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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管理办法15篇

发布时间:2023-02-06 热度:14

运输管理办法

第1篇 机电运输安全管理考核办法格式怎样的

为了防止重、特大机电、运输事故的发生,确保设备正常运转,提高公司机电质量标准化水平,确保安全质量标准化目标实现,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工作目标

1. 杜绝重、特大机运事故和机运责任事故;2. 杜绝电器设备失爆和严重机运“三违”;3. 在2022年矿井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年度达二级。

二、考核标准

(一)现场管理

1. 机电设备的安装,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机电设备安装质量标准》、《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电缆安装、维护、使用细则》的规定。

2. 工作面的新安装设备,从变电所馈电开关负荷侧出线到工作面电机沿途的所有电缆由安装单位重新悬挂整齐,开关上架,接地极符合规定,设备的完好符合规定。

3. 大型设备的安装工作,由安装单位安装工作完成后及时申请组织验收,经总工办、生产技术部、安监部及供应部等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单位。

若安装、使用单位未申请组织验收,使用单位自己又投入使用,视为已验收,遗留问题由使用单位自行整改。

4.加强运输设备、设施的安全隐患检查及整改工作,对各自使用的电机车、柴油机车、矿车、提升绞车、皮带机、刮板运输机、小绞车、架空人车、翻笼等运输设备及其设施一旦发现存在安全隐患,要立即组织进行整改,保证运输设备的完好使用。

5.各单位责任区域内的机电设备必须保持完好,对缺件、螺栓松动、不能正常使用以及不完好的设备设施,安装不正、直或漏油、漏水、漏电、漏气,设备清洁卫生差等现象按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

6. 认真使用机电运输系统中各种安全设施、防护设施,必须完好、可靠,不得松动、失去保护功能。

皮带机必须安装、使用好综合保护器,五种保护齐全,安装位置正确,否则罚100~300元/台。

7. 设备、大型部件必须坚持入井验收制度。

检修好的设备、部件、加工件由使用单位提出,机电矿长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要放到指定的地点。

(大型设备验收必须由总工办、生产技术部、安监部、供应部及使用单位共同参加。

)没经验收合格的设备不能入井安装使用。

8. 井下更换的设备、部件等,必须在48小时内运至地面交到相应的检修单位,需检修的设备在48小时内未交到维修单位,未得到回收票者(回收票交机电矿长处)视为未按时回收,罚100元~300元/台。

9.工作面备用设备、部件等必须用挂牌注明、堆放整齐,并保持完好,对乱甩、乱丢、无牌者,罚50元~100元/件。

10.井下抽排水的工作面,必须使用双回路供电,双管道、水泵的能力必须足够,交替使用,台台必须完好,备用件充足;

坚持水泵司机现场交接班,防止被水淹事故发生,否则罚款50元~200元/次。

造成重大事故,按追查处理。

11.电气设备、皮带、矿车、绞车、水泵等被人为损坏,按损坏情况和新旧程度赔偿(至少不能少于原值的50%)。

(二)电气管理.

1.井下必须搞好三大保护和三专两闭锁、发现一处未达《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者,罚300元~800元;

凡人为破坏三大保护,造成保护功能失效或瓦斯电或风电闭锁不起作用者罚500元~800元/次。

2. 井下发现电气设备不完好按下面要求处罚责任者(注:以上罚款必须由当班的电工、生产班组的责任人员共同承担):

1)设备失爆罚款500元/台;2)开关未按计算值整定每台罚款100元;3.)设备保护未使用的,每处罚款100元;

4)开关防爆面没有按规定处理的每台开关罚款20元;

5)电机无风叶及风叶罩的每台罚款30元;

6)机械设备旋转部位无防护装置的每台罚款50元;

7)备用电机或开关的喇叭嘴不按要求进行堵塞的,每台次罚款100元;

8)在井下私自拆卸矿灯、带电搬迁、检修电气设备,罚责任者200元;

9)馈电开关保护未用或擅自甩掉煤电钻保护装置的,每次罚责任者200元;

10)不会做检漏试验的电工,罚款100元,机电队长受连带惩罚,罚款200元;

11)电气设备使用铜线或铁丝代替保险丝的或保险丝规格超大的罚责任者200元;

12)在用设备未按规定上架,每处罚款50元;

13)在用电缆不按要求吊挂,每处罚款30元;

14)检漏继电器不动作的每台次罚款100元,指示灯不亮的,每台次罚款50元;

15)停电作业不挂停电牌或没设专人守护的罚责任者100元;

16)在井下用水冲电气设备的,电气设备上方有淋水未采取措施处理的罚责任者200元;

17)煤电钻、信号综合保护、检漏继电器的辅助接地线与主接地极距离不足5m的,辅助接地线与主接地线接在一起的每台次罚责任者100元;

18)接地线不接,接地线断面不够,接地极不符合要求的,每处罚款50元;

19)3台以上低压电气设备的配电点不设局部接地的,每处罚责任者100元;20)40kw及以上电机不使用真空磁力启动器或电机综合保护的罚责任者100元;21)电机或电机散热罩部位被浮货埋住的罚责任者30元;22)机电硐室灭火器数量不足或失效的罚责任者50元;23)机电硐室内存放易燃物品的罚责任者50元;24)局部通风机巡设未上台架的罚责任者30元;25)闲置电气设备应及时升井,超过15天的,每台次罚责任者100元;26)设备标志牌不齐或标志内容不符的,每台罚款30元;27)未按要求及时填写设备包机管理牌的,一次罚责任者30元;28)开关、接线盒、电机接线室接线毛刺多的,每台次罚款30元;29)大巷照明灯具必须整洁明亮,卫生差或灯不亮的,每处次罚款20元;

电缆吊挂必须整齐规范,否则,每处罚款50元;3.机电部管理人员要经常下井现场检查使用的设备和电器,特别对电器设备、五小电器和电缆、电气三大保护作为重点检查。

4.坚持防爆设备、五小电器、电缆和电线入井检查制,每台防爆设备;

每个五小电器;

每圈电缆和电线入井前必须经电器专业组进行防爆检查,合格的贴上合格证才准入井。

否则处罚责任单位和个人100~200元/次。

5.发现高压开关、煤电钻综保、照明综保、电机综保、采煤机、综掘机等保护装置擅自改动或失去保护功能的,罚100元~200元/次。

6. 电缆悬挂整齐,间距<2m~2.5m/钩,信号电缆与动力电缆间距大于100mm。

高压电缆与低压电缆间距应大于100mm,接线盒两端挂标志牌,五小电气上板上架。

高低压电缆每隔200m挂一标志牌。

禁止使用铁丝捆绑电缆、电线。

否则罚30元~50元/处。

7. 井下禁止用任何形式弄断电缆,擅自割断电缆者罚50元~200元/次。

井下严禁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否则罚300元~800元/次。

8. 所有电气设备的接地极必须入坑深埋,连接线用螺栓可靠连接并符合《矿井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的规定,严禁串联接地或掘进头无一处合格接地装置,否则罚100元~200元/处。

(三) 供电管理

1、高、低压停送电必须办理工作票,或停电申请,坚持谁停电,谁送电原则。

擅自停送电者、未验电、放电就上杆作业者、停电未挂接地线者,罚300元~800元/次。

2、井下恢复送电必须坚持逐级检查,逐级汇报,严格听从调度室的统一指挥,严禁未经检查和命令就擅自送电和越级送电,否则罚100元~300元/次。

3. 加强对电缆、开关、油质、避雷器、绝缘用具的电气试验,接地、漏电检查试验和继电保护整定工作,把事故缩小到较小范围内,出现不明原因停电事故,处理相关人员不低于100元/次。

重大事故按规定追查处理。

4.井下各供电系统为满足生产需要进行较大的负荷调整或供电系统调整,必须经机电矿长校核,提出方案,报总工程师审批后才能实施。

5.在供电系统上进行拆火或搭火的使用单位必须经机电矿长同意,并办理相关接火手续和甩火手续后才能进行,并及时调整供电系统的继电保护整定值。

6. 凡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排瓦斯者必须查清原因,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局扇必须半年出井检修加油一次,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200元/次,并承担大修费用。

7. 因停风或无人作业的巷道必须由责任单位做好“三断”防止雷电或杂散电流入侵,否则罚300元~800元/次。

(四) 运输管理

1.提升

1)加强运输现场管理工作,狠反“三违”,严禁“爬、蹬、跳”以及超能力提升。

运输途中发生爬、蹬、跳者,按公司、矿相关处罚条例执行。

2)矿相关管理人员必须搞好斜坡绞车、轨道、钢丝绳、压柱、压杆、链环插销的日常检查与记录工作,机电部督促各矿完成机车制动距离、链环拉力等测试工作。

3. )提升运输中,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 的运输管理制度,并严格使用好阻车器和上、下挡车栏,串车提升中还必须使用合格的保险绳。

斜坡提升上下磨盘无人发信号站岗者、行车又行人者,按三违论处,并罚200~800元/人。

4) “一坡三档”不使用或不起作用者,阻车器不能自动复位、绞车无压锚或基础、钢丝绳断丝超限或超载提升者、未使用标准插销者,罚款100元~300元/次。

双钩提升未用三连环、未用副绳者、或大平车提升未用卸扣连接者,一经发现罚100元~300元/次。

5)运输大巷擅自推各种材料车辆者、无红灯警示者、超速行使者、架车追尾者、一经发现按“三违”论处,罚100元~500元/次。

机车的撒沙装置不起作用的,制动装置不合格的,超速行使的、车辆掉道后强开上道的罚100元~200元/次。

6)斜坡提升道、皮带运输道、对拉巷道、使用煤巷装煤机巷道必须使用声光通话于一体的组合控制信号,若一处未使用或不合格罚款100元~300元。

7)各矿必须加强轨道检查与维护工作,钉标准道,保证机车、矿车安全运行。

禁止乱撤乱堆放轨道、轨枕,机车行驶道、综采综掘运输道禁止安牛尾道岔。

8)各矿必须加强矿车、材料车及平板车的出入井考核与管理工作,任何单位不准乱放空矿车,做到及时回收,矿车报废要经机电部鉴定同意。

9)积极弘扬运输安全生产技术提升,对技术进步、合理化建议实行奖励,对制止重大运输安全事故的发生的有功人员进行重奖,并积极宣传经验。

10)搞好矿井运输安全文化建设,彻底制止脏、乱、差现象,改善运输工作环境;

