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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剂管理办法5篇

发布时间:2023-01-31 热度:21

试剂管理办法

第1篇 化学试剂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学试剂、化学危险品的管理,满足学院教学、科研、生产的需要,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学院使用、储存、运输化学试剂及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化学试剂为无毒、无害的化学试剂。化学危险品为易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和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氰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及放射性物品等。

第四条化学试剂、化学危险品必须由使用部门和保卫处联系,统一到公安部门办理有关采购许可证,统一组织采购、验收、登记入帐,然后由各部门负责专人专柜进行妥善保管和安全使用。

第五条运输、装卸化学试剂、化学危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轻拿、轻放,防止撞击和倾倒。

(二)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化学危险品,以及化学性质相抵角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混装混运。

(三)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毒气的化学危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四)装运化学试剂、化学危险品时不得客货混装,必须有专人押车和装卸。

第六条教学实验、科学研究、质量检验等急需的少量稀缺试剂,少量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可委托使用单位自行采购运输。

第七条凡使用化学试剂、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必须配备专用保存柜,并指定专人负责落实管理责任,确保存放和使用安全。

第八条实验中心存放化学试剂、化学危险品必须具备防火、防盗、防水、防潮、通风、防晒、防静电、避雷、安全坚固等功能,并配备有灭火器。

第九条管理人员在储存、保管化学试剂、化学危险品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化学试剂、化学危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

(二)遇火、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化学试剂,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方存放。

(三)受阳光照射容易产生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化学试剂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放在阴凉、通风的地方。

(四)化学性质相抵触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试剂及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室同柜存放。

(五)各系部对剧毒物品(氰化物等)必须按照“五双”制度严格保管,对收发、领用等环节要严格管理。

第十条化学试剂及化学危险品在入库和领用时必须进行认真的检查登记。对于剧毒物品的领用,必须经系(部)、处(室)领导签字,由专人负责领用并及时办理剩余部分退库手续,对废渣、废液要及时挖坑深埋或倒进废液井中。

第十一条实验中心管理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积极做好防火、防盗、防水、防潮、防静电、防高温等工作,以确保化学试剂及化学危险品安全保存和使用。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2篇 化学试剂安全管理办法

化验室的化学药品及试剂溶液品种很多,化学药品大多具有一定的毒性及危险性,对其加强管理不仅是保证分析数据质量的需要,也是确保安全的需要。

化验室只宜存放少量短期内需用的药品。化学药品要按无机物、有机物、生物培养剂分类存放,无机物按酸、碱、盐分类存放,盐类中按金属活跃性顺序分类存放,生物培养剂按培养菌群不同分类存放,其中属于危险化学药品中的剧毒品应锁在专门的毒品柜中,由品控经理加锁保管、实行领用经申请、审批、双人登记签字的制度。

1、属于危险品的化学药品

① 易爆和不稳定物质。如浓过氧化氢、有机过氧化物等。

② 氧化性物质。如氧化性酸,过氧化氢也属此类。

③ 可燃性物质。除易燃的气体、液体、固体外,还包括在潮气中会产生可燃物的物质。如碱金属的氢化物、碳化钙及接触空气自燃的物质如白磷等。

④ 有毒物质。

⑤ 腐蚀性物质。如酸、碱等。

⑥ 放射性物质。

2、化验室试剂存放、使用要求

① 易燃易爆试剂应贮于铁柜(壁厚1mm以上)中,柜子的顶部都有通风口。严禁在化验室存放大于20l的瓶装易燃液体。易燃易爆药品不要放在冰箱内(防爆冰箱除外)。

② 相互混合或接触后可以产生激烈反应、燃烧、爆炸、放出有毒气体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化合物称为不相容化合物,不能混放。这种化合物系多为强氧化性物质与还原性物质。

