所有权属于水浒客运公司,车辆报废或过户时,将gps车载终端设备交回公司。车辆gps车载终端设备维护费、网络服务费由车辆经营者承担。

第九条 gps终端设备的安装由监控中心负责,安装完毕,由监管中心联系入网。

第十条 监控中心应配置符合监控需要的微机、打印机等设备和供上网监控的网络,有效的值班电话,确保随时有人接通。为确保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设备应专人负责,严格管理。设备管理人员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为加强gps车载终端的管理和维护,监控中心要安排专人负责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工作。

一、根据安装需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车载终端的安装和调试工作

二、根据企业监控中心的安排,对存在故障的车载终端设备联系维修或调换。

三、 gps车载终端的安装必须由经过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进行设备的拆卸和安装。运行中如发生设备故障,应及时通知设备管理人员。各企业监控中心应根据车载终端设备的安装数量配备维护人员数量,50辆车配置1-2人,100辆车配置2-3人,200辆车配置3-4人。维护人员要求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二年以上汽车电工维修经验,经过专业培训。在gps设备管理员的安排下对有故障的车载终端进行检查,排除故障。

第十二条 企业监控中心要及时将车辆车号、车型、所在企业、线路、驾驶员、联系方式等信息由管理员输入监控平台,并将变化的信息及时更新,保证平台显示的信息有效。企业监控中心需增加监控值班人员帐号的,需向公司申请用户名和密码。个人用户信息不得泄露。

第十三条 为保证gps信号的正常传送,驾驶员应加强对gps车载终端设备的保护和管理,不得故意破坏正常监控工作,不得私自移动、拆除设备。运行中发现问题及时向企业监控中心报告。

第四章 安全监控管理

第十四条 安全监控管理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认真做好安全监控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车辆的全面监控管理,督导车辆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安全监控管理要在全面监控的基础上,重点加强车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行为的监控,对加班、包车、旅游和夜间运行车辆进行特别监控。

一、车辆行驶速度的规定。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或其他级别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本路段最高限速标识执行。行驶路段有路面限速规定的或因有其他特殊情况规定速度的,按交警部门限速规定执行。超过设定时速10%以内,持续3分钟以上的,或者在冰雪、雨水、大雾天气条件或集市、村镇路口、人口密集场所等需低速运行道路条件下明显超过正常安全行驶速度的为超速行驶;超过设定时速20%,持续1分钟以上,或一个班次三次以上超速即为严重超速行驶。

二、疲劳驾驶的界定。根据省交通厅规定连续驾车超过3个小时没有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或没有停车更换接力驾驶员开车的,视为疲劳驾驶;同一驾驶员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小时,视为疲劳驾驶。经落实确定属于不按规定使用ic卡导致的疲劳驾驶报警超过二次的,视为疲劳驾驶。

三、对夜间运行的车辆,特别是夜间零点以后运行的车辆要重点加强安全监控,防止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对夜间10时以后运行的车辆每2小时进行一次历史行驶轨迹的查询,发现连续3小时未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或调换接力驾驶员的,应提醒驾驶员停车休息或调换接力驾驶员,对夜间10时至次日凌晨5时运行的车辆,每小时进行一次安全提示。对途中异常停车40分钟以上的车辆应查明停车原因。

四、报假警:如客运车辆未遇到任何紧急情况,驾驶员误报警月累计3次,或年累计5次,视为一次报假警;当月超过三次以后,每增加一次,视为一次报假警。值班人要及时汇报领导,适时排除故障。

第十六条 监控值班人员接到车辆报警信息时,要及时、果断进行处理,发现有运行轨迹异常的车辆要及时落实原因,问题不明确或问题严重的要及时向监控中心负责人报告。企业监控中心要认真、如实地作好各项日常记录,每月汇总归档,以完善gps监控管理基础工作。

第十七条 车辆运行中如遇有抢劫等警情时,驾驶员应通过报警装置立即向企业监控中心报警并设法报警。监控值班人员接到报警后应迅速落实清楚,采取措施,及时报警,驾驶员因误操作按动报警按钮时,应及时向企业监控中心说明。

第十八条 监控值班人员发现车辆有违章行为时,要及时下达安全指令,制止违章行为。对违章车辆、发生事故车辆应及时进行数据采集和分析,留有记录和报告供查询。

第十九条 遇有下雨、冰雪、浓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或路阻情况,监控值班人员要根据掌握信息,及时制发天气预报信息和安全行车指令,对运行在恶劣天气或山区、事故多发等危险区域、特殊路段的车辆进行严密监控,进行减速安全行驶提示。

第二十条 车辆在行驶途中遇有恶劣天气或路阻等情况时,驾驶员或乘务员应及时将情况向企业监控中心报告,企业监控中心应及时落实信息情况,属实的应及时制发信息对相关驾驶员进行通知。

第二十一条 车辆运行途中驾乘人员要及时查看显示屏上的信息,按照下达的安全调度指令进行作业,对信息不明确、存在问题的及时联系监控中心。任何人不得通过gps信息平台发送与工作无关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在加油站等有爆炸危险的地区,不得使用车载设备发送信息,不得进行设备调试或插、拔ic卡,以免发生危险。运行在雷暴区域要向企业监控中心说明后,关闭gps设备,避免雷击事故,出危险区域后及时接通并进行说明。

第二十三条 监控中心应经常向领导小组汇报安全监控情况,加强相互间的联系和沟通,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置,对监控过程中发现需要完善或改进的功能及时反馈公司领导。

第二十四条 运行管理部门根据生产需要或紧急任务要求,可以通过gps对车辆进行实时调度和指挥。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必须无条件地确保已安装调试的gps终端完好无损,信号接收畅通(设备本身质量引起的要及时报修),驾驶员负有监管责任,对在gps安全监控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要根据安全监控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教育,不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杜绝违章作业,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第五章 值班制度

第二十七条 监管中心实行适时监控、抽查监控相结合;根据车辆运行情况合理安排值班人员。

第二十八条 监控值班人员应按规定时间提前到岗做好交接班的准备工作,接班人员未到岗时,监控值班人员不得离岗。确保gps安全监控工作的连续性。

第二十九条 值班时要认真负责,集中精力做好车辆的适时监控工作,随时掌握车辆运行情况,并做好值班记录。

第三十条 值班时发现报警信息时应及时进行处理,重大情况及时报告监控中心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监控值班人员接听电话时要做到认真、及时,问清所接听事项,要对来电询问的驾驶员进行及时地指导。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对gps安全监控管理过程中存在管理不到位、失职、违章违纪现象或使gps安全监控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遵循以下条款:

一、本规定所称“相关责任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副经理、监控值班人员、驾驶员、业户及与业务相关的人员中一人或多人。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gps安全监控管理工作负总责,要将gps监控工作作为行车安全防范工作的重点予以高度重视,在资金、人员、设备、网络、制度建立上予以大力支持,全面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布置、协调好本企业的监控管理工作,按规定配备gps监控系统监控所需电脑、网络、值班电话、监控管理人员(专兼职均可),

网络正常,因监控值班人员不坚守岗位,致有车辆营运期间无人监控超过3小时的,视情节处监控值班人员200-300元、监控分管经理200-600元罚款。并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理。

三、驾驶员因超速、疲劳驾驶发生事故,经落实责任,属监控管理不到位,对车辆违章情况长时间没有进行处理的,按事故情况处相关责任人200-1000元罚款;

四、建立gps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制定细致的监控管理岗位职责,制定gps监控操作规程,建立监控记录台帐,有明确的人员分工,管理责任、监控责任清晰。

五、要及时对参加营运的车辆安装gps监控设备,及时联系入网,保证入网后车辆随时处于有效监控状态,设备符合标准要求。应根据设备使用情况,按需要备有备用gps车载终端设备,供设备损坏一时无法修复或设备丢失应急用,更换设备费用由车属业户承担(安装设备三包期内更换的可由公司联系三包索赔),

六、并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经领导小组研究着重进行处理。

七、监控值班人员对监控到的超速、疲劳驾驶违章行为要及时通过发信息进行提示和纠正,监控值班员每日随时记录信号中断车辆或异常显示车辆,落实信号不正常的原因,对异常车辆要连续跟踪监控,分析原因,并做好处理结果记录,提供给企业监控中心主管人员。

八、车辆发车前必须做好gps车载终端设备的例检工作,明确好发车前检查人员及其职责,要每天做好发班车辆gps车载终端设备检查记录,检查驾驶员使用情况、设备运行状态、信号接收传递情况,及时与企业监控中心核对车辆是否处在正常监控中,掌握全部车辆设备的实际状况。认真填写《发前车gps设备例检记录表》并定期归档。存在问题要及时修复,修复不了要及时报告企业监控中心。因检查未到位,设备存在问题上路、不能监控的处相关责任人员每次100--300元罚款。

