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电业总公司业扩报装一口对外管理办法
1.总则
本实施细则根据《龙南电业总公司业扩报装一口对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业扩管理办法》)制定。
2.工作内容及要求
2.1受理用电申请
《业扩管理办法》第4条款。
2.1.1供电所受理辖区内(或跨区域)所有业扩报装申请,通过mis系统传递到业扩一口对外办公室业务主办,按流程进入审批程序:
2.1.1.1 10kv500kva以下的业扩工程由分管营销副总经理审批。
2.1.1.2 10kv500kva及以上、35kv及以上业扩工程由分管生产副总经理和分管营销副总经理审批。
2.1.1.3 书面用电申请书一式四份(500kva及以上五份),审批副总经理、业扩一口对外办公室、生产技术部、客户各一份。
2.1.2受理客户用电申请时,根据客户要求的内容(委托勘察设计、施工、定货等),供电所受理人员指导客户填写客户工程委托书,传递到业扩一口对外办公室业务主办。
2.1.3 对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客户,供电所受理人员应通知客户预交相应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具体标准要求见《龙南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鲁价格发[2004]25号文件的通知》(荣价管字[2004]21号)。
2.2勘察设计
《业扩管理办法》第5、6、7条款。
2.2.1根据业扩工程的工作量和对专业技术要求的程度不同,做以下规定:
2.2.1.1低压、10kv 线路在1km(10kv电缆在0.5km)及以内的100kva及以下的业扩工程原则上委托供电所进行勘察设计。
2.2.1.2 10kv线路在2 km(10kv电缆在1km)及以内的630kva以下的单回路业扩工程由业扩一口对外办公室业扩勘察人员负责勘察设计。
2.2.1.3 10kv线路在2km(10kv电缆在1km)以上的630kva及以上单、双回线路、35kv及以上的业扩工程委托设计中心进行勘察设计。
2.2.2负责业扩工程现场勘察设计的部门,提出供电方案,传递到业扩一口对外办公室,业扩会审定后,将工程图纸、工程预算书传递到业扩一口对外办公室进行审核。工程预算书要严格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编制(在工程施工期间不变更工程设计或工程材料价格基本不变的情况下,预决算差额不得超过5%)。
2.3收取工程款
《业扩管理办法》第8条款。
2.3.1工程款由业扩一口对外办公室营业收费人员负责收取,设立专户。
2.3.2客户业扩工程开工前,业扩一口对外办公室根据业扩工程预算书预收工程款(不得低于工程预算总额的80%)。
2.3.3客户业扩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须及时向业扩一口对外办公室提供经审计部门审计合格的工程决算书并通知客户到业扩一口对外办公室结清工程款。
2.4工程施工、定货
《业扩管理办法》第9条款。
2.4.1施工单位在业扩一口对外办公室预收工程款后,同时向业扩一口对外办公室递交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开工报告,开始工程施工。工程完工后,向业扩一口对外办公室递交工程竣工报验单。
2.4.2业扩工程所需设备材料必须具有三证(入网证、产品检验证、产品合格证)。供货单位供货时,开具供货单,一式四份,向一口对外办公室递交一份,客户、供货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供货单应注明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供货时间,并有客户、供货单位和施工单位盖章(或三方相关负责人签名)。
2.4.3材料公司每半月在网上公布一次近期材料价格。
2.4.4工程材料在同服务、同规格、同质量的情况下,施工单位有权选择价格低的其他供货商,以降低工程造价,为客户负责。
2.4.5业扩工程使用的变压器、开关柜必须是3c标记产品,安装前须有经有关部门(委托电力安装公司)试验合格的技术报告书。
2.5业扩会
《业扩管理办法》第6.2条款。
2.5.1周一至周四的业扩协调会,由分管副总经理主持,副总工及生产技术部、客户服务中心、企划部、设计中心、农电公司、计量中心、安质部、线路工区、安装公司、材料公司主要负责人参加。
2.5.2周五的业扩调度会,由总经理主持,分管副总经理、副总工及生产技术部、客户服务中心、企划部、调度所、农电公司、设计中心、计量中心、安质部、安装公司、材料公司、线路工区、财务部、审计部、信息网络中心主要负责人参加。
2.6中间检查
《业扩管理办法》第10条款。
业扩一口对外办公室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对客户用电工程(包括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查。
2.7接火
《业扩管理办法》第11条款。
带电接火由施工单位提前一周向线路工区提出申请,施工单位应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带电作业班只负责带电接火作业。没有做好带电接火前期准备工作的工程,线路工区有权拒绝作业,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
2.8竣工验收
《业扩管理办法》第12条款。
2.8.1企划部要合理安排验收计划。
2.8.2根据业扩工程实际情况,验收组织单位联系有关部门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2.8.3验收小组成员职责分工:
2.8.3.1组织单位:组织召集验收成员;联系准备验收车辆;对验收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统筹和协调;组织参加验收的人员会签《受电工程验收单》。
2.8.3.2生产技术部:检查业扩工程电气高压部分及土建的设计、施工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2.8.3.3农电公司:检查业扩工程电气低压部分设计、施工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2.8.3.4计量中心:现场检查客户计量方式是否正确。
