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大学教职工周转房管理办法
zz大学教职工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教职工周转房管理,提高使用效益,进一步优化资源,给教职工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及广州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周转房的房源是学校现有未出售的住房和教工宿舍。
第三条学校周转房不实行实物分配,全部提供给无房教职工只作周转租用,实行有期限、契约化、物业化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管理部门
第四条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实行管理职能,负责学校教职工周转房房源的统筹安排调配,签订租房协议,办理人员入住手续,退房手续,并监督周转房的使用。
第五条以契约的形式约定由后勤服务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周转房的维护、清洁等工作。
第六条学校财务处负责周转房的租金、押金等款项的收取。
第七条学校各部门(单位)配合后勤管理处开展周转房管理工作。
第三章租住对象
第八条本校正式事业编制的在职教职工,且符合以下租住条件方可租住:
1.本市无住房且不随父母同住的单身教职工;
2.本人或配偶在本市无住房的已婚教职工;
3.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4.因特殊情况经学校领导批准同意安排者;
第九条已在三元里校区或大学城校区租住周转房者不再重复租住周转房,但允许因工作所在校区的改变申请调整;
第十条停薪留职者、出国留学(包括港澳台地区)者不予租住学校周转房。
第四章租住程序
第十一条凡要求租住学校周转房者,由本人填写租房申请表,并由所在部门领导和人事处签署意见,后勤管理处审核,对符合租住条件的教职工,根据学校周转房房源情况按十九条规定统筹安排,通知入住,由后勤管理处监管科代表学校与租户签定租房协议,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二条特殊情况者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安排。
第五章租房期限
第十三条为了执行国家货币分房政策,鼓励教职工在外购房,对符合上述入住条件的教职工,学校仅提供自签约租房日起不超过三年的过渡周转房,住满三年时须办理退房手续。确有特殊情况需继续租住者,在房源情况容许时,经学校后勤管理处批准可适当延长租房期,重新签订租房协议,租金按第二十一条规定收取。
第十四条教工周转房最长租住期限为四年。
第十五条租住周转房的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无条件退还周转房:
1.调离学校的;
2.解职、自动离职、停薪留职、出国留学的;
3.开除、除名、解聘、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约的;
4.本人或配偶在本市另有住房的;
5.其他依本规定应退房的。
第十六条办理退房手续前,住户应自行办理管道燃气、网络电视、电话等项目的报停结算,结清房租、水电费、清洁费、治安费等,将室内地面、洗手间、厨房等清洁干净,不留污迹,经后勤管理处检查认可并交回所有住房钥匙后,办理退房手续。
第六章住房分配原则
第十七条租住人员的安排采取“统筹安排,便于工作”的原则,教职工周转房安排在本人主要工作的校区,工作地点变动后,其租住地点可申请作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由于学校现有的教职工周转房房源紧张,原则上单身职工和单职工按床位租住,双职工按一房一厅租住,每人租住面积平均不少于5平方米,博士毕业或中级职称以上的教职工每人租住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具体视当时房源情况而定。
第十九条周转房租住的安排按教职工职务(职称)、工龄等计分排队,按排队顺序在学校提供的房源中挑选。计分规则参照广中医后[2002]4号文件《广州中医药大学租住教工宿舍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租金收取标准
第二十条在规定的周转房租住期限内,对符合租住条件的教职工租住周转房的房租按广州市规定的成本租金标准(即每平方米租金13.5元×使用面积)收取。
第二十一条在三年期限后仍符合租住条件而需继续租住的教职工须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重新填写租房申请,经后勤管理处审批同意后需交纳租房押金1000元,按成本租金的2倍计收房租。每次延长租住期都需到后勤管理处重新签订租房协议,租房押金在本人退房时无息返还。
第二十二条租住期限届满的,应在期满后一个月内退出周转房。不及时退出者,逾期两个月以内的,其房租按成本租金的3倍收取,逾期两个月以上按5倍收取。
第二十三条住房租金的计算是以承租人收到住房钥匙之日起至交回钥匙之日为止。由后勤管理处根据每位教职工租住面积(合租房按每人均摊面积)通知财务处从本人工资中代扣。自交费人员由财务处负责收费。逾期不交付租金的,每逾期1日应支付月租金2%的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入住周转房的教职工所用水、电、煤气、冷气、电话、网络、电视、保安、清洁、物业等费用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拖延两个月以上不交房租或上述费用者,校方将收回其租住房,由个人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第二十五条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到校工作后,其住房条件依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房屋管理
第二十六条住户应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制度。学校周转房公共区域的日常保洁、卫生防疫和治安工作由各校区的相关部门负责。承租人应配合职能部门对房屋实施有效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学校公有住房管理、安全保卫、计划生育等职能部门的工作检查,积极配合管理人员共同搞好治安、消防、环境卫生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住户应爱护公共财物和室内一切设备、设施。住房的租住和搬迁过程中,要保证公共设施的完整。属自然损坏的室内及公共设备、设施应及时报学校的相关部门维修,但水龙头、灯具等易损坏的除外;属人为损坏、遗失的,按有关规定原样修复或照价赔偿。故意损坏租住房及附属物的,学校收回租住房并按有关规定原样修复或照价赔偿。