积极宣讲有关法律法规、事故案例。

11)调度绞车:

a.调度绞车、回柱绞车安设不牢(未浇注基础使用的)或不按规定打设“四压两戗”的,每缺一根罚款100元;

b.五小电器不集中上牌版管理的每台罚款50元;

c.绞车制动装置不符合要求的每台罚款100元;

d.斜坡提升未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的,每次罚责任者100元;

e.在回柱绞车前方操作开关,每次罚款30元,回柱绞车需导向不使用导向轮的,每次罚责任者50元;

f.人为造成“一坡三挡”设施失效的或上部平车场安设的阻车器动作不灵敏的,仍在吊车,每次罚责任者100元;

g.绞车提升超过规定提、拉车数的,每超过一车罚款50元;

h.绞车不带电下放车辆,每次罚司机100元;

i.绞车导向顶子不顶掌,柱窝或顶子直径不符合要求及导向轮安全装置不齐,每次罚责任者50元;

j.非绞车司机操作绞车者,每次罚款100元;

k.用钢绳或其它物件替代三环链上绞车道时(特殊情况必须有措施)每次罚款200元;

l.斜巷提升中途停止运行而司机脱离岗位时,每次罚款100元;

m.小绞车提升前不按规定设警戒的,运行前不进行安全检查或带病运行的,每台次罚责任者200元

n.斜坡绞车道道芯积水或有流水的罚机电队100元;

o.斜坡提升不设“一坡三挡”设施的,每次罚机电矿长100元;

p.斜坡绞车道缺地滚或地滚不起作用的每次罚机电队50元;

q.绞车道轨道质量差,有撑木的,每处罚款50元;

r.掘进巷道轨道、道岔质量差,枕木间距大于1米的,每处次罚款50元;2. 溜子、皮带机

1)溜子缺刮板、螺丝、刮板弯曲严重不及时更换的,每处罚款20元;2)刮板运输机出现飘链而未及时处理的,刮板运输机和胶带运输机不按规定使用电气信号的罚责任者100元;3.)发现机械设备漏油或缺油,每处罚款50元,严重的每处罚款100元;

4)设备卫生差、货多每处罚款30元,底槽货未清理每处罚款50元;

5)皮带道货不及时清理罚款50元;

6)皮带跑偏,不及时处理的,每处罚款100元;

7)皮带架缺托辊每缺一处罚款20元;

8)巷道电缆盘圈罚款30元;

9)皮带输送机无皮带清扫器或清扫器不起作用的,每台罚款100元;3.工作面

1)机组开动不使用冷却水和喷雾水的,每次罚责任者200元;2)工作面电缆破皮没有及时进行冷补的一处罚款100元;3.)采煤机缺截齿的每少一颗罚款20元;

4)耙斗机无固定设施或设施不齐,罚司机50元;

5)耙斗机牵引钢丝绳不符合要求,罚单位100元;

6)当班完活后,设备电源未切断,罚司机50元。

7)局部通风机和工作面电气设备未设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装置或人为造成闭锁装置失效,罚责任者200元;

8)人为短接监测开关,致使不能断电的,监测失效或不断电的罚责任者200元;

9)掘进工作面未按要求实现“三专两闭锁”供电的罚责任者200元;

10)掘进工作面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的罚责任者200元;

11)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的罚责任者200元;

12)电缆吊挂 不整齐或采掘工作面风、溜道电缆使用铁线吊挂的罚责任者30元;

13)耙斗机未安设牢固(上山用稳绳、平巷用卡轨器及撑腿)开动耙斗机的,耙斗机司机侧无防护栏的,钢丝绳磨损或断丝超过规定使用的罚责任者150元;

14)泵站

a.泵箱乳化液浓度达不到要求的,每次罚泵站司机100元;

b.泵站压力达不到要求,仍在使用的,每次罚泵站司机100元,如果汇报队领导没有安排处理罚队长100元,如果安排电钳工处理,没处理好,罚电钳工100元;

c.泵站设备卫生差,罚当班司机50元;

d.泵站必须设接地极,没有安设或安设不符合要求的,罚款100元;

(五)机电运输事故管理

1、事故汇报。

凡发生机电运输事故都必须及时汇报,不得隐瞒。

发生事故时一方面要向生产调度系统汇报并要组织抢救抢修。

另一方面要向机电部、安监部等部门汇报。

①发生一般机电运输事故时,由值班矿长立即向矿调度室、机电科汇报,并由机电矿长负责追查事故责任人。

②发生重、特大机电运输事故时,除事故单位值班矿长立即向公司总工办、生产技术部、安监部汇报外,还应由调度室向公司领导汇报。

③发生未遂机电运输事故时,也应立即汇报并由矿认真组织追查分析,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凡发生事故(未遂事故)未汇报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处公司将加重处罚。

2、事故追查。

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机电运输事故由机运部、安监部、调度室及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会同追查。

凡未发生伤亡的事故由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追查,发生伤亡的事故则由安监部组织有关人员追查及上报,追查按责任大小分别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四、其他它未尽事宜按《煤矿安全规程》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其罚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2篇 爆破器材运输使用管理办法

一、爆破器材的管理办法

(一)爆破器材的运输,必须有专人押运,装载爆破器材的车辆在出车前应该认真检查刹车装置等,车内一切杂物必须清除。车上要有防雨、防滑等设备,并设有危险标志。在采石场内用人力车运输爆破器材,前后相隔距离不少于3m,汽车运输爆炸材料时前后相隔距离平坦道路上不少于25m,上下山坡道路上为50m。

(二)装卸入库爆破器材时,应轻拿轻放,不准传递、投掷;不准撞击、拖拉和滚动,每次每人搬运不得超过20kg。

(三)爆破器材装卸作业应设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人员必须懂得装卸爆破器材的安全知识,装卸工作最好在白天进行,雨雪天工作时,必须采取防雨防滑措施。

(四)雷管、炸药、导火线不能同时装车,装车后应妥善捆扎,不得散撒,更不得发生滚动、冲击、颠倒、坠落、摩擦等现象,同时应遮好,不得受雨淋和暴晒。

(五)仓库需干燥通风,库内最高温度不高于30℃,库房周围10m内无易燃物。应设有防火、防雷设备,库外不低于2m高的刺网围墙,墙外50m宽的防火道。电力照明线不得引入库内,移动照明只准用蓄电池或手电筒。

(六)库内堆放应做到炸药袋堆放高度不得高于1.8m,宽度不超过2m。雷管堆放的高度不超过0.5m,宽度不得超过两箱,地面须铺软垫。箱堆间距离不得小于0.3m,箱堆与墙壁之间距离不得小于0.5m,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1.3m。库内禁止存放铁器工具,起箱时也不能用铁器工具,防止发生火花引爆。工地临时露天保管现场地应距爆破工点不少于200m。

(七)爆破器材库应由责任心强的职工看守,严格实行爆破物资领料、送料制度,坚决杜绝账物不符合爆破材料的丢失。

(八)炸药和雷管严禁一人同时搬运,搬炸药与拿雷管的人同行时,两人应保持不少于50m的距离行走,爆破器材应直接送到工地,存放在指定地点,领用爆破器材须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严禁乱丢乱放。放炮后的剩余材料应经专人检查,核对后及时入库,严禁随地存放或带入宿舍。

二、爆破材料的使用管理办法

爆破作业必须在采石场负责人的统一指挥下进行,爆破作业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由负责人安排,但必须在白天进行爆破作业。

1、爆破器材的领取

爆破员要根据爆破工的安排,按炸药、起爆器材需要量,凭《爆破员作业证》和采石场负责人审批并加盖公章的炸药、起爆器材《发料通知单》等有效凭证,亲自到炸药库领取炸药、起爆器材,领取炸药、起爆器材时,必须认真检查:数量是否与需要量、账单填写数量一致;炸药是否凝结、过期,雷管是否符合所要求的段数,数量,是否有脱帽、脚线折断等,雷管编号是否与登记的号码相一致等。

2、爆破器材领用后的运送

由炸药库向爆破作业点运送炸药、起爆器材,必须符合一下要求:起爆器材由爆破员亲自运送,炸药由爆破员或在其监护下,由熟悉炸药性能及其安全规定的有关人员运送。炸药、起爆器材不得装在同一辆车上运送。

3、起爆器材领用后的存放

爆破员将炸药、起爆器材运送到爆破作业点后,必须把炸药、起爆器材分别存放在指定地点,并派专人看守。与爆破作业无关的人员不得在存放炸药、起爆器材地点逗留,防止丢失和被盗。

4、起爆器材的加工和装配

装配起爆器材时,严禁吸烟和携带发火、导电等物品不准坐在炸药箱上进行,还要注意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物。拿取起爆器材时要轻拿轻放,避免损坏起爆器材。

5、爆破器材的回存

爆破器材使用完后,剩余爆破器材必须立即回存,并办理回存手续。

第3篇 运输设备准用证管理办法

为加强运输设备管理,切实保证运输设备安全运转,经矿研究决定,对部分运输设备实行“准用证”制度,管理办法如下:

(一)准用证适用范围:小绞车、回柱绞车、无极绳绞车、皮带张紧绞车

(二)使用办法

1、挂牌管理:由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验收合格,达到完好的运输设备贴完好牌,挂“准用证”,无“准用证”的设备严禁投入运行。

2、使用管理:机电运输管理部门、安全科及工区管理人员、维修负责人等负责对设备运行状况的检查、监督,一旦发现设备不完好及存在与设备有关的其它隐患,必须摘掉设备“准用证”,停止设备运行,并报机电运输管理部门备案。未复牌前,任何人都不得动用该设备。

3、复牌办法:执行谁摘牌,谁复牌(或跟班安全员复牌)的原则,被摘牌的设备,由使用维修单位负责维修,排除隐患后,通知摘牌人(或跟班安全员)验收合格后,方可复牌恢复设备运行。机电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复牌设备的复查,实现设备隐患处理的闭合管理。

4、“准用证”规格及悬挂方式:采用规格为200×100mm的铝塑板制作,绿底白字,标注内容有:维修单位、名称、型号、编号和“准用证”字样,并印有晋能集团logo。使用时竖向悬挂在设备上醒目的位置。

(三)管理规定

1、“准用证”必须使用统一制作的牌板,并按规定位置悬挂,凡发现使用私自制作牌板和悬挂位置不合适的每次对单位罚款50元。

2、使用单位必须安专人对“准用证”牌板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及时更换。

3、无“准用证”设备严禁使用,发现使用的按“严违”论处。

4、机电运输部门建立“准用证”摘牌管理档案。将“准用证”的使用纳入运输安全年考核,发现一次被摘牌扣3分。

5、使用外单位设备时,必须到设备所在单位申请,挂“准用证”后方准使用。

第4篇 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

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

为了加强井下斜巷矿车运输的安全管理,从根本上消除斜巷运输的安全隐患,促进我矿加快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达到消除各类斜巷运输事故的目的。根据《某某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

(暂行)通知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的依据为《某某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

(暂行)。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井下所有斜巷轨道运输。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矿机电副总工程师负责全矿斜巷轨道运输工作,对全矿的斜巷运输安全负领导责任。各井机电井长负责本井斜巷轨道运输工作,并对本井的斜巷运输安全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生产部

(生产办)运输组是矿

(井)运输职能管理科室,由一名副部长

(副主任)专门负责矿

(井)斜巷运输管理工作,对矿

(井)的斜巷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运

(搬)输工区的区长,对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斜巷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采掘及其他辅助单位应明确一名副区长,分管本单位的运输工作,对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斜巷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运输职能管理科室职责范围:

一、制定斜巷轨道运输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各级责任,及时发现并处理斜巷运输系统问题,建立相关的奖惩办法。

