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规范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行为,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人防、地铁以及其它地下管线工程和附属设施。
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档案信息和维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地下管线的建设使用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节约资源、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地下管线的普查测绘、信息系统和动态管理工作。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第七条 新建的各类管线,应当敷设于地下。已建成的架空管线应结合城市道路建设等市政工程或小区改造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应当统一规划,统筹设计安排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九条 各类地下管线的位置、走向、埋深应当综合规划,遵守下列原则: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严禁空中扩容;(三)新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净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条 新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时,建设单位应当到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查明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现状图。
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放线后,建设单位应当到市规划主管部门办理规划验线手续,经检测无误后方可动工。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建设应当与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道路同步建设,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需迁移、变更地下管线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按时完成地下管线迁移或变更工程。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经市政府同意。
第十三条 承担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有相应资质,按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图、施工时限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及时设置管线标志。监理单位应履行监理职责,对隐蔽工程应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管线工程施工许可证,与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地下管线档案移交合同书。
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与道路工程同时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因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维护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管线的性质、权属,责令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绘成果报送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标牌,注明产权单位、施工单位、完成期限、联系电话等,施工场地应围挡,设置安全警戒线,并在工程竣工后清理现场。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将管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地下管线铺设完成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于覆土前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预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重新编制管线工程档案。
第十九条 鼓励采用综合管廊、共用管沟、共用管块等建设方式建设地下管线,提高地下空间利用率。
鼓励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采用各类先进技术对地下管线进行标识、定位、探测和管理。
第四章 档案信息管理
第二十条 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接收、保管、利用和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经市规划主管部门规划验收合格后,委托有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管线测量费用纳入建设工程造价。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档案资料及其电子文件。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