第二十八条住户应讲究个人卫生,保持室内整洁、安静和文明。不得在公共区域随地吐痰、乱倒污水垃圾。
第二十九条住户必须注意用电、用水安全,不得乱接电源、乱拉电线。凡违章用电、用水造成事故者,其后果由本人承担。因承租方原因造成火灾、房屋倒塌、伤人等事故的,承租人应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国家经济损失和个人损失,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为保障职工生命安全,积极有效的排除火灾隐患,规定不许在公共区域放置煤气罐、厨具和堆放杂物。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第三十一条租住人员严禁擅自改变住房结构,在住房中拆墙、开门窗、开墙洞
。不得私自进行装修改造和拆卸室内设备、设施等。租住者违章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破坏屋内设施者责令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并收回租住房,同时对当事人处以自事发当月房租5倍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租住人不得私自间隔走廊过道和房间。如有乱搭乱建,应立即拆除,否则除对所间隔(搭建)面积按成本租金3倍计收房租外,学校有权强制拆除。
第三十三条在退回周转房时,按广州市有关文件规定,不得私自拆卸自费装修部分,应保持房屋完好;退房后学校不负责补偿原自费装修费用。
第九章租住纪律
第三十四条申请租住学校周转房的教职工,应如实填报个人情况及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当年租赁住房资格,已租住的学校可收回住房,并按以下办法给予罚款:集体宿舍每床位每天60元;单房80元;套房每天100元。最高罚款总额:集体宿舍每床位不超过10000元;单房不超过15000元;套房不超过20000元。罚款直接在个人工资账户中扣取。
第三十五条租住人员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一经发现,除收回住房外,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未经同意擅自入住学校公有住房或强行占房、占床位的,除按规定收取租金和限期搬出外,同时按第三十四条罚款办法给予罚款,并报监察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如原来已租住学校周转房,因工作所在校区的改变,申请租住新校区住房,必须在取得新租住房钥匙之日起15天内退还原租住房,逾期不退者,按强占住房处理,按第三十四条处罚。
第三十八条任何人不得私自转让、转借、出租、分租、调换住房,或私自改变周转房的使用性质,利用周转房谋取私利。一旦发现有上述行为之一者,将没收非法所得,收回周转房,取消再次租房资格,并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并给予全校通报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后勤管理处有权根据学校房屋使用变化情况对租住人员所租住的周转房进行增员或调整,承租人应服从后勤管理处的统筹安排,先入住者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后承租人入住,违者经教育不改的,按强占房屋处理,按第三十四条处罚。
第四十条教职工办理退租学校周转房手续时,须交回所有承租房钥匙。若私自保留或配制原承租房钥匙,擅自将学校周转房交付他人使用,除对入住者给予罚款200元至1000元处罚外,对提供周转房钥匙的人员给予全校通报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一条因学校发展和规划(如基本建设、房屋维修、环境治理等)需要,要求承租人迁出原住房,承租人应当配合学校按期完成搬迁任务,不得借故阻挠,对拖延时间不按期搬迁的,按强占住房给予罚款,并限期搬出。因故意阻挠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其本人负完全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周转房的租金、押金、罚款等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在租住人员或租金标准变动后,后勤管理处应及时通知财务处调整房租。后勤管理处每半年与财务处核对一次房租的计扣情况。
第四十三条教职工有向各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反映、检举其他职工隐瞒真实情况和管理部门营私舞弊行为的权利。
第2篇 某某高院教工周转房管理办法
某高院教工周转房管理办法
为加强校内教工周转房的管理,使有限的房屋资源得到合理应用,为引进人才和教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 教育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 教发[1998]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工周转住房是为每年新进教职工和引进人才临时住宿的周转用房,周转期一般不超过3年。居住周转房的教工在校内分到住房或在市区购买房屋的,应及时交回周转房。
第二条 教工周转房管理体制,逐步从行政手段管理过渡到以经济手段管理,学院不再向教职工提供免费周转住房。新调入教职工入住教工周转房一律缴纳住房管理费(引进人才按照学校与其签订的引进人才协议执行),与后勤管理处签订住房协议,方可领取住房钥匙。
第三条 教工周转房分配标准:引进人才按照引进协议执行;非引进人才,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一人一间,其他教职工二人一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照顾的,后勤管理处、人事处及有关单位研究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酌情安排。入住教工周转房人员的身份资格,由学院人事处认定。
第四条 周转房分配办法:
