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油库生产生活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油库经营活动正常开展,进一步规范油库车辆管理,实现安全、有序、高效运作,特定本办法。
第二条车辆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员、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安全为前提,服务为宗旨,最大限度地不发生事故,不损害人身健康,不破坏环境。
第三条油库应设置车辆使用管理机构(人员),指定懂管理、懂技术、责任心强的专兼职综合管理人员负责车辆、驾驶员的调度、管理。
第四条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遵循车辆管理办法、岗位责任制和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等,落实责任,做到分工具体,责任明确,并制定相应的考评办法和奖惩规定,确保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五条在职驾驶员必须持有交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证照且有2年实际行车或十万公里以上的,方可准许上岗。
第六条增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增强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感,不断提高岗位技能和应急应变能力。车管部门要督促驾驶员积极参加交管部门组织的每月安全学习,并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学习教育活动。
第七条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车辆使用制度,对自己驾驶的车辆要经常检查、保养、清洁卫生,做到安全行车,文明礼貌。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八条车辆统一由车管部门调度管理,未经车管部门许可不得擅自动用车辆。
第九条持车辆回场制度,所有车辆下班后都要停在油库或车管部门指定的地点,不能随意开回家中停放,以防车辆被盗。夜间用车应向车管部门报告并征得油库主任同意,同时办理夜间用车登记手续。
第十条严禁系统外单位车辆挂靠中心所属各油库。
第十一条车管部门必须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和单车维修费用登记,做好车辆维修保养工作,使车辆状况保持良好状态。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车辆的安全管理纳入油库安全管理的范围,车管部门对本油库车辆安全管理负有直接的管理责任,油库主任是车辆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车辆受损需保险公司索赔的,由车管部门指派人员到保险公司统一办理。
第十四条凡驾驶员出车未向车管部门报告,都视为出私车。出私车造成事故或车损的,无论事故责任主次或车损轻重,均由该驾驶员负全部责任,并承担保险公司索赔的全部金额,取消当年奖金,并调离工作岗位,非正式工予以清退。
第十五条发生我方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非正式工予以清退。车辆发生事故,必须按事故管理制度处理,并及时报告物流中心综合管理部,由物流中心综合管理会同安全储运部一同上报。
第五章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对各类车辆费用要严格控制加强管理,要分车统计,建立台帐,按月审核监督,共同做好车辆费用控制工作。
第十七条各油库应严格按照车辆使用的有关制度,本着安全、高效、节约原则,提高车辆使用效率。
第十八条油库主任、副主任不得配备专车或变相专车。油库主任、副主任上下班不得使用专车单人接送。
第十九条接送员工上下班车辆应优化路线,缩短运距,提高单车运载能力。
第二十条燃油使用要严格控制,必须使用ic卡加油,并严格执行ic卡加油制度。燃油费每月26日报物流中心综合管理部审批后报销。
第二十一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维修点必须是经过车管部门选定的有资质的维修单位。车辆正常维修在送修前必须报中心综合管理部审批。
第二十二条对耗费大、车龄长的车辆应及时申请报废,以节约费用。
第2篇 油库禁止吸烟管理办法
(一)、禁烟区域范围:
全库围墙(包括传达室)内(生产楼、宿舍楼除外)的所有场所和整个码头作业区(包括码头值班室)均为禁烟区域。
(二)、处罚:
1、禁区内吸烟(含带入火柴、打火机等火种)者,每人次罚50元。
2、发现漏收外来入库人员因不明规定而带入火种时,每人次罚消防监督员20元,传达员10元。
3、发现职工禁区内吸烟,生活区内每次罚款50元,生产区内发现一次扣一月工资,察看一年,第二次解聘。
4、禁区内发现烟蒂,则罚该责任区域内工作人员人均20元,安全巡检员40元。
(三)、奖励:
1、凡及时制止禁区内用烟、用火种者每次奖20元。
2、全年禁区内未查见火种、吸烟及烟蒂的违章现象时,消防班人均奖 50元,传达员人均奖 100元。
第3篇 油库加油管理办法
一、目的