2.8.3.5信息网络中心:现场检查用电侧信息管理系统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2.8.3.6设计中心:现场检查客户业扩工程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安装施工。
2.8.3.7调度所:检查客户电气自动保护装置是否符合技术要求;客户主要受电设备是否具备入网资格。
2.8.3.8安质部:负责检查客户业扩工程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规定;检查客户安全器具和消防器具装备情况。
2.8.3.9供电所:对客户计费计量方式进行进一步的现场检查和核对;进行现场倒闸操作。
2.8.3.10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对验收小组提出的整改项目及时进行整改。
2.8.3.11客户服务中心:检查客户上电手续是否规范;检查客户实际用电信息与用电申请书相关信息的一致性;做好《受电工程验收单》有关信息的记录。
2.9 签定供用电合同
《业扩管理办法》第13条款。
业扩一口对外办公室供用电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对供电所初签的高压供用电合同进行审查和现场复核,提出整改意见。将签定好的高压供用电合同移交档案室保存。低压供用电合同由供电所负责签定和保存。
2.10资产无偿移交协议签定
《业扩管理办法》第14条款。
10kv电力设施的资产无偿移交协议由供电所负责组织与客户签定;35 kv及以上电力设施的资产无偿移交协议由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与客户签定。协议一式三份,客户、组织签定单位、业扩一口对外办公室各一份。资产无偿移交协议作为供用电合同的附件,移交档案室保存。
2.11 装表接电
《业扩管理办法》第15条款。
客户业扩工程装表接电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
2.11.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11.2客户结清工程款。
2.11.3签定供用电合同及相关协议。
2.12资料归档
《业扩管理办法》第16条款。
2.12.1业扩一口对外办公室业务主办负责客户资料的归档工作。
2.12.2客户申请、客户工程委托书由供电所负责提供;施工合同、工程开竣工报告、工程决算书由施工单位负责提供;供货单由供货单位负责提供;初步供电方案、设计图纸、工程预算书由勘察单位负责提供;中间检查记录、受电工程验收单由参加检查、验收的业扩一口对外办公室人员负责提供。
2.12.3业扩一口对外办公室对相关单位的资料报送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2.13 售后服务
《业扩管理办法》第17条款。
2.14 检查与考核
《业扩管理办法》第18条款。
3.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2篇 对外承包检修项目管理办法
1. 范围
1.1. 本办法规定了对外承包检修项目以及机组大、小修管理的职责、内容、方法、要求和程序。
1.2. 本办法适用于新疆华电红雁池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外委检修的管理工作。
2. 引用标准: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燃煤机组检修管理办法(a版)》以及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l/t838-2003)》。
3. 对外承包检修定义:
由于检修力量不足,需要通过招标借助外单位施工力量来完成本公司一切检修和施工项目的工作。
4. 管理职能
4.1. 生产技术部
4.1.1. 生产技术部负责全公司生产(或非生产)对外承包检修和施工项目的审核,参与承包单位的招标工作。
4.1.2. 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对外委承包单位的施工能力审核。
4.1.3. 生产技术部负责对外承包检修和施工项目的协调、检查、监督,参与重要项目和工程的质量验收工作。
4.1.4. 生产技术部负责施工方案与工期的变更管理工作,对项目和工程完成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4.1.4. 生产技术部负责对土建项目的协调、检查、监督、考核,参与重要项目和工程的质量验收工作;土建项目具体的现场管理工作由该项目负责部门承担。
4.2. 计划营销部
4.2.1. 计划营销部负责外委承包单位的资质、工作业绩及信誉审核,建立外委承包单位名单录,对进入名单录的检修承包单位进行动态管理。
4.2.2. 计划营销部负责检修、工程项目的招标,合同的签定。
4.2.3. 计划营销部负责合同的项目、费用、时效的审定。
4.3. 设备维护部
4.3.1. 设备维护部负责对外承包项目及其配套土建工程的现场管理,负责对大、小修检修质量的检查、验收。
4.3.2. 设备维护部各专业负责人负责对承包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监督承包单位严格遵守本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
4.3.3. 设备维护部负责大修安全、进度、大修现场文明卫生以及检修工艺的管理。
4.3.4. 有权对承包单位违反安全及本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考核。
4.4. 发电运行部
4.4.1. 发电运行部应在检修之前了解检修网络图和进度图,合理的安排人员,及时作好检修设备的隔离措施,为检修工作提供条件。
4.4.2. 发电运行部应在检修开工前,及时要求承包单位提前二天将检修工作票递交运行,合格后接票并打印,待条件满足后执行安全措施。
4.4.3. 对检修现场的安全有监督义务。
4.4.4. 负责检修设备的分步试运与检修设备电源的投退工作。
4.5. 4.5安全监察部
4.5.1. 安全监察部负责承包单位特殊工种以及安全工器具的检查,签订安全协议。
4.5.2. 安全监察部负责审核承包单位安全监察人员的配置以及安全培训情况。
5. 外委检修管理程序