一般每年集中安排一次,按照学历层次和职称划分批次,同批次人员按照教代会通过的《分房积分办法》积分排序挑房。
平时零星安排,优先安排引进人才和教师,优先安排高一级职称,优先安排入校时间早的人员,优先安排双职工。同时有两人以上,按照教代会通过的《分房积分办法》积分排序挑房。
第五条 教工周转房收费标准:
(1)房屋管理费:参照平政(1988)87号《__市人民政府批转物价局、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非住宅用房租金标准的报告〉的通知》规定,房屋管理费每月2元/平米。同一房间多人居住的,按住房人数均摊。
职工入住学校提供的住房满三年后,房屋管理费调整到每月4元/平米;满五年后,房屋管理费调整到每月8元/平米,逐步与周边市场价格接轨。如市政府出台新的租房调整价格标准,参照调整后的价格标准执行。
(2)水、电、暖、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按表计量收费。未装水电表的房间,按__市现行水电费价格,每人每月按5吨水、20度电核收每个人的水电费。暖气费、物业管理费按__市现行价格收取。如市政府出台新的水、电、暖、物业调整价格标准,按照调整后的价格标准执行。
(3)房屋管理费、水电暖费由后勤管理处报表,财务处
从住房人工资中扣减。所收房屋管理费后勤管理处留用5%作为房产管理及零星小修费用,其余全部上交学校财务,用于房屋大、中维修、室外基础设施更新与绿化美化,做到以房养房,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居住环境。物业管理费由物业公司直接收取。
(4)不在院财务发工资的校属单位职工住户,入住前按照1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纳住房押金,提前交纳半年房屋管理费方可办理住房手续。
第六条 教工周转房必须是学校教工或者是教工同其家属一起居住。在教工本人分(购)到住房或已失去居住周转房资格时,必须在30天内由本人到后勤管理处办理退房移交手续,不得私自转让、出租。对私自转让、出租、抢占、多占住房或不及时交房的教职工,学校从通知之日起,处以每天10元/平方米的罚金,直至交房日期。对严重违反规定、性质严重、态度恶劣、拒不改正者,给以校纪处分。调离学校人员在没有交清住房之前,学校不予办理调离手续。
第七条 周转房室内公共设施零星维修,如门窗、灯具、玻璃、开关、水龙头、门锁、便池等的维修费用,由室内人员支付;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丢失,由使用人负责赔偿。住宿人员迁出时,必须经后勤管理处现场验收,办理退房交接手续。
第八条 住户不得私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准私自改动水电管线路,不得超负荷安装、使用空调、电炉、电热器及其他大功率电器。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安全事故,除全部承担经济损失外,按有关法规,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第九条 周转住房室内卫生由居住人负责,楼道卫生由物业保洁人员负责,住宿人员要增强主人翁责任意识,注重睦邻友好,文明居住,严格遵守教工周转住房管理规定,按时缴纳水、电、房租、物业管理等有关费用,积极协助有关人员做好管理工作,共同创造、维护、保持好住宅区的居住环境。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3篇 某机关临时周转房管理试行办法
机关临时周转房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加强区级机关房产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房屋,结合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机关临时周转房是指由事务局集中管理的用于临时解决住房困难对象的成套住宅。
二、居住对象只限于宁波六区(老三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外调入和部队转业的副局级以上干部。
(一)在本地(包括乡镇)享受过房改房或住房补贴的,不能承租机关临时周转房。
(二)在异地(宁波六区外)享受过房改房或住房补贴,调入我区机关一年内可以承租机关临时周转房,按5倍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房管处标准价格)收取。
(三)需要解决临时周转住房的外地调入和部队转业干部,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住房基本情况),单位出具证明,经组织部门核实,报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根据房源可能和本人实际情况予以提供。
(四)租用临时周转房一年到期后,租用人如有实际困难需继续租用的,需向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并由工作单位证明,经同意后方能继续租用。
(五)承租机关临时周转房,由用房本人同机关事务管理局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原则上定为一年。在租赁期间,干部调离机关或正式取得宁波六区内住房的,应在三个月内将临时周转房归还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时解除租赁合同。
三、水、电费押金由承租人向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科缴纳。
四、区级机关临时周转房的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有权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
(一)承租人将房屋使用权擅自转租、转借或转让的。
(二)利用承租的房屋从事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三)违反《宁波市城镇房屋装修管理规定》装修住房的。
(四)无正当理由,累计二个月不交房租或闲置达二个月的。
五、本管理办法自2010年10月起执行。
六、本管理办法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备注:已经租用临时周转房的机关干部、职工,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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