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公司)企业质量成本管理办法
企业(公司)质量成本管理办法
1范围
本文件规定质量管理体系财务资源的需求分析,控制和质量管理体系财务测量的范围、方法和结果应用及其实施。
本文件适用于企业内各部门质量成本形成过程中费用和损失的统计分析。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质量成本:为获得顾客满意的质量并对组织外部做出质量保证而发生的费用以及没有达到顾客满意的质量而造成的损失。
2.2预防成本:为预防产品不能达到顾客满意的质量所支付的费用。
2.3鉴定成本:为评定产品是否达到所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试验、检验和检查所支付的费用。
2.4内部故障成本:产品在交付前因未能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所造成的损失。
2.5外部故障成本:产品在交付后因未能达到顾客满意的质量所造成的损失。
2.6外部质量保证成本:根据顾客要求,组织向顾客提供证实质量保证能力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特殊的和附加的质量保证措施、程序、数据、证实试验和评定的费用。
2.7质量损失:由于质量不能满足顾客的要求或合理的期望,从而导致资源浪费或丧失潜在利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2.8质量管理活动费:指为推行质量管理所支付的费用和为制定质量政策、计划、目标、编制质量手册及有关质量体系文件等一系列活动所支付的费用。质量管理咨询费、质量奖励费、质量情报费、印刷费、办公费等管理费用。
2.9质量审核及评审费:是指产品和质量管理体系评审费、会议费及有关费用,包括内审、外审费用及二方、三方的审核费用。
2.10质量培训费:为达到质量要求或产品质量的目的,提高职工的质量意识和技能,以及质量管理的业务水平进行培训支付的费用,授课人员和培训人员的有关书籍费、资料费、文具费及授课补助等费用。
2.11顾客服务费:为顾客培训使用和维护人员,进行售后服务和开展顾客满意程度的调查分析和评价等方面的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2.12其他预防费用:包括质量及可靠性组织机构的行政管理费用,以及零缺陷计划、厂房设备维护等预防性措施费用。
2.13其他鉴定费用:指鉴定产品质量进行试验所需其他费用。
2.14废品损失:报废的不合格品所造成的净损失。
2.15返工/返修损失:对不合格品进行返工、返修所造成的直接损失。
2.16停工损失:由于质量问题而引起停工,导致设备、人员、材料闲置,减少产量和影响交付所造成的直接损失。
2.17其他内部故障费用:其他与内部故障成本相关的费用,如因重新设计、资源闲置、质量事故处理费、产品降级损失等费用。
2.18索赔费:因产品质量未达到标准,在服务承诺范围内,对顾客提出的申诉进行赔偿、处理所支付的费用,包括赔偿金(罚金)、索赔处理费及差旅费。
2.19保修费:根据保修规定,为用户提供修理服务所支付的费用和保修服务人员的工资总额及提取的福利等费用。
2.20其他外部故障费用:其他与外部故障成本相关费用,如客户不满意而发生的折价损失等费用。
3职责
财务部是质量成本控制的归口责任部门。按月汇总质量成本各项指标、按季度分析,定期写出质量成本分析报告。
4管理程序
4.1质量成本统计
4.1.1质量成本统计的基本要求
a)应严格区分质量成本中应计入产品成本和不应计入产品成本的费用;
b)划清各型号产品之间的质量成本、划清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的界限;
c)凡能直接计入型号产品的质量成本要直接计入;
d)与几个型号产品有关的费用,必须采用合理的分配标准,在各个型号产品之间正确分配。
4.1.2质量成本的归集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属于质量成本费用的各种原始凭证,由各部门的质量
检验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归集质量成本的各项费用,并上报本部门财务核算人员。
4.1.3质量成本登记台帐
各部门将归集的质量成本费用,按科目进行登记,并建立质量成本登记台帐。
4.1.4填制质量成本报表
各部门每月根据“质量成本登记台帐”汇总,按产品类别、项目填写《月份质量成本表》、《废品损失月报表》及《废品损失原因统计表》(见附表a、b、c)。报表封面分别由各部门领导、财务核算负责人、制表人签字。
4.1.5质量成本报表汇总