5.1. 外委承包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完成检修安全、技术协议和施工合同的签定工作,各承包单位应严格遵照合同以及技术协议,按照本公司提供的技术标准完成各检修项目,本公司依照提供给施工方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标准有冲突的按照较高标准执行。
5.2. 公司生产技术部、设备维护部应随合同向承包单位提供检修网络图、质量见证点(w、h点),各承包单位必须在各见证点通知设备维护部和生产技术部进行验收。
5.3. 各承包单位应按照本公司提供的检修项目,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安全网络、质量体系,在了解设备状况、技术参数、检修质量标准,设备缺陷性质的前提下,编制机组检修施工组织设计手册,重大的检修项目还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在检修技术协议签订后五天内报本公司审核。
5.4. 各承包单位应严格按本公司提供的大、小修网络图和进度图合理的安排人力、物力控制工期,出现不可预见情况,有延误个体项目或总工期的可能时,及时向本公司生产技术部、设备维护部提出申请,以便重新调整计划。
5.5. 在项目开工前必须向本公司安监部提供特殊工种技术等级以及相关的资质证书。接受本公司的安全、技术交底,并提供施工方员工安全考试成绩和工机具清单,以及相应的安全工机具检验合格证书。
5.6. 机组大、小修在机组停运前一周,各承包单位技术人员必须到现场了解设备状况及缺陷,借阅资料,熟悉检修场地,对本公司提供专用工具及本次大、小修的备品备件进行清点。开工前三天设备维护部应对全体参加检修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交代大、小修的重点项目,安监部应向参加检修人员进行安全交底,保证大、小修工作顺利进行。
5.7. 各承包单位在开工前,项目负责人应提出机组检修开工申请,填写“开工报告”,经我公司相关部门审核,由我公司领导批准开工。开工前必须持“开工报告”办理相关工作票。
5.8. 开工前承包单位必须办理如下手续:
5.8.1、进行安全资质审查,要求提供本单位的安全资质证书,近三年相关工程业绩证明,填写承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报告书,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5.8.2、提交项目施工的安全组织措施一份,超过30人的施工单位必须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一名(不足30人的可设兼职安全员),项目开工后每周四参加安监部组织的安全文明生产检查。
5.8.3、提供所有特种作业人员的名单、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原件、复印件一份,送交安监部审查,提供本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
5.8.4、由安监部牵头联合项目外委部门对施工单位安全工器具和电动工器具进行检查验收,均需符合要求。
5.8.5、外委施工单位持安监部相关证明,到公司财务资产部上交10%工程款的安全保证金,以收据为证明复印件交安监部。
5.8.6、领取安规考试复习题,在规定时间内所有进入生产现场工作人员闭卷考试合格,并进行安全交底结束(电力系统单位除外)。
5.8.7、领取安全协议二份填写完毕双方签字盖章,安监部持一份施工单位持有一份保存。
5.8.8、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经我公司相关部门审批。完成技术交底工作,掌握设备的缺陷情况,了解本公司的质量验收标准,了解本标段检修网络图和进度图,作到工作有计划性和预见性。所有工机具必须全部进场,并已布置就绪,生产、施工管理及有关的技术人员已全部到位。
5.8.9、办理开工报告(开工报告应附安全组织措施及工组织设计),项目开工后施工单位持“外委工程安全质量监护卡”交项目监护人填写相关部分,项目完工后随同竣工报告一同交于计划营销部。
5.9. 检修过程管理
5.9.1. 机组大、小修开工后,大修设备15天内、小修设备5天内所有设备必须解体完毕,设备解体检查,若发现重大设备缺陷,承包单位应协助和配合本公司认真分析原因,制订检修措施和方案,确定检修延期时间。
5.9.2. 对小修所用的材料、备品,施工方必须全同甲方技术人员进行检查,按检修方案、技术要求核对,对阀门、泵类及其他甲方要求解体的设备,必须解体检查并经甲方验收。
5.9.3. 进口设备必须有充足备品配件,不能盲目拆卸。解体前应编写解体步骤、注意事项、质量要求并与进口设备说明书一致。解体时要逐个部件记录解体顺序、部件名称。
5.9.4. 各承包单位严格按质量监督计划和质量控制点(h、w点),认真监督验证,监督与三级验收双轨制。在需要质检人员和本公司技术部门以及领导见证的点,未得到签字的不得进行下一步工作。
5.9.5. 对重要设备安装或主要工序,承包单位必须通知设备维护部,由设备维护部通知生产技术部、公司生产领导等各级管理人员到现场监督。严把质量,质监到场监督检查。例如设备在进行下列关键性的检修工序时,锅炉打开汽包人孔门、安全门解体、切割联箱封头进行内部检查、汽机第一次吊大盖和吊转子以及汽缸组装时、发电机抽穿转子、主变和厂高备变吊罩或吊芯等。
5.9.6. 所有项目的检修都要实行签字责任制,如验收单等,将质量与责任挂钩,检修中或修后出现质量问题要进行跟踪考核。
5.9.7. 转动机械设备、阀门,传动装置/刀闸以及连锁试验等项目的验收要有运行人员参加,验收合格运行人员签字认可,否则不得投运。
5.9.8. 应特别注意特殊工序,这种工序的控制对检修质量极其重要,为保证满足规定要求,应对这些工序进行连续监视,或要求遵守规定程序,必要时,应保存工序、设备和人员的鉴定记录。
5.9.9. 检修时间过半之前依据设备的解体情况,承包单位应确定有无延期项目,如需延期应向甲方提出书目报告,并明确延期时间。
5.9.10. 机组检修结束冷态验收前,检修质检人员要向设备运行人员详细交代设备异动情况,并向设备运行专工提交“设备异动申请执行报告单”,运行专工要及时将设备异动情况向各运行值交代清楚,并在相应的图纸上做临时修改,作好记录,以备下次对图纸进行修订。
5.9.11. 现场检修必须实施检修人员“三检”(自检、班组检、专工检),质量验收依照质量控制点和本公司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质量控制点(h点)必须由生产技术部专工参与验收,质量控制点清单由生产技术部在技术交底之前提供给承包单位。