第二十三条 对已建成而未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资料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查明管线现状,形成专业管线现状图、竣工图、竣工测量成果及其电子文件,移交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已建成的地下管线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将迁移、变更、废弃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自工程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修改补充后的专业图及有关档案移交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定期对管线工程进行普查和补测、补绘。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由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统一保存和管理,并纳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动态管理系统。
第二十七条 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第五章 维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建立相应的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对破损、老化、缺失的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及时修复,确保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运行。
第二十九条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可先行破路抢修,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第三十条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在地下管线路面倾倒污水,向管线中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六)其它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城市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供车辆、行人通行,具有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14日。
第2篇 集气站、集输管线运营的管道天然气安全管理办法
1 范围
为规范集气站、集输管线运营的管道天然气施工作业现场,有效杜绝天然气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明确了天然气气体的理化特性、健康危害、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关键措施等相关管理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及各集气站、集输管线作业现场。
2 术语和简略语
2.1 天然气:主要成分是甲烷,还含有少量乙烷、丁烷、戊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硫化氢等。
2.2 爆炸极限:可燃物质(可燃气体、蒸气和粉尘)与空气(或氧气 )必须在一定的浓度范围内均匀混合,形成预混气,遇着火源才会发生爆炸,这个浓度范围称为爆炸极限,或爆炸浓度极限。天然气的爆炸极限是5%-15%。
2.3 窒息性气体:使空气中氧的浓度下降,危害人体呼吸的气体。
3 职责
质量安全环保处是本办法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文件的制修订工作。两级安全、工程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 管理内容
4.1 理化性质
天然气中的最主要的成分是甲烷(化学分子式ch4),并含有少量乙烷、丁烷、戊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硫化氢等。无硫化氢时天然气为无色、无臭、易燃、易爆气体,常温、常压下,甲烷的密度相当于空气的55%(甲烷密度/空气密度=0.55),极易挥发,易燃易爆,爆炸极限为5%-15%。当天然气不完全燃烧时产生一氧化碳。
4.2 危害
4.2.1 侵入途径:吸入。
4.2.2 健康危害:甲烷对人基本无毒,但浓度过高时,使空气中氧含量明显降低,使人窒息。当空气中甲烷达25%-30%时,可引起头痛、头晕、乏力、注意力不集中、呼吸和心跳加速、共济失调。若不及时远离,可致窒息死亡。皮肤接触液化的甲烷,可致冻伤。
4.2.3 当空气中天然气浓度达到5%~15%时,遇明火(包括金属撞击、电器启动产生的电火花),会发生爆炸着火。
4.3 安全技术措施
4.3.1对于有或可能出现天然气的场所,现场所有施工作业人员都应该接受天然气气体防护的培训。
4.3.2来访者和其他非定期作业人员在进入天然气生产作业场所前,应接受天然气气体安全防护教育,主体作业单位应与服务单位签订相关方告知书。
4.3.3集气站应在醒目地方悬挂防毒、防火、防爆等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用品存放标识。
4.3.4 禁止在集气站和天然气管道运营场所使用明火。确需动火时,办理动火作业许可审批手续。动火作业具体执行bt.18.3《工业动火监控管理办法》。
4.3.5 人员进入集气站前必须穿戴好齐全有效的防静电劳动保护用品,并且完全释放人体静电,且要求任何人员不得在集气站内穿脱劳保。
4.3.6 外来人员进入集气站要执行门禁管理,并由站值班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检查外来人员是否具有入站条件。
4.3.7五级天然气站场值班休息室距甲、乙类工艺设备、容器、厂房不应小于22.5m;当值班休息室朝向甲、乙类工艺设备、容器、厂房的墙壁为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减少,但不应小于15m,并方便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安全疏散。
4.3.8 天然气井场、集气站及天然气放空作业点50m内严禁烟火和接打手机。
4.3.9 任何车辆不得进入井场和集气站内。因生产需要进入天然气生产现场时,车辆必须安装防火帽。
4.3.10 集气站和天然气管道运营场所至少配备以下安全检测设备和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a)集气站应在醒目地方悬挂防毒、防火、防爆等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用品存放标识;
b)集气站进站管汇区、分离器区、自用气区、污水罐区、外输区、压缩机、发电机房、食堂操作间、壁挂炉间应安装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每个集气站配备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氧气报警仪、硫化氢报警仪各两台;所有气体报警仪每年检测一次且合格,否则更换;集气站内制高点设风向标2个;