财务部每月对各部门上报的质量成本报表进行汇总,并登记“质量成本台帐”。
4.2质量成本分析
4.2.1各部门的质量成本分析报告的上报时间
各部门按季度上报本部门的质量成本分析报告,时间为季度末次月6
日前。
4.2.2质量成本主要指标分析
质量成本主要指标分析为:基本指标分析、各基数的比较分析、构成分析。
a)基本指标: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生产成本、质量成本;
b)比较分析主要指标:营业收入质量成本率、生产成本质量成本率;
c)质量成本构成分析的主要经济指标:为各项成本(预防成本、鉴定成本、内部故障成本、外部故障成本、外部质量保证成本)占总质量成本的百分比。
4.2.3质量成本结构分析
4.2.3.1各部门负责人应从经济角度,对本期质量成本与上年同期质量成本从变化情况、构成率等进行比较分析。
4.2.3.2财务部根据汇总后的质量成本,写出企业的质量成本分析报告,报送管理者代表审核。
4.2.3.3厂长依据质量成本分析报告,来评价产品质量的水平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做出质量改进的决策。
4.2.3.4质管部依据厂长做出的质量改进决策,会同相应责任部门制定和实施改进措施,并跟踪验证其有效性。
4.3检查与考核
4.3.1质量成本报表情况
4.3.1.1各部门在次月6日前报送《月份质量成本表》、《废品损失月报表》,每季末次月6日前另加报《废品损失原因统计表》及《季度质量成本分析说明》。
4.3.1.2报表内容及《季度质量成本分析说明》应认真填写。
4.3.2工作情况
财务部每月抽查质量成本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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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建立质量成本登记台帐;
b)正确划分质量成本报表中各明细项目;
c)质量成本报表与质量成本登记台帐的数据应相同;
d)质量成本合理计入产品成本,并划清各型号之间质量成本;
e)有废品票的应计入废品损失;
f)已发生的返工/返修损失应计入内部故障损失。
6附录
附录a月份质量成本表
附录b废品损失月报表
第2篇 有效企业质量改进管理办法
有效的企业质量改进管理办法
企业在生产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甚至惨痛的教训我们并不陌生。例如:销售与生产协调不好、生产的无计划性导致仓库成品堆积如山而造成大量浪费,采购部门的计划不严谨各品种、规格的原辅包材的不配套而导致销售延误,引起客户的不满。经常出现低级的质量事故,缺乏质量成本的概念,导致质量成本居高不下,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控制机制,横向不协调,在工作中相互扯皮推诿,效率低下,技术工艺准备和防错措施不足,就可能埋下问题,批量出现重大隐患。如何才能使生产管理规范化怎样才能有序工作怎样才能对症下药……所有这些问题显然都是生产主管迫切需要解决的。
虽然生产管理千头万序,但基本要素只有三个:人、物、场所。现场情况千变万化,归纳起来只有“两流”:物流和信息流。作为现场管理者――生产主管、车间主任、班组长,必须对这三要素和两流做细致的分析和研究,从中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找出解决问题的答案。
这时最关键的是把人的要素抓住。首先各级管理人员要转变思想观念,有了问题从先找主观原因转变成先找自己原因、先找本部门原因上来,积极主动地去寻找问题的根源,并提出相关的解决办法。有的管理人员问题找出一大堆,措施一条也没有,责任不承担,问题往上推,这样的管理人员怎么能提高显然是不合格的管理者。
其次,中层管理者一定要把自己部门的员工管理好,打造优秀的小团队,各部门的小团队优秀了,我们整个企业就是一个优秀的大团队。优秀团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是战无不胜的,要打造团队精神关键是坦诚沟通,清楚的角色定位、责任制的落实与奖罚,上下级间、员工间要相互信任,相互欣赏,而不是相互瞧不起,相互拆台。管理者要引导下属发现和认同别人的优点,要做到上下一心,团结协作,所谓“众心齐,泰山移”就是这个道理。每位管理者、每位员工要清楚自己的职责,明确在团队中所扮演的角色,并且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度,要求员工对团队有责任感,同时还要以激励的手段强化责任的重要性,要多用正激励,树立榜样,负激励要少用,处理典型切不可面积过大!
