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大厦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大厦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及办法
安全管理制度是安全施工的保障,也是我们安全管理工作的依据。我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将针对本工程施工特点,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以指导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本工程的安全生产制度如下:
(1)明确安全生产目标。
(2)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的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施工安全检查监督网络体系,分段分部做好安全检查与防护,使之做到经常化、制度化、标准化。
(3)完善安全保证体系并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每一成员要对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上级有关指示、文件、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系统学习,以便在管理中指导生产工人的施工。
(4)项目经理与施工工程处和业主拟定分包商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目标和奖惩措施。
(5)加强安全教育和宣传,在生产实践中切实搞好'三基'、'三个时间'、'三件事'、'三个结合'、'六防止'的教育,各工程处进场时,由项目经理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意识。
(6)分项工程施工前,由工程处负责人、作业工长对工人进行岗前教育,使工人了解工种的安全注意事故事项,掌握安全操作要点。
(7)建立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制度,每周由项目经理、安全副经理、总工程师、安全监察部对现场安全作一次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或未按操作规程施工,及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各处罚,整改后要及时检查整改情况,安全监察部各专业安监工程师需每日在工地巡回检查并有记录。
(8)对特殊工种,如架子工、电焊工、起重工、电工需持证上岗定期培训面试。定期对工种人员作体格检查,符合要求方准上岗。
(9)安全措施经费实行专款和,及时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10)调节好作业时间,不打疲劳战,夏季做好防暑降温、冬季做好防滑冻措施。
(11)禁止违章作业,违章作业。
(12)施工现场设置安全标识牌和标证牌,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保卫人员要认真负责,不得放非施工人员,车辆进入工地,经过允许的参观人员要戴安全帽并有专人引导。
检查评价
项目经理部至少每周一次,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技术、安全等专职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并对重要生产设施和重点作业加大巡检周期密度;项目经理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全日巡检制度,对于高危险性的作业应实行旁站监督。项目经理部还要根据施工期间季节气候变化,及时增加防洪、防风、防冻、防煤气中毒等季节性安全检查,还应特别注意做好重大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
项目应建立安全检查台帐,将每次检查的情况、整改的情况详细记录在案、便于一旦发生事故时追朔原因和责任。
凡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由检查组织签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监督落实整改方案并进行复查。重大隐患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全部整改完毕。结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可能立即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安全检查人员有权责令立即停工,待整改验收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2篇 地面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地面安全生产,提高地面安全整体管理水平,明确责任,规范管理,实现地面“双零”安全奋斗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地面安全包括地面供电系统、民爆、危险化学品、地面在建工程工地、机械维修场所、防火、防汛、公共设施、公共聚集场所以及公路、公路交通运输安全等。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为进一步完善地面安全管理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地面安全生产管理,公司成立地面安全管理委员会:
主任:李德志
常务副主任:郭雄宝
副主任:陈宝红 郝晓峰 黄家正 黄 倩 孙世昌 成吕亮 闫建军
张宝银 王连文 刘清龙
成员部门:安监部 生产基建部 一通三防部 调度指挥中心 地测部 机电部 综合管理部 人力资源部 供销部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监部
第四条 各级职责
地面安全委员会: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及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各类规章制度,
2、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地面各系统安全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大安全问题。
3、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构,制定安全责任制度、管理制度,制定安全质量管理标准及考核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检查考核。
4、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专项督察,督促落实隐患整改。
成员部门:负责归口业务的安全监管工作,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及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各类规章制度,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 建立健全本专业系统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标准、措施以及考核办法等,并监督检查考核。
3、组织开展本专业系统的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专项督察,并督促落实。
各煤业公司:是地面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及集团公司、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
2、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各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4、组织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素质。
5、按照规定提取并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安全投入的有效使用。
6、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地面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7、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质,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8、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建立地面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确定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计划,将安全指标分解落实到各下一级部门并严格考核。
9、及时、如实上报地面安全生产事故。
10、完成公司下达的其它安全工作。
第三章 安全目标管理
第五条 地面安全目标管理内容
(一)杜绝重伤以上事故,全年无重大非伤亡事故;
(二)按规定组织安全培训、特种从业人员持证率达100%;
(三)安全质量标准化达规划等级;
(四)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符合规定;
(五)其他安全、职业健康等指标符合规定要求。
第六条 安全目标管理的落实
(一)公司与各煤业公司签定地面安全目标责任书,下达分解安全工作目标;各煤业公司根据公司下达的安全目标,结合本公司实际,纵向分解到各基层部门(区、队、班组、个人),横向分解到各业务职能科室,形成一级负责一级的安全目标管理机制。
(二)各煤业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实现本单位地面安全目标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其他副职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目标责任。
(三)建立完善地面安全目标责任和安全准入管理制度,实行地面安全目标考核和安全管理综合考核制度,对没有实现地面安全目标的煤业公司扣罚安全绩效工资。
(四)每半年由公司地面安全管理管理委员会组织对各单位半年度地面安全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章 安全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煤业公司地面安全监督检查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及上级安全指示精神。
(二)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准入标准建立、执行。
(四)安全资金使用、安技措工程和安全重点工程项目建设。
(五)安全培训开展和特种人员持证上岗。
(六)安全资质和安全评价。
(七)安全设备、仪器仪表、特种设备的采购、供应、使用。
(八)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
(九)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和现场使用个体防护用品情况。
(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
(十一)应急救援管理体系建立、实施情况,雨季“三防”和要害场所消防的开展情况。
(十二)事故上报及处理。
(十三)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
第八条 地面安全监督检查方法
(一)根据安全工作实际,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地面安全大检查。
(二)各煤业公司每月由主要领导安排部署,组织进行一次全方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检查资料建档,并上报公司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三)各成员部门根据责任范围不定期的进行地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检查结果报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跟踪落实。
(四)根据上级指示和安全工作实际需要,安监部负责协调组织开展动态安全大检查。
(五)对于安全管理不到位或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由有关成员单位派驻工作组,现场进行指导、监督、落实。
第九条 安全监督检查要求
(一)检查前应做充分准备,明确检查组负责人,确定参检人员和检查内容,制定检查计划,组织参检人员学习有关规章制度、专业知识,确保检查质量。
(二)检查人员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如实填写处理意见书。
(三)检查人员对现场发现的问题要与被检单位进行“三定”、“五落实”,提出处理意见;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区域,应责令停产整顿。
(四)检查组负责人要及时汇总检查问题,起草检查报告,及时上报安委会有关领导。
(五)检查组要将各类检查资料建档管理。
第五章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报告
第十条 各煤业公司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有效实施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强化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 各煤业公司必须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一)各成员单位是本专业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主体,负责组织本专业系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监督落实。
(二)各煤业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二条 安全隐患排查
(一)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熟悉现场生产工艺、设备和设施的安全性能以及周围环境的安全状况,做到懂安全,会排查安全隐患,充分发挥人人都是安全员的作用。
(二)地面生产班组每班在开工前,要由领班干部组织一次“三位一体”(跟班干部、班组长、安监工)的安全隐患排查,煤业公司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
(三)各煤业公司必须在有危险性、事故易发场所设置专职安全检查员,进行全方位、不留死角的全过程检查。
(四)按照“群防群治”安全管理格局,班组长、安监员、共产党员监督员、青年岗监督员及工会群众安全监督网员要在自己的岗位上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其在安全隐患排查中的作用。