③ 腐蚀性试剂宜放在塑料或搪瓷的盘或桶中,以防因瓶子破裂造成事故。

④ 要注意化学药品的存放的期限,一些试剂在存放过程中会逐渐变质,甚至形成危害。

⑤ 药品柜和试剂溶液均应避免阳光直晒及靠近暖气等热源。要求避光的试剂应装于棕色瓶中或用黑纸或黑布包好存于暗柜中。

⑥ 发现试剂瓶上标签掉落或将要模糊时应立即贴好标签。无标签或标签无法辩认的试剂都要当成危险物品重新鉴别后小心处理,不可随便乱扔,以免引起严重后果。

⑦ 化学试剂定位放置、用后复位、节约使用,但多余的化学试剂不准倒回原瓶。

第3篇 区人民医院体外诊断试剂采购管理办法

省人民医院体外诊断试剂采购管理办法

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影响到临床的诊断和治疗。我国已将体外诊断试剂管理纳入国家药监局管理,充分说明对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的高度重视和管理的重要性。为了保证我院使用的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和满足实验室的需要,现制定zz省人民医院体外诊断试剂采购管理办法。

一、组织机构

建立zz省人民医院体外诊断试剂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长:分管院领导

副组长:药剂科主任 检验科主任 核医学科主任

成员科室:纪委 监审处 药剂科 检验科 核医学科

二、管理办法

1、体外诊断试剂购买是在院纪委及监审处的监督下,严格执行《体外诊断试剂管理办法》,规范试剂采购行为,理顺采购渠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询价招标,由体外诊断试剂采购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后,由药剂科负责购买和管理。药剂科设专职试剂采购员。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药发(1992)第1号、(1994)第444号及有关文件精神,除科研试剂外,不得购买和使用未获得《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厂家生产的产品。对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厂家生产的产品,如卫生部要求申报检定的项目,未获得批准文号,也不能购买和使用。对生产商或供货商应严查资质材料是否齐备,以及是否过期,保证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和合法性。特殊情况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3、任何生产厂家和销售公司不得直接向实验室有关人员推销产品,否则取消该公司或厂家在我院的销售资格。厂家、公司发放的产品资料和信息,由各科室专人负责收集,并转达到各实验室。

4、一种试剂有多个厂家或公司生产或销售的,申购实验室可向药剂科采购员提供厂家或公司信息,并提供参考价格,以供招标时参考和选择。实验室不得指定供货商。

5、对采购进我院的试剂,由药剂科采购负责人负责把关,认真审查其资质材料,产品说明与试剂包装是否一致,外观有无破损,效期等。对效期短的试剂应提示各科室注意,以保证在有效期内使用,杜绝浪费。试剂的保存应严格按照要求存放。

6、试剂询价后公司发生转供、厂家更名或破产,公司须提供相关变更内容的事函,由药剂科和试剂使用部门提出是否变更供货商。如需变更供货商,履行重新询价程序。如不需变更供销货商,报领导小组组长确定后,在监审处备案。

7、询价后其他公司重新超低报价,需将结果整理好,由领导小组组长和监审处审批同意后,报监审处备案,供今后重新询价参考。

8、询价后因原材料上涨、规格变化、包装变更等,如折算为每人份后价格不变,维持原询价折扣;如折算后价格上涨,应重新询价。

9、试剂使用部门在使用中发现质量不好,或有其他问题需停用的,应有书面评估报告,并向监审处说明情况后,经领导小组研究后,可选用价格次低厂家的试剂。

10、厂家提供的试用试剂,不能直接用于临床试验,由科室提供试验申请,报医务处审批后试用。

11、对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欺诈、行贿、质量下降、服务不能保证的公司,经体外诊断试剂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后,取消在我院的销售资格。

三、体外诊断试剂的购买

12、各科室的购买计划由专人负责,需经科主任签字认可。

13、各实验室试剂管理者应认真做好申购计划,避免因试剂短缺而造成试验停工的现象。各实验室每半月(一般情况)向药剂科提出购买计划,由药剂科负责采购,其他人员不得直接向供货商定货。