5.9.12. 修后进行分步试运工作。承包单位必须在分步试运前三天提供分步试运计划,当天的分步试运项目必须在前一天通过检修协调会议提出申请。试运原则上按网络计划进行,如提前必须提前一天在协调会议上提出,以便于发电运行公司及时作出安排。
5.9.13. 单体项目进行分步试运,要将相关工作票交回运行,并在检修交代记录本上书面交代,由运行依照检修交代组织分步试运。
5.9.14. 检修工作全部结束,单项检修工作验收工作全部完成后,承包单位自检合格,由承包单位向设备维护部提出冷态验收申请,设备维护部组织验收合格,然后由生产技术部组织进行冷态验收,冷态验收是对各施工标段(或专业)进行验收,重点放在名牌标志、文明卫生、缺陷是否处理完毕、检修项目是否完成、技术资料是否齐全,设备异动是否交底完毕,冷态验收合格后具备启动条件。
5.9.15. 机组、小修项目报竣工后机组运行15-20天内进行效率试验,效率试验结束后进行热态验收,热态验收重点放在检修质量;进一步验证缺陷处理情况;各主辅机的运行情况;各高温高压易漏阀门有无内漏;有无新的问题产生。通过热力试验进行经济效益分析,分析修后存在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对检修设备进行评定和对大修进行整体评价(针对机组大、小修承包单位)。
5.9.16.检修竣工一周之内,完成设备检修技术记录、试验报告、质检报告、设备异动单、检修文件包、质量监督验收单、检修管理程序或检修文件等技术资料的归档工作。由承包方负责的设备检修记录及有关的文件资料,由承包方负责整理,并移交发电企业。
5.9.17. 机组检修结束后,设备维护部要对各非标项目做专项分析,统计工时、费用,在设备投入运行完成相关试验后做出效益评价。
5.9.18. 项目工作内容变更及签证
5.9.18.1.检修项目应以修为主,恢复设备的额定出力,保证设备的长周期安全无缺陷运行,如在检修过程中需要更换单价超过5000元的设备,以及通径dn250或耐压在2.5mpa以上的阀门,内经大于φ25的进口轴承,必须由承包单位书面报设备维护部,确认后由设备维护部报生产技术部批准方可实施。
5.9.18.2. 检修中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如有项目调整或变更,需要承包方配合的项目,必须给予积极配合,工程结束后,可依据实际工作量进行项目签证,最终结算。
5.9.18.3.对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要严格把关,原则上不允许对实施中的项目方案进行变更,如确因条件发生变化不得不变更时,应按公司《计划管理标准》中项目变更的管理规定,事前填报变更申请单,履行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变更。变更所发生的工作量,应以《外委项目技术经济签证单》的形式详细明确,不能以“报告”的方式报送。变更费用以费用追加或核减方式在结算时调整。
5.9.18.4.所有的项目签证单,应一事一单,多个项目的内容不能同时在一张项目签证单上。
5.9.18.5.《外委项目技术经济签证单》必须是原始签证,而且在被签证工程完成后5日内办理完,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办理完。
5.9.18.6.坚持做到四不签证,即:情况不明、数量不清不签,该检查的项目未检查前不签,该核算的未核算之前不签,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不签。
5.9.18.7.涉及土建以及隐蔽工程,由项目负责部门和负责人验证并签证,工程质量回访文件作为支付质量保证金的依据。工程质量回访单。
5.9.18.8. 项目发生变更各承包单位和部门应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材料费用、人工工日,所有变更必须书面通知设备维护部签字,由设备维护部报告生产技术部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6. 检修质量管理
6.1. 承包单位根据本公司质量方面的要求,落实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编制好保证质量、工期及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在开工前做好各项技术调查,熟悉检修所用的图纸、资料,检查备品及工机具,切实保证检修工作的有效性。
6.2. 承包单位应成立质量管理机构,建立质量管理网络。并指派项目(或检修)负责人定期检查对口工作。工作人员应明确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承包单位将质检组织机构、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名单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设备大、小修的验收,严格按三级验收制度执行,严格按照质监控制点验收。
6.3. 各承包单位应对所有参加检修工作的人员进行有关设备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检修工艺、技术记录、验收项目和三级检查验收制度的交底工作。
6.4. 设备检修的解体、修理、回装全过程应有设备维护部设备质检负责人参加及时做好检修记录,记录要正确可靠。承包单位应及时向设备维护部通报工作进度、发现的问题及需要协调的工作。
6.5. 各承包单位应牢固树立“质量第一”观念,严格执行本公司质量标准及工艺要求。坚持“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检修人员应有高度的责任感和良好的工作作风,做到不漏项、不漏试、不漏检,检修后的设备应达到额定出力,并保证检修周期。
6.6. 承包单位应主动提出对设备检修中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由生产技术部、设备维护部专工组织各专业有关人员参加。
6.7. 各项检修工作应做到“三不竣工” :不符合质量标准不竣工,无检修技术记录不竣工,未搞好场地及设备卫生不竣工。
6.8. 分步试运要作好技术记录,对试运中的问题认真分析,要有结论。检修工作要做到分步试运一次成功,转机设备必须达优。