(六)安全专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专业特点,对各煤业公司的安全隐患排查与认定工作及时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每季度由安监部负责牵头组织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指导各单位地面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七)各煤业公司要建立安全信息管理制度,采取各种途径收集安全隐患信息,排查、筛选安全隐患,对其进行分类,并建档。
第十三条 安全隐患上报
(一)现场作业人员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向当班干部和安监人员报告,对现场无法立即处理的安全隐患,当班干部安监人员应立即向调度室和安监部门报告。
(二)调度室或安监部门在接到安全隐患报告后应立即向值班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报告,对于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三)各煤业公司专业部门每月要对本专业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专项总结,报公司各相关专业部门;各煤业公司每月要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总结,报公司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四)公司各监管成员单位每月要对本专业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专项总结,报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要将各成员单位隐患排查和治理报告汇总后,报公司安委会,并在公司月度安全例会上通报。
(五)报告内容包括:隐患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逐级上报。
(六)重大安全隐患应报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和对口业务部门备案;一般安全隐患报单位安监站备案。安全隐患在未完成整改前,必须按时上报,直至整改结束验收通过。
第十四条 安全隐患治理与落实
(一)安全隐患整改坚持“分级管理,责任落实”的原则,公司成立由总经理任组长、分管安全副总经理任常务副组长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各煤业公司要相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
(二)各级领导组要对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掌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动态,督促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到位。
(三)各煤业公司主要负责人要对安全隐患治理全面负责,严格按照编制的治理方案或设计组织实施;坚持先急后缓、先重点后一般、先安全后生产的原则;做到项目、资金、措施、时间和责任“五落实”;安全隐患的治理资金应从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中列支。
(四)各单位应根据安全隐患的级别,制定应急方案,并告知作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对于重大安全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
(五)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检查人员要加强现场监督和管理,严查现场“三违”行为;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责令现场处理,对于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七)安全隐患治理完毕后,须由安全隐患确认部门组织验收,验收要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验收单位要对验收结果负责。
(八)各煤业公司安监部门对安全隐患应登记建档,建立安全隐患排查信息库,实行档案化管理。
第十五条 安全隐患责任追究
公司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单位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免职、撤职处分。
(一)对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
(二)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然组织生产作业的;
(三)重大安全隐患治理不力,造成隐患扩大的;
(四)重大安全隐患不按“五落实”要求按时完成整改的。
第六章 安全生产举报
第十六条 举报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两类,内容如下:
(一)煤业公司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公司有关规定。
(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三)没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
(四)不按规定组织员工参加安全技术培训。
(五)各类事故拖延、隐瞒不报。
(六)作业现场不按规定设置安全保护装置、设施或数量不足,没按期进行维修、保养、检测。
(七)特种设备未取得使用证或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而投入使用。
(八)违反危险化学品、火工品等有关行业规定,违规存储、运输、使用的行为。
(九)供水、供电、道路交通、公共聚集场所等公用安全设施,设置不到位,维护不及时,对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十)其它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 举报的落实
(一)接到举报的部门,对举报内容进行详细记录、并上报,经上级批准后立案调查。
(二)有关部门要对举报事项认真开展调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调查组对举报事项调查核实后,应写成书面材料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并向被举报单位公布事实。
(四)举报事项经调查组核实,涉及安全生产的隐患,应向有关部门通报,及时督促被举报单位进行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地点和场所,有权立即责令停止作业。
第十八条 举报电话与地址
公司在调度指挥中心设举报电话,电话号码为:5865428/33。
第七章 安全奖罚
第十九条 公司地面安全管理管理委员会每季度组织一次地面安全大检查;每半年对各煤矿半年度地面安全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对未能按期完成地面安全目标的单位,给予处罚月度责任单位安全绩效工资的30%。
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及时上报、举报的有关人员,在抢险救灾、避免重大事故等方面表现突出者,给予500元~3000元奖励。
第八章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死亡事故由上级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公司配合调查;重伤以上人身事故由公司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自行组织调查。
第二十一条 地面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公司地面事故调查组由安全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组长应由公司安委会指定。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四)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的职责
(一)参加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工作,依照规定的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对事故调查进行组织、协调、处理。
(二)负责组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工作。
(三)负责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对事故责任人违反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进行审查、认定;对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四)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有权要求追究负直接责任的行政领导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为事故调查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事故责任划分
按照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及事故所造成的危害等因素划分责任。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直接责任:
1、违章指挥;
2、违章作业;
3、负有现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人员不履行职责;
4、不按规定配备、穿戴防护用具;
5、擅自拆除、损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
(二)主要责任:
1、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安排、督促、检查不到位,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够;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完善、不按规定程序审批贯彻安全措施;
3、无视业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的警告,不及时消除隐患或有事故教训仍未采取整改措施,使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三)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会议精神不及时、不到位。
2、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3、安全投入不足、生产工艺落后、安全设施不完善、安全基础薄弱。
(四)安全监管责任:
1、业务部门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
2、安全监管人员未履行职责。
3、部门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督促、指导不力。
第二十五条 事故责任追究按照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煤业公司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执行。
第3篇 水利水电建设公司防汛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公司防汛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汛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重于抢”的方针。
第三条 防汛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遵守所在流域防汛统一规划,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对防汛工作的统一安排和领导。
第二章 防汛制度、组织机构及岗位职责
第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防汛工作领导机构,明确防汛工作责任部门,组建抢险队伍,层层落实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五条 各单位应制定防汛岗位责任制、汛前检查制度、汛期值班制度、防汛物资管理制度、防汛应急预案等有关防汛工作制度。
第六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防汛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防汛工作的副职为本单位防汛安全综合管理领导责任人。
第七条 防汛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执行防汛法律、法规。
(二)组织制定防汛安全制度,明确各级防汛安全责任。
(三)保证防汛资源配置。
(四)组织制定防汛应急预案。
(五)及时处理涉及防汛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分管防汛安全工作副职职责:
(一)组织审查重大防汛技术措施。
(二)组织防汛检查。
第九条 防汛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一)开展防汛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防汛工作计划。
(二)开展防汛安全检查,监督防汛安全隐患的整改。
(三)督促有关单位开展防汛演练。
第三章 防汛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应做好防汛准备工作,认真开展汛前检查,汛前检查主要包括:
(一)防汛组织机构(防汛领导组织机构、防汛责任部门、抢险队伍等)是否健全、指挥调度是否顺畅。
(二)防汛措施、防汛应急预案。
(三)有关建筑物(施工围堰、泄水建筑物等)是否满足度汛要求。
(四)对存在山体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威胁的生活营地、工作面是否制定应急措施、人员是否能及时撤退。
(五)抢险物资是否准备到位。
(六)对可能受洪水影响的营地和大型设备是否采取措施。
(七)可能受洪水危害的施工道路是否有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 在主汛期间和大暴雨过程中应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对生产、生活区的巡视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及突发险情。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加强与所在地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和业主单位的联系,及时、准确了解有关气象、汛情资料。