根据龙宇钼业行字【2010】260号文《加油站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规范矿山公司油库加油工作的各项流程,保证油库加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二、职责
矿山公司机电科为油库加油站的日常管理部门,与供应部协调各类油品的及时到货,并监督油库运行是否正常。运输车间为加油站工作的具体执行实施部门,建立健全相应的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明确油库值班员及加油车司机的责任与分工,负责油品计划的上报及对加油值班员、加油车司机的日常管理与考核。
三、加油范围
对南泥湖矿山公司自有用油设备和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的小庙岭选矿公司、供应部及机关综合办等外部用油设备加油。
四、加油管理流程
1、供应部为到油库加油的公司内部车辆及设备配备加油卡,实行一车一卡。每月26号至28号,由供应部管理员到矿山公司加油站为车辆及设备司机加油卡充值,司机必须持有本单位加盖公章且有领导签批的用油申请,否则不予充值。月末25号,由加油站工作人员将车辆及设备司机的加油卡中剩余油量统计汇总上报供应部管理员。
2、公司综合办、小庙岭选矿公司、供应部等外部用油设备到加油站持卡加油的同时,需在油库台帐上登记并签字确认。
3、凡能到加油站加油的矿山车辆及设备,司机在持卡加油的同时,还必须到本单位材料员处开据三联单(材料员、设备司机、加油值班员各存一联),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方能加油。
4、凡不能到加油站加油的矿山车辆及设备,每天上午8点至下午6点由流动加油车到现场加油。加油前由设备司机到本单位材料员处开据三联单(材料员、设备司机、流动加油车司机各存一联),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方能加油。
5、流动加油车司机必须严格执行《加油车安全操作规程》,到加油站加油时,必须在加油站登记台账上签字确认,每车一核对进出油票据与数量。
6、车间材料员、加油车司机、加油值班员每10天将各自保存的三联单及加油汇总清单提交机电科管理员进行核对统计。每月26日机电科管理员将每月各单位、各设备的用油情况统计汇总后,以报表形式上报供应部、企管部及矿山公司的分管领导。
7、根据用油消耗定额,车间负责对单台设备的用油消耗进行市场化考核,机电科负责对车间的用油消耗进行市场化考核,企管部负责对公司各单位的用油消耗进行市场化考核。
五、其他
1、对于违反本制度、不按程序、私自随意加油的,按经济损失的二倍进行处罚,并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2、对于私自倒卖油品,一经发现,交由公司严肃处理。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七、本办法解释权归龙宇钼业南泥湖矿山公司。
龙宇钼业南泥湖矿山公司
2022年1月23日
第4篇 油库安全管理监督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确保公司油库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综合处、仓储部、配送部、市场部、运输部、贸易公司、基建处、设备物资管理处。
第三条公司成立油库安全管理联合监督考核领导小组。
组长:王杰伟
成员:朱俊国、黄华杰、张涛、李贝贝、赵晶华、赵锦安、龙振伟、陈福兰、张文文。
联合监督考核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地点设在安全生产管理处。
第四条职责划分
设备物资管理处对油库的安全管理负总责。油库值班员每日24小时值班(白天3人、节假日及夜班1人),负责对库区设备设施及周边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和油量发放,做好检查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报告部门领导,由部门领导协调解决。
联合监督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库区的综合管理情况进行日常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对违规的人员进行考核。
第五条考核
设备物资管理处油库值班员负责对进入库区的车辆、人员进行监督,领取油料的单位对油库值班员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凡发现下列违规现象,必须立即报告联合监督考核领导小组,由联合监督考核领导小组进行经济考核,并下发通报,同时给举报人员罚款额度一半的奖励,考核款项上缴公司财务处。由于违规而发生安全事故或影响油库正常经营秩序,除对当事人进行经济处罚外,公司将追究其与相关领导的责任。
1、进入库区吸烟者,一次罚款500元人民币;
2、在库区内故意乱扔杂物者,一次罚款400元人民币;
3在库内接打手机者,一次罚款300元人民币;
4、车辆不熄火不准加油,若值班员加油,一次罚款200元人民币;对加油期间发动车辆的司机,一次罚款400元人民币;
5、对不服从值班员管理、影响油库正常经营秩序的人员,一次罚款800元人民币;
6、油库值班员服务不到位,一次罚款100元人民币;
7、油库值班员对发现的违规现象不举报,一次罚款与违规现象等同数额的人民币。
第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威海国际物流园发展有限公司