6.9.检修后设备质量达不到检修周期,除按合同规定处罚外。又因施工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设备缺陷、损坏或检修后设备出现事故、障碍、异常(发热、振动、异音、出力不够等问题)视不同程度按照本公司管理规定考核。
7. 考核
7.1. 各承包单位要按时参加检修协调会,了解当天的检修情况以及后一天的工作安排。对会议迟到人员,考核50元/人次,无故不参加会议的,考核100元/人次。未参加会议,造成工期耽误和造成工作冲突的考核未参会承包单位500元(针对机组检修承包单位)(针对机组大、小修承包单位)。
7.2. 承包单位未严格执行甲方进度网络图,造成工期延误的,对延误的一般节点按3元/分钟考核,主工期节点按10元/分钟考核。因检修质量问题造成工期延误的,按5元/分钟考核。
7.3.检修修验收中出现质量问题,由质检人员检查并勒令返工,在不影响检修工期情况下,一般项目考核承包单位每个点为100元,重复发生则按次数考核,较大项目影响检修工期,但未造成总工期延误的考核500元。
7.4. 修后设备要消除内漏和外漏,设备投运后做到无泄漏,每出现一处漏点考核承包单位100元。对试运当中由于检修质量造成严重后果和发生事故的按照本公司“安全管理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7.5. 应消除本标段内所有设备缺陷,未消除辅机设备缺陷一项考核500元。未消除主设备缺陷,一项考核5000元。
7.6. 本标段内机组设备标准大(小)修所有项目中,未完项目除核减工日外,一般项目未完成的考核500元/项,主设备项目未完成的考核5000元/项。合同另有规定的执行合同规定。
7.7. 质检人员发现检修质量问题时,要求整改,对不服从管理的承包单位勒令停工检查和限期整顿,每次考核承包单位500元,不进行整改每延误一天考核500元。
7.8. 对质检点经质检合格,但质检员未签字或漏签质检人员名字,考核承包单位50元/处。
7.9. 未经甲方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私自乱接汽、水、电、气,随意改变设备及系统,每次考核500元。
7.10. 设备检修完毕后,辅机设备未达到检修前的设备出力考核1000元。主要辅机设备未达到检修前的设备出力考核5000元。主设备未达到检修前的设备出力考核50000元。在机组168小时试运期间,各标段承包单位应积极密切的配合,及时消除试运期间出现的各类缺陷,对不认真执行的承包单位考核500元/项,对影响施工进度的将按照合同条款进行考核。
7.11. 设备检修后进行分步试运,每发生一台次试运达不到质量验收标准的(转机设备必须达优),每台次考核500元。延误工期,执行工期考核规定。
7.12. 大(小)修后的氢气系统严禁出现泄漏点,各泄漏点应及时消除,对于在发电机风压和发电机整体气密试验中,出现的泄漏点,应及时消除,如开机前仍存在漏点,需要重新泄压(或置换气体)进行检修,每个漏点考核承包单位1000元。在机组运行后检查所有设备发现因检修质量问题造成泄漏点,每点考核承包单位500元。
7.13. 每发生一次检修设备跑油,考核200元;每发生一次检修设备大量跑水,考核500元;
7.14. 机组检修后交调度前,必须一次启动成功,因检修质量问题造成每多启动一次考核50000元,同时承包单位应承担甲方耗油费用(针对机组检修承包单位)。
7.15. 大、中、小修后机组正式并网180天(大修), 120天(小修)内主辅机设备造成非计划停运一次,每天(含一天以内时间)考核5万元,直至将质保金考核完为止;对造成一般设备故障(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应追究施工方责任,并按照合同条款进行考核(针对机组检修承包单位)。
7.16. 锅炉效率、汽机热耗、锅炉漏风系数,其标准按设计标准考核,经试验不合格,应按照本公司指标考核。其中#1#2锅炉效率应达到设计值91.2%,#3#4锅炉效率应达到设计值92.65%;汽机热耗#1#2机达到设计值8193.7kj/kw.h,#3#4机达到设计值8191kj/kw.h;锅炉漏风系数(尾部烟道漏风系数<0.13;则烟道各段漏风:炉膛出口至省煤器出口0.06;省煤器出口0.02;空气预热器进出口0.05),一项不合格考核1000元(针对机组大、小修承包单位)。
7.17. 检修后的检修记录、验收报告、竣工报告、检修总结(包括施工工艺卡等等有关资料)必须按照要求的格式、内容和时间提交,每拖延一天考核200元,每漏项一条考核100元。对不符合要求,每项考核200元。对发生严重的假记录和假数据各项考核500元。
7.18. 所有需要停工待检点必须通过相应的质量负责人验收,才可以进行下一步工作,对于不听质检员的合理要求和劝阻的承包单位,每发生一次考核承包单位100元。
7.19 除以上考核规定外,对违反本标准其它情况者,每项每次扣罚责任部门100元。
7.20. 各承包单位进入本公司施工,必须严格遵照本公司的管理规定,违反本公司的规定,将严格按照华电红雁池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标准考核。
第3篇 t集团公司对外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对外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进一步明确对外法律事务工作的实施步骤,规范处理对外法律事务工作的实施程序,提高法务工作的处理效率,切实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利益,特制定本标准。
2、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法律事务部对外法律事务的处理范围、处理方式、处理费用、存档、处理结果执行等相关具体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处理对外法律事务时所遵循的程序和步骤。九江、成都参照执行。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q/jsg0119-2007法律事务管理实施细则
4、职责
4.1对外法律事务:是指涉及集团公司的诉讼、仲裁或其他非诉纠纷事务,主要包括:1)长期挂账逾期货款催收;2)所购商品、服务的质量或违约索赔;3)诉讼或应诉案件;4)经济合同仲裁;5)劳动纠纷:6)知识产权保护;7)行政听证、复议;8)其他与集团公司相关的对外法律事务。
4.2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外法律事务的处理工作。
4.3相关业务部门协助法律事务部开展工作。
5、工作程序
5.1逾期货款催收
