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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办法5篇

发布时间:2023-02-11 热度:73

税收管理办法

第1篇 a市地税系统税收管理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担负税源管和监控职能的具有国家公务人身份的工作人员。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是强化税源管理、夯实管理基础、落实管理责任、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举措,是坚持管户与管事的有机融合,是实现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的有效手段。为全面加强对税收管理员工作内涵的理解,在明确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注重工作流程的协调衔接和内部监督制约,切实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税源管理必须做到“基本情况清楚,基本制度健全,基本程序规范,基础数据准确,基础资料完备,基础工作扎实”。

第三条 基层分局(所)在以行政区划或行业、街道设置税收任务责任区时,必须确保

第2篇 市地税税收管理员实施办法

市地税系统税收管理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担负税源管和监控职能的具有国家公务人身份的工作人员。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是强化税源管理、夯实管理基础、落实管理责任、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举措,是坚持管户与管事的有机融合,是实现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的有效手段。为全面加强对税收管理员工作内涵的理解,在明确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注重工作流程的协调衔接和内部监督制约,切实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税源管理必须做到“基本情况清楚,基本制度健全,基本程序规范,基础数据准确,基础资料完备,基础工作扎实”。

第三条 基层分局(所)在以行政区划或行业、街道设置税收任务责任区时,必须确保

第3篇 国税局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办法

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管,规范日常税收管理行为,及时发现和有效防范税务违法案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管理日常检查是指税收管理部门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不涉及立案核查与系统审计行为的日常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户籍管理类(税务登记、注销、停歇业、非正常户和漏征漏管户的清查),税源管理类(调查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个体税收定额变化、申报情况核查、纳税催报、税款催缴、税收优惠政策检查),税基管理类(发票管理与使用检查、税控装置推广与使用的检查、纳税人基础信息采集核查、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查、纳税评估问询和疑点情况的核查、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移送)等。

第三条 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基本业务流程:检查确定、检查实施、检查审理、检查执行、移交稽查、整理归档和报告制度等组成。

第四条 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分为:简易程序与审理,一般程序与审理。对涉及税款、滞纳金、罚款和必须进入ctais系统检查模块操作的检查,要实行一般程序与审理;其他类型检查处理允许使用简易程序与审理。

第五条 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要与其他征管工作协调一致,做好与流转税、所得税、稽查局、法规等工作的衔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局征管处、稽查局负责全省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各设区市国税局征收管理科(处)、稽查局负责本辖区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各县(市、区)国税局负责本局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 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实行内部查、审分离。各县(市、区)局的征管科、税务分局承担日常检查工作的检查、执行工作。各县(市、区)局的税政法规科或税务分局的法规或综合业务岗位负责税收管理日常检查的审理。

第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要加强对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领导,逐步建立、完善日常检查工作制度,积极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培训、锻炼征管日常检查人员并加强廉政监督。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省局征管处、稽查局负责税收检查的业务组织、指导、监控、培训、考核及经验推广等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修订本办法,明确职责、处理权限和工作程序,并结合ctais与辅助软件推广应用的实际,适时制定、修改日常检查工作规程。

第十条 各设区市国税局征管科(处)负责本局系统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组织管理、上情下达、汇总上报和考核监督,并做好与流转税、所得税、稽查局、法规等部门的协调。

第十一条 各县(区)、市局的征管科、税务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局范围内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国税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处罚在2000元以上(含本数)违法行为案件的审理;县(市、区)国税局管理科和各税务分局的综合业务岗位负责本局处罚2000元以下或按规定不予处罚的日常检查的审理,并报法规科备案。以上两项审理均以本局的名义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决定书等。

第四章 检查程序

第一节 检查确定

第十三条 对相关部门转来税收管理案源,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确定检查对象并完成检查工作,有特殊情况的,报县级局分管局长批准后延长至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发票协查:根据全国税务协查信息系统协查信息分配,按规定时间要求完成协查。

第十五条 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针对年度所得税汇缴工作安排确定的检查对象,各税源管理部门根据管辖范围分配工作任务,并按所得税汇缴工作要求时限完成。

