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南东大学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南东大学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我校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重大专项经费管理,依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计〔2008〕453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的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专项经费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专项经费、地方财政配套经费、单位自筹经费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经费。各种渠道获得的经费都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经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其他来源的经费应当按照相关经费提供方对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三条凡使用重大专项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和无形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其处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学校各院系、各单位必须加强对重大专项经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2年)》确定的与民口有关的重大专项。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重大专项课题任务承担实行法人负责制。学校是重大专项课题申报和实施的责任主体,为所承担课题的实施做好统筹协调和支撑条件的落实工作,严格执行重大专项有关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评估和验收工作。
第七条科研院负责重大专项课题管理和合同管理,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财务处负责重大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订和完善校内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会同科研院一起指导课题负责人编制课题经费预算,审查课题决算,监督、指导课题负责人按照课题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专项经费。
第九条审计处负责重大专项经费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条各院系分管科研工作负责人负责督促课题负责人按照课题立项书、合同和课题预算顺利开展重大专项科研工作。
第十一条课题负责人负责编制重大专项经费预算和决算,对所承担课题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主要责任,自觉接受上级财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资助单位的检查与监督,对专项经费使用的相关性、真实性和合理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预算和决算管理
第十二条课题负责人在财务处、科研院的指导下,按有关规定编制重大专项课题经费预算。严禁编制虚假预算套取科研经费。
第十三条课题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课题进度执行,不得超出课题预算范围开支费用;批复后的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由于课题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课题总预算或年度预算造成较大影响的,可以进行调整,但应按国家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课题合同(任务书)签订后,并确认经费非国库拨付,在经费未下拨前,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科研院认定,在冻结相应经费的情况下,课题经费可赤字运行;经费到达后正常办理入帐手续,并放开其冻结的经费。
第十五条课题负责人根据重大专项经费决算的编报要求和规定,严格按照财务处提供的课题财务明细账目,如实编报课题经费决算,并对课题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财务处应予指导和审查。课题决算经科研院和财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根据要求报送并存档。
第四章 收入管理和分配政策
第十六条财务处根据科研院科研拨款通知和重大专项课题合同按实际收到的款项确认重大专项经费收入。
第十七条重大专项经费凭银行结算凭证入帐,其中收到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凭《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第十八条学校根据《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课题合同规定对重大专项经费提取管理费。提取的课题管理费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财务处根据课题预算或合同、合法的财务凭证及学校有关的财务管理规定确认重大专项经费支出。
第二十条重大专项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包括研究、中间试验试制等阶段)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对于使用重大专项经费购置的单台/套/件价格在2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应当按照《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2.材料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学校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学校聘用的参与重大专项研究任务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重大专项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见下表:
咨询专家 咨询方式 标准(元)
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会议咨询 500-800(人/天)(第1、2天) 300-400(人/天)(第3天以后)
通讯咨询 60-100(人/个课题)
其他人员 会议咨询 300-500(人/天)(第1、2天) 200-300(人/天)(第3天以后)
通讯咨询 40-80(人/个课题)
11.基本建设费:是指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房屋建筑物购建、专用设备购置等基本建设支出,应当单独列示,并参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执行。
12.其他费用:是指在重大专项课题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同一支出项目一般不得同时编列不同渠道的经费。
(二)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重大专项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等。
间接费用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13%,其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5%。
第二十一条重大专项经费的收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费的使用要按照开展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据实支出,应与科研任务具有相关性,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其列支比例按《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预算执行。
第二十二条重大专项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各项支出;不得使用假发票;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得将科研经费用于与科研项目无关的活动,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方式变相谋取私利;科研经费中的大额支出不得违反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强化专家论证。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在重大专项经费使用中,任何人不得违反财务制度和相关规定,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如因此损坏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重大专项经费的转拨必须订立合同,报经学校科研院和财务处共同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课题负责人应向学校科研院、财务处提供该科研项目的预算批复、课题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否则不予批准。