5.1.1与客户已停止业务往来且逾期欠款时间超过6个月的,对该货款的催收工作由法律事务部负责监管,业务部门予以配合。欠款客户明细及金额由责任部门提供。
5.1.2业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应收帐款移交法律事务部管理,应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包括合同、往来帐、对帐单、客户资信档案等。资料不全的业务员有义务配合法律事务部补充相应资料。
5.1.3法律事务部根据每笔应收帐款的实际情况,制作催收方案,并定期将催收结果报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领导。
5.1.4法律事务部处理应收帐款期间,业务部门原业务员须继续协助处理。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按照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5.2供应商质量或违约索赔
5.2.1在出现供应商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有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时,业务部门必须将情况及时通报法律事务部。法律事务部配合业务部门处理供应商索赔。
5.2.2法律事务部应当就索赔事宜出具法律意见或建议。
5.2.3业务部门可以邀请法律事务部参加索赔谈判;在对方有律师或法务人员参加的情况下,业务部门则必须邀请法律事务部参加索赔谈判。
5.3诉讼、仲裁案件处理
5.3.1业务部门在集团公司发生可能的诉讼、仲裁后,报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前,应将该案件的相关材料交至法律事务部,由法律事务部对材料进行初步整理,理清法律关系。
5.3.2对需要以诉讼、仲裁方式处理的案件,业务部门填写《涉法纠纷处理审批单》交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法律事务部按照5.1条负责处理的货款,确实需要通过诉讼方式处理的,由法律事务部填写《涉法纠纷处理审批单》交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和法律事务部分管领导审批。
5.3.3应诉案件、以集团公司为被告的案件,由法律事务部直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的分管领导。
5.4处理方式
5.4.1诉讼案件原则上由法律事务部自行办理,重大、疑难或特殊案件可委托外部律师办理。
5.4.2法律事务部明确处理方式,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着手处理诉讼、仲裁案件。
5.4.3逾期货款催收案件、供应商索赔案件、诉讼、仲裁案件处理过程中,如遇到调解、撤诉等需要由集团公司对经济利益做出让步的,根据让步金额进行处理。让步金额在十万元(包括十万元)以下的,由法律事务部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沟通,并请示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后当场决定,事后再以《诉讼工作联系单》形式由法律事务部和业务部门明确意见并请分管领导审批;让步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由法律事务部和具体业务部门共同出具情况说明,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呈送总裁审批决定。
5.4.4应诉案件处理过程中,如遇对方同意在法律规定金额以下调解解决的,由法律事务部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沟通,并请示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后当场决定。
5.5处理费用
5.5.1案件处理的费用包括:逾期货款催收期间产生的差旅、调查等费用;供应商索赔期间产生的差旅、调查等费用;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的受理费、保全保证金、差旅费、律师代理费、调查费等;其他对外法律事务处理产生的各项费用。
5.5.2上述费用中案件受理费、差旅费、律师代理费、调查费为支出性费用,统一由法律事务部按照资金使用权限报分管领导或总裁审批后支付。保全保证金为代垫性费用,案件结束后法院将退还,该部分费用由法律事务部报总裁审批后支付代垫,案件结束退款后再予以冲销。
5.6处理结果的实施
5.6.1诉讼、仲裁案件处理完结后,由法律事务部对案件处理的执行进行监督,以月为单位,每月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实施情况进行汇总,并上报分管领导。
5.6.2如发现有诉讼、仲裁案件未按处理结果执行的,法律事务部应及时根据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
5.7存档
5.7.1案件处理完结后由法律事务部将该案件相关材料暂时保存。
5.7.2案件处理完结,并且处理结果执行完毕后,由法律事务部负责将案件材料移交集团公司档案室存档。
6、其他
6.1本标准由法律事务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6.2标准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反馈法律事务部,集团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修订完善。
6.3集团原《案件诉讼工作管理办法》在本标准生效的同时作废。
7、记录
7.1涉法纠纷处理审批单
7.2诉讼工作联系单
第4篇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范本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根据《公司法》、《担保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非经法定程序批准,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等。