九、企业要落实责任部门对驾驶员、业户以及安全、机务管理人员、车队管理人员进行gps设备操作使用培训和有关gps管理制度的讲解,将公司有关gps管理办法和责任追踪处罚标准原原本本地传达到每一名驾驶员、业户和相关人员,要有相关培训原始记录。

十、遇有下雨、冰雪、浓雾、台风等恶劣天气,企业监控中心要及时掌握天气情况,提前制发天气预报信息和安全行车指令,对运行在恶劣天气区域、特殊路段的车辆进行严密监控,或者在黄金周客流高峰时期,及时将道路通阻情况,向有关车辆进行发布,确保安全通行,作好监控记录和发布信息记录。

十一、规范化车辆经营业户应与驾驶员一起积极配合集团公司搞好gps安全监控工作,对所聘用的驾驶员进行监督管理,对驾驶员在gps安全监控管理过程中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制止。

(一)业户所聘用的驾驶员连续三个考核期受到违章处罚的,扣除经营业户收入500元。扣除企业季度考评10分。

(二)所经营车辆年度累计超速十次或疲劳驾驶八次的,将业户列为不诚信业户。扣除企业年度考评20分。

(三)驾驶员或车主应积极配合安全管理人员现场采集行驶记录仪数据或对gps车载终端设备进行检查,对不配合且影响正常工作的,处200-600元/次罚款。

私自拆卸或改动的每次处罚400元。车辆运行中gps车载终端因设备质量引发的故障造成信号不能正常接收或异常显示、持续报警的,驾驶员应立即电话告知所在企业监控中心,根据指导进行处理。不得私自拆除线路,否则按私自拆除进行处罚现金600元。

(三)gps车载终端被故意破坏造成信号中断、不能正常接收或数据不能采集的,对责任者处罚1500元,并承担车载终端的修复费用,情节严重的要停班整顿,因此造成车辆其它部件损坏的还将赔偿其它维修损失,驾驶员要予以辞退。被破坏的gps车载终端设备必须在当班运输任务完成后立即进行修复。

(四)为保证gps信号的正常传送,驾驶员应自觉加强对gps终端的保护和管理,不得将衣物、行包等物品遮挡天线,为逃避监控,运行过程中,故意遮挡设备天线致使信号不能正常传递的,按故意破坏进行处罚。

(五)驾驶员不得私自更改设备限制设置,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六)接收到监管中心纠正违章信息或电话,不立即改正违章违纪行为的,每次处500-1500元罚款。

十二、企业必须备有一定数量备用ic卡供驾驶员更换,专人管理,驾驶员必须每人一卡,且只准一卡,不得转借。在车辆运行前,必须及时插卡登录,使用ic卡登录后及时拔卡,完成运行任务后及时退出系统,以免疲劳驾驶误报警,gps大屏设置在速度显示栏,以便核对车速。

(一)未按规定操作使用ic卡每次罚50元,包括未按规定插卡登录系统,未及时拔卡,运行任务结束未及时退出,运行途中插、拔卡。

(二)因未按规定操作使用ic卡引起的疲劳驾驶报警一次罚50元,自第三次起按疲劳驾驶处罚;双班驾驶员未及时换卡引起的疲劳驾驶视同正常疲劳驾驶,按相应处罚标准处罚。

(三)不按规定设置大屏,一次罚20元。

(四)无备用卡或不及时给予更换,处企业分管安全机务经理、处长100-200元罚款。

(五)ic卡损坏、丢失应及时向所在企业申请更换,因驾驶员或业户原因未及时更换影响监控的,二天内未更换,处罚责任驾驶员或业户100元,一周还未更换的处罚200-300元。

(六)驾驶员换卡后,ic卡管理人员要立即联系更改平台ic卡信息资料,未及时更改,视情节处罚管理责任人员50-300元。

(七)发现驾驶员每人持有两个以上ic卡并经落实用于更换使用的,处驾驶员200元罚款,企业设备管理员、设备管理处长50-300元罚款。

(八)并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

十三、对驾驶员超速行驶的处罚。

(一)对经落实属超速报警的,每次罚款200元,三次以上作书面检查;严重超速的,视严重程度每次罚款300-1000元并作出书面检查。

(二)对连续三个考核期都存在超速行为的驾驶员,或者累计达到六次超速的驾驶员要由企业进行停班安全培训三天,培训期满对本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参加营运。

(三)累计达到十次超速被处罚的要由企业进行为期一周的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期满对本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考试,考试不合格者收回《机动车辆驾驶资格证》。考核合格上车后,再次出现超速的,收回《机动车辆驾驶资格证》。

十四、驾驶员应保证充足的休息时间。

(一)监控到疲劳驾驶报警,经落实非设备或网络原因造成,定性为疲劳驾驶的每次罚500元。

(二)对连续三个考核期都存在疲劳驾驶行为的驾驶员,或者累计达到六次疲劳驾驶的驾驶员要由企业进行为期三天的安全培训,培训期满对本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参加营运。

(三)累计达到八次疲劳驾驶的要由公司进行为期一周的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期满对本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考试,考试不合格者收回《机动车辆驾驶即时证明》。考核合格上车后,再次出现疲劳驾驶的,收回《机动车辆驾驶证明》。

十五、对出现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违章次数合计达到六次时,由企业进行为期三天的安全培训,培训期满对本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参加营运。累计达到八次的要由企业进行为期一周的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期满对本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考试,考试不合格者收回《机动车辆驾驶资格证》。考核合格上车后,再次出现违章受到处罚的,收回《机动车辆驾驶资格证》。

十六、驾驶员超速、疲劳驾驶受到处罚,对企业季度考核评分时按每人每次扣3分计分,企业因发生驾驶员存在超速、疲劳驾驶被收回《机动车辆驾驶资格证》的,一次性扣除年终安全考核总分30分。

十七、报假警的,按对报假警的界定,每次处罚100-300元。

十八、监控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发现擅自离岗,由监控中心领导严格处理。

十九、应按时向业户收取gps信息系统使用服务费,车辆有报废、更新、事故等引起的停驶,需要办理服务费报停的,要及时向监管中心联系办理,否则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业户或车辆承担;各车辆负责人应按时足额交纳gps信息系统使用服务费,否则处200-500元罚款并交足相关费用。

二十、在安全监控管理中被检查出问题或监控到违章行为,受到处罚,不按规定及时交纳罚款的,有关车辆驾驶员的要从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中扣除,并予以停班检查,补交齐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后,再上车驾驶;有关管理人员的要进行停职检查;有关业户的从收入中扣除。

第三十三条 处罚程序

由各企业监控中心每天对各自所属车辆违章情况进行记录,每半月汇总一次,每月2日、17日按时将半月监控情况及按本《办法》处罚标准进行处罚的结果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一并上报公司进行审查,由监管中心对违章情况每半月出具违章处罚通知单,违章处罚通知单一式三份,一份留存监管中心,一份转公司财务科,一份转违章车辆,公司财务科凭《违章处罚通知单》当月向违章车辆收取罚款,或向违章责任人或业户直接收取,公司财务科设立专项帐户,进行保管,专款专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制定并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逐年完善。

第10篇 公司车辆驾驶员管理办法

公司车辆、驾驶员管理办法

(一)

第一条 公司车辆由人事行政部统一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维护。

第二条 公司车辆需保持干净,按车辆保养标准进行定期维护,遇重大故障应及时上报人事行政部,经审核后联系维修,因车辆故障无法出车,驾驶员需及时上报并督促修理。

第三条 各部门用车,需提前报人事行政部并详细按要求填写出车单,原则上:

1、 驾驶员凭出车单出车,特殊情况经上报人事行政部后可要求用车人补填单据;

2、 市内业务,当前往商场二个以上或因携带文件重要、资料量大时,可出车接送;

3、 工作人在市内办事点需逗留一小时以上,驾驶员视具体情况可不负责等候。

第四条 驾驶员需遵守公司考勤制度,如遇出差应及时告之考勤员并作相应记录。

第五条 驾驶员驾驶公司交通车,应保证员工上、下班的准点与及时,遇特殊情况需上报,避免误工。

第六条 驾驶员长途出车,相关补助参见'关于公司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

第七条 严禁驾驶员将车辆交予他人或私下为他人办事,对因私出现的交通安全事故,公司有权不予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因公发生意外,经调查后公司将根据实情承担车辆维修等费用,同时驾驶员将视具体事实及事故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受处罚及如何处罚。