第3篇 管道局管线打开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进管线打开作业安全管理,控制作业风险,保障作业安全,根据集团公司q/sy1243-2009《管线打开安全管理规范》、《管道局作业许可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道局所属各单位、直属机构及为局服务的分包商,在生产、作业区域内任何可能存有介质的封闭管线(设备)的打开作业。
第三条 管线打开是指采取下列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改变封闭管线或设备及其附件等的完整性:
(一)解开法兰;
(二)从法兰上去掉一个或多个螺栓;
(三)打开阀盖或拆除阀门;
(四)调换8字盲板;
(五)打开管线连接件;
(六)去掉盲板、盲法兰、堵头和管帽;
(七)断开仪表、润滑、控制系统管线,如引压管、润滑油管等;
(八)断开加料和卸料临时管线(包括任何连接方式的软管);
(九)用机械方法或其他方法穿透管线;
(十)开启检查孔;
(十一)微小调整(如更换阀门填料);
(十二)其他。
第四条 管线打开作业许可按照管道局作业许可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其作业许可管理程序或实施细则;生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进行培训、监督和考核;安全部门提供支持和指导。
第六条 员工接受管线打开作业培训,执行管线打开安全管理程序,参与管线打开作业的审核,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七条 管线打开必须办理许可证,具体执行《管道局作业许可管理办法》,许可证见《管道局作业许可管理办法》附录1《作业许可证(非常规作业)》。
第八条 管线打开涉及含有剧毒介质、超高压介质、高温介质时,企业应根据管线打开作业风险的大小,同时办理管线打开许可证,许可证见《管道局作业许可管理办法》附录2专项作业许可证中的《管线打开许可证(2-2)》 。
第九条 管线打开前作业单位应进行风险评估,采取安全措施,必要时制订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安全工作方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清理计划,应具体描述关闭的阀门、排空点和上锁点等,必要时应提供示意图;
(二)安全措施,包括管线打开过程中的冷却、充氮措施和个人防护装备的要求;
(三)应急、救援、监护等预备人员的要求和职责;
(四)应急预案;
(五)描述管线打开影响的区域,并控制人员进入。
第十条 当管线打开作业涉及高处作业、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等,应同时办理相关作业许可。
第十一条 凡是没有办理作业许可证,没有按要求编制安全工作方案,没有落实安全措施,禁止管线打开作业。
第四章 项目设计阶段的要求
第十二条 在新、改、扩建项目的设计过程中,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应共同考虑消除或降低因管线打开产生的风险,并确保设计在符合工程标准要求的基础上,满足本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 在项目设计的各个阶段,应考虑隔离和清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为清理管线(设备)增加连接点,同时应考虑由此可能产生泄漏的风险;
(二)能够隔离第二能源,如伴热蒸汽、电拌热以及换热介质等。
第十四条 有经验的现场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应参与设计或设计审查。
第十五条 设计阶段应优先考虑双重隔离,双重隔离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
(一)双阀一导淋:双截止阀关闭、双阀之间的导淋常开;
(二)截止阀加盲板或盲法兰。
第十六条 如果双重隔离不可行,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隔离的优先顺序如下:
(一)双截止阀;
(二)单截止阀;
(三)凝固(固化)工艺介质;
(四)其他。
第五章 作业要求
第十七条 管线打开作业前,所有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一)管线打开的定义;
(二)管线里面的介质及其危害性;
(三)管线打开的具体位置;
(四)警戒区域,确保与管线打开无关的人员不受意外释放的伤害。
(五)个人防护装备的使用培训,如防化服、正压呼吸器等的使用。
(六)安全工作方案中的其他hse要求
第十八条 作业前进行的专门培训,应留有相应的培训记录。
第十九条 需要打开的管线或设备必须与系统隔离,其中的物料应采用排尽、冲洗、置换、吹扫等方法除尽。清理合格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系统温度介于-10℃~60℃之间;
(二)已达到大气压力;
(三)与气体、蒸汽、雾沫、粉尘的毒性、腐蚀性、易燃性有关的风险已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
第二十条 管线打开前并不能完全确认已无危险,应在管线打开之前做好以下准备:
(一)确认管线(设备)清理合格。采用凝固(固化)工艺介质的方法进行隔离时应充分考虑介质可能重新流动;
(二)如果不能确保管线(设备)清理合格,如残存压力或介质在死角截留、未隔离所有压力或介质的来源、未在低点排凝和高点排空等,应停止工作,重新制定工作计划,明确控制措施,消除或控制风险。
第二十一条 应对所有隔离点进行有效隔断,并进行标识。隔离方法的选择取决于隔离物料的危险性、管线系统的结构、管线打开的频率、因隔离(如吹扫、清洗等)产生可能泄漏的风险等。隔离的方法和优先顺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隔离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提供显示阀门开关状态、盲板、盲法兰位置的图表,如上锁点清单、盲板图、现场示意图、工艺流程图和仪表控制图等;
(二)所有盲板、盲法兰应挂牌;
(三)隔离系统内的所有阀门必须保持开启,并对管线进行清理,防止在管线(设备)内留存介质;
(四)对于存在第二能源的管线(设备),在隔离时应考虑隔离的次序和步骤。对于采用凝固(固化)工艺进行隔离以及存在加热后介质可能蒸发的情况应重点考虑隔离。
第二十二条 采用单截止阀隔离时,应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 优先考虑使用手动阀门进行隔离,手动阀门可以是闸阀、旋塞阀或球阀。控制阀不能单独作为物料隔离装置,如果必须使用控制阀门进行隔离,应制定专门的操作规程确保安全隔离。
第二十四条 打开管线作业前,应明确管线打开的具体位置。必要时在受管线打开影响的区域设置路障或警戒线,控制无关人员进入。