第二章 担保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遵循《公司法》、《担保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充分披露对外担保的情况,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条 公司实施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司应当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应当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且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措施必须与公司提供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第七条 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按本管理办法做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担保的程序
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充分偿债能力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1、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2、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可向公司提供足额反担保的单位;
3、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条件下,根据经营需要,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提供担保的单位。
第二节 担保的申请及调查
第十条 担保的申请根据担保条件不同规定如下:
(一)控股子公司的申请由该企业提出,须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借款担保的书面申请材料:
1、该企业的基本情况及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
2、该企业历史还贷记录;
3、该企业现有银行借款及担保的情况;
4、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有关的主合同的主要内容;
5、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经济效果;
6、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还款资金来源;
7、该企业董事会(或权力机构)所作出的贷款及担保决议;
8、该企业拟向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资产名称、数量及相应所有权证;
9、其他与借款担保有关的事项;
(二)其它担保单位的申请
提出担保申请的对方企业,须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借款担保的书面申请材料:
1、对方企业的营业执照(或副本)复印件;
2、对方企业银行借款总量、借款增减变化原因以及借款担保情况;
3、对方企业的资信情况及财务状况,以及双方互为提供的借款担保的金额、品种、期限;
4、对方企业的董事会(或权力机构)所作出的有关申请担保的书面协议(或文件);
5、对方企业拟向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资产名称、数量及相应所有权证;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分析,对其所提供的反担保资产所有权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程度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其他资料,公司财务部应当向申请人索取。
第三节担保的审核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根据调查结果,结合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及资金预算,综合平�后在调查报告上签署明确的意见,并将此调查报告连同公司银行借款总量、借款增减变化原因以及借款担保情况等资料一并提交总经理审核。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对财务部提交的借款担保书面申请及有关材料进行复审,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后连同财务部提交的所有资料一并提交公司董事长,由董事长形成专题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提供的有关资料,分析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运作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决定是否再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信调查。
第十五条 依据本管理办法必须由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的,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至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四节 担保的审批与决议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董事会在决定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之前),应当了解、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有关报告中详尽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借款担保专题议案进行审议后逐一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决议中应包括提供借款担保的单位、借款金额及期限等内容;如该担保系在决议同意担保的总额度内分批实施的,决议中还应授权公司董事长在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的前提下,实施分级行使借款担保的审批签发。