二、 负责会同财资部培训组对电绞司机、挂钩工、信号工等要害工种的培训计划的制定、培训、考试和年审工作,财资部要建立要害工种管理台帐,记录考试成绩。

三、 负责对当班电绞司机、挂钩工、信号工班前是否具备上岗资格和班中遵章作业情况检查、记录与考核。

四、 负责对全矿斜巷运输线的轨道、道岔质量、设备设施、矿用车辆完好状况、措施兑现、遵章作业、现场环境和制度建立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限期整改,不符合运行标准的要摘除其运行许可证。

五、 负责斜巷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造型设计审查和安装验收工作。

六、 负责矿井斜巷运输年、季、月工作计划的编制和总结工作。

第八条 安全监察部门运输专管人员职责范围:

一、制定运行许可证发放及收回标准并建立运行许可证制度。

二、 负责组织对全矿斜巷运输系统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斜巷提升绞车、轨道和安全设施等运行前的验收工作,符合“运行标准”的发给运行许可证;负责对在用斜巷提升系统进行安全监察工作,不符合标准的摘除运行许可证。

第三章一般规定

第九条 小电绞运输必须做到“三好、四有、二落实”。三好:电绞设备完好、巷道支护规格好、轨道质量好;四有:有可靠的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有地滚和轨道防滑装置、有信号及躲避峒室、有声光兼备信号;二落实:岗位责任制落实、检查维修制度落实。对做不到的责任单位,每一项罚单位100~1000元,罚单位主管50元,罚责任人100元。并停止运行限期整改。

第十条 小电绞司机上岗必须做到“六不开”。即:绞车不完好不开、钢丝绳不合格不开、安全设施及信号设施不齐全不开、超挂车不开、信号不清不开、“四超”车辆无运输措施不开。对做不到“六不开” 要求之一的,按严重“三违”论处,对有关责任人按某某矿发[ ]17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罚。并责令现场改正。

第十一条 挂钩工上岗必须做到“六不挂”。即:安全设施不齐全可靠不挂、信号联系不通不挂、“四超”车辆无运行措施不挂、物料装的不稳固不挂、连接装置不合格不挂、斜巷内有行人不挂。发信号前必须对车辆的连接和保险绳等全面检查,确认连接正常、电绞无余绳方可发信号开车。对做不到“六不挂” 要求之一的,按严重“三违”论处,对有关责任人按某某矿发[ ]17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罚。并责令现场改正。

第十二条 斜巷运输严禁蹬钩,行车时严禁行人。人员上下时必须经挂钩工同意并打定钟后方可上下;斜巷上下车场和各甩道口必须安设与绞车联动的声光报警装置。斜巷走钩时,绳道内禁止有人。违反者按严重“三违”论处。对有关责任人按矿发[ ]17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绞车运行时禁止在斜巷内休息和工作,如需在斜巷内作业时,必须编制安全措施。违反者,按严重“三违”论处,并责令进入安全地点。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稳住。车辆禁止在斜巷内悬钩。否则,一次罚责任单位200~500元,罚单位主管50元,罚责任者100元,由此造成事故的,按矿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斜巷运送“四超”车辆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必须捆绑稳固,分提分运,重心不偏,必须用专用的多链环连接器连接。如果采用其它物品代替,必须有措

施,并经分管领导批准。

一、运送“四超”车辆,每钩只准挂一车。

二、 专用车辆必须达完好标准。

三、 运送“四超”车辆的单位负责人在现场必须明确:由专人负责 “四超”车辆捆绑稳固;由专人负责 “四超”车辆摘挂钩;由专人负责发信号;由专人负责 “四超”车辆途经斜巷安全设施的操作;由专人负责在“四超”车辆途经斜巷上下滑板及各甩道设置警戒。

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停止运送。并对单位一次罚500元;对单位主管罚50元;责任人罚50元。

第十五条 矿井和各单位必须按要求及时建立格式统一的斜巷管理台账,登记该斜巷设备与设施的技术参数;选用设备与设施的计算依据和计算过程;设备与设施完好及包机人;管理单位变化情况及检查存在问题。记录设备与设施的原始设计和施工情况。斜巷管理台账由各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建立,台账的内容要完整齐全,数据准确,与现场实际相符,并按时报送矿

(井)运输组以便汇总。对敷衍应付、不负责以及不按时报送的,一次罚50元。

第十六条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斜巷积极推广使用连续牵引车、架空乘人装置和助行器。

第四章 斜巷巷道、车场和峒室

第十七条 斜巷巷道、各车场、甩道 及峒室必须有设计,其巷道断面、人行道宽度、设备设施及车辆互相之间安全间距双轨车场安全间距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21、

22、 23条规定。斜巷下车场和各甩道口必须设有躲避室。躲避室内不得存放物料、工具、设备等。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并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各车场具体要求:

一、采掘运输小斜巷各车场长度不小于一次提升串车长的

1.5 倍。

二、 主要运输斜巷各车场的长度为一次提升串车长度的3倍以上。

三、 上车场不得有向斜巷的倾斜度,以免车辆自溜下滑。

四、 车场宽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3条规定要求。

对不符合要求的车场,一处罚责任单位100~500元,并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斜巷轨道运输中部及下部车场甩道的轨道半径必须有设计,应能满足安设标准道岔的需要,轨道半径符合以下要求:

一、炮采工作面行驶一吨矿车时,应安设2道岔,曲率半径不小于4m。

二、 机采工作面使用支架和机组时,应安设4道岔,曲率半径不小于12m。

施工单位要按设计要求对斜巷轨道运输中部及下部车场甩道进行施工,并能满足安设标准道岔的需要。现场检查,未按设计要求施工,不能满足安设标准道岔需要的,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斜巷运输不应采用对拉电绞施工方式,如确需使用对拉电绞,必须制定专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必须开凿电绞和设备峒室或在5 m范围内把巷道拓宽1m以上。未按要求私自安装使用斜巷对拉电绞的,每台电绞罚责任单位200元,并限期拆除。

第二十一条 倒拉电绞前方应设有护身柱

(不少于2棵)或护身石垛,保护强度要经计算后选择材料。护身柱采用元木的,其直径不得小于200mm;要稳固牢固有力;能够保障操作电绞的司机人身安全。未按要求设置护身柱或护身石垛的,一处罚责任单位200元,罚单位主管20元,并限期整改。对操作未设置护身柱或护身石垛的倒拉电绞的电绞司机,一次罚50元,并责令停止作业。

第二十二条 同一巷道内同时有轨道和皮带或溜子运输时,其相互之间安全间距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规定,在溜子和皮带机头处必须开凿司机操作室,禁止在轨道侧操作溜子和皮带。无司机操作室的,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并限期整改;有司机操作室,而不在操作室内操作的,一次罚司机50 元。

第二十三条 斜巷内必须设计有正规水沟或安置专用排水管路,排水管路安置要符合要求,无滴、漏现象。流水不得冲刷道心。发现流水冲刷道心现象,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二十四条 小电绞峒室应符合设计,其净高不小于

1.8 m,电绞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一侧或棚子距离不小于600mm,电绞后方要留有1米以上的操作区间,操作空间内不得有管线通过。峒室支护达合格品。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五章 绞车

第二十五条 绞车滚筒中心线应与斜巷轨道中心线重合,安装稳固,方便操作。做到不爬绳,不咬绳,不跳绳,排列整齐。

一、小电绞发放审批由各井运输组具体负责。安装稳固好的井下所有小绞车,在使用前必须经过生产部运输组和安监部机运组组织的验收;未经过验收的绞车,不得使用。否则,每台绞车罚责任单位200元,罚单位主管20元。

二、 运输任务完成后,绞车司机要把所使用过的绞车清理干净;钢丝绳在滚筒上排列整齐;钩头放置在绞车前2m范围内靠一侧,不得放置在轨道线路上。否则,一次罚绞车司机50元。

第二十六条 掘进上山施工倒拉电绞安装在轨道外侧,电绞最突出部分与最近轨道的间距不得小于500mm,迎头应装平式导向轮,其直径选择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16条规定,禁止用小滑轮代替;导向不得超过两次,导向轮的固定方式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要全部外露,便于检查,并落实检查责任人。导向轮支柱应符合设计要求,顶窝在硬面内200mm,柱下穿铁鞋,支柱角65~75度。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责任单位100~500元。罚责任人50元。

第二十七条 绞车基础必须使用地锚固定或打水泥基础固定,基础设计要符合绞车生产厂家设计要求。使用时间三个月内及25kw以下的小电绞,必须使用四压两戗固定,用压戗柱固定时,戗柱角为65~75度;柱顶应打在柱窝内不准加楔,要牢固可靠;小电绞底梁可用18槽钢或200_200_1500的方木,地脚螺丝或垫圈应符合小电绞地脚孔要求。

一、使用打水泥基础固定的绞车,其基础要求按某某矿发

(1995)80号规定执

行。

二、 使用地锚固定的绞车,必须使用矿用标准螺纹钢金属锚杆;其直径为18mm;长度为 mm;锚固长度采用全长锚固。锚固剂类型选择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定。

三、 采用四压两戗固定的绞车,其所用元木戗

(迎)、压柱的直径不得小于200mm;压柱要垂直于顶底板,顶窝在硬面内200mm。

四、 地脚螺丝的螺母要紧固,地锚要直接固定底梁

(地巩板),固定绞车底座与底梁

(地巩板)的螺丝和地锚螺丝的外露长度,应满足上一个匹配平垫圈和两个匹配螺母。

五、 小电绞操作手把应有定位闭锁装置,零部件齐全;定位闭锁可靠不失效。

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责任单位100~500元。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条 绞车附近30m范围内不得安装风机装置。否则,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并限期整改。

第六章 人行车

第二十九条 斜巷人车运输系统其绞车、钢丝绳及连接装置、牵引车数必须经过设计计算,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设计计算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应存档备查。矿技术中心和运搬

(输)工区应完善相关资料及文件,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 运行斜巷人车的巷道及峒室,必须有正规设计,设计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21、

22、 23条规定,巷道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该巷道的上下口及中间各车场,应设信号峒室及侯车室,侯车室的出口应与上下人台阶相接,以便人员上下。在人车上下人地段上下人侧,有效间距不小于1m,且要铺设正规台阶。人员上下地点应有照明。否则,人车不得投入运行。

第三十一条 行驶斜巷人车的轨道质量应达到《矿井轨道质量标准》优良品标准,其轨型不得小于22kg/m。巷道中的地滚应齐全且转动灵活,提升时钢丝绳不锯道板。轨道质量达不到优良品,停止人车运行,并对责任单位一次罚500元,对单位主管罚50元,对责任人一次罚50元。

凡使用__ rc

(插爪式)人车的轨道必须使用木质轨枕,在钢轨内侧应装防止轨枕倾斜的轨枕撑木

(规格为100_100_500mm),轨枕应露出道渣面三分之一,不得使用水泥轨枕或整体道床。达不到要求的,停止人车运行,并对责任单位一次罚500元,对单位主管罚50元,对责任人一次罚50元。