最后生产主管在现场管理中还要必须做到“五个一”:
第一,三自一控,所谓三自一控就是要做到每件工作都自检、自分、自纠,控制一次自检的正确率,自我检查自己的产品,区分合格品与不合格品,分开存放,要自我纠正错误,还要控制一次自检的正确率。
第二,三检制,即首检、互检、巡检。首检就是对每天的第一件产品、每批的第一件产品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的结果来纠正工艺是否正确,操作规程员工是否遵守,设备的精度和调整是否符合要求。自检制度在大批量生产中非常重要,稍有不慎就会批量报废。互检就是互相监督,即生产主管对下属员工生产的产品检查;巡检就是巡回检查,即管理人员和检查人员走动式检查。
第三,三工序活动,指的是复查上工序,保证本工序,服务下工序。每一个工序都要将下道工序当作用户,经常访问下道工序。
第四,三按,即按工艺、按程序、按标准生产,我还要再强调一个方面,就是我们不仅要按工艺、按程序、按标准组织生产,还要按工艺、按程序、按标准组织进行质量检验。目前,许多企业在质量检验方面存在着不能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标准的情况,比如:某产品的质量检验项目有20个,企业质量检验部门人员怕麻烦、图省事,为了减少工作量,每批次产品只检验其中容易做的10几个项目,而对那些操作比较复杂的检验项目则就干脆省略了,采取了各取所需、偷工减料的做法,由此产生的产品质量合格率指标100%其实质是一种自欺欺人的现象;
第五,三不放过,即质量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遗憾的是许多企业虽然也明白这个道理,而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认真按照这个要求去做。
在质量改进方面,我们还应做到以下八个方面,这也是企业遇到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思想。
一、现状调查 一个企业一个部门有很多问题,但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是关键的,现在调查就是要抓住关键的问题,即抓住主要矛盾。
二、原因分析通过现状调查,指到主要矛盾,然后进行详细分析,一直分析到能采取对策为止。要举一反三、打破沙锅问到底,遵守五个以上的为什么。在中医上,有个非常辩证的医疗办法,叫做“头痛医脚”或“脚痛医头”。有时问题在头上,根源却在脚上,有时问题在脚上,病根却在头上。
三、确定主要原因问题存在的原因可能很多,我们应该通过分析逐渐缩小问题出现的范围,即找到主要原因,应该步步缩小包围圈,集中力量打歼灭战,此时可应用二八定律,确定主要原因的目的是为了让有限的人、财、物得到最好的利用,可以避免重复劳动。
四、制定对策 在找到问题的主要原因之后,就可以应用5w1h方法来制定相应的对策。
五、实施对策 制定对策后,还必须提高执行力。将对策落实到实处,落实到每个人头上。
六、效果检查在实施了对策之后,首先要和目标值对照,要多角度、多层次、多方面进行对照,比如技术进步、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用户反映等等,效果检查能鼓舞士气,增强斗志,也能验证对策是否正确。
七、制定巩固措施 如果用来解决问题的对策是否正确,那就应该将成功的经验和工艺制度化、标准化。
八、遗留问题和下一步打算若采取了相应的对策之后,产品质量仍存在问题,就应该做进一步的打算,以求问题的彻底解决,或者是在生产中,这个问题解决了,另一个问题仍然存在,那么下一个目标和打算是什么,再进行下一个循环。
第3篇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自律意识和自控能力,指导和督查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管到位”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主管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管理。黄岛区、城阳区、崂山区、高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蓝色硅谷核心区、胶州市、胶南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七区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从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工作。
第二章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人员设置
第四条 本地建筑施工企业在注册地设立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外地入青企业在入青备案注册地设立驻青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本企业在辖区内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总承包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总承包二级、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初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条 本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总承包特级建筑施工企业各不少于6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4人,总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各不少于2人。
第七条 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驻青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总承包特级建筑施工企业各不少于4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其他企业各不少于2人。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在青工程量在30万平方米以上时,每增加20万平方米,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各增加1人。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按《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备案登记表》(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备案登记表》(附件2)要求,填写本企业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配备情况。注册地属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建筑施工企业,将备案表报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注册地属七区五市的建筑施工企业,将备案表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重新填报。
第九条 建筑企业施工现场项目部必须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在办理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提供有资格的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名单。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施工现场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建筑工程合同造价5千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各不得少于1人;5千万(含)~1亿元或1万(含)~5万平方米的工程,各不得少于2人;1亿元(含)以上或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工程,各不得少于3人,并分别设立质量安全主管。
劳务分包企业施工现场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施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质量安全专职工作人员各不得少于1人;施工人数在50(含)~200人的,各不得少于2人;施工人数在200人(含)以上的,各不得少于3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都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章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人员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每季度组织一次本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自查,全面检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配备、企业制度建设等情况,并针对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纠正。
企业自查记录及整改措施需经企业法人代表(外地入青企业驻青主要负责人)审签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应严格落实对辖区内在建工程的检查工作,每项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每月应各不少于1次,重点检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在企业检查隐患整改通知单上签字并存档备查。