第二十条 董事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申请担保人应拒绝为其提供
担保:
1、不符合担保条件规定的;
2、产权不明,转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3、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4、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未付利息等现象的;
5、经营状况已经恶化,濒临破产的;
6、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印章管理部门在审验相关决议和签发文件后方可履行盖章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董事应回避表决。公司为持股5%以下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及时、充分披露对外担保的情况,公司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中还应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节 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四条 任何担保均应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具体。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对担保合同进行起草、协商、审核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签订担保合同,必须持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该笔担保事项的决议。
第二十七条 担保合同中至少应当明确下列条款:
1、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7、违约责任;
8、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9、争议的解决;
10、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有关责任人员必须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质押登记。
第四章担保的管理
第一节 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财务部应加强对担保期间借款企业的跟踪管理,应当经常了解担保合同的履行情况,包括要求对方定期提供近期或者年度财务报表,分析债务人履约清偿能力有无变化,并定期向公司总经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公司担保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条 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制作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备查分户台帐, 台帐登载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1、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名称、联系方式、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代码;
2、担保的种类、方式、期限、金额和担保范围以及担保合同签署及生效的日期;
3、借款主合同下贷款发放日期和金额、贷款用途、借款利率、还款日期、还款资金来源以及合同签署及生效日期;
4、债务人在借款主合同下履行债务的期限、金额及违约记录(若发生);
5、其它事项:记载该借款主合同下的债务是否有物的担保、动产及权利质押和其他人共同担保及该担保详情、借款主合同下是否发生还贷情形等。
第三十一条 担保合同应按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做好担保事项的登记与注销,并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二条 担保合同保管期为至合同履行完毕后十年。
第二节 风险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后,公司财务部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公司财务部应当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告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由公司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发生诉讼等突发情况,公司有关部门(人员)、相关企业在得知情况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财务部、公司总经理报告情况,必要时公司总经理可指派有关部门(人员)协助处理。
第三十五条董事、经理以及公司的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最后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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