凡使用__ rb

(抱轨式)人车,其钢轨宜采用长轨焊接。如采用夹板连接则必须采用特制夹板和特制螺栓。保证连接好后其宽度不超过轨头宽度,且轨道铺设必须错接,接头错距不小于2m。达不到要求的,停止人车运行,并对责任单位一次罚500元,对单位主管罚50元,对责任人一次罚50元。

第三十二条 斜巷人车通讯信号机必须使用具有“ma”的人车通信机,应具备随车发送信号和通话功能。否则,人车不得投入运行。使用中人车通讯信号机应灵敏可靠,有故障应及时停运检修。严禁在通讯信号机失效的情况下,强行走钩,否则,对责任人一次罚200元。

第三十三条 多水平或双钩运输时,各水平或各车所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信号操作应参照《煤矿安全规程》第39

4、 395条执行。人员上下地点应悬挂信号牌,任一区段行车时,各水平皆须有信号显示。达不到要求的,对责任单位一次罚100元。

第三十四条 斜巷人车维修工每天应对绞车、钢丝绳及连接装置、斜巷人车及防坠机构等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停下,处理好后再投入运行。检查及处理情况要认真作好记录,并存档备查。记录存档时间不低于1年。有一项无记录或记录不符合要求,罚责任人50元。

第三十五条 行驶斜巷人车的巷道、轨道道岔、斜巷信号及斜巷安全设施等要设有专人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好检查记录备查。记录存档时间不低于3个月。有一项无记录或记录不符合要求,罚责任人50元。巷道要设专人定期进行清理,保持巷道的文明生产环境符合要求。一处不符合要求,罚责任单位100元,并限期清理。

第三十六条 斜巷人车必须设专职跟车工,跟车工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并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每班运送人员前必须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保险链和防坠器,并必须先放一次空车试运行,无行车安全隐患方可运人。凡无证上岗的,一次罚责任人200元;不按规定跟车的,一次罚责任人50元。

用平巷人车运送人员时,在每班发车前,跟车工应认真检查各车的连接装置、轮轴和车闸等。严禁同时运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蚀性的物品,或附挂物料车。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m/s。人员上下车地点应有照明,架空线必须安设分段开关或自动停送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必须切断该区段架空线电源。双轨巷道乘车场必须设信号区间闭锁,人员上下车时,严禁其他车辆进入乘车场。否则,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一次罚责任人50元。

第三十七条 斜巷中每个上下人地点都要设有把钩工进行点钩和维持秩序,并标明停车区域;人员入口处必须设置门栏,实行排队按定员乘车,不得超员。严禁同时运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蚀性的物品。发车前把钩工必须全面检查车门或防护链是否挂好,而后方可发出开车信号。否则,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一次罚责任人50元。

第三十八条 平、斜巷人行车的乘车人员必须听从工作人员及把钩的指挥,开车前必须将车门或防护链挂好。头和身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列车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严禁在机车上或任何2车厢之间搭乘。严禁超员乘坐。严禁扒车、跳车和坐矿车。车辆掉道时,应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否则,一次罚责任人50元。

第三十九条 双钩提升人车必须在巷道两侧台阶上、下人,两人车的车箱交锋侧必须用钢板或钢板网等封闭,严禁开门上下人员。

第四十条 使用中的斜巷人车,应按《煤矿斜井人车试验细则》做好定期试验工作,试验时要认真填写《斜井人车定期试验记录表》一式三份,一份自存,一份报矿

(井)生产部

(生产办)运输组,一份报集团公司生产部运输科。未按规定做定期试验的斜巷人车禁止使用,并对责任单位一次罚1000元,对单位主管罚

100元。未按规定认真填写和及时上报《斜井人车定期试验记录表》的,对责任单位技术负责人一次罚50元。

第四十一条 斜巷人车的结构件和零部件的更换必须符合原生产厂家的技术要求。

第七章 信号装置

第四十二条 信号要声光兼备,五小电器完好不失爆,安全牢固、整齐布置合理,做到上板上墙,固定在信号峒室内;线路做到吊挂整齐。一处达不到要求的,罚责任单位100元;罚责任人50元。发现一处失爆的,按严重“三违”论处,并对有关责任者按某某矿发[ ]17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斜巷上车场和绞车房不准共用一套信号装置,车房必须设有信号失效报警装置。多甩道提升时,各车场信号应有区别。达不到要求的,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八章 钢丝绳及连接装置

第四十四条 钢丝绳规格应根据设计计算进行选择,并符合绞车技术要求。

一、小绞车的钢丝绳在使用中,不得有打结、扭曲、弯折、严重锈蚀和磨损、断丝超限的现象。发现一处不合格,罚责任单位100元;罚责任人50元。并停用整改。

二、 小绞车在使用过程中,不得用铁料、钎子、锚杆、锚链、皮带机连杆等易导致钢丝绳磨损的物件罢绳。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罚责任人50元。并停用拆除。

三、 在绞车滚筒上绳根端固定要牢固符合要求,不准剁股穿绳。否则,现场停止运输作业,并对责任单位一次罚500元,责任人一次罚50元。

四、 对使用中小绞车的钢丝绳,责任单位必须每天安排专人检查一次,并认真做好记录。未按规定做记录,一次罚责任人50 元。

第四十五条 斜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和钢丝绳之间的连接,都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可以使用带丝扣的马镫,钢丝绳鼻子必须有护环并且进行插接,插接长度不少于

3.5 个捻距,可以用与钢丝绳直径相匹配绳卡子固定,但数量不少于3个,钩头、马镫强度应根据提升载荷选择,并符合要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罚责任人100元;并现场停用整改。

第四十六条 倾斜巷道矿车提升时必须使用保险绳。保险绳一端必须与主提升绳相联,另一端必须挂在提升列车尾端车辆联结器上并捆绑牢固。保险绳的放置位置要正确。

一、倾斜巷道的绞车未按规定安装保险绳的,罚责任单位500元;罚责任人100元。并现场停用整改。

二、 运输时废弃保险绳而不用的,一次罚挂钩工100元。并责令现场停止作业立即改正。

三、 未按规定要求正确联结使用保险绳的,一次罚挂钩工100元。并责令现场停止作业立即改正。

第四十七条 斜巷运输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每次换钢丝绳时,必须用2倍于其最大静载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矿车连接装置至少每年进行一次2倍于最大静载荷重的拉力试验。运搬

(输)工区应建立自检机构并配置自检设备,设专人定期进行试验工作,并记录存档备查。未按要求进行定期试验的,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罚责任单位主管20元。无记录或记录不全的,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罚责任人50元。

第九章 斜巷安全设施

第四十八条 在轨道运输的倾斜巷道中,必须装设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矿技术中心在设计运输斜巷时,必须同时设计相应的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凡装设有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的斜巷必须坚持使用,并定期检查维修试验,责任到人。责任单位每天要安排专人对单道挡、连锁安全门、挡拦连锁装置、扑车器、常闭安全门进行检查维修试验,并包保到人实行挂牌管理。管理牌上要注明安装管理单位、包保人姓名、安装时间。管理牌要挂在安装安全设施处的巷道帮一侧明显处。未按要求包保到人实行挂牌管理的,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罚责任单位主管20元。

第四十九条 选用的跑车防护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并根据具体使用条件进行选型设计。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的设计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安装。

第五十条 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做到监视灵敏、操纵灵活,挡车可靠。斜巷安装的安全门开启后与车辆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200mm。安全门要实现远控,拉动远控门外力小于30kg。长度超过100m的斜巷要安装扑车器。否则,现场停止运行,并对责任单位罚500~1000元;罚责任单位主管50元;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十一条 斜巷上车场变坡点处必须安装使用连锁道挡或连锁安全门或道挡挡车拦连锁装置。第一道门或道挡装在距变坡点1~

1.5 m处的平巷,第二道装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提升列车长度的斜巷地点,连锁道挡或连锁安全门或道挡挡车拦连锁装置应安装牢固,灵活可靠,能够可靠防止未连挂车辆滑入斜巷。连锁道挡或安全门前方,应设置一道常闭道挡。矿井主要运输斜巷的连锁道挡或安全门必须和绞车及语言报警系统连锁,当两道道挡或安全门同时打开时绞车无法运行,语音系统发出禁止斜巷行人的警报。矿井主要运输斜巷也可使用其他连锁道挡或安全门失效保护装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现场停止运输作业,并对责任单位罚500~1000元;罚责任单位主管50元

第5篇 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汽车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运输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原则,建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安全生产管理主要是指运输企业以行车安全管理为中心内容的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国有、集体运输企业,无论内部采用何种经营方式,其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第六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关于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依据行业特点,制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二)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分析、研究安全生产情况,并提出相应措施;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并对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制度,整改事故隐患;

(五)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定期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工作业务培训;

(六)发生社会影响大的重特大事故应赶赴现场,了解事故原因,协调事故处理;

(七)对发生社会影响大的重特大事故的肇事人员、有关责任人员和运输企业进行处理;

(八)及时填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统计表、报。

第七条 运输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安全生产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组织领导、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应当是安全生产的重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重要管理责任;企业党、政、工和各部门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八条 运输企业应设置与安全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如安全处、科、股),并参照部颁标准jt/t3144-91的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人员应相对稳定,责任心强,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经验,能运用专业知识和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并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制度、规程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各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并提出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确保运行车辆完好,严禁带“病”行驶,制止违章行为;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推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驾驶员等生产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学习和培训;

(五)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企业驾驶员的日常安全考核和上岗证的管理,以及必要的身体素质检查,严禁疲劳驾驶;

(六)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对安全生产进行检查、评比、考核,表彰先进,总结和交流经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管理方法;

(七)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准确、及时地填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统计表、报;

(八)负责本企业的行车事故处理,剖析事故原因,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应安排专项的安全经费,用于安全检查、安全宣传教育、安全竞赛、事故预防以及配备安全工作装备等开支。

交通主管部门的专项安全经费可从征收的交通规费中按一定比例列支,做到专款专用。

第6篇 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装载、道路运输等活动,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提供停放、清洗、维修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监部门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储存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及行驶、停放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及其运输车辆、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单位、维修单位和停车场地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质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配载的罐车及其他容器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五)环保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残液处置及废水、废气处理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在本市重点地区设立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运输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储存等各个环节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的,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 非本省注册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本市设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业务机构的,必须到市交通运管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 严禁个体、挂靠车辆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活动。

第八条 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第九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罐车修理的汽车维修企业必须取得市交通维修管理机构的行政许可,取得一类汽车维修企业资质,并具备下列条 件:

(一)具有完备的罐车清洗熏蒸设备和防爆检测仪器;

(二)残液处置、废水、废气处理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三)具备完善的消防、劳动防护等安全设施;

(四)具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及专业维修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场建设必须具备下列条 件:

(一)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报批手续,并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许可证;

(三)具备相应的经营范围、规模和专业人员;

(四)具备完善的消防、劳动防护等安全设施;

(五)具有完备的罐车清洗熏蒸设备和防爆检测仪器;

(六)残液处置与废水、废气处理达到环境保护标准;