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其总部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对辖区内的在建工程检查每季度应不少于1次。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具体监督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
(二)负责制订落实企业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责任制。参与企业施工技术标准的编制,并监督实施;
(三)协调企业各级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四)编制并适时更新施工现场项目部质量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组织企业内的质量管理交流和教育培训工作;
(六)组织对在建项目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每个项目每月不少于2次,及时制止不符合要求的质量行为;
(七)对结构复杂、施工难度大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项目及创优评奖项目应当组织专项质量检查;
(八)指导和督促项目部贯彻落实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
(九)掌握和了解工程质量动态,帮助解决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监督质量问题的整改与验收,参与质量事故处理,并按规定对在建项目的施工质量提出奖罚意见;
(十)开展“自检、互检、专检”(以下简称“三检”)工作,并监督实施;
(十一)参加工程项目的地基基础、主体及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十二)负责工程项目质量控制资料的检查、归档和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竣工项目的质量保修与投诉处理,并监督实施;
(十四)制定工程项目的质量回访制度并监督实施;
(十五)企业明确的其他质量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对在建工程监督检查中,应重点对以下重点环节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并落实到位。
(一)施工现场项目部按规定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项目部必备检测检验仪器配备情况;
(二)施工图纸会审记录及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前图纸审查等落实情况;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质量通病防治措施;
(三)深基坑、桩基、地基处理等施工质量及检测报告、验收记录情况;
(四)基础、主体工程的钢筋、混凝土、砌体等材料质量和施工质量情况;
(五)防水、保温、钢结构、幕墙、外墙粘(挂)饰面等工程主要材料、重点部位、关键节点质量控制及隐蔽验收情况,严格落实“样板领路”责任制;
(六)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电气及智能化等工程的材料、设备及其施工安装质量和检测试验情况;
(七)屋面、外墙和卫生间、淋浴室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部位及卫生器具防渗漏试验的记录情况;
(八)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重要分部(分项)的质量验收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质量验收情况;
(九)分户验收检查记录情况。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具体监督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
(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组织对在建项目的施工安全进行检查,每个项目每月不少于2次,及时制止不符合要求的行为;
(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八)参与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会审;
(九)参与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十)参与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十一)参与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
(十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工作;
(十三)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十四)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十五)按规定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工作;
(十六)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对在建工程监督检查中,应重点对以下环节实施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并落实到位。
(一)施工现场项目部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二)施工现场项目部每天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整改及记录情况;
(三)深基坑设计方案评审、基坑支护验收、基坑检测、日常巡查等内容;
(四)起重机械产品备案、安装拆卸、检查验收、安装检测、使用登记、日常使用等内容;
(五)脚手架、大模板安全方案论证、搭设拆除、检查验收日常使用等内容;
(六)“三宝”、“四口”、“临边”防护和施工用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七)防汛和重大突发事件、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情况;
(八)施工现场围挡墙、临建设施、场地硬化等文明施工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在施工现场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场给予纠正并落实整改,检查记录、整改复核记录由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签署意见后,分别独立成卷存入施工现场资料档案备查。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应重点履行以下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一)项目部每周组织一次质量安全情况检查;
(二)项目经理等应进行考勤的人员每月在岗时间不少于20天;
(三)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每天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不少于2次的检查,检查应当包含工程操作层情况、现场重大危险源质量安全方案实施情况、大型设备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备查;
(四)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应当场予以纠正或查处,并做好记录备查;
(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六)对进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七)严格施工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八)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检测;
(九)组织开展现场施工过程中重要工序的质量检验,及时发现报告质量问题;
(十)对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记录备查;
(十一)对发现的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应立即向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四章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开展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监督检查,重点审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专职工作人员配备及履责情况、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配备情况、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的落实情况等,查找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中存在的漏洞和缺陷,指导企业不断完善自控体系。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出现下列问题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按照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给予考核扣分。
(一)建筑施工企业每季度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自查工作不真实的;
(二)企业分管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开展检查次数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三)企业分管负责人开展检查记录不真实或代签字的;