第二十五条 管线打开过程中发现现场工作条件与安全工作方案不一致时(如导淋阀堵塞或管线清理不合格),应停止作业,并进行再评估,重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涉及到热分接的管线打开,其作业具体步骤和方法应符合sy/t 6554《在用设备的焊接或热分接程序》。
第二十七条 管线打开工作交接的双方共同确认工作内容和安全工作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安全、健康和环境方面的影响;
(二)隔离位置、清理和确认清理合格的方法;
(三)管线(设备)状况;
(四)管线(设备)中残留的物料及危害等。
生产单位、维护单位或承包商的相关人员在工作交接时应进行充分沟通。当管线打开时间需超过一个班次才能完成时应在交接班记录中予以明确,确保班组间的充分沟通。
第二十八条 管线打开作业时应选择和使用合适的个人防护装备,专业人员和使用人员应参与个人防护装备的选择。
(一)个人防护装备在使用前,应由使用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应按防护要求建立个人防护装备清单,清单包括使用何种、何时使用、何时脱下个人防护装备等内容。应确保现场人员能够及时获取个人防护装备。
(三)对含有剧毒物料等可能立刻对生命和健康产生危害的管线(设备)打开作业时应遵守以下要求:
1.所有进入到受管线打开影响区域内的人员,包括预备人员应同样穿戴所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
2.对于受管线打开影响区域外(位于路障或警戒线之外但能够看见工作区域)的人员,可不穿戴个人防护装备,但必须确保能及时获取个人防护装备。
第二十九条 由管线打开作业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并提供如下相关资料和设施:
(一)管线打开作业内容说明;
(二)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工艺流程示意图、平面布置示意图等;
(三)风险评估结果(如工作前安全分析);
(四)安全工作方案;
(五)个人防护装备;
(六)相关安全培训或会议记录;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 管线打开作业许可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班次,延期后总的作业期限不能超过24小时。
第三十一条 管线打开作业结束后,应清理作业现场,解除相关隔离设施,确认现场没有遗留任何安全隐患,申请人与批准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关闭作业许可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热分接是指用机制的或焊接的方法将支线管件连接到在用的管线或设备上,并通过钻或切割在该管线或设备上产生开口的一项技术。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应在管道局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4篇 集气站集输管线运营管道天然气安全管理办法
1 范围
为规范集气站、集输管线运营的管道天然气施工作业现场,有效杜绝天然气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明确了天然气气体的理化特性、健康危害、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关键措施等相关管理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及各集气站、集输管线作业现场。
2 术语和简略语
2.1 天然气:主要成分是甲烷,还含有少量乙烷、丁烷、戊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硫化氢等。
2.2 爆炸极限:可燃物质(可燃气体、蒸气和粉尘)与空气(或氧气 )必须在一定的浓度范围内均匀混合,形成预混气,遇着火源才会发生爆炸,这个浓度范围称为爆炸极限,或爆炸浓度极限。天然气的爆炸极限是5%-15%。
2.3 窒息性气体:使空气中氧的浓度下降,危害人体呼吸的气体。
3 职责
质量安全环保处是本办法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文件的制修订工作。两级安全、工程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 管理内容
4.1 理化性质
天然气中的最主要的成分是甲烷(化学分子式ch4),并含有少量乙烷、丁烷、戊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硫化氢等。无硫化氢时天然气为无色、无臭、易燃、易爆气体,常温、常压下,甲烷的密度相当于空气的55%(甲烷密度/空气密度=0.55),极易挥发,易燃易爆,爆炸极限为5%-15%。当天然气不完全燃烧时产生一氧化碳。
4.2 危害
4.2.1 侵入途径:吸入。
4.2.2 健康危害:甲烷对人基本无毒,但浓度过高时,使空气中氧含量明显降低,使人窒息。当空气中甲烷达25%-30%时,可引起头痛、头晕、乏力、注意力不集中、呼吸和心跳加速、共济失调。若不及时远离,可致窒息死亡。皮肤接触液化的甲烷,可致冻伤。
4.2.3 当空气中天然气浓度达到5%~15%时,遇明火(包括金属撞击、电器启动产生的电火花),会发生爆炸着火。
4.3 安全技术措施
4.3.1对于有或可能出现天然气的场所,现场所有施工作业人员都应该接受天然气气体防护的培训。
4.3.2来访者和其他非定期作业人员在进入天然气生产作业场所前,应接受天然气气体安全防护教育,主体作业单位应与服务单位签订相关方告知书。
4.3.3集气站应在醒目地方悬挂防毒、防火、防爆等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用品存放标识。
4.3.4 禁止在集气站和天然气管道运营场所使用明火。确需动火时,办理动火作业许可审批手续。动火作业具体执行bt.18.3《工业动火监控管理办法》。
4.3.5 人员进入集气站前必须穿戴好齐全有效的防静电劳动保护用品,并且完全释放人体静电,且要求任何人员不得在集气站内穿脱劳保。
4.3.6 外来人员进入集气站要执行门禁管理,并由站值班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检查外来人员是否具有入站条件。
4.3.7五级天然气站场值班休息室距甲、乙类工艺设备、容器、厂房不应小于22.5m;当值班休息室朝向甲、乙类工艺设备、容器、厂房的墙壁为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减少,但不应小于15m,并方便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安全疏散。
4.3.8 天然气井场、集气站及天然气放空作业点50m内严禁烟火和接打手机。
4.3.9 任何车辆不得进入井场和集气站内。因生产需要进入天然气生产现场时,车辆必须安装防火帽。