第十三条 根据预案启动条件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在危险地段设置警戒线和醒目标志。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在汛前将本单位防汛度汛领导组织成员名单、联系电话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发生重大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应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
第4篇 职工上下班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职工上下班期间的安全管理,避免和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切实保护职工的人身健康不受伤害,特制定本办法。
1、职工上下班期间必须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以保障安全,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为基本准则。
2、在上下班途中,职工必须严格按《道路交通法》遵守交通规则,依规行驶,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3、职工离开煤矿必须进行签退,签退时应写明签退时间、到达目的地时间、行走路线和回矿时间等内容,离矿时不按规定签退,将以旷工论处。签退后,从事的各项活动属个人行为,所发生的事故伤害等一切后果,均由本人负责。
4、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时间内或上下班规定时间途中所发生的事故伤害,煤矿将予以负责,否则,所发生的一切事故将由本人自己负责。
5、行管辅助人员实行每日两签到制度,早上8:30,下午14:30之前进行签到,并按《考勤管理制度》和班次所规定时间上下班,离矿时必须进行签退,否则,所发生的一切事故伤害,责任自负。
6、其他职工主要以当日班次为上下班时间,离开煤矿时必须进行签退,否则,所发生的一切事故伤害,责任自负。
7、因公出差人员或外派人员,须填写出差申请单,同时要加强自我保护、自我防范意识,避免意外交通事故和人身伤害事故发生,无书面手续出差,所发生的责任,后果自负。
8、参加煤矿、集团公司及其他组织的各类活动时,必须经矿领导同意并确认参加人数,如在正常时间范围内有变动时,须报矿长审批同意。否则,发生事故,后果自负。
第5篇 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明确盲板的制作与管理和盲板抽堵作业的程序及安全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生产系统各车间。
三、盲板的定义
盲板是用于装置开停工、临时性检修、局部检修期间,隔断检修设备与生产设备,防止发生介质互串的隔断设施。
四、盲板的管理与制作
1、各车间对常规性盲板进行编号,分类管理。
2、对已编号的盲板由车间建立台帐,禁止用错。
3、需临时性制作的盲板,应由车间提供相关工艺技术参数(如介质、温度、压力),由维修部门按盲板制作的标准制作,制作好的盲板由车间归类保管使用。
4、盲板在保管过程中要防锈和防损坏。
五、盲板的要求
1、盲板选材要适宜、平整、光滑,使用和维修部门共同检验无裂纹和孔洞,高压盲板要经检验合格。
2、盲板的直径应根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要符合要求。
3、一般盲板应有一个或两个手柄( “8”字盲板可不设手柄),便于辩别、抽堵。
4、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
六、盲板抽堵作业程序及安全要求
1、车间提前在盲板抽堵记录表上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
2、车间根据作业设备、管道内介质、温度、压力等情况进行危害识别,对相应安全措施逐项检查,签字确认。
3、车间必须现场指定盲板作业的具体位置。
4、抽堵作业前应先确定设备、管道内是否有介质、压力、温度高低等情况。
5、如管道内气体压力为零或负压时,需根据情况通入蒸汽或氮气保持管道内正压。
6、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要佩戴防爆面具。
7、设备、管道内介质有毒时,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合适的防毒面具。
8、根据工艺技术参数,选定合适的盲板和垫片。如作业人员对盲板和垫片的材质、规格有疑问时,应由车间进行确认。
9、严禁在同一管道或设备上同时进行两处或两处以上抽堵盲板作业。
10、在非停工检修或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车间应制定应急预案。
11、抽堵多个盲板时,应由一人统一指挥作业。
12、每个抽堵盲板处应悬挂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编号一致。
13、抽堵作业完成后,作业人员详细填写盲板抽堵记录表,先由班长现场确认,后由车间确认签字。
七、考核管理
违反本管理办法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八、管理记录
各车间<<盲板抽堵记录表>>一式两份,一份车间存档,一份交生产部存档,存档期一年。
生 产 部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第6篇 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份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交通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份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依法管理、服务生产。
第三条 各单位应依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建立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各单位行政正职是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各单位(项目部)应明确交通安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管部门),全面负责本单位机动车驾驶人员、机动车(含厂内机动车,以下同)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人员和机动车驾驶人员应认真履行安全职责。
第三章 道路交通机动车及驾驶员
第七条 各类机动车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车时应服从公安交警、运管稽查等部门的管理。
第八条 驾驶员应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作风,遵章守纪,文明行车,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和操作人员应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保持车辆的整洁和完好,保障安全装置齐全有效。
第十条 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将车私自交给他人驾驶,严禁交通肇事逃逸。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使用前,应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并按规定办齐随车必备的证件。
第十二条 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应保持完好,并按规定年检,不得开“病车”上路。
第十三条 装载货物的车辆应绑扎牢固;运输“超长、超高、超宽”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时,应办理准运证,采取安全措施,悬挂明显标记,必要时应配有指挥车。
第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强行搭车或追扒车辆;无证人员不得驾驶车辆;不得人、货混装。
第十五条 车辆在工地内部行驶,应按限速标志和规定路线行驶。
第十六条 车辆倒车作业时,应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必要时应有人指挥;自卸车应在车厢回复正常位置后行驶。
第十七条 车辆应在指定的停车地点、场所停放。
第十八条 车辆修复后应由持有驾驶证的车辆检验员或指定的驾驶员在规定路段试车。
第十九条 机动车辆的牌证办理、转籍落户、车辆年检和驾驶员的学习培训、审验等事项,应由车辆所在单位交管部门统一办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第四章 场内交通机动车及操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场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应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和考试、考核合格,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资格证后方准驾驶或操作。
第二十二条 场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时应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资格证。
(二)不准驾驶或操作与证件不相符的车辆;驾驶室内不得超员,车厢(斗)内不得载人。
(三)严禁酒后操作;不得在驾驶或操作时进行一切有碍安全的活动。
(四)身体疲劳或患病等有碍安全操作时,不得上岗作业。
(五)场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6-12个月没有从事本岗位工作的,重新上岗前应按规定参加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超过1年的需重新参加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三条 场内机动车应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挂牌和定期检验。
第二十四条 场内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应备有消防器材,明确安全措施,车身应有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 进入易燃易爆场所的车辆,应安装防爆装置。
第二十六条 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教育。
第二十七条 场内机动车改装、出售、报废时,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应及时向地方有关部门申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应建立场内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包括车辆维修使用及事故记录。
第五章 场内道路
第二十九条 场内道路应平整、路基坚实、边坡稳定;应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在陡坡、弯道、交叉路口、窄桥、隧道、人行横道等复杂危险路段应设置减速、危险等警示标志及防护设施。
第三十条 保持道路畅通,不得在行车道上放置设备物料。
第三十一条 场内道路需要占用、挖掘或跨越、穿越道路施工时,应有临时通行和保护安全措施,并设有醒目的安全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灯。
第六章 交通事故管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
第三十三条 发生交通事故的单位,应及时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所在单位领导报告。重、特大交通事故,应在2小时内报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第三十四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事故单位应按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论为依据,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鉴定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协议书为准。
第三十六条 场内机动车辆在场区内起动、行驶、作业过程中,导致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坏事故时,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应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按“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三十八条 酒后、无证或私自驾驶操作车辆、设备造成事故的,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还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机动车辆”是指各单位自有或租用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核准的汽车、拖拉机、摩托车等车辆。
二、“场内机动车辆”是指各单位自有或租用的,并在本单位生产区域内行驶、作业的汽车(公安交警部门核牌的除外)、电瓶车、叉车、翻斗车、自卸车、三轮机动车、拖拉机、汽车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铲车等车辆。
三、“机动车驾驶员”是指与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并持有公安交警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员工。
四、“场内机动车驾驶员”是指与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资格证的员工。
第7篇 一般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加强在生产装置、辅助生产装置、油品罐区及其它要害部位(以下简称生产区)一般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公司所属各单位,同时适用进入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3术语或定义
3.1生产区一般作业:非本装置人员或施工队伍进入生产区进行的除特种施工作业(用火、高处、起重、进入设备、临时用电、破土)以外的施工作业,包括在生产区进行建筑施工、装置维修、设备防腐、管线保温、场地清理、厂区绿化等各种作业。在其它场所和部位施工作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3.2作业单位:实施一般作业的施工单位及其上级管理单位或一级承包商。