除第十三、十四、十五条检查内容外,对其他日常税收管理内容的检查,各县(区)、市局的征管科、税务分局均应结合实际确定检查对象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节 检查实施

第十六条 税收管理日常检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日常检查实施时,应当出具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告知被查纳税人检查的时间、范围和所需要准备的资料、情况等,税务检查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实施重点检查(具体范围由各设区市局确定)时必须实行双人下户。

第十七条 日常检查可采取审核、调查、询问、确认或实地检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日常检查岗位人员在实施各类日常检查和进行纳税评估移交案件过程中应如实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涉及的帐簿、记帐凭证、金额以及相关税收问题等,制鳌端拔窦觳楣ぷ鞯赘濉贰<觳榻崾

第4篇 市地税系统税收管理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担负税源管和监控职能的具有国家公务人身份的工作人员。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是强化税源管理、夯实管理基础、落实管理责任、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举措,是坚持管户与管事的有机融合,是实现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的有效手段。为全面加强对税收管理员工作内涵的理解,在明确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注重工作流程的协调衔接和内部监督制约,切实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以上的可以按月核减定额。

第七节 开展纳税评估

第二十四条 根据行业平均利润率、平均税负等评估指标,利用纳税评估模型和行业信息资料,依据包括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和财务会计等相关信息数据,综合分析行业总体税收状况和纳税人个体纳税情况,具体分析企业相关税种纳税情况与其销售收入、实现利润的逻辑关系。对纳税人纳税情况进行纵横向比较,结合实际核实,分析测算纳税人实际纳税与应纳税额的差距,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约谈纳税人时,可给予必要的提示和辅导,要求纳税人举证说明纳税异常原因等。对评估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如计算填写、政策理解等差错,促使其自我纠正,并监督执行,辅导组织税款入库;对有偷税嫌疑的,转交稽查部门进行查处。约谈要有两名以上税收管理员共同进行,约谈笔录须请纳税人签字认可。

第二十五条 要认真总结以往纳税评估的经验做法,进一步提高纳税评估在税源管理中的实效。在计算机不能全面支持条件下,要以重点税源、重点行业为主,确定重点评估对象,以人机结合,个案突破为原则,以点带面开展评估工作;要充分运用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赋予税务机关的检查权、核税权、处罚权等法定手段,依法简化评估程序和文书,着眼评估的实质和效果,提高评估效率。要将纳税评估与信息采集、日常检查、税务稽查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评估指标体系,有针对性地实施有效评估,并通过日常纳税评估工作的深入开展,逐步建立起评估为稽查提供案源的工作机制,以增强稽查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准确性,切实做到以评促管、以评强管,提高税收管理成效。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定为纳税评估对象的纳税人,对其申报纳税真实性审核分析,在纳税评估后应形成评估结论书,并连同笔录报分局处理。

第八节 处理涉税违章

第二十六条 对纳税人涉税违法违章行为,要及时进行宣传辅导,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改正。对造成后果,需要进行税收处罚的行为,要将有关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及处理意见上报分局按规定程序、权限报有权机关审批后执行。对适用简易程序并当场作出处罚的,应将《简易税收处罚决定书》连同送达回证及相关证据、资料和纳税人陈述申辩材料报法制员审核、分局备案。

第九节 管理普通发票

第二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主要抓好对纳税人发票初次领购资格、品种、数量的审核、认定;对纳税人自印发票的审核;对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按税源管理部门要求,推行税控收款机,并督

促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如实录入经营数据和开具税控发票;对纳税人领购、开具、使用、取得、保管进行监督检查,对纳税人被盗、丢失发票、遗失发票管理证件的核实;开展普通发票审核工作,及时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八条 做好发票开具额与纳税申报额、发票开具额与税收定额的比对工作,防止税款征收与发票供应使用的脱节。

第二十九条 对发票违章举报工作进行核查,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辖区内发票违法行为。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提出收缴发票或者停供发票的建议并在获准后依法实施。

第三十条 要按照上级的要求做好防伪税控普通发票、有奖发票以及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十节 开展日常检查