4.3.10 集气站和天然气管道运营场所至少配备以下安全检测设备和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a)集气站应在醒目地方悬挂防毒、防火、防爆等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用品存放标识;
b)集气站进站管汇区、分离器区、自用气区、污水罐区、外输区、压缩机、发电机房、食堂操作间、壁挂炉间应安装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每个集气站配备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氧气报警仪、硫化氢报警仪各两台;所有气体报警仪每年检测一次且合格,否则更换;集气站内制高点设风向标2个;
c)集气站内至少配备2套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半小时的正压式呼吸器、2个备用呼吸气瓶和1台气瓶充气泵;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附件完好,安装至备用状态,气瓶压力值为240bar以上,报警哨在55bar报警;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应存放在方便、干净卫生且能快速取用的地方,不能上锁,至少每月检查一次,检查记录至少保留12个月;充气泵放置在上风位置,始终处于待命状态;
d)每个集气站至少配备全套防爆工具一套;
e)按照《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中的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f)集气站内所有设备都有合格的防雷避电设施,且一年两次检测合格,否则立即整改。
4.3.11 天然气集输现场作业过程控制要求:
a)天然气生产井每周巡井一次,集气干线每季度巡护1次。新投产的井及冬季生产时要加密巡井。每季度对采气树各阀门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具体执行bz.8.6《天然气井及干线巡护管理办法》;
b)集气管线需要打开进行检维修作业、更换阀门、压力表等部件以及其它有可能天然气泄漏的作业应使用防爆工具操作,作业完成后,应采取验漏措施,检查各部件连接部位是否密封完好,具体执行bz.8.13《集气站作业规程》和bt.14.3《作业许可管理办法》;
c) 集气站设备、管线流程进行放空作业时,必须通过放空火炬,放空时必须点火。放空火炬点火作业时,应先点燃母火,然后打开放空阀门。严禁不通过放空火炬的放空作业;紧急情况下,采取不通过放空火炬作业时,应有许可和防护措施;
d) 启动发电机前,应首先观察该部位的可燃气体监测报警仪的显示是否在安全状态,确认安全后,然后打开发电机房门窗进行一定时间的通风;
e) 分离器或闪蒸罐清污作业时,首先切断气源,然后放空压力至零,下一步用氮气置换完全,后打开容器人孔进行通风一定时间后进行可燃气和氧气浓度检测,检查合格后开始清污作业。如果清污需要人员进入容器,进入人员应系好安全绳,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外面设2-3名专门的安全监护人员,遇有紧急情况,应立即发出呼救信号,做好监护。作业人员每10分钟轮换一次;
f) 严禁无风条件下进行单井井场外输流程放空作业;
g) 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允许直接用总阀和测试阀门控制进行井筒放空作业。
4.4 应急关键措施
4.4.1 集气站天然气泄漏应急处置,现场应:
a) 第一发现人立即大声呼叫,并按上报程序报警;
b) 基层应急小组接警后启动应急处置程序;
c) 如发生火灾、爆炸事故,进入火灾、爆炸应急处置程序。
4.4.2 采气井口天然气泄漏应急处置,现场应:
a) 巡井人员发现采气井口天然气泄漏后立即按上报程序报警;
b) 基层单位应急小组接警后,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根据现场泄漏情况进入应急处置程序;
c) 如在天然气大量泄漏过程中发生着火,立即进入采气井口天然气泄露着火应急处置程序。
4.4.3采、集气管线天然气泄漏,火灾爆炸应急处置,现场应:
a) 如发生采气管线泄漏、火灾、爆炸,第一发现人应立即报告基层单位应急小组,应急小组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
b) 如发生集气支线泄漏、火灾、爆炸事故,第一发现人应立即报告基层单位应急小组,应急小组启动应急处置程序;
c) 当抢险过程中有人员受伤或中毒,立即进入工伤、中毒处置程序。
5 相关文件和记录
5.1 相关程序和管理作业文件
5.2 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5.3 相关技术文件
5.4 相关记录
第5篇 管线打开安全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管线打开的安全管理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及相关承包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办法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办法,然而,鼓励根据本办法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中,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办法。
sy/t 6554 在用设备的焊接或热分接程序
3 术语及定义
本办法采用下列定义。
3.1 热分接:是指用机制的或焊接的方法将支线关键件连接到在用管线或设备上,并通过钻或切割在该管线或设备上产生开口的一项技术。
3.2 剧毒介质:指少量侵入机体,短时间内即能致人、畜死亡或严重中毒的介质,剧毒物品的名目应按ga58-93《剧毒物品品名表》为准。
3.3 超高压介质:指压力在100mpa以上(含100mpa)的介质。
3.4 高温介质:指温度大于60℃的介质。
4 职责
4.1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办法,负责对管线打开安全管理办法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4.2 各单位组织推行、实施本办法。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线打开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4.3 员工接受管线打开安全培训,执行管线打开安全管理办法,参加管线打开作业审核,并提出改进建议。
5 管理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管线打开是指采取下列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改变封闭管线或设备及其附件的完整性:
--解开法兰;
--从法兰上去掉一个或多个螺栓;
--打开阀盖或拆除阀门;
--调换8字盲板;
--打开管线连接件;
--去掉盲板、盲法兰、堵头和管帽;
--断开仪表、润滑、控制系统管线,如引压管、润滑油管等;
--断开加料和卸料临时管线(包括任何连接方式的软管);
--用机械方法或其他方法穿透管线;
--开启检查孔;
--微小调整(如更换阀门填料);
--其他。
5.1.2 管线打开前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对风险进行评估,采取安全措施,必要时制订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5.1.3 一般情况下的管线打开,按照qg/hbyt____《作业许可管理程序》,办理《作业许可证》(可以是单项作业,也可以是多项作业)。
5.1.4 特殊情况下(如涉及含有剧毒介质、超高压介质、高温介质等)的管线打开,应由施工单位申请办理《管线打开作业许可证》,管线打开许可证参见附录a。
5.1.5 当管线打开作业涉及高处作业、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等,应同时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5.1.6 凡是没有办理作业许可证,没有按要求编制安全工作方案,没有落实安全措施,禁止管线打开作业。
5.2 项目设计阶段的要求
5.2.1 在新、改、扩建项目的设计过程中,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应共同考虑消除或降低因管线打开产生的风险,并确保设计在符合工程标准要求的基础上,满足本办法要求。
5.2.2 在项目设计的各个阶段,应考虑隔离和清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为清理管线(设备)增加连接点,同时应考虑由此可能产生泄漏的风险;
--能够隔离第二能源,如伴热蒸汽、电拌热以及换热介质等。
5.2.3 有经验的现场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应参与设计或设计审查。
5.2.4 设计阶段应优先考虑双重隔离,双重隔离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
--双阀--导淋:双截止阀关闭、双阀之间的导淋常开;
--截止阀加盲板或盲法兰。
如果双重隔离不可行,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隔离的优先顺序如下:
--双截止阀;
--单截止阀;
--凝固(固化)工艺介质;
--其他。
5.3 作业前准备
5.3.1 管线打开作业前,作业单位应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必要时编制安全工作方案。安全工作方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清理计划,应具体描述关闭的阀门、排空点和上锁点等,必要时应提供示意图;
--安全措施,包括管线打开过程中的冷却、充氮措施和个人防护装备的要求;
--应急、救援、监护等预备人员的要求和职责;
--应急预案;
--描述管线打开影响的区域,并控制人员进入。
5.3.2 作业前安全工作方案应与所有相关人员沟通,必要时应专门进行培训,确保所有相关人员熟悉相关的hse要求。
5.3.3 清理
5.3.3.1 需要打开的管线或设备必须与系统隔离,其中的物料应采用排尽、冲洗、置换、吹扫等方法除尽。清理合格应符合以下要求:
--系统温度介于-10℃~60℃之间;
--已达到大气压力;
--与气体、蒸汽、雾沫、粉尘的毒性、腐蚀性、易燃性有关的风险已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
5.3.3.2 管线打开前并不能完全确认已无危险,应在管线打开之前做好以下准备:
--确认管线(设备)清理合格。采用凝固(固化)工艺介质的方法进行隔离时应充分考虑介质可能重新流动;
--如果不能确保管线(设备)清理合格,如残存压力或介质在死角截留、未隔离所有压力或介质的来源、未在低点排凝和高点排空等,应停止工作,重新制定工作计划,明确控制措施,消除或控制风险。
5.3.4 隔离
5.3.4.1 隔离应满足以下要求:
--提供显示阀门开关状态、盲板、盲法兰位置的图表,如上锁点清单、盲板图、现场示意图、工艺流程图和仪表控制图等;
--所有盲板、盲法兰应挂牌;
--隔离系统内的所有阀门必须保持开启,并对管线进行清理,防止在管线(设备)内留存介质;
--对于存在第二能源的管线(设备),在隔离时应考虑隔离的次序和步骤。对于采用凝固(固化)工艺进行隔离以及存在加热后介质可能蒸发的情况应重点考虑隔离。
5.3.4.2 隔离方法的选择取决于隔离物料的危险性、管线系统的结构、管线打开的频率、因隔离(如吹扫、清洗等)产生可能泄漏的风险等。隔离的方法和优先顺序见5.2.4。
5.3.4.3 采用单截止阀隔离时,应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5.3.4.4 应考虑使用手动阀门进行隔离,手动阀门可以是闸阀、旋塞阀或球阀。控制阀不能单独作为物料隔离装置,如果必须使用控制阀门进行隔离,应制定专门的操作规程确保安全隔离。
第6篇 管线打开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管线打开的安全管理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及相关承包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办法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办法,然而,鼓励根据本办法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中,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办法。
sy/t 6554 在用设备的焊接或热分接程序
3 术语及定义
本办法采用下列定义。
3.1 热分接:是指用机制的或焊接的方法将支线关键件连接到在用管线或设备上,并通过钻或切割在该管线或设备上产生开口的一项技术。
3.2 剧毒介质:指少量侵入机体,短时间内即能致人、畜死亡或严重中毒的介质,剧毒物品的名目应按ga58-93《剧毒物品品名表》为准。
3.3 超高压介质:指压力在100mpa以上(含100mpa)的介质。
3.4 高温介质:指温度大于60℃的介质。
4 职责
4.1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办法,负责对管线打开安全管理办法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4.2 各单位组织推行、实施本办法。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线打开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4.3 员工接受管线打开安全培训,执行管线打开安全管理办法,参加管线打开作业审核,并提出改进建议。