(四)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不到岗到位、企业与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或质量与安全管理人员相互兼职的;
(五)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各类隐患未及时发现或未进行有效整改的;
(六)企业及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记录不全,存放整理不清晰的。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出现下列问题,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外,同时视为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不畅,按照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给予扣分,并将该企业列入重点监控企业,与该企业法人代表进行预警谈话。属本地企业将重新复核企业资质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属外地入青企业将重新复核其入青信用登记。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开展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季度自查自纠工作的;
(二)企业分管负责人或质量安全机构未开展检查的;
(三)企业分管负责人或质量安全机构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发现现场质量安全较严重隐患的;
(四)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数量未达到本规定配备标准,虚报人员或者非本单位人员的;
(五)对发现的质量安全违章违规行为或隐患,未当场给予处理的;
(六)企业及项目部伪造施工质量控制资料的;
(七)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 凡列入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经整改后仍发生上述行为的,取消该企业年度评优资格,属本地企业给予暂停企业办理资质升级或增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属外地入青企业收回其入青信用登记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此前已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4篇 化工企业质量管理考核办法
1 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质量管理,降低质量成本,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产品质量(包括产品等级品率、包装、外观和公司内控工艺指标)、质量事故、物资采购质量、服务质量、外购设备及备品备件质量、质量/环境体系认证不合格项整改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2 职责
2.1 分管生产的公司副总经理负责组织质量管理考核办法的制定并监督实施;负责协调解决质量管理考核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负责组织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2.2 生产技术部负责产品等级品率、固体产品袋重、内控工艺指标、采购原辅材料检验指标的制定、监督、管理和考核;负责参与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2.3 企业管理部负责质量事故、固体产品包装质量、外购设备及备品备件质量、服务质量、质量/环境体系认证不合格项整改的监督、管理、考核和考核兑现;负责参与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2.4 各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要求负责制定本部门质量管理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3 考核程序
3.1 质量事故的考核
3.1.1 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是指经济损失在4000元以下的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是指经济损失在4000元以上或给公司声誉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质量事故。索赔和退货均视为重大质量事故。
3.1.2 任何单位发生一般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不得隐瞒不报,一般质量事故应在3日内,重大质量事故应在2日内书面报告企管部和生产技术部。
3.1.3 对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单位,处以500~4000元罚款,对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单位,处以4000元以上罚款并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3.1.4 各单位要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处理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由责任单位和主管部门调查处理;重大质量事故由公司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由公司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3.2 产品等级品率、固体产品袋重和采购质量考核
3.2.1 生产技术部按月对产品等级品率、固体产品袋重、采购原辅材料合格率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指标由生产技术部确定。
3.2.2 当某种产品检验不合格或质量指标有较大波动时,生产技术部应将检验结果及时通报企管部。
3.2.3 不合格产品不计入生产单位当月产量。
3.2.4 外购设备和备品备件质量不合格,经查证属实,根据不合格外购设备和备品备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参照质量事故进行考核。
3.3 固体产品外观质量考核
企管部不定期对固体产品包装质量进行抽查,并按下列标准进行考核:
项目 考核标准 处罚标准
堆包 堆放整齐,纵横有序,仓库地面干净整洁。 责令整改,整改无效或拒不整改参照一般质量事故处罚。
缝包和折边 按产品标准要求。 责令整改,整改无效或拒不整改参照一般质量事故处罚。
污袋 包装袋不得有明显污渍。 少量污袋参照一般质量事故处罚,大面积污袋参照重大质量事故处罚。
破损 破损率不超过2‰。 责令整改,整改无效或拒不整改参照一般质量事故处罚。
3.4 服务质量考核
3.4.1 服务质量是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销售部、财务部、武保部、生产技术部等部门要做好产品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通过多种形式的服务,达到方便用户、使用户满意并促进销售的目的。
3.4.2 除非经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批准,产成品库有权拒收生产单位移交的不符合要求的产品。
3.4.3 销售部应按合同要求及时供货,按有关规定(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本公司规定等)做好产品贮存、搬运、转运、保护、交付和运输,确保产品在交付顾客之前保持完好无损。产品委外运输时,应将有关运输要求告知承运方并对承运方资质进行检查确认。因产品贮存、运输和防护失当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参照质量事故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3.4.4 销售部按“顾客满意度调查程序”的规定定期进行顾客满意度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进行调查或编制虚假的调查报告,参照重大质量事故处罚。
3.4.5 因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引起的用户索赔、退货,一律视为重大质量事故,公司将按规定追究责任部门的责任和相关部门的连带责任。
3.4.6 凡投诉、索赔、退货以及其他涉及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争议或纠纷,销售部均应记录存档,并应及时将用户意见反馈给有关领导和部门加以解决。
3.4.7 销售部代表公司处理因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引起的与顾客之间的法律纠纷,企管部、生产技术部、法律顾问室及其他相关单位协助处理。处理不当或处理不及时给公司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害,公司将视情节追究责任部门责任和相关部门的连带责任。
3.4.8 对违反服务质量考核规定的单位,可责令整改或按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处罚。
3.5 质量/环境体系认证不合格的考核
3.5.1 各部门应按规定的要求整改内审和外审开具的不合格报告。一般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对不合格所在部门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责令继续整改直至符合要求;严重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对不合格所在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并责令继续整改直至符合要求。
