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汽摩交易市场洗车场管理办法
汽摩配件交易市场关于洗车场管理办法
1、态度和蔼,服务周到,树立交易中心良好形象。
2、收费合理,不准随意要价。
3、洗车费由地磅房工作人员代收,填写收费单据,车主凭收据洗车。负责洗车的工作人员对所洗的每一辆车做好记录,以便月底核对帐目。
4、收费人员每天收取的现金,除周转备用金外,在下班前上交财务部。
5、工作人员要保证作息时间,不准随意脱岗、离岗。
6、注意节约用水,保证环境卫生。
7、暂定收费标准为:大车(2吨以上)8元,小车4元。
第2篇 汽配交易中心库房管理办法范例
汽配交易中心库房管理办法
1、货主到交易中心物管部购买入库单和出库单。
2、货主在进、出货物时,必须认真填写入库和出库单(包括填写好货物名称、规格、品牌、颜色、数量等)。
3、货物入库时,货主本人必须在入库单上签字,并加盖公章或财务章。
4、货物出库时,出库单上必须要有货主本人签字,并加盖与入库单相同的公章或财务章、联系电话、库房管理员需电话联系核实,才能发货(如委托他人提货,受托人必须持本人身份证方可提货。)。
5、出库单一式三份,除货主已签字外(包括受托人签字),由保管员和保安,分别核实、签字认可后,凭单出库(包括车辆)。
6、入库时,保管员应认真检查包装是否有破损,关入库单备注栏里填写好破损数量,同时请货主(或受托人)签字认可。
7、为了杜绝发生差错,发货时,应招待一个保管发货,一个保管复核的制度。
8、库房除保管员、装卸工、叉车工、清洁工、保安外,未经许可,其他人员不得入内。
9、保管员根据入库单和出库单,分别建立整车和配件台帐。(按货主铺位号建台帐),每日与货主对帐一次。
10.台帐及有关物资数据资料属货主业务秘密,除对货主外,任何人无权查帐、看货、保管员不得向外泄露。
11.货物堆放时,高度应限制在__米以内,货物与货物之间必须留出消防通道(包括库位内消防通道和库位之音消防通道)。
12.货主的货物由货主参加保险,由交易中心物管部代办。
13.如因保管、装卸、安全等原因赞成货主货物的损失,应由'交易中心'赔偿。(对责任人'交易中心'制定处理办法)。
14.保管员在下班时,必须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出现问题及时解决。
15.库房内严禁吸烟。
第3篇 票据交易管理办法
为规范票据市场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票据交易管理办法》,现予公布施行,来看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票据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票据市场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参与者从事票据交易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票据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可交易票据。
第三条 票据交易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票据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对票据市场进行宏观审慎管理。
第二章 票据市场参与者
第五条 票据市场参与者是指可以从事票据交易的市场主体,包括:
(一)法人类参与者。指金融机构法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农村信用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金融机构。
(二)非法人类参与者。指金融机构等作为资产管理人,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接受客户的委托或者授权,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所设立的各类投资产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养老基金等。
(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市场参与者。
第六条 法人类参与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合规设立。
(二)已制定票据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机制。
(三)有熟悉票据市场和专门从事票据交易的人员。
(四)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承担票据投资风险。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非法人类参与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设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并已依法在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获得批准或者完成备案。
(二)产品已委托具有托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进行独立托管,托管人对委托人资金实行分账管理、单独核算。
(三)产品管理人具有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第八条 法人类参与者开展票据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内控制度建设,完善部门和岗位设置,并采取切实措施持续提高相关人员业务能力。
第九条 非法人类参与者开展票据交易,由其资产管理人代表其行使票据权利并以受托管理的资产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资产管理人从事资管业务的部门、岗位、人员及其管理的资产应当与其自营业务相互独立。