3.3属管单位:生产区一般作业所在车间或其它基层单位。
4职责
4.1环安处:负责监督和检查一般作业属管单位、作业单位落实安全措施。
4.1属管单位:负责确定和落实生产区一般作业安全防范措施,指定一般作业安全监护人。
4.3作业单位:负责实施一般作业,负责按属管单位的要求落实一般作业安全防范措施,其一级承包商负责指定合格的安全监督人。
5工作程序或要求
5.1进入生产区实施一般作业,必须办理《生产区一般作业许可证》或《装置一般作业票》 (样式附后)。
5.2《生产区一般作业许可证》审批工作程序
5.2.1《生产区一般作业许可证》或《装置一般作业票》由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向生产装置所属车间或基层单位(下同)提出作业申请。
5.2.2车间技术人员根据作业现场实际状况,确定安全措施并逐条检查落实,向作业人员书面交底,填写《生产区一般作业许可证》,交车间领导审批。
5.2.3福炼公司钳、电、仪车间及工程公司等单位人员进入生产区进行设备维修作业,可由该装置技术管理人员或当班班长填写《生产区一般作业许可证》,交车间值班干部审批或签发《装置一般作业票》。
5.2.4《生产区一般作业许可证》一式3份,分别由审批单位、施工单位工作点负责人和作业所在岗位监护人员持有。
5.2.5《生产区一般作业许可证》最长有效期不超过15天。规定时间内未完成作业,必须再次申办。
5.2.6 《生产区一般作业许可证》只对一般性施工作业有效。实施用火、进入设备、高处、临时用电、破土、起重等特种作业,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持特种作业许可证作业,不必办理《生产区一般作业许可证》。
5.2.7进入生产区实施一般施工作业的队伍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生产装置或要害部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5.3 一般作业必要条件
5.3.1施工作业前,持《生产区一般作业许可证》通知装置当班班长和作业区域操作监护人员,经同意后方可开工。
5.3.2施工机具必须达到该装置区域或部位的防火等级要求,施工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必须配戴阻火器并持有装置进车票。
5.3.3一般施工作业过程中,作业队伍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施工作业规程和该施工作业的有关技术方案和管理规定。施工结束应清扫场地,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5.3.4《生产区一般作业许可证》是进入生产装置区域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由审批单位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5.4一般作业安全防范要求
5.4.1一般施工作业过程中,该装置区域或部位因其它原因发生事故时,一般施工作业单位和人员要服从属管单位安全监护人指挥,停止作业机械工作和其动力,防止引发次生事故。
5.4.2一般施工作业的装置区域发生事故需要疏散人员时,一般施工作业单位和人员在安全监护人和本单位现场负责人的指挥下,有序快速的疏散。
5.4.3公司钳、电、仪车间和工程公司在生产装置实施检维修作业,装置区域或部位发生事故时,应按相应的事故预案转入专业抢修程序。需要疏散时,在安全监护人和项目负责人指挥下,有序快速的疏散。
5.5为加强一般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一级承包商必须指定专人为安全监督人。安全监督人每两小时检查一次现场作业情况,指导工作、作好记录,安全监护人在安全监督人按规定完成一般作业过程安全监督检查后,根据施工监护、监督情况签字确认检查表真实性。一般作业完毕后,安全监督人将《一般作业过程安全监督检查表》交属管单位存档待查。
6相关文件
《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ms/fl-09-gl-38-2005)
7相关记录
《生产区一般作业许可证》(qhse/fl-09-cw-26-07-2006)
《装置一般作业票》(qhse/fl-09-cw-26-28-2006)
8附加说明
8.1本制度发布实施之日,原《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区一般作业安全管理规定》(ms /fl-09-gl-27-2004)废止。
8.2本办法编写部门:环安处;
8.3本办法编写人:张志雄;
8.4本办法审核人:;
8.5本办法批准人:赵力平;
8.6本办法解释部门:环安处。
第8篇 选矿厂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选矿厂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有效制止安全生产“三违”行为,消除安全隐患,规范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责任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选矿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选矿厂所有工段和班组。
第二条 在厂长的领导下,按“分级分职分责管理”,落实到工段,验收在班组,实施对全厂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选矿厂编制设置的实际情况,各工段、班组,应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照职能和分管的业务范围对应责任制,履行相应的安全职责(工段主任对车间负责,班长对班组负责)。
第三条 各车间、班组人员应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业务范围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立红线意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对本岗位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对认真履行安全职责成绩突出的班组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失职的班组和个人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条 选矿厂要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选矿厂应当认真履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上岗员工有权拒绝接受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制止、检举违章违纪行为。
第五条 对新上岗员工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均不得上岗。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厂长安全职责
1、厂长是本厂生产的组织者和指挥者。在公司主管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劳动保护工作的指令、要求、规章制度,切实贯彻安全生产“五同时”,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2、负责分配到本单位的新工人和调入本单位的工人,进行厂级安全教育,经常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安全知识学习和进行操作技术训练,提高操作技能和安全素质。
3、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制定各种安全操作规定,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4、参加公司内组织的每周一次安全检查工作,同时组织好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5、负责对本单位的作业场所,关键部位的安全可靠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装置、安全装置、信号装置的完整性、灵敏度经常检查,并督促维护保养,保证灵敏可靠。
6、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本单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或事故隐患认真组织整改,重大隐患要亲自指挥和参加整改。
7、认真执行“四不放过”原则,正确处理各类事故。
分管安全生产副厂长
1、在厂长的领导下和各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在组织和指挥生产的过程中,对搞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协助厂长认真执行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训练,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3、经常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分析处理安全生产问题,杜绝“三违”现象,支持并采纳职工对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建议,协助厂长努力实施。
4、负责参加各类事故的调查,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
5、在作业现场安全检查时,遇到发生事故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和设备,立即组织并报告有关领导和部门。
分管副厂长
1、在厂长的领导下,与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厂长密切配合,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对实现本厂的安全生产负责。
2、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本厂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结合本厂的具体情况,协助厂长组织制定分管范围内的实施细则,指导安全生产。
3、在分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五同时”。
4、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安全工作,研究解决安全问题,负责督促检查分管范围内人员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伤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并参加事故调查,组织制定防范措施,检查督促认真实施。
厂专职安全员安全职责
1、对上级和公司、厂的有关安全与劳动保护工作的指示、规定、条例等负责在本单位内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在厂长的领导下和安环部的业务指导下,做好本单位的安全工作。
2、经常进行现场检查,对本单位的安全与劳动保护、防火情况提出改进意见,督促解决不安全问题;对违章作业者有权制止或停止作业,遇有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作业,组织整改并及时报告领导。
3、对本厂易燃物品的贮存发放和使用要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并参加本单位报废危爆物品的销毁工作。
4、对作业场所和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要督促车间(班组)按期整改,亲自参加指挥处理单位重大隐患的整治工作。
5、负责本单位“三进(进车间、进班组、进现场)、四查(思想、制度、记录、隐患)、一总结(总结安全生产工作并记录汇报)”的工作,协助厂长组织好日常安全检查和每周一次公司范围内的安全文明生产检查,做好新工人的厂级安全教育。
6、督促检查本单位职工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对违反者进行教育和罚款。
7、发生事故后立即向上级和安检室汇报,积极参加组织抢救;协助有关部门对本单位各类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制定防范措施,组织落实并参加整改。
车间(班组)兼职安全员安全职责
1、认真学习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宣传党的安全方针、政策,经常对本车间(班组)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在安全生产方面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2、工段长、班组长也是本车间(班组)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在厂领导和厂安全员的业务指导下,认真做好本车间(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
3、督促本车间(班组)操作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
4、负责督促检查车间(班组)操作人员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5、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
6、负责对分配本车间(班组)的新工人进行安全教育,介绍工作环境、工艺流程及其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7、做好本车间(班组)的年终安全生产评优工作。
第三章 基础管理
第一条 安全学习
选矿厂各车间(班组)根据实际生产流程、现场作业情况,及时开好班前会,工段每月进行一次安全讲话,对车间(班组)成员进行安全教育,明确岗位职责,严防事故发生,完善台账记录。
第二条 安全教育
1、思想教育
(1)不断提高员工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从而在生产中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
(2)教育员工懂得严格执行劳动纪律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条件,从而保证在生产中不脱岗、不串岗、不迟到、不早退等。
2、保护政策教育
对员工进行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盒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政策水平,增强法制观念。
第9篇 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尊敬的女士/先生在您进入本风电场生产区域前,本单位对您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规定,请您务必遵守:
您在本单位的工作内容应与本单位的技术安全相关人员进行沟通确认,提供相应的能力证明或者工作准入资质材料,获得许可后方可进入,进入后,遵守本场区的相应安全规章制度,并且应参加本场区安排的安全教育培训、考试。