3.5.2 同一问题在同一部门连续二次开出同一性质不合格报告的,对该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连续三次开出的,按重大质量事故处理。
3.6 免责规定
由不可控因素造成的质量事故,经考核部门确认,事故单位可免除事故责任。
第5篇 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自律意识和自控能力,指导和督查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管到位”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主管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管理。黄岛区、城阳区、崂山区、高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蓝色硅谷核心区、胶州市、胶南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七区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从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工作。
第二章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人员设置
第四条 本地建筑施工企业在注册地设立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外地入青企业在入青备案注册地设立驻青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本企业在辖区内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总承包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总承包二级、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初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条 本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总承包特级建筑施工企业各不少于6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4人,总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各不少于2人。
第七条 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驻青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总承包特级建筑施工企业各不少于4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其他企业各不少于2人。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在青工程量在30万平方米以上时,每增加20万平方米,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各增加1人。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按《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备案登记表》(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备案登记表》(附件2)要求,填写本企业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配备情况。注册地属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建筑施工企业,将备案表报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注册地属七区五市的建筑施工企业,将备案表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重新填报。
第九条 建筑企业施工现场项目部必须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在办理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提供有资格的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名单。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施工现场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建筑工程合同造价5千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各不得少于1人;5千万(含)~1亿元或1万(含)~5万平方米的工程,各不得少于2人;1亿元(含)以上或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工程,各不得少于3人,并分别设立质量安全主管。
劳务分包企业施工现场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施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质量安全专职工作人员各不得少于1人;施工人数在50(含)~200人的,各不得少于2人;施工人数在200人(含)以上的,各不得少于3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都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章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人员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每季度组织一次本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自查,全面检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配备、企业制度建设等情况,并针对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纠正。
企业自查记录及整改措施需经企业法人代表(外地入青企业驻青主要负责人)审签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应严格落实对辖区内在建工程的检查工作,每项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每月应各不少于1次,重点检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在企业检查隐患整改通知单上签字并存档备查。
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其总部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对辖区内的在建工程检查每季度应不少于1次。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具体监督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
(二)负责制订落实企业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责任制。参与企业施工技术标准的编制,并监督实施;
(三)协调企业各级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四)编制并适时更新施工现场项目部质量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组织企业内的质量管理交流和教育培训工作;
(六)组织对在建项目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每个项目每月不少于2次,及时制止不符合要求的质量行为;
(七)对结构复杂、施工难度大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项目及创优评奖项目应当组织专项质量检查;
(八)指导和督促项目部贯彻落实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
(九)掌握和了解工程质量动态,帮助解决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监督质量问题的整改与验收,参与质量事故处理,并按规定对在建项目的施工质量提出奖罚意见;
(十)开展“自检、互检、专检”(以下简称“三检”)工作,并监督实施;
(十一)参加工程项目的地基基础、主体及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十二)负责工程项目质量控制资料的检查、归档和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竣工项目的质量保修与投诉处理,并监督实施;
(十四)制定工程项目的质量回访制度并监督实施;
(十五)企业明确的其他质量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对在建工程监督检查中,应重点对以下重点环节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并落实到位。
(一)施工现场项目部按规定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项目部必备检测检验仪器配备情况;
(二)施工图纸会审记录及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前图纸审查等落实情况;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质量通病防治措施;
(三)深基坑、桩基、地基处理等施工质量及检测报告、验收记录情况;
(四)基础、主体工程的钢筋、混凝土、砌体等材料质量和施工质量情况;