第三章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
第十条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是指提供票据交易、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信息服务的机构。
第十一条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中国人民银行对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开展票据相关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可以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以下服务:
(一)组织票据交易,公布票据交易即时行情。
(二)票据登记托管。
(三)票据交易的清算结算。
(四)票据信息服务。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服务。
第十三条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按照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有关标准进行系统建设与管理。
第十四条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当从其业务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并存入开户银行专门账户,用于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等造成的相关损失。
第十五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提供票据交易、登记托管、清算结算和信息服务的机构。
第四章 票据信息登记与电子化
第十六条 纸质票据贴现前,金融机构办理承兑、质押、保证等业务,应当不晚于业务办理的次一工作日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完成相关信息登记工作。
纸质商业承兑汇票完成承兑后,承兑人开户行应当根据承兑人委托代其进行承兑信息登记。承兑信息未能及时登记的,持票人有权要求承兑人补充登记承兑信息。
纸质票据票面信息与登记信息不一致的,以纸质票据票面信息为准。
第十七条 贴现人办理纸质票据贴现时,应当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查询票据承兑信息,并在确认纸质票据必须记载事项与已登记承兑信息一致后,为贴现申请人办理贴现,贴现申请人无需提供合同、发票等资料;信息不存在或者纸质票据必须记载事项与已登记承兑信息不一致的,不得办理贴现。
本款所称纸质票据必须记载事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票据必须记载事项。
第十八条 贴现人完成纸质票据贴现后,应当不晚于贴现次一工作日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完成贴现信息登记。
第十九条 承兑人或者承兑人开户行收到挂失止付通知或者公示催告等司法文书并确认相关票据未付款的,应当于当日依法暂停支付并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登记或者委托开户行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登记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进行相关业务信息登记,因信息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贴现人办理纸质票据贴现后,应当在票据上记载“已电子登记权属”字样,该票据不再以纸质形式进行背书转让、设立质押或者其他交易行为。贴现人应当对纸质票据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已贴现票据背书通过电子形式办理。电子形式背书是指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以数据电文形式记载的背书。和纸质形式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纸质票据电子形式背书后,由票据权利人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通知保管人变更寄存人的方式完成交付。
第二十四条 贴现人可以按市场化原则选择商业银行对纸质票据进行保证增信。
保证增信行对纸质票据进行保管并为贴现人的偿付责任进行先行偿付。
第二十五条 已贴现票据应当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办理背书转让、质押、保证、提示付款等票据业务。
第二十六条 纸质票据贴现后,其保管人可以向承兑人发起付款确认。付款确认可以采用实物确认或者影像确认。
实物确认是指票据保管人将票据实物送达承兑人或者承兑人开户行,由承兑人在对票据真实性和背书连续性审查的基础上对到期付款责任进行确认。
影像确认是指票据保管人将票据影像信息发送至承兑人或者承兑人开户行,由承兑人在对承兑信息和背书连续性审查的基础上对到期付款责任进行确认。
承兑人要求实物确认的,银行承兑汇票保管人应当将票据送达承兑人,实物确认后,纸质票据由其承兑人代票据权利人妥善保管;商业承兑汇票保管人应当将票据通过承兑人开户行送达承兑人进行实物确认,实物确认后,纸质票据由商业承兑汇票开户行代票据权利人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 实物确认与影像确认具有同等效力。承兑人或者承兑人开户行进行付款确认后,除挂失止付、公示催告等合法抗辩情形外,应当在持票人提示付款后付款。