进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正确使用工器具,现场禁止穿凉鞋,背心,高空作业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带,严禁高空抛物,电气操作应穿戴绝缘手套,绝缘鞋,并使用绝缘工器具,防止人员触电危险。
严禁对未获得批准的设备进行操作,严禁进行工作内容之外的工作。起停设备必须向集控室报告,工作结束后应清扫工作面。
在风机上作业时,风速大于8米/s(10米高平均风速)禁止在机舱与轮毂内工作。
禁止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每一次进入现场作业前需向集控值班员说明,特殊作业人员作业,必须有技术安全人员同行。
风机内作业不得抽烟,风场内在未办理动火工作票前严禁明火作业,必须进行时,需启动一级二级动火工作票程序,做好相对应的安全消防措施后后方可动火。
高空作业攀登时确保任何物品的不得掉落。风机塔架上在每一层攀登结束后须盖住每一层盖板,以防工器具掉落砸伤人员与损坏设备。
雷雨天气严禁在风机、箱变等带电设备处逗留。叶片结冰后,严禁靠近风机。
施工完成后及时处理工作面,杜绝造成环境污染。
在风机叶轮上工作必须将叶轮锁死。
车辆禁止在风机正下方长期停留,将工作器材卸下后,应选择迎风方向,远离风机停车。
使用提升机吊装物品时,严禁下方站人,注意提升机与被吊物品的荷重,以防过载,防止物品坠落,机舱人员必须穿戴安全衣,,挂好安全绳。
以上的各项规章制度,您如果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请您及时提出,由安全管理人员向您解释,如已清楚,请您自觉遵守各项制度,如您在工作中未遵守本制度,私自作业,违章作业等造成的事故,您将承担各项责任以及赔付相应的损失。
第10篇 热电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国有资产和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热电厂安全环保部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并对热电厂内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三条、热电厂内各单位要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实行防火责任制度。
第四条、各单位行政主管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火灾预防及责任
第五条、在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设计时,必须依照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并上报热电厂安全环保部。
第六条、在生产区不准搭建易燃建筑。如确需临时搭建的必须事先报热电厂安全环保部审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否则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条、在生产区、办公区因工作需要使用火炉、电炉的,必须事先向热电厂安全环保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使用,禁止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动用明火,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填报热电厂“危险动火作业审批表”向厂安全环保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密的消防措施,由厂安全环保部及生产运行部总值联系消防队派人或派车到现场监护后,方可施工、作业。
第八条、各单位防火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组织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
2.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 (义务)消防队。
3.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4.组织员工扑救初期火灾,保护火灾现场,追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定保管责任人,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第九条、下列范围是热电厂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1.新系统柴油库、新老系统皮带输送系统、新老系统变配电室、汽轮机系统及油处理、热机一区锅炉房、热机二区主厂房、档案室、化工库、酸库、检修站氧气、乙炔储存间。
2.在防火重点部位,要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各单位要指定专人维护、管理消防器材和设施,保证完整好用,对岗位工作人员进行防火知识教育和灭火技术训练,提高自防自救的能力。
第十条、对于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火灾、爆炸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热电厂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章消防组织及防火检查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群众性的消防组织。各部、区域建立义务消防队,工序、班组建立义务消防组。
第十二条、义务消防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由厂安全环保部联系公司保卫部消防队负责。
第十三条、厂部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区域至少每月进行两次防火检查,对重点消防部位,每天有专人巡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2.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3.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4.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5.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6.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7.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8.消防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9.防火巡查情况。
10.消防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四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十四条、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按照“三定、四不推”原则及时予以消除。
第十五条、对公司消防队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各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由厂安全环保部报公司消防队存档备查。
第五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六条、厂安全环保部委托公司消防队对消防安全责任人、专、兼职消防员、义务消防人员、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员工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内容包括: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的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各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十七条、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八条、安全环保部组织各单位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七章 火灾扑救
第十九条、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 ),任何人都不得阻碍报警,报警时要讲明起火地点、火灾类型,并派人接应消防车,同时迅速组织力量,进行灭火。
第二十条、参加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火场总指挥员的统一指挥。火灾扑灭后,相关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调查火灾原因,核实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热电厂安全环保部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八章 奖励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班组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凡热电厂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除按照《消防法》《河南省消防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均按热电厂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实施考核。
1.发生火险、电险、火警后不报警、延误报警、阻碍报警、谎报火警的。
2.违反岗位防火责任制或安全操作规程,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失误的,造成一般火险、电险、火警的。
3.向消防水缸、水桶、室内消防栓(箱)内乱扔乱放杂物,污染消防存水的。
4.损坏消防器材、设施(照价赔偿另计)或消防器材设施挪作它用,乱拉、乱动的。
5.埋压、圈占消防栓(箱)或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楼梯,消防车通道,经检查指出不整改的。
6.擅自在生产区,挖沟施工,影响消防车辆通行的。
7.不按国家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施、消防标志,并经检查指出不改的。
8.有重大火险隐患,无正当理由,不按照《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期限整改的。
9.未按规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10.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没有闪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说明书,以及防火防爆注意事项的。
11.废汽油、油揩布未按指定地点回收、处理的。
12.电气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线路、管路铺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
13.在重点防火部位吸烟或进入重点区域没有将其携带的打火机,火柴等火种交值班室的。
14.未经批准,在重点防火部位,场所进行明火作业或经批准但监护人员未到现场前,即进行明火作业的。
15.未办理<<用火许可证>>私自在工作场所,使用电炉、及其它电热器具的(有关器具一律没收)。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热电厂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铝河南分公司热电厂
2022-4-27
第11篇 电锯安全管理办法
1、锯片上必须、安装保险挡板和滴水装置,在锯片后面,离齿10-l5mm处,必须安装弧形楔刀。锯片的安装,应保持与轴同心。
2、锯片必须锯齿尖锐,不得连续缺齿两个,裂纹长度不得超过20mm, 裂缝末端应冲止裂孔。
3、被锯木料厚度,以锯片能露出木料10~2omm为限,夹持锯片的法兰盘的直径应为锯片直径的1/4。
4、启动后,待转速正常后万可进行锯料。送料时不得将木料左右晃动或高抬,遇木节要缓缓送料。锯料长度不小于5oomm。接近端头时,应用推棍送料。
5、如锯线走偏,应逐渐纠正,不得猛扳,以免损坏锯片。
6、操作人员不得站在锯片旋转离心力面上操作,手不得跨越锯片。
7、锯片温度过高时,应用冷却。直径60onun以上的锯片,在操作中喷水冷却。
第12篇 配线工安全管理办法
操作者必须经过部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熟悉安全用电常识,严格按本规定进行操作。具体内容如下:
(1)电烙铁应保持干燥,不宜在较潮湿或淋雨环境使用;
(2)由保养人定期检查电源线是否有破损。
(3) 烙铁不准充当其它工具用来锤、敲或撬东西。
(4)插上电源的烙铁或未冷却的烙铁不能放在桌上和其它可燃的物体上,一定要放在烙铁架。
(5)不用时,将电源拔掉放在烙铁架上,冷后归回指定的地方放好。
(6)工作完毕即将插头拨掉。 由使用人将烙铁头上的锡和杂质擦尽。
(7)配线作业时,必须穿好绝缘鞋、戴手套,酒后不准操作。应使用带有保护接地的电源插座。
(8)吊装电缆轴时操作参照天车操作规程。
第13篇 k矿矿井日常安全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建设矿井安全管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天原煤矿建设项目指挥部建设矿井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成立矿建指挥部日常安全执法小组,负责对矿井现场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组长:指挥长
副组长:副指挥长(分管及协管工程部、投控部的副指挥长)
监督检查执法小组:工程部及投控部人员
日常安全执法小组设在指挥部工程管理部,日常安全执法工作由工程部、投控部负责并适时提出处罚(理)意见;处罚执行工作由综合办负责。
三、建设矿井日常安全检查的处罚规定
(一)安全管理制度建设
1、各子项目公司必须严格执行《云南天原集团煤矿建设指挥部安全生产责任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制定并完善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按要求向指挥部备案的,处罚矿长(矿总经理)200元/次、安全副矿长(矿安全副经理)200元/次;制度不完善,且经通告后未限期整改的,每缺少一项处罚矿长200元/项、安全副矿长200元/项;
(注明:矿长(矿总经理 )以下简称矿长;安全副矿长(矿安全副经理)以下简称安全副矿长;
2、各子项目公司必须结合本单位生产建设的实际情况,依据国家、行业现有的法律法规和云南省公布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或不符合矿情的,且经通告后未限期整改的,处罚矿长200元/次;