第八条 驾驶员应做好行程、油耗记录,公司将依据有效的行驶里程和油耗标准报销相关费用(原则上9升/100公里)。

第九条 自带车驾驶员管理

1、 需严格遵守以上所有管理条例,负责自有车辆的日常维护;

2、 自有车辆日常磨损费、养路费、保险费与其工资按所签定的'劳动合同'及'关于自带车辆管理办法'执行;

3、 因公出车需做好公里数登记,并请用车人签字,每月公司按所记录之用车公里数总和支付出车油费(原则上控制在10升/100公里);

4、 若自带车辆因公发生重大故障或事故,公司将根据实情与驾驶员协商解决维修或理赔费用。

第11篇 公司车辆驾驶员管理办法(1)

公司车辆、驾驶员管理办法(一)

第一条 公司车辆由人事行政部统一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维护。

第二条 公司车辆需保持干净,按车辆保养标准进行定期维护,遇重大故障应及时上报人事行政部,经审核后联系维修,因车辆故障无法出车,驾驶员需及时上报并督促修理。

第三条 各部门用车,需提前报人事行政部并详细按要求填写出车单,原则上:

1、驾驶员凭出车单出车,特殊情况经上报人事行政部后可要求用车人补填单据;

2、市内业务,当前往商场二个以上或因携带文件重要、资料量大时,可出车接送;

3、工作人在市内办事点需逗留一小时以上,驾驶员视具体情况可不负责等候。

第四条 驾驶员需遵守公司考勤制度,如遇出差应及时告之考勤员并作相应记录。

第五条 驾驶员驾驶公司交通车,应保证员工上、下班的准点与及时,遇特殊情况需上报,避免误工。

第六条 驾驶员长途出车,相关补助参见'关于公司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

第七条 严禁驾驶员将车辆交予他人或私下为他人办事,对因私出现的交通安全事故,公司有权不予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因公发生意外,经调查后公司将根据实情承担车辆维修等费用,同时驾驶员将视具体事实及事故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受处罚及如何处罚。

第八条 驾驶员应做好行程、油耗记录,公司将依据有效的行驶里程和油耗标准报销相关费用(原则上9升/100公里)。

第九条 自带车驾驶员管理

1、需严格遵守以上所有管理条例,负责自有车辆的日常维护;

2、自有车辆日常磨损费、养路费、保险费与其工资按所签定的'劳动合同'及'关于自带车辆管理办法'执行;

3、因公出车需做好公里数登记,并请用车人签字,每月公司按所记录之用车公里数总和支付出车油费(原则上控制在10升/100公里);

4、若自带车辆因公发生重大故障或事故,公司将根据实情与驾驶员协商解决维修或理赔费用。

第12篇 公务用车驾驶员管理考核办法范本

公务用车驾驶员管理考核办法

根据宿豫办发[2005]82号文件精神,经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同意,现将《公务用车驾驶员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公务用车驾驶员管理考核办法》

公务用车管理中心

二00五年十月十五日

公务用车驾驶员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充分调动驾驶员的工作积极性,为全区各项工作提供高质量的用车服务,根据《宿豫区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及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原则:扎口管理,规范行为,优化服务,提升形象。

第三条 严格车辆管理,堵塞公务用车使用中的各种漏洞,降低运行成本,充分发挥公务车辆作用,切实提高公务车辆的使用效率。

第四条 加强驾驶员的政治、业务培训,提高安全行车技能,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第五条 树立服务思想,端正服务态度,爱岗护车,树立良好的公务用车驾驶员形象。

第二章 驾驶员职责

第六条 凡公务用车一律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上角张贴“宿迁市公务用车”专用标识(有明显外观标识的公务用车除外);驾驶公务用车者必须持有《驾驶证》和《宿迁市公务用车准驾证》方可驾驶公务用车;严禁将公务用车交由他人驾驶。

第七条 公务用车驾驶员应严守机关秘密,不道听途说,不做任何有损于机关形象的事,自觉维护领导、机关及自身形象。

第八条 爱岗、敬业、遵纪、守法,爱车护车,熟悉车况,坚持例行保养,确保行车安全。

第九条 熟悉和掌握车辆性能,坚持日常保养、维修和定期保养、维修相结合,及时排除细微故障,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第十条 自觉参加公务用车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或者单位组织的各项旨在提高驾驶员法制意识、专业技能、形象、礼仪等方面的培训类活动,加强交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十一条 工作积极主动,服从分配、调度,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改善服务质量,最大限度地满足公务用车需求。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公务用车管理要求停放车辆,不得乱停乱放。服务对象因公外出,驾驶员必须到单位办公室报到,把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

第十三条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警指挥,不违章行驶,不酒后驾车。

第十四条 礼貌行车,安全礼让,不争道抢行,不开斗气车、野蛮车,不乱鸣笛,人行横道减速让行,不穿插首长和外宾的车队。

第十五条 弘扬正气,讲究个人卫生,提高素质,举止文明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 考核内容采用百分量化考核。其中安全行车30分;文明行车10分;百公里实际油耗20分;车况维护20分;业务考核20分。考核工作由中心会同用车单位实施。

第十七条 各单位办公室要认真做好本单位公务用车单车考核工作,并在次月5号前将上月考核情况上报中心。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的予以加分:

1、全年安全无事故的,加8分。

2、单车年百公里平均耗油量较低,前5名加8分,6―10名的加4分,11-20名的加2分。

3、单车车况年累计维护费较低,前5名加8分,6―10名的加4分,11-20名的加2分。

4、有其它突出成绩的酌情加分。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的予以扣分:

1、发生事故,造成人身或车辆伤(损)害的,视具体情况扣5-30分。

2、违反交通法规,受到罚款、公告等处罚的,一次扣2分,

3、公车私用,或擅自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经调查属实的,一次扣2分。

4、未按要求做好车辆保养、保洁工作,或因主观原因造成车辆机件损坏而影响出车任务的,一次扣2分。

5、无故不参加中心或单位组织的培训、会议的,每次扣1分。

6、不按规定乱停乱放并造成影响的,每次扣2分。

7、夜间未按规定停车造成车辆损失的,每一次扣5―20分。

8、其它违规行为的酌情扣分。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作为驾驶员年度目标考核成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90(含90)分以上为“优秀”等次;60(含60)分―90分为“合格”等次;6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中心根据考核情况提出意见,使用单位据此兑现驾驶员各项补贴、福利和奖金。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单项奖设立安全奖和节约奖。安全奖对全年安全行车无事故的驾驶员进行奖励;节约奖20名,分别奖励年百公里平均耗油量和单车车况年累计维护费较低的前十名驾驶员。

第二十二条 设立优秀驾驶员奖。优秀驾驶员按全区驾驶员的10%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评出。优秀驾驶员年度考核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三条 设立“十佳驾驶员”综合奖。“十佳驾驶员”从优秀驾驶员中评比产生,经区“两创一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区委区政府表彰。

第二十四条 按月考核单车百公里油耗,凡百公里实际油耗超过标准油耗的,超出部分由驾驶员个人支付80%。

第二十五条 对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驾驶员,予以转岗或辞退。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严重违反《宿豫区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由中心会同使用单位共同查处,驾驶员转岗或辞退。

第五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务用车驾驶员档案一律由中心托管。中心负责对驾驶员定期组织学习、业务培训和职称评定工作,对驾驶员的补贴、福利、奖金提出实施意见。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日常管理由各单位办公室指定专人在中心指导下具体负责。其职责是:

1、传达、落实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实施中心要求的公务用车管理及驾驶员考评工作。

2、负责本单位公务用车的使用、调度和驾驶员的日常管理考核。

3、负责抓好行车安全工作、车辆年审及车辆维修保养工作。

4、负责拟订本单位车辆配备计划,实施车辆报废、更

新、购置的上报及车辆各类费用的缴纳工作。

5、负责协助中心处理本单位车辆违章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6、负责兑现、发放本单位驾驶员的各项福利、奖金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宿豫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有公务用车,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13篇 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服务工作,提高效率”的原则,为加强车辆和驾驶员管理,保障正常工作顺利开展及用车安全,避免公司财产遭受损失,特结合公司实际制定《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车辆的购置、使用、加油、维修、调动、报废管理及交通事故处理等。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加强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力度,确保交通安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车辆”为所有权或管理权隶属于公司的机动车辆,所指“司机”除特别说明外,均指专职司机人员。但公司所有车辆驾驶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公务车辆是指服务外出办理公务的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及与公司业务开展有关的所有车辆,纳入综合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原则上,只有高级管理及以上级别领导可专车专用。