第二十八条 承兑人收到票据影像确认请求或者票据实物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或者委托其开户行做出同意或者拒绝到期付款的应答。拒绝到期付款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票据保管人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纸质票据不被挪用、污损、涂改和灭失,并承担因保管不善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电子商业汇票签发、承兑、质押、保证、贴现等信息应当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同步传送至票据市场基础设施。
第三十一条 电子商业汇票一经承兑即视同承兑人已进行付款确认。
第五章 票据登记与托管
第三十二条 票据登记是指金融机构将票据权属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电子簿记系统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票据托管是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根据票据权利人委托对其持有票据的相关权益进行管理和维护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市场参与者应当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开立票据托管账户。
市场参与者开立票据托管账户时,应当向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提出申请,并保证所提交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票据托管账户采用实名制,不得出租、出借或者转让。
第三十六条 一个市场参与者只能开立一个票据托管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参与者应当以法人名义开立票据托管账户;经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应当以分支机构名义开立票据托管账户;非法人市场参与者应当以产品名义单独开立票据托管账户。
第三十七条 贴现人应当于票据交易前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完成纸质票据登记工作,确保其提交的票据登记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依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信息为持票人完成电子票据登记。
第三十九条 因票据的交易过户、非交易过户等原因引起票据托管账户佘额变化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当为权利人办理票据变更登记。
第六章 票据交易
第四十条 票据交易采取全国统一的运营管理模式,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进行。第四十一条票据交易包括转贴现、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等。
转贴现是指卖出方将未到期的已贴现票据向买入方转让的交易行为。
质押式回购是指正回购方在将票据出质给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票据的交易行为。
买断式回购是指正回购方将票据卖给逆回购方的同时,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票据的交易行为。
第四十二条 市场参与者完成票据登记后即可以开展交易,或者在付款确认、保证增信后开展交易。贴现人申请保证增信的,应当在首次交易前完成。
第四十三条 票据到期后偿付顺序如下:
(一)票据未经承兑人付款确认和保证增信交易的,若承兑人未付款,应当由贴现人先行偿付。该票据在交易后又经承兑人付款确认的,应当由承兑人付款;若承兑人未付款,应当由贴现人先行偿付。
(二)票据经承兑人付款确认且未保证增信即交易的,应当由承兑人付款;若承兑人未付款,应当由贴现人先行偿付。
(三)票据保证增信后即交易且未经承兑人付款确认的,若承兑人未付款,应当由保证增信行先行偿付;保证增信行未偿付的,应当由贴现人先行偿付。
(四)票据保证增信后且经承兑人付款确认的,应当由承兑人付款;若承兑人未付款,应当由保证增信行先行偿付;保证增信行未偿付的,应当由贴现人先行偿付。
第四十四条 票据交易应当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进行并生成成交单。成交单应当对交易日期、交易品种、交易利率等要素做出明确约定。
票据成交单、票据交易主协议及补充协议(若有)构成交易双方完整的交易合同。
票据交易合同一经成立,交易双方应当认真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五条 票据交易无需提供转贴现凭证、贴现凭证复印件、查询查复书及票面复印件等纸质资料。
第四十六条 票据贴现、转贴现的计息期限,从贴现、转贴现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到期日遇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第四十七条 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最短期限为一天,并应当小于票据剩余期限。
第四十八条 质押式回购的回购金额不得超过质押票据的票面总额。
第七章 票据交易结算与到期处理
第四十九条 票据交易的结算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电子簿记系统进行,包括票款对付和纯票过户。
票款对付是指结算双方同步办理票据过户和资金支付并互为条件的结算方式。
纯票过户是指结算双方的票据过户与资金支付相互独立的结算方式。
第五十条 市场参与者开展票据交易应当采用票款对付,同一法人分支机构间的票据交易可以采用纯票过户。