第三十一条 日常检查是指基层分局

(所)开展的除稽查部门负责的偷逃抗骗税案件、举报案件和专项检查外的税收检查,如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检查,纳税评估问询和疑点情况的核查,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移送等。日常检查,由基层分局

(所)统一制定检查计划、统一调配人员开展,避免重复检查;检查至少要有两人,比较重要的调查和检查,税收管理员不担任其管辖户的主查业务;检查要做好检查记录,并及时提出建议或报告;日常检查所获税源信息要记录归档,实行共享。

第三十二条 为加强税收规范化管理所作的入户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和调查不作为检查对待。主要包括税务登记、注销、停歇业、非正常户和漏征漏管户的清查,调查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个体税收定额变化、申报情况核查、纳税催报、税款催缴,发票管理与使用检查、税控装置推广与使用的检查、纳税人基础信息采集核查等。对发现需要整改的事项要当即督促整改;对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所做的调查情况要有详细记录,要及时上报分局处理,并及时归档。对其他一般性的问题可采用表格式记录。如制作《税源管理下户调查工作汇总表》等。

第十一节 建立税源档案

第三十三条 按“一户式”储存要求对所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资料实行分户管理,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基础资料、税费征管各环节的征管资料和各类动态征管资料,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收集、整理、储存,建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分户税源档案。

第三十四条 办税服务大厅和档案室要设置资料收集、传递登记薄,纳税人和税收管理员报送资料要归类分户登记,并由受理人审核签收。

第三十五条 对由税收管理员直接征收集贸市场的零散税收,和征收人员门市代开发票征收的税款,应由税收管理员和征收人员分别制作征收清册,按月归入税源档案。

第三章 税收管理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六条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更新管理理念,坚持依法治税,优化纳税服务,通过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全面夯实税源管理基础。

第三十七条 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坚持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文明服务,着装上岗。严格执行税收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依法征管,依率计征。坚持清正廉洁,艰苦奋斗,奉公守法,洁身自好,严格执行税务人员“十五不准”,杜绝人情税、关系税。

第三十八条 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得;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执法,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监督,维护地税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三十九条 严格规范管理,切实履行职责。在实施税源管理工作中,做到程序规范,管理有序,服务热情,确保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自觉履行岗位职责,严格职业操守,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不断提高管理效能,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第四十条 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发生依法需要回避的情形,应及时向单位报告申请回避。

第四章 税收管理员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必须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准接受纳税户的宴请和擅自参加纳税户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不准接受纳税户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不准到纳税户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压价购买商品或者赊欠货款;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借钱借物或者无偿占用其财物;不准在纳税户中入股分红等。

第四十二条 实行税收管理员廉政反馈制度,组织纳税人对其税收管理员执行廉政制度以及提供纳税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调查反馈。由纳税人填写政风调查问卷,对纳税评估下户核查及涉及向纳税人调取帐簿、实地盘货对帐的日常检查,应由纳税人按次填写反馈。

第四十三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总局确立的“按人定岗、以岗定责、以责定酬”的能级管理原则,尝试以税收管理员的工作业绩、落实制度的情况、管理的质量、解决问题的能力等,来确定税收管理员的等级,设立等级津贴。探索一条“按能力、重业绩”的税务人事制度改革之路。

第四十四条 各县

(市、区)局应当建立税收管理员定期培训制度,重点加强财务会计、税收法律法规及税务检查等知识的培训,提高税收管

理员的业务水平和执法水平。各分局要加大对税收管理员的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实行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妥善解决工学矛盾。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税收执法能力。

第四十五条 建立税收管理员至少每三年轮换一次,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十六条 完善税收管理员的考核机制。税收管理员的考核应与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效能建设考核、公务员考核、能级确定等相结合,充分调动税收管理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式应主要以邮寄或者网络等形式回复。

第五章 工作绩效评价

第四十七条 对税收管理员按照税收管理岗职责所完成的绩效进行综合评价,通过一些绩效

综合指标,分季度初评,年度总评。

第四十八条 工作绩效评价指标的数据来源于税收管理员实际所完成的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标准、工作效率和工作目标任务,以及日常下户调查记录、宣传记录等。