第五条 车辆的维修、保养、油耗、年检、保险等一切费用均按照节约开支、适度从紧的原则执行。并按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下属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节 管理职责

第七条 综合管理办公室为办公车辆管理的归口部门, 除保险公司由控股总裁办指定外,其他由综合管理办公室设定专职或兼职的车辆管理专员负责落实,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公司车辆的购置、维修、加油、年检办理等事宜。

(二)负责沟通、协调、保持与交警、车管等部门的良好合作关系。

(三)完成车辆的保险缴纳、事故处理及索赔等相关事宜。

(四)负责车辆管理制度、规定的修订、细化,规范车辆管理事宜。

(五)负责司机的管理、培训、考核、业绩评定及推荐提名等。

(六)审核车辆发生的交通费用(包括过路过桥、加油、维修等)并做好台账登记工作,指导司机做好车辆维修保养。

(七)随时掌握公司车辆状况,建立车辆档案,将每辆车的《车辆购置审批单》、《车辆登记表》、车辆证件、保险资料、行驶记录表、维修审批单及台帐等相关资料放置在档案袋或档案盒中统一保管,以备查考。

(八)负责对下一级公司办公室进行车辆制度培训及车辆管理的指导工作,协助外埠公司办理有关事故处理、保险索赔等。

第八条 车辆驾驶人员作为公司车辆的使用者及保管者,对车辆的安全驾驶及停靠保管负有责任。具体职责是:

(一)在行车时携带齐全各种证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文明行车,确保驾车安全。

(二)定期对车辆检修、保养,精心爱护车辆及随车工具,做到车辆及时检修、设备正常运转及每天的检查。

(三)合规使用车辆,按公司要求执行用车、油耗、报废、事故处理等有关规定。

(四)将车辆停放至公司要求的安全位置,尤其是在驾车外出等非停放地产大厦广场时,须做好车辆的安全保管工作。

第三节 车辆配置标准

第九条 车辆配备原则及使用年限

(一)公司根据员工岗位级别按标准配置车辆,详见附件一《车辆配备标准》。

(二)高级及以上级别管理人员在试用期期间由办公室调配车辆专车专用,正式任命之后公司将统一为其配备公务车辆;如办公室无车可调配的,按照标准配置由办公室负责为其购置专车。

(三)除高级及以上级别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公务用车均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所在系统/部门车辆或由办公室协调安排。

(四)车辆的使用年限为10年以上。

第十条 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每年更新车辆的配备标准,使之与实际工作需求相匹配。但购置费用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车辆配备标准》有关规定。如因工作需要更改车辆配备标准的,申请部门须写明原因报董事长特别批准。

第四节 车辆购买

第十一条 车辆购置原则上以年初购置预算为依据,由车辆所属部门或单位填写《车辆购置审批单》(详见附件二),经主管领导、财务总监、总经理逐级审核后报董事长批准,由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购置。

第十二条 购置车辆时,综合管理办公室联合会计核算部进行市场调查、询价、谈判,最终确定每一次车辆购置的供应商,采购价格不应高于市场内同类车辆的市场平均价。如一次性购置三辆以上同款车型,须按公司招投标管理规定执行。

综合管理办公室须从审批单批复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车辆购置到位,如遇市场内该类车型紧缺,购买时间可做相应顺延。

第十三条 车辆购置10个工作日内,综合管理办公室要及时完成有关车牌、行车本、附加费、保险等手续办理,并将车辆移交使用部门。

第十四条 车辆办理车牌后,由车辆管理专员组织驾驶司机及用车部门进行车辆验收,并填写《车辆验收登记表》(详见附件三),验收后无异议的移交使用部门。

第十五条 车内装饰及用品购置

车内装饰及用品由司机根据需要提出申请(详见附件四《车辆内饰及用品申购单》),逐级审批后由综合管理办公室统一购买、登记并交付使用。车辆驾驶员应妥善保管车内配饰,人为原因造成车内用品损失的,由车辆驾驶员负责补齐。

第十六条 以抵顶、奖励等形式产生的车辆,使用前应到综合管理办公室、会计核算部分别办理实物登记及财务入账手续。

第五节 车辆管理

第十七条 车辆使用分为专用车辆和共用车辆

专用车辆范畴为高级管理及以上级别领导所驾驶的车辆,由高管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安排用车,原则上应由专职司机驾车前往,需要自行驾车的高管人员,应取得国家《机动车驾驶证》且实际操作熟练。涉及的车辆维修、油耗、保险及安全防盗等均应遵循本办法有关规定。

共用车辆由综合管理办公室统一调配,按照车辆使用申请送达先后及轻重缓急优先安排办公室车辆出行,调配不开的可调度其他车辆,但在用车前应事先征求车辆使用部门负责人同意。

第十八条 满足下列任一条件时,司机应按要求出车:

一、收到公司批准的“长途用车申请单”(详见附件五)或《车辆外借申请单》(详见附件六)。

二、接到董事长、总经理、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的指示。

三、业务部门车辆用车经部门经理同意。

四、车辆管理专员许可。

不符合以上规定私自用车的,视为司机违规出车,出车所产生的费用及一切责任由司机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综合管理办公室派车原则为:

一、对市内不足两站路程的不予派车;

二、单一事项或单个员工因公外出办事导致综合用车成本过高的,外出人员可乘汽车或火车前往;

三、对市内超过两站路程的因公用车,对相近方向、时间的用车尽量合并派车,减少派车次数,降低车辆使用成本。

第二十条 共用车辆出车管理

一、长途用车:前往廊坊市以外地区的共用车辆外出用车实行派车单制度。

第一,业务部门车辆接到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长途外出任务时,填写《长途用车申请单》逐级审批后出车。

第二,需要综合管理办公室派车的,用车部门应提前一天向办公室预定申请,填写《长途用车申请单》,经用车部门负责人和综合管理办公室主任批准后,交车辆管理专员备案并安排司机出车,收车后由用车人签字确认,出车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用车部门承担。车辆管理专员于次年1月5日前将各部门上一年度使用共用车辆的用车事由、次数、费用等统计数据报使用部门备核,并作为次年综合管理办公室交通费用预算编制的参考依据。

二、市内用车:

第一,需要综合管理办公室派车的,用车人员应提前1小时以电话或口头形式向综合管理办公室申请,由车辆管理专员统筹安排司机和车辆。

第二,共用车辆(包括业务部门车辆)司机出车须填写《车辆行驶记录表》(包括市区、长途,详见附件七),由用车人填写使用时间、公干事项及行车路线,并签字确认,返程后由用车部门负责人在《车辆行驶记录表》签字确认。其中,业务部门无专职司机的,《车辆行驶记录表》由公司批准的驾驶人填写,除此之外均由专职司机负责填写。每月26日司机将当月《车辆行驶记录表》交车辆管理专员,作为司机考核及计算车辆油耗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除高级管理及以上级别人员、公司特批的准驾人员可驾驶公司车辆外,其他车辆均由专职司机驾驶。

第二十二条 车辆借用

借用公司车辆的,车辆借用人需填写《车辆外借申请单》,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车辆借用审批

(一)公务借车

短期(5日(含)内)借用公司车辆:集团范围内及外部单位借用车辆的,由总经理批准。

长期借用公司车辆的(5日以上):集团范围内借用车辆的,由总经理批准;集团范围外借用车辆的,由董事长批准。

(二)个人借车

公司内个人用车借用车辆的,短期内的由总经理批准,长期借用公司车辆的须报请董事长审批。所发生费用由借用人自行承担,借用人须于用车次日主动向综合管理办公室交纳,否则停止其以后的车辆借用权。

二、车辆借用权责关系

借出车辆在借出期间发生车辆毁损、被盗及交通事故的,产生的相关责任和义务,由借用车辆方自行承担,同时公司将保留对其责任进行追偿的权利。

车辆归还时,由车辆管理专员检查车辆使用状况,确认借车人行驶公里数与用车时间。若交接车辆时存在破损或零部件问题的,由借车人承担责任并负责维修。车辆管理专员未能按规定履行职责,交车后再发现车辆存在问题的,由车辆管理专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车辆停放

一、公车回公司后一律到指定地点停放,除高管及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综合管理办公室及主管领导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将车开回家过夜。