四、新增试剂询价程序

14、科室新增加试剂需经科室领导同意签字后,填写“新增试剂申请审批单”,并制定询价通知,交医务处长签字――→领导小组组长签字――→院办在省医院网站上发布。同时告知相关的供货商参加投标,在指定时间内交监审处,由领导小组负责开标。

15、现有试剂重新询价也按以上程序进行。为保证临床正常工作,各科室申报试剂询价计划需提前2个月,同时提供供货渠道。

16、监审处在指定时间内收齐标书后,领导小组召开全体会议,当场对标书开封。试剂供货商的确定,本着质量从优、价格从优、服务从优的原则,由领导小组全体成员集体决定,形成纪要存档备查。

五、试剂领用

17、实验室负责人统一领取,再发放到各实验室。由院本部统一购买的下属单位,由专人领取。特殊管理试剂按相关规定管理。

18、各实验室在领用和正式使用前,再次核对产品说明与试剂包装是否一致,外观有无破损,效期等。

六、特殊事宜

19、临时急用试剂和科研试剂,填写“临时急用试剂和科研试剂请购申请审批单”,科主任同意后,经医务处和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由试剂采购员会同纪委、监审处人员共同与供货商谈判,购买一次。如以后需再购买,列入下次询价内容。

20、临时采购急需的未入库试剂价格,按询价结果支付,如对方有异议,由对方报价,经领导小组商定后作为一次性采购价支付。

21、人类分子生物学和遗传研究中心所需abi试剂,因价格波动大,取决于每次采购量,因此需每次询价。所报试剂询价计划需提前2月,经科主任签字同意,一式两份,分别交监审处和药剂科,每次询价结果在监审处备案。

22、此办法自制定之日起执行。

第4篇 化学试剂管理办法

一、储存

对于危险化学品,必须有妥善的储存管理,并须附有清楚明确的标签,贮存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危险化学品须置于适当的容器,并标明化学品名称,存放于锁上的房间或柜内(在实验时使用除外),该房间或贮物柜的锁匙,必须由专职库管人员负责保管。

2.未经库房管理员允许,禁止进入贮藏室。

3. 贮存化学品的房间应保持空气流通。

4.挥发性液体须贮存于阴凉而远离日照或热源的地方,而且不应盛满整个容器。

5.易燃化学品宜存放于耐火的贮物柜或房间内。切勿把易燃液体置于架上或容易接触的地方。应将这类化学品锁于远离热源的柜中。

6.互相化合而可能产生气体、火焰或爆炸的化学品,必须分隔存放。

7.一般来说,化学品,尤其是危险化学品,不应存放在高架上,以免取用时容器堕下而发生意外。存量较多的浓硫酸、硝酸、盐酸、氨水及易燃液体,应尽量存放在接近地面处。

8.对于剧毒药品,应储存于保险柜中,保管、领用及发放应严格按《毒品使用管理规定》执行;对于高毒药品,库房及需使用化验室均应锁于药品柜中,设双人双锁管理。

二、使用

1.有毒化学品

有毒化学品如经口部、呼吸系统或皮肤进入人体,会对健康构成严重、急性或慢性的危害,甚或导致死亡。所有化学品切忌试尝。在实验室内进食及使用实验室内的玻璃器皿作饮具是十分危险的。在离开实验室前必须洗手。有毒化学品必须贮存于适当的容器中(剧毒化学品应贮存于双层容器内),并置于锁上的柜内。

2.腐蚀性化学品

腐蚀性化学品是指那些长时间接触会令皮肤受到严重伤害的化学品。当贮存或使用下列腐蚀性化学品时,应倍加小心﹕氨、氢氯酸、硝酸、氢氧化钾、氢氧化钠和硫酸,处理腐蚀性化学品时应戴上防护手套。如衣物受沾染,应小心除去。若皮肤沾上上述任何化学品, 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冼。但若沾上一些遇水会产生强烈放热反应的化学品( 如浓硫酸), 则应迅速用干布尽量吸干, 再用大量清水冲冼。