第四十九条 主要评价指标

(一)月入户宣传户次占总纳税户数≥10%

(二)新税收政策对特定对象宣传率=100%

(三)税务登记率

(企业)=100%,税务登记率

(个体)>97%

(四)虚假停歇业率=0 以分局检查记录为准,

(不含税收管理员已自行查处的虚假停歇业)。

(五)漏征率<1%

(六)漏管率<3%

(七)亮证经营率>90%

(八)处罚率=实际涉税罚款户次/涉税应处罚户次=100%。

(九)税收保全、强制执行及时准确率=100%。

(十)纳税人自行申报率=100% “双定户”考核评税程序中的申报

(应纳税经营及收益额申请核定表),企业考核按月申报。

(十一) 资料收集完整率=100%

(十二) 资料传递归档及时率=100%

(十三) 重点税源分户台帐登记率=100%

(十四) 发票违章处罚和补税率=100%;

(十五) 普通发票正确使用率=95%

(十六) 异常申报检查或约谈率=100%

(十七) 减免税审核准确率=100%;

(十八) 欠税清缴率≥20%

(十九) 税款核定失误率=0 如未掌握小店有大库、近店有远库、前店有后库、一店有多库、无店有多库、小店有小库等情形,造成就店评税或无店不评税失误的

(二十) 优惠政策落实率=100%

(二十一)社会投诉率=0

(二十二)执法过错率=0

(二十三)当期入库率=当期入库税款

(含罚款滞纳金)/当期应征数

(含罚款滞纳金,但已申请延缓期缴纳未到期税款除外)_100%≥100%;

第六章 绩效考核办法

第五十条 以百分制作为税收管理员绩效考核基数分,具体各指标分值可结合各地“五联三挂钩”岗位考核办法统筹考虑制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从起执行

第5篇 某农村税收流动服务管理办法

为了适应征管综合配套改革的需要,规范、强化税费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流动服务组岗位设置及其工作职责

坚持国地税深度融合的理念,实行国地税联合征收工作机制,国地税分别安排专人组成农村税收巡回联合征收小组,负责除龙舟坪镇以外十个乡镇集中征收工作,双方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同一办公场地共同为纳税人服务。

流动服务组基本职责:受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发售及代开;各项涉税申请;税法宣传、咨询服务;有关涉税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传递等工作。具体岗位职责如下:

(一)组长岗

1.负责流动服务组各项工作的部署、督导、协调及与其他科室业务衔接工作,遇重大事项及时报告本部门领导;

2.负责流动服务工作的日程安排、办公地点的落实;

3.负责税收票证的复核及税费资金的收取并按日存入税款账户,按日与纳税服务综合岗对账,确保票款相符;

4.负责流动服务组人员的日常生活安排;

5.负责纳税咨询、税法宣传及纳税争议的处理工作,并随时做好相关记录;

6.负责记载并报告本组工作开展情况及其人员的工作状态、考勤等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纳税服务综合岗

1.负责税务登记申请受理工作;

2.负责纳税人的各类纳税申报资料的受理、审核、录入工作;

3.负责延期申报、延期缴纳、减免税、停歇业、注销、非正常户、简并征期、退税及其他涉税审批事项资料的受理、审核、登记、录入、传递等工作;

4.负责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征收开票、汇总、报解、销号;

5.负责税收票证的领取、保管、填用、结报工作;

6.负责按规定开具《房产、土地权属变更纳(免)税证明单》、《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资源税管理证明单(乙种)》等;

7.负责代扣代缴、代征税款的统计及相关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

8.负责发票领购、发售、缴销、代开、保管及审核工作,建立发票分户领、用、存及代开台帐,报送相关发票报表;

9.负责发票印章的使用、保管;

10.负责记录、报告发票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11.负责本岗位文书资料的收集、整理、传递;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安全岗

1.负责车辆驾驶、保养;

2.负责人员、车辆、票款的安全工作;