(七)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建设必须取得规划许可,并符合公安、交通、消防、环保、安监、质监等部门的要求。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有自设停车场的,须经公安、交通、消防、环保、安监、质监等部门确认,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整改或者禁止停放。

第十二条 罐车安全技术管理要求:

(一)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罐车以及其他容器,必须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

(二)承压罐车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质监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罐车的显著位置。

(三)罐车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罐车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对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四)罐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罐车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罐车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十三条 车辆管理要求:

(一)凡在本市重点地区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应持道路运输证、质监部门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员驾驶证、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等相关证件到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办公室备案。凭备案信息卡进入危险化学品企业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危险化学品企业、专用停车场。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规定悬挂标志和标志灯。

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须在车辆或者罐体的尾部安装告示牌,标明化学品的名称、种类、罐体容积、最大载质量、施救方法、企业联系电话;在车身两侧和尾部喷涂“毒”、“爆”字样;在车辆或者罐体的尾部和两侧粘贴反光带,标示车辆或者罐体的轮廓。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罐车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 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对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罐车推广使用han阻隔防爆技术。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超载报警器和行驶记录仪。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企业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要认真查验车辆备案信息卡,登记建档。对未持有备案信息卡的车辆,不得装卸危险化学品。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载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对在一年内出现交通违法记分满分,或者有2次以上超载、超速记录,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驾驶人员,运输企业必须予以辞退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三)发货单必须标明所要提取的货物品名、数量、车辆皮重、栈台号、车号。发货时应当认真核对,并由发货人、驾驶员、押运员签字确认。严禁超装、超载。

第十五条 运行安全管理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者应当为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等法定险种。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消防、治安等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押运人员在押运过程中,须携带所载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技术资料。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在运输剧毒、爆炸化学品前,须制发详细路线图和制定运行时间表,做到每次运输一车一图一表。

(五)公安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

第十六条 停放、清洗安全管理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到有资质的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停放,禁止在其他路段随意停放。临时停车不准靠近明火、高温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有可能造成危害的地点。

(二)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分别设置易燃易爆区、低毒区和一般化学品停放区,做到分类停放。严禁将化学品性质或者扑救方法相抵触的车辆停放在同一区域内。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应对进入车辆、人员进行严格检查,经检查合格、登记后方可准予导入相应停车区域内。停车场管理人员应进行24小时巡查,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汇报并按照处置预案迅速处置。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到具备危险化学品清洗资质的单位清洗,严禁擅自清洗或者倾倒残液。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维修保养坚持预防为主和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对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合理改造、适时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综合性管理。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 件》(gb7258)、《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和交通部《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定期进行检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等级必须达到一级,合格后方可参与道路运输。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罐车使用单位应当对罐车进行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承压罐体的定期检验分为年度检验(每年至少一次)和全面检验(每六年至少一次)。罐体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停用时间超过一年的,使用前应进行全面检验。常压罐体必须每年度进行检验。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

车辆的一、二级维护的技术要求和作业项目,按《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执行。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定点维修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维修工艺流程,确保安全生产和维修质量,并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维修企业对罐体不得进行修理或者改装。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与托修人应在维修前依法签订维修合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维修及修理费用2000元以上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修理内容、维修费用、安全责任等。

第二十三条 罐车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罐车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及维修单位必须设立残液回收装置,对残液进行分类回收并有醒目标志、标签,回收的残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等进行处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场实行雨污分流,建设洗车废水处理设施,初期雨水归入洗车废水一起处理,确保排放废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建设洗车废气吸收处理装置,确保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第二十五条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及维修单位实施重点环境管理,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回收残液的名称、数量、去向、应急措施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须配备泄漏应急处理设施,对回收的残液按规范要求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回收残液的转移,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严禁将残液乱排、乱倒或者委托给没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第二十八条 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自行回收或者擅自倾倒残液。

第二十九条 公安、安监、交通、质监、环保、消防等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的日常检查和监督,并根据需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公安、交通部门要在重点路段加强检查,重点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速、超载、强行超车、疲劳驾驶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超范围经营、无证经营等运输管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对达不到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要求的车辆,提请原许可机构依法注销其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证件;对非法改装车辆的,平板货车加装罐体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拆除罐体;对于罐体容积与行驶证核定载质量不相对应的,由公安部门重新核定载质量或者联系质监部门责令企业更换匹配的罐体,并变更行驶证;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要依法强制报废,由公安部门监督销毁。

第三十一条 公安、安监、交通、质监、环保等职能部门要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对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部门。公安部门每月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车辆、驾驶人交通违法和肇事情况进行分析,并通报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修理、车辆停放、车辆清洗的企业,应建立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三十三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公安、交通、消防、安监、环保、质监等部门。

第三十四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赶赴现场,由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抢险救援。

第三十五条 对重大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按《张家港市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张政发[2002]138号)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装载、道路运输、车辆停放、车辆清洗、车辆维修管理的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7篇 工程爆破爆炸物品运输保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s306线石堤至永顺公路a3合同段(以下简称本项目)爆破工程及爆炸物品运输保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项目爆破工程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爆破安全的标准、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售抵押、赠送、私藏和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 本项目所有参建单位严禁私自生产、销售、使用爆炸物品,所有用于本工程中的爆炸物品必须通过公安机关批准,方能进行采购、运输和爆破作业。

第五条 本办法以下所称爆炸物品,是指用于本项目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第六条 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简称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爆炸药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必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安全防范措施。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针对标段特点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从事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爆炸物品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法律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监理单位必须对爆炸物品的运输、销售、储存和作业进行检查,并做好文字记录,对危及安全的行为有权进行阻止。

第二章 购买和运输

第九条 爆炸物品属于国家严格控制物资,严禁自由买卖。

第十条 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爆炸药品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其他合法使用证明;

(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购买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进行审查通过后,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此证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及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购买时应当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并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实物交易。

购买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运输爆炸物品,由收货单位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一)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批准证明;

(二)运输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三)运输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时应急处置方法;

(四)运输时间、起止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运输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通过后,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运输爆炸物品时,凭此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进行运输。

第十二条 采用道路运输爆炸物品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二)爆炸物品的装卸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

(三)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要求规定悬挂或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品警示标志。

(四)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五)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方经停。

(六)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的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 爆炸物品到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三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三章 储存保管

第十四条 爆炸物品必须设专库储存,不准任意存放,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做好爆炸物品的保管,并严格按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进行储存。

仓库禁止设在城镇市区和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仓库建筑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及爆破地点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第十五条 储存爆炸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帐物相符。

(二)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量,对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三)专用仓库须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内,严禁在仓库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其他活动。

(四)交接班时必须对账交货和验收,发现短少,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爆炸物品的,必须具备临时存放的条件,并设专人看管、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

第十七条 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及时清理出库,并及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相关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第四章 爆破作业

第十八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爆破单位必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爆破作业资质。

(二)进行的爆破作业是合法的生产活动;

(三)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四)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六)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 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对本单位的爆破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经工程所在地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第二十二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按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的分级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机关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实施爆破作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在所有通道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二十四条 爆破前,由安全员和爆破员共同核定爆破所需爆破器材用量(不应超过当班的用量),双方签字并经领导批准后,由双人领料。炸药、导火索可同时由一人领取,雷管要另一人领取,两个领料员相距不得少于二十米,不准在送药时吸烟、用火。

第二十五条 爆破作业单位必须如实记载领取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的姓名。作业剩余的必须当班清退回库。

爆破作业单位须将领取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第二十六条 从事爆破施工的承包人必须编制《爆破施工组织设计书》,报总监办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七条 硐室爆破、深孔爆破、控制爆破等大爆破所编制的《爆破施工组织设计书》必须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其内容包括:

(一)施工准备和施工方法,包括使用的设备、材料、机械的型号和数量、爆破方法等。

(二)施工组织,包括指挥管理机构的职权范围与责任、工作制度、施工顺序和进度。

(三)施工安全,包括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炮孔或药室验收制度、炸药装填工艺和要求,爆区警戒方法、制度、起爆顺序。

(四)预防事故的措施,包括防塌方、防高坠、防触电以及防尘、防毒、防早爆等技术措施。

第二十八条 爆破员职责:

(一)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熟知所使用的爆炸物品的性能及使用方法;自觉接受安全监督和公安机关的检查、考核。

(二)领取爆炸物品不得超过当班用量,随领随用,剩余的必须在当天退回仓库,防止丢失和被盗。

(三)加工炮头、改装药卷(药包)等危险性作业必须在专门场所进行,严禁在放炮现场或库房内加工。对失效变质或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爆炸物品,应拒绝使用。

(四)装炮、点炮(放炮)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服从统一指挥,并协助做好安全警戒工作。

第二十九条 爆破作业时,由专职安全监督员检查指挥。安全员的职责是:

(一)坚持原则,根据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制度和操作规程行使安全监督职责。

(二)对本单位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进行检查监督,纠正违章。发现事故隐患应报告单位领导或公安机关,及时消除,保证安全。

(三)督促爆破员按安全操作规程装炮、放炮;监督其按制度领用、清退爆破器材,做到不多领、不少退、不私自藏存。

(四)督促仓库保管员按规定管好爆炸物品,严格制度,保证帐货两对头。

(五)负责组织好爆破现场的安全警戒工作。

(六)发现本单位爆炸物品短少、丢失、被盗以及发生爆炸事故、案件,及时向单位领导和安全机关报告,并协助追查、破案。

第三十条 爆破作业不再使用爆破物品时,须将剩余的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组织监督处理。

第三十一条 爆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放炮:

(一)有边坡塌落危险的。

(二)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的。

(三)工作面瓦斯超限、炮眼温度异常或有涌水危险的。

(四)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五)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

(六)雷雨天或狂风暴雨天。

(七)工作人员穿化纤衣服的。

第三十二条 爆破承包人在爆破后应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爆破后必须等待被爆破物体倒塌稳定以及有毒气体降到允许浓度之后,检查人员方准进入爆破现场检查。

(二)发现有尚未塌落稳定的局部地段时,爆破负责人应立即划定安全范围,派专人看守,并派专人处理。

(三)检查中发现有残余的爆破器材的,应及时排除。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责令整改,并视情况的严重程度,筹建处将对承包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爆破作业造成其他单位或公民的经济损失事故的,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爆破作业发生伤亡事故的,按国家和省里的规定进行上报和处理。

第8篇 机电运输系统走动式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矿井机电运输管理工作,强化管理人员责任意识,消除管理盲区,积极推动机电运输专业管理及检查方式转变,按照《永煤集团煤矿机电运输走动式管理办法》要求,特制定本办法,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一、走动式管理释义

走动式管理是指机电运输管理人员,按照既定路线,深入基层,检查指导现场,与职工互相监督、双向控制的一种管理行为。

二、矿井参加走动式管理人员范围

1、机电副总经理、机电副总工程师

2、机电运输部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技术员。

3、区队(机运队、运输队)管理人员:队长、支书、副队长、技术员

4、采掘区队及其它区队机电管理人员:队长、机电副队长

5、地面锅炉房管理人员:机运队队长、支书、分管副队长、技术员

三、走动式管理检查内容

(一)机电运输系统管理人员走动式管理按照以下内容检查:

1、机电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检查内容:

(1)检查系统运行情况、设备完好状况及现场安全隐患;

(2)检查矿井机电科及机电管理人员上岗频次及质量;

(3)检查机房、硐室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4)检查安全保护装置完好、使用情况,是否灵敏可靠;

(5)检查机房、硐室文明生产情况;

(6)检查机房、硐室质量标准化建设情况;

2、机电运输部经理检查内容:

(1)检查系统运行情况、设备完好状况及现场安全隐患;

(2)检查矿井机电运输部分管人员及机电管理人员上岗频次及质量;

(3)检查机房、硐室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4)检查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及规范操作情况,并对操作人员应知应会内容进行提问;

(5)检查安全保护装置完好、使用情况,是否灵敏可靠;

(6)检查人员上岗、检修维护制度执行情况,各种记录填写情况;

(7)检查图纸与标志牌、实际整定是否相一致;

(8)查上级部门及领导安排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9)检查机房及现场质量标准化建设情况;

(10)检查机房、硐室文明生产情况;

3、机电运输部分管人员检查内容:

(1)检查系统运行情况、设备完好状况,排查现场安全隐患;

(2)检查矿井机电管理人员上岗频次及质量;

(3)检查机房、现场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4)检查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及规范操作情况,并对操作人员应知应会内容进行提问;

(5)检查安全保护装置完好、使用情况,是否灵敏可靠;

(6)检查人员上岗、检修维护制度执行情况,各种记录填写情况;

(7)落实上级部门及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进展;

(8)检查机房硐室、采掘工作面文明生产情况;

(9)检查图纸与标志牌、实际整定是否相一致;

(10)机房及现场质量标准化建设情况;

(11)检查消防设施配备及完好情况

(二)区队走动式管理按照以下内容检查:

1、机电运输岗位人员“三违”情况及安排工作落实情况;

2、机电运输岗位人员应知应会、岗位技能掌握情况及岗位责任制执行情况;

3、机电运输现场专业隐患;

4、分管机电设备运行情况;

5、机电运输岗位环境文明生产情况;

6、其它机电运输专业人、机、物、环存在的隐患、缺陷

四、走动管理程序

1、带任务下井:各级机电运输管理人员下井时执行走动式管理时,要坚持带着问题、带着目的下井,沿指定行走路线,对沿途的机电运输岗位、机电设备、安全设施等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并及时落实。

2、排查管理:在走动管理过程中,各级机电运输管理干部要本着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原则。能现场解决的问题要在现场及时解决;不能在现场解决的,上井后应及时通过五定表形式下发区队进行限期整改。要求每次现场走动式检查问题不少于3条。

3、分析月报:各区队每月初对上月各级机电运输管理干部走动管理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后交机电运输部,机电运输部汇总后形成月报,每月机电例会进行通报。

4、考核:机电运输部根据走动式管理月报表总结内容,将结果应用到区队月度考核中。

五、走动式管理路线

矿井按照各级机电管理人员分管范围和重点的不同,分别设定矿井全矿范围及区队的走动上岗路线。全矿范围的检查路线适用于机电副总经理、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运输部管理人员;区队的检查路线适用于本区队的机电管理人员。

一号线:主斜井皮带、主暗斜皮带、集中巷皮带、5号煤仓、6号煤仓、15采区一部、二部、三部皮带;(以煤流线为主)

二号线:锅炉房、充灯房、各区队维修房、副井车房、矸石山、地面皮带走廊、综采车间、压风机房、瓦斯发电厂、瓦斯抽放泵站;(以工业广场大型固定设备为主)

三号线:主通风机房、污水处理设备;

四号线:-25变电所、-25临时排水点、-140中央变电所、-140临时排水点、15采区变电所、-445m水平变电所、泵房及沿线排水管理、电缆;(变电所、水泵线)

五号线:副暗斜绞车房、副暗斜架空乘人装置、15采区一平台绞车房、15采区一坡猴车道架空乘人装置、15采区二平台绞车房、15采区二坡架空乘人装置;主斜井架空乘人装置;(绞车、架空乘人装置线)

六号线:副斜井、副暗斜井、-25车场、-140水平运输大巷、15采区轨道一坡、15采区二平巷、15采区轨道二坡、-445水平车场;(以轨道运输、安全设施为主)

七号线:1507综采工作面、1503上下巷、-445m水平开拓头;(以采掘头面为主)

井下通风队、钻探队电气设备及安全设施以所在区域为准,由分管人员同时进行走动式检查。

六、机电管理人员走动式管理规定

1、矿井和各区队机电管理人员根据本单位走动式管理计划完成走动式管理任务,具体要求为:

机电副总经理、机电副总工程师每月对各行走路线走动管理不少于1次;

机电运输部经理每月对各行走路线走动管理不少于2次;

机电运输部分管副经理、技术员每月对分管区域走动管理不少于4次;

各区队队长对本区队管辖区域内走动管理每月不得少于2次,机电队长每月不少于4次。

七、考核办法

1、建立各级机电运输管理人员走动式管理台账,按照各级机电运输管理人员走动式管理任务,每少参加一次走动式管理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每少走一次规定行走路线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每少检查一条隐患的对责任人罚款20元。

2、因特殊情况,无法完成走动式管理任务的人员,需写出申请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再由机电副总经理审批方可不予处罚。无审批手续,并不按规定时间和区域走动的人员,按未完成进行处罚。

3、对隐患排查数量和质量进行量化考核,当班没有保质保量完成至少三条隐患数量的人员,每条罚款20 元,对弄虚作假,无中生有人员每人次处罚100元。

4、在走动时间内,所走动的线路发生安全事故,走动人员负相应的连带安全管理责任,所包的区域、所包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包保人员负相应的连带安全管理责任。

八、其他规定

1、机电运输管理干部走动管理要与现场人员积极进行互动。管理人员巡查现场时发现的隐患,要及时与该作业区的现场跟班领导进行联系,并将隐患填写在走动式管理表上,找出存在问题的原因和解决问题的办法,并限期落实整改,机电运输部每月从各区队走动式管理台账中选取部分内容进行抽检。

2、机电运输走动式管理必须形成闭环。机电运输管理干部入井后,严格按照“煤矿三大规程”及矿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并如实地将检查发现的隐患,填写在走动式管理表格上,升井后

及时通过五定表形式下发区队进行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3天内进行复查,并签字确认。

第9篇 道路运输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交通主管部门安全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提高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厂运输主管部门对从事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年度考核。

厂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运输的考核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是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目标监督管理。

第四条、设立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用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奖励的对象为交通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奖励资金也可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及购置必要用品。

第五条、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奖励基金总额为两万元,由安全投入资金组成。每年按实际支出进行补充,保持总额不变。

第六条、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行: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2、注重安全管理效果的原则;

3、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4、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七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分为基础工作和安全效果两部分:

1、基础工作主要考核贯彻法规政策、组织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宣传教育、安全检查、事故管理、市场准入关、从业资格关、车辆技术关、站场安全监督、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情况。

2、安全效果主要考核道路运输责任行车事故次数和人员伤亡情况。

第八条、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主要程序:

1、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期为上年12月21日至当年12月20日。厂运输主管部门在12月下旬对年度目标管理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查资料和自评结果于12月31日前书面报厂部;

2、厂成立评审组负责考核初评工作;

3、评审组提出考核意见,报分管负责人审查;

4、分管负责将考核审查意见提交厂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决定;

5、厂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结果通报全厂,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第九条、厂部每年下达一次基础工作目标和安全效果目标的具体指标,并与各运输主管部门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运输部门应当按照责任承诺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层层分解安全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目标的完成。

第十条、考核采取百分制评分办法。基础工作分值为70分,安全效果分值为30分。

每年度按评分标准(另制)进行考核评分。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综合评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综合评分达到60分为合格,其中综合评分居全省前两位的为优秀;第三至第八位的为良好。

考核当年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发生一次亡10人以上的特大责任行车事故,或三次每次亡3人以上的重大责任行车事故,一律作为不合格处理。

第十二条、厂通报考核结果,同时依据考核等次,对运输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奖惩:

1、考核等次为合格以上的,返还当年上交的风险抵押金;考核为不合格的,不再返还其当年上交的风险抵押金。

2、考核为优秀的,分别给予2000元的奖励;考核为良好的,分别给予1000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保证自评资料真实、结论准确。厂将加强检查监督,对隐瞒事故情况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给予撤销奖励、通报批评的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不影响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责任追究规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厂部负责解释。

第10篇 综采设备支架运输及封装管理办法

1、运送综采支架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2、运送前必须要对沿途运输路线巷道的安全间隙、高度、支护情况、轨道线路、曲线半径、绞车、信号、钢丝绳和连接装置、防脱销装置、挡车设施等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检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方可运送。

3、沿途提升时,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车不作业”制度。

4、岗位工严格执行上岗制度,不得脱岗、睡岗、串岗。

5、必须使用合格的平板车运送,运送综采支架的车辆轴距不得小于0.9 m。运送前必须对平板车状况全面认真检查一次,符合规定要求后方可封装,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平板车封装入井。

6、综采支架装车后,四角用φ24mm的螺栓固定牢固,将支架收到最低高度,并用倒正丝将支架加长段与平板车连接固定牢固。

7、运送综采设备的轨道线路轨型符合要求,使用标准道岔。

8、斜巷提升时每次只准提一个支架,所使用的绞车、钢丝绳、连接器等必须所在区域单位验算,机电运输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正常使用保险绳。

9、运输途中每换一次车,运输负责人要对装车固定情况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运送。

10、沿途设备及设施的维护执行谁使用谁维修的原则。

11、由于车辆维修质量不合格导致车轮损坏,由机电机运队更换损坏的车轮,其余情况有机电机运队负责更换坏轮。

第11篇 爆破器材的运输、使用管理办法

一、爆破器材的管理办法

(一)爆破器材的运输,必须有专人押运,装载爆破器材的车辆在出车前应该认真检查刹车装置等,车内一切杂物必须清除。车上要有防雨、防滑等设备,并设有危险标志。在采石场内用人力车运输爆破器材,前后相隔距离不少于3m,汽车运输爆炸材料时前后相隔距离平坦道路上不少于25m,上下山坡道路上为50m。

(二)装卸入库爆破器材时,应轻拿轻放,不准传递、投掷;不准撞击、拖拉和滚动,每次每人搬运不得超过20kg。

(三)爆破器材装卸作业应设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人员必须懂得装卸爆破器材的安全知识,装卸工作最好在白天进行,雨雪天工作时,必须采取防雨防滑措施。

(四)雷管、炸药、导火线不能同时装车,装车后应妥善捆扎,不得散撒,更不得发生滚动、冲击、颠倒、坠落、摩擦等现象,同时应遮好,不得受雨淋和暴晒。

(五)仓库需干燥通风,库内最高温度不高于30℃,库房周围10m内无易燃物。应设有防火、防雷设备,库外不低于2m高的刺网围墙,墙外50m宽的防火道。电力照明线不得引入库内,移动照明只准用蓄电池或手电筒。