2010年5月18日
第5篇 油库安全防火管理办法
一. 认真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和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完善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
二. 严禁在车间内进行氧焊电焊作业。因工作需要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三. 加强对消防器材的保管,经常进行检查,及时维修、更换损坏和失效的器材。
四. 消防箱和消防栓前严禁堆放其他物资。
五. 车间内严禁乱搭乱接电线,照明用电必须使用安全电压,电线要有防护层,电灯要有防护罩。
六. 车间内的电器设备必须由专人管理和安装维修。每月定期检查库区内的供电线路和电器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七. 建立与健全消防组织,经常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职工懂预防措施、懂补救方法,并且会正确使用灭火器,会报警。
第6篇 仓储分公司油库设备管理奖惩办法
1、目的
为规范自营油库设备管理,明确责任,以提高设备完好率和使用周期,依据《石油库设备完好标准》和《石油库检修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
适用于仓储分公司所属各自营油库。
3、权责
3.1 油库设备管理岗位:负责本岗位设备的日常保养、正确操作及状态监控。
3.1.1 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严禁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运行;发现设备有异常情况,应按照操作规程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上报。
3.1.2 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定时按巡回检查路线对设备进行检查。
3.1.3 做好设备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3.1.4 按标准做好设备现场管理工作,建设标准化岗位,做到文明生产。
3.2 分公司设备管理岗位:每月至少一次对油库设备保养、维修、巡检、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设备台账进行检查、指导,依据设备稽查结果对油库予以相应奖惩。
4、处罚
4.1 设备操作人员须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和《石油库检修规程》进行作业,不得违规操作,发现一例罚款100-500元。若因为违规操作造成设备损坏或人员伤亡,则根据损失情况由分公司决定其处罚额度及是否追究其法律责任。
4.2 设备管理实行 “四定三包一挂”,各油库须对设备责任人及其职责予以明确。未明确或执行不到位,发现一例罚款100元。
4.3设备责任人须按照《石油库设备完好标准》的要求做好各种设备的日常保养,随时保持设备的清洁、无渗漏及良好的润滑,各联结螺钉紧固、无锈蚀。发现一例设备保养不到位,如:脏污、或润滑不良、或螺丝松脱锈蚀等现象罚款100-500元。
4.4设备操作人员须爱护所操作的设备,及时发现、正确处理设备异常状况,预防非正常的意外损坏和人为损坏。若发生非正常的意外损坏一次罚款100-500元;若发生人为损坏一次罚款100-1000元,若因非正常的意外损坏或人为损坏为公司带来较大损失的,则根据损失情况决定处罚额度及是否追究其法律责任。
4.5 油库须保管好所使用的设备,预防丢失。若出现整台/件丢失,则按现价赔偿,同时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对暂时不使用的设备,各油库同样须做好保养,并注意防潮、防腐、防脏污及防盗。若出现暂时不用之设备乱丢乱放,或未做好保养及防潮、防腐、防脏污和防盗,则对油库处以 100-500 元罚款。
4.6油库须做好备品配件的保管及防护,若出现丢失或因防护不当而造成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甚至损坏,则根据损失情况决定处罚额度及是否追究其法律责任。
4.7 油库须建立完整的设备台账和设备卡片,设备信息准确、完整,做到账实相符、账卡相符。若出现一例设备信息账实不符或未按要求制作设备卡片,则处以100元罚款。
4.8油库须建立、执行设备巡检制度,巡检人员须认真、仔细,设备故障及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及时上报。若发生因巡检不认真、不仔细,易发现的故障及事故隐患未能被及时发现,或发现问题未及时上报,而导致故障及事故扩大的,一 次罚款 200-1000 元。若因此为公司带来较大损失的,则根据损失情况决定处罚额度及是否追究其法律责任。
5、奖励
5.1 分公司安全与设备管理部将每月的检查、奖惩情况以检查通报形式下发。
5.2分公司每季度对油库设备管理检查情况进行一次汇总评比,从罚款中抽取一定比例对当季度检查中发现问题最少、整改落实最到位的前三名油库予以奖励。
5.3 分公司年终对油库设备管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通报,评出设备管理先进油库和先进个人,并从当年所余罚款中予以奖励。
6、附则