课题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重大专项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课题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经费转拨业务由财务处统一管理,不得将款项转入非协作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六章 间接费用和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加强重大专项课题间接费用经费的管理,按规定、按比例核定的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课题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按照学校有关绩效支出的相关规定,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绩效支出。
第二十五条重大专项课题通过验收后,课题经费如有结余(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等),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建立重大专项课题信息公开和科研经费内部检查制度。建立课题绩效情况公示、课题信息公开以及违规使用科研经费行为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定期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尽早在校内得到解决,确保经费合理使用。对组织不力或行为不当的课题和单位,学校有权进行管理和干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报告专项牵头组织单位。
第二十七条财务处要加强对重大专项经费收支的会计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经费收支的审计监督,切实防止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发生。
课题单位、课题负责人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科技部、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审计署以及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等有关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预算和科研合同对重大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科研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南东大学校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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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充分发挥的限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我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基金按国家计委(73)劳字第417号文件第三项规定,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费用每年应在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10%-20%(矿山、化工、金属冶炼企业大于20%)用于安全技术措施,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条 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为专项经费,矿财务要单独建立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第二章 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管理制度
第四条 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班组要以安全生产为重,认真落实本矿所应实施的安全技术措施 ,确保生产过程中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第五条 为了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安全事故、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矿山每年编制,安排生产计划时,要同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对完成安全措施计划所需的经费,设备、物资、器材要同生产计划一起安排解决,切定保证措施的实现。
第六条 矿安全管理人员要认真组织全矿员工对全矿生产区域进行每月一次安全大检查,并对检查出为的安全事故隐患,指令各班组限期完成整改,并保证整改所需的资金投入。
第七条 坚持每年为职工购买职工工伤保险。
第八条 按国家规定认真制定好职工劳动保健管理制度和劳动用品发放制度,认真做好职工的劳动保健和保护用品的资金投入工作,不得扣发,停发职工劳动保健费和劳保用品。
第九条各班组要认真维护现有的安会设施,并完善管理制度,不得任意放弃或停用。同时,制定好设备更新计划,不断实现技术改革,不断改善安全技术设备。从而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
第十条 现有的机构设备的安全装置和所有高空、悬空部位的防坠安全技术措施、消防设备等不得任意或放弃合用,并按要求进行技术改造,不得为了节约资金而不改或不用。
第十一条 坚持湿式作业,降低粉尘产生率,搞好清洁卫生,减少二次粉尘危害率,减少废风污染,搞好个人防护,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
第十二条 安全技术措施设计和施工要经过矿长审查签字后方可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工程的验收要组织安全管理人员,使用班组共同验收并矿长签字后才能进行结算。
第三章 违章处罚
第十三条凡挪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资金作他用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四条 不依照本制度不得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造成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属矿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规定与国家的有关法令、条例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附:本矿可列入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项目。
1、安全隐患整改;
2、设备的安全装置的更新改造;
3、工人的个体防护及作业环境改善;
4、防尘设施的更新改造;
5、抢险排险措施;
6、消防设施及避雷装置的更新;
7、职工培训及职工健康体检费用;
8、安检安评费用;
9、三废处理。
第3篇 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模版
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所谓专项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行政事业单位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1】
学校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校内专项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和《杭州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专项经费支持的项目要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在对所承担的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基础上,综合考虑学校各项事业发展迫切需要、切实可行的项目。
(二)量力而行,规范管理。
专项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坚持集体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实行决策、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在立项阶段,对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估论证;在执行阶段,要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并确保项目资金按规定的用途使用;项目完成后,要有决算审查和效果评价,以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严格管理,追踪问效的原则。
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二章 专项经费申报
第四条 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采用标准项目文本方式进行管理,按照市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的要求,分别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统一汇总向市财政部门和市教育部门申报项目支出预算。
第五条 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
