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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理办法6篇

发布时间:2023-02-01 热度:55

协议管理办法

第1篇 学院校教职工协议服务期未满调离管理办法

学院(校)教职工协议服务期未满调离管理办法

第一条 引进人才、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人员及学校出资进修的各类人员均应与学校签署服务期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完成相应的服务期,履行相应职责。

协议服务期未满申请调离,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对学校予以经济补偿。为加强对协议服务期内教职工管理,保持教职工队伍的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关于服务期的规定

1、引进人才的服务期

引进博士毕业生及硕士毕业生的服务期分别为8年、5年;服务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其他引进人才,按协议约定执行。

2、国内学历、学位进修人员的服务期

经学校同意,在职或脱产学习取得博士学位及硕士学位的服务期分别为8年、5年;服务期自完成学业并返校工作之日起计算。

3、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服务期

破格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服务期为6年;正常晋升正高级、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服务期分别为5年、4年、3年。服务期自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之日起计算。

4、国内非学历、学位进修人员的服务期

进修3―6个月者(含3个月),服务期为1年;6―12月者(含6个月),服务期为2年;1年以上者(含1年),服务期为3年。服务期均自学习期满并返校工作之日起计算。

5、公派出国(境)人员的服务期

公派出国(境)3―6个月者(含3个月),在校的服务期为2年;6―12月者(含6个月),服务期为3年;1年以上者(含1年),服务期为4年。服务期均自学习期满并返校工作之日起计算。

以上各类服务期累加计算。

第三条 办理程序

1、申请调出人员应向所在单位提交调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后连同接收单位的商调函一并报送人事处。

2、人事处根据申请调出人员的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领导审定后,提交学校研究。

3、经学校研究同意调出的人员应在15天内办理完所有手续;不同意调出的人员,应继续在岗工作,所在单位应按照在职职工考勤考核办法加强管理。

第四条 服务期未满补偿费标准

凡服务期未满申请调离学校的教职工,都应向学校交纳服务期未满补偿费,补偿费按学期计算。补偿费的标准如下:

1、引进人才

博士每人每年5000元,硕士每人每年2000元。

2、在职、定向培养博士(硕士)

博士每人每年5000元,硕士每人每年3000元。

3、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正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年8000元,副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年4000元,中级职称人员每人每年2000元。

4、国内各类非学历进修人员

博士或正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年3000元,硕士或副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年20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年1000元。本条服务期补偿费的计算,若教职工属不同类别的,就高计算,但不重复计算。

5、公派出国(境)人员

博士或正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年8000元,硕士或副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年50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年3000元。本条服务期补偿费的计算,若教职工属不同类别的,就高计算,但不重复计算。

第五条 服务期未满调出人员已享受安家费的,按比例退还安家费;已享受科研经费资助的,未使用部分退还学校;按引进人才学校免费提供住房的,学校无偿收回;在学校有集资住房的,学校按原价退还集资房款并收回其集资住房;享受博士、硕士进修专项奖励及资助的,按比例退还奖励和资助费用。

第六条 在职、定向取得高一级学位未完成服务期的人员申请调出学校,经学校研究同意后,除了交纳上述补偿费用外,还应归还学校为其报销的所有费用;脱产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的,还应返还学习期间学校为其支付或补发的工资、津贴等。

第七条 学校按自动离职处理或不保留公职的各类人员,其人事档案两年内不得转出学校。两年后,若本人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除交纳上述费用外,还需交纳五万元的赔偿费后方可转出人事档案。

第八条 经学校批准同意调出的人员,凡与学校签定协议中涉及服务期和服务期补偿费标准的按协议标准执行,没有签定协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以往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2篇 员工培训协议管理办法范本

员工培训协议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有效控制培训协议签订及执行的全过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集团全体员工。

三、须签订培训协议的范围

凡由公司出资进行的所有培训活动,当培训费用达到一定限额时,均需签订培训协议。

四、培训费用与服务年限

1.培训费用与服务年限的挂钩情况见附件《培训费用与服务年限对照表》。

2. 培训协议的签约时间应在培训申请人到财务部请款之前,达到签约限额的培训申请人须持培训协议书方可在财务部请款。

3. 服务年限的起始日:

当培训申请人签第一份培训协议时,其服务年限的起始日从该申请人的当期劳动合同终止日起计;

当其签第二份培训协议且第一份培训协议还未到期时,其服务年限的起始日从上期的培训协议终止日起计;

以此类推;

累加后的最后期限与该培训申请人最后一次签约时间的间隔:

高层经理不超过8年,超过8年的作8年计算;

中层经理不超过6年,超过6年的作6年计算;

普通员工不超过4年,超过4年的作4年计算。

4. 助学金服务年限的起始日:

自助学项目学习结束后获得证书之日起计;

若助学金协议签订前该申请人已有一份未到期的培训协议,则将该协议的到期时间与助学项目学习结束的时间相比较,以较晚的一个时间作为助学金协议服务年限的起始日。

五、培训协议的执行、转移、终止与赔偿

1.协议的执行

培训协议是严肃的法律文本,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均须严格地遵守和执行;

培训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到期而培训协议未到期时,该申请人需按《员工劳动(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第九条续签劳动合同;

培训协议与劳动合同相辅相成,均是对公司和员工共同的保障和约束,但培训协议不依附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合同的到期和终止不影响培训协议的效力。

2. 协议的转移

培训申请人在集团范围内调动时,培训协议跟随其档案一同转移;

培训协议的服务累加时间不予重新计算,培训申请人同样承担遵守培训协议的义务;

在调入新公司后若产生新的培训协议,按本办法在前期基础上累计服务年限。

3. 协议的终止

培训协议期满自然终止;

培训协议未到期,培训申请人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在申请人按协议支付相应赔偿后该协议终止;

培训协议未到期,培训申请人被公司开除,申请人按协议支付相应赔偿后该协议终止;

由于公司组织架构调整,由人力资源部提出的被精减人员在离职时可终止培训协议,不予赔偿。

4. 协议的赔偿

提前终止培训协议,培训申请人应赔偿的基数为:

赔偿基数=(培训费用+差旅费+工时费)÷应服务年限×剩余服务年限;

工时费=培训当月工资÷30天×培训天数;

服务年限折算到月,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

若有多个培训协议,则每个培训协议分别按上述公式计算,所得赔偿基数总和为该人员最终需进行赔偿的基数。

司龄2年以下(指最后一次培训协议签约时)的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离职人员按赔偿基数的100%赔偿;司龄2--4年的人员按基数的8赔偿;司龄5年以上的人员按基数的50%赔偿;

因纳入外部公开课管理的参观考察活动所签的培训协议,终止协议时按上述方法计算后的赔偿金额的50%进行赔偿;

助学金项目的培训协议须100%赔偿方能终止。

因违反国家法律或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如盗窃、斗殴、赌博)、或因过错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被开除人员按赔偿基数的100%赔偿;

其它被开除人员按赔偿基数的80%赔偿。

六、豁免

经总裁签字同意的特殊的培训活动可免签培训协议、缩短服务年限或提前终止培训协议。

七、执行及解释

1.本力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前期管理办法将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和修改;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3.本办法解释权归属集团培训部。

第3篇 协议拖欠工程款资金筹措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公司协议拖欠工程款工程资金的筹措管理,进一步明确公司与项目经理部债、权、利关系,确保工程项目生产经营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1)公司承接的协议拖欠工程款工程中标后,经营部门应及时签订承发包经济合同及补充条款,明确承诺协议拖欠工程款工程的施工形象进度部位及协议拖欠工程款额度、建设单位付款承诺及是否承诺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

(2)因诸因素不能及时签订合同的工程项目,由办公会研究决定,起草必要的会议纪要,明确有关生产经营措施。

(3)财会部根据合同及公司决定的会议纪要,对协议拖欠工程款工程进行合理筹措资金,满足生产经营需要。

(4)项目经理部根据承诺协议拖欠工程款额度完成的施工进度,依据公司下达的施工生产计划,按月向公司内部银行借款。贷款额度未当月计划完成施工产值中的预算制造成本收入部分,对借款使用开支项目有必要说明,实行专款专用。借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内部银行核实后,呈总会计师审批同意后,借款单位与内部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明确贷款期限、贷款计息。