6.1 本办法由分公司安全与设备管理部负责解释。
6.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7篇 石油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石油库系指集团公司所属油田、炼化、销售企业的收发和储存原油、液化烃、液化石油气、汽油、煤油、柴油、喷气燃料、溶剂油、润滑油和重油等的仓库或设施。
第二条 石油库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其中油田企业石油库符合gb50183《石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炼化企业石油库符合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销售企业石油库符合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石油库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岗位人员应经过岗位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四条 石油库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安全工程师(安全岗位),班组设置兼职安全员。
第五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加强班组建设,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措施,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等,定期检查、考核;
3、对重点防火部位,做到定人、定位、定措施管理。制定各种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4、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定期组织进行安全检查;
5、按《安全台帐管理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台帐、记录、档案,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做好基础管理工作;
6、负责与毗邻单位组成治安、消防联防组织,制定联防公约,加强联系,定期活动。
第六条 安全工程师(安全岗位)主要职责:
1、负责安全技术工作,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
2、参与制定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措施和隐患整改方案;
3、负责安排、检查班组安全活动;
4、负责现场安全检查监督,制止“三违”作业;
5、参加事故调查,负责用火申请,落实用火安全措施;
6、完善各种安全管理基础资料。
第七条 班组兼职安全员主要职责:
1、班组兼职安全员由班(组)长或副班(组)长兼任,做好本班组的安全工作;
2、组织开展本班组安全活动,负责安全活动记录;
3、负责班组的岗位安全教育,制止违章行为;
4、监督本班组、岗位人员正确使用和管理好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及灭火器材。
第八条 安全教育、安全检查、隐患治理和事故管理分别执行《安全教育管理规定》、《安全检查规定》、《事故隐患治理管理规定》和《事故管理规定》。
第九条 石油库应在大门明显处设置外来人员入库须知,内容为:
1、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入库;
2、禁止一切人员因私事入库、住库;
3、临时工入库应佩戴出入证;
4、外来人员因公入库应办理入库手续,并由库内有关人员陪同;
5、凡携带物品出入库人员,应履行检查、登记;
6、罐区、装卸作业区、泵房等爆炸危险区域,禁止使用移动通信设备。
第十条 石油库职工应遵守劳动纪律,认真交接班,严格遵守《人身安全十大禁令》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入库车辆管理:
1、入库机动车辆应配戴有效的防火罩和小型灭火器材;
2、铁路机车入库,应符合安全规定,应加挂隔离车,不应顶车溜放作业,并有防止产生火花的安全措施;
3、各种外来机动车辆装卸油后,不准在库内停放和修理。除本库消防车外的机动车辆未经批准不准进入罐区;
4、油罐汽车应有可靠的静电接地部位,罐车的静电接地拖带应保持有效长度,符合接地要求。
第十二条 巡回检查
1、严格执行岗位巡检制度,逐步实现智能巡检、打卡巡检,并纳入计算机监控系统;
2、巡检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并有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人担任;
3、应制定责任明确的巡检规定,具体内容包括:人员、巡检线路、时间要求和巡检内容;
4、认真填好巡检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第十三条 劳动保护
1、劳动保护应执行《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要求;