(六)库内堆放应做到炸药袋堆放高度不得高于1.8m,宽度不超过2m。雷管堆放的高度不超过0.5m,宽度不得超过两箱,地面须铺软垫。箱堆间距离不得小于0.3m,箱堆与墙壁之间距离不得小于0.5m,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1.3m。库内禁止存放铁器工具,起箱时也不能用铁器工具,防止发生火花引爆。工地临时露天保管现场地应距爆破工点不少于200m。

(七)爆破器材库应由责任心强的职工看守,严格实行爆破物资领料、送料制度,坚决杜绝账物不符合爆破材料的丢失。

(八)炸药和雷管严禁一人同时搬运,搬炸药与拿雷管的人同行时,两人应保持不少于50m的距离行走,爆破器材应直接送到工地,存放在指定地点,领用爆破器材须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严禁乱丢乱放。放炮后的剩余材料应经专人检查,核对后及时入库,严禁随地存放或带入宿舍。

二、爆破材料的使用管理办法

爆破作业必须在采石场负责人的统一指挥下进行,爆破作业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由负责人安排,但必须在白天进行爆破作业。

1、爆破器材的领取

爆破员要根据爆破工的安排,按炸药、起爆器材需要量,凭《爆破员作业证》和采石场负责人审批并加盖公章的炸药、起爆器材《发料通知单》等有效凭证,亲自到炸药库领取炸药、起爆器材,领取炸药、起爆器材时,必须认真检查:数量是否与需要量、账单填写数量一致;炸药是否凝结、过期,雷管是否符合所要求的段数,数量,是否有脱帽、脚线折断等,雷管编号是否与登记的号码相一致等。

2、爆破器材领用后的运送

由炸药库向爆破作业点运送炸药、起爆器材,必须符合一下要求:起爆器材由爆破员亲自运送,炸药由爆破员或在其监护下,由熟悉炸药性能及其安全规定的有关人员运送。炸药、起爆器材不得装在同一辆车上运送。

3、起爆器材领用后的存放

爆破员将炸药、起爆器材运送到爆破作业点后,必须把炸药、起爆器材分别存放在指定地点,并派专人看守。与爆破作业无关的人员不得在存放炸药、起爆器材地点逗留,防止丢失和被盗。

4、起爆器材的加工和装配

装配起爆器材时,严禁吸烟和携带发火、导电等物品不准坐在炸药箱上进行,还要注意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物。拿取起爆器材时要轻拿轻放,避免损坏起爆器材。

5、爆破器材的回存

爆破器材使用完后,剩余爆破器材必须立即回存,并办理回存手续。

第12篇 气瓶运输管理制度办法

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2.必须配戴好瓶帽、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3.气瓶吊装必须采用防滑落的专用器具进行;

4.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准同车(厢)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准与氧气瓶一起运输;

5.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向一方,垛高不准超过车厢高度,且不超过五层;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6.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在城市的繁华市区应避免白天运输;

7.运输气瓶的车辆,不准在繁华市区、重要机关附近停靠;车、船停靠时,司机与押运人员不准同时离开;

8.沾染油脂的运输工具,不准装运氧气瓶。

第13篇 车辆运输管理规定办法

车辆运输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规范驾驶员日常驾驶和交接物资操作及流程,保证物资以及人员运输的安全、及时、准确、高效。规范公司车辆使用的行为及流程,提高车辆运行安全和质量,降低物流运输成本。提高公司对外形象。特此制定车辆运输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驾驶公司和使用公司车辆的全体员工。对车辆提货、配送、用车、及物资运输交接的管控。

3.车辆运输管理:

3.1车辆使用管理:

3.1.1供货商、客户、往来单位备忘录管理:

a、营业、采购部常用车部门使用车辆人员应将各个供应商、客户、往来单位的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详细地址统一建立备忘录进行管理,便于提货业务联系。

b、各个部应将常往来的客户的公司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具体配送部门详细地址、签收人、注意事项等统一建立备忘录进行管理,便于出车业务联系。

c、管理部人员应收集各个部门的常用车路途记录,将固定往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详细地址统一建立备忘录进行管理,方便制定派车计划。

3.1.2派车计划管理:

a、用车最好提前1天申请,如事情紧急应按办事情的紧急程度先后安排。应根据营业发货,纳品等业务、采购业务、行政用车或其他部门《公务用车申请单》等。综合考虑制定次日好行车路线。以用时最短,路程最少为目标,提高工作效率。

b、根据行车路线,综合线路的路况、发货物资的数量、重量、体积,以及其他用车情况。合理安排车辆及配备人员制定当日的派车计划。(紧急情况特殊对待)

3.1.3发车准备管理:

a、驾驶员接到派车计划、配送、提货相关的资料等才能发车。

b、驾驶员检查车辆情况,并于门卫处填写《车辆行驶记录本》,返回登记。

3.1.5车辆中途管理:

a、驾驶员应按照相关交通道路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保证人员、车辆、物资安全。做到平安出行,平安归来。

b、驾驶员加油:详见5.3

c、车辆维修,详见5.2

3.1.6派车完成管理:

a、车辆安全回到公司(如有物资)应及时做入库交接。严禁车辆带物资过夜的情况。

b、车辆完成派车计划任务应停稳到公司固定停车位。严禁随意停放妨碍其他车辆通行,造成安全隐患。无特殊情况,公司车辆须每天停放回公司。

c、驾驶员停稳车辆应第一时间到门卫登记《车辆行驶记录本》,并检查油表、水温表等车辆情况,并打扫车内卫生。

d、驾驶员回到办公室,立即到调度员处确认回校时间。

e、将车钥匙门卫处处统一保存管理。

f、如派车任务无法在当天下班前回公司(如出差等情况),用车人员需在《公务用车申请单》签字说明以便于管理部安排车辆。

3.1.7其他用车申请:

a、以部门/个人名义申请用车,须填写《公务用车申请表》,用车的理由、时间、地点等信信息。经部门主管或上级领导审批后交给管理部,管理部安排派车计划。

3.1.9车辆使用原则:

a、安全第一,保证人员、车辆、物资安全。

b、路线及派车计划的合理。以用时最短,路程最少为目标,提高工作效率。

c、见单发车,按照指定路线行驶,严禁公车私用。

d、未经审批,其他人员不得公车私用。

e、未经审批,公司车辆不得外借和租赁。

f、车辆使用贯彻“谁使用谁负责”原则

4车辆安全管理:

4.1驾驶员管理:

a、年龄在20岁以上,50岁以下健康状况良好,并适合驾驶。

b、对于所要求驾驶的车辆车型,具有有效证件(如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

c、良好的道德品质及职业素质,自觉遵守相关交通犯规。

d、无重大责任事故记录

e、2年以上的实际驾驶经验并对车辆驾驶现场试车。

4.2车辆管理:

a、车辆手续齐全,能通过正常年审。在正常行驶期内和保险期内。车辆动力、制动、灯光照明、转向系统正常具有安全行车条件。

b、每辆车配备专用工具箱,工具箱内具备简易维修及换胎工具、警示架、警示灯、照明灯、灭火器、拖拽绳、跨接电缆、防滑链、反光背心等

c、车辆按规定正常保养,更换机油、三滤、轮胎等

d、车辆停放应按照法定停车位停放,拉紧手刹或憋档防止溜车。尽量避免停放到完全死角(无人经过及摄像头)。人员离开车辆应关紧车窗,将车门全部锁死。保证车内物品安全及防止车辆被盗。如长时间离开需将车内物资妥善安置,禁止公司物资在车辆过夜。

4.3正常驾驶管理:

a、驾驶前检查车况。包括:水箱水位、机油、刹车、离合、轮胎及胎压、转向、灯光、照明、电器设备、工具箱齐全、灭火器、个人防护用品。

b、带齐车辆证件及驾驶证件。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

c、驾驶员遵照交通法规驾驶。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d、起步、会车、停车慢;通过交叉路口、狭路、桥梁、弯道、 险坡、车站和繁华路段进慢。 e、安全驾车,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高速、爬头、紧跟、争道、赛车等)。

4.4恶劣天气驾驶管理:

a、冰雪天气驾驶,使用低速档慢速行车。注意灯光使用(严禁开大灯)必要时加开应急灯。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拉大安全车距。能见度低于10米或路面结冰大2毫米以上应路边停车保持应急车灯。

b、雨天驾驶应减速慢行,注意灯光使用(严禁开大灯)必要时打开应急灯。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拉大安全车距。能见度低于10米找就近停车场停车等待。

c、雷暴天气驾驶应注意关闭车辆电器(如导航,收音机),安装防静电设备。关紧车窗呆在车内不要下车。远离大树和电线。

d、大风沙尘天气应注意车辆跑偏和注意道路路况。

e、炎热干燥天气驾驶应注意防暑降温,杜绝疲劳驾驶。检查车辆电器线路,禁止在车内放置打火机、香水等易燃易爆物品。防止车辆发生自燃自爆事故。

5.车辆日常管理:

5.1车辆定车定人定责:

a、公司车辆按照定车定人定责的原则为用车人员。

b、每辆车建立出车记录本,管理部每月检查出车登记、车辆使用及卫生状况等。

5.2车辆维修费用管理:

a、公司承担车辆的正常维护保养费用。

b、车辆责任人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上报管理部。,判断是正常损耗还是人为损坏,正常损耗由公司承担维修费用,人为损坏由责任人承担维修费用。避免小问题积攒成大故障。

c、公司对车辆维修实行定点维修原则。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5.3加油管理:

a、每次收车前如果汽油不到油表显示的四分之一时应将汽油加满。避免出现中途没油的情况,影响工作,路途较远可申请携带加油卡返回公司立即交还管理部并填写加油记录。

b、公司统一办理并配备加油卡。加油要求在《车辆行驶记录本》中记录。原则需要做到定点加油,不得使用现金加油,现金加油须经财务审核总经理审批。

c、在加油卡内的充值金额全部使用完后,管理部委派司机应尽快开具增值税发票并递交给财务部,再申请加油卡充值。

5.4车辆违章管理:

a、管理部在每月随后一周第一个工作日上网查询车辆违章情况。管理部向责任人出具《车辆违章记录通知单》。违章责任人必须在一周内处理好违章。因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报销。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b、1个月出现2次、连续2个月都有违章记录和1年累计违章记录超过5次的取消公司车辆驾驶资格。(备注:因为载货导致的违章属公司责任,不计入个人违章次数)

c、员工离职前要查询是否有违章记录,如有记录需本人处理好违章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5.5车辆安排管理:

a、驾驶员对调度员的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对工作安排有意见的,事后可向领导反映。

b、在工作时间以外的因公用车(如接送客户、接货)须提前申请。

c、公司车辆为运送公司商品及公务物品专用车辆,车辆不得运载与业务无关的职员或物品。有特殊情况时须提前向公司申请并征得领导的同意。

6.交通事故处理的管理

6.1交通事故处理:

a、发生交通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及财物。

b、第一时间报告公司,报告公安交警部门。公司管理部人员第一时间到现场协助公安交警部

门对事故进行处理,同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现场定损,赔偿金额。

c、事故发生后3天内,当事人应书面向公司提交事故发生的详细报告。

d、发生严重事故时(包括:人员伤亡、车辆被抢被盗等),管理部第一时间报告总经理接受批示。并于1天内补报书面资料。事故处理完成后,必须将事故的详细报告及处理结果报公司备案。

e、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的性质和事故驾驶员的责任认定以交警部门的书面裁决为依据。