(三)属于本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六条 项目申报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一)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财政预算选择安排的项目。
(二)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财政预算已确认,并已确定分年度安排预算,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延续项目必须明确项目的起止年限,未经财政部门批准,部门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名称、内容。
第七条 申报文本
应按照市财政部门制发的项目申报文本申报项目。
项目申报文本包括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申报文本必须填列清楚齐全。
第八条 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一)向市财政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文本和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当年新增项目必须填写项目建议书,如新增项目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还应当报送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延续项目的项目总投资没有变化的,市级部门应当在项目支出预算总报告中予以说明;项目总投资发生变化的,需重新填写项目建议书,如项目总投资调整变化较大的,应当重新报送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
(三)应当按照市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必须同时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审报告的三类建设项目进行专项评审。
第九条 学校购置资产的,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由总务处、保管室会同财务室对资产信息系统中的资产存量进行审核,并根据部门资产配置标准提出购置资产的品名、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行政校长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同意,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同时将相关材料报市财政部门和市教育部门。
第五章 专项经费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学校不得自行调整。
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变更、终止、撤消、追加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并进行预算调整。
第十一条 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政府采购的规定和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学校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市级教育部门,市级教育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2】
湘南稀贵金属化合物及其应用湖南省重点实验室
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重点实验室的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教[2008]531号《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湘南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经费包括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仪器设备费。
第三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分类管理,追踪问效。
按照专项经费用途分类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将专项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管理。
(三)强化预算管理,严格预算控制。
专项经费预算纳入学校预算体系,按年度进行申报、评审及批复。
建立重点实验室自主科研项目库,预算批复的课题纳入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实行按总预算控制、分年度滚动拨款的方式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根据建设计划,负责编制开放运行费的年度预算及中长期预算,保障实验室的可持续发展;负责组织基本科研业务费自主科研项目、访问学者经费项目的立项、申报、评审及预算合理性审核工作;负责组织科研仪器设备费预算的前期论证、编制与申报;指导课题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对各项目的论证、预算执行、课题研究进度等进行全过程指导、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设立重点实验室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基本科研业务费自主科研项目、访问学者经费项目进行评审、筛选;负责对项目经费和科研仪器设备费预算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论证和审核;自主科研项目、访问学者经费项目报科研处备案。
第六条 科研处将自主科研项目、访问学者经费项目纳入学校科研项目进行管理,并对项目预算进行批复,对重点、重大项目进行抽查评估;负责对实验室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七条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对国家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更新改造项目的审核、审查,建立设备购置计划数据库;按规定组织校内外专家对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进行论证;组织对达到招标要求的设备购置项目进行招标。
第八条 审计处负责对专项经费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监督。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对专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负责编制经费预、决算,并按项目进度和相关要求报送用款计划。
第十条 财务处负责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重点实验室、课题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监督、指导重点实验室及课题负责人按项目进度、预算使用专项经费,审查专项经费决算。
第三章 开支范围
第十一条 专项经费的支出范围如下:
(一) 开放运行费,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费和对外开放共享费
1.日常运行维护费,指维持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
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
2.对外开放共享费,指重点实验室支持开放课题、组织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设施对外开放共享等发生的费用。
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高级访问学者经费等。
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使用开放课题经费。
(二) 基本科研业务费,指重点实验室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研究和探索性自主选题研究等发生的费用。
包括与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
(三) 科研仪器设备费,指正常运行且通过评估或验收的重点实验室,按照科研工作需求进行五年一次的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发生的费用。
包括直接为科学研究工作服务的仪器设备购置;利用成熟技术对尚有较好利用价值、直接服务于科学研究的仪器设备所进行的功能扩展、技术升级;与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专用仪器设备研制;为科学研究提供特殊作用及功能的配套设备和实验配套系统的维修改造等费用。
第十二条 专项经费中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湘南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专项经费中咨询费的开支标准为: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300元-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元-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元-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元-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40元-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专项经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应按经费类别的支出范围编制项目预算,不得超支出范围编制,基本科研业务费还须编制项目总预算和分年度预算,分年度预算各支出范围之和等于相应的总预算。