2、石油库清扫车、船的甲、乙类油品余油时,严禁进入车、船内作业。清罐作业按照《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3、石油库焊工、电工等工种作业时,应配戴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高空作业按照《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4、石油库锅炉烟囱应有消烟除尘装置,烟尘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产生噪音的设备或场所应采取隔音或消音措施,使噪声不大于国家标准要求。
第三章 防火防爆
第十四条 石油库防火、防爆应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第十五条 罐区、装卸作业区、油泵房、消防泵房、锅炉房、配发电间等重点部位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牌。安全标志的使用应符合gb2894《安全标志》和gb16179《安全标志使用导则》的要求。
第十六条 库内用火应严格执行《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储存、收发甲、乙、丙a类易燃、可燃液体的储罐区、泵房、装卸作业等作业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器,其设置数量应符合sh3063《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的要求。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标定。
第十八条 靠山修建的石油库、覆土隐蔽库应在库区周围修筑防火沟、防火墙或防火带,防止山火侵袭。每年秋季应对防火墙内的枯枝落叶、荒草等进行1次清除。
第十九条 防火堤内不应种植作物或树木,不应有超过0.15m高的草坪;防火堤外一侧不应种植油性树木,其他树木间距应满足消防操作要求;覆土罐顶部附件周围5m内不应有枯草。液化烃罐区防火堤内严禁绿化,应铺设水泥地坪。
第二十条 甲、乙类油品泵房应加强通风,间歇作业的室内油蒸气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4%;连续作业8h以上的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半地下式油泵房应设机械通风并定期排气。吸入口应接至半地下泵房地面不大于0.2m处,排出口应高于油泵房屋顶。付油亭下部设有阀室或泵房的,应做到敞口通风,不应设置围墙。
第四章 设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 石油库应根据“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实行“定人员、定设备、定责任、定目标”的管理,确保设备的完好,实现安全运行。
第二十二条 完善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包括建造竣工资料、检验报告、技术参数、修理记录等;建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巡检记录和定期检修计划等。
第二十三条 检测设备应满足检测环境的防火、防爆要求,经验收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级以上石油库和有条件的石油库应配置测厚仪、试压泵、可燃气体浓度检测仪、接地电阻测试仪等检测设备。
第二十四条 储罐及附件
1、新建或改建储罐应按国家规范、规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2、储存甲、乙a类油品的地上油罐,应采用浮顶或内浮顶油罐。新建浮顶罐应采用二次密封装置;
3、油罐应按规范要求,安装高低液位报警、高高液位报警和自动切断联锁装置;
4、新建储罐应3年进行1次清罐检查和钢板测厚。投产5年以上的储罐,应结合清罐检查底板锈蚀程度。在用储罐应视其腐蚀严重情况增加检测次数;
5、罐体无严重变形,无渗漏。罐体铅锤的允许偏差不大于设计高度的1%(最大限度不超过9cm)。罐内壁平整、无毛刺、底板及第一圈板50cm高度应进行防腐处理。罐外表无大面积锈蚀、起皮现象,漆层完好;
6、储罐附件如呼吸阀、阻火器、量油口等齐全有效;储罐阻火器应为波纹板式阻火器。通风管、加热盘管不堵不漏;升降管灵活,排污阀畅通,扶梯牢固,接地装置有效;储罐进、出口阀门和人孔无渗漏,各部件螺栓齐全、紧固;浮盘运行正常、无渗漏;
7、储罐第一道进出油阀门宜安装阀门锁。输送不同介质的两条管道的连接部位,应安装隔离盲板;
8、液化烃类储罐脱水应采用二次脱水装置,储罐根部阀不能常开,脱水系统应有拌热线;
9、储罐进出物料时,现场阀门开关的状态在控制室应有明显的标记或显示,避免误操作,并有防止误操作的检测、安全自保等措施,防止物料超高、外溢;
10、储罐发生高低液位报警时,应到现场检查确认,采取措施,严禁随意消除报警。
第二十五条 液化石油气球罐
1、球罐的选材应有明确的技术要求。采用低合金高强钢应标明腐蚀介质的适用浓度,工艺上应严格执行腐蚀介质的控制浓度,不应超浓度使用;
2、球罐底部接管的第一道阀门、法兰、垫片的压力等级应比球罐提高一个压力等级,按2.5mpa等级选用,垫片应选用带有金属保护圈的缠绕垫片,法兰应选用对焊法兰;
3、球罐应设两个安全阀,每个都能满足事故状态下最大释放量的要求:安全阀应设手动切断阀,切断阀口径与安全阀一致,并保持全开状态;
4、球罐应设高低液位报警和带连锁的高高液位报警;
5、球罐底部出入口管道应设紧急切断阀,入口紧急切断阀应与球罐高高液位报警连锁;