6.2交通事故处罚:

a、对方全责的事故,造成损失。公司走保险及进行索赔程序。个人不承担赔偿与处罚责任。

b、己方负全责的造成损失。保险公司承担的维修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但为了防范主动违章,相关责任人同时须承担保险公司承担费用的10%,作为责任处罚金从当月工资中扣除。保险公司不承担的所有维修费用由责任人全额承担。并承担保险费上浮带来的损失。

c、双方都有责任的按照交警部门判定的责任比例。保险公司承担的维修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关责任人同时须承担保险公司承担费用的10%,作为责任处罚金从当月工资中扣除。保险公司不承担的所有维修费用按照责任比例由责任人承担。并承担保险费上浮带来的损失。

d、公司人员伤亡处置按照法定工伤处理规定办理。

e、外部人员伤亡处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由律师协商执行。

f、责任人负全责或大部分责任造成人员受伤的,除对肇事者由公安机关和公司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外,还要取消全年奖金,并要待岗学习,写出书面检查进行考核。视其认识程度决定待岗时间和是否辞退。

g、责任人负全责或大部分责任造成人员死亡的,除对肇事者由公安机关和公司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外,必须辞退肇事者,解除劳动合同。

h、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发生部门或肇事者必须在事发现场向公安交警部门和有关保险公司报案,决不能逃逸和不及时报案,如逃逸和不及时报案造成事故现场被破坏,责任认定困难、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等后果与责任的均由事故发生部门和肇事者自负,公司依据损失大小在原处罚标准上加倍处罚。

第14篇 矿山石灰石车辆安全运输管理办法

由公司人力资源和行政部、环境与健康安全部、矿山管理部等部门专题研究了石灰石车辆超载安全隐患治理事宜,并制定出以下措施:

一、治理原则

1.严格控制载荷明显超出车箱平面的车辆严禁入厂的原则;

2.核定单车平箱载荷作为安全载荷基数,单车检斤后超出安全载荷基数一吨以上的,以减去核定安全载荷基数后的载荷量的供货金额(矿山承包商的石灰石供货价)作为对矿山承包商的安全处罚,罚款作为为公司安全基金。

3.对于单车连续或出现三次以上安全处罚情况的,将被视为藐视三岭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将取消其在三岭公司从事运输的资格;对于新增或未完成核定安全载荷的车辆发现运输超平箱的,处罚按:首次100元,第二次200元,第三次取消资格。

二、分工和责任

1.由矿山管理部负责通知矿山承包商关于公司治理石灰石运输车辆超载安全隐患的处罚措施;

2.由门卫负责检查车辆载荷状况,禁止装载明显超平箱的车辆入厂。对符合载荷平箱的车辆入厂时,由门卫签发载荷检查合格单,车辆凭此单方可入厂进行检斤;

3.由安全环保部、人力资源部和矿山部共同确认现有运输车辆的装载平箱标准,然后由地中�记录标定为单车的安全载荷基数;

4.由磅秤房负责对持有门卫签发的载荷检查合格单的石灰石运输车辆进行检斤,在记录单上标记实际载荷与安全载荷基数的差额,并报矿山部石灰石管理员;

5.由矿山管理部石灰石管理员统计单车的检斤记录,统计出单车安全处罚结果后报送财务部(对矿山承包商进行处罚)、矿山承包商、采购部,并报安全环保部备案;

6.对于因违规,被取消三岭公司石灰石运输资格的车辆,由矿山部管理部向矿山承包商通告取消该车运输资格的通知,并报人力资源部、安全环保部备案;

7.此方案自发布之日实施。

三、罚则

管理石灰石运输车辆超载安全隐患的各相关部门,严格按各自的分工履行职责,若发生渎职行为,将严肃处理。

2022-4-15

第15篇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办法

交通运输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2022年12月31日,交通运输部第10次部务会通过了新修订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号,以下简称《危规》,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为了宣传贯彻《危规》,现将修订的必要性和主要变化作如下介绍。

修订的必要性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以下简称《原危规》)自2005颁布实施至今,在规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市场监管、规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者行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本次修订《原危规》的主要原因:

1、适应上位法调整的需求

《原危规》是在交通部1993年发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运发〔1993〕1382号)的基础上,依据国务院2002年颁布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2004年颁布实施的《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进行修订的。

随着我国科技的进步,在近10年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的实践中,发现了一些需要改进、提高的新问题。

为此,有关部门自2007年就开始了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修订的研究工作。

2022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危化条例》”)。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危化条例》,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等环节均增设了新的管理制度,并修改完善了部分内容。

为贯彻实施《危化条例》,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做好规章与条例的衔接工作,有必要对《原危规》进行相应的修改、调整。

2、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量以及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企业、车辆、从业人员的数量不断增加,国家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不断提高,建立更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的需求十分迫切,《原危规》在实践中出现的一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如,有些许可条款不宜操作和“分类管理”原则落实不到位等),都要求对《原危规》进行相应的修订、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原危规》于2010年进行了一次修订 。

但其修订的主要原因是,交通运输部在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制订《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时,要解决将《原危规》中涉及“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内容删除的问题。

修订、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工作

1、建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根据《危化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危规》第八条规定“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为建立该制度,交通运输部已于2022年开始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度研究》。

该研究的关键是设计“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度”,通过借鉴日本运行管理者和点呼等制度,要科学、准确地确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解决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准入与退出、继续教育、监督管理等问题,制订《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及配套的从业人员培训大纲、考试大纲和考试题库等规章,计划于2022年底完成。

2、建立安全评价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3年印发的《关于开展交通、建筑、民爆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通知》(安监管三字〔2003〕43号)中,首次提出了“在道路交通行业开展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并对一些省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进行了评价。

之后,北京 、上海等市交通运输部门也开始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评价。

建立安全评价制度,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工作,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重要技术保障。

不仅可以借助社会力量监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指导、监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降低事故发生率;还可以科学评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提供数据和结论支撑。

目前,交通运输部已经委托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牵头负责开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评价制度的相关研究,安全评价的具体实施办法将会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进一步加以明确。

在此强调指出,开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评价工作,是针对落实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而开展的,评价指标非常具有针对性且明确、具体,如,针对《危规》的许可条件、《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条款的执行情况等,这区别于其他评价工作(如,iso 9000、安全标准化等工作)。

为配合安全评价工作使其“有的放矢”,交通运输部还将在2022年颁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责任制编写导则》(ji/t)、《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写导则》(ji/t)、《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档案编制导则》(ji/t)、《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导则》(ji/t) 等多项行业标准。

3、建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考试制度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豁免制度

根据“分类管理”原则,突出重点、区别对待不同危险程度的危险货物运输,强化对危险性较高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弱化对道路运输安全影响不大的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管理,不但加强了对危险性较高危险货物的重点监管力度,降低了行业监管成本,还有利于减少企业运输成本,提高运输效率,降低全社会的物流成本。

为此,针对“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危险性较高,一旦发生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害以及对自然环境的污染严重,提出建立了“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考试制度 ,从源头加强对驾驶、押运、装卸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

同时,在强化“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管理的前提下,《危规》还提出“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的要求,并对车辆荷载吨位、罐车罐体容积、停车场面积等方面都提出更高的要求。

同样,《危规》根据“分类管理”原则和区别对待不同程度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要求,针对道路运输影响不大危险货物,提出建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豁免按普通货物道路运输的制度 。

在此强调,危险货物豁免仅适用道路货物运输环节,生产、包装、经营、储存、使用及其他方式运输等仍应严格遵守《危化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如,交通运输部于2010年11月下发了《关于同意将潮湿棉花等危险货物豁免按普通货物运输的通知》(交运发字〔2010〕141号)。

4.建立“举报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

根据《危化条例》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和第七十一条“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在第五十八条提出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并在接到举报后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要求,既建立“举报制度”;《危规》在第五十一条提出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布事故报告电话”的要求,既建立“事故的报告制度”。

(二)针对实际问题,细化管理工作

1、调整和细化了对停车场的要求

由于《原危规》要求“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但停车场地如何才能被认定为“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没有相应的细化条款,缺乏统一的判断标准,大部分省份对此条款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没有达到立法的初衷。

故在新《危规》中调整和细化了对停车场的要求。

一是,明确停车场面积的最低要求;二是,强调了停车场地的设置应不得妨碍居民生产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三是,进一步明确了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应当在停车区域设立明显“警示标牌”的要求;四是,允许使用租借的停车场地,但加以3年的合同年限限制,并要明确停车场地的位置。

同时,加强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站场的管理,通过明确车辆的停车场面积,增加被挂靠企业和异地经营者在停车场等方面的资金投入,减少挂靠现象,并解决异地经营、乱停车等问题。

这样,可以从源头上遏制挂靠、驻外运输等违规行为。

2、从源头,保证罐车不超载

《危规》提出,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 ,同时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中,对罐车的申报内容提出了更加具体、易操作的要求。

如企业申请使用罐车,要说明罐车的核定载质量(吨)、罐体容积、拟运液体危险货物的品名(可是一种货物,也可以是一类货物)和密度等相关情况。

这样,可以通过罐体容积、货物密度简单地算出载货重量,确定罐车是否超载,做到“一车一罐一品”,从源头杜绝小车大罐、本质超载等情况。

3、实事求是,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专用车辆维修问题

由于《原危规》未加区分,要求所有“专用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造成了专用车辆维修不方便并提高了不必要维修成本的问题。

为解决这个问题,《危规》根据专用车辆的不同特点,区别对待不同车辆,在第二十五条中作出了“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含罐式挂车)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

牵引车以及其他专用车辆由企业自行消除危险货物的危害后,可到具备一般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的规定。

(2)危货车运普货问题

由于《原危规》第三十三条规定“其他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但应当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害处理,确保不对普通货物造成污染、损害”,此次修订的《危规》,将“但应当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害处理”修改为“但应当由运输企业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害处理”,明确了责任主体。

同时,将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规范》中提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要运输普通货物时,必须取得所在地县级运管机构办理的普通货物运输许可后方可运输。

(3)强调“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除外”问题

为了解决业内对运输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的法律界定不清问题,在《危规》第二条中进一步强调了“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际上交通运输部就此问题已印发了《关于对采用集装箱运输奥运会烟花爆竹的批复》(厅公路便〔2008〕20号)、《关于〈关于民用爆炸物品运输是否应纳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管理的请示〉的复函》(交运发〔2010〕105号)等文件。

为了配合《危规》宣贯工作,我部还将下发《关于做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将进一步细化申报、许可等有关申报表格样式 ,并提出做好《规定》宣贯培训和对已获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企业(单位)的复查等工作要求。

《运输管理办法15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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