第五十一条 已在大额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市场参与者,应当通过其在大额支付系统的清算账户办理票款对付的资金结算。
未在大额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市场参与者,应当委托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代理票款对付的资金结算。
第五十二条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代理票款对付的资金结算时,应当通过其在大额支付系统的清算账户进行。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当在该账户下,为委托其代理资金结算的市场参与者开立票据结算资金专户。
第五十三条 交易双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确保在约定结算日有用于结算的足额票据和资金。
第五十四条 在票据交易达成后结算完成之前,不得动用该笔交易项下用于结算的票据、资金或者担保物。
第五十五条 办理法院强制执行、税收、债权债务承继、与等非交易票据过户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交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
第五十六条 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应当在提示付款当日进行应答或者委托其开户行进行应答。
承兑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付款的,应当在提示付款当日出具或者委托其开户行出具拒绝付款证明,并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通知持票人。
承兑人或者承兑人开户行在提示付款当日未做出应答的,视为拒绝付款,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提供拒绝付款证明并通知持票人。
第五十七条 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在提示付款当日同意付款的。承兑人开户行应当根据承兑人账户余额情况予以处理。
(一)承兑人账户佘额足够支付票款的,承兑人开户行应当代承兑人做出同意付款应答,并于提示付款日向持票人付款。
(二)承兑人账户佘额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拒绝付款。承兑人开户行应当于提示付款日代承兑人做出拒付应答并说明理由,同时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通知持票人。
第五十八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已于到期前进行付款确认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当根据承兑人的委托于提示付款日代承兑人发送指令划付资金至持票人资金账户。
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已于到期前进行付款确认的,承兑人开户行应当根据承兑人委托于提示付款日扣划承兑人账户资金,并将相应款项划付至持票人资金账户。
第五十九条 保证增信行或者贴现人承担偿付责任时,应当委托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代其发送指令划付资金至持票人资金账户。
第六十条 承兑人或者出票人付款后,票据保管人应当参照会计档案保管要求对票据进行保管。承兑人进行影像确认并付款的,可以凭票据市场基础设施的提示付款通知、划款通知以及留存的票据底卡联作为会计记账凭证。
第六十一条 票据发生法律纠纷时,依据有权申请人的请求,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当出具票据登记、托管和交易流转记录;票据保管人应当提供相应票据实物。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依照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相关业务规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后施行。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渡期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票据交易平台接入准备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22〕224号〕执行。
延伸阅读:
什么是票据交易
票据
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为商业银行)和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为企业法人)。
传统的是纸质商业汇票,新型的是电子商业汇票。
一般来说,商业汇票的基础作用是企业间交易的支付手段;复杂一点,还可以作为“企业融资银行信贷发放”的手段。因此,票据可以算是供应链金融中的一环,既能支持企业生产,又能让从事票据交易业务的银行、资管获得一定的利率收益。
新政背景之票据交易市场现状
过往的票据市场本身就是分散、不透明的,还遇上了前两年放松金融体系监管的周期,于是就被玩坏了:2022年,中国的承兑汇票余额已超过10万亿,世界第一;然而,由于银行承兑汇票在流通过程中会牵扯到签发、转让、贴现等几十个环节,可以出的问题实在太多,例如在过去十年里,国内银行发生的票据案件涉案金额超过就200亿,违法违规率十分高……
因此,央行三番四次在商业银行票据案发后要求银行自查,还加紧推行全国联网的电子票据交易平台。终于,在今年的强化金融风险监管的背景下,《管理办法》顺利出台!
人民银行印发《票据交易管理办法》,对票据市场交易行为作出详细规范,旨在防范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