6、安全阀释放和气相放空的液化气应引至安全地点排放;
7、球罐切水应遵循安全可靠,操作简便的原则,减少过多的设施和阀门。宜在紧急切断阀后安装切水阀。
第二十六条 泵
1、严格执行泵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严禁带故障运行;
2、加强泵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做好泵运行记录;
3、新安装的泵和经过大修的泵,应进行试运转,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4、泵及管组应标明输送液体品名、流向,泵房内应有工艺流程图;
5、泵联轴器应安装便于开启的防护罩。
第二十七条 管道
1、新安装和大修后的管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2、使用中的管道应结合储罐清洗进行强度试验;
3、加强管道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清除杂草杂物,排除管沟内积水;
4、穿越道路、铁路、防火堤等的管道应有套管保护;
5、管道应有工艺流程图、管网图,埋地管道除应有工艺流程图外,还应有埋地敷设走向图。图中管道走向、位置、埋设深度应准确无误;
6、管道应按规定进行防腐处理,埋地管道时间5年以上,每年应在低洼、潮湿处开挖检查1次;
7、管道穿过防火堤处应严密填实。罐区雨水排水阀应设置在堤外,并处于常闭状态。阀的开关应有明显标志;
8、石油库内输油管道管沟在进入油泵房、灌油间和油罐组防火堤处,应设隔断墙,石油库内输油管线管沟应全部用砂填实。
第二十八条 锅炉等压力容器的安装、使用和维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电气装置
第二十九条 设置与管理
1、设置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元器件及线路应符合该区域的防爆等级要求;设置在火灾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保护要求;设置在一般用电区域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长期安全运行要求;
2、禁止任何一级电压的架空线路跨越油罐区、桶装油品区、收发油作业区、油泵房等危险区域的上空。通往上述区域的线路,应采用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钢管配线;
3、电缆穿越道路应穿管保护,埋地电缆地面应设电缆桩标志。通往趸船的线路应采用软质电缆,并留有足够的水位变化余量;
4、架空线路的电杆杆基或线路的中心线与危险区域边沿的最小水平间距应大于1.5倍杆高;
5、在危险区域内使用临时性电气装置(包括移动式电气装置)应执行《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办理用电作业票。
第三十条 运行管理
1、石油库应有完整的电力电缆分布情况和变配电、发电设施、输电线路等电器设备记录;
2、变、配电所宜建立电工值班制度,且每班不应少于2人;当不设专职值班电工时,应进行定期巡视(每周至少巡视2次);
3、自备发电机每周至少起动1次,每次运转时间不应少于15min;
4、变压器、高压配电装置、高压电缆、高压器具及继电保护装置应按当地供电部门的要求进行预防性试验。低压电缆每年应测量1次绝缘电阻并做绝缘分析。油浸式电缆应检查终端头的渗漏情况并及时处理;
5、高压配电装置的操作应按规定填写操作票,由一人监护,另一人按操作票规定的程序执行,禁止带负荷分、合隔离开关;
6、线路、设备突然停电后,应迅即分断其电源开关并查明原因,禁止强行试送电。
第三十一条 检修管理
1、对架空线路应定期进行巡检,并注意沿线环境情况,遇异常气候时应作特殊巡检;
2、线路停电检修前,应填写停电通知单,停电线路的开关上应悬挂警示标志牌。对高压电气设备和线路进行检修,须按电业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
3、当在被检修的停电设备附近有其他带电设备或裸露的带电体时,应保持足够的电气间距或采取可靠的绝缘隔离、屏障保护措施;
4、在爆炸危险区内,禁止对设备、线路进行带电维护、检修作业;在非爆炸危险区内,因工作需要,应进行带电检修时,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第三十二条 防雷、防静电
1、石油库防雷、防静电的设施、装置等应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2、石油库应绘制防雷、防静电装置平面布置图,建立台帐;
3、石油库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每年进行2次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接地线应做可拆装连接;
4、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当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设共用接地装置时,按最小值考虑,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5、铁路装卸油设施钢轨、输油管道、鹤管、钢栈桥等应作3处以上等电位跨接并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6、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罐区不宜装设消雷器;