3、安全管理制度未下发、未贯彻落实,经查实处罚安全副矿长和责任领导200元/次;
(二)安全技术管理
1、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井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总结、矿井雨季三防计划等安全文件未按时编订、审批和上报,对矿长、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等相关责任人处罚款200元/人;经通报限期仍未整改的,加倍处罚;
2、无批准的单项(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掘进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以及未进行组织施工人员贯彻学习或考试不合格就擅自组织员工进行相关生产安全作业,处罚矿总工程师400元/次、安全副矿长等相关责任人员400元/次,造成不良后果的加倍处罚;
3、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排水系统图、供电系统图、避灾路线图、瓦斯抽放系统图、监测监控系统图、防尘灭火系统图、通讯系统图等图纸资料必须与现场实际相符,及时填绘;未按规定绘制且限期不予纠正的,处罚该矿总工程师100元/次.项;
4、矿井通风系统调整、机电安装工程、瓦斯排放、启封密闭、井下电焊作业、矿井石门揭煤和防突作业、探水探煤作业、严重失修巷道维修、停送电作业、“三超”材料运输、遇地质变化等作业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井总工程师和分管矿级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无批准的措施即组织施工的,处罚矿总工程师300元/次、安全副矿长等相关责任人员200元/次,造成不良后果的加倍处罚;
5、矿井抽放钻孔施工、探煤探水钻孔施工、注浆堵水施工等无施工设计、无措施施工、原始记录及施工结束后无竣工图纸和记录的,处罚矿总工程师400元/次。
(三)安全培训
1、无安全培训计划,或不按批准的计划进行员工安全技术培训,处罚安全副矿长200元/次;经通报限期仍未整改的,处罚安全副矿长500元/次;
2、擅自安排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处罚安全副矿长200元/次;
3、特种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处罚当事人500元/人并处罚安全副矿长100元/人/次;造成不良后果的加倍处罚;
4、矿长、总工程师、副矿长(生产、安全、机电、通风等)未取得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或证件逾期未参加培训的,处罚该矿法人代表或矿长500元/人次;拒不整改的,建议调整工作岗位;
5、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应依法取得安全资格证,未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证件逾期未参加培训的,处罚子项目公司矿长100元/人次;拒不整改的,建议调整工作岗位;
(四)值班、带班、跟班管理及现场管理
1、各子项目部未按要求制定值班、带班管理制度或办法的,或未报指挥部备案的,给予子项目公司矿长200元的处罚;
2、矿级领导下井带班次数不够,处罚200元/个;矿级领导个人全年出现5次及以上未按规定下井带班,给予降职或调离岗位,并取消年度绩效考核奖励;矿级领导下井带班未认真填写交班记录,给予50元/次的处罚;
3、矿级领导未按规定下井带班,且弄虚作假,一经查出,给予有关责任人500元/人的处罚;并全额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4、矿级领导未按规定下井带班,被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查出并予以处罚的,应带班管理人员承担全额个人罚款部分和单位罚款的30%,矿长和当天值班领导各承担单位罚款的8%,
5、加强矿井建设期间和事故矿井整顿期间的领导值班管理,及时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协调生产安全工作;发现一次无矿级领导在矿值班的,处罚应值班矿领导200元/次;
6、坚持执行科队管理人员井下现场跟班作业制度,对采掘作业、危险区段巷道维修作业、重大安全隐患处理作业、瓦斯排放作业、抢险救灾作业、矿井地质发生较大变化等,必须有队级及以上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现场跟班落实措施,指挥作业,排查险情,监护安全,否则处罚矿长、分管矿领导100~200元/人.次;
(五)重大危险源管理和安全隐患整改
1、各子项目公司未对矿区内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重点管理的,每发现一处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和备案的,处罚矿长、总工程师各300元/次;每发现一处重大危险源未按规定进行监测、检查、管理的,处罚安全副矿长200元/次;
2、各子项目公司未按照规定(每周至少一次)认真组织开展矿井全面的安全质量检查,处罚矿长、安全副矿长200元/次;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不排查、不建档、不处理的,处罚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等相关责任领导200元/人.次;对查出的生产安全隐患不按规定及时安排整改的,处罚分管矿级领导100元/条;由于处理安全隐患不及时、不到位或不按整改措施执行而造成安全事故的,加倍处罚;
3、矿井发生以下重大未遂伤亡事故的处罚矿长500-1000元/次,并处罚子项目部2000--10000元。
(1)瓦斯燃烧;
(2)瓦斯积聚;
(3)短线放炮;
(4)斜坡跑车;
(5)大面积冒顶(10m2以上);
(6)由于操作或者管理原因造成主要通风机停风10分钟以上的;
(7)井下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
(8)部门以上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作业的;
(9)其它认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非伤亡事故;
4、为加强各子项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对以下安全隐患每查出一处,处罚子项目公司的分管领导并处罚子项目部。
(1)矿井通风系统紊乱,有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
(2)矿井超通风能力作业,存在无风、微风或瓦斯(包括其它有毒有害气体)超限作业;
(3)矿井局部通风管理混乱,存在局扇拉循环风,存在风筒严重擦挂、漏风、吊挂不平直、拐死弯,风筒出口距掘进碛头超过规定距离的1.4倍及以上;
(4)矿井通风设施管理混乱,存在不符合规定或要求的风流短路、角联通风、通风设施漏风,未及时对盲巷设置有效栅栏、警示或进行有效封闭等;
(5)矿井瓦斯管理混乱,存在瓦斯检查仪带病作业、瓦斯检查“三对口”不符,存在瓦斯检查空班、漏检、假检现象;瓦斯报表未逐日审签等;
(6)矿井安全检测监控系统管理混乱,各类传感器应设未设或悬挂不符合要求,传感器未按期调校,监控分站或传感器故障率超过5%,瓦斯电闭锁或风电闭锁不符合要求,测点定义错误,监控系统无人值守、监控系统记录不完善、监控监测报表未逐日审签等;
(7)有自然发火倾向性煤层防火管理混乱,日常检查或管理不符合要求,未按设计要求或有关规定采取防治自然发火措施的;
以上(1)---(7)条处罚矿总工程师200—500元/处 ,安全矿长200元/处,并对子项目部处罚500—1000元;
(8)矿井运输管理混乱,存在“三超”运输无措施作业的,斜坡“一坡三档”设施不齐全、不完善或未有效使用,斜井提升设备安全保护不符合要求,斜井提升信号不齐、不明,斜井人、车同行,运输装备各连接装置不符合安全要求等;
(9)矿井供电管理混乱,全矿井无计划停电超过30分钟以上的;井下采掘工作面供电中断2小时以上的;存在双电源、局扇“三专”、电气设备保护、电气防爆管理不符合要求等现象;井下电缆不符合阻燃要求,电缆连接存在“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等;
(10)井下放炮管理混乱,“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炮眼填充、瞎炮处理、放炮距离、放炮警戒、火工品储运和使用、管理不符合要求等;
(11)顶板安全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失修巷道存在行人或行车现象;工作面空顶距离超过规定,存在空顶作业;未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工作面无专用的安全钎子;围岩破碎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支护等;
以上(8)---(11)条处罚安全矿长及生产矿长各200—500元/处 ,并对子项目部处罚500—1000元;
(12)防治水管理混乱,未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未编制《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月度防治水工作计划》;未按规定有计划地开展水文地质工作,未按规定预测预报对生产及安全造成影响或后果的;在施工过程中,当井下水文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出现突(涌)水征兆、接近可疑水区和可疑老空区时,未及时发出临时水文地质预报未采取措施而继续施工;临近老空、老巷、老窑或相邻小煤矿、含(导)水断层、封闭不良钻孔,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区域或有出水征兆的水害可疑区等未进行探放水设计及制定措施而依然施工的;
(1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防突和抽放(采)管理存在重大隐患,不遵守“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抽放不达标就进行作业、钻场或巷道距突出煤层的法向距离低于规定的最小距离等;
(14)揭煤期间未严格按照揭煤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误穿(接)煤层的;
(15)未按规定开展地质预测预报工作的以及对生产及安全造成影响或后果的;
以上(12)---(15)条处罚矿总工程师200—500元/处 ,安全矿长及生产矿长200元/处,并对子项目部处罚500—1000元;
5、发生以下“三违”情况的,处罚当事人200-500元/次,并由子项目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
(1)携带烟火下井的;
(2)酒后下井的;
(3)爬、登、跳车的;
(4)一年内发生4次“三违”的;
(5)电工井下带电作业的;
(6)运输放“飞车”;
(7)瓦斯超限作业的;
(8)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假检;
(9)空顶10m2或者空顶长度超过5米的;
(10)其他严重违章作业的;
(六)重点场所、重要岗位的安全管理
1、坚持重点场所(如绞车房、水泵房、爆破材料库、主要风机房、主要变电所、物质库房、安全监控室、调度值班室等)、重要岗位(主扇司机、瓦斯抽放司机、瓦斯检查员、绞车司机、水泵司机、调度值班员等)的工作人员手上交接班管理,严厉打击脱岗、窜岗行为,确保工作不脱节、责任不断岗,发生脱岗、窜岗的处罚当事人100元/次;对于包庇、纵容脱岗、窜岗等行为的,处罚相关矿级领导100元/次;
2、出入井人员必须加强登记、检身管理,如实、准确登记,认真检身,避免违规携带烟火、穿化纤衣服入井;发现出入井人员登记不清、数量不明、或人员违规入井等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理,给予安全副矿长100元/次的罚款;同月内发现两次以上,加倍处罚;
(七)“三同时”建设
1、矿井每年编制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工程计划》,并一同报审;未按要求编制的,限期补报,并处罚责任单位总工程师200元/次;
2、对批准实施的安全工程、安全设施、安全措施等不按计划施工,经通报后仍无正当理由不认真执行的,处罚矿长、分管矿领导200元/次,造成伤亡事故或经济损失的加倍处罚,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
3、建设工程验收必须包括安全技措工程的验收,否则处罚责任单位500元/次,并要求重新验收;
(八)应急救援
1、加强矿井灾害预防和救援的培训教育,按批准的计划和措施进行反风演习、救灾演习,加强矿井抢险救灾物质储备管理,提高矿井抗灾能力;对不按计划实施演习、减少抢险救灾物质储备或挪用抢险救灾物质等责任人员、矿长和分管矿领导,处罚200元/人;对延报、谎报、瞒报灾害事故情况、逃避抢险救灾职责的责任人员,处罚款500元/人,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维护安全管理秩序
1、各子项目公司应制定制度、办法,落实有关人员责任,确保安全、生产信息畅通无阻;对瞒报、延报、谎报生产事故和安全隐患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罚500~1000元/人/次;
2、指挥部各部门在安全检查中必须从严、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三违”行为应提出处理或处罚意见,对在检查中走马观花、视而不见、见而不提、提而不处理的有关人员,予以100元/次的处罚;
3、上级领导、职能部门对安全管理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应及时与上级领导、职能部门沟通,争议问题可提请争议单位主管领导裁决;无异议的应坚决服从、执行,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结果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馈;对拒不执行、虚假执行的责任单位、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500~1000元的处罚;
4、抵制矿井的生产管理制度,打击报复生产安全管理人员,干扰矿井正常的安全生产次序,处罚其500元~2000元/人·次;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对外委施工单位的处罚比照上述的处罚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云南天原煤矿建设项目指挥部领导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14篇 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电网公司)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安全施工管理水平,保障施工人员在工程施工中的安全,保证电网安全可靠供电,结合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南方电网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监督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等有关标准、规程、规定,以及公司安全生产一号令的精神,结合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具体情况而制定。