二、因司机值班、公务驾驶车辆出差、回家的(包括高管驾车),要将车辆停放到车库或小区监控系统覆盖点及小区值班保安视线范围内等安全的停车地点,加强防盗和安全保护。

三、节假日期间凡公司有明确规定的,除高管及业务部门专用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在公司指定地点封存。车辆钥匙交由车辆管理专员保管,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封存车辆做好防盗管理工作。节假日期间未封存车辆的保存及防盗义务由准驾人员负责。

四、各级车辆驾驶人员要增强防盗意识,汽车钥匙、防盗报警控制器及车辆证件均应随身妥善保管。无停车场时司机不得远离车辆;司机临时离开车辆时,必须锁好车窗和防盗锁,启动防盗报警器;严禁将行驶证等有关车辆证件及贵重物品放在车内;严禁私自配制车辆的钥匙。

五、车辆驾驶人员未按以上规定执行导致发生车辆或车内物品被盗、被损的,按照《办法》第八十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车辆卫生清洁

工作时间内司机没有出车任务的,应随时擦拭、检修车辆,保证车辆内、外整洁和性能完好。卫生清洁标准为:

一、车内无杂物,空气干爽清新无异味,仪表盘、坐垫、脚垫、地毯、出风口、顶棚、车门、车窗等无灰尘、无污渍。车身表面清洁美观,后备箱内干净整齐,除必备的清洁物品外,不得存放贵重东西;如有暂存物品,放置须整齐有序,严防久置霉变产生异味。

二、工作时间内逢雨雪及风沙天气,待天气晴朗1小时内司机须保证车身及玻璃干净,并达到第一款所述卫生标准。

第二十五条 车辆调动

一、车辆发生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填写《车辆调动审批单》(详见附件八)办理调动手续,董事长审批后进行实物资产调动。《车辆调动审批单》原件由调出单位财务部门留存。

二、实物调动时由调出部门填写《车辆交接表》(详见附件九),与调入部门完成车况和实物交接,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监交。

三、车辆调动之前,车辆相关问题及责任由原使用部门负责,调动之后相关问题及责任由调入部门负责。调入、调出部门在《车辆调动审批单》及《车辆交接表》中须注明车辆状况及存在的问题。未明确的,车辆维修及调入部门在使用中发现的问题所属责任均由调入部门承担。

第二十六条 车辆盘点并入资产盘点管理,具体按照《资产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六节 油耗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加油的统一管理,除出差外,公司所有车辆须到各公司谈判确定的定点加油站加油,且不得使用现金加油。

第二十八条 加油站的选定

一、选择定点加油站时,要选择油质好、服务优,并能为公司把控风险(非公司书面允许车辆不予加油)的加油站。综合管理办公室应联合会计核算部确定,并对选定的最终结果负责。

二、综合管理办公室联合会计核算部于每年3月份组织对加油站进行年度评估,评估不合格的另选新合作单位。

第二十九条 加油管理

一、市内加油

(一)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核准在加油站加油的车辆,加油站须按照综合管理办公室提供的车牌号名单进行加油,对非公司车辆所发生的加油费公司不予承担。

(二)由综合管理办公室每月26日结算当月加油费并预存下一个月份的加油款,车辆登记用油与加油站加油数量必须一致。否则会计核算部门不予办理,并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费用。

二、长途用车加油

长途用车在外加油所产生的费用须经车辆使用人确认和车辆管理专员审核,在报销发票上签字确认,填写《车辆外出油耗统计表》(详见附件十)计算百公里油耗标准。对于超出油耗标准值且不能说明合理理由的,超出费用由司机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 公司执行油料考核制度,做到车辆油耗有定额,里程有记录,每辆车(含领导用车)每月所加油料按耗油标准计算的公里数应与实际行驶公里数相符。

第三十一条 车辆油耗标准定额

一、新购车辆:

(一)梅赛德斯奔驰3498cc轿车s350 四驱3.5油耗为16升/百公里;

(二)奥迪a62.0tfsi自动标准型油耗为12升/百公里;

(三)帕萨特1.8 t手自一体尊杰型及新领域手自一体型油耗为13.5升/百公里;

(四)现代moinca名驭2.0 gl自动舒适型>油耗为13升/百公里;现代索纳塔2.0自动档油耗为12升/百公里;

(五)别克商务3.0自动档油耗为16升/百公里;

(六)新宝莱1.6l手自一体油耗为10升/百公里;

(七)伊兰特悦动1.8gls 自动豪华型油耗为10升/百公里;

(八)桑塔纳(含3000型)轿车、捷达1.6手动档、雪铁龙爱丽舍1.6手动档油耗为9.5升/百公里;奔腾b50at油耗为 9升/百公里;

(九)各类皮卡车柴油发动机油耗为10升/百公里;汽油发动机油耗为15升/百公里。

以上系新购车辆在春、秋季节的百公里标准油耗值,冬、夏季节在此基础上增加1.0-1.5升/百公里。

二、使用年限在一年及以上的车辆:

使用年限在一年及以上的车辆,综合管理办公室根据车辆行驶及保养情况,于每年12月底核定下一年度车辆的油耗标准值,并作为各车辆编制年度交通费预算及司机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 综合管理办公室每月5号前出具上月的《车辆油耗统计表》(附件十一),计算出各车辆的百公里油耗,与确定的标准油耗进行对比,超标的要查明原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节 维保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综合管理办公室要建立每辆车的《车辆维保台帐》(详见附件十二)。每次维保前认真检查车辆,对于不该保养、非正常损坏及未到部件更换寿命等进行维修的,要查明原因依责处理。

第三十四条 维修地点的选择

一、选择定点维修厂时,综合管理办公室联合会计核算部寻找5家以上维修厂进行谈判,选择技术过硬、诚实守信、服务优良、节约成本作为年度合作商,并报总经理审批。

二、综合管理办公室、会计核算部于每年3月份组织对维修厂的评估,并结合市场调查情况做出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另选新合作单位。

第三十五条 保养规定

车辆的定期维修保养既要防止任意延长保养时限和里程而使车辆技术状况恶化,又要防止随意提前维保造成的浪费。车辆保养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例行保养

司机在每天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进行的保养,以清洗、检查、润滑、紧固为主,主要内容是打扫、清洗汽车内外卫生; 检查安全机构,各部机件紧固和轮胎气压; 检查并添加汽油、润滑油。达到车容整洁,连接牢固、三滤通畅,不漏油、不漏水、不漏气、不漏电。

二、常规保养

车辆每行驶5000-7500公里进行一次常规保养,由司机到专业4s店进行。常规保养除执行例行保养作业内容外,还要调整、检查发动机和底盘各部件工作情况,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三、专业保养

车辆每行驶50000公里进行一次大保,由司机到专业4s店进行,对制动系统、动力转向系统、变速箱等进行保养,使变速箱换档平顺,防止出现转向及驾驶失灵等风险。

第三十六条 维修规定

一、车耗维修:是指车辆在正常行驶过程中因机件常规损耗不能继续使用所产生的维修。该类维修按公司程序报批,凭维修单送指定修理厂进行修理。

二、车换维修:是指车辆因事故、第三方破坏、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机件损坏而发生的维修。其中,保险范围涵盖的按照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保险赔付金额的损失按照第七十六条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罚则对责任人进行处理。保险未涵盖的由综合管理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责任大小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出具意见提请公司处理。

第三十七条 维保审批程序

车辆在报修前,由司机填写《车辆维保申请单》(详见附件十三),申请单作为报销依据附后。在未经审批前,任何人不得随意送修维保,违者公司将不予报销。

一、车耗维修审批:维保费用在1000元以下的经车辆管理专员、会计核算部审核,车辆使用部门负责人及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进行维保;1000元以上维保费用需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

二、车换维修审批:除按车耗维修审批程序执行外,车辆管理专员应在《车辆维保申请单》后附保险赔付情况说明及责任人处理意见,作为车辆维保的审批依据。

第三十八条 维修要求

除需要到4s店维修档次较高(帕萨特及以上级别车辆)、公司特批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到谈判确定的维修厂修理,任何人在批准前不得自行到指定维修厂以外的地点维修。车辆在外地或行车途中发生故障需修理时,报车辆管理专员、使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就近维修。费用报销时须有用车部门人员证明,车辆管理专员登记在案并对维修费用进行核查。具体要求是:

一、车辆送修时司机需随车进厂,提供车辆使用情况和故障情况说明,并检查修理情况。车辆出厂后,应对维修单上的修理项目和更换零部件须逐项核对并进行试车,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

二、凡更换价值200元以上的车辆配件,司机应负责将旧件取回交至车辆管理专员逐一登记,旧件未回收的不予以报销。以季度为单位,经会计核算部经理、综合管理办公室主任核准后,车辆管理员负责对回收的废旧配件进行处理,所获收益由会计核算部进行账务处理。