7、严禁使用塑料桶或绝缘材料制做的容器、灌装或输送甲、乙类油品;
8、不准使用两种不同导电性能的材质制成的检尺、测温和采样工具进行作业。使用金属材质时应与罐体跨接,操作时不应猛拉快提;
9、在爆炸危险场所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不准梳头、穿脱、拍打及摩擦衣物;
10、不准在爆炸危险场所用化纤织物拖擦工具、设备和地面;
11、不准用压缩空气吹扫甲、乙类油品管道和储罐;
12、油罐、油轮等容器内,禁止存在任何未做电气连接(即跨接)的浮动物和悬挂物;
13、储存甲、乙、丙a类油品储罐的上罐扶梯入口处、泵房的门外和装卸作业操作平台扶梯入口处等应设消除人体静电接地装置。
第六章 消防管理
第三十三条 石油库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企业消防达标标准》要求,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职消防与义务消防相结合的原则,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十四条 消防组织
1、石油库应设置专人负责消防管理工作,并指定防火责任人;
2、石油库按有关规定成立专职消防队或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业务培训、消防演练。
第三十五条 消防设施配置
1、消防设施、装备、器材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2、各作业场所和辅助生产作业区域应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配置灭火器材。露天设置的手提式灭火器应安放在挂钩、托架或专用箱内,并应防雨、防尘、防潮。各类灭火器应标识明显,取用方便,并按期检验、充气、换药,不合格的灭火器应及时报废、更新;
3、石油库应安装专用火灾报警装置(电话、电铃、警报器等),爆炸危险区域的报警装置应采用防爆型。保证及时、准确对外报警;
4、按有关规范配置消防车。消防车辆应随时处于完好状态。接到火灾报警后,5min内到达火场;
5、通信、灭火、防护、训练器材和检测仪器等,应满足防火灭火的需要。
第三十六条 制定灭火作战方案、应急预案,绘制水源分布图、消防器材配置图等。
第三十七条 供水系统
1、消防水池内不应有水草杂物,寒冷地区应有防冻措施;
2、系统启动后,冷却水到达指喷淋罐冷却时间应不大于5min;
3、地下供水管道应常年充水,主干线阀门保持常开,管道每半年冲洗1次;
4、定期巡检消火栓,每季作1次消火栓出水试验。距消火栓1.5m范围内无障碍,地下式消火栓标志明显,井内无积水、杂物;
5、消防泵应每天进行盘车,每周应进行1次试运转,系统设备运转时间不少于15min;
6、泵房内阀门标识明显,启闭灵活;
7、消防水带应盘卷整齐,存放在干燥的专用箱内,每半年进行1次全面检查;
8、固定冷却系统每季应对喷嘴进行1次检查,清除锈渣,防止喷嘴堵塞。储罐冷却水主管应在下部设置排渣口。
第三十八条 泡沫灭火系统
1、系统启动后,泡沫混合液从指定油罐泡沫产生器喷出时间应不大于5min;
2、泡沫液应储存在0℃~40℃的室内,每年抽检1次质量;
3、空气泡沫比例混合器每年进行1次校验;
4、泡沫产生器应保持附件齐全,滤网清洁,无堵塞、腐蚀现象,隔封玻璃完好有效;
5、各种泡沫喷射装备应经常擦拭,加润滑油,每季度进行1次全面检查;
6、泡沫管道应加强防腐,每次使用后均应用清水冲洗干净,清除锈渣;泡沫支管控制阀应定期润滑,每周启闭1次。
第三十九条 消防系统主要组件涂色
1、消防水泵、给水管道涂绿色;
2、泡沫泵、泡沫管道、泡沫液储罐、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产生器涂红色;
3、当管道较多,与工艺管道涂色有矛盾时,也可涂相应的色带或色环。
第七章 装卸作业
第四十条 装卸作业是指石油库码头、铁路、公路的油品收发作业。
第四十一条 装卸作业设施建设、设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第四十二条 装卸准备
1、应编写装卸作业指导书,检查设施设备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2、严禁2条(包括2条)以上危险化学品船舶同时停靠同一趸船泊位进行装卸作业;
3、铁路槽车入库后,应及时安放铁鞋,防止溜车;
4、认真核对车船号、油品品名、牌号和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检查车船技术状况和铅封情况。及时采样、化验、计量,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装卸作业
1、遇有强雷雨天气时,应暂停收、发、输转作业;
2、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严守岗位,防止跑油、溢油、混油等事故;
3、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使用工具应符合防爆要求;
4、装卸作业现场应设置监护人员,加强监督检查,制止三违作业;
5、铁路罐车、汽车罐车、油轮、油罐等装储容器,卸油前和装油后均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取样、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6、公路装卸应有防静电防溢油的连锁措施。静电接地线应接在罐车的专用接地端子板上,严禁接在装卸油口处;