(5)甲方付息的协议拖欠工程款工程,按规定收取借款单位的利息。

(6)甲方不付息的协议拖欠工程款工程。

①在协议拖欠工程款期限内(合同规定的协议拖欠工程款)完成的施工产值,或完成的施工进度达到合同规定协议拖欠工程款的工程施工进度时,施工单位按进度分期贷款额不计取利息。

②施工单位协议拖欠工程款达到协议拖欠工程款金额时,要及时收回拖欠工程款,偿还内部银行贷款金额,贷款到期时尚未归还的余额按内部银行规定开始计收利息。

③合同或协议规定拖欠工程款不付利息,但经过施工单位的努力收回的利息属于本单位收益。

(7)、协议拖欠工程款工程应交公司承保利润在合同拖欠工程款期限内不上交,项目经理部挂账反映。经核实不亏损按规定核发工资总额,协议拖欠工程款到期后(合同约定)收取工程进度款补交应交公司利润。账户存款不足时向内部银行申请贷款,全额上交欠交公司利润,之后按月规定上交公司利润。

(8)、协议拖欠工程款到期后,项目经理部要严格执行合同有关条款,加大收款力度,满足生产经营需要。

第4篇 地产合同(协议)评审管理办法

地产公司合同(协议)评审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地产公司主责的合同(协议)发起与审批流程,特制订本办法。

二、合同(协议)的发起:

1、凡属地产公司负责实施的专项设计类合同(协议)由技术部发起:

1)市政综合管线类设计合同(协议),如水电管媒配套设计等;

2)单项专业设计合同(协议),如地质勘查、基坑维护设计、节能评估等类合同(协议);

3)与工程设计相关补充类合同(协议),如施工图审查合同等;

4)临时类补充设计合同(协议),如河道安全论证及其他临时建筑类工程设计等;

5)公司临时交办的合同(协议)。

2、凡属前期报建类配套合同(协议)由前期部门负责发起:

1)专项评审类合同(协议),如交评、环评、日照分析等;

2)规划测绘类合同(协议)、如地形测绘、面积测绘类等;

3)规定类合同(协议),如防雷审查、白蚁防治类等;

4)其他与前期相关类合同(协议),如电信基站迁移等;

5)公司临时交办的合同(协议)。

3、凡属工程施工类相关合同(协议)由工程部发起:

1)三通一平类水电路通等合同(协议);

2)现场临时构、建筑物施工合同(协议)等;

3)现场拆迁类小合同(协议)等;

4)公司临时交办的合同(协议)。

4、凡属地产公司负责的材料供应、分包施工类合同(协议)及公司临时交办的合同(协议)等由成本部负责发起。

三、合同(协议)的评审

1.发起部门完成合同(协议)起草并经部门经理及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由部门经理发出《合同(协议)评审通知》(详见附表一);

2.合同(协议)的评审由临时成立的评审小组负责,评审小组原则由发起部门分管领导、部门领导、合同(协议)起草人及成本部经理、设计部经理、财务部经理、总经办主任以及其他认为应参与的人员共同组成。

评审组长由发起部门分管领导指定发起部门以外的部门经理担任,组织小组成员进行合同评审工作,负责整理评审结果;

3.合同起草人填写《合同评审表》(详见附表二),并呈报总经理审批后,发起合同网上审批流程。

附:合同(协议)审批流程图

合同(协议)评审通知

合同评审表

第5篇 某区投资协议审批流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协议审批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有效防范与控制协议法律风险,保障项目快速平稳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区项目招引流程及决策》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区管理委员会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为“管委会”)名义签订的各类投资性协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协议是指以管委会作为独立的主体,与项目投资方所签订的投资协议。包括:

1.增用地或使用载体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项目协议;

2.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协议。

如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但又确有必要与管委会签订的,应由项目分管(挂钩)委领导报管委会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四条签订协议实行审批管理制度,由项目招引主体负责按照规定流程逐项报经审批。

第五条招引主体在项目协议报经审批前,应与投资者协商拟订协议初稿,并对协议的主体有无签约资质、资信情况是否良好、协议条款是否完备、用词是否准确、表达是否清楚、约定是否明确、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内容进行核查。