《办法》明确,即将挂牌成立的上海票据交易所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提供票据交易、登记托管、清算结算和信息服务的机构。
《办法》对票据参与主体资质作出规定,要求市场参与者从事票据交易须遵守该《办法》。对于票据参与的主体,《办法》规定,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财务公司、其他非银机构等法人类参与者及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人的投资产品等非法人类参与者两类。
《办法》同时指出,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涵盖了组织票据交易、公布票据交易即时行情、票据登记托管、票据交易的清算结算、票据信息服务四大功能。中国人民银行对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开展票据相关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相关分析人士认为,票交所上线前夕,央行相继出台《上海票据交易所纸质商业汇票信息登记操作规程》及《票据交易管理办法》,对纸质商业汇票线上办理的业务登记规范及票据业务办理作出规范,将有助于票交所发挥积极效应,加速票据市场电子化发展。
第4篇 交易中心车辆过磅管理办法规定
交易中心车辆过磅管理办法
1、车辆不得在磅称上急刹车或转弯。
2、车辆驶入磅称的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3、为了计量确保无误,车辆过磅时,磅称上不得站有行人。
4、车辆过磅后,缴清费用,需急时将车辆驶出地磅秤,不得长时间在磅秤上逗留。
5、车辆过磅后,需缴纳应缴费用,不得借故不缴或欠缴。
6、司机或其它闲杂人员不得进入磅房收银室。
7、收费不撕票,属贪污行为,欢迎各客户监督举报,一经查实,均将以10-100元奖励,举报电话:____。
第5篇 汽配交易中心治安管理办法
汽配交易中心(商城)治安管理办法
1、本市场治安主管部门是__派出所,市场内设有'交易中心治安办公室'。
2、凡入驻单位及人员不得扰乱市场的正常秩序,妨碍市场公共安全,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物。
3、凡进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人员,必须服从本中心治安值勤人员的管理,因经营活动引发的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行为,情节轻微者,由本中心治安办调解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部机关处理。
4、凡进场单位及人员不得寻衅滋事,结伙斗殴,严禁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公安部机关明令禁止的管制刀具、枪械入场。
5、凡进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人员严禁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严禁毒品交易及吸食毒品的活动。
6、凡进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不得随意占用消防间及通道,严禁故意损坏设施或其它公用设施。
7、进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人员严禁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和场所;严禁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秽书籍、淫秽录像、光盘或其它淫秽物品。
8、严禁未经交易中心物管部批准,在市场通道上搭棚、设立广告牌、堆物或其它妨碍市场交通等行为。
9、以上各条款望各商家及人员遵守执行,如有违反者治安办将按《条例》及其它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6篇 房地产交易评估公司现场销售管理办法
房地产交易评估公司销售现场管理办法
一、客户管理规定
01、接待:接待客户顺序由各分行经理按现场具体情况自行安排,若出现盘源、客源的归属问题,则由分行经理或营销部经理确定。
02、登记:业务员必须在销售软件和客户登记本上记录所接的客户并做好跟踪记录,不得因跟进工作不足而造成客户流失。客户登记必须是以客户姓名、联系电话为确认依据,否则无效。有效客户登记之间如有冲突,以时间先后为准,若有特殊情况,由分行经理或营销部经理确定。
03、员工离开公司,客源登记本必须退回公司。
二、盘源管理规定
01、录盘:业务员接到盘源当天必须及时将盘源资料真实、详尽的录入到系统中。
02、接盘:每人每周必须接到6个以上盘源(以录入系统为准),每周由分行经理检查一次,少一条扣rmb2元。
03、看盘:每人每天必须到现场看两个以上盘源,并在盘源跟踪中体现,每天由分行经理检查一次,少一条扣rmb2元。
04、跟盘:每人每天必须跟踪10条以上盘源,每天由分行经理检查一次,少一条扣rmb2元;无效盘源跟踪一条同样rmb2元;若发现虚假盘源跟踪则每条扣rmb5元。
注:具体操作:
a、若'待租'状态盘源中有已经出租的,一定问清楚月租金及租期以及是否有其他物业出租、售并做盘源跟踪后,用'业主自租'的方式转到'已租'状态中;若有业主说不租了或其它原因则做盘源跟踪后统一报到分行经理或分行负责人处以'删除'方式转到'无效状态'中;
b、若'待售'状态盘源中有已经出售的,一定问清详细情况(包括售价、代理中介以及是否有其他物业出租、售等)并做盘源跟踪后,用'业主自售'的方式转到'已售'状态中;若有业主说不卖了或其它原因则跟踪后统一报到分行经理或分行负责人处以'删除'方式转到'无效状态'中。
05、洗盘:逢偶数月份的1至10日进行一次全面的洗盘工作,所有'待租、待售'的盘源由各盘源所有人自行负责逐一跟踪并逐一在系统中做好盘源跟踪记录,各分行经理每偶数月份11日进行洗盘结果检查,若还有盘源没有该月1至10日的跟踪,每条罚款rmb2元。
三、折扣管理规定