5 管理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管线打开是指采取下列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改变封闭管线或设备及其附件的完整性:
--解开法兰;
--从法兰上去掉一个或多个螺栓;
--打开阀盖或拆除阀门;
--调换8字盲板;
--打开管线连接件;
--去掉盲板、盲法兰、堵头和管帽;
--断开仪表、润滑、控制系统管线,如引压管、润滑油管等;
--断开加料和卸料临时管线(包括任何连接方式的软管);
--用机械方法或其他方法穿透管线;
--开启检查孔;
--微小调整(如更换阀门填料);
--其他。
5.1.2 管线打开前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对风险进行评估,采取安全措施,必要时制订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5.1.3 一般情况下的管线打开,按照qg/hbyt____《作业许可管理程序》,办理《作业许可证》(可以是单项作业,也可以是多项作业)。
5.1.4 特殊情况下(如涉及含有剧毒介质、超高压介质、高温介质等)的管线打开,应由施工单位申请办理《管线打开作业许可证》,管线打开许可证参见附录a。
5.1.5 当管线打开作业涉及高处作业、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等,应同时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5.1.6凡是没有办理作业许可证,没有按要求编制安全工作方案,没有落实安全措施,禁止管线打开作业。
5.2 项目设计阶段的要求
5.2.1 在新、改、扩建项目的设计过程中,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应共同考虑消除或降低因管线打开产生的风险,并确保设计在符合工程标准要求的基础上,满足本办法要求。
5.2.2 在项目设计的各个阶段,应考虑隔离和清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为清理管线(设备)增加连接点,同时应考虑由此可能产生泄漏的风险;
--能够隔离第二能源,如伴热蒸汽、电拌热以及换热介质等。
5.2.3 有经验的现场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应参与设计或设计审查。
5.2.4 设计阶段应优先考虑双重隔离,双重隔离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
--双阀--导淋:双截止阀关闭、双阀之间的导淋常开;
--截止阀加盲板或盲法兰。
如果双重隔离不可行,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隔离的优先顺序如下:
--双截止阀;
--单截止阀;
--凝固(固化)工艺介质;
--其他。
5.3 作业前准备
5.3.1 管线打开作业前,作业单位应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必要时编制安全工作方案。安全工作方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清理计划,应具体描述关闭的阀门、排空点和上锁点等,必要时应提供示意图;
--安全措施,包括管线打开过程中的冷却、充氮措施和个人防护装备的要求;
--应急、救援、监护等预备人员的要求和职责;
--应急预案;
--描述管线打开影响的区域,并控制人员进入。
5.3.2 作业前安全工作方案应与所有相关人员沟通,必要时应专门进行培训,确保所有相关人员熟悉相关的hse要求。
5.3.3 清理
5.3.3.1 需要打开的管线或设备必须与系统隔离,其中的物料应采用排尽、冲洗、置换、吹扫等方法除尽。清理合格应符合以下要求:
--系统温度介于-10℃~60℃之间;
--已达到大气压力;
--与气体、蒸汽、雾沫、粉尘的毒性、腐蚀性、易燃性有关的风险已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
5.3.3.2 管线打开前并不能完全确认已无危险,应在管线打开之前做好以下准备:
--确认管线(设备)清理合格。采用凝固(固化)工艺介质的方法进行隔离时应充分考虑介质可能重新流动;
--如果不能确保管线(设备)清理合格,如残存压力或介质在死角截留、未隔离所有压力或介质的来源、未在低点排凝和高点排空等,应停止工作,重新制定工作计划,明确控制措施,消除或控制风险。
5.3.4 隔离
5.3.4.1 隔离应满足以下要求:
--提供显示阀门开关状态、盲板、盲法兰位置的图表,如上锁点清单、盲板图、现场示意图、工艺流程图和仪表控制图等;
--所有盲板、盲法兰应挂牌;
--隔离系统内的所有阀门必须保持开启,并对管线进行清理,防止在管线(设备)内留存介质;
--对于存在第二能源的管线(设备),在隔离时应考虑隔离的次序和步骤。对于采用凝固(固化)工艺进行隔离以及存在加热后介质可能蒸发的情况应重点考虑隔离。
5.3.4.2 隔离方法的选择取决于隔离物料的危险性、管线系统的结构、管线打开的频率、因隔离(如吹扫、清洗等)产生可能泄漏的风险等。隔离的方法和优先顺序见5.2.4。
5.3.4.3 采用单截止阀隔离时,应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5.3.4.4 应考虑使用手动阀门进行隔离,手动阀门可以是闸阀、旋塞阀或球阀。控制阀不能单独作为物料隔离装置,如果必须使用控制阀门进行隔离,应制定专门的操作规程确保安全隔离。
5.3.4.5 应对所有隔离点进行有效隔断,并进行标识。
5.4 打开管线
5.4.1 明确管线打开的具体位置。
5.4.2 必要时在受管线打开影响的区域设置路障或警戒线,控制无关人员进入。
5.4.3 管线打开过程中发现现场工作条件与安全工作方案不一致时(如导淋阀堵塞或管线清理不合格),应停止作业,并进行再评估,重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5.4.4 涉及到热分接的管线打开,其作业具体步骤和方法应符合sy/t 6554《在用设备的焊接或热分接程序》。
5.5 工作交接
5.5.1 管线打开工作交接的双方共同确认工作内容和安全工作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有关安全、健康和环境方面的影响;
--隔离位置、清理和确认清理合格的方法;
--管线(设备)状况;
--管线(设备)中残留的物料及危害等。
5.5.2生产单位、维护单位或承包商的相关人员在工作交接时应进行充分沟通。
5.5.3 当管线打开时间需超过一个班次才能完成时应在交接班记录中予以明确,确保班组间的充分沟通。
5.6 个人防护装备
5.6.1 管线打开作业时应选择和使用合适的个人防护装备,专业人员和使用人员应参与个人防护装备的选择。