7、严禁喷溅式装卸油作业。装车鹤位应插到罐底部不大于0.2m处。装车初速度不宜大于1m/s,装车速度不应大于4.5m/s。应有防止超装的措施;
8、储罐储液不应超过安全高度;
9、装卸完毕,严禁鹤管猛拉快提,防止火灾爆炸事故。
第8篇 石油库要害部位安全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加强石油库安全生产要害部位的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2.1本办法所指安全生产要害生产部位主要是:
1、石油库,一级要害部位:油罐区、桶装油品储存区(库、棚)、灌罐间、油泵房、铁路和公路收发油栈台、码头、洗修桶间、隔油池及污水处理设施。二级要害部位:化验室样品及药品库、发电间、变配电间、锅炉房。
2、加油站:油罐区、加油岛。
3、专业车(船)队。
1.3要害部位实行省级公司与油库直属公司两级管理;直属公司、库(站)和班组三级监控。
1.4要害部位由省级公司储运、安全消防部门和油库主管公司共同组织界定并分级;一级要害部位由省公司审定,并报销售总公司储运处备案。
2要害部位的管理要求
2.1一级要害部位由省级公司管理,油库主管公司建档。二级要害部位由主管公司管理,库(站)建档。
2.2省级公司对市级油库的一级要害部位每年要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监督检查,各级公司对直属油库的检查每季不应少于一次。
2.3省公司机关主管经理、处领导干部对承包要害部位的检查次数分别不少于每季、月一次。
2.4建立立案、销案制度,以安全检查和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治理情况记录存档。
2.5明确机、电、仪、操、管人员职责和有关管理部门职责,安全监督部门定期对职责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2.6一级及以上石油库要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工程师。
3要害部位的监控要求
3.1各级公司的仓储、加油站管理、工务、安保、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对直属石油库要害单位的安全运行实行监控管理,其主要内容包括:
1、各项设备操作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工艺卡片的要求。
2、要害部位的巡视制度、重要阀门开关的复核等制度严密并认真执行。
3、各类设备的动、静密封必须达到完好标准规定,符合设备管理规程。
4、各类储、输、收发油设备(施)、建(构)筑物等,应达到《石油库设备完好标准》的要求。
5、锅炉、压力容器、管道及其安全附件齐全好用,符合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6、流量、压力及其它防护等仪表管理符合有关要求,严格执行联锁摘除管理规定,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摘除仪表联锁。
7、各类消防安全设施、装备等配备齐全,灵敏好用,符合有关规程和规定的要求,消防通道畅通。
8、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3.2库(站)监控要求
1、确认要害部位的安全监控危险点,绘制出危险点分布图,明确安全责任人。
2、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及时整改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3、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3.3班组监控要求
1、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每周至少对要害部位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每天对危险点进行安全检查。
2、严格遵守工艺、操作、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
3、及时处理存在问题并报告险情。
4其它要求
4.1必须对要害单位进行风险识别,制定、完善各种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对岗位人员进行培训。每半年对预案进行一次实际演练,使关键部位的操作、检修、仪表、电气人员会识别并按岗位职责要求及时处理各种异常现象和事故。
4.2要害部位的界定、管理、监控和应急处理预案的制定,由省级公司主管储运的领导组织储运、基建、保卫、财务等有关管理部门落实。
5附则
5.1各省级公司要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各级公司及油库的实施细则,认真组织落实。加油站参照执行。
5.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5.3本办法由中国石油销售总公司储运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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