三、由综合管理办公室于每月26日结算当月维修费用。车辆实际维修数额与结算数额必须一致,存在差异的要查明原因,并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费用。

四、司机违规驾驶车辆导致维修的,费用及责任由司机自行承担。

第八节 保险管理

第三十九条 保险单位选定、评价由控股公司统一管理,所有车

辆须按控股有关规定到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在廊坊地区投保的外埠公司车辆,具体保险投保、事故处理、理赔等事宜,由综合管理办公室车辆管理专员协助各公司办理。

第四十条 购买车险时,险种要涵盖以下内容:车辆损失险、车上责任险、全车盗抢损失险、涉水损失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玻璃险、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不计免赔特约险。确保事故发生后将公司损失降至最低。

第四十一条 车辆保险到期需要续保的,车辆管理专员须于到期前3天完成保险的续保,因续保不及时导致出现事故无法进行理赔的,公司所遭受损失由车辆管理专员承担。

第四十二条 各公司车辆保险缴纳受当地有关规定限制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更换保险公司的,报董事长特批后可在当地缴纳。在险种相同的前提下,投保费用不能高于控股公司指定的保险公司。

第九节 事故处理

第四十三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员应即刻停车,在保护现场的同时立即报案,进行伤员抢救,并通知车辆管理专员及保险公司。未报车辆管理专员私自处理事故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司机承担。

第四十四条 车辆管理专员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查明事故发生原因及责任,并向上级领导进行报告,配合交管部门妥善处理。

第四十五条 根据事故原因及交管部门的裁定结果,车辆管理专员负责处理赔偿等事务。待外部事务处理完毕并得到保险公司赔付后,按第七十六条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综合管理办公室及责任部门应及时组织分析原因,总结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四十七条 事故处理后3日内,事故发生时的车辆驾驶人应将《交通事故裁决书》复印件及《交通事故备案表》(详见附件十四)报车辆管理专员存入驾驶员档案。

第十节 报废管理

第四十八条 车辆行驶里程数已超过标准值,折旧已提足且丧失使用价值或维修费用高于其资产净值时,车辆使用部门可申请车辆报废。

第四十九条 车辆报废申请由专用者本人或车辆使用部门填写《车辆处置申请单》(详见附件十五),经综合管理办公室、会计核算部审核,车辆使用部门主管领导、财务总监及总经理复核,报董事长审批。《车辆处置申请单》原件由财务部门留存。

第五十条 属于车辆保管、使用不当,或责任事故等人为原因使车辆未到使用年限而丢失或导致提前报废的,综合管理办公室应结合车辆行驶里程数及使用现状出具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经董事长特准后方可进行报废处理。

第五十一条 报废后的车辆按抵账、变卖及废弃的顺序依次进行处理。综合管理办公室联合会计核算部、车辆使用部门做出评估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并报总经理审批后执行。所得收益由会计核算部入账处理。

第十一节 司机管理

第五十二条 司机任职资格基本要求:身体健康,四肢健全,取得国家《机动车驾驶证》且实际操作熟练;无色盲、色弱,无嗅觉、听觉及视觉障碍;无酗酒史,无交通肇事劣迹,无驾驶证被吊扣记录等。由招聘部依据此基本条件按招聘程序择优录取。

第五十三条 新司机入职当日,车辆管理专员负责组织培训,培训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交通安全法规、公司车辆管理制度、公司反违章禁令、车辆运行管理、员工手册等。

第五十四条 新司机入职后7天内,车辆管理专员组织司机签订《驾驶员交通安全承诺书》(详见附件十六),存入驾驶员档案。对于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两年以上的公司员工,确因工作需要兼职驾驶公车的,须由本人和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批准签订《驾驶员交通安全承诺书》后,方可在办理公务时兼职驾驶公车。

第五十五条 司机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提高驾驶技术,按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和学习,增强安全行车意识,确保行车安全。

第五十六条 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司机应注意以下事项:未经批准,不允许将公司车辆私自转借(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允许公车私用;严禁把车辆交给未经批准的其他员工驾驶;严禁超速行驶和强行超车,避免因违章行车给公司带来损失。

第五十七条 所有车辆驾驶人员要坚决做到“一安、二严、三勤、四慢、五掌握”。“一安”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二严”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三勤”对车辆做到勤检查、勤调整、勤保养;“四慢”情况不明慢、视线不良慢、起步、会车、停车慢、通过交叉路口、狭路、桥梁、弯道、险坡、车站和繁华路段时慢;“五掌握”掌握车辆技术状况、掌握道路情况、掌握气候变化情况、掌握所装载货物情况、掌握车、马、行人的动态和儿童活动情况。

第五十八条 为保证交通安全、克服不良驾驶习惯、杜绝交通事故发生,特对司机驾驶车辆做如下要求:

一、司机上车须系好安全带,同时要求副驾驶座位乘客系好安全带,否则不能出车。

二、行车期间,司机必须遵守交通规则,精力集中,避免超速行驶,严禁擅自搭载人员,严禁超员、超载行车。

三、司机在执行公务期间严禁喝酒,因酒后驾车发生事故者公司将给予开除处理且永不续用。

四、行车中,水杯、书包等易滚动物品不得放在司机脚旁。驾驶中不得接打电话、查阅手机信息或其他资料。

第五十九条 为提高司机礼仪修养,对外展示良好形象,特对司机提出如下要求:

一、前往机场或火车站迎接首次见面或重要来客时,司机应手持接站牌,在客人抵达前10分钟在接站口等候客人。

二、与乘客见面时,要保持良好精神状态,面带笑容,使用礼貌用语。

三、当乘客携带行李时,应主动帮助提拿行李物品,并根据行李大小和乘客意愿,决定是否将行李放置在后备箱内。

四、乘客上车时,要主动打开乘客所坐座位的车门,同时用手挡住车门上框,避免碰伤客人头部。

五、不得将个人情绪带到行车过程中,当乘客询问路线、行程等相关事项时,应礼貌作答,为乘客创造一个宽松愉悦的乘车环境;但涉及公司业务及个人隐私等不属司机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司机不得外泄。

六、到达目的地时,司机应提醒乘客有无物品遗落在车上,并主动帮助乘客提拿行李。如发现物品遗忘在车上,要迅速设法归还客人。

七、在没有出车任务时,司机不得在公开、公共及办公场所聚集吸烟、聊天、嬉闹、赌博等。

第六十条 车辆管理专员负责司机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司机培训、出勤管理、行车外派、行驶里程、车辆油耗、维修保养、卫生清洁、票据审核等,并做好车辆日常管理、检查及登记工作。

第六十一条 严格落实车辆检查制度,检查结果作为司机月度考核及年终考评的依据。

一、车辆管理专员每天对车辆的清洁、《车辆行驶记录表》填写情况等进行检查。

二、车辆管理专员对动用的机动车辆应做到出车前巡回检查,收车后督促保养。每月对车辆安全和技术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三、司机每天必须坚持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自查,保持车况良好,不开带病车,杜绝事故的发生。特别要对转向、制动、灯光、车轮、机油、水箱等影响安全行车的主要部位进行检查,每三天至少检查一次。

四、凡因日常保养维护不善造成车辆损坏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司机及车辆管理专员承担责任和损失。

第六十二条 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及培训机制,提高司机的安全行车意识。

一、车辆管理专员负责组织司机每月26-30日召开工作例会,例会至少涵盖以下内容:交通安全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培训、安全行车教育、通报车辆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要求、部署下个月的主要工作任务等。

二、车辆管理专员须将交通安全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进行上墙管理,要求司机熟知并切实遵照执行。安全教育工作要结合实际案例,做到人员、时间、内容三落实。司机必须人人参加,做到有记录、有签到,并将学习情况计入月度考核。

三、车辆管理专员每季度至少组织司机进行一次交通安全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考试,80分为及格线。未达标准的择期安排司机补考,连续两次考试不及格的,扣罚司机当月绩效考核分5分。

第六十三条 车辆管理专员要按时完成车辆年检及保险缴纳工作,负责安排公司来宾及会议的用车。同时严格核查司机票据,出车所发生的停车费、过路过桥费、长途用车加油费等7天内要完成审核,严禁弄虚作假,一经查出,车辆管理专员承担连带管理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为应急突发事件用车,综合管理办公室应于下班后预留机动车辆值班,以备紧急情况用车。司机值班时间冬、春季节为17:00-20:00;夏、秋季节为18:00-21:00。