01、我公司相关业务佣金(包括按揭手续费)一律按佣金收费标准进行收取,所有业务员不得私自答应或暗示客户任何程度的佣金折扣。
02、若遇特殊情况,并且折扣控制在8折以内的,必须先填写《佣金折扣申请表》,经分行经理签字批准。
03、若折扣超过8折,同样必须先填写《佣金折扣申请表》,并且须经分行经理及营销部经理签字确认。
04、若遇上类似有介绍费、合作单等其它佣金没有全额回收情况的,一律按上述第2、3条执行。
05、《佣金折扣申请表》必须附在相关合同后面由分行经理整理后转交财务部备案及准确核算业绩。
06、若业务员不按上述规定收取佣金,私自答应客户任何程度的折扣,则由当事人补足差额。
四、下订管理规定
01、业务员确定客户有意向购买或承租我公司代理的物业时,必须事先知会分行经理,经同意后可收取客户的诚意金,诚意金最长保留该盘源24小时(特殊情况由分行经理和营销部经理商讨决定)。
02、任何已下订的盘源要联系业主、看房、二次下订、谈价格等任何与业主接触的行为必须先知会营销部经理,由营销部经理统一协调。
03、若24小时内未转定的,则遵循按顺序由后往前补的原则来确定购买客户(特殊情况由分行经理和营销部经理商讨决定)。
04、24小时内若客户反悔,经分铺经理、营销部经理同意后全额退还诚意金;若收取客户定金后交易未能正常进行,定金按相关协议书或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五、广告制作规定
01、消息报广告盘源由各分行经理自行安排人员挑选。
02、消息报上的私人广告电话号码登为制作该期广告的业务员电话。
03、在选定广告盘源之前必须逐个打电话给该盘源业主或上门拜访,确认情况并尽量砍低售价并告知业主我公司为其物业做本期广告。
04、每周各分行负责选广告盘源的业务员必须在周四pm6:00之前将本周广告盘源用邮件发到小洪处统筹安排,分行经理负责审核监督。
05、各分行若有特殊广告盘源必须在周五前的例会通知到每位业务员并由广告制作人以邮件形式知会其它分行同事以便统一口径。
六、纪律及处罚规定
01、上班、开会迟到、早退在十分钟以内者,扣除薪金10元;迟到、早退超过十分钟者,扣除薪金20元;超过一小时者,扣除当日薪金。严禁不打卡、不签到或虚假签到、代打卡,一经发现,均扣除当事人2日薪金。
02、员工在现场工作时必须佩带工作牌,违者每次罚款5元。
03、上班及开会时间不按规定着装,每次罚款10元。
04、各分行不按时(4、5、6、7、8、9月份pm19:00;10、11、12、1、2、3月份pm18:00)开关招牌灯、开关门,分行经理罚款20元。
05、分行经理不在每月5日前交考勤表,罚款20元。
06、严禁与客户争吵或当客户面争吵,违者罚款100元,情节严重者,辞退。
07、客户投诉,经查实,视情节处以100-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08、公司职员在am9:00
第7篇 汽摩交易中心安全用电管理办法
汽摩配件整车交易中心安全用电管理办法
1、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安全用电工作的组织领导,全交易中心人员要树立勤俭办企业的指导思想,节约用电,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经济效益。
2、电器设备应配有符合规定的防止超负荷的保险丝或融断器,所有电气设备都应有保护性地线。
3、设备维护保养或检查修理及移动电器设备时,应事先停机,并切断电源,取下保险装置,挂上'有人操作,禁止送电'的标牌,现场派人监护。
4、发现设备漏电,插头、插座、开关损坏,保险丝烧断、松动现象,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电工检修或更换,其他人员不得乱拉乱接,以免发生事故。
5、为确保商家经营用电安全,必须定期对提供给商家的用电设备进行检查。
6、在电气设备检修中和检修后,需开动机器时,必须通知操作者周围人员,以免发生伤亡事故。
7、电器着火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用1211、co2灭火器灭火,禁止在导电情况下用水灭火。
8、衣服和手脚潮湿、光脚等均不准操作电器设备,在清洗工作台面时,不得将水泼到电器设备上,以免引起短路,漏电或损坏设备等。
9、各部门、各商家不准私接乱拉电线。如因需要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电工安装。
10、高压配电房、配电间、弱电间、发电机房、空调机房、风机房、消防监控中心等是重点要害部门,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更不得擅自入内操作。
第8篇 交易中心车辆出入市场管理办法
交易中心车辆出入市场暂行管理办法
1、载有易燃易爆和具有放射性物品的车辆,未经许可严禁入场。
2、进场为商家运货和载货进场的车辆装卸完货物后应立即离开。
3、市场内严禁直流供油和修理车辆和学车试车。
4、外来货运车辆不得停放在市场内固定车位上。
5、市场内商家自备车须到保安部办理入场证,停放在指定位置,严禁乱停放。
6、已办入场证的车辆免缴停车费和车辆管理费。
7、未办入场证的车辆严禁在市场内摆摊、营运。
8、载有货物的车须向保安员出示由商家出具的出门条方可出场(时间为晚18.00-早8.00)
9、市场内车辆限速为每小时15千米,禁止鸣号。
10、进入市场内车辆必须听从值班保安员指挥。
11、停车场车辆收费标准如下:
时间车型
摩托车
小型车
大型车(含渝州牌加长车)
绞接车、拖挂车、加长车
1小 时
1元
1元
1元
2元
4小 时
2元
4元
6元
10元
全 白 天
4元
6元
10元
15元
夜间
6元
10元
12元
15元
注:1、商家自备车办理入场证150元/月。
2、白天指早上8点至20点,夜间为20点至次日8点。
3、小型车指总质量为4500千克(含4500千克)或总长度不超过6米,或乘员不足20人的车。
4、停车超过一小时以上不足四小时按四小时计,超过四小时按全白天计。
5、此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希各商家、车主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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