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条:流动服务组定时定点服务范围

流动服务组负责办理除龙舟坪镇以外其他各乡镇的涉税事项。

流动服务时间:流动服务从每月4日开始至12日结束。

流动服务路线:国地税双方按照尽量固定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登记管理

1.设立、变更登记。纳税人申报办理设立和变更税务登记的,受理人员对纳税人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受理人员予以受理,将《税务登记表》等有关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制作并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对提交证件不符合规定的,通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停业、复业登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申报办理停、复业登记的,受理人员审核纳税人填报的《停、复业报告书》,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在征管信息系统中作相应处理,收存相关证件及发票(复业时,发回)。

3.注销登记。无欠税和其他税收问题的双定户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征收组受理人员直接办理;属其他类型的,受理人员在征管软件中发起流程,回局后将文书、资料传递给税源管理局,税源管理岗进行调查清算后,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服务综合岗据此缴销纳税人的全部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第四条:纳税申报

1.受理人员对纳税人提交的各类申报表(报告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申报正确的,予以受理,将申报数据即时录入征管信息系统;申报不正确的,通知纳税人补正。

2.受理人员受理纳税人延期申报的,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将资料传递给税源管理岗签字后,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同时,要求纳税人按规定预缴税款。

3.每月征收期结束后,流动服务组应及时整理、归集、传递相关资料,准确录入财务报表。

第五条:发票管理

1.新办证纳税人须当场领购发票的,受理人员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经营范围不超过3000元的金额先行发售发票。

对办理发票日常领购手续的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发票领购簿》及相关证件,受理人员按《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限额,在核心系统录入相关信息,打印《发票领购单》交纳税人核对签字后发售发票。

2.受理人员发售发票时,不得超过纳税人定税额(按照规定上浮后)。对需要超领的,由税(费)源管理岗调查核实,调整税负后领购。

3.代开发票。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的,受理人员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开具发票的,纳税人按照规定缴纳税款后,受理人员直接开具发票。

第六条:票款管理

流动服务组应严格执行票证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票证填开复核制度、票款分离制度,票款结报时间于每月流动服务期结束后的2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及时向票证管理员办理结报,对填开作废的票证,开票人员应详细注明作废原因并交由主管领导签字。

第七条:涉税处理处罚及征管资料

1.纳税人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和发票违章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由受理人员以县局名义当场作出行政处罚。适用一般处罚程序的移交税源管理部门办理。

2.流动服务组收集的征管资料,传资料员移交对应的税源管理部门,并办理交接手续。属综合资料的由流动服务组负责收集整理及时传资料员统一归档。

第八条:纳税服务

1.按照“一站式”服务、全程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和首问责任等制度开展纳税服务工作。向纳税人提供税费咨询和办税(费)辅导。受理税费咨询时,对于能够当场准确解答的问题,给予当场答复;对于不能当场准确解答的问题,应及时请示后给予答复。

2.提高办税质量和工作效率。做到 “办税服务零距离、办税质量零差错、服务对象零投诉、办税程序零障碍”。

3.为了方便纳税人,更好地服务纳税人,提高工作效率,流动服务组所到乡镇,应主动与相应的税(费)源管理岗联系,采取联合办公方式开展工作。

4.流动服务组因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开展工作,应以通告形式提前告知纳税人。对因各个征收点征收期结束后,仍有急需办理涉税事宜的,应告知纳税人到下一个就近的征收点办理。

第九条:安全管理

1.流动服务组成员应加强各种票款、印章、财产、文书等安全的管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杜绝不安全隐患发生,确保人生和财产安全。

2.收款人员每天必须将收取的税费款缴存指定的信用社,不得留存现金。

3.各岗位应对各种税收票证、发票、已加盖印章的空白文书、印章等及时存放到保险柜。

4.流动服务组应加强车辆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县局车辆管理制度。

第十条:工作纪律

1.工作人员统一着装上岗,规范服务用语,杜绝文明忌语。

2.征收工作期间,按时作息,不得迟到、早退,严禁酗酒、打牌赌博。

3.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故意刁难纳税人。

4.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程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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