1.3 本办法适用于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所涉及的有关工程。凡是参与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南方电网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本办法。
1.4 各子公司必须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安全工作与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同时进行,使施工安全工作逐渐达到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1.5 负责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建设的项目单位(包括各级建设项目委托管理单位,下同)应实行以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树立“安全施工,人人有责”的观念。
1.6 安全施工应实行科学管理。通过不断完善安全设施,强化安全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逐步做到对事故进行科学预测,并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对事故加以预防。
2 管理机构
2.1 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安全施工实行分级管理。南方电网公司为系统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安全归口管理单位。各子公司作为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工作范围内的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安全施工管理,并负责指导各级建设项目委托管理单位(地级市和县级供电企业)的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2.2 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要成立以各建设项目单位为主、参建单位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执行相关的安全工作任务。
2.3 建设项目单位要确定承担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安全监察职能的机构或部门(以下简称安监职能部门)。在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期间,各单位的三级安全网(企业、站队(工区)、班组(站所))可适当增加具有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临时安监员。
3 责任制
3.1 南方电网公司:
3.1.1 制定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办法。
3.1.2 监督、检查各建设项目单位的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3.2 建设项目单位:
3.2.1 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并负责组织贯彻落实。
3.2.2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本单位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施工安全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安全事故统计及上报制度,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和安全劳动保护措施,并定期进行施工安全工作考核。
3.2.3 深入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和指导安全工作;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对因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失控,导致施工安全没有保证及存在质量问题时,有权责令停工整顿,限期整改。
3.2.4 审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所制定的组织、技术和安全措施方案。
3.2.5 加强与项目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系;取得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安全工作的支持。
3.2.6 在招标文件中或确定施工承包单位时,对安全技术管理制度、施工资质和安全施工提出明确要求,并审查施工、勘测设计单位的安全资质等级;确保符合建设项目的要求。
3.2.7 要求施工单位有符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安全施工基础条件,要求和协助施工单位按基建程序和施工程序施工。协调解决各施工单位在交叉作业中存在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问题。
3.2.8 参加施工单位对所发生死亡、群伤或其他影响较大的事故的调查分析,吸取事故教训,督促改进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3.3 监理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工作中,要把对施工安全的监理作为与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工程投资控制监理同等重要的工作来考虑。
3.3.1 在编制工程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时,要针对不同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制定具体的监理内容、监理措施和监理办法。
3.3.2 在工程监理时,要在监理记录中反映对施工安全的监理内容。对于监理中发现的施工单位制定的安全措施不符合现场安全要求,或施工人员存在不符合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行为,以及电力设备存在的不能满足电力建设与安全运行的问题,有权提出监理意见,予以纠正,并及时向建设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通报。
3.4 设计单位:
3.4.1 设计单位应把“安全第一”的思想贯穿于设计工作的全过程;从方案制定到设备选型等方面,都要尽可能为安全施工创造条件。
3.4.2 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或电力行业的有关标准。并满足反事故技术的要求,保证工程投产后的安全生产要求。
3.5 施工单位:
3.5.1 在承建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时,必须与建设项目单位签定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承担承建范围内的全部安全生产责任。
3.5.2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规、行业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3.5.3 建立健全适应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的安全保证和安全监督体系,设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
3.5.4 要设置现场安全专职或兼职人员,监督本单位作业人员施工的全过程。派驻现场的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工程技术人员应通过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3.5.5 在开工前必须将编制的施工安全措施报建设项目单位,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3.5.6 与建设项目单位协商解决施工中的重大安全问题,确定安全技术措施。
3.5.7 施工前,必须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有关本项工作的安全知识和安全规程的培训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在施工时,要按劳动保护规定为参加施工的人员配备足够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
3.5.8 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安全、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保证机械器具完好,对施工现场安全条件差,或不能保证安全施工的,有权拒绝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确保施工安全。
3.6 施工班(组)长:
3.6.l 领导本班(组)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施工的规定;模范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本班(组)人员在施工中的安全直接负责。
3.6.2 支持安全员的工作,坚持安全日活动制度。根据本班(组)人员情况,合理分工,坚持班前会制度(安全交底),班后会小结和现场清理工作,做到文明施工。
3.6.3 经常对本班(组)人员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工作,检查本班(组)工地现场安全情况和设备、工具完好情况,监督检查本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及劳动保护用品,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护,及时纠正习惯性违章和冒险作业。
3.6.4 组织本班(组)对施工项目的安全措施进行讨论,对批准后的施工安全措施要认真贯彻执行。
3.6.5 负责解决本班(组)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遇有严重或较大危险情况要停止施工,并报告上级部门,对于发生的事故,要负责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领导和安监职能部门。
3.6.6 开工前要向全体施工人员交代清楚当天工作内容及危险因素和控制措施;严防发生意外。工作中要做到监护职责到位。
3.7 施工人员:
3.7.1 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和措施,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3.7.2 正确使用、维护和管理好安全工器具及防护用品,使用前后应进行检查核对。对不熟悉的非本专业使用的工器具及新型机械,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能操作,否则不得操作。
3.7.3 工作前应对施工现场迸行检查,认真执行工作票中的安全措施。在施工中,将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及时向工作负责人汇报;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3.7.4 认真参加安全日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施工措施建议,并自觉执行电力建设安全生产有关规程。
3.7.5 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纠正习惯性违章;有权拒绝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安全交底的施工项目及违章操作的指挥。
3.8 安监职能部门及其人员:
安监职能部门对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实行全过程安全监察。
3.8.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
3.8.2 组织编制本单位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施工安全管理措施规定、办法和细则,并负责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3.8.3 负责参与各参建单位施工安全联系制度建设,保证各项规定和措施的落实。
3.8.4 监督、检查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中的施工安全工作,协调解决施工中的重大问题。重点是监察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和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整改。
3.8.5 参加与协助由本单位领导组织的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 原则的落实,并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提出考核意见。
3.8.6 组织开展施工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参与对安监人员和施工人员培训工作。
3.8.7 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进入施工现场了解安全情况,有权制止违章行为,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工作,并在形成事故调查结论中参与意见。
3.9 工地(班组)专(兼)职安全员:
3.9.1 认真贯彻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要求,在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下,做好本工地的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3.9.2 负责监督、检查本工地施工场所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情况,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立即督促整改。
3.9.3 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有权对违章者进行经济处罚,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3.9.4 参加本工地重要施工项目和危险作业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措施交底,并到现场检查施工条件,监督安全措施的执行。