第十二节 司机年度评优

第六十五条 为体现“干多干少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 ”,综合管理办公室以年度为单位组织开展优秀司机评选活动,并对当选的前三名进行表彰。条件不符合时奖项可以空缺。

第六十六条 优秀司机评选条件为:全年安全行驶无事故、无违章,驾驶技术娴熟,车辆清洁、维护、保养到位,油耗控制得当,个人思想品德、作风纪律、服务态度、工作表现等成绩较为突出,结合用人部门评价及司机互评结果综合评选确定。

第六十七条 司机年度工作考评实行“一票否决制”,凡有一次月度考评分低于75分、或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或违章超过3次/年的个人,不得参加优秀司机评选活动。

第六十八条 优秀司机的评比程序

一、由车辆管理专员组织参选司机于1月1日前填写《优秀司机奖项申报表》(详见附件十七)及上年度工作总结(内容需涵盖车辆运行情况,包括清洁维保、安全驾驶、遵章行车、行驶里程、油耗标准、工作纪律等),向综合管理办公室进行申报。

二、综合管理办公室组织车辆使用部门、人力资源部联合对申报人的业绩进行审核,所得成绩占总权重的75%;同时由综合管理办公室抽取司机对申报人工作表现进行互评,所得成绩占总权重的25%。以上权重按审核部门及司机互评人数平均分配。

三、综合管理办公室主要从制度遵守情况、油耗数值、维修频次、出车纪律等方面进行评价;车辆使用部门主要对有无虚假报票、所辖车辆是否存在费用超支、司机日常表现及出车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人力资源部主要对单月考核分数是否低于75分及入职后的整体表现进行评价。

四、通过综合管理办公室、车辆使用部门、人力资源部联合审核及司机互评的,个人综合成绩超过80分且满足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前三名申报人,由办公室出具评选审核报告,上报总经理进行审批,获批后将在oa上公示获奖个人名单7天,期满后无人提出异议的,择当选为年度优秀司机。

第六十九条 优秀司机的奖励办法

对于当选的优秀司机,将优先获得年度晋级及评先创优个人常设奖项的参评权。参评程序执行《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评先创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三节 罚则

第七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给予相关人员500至2000元的经济处罚,并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处以警告、记过等处分。

一、未按《办法》规定程序购置、维修、加油、投保车辆的。

二、未按规定用车或未经批准私自挪用车辆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车辆调动、报废手续的。

第七十一条 对于变卖车辆、恶意使用或破坏车辆、以及非法处置车辆者,责任人员须赔偿车辆并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责任人2000至5000元的经济处罚,并处以警告、记过、降级、开除等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二条 由于使用不当和没有尽到维修、保养、保管义务,造成公司车辆损坏、丢失而导致车辆提前报废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及责任大小,按车辆评估值扣除保险赔付额后的20%-50%对责任人进行处罚。不能确定损坏责任人的,由车辆管理专员、办公室负责人、用车部门负责人按以上标准进行赔偿。车辆评估值由会计核算部、办公室联合确定报总经理批复后生效。

第七十三条 司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服务态度较差,或不注意用语,被客人及员工投诉的,将给予责任人50至200元罚款,屡教不改超过三次者(含三次)将给予开除处理。

二、工作时间存在聚众赌博等行为的,将给予责任人50至100元罚款,给予车辆管理专员50元罚款。

三、出现迟到、早退、旷工等行为的,按公司相关制度处罚。

四、车辆清洁情况较差,未达到第二十四条有关工作标准要求的,每发现一次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车辆管理专员50元罚款;累计超过三次者(含三次)司机工资降一档处理。

第七十四条 司机因违规、违章、违法和其他个人行为,导致驾驶证、行车证、购置税、通行证及车辆等遗失、吊扣、停驶、罚款和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等一律由司机自行承担。

第七十五条 未经公司批准,司机利用公车办私事或擅自搭载人员,将对驾驶车辆人员给予100元至500元罚款。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不论保险公司赔偿与否,所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均由本人承担。

第七十六条 司机在正常执行公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分类详见附件十八)的,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除保险公司赔偿以外,在事故处理完毕,公司内部按照以下规定对司机进行处罚:

一、轻微、一般事故:给予“记过”处分,一年内累计三次“记过”以上给予“辞退”处理。相应经济处罚如下:

(一)负完全责任:扣直接责任人300元,担负直接经济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偿部分)的50%。

(二)负主要责任:扣直接责任人200元,担负直接经济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偿部分)的20%。

(三)负同等责任:扣直接责任人100元,担负直接经济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偿部分)的10%。

(四)负次要责任:扣直接责任人50元,担负直接经济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偿部分)的5%。

二、重大事故:如无亡人,且未受治安刑事处罚,给予责任人“记大过”处分,一年内累计两次“记大过”给予“辞退”处理,并承担相应经济处罚:

(一)负全部责任:扣罚1000元,担负直接经济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偿部分)的50%。

(二)负主要责任:扣罚800元,担负直接经济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偿部分)的20%。

(三)负同等责任:扣罚500元,担负直接经济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偿部分)的10%。

(四)负次要责任:扣罚300元,担负直接经济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偿部分)的5%。

(五)无事故责任:扣除司机月度绩效分5分,且取消年度评优的资格。

(六)如有亡人,除承担上述(一)-(五)款所述经济责任及相应刑事责任外,公司将辞退该责任人并永不续用。

(七)负责任的事故单位,给予车辆管理专员及主管领导处200元罚款。

三、特大事故:公司将辞退该责任人并永不续用,并由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及相应经济处罚:

(一)负全部责任:扣罚1500元,担负直接经济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偿部分)的80%。

(二)负主要责任:扣罚1000元,担负直接经济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偿部分)的50%。

(三)负同等责任:扣罚800元,担负直接经济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偿部分)的30%。

(四)负次要责任:扣罚500元,担负直接经济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偿部分)的15%。

(五)无事故责任:扣罚300元。

(五)负责任的事故单位,给予车辆管理专员“记过”处分,并处500元罚款,给予主管领导300元罚款。

四、交警部门无法对事故定责的,公司的处罚决定按“负完全责任”的条款执行。

第七十七条 所有车辆驾驶人员,驾驶不符合驾驶证准驾车型的车辆、把车辆交给无《机动车驾驶证》人员驾驶及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无人员伤亡的,扣罚责任人2000元至5000元,经济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偿部分)全部由责任人承担;对专职司机予以辞退,对非专职司机给予行政“记过”一次,取消其驾驶公司车辆的资格。有人员伤亡的,除责任人接受司法处理、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全部由责任人承担外,公司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在办理公务期间,对劝酒者及纵容驾驶员酒后驾车的负责人和参与者,分别处以200元罚款。

第七十八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出现隐瞒不报、弄虚作假及私自处理等情况,一切责任和修理费由驾驶人负责承担。对于隐瞒不报者处以1000元罚款,对其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并保留进一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权利。

第七十九条 司机存在虚报车号加私车燃油的,一经发现扣除其当月绩效工资,将处与其所加燃油十倍的罚款。对违规乱加油的加油站,一经发现即坚决终止与其业务往来,由办公室重新选定加油站点。

第八十条 所有车辆驾驶人员,无论公务、出差、回家(包括节假日期间驾车),均须将车辆停放到指定地点或车库及其他安全的停车地点,未按规定停放造成车辆损坏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个人承担,并扣罚责任人600元罚款。造成车辆丢失的,工作原因按车辆评估值(扣除保险公司赔偿部分后)30%赔偿;非工作原因按车辆评估值(扣除保险公司赔偿部分后)100%赔偿;特殊情况需另行处理的,须报董事长批准。

第八十一条 车辆管理专员负责司机及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例行检查必须有参加人员、时间、地点、内容、检查处理情况的详细记录,车辆管理专员未能按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行使检查与管理权的,办公室主任每发现一次,扣罚车辆管理专员50元罚款,当年累计超过三次者(含三次)月度绩效工资降一档处理。

第十四节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各公司在不违背本《办法》的前提下,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但须向综合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最终解释权归综合管理办公室。

第14篇 科试中心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试中心机动车辆的统一管理,有效使用机动车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总院《交通安全责任制》、《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确保机动车安全行驶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试中心执行总院《交通安全责任制》、《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管理组织

第三条 为使科试中心机动车辆出行安全、管理有序,设立交通安全小组,其在总院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和车辆管理部及科试中心领导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交通安全小组负责科试中心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通安全小组设组长一名,由科试中心分管领导兼任,主管中心交通安全工作;负责科试中心机动车和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开展各种安全行车活动。