3 .易燃易爆化学品

易燃易爆化学品可以是气体、液体或固体。在实验室使用这类化学品有构成火灾或爆炸的潜在危险,故应采取下列预防措施;

a.禁止吸烟、点火;

b.有适当的灭火设备;

c.不得把易燃化学品倾倒入排水槽。

4.处理和使用化学品时一般注意事项

a.作业场所要有防护措施,如通风、屏蔽等。

b.使用者具有化学品安全方面的专业知识,接受过专业培训。

c.看懂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内容,了解接触的化学品的特性,选择适当的个体防护用品,掌握事故应急方法和操作注意事项。

d.使用易燃化学品时控制好火源。

e.检查防护用品和其它安全装置的完好性。

f.确保应急装备处于完好、可使用状态。

5.高压钢瓶的安全使用

a.我国气体钢瓶常用的颜色标记

气体类别

瓶身颜色

标字颜色

字样

氮气

氧气

压缩空气

天蓝

压缩空气

b.在钢瓶上装上配套的减压阀。检查减压阀是否关紧,方法是逆时针旋转调压手柄至螺杆松动为止;打开钢瓶总阀门,此时高压表显示出瓶内贮气总压力。慢慢地顺时针转动调压手柄,至低压表显示出实验所需压力为止。停止使用时,先关闭总阀门,待减压阀中余气逸尽后,再关闭减压阀。

c.钢瓶应存放在阴凉、干燥、远离热源的地方。可燃性气瓶应与氧气瓶分开存放。

d.搬运钢瓶要小心轻放,钢瓶帽要旋上。

e.使用时应装减压阀和压力表。可燃性气瓶(如h2、c2h2)气门螺丝为反丝;不燃性或助燃性气瓶(如n2、o2)为正丝。各种压力表一般不可混用。

f.不要让油或易燃有机物沾染气瓶上(特别是气瓶出口和压力表上)。

g.开启总阀门时,不要将头或身体正对总阀门,防止万一阀门或压力表冲出伤人。

h.不可把气瓶内气体用光,以防重新充气时发生危险。

i.使用中的气瓶每三年应检查一次,装腐蚀性气体的钢瓶每两年检查一次,不合格的气瓶不可继续使用。

6.含毒化学废弃物的处理

(1).含汞废液的处理

废液中汞的最高容许排放浓度为0.05mg/l(以hg计)。其处理方法有:

a.硫化物共沉淀法:先将含汞盐的废液的ph值调至8-10,然后加入过量的na2s,使其生成hgs沉淀。再加入fes04(共沉淀剂),与过量的s2-生成fes沉淀,将悬浮在水中难以沉淀的hgs微粒吸附共沉淀.然后静置、分离,再经离心、过滤,滤液的含汞量可降至0.05mg/l以下。

b.还原法:用铜屑、铁屑、锌粒、硼氢化钠等作还原剂,可以直接回收金属汞。

(2).含铅废液的处理

在废液中加入消石灰,调节至ph值大于11,使废液中的铅生成pb(oh)2沉淀.然后加入al2(s04)3(凝聚剂),将ph值降至7-8,则pb(oh)2与al(oh)3共沉淀,分离沉淀,达标后,排放废液。

(3).含砷废液的处理

在含砷废液中加入fecl3,使fe/as达到50,然后用消石灰将废液的ph值控制在8-10。利用新生氢氧化物和砷的化合物共沉淀的吸附作用,除去废液中的砷。放置一夜,分离沉淀,达标后,排放废液。

(4).综合废液处理

用酸、碱调节废液ph为3-4、加入铁粉,搅拌30min,然后用碱调节p h为9左右,继续搅拌10min,加入硫酸铝或碱式氯化铝混凝剂、进行混凝沉淀,上清液可直接排放,沉淀于废渣方式处理。

三、化学灼伤应急处理

1、.强酸灼伤:强酸溅散在皮肤上,先用水冲洗,然后用5%的饱和碳酸氢钠或10%的氨水清洗伤处。强酸溅入眼睛内,先用水冲洗,然后用3%的碳酸氢钠冲洗,随即去医院治疗。