5.6.2 个人防护装备在使用前,应由使用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5.6.3 应按防护要求建立个人防护装备清单,清单包括使用何种、何时使用、何时脱下个人防护装备等内容。应确保现场人员能够及时获取个人防护装备。
5.6.4 对含有剧毒物料等可能立刻对生命和健康产生危害的管线(设备)打开作业时应遵守以下要求:
--所有进入到受管线打开影响区域内的人员,包括预备人员应同样穿戴所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
--对于受管线打开影响区域外(位于路障或警戒线之外但能够看见工作区域)的人员,可不穿戴个人防护装备,但必须确保能及时获取个人防护装备。
5.7 管线打开许可证
5.7.1 管线打开作业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申请办理作业管线打开许可证时,必须提供如下相关资料和设施:
--管线打开作业内容说明;
--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工艺流程示意图、平面布置示意图等;
--风险评估结果(如工作安全分析);
--安全工作方案;
--个人防护装备;
--相关安全培训或会议记录;
--其他相关资料。
5.7.2 管线打开作业许可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班次,延期后总的作业期限不能超过24小时。管线打开作业许可证的审批、分发、取消具体执行qg/hbyt_____《作业许可安全管理程序》。
5.7.3 管线打开作业结束后,应清理作业现场,解除相关隔离设施,确认现场没有遗留任何安全隐患,申请人与批准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关闭作业许可证。
5.8 安全职责
5.8.1 生产单位:
1)向作业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并根据作业单位的情况,协助其开展危害识别、制定安全措施。
2)向作业单位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审查作业单位安全工作方案,监督现场作业安全,发现违章作业有权撤销管线打开作业许可证或作业许可证。
5.8.2 作业单位:
1)负责编制管线打开作业安全工作方案,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指派作业监护人。
2)负责作业前安全培训,严格按照《管线打开作业许可证》、安全工作方案施工,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作业。
5.8.3 作业申请人:
1)作业申请人也是管线打开作业现场负责人,负责提出管线打开作业申请,办理管线打开作业许可证,落实管线打开作业安全措施,组织实施管线打开作业,并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2)作业过程中现场负责人应佩戴明显标志,不得离开现场;作业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隐患存在后,在管线打开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5.8.4 作业批准人:
负责审批管线打开作业许可证,向作业方沟通工作区域危害和基本安全要求,核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批准人委托授权人书面授权后仍承担管线打开作业安全的最终责任。
5.8.5 作业监护人:
1) 作业监护人应经过安全培训,在管线打开作业监护时应佩戴明显标志,对作业安全负直接监护责任。
2) 作业监护人应全面了解作业区域和部位状况,掌握急救方法,熟悉应急预案,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确认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作业,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违章行为,有权批评教育或制止。
3) 在管线打卡作业发生异常情况时,即刻启动应急预案。
4) 作业过程中作业监护人不得离开现场,作业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隐患存在后,在管线打开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5.8.6 作业监督人:
1)在管线打开作业监督时应佩戴明显标志。
2)作业监督人应熟悉作业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工艺流程和设备状况,应对照管线打开作业许可证、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逐项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当发现作业部位与管线打开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安全措施不落实时,作业监督人有权制止作业。
3)作业过程中,作业监督人必须对作业负责人、作业监护人、作业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管线打开作业许可证、安全工作方案的行为,必须马上提出停止作业,并马上报告批准人,待隐患整改后,方准许继续作业。
4)作业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隐患存在后,在管线打开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并对作业过程中任何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况记录注明。
5.8.7 作业人:
1)参加管线打开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相应的有效资质等级,持证上岗;
2)作业人是施工具体操作者,对作业负直接责任,必须遵守生产单位的安全制度及其他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安全措施;
3)作业人在作业前,必须核准打开部位、作业时间,认定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在作业负责人、作业监护人均在场情况下,方可作业;
4)作业人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作业安全时有权停止作业,经作业负责人、作业监护人确认隐患整改完毕后方能继续作业;
5)熟悉并掌握应急预案;
6)作业人应按规定摆放作业设备和工具,正确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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