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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气站管理办法3篇

发布时间:2023-01-29 热度:81

加气站管理办法

第1篇 加气站电气安全管理办法

1、安全用电规定

(1)在爆炸危险区域内使用电气装置应符合电气整体防爆要求。

(2)电器、线路保持完好无损,电器连接处采用专用接线头,紧密牢固。

(3)加气机内部及爆炸危险区域内的防爆电器每天进行检查,发现密封性能不良或损坏的立即修复或更换。

(4)加气站内禁止乱接、乱拉临时用电线路,因检修作业需要设置临时用电线路时,需办理《临时用电申请》。

(5)临时用电线路最长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0天,如确需延长使用时间,应报电气管理部门审批。

(6)临时用电线路应在规定日期内拆除。

(7)加气站办公室、休息间等场所不得使用明火电炉等易引起火灾的电器。

2、防雷(静电)管理规定

(1)配电控制柜、储罐、泵撬、加气机及加气顶棚等要做防雷、接地处理。

(2)控制室内控制柜必须装有浪涌保护器。

(3)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至少在雷雨季节前检测一次并做好记录,易燃易爆区域每半年检测一次。

(4)每月定期检查售气机、加气枪导静电连接线,保持完好有效并建立专门档案,以备查验。

第2篇 加气站防火管理办法

(1)防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及公司有关规定。

(2)在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明火作业,禁止吸烟,并应设置醒目的禁火禁烟标志。

(3)禁火区域内管道、设备和各类建筑上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接地,每年检测二次。

(4)禁火区内动火作业注意事项:

禁火区域内因改建、扩建、设备修理等必须动火作业时,需先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通过后方可动火,禁止无证作业。

《动火作业许可证》一证一用。

除《动火作业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和动火点外,不得擅自变更、扩大用火范围,不得擅自延长动火时间。

动火设备未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未清除周围易燃、可燃物品,禁止动火。

无消防措施,禁止动火。

现场无动火作业监护人,禁止动火。

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动火作业现场,动火监护人应认真检查,在确认无火险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动火作业过程中,安全员应定时或不定时到场督促检查。

(5)设备区内禁止存放油脂及易燃、可燃物。

(6)按消防规定及气体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应妥善保管保养,每月检查一次,保证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第3篇 cng加气站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执行有关安全法规和制度,保证cng加气站安全稳定生产运营,现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市天然气公司cng加气站。

第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运行部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二章  工作组织

第四条 公司和cng加气站都要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组织机构,明确专职安全员,明确对应的安全工作职责。

第五条 通过实行定期例会制度、专项报告制度、专项教育培训制度、专项检查制度、抢险工作制度等,将安全工作和措施分解到位、记录到位、责任到位、检查到位。

第三章  安全检修

第六条 加气站内所有设备设施检修作业中,站内能独立完成的检修作业由站长或当班班长指派任务并组织落实,其它检修作业由公司组织落实,加气站做好协助配合。

第七条 在检修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除指定检修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参与检修作业。

第八条 电力、焊接等特殊工种作业必须由持上岗证的电工、焊工进行,其他人员不得进行作业。

第九条 对加气站压力容器或管道进行检修作业时,不得带压进行,必须待卸压后进行作业。

第十条 对加气站高温设备、设施进行检修作业时,必须待设施降至40°c以下,方能进行作业。

第十一条 在施工中,作业人员必须注意自身安全和其他施工人员安全,并注意设备设施的安全。

第四章  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 安全检查包括公司检查、站内检查、班组检查等层次,可采取定期检查、抽查、专项检查等不同形式。

第十三条 安全检查内容应该包括以下方面:

(一)安全工作思想认识和重视程度,是否做到领导重视,把安全生产摆在议事日程,是否做到整体工作有序、职工认识明确,对安全生产有功人员是否做到及时表扬和奖励;对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是否严肃处理;生产与安全是否做到了“五同时”;

(二)安全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安全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是否遵章守纪、各项安全和运行工作记录是否齐全完整,是否按规定着装,有无穿高跟鞋、拖鞋、钉子鞋上岗现象;

(三)安全工作措施制定和到位情况,是否遵章守纪,有无违章作业现象,防爆设施、消防设施、器材是否良好。

(四)隐患整改和防范情况,是否开展了危险源普查;是否做到了文明安全生产;设备的安全装置是否齐全、运转是否正常;站场是否有不安全因素;设备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等情况;不能及时治理的安全隐患是否采取了安全防范设施。

第十四条 应做到如下要求:

(一)公司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加气站每周不少于一次;生产班组当班检查不少于一次,生产岗位每班必须进行一次检查;

(二)根据季节、节假日安排和生产工作特点,以及特殊作业要求,公司和各加气站均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包括消防);

(三)公司建立领导干部安全工作联系制度,定期对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安全生产联系点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

(四)要按标准、规范进行安全检查,不断完善安全检查手段,配备检查仪器,完善检查内容;

(五)进行安全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问题,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上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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