2、.强碱灼伤:强碱溅散在皮肤上,先用水冲洗,然后用2%的硼酸或2%的醋酸冲洗。严重者去医院治疗。

3、.眼睛的灼伤:眼晴受到伤害时,必须立即请眼科医师诊治。在医师救护前,立即用洗涤器的水流洗涤。洗涤时要避免水流直射眼球,也不要揉搓眼睛。在用大量的细水流洗涤眼睛后,如果是碱灼伤时,再用20%硼酸溶液淋洗;若是酸灼伤时,则用3%碳酸氢钠溶液淋洗。

四、消防安全

1、实验室的防火

实验室是测试、分析的重要场所,不仅具有化学危险物品,而且常用明火进行加热、蒸馏等实验操作,同时使用电热仪器设备,稍有不慎,都可能出现火险。

(1).防火措施

a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b.用电量不能超负荷,不能临时乱接乱拉电线。

c.严格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应随用随领;剩余的小量易燃易爆物品,总量超过5公斤不应存放在实验室内,小于5公斤应放置于金属柜内并专人保管。

d.向阳的操作间应设置遮阳板或难燃窗帘;遇热易蒸发的物品要放在太阳照射不到的地方。

e.实验台上不能摆放与当时实验无关的化学药品;电热仪器要有隔热底座。

f.化学试剂要按专库分储的原则储存,性质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试剂不得共同储存;试剂库禁止明火照明,化学危险品库要严格控制温、湿度。

g.电炉、烘箱等电热设备仪器要有确定位置,专人管理;电烙铁等电热器具用后要放在不燃支架上;变压器、电感线圈等设备必须设在不燃基座上,其散热孔不应覆盖或放置易燃物品。

h.实验进程要有人看守;危险性大的操作必须严密监控,同时要有灭火准备。

i.按要求配备灭火器材,做好灭火准备正作。

(2).防火安全制度

a.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制度和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设置防火安全标志。

b.严格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专库贮存,随用随领,并严格领用手续;少量化学危险物品,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存放于金属柜中。

c.严禁超负荷用电;电炉必须确定位置,定点使用,周围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使用电烙铁必须放置于不燃支架上,用后及时拔掉插头;离开实验室必须切断总电源。

d.容器内的化学物品,必须有标签标记,发现异常或有疑问,要及时检查验证,不得随意丢放;有毒物品要集中存放和处理。

e.实验台不得存放任何暂与实验无关的化学物品,更不能放置盛有浓酸与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

f.各种气体钢瓶必须远离火源,放置于阴凉和空气流通处。

g.必须做好灭火准备,配备灭火器材,并能操作使用。

2、考核评分标准:

(1)考核标准

评 分 标 准

备 注

1、违反上述各项每条(-5分/条)

(2)凡是违反厂部有关规定的按厂部规定处罚。

(3)本制度如和厂部规定有冲突或未尽事宜均按厂部规定执行。

五、特殊劳保用品管理办法

1、质量检验部特殊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计划

序号

名称

发 放 岗 位

年限

1

橡胶手套

部门全体员工

6个月

2

防尘口罩

包装、石灰、煅烧分析;煤分析、标液室、煤质监

6个月

3

氨防毒面具

重碱分析室

两年

4

耳塞

重碱分析室、煤分析

6个月

5

安全带

各分析室

五年

2、防毒面具、安全带各岗位如果使用时发现破损、失效等情况,可申请随时更换。

3、防毒面具在存放时一定要将前后盖均改好,使用时取下。

4、各班组长要在巡检时注意检查特殊劳保用品,使其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5、考核评分标准:

(1)考核标准

评 分 标 准

备 注

1、违反上述各项每条(-5分/条)

(2)凡是违反厂部有关规定的按厂部规定处罚。

(3)本制度如和厂部规定有冲突或未尽事宜均按厂部规定执行。

毒品使用、发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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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和意义:对剧毒品的使用、发放及管理实施监控,确保毒品按规定使用严防外流。