(五)防水、保温、钢结构、幕墙、外墙粘(挂)饰面等工程主要材料、重点部位、关键节点质量控制及隐蔽验收情况,严格落实“样板领路”责任制;
(六)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电气及智能化等工程的材料、设备及其施工安装质量和检测试验情况;
(七)屋面、外墙和卫生间、淋浴室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部位及卫生器具防渗漏试验的记录情况;
(八)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重要分部(分项)的质量验收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质量验收情况;
(九)分户验收检查记录情况。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具体监督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
(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组织对在建项目的施工安全进行检查,每个项目每月不少于2次,及时制止不符合要求的行为;
(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八)参与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会审;
(九)参与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十)参与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十一)参与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
(十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工作;
(十三)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十四)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十五)按规定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工作;
(十六)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对在建工程监督检查中,应重点对以下环节实施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并落实到位。
(一)施工现场项目部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二)施工现场项目部每天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整改及记录情况;
(三)深基坑设计方案评审、基坑支护验收、基坑检测、日常巡查等内容;
(四)起重机械产品备案、安装拆卸、检查验收、安装检测、使用登记、日常使用等内容;
(五)脚手架、大模板安全方案论证、搭设拆除、检查验收日常使用等内容;
(六)“三宝”、“四口”、“临边”防护和施工用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七)防汛和重大突发事件、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情况;
(八)施工现场围挡墙、临建设施、场地硬化等文明施工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在施工现场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场给予纠正并落实整改,检查记录、整改复核记录由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签署意见后,分别独立成卷存入施工现场资料档案备查。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应重点履行以下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一)项目部每周组织一次质量安全情况检查;
(二)项目经理等应进行考勤的人员每月在岗时间不少于20天;
(三)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每天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不少于2次的检查,检查应当包含工程操作层情况、现场重大危险源质量安全方案实施情况、大型设备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备查;
(四)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应当场予以纠正或查处,并做好记录备查;
(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六)对进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七)严格施工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八)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检测;
(九)组织开展现场施工过程中重要工序的质量检验,及时发现报告质量问题;
(十)对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记录备查;
(十一)对发现的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应立即向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四章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开展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监督检查,重点审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专职工作人员配备及履责情况、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配备情况、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的落实情况等,查找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中存在的漏洞和缺陷,指导企业不断完善自控体系。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出现下列问题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按照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给予考核扣分。
(一)建筑施工企业每季度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自查工作不真实的;
(二)企业分管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开展检查次数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三)企业分管负责人开展检查记录不真实或代签字的;
(四)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不到岗到位、企业与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或质量与安全管理人员相互兼职的;
(五)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各类隐患未及时发现或未进行有效整改的;
(六)企业及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记录不全,存放整理不清晰的。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出现下列问题,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外,同时视为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不畅,按照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给予扣分,并将该企业列入重点监控企业,与该企业法人代表进行预警谈话。属本地企业将重新复核企业资质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属外地入青企业将重新复核其入青信用登记。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开展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季度自查自纠工作的;
(二)企业分管负责人或质量安全机构未开展检查的;
(三)企业分管负责人或质量安全机构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发现现场质量安全较严重隐患的;
(四)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数量未达到本规定配备标准,虚报人员或者非本单位人员的;
(五)对发现的质量安全违章违规行为或隐患,未当场给予处理的;
(六)企业及项目部伪造施工质量控制资料的;
(七)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 凡列入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经整改后仍发生上述行为的,取消该企业年度评优资格,属本地企业给予暂停企业办理资质升级或增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属外地入青企业收回其入青信用登记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此前已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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