第六条审批流程包括审核、审查、审批三个环节,实行并联审批。

第七条审核环节由招商中心牵头负责,包括招商中心意见、项目落户镇(街道、园区)意见,载体产权主体或管理主体意见。

招商中心应对全区投资协议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并组织专门力量对协议进行全面性和重点性审查并统一出具内审意见。

项目落户镇(街道、园区)就是否同意项目落户出具明确意见。涉及载体出售(租)的,招引主体应征求各载体产权单位的意见。园区板块与招引主体就项目是否落户意见有分歧的,应报分管(挂钩)委领导处理。

第八条审查环节由经济发展局牵头负责。审查包括项目准入评估、基础设施配套服务、扶持政策预审、合法合规性审查。

经济发展局应根据招引主体的申请,牵头组织固定资产项目投资评估委员会开展项目准入评估工作,并出具准入评估意见。无须固定资产项目投资评估委员会评估的项目,由招引主体自行组织评估,并出具准入评估意见。

增用地类项目或投资方对基础设施配套服务有特殊需求的,由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召集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土储中心等相关部门单位共同研究水电气(汽)、场平、杆线迁移等基础设施配套服务事宜,并根据基础设施配套服务研究结果出具审核意见。

协议中涉及扶持政策的,由财政局牵头相关部门对扶持政策的合法性合规性等情况开展预审核,并出具预审意见。项目涉及的扶持政策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招引主体不得承诺给予土地款返还、税收返还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扶持政策。

招引主体经与投资方就协议条款形成基本一致意见后,由党政办公室牵头负责合法合规性审核,并出具合法合规性审查意见。招引主体应报送投资协议审批表、协议正式文本等书面材料。涉及重大项目的,党政办公室应邀请法律顾问开展合法合规性审查工作。

第九条审批环节包括分管(挂钩)委领导意见、管委会常务(党工委)会议研究意见、主要领导意见。

招引主体应在协议正式签订前,将投资协议审批表报分管(挂钩)委领导签署意见。

对于重大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由招引主体将项目提交管委会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涉及“三重一大”的项目须提交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党政办负责填写管委会常务会议(或党工委会议)集体研究意见。

招引主体应将投资协议审批表、协议正式文本及相关必要材料统一汇总至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报管委会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第十条国家、省、市确定的重点工程或因国防、军事建设等需要签订协议的,应在基本遵循本办法流程的基础上,进一步坚持效率优先的原则。必要时,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先行处理。

第十一条协议正式签订后,招引主体应将投资协议审批表原件和加盖招引主体骑缝章的空白协议文本报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非投资性协议的审批流程可参照本办法实行并可作相应简化。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6篇 房地产集团签订年度协议地区公司签订合同采购供应材料物资管理办法

地产集团签订年度协议、地区公司签订合同采购供应材料物资管理办法

根据集团材料物资采购供应模式,为规范集团签订年度框架协议、地区公司签订合同采购供应材料物资的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操作模式:集团统一招标、结同战略合作关系,由招投标中心、材料设备公司签订年度框架协议,确定厂家、品牌、规格型号和价格,地区公司负责签订合同采购供应并代付代扣的材料物资。

第二条材料物资种类:

1、集团签订框架协议后,地区公司可签订年度供货合同的有:钢塑复合管及管件、给水阀门、智能化产品(含停车收费系统、监控系统、可视对讲系统、数字硬盘录像机)、户内配电箱、弱电箱箱体、园林座椅及垃圾桶、淋浴间隔、公共区配电柜。

2、集团签订框架协议后,地区公司可签订单项供货合同的有:铝合金门窗、变频供水设备、空调机组、风机盘管、发电机组、电梯、小型中央空调、变压器、低压母线槽、高压电缆、高低压开关柜。

3、以上材料类别由集团招标中心签订框架协议的为铝合金门窗、公共区配电柜、变频供水设备、空调机组、风机盘管、发电机组、电梯、小型中央空调、变压器、低压母线槽、高低压开关柜;由材料设备公司签订框架协议的为高压电缆、钢塑复合管及管件、给水阀门、智能化产品(含停车收费系统、监控系统、可视对讲系统、数字硬盘录像机)、户内配电箱、弱电箱箱体、园林座椅及垃圾桶、淋浴间隔。