第三章 机动车管理

第四条 科试中心机动车由综合事务部统一进行管理,并积极配合总院安排的机动车年检工作。负责一切规费的缴纳。

第五条 科试中心机动车的使用应优先保证生产需要,对未出差的机动车由综合事务部根据车源情况统一安排。

第六条 科试中心机动车的维修由综合事务部负责。送修人员应提出维修的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报告,报分管领导审核,主任审批。

第七条 科试中心机动车应由专职驾驶员驾驶,应明确驾驶员责任,每周实施检查及定期保养,以维护机件寿命,确保行车安全。

第八条 科试中心机动车违反交通规则的罚款概由驾驶员负担,特殊情况下的罚款,视情况经科试中心主任同意签字后由科试中心负担。

第九条 科试中心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即刻向附近交通管理机关报案,并通知交通安全小组组长,提出详细的事故报告。由综合事务部在12小时内向总院车管部报告,通知保险公司办理赔偿手续。

第十条 科试中心各部门需要使用机动车时,应事先填写“派车单”,需在市区或郊县内用车的,由综合事务部负责人调派,长途出差和项目外业任务用车的,须经分管领导同意签字后,由综合事务部负责人调派。无“派车单”者,禁止出车。

第十一条 科试中心机动车原则不外借。如有特殊情况需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中心专职驾驶员驾驶方可派出,用车所产生的费用由外借单位(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 节假日或非上班时间公务用车,需向综合事务部负责人说明原因,由综合事务部调派,事后需补填“派车单”。

第十三条 科试中心职工及亲属急病、女职工生产住院或红、白喜事,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综合事务部酌情安排,用车所有费用由科试中心承担。

第十四条 为确保用车安全,原则上不允许非专职驾驶员驾车,特殊情况需非专职驾驶员驾车者,须报分管领导批准。使用人用车完毕后应及时将车钥匙及相关证件交还综合事务部,否则停止其以后的使用权。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驶回后应停放在指定场所,并将车门锁妥。

第四章 驾驶员的管理

第十六条 科试中心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遵守科试中心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驾驶员对自己所开机动车辆的各种证件、行车执照及机动车钥匙携带保管,经常对机动车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进行检查,确保出车前各种证件齐全有效。

第十八条 驾驶员的培训接受总院车辆管理部、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领导和安排。

第十九条 驾驶员应爱惜机动车,平时要注意机动车的保养,经常检查机动车的主要机件。每月至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机动车进行检修,确保机动车行驶正常、安全。

第二十条 驾驶员应经常擦洗自己所开的机动车,以保持车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

第二十一条 出车前,要例行检查机动车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异常时,要及时处理。出车回来时,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立即加油,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去加油。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发现所驾机动车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无条件检修的,应立即报告综合事务部,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未经批准,严禁私自将机动车送厂维修。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高速、紧跟、争道、赛车等)。晚间驾驶员要注意休息,不准开疲劳车,严禁酒后驾车。酒后驾车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其它责任由驾驶员自负。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因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中心不予报销。违章造成的后果由驾驶员自负。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对乘车人要热情、礼貌,说话应文明。

第二十六条 接送职工上下班的驾驶员,要准时出车,不得误点。

第二十七条 上班时间内驾驶员未被派出车时,应在办公室等候出车,并接受综合部安排的其他临时工作。如有要事确需外出时,需向综合部负责人说明原因及所需时间,经同意后方可离开;驾驶员出车实行回应制度,即外出执行任务返回后,应立即到分管领导处报到(也可通过手机打电话或发短信报到)。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休假时,须将机动车及其车钥匙和相关证件交还综合事务部。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对综合事务部的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第三十条 驾驶员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时,应及时通知综合事务部,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一条 不论什么时间,驾驶员必须随身携带手机,并保持每天24小时手机开通,以保证及时接听科试中心领导的电话,情况特殊确实不能接听的,事后一定要说明原因。

第三十二条 下班后,驾驶员应将机动车停放院内指定地点,未经综合部负责人同意不准私自出车,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第三十三条 驾驶员未经科试中心领导同意,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将机动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科试中心机动车练习开车。

第三十四条 综合事务部每月负责对驾驶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每月发放各种补贴的依据。对于工作勤奋、遵守制度、表现突出的,可视具体情况年终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工作怠慢、违反制度、发生交通事故者,视具体情节给予扣除或部分扣除安全行车奖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 交通事故、违章处理按总院《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五章办理。

第五章驾驶员违规处罚

第三十六条 无论是上班、下半后或节假日时间,驾驶员未经分管领导同意私自驾车外出或分管领导派车而拒绝出车的,每次扣除奖金50元。

第三十七条 驾驶员手机未按规定处在未开通(无法直接打入)状态,如:手机设置在秘书台状态、未随身携带、电池没电及出现故障未及时处理等情况的(无法抗拒的情况除外),每月出现一次的,扣除话费50元;出现二次的,扣除话费150元;每月出现二次以上的,按每次扣发奖金50元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驾驶员违反本办法以外其它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扣除部分奖金的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综合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15篇 某区公务用车及驾驶员管理办法

一、车辆管理

(一)、车辆调派

1.车辆调派坚持“统一调度、相对固定、服务领导、确保公务”的原则,对正、副区长公务用车,车辆与驾驶员相对固定。

2.机关工作人员公务用车,不得直接向驾驶员要车,须由机关服务中心按工作轻重缓急统一派车。正、副区长外出不带车的情况下,其车辆统一由机关服务中心调度。

3.车辆驶离主城区,驾驶员应向机关服务中心电话或短信报告车辆去向及出车时间,以便中心随时掌握车辆动态及安全状况。

(二)、车辆保养及维修

1.驾驶员每次出车前应对车辆进行常规检查,排除隐患。保持车况良好和车容整洁。长途出车,应按程序送定点维修厂检查,不带故障出车。

2.根据车辆行驶路况和性能按每行驶5000―8000公里为周期进行保养。

3.成立车辆维修鉴定小组。小组由机关服务中心主任任组长,副主任任副组长,驾驶员等为成员,具体负责车辆维修鉴定工作。鉴定小组成员由机关服务中心主任指派。

4.车辆维修,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报修单》并附维修企业《报修预算单》送机关服务中心审核。服务中心指定车辆鉴定小组工作人员核查故障,安排维修。

5.驾驶员不得随意扩大维修范围,擅自更换车辆零部件。换件须达到质保期,旧件必须交由机关服务中心统一处理。

(三)、油料管理

1.市区范围内设定点加油点,驾驶员开固定用车到指定加油站加油。未经批准,市区范围内,非定点处加油不予报账。

2.机关服务中心按月登记车辆里程和用油情况。对行驶里程、用油量、百公里油耗按月公示。

二、驾驶员管理

(一)、学习制度

1.积极参加办公室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参于各项主题教育、讨论活动,提高政治素养。

2.积极参加后勤中心定期组织的安全会,学习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规范驾驶行为,增强职业道德。

3.积极加强业务学习,熟悉车辆机械性能,严格按标准规程正确驾驶。通过交流切磋技术,提高驾驶技能,提升处理突发事故的水平。

(二)、驾驶员工作行为规范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文明行车,不得有酒驾、超速、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

2.按时年审驾照和车辆行驶证并妥善保管,丢失自行负责补办。

3.必须服从机关服务中心统一调度,听从指挥,准时出车,上班时间不出车时应在办公室待命,不得擅离岗位。双休日、节假日以及工作时间以外,要保持通讯畅通。

4.着装整洁、举止得体、礼貌待人、严守保密制度,不得传播是非。

5.严禁使用公车参与红白喜事服务及旅游度假活动等各种公车私用行为;严禁擅自出车或未经批准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

6.出车任务完成后,将车辆停放在机关院内或指定停车点,因乱停乱放造成车辆被盗或损毁,由驾驶员照价赔偿。

7.严格执行《区政府办公室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遵守考勤制度,请假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违章与事故处理

1.因违反交通法规如闯红灯、超速行驶、违章停车等造成处罚的,由驾驶员自行负责按相关规定接受处罚。如因未按时接受处罚,耽误车辆年审的,办公室将从严处理。特殊情况需立即报机关服务中心登记备案等待处理。

2.公务车执行公务中,因交通肇事造成事故并被交警部门裁定为主要责任的,除保险公司赔偿款项外由驾驶员承担其余全部费用,法律责任自行承担。

三、组织领导

机关服务中心是区政府办公室车辆管理的具体承办单位。

机关服务中心负责车辆及驾驶人员的管理,负责车辆维修及油料管理,保证区政府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安全用车。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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