(一)开放运行费最多70%用作日常开放运行经费,不低于30%用作高级学者访问基金。
日常开放运行费中的劳务费按不超过总额的10%进行预算;高级访问学者基金每人资助额度为10-30万元;资助国外学者的额度不低于总经费50%;高级访问学者的生活津贴按不超过资助额度的30%据实预算。
(二)基本科研业务费由重点实验室根据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确定重大项目、一般项目和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费的分配比例。
重大项目经费不低于45%、一般项目经费不超过30%,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费不低于20%。
基本科研业务费中的劳务费按重大项目不超过项目经费10%、一般项目不超过项目经费15%预算。
(三)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费预算应当按照研究方向和发展目标,结合基础条件和人员队伍现状等,以形成各具特色的研究实验体系为目标,根据实际需求和预计可以完成的工作量,区分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编制。
第十四条 开放运行费可编制仪器设备改造和少量的小型仪器设备购置预算;基本科研业务费原则上不能编制仪器设备购置预算和研究任务外协预算,但确因项目研究需要可适量编制,其中自制设备须列入相应的专用材料、劳务费、加工费等支出范围中,且在预算表附注中说明具体金额,自制设备在研究中的功能、作用等情况。
第十五条 自制设备需要外协的测试加工、专用材料费等须在相应的支出范围中进行预算,在预算说明书中详细说明其与课题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单位名称、工作量、价格、总金额等。
外协单位不得为本项目负责人的关联企业,本办法所指关联企业是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开办或控股的企业。
第十六条 专家咨询费预算必须严格按照支出标准计算。
在预算说明书中应详细说明召开次数、理由及依据。
项目组要严格控制专家咨询会议次数和规模。
第五章 预算管理及执行
第十七条 专项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
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撤销,引起调整预算的,必须按原报批程序上报批准后方可调整预算。
其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不予向上调整;科研仪器设备要严格按照批复的仪器设备品名、型号购买,确因研究工作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设备,须按程序报科技部批准。
第十八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按自主课题项目批复年度预算和总预算,计财处按批复项目总预算的支出范围进行控制,执行期内(2-3年)按年度预算滚动下达拨款额度。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工作进度和年度预算有计划的用款,学校定期通报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对使用进度较差的,学校将实行负责人约谈制,到期后项目仍有结余经费的,学校有权收回并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条 专项经费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属政府采购和招标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学校有关招投标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使用专项经费购买仪器设备和自制设备的论证、采购、验收及管理严格按照《湘南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湘南学院自制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归重庆大学所有,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项经费的年度结余经费,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以及学校的有关要求,学校审计处、计财处、科研处对专项经费实施过程和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专项经费使用实行绩效考评和追踪问效制度,评估工作由科研处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纳入重点实验室及科研人员年度目标工作任务考评范围,并作为以后年度自主课题立项审批、专项经费拨付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3】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专项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资金拨付一律转账结算,杜绝现金支付。
三、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情况,必须请示。
四、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内容和文件要求为准。
五、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六、万元以上的专项购置经费一律实行政府采购或参与式采购。
七、专项资金利息收入年终一律转入本金滚动使用。
八、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九、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十、对工程类项目专项资金所发生的隐蔽工程,负责资金结算的工作人员,必须到现场签证认可,否则财政部门不予结算。
第4篇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在农业部部门预算中安排的用于确保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的专项业务经费。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由农业部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具体实施。根据农业部部门职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中可安排资金,用于购买地方及非预算单位相关服务。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向
第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主要支持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测、认证、调查、监督抽查、农资市场整顿、风险评估与预警、应急处置、官方评议、宣传与培训等。主要包括: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监测,监测结果分析汇总会商;农产品质量安全调查与评价,风险评估与预警;农产品市场准入准出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及应急处置;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等。
(二)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开展种子(包括种畜禽、水产种苗)、农药、饲料、兽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监测、信息监测、安全性监测与评价、风险评估与预警分析,监督抽查、农资打假,农资市场整顿;违法案件查处、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审核、数据统计分析等。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对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生产与加工等关键环节及南繁基地等重点地区进行执法监管;开展种子、农产品及加工品转基因成分例行检测及特定品种专项溯源检测;开展转基因生物生态环境安全长期监测;开展转基因中间试验备案及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及进口等审批工作;开展转基因发展战略、管理制度、技术规范研究及风险分析,建立和维护转基因安全监管数据库;开展转基因国际合作、科普宣传、突发事件应对等。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建设。制定并推行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管理制度等,并加强与其相关的各项宣传培训及推广工作。
(五)其他涉及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的调查分析、数据汇总、政策研究、宣传培训、项目管理、跟踪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用于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所需各项费用支出,主要包括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检验检测费、试验验证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技术咨询费、委托业务费、会议宣传培训费、其他费用支出等。