二、内容简介:规定了剧毒品的使用、发放及管理行为规范。

三、适用范围:适用于剧毒品的使用、发放及管理工作。

四、细则:

1、剧毒品应妥善保管,应至少有三人共同管理,禁止任何人单独管理。

2、未经部门领导批准,严禁发放剧毒品。

3、剧毒品的发放和使用,必须详细填写毒品使用登记卡,不准漏项,工作结束后必须将此卡交主管领导核验,并存放原处。

4、任何操作人员在监督人员不在现场擅自进行工作的,按严重违纪处理,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由操作人员承担。

5、任何监督人员不准擅自离开被监督岗位和被监督人员,未经批准离开被监督岗位和被监督人员,按严重违纪处理,造成重大事故责任由监督人负责。

6、剩余剧毒品必须如数交回,使用过程中因非主观因素造成损失或减少的量,须由监督人员和使用者详细解释清楚,并记录在登记本上。

7、剧毒品的发放、使用、回收处理等过程中,需要注明姓名的地方,一律不准盖章,必须亲自签名并注明时间。

8、任何人不得私藏或截留剧毒物质,否则一经查出,立即送交公安部门,并辞退到人力资源部。

五、考核标准:

1、考核评分标准:

评 分 标 准

备 注

1、违反本制度第1条(-10分/项)

2、违反本制度第2条(-10分/次)

3、违反本制度第3条(-10分/项)

4、违反本制度第4条(-10分/次)

5、违反本制度第5-6条严重违纪(-20分/项),造成重大事故的按《事故处理制度》中的规定执行。

6、违反本制度第7-8条(-10分/项)

2、凡是违反厂部有关规定的按厂部规定处罚。

3、本制度如和厂部规定有冲突或未尽事宜均按厂部规定执行。

第5篇 化学试剂、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学试剂、化学危险品的管理,满足学院教学、科研、生产的需要,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学院使用、储存、运输化学试剂及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化学试剂为无毒、无害的化学试剂。化学危险品为易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和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氰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及放射性物品等。

第四条化学试剂、化学危险品必须由使用部门和保卫处联系,统一到公安部门办理有关采购许可证,统一组织采购、验收、登记入帐,然后由各部门负责专人专柜进行妥善保管和安全使用。

第五条运输、装卸化学试剂、化学危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轻拿、轻放,防止撞击和倾倒。

(二)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化学危险品,以及化学性质相抵角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混装混运。

(三)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毒气的化学危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四)装运化学试剂、化学危险品时不得客货混装,必须有专人押车和装卸。

第六条教学实验、科学研究、质量检验等急需的少量稀缺试剂,少量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可委托使用单位自行采购运输。

第七条凡使用化学试剂、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必须配备专用保存柜,并指定专人负责落实管理责任,确保存放和使用安全。

第八条实验中心存放化学试剂、化学危险品必须具备防火、防盗、防水、防潮、通风、防晒、防静电、避雷、安全坚固等功能,并配备有灭火器。

第九条管理人员在储存、保管化学试剂、化学危险品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化学试剂、化学危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

(二)遇火、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化学试剂,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方存放。

(三)受阳光照射容易产生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化学试剂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放在阴凉、通风的地方。

(四)化学性质相抵触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试剂及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室同柜存放。

(五)各系部对剧毒物品(氰化物等)必须按照“五双”制度严格保管,对收发、领用等环节要严格管理。

第十条化学试剂及化学危险品在入库和领用时必须进行认真的检查登记。对于剧毒物品的领用,必须经系(部)、处(室)领导签字,由专人负责领用并及时办理剩余部分退库手续,对废渣、废液要及时挖坑深埋或倒进废液井中。

第十一条实验中心管理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积极做好防火、防盗、防水、防潮、防静电、防高温等工作,以确保化学试剂及化学危险品安全保存和使用。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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