4、材料种类如有调整,集团另行发文通知。

第三条地区公司签订年度供货合同的采购供应流程:

1、合同签订:地区公司招投标部或采购部根据集团签订的框架协议签订年度供货合同,并按权限报批。

2、计划申报:地区公司工程部每月根据供货周期每月1日前将材料计划提交工程技术部,工程技术部4天内审核完毕,报主管工程公司领导审批后交采购部,采购部3天内下发《地区公司订货清单》给供货单位。

3、材料验收:货到现场后由地区公司工程部、施工单位、供货单位共同按板验收;工程部开具《地区公司工地收货单》,经工程部、采购部、施工单位、供货单位共同签字确认。

4、款项结算:

(1)结算依据:《地区公司工地收货单》是地区公司与供货单位、地区公司与施工单位结算支付的唯一依据。

(2)付款周期: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到货的材料物资,必须在下月25日前支付给供货单位。

(3)代付代扣:每月9-15日,地区公司采购部根据《地区公司工地收货单》与供货单位对帐,并在《对帐单》上签名确认,对帐完毕后提交预决算部;每月16-20日,预决算部完成审核及申请使用资金审批手续后提交财务部;每月21-25日,财务部按已报批的《申请使用资金审批表》代付材料款给供货单位。预决算部负责从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中代扣其当月所用的材料款,因特殊情况,地区公司如需暂时在当月少扣、缓扣或暂时不扣施工单位材料款时,须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审批。

5、样板管理:归档原始样板由集团统一封存,集团招投标中心和材料设备公司负责各自签订框架协议验收原始样板的发放,使用部门负责管理。

6、单据管理:《地区公司工地收货单》由材料设备公司统一印刷并发放各地区公司使用。

第四条地区公司签订单项供货合同的采购供应流程:

1、合同签订:地区公司工程部根据现场施工进度提交立项报告,经地区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后交招投标部,招投标部签订单项合同,并按照权限报批。

2、材料验收:货到工地后,由工程部组织卸货工作,地区公司工程部、供货单位、施工单位共同验收,工程部办理验收手续,并组织各方在工地收货单上签字确认。

3、款项支付:地区公司工程部收到供货单位请款申请后,

2天内确认完毕并提交预决算部,预决算部3天内完成审核及申请使用资金审批手续后提交财务部,财务部按已报批的《申请使用资金审批表》付款结算。

第五条三方协议及供货合同:

地区公司需签订三方协议及供货合同,由供货单位开具发票给施工单位的材料种类有:淋浴间隔、户内配电箱、弱电箱、给水阀门、钢塑复合管及管件、低压母线槽、高压电缆、铝合金门窗。

(1)地区公司在签订施工合同时,须同时签订三方协议及供货合同。地区公司合同管理部于每月10日前将未签订“三方协议和供货合同”施工单位的名单提交财务部,财务部必须停止该单位的工程进度款,直至其签订为止。

(2)三方协议由地区公司自行审批。

第六条地区公司直接签订设备类物资采购合同,由供货单位开具发票给地区公司相应项目公司的有:智能化产品(含停车收费系统、监控系统、可视对讲系统、数字硬盘录像机)、小型中央空调、空调机组、风机盘管、发电机组、电梯、变频供水设备、变压器、公共区配电柜、高低压开关柜、垃圾桶及园林休闲椅,其他属于所在省地税局明确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可减除其价值的名单的设备。

第七条集团招投标中心、材料设备公司每月将价格调整情况及时通知地区公司合同管理部、招投标部、采购部。

第八条集团招投标中心、材料设备公司对各自签订框架协议的战略合作单位材料物资的品质、款项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材料物资样板管理、合同管理、计划管理、验收管理、单据管理、结算管理等相关工作流程参照《全国性材料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条考核:地区公司相关部门未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工作达不到要求的,每次扣罚责任部门负责人100元,情节严重的予以失职问责处理。地区公司综合计划部负责考核,集团管理中心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管理中心及材料设备公司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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