第三章 申报与实施
第六条 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和预算规模,组织提出下一年度项目工作计划,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下达年度项目计划,年度项目计划内容包括年度目标、任务计划、经费测算安排等。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年度项目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工作目标、人员安排、实施步骤、资金测算等,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农业部;农业部所属单位、全国性科研教学单位及学会(协会)、其他有关单位直接报农业部。
第八条 农业部审核评定项目承担单位的实施方案,审核通过后下达项目资金。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定的实施方案,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种植业管理司、种子管理局、畜牧业司、兽医局、渔业局、农垦局等有关司局分别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农业部财务司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项目资金的明细账,确保专款专用。建立完整的项目管理档案。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将本年度项目执行的总结报告于12月底前经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农业部。农业部直属单位和其他非预算单位直接将本年度项目执行的总结报告报送农业部。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组织自查,农业部进行重点抽查。项目实施结束后,农业部开展项目总结。
第十四条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做好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五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擅自变更实施方案,或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一经发现,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监测处置经费管理按照《农业部应急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08〕123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2年 8月 16日农业部发布的《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农财发〔2002〕28号)同时作废。
第5篇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在农业部部门预算中安排的用于确保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的专项业务经费。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由农业部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具体实施。根据农业部部门职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中可安排资金,用于购买地方及非预算单位相关服务。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向
第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主要支持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测、认证、调查、监督抽查、农资市场整顿、风险评估与预警、应急处置、官方评议、宣传与培训等。主要包括: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监测,监测结果分析汇总会商;农产品质量安全调查与评价,风险评估与预警;农产品市场准入准出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及应急处置;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等。
(二)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开展种子(包括种畜禽、水产种苗)、农药、饲料、兽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监测、信息监测、安全性监测与评价、风险评估与预警分析,监督抽查、农资打假,农资市场整顿;违法案件查处、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审核、数据统计分析等。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对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生产与加工等关键环节及南繁基地等重点地区进行执法监管;开展种子、农产品及加工品转基因成分例行检测及特定品种专项溯源检测;开展转基因生物生态环境安全长期监测;开展转基因中间试验备案及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及进口等审批工作;开展转基因发展战略、管理制度、技术规范研究及风险分析,建立和维护转基因安全监管数据库;开展转基因国际合作、科普宣传、突发事件应对等。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建设。制定并推行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管理制度等,并加强与其相关的各项宣传培训及推广工作。
(五)其他涉及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的调查分析、数据汇总、政策研究、宣传培训、项目管理、跟踪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用于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所需各项费用支出,主要包括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检验检测费、试验验证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技术咨询费、委托业务费、会议宣传培训费、其他费用支出等。
第三章 申报与实施
第六条 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和预算规模,组织提出下一年度项目工作计划,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下达年度项目计划,年度项目计划内容包括年度目标、任务计划、经费测算安排等。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年度项目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工作目标、人员安排、实施步骤、资金测算等,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农业部;农业部所属单位、全国性科研教学单位及学会(协会)、其他有关单位直接报农业部。
第八条 农业部审核评定项目承担单位的实施方案,审核通过后下达项目资金。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定的实施方案,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种植业管理司、种子管理局、畜牧业司、兽医局、渔业局、农垦局等有关司局分别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农业部财务司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项目资金的明细账,确保专款专用。建立完整的项目管理档案。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将本年度项目执行的总结报告于12月底前经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农业部。农业部直属单位和其他非预算单位直接将本年度项目执行的总结报告报送农业部。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组织自查,农业部进行重点抽查。项目实施结束后,农业部开展项目总结。
第十四条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做好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五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擅自变更实施方案,或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一经发现,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监测处置经费管理按照《农业部应急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08〕123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2年 8月 16日农业部发布的《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农财发〔2002〕28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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