3.9.5 协助领导做好施工安全宣传、安全日活动布置和安全检查工作,对于检查的问题应按“三定”(定人、定时间、定项目)原则督促整改。
4 安全措施
4.1 安全技术措施
4.1.1 在编制施工计划和施工方案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可根据施工具体项目或分段编制),经单位领导批准后与施工同步执行。
4.1.2 在保证安全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的计划中所需的安全工器具;应由安监职能部门确认后方可购置。
4.1.3 在全部停电和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时,必须完成下列技术措施:停电(断开电源)、验电、挂接地线、装设遮栏和悬挂标示牌。
4.2 安全组织措施
应严格执行下列制度: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和现场看守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制度,工作终结、验收和恢复送电制度。
4.3 安全施工措施
4.3.1 所有建设与改造工程必须有安全措施。安全措施必须在开工前向全体施工人员交代清楚,否则不得开工。
4.3.2 重要的临时设施、重要的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多工种交叉作业、重大起重运输作业、在运行区域内的带电作业等工程,都必须在施工前编制出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落实专责人负责,并经单位领导及有关部门批准后严格执行。
执行过程中应有专人把好安全关。
4.3.3 技术人员在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时,必须明确指出该项工程的主要危险点,并有针对性的采取防护措施。
4.4 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严格执行南方电网公司制定的“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现场安全措施”。
5 安全检查与例行工作
5.1 南方电网公司、各项目法人单位将不定期对安全施工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5.1.1 检查安全责任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否到位,是否落实了安全施工责任制;是否做到了“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
5.1.2 检查施工管理:施工中是否执行了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各级安全机构是否发挥了基本功能。
5.1.3 检查施工安全隐患:查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查违章作业,查安全设施及安全标志的设置,查文明施工情况。
5.1.4 检查事故处理:是否真正做到了“四不放过”,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统计和上报。
5.2 建设项目单位应派专人进驻施工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及时反馈安全信息,必要时可下达习惯性违章作业处罚单,并上报有关部门。
5.3 地(市)、县(市)建设项目委托管理单位每月至少两次到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质量检查,发现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5.4 做好下列例行工作:安全例会、安全日活动、安全分析会、开工会和收工会、安全检查和安全通报。
6 临时工安全管理
6.1 各单位应制定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改造工程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管理制度,规范承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6.2 加强对承包方的资质审查,依法签定施工合同,对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单位不准参加投标。
6.3 承包方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发包方管理人员或施工监理人员应予制止,并根据合同进行处罚。
6.4 施工单位雇佣的临时工应办理用工手续。长期临时工应经过体检、安规培训,考试合格后,依法签定用工合同,方可录用、上岗,并建立档案。对于短期协助挖坑、立杆、放线等工作的农民工,施工单位应与被雇主(乡、村或个人)签订劳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与培训。
6.5 临时工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前,工作负责人应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安全教育,交代清楚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及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预防措施。当临时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带领和监护下进行。短期临时工要有正式职工带领工作。
6.6 长期临时工应纳入本单位职工范围进行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应按国家规定和本行业管理标准执行。
7 事故调查处理
7.1 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要求,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和设备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及时上报。对于发生的特大、重大事故,人身死亡、两人以上施工人员重伤和性质严重的设备损坏事故,须在24小时内上报南方电网公司。
7.2 工程建设单位要会同施工单位共同作好对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本着“四不放过” 的原则,分析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并形成准确完整的事故报告,向有关方面进行通报。
8 考核与奖惩
8.1 各建设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安全施工工作制定安全施工目标,定期逐级对施工安全工作进行考核。
8.2 各单位要按照以责论处的原则制定安全施工奖惩办法,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对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中安全工作成绩突出,有一定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责任者进行处罚。
8.3 南方电网公司将不定期对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施工安全情况进行通报。
9 附则
9.1 各子公司可按本办法,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9.2 本办法用于加强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内部安全管理,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9.3 本办法若与国家颁发的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9.4 本办法由南方电网公司计划发展部负责解释。
9.5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5篇 炼钢厂转炉煤气放散点火安全管理考核办法
经过几代炼钢人的不懈努力,炼钢厂终于实现了过剩转炉煤气的放散点火,困扰多年的转炉煤气超标排放问题得以从根本上解决。放散点火工艺作为转炉煤气回收的重要组成和关键环节,其运行状态直接影响到整个煤气生产、净化、回收、输送和储存系统安全,为此,特制订转炉煤气放散点火安全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如下:
一、基础安全管理考核
1、炼钢车间作为转炉煤气的发生、生产责任单位,应建立转炉氧枪口、副枪口、下料溜槽、活动烟罩密封系统管理制度及与之相关的联锁保护程序,确保转炉吹炼过程中转炉煤气与外界空气有效隔绝。制度不健全、联锁保护失效、密封效果不好导致煤气含氧量持续超标,影响煤气回收,并导致放散点火不能正常投用的,考核炼钢车间基本奖10000元/次。
2、自动化车间作为转炉煤气生产、净化、回收、输送系统监视和测量装置的维护责任单位,应建立流量计、压力表、煤气检测仪、磁氧分析仪等相关仪表装置的日常检查、维护、校验管理制度。制度不健全、仪表装置失查、失修和校验不及时影响煤气回收,并导致放散点火不能正常投用的,考核自动化车间基本奖10000元/次。
3、回收车间作为转炉煤气的净化、回收和输送责任单位,应建立转炉煤气净化回收系统的工艺、技术、操作规程和点检标准及相关的管理制度、应设置完善可靠的安全联锁保护程序,应明确事故应急处置程序、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度不健全、联锁保护失效、应急处置不能满足要求、不能起到应有效果,导致煤气回收相关设备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影响煤气回收,并导致放散点火不能正常投用的,考核回收车间基本奖10000元/次;未对外进行信息传递并履行安全告知义务的,追加考核基本奖100元/次;同时,按其影响程度对煤气回收安全运行专项奖予以部分扣除或全部扣除。
二、运行安全管理考核
1、为确保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的安全运行,调动相关岗位的生产积极性,对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的主体责任车间回收车间,实施月份安全专项奖励政策。
2、凡由于以下原因,影响煤气正常回收,并导致放散点火无法正常投用,月累计热停达到 3炉次的,按20%比例对回收车间当月专项奖予以扣除;月累计热停达到 6炉次的,按50%比例对回收车间当月专项奖予以扣除;月累计热停超过6 炉次的,或导致煤气回收系统生产、工艺、设备、安全事故的,按100%比例对回收车间当月专项奖予以扣除,并按照相关事故管理规定予以考核。
(1)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相关工艺设备管理不到位,失检、失修导致设备无法正常运行。
(2)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相关工艺和安全联锁保护条件失效或无法保证正常投用运行。
(3)对转炉冶炼过程中的氧含量变化及磁氧分析仪工作异常情况,未能及时发现、检查、汇报。
(4)对风机系统运行参数监控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参数异常、上报并处理的。
(5)未按时进行设备巡检并记录,未能及时发现设备隐患,未能及时发现现场煤气泄漏险情。
(6)对转炉煤气放散点火运行情况监控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吹扫氮气压力不能满足要求、联锁程序未自行启动、长明火熄火等异常情况,未能及时上报处理。
(7)转炉余热净化系统及煤气回收系统定修时,未能对各部水封溢流、阀门气动控制系统进行安全条件确认。
(8)出现突发故障后,未能及时有效采取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9)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或岗位违规操作,导致放散点火处于失控状态。
三、由于公司能源平衡或动力介质厂设备运行影响,导致的焦炉煤气、氮气等动力介质流量、压力、品质等参数波动,影响煤气回收,并导致放散点火功能无法正常投用的,不列入以上基础安全管理和运行安全管理考核范畴。
四、责任科室安全管理考核
1、生产科作为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操作管理的监督责任单位,应负责沟通协调,确保满足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的外部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应督促检查相关车间认真执行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相关规程、制度,对因违章指挥和管理失职、失察影响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的,考核生产科基本奖5000元/次。.
2、技术科作为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工艺管理的监督责任单位,应负责指导、检查相关车间工艺、技术、操作规程的时效性和执行情况,及时掌握工艺调整变化情况。对因违章指挥和管理失职、失察影响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的,考核技术科基本奖5000元/次。
3、机动科作为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设备管理的监督责任单位,应负责沟通协调,确保满足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运行的设备保障条件和安全条件,应督促指导相关车间建立完善煤气回收设备档案、管理制度和点检标准,及时掌握设备运行变化和各种安全联锁状态,对因违章指挥和管理失职、失察影响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的,考核机动科基本奖5000元/次。
4、安全科作为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单位,应负责督促和检查相关车间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规程、制度、预案落实执行情况、相关科室对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管理职责履行情况。对因违章指挥和管理失职、失察影响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的,考核安全科基本奖5000元/次。
5、生产科、技术科、机动科和安全科应共同承担对回收车间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功能投用和安全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并对其月份专项奖提出考核意见。
五、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生产、工艺、设备、安全影响和事故,除按上述考核办法执行外,还需按照炼钢厂生产运行、工艺质量、设备管理和安全绩效等相应管理办法追加考核。
六、本考核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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